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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的目錄執行。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等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質監、環保、工商、交通、鐵路、民航、海事、衛生、郵政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活動。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市對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管理實行按行為屬地管理原則。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等經濟功能區依法對發生在其轄區內的上述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本市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本市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通報制度。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本市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度。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實現危險源普查登記率、檢查覆蓋率、隱患整改率、整改不合格關閉率100%。
第十條本市建立企業安全等級考核評級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對危險化學品單位進行安全等級考核評級,并將其納入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第十一條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投保安全責任險,投保安全責任險的,可以不再繳納風險抵押金。
第十二條本市實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戶儲存,專項使用。
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市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危險化學品安全違法行為。對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十四條本市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集中管理。
除運輸工具加油(氣)站外,禁止在外環線內及區、縣城區范圍內新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在化工園區或者工業園區內集中布局;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向化工園區或者其他工業園區集中。
第十五條對新建化工園區或工業園區內的化工集中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投入使用后,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進行危險化學品中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寫的中試方案應當包括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論證。
(二)用于中試的建筑物、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危險工藝應當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對參與中試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中試成果轉讓時,轉讓合同中應當包括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及安全論證材料。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配備相適應的化工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和專職電工。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并遵守下列規定: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的培訓和考核,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四)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由本單位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相關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用工管理,制定并落實定員、定崗、定額、定責制度。
具有危險工藝及光氣、氯氣、硫化氫、氨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崗位應當確定專人操作,禁止混崗、兼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性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設施。
使用危險工藝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應的技術標準設置安全裝置、設施,并保證其正常運轉。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技術檢測檢驗機構,至少每3年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設施、設備和危險化學品常壓容器進行一次檢測檢驗。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檢測檢驗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規定要求的設備、設施應當及時淘汰、更新。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定期對生產裝置、儲存設施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評價報告對策建議及相關的'技術標準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相關場所、設施及其溫度、壓力、液位等主要技術參數進行24小時實時監控。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對禁火區范圍的動火作業應當進行企業內部動火審批管理。動火作業前應當進行風險分析,制定監控措施,設置監護人員。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實行分類、分區儲存,并設置明顯標志。嚴禁互忌危險化學品混存。
第二十七條進入可能存在硫化氫等有毒、窒息性氣體的罐釜、壕池、管道等特殊作業場所從事檢修、拆除、清洗等作業,應當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由作業場所產權單位履行內部審批手續。
從事上述作業時應當采取隔離、通風等有效措施,并對作業環境進行風險分析、檢測;配備監護人員及必要的通訊、防護、救援設備。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置本單位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運輸。
第二十九條本市建立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集中交易、專業儲存、統一配送。
現有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逐步進入集中交易市場。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禁止超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經營進口危險化學品必須標注中文安全標簽,并提供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三十二條運輸工具加油(氣)站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受條件限制、不能滿足規定的安全距離要求的,應當采用阻隔防爆、油氣回收等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三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應當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書,其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一級車輛技術等級的要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明顯標志、標識,并配置車載衛星定位系統以及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等設施、設備。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超過規定的荷載運輸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互忌物混裝、混運。
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
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如實詳細填寫運單上規定的內容,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將危險性、應急措施告知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
危險化學品性質或消防方法相抵觸的貨物應分別托運。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裝卸,不得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第三十七條運輸代理經營者應當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和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或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代理服務。
第三十八條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并根據運輸通行證載明的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指定的路線、時間、速度運輸。
第三十九條通過鐵路、航空、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條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納入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第四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第四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人員、器材和設備。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建立演練記錄,并將應急救援預案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受到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或者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關于中試的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化工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專職電工的;。
(二)具有危險工藝及光氣、氯氣、硫化氫、氨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崗位混崗、兼崗作業的。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危險工藝未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設施的。
第四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危險化學品未實行分類、分區儲存或與互忌物混合儲存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進入特殊作業場所從事檢修、拆除、清洗等作業時,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受條件限制、不能滿足規定的安全距離要求的運輸工具加油(氣)站未采用安全技術措施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未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按規定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并建立演練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國防用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三)使用劇毒化學品的。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工藝,是指下列能夠導致火災、爆炸、中毒的工藝:
(一)有硝化、氯化、磺化、重氮化、加氫等化學反應的;。
(二)有高溫、高壓、負壓、深冷等極端操作條件的;。
(三)使用和產生劇毒化學品的。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本制度規定了xxxx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采購、裝卸運輸、儲存、使用和廢棄等內容。其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控制危險化學品泄漏,避免發生火災、中毒事故而造成人體傷害和環境污染。
2管理職責。
2.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管理的領導工作。
2.5技術部負責新產品開發、工藝設計過程中優先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品;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
3術語與定義。
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公司涉及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主要有:氮氣、六氟化硫、氬氣、乙醇等。
指淘汰、過期和失效的危險化學品。
4管理內容。
a)負責調查、收集、保存危險化學品供方的資質;
b)供貨方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提供與其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物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生產部負責保存采購的相關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傳遞給相關使用單位。
c)要求供方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箱上,標注醒目的“危險品”、“防火”、“防爆”及“有害”等警示標志和安全注意事項等標識。
4.1.2生產部要確保所采購的危險化學品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嚴禁采購國家明令禁止的化學品。
4.2.1裝卸人員,必須熟知危險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和警示標志,堆放穩妥。
4.2.2裝運汽油、乙醇、煤油等易燃液體物品時,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4.2.3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品,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混合裝運。
4.2.4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4.3.1危險化學品的存儲必須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分類、分庫存放,存放地點和數量要適宜,性質相互抵觸的嚴禁一起存放(詳見jhaj027);儲存地點應注明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性質及滅火方式,有明顯的嚴禁煙火等警示標志。
