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個人典禮還是社會典禮,都有著一定的儀式感和規范,它們體現了社會秩序和規范的存在。典禮的成功與否與其準備工作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密切相關。以下是一些典禮的成功案例和精彩瞬間,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啟示和參考。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燃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⒐を炇諘r,應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審批權限、申報程序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設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1、廚房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氣灶的基本知識。
2、每次操作前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檢查灶具是否有漏氣情況,如發現漏氣嚴禁進行操作,嚴禁開啟電器開關,應及時報檢修。
3、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防爆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于室內的天然氣。
4、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千萬不可“氣等火”,即先點燃隱火源,再打開點火器具供氣開關,點燃點火器具后,將點器具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后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5、各種灶具開關,必須用手開閉,不準用其他器具敲擊開閉。
6、灶具每次用氣完畢后,要立即將供氣開關關閉,每餐結束后,后廚負責人員要認真檢查各供氣開關是否關閉好,每天工作結束后要先關閉廚房總供氣閥門,再關閉各灶具閥門。
7、經常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灶具。
8、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并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9、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后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進,并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每周1—2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一是受消費水平及消費觀念的影響,農村市場假冒偽劣商品現象較為普遍,多數農民屬于低水平消費群體,購買能力有限,所以他們購物時多圖便宜,而且識假辨假能力差,因而為成本低、價格低的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了市場。
二是經營主體的素質相對較低,他[1]們大多數是農民,文化程度較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識和守法經營觀念。個別經營者往往只求經濟利益,不管商品質量,更不會去考慮人們食用不合格食品所造成的惡果。所以,即使是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或是明明知道是劣質食品,為了不讓自己虧本,甚至是有利可圖,經營者也會想盡一切辦法將商品銷售出去。
三是在農村,小賣部、食品商店等零散食品經銷商大量存在,他們經營規模小,廣泛分布在農村的各個角落。這些狀況滿足了農村的消費需求,但不利于監管。
四是農民消費者自我權益保護意識較差。遇到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不能正確運用法律維權,多是自認倒霉。還有的是礙于同鄉的情面,不主張自己的權益,因而使違法經營長期得以生存。
五是維權成本較高。為幾元錢的食品,費錢投訴很不合算。
愛護管道設施“五不”:
1、不要敲擊、碰撞戶內、戶外管道燃氣設施。不要在管道上掛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氣設備周圍堆放雜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氣管道及其設備周圍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4、不要將燃氣管道及燃氣設施作為電氣設備接地線使用;
5、不要弄松固定燃氣管道的墻碼,以致管道失去支撐而變形、漏氣。
管道燃氣完全燃燒時,需消耗的空氣量是該氣體的5—10倍以上,應保持廚房、浴室、燃具周圍良好的通風狀態。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不要將燃氣管道包圍在洗菜臺、洗衣機出水口處及潮濕有腐蝕性的地方。否則,易引致管道設施生銹漏氣。用戶要經常對燃氣設施檢查,發現管道銹蝕應及時報修。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明裝絕緣電線與燃氣設備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于25厘米,交叉敷設不應小于10厘米;暗裝或套管的絕緣電線與燃氣設備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于5厘米,交叉敷設不應小于1厘米。相鄰管道應保證燃氣管道、相鄰管道的安裝、安全維護和修理。
如果連續三次打不著火,應停頓一會兒,確定燃氣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為燃具雖未點著火,但燃氣已多次釋放,遇到明火極易燃爆。使用熱水器尤其要注意這個問題。
切勿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使用燃具。湯、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時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湯水淋熄爐火,造成燃氣泄漏。
養成“人走火熄”的好習慣。使用完畢、睡覺前、外出時,應檢查是否已關好燃氣。關燃氣是指:關閉燃具開關、旋塞閥、球閥。平時應關閉旋塞閥、燃具開關。如果節假日,應關閉燃氣表前的球閥,徹底切斷氣源。
1、天然氣用戶必須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氣規定。
2、管線、閥門、爐具等設施要做到無缺件、無破損、無漏氣,安全可靠,靈活好用。
3、爐具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廚房內必須有良好的通風條件,確??諝饬魍?,用戶用氣時要打開抽油煙機或換氣扇。
5、用戶停止用氣時必須關閉氣管線主閥門和爐具閥門。
6、所有爐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符合東營地區燃氣要求,嚴禁使用自制爐具。
7、外來探親人員用氣時,必須先學會操作,了解用氣常識和注意事項后方可用氣。
8、如發現室內有天然氣味,應迅速打開門窗進行通風,此時不準點明火和開關電器,要立即查找漏氣部位,及時消除隱患,經檢查確實無天然氣味方可用氣。
大學后勤管理處關于加強一線工作的規定:
為了深入、扎實、及時、準確地掌握并解決一線的問題,不斷提高后勤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提高辦事效率和效益,積極為師生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特作如下規定:。
一、教學服務。
建立定量檢查和隨時抽查制度。后勤管理處工作人員,每月不少于兩次進入教室進行量化檢查;每月不少于兩次進入教室進行隨機性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二、科研服務。
建立主動服務制度。后勤管理處每月至少一次主動征求校區科研機構管理人員的意見或建議,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解決,為科研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三、實驗服務。
建立主動聯系工作制度。后勤管理處每兩周至少一次主動聯系實驗管理人員,征求有否需后勤解決的問題,以便做出快速反應。
四、教工公寓。
建立隨時征求意見或建議制度。在各公寓值班室設立主動征詢意見表,教工可隨時填寫需解決的問題或需改進服務的建議。zz物業能解決的及時解決,解決不了的應在當天報總務辦公室處理。每件事都要給教工以明確的答復。
五、學生公寓。
建立24小時隨時解決問題制度。凡符合規定且又有條件、有能力解決的問題須在24小時之內解決。對暫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做出明確解釋。
