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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x年3xx月xx日()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第二項,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共同賠償受害人史xx醫療費8147.9元、喪葬費10467.5元、死亡賠償金229541元、被扶養人扶養費155904.98元,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80000元,減去原告與刑事被告人張xx親屬協議賠償的50000元費用,共計434061.38元。
2、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理由:
1、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存在共同侵權行為,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公訴機關提供的筆錄、供述及證人證言可以看出,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參與群毆的意圖非常明顯,也就說他們在主觀上存在著侵權傷害的共同故意??陀^上,他們也參與了群毆行為,這一點在一些供述及筆錄能夠得到充分的證實。被告人張xx在供述中稱,"我見有個稍胖的男的和徐xx、權xx在旁邊動手打起來了";徐xx在陳述中稱,"張xx被拉的彎下了腰,我就去拉那個瘦的,這時另一個胖子來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轉身跑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關于"徐xx、權xx到達案發現場后并未繼續找人打架"的認定,并不是客觀事實。從整個事情的經過可以看出,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抱著幫權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發地點,中途遇到史xx等人,發生群毆,致使史xx被傷害致死的嚴重后果,權xx、徐xx及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理應對這一共同侵權的后果承擔相應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將這一共同侵權行為割裂看待,認為"無證據證明徐xx、權xx在案發時曾與被害人史xx發生毆斗,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一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歸責原則。
2、原告撤回對刑事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訴訟請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被告人張xx在群毆過程中,手持兇器傷人,已經觸犯刑律,除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外,還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張xx的家屬積極主動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并按照雙方協議積極理賠,對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創傷起到了積極的撫慰作用,上訴人鑒于此種考慮,撤銷了對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但并沒有放棄對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作為共同侵權人的被上訴人權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年xx月xx日。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在第138-140條則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縮小到“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
司法解釋不當的縮小了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將大量的因財產犯罪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之外,而僅僅就“毀壞”一種情形除外,這種規定明顯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也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和節省訴訟資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可以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近親屬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6條之規定,這里的近親屬僅僅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同時,根據對法律條文的意思,如果被害人能自己提起的當然可以,委托律師提的也可以,但是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才有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至于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僅僅爭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這個在司法實踐很少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41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對于符合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以”告知其權利,并不是“應當”。所以作為當事人一定要自己主動提起,如果是當事人的辯護人也應當提醒當事人此項權利,以防錯過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第138條“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只賠償物質損失,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而且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司法解釋也予以回避,在司法實踐中除非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一般不予支持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
其實,從法律規定來看,個人認為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不予賠償,只是回避了這個問題,而且在用了“等”字予以規定。關鍵還是司法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需要善意理解法律,不能因為被告人賠償能力低等原因就剝奪受害人的合法的民事賠償權利。
法律并沒有禁止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很多受害人也是單獨提起了民事訴訟,而不是走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只是,因為身體侵權的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為1年,當事人在選擇的時候需要注意不要超過訴訟時效。
同時在案件的審理上,現行法院都是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則,先審理刑事案件再審理民事部分。
其實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建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先提附帶民事訴訟,這樣有二大好處:第一,不會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第二,如果被告人及其親屬有賠償能力和減刑的需求,可以要求到較高的賠償,而且此賠償更容易落實,不用走執行的程序。如果最后,賠償談不好,再刑事審判之前撤回起訴,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為時不晚。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的,應當準許?!?、第一百四十六條“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范圍比較廣泛,只有在逃同案犯情況比較特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都明確規定,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法院可以確定從寬處罰的幅度。換句話說,積極賠償被害人確實可以從輕處罰,但是并不是只要賠償了就一定從輕,必須綜合考慮案情和被告人的情況來予以認定。
。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以下簡稱原告人):謝xx,男,身份證號碼:xxx,住河南省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以下簡稱被告人):左xx,男,身份證號碼xxx,戶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現羈押于鄭州市第一看守所。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賠償原告人因其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人民幣58949.04元。
事實與理由:
2009年12月29日,被告人左xx進行故意傷害犯罪行為。對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機關進行了揭發和控告?,F被告人故意傷害一案,已經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偵查終結,由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鄭管檢刑訴字[20xx]第4xx號起訴書中有詳細的敘述,這里不再重復。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了物質損失,現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一并審理,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傷害犯罪行為,使原告人遭受嚴重物質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交通費、后期治療費等相關費用),共計人民幣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質損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蓖瑫r,《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扒终紘业?、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薄岸艘陨瞎餐謾嘣斐伤藫p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p>
