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月是一種促進社會團結和和諧的重要機制,通過參與志愿服務活動來增進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服務月活動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務受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互聯網廣告服務事項達成一致。
第一條 服務內容。
1.網絡廣告發布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廣告類型及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網絡廣告發布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ixed×?pixed)[文字鏈接可不填此欄]。
4.本合同服務期限為_______?,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 雙方約定。
1.本合同簽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圖標制作方案或圖標制作指導性意見,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創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有效證件復印件,確保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有效性。
3.宣傳期間內,甲方通過乙方發布的任何信息及鏈接內容不允許有任何違法內容(包括欺詐性、反動性、色情類等中國互聯網相關管理法規中涉及到的違法內容),否則,造成的后果由甲方單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且有權利隨時終止對甲方的網站廣告合作業務,所有已付的款項均不予退還。
4.如因網站頁面改版發生廣告位變化,乙方將及時通知甲方,并在新的頁面安排相應廣告位,保證對廣告效果不造成影響。
第三條 服務費用。
1.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元的宣傳費用,合計大寫為_______元整。自協議簽訂有效之日起三天內,甲方一次性支付相應款項。
收款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因本協議的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業務受理人簽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職務:____。
聯系電話:____。
傳真電話:____。
電子郵箱:____。
地址:____。
委托人:____。
身份證號:____。
聯系電話:____。
電子郵箱:____。
乙方(成員單位或授權用戶):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職務:____。
聯系電話:____。
傳真電話:____。
委托人:____。
身份證號:____。
聯系電話:____。
電子郵箱:____。
及其他所提供的功能和內容,其條款,并承諾對執行所定條款負責。
同意成員單位和授權用戶在網上使用附錄1上所列的期刊。但僅限于各成員單位和授權用戶,不得轉讓或授權他人。本協議中的“授權用戶”指的是成員單位所屬的正式教職員工和學生,以及可以合法使用單位圖書館資料和設施的有關人員,并且只能在附錄2中所確認的ip地址范圍內使用。成員單位需有足夠的警戒并有責任采取必要的管控和安全措施以確保任何非授權用戶不能利用單位的ip地址使用的網絡資源。成員單位保證并通過合理的方式將本協議中的使用條款和限制曉諭所有“授權用戶”。一旦收到其他渠道的通知并有合理證據顯示有一個或多個授權用戶違犯了協議條款,成員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協議條款,盡一切努力來制止。
授權用戶根據他們的因特網地址予以確認。成員單位的ip地址、地址段應在附錄2中注明。要求單位提供網絡聯系人的姓名和電子信箱作為和_____聯系的主要負責人。在授權使用期限內,各單位可以要求增加新的ip地址,但需得到的同意。
(一)授權用戶可以允許在網上訪問以及附錄1中所列的授權資源??梢詮腳____上下載、保存或打印文章內容、檢索結果和其他資料,但僅限于個人使用和研究。單位和授權用戶使用網上資源時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附錄1中所列期刊的出版單位同意成員單位和授權用戶對網絡期刊的內容進行簡短引用,但必須指明引文出處。對個別文章的拷貝和傳送僅限于個人之間的交流,或者是授權用戶和特定個體間的非系統性學術交流。
(三)成員單位為非成員單位提供文章拷貝需符合下列條件:____。
只能用郵寄、傳真或ariel方式提供電子文檔的硬拷貝打印文本。任何情況下,成員單位都不可以將電子文檔以數字化格式傳輸給非成員圖書館、或其他個人和單位。
在沒有支付出版單位的權和其他法律說明。
(二)嚴禁用程序軟件或系統性下載網上的授權資源(比如下載整本期刊);嚴禁提供文章轉售和打印出售服務;嚴禁為他人和非成員單位系統印制文章或制作電子拷貝。嚴禁下載授權資源用來建立長久性的本地拷貝(不包括暫時性的,對個別資料的動態緩存處理)以及用來重新發布。
(三)此間沒有明確授予的所有其他權利皆屬出版單位所有。單位和授權用戶不得回避_____的權限管控系統,不得利用_____的系統和服務來圖謀獲取進入其他系統和網絡的非法權限。
(一)本協議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收到成員單位簽署的協議以及相關集團訂購費用(第7部分內容)后生效。
(二)在下列情況下,協議將終止執行:____。
1.在收到違反協議條款(無論有意還是無意)的書面通知的30天以后,而違約行為沒有得到及時更正的情況下,協議將終止。如以上所述,一旦發現有某個ip地址或地址段發生了違反協議的行為,有權中止該ip地址或地址段的使用。將根據本協議內所附的地址同時用電子郵件通知成員單位的負責人。
2.在收到發出的更改協議內容的書面通知的_____天以后,如果_____得到集團成員單位的書面答復(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不同意協議變更內容,協議將終止。(如集團成員單位沒有反對答復,則將啟用新的條款內容)。在收到集團成員訂購的費用后,此協議自動更新生效。
3.每年的月日,還未收到集團成員當年的訂購費用。協議終止。
4.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如果和集團在此前的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并未達成續約決定,則協議終止。
5.費用和付款。
協議有效期內,成員單位同意不取消所訂購的和aps的紙本期刊,同時支付使用電子版期刊的集團費用。集團費用按照電子期刊打包價的一定比例由和集團協商決定的,它取決于參加的成員單位數和成員單位年所訂購紙本期刊中所含的電子版價值。每個成員單位的費用是分別計算的。期刊訂購價格每年會按出版單位的提價幅度或者按每年_____%的漲幅來做調整,取較低的費率為實際漲幅。各成員單位必須在收到或其授權代理開具的發票后,在發票開具日之后的天內付款。如果根據第6條第2款,提前終止協議時,會退還相應的集團訂費。
6.授權資源及其內容,包括文摘,其,并受雙方同意的內容,并替代了雙方所有以前對該事宜進行的溝通和約定。協議中的標題是為了方便閱讀,不是協議條款的解釋。根據第6部分的協議終止條款,本協議只有在雙方(通過信件、電子郵件或傳真)同意才可以修改。在未得到同意以前,集團及其成員不可以對此協議做任何改動。
集團成員必須支付中國政府規定的任何稅費。
集團成員不得將此協議的權利分配或轉讓給他人。協議中的糾紛解決條款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仍有效。
我已閱讀并同意遵守上述各項協議條款,并保證本人有權代表單位簽署此協議。
甲方(簽章):____乙方(簽章):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于:____簽于:____。
信息公告單位名稱(乙方):_________。
甲方為推廣企業形象,產品或服務,根據乙方互聯網信息公告版面和收費標準,擬在乙方網站上公告信息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
1.信息公告媒介為乙方網站:_________。
2.甲方可委托乙方為其設計制作信息公告樣稿,在甲方決定采納乙方為其設計制作的信息公告樣稿,并支付設計制作費用后,該信息公告樣稿的著作權歸甲方所有。
1.在信息公告期間內,甲方更換其互聯網信息公告圖形的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信息公告費用:_________元/月。
其他費用:_________元。
第六條付款方式和期限。
甲方逾期未支付信息公告費用的,乙方有權停止向甲方提供信息公告服務;
第七條保證與責任。
