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請書需要具備法律的邏輯思維和語言表達能力,同時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要求。在下面的部分,我們為您提供一些離婚申請書的實例,讓您更好地了解該文書的寫作要點。
答辯人:__,女,年月日生,戶籍地: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__離婚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上訴請求1應予駁回。
(二)上訴請求2應予駁回。
(三)上訴請求3應予駁回。
(四)上訴請求4應予駁回。
二、下列財產,一審不予處理或錯誤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請求中院予以糾正。
1、被上訴人用于購買__房產的__萬元婚前存款;
2、__房產裝修款__元;
3、__汽車;
4、上訴人貸款炒股轉走的現金__元。
三、由于時間變化,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已經發生變化,列舉如下:
2、__銀行貸款,現本息余額是__元。
四、根據事實,請求中級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如下認定:(按一審判決書的認定順序)。
1、認定被上訴人的婚前財產為__房產一套和現金人民幣__萬元;(判決書第__頁第__行,維持一審認定)。
2、認定__房產系上訴人出售__房產的房款所購買;(判決書第__頁倒數第__行,維持一審認定)。
3、認定被上訴人出資婚前存款__萬元購買__房產;(依據證據,重新認定)。
4、認定被上訴人用出售__房產的房款裝修__房產;(依據證據,重新認定)。
5、認定上訴人非法轉移現金__元;(判決書第__頁第__行,依據司法解釋,重新認定)。
6、其余認定不變。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審有關事實認定錯誤,處理不當,應予糾正。
請求中院查明事實,作出正確的判決。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與劉于x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年與原告姐姐徐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17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已經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有房屋應歸劉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在1986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變為國有土地,所以徐與劉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標的合法、確定。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議規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議,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徐與劉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
xx法院。
答辯人:劉。
x年3月18號。
住所地:xx市xx區知春路x號錦秋國際大廈b座4層。
被答辯人(原告):xx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建華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大興區北臧村鎮大臧村大華路西十條3號。
因被答辯人xx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xx旭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謂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于xxxx年11月3日收到貴院送達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以及開庭傳票。答辯人認為,本案事實復雜、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巨大,訴訟標的金額也高達2x0余萬元,且案涉《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有偽造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答辯人已申請貴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和對該協議有關人員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并擬提起反訴請求撤銷該協議,故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前答辯人已向貴院提交了《關于請求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的申請書》,請求請貴院將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為進一步澄清事實,分清是非,答辯人現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因案涉《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被答辯人方代表人簽字有偽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詐,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實際并不存在,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請求撤銷前述《代理協議書》的權利。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于xxxx年2月24日簽訂《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以下簡稱“《代理協議書》”);在協議書簽訂后,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然而事實上,自xxx3年以來,答辯人就與華夏銀行建立了長期良好的業務關系,兩單位的主要技術及業務負責人一直就旭日支付密碼系統的銷售進行著頻繁的、直接的協商。截至xxxx年2月24日之前,為進一步拓展與華夏銀行的業務、為后期的銷售奠定基礎,應其要求,答辯人向該行贈送了3套價值210余萬元的支付密碼后臺核驗系統,并交付了xx00臺價值500余萬元的ci-x00支付密碼器。上述供貨事實甚至在被答辯人自身提供的證據中也得到了證實:落款日期從xxx5年12月12日到xxxx年2月23日的11張《支付密碼器簽收單》均證明早在xxxx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供貨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在此過程中答辯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幫助,被答辯人所稱的“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值得強調的是,答辯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xx3年就已與華夏銀行建立供貨關系之后還再與被答辯人簽訂所謂的“居間服務協議”來達到營銷目的,案涉《代理協議書》不過是答辯人的業務經理鄭芳為達到個人牟利之目的與他人內外串通、蒙騙公司的結果。種種跡象表明,鄭芳為獲取私利,虛構了公司需要被答辯人合作才能與華夏銀行簽訂合同的假象,聲稱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趙建華與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楊書琴女士熟悉,可以經由與華夏銀行有著良好關系的楊書琴女士為答辯人提供居間服務,甚至提出由楊書琴女士作為被答辯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辯人即得知楊書琴女士所在的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過去為華夏銀行的合作方,xxx5年3月成為華夏銀行的股東,楊書琴女士作為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新聞負責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辯人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其與華夏銀行的商業活動并為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的貿易往來提供媒介服務的,更不可能作為被答辯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字。