規章制度是組織機構為了管理和約束成員行為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則和制度。規章制度的范文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制定規章制度的技巧和要點。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重大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統籌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關事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協調,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現代化水平的要求,每五年編制一次。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裝備、交通事故處理等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負責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登記、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核發以及拖拉機駕駛人的考試和駕駛證的發放、審驗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設、農業機械、市政、城市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嚴格遵守和積極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公正、文明執法。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經常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提高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素養。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所屬人員進行旨在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提高安全駕駛技能和駕駛職業道德水平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強對所屬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規章制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目標。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有義務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中小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第九條每年4月30日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集中組織開展面向社會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下提供志愿服務,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保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學研究與應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十二條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規定位置安裝機動車統一號牌;
(二)按照規定粘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三)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四)按照規定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示標志;
(五)禁止加裝、改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外部照明裝置;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從事危險物品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道路施工養護、環衛清掃、設施維修以及綠化等專業作業車輛,還應當符合國家的道路作業車輛安全標準。
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三條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
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由依法取得安全技術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檢驗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維修或者保養。
第十四條懸掛本省號牌的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和大、中型拖拉機以及大型客車,應當在明顯位置噴涂單位名稱或者車輛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和大、中型拖拉機應當同時噴涂準牽引質量或者準載質量,大型客車應當同時噴涂準載客人數。
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安裝出租標志,并在指定位置載明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字跡應當保持清晰、完整。
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除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的警示標志外,還應當安裝安全標示牌。安全標示牌應當標明劇毒化學品品名、種類、罐體容積、載質量、施救方法、運輸企業聯系電話。
第十五條重型和中型載貨汽車載運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遺灑物品,應當使用封閉貨廂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蓋嚴密。
第十六條校車和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旅游客運、重中型貨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所有人不按規定報廢注銷機動車或者不按規定參加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所有人車輛除注銷登記或者核發檢驗合格標志以外的其他機動車業務。
第十七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城市從事營運的人力三輪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登記時,不得收取牌證工本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非機動車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八條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兒童。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禁止使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
禁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和職業道德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二條本省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駕駛人信息卡。
第二十三條駕駛大、中型客車從事長途運輸的駕駛人,應當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并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四條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立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的要求進行道路交通影響評價。經論證,對交通環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而影響又無法消除的項目,不予立項。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與交通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時應當吸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參加,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
投入使用的道路及其附屬設施,道路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其完好。
道路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隱患,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抄告的道路安全隱患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通行需要,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設施。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號設施的,應當在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公共停車場的建設,應當符合當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和城鄉規劃。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特殊情況,需占用道路作為臨時停車場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在城市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可以規劃、設置臨時停車泊位,并設置明顯標志。未設置臨時停車泊位的城市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開辟或者調整公共汽車、電車、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
設置公共汽車站,應當優先采用港灣式車站。
進入城市市區的長途汽車,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站點行駛或者停車,不得隨意占用道路停車候客。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經營、打場曬糧等與道路交通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條在道路上設置收費站、檢查站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
收費站應當根據交通流量設置并開通相應數量的收費通道。
設置檢查站應當選擇視線良好、具備檢查條件的地點。檢查人員在檢查時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造成交通阻塞。
第三十一條占用道路施工作業的,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始施工五日前向社會公告,并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同時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完成施工作業。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維護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條交通、建設、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的樹木、電桿、電線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出現傾斜、折斷等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情形時,應當采取措施,及時修復、更換。
第三十三條在道路兩側、隔離帶或者橫跨道路設置廣告、懸掛標語,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拆除。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在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行駛時,未達到規定的快速車道行駛速度的,不得進入快速車道行駛。
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開啟轉向燈。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直行時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應當停車等候或者依次行駛,不得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鳴喇叭催促車輛、行人。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或者轉彎時借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應當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
第三十六條在規定時間內,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只允許公共汽車、電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該車道行駛。
出租汽車上下站、??空緸槌鲎馄噷S猛\嚨攸c,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除執行緊急任務外,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除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危險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派專人隨車押運,隨車押運人員不得隨意離開;
(三)中途停車時,應當停放在空曠、安全的場所,并采取看管、隔離等措施;
(四)裝載應當牢固、嚴密,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
(五)禁止搭乘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一級公路禁止拖拉機通行。
二級公路,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路段交通安全的實際情況,采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措施。
二級以下公路、設區的市的中心城區和縣級市城區的中心主干道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拖拉機通行的措施。
確因生產、生活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借道行駛的拖拉機,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限制拖拉機行駛的路段,應當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交通標志、標線。
第四十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進行大范圍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前向社會公告。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轄區道路和交通安全情況,經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七座以上營運客車、半掛牽引車、重型貨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可以采取限制速度、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不得逆向行駛;
(二)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三)不得在車行道內滯留;
(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在人行道、人行橫道上,不得騎行。
第四十二條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行走,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得在車行道內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索要財物。
第四十三條超限、超載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設有應急車道的,除應急救援車輛外,其他車輛非因緊急情況不得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沒有專用應急車道的高速公路,右側路肩為應急車道。
第四十五條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的單位,除日常維修、養護外,應當在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內進行,不得擅自變更作業的時間、地點和范圍。
第四十六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對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設置交通標志并及時發布公告。
第四十七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保證高速公路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及時清理故障車輛和其他障礙,阻止行人和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第五章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公安、交通、衛生、市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實施方案。
第四十九條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專業運輸單位和機動車較多的單位應當設置交通安全工作機構,并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
機動車駕駛人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個人所有的機動車和個體駕駛人的管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平臺,規范使用和管理,保證有效運行。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每月查詢所屬車輛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事故信息,督促及時消除違法狀態,對違法駕駛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營運客車駕駛人在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乘車人進行安全提示,督促乘車人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不得在乘車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情況下上道路行駛。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進行勘驗、檢查,組織清理現場,疏導堵塞車輛,盡快恢復交通。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險物品運輸事故報警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十三條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現場,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驗、檢查完畢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時清理。清理時,應當按照道路施工作業的規定實行安全控制。
第五十四條本省依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過錯的,平均分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不能及時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或者事故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供有效擔保;未提供有效擔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時保管事故車輛,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五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五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越權執法,不得拖延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開辦事制度、執法責任制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度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并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要求查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其交通違法行為的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并提供方便。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按照告知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
第六十二條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可以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勸阻,但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權。
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培訓、考核和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職責。
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六十四條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對拖拉機及其駕駛人的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應當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六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元罰款:
(一)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
(二)沒有人行道不靠路邊行走的;
(三)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第六十七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元罰款:
(一)不按規定通過鐵路道口的;
(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
(三)在車行道內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索要財物的;
(四)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第六十八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二)機動車行駛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或者跳車的;
(三)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或者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四)向車外拋灑物品或者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行為的;
(五)乘坐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或者乘坐兩輪摩托車不正向騎坐的。
第六十九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二)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
(四)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后,車上人員未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或者應急車道的。
第七十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
(三)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四)超車時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的;
(六)駕駛時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八)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九)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二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的;
(十)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
(十一)畜力車在停放時未拉緊車閘、未拴牢牲畜的。
第七十一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十元罰款:
(一)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
(二)違反規定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四)駕駛時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五)駕駛時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六)駕馭畜力車時并行或者駕馭人離開車輛的;
(七)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未下車牽引牲畜的;
(八)駕馭畜力車時在禁止超車的道路超車、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或者未拴系隨車幼畜的。
第七十二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
(一)不避讓盲人的;
(二)醉酒駕駛或者駕馭非機動車的;
(三)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四)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五)駕駛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超速行駛的。
第七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
(一)學習駕駛人沒有教練員隨車指導上道路學習駕駛的;
(二)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統一號牌的;
(三)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安全頭盔的;
(五)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在車把上懸掛物品或者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的;
(六)駕駛拖拉機牽引多輛掛車,載物時遺灑、飄散載運物,駛入專用車道,或者違反拖拉機禁行規定的。
第七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不依次等候,進入路口的;
(七)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喇叭的;
(十)通過鐵路道口時不按規定通行的;
(十一)不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的;
(十二)不在城市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內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的。
第七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連續駕駛超過四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的;
(五)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的;
(九)駕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十)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或者駕駛拖拉機載人的;
(十二)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十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危險物品運輸規定的;
(十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違反規定停放車輛,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處二百元罰款;無法確認駕駛人的,可以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二)非救援車、清障車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牽引機動車的;
(三)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四)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五)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規定行駛的;
(六)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行道內停車的;
(七)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八)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九)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十)載貨汽車車廂載人的。
非緊急情況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七十七條道路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標準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或者未能保持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八條道路運輸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使用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平臺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
第七十九條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五百元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在道路上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一千元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八十條占用道路從事經營、打場曬糧等與道路交通無關的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恢復原狀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第八十一條收費站未開通與交通流量相適應的收費通道,造成交通阻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立即開通全部通道,并由交通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一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三條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處二百元罰款;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一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四條加裝、改裝國家標準以外的外部照明裝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一千元罰款。
