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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了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城市市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建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市容環衛管理的相關工作。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衛管理工作的領導,把市容環衛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推進市容環衛行業市場化進程。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當地市容環衛事業發展需要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廣播、電視、報刊等公眾媒體,應當加強市容環衛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環衛意識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環衛的權利和愛護市容環衛設施的義務,對損害市容環衛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七條市容環衛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市容環衛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土地使用權范圍以及管理范圍。市容環衛責任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衛工作。
第八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衛責任人。所有權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下列市容環衛責任區的市容環衛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城市范圍內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線,由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七)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八)文化、體育、娛樂、游覽等公共場地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十)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等單位以及廠礦企業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市容環衛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確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確定并予告知。
第九條市容環衛責任區應當符合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并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市容環衛責任人對在市容環衛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市容環衛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提請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查處。
第十條市容環衛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履行市容環衛責任。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衛責任人的業務指導,并對其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容環衛責任人可以將責任區內的具體工作委托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承擔。
第十一條建筑物、構筑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二)建筑物、構筑物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原設計風貌、色調;。
(四)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棚,應當統一規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潔??照{外機與地面距離不得小于二米。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對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修或者改建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水池、草坪等隔離,并保持整潔、美觀。出現損毀、污染的,應當及時修復、清理。
第十三條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無障礙設施完好;。
(二)立交橋、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整潔、完好;。
(四)在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消防、供水、燃氣等各類設施符合有關規定,并保持整潔。前款所列設施出現損毀、污染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或者清洗。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設施的,應當征得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經批準挖掘道路進行施工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地鐵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沿街和廣場周邊的商業、飲食業以及制作、加工、車輛清洗、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六條在城市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身整潔和外觀良好,不得拋撒廢棄物。車身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停放,排列整齊。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標牌和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八條在戶外利用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在規定的地點設置,并保持整潔、美觀。發生損毀、污染的,應當及時更換;到期應當及時撤除。
第十九條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信息欄,供市民發布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
第二十條建筑物、構筑物、廣告設施以及道路、廣場、綠地等設置夜景照明設施的,應當符合夜景照明規劃。夜景照明設施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保持整潔、完好,并按照規定開閉。
第二十一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亂丟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車輛沖洗設施和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施工期間應當及時清運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揚塵和污水污染周圍環境。駛出施工場地的車輛應當保持整潔??⒐ず髴敿皶r清除廢棄物料,清理施工現場,拆除臨時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三條收購廢舊物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對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防止污水、廢油或者廢棄物污染周圍環境。
第二十四條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廢油、廢液等污染周圍環境。車輛清洗站點的污水應當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應當除油,污泥應當落實消納場所,妥善處理,不得亂堆亂放。
第二十五條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應當定時清掃、保潔。城市綠化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維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樹木、花卉,打撈河道漂浮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所產生的廢棄物,不得亂堆亂放。清運垃圾、糞便,接收船舶垃圾、糞便,以及進行水上航行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設區的市市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二十七條城市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貯(化)糞池。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的收集、運輸,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監督管理。負有清掏糞便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對清掏的糞便應當密閉運輸,并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糞便外溢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市容環衛作業企業及時清除、疏通,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因建設施工、拆除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垃圾,應當堆放在指定的地點。
第三十條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場所自行清運或者委托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清運。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拋撒滴漏,不得車輪帶泥行駛。
第三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處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積極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對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城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設置分類投放設施。
第三十二條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應當向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申報處置方案,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第三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加強監管,具體收費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三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規劃方案,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并征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意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規劃方案,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不得將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建設標準和環境標準,遵守相關操作管理規范,提高無害化處理水平。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對不符合環境衛生標準的垃圾處理廠(場),應當責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集貿市場和大型商場、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集散地和各類船舶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垃圾、糞便收集容器。
第三十八條按照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以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占用、遷移、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前提出遷建方案,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市容環衛作業服務推行市場化。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衛作業企業。對從事市容環衛作業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減免稅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四十一條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資金、技術、人員、裝備等條件。
第四十二條市容環衛作業服務項目的承攬單位,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或者責任單位采取招標、委托等方式確定。
第四十三條市容環衛作業企業進行市容環衛作業服務,應當遵循市容環衛專業作業規范和有關。
合同。
第四十四條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市容環衛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第四十五條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涉及市容環衛方面的申請事項,應當及時受理。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市容環衛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
(二)收繳罰款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打罵、侮辱當事人;。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
(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對市容環衛違法行為或者市容環衛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告知投訴人;有處理結果的,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為投訴人保密。
第四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投資、公益捐贈或者義務從事市容環衛事業貢獻突出的。
(二)在市容環衛事業的宣傳和科研方面成績突出的;。
(三)長期從事市容環衛作業成績顯著的;。
(四)制止、勸阻和舉報市容環衛重大違法行為成績突出的。
第四十九條市容環衛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六)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的,責令限期清除,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使用作業工具或者通訊工具從事上述行為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作業工具或者建議有關部門暫停其使用通訊工具。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亂倒垃圾、糞便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飼養寵物和信鴿污染環境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九)擅自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運輸工程渣土、砂石、泥漿及流體廢棄物的車輛,沿途泄漏、拋撒,或者車輪帶泥行駛污染道路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拒不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組織作業單位及時清除,清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四)市場、車站、碼頭、船舶及攤主未按照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拖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十四條侮辱、毆打市容環衛工作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市容環衛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情形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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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2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8年4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2008年4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進行了審查,認為其內容與上位法沒有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于2007年11月22日經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于2008年4月2日經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實行。
第一條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人居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所需要的經費,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
第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負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規劃、環保、衛生、工商、建設、海洋與漁業、港口、海事、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公民行為規范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新聞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車站、機場、碼頭、旅游景點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旅客、游客進行市容環境衛生宣傳。
第七條提倡和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村)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相關制度,依法及時處理有關投訴和舉報。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十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及其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五)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應對其所轄區域負責;。
(六)街心花園、綠地、綠化帶、花壇,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七)集貿市場由市場管理單位負責;商業攤點由從業者負責;。
(十)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工地由業主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責任區域和責任單位的,由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區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一)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廢棄物;。
(四)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書,并對責任書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實施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
第十五條城鎮地區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做到完好、整潔、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工商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公共水域、景觀燈光等方面的容貌要求。
第十六條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二)建筑物的門前、屋頂、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三)景觀燈光設施建設要按照城市景觀燈光規劃,并符合環保、節能、宜居等要求;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景觀燈光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做到完好、整潔、美觀和安全。
前款規定的主要道路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城鎮地區戶外廣告、畫廊、牌匾、報欄、公共廣告欄、櫥窗、路牌、門牌、汽車站牌、交通標志、路燈、電線桿、變配電箱、消火栓、交通護欄、落水管、電話亭、廢物箱、霓虹燈、井蓋、報刊亭、電子顯示牌、燈箱、實物造型、氣球及充氣式設施等戶外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安全,不得影響市容景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失去使用價值的,設置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拆除。