因該筆跡與答辯人業務經理鄭芳筆跡極為相似,答辯人高度懷疑該簽名實為鄭芳仿冒所為。此前答辯人曾找鄭芳談話并指出該協議書的疑點所在,要求鄭芳轉告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趙建華廢除該涉嫌偽造的協議,鄭芳對此不置可否,并進而離職下落不明,有關責任追究問題目前正在進行當中。答辯人已就此向貴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和《筆跡鑒定申請書》,請求貴院依法向楊書琴女士調查取證,以核實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協議書》中乙方代表簽名“楊書琴”三字是否系楊書琴女士所書,以及請求貴院鑒定該“楊書琴”三字是否系答辯人業務人員鄭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協議書》存在嚴重的合同欺詐嫌疑,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事實上并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答辯人作為受損害方有權據此主張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謀取私利串通虛擬的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答辯人擬向貴院提起反訴以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以此即將喪失效力的合同主張所謂的銷售傭金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的一份虛假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即使拋開該協議的有效性不談,被答辯人也沒有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無權要求獲得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查清事實并裁定駁回被答辯人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旭日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x0023000臺,ci-x102x0臺,cp-1001x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xx20x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x0萬元?!憋@而易見,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xxx年2月24日《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被答辯人所稱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其次,作為《代理協議書》有機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雙方應履行的日常義務》明確規定:“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其在代理銷售區域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除節假日外,乙方須于每周五前見乙方在本周內有關‘產品’的活動以文字形式傳真給甲方市場部”,該附件與《代理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為止,答辯人從未收到乙方的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虛擬的一份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乙方也從未履行過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義務,只有履行這些義務才能證明其為答辯人提供了居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焙茱@然,《代理協議書》并未就上述日常義務與答辯人給付傭金約定履行先后順序,因此,在被答辯人也沒有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答辯人有權拒絕向其支付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被答辯人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傭金的銷售產品數額和產品結算金額,其《起訴狀》中所稱的多處內容與事實不符,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旭日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x0023000臺,ci-x102x0臺,cp-1001x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xx20x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x0萬元?!贝疝q人認為,即使認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代理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該協議及其附件,被答辯人可以從答辯人處獲取傭金的前提,也必須是促成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支付傭金僅限于華夏銀行向答辯人直接“定購”或“發出定單”,而自xxxx年2月24日該協議簽訂以來,答辯人只與華夏銀行簽訂了5000臺支付密碼銷售的協議,價值xxx萬元,遠非原告在其起訴狀中聲稱的23000臺,故涉及支付傭金的僅有5000臺密碼器。其次,《代理協議書》第六條關于傭金的計算方式約定:“傭金=(銀行最終結算單價-旭日結算單價)×實際發貨數量×收款期參數”即傭金的支付以銀行最終結算價(即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交易價)不低于旭日結算價為前提,但事實上,銀行最終結算價400元/臺低于《代理協議書》第六條規定的旭日結算價435元。因此,即使該《代理協議書》為有效合同,依照雙方約定,答辯人需要支付的傭金數額為零,被答辯人還是無權向答辯人要求支付傭金,答辯人并未有任何違約行為。
同時,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答辯人現在向被答辯人起訴要求支付傭金也是過早的行使了合同權利。查案涉《代理協議書》第七條第二款對雙方傭金結算方式有明確約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戶每次定單所支付之全部結算貨款后1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協議第六條之規定支付乙方傭金?!币簿褪钦f,被答辯人只有在答辯人收到每次定單的全部結算貨款之后才能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傭金的權利。而在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于xxxx年4月簽訂的《華夏銀行電子支付密碼器項目、設備合同》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甲方支付x0%貨款;設備運行到30日內無故障,支付1x%貨款;在設備保質期內雙方協定根據合同執行情況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貨款?!庇衷摵贤诎藯l第一款約定:“乙方對所提供產品免費保修3年及終身維護。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裝驗收報告日期為準?!币簿褪钦f,答辯人對設備的保質期為3年;按該合同中關于付款方式的約定,答辯人要在安裝驗收后3年才能就該次定單收回全部結算貨款,在答辯人收回該次訂單的全部結算貨款后十天內才應向被答辯人支付該次訂單的傭金。而該合同不過剛履行幾個月,離3年的保質期限還相距甚遠,答辯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結算貨款。根據《代理協議書》雙方關于傭金結算方式的約定,被答辯人無權在答辯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之前主張結算該次定單的傭金。因此,被答辯人提起本次訴訟之舉是過早的行使其合同權利,被答辯人有權拒絕履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案涉《旭日產品代理協議書》因有偽造他人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而成為可撤銷的合同,被答辯人依據該協議主張所謂的傭金和違約責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實上當事人雙方之間所謂的居間服務關系并不存,在該協議不可能也沒有實際履行。即使該協議能夠成立,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此舉與雙方達成的《旭日產品代理協議書》關于答辯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才向被答辯人結算傭金的約定明顯不符;且被答辯人隨意夸大銷售產品的數額和結算貨款,并在此基礎上索要巨額傭金,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答辯人保留對其提起反訴的權利。答辯人特具上述意見,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旭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年11月15日。