依上述規定,原告人特向貴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依法審判。此致
河南省鄭州市xxx區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案的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是怎樣的?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被上訴人:焦,女,漢族,x年10月30日出生,住**縣**鎮行政村自然村。
被上訴人:蔡,男,漢族,x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蔡,男,漢族,x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蔡,男,漢族,x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蔡,男,漢族,x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一審被告人:畢,男,漢族,x年5月27日出生,住**市**區*鎮**村,現羈押于看守所。
上訴人因被告人畢交通肇事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縣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其認定保險條款為格式條款且條款無效的行為嚴重背離了交強險的立法精神和旨意,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制定的強制性保險條款,依法具有合法性。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交強險條款》)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授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審批制定的強制性保險條款,條款編號為中保協條款[]1號。中國保監會作為國務院部門,其審批的強制保險條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該條款未經法定程序審批修改,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變更或補充。
2、《交強險條款》不應被視為保險。
合同。
中的格式條款,理由如下:。
(1)保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其職能包括擬定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等?!督粡婋U條款》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并不是投保人單方無條件接受的結果,作為保險人同樣沒有選擇權,保險人僅僅是在形式上提供了簽訂保險合同所需的基本條款,因此,《交強險條款》并不符合單方擬定之格式條款的特征。
(2)采用商業運作的機動車強制保險作為一項金融服務類產品,同樣必須以文字描述說明其保障范圍,然而要直接說明保險人打算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是比較困難的。規定除外責任的基本作用是為了明確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而不是為了剝奪被保險人享受的保障的權利。和一般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不同,保險合同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是從外延上對承保風險范圍的具體界定,是保險產品的具體表述方式,不屬于《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不公平條款。
(3)保監會不僅代表保險人的利益,同樣也代表了被保險人的利益,保監會審批的交強險條款原則上體現了國家意志,因此,不能以對待格式條款的處理原則對待交強險條款。
在本案中,被告人與被上訴人均對保險合同和《交強險條款》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參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5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強制性保險條款不屬于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保險合同當事人對其內容發生爭議時,對保險人不應當適用‘不利解釋原則’”的規定,可以明確,《交強險條款》不應視為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也就不應依據《合同法》及《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人作出不利的解釋。
3、該條款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和過錯方承擔責任的原則,完全符合交強險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精神和旨意。
機動車是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駛對駕車者、乘客和社會公眾人身及財產安全都有較大威脅,因此,駕駛機動車應當具備合法的駕駛資格,這是對駕駛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駕駛資格情況下上道路行駛是對人對己極不負責的行為,應由駕駛人本人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本案被告人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無證駕駛,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為被告人的嚴重過錯行為買單,顯然違反了交強險的立法精神和旨意,客觀上鼓勵了無證駕駛人員違規上路行駛的行為。因此,“無證駕駛”屬于交強險的法定除外責任,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被告人無證駕駛車輛,依據《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的相關規定,屬于免賠事項,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明顯屬于判決錯誤。
1、首先,根據交警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偵查機關經向車輛登記主管部門進行的調查,均已明確被告人系無證駕駛車輛。庭審中,被告人也主動供述在交通事故中系無證駕駛。因此,可以確定作為被保險人的被告人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無證駕駛,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交強險條例》僅規定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墊付搶救費用,對于受害人的其他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墊付和賠償,本案并不存在墊付搶救費情形,被上訴人請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备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20號)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條例》所指“財產損失”與該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含義一致,是指與精神損害相對應的廣義上的財產損失,包括因人身傷亡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如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因此,《條例》第22條所指“財產損失”包括因被上訴人主張的因人身傷亡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如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3、根據上訴人與被告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內容之一的保險條款的規定,被保險人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屬于免賠的約定事項。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九條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生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多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該條明確了保險公司在搶救受害人需要且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保險公司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可以予以墊付。但搶救費用已由附帶民事原告方在入院時予以支付,并不需要保險公司再行墊付。此處所指的“其他損失和費用”是指除搶救費以外的其他損失和費用,當然包括受害人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人身傷亡費用。保險公司對被上訴人方所訴請的其他費用和損失依法不予賠償,完全符合保險合同雙方的約定。
《交強險條款》制訂的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和《交強險條例》,是對上述法律法規的細化和補充,同時,《交強險條款》又是保險公司與本案中作為被保險人的被告人之間的合同約定,是雙方均予認可的免賠事項,因此應依法作為處理本案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因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主張的各項費用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明顯屬于判決錯誤。
綜上所述,“無證駕駛”屬于交強險的法定和約定的除外責任,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主張的各項費用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撤銷**縣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支公司。
x年12月27日。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李,女,住址:xx市xx區路號樓x單元xx戶。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李,男,住址:xx市xx區路號樓x單元xx戶。
