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的編寫需要考慮到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以保證雙方的權益不受損害。在撰寫合同協議時,可以參考以下范文,以了解一些常見的合同條款和格式。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準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對于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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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一個10歲的小孩不具備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因為法律上認為一個10歲的小孩根本不能夠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含義。通常,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月以上的試用期,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三)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一份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一個10歲的小孩不具備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因為法律上認為一個10歲的小孩根本不能夠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含義。通常,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月以上的試用期,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三)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條件是什么?夫妻協商一致的可以協議離婚,此時可以簽訂離婚協議書,那么離婚協議書是不是簽訂就生效呢?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條件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成功。如果協議離婚不成,到法院起訴離婚,那么離婚協議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在協議離婚過程中,很多當事人往往自行談判,起草和簽訂離婚協議。其實這是很多當事人對婚姻法等法律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確的表現。因此,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以為離婚協議經夫妻雙方簽訂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事實上,離婚協議是基于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并不當然為簽字或蓋章生效。
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規定:離婚協議應經離婚登記而生效。離婚協議生效前,協議對雙方沒有拘束力,一方當事人不能將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依據。也就是說,夫妻在離婚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即使雙方都在協議上簽字確認,但只能在婚姻關系解除時生效,如果婚姻關系未解除,該協議就不能生效。
因此,一旦協議離婚不成,起訴到人民法院,原被告自行簽訂的離婚協議就成為了一張廢紙。人民法院會重新審查夫妻感情狀況、財產及子女撫養等情況,如調解不成,法院會依法判決。
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條件簡單點說,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并且協議離婚成功時才有效。如果是協議離婚不成,到法院起訴離婚,那早前的離婚協議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不少夫妻在鬧矛盾離婚時,費盡心思簽訂離婚協議書,認為只要簽好了離婚協議書,就能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完成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
其實,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部門或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后才能生效。在辦理離婚手續前,只要夫妻有一方反悔,離婚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審判時,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作出判決。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會參照雙方提供的證據、當庭陳述等情況,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時,夫妻一方有過錯,出于愧疚往往會自愿達成離婚協議書,并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作出一些讓步,但是不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不能算數。所以一方即便拿到了條件優厚的離婚協議書,也不意味著掌握了財產分割的主動權。不過,離婚協議書里記載的內容,可作為夫妻感情及財產狀況的相關證據來使用。
甲方:×××,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現住××××××。身份證號碼:××××××××××××。
乙方:×××,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現住××××××。身份證號碼:××××××××××××。
×××與×××于一九××年××月××日在××××登記結婚,現因××××××××××,已無法共同生活,故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現就財產及子女撫養達成如下協議:
一、×××××××的房產是婚前財產,離婚后歸×××所有,×××搬出。
二、×××、×××的婚生子女×××歸×××撫養,×××每月給×××生活、教育費500元,直至×××18周歲。
三、現家中的.彩電、冰箱、洗衣機、金銀首飾全歸×××所有。
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5000元人民幣,由×××負責賠償。
本《離婚協議書》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男方:
女方:
男方與女方現因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計____元人民幣撫養費。女方每月逢雙周周六上午九點到男方處接孩子探視,于當日下午七點之前送回男方住處。
二、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雙方共有的位于___市___路___弄___號____室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系雙方共同財產?,F雙方約定:
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男方承擔。
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環境,女方放棄該套房產的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
三、女方自愿自籌______元人民幣作為父母義務撫養子女期間的醫療費用,若以上錢款不足以支付以上醫療費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擔。
四、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男方:(簽字)女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
一、_____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______自愿離婚。
二、兒子_____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_____撫養,由__________________每月給付撫養費___________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的_____樓房一套,價值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現協商歸_________________所有,由__________________一次性給付_____某現金__________萬元。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__________萬元,歸________________所有,_______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______支付__________萬元。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_________________可在__________(時間)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__________(時間)送回_________________居住地;如臨時探望,可提前_____天與_________________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甲方:(基本情況)。
乙方:(基本情況)。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甲方的財產有,住房一套(××市××區路號,面積××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元。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車一輛。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長城牌40寸液晶彩電一臺,海爾冰箱一臺,lg中央空調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立協議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1、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要求雙方自愿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其他要件。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并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一)申請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二)申請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
(三)協議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
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這種自愿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愿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四)申請登記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五)協議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離婚協議的成立并不意味著離婚協議的生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p>