第八十五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處三百元罰款。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一千元罰款。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或者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
有本條前四款規定的情形,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處三千元罰款。
第八十六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處一千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七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處十日以下拘留。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八條行為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二)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第八十九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或者摩托車的,處三百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駕駛證被注銷期間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參照前款規定從輕處罰。
第九十條行為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九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五千元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二條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四)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或者幅度的;
(五)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六)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七)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九十三條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和水上運輸安全管理,強化交通安全監督,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廣場、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規定所稱車輛,是指道路上行駛的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農用機械車等機動車。
本規定所稱水上運輸,是指內河、水庫、湖泊、公園風景區的水域內船舶從事客、貨運輸及游覽。
本規定所稱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非排水船艇、水上飛機、筏具、潛水器和移動式平臺。
本規定所稱農業運輸機械,主要包括專門從事農田作業或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拖拉機變形運輸機、農用運輸車、聯合收割機和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公安、交通、農機管理部門,從事道路交通、水上運輸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私營業主和個人,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道路交通、水上運輸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公安、交通和農機管理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道路交通和水上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各級海事機關是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監督的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及職能部門的監督、指導、協調、職務職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各級公安機關是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機動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車輛的檢驗、號牌和行駛證的發放;
(二)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三)負責維護交通秩序,糾正違章;
(五)負責組織指導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鐵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止和處理違章行為。
第六條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道路運輸行業、水上交通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負責汽車駕駛培訓學校的審批和駕駛員考核前的培訓及管理工作;
(四)負責公路、航道安全設施的設立、維護與管理,對事故多發路段、航段進行綜合整治。
第七條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運輸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農業運輸機械的檢驗和號牌、行駛證的發放;
(二)負責駕駛、操作人員的考核發證,年度審驗,糾正違章和農業機械事故處理;
(三)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制定、頒布地方性有關規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車輛行駛安全管理
第八條各種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必須經過公安機關和農機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后,方能行駛。應按規定的期限接受公安、交通、農機管理部門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第九條各級公安機關和農機管理部門要嚴格車輛管理制度,嚴禁給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報廢的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掛牌辦照、檢審驗;汽車駕駛人員未經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培訓合格或者自學駕駛未經汽車駕駛培訓學??己撕细竦?,公安機關不得給其發放駕駛證件。
第十條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要制定對汽車客、貨運站(場)和水上交通碼頭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員,加強安全管理;所有營運車輛必須進站經營,做到“車進站、人歸點、貨入場”。營運客車駛出站(場),要設卡登記,嚴格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一律不準上路運營。
第十一條加強對客運個體經營業戶的安全管理,鼓勵客運個體經營業戶通過資產重組實行法人經營。凡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能力的,不得從事旅客運輸經營活動。機動三輪車不得從事客運。
經營水路旅客運輸、游覽的船舶,必須實行企業化經營。禁止個人船舶從事水上旅客運輸。
第十二條嚴禁各種車輛超高、超寬、超員(不含嬰兒)、超載行駛;對載運不可解體的物品,其體積超過規定時,須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嚴禁除聯合收割機以外的其它農業運輸機械進入國道、省道行駛;嚴禁農機從事客運服務,確需乘坐押運或裝卸人員時,三輪農用運輸機械不準超過2人,四輪農用運輸機械不準超過3人,并須有安全位置;嚴禁各種機動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超速行駛,超期服役,帶病運營。
第十三條機動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通過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時,必須停車了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急彎路段、危險路段要減速行駛。
第十四條對營運車輛每3個月進行一次二級強制維護,發現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排除;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必須強制報廢;對改裝車輛必須恢復原狀;對拼裝車輛要堅決依法取締。
第四章駕駛員行車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機動車和農業運輸機械駕駛員,必須經過車輛管理部門和農機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駕駛證后,方能駕駛相關車型的車輛,嚴禁酒后駕駛。
第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守紀,具備熟練的駕駛技術,發現隱患應及時排除;營運車駕駛員應按要求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保證車輛運行安全;農業運輸機械駕駛員必須持證駕駛,嚴禁無證駕駛,不得隨意改變農業運輸機械的用途。
第十七條營運客車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一天駕駛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第十八條營運客車駕駛員應具有5年以上駕齡和10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經歷。從事運輸危險貨物的駕駛員,應具有5年以上駕齡和5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經歷。
第十九條營運里程400公里以上的班車和夜行班車,必須配備兩名駕駛員輪換駕駛,末配備兩名駕駛員的要在限定的時間內落地休息。
第二十條危險貨運車輛要有明顯標識,指定專人押運,并按公安機關指定路線運行,嚴禁搭乘其他人員;運行途中駕駛員、押運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和人員稠密場所;夜間休息時應選擇城郊人口稀少的地方。
第二十一條運輸行業應逐步推行車輛運行衛星定位技術,利用汽車行車記錄儀等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對車輛運行進行動態管理。
第五章道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亂停亂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集市貿易和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國道、省道以及其他道路,由公安機關負責安全管理,維護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專用道路由專用道路使用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縣鄉道路的農業運輸機械安全管理由農機部門負責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城市交通勤務和公路巡邏勤務,加強路面執法巡查,對交通、治安情況復雜的路段,應當進行有效控制,重點路查或者定點管控。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對道路使用安全情況實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事故多發點和安全隱患,應報告轄區政府,采取措施及時治理;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道路損壞、路面塌陷、斷裂以及事故多發路段安全隱患的治理。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對本轄區的道路交通、水上運輸安全負全責,主管領導人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農機管理部門,應依照本規定的職責范圍,對本轄區道路交通、水上運輸安全和農業運輸機械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交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人對事故隱患整治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或對事故隱瞞不報的,按《國務院關于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私營業主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由各級公安機關、交通、農機管理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凡運輸安全四項指標有一項超標的運輸企業,一年內不再對該企業增批新的經營項目。
第三十一條對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其技術狀況達不到一級、客貨運輸車輛達不到二級的,無證經營的車輛、超員20%以上、超載30%以上的車輛要強制停運15天,并按《陜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給予高限處罰,駕駛員還應參加學習,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無證經營的車輛,符合經營條件的,在其接受處理并補辦手續后方可從事經營。
第三十二條汽車客運站(場)未按規定對駛出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登記的,對超員及存在安全隱患車輛仍放行的,以及檢查人員末按規定如實登記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經營單位及責任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的船舶未經海事機關檢驗、登記的,末按規定配備持證船員、救生、消防設備的,船舶超載、超員的,渡船不在批準渡口渡運的,未經批準、審核、檢驗、私修造(買)船舶、船用產品的,由海事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危害,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和健康。通過安全生產告知和承諾,使公司全體人員不斷強化安全意識,深入落實安全責任,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確保公司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承諾和報告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安全生產告知是指公司通過勞動合同(包括:營運任務合同)、簽訂安全責任書、培訓教育、警示標識、安全告誡等方式,將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及相應的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內容,告知新入職、調崗或是在崗的管理人員及出租車駕駛員的行為。
安全生產承諾是指管理人員和出租車駕駛員在知曉自身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及相應的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后,向公司保證完全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遵守崗位操作規程、落實相應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內容而進行的書面承諾。
安全生產承諾書是指由公司統一編制載有安全承諾內容,由承諾人親筆簽字的書面文件,并認真履行安全承諾內容。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下屬控股公司實行安全生產告知和承諾的管理。
第四條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對所管理或服務的對象履行安全生產告知工作責任。
第五條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告知。是指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公司各層級通過簽訂安全責任書、崗位說明、安全規章制度培訓貫宣等方式,使公司員工熟知自身崗位需要承擔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安全生產風險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钡囊幎?,結合公司安全危險源的辨識清單,對公司所有勞動者實行安全生產風險告知。適用于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告知的方式有:
(一)三級安全教育安全風險告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對新入職公司的員工,針對涉及的危險源內容、避險方案和應急預案等內容,通過教育的方式進行安全風險告知。
(二)專項技術安全風險告知。對新引進的新技術、新工藝,有技術負責人員對使用該技術的人員進行該技術設計的危險源的內容、避險方法、防范措施等內容,通過集中學習的方式開展技術交底培訓和安全風險告知工作。
(三)安全巡查安全風險告知。公司安全領導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在對現場工作、場區等現場進行巡查時,對現場人員和相關區域人員進行可能涉及的危險源內容、避險方法和防范措施,通過現場告知和書面告知的方式,開展安全風險告知工作。
(四)現場標識安全風險告知。公司安全領導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對相應場所、工作崗位等存在危險源的內容、避險方法和防范措施,通過粘貼、懸掛告知牌的方式進行安全風險告知。
(一)認真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做到“三不違反”即: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記錄;做到“四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二)主動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會報警、會自救、會互救,會熟練使用滅火器等安全設施設備。
(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賦予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嚴格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即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是承諾人的重要承諾內容之一。
(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營運任務合同的在崗人員都應就自身崗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進行安全承諾。各級領導要帶頭落實安全生產承諾內容。
(二)新入職員工和駕駛員在完成“三級”教育后,簽訂安全承諾書,轉崗職工在完成新崗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后,需重新簽訂對應崗位的安全承諾書。
(三)承諾人必須熟悉安全承諾內容,并在安全承諾書上親筆簽字,不允許他人代簽。安全承諾書由安全管理部存檔。
(一)公司總經理是實施安全承諾簽字的總負責人,安委辦是組織實施和考核安全承諾的責任部門,應定期對承諾書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二)安全承諾誓詞:我已接受過本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諾書內容,愿認真執行,如違反本承諾,愿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違反承諾的責任。承諾人違反承諾,造成責任事故或情節嚴重的按照公司規章制度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 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 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 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 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 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 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1 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 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 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 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 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 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 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 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1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 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 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 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 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 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 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 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 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 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 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 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 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 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 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 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 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 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 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 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1 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 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 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并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 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 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后,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 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 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 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以上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將嚴格遵守,認真履行,組織實施,并不斷加以完善,充實,確保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一條 :為加強龍廣一中師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小學安全管理辦法》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師生應當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第三條: 校長為學校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校(園)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學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學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學校要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將責任落實到人,齊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條: 我校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體師生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素質。加強對學生的常規訓練,努力提高他們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
以后才能上、下車;上、下車時不能使用跳躍動作,要當心被車門掛住衣服或書包;乘車時身體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車窗外,不能向車窗外扔東西等。對騎自行車學生的教育: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只能在非機動車車道上騎車,不得在機動車道上騎車;不要闖紅燈;不要幾個人并排騎行;自行車不準搭人等。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
第六條: 龍廣一中應通過家長會等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責任意識,杜絕學生家長使用或租用“三無”車輛或沒有接送資質的車輛接送學生,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的聯動機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條: 嚴禁龍廣一中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因體育場地欠缺,無法組織學生在安全場所內進行相關活動的,龍廣一中應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按規定建設體育場地。
第八條 :對于乘坐校車上、下學的,龍廣一中應嚴格按照《龍廣一中學生接送車輛管理辦法》、《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對于自行上、下學或家長自己接送學生的,以及有特殊情況和特殊路線的學生,龍廣一中必須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第九條 :公路沿線的學生,要專門對學生進行教育,促使學生上、下學必須走人行道,確保學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條: 龍廣一中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告知學生家長禁止未滿12周歲的學生乘坐摩托車或騎自行車上、下學。發現學生有上述行為后,龍廣一中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該行為,并告知家長。
第十一條: 堅決杜絕將校園、操場等出租用于停放社會車輛、從事其他非教學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第十二條 :龍廣一中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事先與公安交-警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實。
第十三條 :龍廣一中應當按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積極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系,落實保障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第十四條: 龍廣一中集體組織用車時,無論時間長短、車輛多少,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縣教育局請示,獲準后方可組織實施。請示中應詳細說明本次活動的時間、地點(含行駛路線)、人數、組織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預案和受委托旅行社名稱及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龍廣一中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第四章 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嚴格實行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對措施落實、成效明顯的個人,將予以表彰;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落實的,或因失職瀆職,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將按照《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發生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學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龍廣一中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守則
1、堅持徒步上下學,不準在街道、公路上攔車、爬車、追車和強行搭車。
2、不滿12周歲的學生不準騎自行車。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未取得駕駛證的學生不許騎摩托車,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時,必須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時,在橫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時,應注意來往車輛。在無來往車輛時,從人行橫道線內通過。
4、嚴禁在機動車臨近時橫穿公路。不準在有機動車通過的道路上做游戲。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時,不準鉤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準邊走邊看書或邊玩耍。
6、前進途中,遇到路邊堆放障礙物時,要特別注意來往車輛,待無來往車輛通過時再通過,并且要靠安全一側。
