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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狀的名稱,即“民事上訴狀”五個字。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對判決、裁定不服而上訴的,應寫明其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訴的原審案件的案由。如離婚案、繼承案等;上訴人因何案、不服何處人民法院、于何時、以何字、號(×字第×號)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上訴的。
4、上訴的請求。這是上訴狀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訴請求的內容應當概括地、準確地、有針對性地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的判決或裁定,或者請求重新審理。
5、上訴的理由。這是上訴狀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上訴理由的內容可以從三方面提出:
(1)認定事實方面。各種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是各不相同的,各種性質的案件有各種不同內容的事實。如繼承案、贍養案、離婚案、經濟合同案等案情事實都各不相同。當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認定的事實不實或不清、不準、不當甚至全部錯誤時,上訴人都可以有針對性地反駁錯誤的認定,陳述正確的事實,舉出有關證據,擺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訴理由。所擺事實應當是客觀的、全面的、符合實際的;所講的道理應當是透明的、明確的、情理交融的。
(2)適用法律方面。上訴人對原審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認為不當時,應當具體指出其不當之處,提出上訴理由。其內容要根據不同的案件所違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決離婚案中錯誤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條款,債務案中錯誤地引用了《民法》的條款,經濟案中錯誤地引用了《經濟合同法》的條款等,應該在上訴狀中明確指出其錯誤引用法律的具體條款,并說明應正確引用的法律依據,以備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確的審查。
(3)適用程序法方面。上訴人如認為原審裁判有違反民事訴訟程序的,如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而未調解就判決離婚等,可作為上訴的理由提出。
6、結尾。其內容為:
(1)上訴狀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上訴人簽名并蓋章。
(3)具狀的時間(年、月、日)。
7、附項。應列明上訴狀副本×份;書證×份;證物×件。
上訴人(原審原告):a先生,男,漢族,196x年出生,住址:xx省(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b公司,住所:xx省,法定代表人:b先生,。
上訴請求:
2、請求改判xx市第xx人民法院(201x)東二法民一初字第38xx號民事判決書第二、三、四項為:
以上總計107355.61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在一審過程中存在前后事實認定錯誤,造成其所認定的事實前后矛盾,并且適用法律錯誤,主要體現在其對一審中歸納的焦點的認定部分:
1、焦點一:b公司是否違法解除與a先生的勞動關系。一審法院認定a先生“在廠區內打人”及“多次打卡不上班”的事實,因此b公司解除與a先生的勞動關系“依法有據”。
關于“在廠區內打人”一事上訴人在一審中已經明確說明了雙方因為工資問題,上訴人只是推了一下財務人員,而且沒有造成財務人員的任何損傷,因此不存在打人的事實,加上事件發生在2010年9月份,但是b公司卻在201x年1月份解雇上訴人,若b公司因這件事需要對上訴人作出處理的話也應當在9月份左右,即被上訴人所謂的“打人”事件發生以后的短期,這是一般的常識,因此被上訴人依據此條理由解雇被上訴人是不成立的。
關于“多次打卡不上班”,一審中被上訴人b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其規章制度證明“上班不打卡”是應當“解雇”的。上訴人認為即使存在上班不打卡的情況,但是b公司的規章制度也沒有規定可以以此解雇上訴人,法律更是沒有對此作出任何規定。因此,b公司解雇上訴人的缺乏依據,一審法院卻作出“依法有理”的認定,一審法院的認定明顯存在錯誤。
2、焦點二:b公司支付給上訴人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金額。根據《xx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的規定,計算標準是“本人工資”而非一審法院所認定的“繳費工資”,而上訴人的本人工資應當是指上訴人的月平均工資,繳費工資是b公司單方面向社保機構申報的數額,并沒有得到上訴人的確認,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解讀法律錯誤。
3、焦點三“b公司是否已足額支付a先生2010年8、9、10月份的工資”,一審法院適用的是《xx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引用法律正確,但解讀法律錯誤——該條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一審法院卻認定“以xx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920元/月支付a先生2010年8、9、10月份的工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審法院明顯是錯誤的:難道法律規定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就等同于“xx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難道被上訴人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不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的邏輯思維存在嚴重的.錯誤。
其次,一審法院在認定焦點二的事實的時候已經錯誤的將“本人工資”等同于“平均月繳費工資”,既然一審法院將兩者等同起來,那么在計算工傷期間的工傷福利待遇也應當按月繳費工資1200元來計算而非92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前后矛盾。
4、焦點四:“xx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公司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同上,既然一審法院將“本人工資”等同于“平均月繳費工資”,那么在計算二倍工資差額的時候也應當采用1200元的月平均工資數額,但是一審法院卻采用了反推的邏輯,并再次采用最低工資標準來計算月工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前后矛盾。
5、在一審過程中,一審法院已經認定了“b公司支付給上訴人的加班費低于xx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應當補足”(一審判決書第9頁第8、9、10行),但是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的判決結果中卻沒有對此作出判決。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嚴重的錯誤,對事實的認定及法律的適用上均存在嚴重的矛盾及偏差,因此請求貴院對此案進行重新審理,以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x年x月x日。
上訴人:王萍,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天鑫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朝陽區華騰園2號樓810。
委托代理人于學華,北京市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136xxxxx177。
被上訴人:北京順馳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區光華路x號漢威大廈1xx7室。
法定代表人:雷海榮,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7675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1:撤消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2:被上訴人對外私自出售房屋的行為無效。
3:被上訴人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超越授權范圍,未經過上訴人的同意,私自與第三人發生的行為無效。
雙方簽定的《房屋委托出售合同》中上訴人沒有委托被上訴人代交任何費用,被上訴人交納供暖費時沒有經過上訴人的同意,是一種私自行為,其真正的用意是著急房屋的出售,暗箱操作,以快速達到非法賺取差價的目的。
如果當初被上訴人征求上訴人的意見,上訴人肯定會拒絕交納該筆費用,這樣必然會拖延被上訴人買賣房屋的時間,影響到被上訴人賺取差價的目的,因此,被上訴人不征求上訴人的意見是有非法的目的,該行為也應當因此而無效。
二: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被上訴人是盲目的,私自的交納費用的行為,該損失應自己承擔。
1:該房屋原系上訴人所在單位的公房,上訴人于20xx年x月xx日才取得該房屋的產權,即:19xx-19xx、19xx-20xx、20xx年上半年的取暖費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2:上訴人在該房屋居住期間,所在的單位作為給職工的福利待遇,取暖費一直都是單位交納,所以不管何時的取暖費用與上訴人無關。