六、餐廳服務。
建立跟蹤服務制度。家人在校區的后勤管理處工作人員,每周不少于兩次在學生或教工餐廳就餐,其他工作人員平時在餐廳就餐;餐廳設立開餐時經理值班制度,做到隨時征求意見、了解情況、解答問題,及時提出供餐整改建議和措施。
七、其它服務。
其它各項管理與服務工作,有相關責任部門每周不低于兩次進行責任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一)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
(三)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操作技能培訓。
(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
(四)食品冷藏、冷凍工具應定期保潔、洗刷、消毒,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
第一條為加強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防范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聯合循環機組燃氣輪機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和安全及應急管理工作。
本規定所稱燃氣電站,是指利用天然氣、煤層氣、煤制氣或液化天然氣(lng)作為燃料生產電能的發電企業。天然氣系統,是指燃氣電站產權邊界內發電生產用的天然氣設備設施,包括過濾、調壓、調溫、輸送、計量、貯存、放散、控制及其他(緊急切斷、防雷防靜電等)設備設施。
第三條燃氣發電企業是燃氣電站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主體,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全面履行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四條燃氣發電工程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和標準規范中的強制性條文。
第五條進入燃氣電站的天然氣氣質應符合《天然氣》(gb17820)中的相關要求,同時還應滿足《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等國家和行業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天然氣在電站內經過濾、加熱及調壓后,最終應滿足燃氣輪機制造廠對天然氣氣質各項指標的要求。
第六條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的設計和防火間距應符合《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的規定。
第七條調壓站與調(增)壓裝置的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四)調(增)壓裝置的進出口管道和閥門的設置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及《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的相關要求;調(增)壓裝置前應設有過濾裝置。
第八條天然氣系統管道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二)天然氣管道宜采用支架敷設或直埋敷設;
(七)除必須用法蘭連接部位外,天然氣管道管段應采用焊接連接;
(八)連接管道的法蘭連接處,應設金屬跨接線(絕緣管道除外),當法蘭用5副以上的螺栓連接時,法蘭可不用金屬線跨接,但必須構成電氣通路。如天然氣管道法蘭發生嚴重腐蝕,電阻值超過0。03歐姆時,應符合《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d0001)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天然氣系統泄壓和放空設施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三)天然氣系統應設置用于氣體置換的吹掃和取樣接頭及放散管等。放散管應設置在不致發生火災危險的地方,放散管口應布置在室外,高度應比附近建(構)筑物高出2米以上,且總高度不應小于10米。放散管口應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
第十條天然氣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應根據釋放源的級別和位置、易燃物質的性質、通風條件、障礙物及生產條件、運行經驗等現場實際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綜合確定。爆炸危險區域內的設施應采用防爆電器,其選型、安裝和電氣線路的布置應按《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執行。
第十一條天然氣系統設備的防雷接地設施設計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及《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的有關規定。防靜電接地設施設計應符合《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hg/t20675)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天然氣系統消防及安全設施設計應執行《火力發電站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天然氣工程設計完畢后,應由工程建設單位組織圖紙會審,會審時應對設計圖紙的規范性、安全合規性、實用性和經濟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天然氣工程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禁止施工單位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資質等行為。
第十五條燃氣發電企業應建立工程建設質保體系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制度,指定專人對天然氣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設施設備與管材、管件的提供廠商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資質,進場設備和材料規格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進場設備和材料必須具備出廠合格證及必要的檢驗報告。
第十七條天然氣工程施工前必須進行技術交底,并有書面交底記錄資料和履行簽字手續。燃氣發電企業和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必須進行針對天然氣工程建設特點的三級安全教育。
第十八條施工必須按設計文件進行,如發現施工圖有誤或天然氣設施的設置不能滿足《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時,施工單位不得自行更改,應及時向燃氣發電企業和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要求。修改設計或材料代用應經原設計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承擔天然氣鋼質管道、設備焊接的人員,必須具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證(焊接)焊工合格證書,且在證書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圍內從事焊接工作。間斷焊接時間超過6個月,應重新考試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崗。
第二十條天然氣系統施工中管道、設備的裝卸運輸和存放、土方施工、地下和架空管道敷設、調壓設施安裝,以及管道附件與設備安裝應符合《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33)的有關規定要求。
第二十一條管道、設備安裝完畢后應按《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33)的有關規定,依次進行吹掃、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
第二十二條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批準的設計文件、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許可文件和本規定為依據。工程竣工驗收應由燃氣發電企業(建設單位)主持,組織勘察、設計、監理及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各部門簽署驗收紀要。燃氣發電企業及時將竣工資料、文件歸檔,然后辦理工程移交手續。驗收不合格應提出書面意見和整改內容,簽發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重新驗收。整改書面意見、整改內容和整改通知編入竣工資料文件中。