4.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違約或者發布延誤,雙方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時,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九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條款范圍內發生糾紛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其他。
甲方委托乙方設計互聯網信息公告樣稿的,雙方應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協議之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份,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互聯網廣告服務事項達成一致。
第二條雙方約定。
1.本合同簽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圖標制作方案或圖標制作指導性意見,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創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確保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有效性。
3.宣傳期間內,甲方通過乙方發布的任何信息及鏈接內容不允許有任何違法內容(包括欺詐性、反動性、色情類等中國互聯網相關管理法規中涉及到的違法內容),如因此造成一切問題,甲方負全部責任。
1.本合同服務期限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傳費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費用,合計大寫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簽定合同時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的50%_________元作為預付款,其余應付款項應在甲方廣告正式發布三日內支付。
第四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正文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互聯網廣告服務事項達成一致。
1.本合同簽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圖標制作方案或圖標制作指導性意見,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創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確保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有效性。
3.宣傳期間內,甲方通過乙方發布的`任何信息及鏈接內容不允許有任何違法內容(包括欺詐性、反動性、色情類等中國互聯網相關管理法規中涉及到的違法內容),如因此造成一切問題,甲方負全部責任。
1.本合同服務期限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傳費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費用,合計大寫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簽定合同時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的50%_________元作為預付款,其余應付款項應在甲方廣告正式發布三日內支付。
1.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正文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
第一條租用說明。
甲方租用乙方adsl(撥號)包月制接入服務是指甲方以adsl撥號方式接入乙方的互聯網,接入的地點詳見業務定單。
第二條租用種類、數量。
甲方租用乙方adsl寬帶互聯網電路,數量為_________條,速率為_________,承載電話_________。
第三條租用期限。
本協議生效后,乙方為甲方所提供的服務的開通日為甲方所租用電路的起始日,由于乙方對甲方給予優惠價格,甲方至少租用期限為從起始日計算_________年。
第四條服務條款。
1.甲方與乙方的互聯網電路維護界面以adsl調制解調器為界。
2.乙方應保證甲方租用電路的正常使用。對于電路故障,經確認如屬于乙方責任內故障,乙方將在自接到甲方申告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33條關于電信障礙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3.電路障礙經確認,屬于甲方維護界面內,由甲方自行解決。
4.乙方將為甲方提供關于電路的技術咨詢工作。
第五條甲方支付費用及支付時間。
1.協議約定,甲方按_________方式向乙方繳納互聯網使用費。費用計算方式按_________計算,,故給予的優惠價格每月____元,并免收一次性接入費_________元,電路竣工用戶簽字確認后,乙方開始向甲方收取費用,電路竣工七日內甲方需交納首月網費;甲方按期交納接入服務預付款,為本協議生效的先決條件。
2.乙方向甲方提供價值_________元的adsl終端設備,乙方提供的adsl終端設備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在使用時應保持設備及配件完好。
3.雙方約定,甲方在使用本業務一年內(自開通之日起計算,停機時間除外)不得辦理拆機業務,如因甲方原因辦理拆機業務,須補繳違約金_________元,設備由乙方收回;在使用本業務一年后,甲方可辦理拆機業務,設備由乙方收回。
4.乙方電路結算月是指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不足15天按半月_____;超過15天、不足一個月按全月_____。
5.如甲方逾期不交納費用,乙方有權對甲方電路做停機處理,同時在甲方欠費期間不辦理任何業務,并且照常收取互聯網費用。由此產生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6.對于現金和轉帳支票用戶,乙方應在每月25日前將甲方租用乙方本月電路月租費的付款通知傳真甲方。甲方于次月1日之前將本月租用費支付至乙方指定帳戶;對于轉帳托收用戶,乙方將在次月自動托收。交納租用費逾期超過五天的,乙方有權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務并追回欠費。
7.本次優惠活動,甲方接入adsl網絡電腦數不超過_________臺(含_________臺)是先決入網條件,如用戶接入電腦臺數超過2臺,按照選定價格5倍_____,并補齊所有月份費用。
8.甲方租用乙方的服務費用按本協議有關條款執行,如我國現行電信資費的.規定標準發生變更或調整,則需經雙方另行商定價格,并進行書面確認后按商定標準執行。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在租用的服務上,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不使用未獲得行業管理部門入網許可證的終端設備,否則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負全部責任。
2.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_____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查閱、制作、復制、發布和傳播淫穢色情和妨礙社會治安的信息。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在甲方租用的電路使用期限內保證服務的暢通和日常維護。
2.甲方在租用乙方的電路上所從事的業務應遵守國家互聯網的有關規定和法規,否則,乙方有權停止提供該項服務。
3.由于乙方adsl業務對電話線路要求較高,如出現由于線路和用戶電腦等原因,無法為甲方開通adsl寬帶業務,乙方有權退回用戶的申請。
第八條開通與中斷補償。
1.甲方租用的電路,因乙方責任造成的中斷,在規定時限內沒有處理好的,乙方對甲方應予以補償。補償的方式為延長服務時間,即在甲方服務期滿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務中斷時間的兩倍作為補償服務時間。
2.如果乙方因測試電路等人為原因中斷服務,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因甲方提出測試電路要求,以及網絡擴容割接引起的線路中斷不包含在中斷補償范圍內。
第九條違約責任。
1.本協議為商業機密,不得外傳。
2.協議期間,甲、乙雙方任一方不得隨意退出協議。如有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作過程中,協議中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友好協商解決或增補條款。
4.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各項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十條雙方未盡事宜可另簽補充協議書,該補充協議書與本協議有一樣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簽字蓋章生效。
