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立于上則俗成于下。
——蘇轍2、法律不可能給每個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體和大多數人,我們就該滿足了。
——李維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4、法律的基礎有兩個,而且只有兩個……公平和實用。
——伯克5、法律的力量應當跟隨著公民,就像影子跟隨著身體一樣。
——貝卡利亞
1、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
——孟子2、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3、法不阿貴,繩不繞曲。
——韓非子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
——管子5、國不可無法,有法而不善與無法等。
——沈家本
中西方法制的“冰人”: 沈家本沈家本(1840-1913),字子淳,別號寄簃。
浙江歸安(今湖州吳興縣)人。
其父曾在清朝刑部任職多年,熟悉法曹,精通律例。
得父親之提攜,24歲的沈家本進入當時的最高法律機關———刑部,任郎中,開始接觸律例。
其間,歷經磨難的沈家本,先后考取舉人、進士。
在近三十年的刑曹閱歷后,1893-1897年出任天津知府。
1902年,受當時三位朝廷重臣張之洞、劉坤一、袁世凱的聯合舉薦,沈家本與伍廷芳一道出任修律大臣,他們的舉薦理由是“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久在秋曹,刑名精熟。
”
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重視法理學研究 清朝末年,為了適應改革法制的時代需要,大力提倡推求法理、重視法學研究。
他把法理學研究看成是法律工作的先導。
要明法必須先要明理,而明理的重要途徑就是提倡法理學研究。
認識到近代各國法律著作浩如煙海,在龐雜的法律著作面前,法學家只有“會而通之”,才能做到“折衷而歸一”,尋找到切中時弊的藥方。
不僅從司法實踐和法制改革方面強調法理學研究的重要性,還通過法理學在中國的發展過程來說明恢復和發展法理學的必要性。
法理學從最為發達到清朝法學逐漸衰落。
尤其是清代,清代名卿(曉嵐)所編纂的不僅所收法律書目甚少。
持法名公巨卿尚且視法學為無足輕重,其余小吏就可想而知了。
因此,沈家本認為,及時恢復和發展法學,在清朝末年尤為必要。
沈家本已經覺察到,法律和法學發達與否,與政治關系極大。
法學盛衰與政治的關系表現在兩方面: 一、“法學之衰也,可決其政之必衰”。
法學盛衰即使不能必然導致政治盛衰,也能對政治產生重要影響。
二、沈家本意識到,在法律與政治的關系中,主導因素仍然是政治。
政治腐敗,就會產生“有法而不守,有學而不用”的現象。
歷史上法學繁盛時期,都是與統治者重視法律、提倡法學分不開的。
為了推動法學的發展,沈家本極力主張恢復律博士這一官職。
沈家本渴望法理學能夠在中國由衰而盛,他把希望寄托在清政府的所謂“憲政”上。
沈家本對于法律的概念進行了探討,但是他沒能說明法的產生與階級斗爭的關系。
他不僅從表現形式方面探討了法律的概念,而且極為重視法的內容與作用。
認為治理國家不能沒有法律,而且實行法治要以仁道為宗旨。
他種思想明顯是與“惡法優于無法”的論調有別的。
他的法權統一的思想批判了等級特權觀念,有利于維護和民族尊嚴,表現出強烈的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精神。
而且認識到不應以法律泄私憤,這是很難能可貴的。
他和許多儒家賢哲一樣,也十分重視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張教養為主,懲治為輔。
同時他也十分重視執法的問題,持平執法,不僅會彌補惡法,而且也會使社會安定。
而這有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取決于執法者。
所以他很重視法律人才的培養。
二、確立中西結合的修律思想 沈家本繼承了中國古代的變法思想,提出了自己的變法主張。
沈家本在主持修訂法律期間,始終堅持“參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原則。
他既反對數典忘祖,一味推崇西法,也反對門戶之見,一概摒棄西法。
以后,積極學習西方和研究西方法律制度,因此,日本法學界也是“名流輩出,著述日富”。
沈家本以此說明西方法學確有可學之處。
沈家本提出法學研究要結合古今,甄采中西。
為了使修律能夠符合清末統治階級的需要,沈家本明確提出:“我法之不善者,當去之。
當去而不去,是之為悖。
彼法之善者,當取之。
當取而不取,是之為愚。
”他反對重型酷刑,而且在他的堅持下,它們也在大清律中被廢除了。
對于在菜市場上,他也極為憤慨,認為它是對于社會沒有好處的。
罪刑相宜,,罪刑法定,反對比附,這些在今天的法律中也都得到了體現,這說明他的思想在當時之先進與正確。
