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心得體會可以讓我們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為和態度,從而在未來的工作和學習中取得更好的表現。在這里,我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心得體會的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建議和指導。
一、提高政策、法規意識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必要前提。改革開放以來,宗教事業恢復發展迅速,但部分宗教徒法律法規意識淡泊,出現了一些非法宗教活動,甚至產生了法輪功這樣的邪教組織,對祖國統一、民族團結、政治穩定帶來嚴重的危害。制訂宗教法律法規,是確保國家安定團結、宗教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
作為宗教教職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和落實條例,以條例來約束自己的言行,明確自己的職責與權利。對照條例,就可知什么樣的事可做,什么樣的話可說。如省《條例》規定:“第三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边@既是明確我們的責任,也是確保我們的權利。對于我們佛教徒,這種信仰是自由的,受到保護的,但并不是說我們的所作所為是脫離法律法規的無限“自由”。
二、把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落到實處。黨的十九大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對宗教工作做出明確指示,即全面貫徹黨的宗教方針政策,堅持宗教中國化方向,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稐l例》特別規定:一是明確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地位。二是強調要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
當前,中國社會主義已進入新時代。新時代的宗教徒必須把堅持黨的領導放在政治建設的首要位置。中國的歷史證明,只有中國共產黨才能救中國,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根本的屬性。我們必須始終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接受宗教主管部門的管理,按照黨確定的方針路線往前走。
省《條例》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宗教團體應當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進行愛國守法教育,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時代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這一點對我們宗教工作也很重要,告訴我們在弘法事務中,必須圍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來進行。
三、合法合規,認真做好弘法利生的活動。省《條例》明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原則,即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對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等進行了規范,同時對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假借宗教名義開展活動等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鑒于宗教商業化問題不僅損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響了社會風氣,急需源頭治理,為此《條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和收入應當用于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等。這些規定,是非常具有針對性的。
省《條例》也明確了我們可以合法開展宗教事務,如“第三十六條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按照宗教的教規、教義進行宗教活動,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內過宗教生活,但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產、生活?!薄暗谒氖畻l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可以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痹凇稐l例》的框架內,積極發揮中國佛教的優良傳統,發揚大乘佛教慈悲濟世的精神,也是我們新時代佛教徒應該努力去做的。在這方面,我們應該有所作為,只有宗教利益社會,才能受到信教群眾的擁護,才能得到黨和政府的支持。2019年,太湖縣佛協全力支持脫貧攻堅工作,為貧困群眾捐款24萬元,并在年度為孤寡老人發起“暖冬行動”,全縣佛教法師們帶著糧、油、衣等進敬老院、特困戶家,捐助錢物累計10多萬元。今年疫情發生后,寺廟沒有任何香火,但全縣法師還是積極響應縣佛協倡議,克服困難,捐出自己微薄的積蓄,全縣佛教界再次捐款35萬元。這些活動,得到了社會的好評,展示了佛教的良好形象。
總之,我們不僅要把省《條例》看作是我們教職人員的行動準則,更要把它放在維護佛教法身慧命的高度去認識。讓我們每個教職人員都成為遵守國家和省《條例》的模范,努力為實現中國夢貢獻我們的智慧和力量。
一、清楚認識到國家的宗教法規與佛教的戒律精神,從某方面來講是一致的。國家的宗教法規是為了使社會和諧,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佛教規戒,是為了調治我們的身口意三業行為,稱贊如法,呵責非法,注重正見正行,使我們遠離身心煩惱,達到究竟解脫的目的。例如我國對新冠病毒防控雖比較嚴格,從表面上來說,好象是約束了我們很多的自由,但實際確讓我們減少很多的風險,對人生的安全保障提高了信心。某些西方國家雖表面上喊口號讓大家自由,但卻讓每個公民感到恐懼和危機。
二、學習和遵守法律法規是教職人員非常重要的一課?!栋不帐∽诮淌聞諚l例》第十八條、十九條中提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宗教活動場所內的改建,擴建建筑物要通過省或市宗教事務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建設。根據這兩條我們宗教活動場所的用地能夠取得合法用地的產權證。但如果未經審批就擅自改擴建,這就屬于違法建設,依法應該撤除,則必定會讓我們在經濟上和名譽上造成很大的損失,從佛教的因果業報來講更為嚴重,所以我們一定要學法懂法而守法。
三、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不是單方面的?!栋不帐∽诮淌聞諚l例》第十一條中,宗教團體(佛教協會)應當維護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宗教活動場所和教職人員應當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第二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公民或其他組織自愿的布施和捐贈,佛教律藏也說出家二眾可接受在家二眾的四事供養,但必需要遵守佛門戒律,認真修持才能消受供養。
我們將繼續擁護黨的領導,深入學習,努力將自己錘煉成為一名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關鍵時起作用的中國現代合格宗教教職人員。
新修訂的《條例》共10章63條。修訂工作著眼于“兩維護”“兩明確”“兩規范”。即,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明確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和宗教財產權屬、明確遏制宗教商業化傾向;規范宗教界財務管理、規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體現為民宗旨。新修訂的《條例》除在第1條中繼續堅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外,還在多處強調和體現了為民的立法宗旨:總則第8條中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行政執法等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的職責;增設“宗教院?!焙汀白诮袒顒印眱烧?,加強對宗教團體設立宗教院校開展宗教教學和對宗教組織舉辦宗教活動及信教公民參加宗教活動的法律保障和法律規范;第34條增加了對宗教教職人員的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障并享有相關權利。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規定為宗教教職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44條-47條,明確規定了宗教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
二是回歸宗教特性。針對近年來個別宗教活動場所商業化運作和逐利行為,新《條例》明確規定了3項重要規則,以克服和遏制此種傾向: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性質均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財產和收入應當用于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不得用于分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這些規定顯然都有利于維護宗教的純正性,防止宗教的“變味”和異化。
三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新修訂的《條例》在規定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具有守法和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義務和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打擊宗教極端主義。如: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20字原則”作為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原則寫入了《條例》?!稐l例》還專門用一個章節明確了宗教對外事務。
四是發揮引導作用。針對當前宗教領域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新態勢,新修訂的《條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第36條,“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按照宗教教規、教義進行宗教活動,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內過宗教生活,但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產生活?!钡?9條,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審核手續和內容做了規定,以便宗教管理工作更好地適應網絡化時代。
新修訂的《安徽省宗教事務條例》對有效應對國際國內形勢的深刻變化,有效解決宗教領域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提供了法律遵循。我們統戰工作干部,一定要認真學習新修訂的《安徽省宗教事務條例》,在工作中正確執行新條例精神,依法規范管理好宗教事務,為我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
按照學校的統一安排我我學習了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之后,感到受益匪淺,感觸很深。
通過學習我明確了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產黨員可以信教。我們黨宣布和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這當然不是說共產黨員可以自由信奉宗教。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對我國公民來說的,并不適用于共產黨員。一個共產黨員,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成員,毫無疑問地應當是無神論者,而不應當是有神論者。
通過學習我加深了對宗教本質的認識。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人類思維能力發展到一定水平以后產生的社會現象。是一種意識形態,也是一種文化現象,在歷史上曾對社會的文化、文明和社會進步做出過重大貢獻。宗教具有長期性,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復雜性。
通過學習我加深了對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認識。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們必須堅持的觀點。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這是一項長期政策。我想,我們黨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對宗教本質的深刻認識。因為宗教是意識形態范疇,是長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過行政手段消除,宗教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并發揮重要影響。
通過學習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認識到非法宗教活動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動總是披著宗教的外衣,干著不恥的勾當。有的干預教育、婚姻、計劃生育,強迫青少年和學生信教,教唆學生非法學經,甚至和民族分裂聯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眾的無知,歪曲宗教教義,煽動宗教狂熱,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擊和迫害愛國宗教人士和干部群眾,成為影響新疆的團結和穩定的主要危險。在新疆,清醒地認識到影響新疆穩定的主要危險來自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堅決打擊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動,就是講政治的具體體現。
通過這樣系統的學習,使我增強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對于加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認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處理復雜民族宗教問題的觀點和方法。我想縣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就是要讓我們充分理解和掌握這些知識,和依法運用政策解決民族宗教問題的能力。
8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第686號令,公布了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新修訂《條例》,是貫徹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對推進我國宗教工作法治化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深刻認識公布實施新修訂《條例》的必要性,準確把握新修訂《條例》的精神實質,積極推動新修訂《條例》的貫徹實施,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宗教工作水平。
國務院公布《條例》十多年來,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服務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宗教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中央對宗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條例》不適應的一面日益突出,修訂勢在必行。
(一)修訂《條例》是宗教工作實踐的迫切需要。十多年來,我國宗教領域發生很大變化,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日益凸顯,比如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日益加劇、宗教極端思想在有的地方蔓延、網絡宗教問題開始突出、宗教商業化亂象引發社會普遍關注、一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動屢禁不止、流動人口帶來宗教活動管理新的問題、宗教組織與有關方面的利益糾紛頻發,等等。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正確處理宗教領域各種矛盾和問題的根本途徑。要從全面依法治國的高度,把宗教事務管理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從立法層面做出必要調整,修訂《條例》是宗教工作當務之急。