第二十三條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應與工程建設過程同步,工程完工后應及時做好整理和移交工作。整體工程竣工資料包括工程依據文件、交工技術文件和檢驗合格記錄等,具體可參照《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33)中12。5。3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燃氣發電企業應根據本單位天然氣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天然氣系統運行、維護規程,安全操作、巡回檢查規定,并嚴格落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運行維護人員巡檢天然氣系統區域,必須穿著防止產生靜電的工作服,使用防爆型的照明用具、工器具和勞保防護用品。嚴禁攜帶非防爆無線通訊設備和電子產品。進入調壓站前必須交出火種并釋放靜電,未經批準嚴禁在站內從事可能產生火花性質的操作。進入天然氣系統區域的外來人員不得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帶鐵掌的鞋。機動車輛進入天然氣系統區域,應裝設阻火器。
第二十六條對天然氣系統設備進行拆裝維護保養工作前,必須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的相關規定,進行惰性氣體置換工作。
第二十七條天然氣系統區域的設施應有可靠的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每年應進行兩次監測(其中在雷雨季節前應監測一次),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歐姆。
第二十八條天然氣系統區域應有防止靜電荷產生和集聚的措施,并設有可靠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檢測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條天然氣系統的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應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安全閥應做到啟閉靈敏,每年委托有資格的檢驗機構至少檢查校驗一次。壓力表等其他安全附件應按其規定的檢驗周期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十一條進入壓縮機房等封閉的天然氣設施場所作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進入前應先檢測有無天然氣泄漏,在確定安全后方可進入;
(二)進行維護檢修,應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
第三十二條管道及其附件的運行與維護,應遵循以下原則:
(五)應根據天然氣系統運行情況對燃氣閥門定期進行啟閉操作和維護保養。
第三十三條調壓站設備的運行與維護,應遵循以下原則:
(三)應定期進行過濾器前后壓差檢查,并及時排污和清洗;
(五)壓縮機的檢修應嚴格按設備的保養、維護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天然氣系統消防安全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五)天然氣區域動用明火或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動火工作票,檢測可燃氣體濃度符合規定后方可動火,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對氣體濃度進行連續檢測,保證動火作業安全。嚴禁對運行中的天然氣管道、容器外壁進行焊接、氣割等作業。
第三十五條燃氣發電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天然氣系統的安全運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天然氣系統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三十六條燃氣發電企業應當和天然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界定天然氣系統設備設施產權和管理邊界,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三十七條燃氣發電企業的天然氣系統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其防火、防爆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第三十八條燃氣發電企業應建立天然氣系統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定期審核、修訂,保持其有效性;同時對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燃氣發電企業應制定天然氣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反事故措施,定期檢查措施計劃的完成情況,對每項措施計劃項目按程序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每項措施計劃項目能達到預期效果。
第三十九條燃氣發電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風險預控體系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管理臺賬,積極開展隱患排查、統計、分析、上報、治理和管控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條燃氣發電企業應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有關規定要求,依法開展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燃氣發電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安全培訓合格;專業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經天然氣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合格后上崗;每年應組織開展有關天然氣安全知識、防護技能及應急措施的安全培訓;根據作業性質對外來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天然氣安全知識交底。
第四十二條燃氣發電企業應配置志愿消防員。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可建立專職的消防隊,根據規定和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設施,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要求。
第四十三條燃氣發電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開展職工職業危害防護工作,嚴禁安排禁忌人員從事具有職業危害的崗位工作。燃氣發電企業應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的相關要求,按時、足額向從業人員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四條燃氣發電企業應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和國家能源局《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xx〕508號)等相關要求,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天然氣系統泄漏、著火、爆炸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二)每年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保證完好可用;
(四)每年至少組織進行一次全廠范圍的天然氣系統應急處置演練。
1.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校安全事故防范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學校工會依法組織教職工參加本校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
3.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全體教職工和學生的安全意識。