改良監獄,認為應該是感化人,而不是單純的懲罰,改造人。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在近代中國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他受了西方資產階級法律觀的影響,繼承了中國古代德主刑輔、以仁統法的法律思想,對封建末期極端專制主義的法律制度和法學觀點進行了揭露和批判,對近代中國法學和法律思想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由沈家本負責修訂的新法,雖然由于“禮教”派反對而大多數沒有被頒布實施,但他在法學上的建樹是應當肯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一視法理學研究清朝末年,為了改革法制的時代需要,本大力提倡推求法理、重視法學研究。
他把法理學研究看成是法律工作的先導。
要明法必須先要明理,而明理的重要途徑就是提倡法理學研究。
沈家本認識到近代各國法律著作浩如煙海,在龐雜的法律著作面前,法學家只有“會而通之”,才能做到“折衷而歸一”,尋找到切中時弊的藥方。
沈家本不僅從司法實踐和法制改革方面強調法理學研究的重要性,還通過法理學在中國的發展過程來說明恢復和發展法理學的必要性。
法理學從戰國時期最為發達到清朝法學逐漸衰落。
尤其是清代,清代名卿紀昀(曉嵐)所編纂的《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不僅所收法律書目甚少。
持法名公巨卿尚且視法學為無足輕重,其余小吏就可想而知了。
因此,沈家本認為,及時恢復和發展法學,在清朝末年尤為必要。
沈家本已經覺察到,法律和法學發達與否,與政治關系極大。
法學盛衰與政治的關系表現在兩方面: 一、“法學之衰也,可決其政之必衰”。
法學盛衰即使不能必然導致政治盛衰,也能對政治產生重要影響。
二、沈家本意識到,在法律與政治的關系中,主導因素仍然是政治。
政治腐敗,就會產生“有法而不守,有學而不用”的現象。
歷史上法學繁盛時期,都是與統治者重視法律、提倡法學分不開的。
為了推動法學的發展,沈家本極力主張恢復律博士這一官職。
沈家本渴望法理學能夠在中國由衰而盛,他把希望寄托在清政府的所謂“憲政”上。
沈家本對于法律的概念進行了探討,但是他沒能說明法的產生與階級斗爭的關系。
他不僅從表現形式方面探討了法律的概念,而且極為重視法的內容與作用。
認為治理國家不能沒有法律,而且實行法治要以仁道為宗旨。
他種思想明顯是與“惡法優于無法”的論調有別的。
他的法權統一的思想批判了封建主義等級特權觀念,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表現出強烈的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精神。
而且認識到不應以法律泄私憤,這是很難能可貴的。
他和許多儒家賢哲一樣,也十分重視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張教養為主,懲治為輔。
同時他也十分重視執法的問題,持平執法,不僅會彌補惡法,而且也會使社會安定。
而這有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取決于執法者。
所以他很重視法律人才的培養。
二、確立中西結合的修律思想沈家本繼承了中國古代的變法思想,提出了自己的變法主張。
沈家本在主持修訂法律期間,始終堅持“參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原則。
他既反對數典忘祖,一味推崇西法,也反對門戶之見,一概摒棄西法。
日本明治維新以后,積極學習西方法學理論和研究西方法律制度,因此,日本法學界也是“名流輩出,著述日富”。
沈家本以此說明西方法學確有可學之處。
沈家本提出法學研究要結合古今,甄采中西。
為了使修律能夠符合清末統治階級的需要,沈家本明確提出:“我法之不善者,當去之。
當去而不去,是之為悖。
彼法之善者,當取之。
當取而不取,是之為愚。
”他反對重型酷刑,而且在他的堅持下,它們也在大清律中被廢除了。
對于在菜市場上執行死刑,他也極為憤慨,認為它是對于社會沒有好處的。
罪刑相宜,,罪刑法定,反對比附,這些在今天的法律中也都得到了體現,這說明他的思想在當時之先進與正確。
改良監獄,認為應該是感化人,而不是單純的懲罰,改造人。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在近代中國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他受了西方資產階級法律觀的影響,繼承了中國古代德主刑輔、以仁統法的法律思想,對封建末期極端專制主義的法律制度和法學觀點進行了揭露和批判,對近代中國法學和法律思想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由沈家本負責修訂的新法,雖然由于“禮教”派反對而大多數沒有被頒布實施,但他在法學上的建樹是應當肯定的。
1、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
——孟子 2、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3、法不阿貴,繩不繞曲。
——韓非子 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
——管子5、國不可無法,有法而不善與無法等。
——沈家本 6、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
——列寧7、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