3:即使上訴人應該交納其中的部分取暖費用,而上訴人在該房居住期間,供暖單位或者任何其他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權利,該費用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上訴人有足夠的事由行使抗辯權,而由于被上訴人的交納行為致使該權利喪失。
4:在被上訴人給上訴人交付房款前,被上訴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已經調查是否欠費,在確定不欠費的情況下,雙方簽定了《物業交驗單》,正式確認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
所以上訴人不欠任何費用,此后的任何所謂的“欠費”,被上訴人當然的應當找上訴人調查核對,毫無理由的盲目給付,是自討苦吃,損失自負。
三:被上訴人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的行為無效。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定的合同是《房屋委托出售合同》,被上訴人的權利只是作為中介機構,代為買賣的.行為,而并無脫離房屋產權人直接出售的權利,賣給第三人理所當然的應當由上訴人作為賣方簽字,也就是說,該房屋的買賣雙方當事人是上訴人和第三人,而被上訴人只是中間介紹人,其與第三人簽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無效。
2:根據國家建設部、北京市房管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物價局等文件的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吞吐業務;不得暗箱操作,非法賺取差價;經紀公司應只以中介形式出現,不允許有“現金收房”的業務。
所以被上訴人只能收取最多2.5%的傭金,應是純粹的居間方,其暗箱操作,非法賺取差價的行為明顯違法,該行為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在明知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的情況下,既沒有授權,也沒有經過委托人的同意,為了自己的非法目的,盲目交納所謂的“欠費”,該損失與上訴人無關,應該自己負責損失。
被上訴人在明知自己無權出賣房屋的情況下,將房屋賣給第三人,賺取非法差價,該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是無效的。
特請求中級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并確認被上訴人的房屋買賣行為違法,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萍。
20xx年xx月xx日。
及時制作和提交擬制和提交。
上訴狀具有法定的時限規定,其中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
對此,必須確切把握。
要在訴訟行為發生后,接到判決或裁定文書,即應認真審閱,如發現確有錯誤,就應及時制作上訴狀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
否則,時過境遷,再行上訴,就會失去其應有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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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結束,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必須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那么,以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離婚民事上訴狀精品范文,歡迎閱讀。
上訴人趙某。
被上訴人楊某。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三、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x元撫養費用。
1、原審判決僅以婚生小孩楊x表示愿意隨被告共同生活就將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根據該條規定,年滿1x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見,只是作為判決考慮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決唯一決定性的因素。原審判決僅根據婚生小孩楊x的意見,而完全忽視上訴人更有利于撫養小孩因素,將婚生女兒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撫養條件及小孩生活、學習的實際情況,并從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歪曲法律條文、偏袒被上訴人的表現。原審法院沒有查明關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撫養條件的事實,也沒有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事實,就以原則性、概念化的理由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錯誤的。
3、婚生小孩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顯然,婚生女兒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1)上訴人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上訴人在江西萍鄉市強盛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在,月收入有3x元。上訴人在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
(2)上訴人身體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撫養下有利于引導孩子健康成長,而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小孩與其共同生活對小孩健康成長不利。上訴人思想健康、性格開朗,注重與孩子的溝通與交流,能多方面啟發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反觀被上訴人,性格偏激,脾氣暴躁,動不動就實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將上訴人毆打至嚴重腦震蕩就是實例。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對孩子身心健康影響很大,如果小孩長期生活在這種不健康的家庭環境中,會養成偏激的思維方式,不利于孩子樹立正確的生活觀念和培養健康的生活心態。
(3)婚生小孩楊x、楊y均系女孩,隨著年齡的增長,其生理和心理問題會越來越多,更需要母親的指導和幫助。由被告對其撫養無論是對其現在還是未來的生活更為適宜。且母性的關懷、體貼、細心對撫養、照顧孩子具有天生的優勢。而且被上訴人性格冷漠,平時不管是對女兒的生活還是學習都不聞不問。如果小孩判給他撫養,小孩不僅得不到母愛的關懷,而且也得不到父愛。本來離婚就已經對小孩帶來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愛和母愛的關懷給她們帶來第二次傷害,那對她們的健康成長會帶來嚴重不利的影響。
(4)上訴人作為女性也4x來歲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訴人撫養孩子的生活環境更加穩定;而被上訴人男方的年紀正值壯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會給小孩的健康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
綜上,一審法院將婚生小孩楊x、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
二、一審法院將坐落于xx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判給被上訴人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并依法改判。
一審法院依據婚生小孩楊x、楊y判由被上訴人撫養且按揭貸款人為被上訴人,從而判決坐落于xx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這一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關于“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女方其并沒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時根據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撫養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長,故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該房屋應判歸上訴人所有。