4.學校安全工作的重點是抓防火、防盜、防校舍倒塌、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校內外意外傷害的教育和防范工作。
5.抓好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措施是: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安全工作會議和安全教育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識,抓好各項安全制度的落實;制定必要的安全應急預案、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學校安全網絡體系;定期召開學校的安全工作專項會議;對學校門衛、財務室、教學樓、辦公室、實驗室、電腦房、電教室、圖書館、檔案室等教學重地和用電、用水設施提出安全防范要求;建立崗位安全責任制度;要把安全工作納入學校年度檢查、考核、評比內容。
6.學校購置和使用的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7.學校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負責實施,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8.學校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應嚴格管理,規范使用。
9.學校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的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10.教職工下班時,應當切斷工作場所的電源。
11.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順利暢通,定期對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維護、保養、更換。
12.學校分管領導或衛生老師要定期組織食品衛生檢查,對學生加強飲食衛生教育,倡導學生建立良好的飲食衛生習慣,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照(證)商販出售的不潔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
13.按照學生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點,建立和健全保障學生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
14.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要租用有資質的客運公司的車輛,中速行駛,嚴禁超載。
15.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16.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要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17.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以及文具或者其他物品,要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做到衛生、安全。
18.學校組織安排的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不能超出學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對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必要照顧。19.嚴禁教職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20.教職員工要在工作崗位上履行保護學生安全的職責,不擅離工作崗位。教職員工要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學生異常情況及時告知學校和家長。
21.非學校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學校,非學校及學校人員的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學校,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依傍學校圍墻或房墻構筑建筑物。
22.學校每天安排人員對校內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每月匯總一次檢查情況并報學校領導。
1、老師按教學規范程序指導學生實驗、實習,教育學生愛護。
儀器設備。
2、學生必須在老師的指導下按操作規程進行實驗,不準隨便。
擺弄設備和藥物。
3、搬動沉重設備注意手腳安全,使用有毒藥品注意做好防護。
工作,事先穿戴好防護用具,事后要清洗消毒,防止發生中毒事故。
4、實驗室內嚴禁違章帶入火種,不準任何人在實驗室內吸煙。
5、使用電器時要注意人身安全,正確使用電器設備,嚴防觸。
電事故發生。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將有毒物品帶出實驗室,違者造成后果應。
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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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用氣管理和排除隱患,預防氣體爆炸及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使用天然氣必須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2、使用天然氣必須安裝排放廢氣的煙道,廢氣須排放在大氣中。
3、使用帶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的安全性灶具。
4、若發現天然氣泄漏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關閉氣源,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不得自行拆修。
5、連接灶具的膠管要使用燃氣專用膠管,經常檢查,定期調換。
6、嚴禁使用明火檢查天然氣泄漏情況。
7、新裝、改裝天然氣線路必須報燃氣公司處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裝、新裝、拆裝天然氣管道。
二、廚房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氣灶的基本知識。
三、每次操作前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檢查灶具是否有漏氣情況,如發現漏氣嚴禁進行操作,嚴禁開啟電器開關,應及時報檢修。
四、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防爆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于室內的天然氣。
五、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千萬不可“氣等火”,即先點燃隱火源,再打開點火器具供氣開關,點燃點火器具后,將點器具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后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六、各種灶具開關,必須用手開閉,不準用其他器具敲擊開閉。
七、灶具每次用氣完畢后,要立即將供氣開關關閉,每餐結束后,后廚負責人員要認真檢查各供氣開關是否關閉好,每天工作結束后要先關閉廚房總供氣閥門,再關閉各灶具閥門。
八、經常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灶具。
九、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并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十、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為規范我鎮專職安全員的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安全監管局《關于印發鄉鎮、街道(園區)安全生產專職安全員相關管理制度的通知》(京安監發〔〕16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一)為加強我鎮安全生產專職安全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專職安全員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規范專職安全員隊伍管理,確保專職安全員依法辦事、正確履職,有效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辦法所稱專職安全員,是指區安全監管局委托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依據派遣協議派遣到我鎮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人員。