第十八條在城鎮地區道路和公共場所設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觀的,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并由管理單位定期維護管理。出現破舊、污損、殘缺的,應當及時粉刷、修飾、清污或者拆除。
禁止在城鎮地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第十九條在城鎮地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利用交通運輸工具設置戶外廣告或者宣傳品的,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安全;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二十條禁止在城鎮地區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和樹木上涂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鎮地區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和樹木上張掛、張貼、書寫、繪制宣傳品等,應當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并在批準期限期滿及時清除。
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欄中。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選擇街巷和住宅小區等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為發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鎮地區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鎮地區道路、廣場、海灘等公共場所,符合規定臨時占用城鎮地區道路、廣場、海灘等公共場所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城鎮地區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
第二十二條建設施工單位和市政公用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在批準范圍內作業,并按照規定設置臨時圍墻、圍欄,實行封閉式施工。
工程施工現場的機器設備、物料應當堆放整齊,工程竣工時必須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場地。
破路施工的應當予以圍擋,并按照規定時間修復路面和清理垃圾。
(二)亂倒垃圾、污水、糞便和隨意拋棄動物尸體;。
(三)向水域傾倒垃圾、糞便和非法傾倒廢棄物;。
(五)隨地填埋、焚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整潔、優美,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
第三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本區域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義務。
市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活動,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
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本市鼓勵、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九條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應當有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十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公布的標準劃分確定。
第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閘,由岸線、水閘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地鐵、輕軌、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集市貿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周邊區域,由相關單位負責;。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八)保稅區、科學園區、獨立工業區和經濟開發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責任人。
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有權要求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處理。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履行義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理。
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并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七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條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外立面整潔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清洗或者粉刷;對外立面破損的,應當修復。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為清洗、粉刷或者修復,所需費用由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約定的責任者承擔。
第十九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本市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和技術規范應當向社會公布。
景觀燈光設施設置不符合規劃或者有關技術規范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不符合規劃的,可以強制拆除,對不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可以強制停止使用,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景觀燈光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技術規范應當向社會公布。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以下統稱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設置。違反規定設置戶外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強制拆除,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戶外設施設置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戶外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對戶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濁、腐蝕、陳舊的,應當修復。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戶外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設施,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臺風或者暴雨期間,應當加強對戶外設施的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設施,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責令設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強制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關管理部門對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作出調整的,應當事先告知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并對設置者因戶外廣告設施調整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本市道路兩側新建的建筑物臨街一側,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兩側建筑物臨街一側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或者有關規定予以改建。
透景圍墻內外應當保持環境整潔、美觀。
第二十二條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的建筑物破墻開店或者進行其他門面裝修、改建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準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或者懸掛,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公共招貼欄,并負責日常管理。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公共招貼欄中。
禁止在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利用或者組織張貼、刻畫、涂寫、懸掛或者其他形式發布宣傳品、標語進行宣傳的,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規定隨意張貼、刻畫、涂寫、懸掛或者其他形式發布宣傳品、標語中公布其通信工具號碼的違法行為人,由城管執法部門通知其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暫停其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后,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電信部門恢復其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出現的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應當組織清除。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商業配套設施,確定相應的經營場所,供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等經營者從事經營。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引導設攤者進入經營場所的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暫扣當事人經營兜售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后,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返還暫扣的物品與相關工具,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城管執法部門對暫扣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對于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后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設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經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可處二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外、窗外、屋頂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在臨街建筑物外墻上安裝空調外機、遮陽棚的,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第二十七條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船應當保持容貌整潔。利用車船張貼、設置廣告或者宣傳品的,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運輸水泥、砂石、泥漿、垃圾、糞便、渣土等的車船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違反規定未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責任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產生泄漏、散落或者飛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行駛,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城市市容環境是城市形象和整體素質的綜合反映,是城市的窗口和城市吸引力的源泉。下文是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整潔、優美,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
第三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本區域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義務。
市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活動,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
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本市鼓勵、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九條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應當有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十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公布的標準劃分確定。
第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閘,由岸線、水閘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地鐵、輕軌、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集市貿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周邊區域,由相關單位負責;。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八)保稅區、科學園區、獨立工業區和經濟開發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責任人。
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有權要求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處理。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履行義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理。
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并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七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條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外立面整潔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清洗或者粉刷;對外立面破損的,應當修復。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為清洗、粉刷或者修復,所需費用由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約定的責任者承擔。
第十九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本市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規劃和技術規范應當向社會公布。
景觀燈光設施設置不符合規劃或者有關技術規范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不符合規劃的,可以強制拆除,對不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可以強制停止使用,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景觀燈光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技術規范應當向社會公布。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以下統稱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設置。違反規定設置戶外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強制拆除,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戶外設施設置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戶外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對戶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濁、腐蝕、陳舊的,應當修復。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戶外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設施,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臺風或者暴雨期間,應當加強對戶外設施的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設施,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責令設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強制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關管理部門對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作出調整的,應當事先告知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并對設置者因戶外廣告設施調整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本市道路兩側新建的建筑物臨街一側,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兩側建筑物臨街一側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或者有關規定予以改建。
透景圍墻內外應當保持環境整潔、美觀。
第二十二條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的建筑物破墻開店或者進行其他門面裝修、改建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準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或者懸掛,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公共招貼欄,并負責日常管理。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公共招貼欄中。
禁止在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利用或者組織張貼、刻畫、涂寫、懸掛或者其他形式發布宣傳品、標語進行宣傳的,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規定隨意張貼、刻畫、涂寫、懸掛或者其他形式發布宣傳品、標語中公布其通信工具號碼的違法行為人,由城管執法部門通知其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暫停其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后,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電信部門恢復其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出現的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應當組織清除。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商業配套設施,確定相應的經營場所,供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等經營者從事經營。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引導設攤者進入經營場所的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暫扣當事人經營兜售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后,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返還暫扣的物品與相關工具,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城管執法部門對暫扣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對于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后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設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經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可處二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外、窗外、屋頂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在臨街建筑物外墻上安裝空調外機、遮陽棚的,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第二十七條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船應當保持容貌整潔。利用車船張貼、設置廣告或者宣傳品的,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運輸水泥、砂石、泥漿、垃圾、糞便、渣土等的車船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違反規定未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責任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產生泄漏、散落或者飛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行駛,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亂丟廢電池等實行單獨收集的特殊廢棄物;。