第十二條如雙方發生爭執盡量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乙雙方根據《_____》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互聯網廣告服務事項達成一致。
第一條服務內容。
乙方利用自身網站_________和自主知識產權,為甲方提供如下服務:
廣告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尺寸大?。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作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雙方約定。
1、本合同簽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圖標制作方案或圖標制作指導性意見,包括文字、色彩、liu_________ue86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創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確保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有效性。
3、宣傳期間內,甲方通過乙方發布的任何信息及鏈接內容不允許有任何違法內容(包括欺詐性、反動性、色情類等中國互聯網相關管理法規中涉及到的違法內容),如因此造成一切問題,甲方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服務期限及費用。
1、本合同服務期限為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傳費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費用,合計大寫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簽訂合同時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的50%,_________元作為預付款,其余應付款項應在甲方廣告正式發布三日內支付。
第四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正文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乙方:____地址:____電話:____。
服務合同的特點是服務方提供服務,可能會涉及到勞動方面的糾紛。在服務合同中,應該明確約定服務人員的勞動保護和工作安全及生病、事故、傷殘、死亡和勞動糾紛等均由服務方負責,與委托方無關。如委托方因此而受損或支出任何費用,服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條合同內容:____。
1、甲方以__方式接入乙方的互聯網。
2、甲方租用乙方ad寬帶互聯網電路,數量為_條,速率為_,承載電話_。
1、協議約定,甲方按_方式向乙方繳納互聯網使用費。費用計算方式按_計算,故給予的優惠價格每月_元,并免收一次性接入費_元,電路竣工用戶簽字確認后,乙方開始向甲方收取費用,電路竣工_日內甲方需交納首月網費;甲方按期交納接入服務預付款,為本協議生效的先決條件。
2、乙方向甲方提供價值_元的ad終端設備,乙方提供的ad終端設備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在使用時應保持設備及配件完好。
3、雙方約定,甲方在使用本業務__年內(自開通之日起計算,停機時間除外)不得辦理拆機業務,如因甲方原因辦理拆機業務,須補繳違約金_元,設備由乙方收回;在使用本業務__年后,甲方可辦理拆機業務,設備由乙方收回。
4、乙方電路結算月是指上月_日至本月_日、不足15天按半月收費;超過15天、不足一個月按全月收費。
5、如甲方逾期不交納費用,乙方有權對甲方電路做停機處理,同時在甲方欠費期間不辦理任何業務,并且照常收取互聯網費用。由此產生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6、對于現金和轉賬支票用戶,乙方應在每月_日前將甲方租用乙方本月電路月租費的付款通知傳真甲方。甲方于次月_日之前將本月租用費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對于轉賬托收用戶,乙方將在次月自動托收。交納租用費逾期超過__天的,乙方有權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務并追回欠費。
7、如我國現行電信資費的規定標準發生變更或調整,則需經雙方另行商定價格,并進行書面確認后按商定標準執行。
合作內容應載明具體的服務內容與質量等條款。但是很多合同約定服務優質等比較籠統,這樣的約定形同虛設,因此在約定服務質量條款時最好能有明確的量化標準或者評判標準,比如約定投訴低于,客戶滿意率達到等。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在租用的服務上,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不使用未獲得行業管理部門入網許可證的終端設備,否則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負全部責任。
1、乙方負責在甲方租用的電路使用期限內保證服務的暢通和日常維護。
2、甲方在租用乙方的電路上所從事的業務應遵守國家互聯網的有關規定和法規,否則,乙方有權停止提供該項服務。
3、由于乙方ad業務對電話線路要求較高,如出現由于線路和用戶電腦等原因,無法為甲方開通ad寬帶業務,乙方有權退回用戶的`申請。
違約責任應規定的具體明確,要避免籠統地說如一方違約,則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等條款。為了有效行使自己的權利,應將具體的違約情況羅列清楚。
此外,違約金的數額不應過高或過低,過高可能面臨著違約訴求不被支持的風險,過低則不利于守約方,因此,建議咨詢專業律師進行商榷。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協議期間,甲、乙雙方任一方不得隨意退出協議。如有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合作過程中,協議中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友好協商解決或增補條款。
3、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各項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七條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甲方:____。乙方: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九條爭議的處理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本著友好的方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合同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法定代表人:____簽訂日期:______年_月_日
乙方(簽字):____簽訂日期:______年_月_日
乙方: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簽定如下合同并共同遵守:____。
________。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乙方為甲方的.服務期限為年,即從___年__月日起至月到期雙方若無異議可續簽合同。
甲方對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只能進行企業自身形象及業務宣傳;甲方不得從事網上非法活動,否則將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及款項后,保證按照進度表上的時間安排完成服務,如不能如期完成,將全額退回甲方費用。
因電信部門檢修,國家政策法規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原因造成服務中斷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成,雙方同意提交當地仲裁機構裁決。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經簽字,蓋章后生效。貳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甲方:____乙方:____。
位(章)單單位:____。
地址:___。
為保障學生暑期補課安全,使他們度過一愉快而又有意義的暑假,我們就學生補習期間的一些相關問題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作如下約定:。
