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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園區特種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對設備及時檢修保養做好記錄。
2、在設備的使用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辦公室、維修部報修,告知問題,配合專業人員到場檢修,在得到專業人員許可后,方可啟用設備。
3、在物業管轄區內,要注明重點設施設備的安裝地點、責任人。
4、對有質量安全監察的設施設備(如電梯等),做好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工作。
5、特種設備發生突發事故時,要及時聯系相關部門、人員,立即趕到現場,控制事態的發展,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
6、對使用特種設備的人員,要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培養其安全正確的操作設備,杜絕麻痹思想,嚴格管理。
7、加強全體員工的安全教育,充分認識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為了加強公司供、用電設備檢修安全管理,保證職工在檢修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公司電網和設備的正常運行,為公司生產提供穩定的.電力供應,消除電力傷害人身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自下發之日起嚴格按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適用于唐山氯堿有限責任公司供電設備、用電設備和拖動設備檢修的安全措施和停送電管理。
3.1在變電所和電氣設備上工作的一切人員(包括基建安裝人員)必須熟知和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每年對電氣工作人員進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一次,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值班電工做安全措施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保證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完成。
3.2在電氣設備上檢修作業必須嚴格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執行,檢修前檢修工作負責人到變電所辦理檢修工作票,值班電工停電做好安全措施經專人確認后許可檢修時,檢修人員才進行檢修作業,要求值班電工必須現場監督,檢修電工在本班組管轄的電氣設備上檢修作業時也認真執行,檢修工作人員檢修完工將工作票交回后方可允許送電。
3.3所有用電的機械設備停止運轉檢修時,檢修負責人必須到提供電源的變電所和變電站辦理停電檢修工作票,值班電工停電做好檢修安全工作措施允許檢修后方能檢修,檢修前通知設備所在化工崗位操作工,把轉換開關轉到停止位,化工崗位操作工現場指定要檢修的設備,并現場監督檢修,檢修工作完成后,要清理完現場,檢修負責人才能將工作票交回,才允許送電。
3.4檢修電工要檢修正在運轉設備的電動機和電氣設備時,要經調度室和崗位工同意停車后,檢修負責人到變電所辦理檢修工作票,值班電工停電辦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許可檢修時方能檢修,化工崗位操作工現場指定要檢修的現場設備,值班電工指定要檢修的變電所(站)設備,并分別監督檢修。
3.5檢修電工要檢修停止運轉處于備用狀態設備的電動機和電氣設備時要經調度室和崗位工同意后,檢修負責人到變電所辦理檢修工作票,值班電工停電簽發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許可檢修時方能檢修,化工崗位操作工現場指定要檢修的設備,并現場監督檢修。
3.6檢修工作票除正常簽發人簽字外還要有電氣值班人員、檢修設備崗位班長和檢修負責人簽字,并分別由電氣值班室、操作崗位值班室和檢修負責人留存,檢修完工后檢修負責人將檢修工作票交回后方可撤安全措施送電。
3.7所有停用或暫時不使用的用電設備(不處于熱備用的設備),設備使用單位要即時到供電變電所辦理停電手續,電工接到停電要求立即辦理停電,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一條為規范中心設備設施巡視管理工作,保證設備設施安全穩定運行,及時發現并解決在日常運行中的安全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設施巡視
(一)設施巡視的`區域
進料間、除臭間、處理間、出泥雨棚、配電室、控制間。
(二)設施巡視要求
1、巡視周期:每天巡視二次。
2、巡視要求:值班人員上午9時至10時、21時至22時對設備設施進行巡視,巡視后及時填寫《巡視記錄》。巡視過程要認真細致,嚴格遵守巡視內容、明確關鍵點,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應上報有關人員。
3、安全要求:巡視時應隨身攜帶對講機,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夜間還應攜帶手電;在池、孔、坑邊及上下樓梯處應注意安全,防止墜落、跌倒;在鋼平臺、設備下穿行時注意防止碰頭;嚴禁翻越設備管道。
(三)設施巡視內容
1、建筑物基礎有無沉降、墻體結構有無裂縫,墻體面層有無大面積剝蝕、脫落等現象。
2、降雨時關注屋頂防水層是否完好,有無滲漏現象。
3、門窗有無損壞、照明是否正常,地板、踢腳板是否完好、上下水管線是否完好,有無滲漏、銹蝕、斷裂等現象。
4、鋼格板、鋼蓋板、欄桿等附屬設施是否完好,防護設施如欄桿、護板、護罩、蓋板等有無松動、開裂、銹蝕、破損等現象。
5、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如消火栓、滅火器等,消火栓有無埋、壓、圈、占等情況。滅火器、消火栓、水龍帶是否保持完好待用狀態。
6、廠區周邊是否有較大施工影響地下自來水、中水、雨污水及電力通信管線。
7、雨水箅子有無缺失、損壞、淤積、堵塞情況,檢查井井蓋是否有丟失、破損情況。
第三條設備巡視
(一)設備巡視的范圍:
1、電氣設備:配電柜、自動化系統(主要含plc控制柜)。
2、機械設備:液壓格柵、抓斗天車、給料器、轉鼓格柵、砂水分離器、旋流分離器、螺旋輸送機、水泵。
3、其他附屬設備:可視系統(含監控探頭及監視器)、電磁閥、各種電控箱、通風機或排風扇、除臭設備(含儲水箱、除臭風機及除臭塔)、儲水罐、渣箱等。
(二)設備巡視要求
1、巡視周期:每天巡視二次。
2、巡視要求:值班人員巡視過程要認真細致,嚴格遵守巡視內容、明確關鍵點,并做好詳細巡視記錄,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應向有關人員匯報。
3、安全要求:巡視時應隨身攜帶對講機,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夜間還應攜帶手電;在池、孔、坑邊及上下樓梯處應注意安全,防止墜落、跌倒;在鋼平臺、設備下穿行時注意防止碰頭;嚴禁翻越設備管道。
(三)設備巡視內容
1、低壓配電設備巡視
(1)各開關柜電壓、電流的運行情況,信號指示情況。
(2)plc柜運行是否正常,各類數值顯示是否準確。
(3)電氣柜、絕緣墊清潔和通風情況是否良好。
2、液壓格柵巡視
(1)液壓格柵運行是否正常,有無異響、異動、漏油、虧油現象。
(2)本地控制柜(箱)指示燈顯示是否正確。
(3)格柵板及格柵前地面是否清潔,有無柵渣污泥。
(4)進料池泥位是否符合工藝要求。
(5)格柵板有無變形,過度磨損等情況。
(6)限位電磁閥功能是否正常。
3、抓斗天車巡視
(1)天車運行狀態時,大車、小車行車有無異響、異動現象;非運行狀態時是否歸位(置于給料器上方)。