(四)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五)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性車輛清洗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其中,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裝運垃圾亂倒的,可以暫扣運輸工具,并要求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處理后,發還運輸工具;違反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各類碼頭、船舶應當配備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設置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進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或者水上航行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貨物或者垃圾、糞便污染水域。
進行水面漂浮物打撈和船舶垃圾、糞便接收作業的,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物,防止污染水域。
船舶的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的整潔,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桶),將糞便倒入倒糞站,不得在屋頂和公共場所堆積垃圾雜物。居民產生的裝修垃圾,應當在物業公司或者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集市貿易市場的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按照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集市貿易市場內的攤販應當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共綠地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封閉圍欄、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潔、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當堆放在固定地點,并及時清運。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未按規定設置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未按規定設置封閉圍欄,或者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未及時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的,可以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未及時拆除施工臨時設施的,可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從事廢棄物接納作業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居民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五十元處以罰款。
居民飼養信鴿應當符合體育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居民飼養信鴿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勸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污染環境嚴重、周圍居民意見大的,可以責令拆除鴿舍。
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即時自行清除。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廢棄物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市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廢棄物進行處置,鼓勵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第三十八條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收集、運輸。
單位產生的廢棄物,由單位負責收集、運輸或者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
第三十九條自行收集、運輸下列廢棄物的,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廢棄物產生量和處置方案:
(一)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掃艙垃圾和糞便。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報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投放、收集的標準和方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制定并予以公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進行宣傳指導。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單位和地區的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的單位,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居民產生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按規定定時、定點投放,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定時收集。
第四十一條生活垃圾應當由經批準設立的垃圾處理場(廠)或者處理設施處置。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有關規范。
第四十二條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作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下水道。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塑料廢棄物、廢電池等特殊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和處置。
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塑料制品、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相應廢棄物回收和處置義務作出規定。
第四十三條對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運至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置。違反規定未將裝修垃圾運至指定場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按每噸二百元處以罰款;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暫扣違法當事人的運輸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處理后,發還運輸工具。
第四十四條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許可證的單位運輸。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承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應當取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許可證,運輸單位不得承運未取得處置證的單位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船應當統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記錄路線、時間和處置地點的電子信息裝置,隨車船攜帶處置證,并按照交通運輸、公安交通部門規定的區域、時間行駛。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未按照規定的區域、時間行駛的,由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區縣和部門統籌安排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接納場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在規定的接納場所集中堆放、處置。運輸單位憑處置結算憑證領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費。建設單位自行安排處置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交接納場所管理單位出具的證明。
禁止擅自傾倒、堆放、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規定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暫扣違法當事人的運輸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處理后,發還運輸工具。對情節嚴重的運輸單位,由城管執法部門移送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吊銷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則,規定生活垃圾和糞便投放、傾倒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化糞池和儲糞池應當定期疏通。糞便外溢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先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第六章作業服務管理。
第四十七條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企業,逐步實行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
第四十八條下列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應當由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作業服務企業: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二)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的收集、運輸;。
(三)由財政性資金支付的項目。
作業服務企業承接的作業服務項目不得轉包。違反規定的,發包的部門或者單位可以終止其承包。
合同。
第四十九條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達到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做到文明、清潔、衛生、及時。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減少對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響,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垃圾應當及時清除。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垃圾轉運站、垃圾糞便處理廠(場)、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專項規劃和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二條制定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規劃方案,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并征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意見。
從事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本市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點和大型商場、文化體育設施、旅游景點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和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未按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意見。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參加驗收。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五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保持其整潔、完好。
公共廁所應當對外開放,設有明顯標志,并由專人負責保潔。
市民使用公共廁所,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共廁所的設備。
第五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還應當提出補建方案。
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以外的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其他規定。
第五十七條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投訴受理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有損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現象,都有權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投訴。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五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五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文明執法,依法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申請事項以及對有損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在執法活動中,應當注重教育和糾正違法行為。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
第五十九條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拒絕、阻撓其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公共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二)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執法的;。
(三)故意損壞或者違反規定損毀當事人財物的;。
(四)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中心城是指本市外環線以內的地區;新城是指以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或者依托重大產業及城市重要基礎設施發展而成的中等規模城市;中心鎮是指區位條件優越、經濟發展條件較好、規模較大的建制鎮,依托產業發展而成的小城市。
本條例所稱的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范圍,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六十三條本市城市化地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游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執行。
第十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筑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閉陽臺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并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士、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扎、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士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多層和高層建筑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并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并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凡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并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刑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鎮(含鄉)政府所在地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作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履行職責。
第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市容和環境衛生舉報信箱和投訴電話,及時查處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并為舉報人和投訴人保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治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公共場所、園林綠化、廣告標志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設區的市、風景旅游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九條城市各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加強對沿街市政公用、供電、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潔,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定期粉刷、油飾和清洗;頂部、陽臺、平臺、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設置遮雨(陽)棚;設置安全網的,安全網不得超出墻體。
第十一條城市主要道路和重點區域的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道路改建、擴建的,應當將原有架空管線同時改為地下管道(管廊);廢棄的桿、管、箱等設施,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街道地面及樹木上涂寫、刻畫,不得擅自張貼布告、通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標語牌、畫廊、櫥窗、牌匾、霓虹燈和燈箱等應當規范、整潔、美觀。
第十三條城市大型戶外廣告牌的設置必須征得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二)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新陳舊、破損的廣告;。
(三)霓虹燈、電子屏(牌)、燈箱體形式的戶外廣告應當保持顯示完整,顯示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招牌和指示牌,應當規范設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亮功能不完整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城市廣場周邊和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主要街道兩側的店鋪,不得超出門檻和窗經營、作業以及擺放廣告牌、燈箱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擺攤、沿街叫賣。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群眾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規劃設置臨時的購物、飲食、修理、理發、補鞋、洗車等與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便民攤點。攤點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保持經營場地清潔。
第十八條城市范圍內的工程施工現場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街工地現場不得攪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場地周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隔離護欄、警示標志和施工銘牌;。
(三)施工機具和材料應當擺放整齊;。
(四)施工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運,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作業揚塵;。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修復,工程竣工時應當平整現場、恢復路面;。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在城市道路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美觀,禁止車輛輪胎帶泥駛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員不得沿途拋撒雜物。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采取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泄漏、遺撒。
第二十條機動車應當在城市停車場、道路、居民小區等劃定停放車輛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廣場、人行道、綠地以及未劃定停車位置的區域停放。
非機動車應當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區等劃定停放車輛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廣場、綠地、橋面、過街隧道等不準停放的區域停放。因停放車輛損壞人行道路、城市廣場、綠地、橋面、過街隧道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建、改建道路應當將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點納入規劃,合理設置。
