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是運輸業務中的重要憑證,它規定了每一方的權益和責任,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運輸合同范本,提供給大家參考。
運輸。
合同。
的客體是指承運人將一定的貨物或旅客到約定的地點的運輸行為,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交通運輸合同糾紛相關案例分析。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案情。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辦人李某。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xx年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現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谑心撤ㄔ禾崞鹪V訟,稱: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鐵路部門檢驗發現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的,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谑心撤ㄔ簩徖碚J為:
20xx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李某的經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xx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xx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20xx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斑\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的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是風險作業,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的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背羞\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訴稱并辯稱:20xx年4月28日,我方與旅游公司簽訂了“租車。
協議書。
”,約定我方租11輛汽車給對方。簽約后,對方付了17.3萬元,余款承諾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對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況下執行協議。我方準時提供租用車輛。5月14日,我方到對方處索取余款,對方交給我方現金3.7萬元及投訴信、醫療費收據,被我方拒絕。后對方以乘車途中因司機急剎車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機煽動客人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義務。車輛在運行中乘客擅自走動導致扭傷,后果自負。對方以種種借口拒付是違約行為。請求判令對方支付所欠的租車款4.3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被告(反訴原告)辯稱并反訴稱:按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約定,對方必須準時提供租用車,確保行車安全,合同約定5月1日晚上12時到達???,可是由于租用的6號車出故障,致使車隊于次日凌晨5時才到達???。而10號車在高速行駛而前方又無障礙的情況下緊急剎車,導致一名導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傷。在三亞市由于1號車駕駛員在索要回扣等無理要求沒滿足的情況下,煽動游客不按原定計劃去購物點購物,并將旅游團帶至不在計劃之內的景點。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門峽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團費?,F我方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承擔導游的醫療費920元,2262元的門票及23846元。
事實:
??谑姓駯|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旅游公司與汽運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簽訂“租車協議書”一份,約定旅游公司向汽運公司租用11輛空調大巴車,每輛2.3萬元;汽運公司保證車輛行駛安全。簽訂協議時,旅游公司先付1萬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時起交清,否則沒收定金,取消租車協議;汽運公司于5月1日12時10分在廣西北?;疖囌窘诱?,于晚上12時前到達???,租車時間至5月5日;汽運公司必須遵守協議,必須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遲到,不得無理取鬧,如有違反,雙杯返還定金。簽約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萬元的定金和8萬元租車費。因旅游公司未按時付清全部款項,故致函汽運公司稱,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運公司在從北海至??诘男谐讨?,因一輛車發生故障,致使整個團隊不能按約定的時間到達???。另有一輛車在行駛中急剎車,致使一名導游郭某受傷。行程結束后,汽運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萬元,同時交投訴信一份、醫療費單據給汽運公司,汽運公司表示拒絕。5月25日汽運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萬元未果的情況下,向本院起訴。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旅游公司認為不付余款給汽運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尚欠該公司團費23846元。
判案:
??谑姓駯|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除協議中的“甲方在旅游購物點的停車費和購物回扣均歸乙方所有”違反有關規定無效外,其余內容均合法。簽約后,旅游公司致函汽運公司稱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運公司對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汽運公司未按約定時間抵達??诩霸斐捎慰蛽p傷,屬違約行為,旅游公司亦沒有按約定的時間,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為同樣違約。因此,旅游公司亦無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所付之定金應折抵租車款。因汽運公司的違約造成旅游公司的損失大于約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運公司因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團費23846元和醫療費920元,共計24766元的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請求汽運公司賠償不按要求所去景點而增加支出2262的費用,不予支持。
解說:
1、本案表面看起來是一起汽車租用合同糾紛,其實是一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本案原告汽運公司與被告簽訂了一份“租車協議”,約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車按規定的路線運送客人,司機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須保證在指定的時間內將被告的乘客運送到指定的地點,因此,雙方之間是一種旅客運輸合同關系。
2、本案雙方簽訂合同以后,該運輸合同是否成立了呢?從我國有關運輸合同的法律、法規來看,一般都規定運輸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告成立,運輸行業一般也認為運輸合同經協商一致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運費或購買客票為條件,因此,從有利于保證運輸和行業的正常秩序,保護合同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一般都將運輸合同視為諾成性合同。合同當然成立。
3、根據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運輸費用,原告應當按照約定的運輸路線將旅客運到約定地點,但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給被告造成了損失;另外原告在運輸途中發生緊急剎車導致旅客受傷事件,未能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違反了旅客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經履行完畢運輸旅客的義務后拖欠部分運輸費用也是沒有道理的,其行為同樣違約。法院正確認定和劃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責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決。
今天上午9時20分,本市首例機動車車主向行人賠償后,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案宣判。朝陽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營業部賠償車主周某4萬元。
法院認定,周某所投保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在其投保的第三者險的承保范圍之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宣判后,保險公司的應訴代表當即表示要上訴,并稱人保不應成為法規沖突中的犧牲品。
今年8月6日,王某駕駛起重車在朝陽區姚家園路平房附近將騎車人廖某撞碾而亡。朝陽交通隊出具責任認定書,稱事故發生前雙方進入路口時的信號燈狀態無法查證,故車禍原因無法查清。
按照新“交法”的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負全責。在交通民警的主持下,車主劉某與死者家屬達成損害賠償調解書,劉某賠償對方10萬元。但此后劉某找到中國人保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賠4萬元保險金時,卻被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沒有事故責任”為由拒絕。
在此案開庭審理后的第二天,北京市人大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該辦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該辦法將于20xx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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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請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7300元。
2:_________________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與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與被告簽訂工程承包協議,就被告位于__________市經濟開發區錦園小區4#住宅樓,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具體承包范圍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層內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價款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積,工程總價款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還欠原告7300元未還。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總是以種種理由推辭不支付。故原告在百般無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榆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案由:_________________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營損失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與被告于20__年9月7日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被告將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區**莊園8#樓的房出租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自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共計36個月。租金為每月5000元,支付時間分別為20__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__年9月7日;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__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開始裝修、營業,裝修共花費10060.80元。20__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業務期間,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將房屋租給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業務無法開展。
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對方拒不繼續履行,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合同事實清晰、有效,被告違約事實清楚。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答辯人:鹽城市ht運輸有限公司,住所:鹽城市開放大道***號##物流園2、3號,法定代表人:zh。
答辯人就zbl訴我單位公路運輸合同糾紛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首先,通觀原告的訴狀,我們不難發現,原告可能混淆了公路運輸合同糾紛與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性質。
在此,我們愿意向被告鄭重聲明,我單位與原告之間為公路運輸合同關系,而非保險合同關系。
因此,我們愿意按照有關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無論如何,我們想,人民法院絕對不會按照原告所提交的訴狀中的請求,按照保險責任的范圍判決我們承擔。
眾所周知,商場如戰場,風險無處不在。
僅就大宗貨物異地買賣而言,我們扣除市場行情被動、政策變化等外在因素外,僅就其本身而言,還存在雙方支付風險、貨物質量風險、數量差異風險、運輸風險等故,相關的應對和規避措施就顯得尤其重要。
如今我國的相關法律也為此提供法律保障手段,比如,信用證制度、保險制度,等等。
體現在貨物托運、運輸、接收上,就為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依法為所托運貨物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以防范有可能因貨物運輸過程因種種意外而致的貨物損耗甚至滅失。
如果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投保該貨物的運輸保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及交易習慣,應認定為其本人主觀存在嚴重過失。
而一旦相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萬一真的出現了意外的損毀滅失,那么,其因自身的嚴重過失應承擔相應的嚴重后果。
我們知道,承運人的責任是運輸貨物,當然包括安全運輸的義務。
如果承擔人違反安全運輸義務,依法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在這里,法律所規定的“與其過錯相適應”一詞的限定,就顯得尤其重要。
這是我國民商法律中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公平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責任認定和歸結上的具體體現。
至于本案,ht公司收取運費,而且收取的僅僅是運輸貨物的費用,所以,根據法律規定,本公司僅承擔因運輸不能或者由于主觀因素而致過分遲延交貨或者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承運人的過錯原因而致數量嚴重減少等方面的過錯賠償責任。
因為本公司收取的僅僅是運費,故本公司無義務為托運人投保貨物運輸保險。
即使要求本公司為托運人投保貨物運輸保險,那么,本公司作為承運人也只能是在收取了托運人的保費后代為辦理貨物保險!總之,我們沒有義務為托運人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故,依法不能要求我們承擔只有保險合同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才承擔的保險責任,即貨物損失賠償責任;即使保險責任,也只能依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限額賠償而不是全額賠償!大家知道,保險具有一定的風險規避及補償功能。
我們同樣知道,在我國,甚至在世界各國,也只有保險具有這種風險規避和補償的功能!換句話說,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其它所有合同均不具有風險規避及補償的功能!