4.3.2儲存地點要有相應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作業指導書和應急救援措施,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和應急救援物資。
4.3.3危險化學品庫應有良好的通風,并根據不同要求設置防火、調溫、泄壓、防爆、導除靜電、防護堤等安全防護設施。
4.3.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專人保管,同時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4.3.5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時,保管人員必須填寫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臺帳。
4.3.6生產部于每月5日前,填寫《危險化學品使用統計表》(jhaj026)報安監部。
4.4.1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單位和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崗位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技術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嚴禁超量使用和違規操作。
4.4.2特殊情況需要將危險化學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容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并在容器上張貼安全標簽標志,消除容器的靜電隱患,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有安全標簽,防止爆炸、火災、中毒、污染等事故的發生。
4.4.3生產作業現場危險化學品的存放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作業現場應有相關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措施和配備急救設施。
4.4.4作業人員必須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使用專用器具操作,防止泄漏、火災。
4.4.5使用單位負責對員工進行教育培訓,要求掌握識別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及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4.5.1廢棄的危險化學品,按照危險廢物有關要求進行處理。
對使用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隱患或不合格的要及時整改。
4.6.2管理部每季度對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儲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未按此管理制度執行的,按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考核。
5相關文件。
gb/t24001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gb/t2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
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
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q/tyg19033—2001《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
gb15603《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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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四條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第二章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三)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發證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件、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五)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第十三條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注冊地址、經營場所、儲存場所);。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經營方式;。
(五)許可范圍;。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證書編號;。
(八)發證機關;。
(九)有效期延續情況。
第十四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發證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后,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應當重新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收回原經營許可證;不予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企業。
經營許可證變更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當載明變更日期。
第十六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文件、資料。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并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時,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取得經營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達標證書(復制件)。
第二十條發證機關受理延期申請后,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延期申請進行審查,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發證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延期決定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順延3年。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頒發經營許可證。
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當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條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通報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及時告知原發證機關。
第二十六條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三)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發布公告,并通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縣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市級發證機關。
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統計規定,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條款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四)未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第三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其中,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和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儲存設施,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證。
本辦法施行前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非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先依法登記為企業,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經營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了嚴格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四條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第二章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企業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和總體布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并確保安全:
(三)新建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
第七條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四)新建企業的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距離;。
(五)新建企業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同一廠區內(生產或者儲存區域)的設備、設施及建(構)筑物的布置應當適用同一標準的規定。
第八條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九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參加安全資格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第十一條企業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至少應當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七)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的評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變更管理制度;。
(十)應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職業健康相關管理制度;。
(十七)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的危險性等情況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對于已經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進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應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二)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并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等對皮膚有強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第十七條企業除符合本章規定的安全使用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條件。
第十八條企業向發證機關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七)由供貨單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八)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九)安全評價報告及其整改結果的報告;。
(十)新建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十一)應急救援組織、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
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除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應當提交重大危險源的備案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新建企業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四章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
第二十條發證機關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當場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
(四)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一條安全使用許可證申請受理后,發證機關應當組織人員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4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發證機關現場核查和企業整改有關問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
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四)變更注冊地址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對已經受理的變更申請,發證機關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無誤后,方可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手續。
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隸屬關系的,應當在隸屬關系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發證機關提交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一)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
(三)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企業,應當在增加前提出變更申請。
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企業,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文件、資料。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企業,應當進行專項安全驗收評價,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第二十六條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企業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應當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發證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企業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后,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安全使用許可證屆滿辦理延期手續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文件、資料,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