2、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得知,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為被上訴人的這一舉動導致家庭關系無法在繼續維持,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該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據此,坐落于xx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在查實究竟后,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七月九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闞××,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男。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x5年5月1x日(x5)五法北民初字第xx4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并改判為“位于昆明市××幢××單元××號的住房一套歸上訴人闞××所有”。
二、請依法對胡××于x4年12月1x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x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判令胡××向闞××補償35xx元。
三、請依法分攤一、二審訴訟費用的承擔比例。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1、原審判決書第5頁倒數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沒有證據支持,也沒有事實依據。
我與胡××于xx年結婚后至x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學校的房屋,按當時住房福利政策的相關規定,一個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當時不論是租住夫或妻單位的房屋,性質都是一樣的,都是享受國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賃權,并沒有所有權。該租賃權也不僅僅屬于胡××個人,我當時作為胡××的合法妻子對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樣享有租賃權。
2、每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房改房,夫妻雙方不管是購買丈夫單位房屋還是妻子單位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權利,該房屋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房屋均有平等的處理權。不能以購買的是丈夫單位房屋而對妻子加以歧視對待,反過來也一樣。
《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1xx4年x月1x日、國發[1xx4]43號)第四(十八)條規定:“職工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準執行,超過標準部分一律執行市場價?!薄独ッ魇谐鍪酃凶》繒盒修k法》第三條規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實行自愿原則。具有本市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四個區城鎮戶口的職工,每戶可按房改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薄独ッ魇谐鍪酃凶》繉嵤┘殑t》第四條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必須是本人自愿并具有本市四區城鎮常住戶口的住戶。符合規定的購房戶可按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但每戶只能享受一次?!?/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x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备螞r夫妻雙方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
爭議房屋為雙方結婚后的1x年購買的福利房(房產證上已注明:該房屬房改售房,房價5x5.1x元,產權1%歸產權人所有),福利房面積、單價均有國家政策規定,針對的是一個家庭而不是個人,購買現住房時并未考慮或扣減原租賃房屋的價值。退一步講,即使考慮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雙方共同租賃居住長達三年之久,所以并不是原審法院認定的以胡××婚前所有的房屋換購現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購買現住房,購買了現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須退還給單位,原住房租賃關系終止。該房屋是在雙方婚后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來支付房款,還找我母親借了三萬元錢,x年初搬進去居住,x1年11月12日才辦下產權證,雖然產權證上的名字是胡××的,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胡××在起訴時向法院遞交的財產清單及房屋所有權證也說明胡××自己也認可該房屋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原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爭議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應當平均分割房屋。原審法院認定房屋價值15萬元,并將房屋判給胡××所有,至少應判胡××補償我x.5萬元,而原審法院卻只判胡××補償給我5萬元(房屋價值的1/3),而買房所欠債務卻各承擔一半即15x元,顯失公平。如果是將雙方原租賃房屋的價值確定為胡××所有并從現住房價值中扣除,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若從照顧撫養子女方、女方或無過錯方原則出發,則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原審法院對住房的處理方式,上訴人百思不得其解!
3、爭議房屋依法應判給上訴人所有。
《婚姻法》第3x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p>
原審法院既然已將女兒判給我撫養,就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否則,我帶著剛剛五歲的女兒將無處安身。在拿一審判決時,胡××問書記員:“如果我沒錢給怎么辦?”我真擔心陷入即失去房子又拿不到錢的尷尬境地,那樣,我和女兒的生活質量將大大下降。原審法院的判決完全違背了“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共同財產均等分割”等諸多《婚姻法》基本原則,是違法的,理應被糾正。
4、原審法院將住房判給胡××所有于法無據,如果是競價取得,又不符合競價取得的規則。
。
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縣xx鎮xx。
法定代表人:林xx,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縣xx路888號。
法定代表人:楊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招標投標買賣合同一案,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x法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x市x區人民法院(2011)x法民x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
2、請求將本案移送xx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市xx區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要求將該案移送xx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xx市xx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x日(裁定書x月xx日送達上訴人)作出的(2011)x法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應由xx市xx縣法院管轄。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北景缸鳛檎袠送稑速I賣合同糾紛,招標投標行為都在xx市場進行,xx市場應為合同履行地,該市場地址屬于xx市xx縣xx,因此本案應為xx市xx縣法院管轄。另上訴人住所地為xx市xx縣xx,綜上,本案的管轄權在xx市xx縣人民法院,而不應在xx區人民法院。
二、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將該案移送xx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更為合理。
本案招標投標行為都在xx市場進行,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實,應將該案移送xx市xx縣法院管轄。
綜上,上訴人為維護合法權益,向貴院提出上訴,懇請貴院依法裁決!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有限公司。
x年x月xx日。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內提出。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