(2)抓斗運行狀態時,開啟、閉合是否正常,有無夾雜異物,是否存在漏油、虧油現象;非運行狀態時是否閉合狀態。
(3)鋼絲繩有無扭曲、斷股,動力及控制電纜有無破損、老化、開裂。
(4)各限位開關是否靈敏有效。
(5)吊鉤、防脫鉤裝置是否完好。
(6)天車減速器是否存在漏油。
(7)天車是否在檢定合格有效期內。
4、給料器巡視
(1)料斗的料位是否符合工藝要求以及是否存在固體搭橋情況。
(2)料斗內是否存在大塊固體硬質物體或纏繞韌性物品。
(3)分離柵條上是否存在沉積物。
(4)運輸螺桿上是否存在黏附物。
(5)齒輪電機是否存在振動、異響等現象。
5、轉鼓格柵巡視
(1)進料管道及出料管道是否存在固體物質堵塞。
(2)內外沖洗棒是否存在堵塞。
(3)轉鼓內篩網是否堵塞。
(4)齒輪電機是否存在振動、異響等現象。
6、砂水分離器巡視
(1)料斗箱體內有無固體物累積。
(2)進料渦輪箱是否受堵。
(3)溢流堰上是否有沉積物。
(4)齒輪電機是否存在振動、異響等現象。
7、旋流分離器巡視
(1)進料壓力表是否在正常范圍。
(2)系統閘閥狀態與運行工藝一致。
8、螺旋輸送機巡視
(1)電機是否存在振動、異響等現象。
(2)螺桿運行是否符合工藝參數設置要求。
(3)螺桿旋轉是否存在異響,有無異物卡住。
9、水泵巡視
(1)外觀有無漏油、銹蝕。
(2)運行時轉向是否正確、運轉是否平穩、有無異常振動和噪聲。(3)各部位的螺栓有無缺損、松動。
(4)本地控制箱信號燈是否顯示正常。
(5)水泵停車時,是否有驟然停車現象。
10、除臭系統巡視
(1)本地控制柜(箱)指示燈顯示是否正確,各類數值顯示是否準確。
(2)除臭裝置散水量、臭氣風量、壓力損失等情況。
(3)散水給水裝置過濾器壓力損失、散水泵是否有震動或噪聲。
11、起重機巡視
(1)檢查起重機運轉是否正常。
(2)鋼絲繩有無扭曲、斷股,動力及控制電纜有無破損、老化、開裂。
(3)各限位開關是否靈敏有效。
(4)吊鉤、防脫鉤裝置是否完好。
(5)天車減速器是否存在漏油。
(6)天車是否在檢定合格有效期內。
12、其它配套設備巡視
(1)檢查可視監控探頭及監視器、電磁閥、各種電控箱、通風機或排風扇、提升泵、除臭設備、儲水罐、渣箱等設備運行是否正常。
(2)檢查各個控制柜指示燈、儀表等顯示是否準確,功能是否正常。
(3)檢查各個設備及控制箱是否清潔,有無破損、銹蝕、泄露。
(4)檢查各處閘(閥)門是否泄漏、銹蝕,按鈕、限位等裝置是否完好,本地控制箱是否清潔、有效。
(5)各種設備地腳螺栓是否松動、銹蝕。
2.作業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防護眼鏡、防毒口罩、特種手套、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鞋等均屬于防護器具。對防護器具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1.由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分工管理各種安全裝置、設施和防護器具;
2.0分工原則:
2.3凡生產區內的火警報警裝置、滅火裝置和其他固定裝置均由消防專管員(盧雨)管理。
3.1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回檢查,維護管理;
3.2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3.4除安全裝置專責維修人員外,其他人一律不得亂動。
4.2崗位配備的過濾式防毒面具,應與使用人員頭型相適應;
4.3種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必須仔細檢查;
4.4各種防毒面具應定點存放;
4.5個人使用和保管的防護用具,應登記造冊,定期檢查;
4.8絕緣手套、膠靴、絕緣棒、絕緣墊臺等常用的電氣絕緣工具要指定專人保管;
4.9常用電氣絕緣工具按照電氣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工作。
1、存在粉塵作業的場所必須配備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2、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產生塵毒危害的,應嚴格加強“三同時”安全管理,按規定配齊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并經有關部門進行效果鑒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應與生產設備同時使用,并與主體設備同時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設備、設施穩定正常運行。
4、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停運、拆除或閑置必須向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嚴禁擅自停運、拆除或閑置防塵防毒設備、設施。
5、企業內存在塵毒危害的單位應設立職業衛生檢查員,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運行及相關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
6、對違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為了完善生產設施管理,充分利用設施設備殘值,保障加油加氣站報廢設施不會造成社會危害和環境危害,制定本制度。
加油加氣站所有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
3.1站長負責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的管理。
3.2技術員負責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的具體實施工作。
(1)嚴禁私自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生產設施符合下述一項或多項,方可進行拆除和報廢:
1)能源消耗高,按國家規定應淘汰的設備。
2)由于技術進步,先進設備替換落后設備。
3)定期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壓力管道。
4)由于生產工藝改進或生產規模的'擴大,不能滿足生產能力的設備、管道。
5)嚴重腐蝕,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管道。
(2)生產設施撤除和報廢程序
1)根據生產設施撤除和報廢條件,提請公司審批。
2)加油加氣站應編制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方案,明確報廢設施的處置方法。
3)拆除生產設施應確保拆除安全,拆除前應進行必要的隔離、置換、中和、斷電等措施后,按照生產設施拆除方案進行作業。請承包商進行拆除時,應簽定生產設施拆除合同,對承受商的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要求。
4)報廢生產設施應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隱患。生產設施必須進行必要的處理,如清洗置換等,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5)氣瓶報廢應作破壞性處理。
6)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必須有帳可查,并且相關材料要存檔。
1、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與管理應有專門負責的人員。
2、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設施、設備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