(三)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企業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應當在延期申請書中予以說明,并出具二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安全使用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證機關應當分別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正、副本上注明編號、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濟類型、許可范圍、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其中,“許可范圍”正本上注明“危險化學品使用”,副本上注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地址和對應的具體品種、年使用量。
第二十九條企業不得偽造、變造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
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使用許可證頒發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一條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使用許可證: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的;。
(二)超越職權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的。
第三十三條企業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使用許可證:
(一)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四)安全使用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安全使用許可證注銷后,發證機關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予以公告,并向省級和企業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三十四條發證機關應當將其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五條發證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在對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企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繼續從事生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
(三)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
第四十一條發現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并給予警告,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自發證機關撤銷其安全使用許可證之日起3年內,該企業不得再次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6個月,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第四十三條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依法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但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四)本辦法所稱大型化工裝置,是指按照原建設部《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市〔〕86號)中的《化工石化醫藥行業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確定的大型項目的化工生產裝置。
第四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的文書、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樣式、內容和編號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的細則,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8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逾期不申請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安全使用條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2.防止發生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及中毒事故。
2.全體員工履行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有儲存、使用危險化學的場所。
1.本企業儲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如氧氣、乙炔、煤氣瓶、汽柴油等)和有毒、有害(如酸、堿)等均屬危險化學品。
2.使用化學危險品的部門,要建立可行的管理、儲存、運輸、使用規則;
3.危險化學品必須設立專用倉,且要遠離作業人員,由專人管理;
7.部門使用的危險品,必須存放在專用的儲存柜內,并且領用量不能超過一個工作日的使用數量,超過一個工作日使用的危險品,當班必須存放于專用倉庫。
8.危險品倉內儲存的危險品,應符合以下要求:
(1)危險品要分堆存放,堆向要有安全距離,不準超量儲存;
(3)化學性質、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品,不準存放于同一地點;
9.危險品倉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內之人員要采取防火措施。
10.危險品出入庫必須檢查和登記,分類存取,定期檢查;
11.配備適合的器材及通風裝置;
12.危險品出入庫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跌落;
(2)遇熱及明火容易引起燃燒和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存取過程中,要采取隔熱防火措施。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政府屬地責任,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四條通過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實現危險化學品企業規劃布局科學合理,本質安全水平明顯提升,安全隱患及時排除,安全生產環境顯著改善。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向社會公布危險化學品企業監管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的相關工作職責并承擔屬地管理責任。
第二章監督管理責任。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擬定年度監管計劃,通報相關信息,研究、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綜合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統一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行政檢查標準和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環保、商務、海事、郵政等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安全治理。
行業主管部門、特殊監管區域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履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相關工作職責。
第九條對登記注冊地和實際生產經營地不一致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企業,由生產經營行為發生地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監管,企業登記注冊地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主動通報企業注冊相關信息。
第十條市級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確定由其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范圍;區縣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監管。
市和區縣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管范圍和企業目錄,不得遺漏。
第三章企業主體責任。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情況;。
(二)落實安全投入情況;。
(四)安全設施、設備、裝置保持良好運行狀態,無安全隱患情況;。
(六)落實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風險辨識防控及現場監控措施情況;。
(七)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九)編制應急預案,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演練并進行評估情況;。
(十)行業協會確定的自查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并建檔備查。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距離應當嚴格執行相應類別的國家規定和標準。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并執行。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審批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距離并征求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港口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裝卸建設項目應當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在已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周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距離的規定和標準。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風險管控制度,對設備運行、人員操作、工藝流程、安全設施等方面開展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分析,采用相應的安全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估,及時采取對策措施。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企業對重大危險源、危險源點應當加強安全管理,通過物聯網、大數據等科技手段進行24小時實時在線監控,并安排專人值守,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實時、準確地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供基礎數據、與安全有關的業務及監測數據等信息。
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設備設施檢修報廢制度,確保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應當按規定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實行分類、分區儲存,嚴禁超范圍、超量儲存,嚴禁禁忌物混存。
第十八條具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嚴格使用專門的運輸車輛,不得超過規定荷載運輸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混運,不得將互相禁忌的危險化學品混裝混運。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運輸劇毒化學品應當嚴格按照公安機關開具的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載明事項進行運輸。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企業出租設備設施、作業場所的,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應當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章綜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條本市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危險化學品項目,除國家級與市級重點危險化學品項目外,其他危險化學品項目原則上不予批準。
本市危險化學品項目布局規劃應當統籌區域經濟社會環境因素、安全容量,充分考慮區域產業鏈合理性。
已建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距離規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停產停業或者搬遷。
第二十一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監督檢查方案,確定監督檢查的頻次、方式、重點行業和重點內容。
第二十二條本市在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相應處罰的同時,加強對企業日常監督管理,對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實行記分管理制度。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企業輕微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和監管措施,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在記分周期內累積扣分達到相應標準的,實行重點監管。
第二十三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企業由于安全生產問題1年內被處以2次以上(含2次)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未按規定進行自查的;。
(三)企業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采取措施治理的;。
(五)企業未及時、如實提供與安全有關的業務及監測數據的;。
(六)未取得批準文件擅自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
(七)企業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發生上述行為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并在項目核準、用地審批、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出入境資質審核等方面通報相關單位,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企業監督平臺,建設安全監督“一張網”。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掌握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信息及有關行政執法信息向監督平臺提供,實現監管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五條本市政府績效考核工作應當提高安全生產績效考評分值比例,嚴格落實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度。
第二十六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對未取得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等擅自從事生產經營的,堅決予以取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查處危險化學品非法行為。