因此,離婚協議被認定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指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合同生效,則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時間是一致的。一般認為,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余地,只能歸于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人們常認為簽訂離婚協議就像簽訂合同一樣,只要離婚雙方自愿,法院就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來作出判決。實際上,這種認識是有誤區的?!彪x婚協議與一般的合同不同。簽訂合同要遵守合同法,只要雙方自愿,便不能輕易反悔。但離婚協議的內容除了包含分割財產,還涉及到夫妻這種特殊的人身關系,涉及夫妻權利義務的終結、子女的撫養等,所以不能單純憑一紙協議來處理。
在河谷地區發展的農業稱為河谷農業,一般沿河呈帶狀或條狀分布。高山地區的河谷地帶,由于地形較山地低,氣溫較高,無霜期比山地長,降水條件較好,河水又可作為灌溉水源,河谷兩側的.山嶺一般都有森林,使谷地土壤的腐殖質較豐富,土壤比較肥沃,是山區相宜耕作的地區,河谷地帶的農業發達,被稱為河谷農業。例如我國青海省黃河谷地,湟水谷地都是典型的谷地農業區,是青海省的主要耕作區。雅魯藏布江谷地也是河谷農業。青藏高原區也有。
一般說來,離婚協議書有成立和生效兩個階段。但是離婚協議成立并不代表離婚協議生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因此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離婚協議只有是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后才生效。
另外,還須指出一點:離婚協議生效之后并不意味著就可以高枕無憂了。法律給了離婚雙方再次尋求救濟的機會,也就是對于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然這個救濟有前提:簽訂離婚協議時候,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行為。
1.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于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當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男女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間發生的有關身份關系的糾紛,以及涉及子女、財產問題的爭議,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癡呆癥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手續,只能適用訴訟手續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愿“雙方自愿”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愿。這一意愿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對于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
(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系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后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通過婚姻登記手續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手續離婚。
1.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對雙方離婚后有關子女撫養、教育、探望等問題,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作了合理的、妥當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如何給付等等。由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協議中還可以約定不直接撫育方對子女探望權利行使的內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時間等。
2.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主要包括:
(2)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清償作出負責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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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體要件:當事人雙方必須是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2、離婚合意要件:當事人雙方必須有離婚的合意,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3、其他要件:當事人雙方必須已經對子女及財產問作出適當的處理,達成協議。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相比,協議離婚具備省時,省錢的優點,但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1、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
2、協議離婚常常留有隱患,離婚后容易因離婚協議的內容得不到履行引起財產分割等方面的糾紛。訴訟離婚有律師,法官的專業法律水平保障,對調解書的每一條款都會逐條進行審查,并確保能夠強制執行。
1、主體要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離婚合意要件。要求“雙方自愿”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其他要件。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斑m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離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民事立法雖然原則上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并沒有在立法中以明示的方式規定。依民法學理的通常說法,民事法律行為以可以附條件為原則,而以不許附條件為例外;而離婚行為從歸類上應屬于不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行為之所以不允許附條件,主要基于兩點原因:
一,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發生確定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行為不允許處于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況,婚姻當事人雙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確定的存續,要么確定的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款,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于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系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系繼續有效。所附條件使得本應確立的夫妻的法律關系變得無法確立。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二,
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條件,違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則,凡是發生在身份關系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收養關系的解除等,一經附加條件則構成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則,因此在協議離婚中絕對不允許附加條件。如果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條件,構成了條件和離婚法律行為內容的矛盾,其協議離婚行為均應無效。比如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對方不允許再婚,如一方再婚離婚效力終止。這種協議不僅內容具有為發行,也使得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飄忽不叮,違反身份關系單一性和確定性特征,因而是無效的。
并不是所有想離婚的人都可以通過協議離婚辦理離婚手續的?!痘橐龇ā返谌粭l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边@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協議離婚的法定條件。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不用去法院而直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必須有三個條件:
第一,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合意,也就是夫妻雙方均明確表示自愿同意離婚;。
第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已達成一致。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于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1、一方要求離婚的;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從而以訴訟手段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愿的離婚意愿。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另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若當事人被醫學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為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現在鬧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不予辦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但如果現在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5、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是在外國登記的,或是在港、澳、臺注冊的,對于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也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關于這類婚姻的處理方式和最快捷的程序,我們將在本書最后一章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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