我們提請原告注意,你20萬元的貨物不投保,難道一點過錯沒有嗎?
我們想進一步請教原告,如果你上述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請問:作為市場經濟主體之一的運輸企業還有存在的可能嗎?!更不要說運輸行業的發展了。
如果真的像原告所理解的那樣,即使是像中國國際海運集團這樣的巨頭也將承受不起!!——收了你200元運費,卻要承擔高達20萬元的賠償責任!真是豈有此理!
原告應該知道,在本案事故中,事故的發生是車輛發生火災,而火災是意外事件,并非人為原因,故作為承運人,本單位無任何過錯,故不應承擔無任何責任。
恰恰相反,我單位也是事故受害方。
如果原告堅持往我單位推責任,說我單位未盡安全維護責任,那么,請原告注意,我單位的車輛,我們比誰都愛惜!我們不但堅持例行維護,而且我單位外聘了車輛專職維護人員,對車輛的維護,我單位是維修單位維護和本單位專人自行維護相結合。
但是,盡管如此,誰能夠保證機器運行會一點故障不出?!所以,發生事故,那純屬意外,所以,我們沒有過錯,而我們沒有過錯,憑什么要我們承擔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難道我國合同法上規定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是無過錯賠償責任不成?!
有一點,我們提請請原告正視,————在本案中,我單位在與托運人所簽訂的《貨物托運協議》中第3條中,明確約定“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應上全額保險,已參加保險的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按保險條例規定理賠;如不投保險,發生貨物丟失或損壞,由承運人按單位運費的1-3倍賠償。
由此可見,我單位已盡到了作為承運人應有的善意的合理的提醒義務。
我們不知道,你托運人及收貨人未依約定投保,反而向我單位主張損失賠償,有何道理?
因此,在本案中,ht公司作為承運人,與托運人所簽訂的僅僅是貨物運輸合同,而并不是保險合同,所以,因意外事故而致的該批次貨物的意外損毀,我單位只能承擔依法依約規定和約定的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而本案中,ht公司在與托運簽訂的協議中的上述約定,不僅僅是簽約雙方的約定,更是完全按照貨物運輸的交易習慣確定的。
還有一個特別重要的情形,原告不能否認,——原告作為一名久戰商場的老板,理所當然地十分清晰地知道一個眾所周知的商業習慣,就是你所托運的貨物如果價值較大甚至巨大,那么,即使你不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但是,你如果想要承運人承擔運輸安全及對所托運貨物的價值的保證責任,那么,你就必須與承運人另外簽訂貨物保價協議,或者在托運單據上的保價欄中填寫保價款項,并實際交付保價費,那么,一旦承運人因運輸意外而致貨物毀損滅失,那么承運人就必須依保價協議或者保價條款或者托運單據上的保價金額約定承擔約定的賠付責任。
這種運輸形式,就是保價運輸。
而在本案中,按照商業習慣,保價的費率正常為5%。
我們可以計算出,在本案中,如果搬運人將其20萬元貨物進行保價,那么,他就應該向承運人支付10000元保價費。
你搬運人未向我單位進行保價,憑什么我單位承擔保價責任?!你托運人沒有向我單位進行保價,憑什么要求我單位在沒有過錯以及合同約定的情形下賠償你的全部損失?!我們之間僅僅是普通公路貨物運輸,沒有保價,你憑什么要我單位承擔保價運輸項下的責任?!
(保價運輸是指運輸企業與托運人共同確定的以托運人申明貨物價值為基礎的一種特殊運輸方式。
保價就是托運人向承運人聲明其托運貨物的實際價值。
凡按保價運輸的貨物,托運人除繳納運輸費用外,還要按照規定繳納一定的保價費。
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保價聲明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實際損失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于聲明價格的,按聲明價格賠償;貨物能修復的,按修理費加維修取送費賠償。
一般保價費率為5%。
大家知道,本案中的貨物運費為570元。
我方實際收取200元(這200元,還不夠實際油耗和過路費!——你托運人和收貨人并未按照約定繳納全部運費,那么,如果你要我單位承擔某種責任的話,我單位頂多只能承擔所實際收取運費與約定運費之比例相適應的責任!難道不對嗎?)。
故按照約定和交易習慣,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如果原告接受調解,那么,我方愿意以簽約運費、貨運合同約定賠償比例的上限的雙倍數額進行賠償,也即570元×3倍×2倍=3420元賠償原告,對于超出此數的賠償金額,我方不能認可,更不可能接受。
我單位愿意在最后再次善意地提請原告注意,按照本案中的運輸合同所約定,我單位的最高賠償責任為570元×3倍=1710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實在離譜,于法無據,于理不通,于情不符。
我們相信,人民法院會堅持法律規定,不會支持原告的不合法的訴訟請求,而會依法進行審理和裁判的。
此致
射陽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鹽城市ht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h。
代理人:朱宏煒宗潛。
2xxx年8月30日。
2004年3月,河南某高校與深圳某監理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投資監理合同》,約定某監理公司作為新校區項目的投資監理,服務范圍定義為“業主的投資顧問”。簽約后,某監理公司派出投資監理團隊開展投資監理工作。該高校先后支付了大部分監理費,尚有余款未付。期間,新校區建設工程多次因故停工,雙方亦因此發生糾紛。
2009年12月,該高校向鄭州開發區法院起訴,稱被告某監理公司未履行投資監理合同義務,未對工程進行有效的質量監理、監控,導致出現轉包,使得工期延誤、工程質量嚴重不合格;沒有對施工合同進行有效審查,造成合同與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產生變更;被告承諾的監理人員與實際派駐人員不一致。原告稱,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請求判決解除雙方投資監理合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79.88萬元、判令被告交付全部監理文件及材料。
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指承運人將一定的貨物或旅客到約定的地點的運輸行為;運輸合同大多是格式條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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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上,有管轄權的地方可能有四個:被告所在地、運輸始發地、運輸目的地。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單式聯運的情況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發生連帶責任,于是可有兩個被告,亦即可能有兩個被告所在地。另外,法律并未規定貨物必須實際運輸了才可適用始發地與目的地管轄。
如上所述,單式聯運下產生連帶責任。實際上這種情況還是相當普遍的,多數運輸公司都是將貨物又交由他人運輸。很多運輸公司就是一種代理公司或負責配貨的信息部。所以,這時,可根據管轄或執行的方便而選擇被告,只起訴第一承運人的情況也很常見。
這類糾紛有一個現象很有意思:即按合同法,托運人才是合同當事人。收貨人不是,類似于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收貨人收不到貨的情況下,仍只能由托運人起訴。但是我們注意到:在收貨人與托運人是買賣關系時(這種情況占多數),如為代辦托運(亦很常見),則一旦貨交承運人,交付即完成,風險即轉移。之后無論發生什么情況,無損托運人利益。所以,在出現貨物丟失等情況時,受損的是收貨人,可是卻只有托運人能起訴。當然,這在理論上仍有爭議,但通說如此。
另外,如前所述,有不少運輸公司并不實際組織運輸,而是轉手由他人運輸。所以可能會主張其只是代理人,與托運人之間是委托關系,而委托關系是過錯責任。這需要根據托運單來確定,一般情況下這樣的運輸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標準的托運單,因而主張按委托代理處理沒有事實依據。我們可以通過比較委托關系與運輸關系來區分這一點。還有一點,就算該公司只有貨運代理的經營范圍亦不影響,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下仍然有效。
在貨物丟失或受損的情況下,有兩種案由可供選擇。托運人作為合同當事人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起訴,或由貨物所有人(經常是收貨人,如上所分析)按侵權糾紛起訴。但在后一種情況下,只能選擇貨物在其手中受損的承運人起訴。(當然,如果是被第三人損壞,也可起訴該第三人)作侵權糾紛起訴時,除管轄、原被告均有不同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歸責責任不同。侵權糾紛是過錯責任。而違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所以如果不能證明確屬被告過錯(比如貨物被冒領,被偷),或原告亦有過錯時,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起訴較為有利。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此三種免責事由之外的任何情形,承運人均需賠償,包括貨物被盜、車禍、被冒領、不知原因的丟失等情形。
一是是否能證明貨物價值。一般而言,證據主要有收貨人與托運人之間的。
買賣合同。
等書證,收貨人向托運人給付貨款的收據或發票,再與托運單上的內容相對照,如果吻合,則證據基本足夠。如果沒有貨款收據或發票,在起訴前不妨叫當事人開具一張(當然,不是造假)。
二是托運單上的免責條款問題。幾乎目前所有的托運單上均有免責條款,寫明自己買保險,如出事,賠款不超過運費的三倍云云。但也可以說幾乎所有司法實踐均否定了這種格式條款。其違法之處有這些:1、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在承運人有重大過錯時,顯然無效。2、違反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上述免責條款顯然屬于免除己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同時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公平原則及提供方需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這也有可能被違反。
至于要求托運人買保險顯然無理。略作幾點辯駁:1、托運人在很多情況下,對貨物沒有可保利益(如上述代辦托運的情況下)2、買不買保險是托運人跟保險公司之間的事,不影響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責任,就算買了保險,別忘了保險公司還有追償權;3,不妨舉個例子。假如甲對乙說:我打壞你的東西可以不賠。這顯然無理。但假如甲對乙說:你應該給你的財產上保險。這樣我打壞你的東西你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我不賠。這是不是同樣荒謬呢?而前述免責條款何其相似。
由此可見,如果承運人要規避風險,靠上述免責條款是不行的,必須選擇其他途徑:1、最簡單的當然是購買責任保險;2,在托運單上要求托運人詳細列明貨物及價格,這會對其要求索賠構成約束;3,在2的基礎上,保價運輸是目前最常用的手段。因保價運輸對托運人與承運人是公平的,貨物價值越大,承運人的風險越大,因此托運人需支付更多運費,這體現了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認可。當然,保價條款同樣是格式條款,應當遵循格式條款的規定,以合理的方式提請托運人注意,應該讓托運人在該條款處簽字。