第二十一條城市雕塑、雕像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雕塑、雕像的整潔、完好。
第二十二條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體保持清潔,水面無漂浮物;。
(二)駁岸、護欄、涵閘、泵站等設施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停泊船只應當保持外觀容貌整潔,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齊有序。
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文明建設,《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于2016年12月6日由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長春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配套建設,綜合管理,保證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資金投入,促進城市環境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一領導與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對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七條市容和環境衛生、教育、衛生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支持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領域的科技創新,積極引進、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九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基礎,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鼓勵境外投資,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并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制。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應當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三條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其管理養護和清掃保潔作業單位為責任人;。
(四)公路、鐵路、輕軌、地鐵及其管理區域,其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水庫、河流、湖泊、塘壩及其界定的周邊范圍,其經營或者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各類建筑工地,其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停建、緩建的工地,其建設單位為責任人;。
(七)土地收儲、房屋征收范圍,其土地收儲、房屋征收單位為責任人;。
(八)廣場、綠地、公園、公益性的文化體育場所,其管理養護單位為責任人;。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其單位為責任人。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場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責任方為責任人;沒有約定管理責任的,使用人為責任人。
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十四條責任區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擅自搭建、加工、經營、堆放、張貼、涂寫、刻畫、懸掛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垃圾、無糞便、無污水、無污跡,并按照規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園林、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查處。
第十五條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考評制度,并組織檢查。
第十七條建筑物、構筑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臨街的建筑物、構筑物上不得插掛、張貼、安裝、晾曬有礙市容觀瞻的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頂部、外走廊、平臺、陽臺、窗外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放物料,無亂搭建;。
(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粉刷、清洗、修飾和修復。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在公共場所、單位庭院、臨街建筑設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觀,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出現破舊、污損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粉刷。
第十九條道路兩側臨街的建筑物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綠化。
第二十條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建筑物上設置的交通、通訊、郵政、燃氣、給排水、熱力、地名、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標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生產加工、擺設攤點、開辦集市、維修清洗車輛、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臨街的經營者不得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或者擺放物品。
以機動車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生產加工、擺設攤點、維修清洗車輛、堆放物料,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對開辦集市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交納占道費。
第二十三條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臨時設攤經營的區域。臨時設攤區域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候車亭、書報亭、工作亭,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大型活動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顒咏Y束后,及時恢復原貌。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懸掛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拆除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到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占道手續。
拆除、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圍擋,并保護好樹木及市政、公用、環境衛生設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漿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覆蓋措施,防止粉塵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設備和工具應當在規定范圍內堆放整齊,出入口處應當硬面化鋪裝,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禁止車輛帶泥行駛。
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將場地清理干凈,拆除施工設施和各種臨時建筑物。
違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及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
違反前款規定,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一款規定,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設置牌匾、標識等,應當符合市容規劃要求;尚未制定規劃的,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位置、體量、數量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設置牌匾、標識等不符合規劃或者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的,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潔完好,內容健康,書寫規范,無空置,無破損,無污跡和無褪色;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體形式的戶外廣告顯示完整,不得殘損;斷亮、殘損的,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二)保持整潔美觀、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字跡清晰,無破損、無殘缺。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設置公益性廣告和公共信息欄,并負責管理。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宣傳品、廣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構筑物、電線桿、樓道內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施上刻畫、涂寫、噴涂、張貼標語及宣傳品、廣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對行為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違法刻畫、噴涂、張貼的宣傳品、廣告中標明其通信工具號碼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實后,通知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并通知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暫停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電信部門予以恢復使用。暫停及重新開通號碼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景觀照明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廣場、綠地,其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安裝景觀照明設施。
第三十四條景觀照明責任人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潔美觀,并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景觀照明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景觀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閉景觀照明設施。
第三十五條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整潔和外觀良好,車輛容貌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第三十六條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三十七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定時清掃,及時保潔。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逐步提高機械化清掃率。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公園、綠地、花壇、道路綠化隔離帶的責任人,應當保持責任區清潔。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日清除產生的枝葉、泥土,及時清運枯樹和殘枝等雜物;。
(二)花壇、綠地、樹穴周邊的土面應當低于邊沿側石;。
(三)施肥、移種花草、松土、除草、澆水時不得污染道路。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清除冰雪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社會動員機制,落實全民義務清除冰雪責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機械化程度。
第四十條承擔清除冰雪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標準完成清除冰雪任務。
違反前款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維修、清疏、更換各類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當日清除,不得亂堆亂放。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相關部門應當逐步建設適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環衛基礎設施。
已經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區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本市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產業化的原則對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進行處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環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減少垃圾總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環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凈菜上市。
第四十四條食品加工單位、餐飲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并按照規定處置,不得隨意傾倒,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
餐廚垃圾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香口膠、食品飲料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亂倒污水、污物及從車內、樓上拋撒廢棄物;。
(三)焚燒樹枝樹葉和其他廢棄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沒收飼養的畜禽,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居民飼養寵物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物主應當即時清除。
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寵物尸體,物主不得隨意丟棄,應當按照《長春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業影響垃圾清運的,施工單位或者作業單位應當在事前報告所在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并按照主管部門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業。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城市污水管網,不得排入雨水管網。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由責任人負責及時清掏,并運送到糞便無害化處理廠。沒有清掏、運送能力的,應當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掏、運送。
醫療單位廁所的糞便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共廁所內傾倒垃圾、污水、冰雪、殘土和其他雜物。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因裝飾、裝修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及時運送到指定垃圾消納場所。沒有運送能力的,可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運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應當提供運輸路線和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并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違反前款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運輸垃圾、砂石、灰漿、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體、流體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不得泄漏、遺撒。
違反前款規定,運輸車輛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予以警告,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所。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城市垃圾管理實行收費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違反前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五十九條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與建設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責任人對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及時修飾、洗刷、消毒,保持整潔完好。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建設,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密閉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處理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有條件的應當建設中水處理站,并按照規劃進行建設和驗收。
第六十一條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設計方案的審查。
第六十二條施工單位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時,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竣工后,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其配套環境衛生設施的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條禁止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移動、停用、改變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經所在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拆除的,應當由申請人在原地或者異地按標準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違反第一款規定,移動、停用、改變用途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一般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集貿市場、商場、餐館、影劇院、公園、體育場(館)、客運站、火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設置公共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違反前款規定,未設置公共廁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未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組織建設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建筑垃圾消納場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收納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其他規定。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即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場所的遺漏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十七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施處罰行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理由、標準,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處罰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罰款或者處理罰沒物品。
第六十八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對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對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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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標準,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落實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
(五)組織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服務招標工作;(六)組織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