(三)專職安全員隊伍應以“文明檢查、規范履責、細致嚴謹、廉潔高效”為準則。堅持“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工作原則。
(四)專職安全員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不履行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職責,但可協助開展相關輔助性工作。
(五)專職安全員應取得市安全監管局統一頒發的“安全生產檢查證”。
(六)專職安全員的檢查工作要接受社會、媒體、公眾和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
二、管理機構。
(一)鎮政府負責專職安全員日常管理工作,及時上報需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事項。
(二)成立安全生產檢查隊,設隊長一名,副隊長三名,檢查隊人員全部由專職安全員構成,安全生產檢查隊負責落實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工作,檢查隊作為相對獨立的組織,實行隊長負責制。
(三)專職安全員實行專職專用,無特殊情況,不得調離人員或安排從事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工作。
三、崗位職責。
(一)負責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
(二)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三)負責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相關要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四)負責參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五)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產安全事故現場保護、人員和財產搶救、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等工作。
(六)負責采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信息數據,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生產臺帳,實現安全生產動態監管。
(七)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
(八)嚴格保守企業、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九)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十)按時參加區安全監管局組織召開的各種工作會議,積極參加業務知識培訓,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一)專職安全員按照責任區的劃分,負責責任區域內安全隱患的檢查、整改。
(二)專職安全員檢查工作應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檢查行為應依法、規范、文明、嚴謹、細致。
(三)專職安全員要不斷加強安全檢查知識和技能的學習,全面掌握安全檢查的工作規范,確保自身安全。
(四)專職安全員檢查時,應統一使用市安全監管局統一規定的制式文書,執行區安全監管局統一規定的文書編號規則,并做好存檔工作。
(五)專職安全員年度檢查任務,按照《通州區鄉鎮、街道(園區)安全生產專職安全員檢查流程》實行定量測算,專職安全員個人每月及年度檢查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個人月考核及年考核的基本參考依據。
(六)專職安全員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出示有效的檢查員證件,告知被檢查單位檢查的目的、內容和范圍,以及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配合檢查的要求。
(七)專職安全員檢查過程中,應現場向被檢查單位指出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并指導整改工作。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專職安全員應現場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拍照,作為隱患認定的佐證。
(八)專職安全員應在檢查結束后,集中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情況,并告知處理措施。
(九)專職安全員應現場填寫《安全生產現場檢查記錄》,對檢查的時間、地點、場所、情況和處理措施做出詳細記錄,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并簽名,存檔備查。
(十)專職安全員在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采取下列現場處理措施:
1、當場予以糾正。
2、通知限期改正或限期達到要求。
3、發現重大隱患現場看護盯守,并直接向行業部門報告處置。存在1、2情形的,應下發《安全生產責令改正通知書》,經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將文書復寫聯交被檢查單位。
(十一)專職安全員在下發《安全生產責令改正通知書》時,應當根據隱患整改的難度和危險程度,合理確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應超過5天。
(十二)專職安全員應當規范填寫檢查文書,經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將文書復寫聯交被檢查單位。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在檢查文書上簽字的,專職安全員應在檢查文書上注明,留置于被檢查單位,即視為送達。
(十三)《安全生產責令改正通知書》下發以后,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或者被檢查單位提出復查申請,專職安全員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專職安全員應填寫《安全生產改正復查意見書》,經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將文書復寫聯交被檢查單位。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專職安全員應作出詳細記錄,并通過所在鎮安全監管部門進行上報。
(十四)專職安全員在復查時,應對照《安全生產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內容進行逐項復查。復查時發現新的.事故隱患的,應當重新下發《安全生產責令改正通知書》。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專職安全員應對隱患復查情況進行拍照,作為整改情況的佐證。
(十五)專職安全員檢查情況原則上應每個工作日向鎮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匯總報告,提出需要向行業部門上報并查處的生產經營單位名單和事故隱患情況。
(十六)因沒有及時進行安全隱患檢查,或者對于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沒有及時落實整改措施而造成安全事故,安全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七)專職安全員年度有效檢查工作日為:365日-法定休息日(115日)-會議、培訓、年休假、病事假等非檢查日(50日)=200日。
(十八)考慮雙人檢查,開展必要的復查等因素,每個專職安全員每日核定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數量為1家。
(十九)每個專職安全員每年應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數量為:200日*1家=200家。(注:內勤組除外)。
五、請銷假制度。
(一)病假。
專職安全員非因公成疾,具有鄉鎮衛生院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并辦理請假手續,按休假審批權限批準后方可休病假。1天以內的假期須報科室負責人批準;5天以內的須報主管領導批準;超過5天的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報組織科備案。因急診本人不能辦理請假手續的可委托他人辦理請假手續。
(二)事假。