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后,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沒有體現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當中有何權利。在實踐中,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須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單方面依據管轄規則進行審查。學者將這種由法院主導的處理管轄權異議的模式稱為行政化模式,當事人缺乏參與管轄權異議解決的場合和機會,法院對此既不進行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行政化模式強調法院在解決管轄權異議中的權威作用,帶有極強的行政程序的性質,漠視了當事人的訴權,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處理的結果影響甚微。行政化處理模式根源于我國的司法傳統,一方面,由于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為職權主義模式,強調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主導地位,賦予了法院較大的職權;另一方面,在“重實體、輕程序”思想的影響下,法院為盡快解決實體爭議,對程序問題的處理往往采取簡化模式,不重視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行政化處理模式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容易造成對當事人訴權的損害。因此,這種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模式應予以改進。參考國外經驗,在當事人主義國家,如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規則》第12條第3款規定:“對管轄權異議的申請,對所有當事人都應提供合理機會?!钡?款規定:“(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聽證并作出決定?!边@種審查管轄權異議的模式,學者稱之為附帶訴訟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因當事人提起的管轄權異議被視為一種與本訴相連的附帶訴訟,由法院運用訴訟程序去審理。相較于我國的行政化模式,附帶訴訟模式的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它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在雙方當事人參與的場合下,對管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其次,對程序問題運用訴訟程序解決,使程序正義的理念貫穿于整個訴訟當中。因此,建議我國法院在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時也采取附帶訴訟模式,當然,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也要求簡化和迅速,否則會影響本訴的審理。針對不同案件,設置靈活的審理模式,簡單的管轄權異議案件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后作出裁定;對于復雜的、關系到實體問題定性的管轄權異議案件,應開庭審理,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對于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因其屬于程序問題,不同于其他上訴案件,對其裁定的延遲,會帶來對整個案件審理延遲的后果,應規定較短的審理期限。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查范圍。
由于我國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采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實踐中引起另外一個爭議比較多的問題,即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范圍。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范圍,理論界存在著三種爭議觀點:一是只能進行形式審理,二是應當進行實體審理,三是折衷觀點,以形式審理為主,實體審理為輔。管轄是由案件的糾紛性質決定的,對其性質的界定就成為異議是否成立的關鍵。事實上,案件的性質總是與其內容相連的,單從表面審查,很難保證其準確性。但是,由于我國對異議審查的模式是行政化模式,在沒有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的情況下,缺少了當事人的參與,法院只能依據異議人提交的異議申請和起訴的相關材料進行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對實體進行審理,其合法性自然會遭到質疑。一旦對實體有所裁判,即會被認為未審先裁,違反了訴訟程序。對于簡單的案件,只進行形式審理是可以判斷其糾紛性質的.,但是對于復雜的案件,只進行形式審理是不夠的。比如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經常出現合同名稱與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不符的情況,法官在審查異議的過程當中,便面臨兩難的境地,若不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審查,很難對合同進行準確定性,一旦依合同權利義務確定合同性質,又被認為程序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復》,對于當事人簽訂的雖有明確、規范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依此,最高院的意見傾向于可以對實體進行審查。但是,理論上,由于管轄異議是程序問題,對實體問題的審理當然可以借以明確案件的管轄權,但卻因此而“提前進入”了開庭審理階段,違背了審判過程的公正性。倘若我們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采取附帶訴訟模式,這個矛盾就可順利解決了。開庭審理管轄權異議問題,在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照一般程序進行調查辯論,對與管轄權相關的實體問題進行質證認定,以實體內容推定管轄,既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又可防止發生對同一問題前后認定不一致的情況,使訴訟具有連貫性和一致性。
被上訴人:xxx,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名族:x,住址:xxxxx。
電話xxx。
療費、殘疾鑒定費的判決。
醫療費xx元、后續治療費xx元、鑒定費xx元,合計xx元。
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上存在諸多錯誤,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審判決中關于誤工費xxx元的'判決錯誤。
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一審中被上訴人指出誤工證明、工資證明無經辦人簽字,上訴人請求回單位請經辦人簽字,遭到法官拒絕。上訴人從事庫房管理多年,有會計證、也提供了所在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職業分類應該屬于倉儲,法官為何將其歸于工資很低的服務行業。上訴人認為誤工費應依據誤工證明或相同相近行業工資標準進行賠付。按誤工證明誤工費為xx元,按相同相近行業誤工費為xx元.
二、一審判決中關于護理費xx元的判決錯誤。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2、一審確認護理費x元/天,不符法律規定護工費標準,應當按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xx醫院護理費為130元到180元)。請求法院工作人員到xx醫院調查。法官判的是護理費還是護理補助費?為何與實際護理費差之千里。
上訴說明了上訴人在護理費方面已經做出退讓,其要求于法有據,事實成立。被上訴人應賠付上訴人護理費xx元。
三、后續治療費判決錯誤。
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醫院證明上訴人出院需休息x個月,xx月復查,院外繼續治療,加強營養,說明了上訴人身體未完全康復,發生后續治療費的必然性。所以上訴人請求后續治療費共計xx元于法有據,事實成立,要求的金額也非常合理。
四、殘疾鑒定費判決有誤。
殘疾鑒定機構是由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指定并要求上訴人去鑒定的,上訴人實際支付xx元(有發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上訴人承擔本次事故的全責,所以于法于理被上訴人都應該承擔本次鑒定所發生的所有費用。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的過程中,對于賠償誤工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殘疾鑒定費等賠償項目及數額的計算出現明顯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結果顯失公正,故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糾正。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年x月x日。
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鄭州市中原區。
被上訴人:呂某某,男,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安某某,女,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河南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區淮河路25號院,法定代表人陳某,聯系電話。
上訴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指令中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