(二)修訂《條例》是貫徹中央宗教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2016年4月,在時隔15年后,黨中央、國務院召開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習近平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高度,科學分析了宗教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全面闡述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提出了許多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如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堅持以“導”的態度對待宗教、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等等,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為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通過修訂《條例》,把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于宗教工作決策部署法定化、制度化,對于提高新形勢下宗教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修訂《條例》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宗教事務方面的立法工作取得重要進展,宗教事務法律制度框架初步確立,成為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但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國涉及宗教事務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一些規定的針對性和操作性還不強,一些涉及宗教組織、活動、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法律責任還不明確甚至缺失。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規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用法律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關系。近年來,我國修訂的《刑法》和制定的《民法總則》《反恐怖主義法》《國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將宗教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其中,為規范和調節宗教與相關社會事務的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稐l例》作為調整宗教事務的專門行政法規,需要抓緊修訂,使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制度更加完善。
原《條例》共7章48條,新修訂《條例》新增加2章,新增了29條,共9章77條,修改幅度較大。新修訂《條例》全面貫徹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重點對宗教界反映強烈、社會普遍關注、工作中亟須解決的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學習貫徹新修訂《條例》,要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和準確把握其主要內容。
(一)堅持以“導”的態度對待宗教。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做好黨的宗教工作,把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好,關鍵是要在“導”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準,做到“導”之有方、“導”之有力、“導”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動權。我們看待新修訂《條例》,不能簡單說是“緊”了還是“松”了,而要看是否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看是否準確體現“導”的態度。新修訂《條例》明確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同時,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動可以不受法律約束,必須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如針對宗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新修訂《條例》增加了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國家安全、不得宣傳和支持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等規定;規定政府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明晰了宗教、民政、公安、規劃、國土、財稅等相關部門以及鄉級人民政府在宗教事務管理中的職責;進一步規范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程序。這些規定,綜合運用保護、管理、引導、服務等方式,體現了綜合施策、標本兼治的要義,以利于最大限度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極作用,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二)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支持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我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也是具有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我國宗教應該同我國文化和國情特點相融合。新修訂《條例》提出的重要原則、確立的管理制度,符合我國文化傳統,符合我國國情特點,符合我國宗教實際,符合時代進步要求,正確體現了國法與教規的關系,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根據新修訂《條例》規定,宗教團體應當開展宗教思想建設,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宗教界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和社會穩定。這些規定,有利于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自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和宗教極端主義影響,堅持走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正確道路。
(三)促進宗教關系和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系。我國宗教關系主要包括黨和政府與宗教、社會與宗教、國內不同宗教、我國宗教與外國宗教、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的關系。新修訂《條例》體現了政教分離原則,政府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明確宗教不得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實施。新修訂《條例》規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制造矛盾與沖突;在宗教方面對外關系上,規定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這些規定,有利于在處理宗教關系中牢牢把握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強化黨的執政基礎這個根本,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四)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保護廣大信教群眾合法權益,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教育引導廣大信教群眾正確認識和處理國法和教規的關系,提高法治觀念。新修訂《條例》在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方面增加了許多內容,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景區管理組織及園林、林業、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關系;宗教界可以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宗教教職人員依法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宗教組織對國家、集體所有財產外的其他合法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等。同時,新修訂《條例》規定,宗教界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違法活動。新修訂《條例》的這些規定,就是要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認識到,遵守法律法規是對他們的最大保護,增強其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開展活動的自覺性。
古人說,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新修訂《條例》將于2018年2月正式實施,要加大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力度,切實貫徹到宗教工作實踐中去。要把學習宣傳貫徹新修訂《條例》與學習宣傳貫徹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緊密結合起來,不斷提升新形勢下宗教工作水平。
(一)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大力宣傳和解讀新修訂《條例》,幫助社會各方面掌握新修訂《條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為實施新修訂《條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加強培訓工作,對分管宗教工作黨政領導、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進行專題培訓,做到全覆蓋。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向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宣講,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增強守法意識、自覺履行法定義務。
(二)修改完善配套制度。根據新修訂《條例》,抓緊做好配套規章的修改制定工作,制定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設立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管理、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等具體辦法,修訂宗教院校設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等規定。各地要抓緊修改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與新修訂《條例》相銜接,確保法制統一。
(三)推動解決突出問題。要通過實施新修訂《條例》,規范宗教事務管理,著力解決宗教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和宗教極端主義影響,依法治理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規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治理網上違法宗教活動。落實新修訂《條例》確立的各項管理制度,規范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管理,著力治理各種亂象,維護宗教領域正常秩序。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依法處理涉及宗教的各類矛盾和糾紛,促進宗教關系和諧,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提高宗教事務執法水平。建立宗教工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完善宗教事務執法程序,細化具體操作流程,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要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堅持放管服并舉。提高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完善執法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新修訂《條例》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規定落實到位。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會長,各位同學:
轉眼間,由省民委、省佛協舉辦的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培訓班已經接近尾聲。經過兩天半的系統學習,每一位參與學習的朋友都有不同程度的收獲,也有非常深刻的感受,我在此代表學員發言,內心感到非常忐忑。不過能夠通過這樣的機會向大家匯報我個人學習的心得,和大家一同分享交流,我也感到無比榮幸。下面,我將這兩天的學習心得向大家匯報。
從2016年4月22日至23日,召開的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習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到2017年8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第686號令,公布了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以及本此省民委、省佛協舉辦的新修訂《條例》培訓班等一系列舉措,都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規范宗教事務管理,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保障公民信教自由的高度重視。通過聆聽省民委領導對新修訂《條例》旁征博引逐條逐句的精心解讀,對全省宗教事務如數家珍般的精準分析,對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精彩獨到的創新見解,都充分展現了黨和政府對宗教場所、宗教活動、教職人員的密切關注。使我一名在基層工作的宗教教職人員對中國宗教的發展前景備受鼓舞,充滿信心。
近年來,我國宗教領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日益凸顯,唯有提高宗教法制化水平,才是正確處理宗教領域各種矛盾和問題的根本途徑。新修訂《條例》通過全面貫徹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重點對宗教界反映強烈、社會普遍關注、工作中亟需解決的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從原《條例》7章48條增加至9章77條,強調法律、基層、部門的責任,著眼“兩維護”“兩明確”“兩規范”六個方面,完善了宗教團體、人員、場所、院校、活動、財產六項制度,《條例》通篇本著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閃耀著現代法治精神,內容更充實,體系更完備,闡述更細密,行文更規范。由此,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了宗教和睦和社會和諧,規范樂兒宗教事務管理,提高了新形勢下的宗教工作水平。對推進我國宗教工作法治化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修訂《條例》是我們宗教教職人員處理宗教工作的指南針,維護自身權益的防護傘?,F實生活中有很多寺院僧人在建寺弘法的工作中,由于缺乏法制意識,缺少法律知識,從而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犯,卻又無法解決苦惱至極。因此我們應該本著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的務實態度,認真學習把握新修訂《條例》的新規定、新要求、新舉措,把法治精神融入到信仰實踐和宗教生活中。主動、自覺、依法、依規的開展宗教活動、管理宗教事務、維護合法權益。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許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堅持在法律的框架內開展弘法利生事業。同時,還要向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積極宣講新修訂《條例》,引導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增強守法意識,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為實施新《條例》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宗教環境。
最后,感謝省民委、省佛協組織本次緊張有序的培訓活動,感恩每一位授課老師認真詳實的精彩講解,感激每一位法師同學悉心熱情的關懷幫助,感激每一位工作人員精心周到的籌備服務。通過本次學習,使我的宗教意識得到明顯提高,學習的自覺性與堅定性不斷增強,對新形勢下做好本職工作充滿信心。今后我一定會認真學習習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新修訂的《憲法》和《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繼續弘揚愛國愛教的優良傳統,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深入挖掘教義教規中符合時代進步要求的積極因素,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更加緊密地團結在黨和政府周圍推動宗教工作法治化,為全面建設“五個湖北“作出新的貢獻。
以上是我參加本次培訓學習的幾點膚淺心得,如有不當之處,請各位領導法師批評指正。
謝謝大家!