審判員: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本案原告李x與第二被告陳xx合同糾紛一案,將我公司起訴至法院并要求支付報酬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違反合同的相對性原理。2005年元月31號原告李x與被告陳xx簽定協議,并協議約定由原告協助被告陳xx承攬建筑工程,被告陳xx向原告支付報酬,該協議充分表明當事人為原告李x與被告陳xx,并且該協議有且只有兩方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原告李x,另一方為被告陳xx,我公司不是該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也未從委托任何人從事過居間服務。因此該合同只能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效力,不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相對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報酬及違約金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
第二,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從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為居間人,被告陳世奇為委托人,但是在對居間人的資格,什么人才能從事居間服務方面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民法理論界爭議較大,著名的民商法專家xx民教授認為居間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因為居間活動是一種中介活動,屬于商業活動的范疇,任何一種商業活動都要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的登記或批準,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裝店,目前就這種觀點理論界也基本上達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綜上所述事實可以明確:本案的關鍵在于合同的主體是誰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以上事實和代理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答辯人:xx,女,漢族,1xx4年x5月x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x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聯系電話13x2。
被答辯人:xx,男,漢族,1xx1年x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x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陔p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xx元。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xx元,與事實不符。該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xx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年2月x日。
答辯人:馬某,委托代理人:張xx被答辯人:王某,因被答辯人王某訴答辯人馬某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根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本案中,被答辯人所稱我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不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一、我在主觀上并無過錯,并且已盡了法律上規定的相關注意義務與告知義務,被答辯人所稱的侵權行為在主觀要件上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被答辯人王某1月10日出去溜達一事,我曾予以勸告,告知其天剛下完雪,路滑,不讓其外出,但其不予理睬,仍然執意外出。此事有證人李福為證。因此,作為快樂晚年公寓(gongyu)的老板我已盡了安全告知義務,同時由于被答辯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備這一生活常識,明知在其身體有殘疾的情況下,不顧自己腿腳有傷,雪天路滑外出有可能發生意外這一事實,仍然堅持柱雙拐外出進行這一危險行為,以致發生凍傷的后果,而發生凍傷后未能及時與我或其父母聯系,又未能及時打電話報警,且在其附近有正在營業的超市,其仍未尋求幫助,而是在發生嚴重后果之后才聯系相關人員,其個人具有嚴重過錯,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在其出走后我通過各種尋找他,并通知了其父母,這有通話記錄為證,因此,我在主觀上并無過錯。
二、我對被答辯人王某的腳部凍傷并未施加任何違法行為,并無民法通則上所規定的侵權行為必須有違法行為的法律要件。
被答辯人王某所稱其在7時許在公寓外叫門一個小時爬進公寓的說法是沒有依據的,因為我公寓的大鐵門之內有一個門斗(為擋風避寒所用),門斗里面是折疊門,且沒有鎖上,一推即可進入,當時屋內有人,但未聽到叫門聲。此事實有證人證言予以佐證。故被答辯人稱其叫門一個小時的說法顯然是荒謬的。此外,即便其在門斗內未進入屋內,也不可能發生凍傷。我想提醒一下,被答辯人只是腳部凍傷了,反而面部和耳部均未凍傷,這是令人不解的。庭審筆錄顯示被答辯人出走時天氣不冷,同時其自己可以住雙拐走,并且到了轉盤處,往回走,不可能走四五個小時,被答辯人前后說法不一致,值得推敲。
三、我在被答辯人外出之前進行的勸告和其發生凍傷后果之間并無因果關系。
我正是出于保護被答辯人王某的身體健康才對其進行好言相勸,而其無視我的好言勸阻不顧身體狀況和天氣仍執意外出,發生體力不支走不動,并摔倒于外面馬路,從而發生拐杖損壞,棉鞋丟失,腳部暴露于外面,才導致其凍傷這一后果,該損害后果是其自己行為造成的,不能把此損害責任盲目推加給答辯人,這是不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與原則。因此,我作為公寓老板對于住戶的相關注意義務已經履行,并未侵犯其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
四、我說明一下在案件事實上有許多值得推敲的部分。
1、被答辯人在其所謂于1月10日受凍傷后的43天后(即2月23日)才住院,不符合常理。若果真因為10日凍傷,被答辯人會立即去醫院治療,怎么可能等到43天以后才去醫院治療?換言之,這43天內被答辯人因為其他原因而導致受傷住院是完全有可能的;同時剛剛發生損傷時是完全可以以較小代價將損害彌補,而被答辯人卻耽誤最佳救治,實屬惡意擴大病情,希望法官秉持公平正義之理念,辨明是非真偽,作出正確裁判。
2、根據王某的父親所說,其在路上曾遇到其子王某,明知其子有殘疾,卻未在雪天路滑的情況下將其安全送回。我公寓在被答辯人外出后曾打電話告知其父,其父理應保障其子王營安全順利返回公寓,反而卻不顧父子情意,對其置之不理,這是令人難以理解的,另一方面他父親見到他后,未管被答辯人,也說明被答辯人當時思維意識行為都很正常,且此后被答辯人在庭審中承認曾去過燒烤店,在那里是否飲酒值得懷疑。
3、我公寓接受的住戶是生活能夠自理的人,公寓負責住戶的吃飯和洗衣服,對于神志清楚、意志自由的被答辯人的外出公寓無權干涉,在已經明確進行勸阻未果之下,其仍堅持外出,并且在馬路摔倒后不能行動,從而使自己腳部受傷,公寓不應負責。
4、如果被答辯人真的無法進屋,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完全可以打電話或向公寓對面的超市求救,不會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乃至擴大,因此,可以斷定,被答辯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根據《民法通則》第131條之規定,受害人對于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答辯人:馬某。
205月10日。
答辯人:張,男,1x年生,x族,xx省xx市人,公務員,住xx市滿江片區"別墅區號",身份證號碼:5329。
被答辯人:xx,男,1x年生,x族,xx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號,身份證號碼:5329。