一、在補課期間,為確保學生安全,每天在上、放學路上,學生一律由家長或學生監護人接送,在上、放學路上發生一切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二、課間學生應聽從教師安排,在校內休息,如有特殊情況許請假,必須老師簽字同意后方可,禁止學生私自外出學校,未經請假一旦出現問題,甲方概不負責。
三、上課期間學生應認真學習,遵守紀律。
1、上課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
2、在上課期間如遇狂風暴雨或其他自然災害,甲、乙雙方電話協調聯系,學生可以不來學校。
3、學生在學校要愛護公物,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4、補習時間為7月10日——8月9日。
5、費用:補習費250元;學生因上課期間在校吃中午飯,每生另繳150元生活費。
四、家長報名是應提供真實的家庭地址,電話號碼,手機號碼。以便甲方及時聯系。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20xx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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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_____》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互聯網廣告服務事項達成一致。
第一條?服務內容。
乙方利用自身網站(_________)和自主知識產權,為甲方提供如下服務:
第二條?雙方約定。
1.本合同簽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圖標制作方案或圖標制作指導性意見,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創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確保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有效性。
3.宣傳期間內,甲方通過乙方發布的任何信息及鏈接內容不允許有任何違法內容(包括欺詐性、反動性、色情類等中國互聯網相關管理法規中涉及到的違法內容),如因此造成一切問題,甲方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服務期限及費用。
1.本合同服務期限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傳費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費用,合計大寫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簽定合同時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的50%_________元作為預付款,其余應付款項應在甲方廣告正式發布三日內支付。
第四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正文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互聯網廣告服務事項達成一致。
第一條服務內容。
乙方利用自身網站(_________)和自主知識產權,為甲方提供如下服務:
第二條雙方約定。
1.本合同簽署后,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圖標制作方案或圖標制作指導性意見,包括文字、色彩、版式等,甲方如不提出,乙方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創意。
2.甲方需提供自身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確保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有效性。
3.宣傳期間內,甲方通過乙方發布的任何信息及鏈接內容不允許有任何違法內___(包括欺詐性、反動性、色情類等中國互聯網相關管理法規中涉及到的違法___容),如因此造成一切問題,甲方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服務期限及費用。
1.本合同服務期限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的宣傳費用和_________元的制作費用,合計大寫為_________元整。
3.甲方在簽定合同時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的50%_________元作為預付款,其余應付款項應在甲方廣告正式發布三日內支付。
第四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正文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乙方(客戶方):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在誠實守信的原則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平等互利,發展業務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共同簽署。
1.1.甲方向乙方提供“互聯網辦稅服務套餐”中_________類服務,“互聯網辦稅服務套餐”詳見“附件”。
2.1.甲方的責任
2.1.1甲方負責在服務期限內向乙方提供“互聯網辦稅服務套餐”中的服務內容;
2.1.4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財務或業務數據內容或在公開場合引用乙方數據。
2.2.甲方的權利
2.2.3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提出的協議規定之外的服務請求;
2.2.5協議期滿后,乙方如不按期續繳下年度服務費,甲方有權暫停對乙方提供的相應服務。
3.1.乙方的責任
3.1.1乙方有按期繳納服務費的義務;
3.1.3乙方在甲方服務人員服務完成后,配合檢查軟件系統運行是否正常;
3.2.乙方的權利
3.2.2乙方有權對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乙方選擇_________類服務,服務費按年支付,費用為_________元/年。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并加蓋印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如到期雙方無異議,將自動順延。
6.1.若因不可抗拒之原因或國家產業政策變動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的,本協議自動解除,雙方都不負任何責任。
6.2.不得更改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更改后的協議將被視為無效。
6.3.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附則協議同等有效。因本協議而產生又不能由雙方協商解決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有權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6.4.本協議一式兩份,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xx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下文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編號。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ヂ摼W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于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近在互聯網醫療行業內部掀起軒然大波的,是一份據說是內部流傳出來的《關于征求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關于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在經過這兩天的事件發酵后,我認為這并不是一個偶然泄露,很可能是國家衛計委在推行政策之前進行的一次有意試探。
但如果真的這樣實施,整個行業都會互聯網醫患行業都會重創,并沒有什么公司受益,包括所有人都認為會受益的微醫。
本次《意見》中利空的內容很多,但真正的大殺器并不是人云亦云的“必須結合線下醫療機構提供線上服務”,而是“執業醫師注冊”的問題。
如果只是線下機構做載體的話,那自建或收購或合作,都可以曲線獲得牌照,對實力玩家來說根本不是個問題,但是在林林總總幾十條規定中,看似不起眼的一條中提到,醫生要在互聯網醫療平臺開展診療服務,必須進行第二執業地點注冊,并且要獲得原執業單位的同意。有人會說原執業單位可能會變成重重障礙是主要原因,其實這根本不算個事,真正無解的事是執業注冊!