1、思想認識存在誤區。由于宗教依法管理工作起步較晚,宣傳教育不夠有力,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的思想認識還遠未到位。一是麻痹思想。一些基層干部看不到宗教問題的長期性和復雜性,認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與不抓、管與不管無妨大局,管得好也看不到成績;二是無害論思想。有些干部認為不過是幾個老太太燒香念佛,總比搓麻將賭錢好,沒有什么危害,鄉里鄉親的,沒必要那么頂真,抹不下面子;三是害怕思想。少數干部存在封建迷信思想,怕管了遭報應,唯恐避之不及;四是僵化思想。一些農村信教群眾由于不懂政策法規,分不清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參與非法場所活動,有的把宗教界人士當作佛、神、仙的使者或代言人,分不清是非善惡,寧可違反政策法規而不愿違反佛、神、仙的旨意,成為事實上的落后群眾。
2.個別宗教不正常發展。有的宗教發展過快,如基督教,在信教人數中目前在全國已位居第二。信教人員結構呈現由老齡化向年輕化、由農村向城市、由文化低向文化高轉變趨勢。由于不正常發展,導致有些地方宗教活動頻繁,一些地方基層宗教活動混亂,從而產生了對教育、行政和社會的負面影響。
3.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有加劇之勢?,F在,境外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問題突出,形勢嚴峻,已經對我國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政治局面,對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對我國的國家統一、領土完整構成了現實威脅。滲透的方式主要有寄送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利用廣播、互聯網,或派遣傳教人員,投入資金,在我境內傳教,或支持地下勢力,拉攏分化我愛國宗教界人士,同時廣泛利用經濟、文化、教育和社會服務等非宗教渠道對我進行滲透。
宗教的存在是一個復雜的社會歷史現象。我們要充分認識宗教問題的長期性、復雜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我市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必須要把解決宗教突出問題擺上應有位置,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1、加強宣傳教育。要在農村黨員干部中廣泛深入地開展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和黨的宗教政策的學習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傳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和宗教政策法規。引導農村各級干部特別是鄉、村主要領導、宗教干部以正確的理念、科學的方法、合法的手段對待宗教。向廣大群眾宣傳宗教政策法規,不斷增強信教群眾遵紀守法意識,規范信教行為。通過各種形式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豐富農民業余文化生活,引導農民崇尚科學、追求新知。各級黨政組織尤其要搞好信教群眾中弱勢群體的扶貧幫困工作,使他們切身感受到黨的溫暖,盡快脫貧致富奔小康。加強對宗教界人士的教育,促使其不組織、不參與非法宗教活動,并及時反映和舉報非法宗教活動和苗頭性問題。
合理配備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切實構建好宗教團體管理班子;通過經常性談心談話,引導宗教界知名人士提高自身素養,積極發揮骨干作用,樹立良好社會形象。從而建立起一支遵守政策法規、信眾基礎較好、具有較高宗教學識和管理水平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隊伍。
3、加強依法治理。宗教事務部門應本著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工作原則,重點抓好兩手。一手是推進宗教活動場所的規范化建設。進一步幫助宗教場所建立健全議事決策、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通過開展爭創文明宗教活動場所等活動,抓好制度的貫徹落實;進一步規范宗教場所的規劃建設,強化規劃先行、質量可靠、體現特色的理念,改變隨意性大、建筑檔次低的狀況,提高宗教場所的文化內涵,增強對信教群眾的吸引力。進一步挖掘宗教歷史文化底蘊,充分發揮宗教在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另一手是加大打擊非法宗教活動的力度。進一步加強綜合治理,發揮各個部門在宗教工作領導小組中的作用,整合各方資源,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強化檢查督促,加大拆、改、封尤其是拆的力度,加快處置非法場所,采取回頭看等措施,切實防止回潮進一步推進治理假僧假道的力度,堅決打擊邪教勢力。
自從新條例頒布以來,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學習條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參加了5次集體的學習,自學也一直在進行當中,目前還在理解消化的過程里,談一些粗淺體會,與廣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條例是在舊條例的基礎上進行升級和完善,舊條例有48條,新條例有77條,增設了許多新內容。相比較舊條例,有它顯著的特點:
一、時代感很強,在第一章的總則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這是在黨中央提出四個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以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背景下,對宗教工作提出的相應要求。時代特色明顯。個人理解這也將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個總定調。
二、進一步明確對宗教工作的要求。在過去宗教事務工作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新條例做出規范和明確。如宗教事務管理的原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過去也有這樣的提法,但條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條文的剛性要求,另外對宗教院校的規范管理,條例也予以了明確。比如過去提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宗教事務不受境外勢力支配,現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內容。
三、明確政府要為團體院校場所提供公共服務。要求宗教部門在工作作風上增強服務意識,體現管理與服務并重。
四、強調了團體的職能。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變化,在條例中列出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內容很具體,團體的工作平臺得到了提升,過去團體職能的依據僅僅只是團體內部章程的行文規則,顯得有點虛,不那么實,責任與權利相對模糊。新條例的規定。起到了支撐團體開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確宗教院校的設立條件。作為一項單獨的內容頁為一章(第三章),明確省、直轄市以上的團體才可以設立宗教院校。這能夠遏制一些亂象。如地下神學院,不按章法的培養一些歪才,影響教會的健康發展(社會學歷不夠,知識文化儲備不足,念了神學,往往是一知半解,卻在教會、信徒中瞎說瞎傳,影響很壞)。
另外,在學習中本人還有一點困惑想借此機會說一說。
照新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有一個“臨時活動地點”的說法,雖然在這一條的最后說,“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但如何做到,沒有具體指明,特別是“臨時”指多長的時間,沒有確定。如果沒有時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著這樣的“臨時活動地點”會另一種合法的形式長期存在。而且其管理與發展,能不能在條例的框架下進行,似乎存在不確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準備工作不足,膚淺錯誤,在所難免,懇請同仁批評指正,謝謝。
一、加深了對宗教本質的認識宗教是人類思維發展到一定水平以后產生的社會現象,文化現象,是一種意識形態,在歷史上對社會的文化、文明和社會進步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宗教具有產期性,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復雜性。
二、加深了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認識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們必須堅持的觀點,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我們黨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對宗教本質的深刻認識,宗教是意識形態范疇,是長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過行政手段消除,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
三、堅持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宗教不能干預國家行政、司法、教育等行政事務,不能危害國家政權主權。同時要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要堅決打擊一切在宗教外衣掩蓋下的違法犯罪活動和反革命破壞活動。宗教要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宗教活動。
四、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產黨員可以信教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對我國公民來說的,并不適用于共產黨員,一個共產黨員,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成員,毫無疑問地應當是無神論者,而不應當是神論者。
五、非法宗教活動的危害有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動總是披著宗教的外衣,干預教育、婚姻等行政事務,強迫青少年和學生信教,教唆學生非法學經,甚至和民族分裂在一起,利用部分群眾的無知,歪曲宗教教義,煽動宗教狂熱,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擊和迫害愛國宗教人士和干部群眾,影響國家的團結和穩定。對《宗教事務條例》進行修改完善,就是要讓我們宗教干部更要充分理解和掌握宗教的有關知識,要增強明辨是非的能力和依法運用政策解決民族宗教問題的能力,我們要更加明白熟悉和掌握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對于加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認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的觀點和方法。六、宗教工作努力的方向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們宗教干部要認真學習的豐富內涵,十大報告中對新時期民族宗教工作的論述,結合新舊《條例》變化,對2018年2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條例》的時代背景、主要內容、基本原則、精神實質等內容進行詳細研究。在工作中發揮民族宗教工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作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管理和服務的理念,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狀態苦干、實干、巧干。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對有效應對國際國內形勢的深刻變化,有效解決宗教領域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提供了法律遵循。我們宗教工作干部,一定要認真學習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在工作中正確執行新條例精神,依法規范管理好宗教事務,為全鄉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作為原則寫入總則第三條,體現了我國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的根本精神,意義深遠。
《條例》明確了合法的宗教主體,即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
其中,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可獲得法人資格。
法人制度的確立使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保護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通過捐贈、收益等獲得的財產,只要是合法使用和擁有的財產,均受法律保護。
《條例》規定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的非營利性地位,也決定了他們的財產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只能用于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
其他組織和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更不得從中獲得經濟利益,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
這些規定切斷了利用宗教從事商業活動,獲取商業利益的行為。
自從新條例頒布以來,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學習條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參加了5次集體的學習,自學也一直在進行當中,目前還在理解消化的過程里,談一些粗淺體會,與廣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條例是在舊條例的基礎上進行升級和完善,舊條例有48條,新條例有77條,增設了許多新內容。相比較舊條例,有它顯著的特點:
在第一章的總則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這是在黨中央提出四個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以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背景下,對宗教工作提出的相應要求。時代特色明顯。個人理解這也將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個總定調。
在過去宗教事務工作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新條例做出規范和明確。如宗教事務管理的原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過去也有這樣的提法,但條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條文的剛性要求,另外對宗教院校的規范管理,條例也予以了明確。比如過去提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宗教事務不受境外勢力支配,現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內容。
要求宗教部門在工作作風上增強服務意識,體現管理與服務并重。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變化,在條例中列出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內容很具體,團體的工作平臺得到了提升,過去團體職能的依據僅僅只是團體內部章程的行文規則,顯得有點虛,不那么實,責任與權利相對模糊。新條例的規定。起到了支撐團體開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作為一項單獨的內容頁為一章(第三章),明確省、直轄市以上的團體才可以設立宗教院校。這能夠遏制一些亂象。如地下神學院,不按章法的培養一些歪才,影響教會的健康發展(社會學歷不夠,知識文化儲備不足,念了神學,往往是一知半解,卻在教會、信徒中瞎說瞎傳,影響很壞)。