請假1天以內的,由科室負責人批準;請假不超過5天的,由主管領導批準;請假5天以上的,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報組織科備案。
(三)婚假、晚婚假、喪假、探親假及產假(按照《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專職安全員結婚,可以請婚假7天。晚婚者(男方25周歲,女方23周歲),可增加婚假7天;休婚假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
(四)喪假。
專職安全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岳父母去世的,可請喪假,假期不超過5天,對于需要到外地辦理喪事的,可酌情給予路程假。
(五)產假。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晚婚的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獎勵),剖腹手術的可再獎勵15天。經單位批準的,可以增加產假3個月(同時減免3年獨生子女獎勵費)。女職工妊娠不滿16周(含)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妊娠16周以上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反應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8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六)銷假制度。
專職安全員請假應履行請銷假手續,報科室負責人簽批。
六、日常管理。
(一)考勤制度。
1、專職安全員要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和工作紀律,做到不遲到、不早退,安全員在工作時間要統一著裝(不得將檢查服裝與其他衣服混搭),保持儀表端莊。
2、專職安全員在每天上班前10分鐘到崗做好準備工作,正點準時開始工作;到下班時間方可離崗,各隊隊長負責對本隊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3、專職安全員無故遲到或早退1次由各隊隊長提出批評,無故遲到或早退2次以上,或無故曠工1天,由科室負責人負責人談話,并令其寫出書面檢查。曠工一天視為考核“基本合格”,曠工兩天視為考核“不合格”,連續曠工三天的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一年內累計曠工達5天、病事假超過1個月,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4、值班、加班納入日??记诠芾?。對因無故缺勤而造成重大工作失誤或影響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專職安全員要自覺遵守考勤制度,每天上班前要主動簽名報到。各隊隊長要記好考勤記錄,每月底將本隊安全員的遲到、早退、曠工、請假等情況上報科室負責人,由科室負責人整理后上報主管領導。
(二)工作例會制度。
1、專職安全員每組每周召開一次小組工作例會,每月召開1次專職安全員工作例會,組織傳達上級有關文件,總結當月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處理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部署下階段的安全生產工作。參加會議要做到不遲到、不早退。
2、每季度召開1次安全生產分析會,針對生產中存在的問題、事故隱患,研究落實解決問題的措施和方法。
3、根據不同時期的特點,適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分析本階段安全生產形勢,傳達上級有關工作要求,部署階段性工作任務。
4、嚴格會議紀律,參加會議的專職安全員要按規定時間和指定地點參加會議,不得遲到或早退;對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要經領導批準。會議期間,與會人員要自覺遵守會場秩序,認真做好會議記錄。
(三)業務分析會制度。
1、業務分析會主要圍繞當月所發現隱患預防措施、整改辦法及下月目標任務等進行討論分析,更好的促進下個月工作計劃的實施。樹立“學習促進工作、工作推動學習”的理念,在安全員隊伍中營造濃厚的學習風氣。
2、專職安全員要積極參加集體學習,同時利用業余時間自學,集中學習時間為每月月末。如遇特殊情況,經領導同意后,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參會時各小組自行準備當月檢查情況匯總及下月工作計劃及重點。
3、業務分析及學習內容:一是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社會各方面的知識;二是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學習;三是認真貫徹學習上級各文件精神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學習;四是根據各自的工作任務,加強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的學習。五是將每月隱患排查情況進行月度分析,提高業務能力水平,更好的完成本職工作。
(四)教育培訓制度。
1、各隊長應負責本小組人員進行節前動員、日常紀律強化。
2、教育學習筆記與業務分析相集合,統一記錄筆記,每年年底上交備查。要求,字跡清晰,語言流暢,無必要漏記項。如出現不認真記錄現象,不作為下季度評優對象。
1、專職安全員要履行值班職責,按照要求做好值班工作。
2、值班時間為每天24小時,每班3-4人,男同志值班時間為早8:30至次日早8:30。女同志值班時間為早8:30至晚17:00(包括所有節假日)。
3、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要確保個人手機要晝夜開通,負責接待和處理群眾有關安全生產隱患的舉報和來人來訪。
4、遇有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或突發事件發生時,要立刻記錄突發的時間、地點并向主管領導匯報,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協助調查處理、維護秩序,保護現場和做好詢問筆記和事故報告等工作。
5、值班人員對值班期間接到的電話、傳真、領導批示等,要準確記錄,并按要求做好傳達、落實。
1、凡屬歸檔范圍的各種文件資料,必須依照規定向檔案室移交,并實行集中統一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存。
2、需要建立的檔案主要包括:文書檔案、企業基礎數據檔案、會議記錄檔案、公文檔案、培訓考核檔案、年度檢查計劃和有關專項行動方案及工作總結檔案等。
3、定期做好檔案鑒定工作,對保管期滿應予銷毀的檔案,由檔案人員編寫銷毀清冊,報領導批準后,統一監銷。
4、保持檔案室整潔,適時對檔案資料進行檢查、清理、核對。
5、檔案及有關檔案資料的接收、移交等,要嚴格履行交接手續及審批制度。
七、廉政紀律制度。
(一)不準在工作日上班時間上網聊天、玩游戲等。
(二)不準在工作日上班時間打撲克、搓麻將等。
(三)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禁止超越職權,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禁止工作期間舉止粗俗,尋釁滋事,攜嫌報復,刁難、謾罵、粗暴對待違法企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六)禁止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后上崗。
(七)禁止工作期間自由散漫,不聽指揮,消極怠工,且屢教不改。
各隊隊長負責對本隊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如在本隊中發現上述七種內容任一項,即可視為當事人本月考核不合格,造成影響的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1、廚房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氣灶的基本知識。
2、每次操作前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檢查灶具是否有漏氣情況,如發現漏氣嚴禁進行操作,嚴禁開啟電器開關,應及時報檢修。
3、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防爆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于室內的天然氣。
4、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千萬不可“氣等火”,即先點燃隱火源,再打開點火器具供氣開關,點燃點火器具后,將點器具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后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5、各種灶具開關,必須用手開閉,不準用其他器具敲擊開閉。
6、灶具每次用氣完畢后,要立即將供氣開關關閉,每餐結束后,后廚負責人員要認真檢查各供氣開關是否關閉好,每天工作結束后要先關閉廚房總供氣閥門,再關閉各灶具閥門。