3、運行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對設施進行定期維修保養。
4、二次供水運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設備的運行情況及相關儀表、閥門應按制度規定進行經常性檢查,并做好運行和維修記錄。
5、二次供水運行管理人員不得隨意更改已設定的運行控制參數。
6、二次供水運行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泵房內的`排水設施、各類儀表、閥門等,保證閥門不漏水;自動排氣閥、倒流防止器運行正常。
7、二次供水管理人員經常進行二次供水設備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影響供水安全的各種故障隱患。發現供水設施運行有可能影響到水質安全的異常情況,應按相關規定及時上報。
8、二次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應及時搶修,盡快恢復供水,超過24小時未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9、泵房內應整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及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物品。泵房應保持清潔,確保設備運行環境處于符合規定的濕度和溫度范圍。
10、二次供水運行管理人員應定期巡檢設施運行及室外埋地管網,嚴禁在泵房、周圍堆放雜物,不得在管線上壓、埋、圍、占,及時制止和消除影響供水安全的因素。
11、按有關規定要求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檢測結果向用戶公布。
12、運行記錄等相關資料要歸檔保存至少三年。
安全設施是確保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運行的必要設施,必須保證各項安全設施的完好、可靠、靈敏,特制訂本規定:
1. 建立安全設施檔案,正確記載安全設施原始記錄、運轉、檢測、檢驗、維修等情況。
2. 重要安全設施要有專管人員,并加強日常監護,保證安全設施完好。
3. 按國家規定,每年安全設施投入按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的20%,用于安全設施資金的投入。
4. 對設備的安全設施要依據“四有四必”的原則,達到有軸必有套、有輪必有罩、有臺必有欄、有坑必有蓋的要求。
5. 安全閥應靈敏、可靠,且每年應校驗一次。
6. 防爆片應有資質單位制造,并有產品合格證。
7. 壓力表應符合安裝使用要求,確保正確性,每半年校驗一次。
8. 液位計應保持清晰、易見,有防止破損的保護罩。
9. 安全設施發現有不完好或失效時應及時更換。
10. 溫度、警示、警報、聯鎖各類電器、儀表等,要處于可靠運行狀態。
一、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的費用,包括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發生費用一并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二、經濟承包合同中應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支付計劃。實行工程總承包,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承包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由分包單位提出分項安全防護措施及施工方案,經總承包批準后及時支付所需費用。
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應??顚S?,并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各基層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四、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建筑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偝邪鼏挝粦敯凑毡疽幎昂贤s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五、施工現場所需防護用具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合格產品,做到票證齊全、有效,杜絕假冒偽劣防護用具進入施工現場。
六、以不低于工程造價百分之二的比例控制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實行工程量計價清單的工程,按“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中總價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有計劃的增加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使其達到標準化水平。
七、不具備“三證一票”的安全防護用品嚴禁在公司施工現場使用,據假貨于場外。
八、到集團指定的防護用品專供商店購買安全防護用品,購貨后由施工負責人組織安全、材料等人員共同驗收并辦理收貨、發貨登記手續。
九、對在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更新換舊,不得使用破舊失效的產品。
工藝生產中的工藝指標超限報警裝置、安全聯鎖裝置、事故停車裝置、高壓設備的防爆卸壓裝置、低壓真空密封裝置、防止火焰傳播的隔絕裝置、電器設備的過載保護裝置、機械運轉部分的防護裝置、火災報警固定裝置、滅火裝置及氣體自動檢測裝置、事故照明疏散設施、靜電和避雷防護裝置均屬于安全裝置和防護實施。對以上安全裝置和安全設施必須進行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和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護面具、過濾式面具、防護眼鏡、防護口罩、特種手套、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鞋等、均屬于防護器具。對防護器具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由安全部負責管理防護器具,生產單位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裝置和設施。
分工原則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受壓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等由設備員管理。
凡屬電器的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儀器、儀表、均有電氣、儀表工程師管理。
凡生產區內的火警報警裝置、滅火裝置和其他固定裝置,均有公司安全員管理。
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回檢查、維護管理。
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安全裝置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廢置不用,若確有必要申請拆除須經安全部門同意。
除安全裝置專責維修人員外,其他人一律不得亂動。
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和防護器材性能及其防護性質,正確選用防護器材種類和型號,不得超出防護范圍進行代用。
崗位配備的過濾式防毒面具,應與使用人員頭型相適應。
