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 (1)公民享有權利和應盡義務是統一的。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說明權利和義務的不可截然分割. (2)權利和義務互相依存.這主要是就具體的權利和義務而言的.義務的履行,就是權利的實現.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的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 (3)權利和義務的彼此結合。
(4)權利和義務互相促進,相輔相成。
(1)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不可分離。
所謂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做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應的行為。
所謂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某種責任,它表現為負有義務的公民必須做出一定的行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為。
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系是同時產生而又相對應存在的。
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義務的主體,既平等地享有權利,又平等地履行義務。
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或只履行義務不享有權利,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是不存在的。
權利的實現要求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要求權利的實現。
(2)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
一方面,國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權利,使公民真正認識到自己是國家的主人,就可以激發主人翁責任感,從而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使公民更自覺地履行義務。
另一方面,公民自覺地履行義務,必然促進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種權利創造必要的條件。
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對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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