原審被告:儀xx,男,戶籍:山東省高密市x社區。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王x,男,住址:xx市市北區路號3號樓2單元xx戶。
上訴請求:
2、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王x在本案中行為的性質認定錯誤。依據()李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書查明的事實,王在本案中的行為不構成對受害人李侵權。李被儀明琛駕駛的車輛撞擊到王所駕駛車輛車箱的中部,是一次意外事件。
我國《民法通則》對侵權行為的定義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笨梢?,行為的違法性和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兩個重要特征。有意識,即指一般侵權責任都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過錯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后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過失,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于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后果。本案中王行為恰恰是不具備這兩個特征。
交通事故發生時,王x正駕駛車輛由南往北正常行駛,沒有違法違章行為;更不可能對其后的損害后果有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心理預期。李被撞過來時,王不可能注意到一瞬間撞到自己駕駛車輛車箱中部的李,更不可能事先預見到事件的發生以及損害后果的產生。xx市公安局李滄大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李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書均認定“儀明琛因駕駛車輛措施不當,所駕駛的車輛制動不良,對該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孫瑞家、王、李不承擔責任?!比敉踉谑鹿手杏羞^錯,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不可能沒有責任的。
本案對王來說屬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或稱不可抗力,依據《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倍景钢?,李死亡后果是儀明琛之前的違章駕駛行為導致的,王正在行駛的車輛只是被動承受了儀明琛之前行為造成的飛來橫禍,王對此不能抗拒也不能預見。
因而,原審判決認定王行為構成侵權,并與儀明琛的侵害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是錯誤的。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連帶清償被告儀明琛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鄙鲜鏊痉ń忉屢幎巳N負連帶責任的共同侵權行為:1、共同故意致人損害;2、共同過失致人損害;3、不同的故意,或不同的過失,或者有的故意,有的過失,但其故意或過失的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
可以據此認定,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條件為:1、二人以上對同一被侵權人有侵權行為;2、侵權人有過錯,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3、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直接結合導致發生同一損害后果。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就是共同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王對李死亡這一損害后果的發生沒有過錯,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王行為不構成對李生命權的侵害,也就無法與儀明琛過失對李侵權的行為一起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連帶責任必須是法定的,沒有與儀明琛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前提,法律如何能讓王對儀明琛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更不可能讓上訴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一審判決錯誤地將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王行為認定為侵權行為,進而錯誤地適用法律,并判令上訴人對被告人儀明琛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是錯誤的。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實、正確裁判,還上訴人一個公道,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謹呈。
山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快遞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
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自訴人):楊xx,女,漢族,42歲,個體工商戶,住x縣人民公園旁xx公司院內。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石x,女,漢族,十八歲,無固定職業,現住x縣xx車站對面。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童xx,女,漢族,55歲,個體工商戶,現住x縣xx車站對面。
上訴人不服新疆維吾爾x縣人民法院()x刑初字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撤銷新疆維吾爾x縣人民法院()x刑初字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追究被上訴人石x及童xx的刑事責任,對一審依法改判。
2、上訴人的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計算有誤,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
首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切實充分;石x對罪事實雖供認不諱、但卻認罪態度惡劣,無悔罪表現。
在原審過程中,一審法院只對本案事實有較籠統的了解,對石x及童xx對楊xx的故意傷害行為的分析極為膚淺,對重要情節認定有誤。通過石x生、石x春及買買提·xxxx的證人證言及楊xx的陳述和石x、童xx的供述可知:x年11月24日晚23時許,童xx因對石x生(童xx之夫,石x之父)、石x春(楊xx之夫)公司分家的經濟問題,心懷不滿。與石x春再次發生沖突,雙方在石x生的勸解下沒有升級。但這種沖突的火藥味刺激和激發了石x的仇恨心理,其拿起家中的菜刀,找石x春的妻子楊xx出氣、泄憤,乘楊xx出門叫石x春接電話之機,對毫不知情、毫無防備的楊xx進行砍殺。此過程中,童xx緊隨其女身后,對石x的傷害行為積極協助,將楊xx拉拽按倒在地。一審法院始終沒有注意或重視以下細節:(一)x年11月24日事發之初,在石x春與童xx爭吵、糾纏之時、楊xx在其家中,未參與其中,沒有同童xx“發生爭執”;(二)楊xx出屋的目的是叫石x春接電話,剛腳跨出屋門就被石x刀砍,不是楊xx向石x家“沖”,而是石x“沖”到楊xx家門口,將楊xx砍倒;(三)石x用菜刀砍楊xx的部位是頭部,是可以置人于死地的身體部位,石x砍的不是一刀,至少是四刀,兩刀已經在楊xx的頭上留下印跡,一刀將用于抵擋頭部的木凳砍去一大角,一刀將楊xx遮擋頭部的左手砍傷;(四)石x對楊xx的砍殺過程中,童xx有上前協助的行為,對楊xx進行拉拽按倒,使石x的傷害得以實現和順利的逃脫;(四)石x及童xx在對楊xx的傷害后,沒有對楊xx進行探視、沒有支付醫療等費用,在一審法庭上的所謂道歉也是在其辯護律師及法庭法官的一再提醒和督促下,極其勉強。
其次,石x的年齡不是1x年11月2x日,而是1x年12月2x日,其案發時已經年滿1x周歲,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一審法院對此未正確分析判斷。理由是:(一)戶籍證明上的出生日期不是唯一證明年齡的證據,其登記內容因由于戶籍管理不到位,有些父母為了孩子參軍、入學的方便,將孩子的年齡不如實申報或作相應地更改,導致戶籍證明上的出生日期不準確,實踐中這種案例很多。(二)上訴人在一審過程中,已經向法庭出示了解放軍十八醫院的證明及住院登記簿復印件,這是有關童xx在1---1x年間妊娠、生育情況最真實的原始記錄,可信度很高。(三)假定石x的年齡如戶籍證明是1x年11月2x日是真實,哪么童xx也該有一個生產地點、生產環境,有人接生、有人知情,不會憑空而降,但童xx在一審法庭上對此是前言不搭后語。(四)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提供的解放軍十八醫院的證明及住院登記簿復印件也未否定,只是說“不能證實童xx足孕臨產即生育被告人石x”。上訴人不知道自己的舉證責任到底有多重,到底要到哪一個程度?上訴人只知道有一個常理:1x年12月2x日-----1x年11月2x日這短短11個月期間,一個婦女不可能連續足孕生產兩胎(孿生雙胞胎除外)。同時,通過一審法庭上對童xx的當庭詢問,可知童xx一生只生育二個女兒,一個叫石xx,是1xx1年生,早已成年;其在1x年12月2x日的足孕臨產,不可能生石xx,如果不是生石x,又是生誰?(五)上訴人楊xx與石x本系一家,彼此情況非常了解,楊xx對石x的真實年齡非常清楚,不可能記錯。
再次,一審法院對楊xx因傷所受經濟損失認定有誤。在一審過程中,上訴人分別向法庭出示有關醫療票據、差旅票據等,也出示了上訴人的診斷證明、新疆各項統計數據等賠償依據。但一審法院僅認定部分上訴人的醫療票據費用;同時誤工費的標準明顯過低,現在不可能是2x元/天的工資標準,臨時工也不止這個數;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法定的,現在是25元/天的標準,但一審法院分文未判,明顯錯誤。
第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由于對本案事實的認定錯誤,必然導致適用法律的錯誤。本案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石x案發時已滿1x周歲,對上訴人的傷害事實非常清楚,童xx對石x的協助非常明顯,不是童xx的積極參與,石x不可能如此順利的對楊xx進行菜刀砍殺和順利逃脫。二人已經構成共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正確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等相關條文。
最后,一審法院對訴訟參與人羅列錯誤!上訴人需要向二審法院說明的是,本案中,上訴人自始至終是無辜的,被上訴人哪怕是對我楊xx的丈夫有仇有恨,也不應該把氣撒在上訴人的身上。本案中我是沒有任何的過錯,更不可能犯罪。一審過程中,上訴人不需要任何人辯護。上訴人委托的武律師只是我的訴訟代理人,不是我的辯護人,但一審法院對此竟然出現常識性錯誤,將律師的地位錯列為辯護人!