各種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必須仔細檢查。
各種防毒面具應定點存放
個人使用和保管的防毒面具,應登記造冊,定期檢查。
車間應有防爆手電、防毒面具、隔熱手套、膠靴、防護服和安全帶等急救器材,以備搶救用。
安全帶使用前要仔細檢查,用后妥善保管,防止腐爛和強度下降,定期進行強度試驗。
絕緣手套、膠靴、絕緣棒、絕緣電臺等常用的電氣絕緣工具要指定專人保管。
常用電氣絕緣工具按照電氣安全結緣規程規定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工作。
為加強項目施工安全防護用品及設施的使用,保障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項目安全防護用品及設施管理制度。
1.所有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絕緣手套、絕緣鞋)。
2.項目必須配備數量齊全的.各種安全帽、密目式安全網(4x6米的平網,3x6米的立網),漏電保護器、絕緣電線等安全設施。
3.所使用的“三寶”必須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準用證,建設部或省建委批準推薦的“三證”齊全的產品,嚴禁各分包方自行購買(以免出現“三無”產品)
4.在作業層超過2米時必須及時提供及配備安全防護設施,無安全防護設施的不準施工,安全防護設施的安裝及搭設均由特種作業人員完成。
5.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嚴禁挪做他用或拆除,需要拆除時必須經過公司安全部和項目部負責人共同同意后方可拆除。
6.任何人禁止故意破壞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牌,一經發現查實,將按違反安全勞動紀律論處,并處一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中交四公局呼和浩特東線快速路
第二合同段項目經理部
20xx年3月29日
1、為保證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環境保護設施,是指為防治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所建成的處理處置、凈化控制、再生利用設施,以及配套的設施運行監控系統。主要包括生活污水處理利用設施、工業廢水處理利用設施、工業固體廢物處理利用設施、生活垃圾處理利用設施、自動監測系統等設施。未經上級環保部門批準不得隨意停用、拆遷或損壞。
本廠的環保設施包括:廢氣收集凈化設施、消防洗消廢水收集池。
3、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是指從事環境保護設施操作、維護、管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行,對污染物進行處理、處置和利用的活動。
4、各部門應建立健全環保設施的維護保養、檢修、操作運行等規章制度。
5、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包括以下兩種方式:
2委托運行:分為代理運行和社會化運行。代理運行: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接受污染物產生單位的委托,對其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維修和管理,對污染物處理和利用,并承擔相應環境責任的活動。社會化運行: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接受污染物產生單位的委托,利用社會投資或自己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為其提供污染物的'處理處置和利用的社會化服務,并承擔相應環境責任的活動。
6、自行運行環境保護設施達不到污染排放標準要求的,必須實行委托運行。本公司的環保保護設施是自行運行。
7、各班組應加強對環保設施的巡檢,并做好環保設施的維護與保養,定期對環保設施進行清掃、檢修,確保完好率100%,做到環保設施與主體生產設施同步運轉。
8、環境保護設施投入運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8.1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施施工和建設,無工藝設計缺陷和工程質量問題,設施建設應優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導則”推薦的技術。
8.2能滿足所處理處置污染的需要并能連續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要求。
8.3通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竣工驗收。
8.4配備設施故障或污染事故發生時的預警和污染預防應急處置設施;
8.5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單位應按照上述條件(但不僅限于上述條件)。組織對將投入運行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考核,符合上述條件的設施方可投入運行。不符合運行條件的環境保護設施投入運行的,由設施運行單位承擔由此導致的相關環境責任。
9、已建成的環境保護設施,嚴重不符合建設要求的,應限期進行技術改造,達到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10、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實行資質許可制度。所有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單位必須取
得環境保護設施運行資質許可證書;未取得環境保護設施運行資質許可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活動。
11、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現場操作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制度,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現場操作和管理的人員必須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未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現場操作和管理崗位的工作。
12、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崗位培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13、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環境保護施投入運行后,應保證設施無故障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與環境保護設施配套的自動監控設施應符合《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的要求。
14、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員持證上崗、崗位責任、操作規程、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運行記錄臺帳、監測報告、運行信息公開,做好運行記錄,確保與主體生產設施的同步運行率達到100%。