執業注冊無解,可能出現非法行醫。
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行醫資格全國自由注冊的制度,而是以省或者直轄市為屬地管轄,跨省必須重新去衛生局換證備案注冊,這不免勾起了塵封的回憶,我當年轉業回上海的時候也來來回回跑了三次,再體檢,單位。
介紹信。
和資格審查后才弄好,換句話說,你幾乎不可能同時在兩到三個省同時進行執業地點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七條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屬于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不屬于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事項和醫師執業證書編碼,然后到擬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執行注冊手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注冊事項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新的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并發給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八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以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醫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過程中,在《醫師執業證書》原注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執業醫師法的效力要遠大于衛計委行政部門出的意見,以法為準。如果要進行跨省同時注冊的話,要進行執業醫師法的變更,至少是要報人大會或者是上級相關部門審議通過,而無法由衛生部門的單一意見作出決策。
看起來在全國很多地方都開了互聯網醫院的微醫似乎受益,可是微醫有一條核心競爭力就是平臺圍繞很多大牌專家打造了醫療團隊,服務全國患者,而這些大牌專家多數在北京上海,也是吸引全國患者的關鍵點之一。
那么即使拿現在業務最好的烏鎮互聯網醫院來說,如果嚴格執行這個意見,那么最多該載體只能供浙江省內的名醫進行第二執業地點注冊,超出省外的所有醫生理論上都無法在這個載體上進行注冊,不但不行,還得主動離開,否則會有系列問題,乃至非法行醫的情況發生!
法規與醫療改革不符。
說完最重大的問題,再來看看下面幾個法規,我認為其展現的內容并不符合以科技創新為目的的醫療改革,甚至有些刻舟求劍!
《意見》第十四條提到“醫療機構不得對首診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p>
其實從市場需求和運營效率來說,非常多患者在首診的時候并不知道他們該看什么病,看錯病掛錯號的人占門診的10%~20%的比例。
美國有數據表明,無論是梅奧還是克利夫蘭,每年完成的百萬次的線上診療中,有接近一半的患者是初診。其實由互聯網進行初診,后面還可以利用人工智能與機器學習,進行以醫療為目的精確分診和導診是有效提高供給側增量,降低全社會就醫成本的好辦法。
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進步,所謂一定要當面才能做出正確診療這本身就是很不合理的。極端來說,你覺得手術的時候是否必須要求外科醫生拿著手術刀,站在患者身邊為他們進行手術才是唯一正確的?——事實上達芬奇手術機器人,甚至可以通過遠程操作為遠在千里之外的軍艦上的患者提供手術。按照此辦法的邏輯,那是醫療風險過大必須禁止的。
我們會考慮互聯網診療的就醫風險,但是其實線下診療同樣會有風險和誤診。有時候甚至會有蝴蝶效應:很多互聯網醫療的用戶都是輕癥患者,你必須讓他們到實體醫院求醫問藥,那患者在就醫過程中,行走過程中,會不會有意外發生,就拿在醫院中二次感染耐藥菌來說其實并不是偶發事件?即便對個體來說是偶然事件,對群體來說卻是會有必然事件發生,只是概率的問題。所以只是概率問題,應該交給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選擇,而不是一刀切。
同樣以所謂面診為絕對安全而忽視未來科技的進步帶來的行業變化,也是很荒唐的事情?,F在有poct檢測、可穿戴監測、第三方檢驗等方式幫助患者進行輔助診療,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疾病初診在互聯網診療和面診之間的區別不大。就算有些現在還有困難,但是隨著科技的進步,以后也一定可以實現。
而且一棒打死所有的科室首診是否妥當?有些比如皮膚病,或者一些兒科疾病如感冒,傷風,咳嗽,只需要簡單的診斷和對癥處理即可。臨床常見病占了整個臨床診療的90%,為片面強調小概率事件而無視衛生經濟學規律,可能會導致無效的醫療資源和全社會成本浪費,而這些是完全是可以救助更多的人。即使有一些疑難病癥,經過首診分診后也能夠獲得有效的甄別,在這些時候是否一定要讓患者跑到醫院去看病?我認為不如提升能參與互聯網診斷的醫生的資質和培訓會更為妥當。
《意見》第七條提到“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去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p>