二、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19條規定。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之規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是草率的、不負責任的,是對法律的濫用。
原告:吳xx、女、漢族、初中、現年34歲,住崇州市懷遠鎮楓崇村七組。身份證號碼:
被告:馬xx、男、漢族、32歲,住崇州市懷遠鎮楓崇村七組。身份證號碼: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全額承擔。
事實理由為下:
原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登記結婚,組織家庭,婚后夫妻尚能相處。于當年八月生有一子吳x杰,(原名:馬x)現在已經10歲,隨母親生活。
產,原告保留對被告的結蒜權利。
以上是事情起訴: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吳。
xx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民事上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重新審理的.書狀。
法編輯溫馨提示:
1、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為未提出上訴。
2、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
上訴人:xx,男,漢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貨棧街xx號。
被上訴人:xxx,女,漢族,19xx年5月1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漢族,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06)管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取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錯誤。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币虼?,被上訴人未滿12周歲擅自在機動車道上駕駛自行車高速行駛,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
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顯然錯誤。
2、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盡監護職責,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
被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僅11周歲,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行駛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事情,作為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對其進行監護,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p>
因此,作為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履行監護義務,沒有保護被上訴人的人身安全,致使違反法律規定駕駛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高速行駛。
顯然,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3、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故車輛的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司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錯誤,應以糾正。
上訴人與肇事司機雖系雇傭關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是肇事司機,而不是車主上訴人,根據“誰侵權,誰賠償”的基本侵權法原則,肇事司機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雇主責任、義務幫工責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第1條第3項規定:“賠償權利人只起訴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賠償權利人釋明另一方應當參加訴訟的必要性,經釋明后,仍堅持不起訴另一方的,視為其放棄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并列明當事人。
在判決承擔責任時只需根據查明的事實,對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一方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作出認定即可,對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起訴的另一方應當承擔責任的份額不予判決。
”而一審判決對直接侵權的肇事司機不與追加參加訴訟,對其肇事司機的重大過失也不予查明,不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僅認定上訴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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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xx港市xx置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注冊號:xxxxxxxxxxxxxx,住所地:xx港市xx區xx廣場xx小區g20號。
法定代表人:黃xx,聯系電話:xxxxxxxxxxx。
上訴請求:
1、撤銷xx區人民法院(xxx)港民初字第1025號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2、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1、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是錯誤的。
1.1、被上訴人在宣傳資料中稱:“xx港的中高檔寫字樓供應整體規模仍然偏小,核心區的寫字樓市場將持續升溫?!边@與xx港的實際情況不符,本案標的物位于xx區,事實上xx區房地產泡沫非常嚴重,空置率非常高,不存在“仍然偏小”“持續升溫”的說法。
1.2、被上訴人宣傳資料中宣稱預計xxx年底xx港gdp總量1000億,人均gdp突破6000美元,和實際情況不符,xx港市近十年中最高gdp年份為xxx年,總量588.9億,xxx年不可能達到被上訴人宣稱的數據。
1.3、被上訴人宣傳資料中宣稱標的物大廈是“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第一政務中心”、“第一商務中心”、“第一景觀大道”等虛假廣告。
1.4、被上訴人宣傳資料中用“最佳”,多處用到“第一”,這些絕對化的廣告用語違反法律規定。
1.5、在被上訴人的宣傳資料中被上訴人做出的免責聲明“本廣告圖文僅供參考,最終以政府批文及合同為準,開發商擁有最終解釋?!鄙显V人因信任被上訴人廣告宣傳而購買該房產,被上訴人行為故意給上訴人造成損失,應當屬于《合同法》53條規定的無效格式條款。
1.6、被上訴人在宣傳資料中的說明具體確定,對上訴人決定購買該房產及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被上訴人上述宣傳應當視為合同內容,被上訴人現在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被上訴人的宣傳資料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判決書認定是“整體壞境的介紹,較為籠統”是明顯錯誤的,以上有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商會大廈宣傳資料》證明。
2、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范圍之內”售房,是錯誤的。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于xxx年9月23日簽訂《合作建房協議書》,被上訴人xxx年9月16日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被上訴人在和上訴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時候,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判決書認定被上訴人“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范圍之內”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該‘避稅款’的收款人為被告”,是錯誤的。
3.1、三張收據上的所有字跡均完全一致,均為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張晶晶所寫,張晶晶是代表被上訴人的行為,其法律效果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三張收據的簽字兩張為張晶晶簽字,一張為陳寧方簽字,但法律效果都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
3.2、上訴人***的三張收據上的金額(40792元、65272元、101947元)和上訴人提供的雙方簽訂的證據補充3《置業計劃表》上約定的(第一期40792元、預售證下來付65272元、第一期定金50000加第二期51749元。)完全對應,上訴人是按照約定的置業計劃向被上訴人支付三筆購房款。