15、要對環保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和隱患,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出現故障時,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維修或更換。因不可抗拒原因,設施必須停止運行時,應當事先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說明停止運行的原因、時段、相關污染預防措施等情況,并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恢復設施運行的,環保部門責令污染物產生單位停止生產,待環保設施修復后,經環保部門批準,方可恢復生產。
16、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單位因設施運行不正常發生污染事故時,必須在1小時內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消除環境污染,確保環境安全。
17、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設施運行情況。主要內容包括:設施的運行狀況、污染物排放情況、取樣和監測情況、連續運行記錄等。
本廠有義務將設施的運行狀況、日常監測數據和各項管理制度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從監督。
18、必須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現場檢查,如實報告情況,提供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不得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
19、環境保護設施委托運行服務合同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明確有關各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和服務要求與承諾。合同正式簽署后,合同正式文本應于10天內向當地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0、環境保護設施委托運行活動必須嚴格按照運行合同的內容進行,違反合同造成的后果由違反合同一方承擔由此而引發的相關責任。
21、境保護設施運行單位權利和義務:
21按照規定程序和途徑取得或放棄設施運行權。
22不受地域限制獲得設施運行業務,從設施運行委托單位獲得運行服務費。
23無違法行為不得被剝奪設施運行管理權,正常運行業務不受干涉。
24嚴格遵守設施委托運行合同,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25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承擔違反本條例和設施運行不達標排放產生的環境責任。
為了加強公司低壓電氣設備管理,保證公司內電氣設備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恩姆易機公司的低壓電氣設備維護人員。
1,低壓電氣工作人員應由電力部門和恩姆易機公司認可,經勞動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的人員擔任.
2,為了維護公司的正常生產次序,確保安全用電,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上海地區低壓用戶電氣裝置安全規程.
3,非電氣工作人員一律不得拆裝電氣設備,以防發生電氣設備故障和人員傷亡事故.
4,電氣工作人員在檢查或安裝電氣設備時,必須做到安全用電,一切電氣設備在未經檢查證明無電以前,均視為帶電.
5,電氣工作人員在檢修設備時,必須將檢修設備的總電源開關斷開,并掛警視牌,條件許可在電氣開關上鎖.
6,長期沒使用的電氣設備(如電動機,風扇,電動工具等)在使用前,應按設備檢修要求進行檢修,并做絕緣測試;完整填寫檢修,測試報告后方可使用.
7,對于新安裝的電氣線路和設備,需經部門經理批準后,方可按上海地區低壓用戶電氣裝置規程要求進行施工.
8,對于新安裝的電氣線路和電氣設備應做絕緣測試,接地連續性測試;并認真填寫相關的測試報告.
9,主要電氣設備維護保養應按照主要電氣設備檢修周期表的規定來執行;并做好相應的維護保養記錄.
10,主要電氣設備和移動工具應建立設備運行檔案,各類技術資料要分類歸檔;妥善保存.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于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范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于律己,以身作則,并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4、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傳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8、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匯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10、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11、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并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12、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14、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15、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16、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后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后方可修理。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標志的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志的管理。
2.1公司安技保衛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2基層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安全標志的采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2.3項目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志施工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3.1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應根據各項目經理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后進行采購。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要求。
3.2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志。安全標志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制安全標志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制人簽字、有繪制日期,并填寫《安全標志登記表》(津建安表16).