最后補充一點,根據證據規則。證明已履行合同義務由債務人一方負責,因此如果承運人無法舉出證據證明收貨人已收到貨,則視為未收到貨。所以承運人一方應有基本的收貨手續,一般而言,應由收貨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并簽名。當然,如果有貨物回單是最好的,但這比較麻煩。生活實際中,有一些小貨運部甚至毫無收貨手續,只是打個電話叫收貨人來領貨即可,這是有極大的風險的。一旦收貨人不承認,僅憑電話記錄證明力是極其有限的。
。
近年來,不時發生承包。
合同。
糾紛的案件,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原告:石家莊市××公司。
住所地:石家莊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系該公司經理。
電話:××××××。
被告:邢臺××公司。
住所地:邢臺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公司經理。
電話:××××××。
訴訟請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還原告價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元。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于x5年訂立合同,約定原告訂購被告桌椅等辦公用品。簽訂合同后原告預先支付價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時使用,給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解除合同,判決被告返還價款,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石家莊市××公司。
×年×月×日。
原告:李,男,漢族,43歲,住xx市榆陽區,聯系電話:
被告:卜,男,漢族,42歲,住,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7300元。
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與x6年9月30日與被告簽訂工程承包協議,就被告位于xx市經濟開發區錦園小區4#住宅樓,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具體承包范圍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層內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價款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積,工程總價款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還欠原告7300元未還。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總是以種種理由推辭不支付。故原告在百般無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榆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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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向麗,女,生于1987年。
委托代理人韓旭升,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田廣旭,該公司法律事務部職工。
委托代理人劉玉民,河南世紀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向麗訴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里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6月9日起訴,同日本院決定受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向麗及其委托代理人韓旭升,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廣旭、劉玉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6月13日,原告乘坐被告的禹州發往許昌由李xx駕駛的豫kb5769號中型普通客車,行駛途中與岳xx駕駛的豫k60379號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禹州市交警大隊禹公交認字[2008]第027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岳xx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在站內購票,乘坐被告的客車,被告應保證將原告安全送達目的地,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被告應當依客運合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180000元。
被告辯稱,被告萬里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道路運輸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之規定計算賠償數額,最大賠償限額應為150000元。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的身份證、家庭戶口薄,證明原告的身份,以及被撫養人的情況。2、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事故的發生原告無責任。3、診斷證明、出院證明、病例、陪護證明,證明原告的傷情治療情況及陪護情況。4、鑒定書1份,證明原告傷殘為9級傷殘。5、勞動合同書1份、工資表1份、辦學證明,證明原告的經濟狀況。6、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票據。7、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1份,證明被告適格。8、行車證、運輸證、保險卡、企業登記情況、企業注銷情況。
被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融資租賃合同書1份,證明該車為分期付款。2、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據的證明一份,證明該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情況。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有異議認為屬單方鑒定。對原告提供的證據5有異議,認為該證據合同書存在虛假。工資卡不符合法定形式。對原告提供的證據6有異議,認為交通票據有虛假。對原告提供的證據7有異議,認為法院判決不能作為本案判決依據。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有異議,認為該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不是分期付款合同。
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無異議,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應予采用。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5、6、7提出異議,但未提供推翻此證據的依據,理由不能成立。經本院審查,上述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可以作為有效證據。被告提供的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綜上,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8月11日,張xx與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豫kb5769號普通客車,豫kb5769號客車的行車證、運輸證、保險證車主均為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營運線路為許昌—禹州,營運單位是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許昌運輸經貿公司與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合并,并于201月24日辦理了注銷登記手續。2008年6月13日7時許,司機李xx駕駛豫kb5769號客車,與岳xx駕駛豫k60379號中型普通貨車,在省道豫103線72km+150km處相撞,造成豫kb5769號客車乘車人李xx、謝xx、王xx、牛xx、魏xx、楚xx、劉xx、李xx、銀xx受傷。另九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禹公交認字(2008)第027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岳xx均有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基本相當,李xx,岳xx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李向麗無責任。李向麗住院治療116天,為治療花去醫療費53663.17元。被告萬里公司等單位為原告墊付醫療費54300元,支付交通費2137元。年6月11日經許昌鈞州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李向麗因車禍左上肢喪失功能25%以上,傷殘程度評定為9級傷殘,支付鑒定費600元。另查明,李向麗在禹州市泡泡語言中心上班,月工資1616元,其父親李xx,生于1951年8月7日,母親靳xx生于1952年5月1日。李向麗兄妹二人。河南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13231(每天36元)。
本院認為:豫kb5769號客車的營運單位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與被告萬里公司合并,應由被告萬里公司承擔責任。原告李向麗乘坐豫kb5769客車,與被告萬里公司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承運人被告萬里公司有義務將乘客李向麗安全送達目的地。在運輸途中,豫kb5769號客車與豫k60379號貨車相撞,致李向麗受傷,李向麗無責任,承運人被告萬里公司應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原告的損失包括:醫療費54237.67元、誤工費計算至定殘之日19392元(1616×12月)、護理費8352元(116×27d00uybx08"%、交通費2137元、傷殘賠償金52924元(13231×20×20%)、鑒定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60元、營養費116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5348元(8837×2×1/2×20×20%)、二次手術費10000元,共計185310.67元,扣除被告萬里公司等單位墊付治療費54300元,下余131010.67元,應由被告萬里公司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向麗各項損失131010.67元。