綜上所述,雖然本案有一定特殊性,各當事人間有著血緣或親屬關系,但法院不能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為由,人親理不清,囫圇判案。上訴人不想六親不認,也不是得理不饒人,只是想要被上訴人能對社會、對家庭、對法律有正確的認識,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些事能做,有些事不能做,做與不做都應當為此承擔責任。尤其是對被上訴人石x的行為,上訴人也想原諒她的年輕無知和魯莽,也想給石x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前提是石x的知錯!但本案上訴的關鍵在于,石x不知錯,未對上訴人進行探視,未給上訴人賠償,也從未對上訴人有過真誠的道歉!石x有的是:對上訴人(她的嬸嬸)兇狠的砍殺,砍殺后的逃之夭夭,到庭后的百般辯白,時時閃現挑釁的眼光,以所謂案發不滿1x周歲(刑事責任年齡)而洋洋自得……這就是石x的態度!何以知錯,何為能改?上訴人以理、以親、以情、以法都不能對此容忍。不追究被上訴人的刑事責任,就是對石x和童xx的放縱,就會讓她們去犯更大的錯誤!上訴人不想看到這樣的結果。上訴人希望“人親理也清”同時,哪怕是“人不親”,也要“理清”!
此致
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楊xx。
代書人:武律師。
x年5月11日。
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高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張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x年3xx月xx日()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第二項,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共同賠償受害人史xx醫療費x14x.x元、喪葬費1x4.5元、死亡賠償金22x541元、元,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x元,減去原告與刑事被告人張xx親屬協議賠償的5x元費用,共計434xx1.3x元。
2、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理由:
1、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存在共同侵權行為,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公訴機關提供的筆錄、供述及證人證言可以看出,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參與群毆的意圖非常明顯,也就說他們在主觀上存在著侵權傷害的共同故意??陀^上,他們也參與了群毆行為,這一點在一些供述及筆錄能夠得到充分的證實。被告人張xx在供述中稱,"我見有個稍胖的男的和徐xx、權xx在旁邊動手打起來了";徐xx在陳述中稱,"張xx被拉的彎下了腰,我就去拉那個瘦的,這時另一個胖子來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轉身跑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關于"徐xx、權xx到達案發現場后并未繼續找人打架"的認定,并不是客觀事實。從整個事情的經過可以看出,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抱著幫權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發地點,中途遇到史xx等人,發生群毆,致使史xx被傷害致死的嚴重后果,權xx、徐xx及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理應對這一共同侵權的后果承擔相應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將這一共同侵權行為割裂看待,認為"無證據證明徐xx、權xx在案發時曾與被害人史xx發生毆斗,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一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歸責原則。
2、原告撤回對刑事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訴訟請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被告人張xx在群毆過程中,手持兇器傷人,已經觸犯刑律,除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外,還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張xx的家屬積極主動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并按照雙方協議積極理賠,對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創傷起到了積極的撫慰作用,上訴人鑒于此種考慮,撤銷了對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但并沒有放棄對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作為共同侵權人的被上訴人權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年xx月xx日。
。
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云文超,男,漢族,48歲,住河南省漯河市臨潁縣瓦店鎮云莊村,電話:××××××××。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胡萬林,男,漢族,65歲,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石板鎮聯合村人,因涉嫌非法行醫罪被羈押于×××看守所。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呂偉,男,漢族,50歲,××省××市××縣××地人,因涉嫌非法行醫罪被羈押于×××看守所。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唐孟君,女,漢族,68歲,××省××市××縣××地人,因涉嫌非法行醫罪被羈押于×××看守所。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賀桂芝,女,漢族,44歲,××省××市××縣××地人,因涉嫌非法行醫罪被羈押于×××看守所。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非法行醫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洛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改判(2014)洛刑初字第××號判決書第二項,判決四名被上訴人共同賠償上訴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110萬元。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沒有全部支持上訴人請求的經濟賠償,依法應予改判。四名被上訴人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漠視他人生命,對于其犯罪行為給上訴人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應予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法律規定,上訴人依法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一審判決沒有全部支持上訴人的經濟賠償請求,實屬于法不合。
綜上所述,故請求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以撫慰受害者家屬,以平息民憤,以警示世人,以正法紀,以昭天理!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云文超20xx年11月21日。
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某某,男,漢族,61歲,住某某村,電話:。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李某,男,漢族,32歲,某村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羈押于看守所。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范縣人民法院(20xx)范刑初字第12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改判(20xx)范刑初字第128號判決書第一項,對被上訴人依法從重判決;
2、依法改判(20xx)范刑初字第128號判決書第二項,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3840元。
事實與理由:
7月25日范縣公安局法醫門診給上訴人做了傷情鑒定,鑒定結論為輕傷。被上訴人先后兩次闖入老人家中,氣焰囂張,無法無天,且在致老人受傷住院后絲毫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一次也沒有向老人道歉的意思表示,實在令人憤慨。被上訴人在非法侵入住宅后沒有悔罪表現,在有經濟能力賠償的情況下未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賠償,也沒有進行任何精神上的撫慰。老人受傷后,其家屬未得到被上訴人及其家人的任何歉意表示和相應賠償,且另一加害人至今在逃,給上訴人帶來人身安全上的潛在威脅,而被上訴人本人態度更是一直很強硬,在法庭上仍然拒不認罪,沒有任何悔罪之意,使上訴人感到恐懼,旁聽者憤慨。
能捍衛他人的尊嚴和法律的權威,對犯罪惡行的容忍就會有更多的犯罪惡行以效法。
故請求二審法院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對被上訴人加重處罰,以體現罪刑相應的刑法原則,以維護法律的權威。
二、一審判決沒有支持上訴人請求的經濟賠償,依法應予改判。被上訴人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漠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強闖民宅,持刀傷人,對于其犯罪行為給上訴人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應予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法律規定,上訴人依法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一審判決沒有支持上訴人的經濟賠償請求,實屬于法不合。
綜上所述,故請求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以撫慰受害者,以平息民憤,以警示世人,以正法紀,以昭天理!