3.3安全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并了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警示牌。設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樓梯、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基坑臨邊、爆破物、危險化學品等。
3.4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標志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志牌移動,或回收后,退交基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3.5安全標志牌未經項目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6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3.7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3.8公司安技保衛部每季度、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每月對項目經理部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津建安表24)。
5.1《安全標志牌登記表》
5.2《檢查記錄》
5.3《安全標志平面圖》
第一條 為加強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的統籌規劃和行業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國家通信主權和安全,促進國際通信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和產權變更)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國際通信設施,包括國際通信出入口和國際傳輸網等電信設施。
國際通信出入口包括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和邊境地區國際通信出入口。
國際傳輸網是指從境內的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至境外國家和地區間進行通信的所有有線、無線和衛星等電信設施。
第三條 信-息-產-業-部依照本規定對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產-業-部領導下,依照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遵循維護國家通信主權,保證通信網絡和信息安全,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資源合理利用,維護通信建設市場秩序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進行國際傳輸網和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建設,必須擁有國際通信基礎設施經營權。
進行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和邊境地區國際通信出入口建設,必須擁有國際通信業務經營權。
第六條 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必須遵守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維護我國國家權益。
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必須符合國家國際通信發展規劃的要求。
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配置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安全設施。
第七條 我國領土、領海內國際傳輸網、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的經營權和維護權,必須由獲得我國國際通信基礎設施經營權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擁有。
我國領土、領海內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和邊境地區國際通信出入口的經營權和維護權,必須由獲得我國國際通信業務經營權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擁有。
第八條 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具體負責編制國際通信發展規劃,并依據規劃對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進行管理。
第九條 進行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必須經信-息-產-業-部初審或審批同意。
第十條 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三)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下建設項目由信-息-產-業-部審批。
除按前款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對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進行審批外,其他任何部門或單位無權審批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單位與外國的組織或個人或者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組織或個人簽署國際傳輸網建設諒解備忘錄和建設維護協議,應在簽署前報信-息-產-業-部審批,經批準后方可簽署。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審批國際傳輸網建設諒解備忘錄或建設維護協議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二)諒解備忘錄或協議的文本。
第十三條 信-息-產-業-部應在受理建設單位的國際傳輸網建設諒解備忘錄或建設維護協議審批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對不涉及與外國的組織或個人或者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組織或個人合作的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信-息-產-業-部申請項目初審或審批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三)營業執照及相關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資信證明;
(五)信-息-產-業-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國際通信出入口建設的,還應提供獲準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的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 對涉及與外國的組織或個人或者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組織或個人合作的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信-息-產-業-部申請項目初審或審批時,除應提供第十四條所列各項材料外,還應提供諒解備忘錄文本和建設維護協議文本。
第十六條 信-息-產-業-部進行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的初審或審批,可以采用組織專家評議、委托咨詢機構評估等方式,并在此基礎上出具初審意見或批復。
第十七條 信-息-產-業-部受理企業所報限額以上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行業初審申請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對未通過初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信-息-產-業-部受理企業所報限額以下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審批申請后,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應接受信-息-產-業-部和國際通信設施建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九條 未經信-息-產-業-部審批同意私自與外國的組織或個人或者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組織或個人簽署協議的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以及在申請初審或審批過程中隱瞞有關問題的國際通信設施建設項目,信-息-產-業-部不予初審或審批;已通過信-息-產-業-部初審或審批的,信-息-產-業-部撤消原初審意見或批準文件;已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或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批同意的,信-息-產-業-部告知審批單位撤消批準文件;已經進行建設的,不得運營。