二、駁回原告李向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914元,由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蔣衛華。
審判員:孟得坡。
人民陪審員:邵華敏。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辦人李某。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xx年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現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谑心撤ㄔ禾崞鹪V訟,稱: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鐵路部門檢驗發現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的,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谑心撤ㄔ簩徖碚J為:
20xx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李某的經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xx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xx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20xx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斑\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的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是風險作業,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的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背羞\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答辯人:常州高新金獅自行車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花園路88號,法定代表人:俞燕萍,職務:該公司執行董事。
因原告李么勇訴被告錢永濤、被告常州高新金獅自行車工貿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本案中答辯人并未雇傭原告運輸電動車,雙方之間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貴院應當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本案中兩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由被告錢永濤向答辯人購買電動車,且雙方采取的是“即時清結”的買賣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之規定,當答辯人收到被告錢永濤貨款、答辯人將電動車在公司內交付被告錢永濤后,標的物的風險即由被告錢永濤承擔。本案中被告錢永濤雇傭了原告承運貨物,原告據以起訴的證據《貨物運輸協議書》也非答辯人與原告簽訂。據答辯人調查,簽署協議書的.“王惠琴”系貨運單位人員,且經王惠琴辨認,協議書上“王惠琴”也非其本人簽名。故原告認為與答辯人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于法無據。況且原告認為與被告錢永濤之間存在雇傭關系、認為與答辯人存在運輸合同關系,而又訴請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此本身就混淆了法律關系,兩者不能競合,更不符合可以承擔連帶責任的要件。
二、答辯人在配合原告、被告錢永濤在裝車時已盡安全義務,且本案并非裝運電動車不當引起火災。
1、在東臺市公安消防大隊的火災原因認定書中明確指出:“火災起火部位在放置16輛電動車的車廂右前部,具體原因不明”。但該認定并非指明是答辯人裝載電動車原因引起,其認定更沒有排除是否駕駛車輛不當的原因或隨車人員吸煙的原因或其他可能產生的多種原因,據此原告認為系答辯人“在裝車時未盡安全義務”無事實依據。
2、在東臺市消防大隊的火災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起火的原因是由于裝運電動車造成的。答辯人電動車都經過嚴格的質量檢驗,答辯人生產的電動車在江蘇省任何區域均能依法領取牌照,且電動車本身不可能發生自燃(原告也稱從未遇到過)。在答辯人經營的這么多年中,也沒有發生過電動車自燃事件。本案中不管是從事故現場的勘查筆錄,還是火災原因認定書等都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火災原因是由于裝運電動車不當引起火災的,況且裝運車輛時由原被告、貨運部等共同完成。因此,答辯人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原告喬x鳳與被告陳x男、陳x生、張x林、張x偉賠償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x山、武x松,被告陳x男、委托代理人劉x戈,被告張x林、委托代理人李x濤、被告張x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生經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喬x鳳訴稱,3月13日上午10時,乘坐被告張x林駕駛的客車從三家子去石嶺鎮,行至耿老大嶺時,由于客車未安裝防滑鏈,超載車輪打滑,不能繼續上坡行駛,草率地中途停車,在沒有觀望道上行車的情況下,便打開車門要乘客下車減載,我被迫下車,不料被對面開來的貨車撞傷,貨車司機是陳x男。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汽車旅客運輸規則》第七條“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均由運方承擔責任:(1)因客車技術狀況或裝備的問題,造成旅客人身傷害及行包損壞,滅失的。(2)因駕駛員違章行駛或操作造成人身傷害及行包損壞、滅失的?!?6)由于運方原因發生的其他問題?!备鶕陨弦幷乱幎?,我買票乘車,被告運方張x林具有法定的保證乘客安全的義務。其不按規范要求安裝防滑裝備,超載以及途中停車且逼迫我下車是造成我人身損害的主要原因。被告張x林對于我的人身損害有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應賠償我醫藥費等各項費用75109.01元,陳x男負連帶責任。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陳x男辯稱,被告張x林的違章行為是造成原告喬x鳳受傷的主要原因,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就該點我同意原告的訴訟主張,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依法也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我在本起事故中也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但原告要求我負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我對原告提出的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鑒定費等項費用沒異議,但其提出的傷殘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二次手術費數額過高,不符合法律規定。我已實際支付給原告8400元,依法應從我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中扣除。
被告陳x生未到庭亦未進行答辯。
被告張x林辯稱,我與原告的傷害后果之間不存在法定的因果關系,不存在任何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成為本案的被告,更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原告為了讓我承擔賠償責任,將一個非常規范的交通肇事案件,硬性改變定性為運輸合同糾紛,毫無根據地隨意編造謊言,不顧客觀事實,是經不起推敲,是站不腳的。原告在訴訟中把陳x男列為共同被告這無疑是對的,但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則毫無法律根據,綜上我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
被告張x偉辯稱,原告所寫的訴狀前后矛盾,我的車是從孟家嶺到石嶺子而不是從三家子到石嶺子,我們沒有要求乘客下車,而是原告自己下車了望不慎而被撞的。
在開庭審理時,原被告為證實各自的主張或辯解,分別宣讀了有關書證,雙方對原告喬x鳳的傷是被被告陳x男的車撞后所致,對這一事實和被告陳x男給付原告喬x鳳藥費8400元及原告喬x鳳的傷是構成八級傷殘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二被告對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責任認定有異議。雙方訴訟爭議的焦點主要為:1.該起事故是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還是屬于旅客運輸合同糾紛?2.被告陳x男、張x林在本起事故中各應承擔多大責任?是否應負連帶責任?3.原告喬x鳳是否有責任?現根據雙方的請求和確認的案件事實,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而不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原告喬x鳳是從被告張x林駕駛的客車上下來后,橫過行車道時被被告陳x男駕駛的貨車撞傷的。這起事故是車輛駕駛人員陳x男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行為造成的,因此,被告陳x男、張x林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案各方的過錯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被告陳x男駕駛的無牌照、且驅動輪未安裝防滑鏈的大型貨車,在冰雪路面上以20—3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下坡時即已發現大客車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車,撞傷從客車上下來的原告喬x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即70%的責任。
被告張x林駕駛的大客車,由于驅動輪未安裝防滑鏈致使上嶺時下滑,其行為違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應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即20%的責任。