3.3、上訴人***的收據中金額為40792元的那張收據上是陳寧方簽字,沒有蓋章,但同樣合法有效。
3.4、在三筆款中爭議的是40792元的這筆,這筆錢是打入了第三方(xx市渝坤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注冊號:xxxxxxxxxx,住所地:xx市青秀區民族大道131號航洋國際城3號樓1805號。法定代表人:陳寧方。)賬戶中,在庭審中被上訴人多次自認該第三方不是其代理商,故雖然收據上是寫的“購房服務費”但實際上是不會存在中介費及其它費用,因為上訴人和該第三方公司自始至終不存在任何中介服務協議,上訴人也未接受到任何中介服務,(需要強調的是,上訴人已經在xx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控告該公司,據航洋國際物業反映從未出現過該公司在該注冊地址。),最開始被上訴人告知這筆錢是“避稅款”,故打入第三方賬戶,上訴人才同意打入第三方賬戶及接受在收據上載:“服務費”,綜上;上訴人是依照被上訴人的要求把錢打入了第三方賬戶,無論第三方賬戶是誰,上訴人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法律應予以保護。
以上有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收據》《置業計劃表》《銀行交易單據》證明。
4、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是錯誤的。
4.1、被上訴人喪失商業信譽,上訴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再依約辦理按揭,合理期限后,被上訴人不恢復商業信譽,上訴人有權解除。
4.1.1、上訴人依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置業計劃表》履行了支付義務后,其中有一筆款項依照被上訴人指定打入了第三方賬戶,但是被上訴人不承認收到其中一筆款項。
4.1.2、原被上訴人在xxx年5月5日同意上訴人如是兩天內到達被上訴人售樓部,則無條件解除合同,全額返還購房款,上訴人如期達到后,被上訴人違約,只同意退還全部購房款的部分款16萬6千。
4.1.3、被上訴人意圖詐騙上訴人,索要2萬元的撤案費,說是其轉交給房管局,但實際上房管局收取的只是300元。
綜上被上訴人不恪守誠實信用,喪失了商業信譽,根據《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商業信譽的,可以中止履行?!鄙显V人不再依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購買合同》辦理按揭手續,有法律依據。
以上有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錄音》和《電話通話清單》證明。
4.2、被上訴人不承認收到三筆購房款,構成根本性違約,上訴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上訴人依照被上訴人的指定,把其中一筆錢打入了第三方賬戶,上訴人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但是茲后被上訴人否認收到該筆購房款,致使上訴人無法依照合同實現目的,符合《合同法》第94條第四款:“當事人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标P于根本性違約的規定。上訴人有權依照《合同法》69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
以上有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錄音》及《電話通話清單》證明。
4.3、被上訴人逾期交房,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的交房期限是xxx年6月30日,只到xxx年8月10日開庭時,仍然未能交房,對方當事人當庭自認確實至開庭時也不能交房,自來水及燃氣管道均還未安裝,也不知道什么時候能交房。
依照法律規定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約定:出賣人逾期在90天內,被上訴人承擔每日已付房款千分之五違約金。出賣人逾期90天以上,上訴人有權解除合同,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違約金為已付款的10%。
以上有上訴人提交證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被上訴人自認證明。
4.4、被上訴人存在詐騙行為。
xxx年5月5日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被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兩天內趕到售樓部則無條件解除合同,全額返還購房款,上訴人依照被上訴人的要求兩天內趕到了被上訴人售樓部后,被上訴人違約,同時存在詐騙行為。
以上上訴人提交《錄音》證明。
上訴人因__一案,不服___法院于__年_月_日_字第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1x年x月14日生,漢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陽區舊圃鎮xx村委會某營村。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羅xx,執行董事。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審判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裁決不公,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服一審判決,現特提出上訴。
一、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所做的第一、二、三項判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xx市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注:本案二審標的為)。
二、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一、原審判決審判程序違法,并直接導致本案裁判錯誤。
發生在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并且同時針對本案中的涉案車輛的訴訟,本案是第三起,一審法院作出的()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的審判員之一便參與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糾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審理。三起訴訟案件存在關聯性,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一審法院卻并未回避,這種做法是審判程序違法的表現,并且直接導致了案件裁判的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回避了買賣合同的實質和關鍵事實的做法,導致事實不清。
原審法院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之間“買賣合同”成立,并且買賣的標的物為車號云g335××的貨車,那么雙方之間(不是被上訴人與其他主體之間)的買賣價款是多少?價值數十萬元的汽車買賣竟然連合同都未簽訂?買受人(上訴人)已付了多少錢?交款欠款是如何結算又如何認定?買受人還欠多少錢?既然未付清價款又是在什么情況下交付標的物(車輛)?非親非故的買賣雙方怎么連一張字據都未出具就交車了?……這些都是作為買賣合同案件的核心即關鍵事實,但是原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并未回答上述種種疑問。這屬于典型的事實不清。
2、原審法院回避了訴爭車輛是生產、被上訴人公司無汽車銷售資質而昆明龍xx達汽車銷售公司具有銷售資質等事實,也導致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被上訴人提交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已證實訴爭車輛是生產(上訴人提交的系列證據也證實這一點)。在一審判決中,一方面,生產的車輛是如何輾轉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貿公司又是否真實存在及具有汽車銷售資質,本案中并未查清這些疑問或對這些不合常理之處做出合理解釋。另一方面,作為“出賣人”的被上訴人公司,本無汽車銷售資質(被上訴人也認可,只是一審法院回避了這一點);而上訴人主張的車輛的出賣方昆明xx達汽車銷售公司卻真實存在且具有汽車銷售資質(該公司x年后未年檢并不影響此認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審法院卻認定,生產于當地的訴爭車輛,是被上訴人這個無資質的公司從來源不清的湖北購進,在賣給遠在昭通的上訴人;而有資質的昆明xx達汽車銷售公司卻不是銷售方。這當中的諸多不合常理的所謂事實該做如何解釋,原審判決不得而知?!只能說明事實不清和認定事實錯誤。
3、原審法院將被上訴人與xx經貿有限公司曾有過及正在進行的聯合造假行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買賣合同”中的賣出車輛、拖欠車款的“事實”,也屬事實不清和錯誤。
一是這兩家具有關聯的公司(被上訴人也認可)之間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來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證明,被原審法院認為“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云g335××號車的合法來源及投保情況……”;二是這兩家公司將所謂x元的貸款私自改為13x元,這本是造假行為,原審法院卻認為“本院直接采信該判決已經查明的事實,被告向xx市農村信用社請貸款x元購買云g3351x號車”;三是兩家公司共同偽造上訴人的簽名形成所謂三方的“購車合同書”(這是“買賣合同”的核心),原審法院僅僅只以“原告不能確認其上的簽名為被告趙xx所簽”輕描淡寫地一筆代過,也罷!