第二十條 未經信-息-產-業-部批準,擅自建設國際通信設施進行國際通信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從事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與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進行通信的通信設施建設,參照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認真做好公務用車及通訊設備管理工作,落實專人保養、維護,確保車輛性能優良、器材完好。
二、警車應當由公安民-警駕駛,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警服(駕駛汽車可不戴警帽、駕駛摩托車應當戴制式警用安全頭盔),持有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駕駛實習期內的人民-警-察不得駕駛警車,嚴禁無證駕駛。
三、使用警車必須遵守公安部“五條禁令”的有關規定,嚴禁酒后駕車。
四、公務用車應由專人管理,保持車容整潔,車輛完好,不帶病行駛;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維修,保持車況良好;每半月對車輛檢測一次,保證警務用車始終處于良好運行狀態,每年對警車及時進行年檢,購買強制保險,粘貼年檢、保險標志。
五、公務用車只能用于警務工作,不得出私車或借與非警務人員,警車因公務離開永興境內要向分管局領導報告,離開郴州市范圍內要向局長、政委報告并征得同意,經常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公車私用,除公務活動外,不得在賓館、酒店及公共娛樂場所停放警用車輛;嚴禁轉借警車,嚴禁偽造、涂改、冒領、挪用、掛靠警車牌證;嚴禁警車用于婚、喪事。
六、民-警及其親屬不得購買、借用、駕駛以下幾類車輛,包括無牌無證、假牌假證或牌證不全、手續不全的;盜搶和走私的;暫扣、沒收尚未移交處理的;右置方向的(右舵車);報廢或非法拼裝的;非公安車輛套掛、挪用警車牌的;套掛、挪用公安號牌或外地車輛牌照的;非警車安裝警燈、警報器,或噴涂警車標志的;利用職便,非公務借用涉案或被管理單位或個人車輛的;其它違規車輛。
七、若違反公安部《警車管理規定》的,將按照《警車管理規定》的規定給予處分。若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駕車、公車私用引發的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民-警個人承擔。公務用車因保管不善發生丟失、被盜的,一切損失由民-警個人承擔??h局紀檢督察部門要隨時上街、上路對公務車輛進行督查,對督查到有違令違規行為的當事人除按《警車管理規定》給予處分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處分,所在所室隊沒有認真落實有關管理制度的,將追究所室隊負責人的連帶責任。
八、通訊設備(專線、外線電話、無線對講機等)應保持良好暢通狀態,發現出現故障,要及時向上級報告并立即維修。
九、通訊設備的保密必須做到“七防五無”,即:防水、防火、防盜、防潮、防凍、防塵、防蛀;無丟失、無損壞、無變質、無銹蝕、無鼠害。
十、通訊設備不得私自外借或挪為它用,因管理不善遺失通訊設備的由責任民-警負責賠償。
為使公司各類安全設施正常、有效,保證生產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證公司正常運營,按照新《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評審標準》(安監總管三[20xx]93號)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安環部:對公司范圍內所有安全消防設施和安全附件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負責建立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臺賬,同時對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
2、公司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的全面工作,對本部門所屬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正常、可靠運行負責。
3、設備組:負責公司與安全有關的所有電氣儀表及防爆電器等的安裝、調試和檢驗工作,并應保證能可靠運行。負責安全附件及相關安全設施的'安裝、調試,保證安全設施的有效、可靠運行,使其滿足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4、供應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等安全設施的購買,并應對所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和可靠性負責。
5、技質部:負責安全附件及相關安全設施的參數、性能是否匹配等方面的技術審核工作。
1、安全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三同時”)生產和使用。
2、本公司根據?;返姆N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3、各部門需增置的設施經批準購買后,須報安環部備案。
4、安全設施項目確定或購進后,各相應項目組或設備部負責組織安裝,并負責監督檢查安裝的質量。
5、對新置設備的隨機配件要按圖紙進行驗收,未經驗收不得入庫。
1、各類安全設施使用前,設備管理人員要組織使用人員接受操作培訓。
2、使用人員應達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懂性能、懂構造、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方可上崗操作。
3、按設備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機器開動和停車,在設備使用過程中,發現有異?,F象,應立即停車,并通知有關人員檢修。
4、機器設備發生故障,或嚴重事故時,按照操作規程要求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報告班組長或有關人員。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
5、對不遵守操作規程或玩忽職守,使工具、機器設備、原材料、產品受到損失者,應酌情給予經濟處罰和處分。
6、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準確填寫規格的各項運行記錄。
7、為保證安全設施安全、合理的使用,部門應設兼職設備員,協助安環部對各類設施進行管理。
8、實行操作者包機管理,做到各類安全設施有專人負責。
1、所有動力設備不經車間、設備主管允許,不準私自拆卸,不準在電氣設備上搭濕物和放置金屬、棉紗類物品。
2、嚴禁私拆或改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發現設備安全防護裝置損壞或失效立即報告設備維修人員維修。設備部應建立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維修保養檔案。
3、操作工負責安全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對本崗位設備、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凍、不腐蝕,及時消除跑、冒、滴、漏,認真做好交接記錄。
4、對封存、閑置的設備,不經設備部批準,不得隨意啟動、轉移、拆卸。
1、各類安全設施陳舊老化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損、報廢。
2、報廢、報損舊設備由安環部安排人員按有關規定及時拆除或另行處置,在安全設施臺帳中注銷。
3、安全設施拆除前,拆除負責人要組織人員做好拆除機具準備和周密檢查,做到機具齊備,確保完全可靠。如需辦理安全作業證時,按規定要求辦理。
4、安全設施拆除前,其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徹底的清理和置換,確保無殘留物質,不會對環境及人身安全造成傷害。
5、拆除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必須為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安全作業。
1、各種安全設施設備要分類、編號、入帳,設置專人進行管理,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2、對各種設施除按規定進行效驗外,還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各部門每月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做好防塵、防潮、防熱、防磁、防銹、防腐蝕、防霉變、防蟲蛀等工作。
3、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損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壞、丟失、積壓、浪費,應按價賠償,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設施設備報廢必須經過嚴格鑒定,履行審批手續。
5、對安全設施進行檢維修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并作力所能及的維護。