另外,在學習中本人還有一點困惑想借此機會說一說。
照新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有一個“臨時活動地點”的說法,雖然在這一條的最后說,“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但如何做到,沒有具體指明,特別是“臨時”指多長的時間,沒有確定。如果沒有時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著這樣的“臨時活動地點”會另一種合法的形式長期存在。而且其管理與發展,能不能在條例的框架下進行,似乎存在不確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準備工作不足,膚淺錯誤,在所難免,懇請同仁批評指正,謝謝。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我們黨堅持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同中國民族問題的具體實際相結合,制定出了一整套符合我國國情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薄叭魏螄覚C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薄皣冶Wo正常的宗教活動?!蓖瑫r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蔽覈淖诮陶叽砹烁髯迦嗣竦母纠婧凸餐竿?,受到了各族人民的擁護。
新疆自古以來就是有著多種宗教的地區,縱觀新疆發展的歷史包括民族發展和宗教演變的歷史,可以看到宗教在新疆的影響久遠,群眾性、民族性特點十分突出,而且特殊的地理位臵使得新疆的宗教問題具有特殊的復雜性。做好宗教工作,事關新疆團結穩定、和諧發展的大局,也事關全國團結穩定、和諧發展的大局。60年來,自治區黨委、政府堅持以黨的宗教基本理論和基本方針為指導,緊密結合新疆的實際,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在宗教工作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貫徹落實,最廣泛地團結了新疆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事業,使新疆的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呈現出走向現代化、走向世界、走向未來的蓬勃生機和活力。
認真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60年來,自治區黨委、政府堅持全面正確地宣傳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強調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都是我們必須信賴和依靠的基本力量。在宗教工作中,注意把握政策尺度,講求方式方法,使各族群眾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得到充分尊重,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緊密團結在黨和政府周圍,為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祖國統一而共同奮斗。新疆現有信教群眾1000多萬人,宗教活動場所2.44萬座。其中,清真寺2.42萬座,佛教寺廟53座,____教堂(活動點)186座,天主教教堂(活動點)20座,東正教教堂(活動點)3座,道教宮觀3座。宗教教職人員2.9萬名,其中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約2.8萬名。各族群眾可以完全自主地選擇自己的宗教信仰,沒有人因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視或不公正待遇,正常的宗教活動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黨和國家的正確引導下,愛國宗教團體的積極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全區現有各級愛國宗教團體100個,其中各級伊斯蘭教協會89個,佛教協會8個,____兩會(基督____自”愛委會、基督____)3個。目前,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宗教人士有1800多人,他們代表廣大信教群眾參政議政。
在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的實踐中,探索形成了一套符合新疆實際的辦法與機制。建立健全愛國宗教人士管理和培訓的工作機制:從新疆實際出發,自治區黨委、政府把愛國宗教人士作為肩負特殊使命的非黨基層干部來對待,堅持“政治上信任、信仰上尊重、工作上依靠、生活上關心”,制定和完善了愛國宗教人士聘用、管理、培訓、生活補貼發放等制度;建立健全愛國宗教人士培訓工作機制,形成了自治區、地州市長年集中培訓,縣鄉村定期或不定期學習培訓,根據形勢任務有針對性地特殊培訓三個層次的大培訓格局。給任職滿3年、考評合格的宗教教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目前,全區享受生活補貼的宗教教職人員已達到93%以上。通過多措并舉,基本上形成了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學識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的宗教教職人員隊伍,使他們成為一支抵御滲透、維護祖國統一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在烏魯木齊“7〃5”事件中,不但沒有宗教人士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且愛國宗教人士還積極與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作斗爭,這證明我們的宗教工作特別是對愛國宗教人士的培訓教育是富有成效的,廣大愛國宗教人士是完全值得信賴和依靠的一支重要力量。
加強愛國宗教人士的思想隊伍建設。和平解放后,新疆對宗教制度實行民主改革,廢除了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制度,實行政教分離,著重加強了愛國宗教人士的思想隊伍建設,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自治區黨委、政府始終把堅定不移地高舉各民族大團結的旗臶,反對民族分裂,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建設更加繁榮富裕和諧的社會主義新疆,作為愛國主義最現實、最生動的教材。按照中央《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細則》,通過建立宗教人士定期學習制度,舉辦各級政策、法律培訓班,開展“三愛一守”(愛國、愛教、愛社會主義、守法)教育。廣泛深入地開展宗教界“雙五好”評選表彰活動,形成了縣級每年一次,地、州、市級每三年一次,自治區每五年一次的評選表彰制度。
積極引導宗教界發揮自身優勢,努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大力推動伊斯蘭教界“解經”工作,在積極配合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做好新臥爾茲編寫工作的同時,大力組織宗教界愛國人士根據新的歷史條件,編寫新臥爾茲,努力挖掘和弘揚宗教教義、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會發展、時代進步和健康文明的內容,對宗教教義進行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在全區各清真寺推廣《新編臥爾茲演講集》和《臥爾茲選編》,規范講經內容,把宗教講壇納入政府依法管理的范圍,加強對講經壇的管理。積極教育和引導宗教人士和信教群眾崇尚科學,學科學,用科學,依靠科學技術勞動致富,充分調動他們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努力把他們的注意力更多地引導到發展經濟改善生活上來。堅持大力宣傳和積極推廣宗教人士和信教群眾科技致富的先進典型,通過典型的帶頭示范作用,帶動更多信教群眾走科技致富之路。
張春賢書記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次黨代會上提出“堅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安定和諧”,報告第五部分指出穩定是新疆的大局。說到:當前,新疆社會大局總體穩定、總體可控、總體向好,但穩定的基礎仍很脆弱,穩定的形勢依然嚴峻。我們必須始終清醒地認識到,分裂與反分裂的斗爭是長期的、復雜的、尖銳的,有時甚至是十分激烈的。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黨委的決策部署,堅持中央提出的影響新疆社會穩定的主要危險是民族分裂主義的正確論斷;堅持發展和穩定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堅持“反暴力、講法制、講秩序”。創造性地貫徹落實自治區穩定工作的各項措施,標本兼治、綜合施策,做到維護社會穩定各項工作常態化,保持社會政治大局穩定。報告還提出:“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認真貫徹宗教事務條例,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滲透、打擊犯罪,保證宗教活動規范有序進行?!蔽覀円嬲_理解和貫徹“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要旨。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是影響新疆穩定的主要威脅,利用非法宗教活動作掩護是“三股勢力”進行分裂活動的一個顯著特點。他們煽動宗教狂熱,極力向群眾灌輸宗教極端思想,企圖挑起宗教沖突,煽動民族仇恨,制造社會動亂。多年來反分裂斗爭的實踐證明,暴力恐怖活動的背后一般都有非法宗教活動的影子。對此,自治區黨委、政府對各種非法宗教活動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從源頭上查找產生的原因,區別不同情況,采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制止和取締。切實分清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對于大量屬于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在堅決制止的同時,在處理上以教育為主,堅持進行耐心的教育和引導;對那些頑固堅持錯誤立場、不服從政府依法管理的破壞分子,給予嚴肅處理;對打著宗教旗號,進行分裂破壞活動,危害社會穩定、危害國家安全的毫不手軟,發現一起打擊一起,對其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堅決繩之以法。這些做法有效地遏制了非法宗教活動的蔓延,抵御了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把宗教事務納入了依法管理的軌道。
黨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成功實踐,促進了宗教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發揮,充分證明了黨的宗教政策的正確性。在本月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規的學習過程中,我對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更清醒的認識和更深刻的理解,作為一名剛參加工作的公務員,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刻苦學習黨的各種方針政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和思想覺悟并付之于日常工作事務中。
一、加深了對宗教本質的認識宗教是人類思維發展到一定水平以后產生的社會現象,文化現象,是一種意識形態,在歷史上對社會的文化、文明和社會進步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宗教具有產期性,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復雜性。
二、加深了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認識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們必須堅持的觀點,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我們黨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對宗教本質的深刻認識,宗教是意識形態范疇,是長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過行政手段消除,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
四、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產黨員可以信教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對我國公民來說的,并不適用于共產黨員,一個共產黨員,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成員,毫無疑問地應當是無神論者,而不應當是神論者。
五、非法宗教活動的危害有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動總是披著宗教的外衣,干預教育、婚姻等行政事務,強迫青少年和學生信教,教唆學生非法學經,甚至和民族分裂在一起,利用部分群眾的無知,歪曲宗教教義,煽動宗教狂熱,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擊和迫害愛國宗教人士和干部群眾,影響國家的團結和穩定。對《宗教事務條例》進行修改完善,就是要讓我們宗教干部更要充分理解和掌握宗教的有關知識,要增強明辨是非的能力和依法運用政策解決民族宗教問題的能力,我們要更加明白熟悉和掌握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對于加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認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的觀點和方法。
六、宗教工作努力的方向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們宗教干部要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豐富內涵,十大報告中對新時期民族宗教工作的論述,結合新舊《條例》變化,對2018年2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條例》的時代背景、主要內容、基本原則、精神實質等內容進行詳細研究。在工作中發揮民族宗教工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作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管理和服務的理念,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狀態苦干、實干、巧干。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對有效應對國際國內形勢的深刻變化,有效解決宗教領域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提供了法律遵循。我們宗教工作干部,一定要認真學習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在工作中正確執行新條例精神,依法規范管理好宗教事務,為全鄉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我們黨堅持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同中國民族問題的具體實際相結合,制定出了一整套符合我國國情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薄叭魏螄覚C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薄皣冶Wo正常的宗教活動?!蓖瑫r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蔽覈淖诮陶叽砹烁髯迦嗣竦母纠婧凸餐竿?,受到了各族人民的擁護。