第九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四)居住區外的街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六)各類市場、公共綠地、展覽展銷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七)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
(八)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化糞池、儲糞池、污水池的日常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
責任不明確的區域和城鄉結合部,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責任區,確定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以下簡稱專業服務單位)履行。責任人既不自行履行,又不委托專業服務單位履行的,予以公開通報批評。
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未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專業服務單位代為履行,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制。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應當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其管理養護和清掃保潔作業單位為責任人。
(二)居民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其物業管理單位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其所在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三)集貿市場、停車場和餐飲服務、批發零售、展覽展銷等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公路、鐵路、輕軌、地鐵及其管理區域,其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水庫、河流、湖泊、塘壩及其界定的周邊范圍,其經營或者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各類建筑工地,其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停建、緩建的工地,其建設單位為責任人。
(七)土地收儲、房屋征收范圍,其土地收儲、房屋征收單位為責任人。
(八)廣場、綠地、公園、公益性的文化體育場所,其管理養護單位為責任人。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其單位為責任人。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場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責任方為責任人;沒有約定管理責任的,使用人為責任人。
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責任區應當達到下列基本標準: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擅自搭建、加工、經營、堆放、張貼、涂寫、刻畫、懸掛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垃圾、無糞便、無污水、無污跡,并按照規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園林、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查處。
第十七條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考評制度,并組織檢查。
第十九條建筑物、構筑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臨街的建筑物上不得擅自插掛、張貼、安裝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頂部、外走廊、平臺、陽臺、外窗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放物料,無亂搭建,不得懸掛、張貼、晾曬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三)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粉刷、清洗、修飾和修復。
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在公共場所、單位庭院、臨街建筑設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觀,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出現破舊、污損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粉刷。
第二十一條道路兩側臨街的建筑物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綠化。
第二十二條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建筑物上設置的交通、通訊、郵政、燃氣、給排水、熱力、地名、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標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生產加工、擺設攤點、開辦集市、維修清洗車輛、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臨街的經營者不得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或者擺放物品。
以機動車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生產加工、擺設攤點、開辦集市、維修清洗車輛、堆放物料,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對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交納占道費。
第二十五條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臨時設攤經營的區域。臨時設攤區域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候車亭、書報亭、電話亭、監督亭、工作亭、商亭等各類服務亭,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
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大型活動的,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并保持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顒咏Y束后,及時恢復原貌。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禁止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懸掛物品。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十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拆除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到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占道手續。
拆除、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圍擋,并保護好樹木及市政、公用、環境衛生設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漿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覆蓋措施,防止粉塵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設備和工具應當在規定范圍內堆放整齊,出入口處應當硬面化鋪裝,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禁止車輛帶泥行駛。
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將場地清理干凈,拆除施工設施和各種臨時建筑物。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戶外廣告、商業性牌匾設置及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符合市容規劃要求,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
占用土地獨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廣告設置版面的總面積予以處罰:面積在十平方米以內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面積超過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不足五十平方米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面積超過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對正在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可以依法暫扣其施工工具和設備。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設置商業性牌匾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正在違法設置商業性牌匾的,可以依法暫扣其施工工具和設備。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商業性牌匾,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潔完好,內容健康,書寫規范,無空置,無破損,無污跡和無褪色;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體形式的戶外廣告顯示完整,不得殘損;斷亮、殘損的,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單位牌匾和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市容規劃要求和專業規范。違反市容規劃和專業規范要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二)保持整潔美觀、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字跡清晰,無破損、無殘缺。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設置公益性廣告和公共信息欄,并負責管理。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宣傳品、廣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構筑物、電線桿、樓道內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施上刻畫、涂寫、噴涂、張貼標語及宣傳品、廣告。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對行為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違法刻畫、噴涂、張貼的宣傳品、廣告中標明其通信工具號碼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通知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并通知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暫停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電信部門予以恢復使用。暫停及重新開通號碼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景觀照明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廣場、綠地,其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安裝景觀照明設施。
第三十五條景觀照明責任人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潔美觀,并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景觀照明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景觀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閉景觀照明設施。
第三十六條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整潔和外觀良好,車輛容貌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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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和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新建、改建環境衛生設施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規劃和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予以改建,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標準設置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建筑工地應當設置三類以上水沖式公廁和垃圾容器,并采取消毒滅蠅措施。各類船舶及碼頭應當配置符合規定的垃圾、糞便收集容器。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更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有效。
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設置明顯、規范、統一的標志,并有專人負責保潔,按時開放。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違反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建方案,經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規劃予以重建。
第四十一條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投訴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
第四十二條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人員或者阻礙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的城市主要道路,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1日施行的《寧波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應當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按規定丟棄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不按規定傾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條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食用鴿。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物主應當即時清除。
第四十一條商品交易市場舉辦單位應當保持市場環境整潔,按照垃圾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規定處理垃圾。
第四十二條因水、電、通訊設施建設等開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樹木、花草等作業留下渣土、樹葉等雜物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產生廢棄物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并清洗作業場地,不得隨意堆放。
第二節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置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四十四條生活垃圾的收集,應當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環境的方式,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場所并及時清運,做到日產日清。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標準和方法,并向社會公布后組織實施。
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地點、時間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條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應當推行社會化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等環境衛生專業服務企業。
委托環境衛生專業服務企業承擔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應當按規定支付服務費。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實行社會化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決定。
第四十八條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處置,除按照規定可以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收集、運輸的外,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依法取得生活垃圾處置許可的餐廚垃圾資源化處理場所或者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所等餐廚垃圾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進行處置。
第四十九條責任人應當負責化糞池、儲糞池的糞便清運、處理,防止阻塞、外溢。責任人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組織清運、疏通。
第三節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十條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筑垃圾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建筑垃圾應當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鼓勵對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第五十一條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中轉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遮擋圍墻,進出口的路面應當實行硬化處理,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臨時施工設施,并按照規定及時清運、處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堆放,并與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分別收集,按照規定及時清運、處置。
第五十二條從事建筑垃圾經營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建筑垃圾經營服務許可。
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應當在許可期限內按照許可條件從事建筑垃圾經營服務。
第五十三條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應當隨車攜帶清運卡,并按照清運卡記載的路線、時間將建筑垃圾運至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不得沿途丟棄、遺撒、隨意傾倒。
第五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建立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五條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建設。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規定和技術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
第五十七條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住宅小區建設、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設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環境衛生設施竣工經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城市道路的環境衛生責任人和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設置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干凈整潔和正常使用。
第五十九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更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有效。
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設置明顯、規范、統一的標志,并有專人負責保潔,按時開放。
第六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拆除、關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相應方案,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其中,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還應當報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
第六章執法監督和保障。
第六十一條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執法巡查制度、市容環境衛生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任何人發現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均有權勸阻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認真進行調查處理,并在十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十二條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加強行政指導,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和說理式行政處罰制度,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