原告喬x鳳下車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橫過行車道時沒有注意來往車輛,其行為違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十)項的規定,應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即10%的責任。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193月13日上午10時左右,原告喬x鳳乘坐被告張x林駕駛的從孟家嶺開往石嶺子客車,當車行駛到耿老大嶺時,因路滑客車上坡時下滑,客車停下后,原告喬x鳳下車時被從坡上下來的被告陳x男駕駛的貨車撞傷,被梨樹縣交通警察大隊評定為八級傷殘,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陳x男申請重新鑒定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鑒定為八級傷殘。原告喬x鳳住院治療129天,花去醫藥費24509.36元,鑒定費300元,被告陳x男申請重新鑒定原告喬x鳳墊付鑒定費144.8元,對原告喬x鳳要求被告陳x男、張x林賠償醫藥費、傷殘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交通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陳x生、張x偉系貨車和客車的車主應負連帶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x男賠償原告喬x鳳醫藥費24509.36元,住×××,誤工費1290元,護理費1000元,鑒定費300元,交通費500元,傷殘補助費33524.88元,合計63059.24元的70%計44141.47元,再加上申請重新鑒定費144.8元,扣除先行給付8400元,實際賠償原告喬x鳳35886.27元。被告陳x生負連帶責任。
二、被告張x林賠償原告喬x鳳醫藥費24509.36元,住×××,誤工費1290元,護理費1000元,鑒定費300元,交通費500元,傷殘補助費33524.88元,合計63059.24元的20%計12611.85元,被告張x偉負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喬x鳳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3000元,原告喬x鳳負擔300元,被告陳x男負擔2100元,被告張x林負擔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住所地: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貨物損失3700元;。
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由被告為原告運輸配件貨物從______市到______市并負責代收貨款3700元。在運輸途中由于被告的過錯,致使原告托運的貨物丟失并造成原告3700元貨款的損失。其后,被告未依法進行賠償,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未果。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無條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續。
二、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即日給付原告因延遲收房產生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違約金_______________元/天,(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逾期7個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告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
四、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給原告辦理房屋產權延期帶來的損失_______________元。(按銀行現利率執行)。
五、請求貴院判令本案包含訴訟費在內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被告簽署了《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紅橋區咸陽路南端東側龍悅花園_____樓_____門_______________號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對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首付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貸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付于被告賬戶,合計總房款_________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賬戶。原告依據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自己作為一個買受人應盡的付款義務。根據合同第三條約定,該商品房應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沒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導致至今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約且惡意拖欠賠償款。按照合同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損失賠償額標準:_________________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參照“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發布20__年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的通知》中《紅橋區20__年住宅房屋指導租金》06-05邵公莊新區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為依據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違約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
被告:傅xx,男。
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份、20xx年9月份原告應被告(外號:“黑歡”)的要求,駕駛自有吊車到被告經營的'沙場搬運沙機及其他生產設備,并就設備搬運費用進行了約定?,F被告共結欠原告設備搬運費用12000元,有被告本人以“黑歡”的名義簽字及被告經營的沙場的相關管理人陳興化簽字的確認單據為證。上述費用被告拒不支付給原告。
有鑒于此,原告特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具狀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20xx年xx月xx日。
2003年4月5日,江西省吉水縣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板張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他的頭上,張某當即倒地昏迷。他的妻子急忙上前扶住,發現其頭部砸傷。同時發現,“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只圓盤大小的烏龜,是從樓上掉下來的。張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的,是從上面掉下來的。張某妻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烏龜。張妻報警,至今未能查明真.張某在醫院,至盡昏迷不醒.張妻表示,希望養龜的住戶能夠自覺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復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后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復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的所有人不明,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樓上6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筆者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別?!睹穹ㄍ▌t》第127條規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盡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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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市平谷區劉家店鎮寅洞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寅洞村委會)與被告胡自鳳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鮑雨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寅洞村委會的法定代理人邢術賀,被告胡自鳳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秀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寅洞村委會訴稱,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會與胡自鳳簽訂一份《承包合同協議書》,其中協議約定:胡自鳳承包土地到期后凡所栽的樹完全無代價的交給寅洞村委會?,F雙方協議已到期,胡自鳳應按照協議無償交回所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樹。寅洞村委會曾多次找胡自鳳要求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到期義務,并且正式書面通知過胡自鳳,但胡自鳳總是以種種借口拒不履行?,F胡自鳳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協議約定,與國家法律規定不符,為維護寅洞村委會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胡自鳳按照協議約定無償交回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樹,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胡自鳳辯稱:胡自鳳不同意寅洞村委會的訴訟請求。胡自鳳交納了300元風險金,自1993年2月開始承包該地塊,每年交納300元承包費。當時該地塊是荒地,胡自鳳進行了大量的人工投入,并種植了桃樹,現正處于盛果期。根據國家政策及我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承包期限應延長至30年。
經審理查明: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會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胡自鳳簽訂一份《承包合同協議書》,約定寅洞村委會將位于一隊棗行道南白地一塊發包給胡自鳳經營,該地塊的四至為:東至東坎根下邊,西到小橋根底,北至道邊,南到大棚后1.5米,(永生棚)東邊以坎為界(術印、術春棚)。協議第一條規定:乙方必須先交甲方承包費300元,另外加300元的風險金在3月2日前交齊。協議第二條規定:甲方包給乙方年限由1993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2日,共計15年,共合款4500元整為期滿。第八條規定:乙方承包地到期滿15年后,凡所栽的樹完全無代價的交給甲方,并且乙方應有在往下年承包的優越性。胡自鳳已向寅洞村委會交納了300元風險金。胡自鳳承包后經營該地塊至今?,F該承包合同已到期,雙方未續簽承包合同。