這一點會否有悖于醫生自由執業。有不少醫生自由執業是自己一個人開診所,這到底應該理解為機構還是個人呢?如果一定要以機構才能開展互聯網診療,個人不可以的話,是否有準入性的主體歧視呢?事實上,這個條例根本與國家大力推進的自由執業政策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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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xx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下文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編號。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于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月29日,靖州生活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靖州飛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責人分別向縣網絡宣傳與監督管理中心遞交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整改報告。
3月22日,根據上級工作部署,靖州縣委宣傳部、縣網宣中心調查發現,靖州生活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靖州飛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沒有取得《增值電信業務服務許可證》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其經營的《靖州生活圈》app和“號外靖州”、“靖州商業聯盟”、“靖州百事通·城市114”、“我在靖州”等微信公眾號違規上傳、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縣委宣傳部、縣網宣中心相關同志分別對二家單位負責人進行了約談,并下達了《互聯網信息服務規范告知書》,督促其整改。
二家公司在接到告知書后,組織平臺管理人員對網站內容和評論進行了全面檢查和處理。并表示將指定專人負責內容審核,在取得相關資質前嚴禁登載時政類新聞信息,盡最大努力杜絕違規現象。
。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編號。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ヂ摼W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于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近在互聯網醫療行業內部掀起軒然大波的,是一份據說是內部流傳出來的《關于征求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關于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在經過這兩天的事件發酵后,我認為這并不是一個偶然泄露,很可能是國家衛計委在推行政策之前進行的一次有意試探。
但如果真的這樣實施,整個行業都會互聯網醫患行業都會重創,并沒有什么公司受益,包括所有人都認為會受益的微醫。
本次《意見》中利空的內容很多,但真正的大殺器并不是人云亦云的“必須結合線下醫療機構提供線上服務”,而是“執業醫師注冊”的問題。
如果只是線下機構做載體的話,那自建或收購或合作,都可以曲線獲得牌照,對實力玩家來說根本不是個問題,但是在林林總總幾十條規定中,看似不起眼的一條中提到,醫生要在互聯網醫療平臺開展診療服務,必須進行第二執業地點注冊,并且要獲得原執業單位的同意。有人會說原執業單位可能會變成重重障礙是主要原因,其實這根本不算個事,真正無解的事是執業注冊!
執業注冊無解,可能出現非法行醫。
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行醫資格全國自由注冊的制度,而是以省或者直轄市為屬地管轄,跨省必須重新去衛生局換證備案注冊,這不免勾起了塵封的回憶,我當年轉業回上海的時候也來來回回跑了三次,再體檢,單位介紹信和資格審查后才弄好,換句話說,你幾乎不可能同時在兩到三個省同時進行執業地點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七條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屬于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不屬于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事項和醫師執業證書編碼,然后到擬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執行注冊手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注冊事項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新的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并發給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八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以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醫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過程中,在《醫師執業證書》原注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執業醫師法的效力要遠大于衛計委行政部門出的意見,以法為準。如果要進行跨省同時注冊的話,要進行執業醫師法的變更,至少是要報人大會或者是上級相關部門審議通過,而無法由衛生部門的單一意見作出決策。
看起來在全國很多地方都開了互聯網醫院的微醫似乎受益,可是微醫有一條核心競爭力就是平臺圍繞很多大牌專家打造了醫療團隊,服務全國患者,而這些大牌專家多數在北京上海,也是吸引全國患者的關鍵點之一。
那么即使拿現在業務最好的烏鎮互聯網醫院來說,如果嚴格執行這個意見,那么最多該載體只能供浙江省內的名醫進行第二執業地點注冊,超出省外的所有醫生理論上都無法在這個載體上進行注冊,不但不行,還得主動離開,否則會有系列問題,乃至非法行醫的情況發生!
法規與醫療改革不符。
說完最重大的問題,再來看看下面幾個法規,我認為其展現的內容并不符合以科技創新為目的的醫療改革,甚至有些刻舟求劍!