新疆自古以來就是有著多種宗教的地區,縱觀新疆發展的歷史包括民族發展和宗教演變的歷史,可以看到宗教在新疆的影響久遠,群眾性、民族性特點十分突出,而且特殊的地理位臵使得新疆的宗教問題具有特殊的復雜性。做好宗教工作,事關新疆團結穩定、和諧發展的大局,也事關全國團結穩定、和諧發展的大局。60年來,自治區黨委、政府堅持以黨的宗教基本理論和基本方針為指導,緊密結合新疆的實際,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在宗教工作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貫徹落實,最廣泛地團結了新疆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事業,使新疆的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呈現出走向現代化、走向世界、走向未來的蓬勃生機和活力。
認真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60年來,自治區黨委、政府堅持全面正確地宣傳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強調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都是我們必須信賴和依靠的基本力量。在宗教工作中,注意把握政策尺度,講求方式方法,使各族群眾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得到充分尊重,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緊密團結在黨和政府周圍,為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祖國統一而共同奮斗。新疆現有信教群眾1000多萬人,宗教活動場所2.44萬座。其中,清真寺2.42萬座,佛教寺廟53座,____教堂(活動點)186座,天主教教堂(活動點)20座,東正教教堂(活動點)3座,道教宮觀3座。宗教教職人員2.9萬名,其中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約2.8萬名。各族群眾可以完全自主地選擇自己的宗教信仰,沒有人因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視或不公正待遇,正常的宗教活動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黨和國家的正確引導下,愛國宗教團體的積極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全區現有各級愛國宗教團體100個,其中各級伊斯蘭教協會89個,佛教協會8個,____兩會(基督____自”愛委會、基督____)3個。目前,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宗教人士有1800多人,他們代表廣大信教群眾參政議政。
在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的實踐中,探索形成了一套符合新疆實際的辦法與機制。建立健全愛國宗教人士管理和培訓的工作機制:從新疆實際出發,自治區黨委、政府把愛國宗教人士作為肩負特殊使命的非黨基層干部來對待,堅持“政治上信任、信仰上尊重、工作上依靠、生活上關心”,制定和完善了愛國宗教人士聘用、管理、培訓、生活補貼發放等制度;建立健全愛國宗教人士培訓工作機制,形成了自治區、地州市長年集中培訓,縣鄉村定期或不定期學習培訓,根據形勢任務有針對性地特殊培訓三個層次的大培訓格局。給任職滿3年、考評合格的宗教教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目前,全區享受生活補貼的宗教教職人員已達到93%以上。通過多措并舉,基本上形成了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學識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的宗教教職人員隊伍,使他們成為一支抵御滲透、維護祖國統一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在烏魯木齊“7〃5”事件中,不但沒有宗教人士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且愛國宗教人士還積極與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作斗爭,這證明我們的宗教工作特別是對愛國宗教人士的培訓教育是富有成效的,廣大愛國宗教人士是完全值得信賴和依靠的一支重要力量。
加強愛國宗教人士的思想隊伍建設。和平解放后,新疆對宗教制度實行民主改革,廢除了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制度,實行政教分離,著重加強了愛國宗教人士的思想隊伍建設,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自治區黨委、政府始終把堅定不移地高舉各民族大團結的旗臶,反對民族分裂,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建設更加繁榮富裕和諧的社會主義新疆,作為愛國主義最現實、最生動的教材。按照中央《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細則》,通過建立宗教人士定期學習制度,舉辦各級政策、法律培訓班,開展“三愛一守”(愛國、愛教、愛社會主義、守法)教育。廣泛深入地開展宗教界“雙五好”評選表彰活動,形成了縣級每年一次,地、州、市級每三年一次,自治區每五年一次的評選表彰制度。
積極引導宗教界發揮自身優勢,努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大力推動伊斯蘭教界“解經”工作,在積極配合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做好新臥爾茲編寫工作的同時,大力組織宗教界愛國人士根據新的歷史條件,編寫新臥爾茲,努力挖掘和弘揚宗教教義、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會發展、時代進步和健康文明的內容,對宗教教義進行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在全區各清真寺推廣《新編臥爾茲演講集》和《臥爾茲選編》,規范講經內容,把宗教講壇納入政府依法管理的范圍,加強對講經壇的管理。積極教育和引導宗教人士和信教群眾崇尚科學,學科學,用科學,依靠科學技術勞動致富,充分調動他們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努力把他們的注意力更多地引導到發展經濟改善生活上來。堅持大力宣傳和積極推廣宗教人士和信教群眾科技致富的先進典型,通過典型的帶頭示范作用,帶動更多信教群眾走科技致富之路。
張春賢書記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次黨代會上提出“堅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安定和諧”,報告第五部分指出穩定是新疆的大局。說到:當前,新疆社會大局總體穩定、總體可控、總體向好,但穩定的基礎仍很脆弱,穩定的形勢依然嚴峻。我們必須始終清醒地認識到,分裂與反分裂的斗爭是長期的、復雜的、尖銳的,有時甚至是十分激烈的。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黨委的決策部署,堅持中央提出的影響新疆社會穩定的主要危險是民族分裂主義的正確論斷;堅持發展和穩定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堅持“反暴力、講法制、講秩序”。創造性地貫徹落實自治區穩定工作的各項措施,標本兼治、綜合施策,做到維護社會穩定各項工作常態化,保持社會政治大局穩定。報告還提出:“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認真貫徹宗教事務條例,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滲透、打擊犯罪,保證宗教活動規范有序進行?!蔽覀円嬲_理解和貫徹“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要旨。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是影響新疆穩定的主要威脅,利用非法宗教活動作掩護是“三股勢力”進行分裂活動的一個顯著特點。他們煽動宗教狂熱,極力向群眾灌輸宗教極端思想,企圖挑起宗教沖突,煽動民族仇恨,制造社會動亂。多年來反分裂斗爭的實踐證明,暴力恐怖活動的背后一般都有非法宗教活動的影子。對此,自治區黨委、政府對各種非法宗教活動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從源頭上查找產生的原因,區別不同情況,采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制止和取締。切實分清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對于大量屬于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在堅決制止的同時,在處理上以教育為主,堅持進行耐心的教育和引導;對那些頑固堅持錯誤立場、不服從政府依法管理的破壞分子,給予嚴肅處理;對打著宗教旗號,進行分裂破壞活動,危害社會穩定、危害國家安全的毫不手軟,發現一起打擊一起,對其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堅決繩之以法。這些做法有效地遏制了非法宗教活動的蔓延,抵御了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把宗教事務納入了依法管理的軌道。
黨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成功實踐,促進了宗教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發揮,充分證明了黨的宗教政策的正確性。在本月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規的學習過程中,我對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更清醒的認識和更深刻的理解,作為一名剛參加工作的公務員,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刻苦學習黨的各種方針政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和思想覺悟并付之于日常工作事務中。
自從新條例頒布以來,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學習條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參加了5次集體的學習,自學也一直在進行當中,目前還在理解消化的過程里,談一些粗淺體會,與廣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條例是在舊條例的基礎上進行升級和完善,舊條例有48條,新條例有77條,增設了許多新內容。相比較舊條例,有它顯著的特點:
在第一章的總則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這是在黨中央提出四個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以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背景下,對宗教工作提出的相應要求。時代特色明顯。個人理解這也將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個總定調。
在過去宗教事務工作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新條例做出規范和明確。如宗教事務管理的原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過去也有這樣的提法,但條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條文的剛性要求,另外對宗教院校的規范管理,條例也予以了明確。比如過去提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宗教事務不受境外勢力支配,現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內容。
要求宗教部門在工作作風上增強服務意識,體現管理與服務并重。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變化,在條例中列出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內容很具體,團體的工作平臺得到了提升,過去團體職能的依據僅僅只是團體內部章程的行文規則,顯得有點虛,不那么實,責任與權利相對模糊。新條例的規定。起到了支撐團體開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作為一項單獨的內容頁為一章(第三章),明確省、直轄市以上的團體才可以設立宗教院校。這能夠遏制一些亂象。如地下神學院,不按章法的培養一些歪才,影響教會的健康發展(社會學歷不夠,知識文化儲備不足,念了神學,往往是一知半解,卻在教會、信徒中瞎說瞎傳,影響很壞)。
另外,在學習中本人還有一點困惑想借此機會說一說。
照新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有一個“臨時活動地點”的說法,雖然在這一條的最后說,“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但如何做到,沒有具體指明,特別是“臨時”指多長的時間,沒有確定。如果沒有時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著這樣的“臨時活動地點”會另一種合法的形式長期存在。而且其管理與發展,能不能在條例的框架下進行,似乎存在不確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準備工作不足,膚淺錯誤,在所難免,懇請同仁批評指正,謝謝。
所謂民族——國家宗教,是在某一個民族或國家內部產生的、且局限于本民族或國家共同體全體成員共同信仰的宗教。它一般由傳統氏族部落宗教直接改造和發展而來,是古典宗教的第一個階段和最初形式。它既保留了原始宗教的某些印跡,同時也具備了古典宗教的基本特征。民族——國家宗教主要有七方面的特點,這是它區別于原始宗教和古典宗教其他形式的特殊之處。
全民性和排他性的共存。民族——國家宗教是具。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政治多極化、文化多元化趨勢的加速發展和國際互聯網的日益普及,宗教對整個人類社會政治生活的影響更加凸顯。隨著我國的建立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宗教工作的內外環境正在發生急劇變化。我們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不斷摒棄落后的思維模式,努力培養與時俱進的思想理念,開拓性地開展宗教工作,形成以下幾點體會:
一、當前農村宗教存在的主要問題。
1、思想認識存在誤區。由于宗教依法管理工作起步較晚,宣傳教育不夠有力,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的思想認識還遠未到位。一是麻痹思想。一些基層干部看不到宗教問題的長期性和復雜性,認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與不抓、管與不管無妨大局,管得好也看不到成績;二是無害論思想。有些干部認為不過是幾個老太太燒香念佛,總比搓麻將賭錢好,沒有什么危害,鄉里鄉親的,沒必要那么頂真,抹不下面子;三是害怕思想。少數干部存在封建迷信思想,怕管了遭報應,唯恐避之不及;四是僵化思想。一些農村信教群眾由于不懂政策法規,分不清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參與非法場所活動,有的把宗教界人士當作佛、神、仙的使者或代言人,分不清是非善惡,寧可違反政策法規而不愿違反佛、神、仙的旨意,成為事實上的落后群眾。
2.個別宗教不正常發展。有的宗教發展過快,如基督教,在信教人數中目前在全國已位居第二。信教人員結構呈現由老齡化向年輕化、由農村向城市、由文化低向文化高轉變趨勢。由于不正常發展,導致有些地方宗教活動頻繁,一些地方基層宗教活動混亂,從而產生了對教育、行政和社會的負面影響。
3.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有加劇之勢?,F在,境外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問題突出,形勢嚴峻,已經對我國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政治局面,對我國和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對我國的國家統一、領土完整構成了現實威脅。滲透的方式主要有寄送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利用廣播、互聯網,或派遣傳教人員,投入資金,在我境內傳教,或支持地下勢力,拉攏分化我愛國宗教界人士,同時廣泛利用經濟、文化、教育和社會服務等非宗教渠道對我進行滲透。