——林肯8、我們成為法律的奴隸,是為了能夠保有自由。
——西塞羅9、你所說的話不一定正確,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伏爾泰 10、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亞里士多德11、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他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12、人無信不立, 國無法不安。
13、普法是國家安康的基石 守法是為人處事的根本。
14、誠信塑造美麗人生 法治鑄就平安中國。
15、法律的保護比個人的保護更有力。
16、好的習慣比好的法律更有價值。
17、任何權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18、保護惡就是侵害善。
19、法律不會強迫一個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20、 好人因為愛好美德而憎恨犯罪,壞人因為恐懼刑罰而憎恨犯罪。
21、以身試法者愚 ,以法維權者智。
22、絆人的樁不在高,違法的事不在小。
2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孟德斯鳩 25、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幣,一面寫著平等,一面寫著自由,這枚金幣叫人權。
——盧梭26、法無授權不得為,法無禁止不得罰。
27、與其責罵罪惡,不如伸張正義。
——英國作家丁尼生28、不知事實可以作為借口,但不知法卻不能開脫(罪責)。
29、法律決非一成不變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
——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7頁30、有損害即有賠償。
31、天平的一邊放上自由,另一邊放上守法,它才能平衡。
32、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33、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偉的大夏,庇護著我們大家;它的每一塊磚石都壘在另一塊磚石上。
高爾斯華綏34、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
35、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
36、法,治國安邦之利器。
簡略一下
沈家本從修訂法律的出發,比較重視法理學。
他說:“法之修也不不可不明。
而欲法之審、法之明,不可不窮其理。
”他從中外法學的比較中,發現“大抵中說多出于經驗,西學多本于學理”,強調經驗與學理應該并重,互相結合,并由此而對一系列涉及法理學的基本問題作出了明確的回答: ①法律的概念、作用以及和政治的關系。
他說,法是“天下之程式,萬事之儀表也”,是在“學校衰微,世道凌夷,巧偽變詐,無所不為之習日漸潰焉”的情況下出現的。
法的作用,一者治民,一者治國,所謂“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無無法之國而能長久者”。
他認為法律是“政之輔也”,“律學明而刑罰中,于政治關系甚大”。
因此他在取法西方、制訂新律時,首先“深究其政治之得失”。
②法須統一。
沈家本認為,首先,立法宗旨必須統一,即堅持以法為“國家懲戒之具”,而非“私人報復之端”,如果借刑泄忿,使立法宗旨兩歧,將會發生法重刑濫之弊;其次,斷罪之律必須統一,如果新舊參差,勢必使法律喪失信用;最后,適用法律必須統一,不因犯罪者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法之及不及,但分善惡而已,烏得士族匹庶之分”。
③法乃道德教化之輔。
沈家本繼承了“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的傳統法律思想,并結合世界的發展潮流,闡明了法只是“輔教之不足”的一種必要手段;即使在三代盛世,也不能“廢刑而不用”。
由于犯罪的根源之一是“歉于教化”,因此,他反對用嚴刑峻法束縛民之手足,提出“治國之道以仁政為先”,“刑罰與教育互為消長”,特別是對于未成年犯,要“以教育涵養其德性,而化其惡習,使為善良之民”。
④用法在人。
沈家本認為立法善固然重要,但循法行法尤其值得重視。
他反復闡明“法貴得人”、“用法在人”的道理,說:“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茍非其人,徒法而已”;“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嚴厲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寬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
他建議仿古制設立律博士教習法律,使國家的中樞以至地方官吏皆能知法。
同時,積極籌設法律學堂,為執行新律培養人才。
由于他強調用法在人,因此主張以嚴刑懲罰貪利、曲斷、骫法、壞法的司法官吏。