因原告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求請求。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xx市滿江片區"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范》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二人生活困難,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墻磚不規范,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墻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制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于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于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并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xx元;。
5、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墻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于其屬于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于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答辯人:
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欠款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實質上的欠款關系。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及所提供的證據中沒有闡述欠條所存在的基礎法律事實。孤立的一張欠條如果在沒有相應證據證明基礎事實的情況下是不能成立完整的欠款關系的。
這張欠條背后的事實是2011年5月份被答辯人通過中間人趙連、劉娟介紹找到答辯人,請求通過答辯人的關系給其當兵的女兒慧提干,并通過中間人趙建連支付兩萬元現金請求答辯人幫其疏通關系。答辯人收到錢后立即存入銀行卡中,打算日后疏通關系用??梢姶疝q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根本不存在欠款關系,而且答辯人只收到兩萬元的疏通費用。
2、后來,在得到被答辯人同意的情況下,答辯人到包頭為被答。
辯人女兒疏通關系,在包頭期間被答辯人還經常致電答辯人交流疏通關系的情況。在包頭期間,除送出一萬元現金給某領導外,答辯人在包頭所有花費基本都有發票,兩萬元疏通費已經所剩無幾。
欠條不是在中間人給兩萬元現金時所寫,而是在答辯人從包頭回來后,到南通向被答辯人匯報疏通關系結果時,被被答辯人及其親友圍困在賓館要求答辯人寫一張四萬元的欠條,直到這時答辯人才知道被答辯人給中間人趙建連的是四萬元人民幣。為了能早點擺脫被答辯人及其親友的糾纏,答辯人只好寫下四萬的欠條。事實是答辯人只收到中間人給的兩萬元作為疏通關系的費用,而不是欠條上所寫的四萬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根本不存在欠款關系,而是普通的請托關系,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起訴。
此致
南京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附:1、相關證據材料2份。
2、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書1份。
拓展閱讀:
一、概念與特征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書狀,稱為第一審民事答辯狀。第一審民事答辯狀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須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钡?13條第2款又規定?!氨桓娌惶岢龃疝q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庇纱丝梢?,提出答辯狀,對于民事被告來說,既是義務,又是權利,而主要的還是權利。
(三)必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二、內容和寫法。
(一)首部。
2.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人為什么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xxx提起xxxx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二)答辯的論點和論據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著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這里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于雄辯。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方面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三)尾部和附項。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l)本答辯狀副本x份;(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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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______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辯意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為原告訴稱承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訴訟主體地位,應當參加訴訟,原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睹裨V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為依法成立、經依法登記、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對獨立性。與原告發生承攬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為分公司,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分公司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當事人資格,應當作為訴訟主體獨立參加訴訟。
該承攬合同糾紛為原告與分公司簽訂,總公司并不知情,對于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及其履行情況均無從得知。原告訴稱與分公司存在承攬合同糾紛,分公司有獨立訴訟資格,原告應該以分公司為被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二、原告訴稱,20___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負責人zz在其承攬合同中簽字,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確認。而原告在起訴書中稱原負責人為“楊惠生”,若原負責人zz真的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簽字確認,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負責人z經理的真實姓名;且原告并沒有提供所稱的承攬合同,也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答辯人有理由懷疑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不排除偽造的可能性。
三、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原負責人________已涉嫌經濟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偵查,下落不明,并將本案涉及的相關合同及其他材料帶走,致使總公司無法掌握其他的證明材料,對本承攬合同是否真實存在及是否屬于zz的個人行為等重要事實無法明確,更無法考證,需要等zz歸案及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攬合同糾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待核實。
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告無權起訴總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65條等相關法律規定,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辯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陳甲。