二、解決農村宗教問題的建議。
宗教的存在是一個復雜的社會歷史現象。我們要充分認識宗教問題的長期性、復雜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我市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必須要把解決宗教突出問題擺上應有位置,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1、加強宣傳教育。要在農村黨員干部中廣泛深入地開展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和黨的宗教政策的學習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傳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和宗教政策法規。引導農村各級干部特別是鄉、村主要領導、宗教干部以正確的理念、科學的方法、合法的手段對待宗教。向廣大群眾宣傳宗教政策法規,不斷增強信教群眾遵紀守法意識,規范信教行為。通過各種形式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豐富農民業余文化生活,引導農民崇尚科學、追求新知。各級黨政組織尤其要搞好信教群眾中弱勢群體的扶貧幫困工作,使他們切身感受到黨的溫暖,盡快脫貧致富奔小康。加強對宗教界人士的教育,促使其不組織、不參與非法宗教活動,并及時反映和舉報非法宗教活動和苗頭性問題。
咳嗽辦法,合理配備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切實構建好宗教團體管理班子;通過經常性談心談話,引導宗教界知名人士提高自身素養,積極發揮骨干作用,樹立良好社會形象。從而建立起一支遵守政策法規、信眾基礎較好、具有較高宗教學識和管理水平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隊伍。
3、加強依法治理。宗教事務部門應本著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工作原則,重點抓好兩手。一手是推進宗教活動場所的規范化建設。進一步幫助宗教場所建立健全議事決策、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通過開展爭創文明宗教活動場所等活動,抓好制度的貫徹落實;進一步規范宗教場所的規劃建設,強化規劃先行、質量可靠、體現特色的理念,改變隨意性大、建筑檔次低的狀況,提高宗教場所的文化內涵,增強對信教群眾的吸引力。進一步挖掘宗教歷史文化底蘊,充分發揮宗教在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另一手是加大打擊非法宗教活動的力度。進一步加強綜合治理,發揮各個部門在宗教工作領導小組中的作用,整合各方資源,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強化檢查督促,加大拆、改、封尤其是拆的力度,加快處置非法場所,采取回頭看等措施,切實防止回潮進一步推進治理假僧假道的力度,堅決打擊邪教勢力。
修訂并公布實施《宗教事務條例》,是貫徹落實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關于宗教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有利于團結引導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投身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建設。
新修訂的《條例》使宗教領域重點工作和宗教工作關鍵環節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關規定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也從法律的高度充分保障了宗教界合法權益。廣東省佛教協會將引領全省佛教界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新修訂《條例》,切實加強佛教團體、佛教院校、佛教場所的自身建設,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以《條例》為準繩積極開展弘法利生事業。全省23種佛教期刊、數家佛教自媒體、佛教活動場所及佛教院校的墻報都將大力宣傳《條例》,以此引導四眾弟子增強守法意識、自覺履行法定義務。以《條例》頒布實施契機,規范佛教團體、院校、活動場所、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網絡信息的管理,堅持抵制佛教商業化,維護佛教的清凈莊嚴,為促進民族、宗教關系和諧,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而精進不懈;堅持佛教中國化方向,在我省海上絲綢之路經濟帶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大背景下,推動新時代佛教事業健康發展,促進佛教更好地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一言以蔽之,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是為全省、全國佛教健康有序發展保駕護航;也為中國佛教在新形勢、新時期下踐行愛國愛教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了一盞指路明燈。
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要緊密團結黨和政府周圍。每個佛弟子都應做到愛國愛教,沒有國家的統一與穩定,就不會有宗教界今天安定的局面。比如今年上半年,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斗爭中,各寺廟堅決執行黨中央疫情防控決策部署,既為全國疫情防控的向好形勢做出了積極貢獻,又保護了自身的利益。
二、加深了對“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的認識?!稐l例》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在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方面,《條例》對成立宗教團體、設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作出具體規定,對宗教團體進行學術研究和交流、宗教院校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宗教活動場所接受捐贈、宗教教職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作了規定。同時,規定了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維護,以及宗教界房屋因為公共利益被依法征收情況下的補償方式等。從條例中,我們深切感受到黨和政府對宗教界的關懷與支持。
三、規范宗教活動,明確宗教管理原則。第四條中,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做好宗教工作就是做好群眾工作,群眾的思想意識形態復雜,尤其是文化基礎較低的普通群眾,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往往容易受邪教的誘導,嚴重影響個人身心健康,危害家庭,危害社會,這一管理原則,將打著宗教外衣的種種邪惡勢力、違法犯罪份子從宗教中剝離開來,并能有效防止境外勢力滲透,維護國家的統一穩定。關于宗教商業化的問題,不僅損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響了社會的風氣,對此《條例》進行了源頭治理,大大防護化解了宗教領域的風險。
我寺作為宗教活動場所,不但自身要繼續深入學習《條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規范管理,提升自身的水平,還要廣泛向信教公民宣傳《條例》,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觀念,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一、加深了對宗教本質的認識宗教是人類思維發展到一定水平以后產生的社會現象,文化現象,是一種意識形態,在歷史上對社會的文化、文明和社會進步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宗教具有產期性,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復雜性。
二、加深了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認識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們必須堅持的觀點,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我們黨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對宗教本質的深刻認識,宗教是意識形態范疇,是長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過行政手段消除,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
四、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產黨員可以信教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對我國公民來說的,并不適用于共產黨員,一個共產黨員,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成員,毫無疑問地應當是無神論者,而不應當是神論者。
五、非法宗教活動的危害有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動總是披著宗教的外衣,干預教育、婚姻等行政事務,強迫青少年和學生信教,教唆學生非法學經,甚至和民族分裂在一起,利用部分群眾的無知,歪曲宗教教義,煽動宗教狂熱,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擊和迫害愛國宗教人士和干部群眾,影響國家的團結和穩定。對《宗教事務條例》進行修改完善,就是要讓我們宗教干部更要充分理解和掌握宗教的有關知識,要增強明辨是非的能力和依法運用政策解決民族宗教問題的能力,我們要更加明白熟悉和掌握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對于加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認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的觀點和方法。
六、宗教工作努力的方向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們宗教干部要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豐富內涵,十大報告中對新時期民族宗教工作的論述,結合新舊《條例》變化,對20xx年2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條例》的時代背景、主要內容、基本原則、精神實質等內容進行詳細研究。在工作中發揮民族宗教工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作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管理和服務的理念,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狀態苦干、實干、巧干。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對有效應對國際國內形勢的深刻變化,有效解決宗教領域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提供了法律遵循。我們宗教工作干部,一定要認真學習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在工作中正確執行新條例精神,依法規范管理好宗教事務,為全鄉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自從新條例頒布以來,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學習條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參加了5次集體的學習,自學也一直在進行當中,目前還在理解消化的過程里,談一些粗淺體會,與廣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條例是在舊條例的基礎上進行升級和完善,舊條例有48條,新條例有77條,增設了許多新內容。相比較舊條例,有它顯著的特點:
一、時代感很強,在第一章的總則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
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這是在黨中央提出四個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以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背景下,對宗教工作提出的相應要求。時代特色明顯。個人理解這也將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個總定調。
二、進一步明確對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過去宗教事務工作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新條例做出規范和明確。如宗教事務管理的原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過去也有這樣的提法,但條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條文的剛性要求,另外對宗教院校的規范管理,條例也予以了明確。比如過去提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宗教事務不受境外勢力支配,現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內容。
三、明確政府要為團體院校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要求宗教部門在工作作風上增強服務意識,體現管理與服務并重。
四、強調了團體的職能。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變化,在條例中列出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內容很具體,團體的工作平臺得到了提升,過去團體職能的依據僅僅只是團體內部章程的行文規則,顯得有點虛,不那么實,責任與權利相對模糊。新條例的規定。起到了支撐團體開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確宗教院校的設立條件。
作為一項單獨的內容頁為一章(第三章),明確省、直轄市以上的團體才可以設立宗教院校。這能夠遏制一些亂象。如地下神學院,不按章法的培養一些歪才,影響教會的健康發展(社會學歷不夠,知識文化儲備不足,念了神學,往往是一知半解,卻在教會、信徒中瞎說瞎傳,影響很壞)。
另外,在學習中本人還有一點困惑想借此機會說一說。
照新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有一個“臨時活動地點”的說法,雖然在這一條的最后說,“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但如何做到,沒有具體指明,特別是“臨時”指多長的時間,沒有確定。如果沒有時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著這樣的“臨時活動地點”會另一種合法的形式長期存在。而且其管理與發展,能不能在條例的框架下進行,似乎存在不確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準備工作不足,膚淺錯誤,在所難免,懇請同仁批評指正,謝謝。
我們經常會聽到某某條例,那么這些條例到底是是什么?來一起了解吧。
什么是條例。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組織、職權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違反它就要帶來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條例的區別。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于法律范疇,效力低于法律。
2、條例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法律的種類。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一段:引言(200字)。