修律應“參考古今,博稽中外”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僅表現為對法理學的探討,也貫徹于修律的實踐當中。
他全面闡明了修訂法律的根據,指出: 法律應該伴隨今昔形勢的不同,而為之損益,不能簡單襲用。
特別是他把中國置于世界的范圍以內,進行考察,借以說明海禁大開以后的中國,萬難固守祖宗成法而不變。
否則“以一中國而與環球之國抗”,優劣之勢,不言自明。
為了貫徹“務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針,他“參考古今,博稽中外”,認為歐美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比中國封建舊律文明、進步,中國必須“取人之長,以補吾之短”,“彼法之善者,當取之,當取而不取,是之為愚”。
沈家本引進西方法律時,反對完全拋棄中國傳統的法律,他說:中國“禮教風俗不與歐美同……若遽令法之悉同于彼”,將會增加修律的阻力,“又安能會而能之,以推行于世”。
為了實現“會通中外”的修律方針,他積極組織力量,翻譯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作為修律的藍本。
同時,奏請設立法律學堂,培養專門司法人才,聘請外國法學家充當法律顧問和派員赴外國考察。
民主主義法律思想 沈家本認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為切要”,應以制定新刑律為整個修律工作的起點。
鑒于中外刑制“中重而西輕者為多”,遂以刑法“當改重為輕”為首要步驟。
為此,奏請廢除凌遲、梟首、戮尸、緣坐、刺字等酷刑;死刑一般用絞,只有謀反、大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等重罪,才用斬刑;將戲殺、誤殺、擅殺3項虛擬死罪改為流徙,以重名實而講實際。
沈家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資產階級法制思想的影響下,提出旗漢各族人民犯遣軍流徙各罪,應一體同科,不應在法律上規定“重輕懸絕”的不平等權利。
他說:“法不一,則民志疑……法一,則民志自靖”。
只有化除滿漢畛域,才能建立起“至公至允之法律”秩序。
與此相聯系,他主張男女平等,反對夫為妻綱的封建名教,提出夫妻間侵犯罪的處刑,也應平允。
沈家本還在資產階級人權思想的影響下,奏請“永行禁止”清律所允許的買賣人口和蓄養奴婢。
譴責公開買賣人口“殊非重視人命之義”。
奴婢“亦人也,豈容任意殘害。
生命固應重,人格尤宜尊,正未可因仍故習,等人類于畜產也”。
他認為如不革除,顯然與頒行憲法的宗旨違背。
沈家本的這些法律思想,閃耀著民主主義的光彩。
沈家本贊賞西晉劉頌根據律法斷罪的思想,反對律外苛求。
他奏請廢除清朝實行已久的比附斷案,揭露比附斷案使民無所適從,只便于官吏肆意出入人罪。
在他主持制定的《刑事民事訴訟法》中,確認資產階級罪刑法定的原則和內容。
在司法體制上,沈家本仿效資產階級三權分立,主張司法獨立,視為“憲政之始基”。
為了保證司法獨立,他考古今之沿革,訂中外之異同,制訂《法院編制法》,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及檢察官不得干涉法官的審判活動。
與守舊派的論爭 沈家本的一些具有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性質的法律思想,遭到守舊派的詆毀和非難。
他遵循最新之學說,改革中國封建時代諸法合體的立法體系,在制訂新刑律的同時著手編纂獨立的訴訟法。
他說:“大致以刑法為體,以訴訟法為用,體不全,無以標立法之宗旨;用不備,無以收行法之實功。
二者相因,不容偏廢。
”在他主持下,1906年編成《刑事、民事訴訟法》,其中規定“罪刑法定”、“審判公開”、“陪審制度”和“律師制度”,但遭到以張之洞為首的各省督撫的駁議而作廢。
1907年,張之洞又攻擊沈家本所編新刑律草案蔑棄禮教。
1909年附有《暫行章程》5條的《修正刑律草案》,又遭到提學使和憲政編查館參議勞乃宣的反對,責難新刑律違背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的禮教基本原則。
對此沈家本著文反駁,形成了禮治派與法治派的激烈辯論,直到辛亥革命爆發才宣告結束。
在辯論中,沈家本雖然贏得了同情,但他經常以制定新律爭取帝國主義放棄領事裁判權為理由,企圖借此壓服守舊派,表現了他思想上的弱點;而且在守舊派的壓力面前,步步退讓,同意對于加害君主以及內亂、外患罪加重處刑;對于無夫奸處刑;尊親屬有犯不得使用正當防衛等等。
這實際是用封建法律中維護倫常的傳統規定,否定新刑律中的資產階級刑法原則。
因此,新刑律草案既反映了資本主義法律思想與封建法律思想的沖突,又表現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妥協。
這正是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具體表征。
在他的思想言論中,經常是進步的傾向和保守的成分同時俱在,互相沖突。
他雖然引進資本主義法律思想和原則,為改變固有的封建法系作出了貢獻,但是他對封建舊律中禮教綱常的突破是有限的,對于封建法制的改革也是不徹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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