此致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1月31日。
上訴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xxx年3xx月xx日(xxx)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x)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第二項,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共同賠償受害人史xx醫療費8147.9元、喪葬費10467.5元、死亡賠償金229541元、被扶養人扶養費155904.98元,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80000元,減去原告與刑事被告人張xx親屬協議賠償的50000元費用,共計434061.38元。
2、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理由:
1、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存在共同侵權行為,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公訴機關提供的筆錄、供述及證人證言可以看出,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參與群毆的意圖非常明顯,也就說他們在主觀上存在著侵權傷害的共同故意??陀^上,他們也參與了群毆行為,這一點在一些供述及筆錄能夠得到充分的證實。被告人張xx在供述中稱,“我見有個稍胖的男的和徐xx、權xx在旁邊動手打起來了”;徐xx在陳述中稱,“張xx被拉的彎下了腰,我就去拉那個瘦的,這時另一個胖子來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轉身跑了?!毙淌赂綆袷屡袥Q書關于“徐xx、權xx到達案發現場后并未繼續找人打架”的認定,并不是客觀事實。從整個事情的經過可以看出,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抱著幫權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發地點,中途遇到史xx等人,發生群毆,致使史xx被傷害致死的嚴重后果,權xx、徐xx及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理應對這一共同侵權的后果承擔相應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將這一共同侵權行為割裂看待,認為“無證據證明徐xx、權xx在案發時曾與被害人史xx發生毆斗,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一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歸責原則。
2、原告撤回對刑事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訴訟請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被告人張xx在群毆過程中,手持兇器傷人,已經觸犯刑律,除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外,還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張xx的家屬積極主動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并按照雙方協議積極理賠,對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創傷起到了積極的撫慰作用,上訴人鑒于此種考慮,撤銷了對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但并沒有放棄對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作為共同侵權人的被上訴人權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年xx月xx日。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在第138-140條則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縮小到“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
司法解釋不當的縮小了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將大量的因財產犯罪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之外,而僅僅就“毀壞”一種情形除外,這種規定明顯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也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和節省訴訟資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可以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近親屬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6條之規定,這里的近親屬僅僅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同時,根據對法律條文的意思,如果被害人能自己提起的當然可以,委托律師提的也可以,但是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才有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至于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僅僅爭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這個在司法實踐很少見。
法院是否需要告知受害人此項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41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對于符合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以”告知其權利,并不是“應當”。所以作為當事人一定要自己主動提起,如果是當事人的辯護人也應當提醒當事人此項權利,以防錯過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第138條“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只賠償物質損失,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而且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司法解釋也予以回避,在司法實踐中除非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一般不予支持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
其實,從法律規定來看,個人認為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不予賠償,只是回避了這個問題,而且在用了“等”字予以規定。關鍵還是司法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需要善意理解法律,不能因為被告人賠償能力低等原因就剝奪受害人的合法的民事賠償權利。
法律并沒有禁止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很多受害人也是單獨提起了民事訴訟,而不是走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只是,因為身體侵權的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為1年,當事人在選擇的時候需要注意不要超過訴訟時效。
同時在案件的審理上,現行法院都是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則,先審理刑事案件再審理民事部分。
其實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建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先提附帶民事訴訟,這樣有二大好處:第一,不會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第二,如果被告人及其親屬有賠償能力和減刑的需求,可以要求到較高的賠償,而且此賠償更容易落實,不用走執行的程序。如果最后,賠償談不好,再刑事審判之前撤回起訴,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為時不晚。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的,應當準許?!?、第一百四十六條“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范圍比較廣泛,只有在逃同案犯情況比較特殊。
七、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之間的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都明確規定,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法院可以確定從寬處罰的幅度。換句話說,積極賠償被害人確實可以從輕處罰,但是并不是只要賠償了就一定從輕,必須綜合考慮案情和被告人的情況來予以認定。
上訴人:。
被上訴人:。
(本范本僅供參考,并非適用于任何情形,請在專業律師指導下起草、修改使用。)。
上訴人:性別:民族:;。
出生日期:文化程度:電話:;
工作單位:;。
住址:;。
被上訴人:性別:民族:;。
出生日期:文化程度:電話:;
工作單位:;。
住址:;。
上訴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刑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提出上訴。上訴請求:
撤銷()刑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改判(發回重審)。
上訴事實及理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嚴重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條之規定,請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依法改判)。
此致人民法院
上訴人:年月日。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__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依法嚴懲被告;。
二、依法判令被告人賠償因其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的各種損失557872.39元。其中,死亡賠償金144820元;醫療費9572.39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8280元;喪葬費500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
事實與理由。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下午4時余,在太平郵局附近,被告人張某手持利刃刺殺被害人要害部位數刀,致被害人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被害人親屬悲痛欲絕,60余歲的老母整日以淚洗面,痛不欲生,不滿10歲的孩子在失去了母愛之后,又永遠失去了父親。