第五章第三方參與治理。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等行業協會應當組織危險化學品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維護行業安全生產秩序,抵制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配合監管部門做好治理工作,為危險化學品企業提供技術信息咨詢和安全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家庫,建立專家參與技術服務、監督檢查和決策咨詢機制。
第二十九條本市鼓勵和支持安全評價等中介服務機構參與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安全評估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本市鼓勵保險機構充分發揮保險機制的.作用,承保單位應當積極提供相關安全服務。
第三十一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和接受社會舉報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市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從業人員和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增強全社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和風險防范意識。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從重處罰:
(一)超資質范圍、超許可數量生產、經營、儲存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的;。
(三)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的;。
(四)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五)未取得批準文件擅自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
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自查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企業未及時、如實、準確提供與安全有關的業務及監測數據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請政府按照有關權限依法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市或區縣人民政府作出關閉企業決定的同時,應當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指導企業關閉工作依法實施。
第三十八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或檢察機關移送案件。
第三十九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危險化學品的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嚴格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各級政府與監管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23號)系列文件精神,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和不斷完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本企業承諾如下:
一、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明確企業各級、各部門、各類人員和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二、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按時、足額提取和規范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帳。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參加安全生產責任險,實現安全生產保障渠道多樣化。
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制度,將隱患排查治理納入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員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做到隱患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致因分析“六到位”。積極利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風險評估方法,全面排查本單位事故隱患,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四、制定特種設備、安全設施、電氣設備、儀表控制、安全聯鎖裝置等日常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類安全設施臺帳,明確責任,確保運行可靠;防雷防靜電設施、安全閥、壓力容器、儀器儀表等均應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五、充分利用化工企業安全生產41條禁令規范職工崗位操作,推行“五想五不干”安全行為準則,以“五想五不干”指導安全作業,切實保障員工的安全。嚴格施工與檢維修作業許可管理,對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危險性作業實施許可管理。
六、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及有關標準、規范辨識重大危險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制定監控方案,建立管理檔案,定期進行安全評估,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施定期檢查、檢驗,并做好記錄,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裝備,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按有關規定做好備案工作。
七、明確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完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職業健康培訓和健康監護,保障職業危害防治經費投入,完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做好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與治理,進行職業危害申報,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檔案,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八、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20**年底前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或三級以上水平。并按照《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aq/t9004-2008)要求,積極開展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遵章守紀的自覺性,逐漸消除“三違”現象。
九、建立領導干部帶班制度,負責指揮企業重大異常生產情況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抽查企業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保障企業的連續安全生產,企業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干部要輪流帶班。切實加強企業夜間和節假日值班工作,及時報告和處理異常情況和突發事件。
十、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并按許可范圍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十一、自覺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管理,認真貫徹落實安監部門的安全生產指令和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其他規定和要求。
本企業將嚴格履行上述承諾,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諾,或發生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本企業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人民政府:
我作為 (單位名稱)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根據《河北省深化法人代表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發生,現鄭重承諾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落實。
二、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符合法定人數的專職和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機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使安全生產管理做到科學化、標準化、規范化。保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工作經費和待遇。專職安全生管理人員應當享受企業管理崗位風險津貼,月津貼標準不低于本人月實際收入的10%。
三、確保從業人員依法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做到按要求持證上崗。
四、確保安全資金投入,不斷改善生產環境、作業條件,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范措施,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五、依法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工程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或使用。
六、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并持續達到標準化要求,通過不懈努力,力爭達到安全標準化二級企業管理水平。
七、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八、按照省政府《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等安全管理,完善危險設備、設施和場所,落實監控責任,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九、依法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按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并定期組織演練,落實裝備和器材。
十、按要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傷亡人員、依法賠償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一、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并與有關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
十二、不違章指揮,不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尊重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應有的權益,引導從業人員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鼓勵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提出改正建議,甚至批評、舉報,對提出批評和舉報的職工不打擊報復,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或降低工資待遇。
十三、依法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申報,加強職業危害因素管理,采用先進技術、工藝改善作業條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確使用。
十四、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十五、自覺接受各級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絕不弄虛作假。
十六、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建立健全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責任體系,切實做到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三落實、兩有證、一檢驗、一預案”(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落實管理人員、落實管理制度,特種設備有使用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有上崗證,設備依法申報檢驗,制定特種設備專項應急預案)。
十七、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承諾期內,若違反上述承諾內容,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從嚴處罰,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按下例條款規定接受處罰:
一、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方面: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2、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3、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4、特別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同時接受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和有關部門作出的暫停、撤銷安全生產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處罰。
二、單位方面:
(1)發生責任事故
1、一般事故接受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2、較大事故接受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重大事故接受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特別重大事故接受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接受有關部門作出的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證照的處罰。
(2)發生以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健全的接受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2、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3、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4、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5、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經營;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經營。
三、如發生不依法報告或妨礙、拒絕事故調查處理等嚴重行為,單位接受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主要負責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并接受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承諾期限:20**年1月1日——20**年12月31日。