針對楊某訴答辯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答辯人作如下答辯:
一、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對楊某構成工傷以及五級傷殘的鑒定結論無異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也愿意按照法定標準對楊某進行賠償。工傷事故發生后,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及時為楊某墊付了醫療費用,也主動申請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計算基數應為xx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x%。
《工傷保險條列》第三十六條:“(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x個月的本人工資……”第六十四條:“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x%的,按統籌地區工資平均工資的6x%計算?!睏钅硏2年5月至x3年4月的平均工資為125x元/月,x2年xx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x%為3xx3元/月*6x%=22xx元/月。因此,楊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為22xx元/月*1x月=4xx6x元。
三、楊某要求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楊某于x2年4月14日受傷住院,但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自x2年5月起仍然按原工資待遇標準向楊某支付工資至x3年12月,即1x個月的工資,共計25x2x元。本案中,楊某的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應以12個月為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其發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已超過法定標準。因此,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不應再額外向楊某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同時對于超額支付的1xx2x元理應用于抵扣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需支付的其余工傷待遇。
四、墊付的醫療費以相關票據為準。
五、續醫費以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為準。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過高,應按每人每天x元計算。
《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實施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x4號:“四、x1年1月1日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按每人每天x月標準執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币虼?,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應以每人每天x元標準,按實際住院天數計算。
七、護理費16x元過高,應以xx元/天按實際住院天數計算。
八、交通費1x元過高,應予以減少。
九、生活津貼2x元,沒有法律依據。
十、經濟補償金1134x元,沒有法律依據。
楊某與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已于x3年12月1x日期滿。期間,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足額向楊某發放了工資以及停工留薪間的工資?,F楊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因此,本案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楊某的該項請求,于法無據,不應得到支持。
答辯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答辯如上,望法庭予以采納。
答辯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
x4年1x月1x日。
答辯人:
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注:答辯的理由和根據應著重陳述對上訴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并列據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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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履行第十條方面,締約方應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和第9款的規定。
2.在履行《公約》第四條第1款的范圍內,根據《公約》第四條第3款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并通過受托經營《公約》資金機制的實體,《公約》附件二所列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它發達締約方應:
(b)并提供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所需要的資金,包括技術轉讓的資金,以支付經議定的為促進履行第十條所述依《公約》第四條第1款規定的現有承諾并經一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與《公約》第十一條所指那個或那些國際實體根據該條議定的全部增加費用。
這些現有承諾的履行應考慮到資金流量應充足和可以預測的必要性,以及發達國家締約方間適當分攤負擔的重要性?!豆s》締約方會議相關決定中對受托經營《公約》資金機制的實體所作的指導,包括本議定書通過之前議定的那些指導,應比照適用于本款的規定。
3.《公約》附件二所列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它發達締約方也可以通過雙邊、區域和其它多邊渠道提供并由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獲取履行第十條的資金。
住所地:xx市xx區知春路x號錦秋國際大廈b座4層。
被答辯人(原告):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建華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大興區北臧村鎮大臧村大華路西十條3號。
因被答辯人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旭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謂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于x年11月3日收到貴院送達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以及開庭傳票。答辯人認為,本案事實復雜、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巨大,訴訟標的金額也高達2x0余萬元,且案涉《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有偽造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答辯人已申請貴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和對該協議有關人員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并擬提起反訴請求撤銷該協議,故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前答辯人已向貴院提交了《關于請求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的申請書》,請求請貴院將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為進一步澄清事實,分清是非,答辯人現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因案涉《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被答辯人方代表人簽字有偽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詐,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實際并不存在,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請求撤銷前述《代理協議書》的權利。