龍廣一中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區教育局的相關要求,為了加強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促進學校的.文明建設,樹立全校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負責制定實施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傳教育和檢查評比、獎懲等工作,并處理有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二條 協助交-警部門維持校門口學生上學、放學時秩序,實行校門口、樓梯值班制度。聯系辦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續。積極完成上級交通安全部門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師生行走規定
(一)行人必須靠路邊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礙交通。
(二)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三)行人須注意來往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追逐打鬧。
(四)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進行各類體育活動或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五)不準在校內道路上學習騎車。
(六)不準在校內道路上扶身并行,騎車帶人。
(七)非機動車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不得亂停亂放妨礙交通。
第五條 校區內道路規定:
(一)不許在校內道路上堆放雜物,妨礙交通。
(二)在校內道路上施工,須先到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申報、登記、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單位要在施工路段設明顯標志,確保行人與車輛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時恢復原路面,保證原道路的暢通。
第六條 違章及事故處理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依據。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責任,以責論處的原則。
第七條 學校人員或機動車輛在校外發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門報告外,同時應向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報告,并寫出事故情況報告。
第八條 對因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據交通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法者將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學校每年對師生員工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一次評比。表彰獎勵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教職工和學生,并將評比結果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及有關部門。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輛駕駛員、道路安全管理,預防各種交通事故發生,確保道路運輸安全暢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交通法規,結合三分局生產經營實際,規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施工生產使用各種道路機動車輛都應遵守本辦法。與三分局及所屬各單位(項目)簽訂施工分包合同的單位也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三分局所屬各項目部。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三分局安委會負責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領導和協調,分局質安部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設備物資部負責分局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五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的行政正職為各項目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對本項目部交通安全負領導管理責任。
第六條 所屬項目部機動車輛管理部門、作業隊、班組負責人,對所管轄的交通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運行、維修等管理規章制度規程。
(二)做好機動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修、保養和運輸調配工作。
(三)組織駕駛員、維護管理人員開展日常和專項安全教育技術培訓活動。
(四)負責辦理機動車輛,駕駛員運輸行駛相關的證件審驗和各種規費等工作。
(五)發生場內外交通事故應及時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條 安全管理部門與工程部對各級的交通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規和三分局規定、指令,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各種活動。
(二)組織專業人員對小車每周一次,其它機動車輛每月一次的安全技術狀況專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三)定期對機動車輛路檢,糾正違章、
(四)協助交-警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年度檢審工作。
(五)參加場內外交通事故調查,提出有關責任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行駛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
(一)遵章守紀,嚴格按崗位操作技術規程和交通法規駕駛車輛。
(二)愛護車輛,保持車輛良好安全技術狀況和車容車貌。
(三)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和收車后的保養工作。
(四)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積極參加交通安全活動,禮貌行車、禮貌待客。
(五)發生交通事故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搶救傷員,配合調查。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安全紀律,做到八不準,即不準酒后開車、私自出車、繞道行駛、無證駕駛、疲勞行車、駕駛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腳駕駛、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第十條 車輛調度人員應合理安排車輛和駕駛員,不合格的“病”車不準派出。
第十一條 維修人員應對車輛的維護保養,安全性能直接負責。
第十二條 職工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工程項目交通安全規定,各行其道,不準強行搭車、爬車、跳車,強行橫穿公路。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和其它移動設備。
為加強村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遏制場鎮逢場天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高發的勢頭,消除交通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根據開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開江府辦發〔2011〕33號)等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轄區逢場日,交管辦交通管-理-員應參與趕場。
二、趕場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通過擺放交通安全宣傳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光盤、散發交通安全宣傳資料等形式,開展街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2、查糾三輪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等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查糾摩托車、載客車載人超員;查糾無證駕車、酒后駕車、無牌無證車、報廢車、拼裝車上路行駛和車輛亂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部門查處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四、趕場過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發現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收集違法證據、糾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1
五、遇到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故意阻撓管理的行為、處置難度大的交通違法行為、安全隱患突出的情況,要及時與轄區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隊聯系,請求協助處理。
2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3.1.1 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后,需在公司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3.1.2 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征部門的管理。
3.1.3 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3.1.4 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3.1.5 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3.1.6 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
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系,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3.1.7 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3.1.8 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3.1.9 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3.1.10 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3.1.11 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3.1.12 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3.1.13 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3.1.14 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并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3.1.15 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嚴禁將報廢車輛在施工現場使用。購置新車,嚴格把好質量關。
3.1.16 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3.2 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3.2.1 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
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3.2.2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b) 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
c) 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d) 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e)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復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3.2.3 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3.2.4 公司區內機動車的行駛速度:大小客車、大小貨車摩托車和拖拉機為10km/h,各種車輛出公司大門、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有其它規定的,按規定行駛。
3.2.5 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3.2.6 公司內機動車行駛嚴禁超車,倒車時,駕駛員 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3.3 交通事故管理
3.3.1 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應急領導小組成員,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3.3.2 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領導小組成員按未遂
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3.3.3 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并及時報告公司應急領導小組。
3.3.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后,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3.3.4 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3.3.5 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3.4 安全獎勵
3.4.1 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a) 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00元的獎勵;
c) 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3.4.2 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00元的獎勵。
3.5 違章處罰
3.5.1 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
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3.5.2 未按規定或限速標志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3.5.3 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3.5.4 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3.5.5 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3.5.6 駕駛員酒后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后,罰款500元,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3.5.7 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3.6 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3.6.1 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并罰款500元。
3.6.2 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并罰款400元。
3.6.3 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并罰款300元。
3.6.4 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并罰款200元。
3.6.5 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合同。
3.6.6 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 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 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
3.7 檢查、評價與反饋
3.7.1 制度執行人應經常檢查本部門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的規范性,每半年填寫一次評價表(附錄1),報制度負責人進行評價。
3.7.2 制度負責人根據反饋情況對各部門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并決定是否升級。制度執行人須確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訂版本。
我校地處撒張公路沿線,校門口出入公路岔路口處視線不開闊,學校生源村寨都處于公路沿線,上下學都必須在公路上行走,道路交通安全尤為突出,為了確保師生出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門口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由學校領導負責。
2、學生上下學以安全小隊的方式出行。
3、安全小隊以村為單位:上下小龍井為一個安全小隊,其他各村組分別為一個安全小隊。
4、安全小隊上下學出行期間必須列隊行走于公路右邊。
5、每個安全小隊有負責教師選出一名安全小隊長和一名副隊長,安全小隊長在出行時必須佩帶安全小隊長標志,負責隊伍行走過程中紀律和安全;副隊長執安全隊旗行以隊伍最前。
6、學生在出行路途中必須遵守規矩,行于隊伍中,不得推搡擁擠打鬧,否則于違紀處理,處理由班主任承擔,每人次按0.01分計扣。
7、安全小隊由專人負責:
老泥溝村安全小隊:郭洪云負責每周一三及單周五,陳曉春負責每周二四及雙周五;
董家塘村安全小隊:羅興泉負責每周一三及單周五,負責每周二四及雙周五;
郭家屯村安全小隊:王吉生負責每周一三及單周五,負責每周二四及雙周五;
大龍井村安全小隊:趙建書負責每周一三及單周五,趙建昌負責每周二四及雙周五;
寺灣村安全小隊:李玉仙負責每周一三及單周五,范所鳳負責每周二四及雙周五;
小龍井村一年級安全小隊:黃奕負責;
小龍井村二至六年級:值周教師負責;
8、放學后教師不得隨意留學生在校,否則學生回家路途交通安全由該教師自己負責。
馬龍縣小龍井小學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廣西崇左安東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04月,注冊資金為壹仟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是:道路貨物運輸,大型物件運輸。法定代表人:劉斌。
總則
安全生產是關系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大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種隱患,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的運輸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屬下各運輸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細則
一、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劉斌。職務:總經理
主要工作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2、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并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二責任人:劉銘。職務:車隊隊長
主要工作職責是:
1、布置和檢查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生產、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后工作。
3、負責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發、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4、培訓駕駛員掌握汽車基本原理,及對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現場處理能力。
駕駛員的崗位職責:
1、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程序,抵制違章行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安全行車。
2、積極參加各項學習活動,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
3、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指揮,按時、按質完成運輸任務。
4、遵守車輛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覺做好車輛“三清例?!惫ぷ?,保持車輛、輪胎、附屬裝備、隨車工具的整潔及車輛、證件齊全和完好。
5、熟悉車輛性能、熟練駕駛技術,學習先進經驗,掌握行車規律。
6、服從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的.指揮和檢查,接受上級布署的有關任務和培訓。
貨物運輸的流程:
一、貨物裝載:
1、貨物要堆碼整齊,捆扎牢固,關好車門。不超高、寬、重,保證運輸全程安全。
2、裝載時防止貨物混雜、撒漏、破損。
3、防雨防潮,需遮篷布的必須嚴密綁扎牢固,嚴防車輛行駛途中松動和甩物造成人員傷害和貨物損失。
二、貨物運輸:
1、在運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文明駕駛,嚴禁酒后駕車,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的安全。
2、注意行車安全,文明行車,不疲勞駕駛,防止因為違規或違章發生交通事故。
3、按指定路線行駛,在定點加油站加油。
4、保證按期交貨。
三、貨物卸載:
1、當到達貨物的目的地時,觀察和服從指揮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2、車輛停穩熄火后方可卸貨。
3、卸貨時注意貨車周圍的行人和卸貨人員的安全。
4、與收貨人(收貨單位)核對貨物清楚簽收貨物與財務結算后返回。
大型物件運輸的流程:
1、司機接到裝貨通知后,立即趕赴到指定廠家業務部,請求驗車裝貨。廠商驗明車號后,開啟發貨單。司機持發貨單到倉庫進行裝車,裝車時,司機應核對其所裝產品名、規格、數量是否與發貨單一致。司機拉貨出廠時需立即向本公司有關部門電話報告,報告的時間、品種、數量需準確。部門人員將司機的電話報告做好紀錄,以作為運輸進度控制的依據。
2、裝車時,承運雙方要當場對裝運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進行清點核對。司機應檢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或危及安全運輸的不得起運。由于包裝輕度破損,短時間修復調換有困難,托運人堅持裝車起運的,經雙方同意,并做好紀錄和簽名蓋章后,方可裝運,其后果由托運人負責。
3、運輸時,司機在運輸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超速駕駛、嚴禁酒后開車、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本人的安全、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散落或丟失。防止因為違規或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延誤交貨時間。在外遇特殊情況或意外發生事故,不論何時何地,都必須馬上通知公司領導或公司管理人員。司機必須嚴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門所頒發的一切條例規定,嚴格按照機動車駕駛操作規程行車,嚴禁將車交給無駕證和非本公司人員駕駛,運輸過程中做好《車輛行駛日記》。
4、卸貨時,司機和收貨方負責人應在場交接,收貨負責人檢查貨物品名、規格、數量無誤后應同意承運人將車上貨物卸下。如發現貨損貨缺,雙方交接人員做好紀錄并簽認,經雙方共同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由收貨人在運費結算憑證上批注清楚、貨損賠償由責任方負責,作為結算運費的依據。收貨人不得因貨物有損壞、有誤差拒絕收貨。
5、卸貨完畢,收貨方負責人在承運方持有的運費結算憑證上簽字,司機攜帶運費憑證單到收貨方財務部進行本次貨物運輸運費的結算。司機向公司部門報告運輸任務安全完成后返回。
一、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駕駛員應迅速報告交警部門和公司負責人,在處理機關人員未到達前,應主動做好事故后果的搶救工作及保護好現場。
二、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后應該立即派員前往現場協助處理,對重大事故還要會同公司其他負責人做好善后工作。
三、肇事駕駛員在處理事故現場后在四十八小時內應寫出書面檢查報送公司相關責任人。
四、對肇事駕駛員應根據其事故性質、責任和認識、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警告、吊證及追究賠償處理。
1、出車前和收車后要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檢查范圍包括油箱、剎車、發動機、輪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檢。
2、駕駛員對車輛做定期保養,并送到專業維修中心(廠)做定期維護。
3、單位負責人定期詢問駕駛員的休息時間,防止疲勞駕駛。
4、定期抽查駕駛員對交通法規、法則的掌握度,對檢查不合格的人員加強培訓。
5、定期跟車送貨,了解駕駛員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操作情況。
一、駕駛員的管理
1、將駕駛員信息登記在冊,檢查駕駛員證件的真實性。
2、定期檢查駕駛員的相關駕駛證件,確保證件做定期審驗。
3、定期與駕駛員進行座談,了解情況。
4、牢固樹立駕駛員安全生產、安全駕駛的思想,做到不盲目開車、不違章開車、不疲勞開車、不超載、不超速。
二、車輛管理
1、將每輛車的信息登記在冊。
2、定期做車輛的維護:
(1)車輛維護的原則。車輛維護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保持車容整潔,裝備完好,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早期損壞。
(2)車輛維護的方式。車輛維護作業,包括清潔、檢查、補給、潤滑、緊固、調整等,除主要總成發生故障必須解體時,不得對其進行解體。
(3)車輛維護的類別及作業范圍。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等。維護主要作業范圍如下:
日常維護: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安全檢視。二極維護: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以檢查、調整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季節性維護可結合定期維護進行。
車輛二級維護前進行的檢測診斷和技術評定,根據結果,確定附加作業或小修項目,結合二級維護一并進行。
強制維護:車輛的維護必須遵守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按期強制執行。各級維護作業項目和周期的規定,必須根據車輛結構性能、使用條件、故障規律、配件質量及經濟效果等情況綜合考慮。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從業人員的工作環境與現場生活條件,維護市容環境整潔和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室內外建筑裝修的工程。
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可以委托所屬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配合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行為納入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業企業綜合信用評價范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評價。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并且單列,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入工程造價,不得列入建設單位招標競價項目。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顚S?,施工單位應當在財務管理中列出費用清單。
第七條 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編制文明施工專項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實崗位目標責任制。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將文明施工專項方案報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傳真等方式報送備案材料。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使用金屬板材或者硬質材料,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堅固、整潔、美觀、連續的封閉圍擋設施。臨街采用實體墻進行圍擋的,應當進行美化。
房屋建筑工程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一、二類街路兩側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三、四類街路兩側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米。
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鋼制燈箱式安全門和牢固、美觀的封閉式進出料口鐵制大門,并配有企業標志;大門口處采用鋼板或者混凝土硬鋪裝,長度不得少于10米,寬度不得小于安全門的寬度。
第九條 施工單位在對施工現場封閉時,應當預留或者開辟設有明顯指示和警示標志的臨時通道,保證沿街企事業單位生產運輸和居民出行方便、安全。
第十條 施工單位不得影響施工現場周邊地上地下停車場、車庫、消防通道等車輛出入口通行順暢。
因施工需要暫時影響通行的,建設單位應當協調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調整工序工法、交叉作業施工等措施,縮短通行阻斷時間。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密目式安全網對房屋建筑主體工程進行圍擋,密閉施工。密目式安全網應當保持整潔,發現破損的應當及時修補、更換。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管理:
(一)制定門衛制度,設置門衛,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佩戴工作卡;
(二)施工作業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
(四)適當綠化、美化辦公區與生活區,并加強日常維護;
(九)在現場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對駛出的車輛進行清洗;
(十)使用密閉運輸車輛拉運建筑垃圾或者易散落建筑材料,防止散落污物,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留出居民傾倒垃圾和垃圾清運、糞便清淘作業車輛的通道;確需占用通道的,應當與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議解決,保證環衛作業正常進行。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生活區設置臨時集體宿舍,不得利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作為臨時集體宿舍使用。
臨時集體宿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二)每間宿舍居住員工不得超過20人,通道寬度不得小于0.9米;
(四)統一使用36伏安全電壓照明;
(五)冬季施工的,室內溫度達到16℃以上。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設置集體食堂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相關臨時設施,并進行管理:
(五)設置飲水處,保證飲用水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現場施工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保護環境:
(一)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不得燃熔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垃圾等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
(三)控制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四)在易產生揚塵的現場配備灑水設備,專人負責灑水保潔;
(五)清運殘土時,采取有效降塵的濕法作業;
(六)進出車輛不得鳴笛;
(七)施工產生環境噪聲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控制。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衛生、防食物中毒等制度及其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由專人負責管理。
施工單位發現食品中毒、職業病、傳染病患者或者疫情的,應當立即組織救治,或者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并及時向當地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在購買、運輸、保管、發放、使用等環節中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改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未確定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并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或者未將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入工程造價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單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費未??顚S玫?;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標準設置圍擋、安全門、鐵制大門和對大門口處進行硬鋪裝的;
(五)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或者未對駛出的車輛進行清洗的;
(八)施工單位將施工污水泥漿溢流到施工現場及周邊路面的;
(九)建設工程施工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單位未留出居民傾倒垃圾和垃圾清運、糞便清淘作業車輛的通道,影響環衛作業正常進行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施工作業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的;
(二)未將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和現場內的道路進行硬化處理的;
(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預留回填土的處理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使用密閉運輸車輛拉運建筑垃圾或者易散落建筑材料的;
(五)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現場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改正存在的問題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對施工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門衛制度、設置門衛,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未佩戴工作卡的;
(二)機械設備布置以及建筑材料、構件等擺放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三)施工現場宿舍、廁所和醫療保健室等其他臨時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利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作為臨時集體宿舍使用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其它情形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搶險、救災以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等建設施工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區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交通部《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辦法》、《重慶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重慶市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中央車輛購置稅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區行政區內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涉及的農村公路一般是指通鎮街、通行政村的公路。通鎮街公路是指城區通達鎮街、以及連接鎮街與鎮街之間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鎮街通達行政村的公路。
農村公路建設包括通鄉、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第三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因地制宜、經濟實用、嚴格管理、確保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保證質量,降低成本,節能降耗,節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
鼓勵農村公路建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五條區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區農村公路建設監督和指導。主要職責:指導全區農村公路建設工作;擬定技術標準;監督資金使用;總結交流經驗、收集整理和反饋建設信息;定期印發農村公路建設情況通報。
第六條 各鎮街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組織、實施、管理、監督工程質量、工程進度、施工安全、資金籌集、協調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實行目標考核。北碚區政府與各鎮街簽訂目標責任書,按年度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二章 工程設計與標準
第八條 各鎮街應當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技術指標。
第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一般采用一階段施工圖設計。一般鄉、村公路項目設計文件可簡化,但應有平縱斷面設計、路基標準斷面設計、構造物標準圖、預算等。
第十條 三級以上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和橋梁、隧道工程,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其他農村公路的規劃與設計,可以由建設單位組織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承擔,對公路的平面線形、縱橫斷面、路面結構和構造物等進行簡易設計。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的技術指標應當根據道路在路網中的作用、流量、經濟地位等綜合確定。
鄉道一般應采用等級公路建設標準;村道的建設標準,可由交通主管部門、各鎮街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術等級,相鄰路段,設計速度差不應大于20km/h。不同技術等級或不同設計速度變更點應選擇在駕駛員容易判斷的地形變化處或路線交叉地點,并設置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 選線時應注意盡量利用老路、原有橋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調或大填大挖,防止誘發新的地質病害。盡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軟土、斷層等地質不良地段。
第十四條 技術指標
(一)鄉、村道受限路段設計速度可采用15km/h,回頭曲線路段設計速度可采用10km/h。
(二)設計速度采用15km/h時,圓曲線最小半徑不應小于15m。當采用最小半徑時,縱坡不應大于5%,超高不應大于6%。
回頭曲線設計速度采用10km/h時,最小半徑不應小于10m,縱坡不應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縱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縱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況下可視當地條件確定;積雪冰凍地區最大縱坡不應大于8%。
(四)鄉道、村道受限路段凈高不應低于3.5m。
(五)單車道路基應設置錯車道,每公里不少于3處,其路基寬度不應小于4.5m,有效長度不應小于10m。
第十五條 對于工程艱巨、地質復雜路段,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縱指標可適當降低,路基寬度經論證可適當減窄。
第十六條 橋涵工程宜采用標準跨徑、技術成熟、施工簡便、經濟適用的結構形式。
第十七條 路面應當選擇能夠就地取材、經濟適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養護的結構。季節性的淺寬河流或泥石流通過區可修建漫水橋或過水路面。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置,提高公路抗災能力。在陡巖、急彎、沿河路段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提高行車安全性。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十九條 各鎮街要根據全區農村公路總體規劃,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規劃,明確分階段實施重點和建設目標。規劃一經通過,應嚴格執行。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嚴格項目審核,凡列入政府補助資金的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納入市農村公路建設規劃;
(二)施工圖設計或簡易設計已批準;
(三)建設單位和資金構成方案明確;
(四)通過“一事一議”,解決了征地、拆遷等問題。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計劃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項目、變更投資、減少建設規模、降低技術標準。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實行政府投入、群眾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機制。
區財政將按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列入預算,并按新增稅收一定比例逐年增加,作為農村公路發展的穩定資金來源。
鼓勵企業、個人或受益者捐助,積極利用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多種方式集資。
在不損害群眾利益的前提下,倡導受益村民投工投勞、自愿出資。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補助資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費,嚴格實行??顚S?、專戶存儲、獨立核算。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或提取咨詢、審查、監督、管理費用。
農村公路建設的財務收支應納入各鎮街鎮務公開和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應告之村民市、區補助多少資金,鎮(街)村配套多少資金,每條道路的建設標準和資金用途,實行“陽光作業”。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定期公布收支情況,提高管理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和審計、財務部門的檢查,確保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條 撥付農村公路建設補助資金均采用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辦理結算時,應按工程價款總額的5%留取工程質量保證金,待2年質量缺陷責任期滿,而且質量缺陷得到有效處置后,返還施工單位。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村公路建設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編制報送財務會計和竣工決算報告。鄉、村公路建設項目竣工后由鎮街負責組織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第二十七條 區交通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監督管理。具體負責審核、匯編年度建設工程支出計劃、預算和財務決算。合理安排并及時劃撥建設資金。監督檢查建設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及時糾正違紀違規問題。定期與不定期對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工程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部市扶持、以區為主;村民自愿,民-主決策”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實行月報制度。各鎮街應在每月按規定上報工程建設進度、資金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通過招投標的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橋梁、隧道等工程,應當選擇有資格認證的專業隊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屬工程中,非專業技術的簡單勞動工序,可以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組織當地農民有序參加工程建設。
第三十一條 二級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必須依法進行招標。
通暢工程的路面加鋪工作,可直接由區專業公路管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
群眾集資、農民投勞的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未達到法定招標條件的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三十二條 對于規模較大、技術復雜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大中橋、特大橋和隧道工程應當單獨招標,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在同一鎮街范圍內多項目一并招標。
第三十三條 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必須簽訂施工合同,依據合同實施管理。
第三十四條 區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三級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項目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成相應準備工作經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認可,即視同批準開工建設。
第三十六條 各鎮街要建立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并接受檢查。項目業主對項目建立工程質量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十七條 鋪筑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應當設定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2年,質量保證金一般為施工合同額的5%。
第三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過程中,發生工程質量或者安全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不得隱瞞。
第三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工作受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監督。
第四十條 各鎮街可以聘請技術專家或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群眾代表參與監督工作。
農村公路施工現場應當設立工程質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農村公路工程監理可委托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
農村公路工程監理工作應當注重技術服務和指導,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加強現場質量抽檢,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第六章 工程驗收
第四十二條 農村公路竣(交)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體和附屬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三)項目業主組織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四)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主要指標檢測鑒定合格;
(五)養護責任資金、人員已落實;
(六)工程決算已按規定完成,需審計的已經過審計;
(七)設計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資料、竣(交)工驗收文件等已整理歸檔。
第四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中的大橋、特大橋、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區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向市公路局報備;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各鎮街組織驗收。
區交通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工程驗收工作進行抽查,各建設管理單位要全力配合,接收檢查。
第四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交工、竣工驗收可以合并進行。二級以上公路和大橋、隧道工程交工驗收、竣工驗收按交通部相關規定分步進行。
10公里以上的鄉道項目一般按項目驗收;其他鄉道和村道由鎮街組織驗收,報區交通局備案。
按通客車要求建設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按線路審批權限邀請運管、交-警、安監等相關部門參加。
第四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開放交通,并按規定開通客運班車。
第四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落實養護責任和養護資金,加強養護管理,確保安全暢通。
第四十七條 各鎮街可以參照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重慶市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按照適用、從簡的原則具體制定本地區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辦法與程序。
第四十八條 各參建單位必須建立工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按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建立工程檔案。
第七章 工程監督及廉政建設
第四十九條 各鎮街、監察部門、審計、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監管。
第五十條 各項目法人對項目廉政負總責,應建立廉政建設責任制,在簽訂工程合同的同時要簽訂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項指標與建設的各項業務指標同時下達、同時檢查、同時考核。
第五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堅持公開、民-主的管理原則,特別是村道建設應讓沿線群眾廣泛參與管理、參與監督,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對于有農民捐資、集資修建的項目,必須按照村務公開的管理辦法,對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程序和有關情況向沿線群眾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十二條 違反規定,在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過程中,強制向單位和個人集資,強迫農民出工、備料的,區監察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違反規定,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由區監察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 違反規定,未經驗收即開放交通的,由區交通主管部門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同時扣減、停止撥付上級補助資金,甚至停止安排補助計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管理,保障運輸安全,根據《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貨物,是指具有易爆、易燃、毒害、腐蝕、放射等性質,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第三條(危險貨物的分類)
危險貨物按其性質不同,可以分為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和自燃物品及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蝕品、放射性物品。
第四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陸上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陸管處)負責本市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具體管理工作。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陸上運輸管理所(署)(以下稱區、縣陸管所(署))具體負責轄區內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勞動保障、環保、民防、衛生、質量技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市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監督檢查)
市陸管處和區、縣陸管所(署)的行政管理人員,可以進入相關的經營單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七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單位資質條件)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
(三)有車輛清洗、消除危險貨物污染的專用設施;
(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六)有經職業培訓考核合格的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業務管理人員;
(七)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規程和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制度;
(八)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應當提交的材料)
申請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經營規模和經營貨物道路運輸經歷的證明;
(3)停車場地證明;
(四)車輛清洗、消除危險貨物污染的專用設施平面圖;
(五)專業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名單;
(七)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業務管理人員的有關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八)有關的管理制度文本;
(十)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受理和審批
需要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事先向輛陸管處提出申請;由市交通局審批。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件(含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條(工商、稅務登記)
批準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按規定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經營。
第十一條(經營范圍)
批準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變更和歇業)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單位需要合并、分立或者變更車輛的車種、數量的,應當事先向原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原申請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需要遷移、改名的,應當在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的十天內向原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單位需要歇業的,應當事先向原受理機關提出,繳銷有關證件、發票并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歇業手續。
第十三條(年度審驗)
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的經營資質實行年度審驗。審驗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章車輛管理
第十四條(購車審批)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單位需要購置貨運汽車的,應當向市陸管處提出購車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車輛技術狀況和容器設施安全要求)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其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要求。
運輸危險貨物的罐器,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設施安全要求。
第十六條(車輛標志)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使用專用車輛標志。專用車輛標志由市陸管處統一印制、發放。
第十七條(車輛修理、改裝和檢測)
對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進行維修、保養。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需要修理、改裝與運輸安全密切相關的特殊部位的,應當送到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修理資格的單位進行。對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性能的綜合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繼續運輸。
第四章作業管理
第十八條(危險貨物托運行為規范)
托運人應當向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托運危險貨物.并按照交通部標準《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要求辦理托運手續。
托運國家規定必須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應當提交有關準運證明。
第十九條(危險貨物受理行為規范)
承運人、貨運代理受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應當核實托運人填寫的托運單和拖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
承運人、貨運代理人不得將受理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轉讓給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
承運人、貨運代理人受理下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應當在起運的3日前向市陸管處申報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運輸線路和運輸日期;緊急情況下,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應當在起運的同時,向市陸管處申報:
(一)爆炸品;
(二)毒害品;
(三)需控溫的有機過氧化物;
(四)放射性物品;
(五)使用受壓罐(槽)容器運輸的烈性危險貨物。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培訓)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活動的駕駛人員、裝卸人員、業務管理人員和業務受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的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有關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駕駛人員、裝卸人員攜帶證件)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加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用章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隨身攜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從事危險貨物搬運裝卸活動的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
第二十二條(運輸、裝卸作業規范)
駕駛人員、裝卸人員運輸、裝卸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搬運裝卸的作業規程.根據貨物性質。采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撒漏等措施。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拼裝件貨、混裝散貨或者超載運輸危險貨物。
第二十三條(車輛行駛與停放)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區域行駛。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運輸途中,不得在機關、商店、單校、影劇院和商業繁華區、居民聚居區、旅游風景區等人員稠密地區附近停車。裝運忌火危險貨物的車輛不得接近明火、高溫場所。
第二十四條(貨物交接)
托運人或者發貨人與承運人應當按照交通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要求,辦理危險貨物交接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發貨或者裝車運輸:
(一)運輸車輛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條件的;