承諾單位(蓋章):法人代表簽字:
實際控制人簽字:
二〇**年 月 日
乙方: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杜絕有責事故的發生,確保道路運輸生產安全、有序、暢通,減少人員傷亡和國家、人民財產損失,維護企業聲譽,保障社會安定,提高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責任心,根據危險品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簽訂押運員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雙方責任,共同搞好安全工作。
一、目標:
(一)無行車責任事故、無重(特)大事故;
(二)無人身傷亡事故;
(三)無重大機械事故;
(四)無火災、火險事故;
(五)無違法治安案件;
(六)無新聞曝光事故;
(七)無重大違紀事件。
二、甲方責任:
(一)及時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的法規、條例和企業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二)積極開展行車安全宣傳和教育,及時傳達上級安全部門有關安全工作的種類文件、通知和指標,及時組織或通知乙方參加培訓、復訓和考核工作。
(三)發生事故及時處理和報告上級部門,做好“四不放過”工作,并做好事故處理的善后工作。
三、乙方責任:
(一)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持證上崗。
(二)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
(三)必須掌握所押運危險品性質、危害特性以及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掌握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五)嚴格監管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堅決制止駕駛員將車輛駛入危險化學品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
(六)認真押運貨物,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確保不發生貨損、貨差,做好交接工作。
(七)配合督促駕駛員做好危險化學品及行車安全工作,安全到達目的地。
(八)在危險化學品運輸押運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被盜、丟失、泄露等情況時,應及時向單位有關領導報告,同時向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四、本責任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合同同等效率,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共同遵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公安局:
本單位負責將下列危險品按照有關運輸管理規定送達到至貴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開具如下有關運輸方面的資料和承諾遵守爆炸危險品安全運輸規定。
有關危險品運輸資料
運輸單位名稱:
供貨單位名稱:
貨 物 運 輸 合 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信第一、平等互利、周到服務”的原則,經雙方共同協商,甲方為乙方提供運輸服務之事宜,訂立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 甲方委托乙方承運的危險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設置明顯標志,貨物運輸單證必須真實、準確,注明危險貨物名稱、規格、數量、貨到時間、地點、收貨人等事項。
二、 乙方應遵守危險運輸的有關法規條例,用封閉式廂式貨運車運輸,前后懸掛危險標志,車況良好,安全可靠,運輸車輛必須有法定的保險及貨物保險。駕駛員及押運人員應具有危險貨物《從業資格證》和《危險貨物操作證》,確保貨物在規定時間內安全、快捷的抵達甲方規定的倉庫或碼頭。
三、 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貨物流向提供最佳的`運輸途徑,確保在貨物運輸期限內將貨物安全運達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并負責監督將貨物卸到倉庫,辦理好與收貨人的交接手續,并向收貨人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的證明。
四、 乙方必須負責所承運的貨物安全。保證貨物無損缺,如出現
此類問題,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具體賠償價格按甲方向工廠發放的訂單價格確定。由于甲方原因或執法部門沒收貨物,扣留乙方車輛及駕駛員等,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造成乙方損失時,甲方應向乙方全額承擔賠償責任。
五、 發貨由甲、乙方共同商議合理的裝載路線,因特殊原因延誤裝貨時間或路線過長,甲方應視具體情況派車轉運或補充轉運費用。如在運輸途中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 結算方式:單車現金結算。
七、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后,雙方可經協商繼續合同。
八、 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諸法律。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對安全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與測量,并實施考核,保證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的實現,保證安全標準化的有效實施。
適用公司范圍內的所有安全管理運行與活動的.檢查。
(一)安全部負責組織實施日常安全檢查與管理,制定具體辦法和規定,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二)各有關部門負責各管轄范圍內的安全檢查與管理。
(一)安全檢查的內容和類型。
1.主要內容。
(1)安全目標、安全工作計劃的實施情況。
(2)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況。
(3)運行控制情況。
(4)安全管理規定、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5)工藝設施的安全性。
(6)對設備設施管理的安全監督執行情況。
公司內機動車輛、安全環保、設備設施、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特種設備、普通機械設備的運行情況的定期監督。
(7)有關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等特種的技術測量與監測,由安全部組織,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進行。
(8)現場作業的監督執行情況。
現場危險化學品作業、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起重吊裝作業、高處作業、用電作業、進塔、入罐作業等危險作業活動的實施情況的監督。
危險化學品行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在國民經濟發展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家和人民對此也寄予厚望。危險化學品對于工業、農業、國防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性越來越大,不可須臾離開。
從全局看,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行業的風險還在容許的范圍之內,尚沒有出現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但這不等于說,我國危險化學品行業所面臨的安全生產形勢不嚴峻,可以高枕無憂了。恰恰相反,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行業所面臨的形勢相當嚴峻,事故發生有上升的趨勢,如何在發展危險化學品行業的同時,盡量降低其可能造成的風險的損害,如何做好事故預防工作,以及一旦發生事故應該怎樣進行有效地應急處置以減少事故所造成的損害,是我國危險化學品廣大從業者和相關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所面臨的一項極其艱巨而又重要的任務。它直接關系到我國危險化學品行業能否健康發展的第一選項和否決條件。
要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安全工作管理既強調管到底,又強調理到位。調理到位就是要理出頭序,理順關系;就是要不斷完善安全工作行為準則,檢查制度和標準,考核獎懲辦法。管到底,就是要使“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深入人心,要嚴抓細管,剛性考核,絕不姑息任何違章行為。始終堅持把安全生產擺在重要位置,不斷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以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以完善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責任制為基礎,以落實反事故措施、反違章、推行標準化工作為原則,做到組織落實、措施落實、檢查落實、考核落實,使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
二、“以人為本”把握主體關鍵,落實企業各層各級人員責任。
在導致?;钒踩a事故的多種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因為再先進工藝設備,要靠人來操作,再健全的管理制度要靠人來執行。要把握“人的因素”這一關鍵,落實企業各層各級人員責任。
一要明確職責?!栋踩a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從業人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直接掌握生產經營決策權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對企業安全生產要親自抓,負主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要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抓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措施的落實,其他領導及企業各有關部門要依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原則和“一崗雙責”的要求管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一線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防止因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的發生。
二要強化考核。要嚴格?;飞a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人員的考核,全面提升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履職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強一線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崗位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切實做好企業“三級教育”工作,通過教育培訓和反復的實際操作訓練使從業人員掌握有關事故預防的基本知識,掌握安全技能,從事特殊工種作業人員要經過專業性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三要完善制度。?;飞a企業風險程度高,各車間、崗位生產工藝流程千變萬化,要結合實際制定操作性、針對性、實用性強,程序簡明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要強化制度的約束力量,將各種管理行為和操作行為有效置于制度的框架內,強化以制度促管理,以制度促規范,進一步增強企業各層各級各類人員執行制度的自覺性。
安全工作重在管理監督到位,這是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根據生產不斷發展的需求,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及時糾正和查處違章,實現安全監督由事后監督向事前監督、過程監督的轉變,積極將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我認為主要要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一)、要抓好隊伍建設,創新工作方法,全力提升安全生產監督水平。要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新形勢下的安全監管水平,要逐步建立完善起行之效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提高執法人員協作配合、公正嚴格的執法能力,利用各種方式組織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積極參加培訓學習。
(二)、加強對?;菲髽I的日常檢查和聯合執法,我認為,這樣做能進一步增強安全監管的有效性和解決?;菲髽I監管難點問題,使得相關?;穯挝缓腿藛T的安全生產責任得到進一步落實,企業各類隱患能得到一攬子解決,從而使?;菲髽I安全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4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24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3號)(以下簡稱《評審標準》)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城市建設總體工作安排,全面啟動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改善安全生產條件,規范和改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安全發展理念,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突出重點、分步推進”的原則,深入持久地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夯實安全管理基礎,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條件,逐步建立自我約束、自我完善、持續改進的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機制。
二、標準化實施范圍。
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有固定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化工或醫藥生產的企業(以下統稱?;菲髽I)。
三、工作目標。
從7月起,全面啟動我市?;菲髽I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9月底前完成已取得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達標驗收工作。6月底前完成有固定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化工或醫藥生產的企業。
四、工作內容。
依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以下簡稱《基本規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以下簡稱《通用規范》),危險化學品企業采用p(計劃)、d(實施)、c(檢查)、a(改進)動態循環的管理模式,采取企業自主管理,機構咨詢、評審,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的管理方法,持續改進企業的安全績效,實現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五、工作體系與原則。
凡是列入范圍的現有?;菲髽I都要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菲髽I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持續運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達標評審;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三級?;菲髽I應當持續運行兩年以上,并對照相關通用評審標準不斷完善提高后,方可分別申請一級、二級達標評審。安全生產條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藝技術先進的?;菲髽I,經省級安監管理部門同意,可直接申請二級達標評審。