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于x年2月24日簽訂《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以下簡稱“《代理協議書》”);在協議書簽訂后,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然而事實上,自x3年以來,答辯人就與華夏銀行建立了長期良好的業務關系,兩單位的主要技術及業務負責人一直就旭日支付密碼系統的銷售進行著頻繁的、直接的協商。截至x年2月24日之前,為進一步拓展與華夏銀行的業務、為后期的銷售奠定基礎,應其要求,答辯人向該行贈送了3套價值210余萬元的支付密碼后臺核驗系統,并交付了xx00臺價值500余萬元的ci-x00支付密碼器。上述供貨事實甚至在被答辯人自身提供的證據中也得到了證實:落款日期從x5年12月12日到x年2月23日的11張《支付密碼器簽收單》均證明早在x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供貨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在此過程中答辯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幫助,被答辯人所稱的“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值得強調的是,答辯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3年就已與華夏銀行建立供貨關系之后還再與被答辯人簽訂所謂的“居間服務協議”來達到營銷目的,案涉《代理協議書》不過是答辯人的業務經理鄭芳為達到個人牟利之目的與他人內外串通、蒙騙公司的結果。種種跡象表明,鄭芳為獲取私利,虛構了公司需要被答辯人合作才能與華夏銀行簽訂合同的假象,聲稱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趙建華與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楊書琴女士熟悉,可以經由與華夏銀行有著良好關系的楊書琴女士為答辯人提供居間服務,甚至提出由楊書琴女士作為被答辯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辯人即得知楊書琴女士所在的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過去為華夏銀行的合作方,x5年3月成為華夏銀行的股東,楊書琴女士作為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新聞負責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辯人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其與華夏銀行的商業活動并為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的貿易往來提供媒介服務的,更不可能作為被答辯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字。因該筆跡與答辯人業務經理鄭芳筆跡極為相似,答辯人高度懷疑該簽名實為鄭芳仿冒所為。此前答辯人曾找鄭芳談話并指出該協議書的疑點所在,要求鄭芳轉告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趙建華廢除該涉嫌偽造的協議,鄭芳對此不置可否,并進而離職下落不明,有關責任追究問題目前正在進行當中。答辯人已就此向貴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和《筆跡鑒定申請書》,請求貴院依法向楊書琴女士調查取證,以核實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協議書》中乙方代表簽名“楊書琴”三字是否系楊書琴女士所書,以及請求貴院鑒定該“楊書琴”三字是否系答辯人業務人員鄭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協議書》存在嚴重的合同欺詐嫌疑,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事實上并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答辯人作為受損害方有權據此主張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謀取私利串通虛擬的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答辯人擬向貴院提起反訴以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以此即將喪失效力的合同主張所謂的銷售傭金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的一份虛假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即使拋開該協議的有效性不談,被答辯人也沒有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無權要求獲得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查清事實并裁定駁回被答辯人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旭日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x0023000臺,ci-x102x0臺,cp-1001x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xx20x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x0萬元?!憋@而易見,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年2月24日《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被答辯人所稱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其次,作為《代理協議書》有機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雙方應履行的日常義務》明確規定:“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其在代理銷售區域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除節假日外,乙方須于每周五前見乙方在本周內有關‘產品’的活動以文字形式傳真給甲方市場部”,該附件與《代理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為止,答辯人從未收到乙方的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虛擬的一份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乙方也從未履行過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義務,只有履行這些義務才能證明其為答辯人提供了居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焙茱@然,《代理協議書》并未就上述日常義務與答辯人給付傭金約定履行先后順序,因此,在被答辯人也沒有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答辯人有權拒絕向其支付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被答辯人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傭金的銷售產品數額和產品結算金額,其《起訴狀》中所稱的多處內容與事實不符,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旭日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x0023000臺,ci-x102x0臺,cp-1001x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xx20x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x0萬元?!贝疝q人認為,即使認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代理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該協議及其附件,被答辯人可以從答辯人處獲取傭金的前提,也必須是促成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支付傭金僅限于華夏銀行向答辯人直接“定購”或“發出定單”,而自x年2月24日該協議簽訂以來,答辯人只與華夏銀行簽訂了5000臺支付密碼銷售的協議,價值x萬元,遠非原告在其起訴狀中聲稱的23000臺,故涉及支付傭金的僅有5000臺密碼器。其次,《代理協議書》第六條關于傭金的計算方式約定:“傭金=(銀行最終結算單價-旭日結算單價)×實際發貨數量×收款期參數”即傭金的支付以銀行最終結算價(即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交易價)不低于旭日結算價為前提,但事實上,銀行最終結算價400元/臺低于《代理協議書》第六條規定的旭日結算價435元。因此,即使該《代理協議書》為有效合同,依照雙方約定,答辯人需要支付的傭金數額為零,被答辯人還是無權向答辯人要求支付傭金,答辯人并未有任何違約行為。