被告人置國法與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顧,竟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兇殺人,可見其氣焰之囂張,主觀惡性極深,行為性質惡劣。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僅非法剝奪了被害人的生命,給原告及其家庭帶來極大痛苦,而且使被害人親屬在經濟上也遭受了巨大損失。故要求法院在依法嚴懲被告人的同時,判令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如何起草附帶民事上訴狀?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附帶民事上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范,男,21歲,漢族,岳陽鎮下冶村村民,住該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田x,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人,現住x鎮xx街。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x鎮人,現住x鎮。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解,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xx人,現住x鎮熱留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扈,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岳陽鎮人,現住岳陽鎮九傾垣村。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x、劉洋解、扈犯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要求對其從重處罰。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x、劉、解、扈及其監護人共同賠償原告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殘疾賠償金(待傷殘鑒定后確定)、后續治療費、康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3萬元。
事實和理由。
xx年10月20日晚11時許,附帶民事被告人田x、劉、解、扈在中小企業局附近二中路口因瑣事持理發剪刀等兇器將原告人、鄭、衛刺傷,造成原告人與鄭重傷害、衛輕傷害。
原告人受傷后被送往惠民醫院搶救,第二天被轉到xx人民醫院,醫院診斷為:脊髓損傷、腰背部多處刀刺傷,右眼瞼皮膚裂傷。原告在xx人民醫院住院治療97天,住院期間先后在第四人民醫院、xx開發區新立醫院、動力機械廠職工醫院、山西省人民醫院檢查治療,共花費醫療費28642.18元、交通費4113.3元、住宿費2100元。至今原告不能正常行走,還需繼續治療。
被告人田x、劉、解、扈故意傷害犯罪行為,使原告人遭受了極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嚴懲被告人田x、劉、解、扈犯罪行為,同時要求各被告人及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共計23萬元。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范。
x年4月10日。
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劉xx,男,漢族,x年03月20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五組5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張xx,女,漢族,x年01月10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吳xx,男,彝族,x年05月24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楊xx,男,漢族,x年03月15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年03月24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高xx,男,漢族,x年14月20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上訴人因被故意傷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對五被上訴人從重處罰。
2、請求撤銷()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一、二、三項,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緩刑。
3、請求撤銷()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五項,支持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部請求。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時得知發生糾紛到達現場,屬于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由于偵查機關未及時訊問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間系親屬關系,他們在事后編造了大量的謊言,想要掩蓋他們準備工具、守候組織于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的事實,其陳述均為偽證。原審判決采信被上訴人的一面之詞,對上訴人及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不予考慮,導致嚴重的司法不公。
根據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陳述,案發當天上午,上訴人劉xx父子找到xx石料廠要求處理自家的核桃樹被廠里挖機挖掉50棵的糾紛。上訴人之子劉xx就留下電話號碼給楊后,離開了宇州石料廠。13時10分許,五被告人來到廠里,問清情況后,讓黃xx打電話給上訴人父子。上訴人父子以為要解決糾紛,又來到xx石料廠。在雙方糾纏過程中,上訴人想要拿石頭自衛,當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準備好放置于車上的工具圍毆上訴人父子。
可見,五被告人系準備工具、守候組織于xx石料廠埋伏,有預謀地毆打上訴人父子,上訴人之子劉xx因為跑得快,才免遭厄運。這一事實足見五被告人的兇殘,其兇殘在于事先準備了工具,而上訴人只是想從地上撿起石頭自衛。但是原審判決對此歪曲陳述,顯然屬于嚴重認定事實錯誤,嚴重司法不公。
(二)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相互打斗,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盡管各被告人進行了嚴密的串供,作出顛倒黑白的陳述,但是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作出了客觀公正的陳述。
證人黃xx陳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劉xx想撿石頭,我就跑去推開劉xx并勸他們。劉xx再次撿起一個石頭,張xx就拿一根棍子毆打了劉xx”。從證人楊陳述可見,吳利雄做的行為只有一次想撿起石頭被勸,再次撿起石頭即遭到毆打。
原審判決卻一味采納各被告人的虛假陳述,對其陳述的真實性不予認真審查,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且原審判決置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證言于不顧,認定雙方相互打斗,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三)原審判決將李xx、高xx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證人黃xx陳述特別提到,“張xx這方一個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拿一根棍子毆打劉xx”,根據庭審訊問,多人證實該“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證實李xx已經實際參與毆打了上訴人。
此外,高xx駕車載各被告人前往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事發時在現場助威,并未進行其自己編造的勸阻行為(證人黃xx只是講到高xx沒有參與毆打上訴人),事后又駕車載著其他被告人逃離現場。高xx的行為系被告人犯罪行為的重要環節,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負責運輸人員、運輸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應該與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是,原審判決卻對此視而不見,將該李xx、高xx二名被告人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明察。
(一)原審判決將李xx、高xx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屬于嚴重法律適用錯誤。
根據證人黃xx陳述及庭審訊問,多人證實該“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證實李xx已經實際參與毆打了上訴人,應該與其他被告人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高xx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負責運輸人員、運輸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高xx應該與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二)原審判決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屬于嚴重的法律適用錯誤。
1、原審認定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的理由嚴重失實,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以鄰里矛盾、相互打斗、受害人過錯、部分賠償、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為由,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理由錯誤,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1)本案不屬于鄰里矛盾,而且鄰里矛盾與鄰里糾紛不是同一個概念,原審判決故意混淆視聽,偷換概念。
本案僅憑上訴人與吳xx之間系兄弟關系,就牽強附會地將本案定性為鄰里矛盾,實在值得玩味。法庭已經清楚查明,本案的組織者和積極行為人是張xx,糾紛起因也是因為xx石料廠受人之請挖掉了上訴人戶的50棵核桃樹。就因為上訴人與參與人員吳xx系兄弟關系,就扯到鄰里矛盾,其判決目的實在令人費解!
而且,我國《刑法》規定可以考慮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是鄰里糾紛,并非鄰里矛盾,其立法本意也是為了化解處理相鄰民事關系引發的鄰居之間的糾紛。原審判決將分別屬于5組和4組的當事人刻意說成鄰里,將上訴人遠在山上的核桃樹被挖說成鄰里糾紛,將上訴人到宇州石料廠討要說法之舉說成鄰里糾紛,其荒唐程度實在讓人懷疑!
(2)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相互打斗,認定受害人有過錯,并據此對被告人處以緩刑。實際上本案受害人(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原審判決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各被告人互相打斗,認定上訴人有過錯,與在案證據嚴重不符。
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作出了客觀公正的陳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劉xx想撿石頭,我就跑去推開劉xx并勸他們。劉xx再次撿起一個石頭,張xx就拿一根棍子毆打了劉xx”。從證人黃xx陳述可見,劉xx做的行為只有一次想撿起石頭被勸,再次撿起石頭即遭到毆打。但是,原審判決置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證言于不顧,認定雙方相互打斗,并據此對被告人處以緩刑,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3)原審判決以被告人進行了部分賠償為由,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也是十分牽強的。
上訴人因此次被告人的兇殘犯罪行為導致的物質損失達20多萬,各被告人是在上訴人(受害人)的多次要求和討要下,才賠償了1.5萬元。這一點賠償,相對于他們應該賠償的款項只是杯水車薪,原審判決據此牽強認定,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實在說不過去!