第六十三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規范、佩帶明顯標志,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理由、標準,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處罰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罰款或者處理罰沒物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關建筑物、構筑物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設置有關隔離設施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有關道路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的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關戶外廣告設施容貌管理規定,未將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有關材料報送備案的,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屆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且未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涉及規劃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由規劃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關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未隨車攜帶清運卡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即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場所的遺漏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四)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十二條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亂丟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車輛沖洗設施和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施工期間應當及時清運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揚塵和污水污染周圍環境。駛出施工場地的車輛應當保持整潔??⒐ず髴敿皶r清除廢棄物料,清理施工現場,拆除臨時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三條收購廢舊物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對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防止污水、廢油或者廢棄物污染周圍環境。
第二十四條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廢油、廢液等污染周圍環境。車輛清洗站點的污水應當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應當除油,污泥應當落實消納場所,妥善處理,不得亂堆亂放。
第二十五條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應當定時清掃、保潔。城市綠化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維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樹木、花卉,打撈河道漂浮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所產生的廢棄物,不得亂堆亂放。清運垃圾、糞便,接收船舶垃圾、糞便,以及進行水上航行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設區的市市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二十七條城市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貯(化)糞池。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的收集、運輸,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監督管理。負有清掏糞便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對清掏的糞便應當密閉運輸,并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糞便外溢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市容環衛作業企業及時清除、疏通,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因建設施工、拆除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垃圾,應當堆放在指定的地點。
第三十條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場所自行清運或者委托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清運。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拋撒滴漏,不得車輪帶泥行駛。
第三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處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積極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對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城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設置分類投放設施。
第三十二條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應當向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申報處置方案,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第三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加強監管,具體收費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規劃方案,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并征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意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規劃方案,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不得將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建設標準和環境標準,遵守相關操作管理規范,提高無害化處理水平。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對不符合環境衛生標準的垃圾處理廠(場),應當責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集貿市場和大型商場、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集散地和各類船舶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垃圾、糞便收集容器。
第三十八條按照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以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占用、遷移、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前提出遷建方案,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批準。
第六章市容環衛作業服務。
第四十條市容環衛作業服務推行市場化。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衛作業企業。對從事市容環衛作業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減免稅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四十一條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資金、技術、人員、裝備等條件。
第四十二條市容環衛作業服務項目的承攬單位,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或者責任單位采取招標、委托等方式確定。
第四十三條市容環衛作業企業進行市容環衛作業服務,應當遵循市容環衛專業作業規范和有關合同的約定,達到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七章監督、投訴與獎勵。
第四十四條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市容環衛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第四十五條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涉及市容環衛方面的申請事項,應當及時受理。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市容環衛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
(二)收繳罰款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打罵、侮辱當事人;。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
(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對市容環衛違法行為或者市容環衛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告知投訴人;有處理結果的,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為投訴人保密。
第四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投資、公益捐贈或者義務從事市容環衛事業貢獻突出的。
(二)在市容環衛事業的宣傳和科研方面成績突出的;。
(三)長期從事市容環衛作業成績顯著的;。
(四)制止、勸阻和舉報市容環衛重大違法行為成績突出的。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市容環衛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六)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的,責令限期清除,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使用作業工具或者通訊工具從事上述行為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作業工具或者建議有關部門暫停其使用通訊工具。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亂倒垃圾、糞便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飼養寵物和信鴿污染環境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九)擅自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運輸工程渣土、砂石、泥漿及流體廢棄物的車輛,沿途泄漏、拋撒,或者車輪帶泥行駛污染道路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拒不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組織作業單位及時清除,清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四)市場、車站、碼頭、船舶及攤主未按照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拖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十四條侮辱、毆打市容環衛工作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市容環衛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情形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第三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配合、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體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市區范圍內行使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第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文明和市容環境衛生意識,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勸阻或舉報。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市政、房地產、工商、衛生、園林、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實行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加強綜合治理和監督檢查,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先進技術,推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教育公民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城市中的照明、給排水、供氣、供熱、道路交通、通訊、園林綠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管理,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
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在主要街道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上科學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的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
城市人民政府鼓勵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種花、種草或者進行裝飾美化,禁止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并保證行人安全。搭建或者封閉對建筑立面造成影響的露臺、陽臺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三條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照{室外機的冷卻水應當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第十四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指示牌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整潔堅固。凡色彩剝蝕、陳舊、危及公共安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應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零星張貼宣傳品的,應當將宣傳品張貼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張貼欄中。
第十六條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選用透景、半透景的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對現有封閉式圍墻,應逐步予以改造。不易綠化的裸露地面應平整鋪設行道磚。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者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在城市市區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及垃圾,應當密封、包扎、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二十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八)穿越城市的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負責其內部區域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
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場所進行定期消毒,保證有關場所室內空氣衛生質量。
第二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規定范圍內的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公共環境衛生,并遵守下列規定: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時間、保潔標準和城市生活廢棄物的傾倒地點、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等廢棄物,需要運輸、處理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到指定的場所處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生活廢棄物實行袋裝,并放置在指定地點。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清運到指定的場所,做到日產日清,并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對城市居民傾倒的生活廢棄物,可以收取處理費,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等產生的帶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將其混入城市生活廢棄物或者任意堆放、傾倒。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煤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扶持凈菜生產加工企業,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即時自行清除。
第三十條鼓勵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企業: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
(三)有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四)有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建設。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中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需要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建設大型公用建筑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對經驗收不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環境衛生設施,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予以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快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的建設。
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對城市生活廢棄物進行處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組織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新建、改建公共廁所。
城市應當發展水沖式公共廁所。城市集貿市場、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全天對外開放使用的水沖式公共廁所。
第三十六條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以及城市商店(場)、集貿市場、飯店、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廢物箱等設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消毒,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負責重建,或者按照環境衛生設施造價給予補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安排重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及各項規定。
第三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范監督檢查行為,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批準、同意事項時,其受理、審查、批準或者同意的程序應當公開,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同意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先予批準、同意的事項而未經批準、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批準手續。
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以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執法的行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舉報事項應及時進行調查,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每處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未經批準在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寵物在公共場所遺留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對其飼養人或管理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恢復原狀外,可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行為人拒不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配合、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科學化、規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體制,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可以委托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相關地方性法規有另行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外,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