《意見》第十四條提到“醫療機構不得對首診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p>
其實從市場需求和運營效率來說,非常多患者在首診的時候并不知道他們該看什么病,看錯病掛錯號的人占門診的10%~20%的比例。
美國有數據表明,無論是梅奧還是克利夫蘭,每年完成的百萬次的線上診療中,有接近一半的患者是初診。其實由互聯網進行初診,后面還可以利用人工智能與機器學習,進行以醫療為目的精確分診和導診是有效提高供給側增量,降低全社會就醫成本的好辦法。
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進步,所謂一定要當面才能做出正確診療這本身就是很不合理的。極端來說,你覺得手術的時候是否必須要求外科醫生拿著手術刀,站在患者身邊為他們進行手術才是唯一正確的?——事實上達芬奇手術機器人,甚至可以通過遠程操作為遠在千里之外的軍艦上的患者提供手術。按照此辦法的邏輯,那是醫療風險過大必須禁止的。
我們會考慮互聯網診療的就醫風險,但是其實線下診療同樣會有風險和誤診。有時候甚至會有蝴蝶效應:很多互聯網醫療的用戶都是輕癥患者,你必須讓他們到實體醫院求醫問藥,那患者在就醫過程中,行走過程中,會不會有意外發生,就拿在醫院中二次感染耐藥菌來說其實并不是偶發事件?即便對個體來說是偶然事件,對群體來說卻是會有必然事件發生,只是概率的問題。所以只是概率問題,應該交給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選擇,而不是一刀切。
同樣以所謂面診為絕對安全而忽視未來科技的進步帶來的行業變化,也是很荒唐的事情?,F在有poct檢測、可穿戴監測、第三方檢驗等方式幫助患者進行輔助診療,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疾病初診在互聯網診療和面診之間的區別不大。就算有些現在還有困難,但是隨著科技的進步,以后也一定可以實現。
而且一棒打死所有的科室首診是否妥當?有些比如皮膚病,或者一些兒科疾病如感冒,傷風,咳嗽,只需要簡單的診斷和對癥處理即可。臨床常見病占了整個臨床診療的90%,為片面強調小概率事件而無視衛生經濟學規律,可能會導致無效的醫療資源和全社會成本浪費,而這些是完全是可以救助更多的人。即使有一些疑難病癥,經過首診分診后也能夠獲得有效的甄別,在這些時候是否一定要讓患者跑到醫院去看???我認為不如提升能參與互聯網診斷的醫生的資質和培訓會更為妥當。
《意見》第七條提到“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去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p>
這一點會否有悖于醫生自由執業。有不少醫生自由執業是自己一個人開診所,這到底應該理解為機構還是個人呢?如果一定要以機構才能開展互聯網診療,個人不可以的話,是否有準入性的主體歧視呢?事實上,這個條例根本與國家大力推進的自由執業政策相違背。
甲方:
單位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在誠實守信的原則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平等互利,發展業務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共同簽署。
甲方向乙方提供互聯網辦稅軟件服務套餐中_________類服務。
(一)甲方的責任
1、甲方負責在服務期限內向乙方提供互聯網辦稅服務套餐中的服務內容。
2、甲方接到乙方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上提交等方式提出關于軟件的服務請求后,必須在__________小時之內給予響應并提供服務。
3、未經乙方許可,甲方服務人員不得對乙方的財務或業務經營數據進行增刪、修改、復制、傳送、記錄。
4、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財務或業務數據內容或在公開場合引用乙方數據。
(二)甲方的權利
1、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收取各項費用,保留在國家規定的資費政策范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保留因技術、設備或國家政策因素等原因對稅務業務的服務功能操作方法、作出修改、調整和取消的權利。
3、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提出的協議規定之外的服務請求。
4、甲方不承擔因乙方人員進行非法操作、感染病毒、硬件出現故障導致的數據混亂、丟失等問題的責任。
5、協議期滿后,乙方如不按期續繳下年度服務費,甲方有權暫停對乙方提供的相應服務。
(一)乙方的責任
1、乙方有按期繳納服務費的義務。
2、乙方在應用過程中發現軟件出現異常,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系,并記錄當前故障現象,便于甲方作出診斷。
3、乙方在甲方服務人員服務完成后,配合檢查軟件系統運行是否正常。
(二)乙方的權利
2、乙方有權對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乙方選擇_________類服務,服務費按年支付,費用為_________元/年。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并加蓋印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年,如到期雙方無異議,將自動順延。
1、若因不可抗拒之原因或國家產業政策變動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的,本協議自動解除,雙方都不負任何責任。
2、不得更改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更改后的協議將被視為無效。
3、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因本協議而產生又不能由雙方協商解決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有權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的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者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電信監督管理遵循政企分開、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和價格合理的電信服務。
第六條電信網絡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電信市場。
第一節電信業務許可。
第七條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
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
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
電信業務分類的具體劃分在本條例所附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列出。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目錄所列電信業務分類項目作局部調整,重新公布。
第九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業務覆蓋范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范圍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運用新技術試辦《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未列出的新型電信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組網技術方案;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場地及相應的資源;
(五)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電信網絡安全、電信資源可持續利用、環境保護和電信市場的競爭狀況等因素。
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招標方式。
第十三條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文件。申請經營的增值電信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變更經營主體、業務范圍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頒發許可證的機關提出申請,并辦理相應手續;停止經營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條經批準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持依法取得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專用電信網運營單位在所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出申請,經批準,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節電信網間互聯。
第十七條電信網之間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
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專用網運營單位提出的互聯互通要求。
前款所稱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礎電信設施并且在電信業務市場中占有較大份額,能夠對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電信業務市場構成實質性影響的經營者。
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非歧視和透明化的原則,制定包括網間互聯的程序、時限、非捆綁網絡元素目錄等內容的互聯規程?;ヂ撘幊虘攬髧鴦赵盒畔a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該互聯規程對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互聯互通活動具有約束力。
第十九條公用電信網之間、公用電信網與專用電信網之間的網間互聯,由網間互聯雙方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網間互聯管理規定進行互聯協商,并訂立網間互聯協議。
網間互聯協議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網間互聯雙方經協商未能達成網間互聯協議的,自一方提出互聯要求之日起60日內,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網間互聯覆蓋范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申請協調;收到申請的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進行協調,促使網間互聯雙方達成協議;自網間互聯一方或者雙方申請協調之日起45日內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協調機關隨機邀請電信技術專家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公開論證并提出網間互聯方案。協調機關應當根據專家論證結論和提出的網間互聯方案作出決定,強制實現互聯互通。
第二十一條網間互聯雙方必須在協議約定或者決定規定的時限內實現互聯互通。未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斷互聯互通。網間互聯遇有通信技術障礙的,雙方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網間互聯雙方在互聯互通中發生爭議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和辦法處理。
網間互聯的通信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向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間互聯,服務質量不得低于本網內的同類業務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提供的同類業務質量。
第二十二條網間互聯的費用結算與分攤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在規定標準之外加收費用。
網間互聯的技術標準、費用結算辦法和具體管理規定,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節電信資費。
第二十三條電信資費標準實行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原則,同時考慮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電信業的發展和電信用戶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二十四條電信資費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基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增值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市場競爭充分的電信業務,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電信資費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條政府定價的重要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政府指導價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幅度,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制定并公布施行。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標準幅度內,自主確定資費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應當采取舉行聽證會等形式,聽取電信業務經營者、電信用戶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準確、完備的業務成本數據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節電信資源。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電信資源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前款所稱電信資源,是指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電信網碼號等用于實現電信功能且有限的資源。