4、原審法院回避了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雙方之間存在的掛靠經營關系的做法,也導致事實不清。
本案訴訟之前,同樣是該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號民事判決,已解除雙方之間的掛靠經營關系,這就說明,就算上訴人向xx市信用社“貸款”事實成立的話,那么也是在掛靠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貸款,而要將此貸款認定為是歸還購車款的話,那么就應有充足的實實在在的證據。但本案中,“買賣合同”的關鍵事實不清,當然談不上證據充分。
5、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要求對被上訴人提供的疑點重重的發票的真假進行鑒定的申請不做任何回應或說明等的做法,以及對雙方的證據采取不同的審查標準,也直接導致認定事實不清和錯誤。
現有必要對上訴人一審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認可的幾份證據分別作一下說明:
(一)、關于第一組證據《定車協議》、《售車售后服務合同》和承諾書。證實了三點:1、本案中上訴人是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經銷點購買車輛,已較為詳細地約定了定購車輛的配置事項,這符合案件的客觀實際;2、被告定購車輛的時間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車,不是在,接車時間為x年x月24日。3、承諾書由車輛售后服務的經銷商出具,其與《定車協議》一起共同證實上訴人是在昭通市購買的車輛。
(二)、關于東風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發動機身份拓印標簽和合格證?!鞍l動機身份拓印標簽”是汽車用戶購買汽車的最主要憑證之一,是提供給用戶上牌使用的,這當中左邊的數字“2”與證據一《定車協議》中載明車輛配置為康機2匹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證。證實車輛為上訴人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購買。
(三)關于證據三兩張收款收據,均是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與證據一的《定車協議》相印證。其中第一張收款收據的時間是x年5月2x日,這與證據一中的《定車協議》簽訂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張收款收據的時間是x年x月24日也與《定車協議》中約定的“1x個工作日內交車”相一致,并且還證實了x年x月24日交付車輛的事實。
(四)關于證據四車輛通行費發票11張。
其中第一張發票(時間是x年x月2x日)是上訴人順便提供的,這是銷售單位于交車前所付(向上訴人進行報銷),嚴格地說并不屬于上訴人的支出,這一點,上訴人一審中已向法庭進行了說明,不料原審法院不僅未如實認定反而還以偏概全,認定“11份車輛通行費發票的時間與被告購車時間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笨陀^地說,不能僅憑第一張不采信便徹底否定后面的1x張。之后的第2—11張發票剛好證實了上訴人主張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買車后,一路將車輛從昭通途經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彌勒,一直開到落戶的主張。為了更好地“還原”事件經過,上訴人現逐一說明一下:
第2張發票(為白色)證實x年x月25日11時15分從昭通昭陽區出發,1x時5x分到達小街收費站(屬嵩明);第3-5張發票(為藍色)證實同一天經過昆嵩高速到達昆明北郊烏龍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票(昆明繞城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證實從烏龍收費站經昆明繞城高速公路至昆明東郊阿拉收費站,時間為x年x月25日1x時53分的事實;第x張發票(為綠色)證實x年x月2x日凌晨從昆明小喜村收費站進入昆石高速于該日凌晨2時3x分到半截河出口進入石林縣的事實;第x張發票為車輛于x年x月2x日凌晨3時21分通過路南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票證實于x年x月2x日凌晨4時3x分通過彌勒第一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x張發票證實于同日x時14分通過彌勒第二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1張發票證實同日x時x2分通過黃涼田收費站隨后到達事實。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費發票還證實是貨車(屬4型車),收費金額都與案件實際相符,與本案中的貨車通行的事實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組證實,所有的證據均證實上訴人在本案中的所舉證據是環環相扣,能形成證據鎖鏈,證實本案訴爭的車輛是上訴人在昭通購買,并從昭通提車后開到落戶這一本案中的關鍵的客觀事實。
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訴爭車輛系向其購買,但具體車輛買賣合同、買賣行為的過程,車款的支付等均無有效的證據證實。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審法院認可的證據:
1、關于兩張增值稅發票,本不應采信。說幾個疑點:一是發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訴爭車輛不得而知,說明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二是“dx2”的字樣是手寫上去的,這在機器打印的發票中是絕對不允許的,至少手寫部份無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沒有蓋在右下角的“蓋章”處;四是無收款人、復核人簽字;五是為什么出現兩張同一天開出的連號發票,無任何證據予以解釋;六是金額為1x4x元的發票,按增值稅1x%的稅率計,稅款應為1x元,而發票上的金額卻是元;七是結合以上這么多疑問,按常理,國稅局應當無法認證,但xx市國稅局卻加蓋了認證章。故上訴人一審中強烈要求對這兩張發票的真假進行鑒定,但法院未對此進行評判,何況每張發票都印有x4位密碼,具備鑒定條件(對于稅務機關來說,輸入此x4位密碼,便可認定出真假)。
3、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也不應采信。也列幾點疑點:一是車輛不是被上訴人所買,不是××經貿有限公司所賣,內容與本案事實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稅1x%的稅率計,稅款應為3553x元,而發票上的金額卻是元;三是被上訴人與××經貿有限公司曾有聯合造假的事情發生,現該兩家公司之間在無買賣合同的情況下,發生的反映買賣行為的銷售發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說,就算雙方的舉證存在瑕疵或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是在昭通購買后開到落戶的主張得不到支持的話,那么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應當予以駁回。
綜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審判決的確存在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并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二者是掛靠經營關系,被上訴人所訴稱的上訴人向其購買車輛,未支付車款的主張沒有證據證實,其主張上訴人向其購買了金額達2x萬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審法院所認定上訴人欠其x元的車款及元購置稅、保險費等的觀點,不僅證據不足,而且嚴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訴人已對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已證實本案訴爭車輛系從昭通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是在昭通接的車,并開到落戶,掛靠在原告單位經營。上訴人需要重點說明的一點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一方或者雙方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存在瑕疵從而不能認定當事人主張的話,那么,被上訴人作為提出本案訴訟的當事人(一審原告),其承擔著比上訴人更大也更嚴格的舉證責任。亦即,假設人民法院無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話,那么也應判決駁回原審原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懇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改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一、二審所有訴訟費用。
此致
紅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常明。
住址:上海市xx區xx路375號。
被上訴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住址:上海市xxx路58號880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xx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于以下方面:
一、原審法院依據原告提供開工日期的證據,認定內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為開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內外架工期起止時間一致且不可分,該認定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中雙方合同的約定不符:
總之,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開工日期,機械認定開工日期為所有腳手架工期的起算時間,并以此計算延期費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之意。
二、原審法院查明雙方對賬的事實,卻不對雙方對賬的性質做出認定,得出結論違背雙方的合意,事實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毀約行為。
原審法院查明“20x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說明一份,言明:從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萬元,余款34824元未付……”,該說明雖為被上訴人單方出具,但事實上雙方皆按照該說明履行,為雙方的合意;按照雙方的合意,上訴人履行了合意所約定的付款義務,20xx年1月20日之前雙方約定的合同債務,上訴人已經履行完畢;退一步說,假設上訴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實,雙方為合同履行所達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然而,原審法院卻罔顧雙方合意的事實,依舊判決上訴人承擔從開工后210天至20xx年1月20日的延期費用,實際上縱容了被上訴撕毀雙方合意的不誠信行為。