在庭審過程中,胡自鳳稱其在承包期間進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現該承包地塊上有處于盛果期的桃樹270棵,桃樹苗200棵,并種有玉米等作物。寅洞村委會對胡自鳳所述的地上物情況無異議,亦表示同意退還胡自鳳300元風險金。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承包合同協議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寅洞村委會與胡自鳳之間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是有效的,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胡自鳳雖不同意寅洞村委會的訴訟請求,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現承包合同已到期,且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承包期限屆滿后,凡胡自鳳所栽的樹完全無代價的交給寅洞村委會,因此,胡自鳳的抗辯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納。寅洞村委會提出的收回土地和地上果樹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據此,判決如下:
二、被告胡自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承包地塊內除果樹以外的地上物自行清除;
三、原告北京市平谷區劉家店鎮寅洞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被告胡自鳳風險金三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胡自鳳負擔(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本案上訴人委托,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通過調查、閱卷及法庭審理,對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現提出代理意見如下:
一、 被上訴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一)合同主體不適格:(1)作為發包方的王莊鎮鎮北居委會,在簽訂合同時,正在組建之中。其村委會班子尚未選舉成立,臨時村支部書記齊秀明,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資格,無權代表全體村民簽定合同。況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在內的下列事項,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而被上訴人越權發包,簽定顯失公平的合同,嚴重侵犯了廣大村民的根本利益。(2)作為承包方的第三人并非本村本組的村民,不具備承包資格(《土地承包法》第48條)。同時也侵犯了本村本組村民享有的優承包權(《土地承包法》第47條)。
(二)合同內容違法:(1)違背了《民法通則》第4、58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而被上訴人及第三人正是違背這一原則進行民事活動。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既沒有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原則,也沒按照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在鎮北居委會正在組建,領導班子尚未選舉成立時,由臨時村支部書記齊秀明(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資格無權代表全體村民簽定合同)越權進行私下交易,暗箱操作,惡意竄通,(3)違反《土地管理法》第15、31、36條,及(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18、19條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簽定顯失公平的三合同,直接侵犯了廣大村民的根本利益。
(三)合同對上訴人構成侵權第三人所承包的劉臨運河兩岸堤壩地,雖然以王莊鎮北居委員名義登記,但實際上屬于該村第6、7、8、9四個村民小組所有,由該四個村民小組的村民承包、經營、管理,且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锻恋爻邪洜I權證》也已寫明了其承包地邊界到溝,顯然是包括河溝兩岸的堤壩地也即第三人正在承包的土地。而且被上訴人當庭承認該堤壩地是上訴人承包耕種農作物莊稼在先,而第三人栽樹在后,實際上也就是侵犯了上訴人的承包經營權。
因此,根據《合同法》第5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應依法認定,被上訴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二、 上訴人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是違法侵權案件,應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而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第2款:“屬本條前款規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簽定之日起超過一年,或者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投入的,對原告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因為該規定第25條第2款適用的前提是該條第1款即是指發包方違背村民大會決議,越權發包簽定合同。本案中,發包方既無權發包,也未招開村民大會,根本不存在所謂違背村民大會決議,而是越權發包、惡意串通,簽定顯失公平的合同,侵犯上訴人的承包經營權。且第三人也未做大量投入,只是在上訴人莊稼地里栽樹。因此,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第2款。而應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有關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
本案第三人在簽合同、栽樹時都是隱瞞、欺騙上訴人。上訴人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林權公告,上訴人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此后一直就找有關部門處理,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應依法予以撤消,同時改判被上訴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還上訴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維護上訴人及廣大村民合法權益。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慎重考慮予以采納。
代理人:沈?? 濤
安徽北正律師事務所
二oo五 年二月二日
住址:xx省xx縣xx鎮。
被上訴人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蔣xx職務:總經理。
住址:xx省xx市xx街xxx號。
被上訴人:xxxx。
上訴人因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x民重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x民重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二、請求二審法院重新審理,依法改判被上訴人xxxx公司立即支付上訴人工程款及財產損失共計xxxxx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利息。第二被上訴人xxx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一、二審的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全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作出的重審判決在適用法律和事實認定上存在諸多錯誤,并且在事實認定上,事實不清,證據明顯不足,嚴重違背了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過程堅持中立的原則,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xxx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以及隨后簽訂的《合作合同書》、《合同補充條款》無效,沒有任何事實根據與法律根據。
在一審的重審判決中,一審法院以合同法關于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強行性規定為由,由此認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無效。但是,該項認定明顯違背了本案的客觀事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上訴人與第一被上訴人簽訂協議時,已經向第一被上訴人出具了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證件。在上訴人的營業執照上經營范圍一欄明確載明,上訴人的經營范圍主營項目有工程建筑安裝,并且上訴人下屬分公司xxxx公司在工商登記部門備案登記的營業執照上,經營范圍也有工程建筑安裝的項目,與第一被上訴人的工程也是以上訴人的下設分公司xxxx公司xx工區進行的。
這一切客觀事實都說明了,上訴人完全具備工程建筑安裝的相應資質條件,上訴人承攬他人的建筑安裝工程完全有合法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卻強行抹殺該客觀事實,并由此強行宣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協議無效,可見一審法院在認定該事實方面,存在嚴重錯誤,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不得參照合同約定要求支付工程款,也是認定事實嚴重錯誤,適用法律也完全錯誤。
在一審判決中,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所完成的工程符合國家相關的質量標準,是合格工程為由,不得要求支付工程款。一審法院的該項認定,毫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首先,就如上述,一審法院以上訴人與第一被上訴人xxxx公司簽訂的協議違背了我國合同法禁止性規定,而認定無效。既然如此,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發生的法律后果為,一方因合同而取得財產的,應單方返還;返還財產的范圍以全部返還為原則,應原數或原價返還。在一審中,既然一審法院認定了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那么上訴人為第一被上訴人已經進行了部分工程的施工,也就是第一被上訴人因雙方的協議取得了財產,對于取得的該部分財產,第一被上訴人應當無條件的原價返還。所以,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沒有權利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毫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其次,一審法院在該項事實認定上,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所完成的工程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是合格工程為由否定了上訴人主張支付工程款的權利。但是,上訴人為此查閱了我國有關該方面的法律條文,始終沒有找到一審法院所謂的法律依據,我國法律對此也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由此可見,該項理由,完全是一審法院在莫須有地“創造”法律,國家在什么時候賦予了一審法院創造法律的權利。一審法院就憑借其“創造”的法律,強行剝奪了上訴人主張債權的權利,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甚至踐踏了我國法律的尊嚴。