?;菲髽I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與安全許可工作相銜接原則,作為許可工作的前置條件,企業應在安全許可到期前完成標準化達標工作。20底前許可證到期的企業,應在20上半年完成標準化達標工作,年底前許可證到期企業,應在許可到期前或總體規定時限內完成標準化達標工作,未按期完成標準化達標的將不受理許可證延期申請。新設立的?;飞a企業自試生產備案之日起,應在一年內至少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標準。
六、工作步驟。
市安監局負責組織對屬地安監局、市直管單位相關人員進行宣貫,各屬地安監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菲髽I主要負責人及內審員進行宣貫,由指定的.咨詢機構負責專業培訓,市安監局將統一協調安排集中或分區域開展培訓。宣貫重點是講解兩個規范的要素及考核標準在企業內部的實現方式和途徑。通過集中培訓,使企業負責人、內審員正確理解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重要意義、程序、方法和要求;使基層安全監管人員準確掌握?;菲髽I安全生產標準化各項要素要求,提高指導和監督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水平;使安全生產標準化咨詢服務人員準確理解有關標準規范的內容,提高咨詢服務水平。
(二)企業實施階段(8月1-15日)。
1.組織人員宣貫培訓。?;菲髽I應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本企業相關部門及所有從業人員集中進行標準培訓,指定內審員講解標準內容、程序、方法,務必使所有部門、所有從業人員都能熟知對本部門、本崗位的工作要求,為切實開展標準化工作打好基礎。
2.制定企業實施方案。企業應制定安全標準化實施方案,明確實施時間、計劃、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實施方案應報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并作為企業開展標準化運行申請達標的起始依據。
3.建立企業與機構技術咨詢服務支撐體系。企業在自身能力無法滿足開展標準化工作時,可依托考評咨詢服務機構開展標準化技術咨詢服務工作,考評咨詢機構應與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協議,開展咨詢、考評等工作。我市暫時確定沈陽萬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為本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支撐機構,具體負責行業標準編輯、指導培訓、技術咨詢、考核評審等工作,并協助政府監管部門完善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化技術規定。
(三)企業自評、整改階段(2011年8-2012年6月)。
?;菲髽I要依據《通用規范》和《評審標準》要求,對照評審標準內容,結合自身特點,按照初始評審、策劃、培訓、實施、自評、改進與提高等6個階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要對自評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制定落實整改方案,涉及企業安全管理系統方面問題的整改工作,應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涉及企業現場安全設施條件方面問題的整改工作,應在2012年6月底前或許可證有效期內完成。
(四)達標申請評審、驗收階段(2012年7月-206月)。
2012年7月-9月,完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申請評審、驗收工作;年6月底前完成有固定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化工或醫藥生產的企業達標申請、評審驗收工作。具體達標申請評審驗收的程序方法、評審驗收機構的確定等將按照遼寧省安監局實施方案規定執行。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全員參加。?;菲髽I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是一項在規定期限內必須完成的工作,企業應提高認識,加大宣傳培訓力度,組織所有從業人員參加標準化達標工作,確保按期完成。各?;菲髽I主要負責人為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第一負責人,規模以上企業必須建立專門機構負責此項工作,小型企業由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培訓。
2.注重實效,確保質量。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是企業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實現本質安全、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途徑,必須注重實際效果,注重實際運行質量,禁止走過場、走形式;企業應從人、物、資金等多方面提供支持,確保整改工作質量,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中小型企業可聘請相關專家)應全程參與標準化工作,確保企業從提高生產工藝安全角度進行一次全面整改;咨詢機構在與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后,必須深入企業進行全程跟蹤服務,對服務質量差、服務態度不端正或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機構,一經核實,安監部門將進行通報直至取消其在我市評審或咨詢資質。
3.加強指導,跟蹤監督。各屬地安監部門一是督促企業盡快開展標準化工作,指導企業把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生產系統改造、產業技術升級、應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等作為標準化工作重點;二是要求相關監管人員盡快掌握并熟練運用兩個規范及評審標準,規范執法行為,統一檢查標準,提高執法檢查水平;三是將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納入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計劃,在今后一段時期要把未開展標準化或未達標的?;菲髽I作為安全監管重點,加大執法頻次,加大指導力度,督促企業保時間、保進度、保質量完成三級標準化達標工作;四是各屬地安監部門遇到相關問題應及時與市局進行信息溝通,同時,市安監局也將組織相關人員對我市?;菲髽I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全程督查、指導。
本標準對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和使用進行了具體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家經貿委? 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
3術語
3.1危險化學品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
3.2重大危險源
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4一般規定
4.1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其它款項。
4.2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4.3分公司所屬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4.4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5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檢查,不得拒絕、阻撓;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應停止使用。
4.6危險化學品的采購統一由分公司供應處負責,銷售由銷售公司負責。
5生產、儲存和使用
5.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5.1.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5.1.2工廠、倉庫的周邊的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5.1.3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5.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或改擴建應報所在地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報告。
5.2.2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5.2.3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5.2.4安全評價報告。
5.2.5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5.2.6符合5.1條件的證明文件。
5.3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5.4生產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注冊登記制。注冊登記時,生產和使用單位須填寫《化學品安全登記申請表》、《化學品危險性分類工作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報分公司安環處,由安環處統一到湖南省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辦理。
5.5危險化學品在出廠時,生產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包裝上應加貼或者栓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并提供應急服務電話。使用單位應向供應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檢查包裝上是否張貼安全標簽,作業場所有表示化學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的標識。
5.6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和沒有提供“一書一簽”的產品,生產單位不得銷售,證書每5年復核一次。
5.7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8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及社會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嚴禁銷售,否則造成后果由生產單位負責,同時追究銷售單位的責任。
5.9危險品化學生產單位的新工人,必須做就業前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崗位作業。對作業工人要定期體檢,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5.10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11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5.1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5.13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5.14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雙發、雙人保管制度。
5.15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為從事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
5.16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17遇水、熱、潮易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濕、漏雨或低洼易積水的地方。
5.18受日光照射或受熱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禁止靠近熱源,存放處的溫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點和熔點。閃點在450c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
5.19化學性質與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同存一庫;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庫。
5.20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
6經營
6.1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6.1.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6.1.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6.1.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6.2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銷售。
6.3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級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6.4領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持使用單位證明到供應處領取,實行兩人制。
7運輸
7.1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
7.2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級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方可上崗作業。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的知識包括: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7.3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7.4危險化學品的托運,只能委托有運輸資質的單位;托運時,托運人應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應告知承運人。
7.5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漏。
7.6裝卸運輸危險物品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庫內搬運一律采用防爆型電瓶車、叉車,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其排氣管必須裝防火罩。裝運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7.7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不得混合裝運。
7.8遇熱、遇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降溫、防潮措施。
7.9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按規定路線行駛或停放。卸完物品后應徹底清掃。
7.10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gb13392—92的規定。
7.11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車、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8劇毒品管理
8.1劇毒品管理必須遵守4~7項各款之規定。
8.2劇毒品包括:氰化鉀、氰化鈉、氰化銀、氰化亞銅、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亞砷酸酥)、五氧化砷、亞砷酸鈉、鉀、砷酸三鈉、砷酸二氫鈉、氯化汞、硫酸二甲酯、疊氮化鈉及其它屬國家規定的劇毒品物質。
8.3需要劇毒品的單位必須提前半年向供應處報計劃,由供應處負責采購。