7、經常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灶具。
8、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并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9、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為加強對食堂燃氣使用和燃氣設備的管理,防止發生爆炸和火災事故,根據現行法規,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規程。
2、食堂要加強對燃氣設施和燃氣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并將責任制落實到人。食堂班長為食堂燃氣使用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燃氣的日常安全檢查。
3、食堂燃氣使用人員必須懂得燃氣性質、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消防應急預案,并經過培訓合格;其他人員須熟悉消防基本知識。
4、使用燃氣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點燃氣時要按火等氣的原則,在打開總閥后先點火后開氣。燃氣灶等燃氣設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現場,以防外溢物或風吹造成熄火漏氣。下班前關閉總閥門,鎖好門后方可離去。
5、對燃氣設施,每天都要進行漏氣檢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潔精等對接頭處進行檢漏;對使用的軟管到規定的時間(2年左右)和發現變硬開裂時都要及時更換;各種閘閥要確保有效。
6、如發現燃氣泄露,應及時關閉總閥,并進行通風,嚴禁各種火種靠近,嚴禁開啟任何電氣設備,防止產生電火花。燃氣散發后進行查漏處理。
7、更換液化氣瓶時首先將液化氣罐閥門關閉,然后將罐體與限壓閥的螺紋連接口按順時針方向旋轉,使液化氣罐與限壓閥分離,再把限壓閥螺紋連接口和新罐連接,按逆時針方向旋轉擰緊即可;液化氣瓶中有殘留燃氣時不得自行傾倒或排放。
具體內容。
一、勞動紀律。
1.進入車間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所有人員需按照培訓要求操作,專業崗位需持證上崗,規范操作;違規操作造成人員傷害,需承擔相應責任。
2.員工進入車間禁止相互追逐、嬉戲打鬧,防止滑、摔倒;進出車間時按照秩序,自覺排隊,禁止擁擠,防止發生擠壓踩踏事故。
二、用電安全。
1.禁止私拉電線、私接電器,非專業人員不得對車間線路進行改動。
2.電器安裝、接拉電線或電器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不允許自行處理。車間電氣設備發生故障時不要擅自處理,要立即通知維修人員。
3.生產中應注意防止意外觸電,任何設備需要移動前,先檢查并關閉電源。
4.所有工作臺上的工作燈在下班后均要關閉電源,設備使用完畢或者長期不用要斷開電源開關。
5.車間清洗等用水后,應及時清理,及時清理地面積水,防止濕滑跌倒。
6.車間產后清洗地面、工器具及設備時,做好設備防護,禁止將水濺到設備電機上,以免造成設備損壞;用水完畢后,應檢查水龍頭,確保關閉,防止水泄露造成其它設備、材料等損害。
7.廠區、車間內禁止吸煙,禁止帶易燃易爆品進出廠區、車間。
8.紙箱、托盤等易燃物品的存放要在指定位置,避免隨處亂放。
9.禁止私拉電線、私接電器,防止引發火災。
10.保證消防通道暢通,員工應熟悉消防疏散通道,愛護各類消防施設,掌握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11.限制區域(配電房、制冷房、泵房等),禁止非本區責任人員進入。
三、設備安全。
1.每臺生產設備設專人負責,經培訓合格后上崗,未經培訓、授權人員嚴禁操作。
2.嚴格按設備操作規程操作設備,嚴禁違規指揮與違規操作機器。
3.開機送電前要檢查設備及配套設施是否正常,正常方可開機,按照規范操作。
4.操作機械設備時,注意傳送帶等活動運行機構,避免手指、頭發、衣物扯入。
5.在設備出現故障等情況時,不允許擅自處理,應按“急?!被颉巴V埂卑粹o,并立即通知設備維修人員前來處理。
6.緊急情況下,拍下“急?!卑粹o,保證人員、設備安全,非緊急情況禁止按下“急?!被颉巴V埂卑粹o,嚴禁在設備運行時直接將電閘拉下。
四、其他要求。
1.上班期間禁止飲酒。
2.堆垛不得超過規定高度,禁止在設備與電線上堆放東西,禁止各種危險動作。
3.使用梯子等進行高處作業前先檢查,確保沒有損壞。應至少兩人一組,保證一人在地面觀察。
4.采用次氯酸鈉等化學品清洗消毒時遵循《化學品管理制度》,穿戴好橡膠手套等個人保護用品,避免直接接觸身體特別是眼睛。禁止在較小的密閉空間使用,防止發生意外中毒事故。使用完畢后應及時緊閉蓋好,避免翻倒泄露,并放回指定儲存點,以免他人誤用。
5.員工上下班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使用電瓶車、摩托車等交通工具時應帶好安全帽,穿反光服。注意觀察路況,規避行人、車輛。
6.發生任何情況下的事故,應保持鎮定,及時把意外的發生地點、事故情況等通知主管領導或專業安全員進行處理。
7.加工中心定期進行安全培訓,全員參加,不得缺席。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會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
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⒐を炇諘r,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一條?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生產設備管理的標準和方針。
第二條? 貫徹執行有關生產設備的管理制度以及規程和標準。
第三條? 各級生產管理人員按照生產設備管理體系明確職責分工,責任到人、分級負責。
第四條? 設備前期管理,包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研、論證、規劃、選型定貨、驗收、安裝調試和移交投產等各項內容。
第五條? 設備運行前,要結合各加氣站實際情況編制設備的操作規程、維護保養及檢修規程,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打印下發并組織人員學習。
第六條? 設備操作、檢修人員上崗前,必須學習掌握設備的性能和各項技術規程,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七條? 各站對設備運行的各種原始記錄表格要進行累計、整理并存檔。設備的檢修要有記錄,包括檢修關設備的各種技術參數、記錄的內容日期、更換零件及檢修后設備技術狀況是否達到要求,都要記錄清晰,檢修負責人簽字,整理歸檔,并上報主管部門。
第八條? 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掌握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規范和維護保養知識,以“三好”,“四會”原則,嚴格執行“四項要求”和“五項紀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維修好。
“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四項要求”即:工具、工件放置整齊;設備內外清潔、無油污、灰塵、不漏油、不漏氣;按量加油、換油、油標清楚、油路暢通;室人室機、憑證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維護、安全無事故。
“五項紀律”即: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逐項做好運行記錄和交接記錄;經常保持設備清潔,按規定加油;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遺失;發現設備有異?,F象立即停運,及時處理并上報。
第九條? 為了保證生產設備完好,保證安全生產,加氣站各班組職工要以高度的責任心對待自己的工作,杜絕任何影響生產的事故發生。
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第一條? 要害部位應建立要害部門檔案,要害部位工作人員要經過嚴格審核并認可后,方可在要害部門工作。
第二條? 要害部門工作人員要政治可靠、責任心強,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條? 設備運轉、更新、搶修事故處理等情況,要詳細記載建檔。
第四條? 外部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要害部位。
第五條? 上級領導檢查工作進入要害部位時需由值班人員陪同,方可進入要害部位。
設備管理制度
加強設備管理,采取一系列技術、經濟、組織措施,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提高運行效率,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對保證加氣站安全生產,準確及時完成天然氣車輛加氣工作,完成各項生產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條? 貫徹執行國家、部委、國際通用的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標準。