三、一審法院在發生糾紛的責任歸責于上訴人,其所依據的理由更是毫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一審法院的該項認定,不是明顯有偏袒被上訴人之嫌疑,而是在赤裸裸地偏袒被上訴人。
在一審法院的判決中,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明知自己不具有施工資質,仍與他人簽訂合同并實際履行為由,認定上訴人有主要過錯,對于自己的損失,應當自負其責。一審法院的此項認定,沒有任何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其次,在法律適用方面,一審法院此項認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第一、我國《合同法》總則對于合同無效的責任劃分,根本沒有主要過錯與次要過錯之說,一審法院將合同無效的的主要過錯歸咎于上訴人,再一次憑空“創造”了法律。
第二、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無效,一方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無條件返還。而一審法院卻以莫須有的主要過錯,而認定由上訴人自己承擔,但是,對于上訴人應得的工程款,第一被上訴人已經從第二被上訴人處取得,如果這樣,那么將會使第一被上訴人明顯取得不當得利,從而使得上訴人合法的權益無法得到維護。由此可見,一審法院明顯在偏袒被上訴人。
四、一審法院以上訴人已經取得了“合理對價”為由,由此認定上訴人已無權利主張。一審法院的該項認定,沒有任何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原告從xxxx年開始實際占有使用地下室至今已十五年,原告最初投資xxxx萬元的目的是實現其無償使用地下室及六層房屋十五年作為投資回報,即對價?,F雙方合作協議雖被認定無效,但原告在未履行全部投資義務的前提下,與被告xxxx公司合作的投資目的已部分實現,獲取了相當的對價,原告如還有損失,也并非其主張的情況?!币粚彿ㄔ旱脑擁椪J定,可謂是明顯歪曲事實,曲解雙方簽訂協議條款,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合作協議,約定上訴人對地下室及六層房屋無償使用十五年。雙方約定該條款的初衷有二,一是上訴人施工需要辦公場地,而第一被上訴人有義務為上訴人施工無償提供辦公場地;二是,第一被上訴人為了吸引上訴人對其投資,作為一項優惠措施而回報上訴人。根據上訴人與第一被上訴人簽訂的合作協議條款,一審法院卻明顯歪曲事實,故意曲解雙方簽訂的條款,強行將第一被上訴人給予上訴人的優惠措施認定為上訴人應得工程款的對價,其偏袒第一被上訴人的意圖可謂是昭然若揭,完全置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與不顧。
其次,該項工程的建設,由于第一、第二上訴人之間的訴訟糾紛而被迫停工,直到現在,該大廈仍然沒有竣工,也沒有通過建設管理部門驗收批準使用,地下室到現在仍然沒有水、電、暖設施,根本不具備使用的資格條件。在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占有使用至今十五年內,該建筑一直處于停工狀態,爛尾工程,所有建筑根本無法使用,而上訴人也根本就沒有使用過該建筑,也未取得任何經濟收益。既然如此,何來使用收益,何來經濟利益,又何來對價一說。
再有,一審法院以其所謂的“對價”一說,強行抵頂了第一被上訴人應當支付上訴人的工程款,明顯是在為被上訴人“創造”逃避法律責任的借口,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既然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使用十五年能夠抵頂上訴人主張的工程款,那么一審法院作為中立裁判機構,就應當查明事實,應當確切認定上訴人使用十五年取得的經濟收益的價值,應當確切認定是否能夠抵頂上訴人應得的工程款。但是,很遺憾,一審法院在沒有委托相關部分進行價值鑒定的情況下,用了一個非常模糊的“對價”一詞,就強行剝奪了上訴人應得工程款的權利,嚴重違反了法院在裁判案件過程中,堅持中立的原則,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再有,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提起反訴的情況之下,強行抵頂了上訴人應得的.工程款。上訴人在一審中,提起的主張工程款的訴訟,是一個獨立的訴訟,而以一審法院所謂的“對價”抵銷上訴人的債權,這又是一個獨立的訴訟,該向訴訟應當由被上訴人提出反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這兩個獨立的訴訟可以合并審理。一審法院只能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范圍內進行審理。如果要以所謂的“對價”抵銷上訴人的債權,就必須需要被上訴人提起反訴,人民法院才能進行審理,以查明該所謂的“對價”能否抵銷上訴人主張的債權。但是,在一審中,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沒有提起反訴的情況下,超出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范圍,強行以其所謂的“對價”抵銷了上訴人主張的債權。再次違背了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過程中堅持的中立原則,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五、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而駁回了上訴人要求第二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該項認定沒有任何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在一審舉證期間內,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了第二被上訴人于1995年7月10日給上訴人發出的通知一份,該份通知明確載明了“大廈的籌建工作已由我院大廈基建辦公室承擔,原籌建處的債權債務和一起手續將由醫院接收,由于貴公司已對大廈投資并進行施工,醫院將貴公司所在的大廈投資及施工等一切事務全部接管?!备鶕摲萃ㄖ?,可以充分證明,第二被上訴人已經接管了有關該大廈的一起債權債務,尤其是上訴人對該大廈的所有投資也全部接管。因此,上訴人完全有充分的證據向第二被上訴人主張債權。
另外,基于本案的客觀事實,根據xx省xx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認定,第二被上訴人第一被上訴人,兩者屬于上下隸屬關系,因此第二被上訴人應當對第一被上訴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但是,一審法院卻強行抹殺了該份通知的證明效力,甚至在其作出的判決書中沒有提到該份通知,強行歪曲有關司法部門認定的客觀事實,惡意剝奪了上訴人向第二被上訴人主張債權的權利,顯失公平公正,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六、在一審中,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為由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該項認定再一次暴露了一審法院有違司法公正,法院中立原則,明顯偏袒被上訴人的意圖,強行剝奪了上訴人主張債權的權利,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在一審訴訟過程中,上訴人提供了充分的證據用以支持其主張的債權。其中最主要的證據就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xx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該份判決書明確地肯定了一個事實(該項事實也得到了第一被上訴人的認可),就是上訴人投資施工的造價為xxxx元。
并且在第一被上訴人與第二被上訴人的訴訟中,xx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在判決書中認定第二被上訴人支付第一被上訴人投資款人民幣xxxx元,該筆款項中就包括上訴人投資的xxxx元。
該項事實已經得到了xx省高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的認定,既然如此,那么就足以認定上訴人向第一被上訴人投資xxxxx元的事實,也就足以支持上訴人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
因此,一審中,在上訴人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理應查明事實,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但是,一審法院卻根本沒有提到該兩份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的效力,故意打擦邊球,以上訴人舉證不能為理由,無理地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由于二被上訴人之間訴訟糾紛,導致上訴人施工設備、材料、物品丟失,共計xx萬元,二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支付給第一被上訴人的工程定金、裝飾設計費xx萬元,二被上訴人也應一并返還。
綜上所述,在程序方面,一審法院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范圍,進行判決,強行抵銷上訴人主張的債權,程序嚴重違法,有違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過程中保持中立的原則。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明顯錯誤,證據不足。在法律適用方面,強行“創造”法律,適用法律嚴重錯誤。因此,一審法院無論是從程序方面,還是從實體方面,無論從事實認定方面,還是從法律適用方面,均存在嚴重錯誤,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上訴人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懇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第一百一十七條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
薛海金于12月30日,與郇封村委會(修武縣郇封鎮郇封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薛海金承包郇封村(修武縣郇封鎮郇封村)北地工業區養狐場養殖狐貍,承包期限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共六年;承包期限內,如因上級政策性項目建設需要,薛海金須服從規劃。