8.4使用單位領取劇毒品時,須經公安處審批并備案。經審批后持公安處介紹信(介紹信上注明兩個領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稱、級別和數量)到供應處辦理開票手續。并將領料單與介紹信一同交供應處安全保衛科簽字蓋章后,兩名領料員(必須是介紹信上所注明的兩人)同時到倉庫領取物品,并在發放登記簿上簽名。發料時,須有兩名保管員在場。雙方當場確認數量,出庫后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8.5劇毒品應放置在保險柜內,并建立雙人雙鎖保管制度。發放完后,保管員須將原包裝進行密封,存放原處。單位保管人員、班長、安全保衛人員、單位領導每季度應對本單位劇毒品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并對領發過的進行復稱盤點,建立轉帳臺賬。
8.6發現劇毒品被盜、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8.7分公司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劇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應急救援
9.1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各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分公司安環處備案。
9.2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報告分公司有關處室。
9.3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有義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10檢查與考核
10.1本標準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權限進行監督檢查;安全環保處對各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進行跟蹤考核。
10.2對違反本標準規定的有關人員,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目的:
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處理等過程的安全要求。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儲存、轉移、使用報廢處理過程的安全管理。
3.責任者:
安全部、采購部、使用部門。
4.程序
4.1危險品的定義
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等性質,會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物品均屬危險品。
4.2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轉移
4.2.1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及異常情況下的危急處理方法。
4.3 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4.3.1化學危險品必須及時入庫,不得露天堆放
4.3.2遇濕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適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采取隔熱降溫和防潮、遮雨措施。
4.3.3遇濕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如金屬鈉等),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使用加蓋車輛)。
4.3.4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指定地點,不得與其他物質混合儲存,庫房要求干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4.3.5庫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4.3.6化學危險品應分類、分堆儲存、堆垛不宜過高、過密并要留出一定得通道及通風口。
4.3.7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得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儲存。
4.3.8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危險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必要時還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4.3.9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驗、化驗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4.3.10危險化學品包裝要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與安全部、環保部聯系進行安全處理。
4.3.11不準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3.12化學危險品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避雷設施、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降溫的安全設備和器具。
4.3.13危險物品庫房設備和照明一律采取防爆裝置。
4.3.14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后,應該進行安全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4.3.15根據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在庫房內要有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
4.4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4.4.1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采取安全措施。
4.4.2禁止將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取樣。檢測或取樣應在裝卸完畢經靜止以后進行。
4.4.3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
4.4.4化學危險品領料用量一般當班為宜,車間原料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的不得混放,應有相當間距或分開存放。
4.4.5使用危險物品崗位絕對嚴禁煙火,防止拋擲、摩擦撞擊,禁止穿尼龍衣服。
4.4.6鐵桶應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開桶蓋時不能使用會產生火花的工具。
4.4.7料液換桶的管子應粗,并插到桶底,減少靜電產生。
4.4.8使用泵時應控制流速,以減少靜電的產生。
4.4.9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4.4.10若反應物料中有易燃、易爆物料時,反應釜投料孔附近的殘余物料不得用尼龍等高電阻率和合成纖維布等來擦抹。
4.4.11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4.4.12在危險品作業場所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之規定。
4.4.13桶裝或罐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并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全部、環保部聯系協同解決。
4.5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4.5.1危險化學品用后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注冊,專人負責銷毀。
4.5.2包裝器材銷毀必須由保衛消防部門指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4.5.3危險爆炸物品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安全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4.5.4加強廢金屬回收管理,凡金屬容器管道含有危險性物質,必須進行置換,清洗處理,經收繳單位檢查驗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
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全部。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實施部門、執法檢查范圍及檢查企業數本次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雙隨機”執法檢查由市應急局抽取企業,通過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派發至各縣市區,各縣市區應急局通過平臺領取任務開展執法檢查;安全評價機構“雙隨機”檢查由市應急局抽取企業并檢查。市應急局從全市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中抽取30家(具體名單見附件1),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中抽取7家企業(具體名單見附件2),從安全評價機構抽取1家企業(山東永妥安全評價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
二、執法檢查時間9月1日-10月31日。
三、執法檢查內容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檢查:1.人員和資質管理情況(人員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勞動防護用品佩戴和使用情況、發包或出租企業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情況、依法依規取得相關安全許可證情況);2.工藝管理情況;3.設備設施管理情況;4.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及儲存管理情況;5.檢查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建設、應急預案編制及演練情況。
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檢查:1.人員和資質管理情況(人員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2.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情況;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亊件應急預案編制情況;4.生產品種、數量、主要流向情況。
安全評價機構主要檢查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的情況,安全評價過程控制執行、檢測檢驗管理體系運行等情況。
具體檢查安排(一)匹配檢查人員。各縣市區接到通知后及時進行檢查對象與檢查人員隨機匹配。匹配結束后,組織檢查人員認真學習“雙隨機、一公開”政策文件和省工作平臺(試運行)管理員操作手冊,吃透文件精神,掌握檢查要求,掌握平臺使用操作方法。
(二)開展現場檢查。各縣市區從省工作平臺自行打印檢查表,并按“一企一表”要求填寫檢查情況,并由檢查人員簽字。檢查過程中,要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做好檢查情況記錄、檢查結果確認、部門審核、告知檢查對象檢查情況。
(三)執法檢查情況匯總和公示。各縣市區在11月5日前,將檢查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應急綜合執法支隊(聯系人:李旭,電話:15864329977,郵箱:wfyjjzfzdjc4k@)。在檢查任務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各檢查組將檢查結果錄入“雙隨機”工作平臺,通過公示系統公示。
五、有關工作要求(一)明確執法檢查責任。各縣市區應急局要明確職責,細化責任,確保按期完成執法檢查任務。誰檢查,誰依法下達執法文書。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嚴肅工作紀律。參與執法行動的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嚴肅工作紀律,通過嚴細認真的專項檢查,確保企業安全生產。
(三)做好工作總結。各縣市區要認真總結“雙隨機、一公開”工作中的經驗做法,查找不足,完善檢查工作制度。
附件: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抽取名單。
濰坊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所謂的危險化學品,就是在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是有放射性、腐蝕性,對人員、環境等會有傷害性的化學品。
在當今化工產業飛速發展的時候,化學品的用量和應用范圍變得更加的廣泛,隨著危險化學品的種類越來越多,其自身帶有一定的危險性,像是易燃易爆性、毒性等等,決定了其造成事故后果的嚴重性。
另一方面,對于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生產等環節,設備管道的連接復雜性構成安全隱患,如有一點破損,大量的氣體或是液體就會泄漏,迅速的變成蒸氣與空氣混合以致爆炸;如果順著風勢漂移,到了居民區,由于化學品中的一些易燃與易爆品遇到明火就會發生爆炸,這就有可能導致了嚴重的事故發生。
也正是因為如此,在我們利用了危險化學品的優點同時,也不能忽略它的危險性。
必須真正地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管,防止一些有可能的事故發生。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是由元素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蝕的特性。
其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壞。
1.8月10日,九龍鎮某企業清潔員工在實驗室搞衛生時,看見地面有膠滴污漬,就用丙酮來除污,突然發生閃燃將該員工的衣服燒著。
經醫院診斷為2度燒傷,面積約為31%。
事后根據調查了解,因物理實驗室的熔錫爐正在使用,處于高溫狀態。
當丙酮在空氣中的濃度超過閃點時,發生閃燃,導致起火。
2.9月23日上午11點30分左右,廣深公路北側的瑋通物流公司倉庫發生火災,過火面積約為1000平方米。
事后根據調查了解,因倉庫的電線出現短路而引發倉庫中存儲的過氧化二苯甲酰起火,在存放紙張及炭黑等物品的同時,違規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
3.4月20日6時20分左右,滬昆高速湖南邵懷段k1416+550m(懷化往邵陽方向)處,一輛載36噸五硫化二磷的掛車行車途中突然起火,造成大量劇毒氣體外泄,邵懷高速公路管理處第一時間啟動危險化學物品應急救援預案。
經過5個多小時的緊張撲火,到當天11時30分許,大火徹底被撲滅。
因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專業性強,現場污染嚴重,清理難度大,車輛只能間歇放行、關窗通行。
至晚上8時,事故現場全部清理完畢,交通管制解除,邵懷高速恢復正常通行。
三、危險化學品對人體的毒性危害。
1.過敏。
在開始接觸某些危險化學品時可能不會出現,當長時間的暴露會引起身體的反應。
即便是接觸低濃度化學物質也會產生過敏反應,皮膚和呼吸系統可能會受到過敏反應的影響。
2.缺氧(窒息)。
窒息涉及到對身體組織氧化作用的干涉。
這種癥狀分為兩種:單純窒息和化學窒息。
單純窒息:這種情況是由于周圍氧氣被惰性氣體所代替,如氮氣、二氧化碳、乙烷、氫氣或氦氣,而是氧氣量不足以維持生命的繼續。
通常情況下,空氣中的含氧量為21%,如果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低到17%以下,機體組織的供氧不足,就會引起頭暈、惡心,調節功能紊亂等癥狀。
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具有限制空間的工作場所,缺氧嚴重時可導致昏迷甚至死亡。
化學窒息:這種情況是由于化學物質直接影響機體傳送氧以及和氧結合的能力,典型的化學窒息性物質就是一氧化碳。
空氣中的一氧化碳含量達到0.05%就會導致血液攜氧能力嚴重下降,亦稱為血液內窒息;另外氰化氫、硫化氫這些物質影響細胞和氧的結合能力,盡管血液中含氧充足,這種窒息亦稱為細胞被窒息。
3.昏迷和麻醉。
高濃度的危險化學品,如:乙醇、丙醇、丙酮、丁酮、乙炔、烴類、乙醚、異丙醚會導致中樞神經抑制。
這類化學品有類似醉酒的作用,一次性的大量接觸可導致昏迷甚至死亡。
4.全身中毒。
全身中毒是指化學物質引起的一個或多個系統產生有害影響并擴展到全身的現象,這種作用不局限于身體的某一點或某一區域。
5.致癌。
長期接觸一定的化學物質可能引起細胞的無節制生長,形成癌性腫瘤。
這些腫瘤可能在第一次接觸這些物質以后的許多年才會顯現出來,這一時期被稱為潛伏期,一般為4-40年。