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七條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公布實施。
第八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容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城市容貌標準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道路、園林綠化、廣告標識、店名招牌、公共場所、水域、居住區等方面的容貌要求。
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宣傳牌(欄),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及其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作業。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工作。
第十一條提倡和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十二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有管理責任約定的,從其約定。
下列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二)軌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公路、鐵路,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十)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
(十二)化糞池、儲糞池,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不清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責任區域和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人的責任要求如下: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按照規定掃雪除冰。
第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專業服務單位履行。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域內發生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可以要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與所在區域環境相協調。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對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進行清洗、修飾,對破損、污損的外立面進行整修。
第十八條對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建筑物外立面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遵守有關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在空中架設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訊等纜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九條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不得堆放或者吊掛有礙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篷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及其他有關規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
第二十條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筑物、構筑物臨街一側需要設置隔離設施的,應當采用透景圍墻或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潔、美觀。
閑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臨街一側應當設置圍擋。
第二十一條主要街道兩側和重要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完好,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閉景觀燈光設施。
第二節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出現污損、毀壞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園、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工程建設等情形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不得遮蓋路標、街牌。
第二十四條主要道路兩側和廣場上的候車亭、崗亭、信息亭、報刊亭、公用電話亭、郵政信箱、箱式變電間、有線電視端子箱等公用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臨街和廣場周邊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公益及商業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設施。
第二十六條從事車輛清洗或者修理、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廢棄物向外灑落,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
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和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七條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
裝載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裝貨物和液體、垃圾、糞便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覆蓋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飛揚或者帶泥運行。
第三節戶外廣告設施及非廣告戶外設施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廣場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載體設立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市和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和本條例的規定,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應當向社會公布。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技術規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設計、制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報經批準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四)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筑物合法使用權益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六)利用危險建(構)筑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七)損害城市容貌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設置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與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的所有權人簽訂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議,依法取得設施載體使用權。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議不得違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要求和本條例關于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情形的規定。
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載體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其載體使用權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依法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法規規定戶外廣告設施建設需要向規劃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戶外廣告應當依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市建立戶外廣告設置聯合審批和管理協作機制,由一個部門統一受理并經相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后統一答復。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相關部門應當規范審批和管理流程,共享有關管理信息,促進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有序、高效,方便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設置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議等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
說明書。
和施工結構圖。
第三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電子顯示裝置和其他造價較高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不超過六年,其他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不超過三年。期滿后申請繼續保留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本條例實施前經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情形的,可以保留至設置許可期滿;期滿后申請繼續保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承擔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有關安全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牢固、整潔、美觀。
第三十七條店名招牌、指示牌等非廣告戶外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觀、安全牢固和亮化設施功能完好。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戶外設施出現外型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和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非法從事張貼、涂寫、刻畫活動。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應當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按規定丟棄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不按規定傾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條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食用鴿。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物主應當即時清除。
第四十一條商品交易市場舉辦單位應當保持市場環境整潔,按照垃圾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規定處理垃圾。
第四十二條因水、電、通訊設施建設等開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樹木、花草等作業留下渣土、樹葉等雜物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產生廢棄物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并清洗作業場地,不得隨意堆放。
第二節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置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四十四條生活垃圾的收集,應當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環境的方式,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場所并及時清運,做到日產日清。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標準和方法,并向社會公布后組織實施。
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地點、時間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條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應當推行社會化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等環境衛生專業服務企業。
委托環境衛生專業服務企業承擔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應當按規定支付服務費。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實行社會化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決定。
第四十八條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處置,除按照規定可以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收集、運輸的外,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依法取得生活垃圾處置許可的餐廚垃圾資源化處理場所或者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所等餐廚垃圾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進行處置。
第四十九條責任人應當負責化糞池、儲糞池的糞便清運、處理,防止阻塞、外溢。責任人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組織清運、疏通。
第三節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十條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筑垃圾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建筑垃圾應當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鼓勵對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第五十一條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中轉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遮擋圍墻,進出口的路面應當實行硬化處理,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臨時施工設施,并按照規定及時清運、處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堆放,并與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分別收集,按照規定及時清運、處置。
第五十二條從事建筑垃圾經營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建筑垃圾經營服務許可。
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應當在許可期限內按照許可條件從事建筑垃圾經營服務。
第五十三條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應當隨車攜帶清運卡,并按照清運卡記載的路線、時間將建筑垃圾運至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不得沿途丟棄、遺撒、隨意傾倒。
第五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建立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五條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建設。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規定和技術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
第五十七條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住宅小區建設、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設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環境衛生設施竣工經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城市道路的環境衛生責任人和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設置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干凈整潔和正常使用。
第五十九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更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有效。
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設置明顯、規范、統一的標志,并有專人負責保潔,按時開放。
第六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拆除、關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相應方案,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其中,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還應當報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
第六十一條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執法巡查制度、市容環境衛生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任何人發現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均有權勸阻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認真進行調查處理,并在十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十二條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加強行政指導,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和說理式行政處罰制度,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
第六十三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規范、佩帶明顯標志,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理由、標準,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處罰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罰款或者處理罰沒物品。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關建筑物、構筑物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設置有關隔離設施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有關道路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的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關戶外廣告設施容貌管理規定,未將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有關材料報送備案的,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屆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且未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涉及規劃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由規劃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關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未隨車攜帶清運卡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即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場所的遺漏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四)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十二條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建成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社會監督與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所需經費。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標準,指導、監督各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對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管理、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單位和個人共同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