近日,我國頒布了新的宗教條例,對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進行管理。作為一項重大的制度性變革,宗教新條例引起了廣泛關注和熱議。我對此深感振奮和思考,認為宗教新條例不僅為宗教和社會關系的協調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也對推動宗教信仰對社會的有益作用發揮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二段:細化政策法規(200字)。
宗教新條例對政府與宗教組織的關系、宗教人員的管理、宗教場所的管理等方面均進行了明確規定。這進一步加強了政府對宗教事務的管理,確保宗教活動在合法、有序、和諧的框架內進行。例如,新條例將“主要是由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充當宗教業務人員”的規定修改為“可以由從宗教團體選派的宗教業務人員或者由本單位工作人員擔任”。這一調整一方面保持了政府對宗教活動的監管權,另一方面也減輕了政府的直接干預和干擾,體現了政府尊重宗教團體自主管理的原則。
第三段:維護社會穩定(200字)。
宗教新條例還對宗教組織備案登記、簽訂公約、隨時接受政府檢查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一系列措施有助于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并預防了極端宗教勢力的滲透。在新的條例下,宗教組織需要與政府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合作,促進思想交流和互動,這有助于避免一切可能引發社會矛盾和沖突的事件。保持社會穩定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前提,宗教新條例在此方面功不可沒。
第四段:保障宗教自由(200字)。
宗教新條例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明確規定了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公民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秩序。同時,條例還鼓勵宗教組織為教職人員提供必要的培訓,以提高其管理、服務能力和素質。這意味著,新的條例通過規范宗教組織的行為,維護了公民的基本權益,提升了宗教組織的治理水平,有利于宗教事務與社會的良性互動。
第五段:展望未來(200字)。
宗教新條例作為重要的法律規范,將在實踐中逐漸發揮作用,必將推動宗教與社會關系的和諧、健康發展。在未來,宗教組織將積極適應新條例的要求,加強內部管理,提高自身素質,為社會變革和發展做出更多的貢獻。同時,政府也應積極傾聽宗教組織的心聲,加強與宗教界的溝通,共同探索宗教信仰在促進社會進步和民族團結中的突出作用。只有在宗教組織和政府共同努力下,宗教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才能得到更好的維護,才能真正實現宗教與社會的和諧共生。
結尾(100字)。
總之,宗教新條例對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的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維護了社會穩定,保障了宗教自由,促進了宗教與社會的和諧發展。在實踐中,我們要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新條例精神,促進宗教與社會的互動與交流,實現宗教和諧與社會進步的雙贏局面。
印刷業管理條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條,是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詳細內容。
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
第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制定。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
印刷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
印刷企業應當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出版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將年度報告中的有關內容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九條。
企業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申請,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十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企業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依據本條例第十條提出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印刷企業所從事的印刷經營活動的種類。
印刷經營許可證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二條。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與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實現對印刷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第十四條。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印件的,還應當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章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及時印刷體現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印刷傳統文化精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
第十七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八條。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第十九條。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托書,并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出版單位的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印刷委托書還必須事先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委托書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接受出版單位的委托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二十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查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二十一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二十二條。
委托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第二十三條。
印刷企業不得盜印出版物,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四條。
印刷企業不得征訂、銷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第四章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五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企業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六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應當驗證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印刷企業應當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2年,以備查驗。
國家對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另有規定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應當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應當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二十八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九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五章其他印刷品印刷。
第三十條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向印刷企業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印刷企業必須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并保存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或者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托印刷證明。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委托印刷證明。
印刷企業對前兩款印件不得保留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三十二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三條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不得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不得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四條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三十五條印刷企業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要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第三十八條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以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在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則必須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
(三)盜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七)未經批準,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第四十一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注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要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如果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要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
(二)擅自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七)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范圍經營的。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印刷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印刷業經營者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托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第四十四條印刷企業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內不得擔任印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六條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印刷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到出版行政部門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
依據本條例發放許可證,除按照法定標準收取成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11月1日國發[]24號《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取消的只是公安部門對于“設立印刷企業特種行業許可”這個行政許可項目即《特種行業許可證》,而不是取消《印刷業管理條例》。
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5號)取消的是國家工商總局原先對“印制商標單位審批”的行政許可項目,也不是取消《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四條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友好、平等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宗教團體。
第六條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宗教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
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二)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五)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第八條設立宗教院校,應當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向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對擬同意的,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立宗教院校的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九條設立宗教院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計劃;。
(二)有符合培養條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有教學任務和辦學規模所必需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
(五)有專職的院校負責人、合格的專職教師和內部管理組織;。
(六)布局合理。
第十條全國性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第十一條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前往國外朝覲,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