(二)裝運的危險貨物與托運單、提貨單所列的品呂、數量、規格不符的:
(三)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下符合規定要求。發現破損、滲漏的;
(四)遇濕易水物:培已有水漬、雨淋痕跡的:
(五)無危險貨物包裝標志或者標志不清晰的;
(六)不符合危險貨物配裝(含拼裝、混裝)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禁運規定)
禁止拖掛車、三輪機動車、摩托車和非機動車裝運爆炸品、—級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禁止拖拉機裝運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級易燃品、爆炸品、一級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禁止自卸車輛裝運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以外的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罐(槽)容器(容積在400升以上,下同)的車輛裝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六條(運輸統計報表)
從事營業讓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報送統計資料。
第二十七條(外省市來滬車輛管理)
以本市為運輸目的地的外省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簽發的準運證明和交通部門核發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其中裝運爆炸品的,還必須持有本市公安部門簽發的準運證明。
運輸危險貨物的外省市過境車輛需要在本市停留的,必須在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核定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停車場停放。
第二十八條(運輸事故報告和處理)
發生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時,駕駛人員、裝卸人員應當及時采取應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和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民防部門報告。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應當配合公安、民防部門處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并將處理情況及時通知車籍所在地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按照下列規定于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駕駛人員不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不隨身攜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裝卸人員不隨身攜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偽造、轉借、倒賣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用章或者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的,收繳非法印章、證件。并外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標志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以每輛車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偽造、轉讓、倒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用車輛標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l至3倍或者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經批準擅自購車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l至3倍或者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l萬元似下的罰款。
(八)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不按照規定進行二級維護的,處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罰款。
(九)未按照規定報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統計資料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單位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審驗的.處以5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承運人、貨運代理人將受理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務轉讓給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處以5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反危險貨物搬運裝卸作業規程造成事故的。吊、扣直接責任人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對責任單位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十)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活動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和《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責令限期改正措施)
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在實施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項行政處罰的同時,可以采取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
第三十一條(其他行政措施)
從事營業性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及其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可以暫扣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操作證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簽發違章通知書,并責令其限期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無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或者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條件的車輛,可以中止其運行。車輛被中止運行,當事人逾期3個月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的。市陸管處或者區、縣陸管所(署)可以將其車輛作為無主物處理。
第三十二條(罰沒款處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三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妨礙公務處理)
拒絕、阻礙行政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門或者其池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非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規定)
非營業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具體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期)
適應性強
機動靈活
貨運汽車單位載質量相對小,因而在貨物運輸中可以承擔批量較小的貨運任務,又能通過集結車輛承擔批量較大的貨運任務,并能實現較高的運輸效率和經濟效益。
快速直達
道路運輸比鐵路、水路運輸環節少,易于組織直達運輸。近年來,隨著我國高等級道路建設的迅猛發展,在一定運距范圍內,道路貨運快速送達的優點十分突出。
方便
由于汽車運輸具有適應性強、機動靈活、快速運達等特點,使得貨物承運既可以在固定的站場、港口、碼頭裝卸,又可以在街頭巷尾、農貿市場、鄉鎮村莊等處就地裝卸,實現“門到門”直達運輸。因而在很多情況下比其他運輸方式更為方便,能更好地滿足用戶需要。
經濟
從各種運輸方式的始建投資效果看,道路修建比鐵路運輸和航空運輸投資少,周期較短;從各種運輸方式的運送效果看,由于公路網密度大,加上道路運輸適應性強,機動靈活,對汽車貨運選擇最佳線路提供了便利條件,因而可以在一定的經濟區域內相應地縮短貨物運輸距離,降低商品周轉費用,加速資金流動,增加貨物流動的時間價值,并相應節約了運力和能源,能夠獲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輛駕駛員、道路安全管理,預防各種交通事故發生,確保道路運輸安全暢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交通法規,結合三分局生產經營實際,規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施工生產使用各種道路機動車輛都應遵守本辦法。與三分局及所屬各單位(項目)簽訂施工分包合同的單位也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三分局所屬各項目部。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三分局安委會負責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領導和協調,分局質安部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設備物資部負責分局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五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的行政正職為各項目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對本項目部交通安全負領導管理責任。
第六條 所屬項目部機動車輛管理部門、作業隊、班組負責人,對所管轄的交通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運行、維修等管理規章制度規程。
(二)做好機動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修、保養和運輸調配工作。
(三)組織駕駛員、維護管理人員開展日常和專項安全教育技術培訓活動。
(四)負責辦理機動車輛,駕駛員運輸行駛相關的證件審驗和各種規費等工作。
(五)發生場內外交通事故應及時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條 安全管理部門與工程部對各級的交通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規和三分局規定、指令,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各種活動。
(二)組織專業人員對小車每周一次,其它機動車輛每月一次的.安全技術狀況專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三)定期對機動車輛路檢,糾正違章、
(四)協助交-警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年度檢審工作。
(五)參加場內外交通事故調查,提出有關責任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行駛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
(一)遵章守紀,嚴格按崗位操作技術規程和交通法規駕駛車輛。
(二)愛護車輛,保持車輛良好安全技術狀況和車容車貌。
(三)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和收車后的保養工作。
(四)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積極參加交通安全活動,禮貌行車、禮貌待客。
(五)發生交通事故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搶救傷員,配合調查。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安全紀律,做到八不準,即不準酒后開車、私自出車、繞道行駛、無證駕駛、疲勞行車、駕駛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腳駕駛、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第十條 車輛調度人員應合理安排車輛和駕駛員,不合格的“病”車不準派出。
第十一條 維修人員應對車輛的維護保養,安全性能直接負責。
第十二條 職工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工程項目交通安全規定,各行其道,不準強行搭車、爬車、跳車,強行橫穿公路。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和其它移動設備。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空竞炗嗊M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空军c、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于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并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發征求意見函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運輸部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后,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于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制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 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四條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注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五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七條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采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三十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并向社會公告??瓦\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三章 客運車輛管理
第三十四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客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瓦\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客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客運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路檢路查項目。
第三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客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客運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瓦\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客運車輛進行檢測,如實出具車輛檢測報告,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檔案;
(三)車輛結構、尺寸變動情況;
(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車記錄儀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鼓勵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求的客運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必須隔離,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嚴禁行李堆放區內載客。
第三十九條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和交通部頒布的《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的要求實施。
第四十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第四十一條客運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客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客運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車輛管理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記錄、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第四十二條客運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客運經營者應當將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的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客運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客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客運經營。
第四章 客運經營管理
第四十四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四十五條道路客運企業的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經營道路客運的子公司,其自有營運客車在10輛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5輛以上時,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本條所稱絕對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實際資產51%以上。
第四十六條道路客運班線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應當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四十七條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進站上下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行駛線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經許可機關同意,在農村客運班線上運營的班車可采取區域經營、循環運行、設置臨時發車點等靈活的方式運營。
本規定所稱農村客運班線,是指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客運班線。
第四十八條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不得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客運車輛,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 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行,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
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運價規定,使用規定的票證,不得亂漲價、惡意壓價、亂收費。
第五十一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客運車輛外部的適當位置噴印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當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治安違法行為時,客運經營者在自身能力許可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及時終止治安違法行為。
客運經營者不得在客運車輛上從事播放淫穢錄像等不健康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十四條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五十六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五十七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文明禮貌,攜帶免票兒童的乘客應當在購票時聲明。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它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五十九條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有關證件,在規定位置放置客運標志牌??瓦\班車駕駛人員還應當隨車攜帶《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第六十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客運車輛可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行:
(一)原有正班車已經滿載,需要開行加班車的;
(二)因車輛拋錨、維護等原因,需要接駁或者頂班的;
(三)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滅失,等待領取的。
第六十一條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營的客車應當按正班車的線路和站點運行。屬于加班或者頂班的,還應當持有始發站簽章并注明事由的當班行車路單;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的,還應當持有該條班線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或者《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復印件。
第六十二條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并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不得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省際、市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地區,縣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縣。
非定線旅游客車可持注明客運事項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
第六十三條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見附件9)、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0)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式樣印制,交由當地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客運經營者核發。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在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有效,因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而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
從事省際包車客運的企業應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要求,通過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向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方可使用包車標志牌。
省內臨時客運標志牌、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樣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在春運、旅游“黃金周”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非營運客車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運行。
第五章 客運站經營
第六十五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不得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維護好各種設施、設備,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條 客運站經營者和進站發車的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自愿簽訂服務合同,雙方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月和客運經營者結算運費。
第六十七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客車進行安全檢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品進站上車,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嚴禁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六十八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公平售票。
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時,由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裁定。
第六十九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布進站客車的班車類別、客車類型等級、運輸線路、起訖??空军c、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信息,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秩序。
第七十條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30分鐘前備齊相關證件進站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進站客運經營者不按時派車輛應班,1小時以內視為誤班,1小時以上視為脫班。但因車輛維修、肇事、丟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運站經營者的除外。
進站客運經營者因故不能發班的,應當提前1日告知客運站經營者,雙方要協商調度車輛頂班。
對無故停班達3日以上的進站班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報告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七十一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乘車指示、行李寄存和托運、公共衛生等服務設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加強宣傳,保持站場衛生、清潔。
在客運站從事客運站經營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七十三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七十五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客運站、旅客集散地對道路客運、客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七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八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客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條客運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八十二條客運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中,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將其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客運經營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將其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通知違法車輛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能否通過車輛年度審驗和決定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重要依據。
第八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客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12)。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客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客運站許可證件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額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或者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客運班車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炕蛘卟话匆幎ǖ木€路、班次行駛的;
(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原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的;
(四)以欺騙、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的;
(五)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六)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客運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允許無經營許可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
(三)允許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擅自改變客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的;
(二)不公布運輸線路、起訖??空军c、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的。