第二條? 遵守執行上級設備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和管理標準。
第三條? 建立健全加氣站設備管理體系。
第四條? 按照設備管理體系,各級管理人員明確職責分工、責任到人、分級負責。
第五條? 設備的前期管理,包括組織有關人員對新設備進行調研,論證、規劃、選型定貨、驗收、安裝調試和移交投產等各項內容。
第六條? 設備運行前,由生產技術部門根據設備本身技術要求和加氣站實際情況組織編制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使用、維護、保養、檢修、規程及完好標準,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后,打印下發并組織學習。
第七條? 設備操作檢修人員上崗前,必須對設備的性能和各項規程學習掌握,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 設備的技術改造和更新計劃,由生產技術部門編制,每年度計劃在上年10月31日編制完成,本年度增項計劃要在當年一季度前完成計劃,完成后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九條? 上級批準的各項技改、技革項目,由生產技術部門組織落實并有計劃地管理實施,項目完成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條? 設備的檢修包括大修、中修、小修及維護保養。由生產部門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制定計劃落實。大、中、小修項目(250小時、500小時、1200小時、2000小時、4000小時、8000小時、16000小時)應提前制定檢修方案,施工部門要根據計劃落實實施。
第十一條? 設備的正常運轉和檢修工作。生產技術部門專職人員要對加氣站的執行和落實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并監督、考核、指導,對有違反設備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并糾正。
第十二條? 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應分期分批進行技術培訓,由生產部門有計劃進行安排;專業技術知識的學習和提高,對整體提高加氣站設備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 各加氣站負責人對所管轄、使用設備運行狀況應詳細了解、掌握。站長對設備運行的各種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第十四條? 生產部門對設備運行的各種原始記錄表格進行累計,整理并存檔。設備的檢修要有記錄,包括檢修前設備的各種技術參數、檢修的內容、日期、更換零部件情況及檢修后設備技術狀況是否達到要求,都要記錄清晰,檢修負責人簽字、驗收負責人簽字(不允許代簽),整理歸入設備卡片。
第十五條? 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設備使用規程,掌握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規范和維護保養知識,掌握設備使用要求的“三好”、“四會”原則,嚴格執行“四項要求”和“五項紀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維修好。
“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四項要求”即:整齊:工具、工件附件等放置整齊;清潔:設備內外清潔、無油垢、灰塵、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氣;潤滑:按時、按質、按量加油、換油,加油,加油工具齊全、油標清楚、油路暢通;排污:按時排放干燥器污水和回收罐內廢油,要做到排污干凈;安全:憑證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維護、安全無事故。
“五項紀律”即: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管理制度;逐項做好運行、加氣和交接-班記錄,要字跡清楚、記錄詳細;經常保持設備清潔,按規定加油潤滑和排污;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遺失,發現異常立即停運,及時處理、及時上報;文明禮貌、服務規范、嚴守制度、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 設備的備品、備件購置計劃,由生產部門根據當年的使用情況核實后,于年底制訂出明年的計劃,報上級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由生產部門根據加氣站構成和維修工作情況,確定備件范圍,制定備件儲備定額,并定期核實備件儲備,負責備件采購、供應。
第十八條? 外購的設備要檢驗并辦理入庫手續,入庫后應建帳保管,備件出庫要憑領料單(站長以上負責人可申請領料),并做好出庫登記工作(經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發料)。
第十九條? 儲存的備件要做到“三清”(規格清、數量清、材質清)、“兩齊”(庫容整齊、碼放整齊)、“三一致”(帳、卡、物一致)、“四定位”(區、架、層、件號定位)、“五五碼放”(一五一十地碼放)。
第二十條? 設備的報廢、調撥由生產部門根據使用情況報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后,填計劃報請審批,任何個人無權處理。
第二十一條? 設備檔案管理,包括建立新購置設備的檔案、各種技術資料的整理、收齊存檔,對舊設備的各種記錄、技術資料、檢修記錄建立檔案。
第二十二條? 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過程中,出現違反規程的行為要逐級處理,對出現設備事故的,根據事故的大小,交由上級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處理設備事故要本著“三不放過”原則進行。即:不查清事故發生原因不放過、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不使事故責任者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 為了保持設備完好、保證安全生產,全站職工要用高度的責任心對待本職工作,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市、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⒐を炇諘r,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五章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電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電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不履行處罰規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一、制定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單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四、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六、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七、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八、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堅持落實每天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的衛生狀況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并作好登記。
三、每日組織一次衛生檢查,單位負責人每月組織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工作。
四、每次檢查,都必須有記錄。
五、發現問題,應有人跟蹤改正。
六、檢查內容應包括食品儲存、銷售過程;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衛生和周圍環境衛生。
七、對損壞的衛生設施、設備、工具應有維修記錄,確保正常運轉。
八、各類檢查記錄必須完整、齊全,并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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