第十二條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團體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第十三條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第十四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第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經批準籌備并建設完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h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第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合并、分立、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并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獻,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獻。
第二十一條宗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
經登記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稱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二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準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有關規定。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防范本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發生違犯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發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時,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二十四條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擬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以外的組織以及個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應當事先征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游覽內容的風景名勝區,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園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關系,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
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游覽內容的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風格、環境相協調。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宗教事務條例。大家對此是否有疑問呢?什么是宗教事務?條例又是說得什么?隨小編來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四條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友好、平等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宗教團體。
第六條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宗教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
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二)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五)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第八條設立宗教院校,應當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向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對擬同意的,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立宗教院校的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九條設立宗教院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計劃;。
(二)有符合培養條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有教學任務和辦學規模所必需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
(五)有專職的院校負責人、合格的專職教師和內部管理組織;。
(六)布局合理。
第十條全國性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第十一條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前往國外朝覲,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
第三章宗教活動場所。
第十二條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團體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第十三條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第十四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規章制度。
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第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合并、分立、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并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獻,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獻。
第二十一條宗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
經登記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稱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二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準。
通知書。
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有關規定。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防范本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發生違犯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發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時,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二十四條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擬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以外的組織以及個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應當事先征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游覽內容的風景名勝區,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園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關系,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
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游覽內容的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風格、環境相協調。
一、四川宗教概況。
四川自古以來就有“天府之國”的美譽,沃野千里,物產豐富。四川宗教歷史悠久,道教就發源于我省。這里五教俱全,現有信教群眾800多萬人,教職人員74000余人,各級宗教團體260多個,宗教院校6所,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2500余處,特別是峨眉山、青城山、稻城亞丁以其讓人驚艷的自然風光和神秘的宗教文化吸引著無數中外游客和信眾,倍受媒體的關注。同時,這也給我們的宗教工作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二、問題和困惑。
《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以來,在國家宗教局的指導下四川的宗教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但在使用過程中也遭遇了一些困境和難題。
(一)《條例》中部分條款比較簡略,缺乏操作性。
《條例》中關于執法責任的規定不明確,處罰手段乏力,法人地位不明確,財產權屬也不夠清楚,導致《條例》的執行呈現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現狀,還存在使用政治方式和行政手段的做法。
(二)《條例》的法律責任過軟,缺乏威懾性。
條例的法律責任部分共有9條,有些條款確實存在處罰手段單一,處罰措施偏軟,針對性、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如只設定有違法所得時可以并處罰款,那么沒有違法所得時就不能罰款,也未規定其他的處罰手段。
(三)宗教事務部門執法手段有限,缺乏權威性。
一是執法主體問題。宗教工作機構和隊伍不健全,很多地方特別是縣級及以下的基層沒有專門機構,存在“無人執法”的現象。二是宗教工作部門社會地位問題。宗教工作部門是社會管理部門,與政法、人事、經濟等部門相比,長期以來處于弱勢地位,沒有樹立起應有的行政權威。
從以上情況看來,《條例》的修訂對于四川的宗教工作無疑是一場及時雨。
三、意見和建議。
盡管條例的修訂還未完成,但從部分修訂的條款中,明顯感覺到在盡量減少審批事項、降低審批層級。這讓我們深深地感受到在我國政府由傳統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型的大背景下,宗教管理的理念正在從傳統的“約束管制”向“服務引導”方向發展。在此,我們結合四川宗教工作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幾點意見和建議:
(一)完善機構,保障執法主體。
目前《條例》規定了很多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責任,但現實中宗教部門不少隸屬于統戰部門,毫無執法主體可言;設立在政府的也多屬于政府辦的內設科室,也不是適格的執法主體。如果不能就機構的設立和人員編制進行明確的規定,那么貫徹執行的效果將會大打折扣。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宗教事務條例》這么優質的米有了,也得有人去做,只有明確機構、人員的配置才能解決引導、服務的問題。
(二)堅守底線,明確各級權責。
1.堅守政治底線,堅持政教分離,有力控制宗教的商業化傾向?,F在個別地方出于經濟發展甚至利益追求的原因,有意無意擴大了政府機構對宗教界內部各項事務的管理范圍,非法干涉和傷害宗教界感情的事情時有發生。建議條例中一是應明確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范圍。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指政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宗教方面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和行為,以及社會公共活動涉及宗教界權益的關系和行為的行政管理。二是《條例》的修訂應明確聯合執法協調機制,便于宗教事務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綜合協調,滿足反分裂反滲透斗爭的需要,改變以往依靠機密文件來處理一些宗教問題的現狀。
2.堅守價值底線,有效引導宗教服務社會。在四川藏區有一個關于寺廟的案例引發了我們的思考,一座建筑、設備、設施都很陳舊的寺廟在聽說政府要修一所學校沒有合適的土地后,主動提出讓出寺廟的一大塊地無償提供給政府修學校,解決孩子們上學的問題。這充分體現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做為社會的組成部分,積極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建議《條例》在修訂時明確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引導宗教發揮正能量,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3.堅守權力底線,加大處罰力度。
一是對宗教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條例》只作原則性規定,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授權宗教事務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相關的規定。二是針對特殊的宗教問題,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有權制定實施細則。三是臨時活動點的設置應謹慎,如需設立程序應該更加明確:首先要明確宗教部門的指導責任和鄉鎮街道的監管責任;其次是臨時活動點應有存在的時限,建議設定一年的臨時活動期限,屆滿進行評估,經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后做出是否撤銷的決定。四是完善宗教法人制度,明確宗教財產歸屬?;跉v史原因和現實情況的復雜性,我國宗教財產的產權歸屬問題很不明晰,宗教法人制度也未能建立,極大地影響了宗教事業的現代發展。有必要以這次《條例》修訂為契機,重點完善宗教法人制度,明確宗教財產歸屬。五是加大處罰力度。對于非法宗教院校、非法宗教活動等的處罰,建議參照其他法律“增加其違法成本,讓其不能繼續違法”的處罰原則,使《條例》產生“不敢違”的威懾力。
(三)強化落實,提高《條例》執行力。
1.《條例》中應明確加強領導干部、宗教工作人員、宗教教職人員“三支隊伍”建設的相關規定。
2.《條例》中應增加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的退出機制。對于自養能力及信教群體缺失,運行存續困難的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嚴重違法、違背教規教義的教職人員應有相應的退出機制。
我們國家人口眾多,多種宗教并存,地區之間存在較大差異,《宗教事務條例》的修訂也會面臨眾口難調的局面,不可能面面俱到。作為基層的宗教工作者,特別期待修訂后的《宗教事務條例》是一部“親民”的條例,它不僅能夠成為宗教工作者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服務引導宗教界人士的“法寶”,還能夠讓群眾看得明白,記得清楚,用得自如。只有當《宗教事務條例》被宗教工作者、宗教界人士、信教群眾所熟知,所理解,這部條例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才能實現。
我們深知,宗教工作法治化的路上,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但我們一直在行動!
。
第四十七條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版權聲明:此文自動收集于網絡,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郵箱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
本文地址:http://www.springy.cn/fanwendaquan/xindetihui/1566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