第九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客運經營以及客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出租汽車客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九條客運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百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發放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為進一步加強我公司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和廣州市交通委員會以及廣州市白云區交通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當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特別要強化事故隱患整改,從工作上加強安全管理力度,進一步實現安全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建立我公司道路運輸安全長效管理機制,使公司安全狀況進一步好轉,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按照道路運輸安全的要求,公司從思想、制度、紀律、作風、隱患、措施和整改來執行工作,做到嚴把三關和一加強。即嚴把“從業人員資質關,管理人員資質關、車輛技術關”,加強對駕駛員行為和安全責任制度的監督,深入排查安全隱患。提高從業人員安全駕駛技能和安全意識,消除危及安全行車的不良現象,全面提高我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具體做到以下幾點工作:
一、以“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針,切實增強做好道路運輸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安全工作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黨中央和國務院歷來十分重視。道路運輸安全工作責任重大,任務艱巨,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公司各工作人員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以“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針,充實人員,明確責任,克服麻痹松懈和厭倦情緒,采取有力措施,著力解決當前道路運輸安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保障貨物運輸安全,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切實加強公司的安全管理
1、加強公司的安全管理。公司是人流、車流的匯集地,人員密集,車流量大,抓好公司的安全管理是貨運運輸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
2、切實做好危險品查堵工作。
3、采取堅決措施,嚴格控制超載行為。
4、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打擊車匪路霸工作。積極與公安部門配合,加強溝通,及時反映情況,并做好司乘人員的應急防范培訓工作。
三、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
1、認真貫徹落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2015〕9號令)等有關規章和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運輸車輛和設備定期檢測和維護制度、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和在崗人員定期培訓制度、危險貨物憑證運輸制度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對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管理職責。
2、嚴格執行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許可制度。
四、加強營運車輛技術管理
建立健全并落實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加強營運車輛的例保和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要進一步加強對營運車輛的綜合技術性能定期檢測,對凡不符合運輸安全技術條件的營運車輛,要責成車輛實際支配人立即送修或及時予以更新。
五、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和人員培訓
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宣傳活動,每月不低于兩次安全學習,特別是要加強對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要利用典型運輸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廣大從業人員增強安全意識,要加強對駕駛員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培訓。
六、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做好安全工作關鍵在于制度落實。組織力量深入運輸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章行為,消除事故隱患,維護經營秩序。
七、培養駕駛員的職業道德和思想情操。
建立“人命關天”、“以人為本”的重要意識,樹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嚴格監督并強制駕駛員辦理從業上崗證。根據國家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法規,向駕駛員大量發放有關宣傳資料,并重點解讀司機肇事逃逸、酒后駕車等相關條款。
八、杜絕車輛嚴重超載行為
督促駕駛員嚴格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營運,以正當手段爭攬貨源,不從事倒賣貨源的違法活動,遵守國家和地方關于交通運輸管理的相關法律和規定。嚴禁人貨混載,嚴禁本公司貨運車輛經營客運和危險物品運輸。
執行車輛安全技術檢查。做到車容美觀,安全性能良好。在年度審檢時,達不到車輛技術等級檢測的,強制維修合格后放行。根據由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指示精神,結合各同行業開展的有關安全管理活動,公司將采取各方面更有效的措施,進行妥善管理工作。
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并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后,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以上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將嚴格遵守,認真履行,組織實施,并不斷加以完善,充實,確保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一條為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車貨總長18米以上;
(三)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五)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
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
第四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方便運輸、保障暢通”的原則。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但對有限定荷載要求的公路和橋梁,超限運輸車輛不得行駛。
第二章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其承運人應按下列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一)跨?。ㄗ灾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途經公路沿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審批,必要時可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一進行協調。
(二)跨地(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超限運輸的,由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第七條承運人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時,除提交書面申請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和證件:
(一)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三)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四)車輛行駛證。
第八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其承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依照下列規定的期限提出申請:
(三)對于車貨總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公路管理機構在接到承運人的書面申請后,應在15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答復意見。
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對需經路線進行勘測,選定運輸路線,計算公路、橋梁承載能力,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并與承運人簽訂有關協議。
第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制定的通行與加固方案以及簽訂的有關協議,對運輸路線、橋涵等進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載運輸車輛安全行駛公路。
第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進行的勘測、方案論證、加固、改造、護送等措施及修復損壞部分所需的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對批準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應簽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
《通行證》式樣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十三條超限運輸車輛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第十四條承運人必須持有效《通行證》,并懸掛明顯標志,按公路管理機構核定的時間、路線和時速行駛公路。
第十五條承運人不得涂改、偽造、租借、轉讓《通行證》。
第十六條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及運載的物品必須與簽發的《通行證》所要求的規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條超限運輸車輛通過橋梁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且應勻速居中行駛,嚴禁在橋上制動或變速。
第十八條四級公路、等外公路和技術狀況低于三類的橋梁,不得進行超限運輸。
第十九條公路管理機構應在公路橋梁、隧道及渡口設置限載、限寬、限高標志。
第二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可根據需要在公路上設置運輸車輛軸載質量及車貨總質量的檢測裝置,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檢測。對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四)、(五)項限值標準且未辦理超限運輸手續的超限運輸車輛,應責令承運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現場管理,并可根據實際情況派員護送。
第二十二條在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接受公路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運輸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托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并可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公路造成損害的,還應按公路賠(補)償標準給予賠(補)償。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駛公路論,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托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承運人拒絕、阻礙公路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ㄗ灾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賠(補)償費標準由各?。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第三條第(五)項中,經國家批準生產的單軸軸載質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車輛,暫以國家核定的軸載質量視同軸載限值標準。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為切實加強我省高速公路施工作業管理,確保施工作業安全、按時完成,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根據交通部、公安部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凡在高速公路護欄以內進行施工作業(除養護部門日常養護維修作業外)的,必須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施工單位不得擅自進行施工。
第二條施工作業審批程序
(一)施工單位應提前向所轄路段的路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施工說明、施工組織方案(包括進場時間、進場路線、工期、施工地點、車輛機械和人員情況等)、交通安全布控方案、安全工作承諾書等。
(二)路政管理部門收到施工單位遞交的書面申請后,根據施工現場進行審查,符合施工要求的,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發放《路政施工許可證》。
(三)施工單位在取得路政管理部門施工許可后,持相關審批資料到公安交-警部門審批。公安交-警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實地勘察,對交通安全布控方案進行認真審核,符合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公安交-警部門《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施工作業必須按國標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和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交通安全控制,并在此基礎上增設相應的限速標志,增設標志的版面尺寸和版面內容應符合國標規范;施工臨時標線應符合有關標準。
日常養護維修作業可按不少于以下標準執行:
(二)確實無法當天撤控或需夜間作業的,夜間安全控制區域不得小于500 m,并應相應擺設限速40k m、道路施工、左(右)道封閉、向左(右)行駛、前方施工300 m等不少于5面的施工標志。
第四條施工單位應在開工前完成交通安全布控,方可進行施工。施工作業原則上安排在18:00前結束,工程結束前應將施工現場所有標志和作業設施、材料清理出場,恢復正常交通秩序。確需安排夜間施工的,施工單位應設置明顯的黃色頻閃燈和采取相應的照明措施,燈光照明方向不得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
第五條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穿反光背心。施工作業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牌證齊全,懸掛統一標志,在行駛和作業時均應開啟黃色頻閃燈;車況不良、嚴重超載(限)、滴、灑、漏的車輛,一律不準進入高速公路施工。施工人員及車輛、機械應在安全控制區內作業,施工作業人員、機械設備及材料運輸等不得橫穿高速公路。
第六條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復的施工申請和合同規定的施工技術組織方案及程序進行施工作業,防止破壞路產。養護部門應經常派員到施工現場檢查,嚴格控制施工質量和保護路產。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尤其是可能影響安全的隱患,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并向相關部門及時反饋。
第七條施工作業單位應接受路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應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路政、公安交-警部門有權終止作業,并吊銷許可證。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施工地點、時間與審批的是否相符;
(二)施工路段安全員是否到位;
(五)施工人員是否著反光背心;
(六)施工路段是否存在其他不安全隱患。
第八條施工單位超過審批工期時限需延長施工時間的,應提前向轄區路政、公安交-警部門辦理延期施工審批手續方可繼續施工。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總隊和省交-警總隊直屬高速公路支隊審批:
(一)施工工期超過60天的;
(二)施工操作長度超過3000米的;
(三)施工工程需封閉車道進行爆破作業的。
第十條施工作業需要超長、超寬等特種車輛進場的,應由路政或公安交-警部門巡邏車引導通行。
第十一條施工期間遇緊急情況或重大警衛任務需要暫停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根據公安交-警部門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作業,并協助做好路面安全暢通工作。
第十二條涉及路面搶修作業的,應在組織實施作業的同時將搶修情況通報路政、公安交-警部門,并自覺接受路政、公安交-警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省交-警總隊和省高速公路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工程項目管理,就是施工企業按工程項目設置施工組織機構。組建施工隊伍,項目完成后,其組織機構隨之撤銷的施工管理方式。如今雖然公路建設的項目多,但是僧多粥少的狀況還很嚴重,公路工程施工企業的市場競爭異常激烈。企業要生存,更要發展,要依靠企業良好的信譽和雄厚的實力!對于公路工程的施工企業來講,企業的利潤和信譽來自一個個具體的工程施工項目。然而一個大企業的總經理無法直接指揮每一個公路工程施工項目,于是就由企業的各職能部門負責把關,分管具體業務。但各職能部門之間又有許多工作需要相互協調,因此,必須在大的施工企業中推行項目經理負責制的項目管理。
一、公路工程項目管理的目標和任務
(一)公路工程項目管理的目標
在確保承包合同規定的工期和質量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創造利潤。其項目管理的目標包括施工的成本目標、進度目標和質量目標。
(二)公路工程項目管理的任務
工程的質量、工期和成本三者不是彼此孤立的,項目管理的基本任務就是在于求得質量、進度、成本三大目標和-諧統一。合理地組織工程項目的施工過程,充分利用人力、物力,有效地使用時間和空間,保證協調施工,按期、保質并以較低的工程成本,完成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
二、公路工程項目管理的職能
(一)計劃職能
在實施工程項目管理的全過程中,應將全部目標和全部經營活動納入計劃的軌道,用一個動態的計劃來協調控制整個項目,使項目有序、協調地達到預期目標。
(二)組織職能
通過職權劃分、授權、合同的簽訂與執行,運用各種規章制度等方式,建立一個高效的組織體系,以確保項目的目標實現。
(三)控制職能
項目施工要通過計劃、決策、實施、反饋、調整,來對項目實行有效的控制,其控制的主要內容是質量控制、工期控制、安全控制和成本控制。
(四)協調職能
項目施工需要在不同階段、不同部門、不同層次間進行協調與溝通、理解,相互支持。
三、公路工程項目管理的內容
(一)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公路建設項目管理中最重要的任務,因為安全管理關系到人身的健康和安全,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投資控制、質量控制和進度控制等則主要涉及物質的利益。
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同是工程建設兩大永恒主題。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學習活動。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做到生產與安全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安全法規、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是安全控制的三大主要措施。重要的安全設施必須堅持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原則,即: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定期召開安全生產調度會,組織對施工單位施工現場安全、安全生產日志檢查,監督施工單位及時處理發現的各種安全隱患。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應該說在公路建設項目管理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重要,離開它,項目管理就無從談起,合同是項目管理的依據。項目管理人員要理解和熟悉合同,并對合同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對合同的關鍵條款、存在的漏洞及可能產生變化并引起糾紛的地方做到心中有數。樹立強烈的.合同意識。在合同面前,業主和承包商的地位是平等的。一方面,項目管理人員不以勢壓人,逼迫承包商接受合同外的條件;另一方面,也要警惕承包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埋設陷阱,當承包商提出各種各樣的建議時,首先想到要遵守合同,對采納建議可能帶來的經濟問題要有充分估計。加強對監理、施工合同的監督和跟蹤,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做好增減、變更項目工程量的確認簽證工作,特別是隱蔽工程驗收簽證,涉及工期、費用記錄要記錄清楚,減少因各種原因引起的糾紛,以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做好公路工程項目合同檔案管理工作,合同資料收集要及時并做好記錄,原始資料必須整理形成工程報表和報告文件,建立合同管理資料文檔系統,規范合同資料的查閱和使用。
(三)質量控制
業主的質量控制目標是通過公路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全面質量管理、協調和決策,保證竣工項目達到投資決策所確定的質量標準。公路工程實施階段,業主的項目辦要開展多方面的工作,對工程項目的質量進行控制和監督,特別強調事先控制和主動控制,控制的重點放在施工前的準備階段,以便及早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
1.承包商質量保證體系和施工質量計劃的審查確認。著重檢查承包商是否已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施工質量計劃的編制,質量保證體系是否經認證單位認證,是否制定了明確的質量目標和計劃以及質量保證體系是否行之有效,施工質量計劃是否全面,質量控制點是否合理等。
2.工程材料的質量控制。檢查承包商是否根據設計圖紙的規定和合同的要求制定了材料檢驗和檢查制度,并在實際工作中嚴格對材料的采購訂貨、材料的進場和材料的使用進行質量控制。
3.生產設備的質量控制。包括生產設備采購訂貨的質量控制、生產設備加工制作的質量控制、生產設備組裝調試的質量控制以及形成的生產能力的保證率等各個環節。
4.監理規劃和監理工作實施細則的審查。業主的意志要通過監理工程師來實現。監理工作的好壞與監理規劃和監理工作實施細則的優劣有直接關系。
5.經常深入工地了解情況,適時掌握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組織質量、缺陷及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報告、處理工作,同時檢查監理工程師的監理組織體系、人員資質及工作程序等工作,并定期對監理工作組織檢查、評比,糾正不良監理行為和監理方法。特別強調帶著問題下工地進行調查研究。
(四)投資控制
項目辦對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控制負有很重要的責任,對投資控制的內容主要是審核批準撥付合同范圍內的進度款、處理變更和索賠,即管理“項目實施控制價”。
1.審查、確認監理工程師上報的承包商所做的統計月報,上報上級部門,并不定時抽查工程實際完成情況與監理上報情況是否符合。這里主要指對已完工程量和工程質量的審核,必要時可請測量中心、試驗中心檢查、確認。
2.研究監理工程師審查后的合同變更及有關索賠報告,負責核實項目、原因、數量、施工條件,然后提出初步意見上報有關部門審批。需要強調說明的是:項目辦要明示監理工程師,對于承包商所提出的合同變更及有關索賠要求,監理工程師在提出審查意見以前必須與項目辦溝通并取得一致意見。否則將出現項目辦否決監理工程師的意見的可能,這不僅會降低監理工程師的威信,也會給工程管理帶來混亂。任何合同變更和索賠要求都要有文字依據。
3.督促承包人上報竣工決算并進行審查,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五)進度控制
進度控制是指對公路工程實施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順序、持續時間及工作之間的相互銜接關系等進行計劃并付諸實施,然后在計劃實施過程中經常檢查實際進度是否按計劃進行,一旦發現有偏差出現,應在分析偏差產生原因的基礎上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障礙或調整、修改原進度計劃后再付諸實施,如此循環,直至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的過程。項目辦在進度控制方面所做的工作有:編制項目管理規劃,研究項目的總進度、施工布置、重大施工技術和施工難題,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好預案,制定一整套制度來規范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
(六)其他目標的管理
現場管理目標,科學安排、合理調配使用施工用地,并使之與各種環境保持協調關系。文明施工目標,督促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按照有關法規要求,使施工現場和臨時用地范圍內秩序井然,文明安全,場容和環境衛生均符合要求。協調現場各承包商、監理、設計、業主內部各有關部門、地方村鎮之間的關系,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內外環境。
四、公路工程項目管理的幾點體會
(一)加強組織領導是搞好工程項目的前提條件
公路建設項目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實施過程中:1、 一方面,必須緊密依靠各級政府的支持,充分發揮各級職能部門的行業優勢,才能營造良好的工程建設環境,才能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
2、另一方面,項目各參建單位以及各單位內部人員都必須密切配合,齊心協力,不斷提高管理單位內部的凝聚力,才能提高項目管理的戰斗力。
(二)全面掌握工程情況是搞好項目管理的基礎
公路工程項目受各方面因素影響,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復雜性。在項目實施前,管理單位只有完全掌握工程設計和現場情況,才能把握工程特點和工程施工的關鍵,才能編制較為可行的工程實施方案,才能組織較為匹配的管理隊伍,才能明確各年度及各階段工作重點,才能有條不紊地開展工作。項目實施是動態管理的過程,也是協調和處理各種矛盾的過程。管理者應從控制投資、進度和質量三方面入手,全面掌握工程實施動態,根據工程進展情況,預測或發現工程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或工程隱患,及時研究、分析利弊,有針對性地予以處理。
(三)營造嚴格的管理氛圍是搞好項目管理的關鍵
工程項目的實施是一項群體性工作,靠一個人或少數人的努力是很難搞好的。在項目管理期間,一方面應采取各種激勵方法,調動各方面的工作積極性,形成全員工作的合力;另一方面,應從各個角度增強每個工作人員的責任感,營造嚴格合同管理的氛圍。
(四)熱情服務是搞好項目管理的保證
在工程參建單位中,業主是合同的制定者,也是工程實施的領導者。在項目管理的各個階段,業主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承擔應當承擔的責任,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為其他單位履約做好榜樣。此外,在實際工作中,如果業主能夠主動地、熱情地為承包人排憂解難,那么這樣對搞好項目管理無疑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總而言之,施工項目管理,既是一項科學的管理活動,也是一門復雜的管理學科。施工項目管理貫穿于工程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全方位,它涉及的工程質量、進度與費用是項目管理的關鍵內容。他們之間存在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相互適應的有機關系。積極推行工程項目管理,是深化我國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施工企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有效途徑。
1、實行“一日兩掃、全天保潔”的工作制度。清掃保潔時間:每天早上7:00以前必須普掃完成,下午13時至14時進行第二次普掃,其余時間做好巡回保潔。
2、保潔標準:“四無”、“四凈”、“四不準”。即:無煙頭、無紙屑、無瓜果殼皮、無暴露性垃圾;路面凈、路沿石凈、垃圾容器周圍凈、場地凈;不準將垃圾掃入街道落水口,并保持其暢通;不準向綠化帶內倒垃圾;不準將垃圾倒在垃圾容器外;不準在街道和垃圾容器內焚燒垃圾。所有路段城鄉結合部必須每日清進5米。
3、雨、雪天氣,及時清疏落水口,保持排水暢通,積極參加清掃積雪活動。
4、街道果皮箱內的垃圾要及時清掏,外部要經常擦洗,保持清潔,并做好環衛設施的管護工作。
5、保持垃圾箱等容器四周清潔干凈。
6、及時鏟除路肩雜草。
7、發現環衛設施損壞、丟失的要及時上報。
1、街道清掃保潔檢查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檢查管理職責,嚴格執行清掃保潔的各項管理制度規定,督促清掃職工按清掃保潔標準要求進行工作,確保城區街道干凈整潔。
2、檢查管理人員每月作好跟班檢查及巡回檢查,每月街道清掃保潔質量打分不得少于20次。發現清掃保潔質量不達標,要現場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
3、街道清掃保潔工工作期間不得遲到、早退、脫崗、離崗、聚街頭聊天。
4、清掃保潔責任路段內瞬間亂投垃圾滯留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5、清掃收集的垃圾需投放到指定地點,不得亂堆亂倒,或往落水口內清掃垃圾。
6、街道清掃保潔期間必須穿戴安全顯示服,正確擺放安全警示堆。
7、雨、雪天氣,要按規定參加落水口疏通和積雪清掃。
8、責任路段內果皮箱應及時清掏、擦洗保潔,不得存有污垢。
9、每周需參加一次義務清理城鄉結合部垃圾的集體勞動。
10、做好責任路段內環衛設施管護工作,如有損壞、丟失應及時上報,由處組織人員快速維修,確保環衛設施正常運行。
(三)責任到人,權責統一的.原則;
(四)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教育與責罰相結合的原則;
(五)依法依規問責原則。
(一)不認真貫徹執行各級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出的部署、決定,造成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現嚴重漏管失控,引發嚴重交通堵塞或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
(二)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不認真履行相應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欺上瞞下,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遲報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及死亡交通事故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督導檢查不到位,導致管理混亂引發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安全辦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職責:??
4、?負責機動車的登記工作和機動車的審驗工作。??
9、?對生產經營區域內的停車位、行車路線進行規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條?各事業部及管理部室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職責:??
3、?負責本部門使用的機動車輛和車輛使用人員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宣傳和教育??
第五章?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6、?物業事業部公務用車執行《公用車輛使用規定》。??
11、?準駕公司車輛人員嚴禁酒后開車、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
第十二條?機動車院區內行車、停車的規定??
8、?在院區內行駛車輛,應按交通標識規定行駛,在設置反光鏡處應看鏡行駛。??