同時,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答辯人現在向被答辯人起訴要求支付傭金也是過早的行使了合同權利。查案涉《代理協議書》第七條第二款對雙方傭金結算方式有明確約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戶每次定單所支付之全部結算貨款后1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協議第六條之規定支付乙方傭金?!币簿褪钦f,被答辯人只有在答辯人收到每次定單的全部結算貨款之后才能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傭金的權利。而在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于x年4月簽訂的《華夏銀行電子支付密碼器項目、設備合同》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甲方支付x0%貨款;設備運行到30日內無故障,支付1x%貨款;在設備保質期內雙方協定根據合同執行情況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貨款?!庇衷摵贤诎藯l第一款約定:“乙方對所提供產品免費保修3年及終身維護。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裝驗收報告日期為準?!币簿褪钦f,答辯人對設備的保質期為3年;按該合同中關于付款方式的約定,答辯人要在安裝驗收后3年才能就該次定單收回全部結算貨款,在答辯人收回該次訂單的全部結算貨款后十天內才應向被答辯人支付該次訂單的傭金。而該合同不過剛履行幾個月,離3年的保質期限還相距甚遠,答辯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結算貨款。根據《代理協議書》雙方關于傭金結算方式的約定,被答辯人無權在答辯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之前主張結算該次定單的傭金。因此,被答辯人提起本次訴訟之舉是過早的行使其合同權利,被答辯人有權拒絕履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案涉《旭日產品代理協議書》因有偽造他人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而成為可撤銷的合同,被答辯人依據該協議主張所謂的傭金和違約責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實上當事人雙方之間所謂的居間服務關系并不存,在該協議不可能也沒有實際履行。即使該協議能夠成立,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此舉與雙方達成的《旭日產品代理協議書》關于答辯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才向被答辯人結算傭金的約定明顯不符;且被答辯人隨意夸大銷售產品的數額和結算貨款,并在此基礎上索要巨額傭金,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答辯人保留對其提起反訴的權利。答辯人特具上述意見,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旭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年11月15日。
答辯人:
××人民醫院。
住址:××市××路七號。
因×××要求×××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答辯人1998年6月10日與××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表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委托來拆除高壓電表柜的,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直接合同關系。
2.××的傷害賠償應由××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的傷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委托的×××在拆除高壓電表柜的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為,未盡一個電工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而本案中答辯人與××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痢恋诙ㄖ惭b工程公司成為該危險作業物的主體,××在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己員工的傷害行為,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人民醫院為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人民醫院。
一×年四月二日。
答辯人:趙,男,白族,1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辯人:劉,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死亡。
2、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劉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和劉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x1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就李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劉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家屬壹萬貳仟元(1x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x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x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和劉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和劉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北景府斒氯巳阶栽高_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和劉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1年09月20日。
答辯人:張,男,1x年生,x族,xx省xx市人,公務員,住xx市滿江片區“別墅區號”,身份證號碼:5329。
被答辯人:,男,1x年生,x族,xx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號,身份證號碼:5329。
因原告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xx市滿江片區“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范》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二人生活困難,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墻磚不規范,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墻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制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于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于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并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xx元;。
5、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墻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于其屬于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于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因原告____有限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____勞仲案字【____】第____號),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現答辯如下:
原告訴稱的理由完全不符合事實。今年4月9日下午,原告總經理叫被告到辦公室談話,說公司經營困難,需要裁減人員,可以補給一個月工資,不要再來上班,回家另找工作。被告回答說,本人在公司已連續工作十余年,合同未到期即被解雇,僅補給一個月工資實在太少,于是當場表示不同意??偨浝肀銊裾f,私人企業就是這樣:忙時就招人,不忙就走人(即辭退)。次日上午,被告到公司上班,但公司領導沒有安排工作,事實上公司已處于停業狀況,其他員工早已被解雇,只剩少數管理人員還在上班。被告到公司財務部準備結算下鄉補貼,也沒有人理睬。因此,只好回家等待公司消息。
此后,原告一直沒有找過被告協商,也沒有補給一個月工資。被告認為在原告單位連續工作已超過十年,依法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原告不但不肯簽訂,而且勞動合同未到期即被無故解除勞動關系,又不愿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這種單方任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又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嚴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為此,被告只好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告起訴狀中訴稱,“被告已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若不同意,公司可以另外安排其他崗位讓被告繼續上班”,并提供一份《情況說明》作為證據。這完全是不顧事實胡說,被告根本沒有說同意解除。況且,提供《情況說明》的邢某系公司管理人員,還在公司繼續上班,與公司有直接利害關系,只是出于被迫無奈,才違心出具書面證明,故法院不應采信。
本案雙方發生糾紛后,直到原告收到勞動仲裁開庭通知書才許諾被告只要撤銷申訴,可以另外安排崗位繼續上班。原告大概發現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確實未到期,勞動仲裁作出裁決后,也許對其不利,才故意這樣說。
其實這完全是騙人的把戲,根本不可能另外安排。因為公司經營確實發生嚴重困難,原先一起上班的員工都已被解雇,也沒有得到經濟補償。被告若不向勞動仲裁申訴,也肯定會同其他員工一樣,絕不可能獲得補償。原告明明知道被告已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請,已不可能再回到原單位上班。如果確實如同原告所說,為何不早說呢?由此可見,原告這樣說的目的是為了蒙騙法官。
綜上所述,原告訴稱的理由,既與事實不符,難以成立,又自相矛盾,不合情理,目的是為了逃避和推卸自己應負的經濟補償責任。
鑒于上述實際情況,懇請法院主持公道,依法駁回原告訴稱,維持勞動仲裁對本案作出的裁決,以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答辯人:李。
就被答辯人李與我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上訴一案,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敬請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決。
一、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住院伙食補助費。
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已被泗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且泗水縣社會保險處支付了被答辯人工傷待遇,故被答辯人的該部分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應由答辯人支付。該認定既是事實,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被答辯人混淆了答辯人欠繳工傷保險費與工傷賠付責任主體的的法律概念。被答辯人是x1年12月x日出現的工傷事故,正是發生在答辯人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均應屬于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的范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被答辯人提交的泗水縣社會保險處生育保險科出具的答復是錯誤的,因為本案并不是在欠費期間出現的事故,而是在正常繳費期間出現的事故,該答復是違背事實和違反法律規定的錯誤意見。
二、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
被答辯人系于x2年x月2x日自愿辭職,自己書寫了辭職報告。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答辯人不應向被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被答辯人的該項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與本案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同一案由,被答辯人如固執地堅持其意見,應當另行主張其權利,原勞動仲裁裁決書早已因被答辯人起訴而不生效,被答辯人未能審時度勢,值此時機再去刻舟求劍,顯然是不合時宜的。
三、關于被答辯人要求的雙倍工資支付問題。
被答辯人已經明確提出雙方早在x年x月1日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至x1年x月31日。被答辯人曲解了《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初始用工一年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其計算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本案中,被答辯人已經與答辯人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應視為雙方同意以原來的條件繼續履行合同,并且該情形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的情形,被答辯人的要求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的該項主張與本案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同一案由,被答辯人若一再堅持其意見,應當另行主張其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上訴無理,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貴院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決。
x3年x月x日。
代理律師.律師。
答辯人:趙,男,白族,1x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辯人:劉,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死亡。
2、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劉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和劉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x1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就李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劉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家屬壹萬貳仟元(1x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x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x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和劉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和劉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北景府斒氯巳阶栽高_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和劉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1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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