煙花爆竹銷售以庫區安全為主,為了確保庫區安全,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消防法》等要求,特對庫區內使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內所有‘包括生活區,庫房區)電力裝置設計安裝、線路連接應符合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以及gb11652―89《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
2、各辦公區、庫區的消防器材應由專人負責。公司內的技術人員應對所有的`消防設施、用電設備等進行定期檢修,保持其正常使用和運轉。設備有問題時應及時檢修,檢修前應清理設備上的灰塵。
3、電源線路發生漏電、短路或其它情況以及機器運轉不正常時,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慎重處理。
4、庫房區的防雷、防靜電設施每年應定期檢測,保持其靈敏幾有效。
5、經常檢查防爆墻是否破壞,消防池必須保持隨時可用的良好狀態。
6、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且易于拿取、清潔、干燥、通風良好、溫度適宜、不受化學腐蝕的環境,不得有障礙物或堆碼東西,附近通道要經常保持暢通。
7、消防用水、消防水泵等的使用應制定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定期進行檢修、試運行,保證經常處于備用狀態。
8、建立消防器材管理檔案,即對滅火器、消防設施、工具的種類、數量、有效期等進行登記。使用后,將使用日期、原因、情況及滅火性能進行登記;檢查結果也要登記。
為了選擇合格的承包商,確保施工、生產、質量的安全,盡可能的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合本企業承包商的管理。
3、職責。
3.1總工辦負責承包商的資格審查、教育、施工監督檢查驗收;。
3.2行政部負責后勤物資的供給;。
3.3各車間、部門和分管領導按職責歸口管理。
4、控制程序。
4.1資格預審。
4.1.4承包商要根據企業提出的安全生產要求編制必要的生產計劃,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檢查與作業有關的安全設施、配備,接受企業安全培訓教育。
4.2作業監督。
4.2.3總工辦針對作業內容不定時的檢查監督承包商的施工作業和安全生產狀況,填寫《承包商作業安全檢查表》。
4.3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4.3.1承包商主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本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4.3.2承包商要愛護廠內公物及設備、管道和消防設施(器材),未經總工辦批準辦理許可證,嚴禁動用公司設備,但緊急情況可先使用我公司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但事后必須及時報告和照價補償。禁止無端爬越廠區內的各種機械裝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與本施工工作無關的事情。
4.3.3承包商所帶(開)施工車輛必須接受保安檢查和登記,按照規定戴好阻火器,在廠區內限速行駛。未經總工辦批準,嚴禁將非作業車輛駛入裝置區內以及將車輛停放裝置區內和消防通道上。
4.3.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和允許的作業范圍,在指定的區域內從事施工作業。嚴禁在裝置區內隨意開啟機泵、動用、觸摸機器、儀表、閥門、電器設備等,更不準未經同意隨意拖用廠內、他人或外單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現場的設備、物資材料要有專人看管,發生竊盜案件時要及時向行政部保衛科報告,以便及時處理。
4.3.5承包商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要與相關部門和車間做好聯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項,防止因施工作業情況的變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類事故。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嚴禁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以及穿帶鐵釘的鞋。
4.3.6承包商應遵守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廠區內未經總工辦批準,嚴禁使用電爐、電鍋、電壺等大負荷電器。
4.3.7承包商應安排具有資質和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對特殊作業和危險作業進行專業監護。
4.3.8在企業啟動安全應急程序時,承包商必須無條件服從總指揮的統一調度,不得自行其事。
4.3.9如施工項目有多個承包商的,執行以上規定外,由分管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4.4表現評價和續用。
4.4.2企業將為合格的承包商造冊,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單》;。
4.4.3對于承包商名單中優秀的承包商,企業以后在選擇時可以優先考慮。
5、相關記錄。
《安全責任協議書》。
《承包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表》。
《承包商表現評價表》。
《合格承包商名單》。
一、嚴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嚴禁擺放貨架等物品。
二、嚴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門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嚴禁在營業、生產、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對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按要求定期進行測試檢查,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五、對發現的問題要進行當場整改,整改確有困難的,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限期改正,確保安全疏散設施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結合公司實際而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管轄內的所有辦公、工作場所。
第三條 疏散出口:
辦公室疏散出口為走廊西頭出口,各倉庫疏散出口為出入庫進出口;
第四條 疏散門:
1、疏散門應采用平開門,不應采用平移門、卷簾門及旋轉門;
2、疏散門應向外開啟,疏散出口不應設置門檻,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及影響人員正常疏散的障礙物。
第五條 安全出口:
除特殊情況外,窗口等開口部位不應設置防盜窗,當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于開啟的裝置。
第六條 安全疏散標識: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顯著位置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志;
第七條 應急照明燈:
辦公室和倉庫各個安全出口應安裝應急照明燈;
第八條 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責任職能部門為倉儲部,管理責任人為其所在部門的負責人。
第九條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2、消防應急照明、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3、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窗口等部位不應安裝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卷簾門,否則必須在窗口等部位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第十條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責任人應每天進行檢查,確保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完好、清晰、有效、沒被遮擋,發生損壞時應及時向管理責任職能部門匯報,以安排維修、更換和整改。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責任人對整改質量負有監督和驗收的.責任。
第十一條 應急燈均以放電狀態出廠,使用前必須進行20 小時的充電,才可進行放電。使用中的應急燈具應定期進行性能檢查,每半個月或一個月通過連續開關試驗,以檢查電路轉換及電池的應急功能,并進行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倉儲部修訂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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