三、總之,原審法院違背事實機械認定了工期起止期間,又罔顧雙方合意,判決上訴人承擔所有腳手架從20xx年7月19日至20xx年1月20日之間的延期費用,認定事實不清,截止至20xx年1月20日,雙方已對之前所產生的工程款項結算并履行完畢;上訴人所未付工程款為部分2x房外架從20xx年1月20日至實際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費用。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男,苗族,經商,家住__________街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401室,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手機158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還清所欠債務共計壹萬柒千柒佰元整。
二、在多次討要債務未果的情況下產生的交通費與誤工費一千二百元。
三、案件的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__________年12月被告與其二媳婦王__________到我家購買地瓜種子950斤,折合人民幣17700元,買完種子以后并沒有當時付清買種的款項款,打下欠條一封于201_____年清明付清。事后我去討要這筆款項時被告多次推脫,并在欠條上修改還款日期,一直沒有還款。由于被告多次不遵守承諾,特向黃平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還清所欠債務共計壹萬柒千柒佰元整,案件的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證據和證據來源。
一、購買種子時所寫欠條一張。
此致
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辯人:xxx,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省xx市xx區xx鎮xx村。因上訴人xxx訴xxx離婚一案,針對上訴人xxx上訴理由及我認為原審法院的不當判決,提出答辯如下:
1、上訴人稱被上訴人經常為家務瑣事毆打、虐待、侮辱上訴人,不是事實。被上訴人沒有打過上訴人,更談不上什么家庭暴力。反之是,上訴人經常因一些瑣事在家大吵大鬧,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結婚一年多來,上訴人每次見到被上訴人的家人就破口大罵,被上訴人的妹妹每次回來上訴人就罵其妹妹沒用,沒有資格說公道話,罵其母親沒有用,養的崽也沒用,罵的臟話、侮辱性的話非常難聽。上訴人身上的皮膚之傷是其在外撒潑時,被上訴人進行勸阻、拖拽其回家無意造成的,不存在毆打所致。這些都是可以到當地調查的事實。
2、雙方的共同財產被上訴人均已平分給了上訴人,并非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說的未平分給上訴人。20xx年度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毛收人25000元,減去種子、農藥、肥料、17000元,剩下8000元,再減去生活及人情開支3000元,剩下5000元,被上訴人分給上訴人2300元。這是在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得到證明的,所以不存在還要被上訴人額外補償上訴人的情況。
4、原審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雙方只是為家庭瑣事爭吵,只要雙方互相諒解,消除隔閡,和好是有可能的,所以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一審離婚請求不予支持,被上訴人認為該判決不當。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從認識到結婚時間短,雙方缺少了解,婚后,上訴人的劣性逐漸暴露出來,被告為家庭瑣事天天找原告吵鬧,不得安寧,無法共同生活。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得婚姻可以說是一種買賣婚姻,上訴人結婚不是目的,目的是榨取錢財,到時走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沒有真正的感情,這種沒有感情的欺騙婚姻是難以維持的。也正如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到的依照《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第四、五款規定,對無可挽救,變成了死亡的婚姻,應予以判決準許離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判決不當,應當雙準許雙方離婚,特此請求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變更原審法院的判決,準許雙方離婚。
此致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上訴人趙某。
被上訴人楊某。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三、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x元撫養費用。
1、原審判決僅以婚生小孩楊x表示愿意隨被告共同生活就將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根據該條規定,年滿1x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見,只是作為判決考慮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決唯一決定性的因素。原審判決僅根據婚生小孩楊x的意見,而完全忽視上訴人更有利于撫養小孩因素,將婚生女兒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撫養條件及小孩生活、學習的實際情況,并從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歪曲法律條文、偏袒被上訴人的表現。原審法院沒有查明關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撫養條件的事實,也沒有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事實,就以原則性、概念化的理由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錯誤的。
3、婚生小孩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顯然,婚生女兒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1)上訴人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上訴人在江西萍鄉市強盛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在,月收入有3x元。上訴人在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
(2)上訴人身體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撫養下有利于引導孩子健康成長,而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小孩與其共同生活對小孩健康成長不利。上訴人思想健康、性格開朗,注重與孩子的溝通與交流,能多方面啟發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反觀被上訴人,性格偏激,脾氣暴躁,動不動就實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將上訴人毆打至嚴重腦震蕩就是實例。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對孩子身心健康影響很大,如果小孩長期生活在這種不健康的家庭環境中,會養成偏激的思維方式,不利于孩子樹立正確的生活觀念和培養健康的生活心態。
(3)婚生小孩楊x、楊y均系女孩,隨著年齡的增長,其生理和心理問題會越來越多,更需要母親的指導和幫助。由被告對其撫養無論是對其現在還是未來的生活更為適宜。且母性的關懷、體貼、細心對撫養、照顧孩子具有天生的優勢。而且被上訴人性格冷漠,平時不管是對女兒的生活還是學習都不聞不問。如果小孩判給他撫養,小孩不僅得不到母愛的關懷,而且也得不到父愛。本來離婚就已經對小孩帶來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愛和母愛的關懷給她們帶來第二次傷害,那對她們的健康成長會帶來嚴重不利的影響。
(4)上訴人作為女性也4x來歲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訴人撫養孩子的生活環境更加穩定;而被上訴人男方的年紀正值壯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會給小孩的健康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
綜上,一審法院將婚生小孩楊x、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
二、一審法院將坐落于xx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判給被上訴人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并依法改判。
一審法院依據婚生小孩楊x、楊y判由被上訴人撫養且按揭貸款人為被上訴人,從而判決坐落于xx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這一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關于“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女方其并沒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時根據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撫養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長,故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該房屋應判歸上訴人所有。
2、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得知,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為被上訴人的這一舉動導致家庭關系無法在繼續維持,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該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據此,坐落于xx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在查實究竟后,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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