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郊游觀后感目錄
春季外出郊游對孩子有何利弊?
春游的感想怎么寫
春季郊游有何意義,為什么要取消?
春光明媚,正是外出踏青游玩的大好時節,家長們紛紛利用節假日,帶著孩子舉家出行。
春游的好處是很多的,春游有利于孩子的情感發育、智力發育、身體發育等。
在大自然環境中,家長和孩子的天性得到充分的釋放,在共同嬉戲、玩耍中增進了感情,增加了家庭的粘合度。
同時,讓孩子與外界的溝通,交往能力、適應能力都得到了加強。
現在的家庭結構并不簡單,出行的人員中有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依然是個小團隊,在團體活動中,團體之間相互關心、體貼,也會感染孩子,對孩子品質的形成大為有利。
帶孩子出門走一走,不失為一種好的教育方式,但任何教育方式都有其局限性,如果應用不當,會起到反面效果。
孩子在陌生的環境中,對一切事物都充滿好奇,綠樹、青草、紅花、碧水、孩童、動物都覺得新奇,五彩繽紛的大自然刺激著孩子的感官,他們興致勃勃地注視、傾聽、觸摸、詢問、甚至品嘗。
自然環境不但鍛煉了孩子的自然觀察能力、注意力、記憶力、描述能力和獨立思考能力,在一些歷史古跡景點,還可讓孩子感受歷史。
家長如果能把握住這個契機,循循善誘,會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教育孩子需要把握住時機,選擇好環境以及教育方式。
帶孩子外出春游,就是個最佳時機,可以在游玩的過程中,向孩子灌輸必要的思想,用鮮活的事例教育、引導孩子。
孩子優良品質的形成,是個漫長的過程,需要我們不斷地修正、灌輸。
潤物細無聲。
于無聲處實施教育,才能育成參天大樹,這就需
要社會、家庭、學?!叭灰惑w”,構成新的教育模式。
而我們一些家長卻忽視了這一點,把孩子的品質教育完全推給了學校,導致教育失敗。
殊不知,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孩子許多良好習慣都是從家長身上獲得,所謂“言傳身教”,就是用自己的行動影響孩子、教育孩子。
行得正坐得端”,才能讓孩子效仿。
文明出行,首先自己要做好表率,不亂丟垃圾,不踐踏草坪,愛護花草樹木,愛護大自然,尊重自然,這是對孩子最好的教育。
雖然出行不文明現象已有所減少,但亂扔垃圾、踐踏草坪等不文明現象時有發生。
孩子在草坪上亂跑亂竄,折花斷柳、攀爬雕塑等,都是不文明行為,家長應當立即制止,說服教育,指明不妥之處。
而我們一些家長并沒有做到這一點,他們自己的不文明行為,起到了一個壞的作用,直接影響了孩子。
帶孩子出門踏青,并不只是觀景,更重要的是在營造一個環境,用自己的言行教育影響孩子,使孩子的品質得以提升。
外出可以盡情享受大自然的樂趣。
外出不僅能陶冶人的情操,增長人的見識,讓孩子學到許多在家學不到的東西,還可以鍛煉人的意志、強身健體,更能激發孩子對生活的熱愛,對大自然的仰慕。
家長切切不可眾星捧月,圍著孩子轉,管吃管喝還管玩,要真正讓孩子走進大自然,接受大自然的熏陶,凈化他們的心靈。
兒童存在著與生俱來的“內在生命力”或“內在潛能”,這種生命力是積極的、活動的、發展的,具有無窮無盡的力量。
教育的任務是激發和促進兒童的“內在潛能”,并使之獲得自然的和自由的發展。
讓孩子在游玩中,在親近自然中進行語言教育、動作教育、感官教育和品德意識教育,這才是我們出行的真正目的。
文明出行,把品質教育課堂延伸到校外,利用好這不可多得的教育資源,實施品質教育,并可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提綱:
題目
一、開頭,簡單介紹一下自己什么時候和誰去了哪里春游。
二、主體,簡單描寫一下自己在春游中的所見所聞所感,重點要放在感受上面,如在春游中自己獲取了怎樣的收獲,學到了什么,春游給自己帶來了什么。
三、結尾,表達一下自己對春游的喜歡和感情。
我認為不僅僅是單純的出游玩耍,更是學校對學生的一種重要教育形式,通過這種形式讓孩子走出課堂、親近大自然,在孩子身心愉悅的情況下將課堂所學知識與大自然聯系起來;而參觀博物館等活動,對孩子成長確有許多益處,但只能稱作社會實踐,根本不能替代郊游。
另一方面,集體出游有助于鍛煉孩子的獨立能力和社交能力,培養孩子之間的友好互助行為,增強集體意識和團隊精神。
學校組織郊游是很有必要的,是家庭出游不能代替的,學校組織的郊游使孩子脫離了父母的呵護,能夠培養孩子的獨立能力。
盡管近期有地方發生了春游事故,但事故的發生應當提醒我們提高警惕,加強安全工作,而不是一刀切地取消郊游。
關于如何擺脫“郊游魔咒”,讓郊游回到孩子們中間,方芳給出以下建議:
一是建立事前預防機制。
首先,需要學校在出游前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和應急預案,成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小組,明確負責領導、具體帶隊老師等,共同保障出游安全。
其次,在出游前要對學生和教師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包括交通安全的教育、衛生安全教育等等。
再次,安排的管理人員要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救助經驗,明確分工和責任。
最后,要采取一切安全措施防范事故的發生。
二是建立事后的事故解決機制,明確事故責任承擔。
郊游作為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若出事故屬于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受到的傷害,至于學校該如何承擔責任關鍵看學校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的職責。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10歲以下的學生,法律對學校要求比較嚴格,需要學校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如果證明不了則推定學校有過錯,需要承擔責任。
對于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10歲以上18歲以下的學生,學校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
所以,學校應當在事前預防機制中充分制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在組織學生出游時盡到自己的教育和管理責任,這樣不僅會降低事故發生的幾率,也避免了事故發生后的責任不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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