(4)原審判決認定各被告人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是典型的睜著眼睛說瞎話,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本案各被告人因為簡單的民事糾紛,積極準備犯罪工具,積極組織人員,積極準備逃跑車輛,埋伏于宇州石料廠。之后,假裝商談解決糾紛,在上訴人沒有對被告人進行任何威脅的情況下,兇殘對上訴人進行毆打,導致上訴人嚴重受傷達輕傷一級,達到九級傷殘和十級傷殘,花去醫療費用經5萬元,還需產生后續醫療費2.3萬元,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屬于嚴重的暴力型犯罪。
這樣一個隨意置他人于死地的兇殘犯罪團伙,這樣一個為了簡單糾紛就準備棍棒、埋伏毆打他人的犯罪團伙,竟然被原審法院認定為“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對于這種顛倒黑白的判決,上訴人堅決不服,一定要討個說法。
2、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原審適用緩刑錯誤。
我國《刑法》規定的緩刑,是指對于符合條件的犯罪人,由法院宣告暫緩執行原判刑罰,但是規定一個考驗期限,如果犯罪人在考驗期限內沒有出現應當撤銷緩刑的情況,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本案中,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理由如下:
(1)各被告人均無任何悔罪表現。
悔罪表現是指犯罪人對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誠地表示出來。如在法庭上進行道歉表示對不起被害人,或者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等均屬于有悔罪表現。是否具有悔罪表現,對于預測犯罪人能否適用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間是否會再次犯罪,均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本案各被告人在原審庭審中,沒有進行任何道歉,而且對自己所犯最新百般狡辯,互相推諉,沒有任何悔罪表現,這是法庭參審人員有目共睹的事實。
(2)各被告人均未進行積極賠償。
也未表達愿意積極賠償的愿望,依法不能適用緩刑。
(二)原審判決對上訴人的原審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出現漏判情況。
1、后續醫療費26000元應該屬于本案賠償范圍。
(1)經司法鑒定,上訴人還需取內固定支架及鋼板,需要后續醫療費26000元。
(2)該后續醫療費26000元屬于必然產生的醫療費,系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如果該費用不能在本案中得到處理,上訴人必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增加各方面的訴累。
2、上訴人支付的鑒定期間的門診檢查費1018.39元屬于醫療費,應該得到支持。
三、原審判決書多處筆誤,莊嚴的法院判決實在不該出現此類錯誤。
(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4頁倒數第四行,將向自訴人劉xx先行支付賠償款的人員寫為“張xx、吳xx、劉xx”,其中的“劉xx”應該是楊xx。
(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10頁倒數第四行,將法院支持的醫療費寫為93792.50元,應該是93792.41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李xx、高xx二人進行放縱,對不應該適用緩刑的被告人張xx、吳xx、楊xx錯誤適用緩刑,對上訴人依法應該得到賠償的賠償款不予支持,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嚴重導致司法不公,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人民司法不縱不枉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作為社會正義法制的最后一道防線,應該能客觀公正、細致入理地依法審查案件,實現社會正義。故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能夠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依法改判,給上訴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xx。
x年八月十八日。
。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x(曾用名陳xx),男,39歲,滿族,初中文化,現住科爾沁區錢家店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喜之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xx,女,40歲,滿族,小學文化,現住科爾沁區錢家店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喜之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xx,男,xxx年9月19日出生于科爾沁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科爾沁區紅星鎮機關宿舍3組9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xx,男,xxx年3月11日出生于科爾沁區,蒙古族,初中文化,原系通遼鋁廠職工,捕前住科爾沁區霍林辦事處五委15組64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xx,男,xxxx年8月4日出生于科爾沁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科爾沁區紅星信用社路北住宅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xx,男,1xxx年4月30日出生于科爾沁區,蒙古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科爾沁區東郊辦事處一委四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9)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xxx9)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僅賠償合理部分喪葬費10944.00元,和搶救費800.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9,06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xxx8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將申請人的兒子陳喜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xx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為由不予支持。但申請人認為,這里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于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于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后,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里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于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一樣屬于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說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倍?,《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边@說明以前發布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于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說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抵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說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于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屬于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于法無據?,F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xx。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延展閱讀:
新刑訴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第41問--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標準為:
1、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
申訴人:楊xx,男,漢族,1x××年×月×日出生,住xx省濟源市×××居委會,系被害人楊xx長子。
申訴人:楊xx,男,漢族,1x××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楊xx次子。
申訴人:楊xx,女,漢族,1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臨汾××區××家屬院,系被害人楊xx之女。
被申訴人:楊xx,男,1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省濟源市××居委會。
被申訴人:朱xx,女,1x××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楊xx的妻子。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xx,該鎮鎮長。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
負責人:張xx,該辦公室主任。
申訴人于xxxx年11月1x日收到xx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x)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訴人不服該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審判,撤銷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x)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訴人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x123.1x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關于刑事部分:
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顯系量刑畸輕。
1、xxx5年11月6日楊xx同楊xx在學苑大街西留村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后,楊xx故意破壞現場,將其駕駛的豫l2x326號牌轎車及楊xx騎的自行車予以移位,并偽造事故現場,該事實在公安偵查卷宗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及現場筆錄中有記載,被告人楊xx也簽字予以確認。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遺漏重要事實。
2、楊xx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一直否認其交通肇事,稱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駛的汽車上。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遺漏重要事實。