第十三條?非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1、?非機動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
第六章?獎勵與責任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一、校園內交通安全管理
1?、校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內,特殊情況需經學校辦公室同意,?登記后方可進入。
2?、各種車輛進出校門必須服從門衛執勤人員指揮,自覺接受門衛檢查,對載有貨物的車輛履行手續后方可放行。
3?、各種機動車車輛進入校園,須按規定路線、速度行駛;進入校園后嚴禁鳴笛,嚴禁超速,車速不超過每小時25?公里。
4?、各種車輛不得在校內非停車區隨意停放。
5?、非本校機動車輛,未經允許夜間不得在校內停放;經允許過夜停放的車輛,應在指定地點停放。
6?、嚴禁在校園內學習駕駛機動車,嚴禁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嚴禁在校內騎自行車。
7?、經批準舉辦的校內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專人指揮車輛在活動場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由辦公室統一組織安排交通和車輛管理。
8?、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道舉行集會和進行體育娛樂活動。
9?、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和隨意拆卸、移動校內交通標志和交通設施。
10?、禁止任何部門或個人隨意阻礙交通、占用路面。確需占道施工,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報辦公室。
11?、校內施工,施工單位須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2?、有校車的學?;蜇熑稳吮仨殗栏駡绦熊囕v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車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確保校車和駕駛人符合運行要求。
二、校園外交通安全管理
15?、臨近交通要道的學校、幼兒園,必須在校門口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警示燈、斑馬線和車輛禁停區(校門口左右各50?米)
16?、上、放學時間,接送學生車輛、公交車禁止在校門口車輛禁停區內停車。
17?、市區繁華路段的的學校,如上、放學期間不能執行管控地段(經交-警部門批準,學生上、放學時段禁止車輛通行的路段)的學校,必須實行交-警、老師聯合協管措施。
18?、學校如有校車或租賃車輛接送學生,學校必須與駕駛員和租賃公司簽訂安全接送責任書,學校要協同交通運輸部門對車輛狀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同時,學校要指定負責人,對接送車輛進行管理,限定車速,嚴禁超載。
19?、學生上、放學途中禁止乘坐摩的、三輪車,禁止“三無”車輛、報廢車輛等其他非客運車輛接送學生;學校、交通運輸部門加強督查,及時報告。
20?、如有校外集體活動學校需要租賃車輛時,必須提前三天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安全責任書,每臺車要指定安全負責人,要明確限乘人數和行車路線。
21?、幼兒園必須嚴格執行接送登記制度。幼兒接送原則上由監護人負責,監護人不能接送的,必須簽訂委托書,幼兒園不能將幼兒交給不認識或沒有委托的責任人接送。
22?、學校要把遵守交通法規、彬彬有禮過馬路、安全文明行駛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學生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宣傳和教育,確保學生的交通安全。
第一條為加強對校車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實保障搭乘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河北省學校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校車是指幼兒園(班)、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自購或租借的專門用于運送不少于5名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
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加強對校車的監管,嚴查校車超員、超載、超速及其他交通違法違規行為,并不定期到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有關學校建立、健全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將校車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協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學校使用校車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五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與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與校車駕駛人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使用租借車輛的學校應當與出租、出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第六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臺帳,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建立和落實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駕駛人規范操作、文明行車;建立學生照管人員責任制度,確保每輛校車配備學生照管人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校車出現超速、超載、亂??可舷聦W生等情形。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自覺接受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學校需長期租用車輛作為校車,或者組織學生活動需臨時租用車輛的,應當租用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客運單位的機動車,并與承運單位簽訂運送協議書,明確安全責任。嚴禁租借個人所有的或者拼裝、故障、報廢車輛作為校車。
第八條 校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辦理了機動車登記,車輛牌證齊全;
(二)粘貼有效的年檢合格標志和強制保險標志;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校車技術標準;
(四)專用校車涂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車身前后及兩側應當粘貼、放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標志、標牌;臨時租用的校車在車身前后及兩側應當粘貼校車標志。
第九條 校車駕駛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最近3年任一記分周期內沒有累計記滿12分的記錄;
(三)未發生過致人死亡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
(五)無犯罪或嚴重違法記錄。
第十條因集中運送學生而需要一個月(含)以上較長期配備、租用校車的學校,在校車投入使用前,應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校車行駛路線和??空军c示意圖;
(四)本學校制定的校車及其駕駛人員、學生照管人員的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省校車備案登記表》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一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收到校車備案登記表后,應會同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且有關內容符合相關要求的,上報當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編號,核發校車專用標志和標牌,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國家規定的校車技術標準,核定校車準載人數,在核發的校車專用標牌中注明。
校車專用標志、標牌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需申領、發放。
第十三條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有效期與該機動車承擔校車任務的有效期相同,最長不超過一年。使用校車的學校需要延續其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15日前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 校車上路行駛時,應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正確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志。
第十五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有關學生搭乘校車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學生在搭乘校車時必須遵守安全守則,確保學生安全。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情況抄告其所屬學校和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現其不符合駕駛校車的條件時,應建議學校終止其與該駕駛人員的勞動關系。
第十七條校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校車駕駛人和學生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根據實際情況把學生轉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關安全防范工作,防止發生二次交通事故。
第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鼓勵群眾積極舉報校車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的,由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整改。
第二十條使用校車的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同時將情況通報該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該學校及其法人代表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屢教不改的,給予該校法人代表行政處分:
(一)使用未取得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車輛運送學生,不及時整改的;
(二)騙取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
(三)上路行駛的校車不按規定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
(四)多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
(五)不遵守既定校車行駛路線圖和??空军c的;
(六)租借、出售、偽造校車專用標識、標志。
(七)雇傭不具備駕駛校車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
租借、出售、偽造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標識、標志。
第二十一條使用校車的學校強迫校車駕駛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校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安全管理責任制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于《河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社會背景
校車是中小學和幼兒園專門用于運送學生的交通工具,其服務對象主要是未成年人,校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社會影響尤其惡劣。因此,為預防校車交通事故發生,必須加強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近幾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都對校車交通安全工作給予高度重視,省政府制定出臺了《河北省學校安全管理規定》等文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校車交通安全隱患依然大量存在,省內外校車交通事故時有發生,主要原因有:
一是對校車的概念界定不清。目前,我國關于校車的概念僅在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制定的《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2號修改單》中有所表述,即“用于運送不少于5名幼兒園、小學、中學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庇捎谄渲黧w缺失,因而在實際生活中究竟哪些車輛屬于校車范圍,很難界定。校車概念的模糊直接導致了通過加強校車日常管理進而預防事故發生的制度無法落實。
二是相關部門對校車的監管職責不清。對校車的管理工作涉及公安交管、安全生產監督、教育行政等多個部門,但各自在哪些環節承擔哪些監管責任,尚無明確的法定依據。例如,校車作為機動車輛,應依法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但因其特殊用途又需要教育行政部門的積極介入,發揮其監管作用。兩個部門的職責如何界定?如何銜接?沒有法定依據。
三是對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缺失。目前關于校車管理的規范性文件都沒有得力的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因而許多地方對現有規定置若罔聞,導致校車事故的時有發生。
今年以來,公安部、教育部在落實中央領導指示精神,部署加強校園周邊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時,特別強調,“要健全完善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對校車和校車駕駛人員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加強校車管理和校車駕駛人員安全教育?!睘橛行Ы鉀Q校車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省公安廳與省教育廳聯合制定我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有六個方面主要內容:界定了校車的概念;明確了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在校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職責;明確了使用校車的學校在校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責任;規定了校車和校車駕駛人員的條件;規定了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申請取得程序和使用的相關制度;明確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行為應承擔的責任。
《辦法》的亮點集中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校車的概念。明確校車的概念是解決校車交通安全管理問題的基礎性工作。國家標準化委員會于2015年制定的《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2號修改單》只是從技術層面規定了校車的概念,據此,提供校車的主體應涵蓋社會中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但由于各種主體特性差異較大,不可能通過某一項制度得到有效管理。實際上,校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點在兩個方面:其一在于提供校車的主體通過落實日常管理制度,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其二在于加大對提供校車的主體的責任追究力度。要實現以上兩個目的,作為提供校車最大主體的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學校最應當被明確為管理對象?;谝陨峡紤],《辦法》將作為調整對象的校車界定為:幼兒園(班)、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自購或租借的專門用于運送不少于5名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需要強調的是,保障校車交通安全是學校的法定責任,因此,無論是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都在《辦法》的調整范圍之內。
二是使用校車的學校應承擔的日常管理責任。明確使用校車的學校在校車日常管理中的責任,是做好校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環節。根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河北省學校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為方便有關部門的管理,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與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為明確不同主體的交通安全責任,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與校車駕駛人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與出租、出借車輛的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
使用校車的學校還應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臺帳,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建立和落實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駕駛人員規范操作、文明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建立學生照管人員責任制度,確保每輛校車配備學生照管人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校車出現超速、超載、亂??康惹樾?。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自覺接受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辦法》還對現實中經常存在的使用校車的情形作了規定:學校需要長期租用車輛作為校車,或者組織學生活動需臨時租用車輛的`,應租用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客運單位的機動車,并與承運單位簽訂運送協議書,明確安全責任。嚴禁學校租借個人所有的或者拼裝、故障、報廢車輛作為校車。
三是申請取得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程序?!逗颖笔嵤粗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條規定:“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園幼兒的校車在車身兩側噴涂統一的標識?!钡谑畻l規定“接送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幼兒的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三年以上相應準駕車型的安全駕駛經歷?!薄逗颖笔W校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學校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應當經有關部門檢測合格,駕駛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的駕駛經驗,租用車輛接送教職工和學生的,應當選擇合法的車輛運輸經營單位,并與其簽訂安全責任書?!薄掇k法》應該對以上規定進行細化,規范申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同時,我們還認為,制度設計既要方便相對人提出申請,減少申請成本,也要緊密結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各自職責的特點,合理分配對校車交通安全管理的責任,做到分工明確,銜接緊密。在以上原則的指導下,《辦法》規定,因集中運送學生而需要配備校車的學校應向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志,并提交9種材料;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收到校車使用申請后,應在3日內與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審查,審查同意的上報當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并申領全省統一的校車標識、標志,在作出備案批準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校車專用標識、標志;不予批準的,應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同時還規定,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家規定的校車技術標準,核定校車準載人數,并在校車專用標識、標志中注明。
四是責任追究制度。校車是一種特殊的車輛,使用校車的學校除了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駕駛要求外,還必須抓好兩個重點環節的管理:建立并執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使用。為保證與這兩個重點環節相關的規定落到實處,《辦法》有針對性地規定了責任追究制度。對于使用校車的學校不建立校車日常管理制度的行為,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其整改。對于使用校車的學校使用未取得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車輛運送學生,或者騙取校車專用標識、標志,或者上路行駛的校車不按規定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同時將情況通報該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該學校及其法人代表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政紀處分。對于租借、出售、偽造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沒收該標識、標志。
校車沒熄火司機不能離開駕駛座
這一辦法從今年2月1日起執行。其中提及的校車,是指依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專用載客汽車。
《辦法》指出,學??膳鋫湫\?。司機須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校車駕駛資格,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司機。
《辦法》規定,校車要裝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設備,還要放在方便取用的位置。校車不得超載,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也不得要求司機超員、超速。司機不能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加油,不能在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校車還要按規定裝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設備。
校車運載學生時可在公交專用道行駛