6.致畸。
接觸化學物質可能對未出生的胎兒造成危害,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
在懷孕的前三個月,胎兒的腦、心臟、四肢等重要器官正在發育中,從而導致胎兒出現畸形。
7.致突變。
某些危險化學品可能引起接觸者的基因發生改變,導致后代發生不希望出現的變化,通過實驗證明,80%-85%的致癌化學物質對后代有著嚴重的影響。
8.塵肺。
塵肺是由于在肺的換氣區域發生了小塵粒的沉積以及肺組織對這些沉積物的反應。
肺的變化很難在早期發現,當能檢查出來的時候病情已經比較嚴重了。
患有塵肺病的患者,肺的換氣功能下降,在緊張活動室將發生呼吸短促的癥狀。
引起塵肺的病物化學質有石英晶體、石棉、滑石粉、鈹。
四、危險化學品的污染危害。
1.危險化學品的廢氣量會破壞地球的臭氧層,導致溫室效應,引起酸雨最終形成光化學煙霧。
2.危險化學品的廢物會給土地造成土壤酸化、堿化、板結等現象。
3.含氮、磷及其他有機物的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可導致水體的“富營養化”、“赤潮”和“水花”。
4.沖金屬、農藥、揮發酚類、氰化物、砷化合物等污染物可在水生生物體內富集,造成損害、死亡,破壞生態環境。
5.石油類污染物可導致魚類、水生生物死亡甚至引起水上火災。
1.操作控制。
操作控制最終目的是指通過采取有效的措施,將工作場所的危害消除或降到最低,防止工作人員在正常的作業時受到有害物質的侵害。
采取的主要措施是:用無毒、低毒替代高度、劇毒物質,選用可將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工藝技術,拉開作業人員與危險源之間的.距離,降低作業場所中有害氣體、整齊、粉塵等的濃度,正確選擇和使用個體防護用品,保持作業場所清潔及個人衛生。
2.管理控制。
管理控制就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我國現行的標準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程序及措施,這是預防在作業場所中危險化學品所帶來危害的一個重要方面。
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害識別、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貯存方式、安全運輸、安全處理與使用、廢物處理等。
3.危險化學品的環境污染控制。
對重點有害的化學品要加強環境管理及執法力度,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對危險化學品的廢氣及廢物的排放要嚴格控制,強化危險化學品廢物的管理工作,通過加強宣傳教育來提高公眾的認識。
結束語:
總之,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的特性,會嚴重損壞人的身體機能與自然環境帶。
只有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這樣才能將危險化學品帶來損壞降到最低程度。
參考文獻:
【2】蘇大勇,耿繼原,耿志超.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j].寧工程技術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第z1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規和規章的`要求,本單位(本人)取得道路運輸許可后,為守法、誠信和安全經營,本單位(本人)鄭重承諾如下: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湖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守法經營,做到證件齊全有效,不超范圍經營。
二、企業(公司)或個人發展依靠新增車輛、加大投入、加強管理,確保不在本市范圍內其它運輸企業或單位吸納轉戶車輛,不惡意以投資、參股等方式在本市范圍對注冊公司轉落藉本市車輛。
三、經常對照開業條件,按時參加年度查(審)驗。按照要求堅決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嚴格執行汽車運輸作業規程,不使用運輸設備設施從事違法活動。
四、認真落實一崗雙責的安全工作職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車輛管理和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為重點,健全制度、突出重點、落實措施、強化安全生產,防止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五、經常對照《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按照要求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上線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和道路貨物運輸安全。
六、如違反以上承諾,自愿接受吊銷經營許可、停止車輛新增、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和強制措施。
七、本承諾書,一式兩份,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個人)各執一份。
承諾人簽字(簽章):
4.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0.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
12.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
13.作業管理、工藝設備管理、危險化學品管理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害只要分類理化危險、健康危險、環境危害。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交通運輸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進一步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特簽訂本承諾書。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將安全生產作為企業頭等大事,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企業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安全生產負總責;分管安全的領導負專責;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實行“一崗兩責”。
2.將安全生產列入企業領導班子重要議事日程,堅持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分析會,每年召開一次全年安全生產總結會,并且做到:時間、人員、內容、效果“四落實”,會議記錄齊全。
3.企業各部門、各生產(操作)崗位安全生產責任明確,制度健全,做到:有檢查、有考核、有記錄。
二、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健全。
企業設專(兼)職安全管理機構,車隊(車間)有專(兼)職安全管理(監督)員。
安全生產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會制度,安全學習教育培訓制度,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等。
1.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和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一級技術等級。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
3.根據所裝貨物的性質,隨車攜帶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提示卡》,并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4.按照規定安裝危險品標志燈,懸掛標志牌;
5.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裝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20xx)標準的gps衛星定位系統,企業建立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jt/t796-20xx)標準的gps監控平臺,有監控管理制度。
五、加強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和安全教育。
3.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六、建立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堅持責任事故倒查制度。發生責任事故,不僅查找相關人員責任,同時認真查找管理原因,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3.堅持事故報告制度。對已發生的事故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認真做好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駕駛員誠信考核記錄。
本企業牢固樹立安全生產意識,認真遵守以上責任目標。未按責任目標落實,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愿接受相應處罰。
本承諾書一式二份,本企業及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各持一份。由于本企業發生人事變動,不影響本承諾書繼續履行。國家規定發生變化,本承諾書條款修訂后,重新簽訂。
企業名稱:(公章)。
法人代表(負責人):
20xx年xx月xx日。
xx人民政府:
我作為(單位名稱)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根據《河北省深化法人代表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發生,現鄭重承諾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三項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落實。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保證全面履行職責,使安全生產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
三、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專業培訓,確保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確保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杜絕“三違”行為。重點加強對駕駛員進行交通法規宣傳與教育,不斷降低交通違章,杜絕不安全行車陋習。
四、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儲存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并做好運輸設備、安全設施維護保養,嚴格進行裝卸、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檢驗,嚴禁違規裝卸、運輸,重點做好貨運車輛和其他運輸設備的維護與修理,堅持執行車輛月檢制度,確保運行的`運輸設備符合安全技術條件,達到100%完好率。
五、提高企業安全生產基礎管理水平。積極推行安全標準化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約束、自我完善,持續改進的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機制,不斷提升企業整體安全水平。
六、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七、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確保安全設施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與要求。
八、認真開展日常性的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活動,及時發現和整改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整改期間要制定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九、落實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責任,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監測、監控。
十、依法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救援設施和器材,并進行定期演練,落實崗位應急措施。
十一、按要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妥善處理傷亡人員、依法賠償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二、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并與有關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
十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按要求設置警示標志,做好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
十四、尊重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應有的權益,引導從業人員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鼓勵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提出改正建議,甚至批評、舉報,對提出批評和舉報的職工不打擊報復,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和降低工資待遇。
十五、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十六、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十七、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承諾期內,若違反上述承諾內容,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從嚴處罰,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按下例條款規定接受處罰:
1、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
(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罰款;
(2)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罰款;
(3)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60%罰款;
(4)特別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罰款;
(5)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接受終身不再擔任本行業企業主要領導職務的處罰;
(6)同時接受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2、企業方面。
(1)一般事故接受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2)較大事故接受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重大事故接受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4)特別重大事故接受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5)同時接受有關部門作出的暫扣或吊銷有關證照的.處罰。
3、如發生不依法報告或者妨礙、拒絕事故調查等嚴重行為的,單位接受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處罰。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接受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承諾期限: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
承諾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二〇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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