3、原一、二審時楊xx向法庭舉證其向濟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納了1x萬元事故保證金,認為其有賠償的意愿,希望法院考慮該情節,原一、二審法院在刑事量刑時考慮了該情節對楊xx從輕量刑。但在終審宣判的前一天將該1x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至今一年多該案分文未執行。楊xx將1x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說明其沒有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意愿,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楊xx有賠償意愿對其予以酌定從輕量刑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事實申訴人向再審法院予以舉證說明,但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不予糾正,明顯系錯誤判決。
4、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的尸體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楊xx肺氣腫的鑒定是不客觀、違法的鑒定結論。
1、濟源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在原一審開庭時鑒定人依法出庭經公訴人、辯護人、被申訴人及申訴人的質證,該尸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書是客觀、公正、合法的鑒定結論。
2、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認為楊xx所患肺氣腫系傷前所患,是楊xx死亡的重要原因。申訴人認為該鑒定結論是不客觀、不真實的虛假的鑒定結論,不應當被人民法院采納。
首先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韓子明不具備法醫病理鑒定的資格,其無權對楊xx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其次濟源市人民醫院病歷載明:楊xx入院時檢查:……胸部對稱、無畸形、無皮下氣腫及骨擦音,兩肺叩診清音,呼吸音正常、無干濕性羅音……。濟源市人民醫院對楊xx肺部檢查的病歷記載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只字不提,卻憑空捏造,毫無根據的認定楊xx事故前就患有肺氣腫,是楊xx死亡的重要原因,該鑒定結論明顯系鑒定人出于某些人為因素制造出的虛假鑒定。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遺漏重要事實。
綜上,申訴人認為楊xx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又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楊xx的犯罪行為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判處楊xx有期徒刑三年為宜。
關于民事部分:
一、楊xx、朱xx、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的限額應當是xx%,而不是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x%。
本案中楊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xx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楊xx等人應當承擔xx%的賠償責任,而非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x%賠償責任。
二、、申訴人認為原審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時適用xxx6年的統計數據,而計算護理費時卻適用xxx5年的統計數據,護理費的適用標準明顯錯誤。
申訴人認為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同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一樣適用xxx6年的統計數據,即二人護理費應當是21x5x.x5×2=元。
三、申訴人認為楊xx,朱xx,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xx省xx市xx區xx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x123.1x元。
護理費(21x5x.x5×2=元)加上申訴人無異議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元。楊xx等人應承擔民事賠償數額是元×xx%=32x723.1x元,扣除楊xx已支付的426xx元,楊xx等4人應共同連帶給付申訴人27x123.1x元。
四、關于朱xx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楊xx與朱xx系夫妻關系,楊xx駕駛豫l2x326號牌機動車載朱xx一同從商業城回西留村家,系為家庭利益而開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朱xx對此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五、關于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首先,豫l2x326號牌機動車系xx計生辦所有的公車(見行車證),對于公車只有以公務性質才能使用,絕不允許公車私用,更不允許將公車出租,出借給非本單位人員駕駛,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從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發,xx鎮計生辦也應參加保險,對豫l2x326號牌機動車進行投保,在車輛發生事故時,能給受害人及時的賠償,xx鎮計生辦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過錯。
第三、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認為已將該車轉讓,而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也不成立。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提供的兩組證據與楊xx在公安階段的多次供述及楊xx在法院執行階段的筆錄是矛盾的,不能證明其主張。況且根據《車輛報廢標準》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使用期為1x年,該車1xx3年x月2日注冊登記,xx鎮計生辦轉讓該車時,該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因此說xx鎮計生辦的轉讓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xx鎮計生辦在轉讓車時,應當進行過戶登記,但未辦過戶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依舊是xx鎮計生辦所有。況且在車輛的年檢中也是xx鎮人民政府計生辦進行蓋章審車的。作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xx鎮計生辦是xx鎮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其法人xx鎮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且xx鎮人民政府也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善意管理人的責任。因此該兩單位應當在肇事者楊xx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兩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錯誤。
綜上,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對楊xx刑事量刑明顯畸輕,民事部分判決錯誤,請省高法依法監督,對楊xx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民事部分改判為:四被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是xx%,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與誤工費計算標準一致,即適用xxx6年度xx省的統計數據,并判決朱xx,xx鎮人民政府、xx鎮計生辦與楊xx共同連帶承擔27x123.1x元民事賠償責任。
此致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男,40歲,漢族,xx市人,大學文化,××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住××市××區××街××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男,27歲,漢族,xx市人,初中文化,無業游民,住××市×x區××街xx號.
訴訟請求。
訴請法院判令被告人:。
1.賠償原告人醫療費、鑒定費等人民幣6500元。
2.退還全部被搶財物.
事實與理由。
xxx年4月16日,被告人陳×乘被害人外出之機,撬門進人××市××區××街××號原告告人家中盜竊,竊得現金1000元,x×牌××型手機一部,價值20xx元.當其偷到財物欲逃離時,適逢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大喊抓賊并與被告人搏斗.被告人用花瓶砸被害人的頭部,致使被害人頭部負傷.被告人將被害人砸傷后攜帶贓物逃離.經法法醫鑒定,原告人為輕微傷.被告人陳××搶劫一案,經××市×x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xxx年5月17日,x×區人民檢察院已將本案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了下列物質損失:。
(1)被告人陳××在原告人家中搶走人民幣1000元;××牌x×型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20xx元.
(2)原告人為治療傷勢花費住院費、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6500元.
綜上所述,原告人上述經濟損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為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的相關規定,特向你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一并審理。
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來源。
××區人民醫院病歷、醫藥費、住院費、護理費、車票等原件共12張.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xxx年5月19日。
附:1.本訴狀副本1份;。
2.證據12件.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名稱:________省________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訴訟請求。
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月被告應付原告的`到期應收貨款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從_______年___月份起,原告業務員先是電話催收,后來多次派員前去催收,對方卻一拖再拖,遲遲不肯付款;再后來,發展為對原告工作人員打去的電話不接(含手機、座機)、信件不回(含短信、郵件),原告工作人員前去催款也避而不見。_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法務部、財務部共同發出催款函,被告仍不予理睬。為保障誠實信用、和諧文明的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求。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2、原告與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簽訂的________委托書及原告與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________月簽訂的________合同。
此致
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公司(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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