《辦法》提出,校車接送學生,要按審核確定線路行駛,但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和自然災害等情況除外。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而當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道路行駛,或者遇到霧、雨、沙塵等低能見度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20公里。
校車應在專用站點???,但沒有專用??空镜穆范?,可在公交站???。校車運載學生時,可在公交專用道行駛。
學校應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學生
校車每半年就要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還要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辦法》規定,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學生。在學生們上下車時,照管人員要在車下引導、指揮學生,維護秩序;如果發現校車司機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情況,要制止校車開行。照管人員還要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司機啟動校車。行駛途中,照管人員要制止學生離開座位。校車到站后,他們要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坐車學生已全部離車后本人才能離開?!掇k法》規定,校車運載學生時,除司機和隨車照管人員外,不得搭載其他人員。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能安排學生乘坐。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領導。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崗位職責,把道路安全宣傳教育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做到有部署、定計劃、抓落實、見成效。
二、制定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宣傳長效機制。要緊密結合工作實際,把握宣傳教育時機,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創新宣傳方式,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知曉率。
三、增加宣傳教育活動經費投入,完善宣傳教育設施建設,印發各類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資料,開展形式多樣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四、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管理工作。安全宣傳教育要做到有計劃、有記錄、有總結,指定專職(兼職)人員負責宣傳教育資料收集、建立管理檔案。
五、定期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貴州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和《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縣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的.宣傳。
六、經常組織開展車輛安全操作規程與技能知識,安全駕駛常識,保養維護常識培訓教育。
七、組織開展典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每季度不少于1次。
八、開展“六五”普法與交通安全應急管理科普宣傳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
九、突出農時與重要節慶(假)日,結合道路交通執法檢查,組織開展元旦、五一、中秋、國慶、春節等重要節假日期間的道路交通安全專題宣傳教育;要深入村社等重點區域,采取適合農村特點,以豐富多彩、喜聞樂見的形式,增強針對性、知識性、趣味性和有效性,進行廣泛宣傳。
十、開展廣泛的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廣播、展板、宣傳欄標語等方式,深入村社、學校,加強對駕駛員、農機戶、農村學生等重點群體,廣泛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教育。做到“墻上有標語,路邊有警示,手中有資料,報上有文章”。
十一、開展以“安全生產月”為主題的專項宣傳教育活動。深入村社、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咨詢宣傳教育活動,宣傳交通安全政策和便民惠農政策,推動安全發展理念、安全法律知識和安全常識進鄉村、進學校、進農戶。
為加強村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遏制場鎮逢場天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高發的勢頭,消除交通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根據開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開江府辦發〔20xx〕33號)等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轄區逢場日,交管辦交通管理員應參與趕場。
二、趕場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通過擺放交通安全宣傳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光盤、散發交通安全宣傳資料等形式,開展街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2、查糾三輪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等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查糾摩托車、載客車載人超員;查糾無證駕車、酒后駕車、無牌無證車、報廢車、拼裝車上路行駛和車輛亂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部門查處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四、趕場過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發現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收集違法證據、糾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五、遇到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故意阻撓管理的'行為、處置難度大的交通違法行為、安全隱患突出的情況,要及時與轄區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隊聯系,請求協助處理。
總 則 第一條 為鞏固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治理成果, 不斷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提高廣大農民的 生活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莊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鎮村分級負責,鎮經濟發展服 務中心牽頭管理。
第四條 村莊在入村口有標準村名標識,村莊街道整齊潔凈;臨街住戶落實“門前三包” 責任制。家庭廁所一律設在庭院內,有條件的村莊可規劃出柴草堆放點,集中統一存放;沒 有條件的村莊,柴草一律垛放在農戶庭院。
第五條 村莊內實施建筑要按照鎮鎮、村的總體規劃進行。住房要統一標高,房基基本 保持水平一致。
第六條 村莊內住房建筑施工時,現場材料、機具等應堆放整齊,不得侵街占道,影響 交通。建筑施工的建筑廢墟以及廢棄家具等大件垃圾由施工單位或個人及時清運至指定地 點,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存放點或垃圾箱,建筑垃圾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七條 村莊內不準亂貼標語、張貼廣告、亂設廣告牌匾、懸掛有礙村容村貌的物品。
第八條 村莊內有排水設施,有垃圾集運點,有公共廁所,無污染源。
第九條 家禽家畜一律圈養,引導養殖戶逐步向養殖小區集中。推行“一建四改”(建沼 氣池、改圈、改廚、改廁、改庭院),建立完善村級沼氣服務站,推行社會化管理。
第十條 農戶庭院柴草、雜物擺放整齊有序,院內、室內干凈整潔。 村莊道路、巷道管理
第十一條 村莊道路、巷道由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管護。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道路,不得占道打場曬糧,不得阻礙交通。道路兩 側的公共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畜舍或其它設施。
第十三條 連村路及村內街道要保持路面清潔,平坦、完整、暢通,路肩的寬度要一致。
第十四條、村莊道路、巷道管護人員對村莊道路、巷道實行定段責任制,并簽定合同。 管護人員按鎮村要求或合同約定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村莊的樹木花草和文體設施由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管護。
第十七條 綠化管護人員要及時進行澆水、防蟲、施肥、修剪等,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 樹木花草進行檢查, 做到不缺株、無人畜損壞。 對缺株、折損或被人畜損壞的, 要及時報告, 并進行補栽。
第十八條 綠化管護人員對樹木、花草實行定段責任制,并簽定合同。管護人員要按鎮 村要求或合同約定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文體設施管護人員要定期對文體活動器材和設施進行修護,確保設施完好無 損壞。
第二十一條 建立和落實村內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公約,由專職管護隊伍管理與群 眾自我維護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根據實際情況, 村莊主副道路要設置足夠的垃圾池, 村要設立固定的垃圾 存放點。
第二十三條 農戶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或桶裝化,每天定時與村內清掃的垃圾、雜物由 保潔員運送到垃圾存放點。垃圾存放點的垃圾要清運及時,日產日清,運輸過程中不得造成 二次污染。村莊環境衛生要達到無垃圾亂倒、無糞土亂堆、無柴草亂垛、無臟水亂潑、無畜 禽亂跑、無雜草叢生,巷道日常清潔。各村垃圾存放點的垃圾由村負責集中清運到垃圾中轉 站(垃圾填埋場) 。
第二十四條 環衛管護人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種衛生設施進行檢查維護, 確保無損 壞,對損壞的,要及時報告并修復。
第二十五條 環衛管護人員實行定段責任制, 并簽定合同。 管護人員要按鎮村村要求或 合同約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村委會對村莊環境衛生的狀況經常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鎮人民政府責任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鎮鎮村莊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措施; (二)根據鎮政府所在地街道需要,購置一定數量的垃圾箱或修建高標準垃圾池,設置 在主副街道; (三)落實部分專項村莊環境衛生管理資金; (四)參照城市社區環境衛生管理辦法采取招投標的方式,統一組織村莊環境衛生管護 的承包工作,有條件的積極推行農村垃圾物業化管理,暫不具備條件的,要健全專業管護隊 伍; (五)負責檢查督導各村村莊環境衛生管理情況,制定落實對各村村莊環境衛生管理工 作考核制度和獎懲制度, 要把村莊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好壞與村干部的工資掛鉤, 與各項評先 評優掛鉤; (六)負責對各村村莊環境衛生專兼職管護人員履行合同情況,特別是對垃圾清掃清運、 儲運等環節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 督促其嚴格履行合同; 對專兼職隊伍違約情況進行記錄并 追究責任。 各行政村責任 (一)依據本辦法,結合本村實際情況,制定本村村莊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經村民會議 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二)負責根據需要購置一定數量的.垃圾箱或便攜式戶用垃圾桶,合理設置在村街兩側 或各戶, 并確定村村級垃圾臨時存放點, 同時負責將村垃圾轉運至垃圾填埋場或鎮垃圾中轉 站; (三)負責對村莊環境衛生管護人員的監督,確保村莊治理效果; (四)組織開展農戶家庭之間的衛生評比活動; (五)落實部分村莊環境衛生管理資金; (六)教育農民養成良好的環境衛生習慣,搞好門前“三包” ,對維護村內道路、衛生設 施、照明設施及花草樹木的承包人實施責任監督。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根據季度檢查督導的情況,每季度由鎮人民政府對各村落實管理制度情況 做出評價,作為對各村年度環境衛生管理考核的依據,對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效果不到位的村給予通報批評,并扣除相應的分值。
第二十八條 對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已基本完成的村,列入本辦法管理;對村莊基礎設施 建設尚未完成的村,從 2011 年 1 月 1 日列入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由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為使本部門工作管理到位,確保公路的安全、暢通,規范清障工作秩序,達到清障快、收費準、服務好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道路業務部門全體員工。
清障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值班表安排工作。因工作實際情況需要調整時由部門負責人另行通知。
1.部門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遇特殊情況時,需提前告知部門負責人做好工作安排。
2.清障駕駛員應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后駕車(發現后開除處理)。
3.清障工作一般為2人一組,由駕駛員和清障輔助人員組成。清障人員應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
4.清障人員接到通知后,應迅速趕赴現場,在可聯系的情況下,告知客戶到達時間。按操作流程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清障工作。
5.清障人員應按規定著裝,穿反光背心,戴白手套,攜帶有關證件、票據、安全帽等。檢查車況、示警燈是否良好,標志牌、清障工具是否齊全、有效。
6.清障出車要如實填寫《清障工作記錄本》,無私自出車現象。
7.清障要嚴格按標準收費,任何人無權減免收費標準。清障前,應向車主說明收費標準。嚴禁營私舞弊,敲詐勒索客戶。
8.清障工作完畢后,撤除有關標志,迅速離開現場。
9.清障人員要做好交接班工作。部門內工作人員應根據清障人員上下班嚴格考勤,收集整理清障記錄、出車單、相關票據等。
10.同時有多起清障通知,需要清障援助的,應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調配車輛開展清障工作。
11.對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或重大疑難清障時,應迅速報告領導協調處理,在有關部門排除危險源后方可進行。
12.接到清障任務后,如需要吊車配合工作,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協調聯系吊車,互相配合完成清障工作。
13.遇重大、復雜事故現場,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配合交警,聽從指揮,通力合作,快速安全的清楚路障,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接到清障任務后,清障人員迅速啟動車輛,檢查儀表指示顯示是否正常,正常后方能開動車輛。
3.到達清障作業現場,清障工作人員必須穿反光背心和戴安全帽。清障輔助人員及時注意周圍人員及車輛情況,協助駕駛員做好清障工作。清障車開啟示警燈,故障車應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者示寬燈;在作業區后方設置警告標志隔離作業區。距離為:
在路肩的排障作業不得小于150米,并用反光警示標志隔離作業區,確保清障作業安全。
占用行車道的清障作業,清障作業現場的控制,參照高速公路養護維修交通標志設置規范進行管理,在清障作業現場來車的方向擺設警示、導向、減速標志,提醒過往車輛減速通過。在距作業現場200米處,擺設警示、導向、減速標志和反光錐筒,隔離作業現場,防止發生二次事故,確保排障作業安全。
在雨、雪、霧天、夜間、坡道、彎道等情況下相應增大警標志的設置距離。
4.清障車空載時行駛速度應根據道路限速標志確保行車安全下行駛;牽引車在牽引行駛過程中,最高速不得超過60km/h并根據被牽引車輛及道路情況調整速度。
5.排障車向被牽引車倒車時,要有專人指揮;根據被牽引車的車型、車輛損壞情況合理選擇托具和托牽方法。
6.無法采取托牽作業的要用托具將被牽引車托緊,并固定好,防止在行駛過程中脫落。
7.使用液壓系統作業時,先踏下離合器踏板,開啟取力開關,然后緩抬離合器;用絞盤牽引、起吊作業時,必須將自車支起后才能作業,在起吊過程中,作業區域、吊臂下、吊鉤和被吊物下嚴禁任何人站立、工作及通過。
8.采取吊拖作業時注意不能將吊臂升得過高,行駛中通過橋梁、帶電線路等空中障礙物時,必須下車觀察,必要時一人在車下指揮,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
9.牽引和被牽引車之間的連接必須牢固、可靠,兩車都必須開啟警示燈和示寬燈,被牽引車除司機外不得載人;在牽引過程中要隨時觀察清障車和被牽引車的動態,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停車檢查排除。
10.牽引作業時,每次只能牽引一輛車。
11.嚴禁清障車超負荷作業或用于與該車功能無關的其他作業。
12.清障工作人員應將故障車輛拖至規定的停放地點。
13.清障作業后,將各種作業工具清潔、擺放好,做好車輛的檢查、維護及補充。如實填寫好各項記錄。
1.清障施救車輛屬于特種車輛,專管專用。原則上只能用于清障施救、正常巡邏。有特殊情況用車,需報請領導審批。
2.清障施救車應由公司指定清障駕駛員駕駛。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指定位置,并確保安全。
3.車輛交接前應主動檢查車況,保持外觀整潔。
4.車輛不得停放公共娛樂場所。
5.駕駛員每天上班出車前必須進行常規檢查,做好車輛每日保養工作,確保清障車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確保行駛安全。檢查內容如下:
(1)燃油、潤滑液、冷卻水、電池液是否正常,制動器(含手制動)、離合器是否正常;
(2)方向盤、轉向器、傳動軸及轉向橫直拉桿連接是否牢固有效;
(5)各種儀表、示警燈是否正常,發動機聲音有無異響;
(6)車外觀是否整潔,有無脫漆碰損痕跡,車內是否整齊干凈。
6.日常清障施救工作,不得違章行車,必須確保行車安全。發現車輛出現問題,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匯報。
7.需要進行例保及中、大修時,向部門負責人匯報,部門負責人擬報修計劃,協調聯系專管部門,待批準后方可修理。
部門實行衛生輪流值日制。當天值日人員在下班之前負責清潔辦公室衛生間工作。辦公室、值班室無人值守時應檢查、關閉所有電器、門窗后再離開。
1、每周對轄區內新芳線、芳乘線和板芳線清理兩次。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四利用三輪車為交通工具,對以上主干道開展按質按量清理工作。
2、主干道道路路面無明顯塵土、砂石和積水,道路縫隙無雜草,道路兩側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水溝通暢。道路沿線電線桿、建筑墻壁和公交站臺無新張貼小廣告。
3、清理后的垃圾用三輪車及時運送至統一的垃圾收集處理點。
1、嚴格遵守道路保潔時間安排,不能隨意改變清理時間。
2、清理過程中必須著裝統一的反光馬甲,車輛停放安全,如需長時間作業必須規范設置錐形桶引導車輛通行,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道路清理工作質量監督由公路組采取不定期方式巡查監督。道路保潔工作如未達到保潔標準要求,可要求保潔人員重新對不符合標準路段進行清理。如每月累計出現三次及以上不合格情況,可扣除務工工資10%作為處罰。
為進一步提高機場路環境衛生質量,按照國家衛生城市的標準,確保道路日常保潔管理指標,制定本方案。
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領導的有關要求,加強機場路的管理,不斷提升管理水平,把機場路打造成“xx第一路”。
(一)、保潔范圍:負責機場路xx飯店至xx國際機場進出口段快慢車道衛生,機場路路口村至xx國際機場南北側人行道的的衛生,新機場路全長24.64公里,道路保潔面積約152萬平方米。
(二)、保潔標準:按照國家衛生城市的標準,確保道路日常保潔管理指標,管段人員要監督到位,蓮山~課件點撿人員要確保責任區無成堆垃圾和泥沙,城市段清掃人員每天清掃路面不得少于兩次,高速段清掃人員每天清掃不得少于一次。
(一)、物業部管理人員劃分為七段進行責任管理。
點撿人員從7:30—18:00按時在路面點撿垃圾,確保路面無白色垃圾,要求各段清掃人員早(5:30—8:30)、中午(13:30—15:30)對路面各清掃一次,確保道路衛生。
(二)、管理人員負責檢查各自管轄路段,若發現清掃人員當天沒有清掃路面的,嚴格按照物業管理制度處罰。若自己管轄路段有保潔人員遲到、早退、甚至曠工,管理人員沒有發現,按物業管理制度對管理人員進行處罰。
(三)、管理人員應加強責任心,與周圍群眾建立良好的關系,隨時準備好備用的保潔員,當自己管轄段有保潔人員辭職時,能及時找到新的保潔員頂上,以免影響道路保潔工作。
(四)、管理人員要加強巡查和檢查工作,隨時掌握路面情況和保潔人員情況,發現有遲到、早退、曠工的應及時處理,做好保潔員考勤工作,確保路面保潔質量。
(五)、上班時間管理人員發現保潔人員在路邊聊天或做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沒有去制止,按物業管理制度對管理人員作出管理失職的處罰,同時也要對保潔人員進行處罰。
(六)、政治任務期間,按公司政治任務要求管理人員除負責管理保潔人員外,還應穿反光衣進入快車道巡撿路面垃圾。
(七)政治任務期間,清掃人員嚴格按照公司政治任務要求進行清掃,保持通訊暢通,政治任務需要時聯系不上,每次扣當月獎金10元,未到崗參加完成政治任務的按曠工處理。
(八)、保潔人員點撿、清掃不干凈、不及時被公司領導發現一次扣當月獎金30元,被市領導發現一次扣除全部獎金。
(九)、建立信息聯絡關系,及時處理突發事件,因機場路車流量大,垃圾較多突發事件較多。需要發動群眾,部門經理與全段保潔員建立聯絡關系,分段管理人員與各段保潔人員建立聯絡關系,當發現路面有垃圾、泥土和石渣時都能及時通知保潔人員進行清理,縮短垃圾、泥土、石渣等在路上的停留時間。
(十)、采取機掃與人工清掃、人員工點撿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保潔。當有重大政治任務時,根據公司政治任務預案,合理增加臨時點撿人員,除特殊情況外,物業部全體人員上路巡撿,確保道路干凈整潔。機掃范圍:負責xx至路口村快車道衛生,清掃時間(5:30—8:30),人工清掃范圍:xx至機場口慢車道和路口村至xx國際機場進出口兩側人行道衛生。人工點撿范圍:xx飯店至xx國際機場進出口,快慢車道,路口村至xx國際機場進出口南北兩側人行道,點撿時間(7:30—18:00)。
(一)要根據轄區實際,確定不少于2個重點村,各重點村要根據車輛、行人等交通情況,選擇重要路口或點位設立勸導點,每個勸導點要設立醒目標志標牌。
(二)每個勸導點配備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1-2人。勸導員實行聘用制,聘用合同存檔備查。
(三)要為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落實必要的辦公室,配備必要的辦公用具和反光背心、口哨、臂章、記錄本等物品。
(四)勸導員要針對逢十趕集和節假日人流、車流量大的情況,重點突出農村客運超員,面包車非法營運,三輪車非法載人,電動車、摩托車無牌無證、不戴安全頭盔、超載,運輸型拖拉機超載、人貨混裝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勸導、糾正,并做好工作記錄。
(五)勸導員在道路上設點勸導、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時,應堅持合法、公正、文明、規范、理性原則,著統一服裝和反光背心,佩戴規定的'執勤裝備和統一制作的工作證,并選擇安全可靠、道路寬闊、視線良好且不妨礙交通的合適地點,擺放必要的錐形筒和勸導標牌。
(六)轄區出現交通堵塞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勸導員要及時妥善處置,第一時間報告轄區公安交警部門,并協助交通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善后賠償調解工作。
(七)鎮政府要強化勸導員管理,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法律法規培訓學習,不斷增強勸導員的法律意識和勸導、糾正交通違法行為能力,嚴格規范執勤行為。
(八)勸導員要嚴守法律法規要求,嚴禁收取罰沒款。一經發現,從嚴懲處,構成違法犯罪的,堅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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