社區居委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活動。
第七條本市建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制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協助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宣傳法律、法規,勸阻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第八條宣傳、教育、文化、衛生等單位,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等媒介應當有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內容,增強公民的法治、環境、文明意識。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者及其勞動成果,不得妨礙其正常作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十條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和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觀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建筑景觀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整潔、美觀。
未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規劃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以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的罰款。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城市市容管理的需要,劃定建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屬設施的清洗翻新、修繕的重點區域。劃定和調整重點區域范圍應當向社會公示,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對建筑物進行外立面修繕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報建的法定程序,報規劃、住建等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在城市道路兩側新建和改造建筑物的,應當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標準,選用透景、半透景圍墻或者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十三條在城市內進行建設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簽訂市容保潔責任書。
施工場地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有效防止塵土、泥漿、污水等污染環境的設施。施工場地出口處應當設置防泥設施并對車輛進行沖洗,防止車輛污染道路。
建設工程竣工時,應當清理施工現場和周邊環境,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驗收合格,方能撤離施工現場。
違反第一、三款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一千元罰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責令清除污染,并按照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三十元罰款。
第十四條城市臨街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到:
(二)門前區域無煙頭、紙屑、果皮、積水、污漬,無亂涂亂畫、噴涂小廣告等行為;。
(三)門前綠地內無傾倒垃圾、攤曬衣物、堆放物料,無在樹木上拴掛物品、倚樹蓋房搭棚等行為。
第十五條城市臨街建筑門頭(面)裝修施工,應當經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審批。
違反前款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設置的報欄、公告欄、宣傳櫥窗、亭棚、休息椅、體育鍛煉等公共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運載垃圾、糞便等廢棄物及其他液體、散裝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封、包扎、覆蓋等措施,不得泄漏、潑灑。
違反前款規定的,處以三百元罰款;因泄漏、潑灑造成路面污染的,責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三十元罰款;違反規定的運輸車輛未經整改的,不得上路行駛。
第十八條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樹木上擅自刻畫、掛貼、噴涂。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及戶外的公共場所散發各類經營性廣告及宣傳品。
利用條幅、旗幟、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標語和宣傳品的,應當按照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準的要求和期限設置,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清除或者予以沒收,并對行為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城市照明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照明設施的管理者應當保持燈光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照明設施。
違反第二、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條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臨時舉辦商業性的宣傳、紀念、慶典、展示等活動的,應當保持活動場地及周邊環境整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在城市道路設置地下管網檢修井和窨井(溝)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在窨井(溝)蓋相應部位設置標志,逐一編號登記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備案,定期巡查,保持窨井(溝)蓋完好、正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井蓋、溝蓋。
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發現窨井(溝)蓋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及時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窨井(溝)蓋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可以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及時通知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及時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位。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賠償,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四款規定,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更換、補缺、正位的,每處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路牌等公共設施上不得晾曬、吊掛物品。
城市主要道路臨街建筑物的屋頂、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晾曬、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違反第一、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不改正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
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臨時設攤區域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經營時間、地點等管理規定,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不改正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煙蒂、紙屑、塑料袋、食物殘渣等垃圾;。
(二)從屋內、車內向外拋擲垃圾;。
(三)隨意排放或者傾倒污水、污物;。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城市道路,由轄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
(二)居住區及周邊街、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居住區管理部門負責;。
(三)橋梁、隧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軌道交通、鐵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公園、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整治土地、建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單位負責;。
(六)商業區、集貿市場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七)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及其他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衛生責任區,由各單位負責。
第二十六條清掃保潔單位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清掃保潔工作,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設專人負責,全日保潔。
第二十七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分區負責,袋裝收集,日產日清,密閉運輸,綜合利用,統一無害化處置。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垃圾,交納垃圾清運處置費。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傾倒的垃圾,限期補交垃圾清運處置費,對行為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城市道路、居住區、公共場所、集貿市場、臨街店(鋪)和各類商場,由管理部門或者責任單位設置垃圾容器,每日清除廢棄物并保持整潔。
第二十九條從事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衛生。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因栽培、修剪樹木、花草、澆灌植物等作業產生渣土、枝葉等雜物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城市建筑垃圾的`處置場地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統一設置。
城市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交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在指定地點傾倒建筑垃圾。
違反第二款規定未交納建筑垃圾處置費的,限期補交;未在指定地點傾倒建筑垃圾的,責令清除,并按照每傾倒一立方米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委會應當及時清運至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的場所。
違反規定未將裝修垃圾運至指定場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傾倒的垃圾,并按照每傾倒一立方米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清掏下水道,應當及時清運污物,不得污染路面。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不改正的,按照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三十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審批,實行行業管理。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城市公共廁所應當設置明顯標識,有專人負責管理,保持廁所清潔、設施完好。
城市內的化糞池應當定期清掏,保持完好,不得滲漏和外溢。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城市內的公共廁所、化糞池進行統一登記、建檔管理。
第三十六條城市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在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時,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劃施工,并確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配套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大中型垃圾中轉站、廢棄物處置場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統一管理。
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拒不恢復的,按照重置價格賠償。
第四十條新建的公共廁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不符合標準的,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要求進行改造。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四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文明執法,依法受理單位和個人對有損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的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以面積為單位進行處罰的,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計算;以體積為單位進行處罰的,不足一立方米按一立方米計算。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年7月1日起施行。1月7日昆明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3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市和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當地的'城市容貌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城市容貌標準包括對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店名招牌、公共場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條城市中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城市中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或者粉刷,對破損、有礙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拆除。具體規定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專業服務單位代為清洗、粉刷或者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桿、樹木、路牌等設施上晾曬衣服、吊掛物品。
在城市道路兩側的臨街建筑物上安裝空調、防盜窗、遮雨篷等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清除,并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經批準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構筑物、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上搭建牌樓、設置橫幅、彩旗、氣球等宣傳物品和臨時設置架空線的,應當保持整潔,不得遮蓋路標、妨礙交通,并按規定時限拆除。
不得在城市橋梁、道路兩側、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場所派發經營性宣傳物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拆除或沒收有關宣傳物品,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經批準在城市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的建筑物開設門窗或者進行其他門面裝飾裝修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以及霓虹燈、招牌、標志牌、燈箱等戶外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置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損、殘缺、錯誤、脫落、陳舊的,應當及時更新、整修或者拆除。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時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九條城市中的公共汽車站牌、候車亭、崗亭、交通標志、公用電話亭、郵政信箱、消防栓、照明設施、窨井蓋、電桿、欄桿等公用設施及路名牌、樓房幢號門牌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與周圍環境相協調。設置單位應當進行日常維護,保持其完好、整潔、美觀,對存在安全隱患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應當及時整修或拆除。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專業服務單位代為清洗、整修或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新建建筑物的臨街一側需要設置圍墻的,應當選用透景柵欄、綠籬或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透景圍墻內應當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十一條城市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完好,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閉景觀燈光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景觀燈光設施實行供用電優惠政策,鼓勵景觀燈光設施的設置和使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拒不接受處罰的,可以暫扣其經營、兜售的物品和有關的工具,要求其限時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屬于無照經營的,按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舉辦活動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車輛清洗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廢棄物向外灑落,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
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不得將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爐口面向道路。已經設置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并逐步改造、拆除。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電桿、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設置、張貼、涂寫、刻畫各種宣傳物品。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張貼、懸掛宣傳物品的,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或懸掛,并在期滿后立即清除。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委托專業服務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可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城市管理執法組織應當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遮擋圍墻,進出口的路面應當實行硬化處理,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其及時清洗道路和清除廢棄物,逾期不清洗、清除的,委托專業服務單位代為清洗、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車輛嚴重破損、車容明顯不潔的,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駛。違反規定的,責令就近修理或清洗,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運輸砂石、水泥等散裝貨物、液體、工程渣土、垃圾、糞便等車輛應當采取密閉、覆蓋等措施,避免泄漏、散落或者飛揚;裝卸貨物后,應當保持周圍場地整潔。違反規定的,責令其清洗道路或者場地;拒不清洗的,委托專業服務單位代為清洗,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拒不接受行政處罰的城市管理執法組織可以會同公安部門對車輛采取暫扣、原地鎖定或者強制拖離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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