在合同履行期間,因華芳公司(華芳修武紡織有限公司)進行項目開發需要征遷土地,薛海金經營的養狐場土地被納入修武縣產業聚集區整體規劃范圍,屬于征遷土地范圍。但是,薛海金與郇封村委會對補償費用并未達成一致意見。3月5日,郇封村委會在薛海金不在場的情況下,對薛海金養狐場進行了強制拆遷,造成了薛海金養狐場地上附著物損失12.6279萬元,及其他物品損失。
薛海金以郇封村委會強制拆遷其承包的養狐場,造成其財產損失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郇封村委會賠償其經濟損失。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郇封村委會在與薛海金就養狐場搬遷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強制搬遷其養狐場,造成其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郇封村委會委托代養尚存的狐貍應返還薛海金,參照市場價格,將其價值酌定為每只300元,共計16.26萬元,在薛海金主張的種公狐、種母狐、仔狐經濟損失371.5萬元中扣除該部分,剩余355.24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郇封村委會返還薛海金成年種銀狐438只,成年種藍狐23只,幼狐81只;郇封村委會賠償薛海金種公狐、種母狐、仔狐經濟損失共計355.24萬元;郇封村委會賠償薛海金養狐場地上附著物損失共計12.6279萬元;郇封村委會返還薛海金養狐場物品(詳見返還物品清單);駁回薛海金的其他訴訟請求。
郇封村委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其行為系基于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在合同承包期內遇上級政策性項目,薛海金有義務服從規劃,但其經多次協商拒不搬遷,故郇封村委會只得對其搬遷。其在搬遷過程中已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委托他人代養被搬遷的狐貍,故其搬遷行為不構成侵權。
薛海金飼養的種狐已由郇封村委會代養,原物未毀滅,故不存在損失;薛海金飼養的是野生狐貍,并非種狐;原審判決種狐數量、貶損價值以及仔狐數量及損失數額,沒有依據。綜上,故原審認定的薛海金損失數額不當,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薛海金的訴訟請求。
薛海金辯稱:其與郇封村委會簽訂的合同中雖約定其應當服從上級政策性項目的規劃,但郇封村委會并未依法解除合同,而是擅自對其養狐場進行拆遷,構成侵權;因郇封村委會的強制拆遷活動,致繁殖期的狐貍受到驚嚇,造成其重大損失。故郇封村委會的拆遷行為構成侵權,原審對其損失數額的認定正確。薛海金所飼養的種狐雖有部分生存,但因不能再作為種狐使用,價值大幅降低,原審依據野生動物養殖委員會(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養殖委員會)意見確定損失數額正確。綜上,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的第一、三、四、五項;變更一審判決的第二項為:郇封村委會賠償薛海金狐貍損失350.785萬元。
郇封村委會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郇封村委會的再審申請。
【審判理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蔽覈嚓P法律還規定,簽訂合同的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承包合同,承包人有義務按照合同中約定在承包期限內,遇上級政策性項目時,服從規劃。但若發包人在雙方未對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時,擅自拆除承包房屋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就本案而言,郇封村委會與薛海金簽訂了養狐場承包合同,合同中約定在承包期內,如遇上級政策性項目,薛海金應服從規劃。故郇封村委會在此情況下是有權解除雙方合同的,但其未按照合法程序實施該項解除權,反而在未與薛海金對征地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未經薛海金同意,也沒有給予合理搬遷時間,即擅自將養狐場拆遷,造成養殖狐貍遭受嚴重損失,故郇封村委會應賠償薛海金損失。
被拆遷養殖戶屬弱勢群體,因被暴-力拆遷,利益受損害的事件經常發生。雖拆遷行為系為發展而實施,利于穩定大局,但在此過程中不得忽視被拆遷人的利益,不能以公平公正的喪失換取暫時的穩定。
電話:傳真:郵編:
被告:上海龍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地址:
電話:傳真:郵編: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建筑工程款68,687,15.0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拖欠原告上述工程款自1994年1月1日至本案判決生效時的違約金。
三、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由實行承擔。
事實和理由:
1993年8月,江蘇建湖縣建設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作為乙方與甲方上海龍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約定乙方承建甲方位于上海市青浦區朱家角鎮新旺村第16號地塊花園別墅中的'部分單體別墅,工程范圍為c型別墅22幢,建筑面積為7,326平方米,工程造價約人民幣9,523,800.00元。由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并由乙方墊資施工,甲方按形象進度撥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做法為基礎工程完成后,甲方支付完成工作量的90%;主體工程完成后,支付完成主體工程量的90%;裝修工程完成后,支付總價的90%,待審核后再支付總價的5%工程款。預留總價的5%金額作為保修金和質量保證抵押金,其中2%作為保修金,3%作為質量保證抵押金,質量達到優良標準即可支付抵押金。如甲方拖欠工程進度款,應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額每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另對施工準備、工程期限、工程質量、工程驗收等作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了建造義務,于1994年7月主體工程基本完成,但甲方在支付了208萬元工程款后其余款項未能按約支付,致使工程停工。
糾紛產生后,乙方多次協商解決問題,未果。期間,原告于2002年11月1日,建湖建設建筑工程公司改制為原告;2007年11月,上海瑞風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上述工程出具咨詢報告,其中工程概況載明已完工的建筑物總計21幢,于1993年11月6日開工,1994年6月20日停工,工程造價總計人民幣8,948,715.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精神和具體規定,被告方拖欠原告方工程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特具訴狀上呈人民法院,懇請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成都公司與北京公司雙方就成都公司購買北京公司“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產品達成一致意見并于2010年9月13日兩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約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購買“衛星數字多媒體中心”共計1420臺,價值總計為2485000元。合同簽訂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貨款后45天內提供貨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負責將產品運輸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點,同時合同中還對產品包裝要求、質量標準、驗收、質量保證等方面作了明確的約定。
合同簽訂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北京公司將產品發貨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在產品安裝投入使用一段時間后,成都公司稱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出現了無法進入系統、死機、無法搜索到信號等問題,致使產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處理,為了解決上述產品使用問題,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維修產品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109469.5元。
成都公司認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其額外支付了維修費要求北京公司承擔,但北京公司認為產品使用中出現的無法搜索到信號、無法進入系統和死機等問題并非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因為產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濕環境、山區內無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號等原因所造成無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質量問題索賠的要求。在兩公司溝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應訴。
一、請求事項:
1.履行合同:
2.賠償經濟損失。
二、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請求的原因事實。
2.被告為什么中途撕毀了合同?
3.被告以權謀私,損害集體和個人利益的違法行為,我要跟他爭出個事非曲直來。
被告自知他的行為已構成違法以至犯罪,這才又使用欺上瞞下收買等一貫手法,首先盜用原告名義向上級打報告,說我自動撂下不干了,無能經營、虧損等,其用心是為掩飾他片面毀約行為:又蒙蔽鄉政府,用鄉黨委、企業辦和他主持的經管會名義聯橫向縣打報告,說是原告自己請求不干。
以上就是本案的經過詳情,尚有未便記人的事實,留待法庭審理時面述。
(二)訴訟的理由。
雙方簽訂的合同出于協商自愿,內容清楚,手續齊全,屬于有效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在合同生效后,既未經雙方協商同意,又不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就單方面隨意撕毀合同,此為申訴理由之二。
根據我國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發包方(被告)應承擔因此造成停工、丟失等一切實際損害的賠償責任。
發包方就此同一經營范圍和內容,又與第三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是無效的,從簽訂之日起,就沒有享受法律保護的條件。
基于上記理由和事實,特提起訴訟,請求法律解決是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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