第二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占有、使用電信資源,應當繳納電信資源費。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條電信資源的分配,應當考慮電信資源規劃、用途和預期服務能力。
分配電信資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賣的方式。
取得電信資源使用權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啟用所分配的資源,并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規模。未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批準,不得擅自使用、轉讓、出租電信資源或者改變電信資源的用途。
第三十條電信資源使用者依法取得電信網碼號資源后,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其他有關單位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配合電信資源使用者實現其電信網碼號資源的功能。
法律、行政法規對電信資源管理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電信服務。
第三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向電信用戶提供服務。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種類、范圍、資費標準和時限,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
第三十二條電信用戶申請安裝、移裝電信終端設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其公布的時限內保證裝機開通;由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裝機開通的,應當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裝費、移裝費或者其他費用數額百分之一的比例,向電信用戶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三條電信用戶申告電信服務障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按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當及時通知電信用戶,并免收障礙期間的月租費用。但是,屬于電信終端設備的原因造成電信服務障礙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交費和查詢提供方便。電信用戶要求提供國內長途通信、國際通信、移動通信和信息服務等收費清單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免費提供。
電信用戶出現異常的巨額電信費用時,電信業務經營者一經發現,應當盡可能迅速告知電信用戶,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前款所稱巨額電信費用,是指突然出現超過電信用戶此前三個月平均電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交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戶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對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仍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暫停向其提供電信服務。電信用戶在電信業務經營者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交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終止提供服務,并可以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
經營移動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可以與電信用戶約定交納電信費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遲延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補足電信費用、違約金后的48小時內,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
第三十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因工程施工、網絡建設等原因,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告知用戶,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報告。
因前款原因中斷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應減免用戶在電信服務中斷期間的相關費用。
出現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電信業務經營者未及時告知用戶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用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經營本地電話業務和移動電話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免費向用戶提供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等公益性電信服務并保障通信線路暢通。
第三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為需要通過中繼線接入其電信網的集團用戶,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務。
未經批準,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擅自中斷接入服務。
第三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并可以制定并公布施行高于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的企業標準。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采取各種形式廣泛聽取電信用戶意見,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電信服務質量。
第四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或者其公布的企業標準的,或者電信用戶對交納電信費用持有異議的,電信用戶有權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予以解決;電信業務經營者拒不解決或者電信用戶對解決結果不滿意的,電信用戶有權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申訴。收到申訴的機關必須對申訴及時處理,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向申訴者作出答復。
電信用戶對交納本地電話費用有異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還應當應電信用戶的要求免費提供本地電話收費依據,并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協助電信用戶查找原因。
第四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
(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
(六)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
第四十二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電信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服務;
(二)對其經營的不同業務進行不合理的交叉補貼;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電信業務或者服務,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職權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電信服務質量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第四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電信普遍服務義務。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標的方式確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具體承擔電信普遍服務的義務。
電信普遍服務成本補償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電信建設。
第一節電信設施建設。
第四十五條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應當接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統籌規劃和行業管理。
屬于全國性信息網絡工程或者國家規定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建設,在按照國家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報批前,應當征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
基礎電信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村鎮、集鎮建設總體規劃。
第四十六條城市建設和村鎮、集鎮建設應當配套設置電信設施。建筑物內的電信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電信管道,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并隨建設項目同時施工與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有關單位或者部門規劃、建設道路、橋梁、隧道或者地下鐵道等,應當事先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預留電信管線等事宜。
第四十七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筑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該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
第四十八條建設地下、水底等隱蔽電信設施和高空電信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標志。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建設海底電信纜線,應當征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海底電信纜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海圖上標出。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改動或者遷移的,應當征得該電信設施產權人同意,由提出改動或者遷移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改動或者遷移所需費用,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十條從事施工、生產、種植樹木等活動,不得危及電信線路或者其他電信設施的安全或者妨礙線路暢通;可能危及電信安全時,應當事先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者,并由從事該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違反前款規定,損害電信線路或者其他電信設施或者妨礙線路暢通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予以修復,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十一條從事電信線路建設,應當與已建的電信線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難以避開或者必須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電信管道的,應當與已建電信線路的產權人協商,并簽訂協議;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不同情況,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協調解決。
第五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礙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從事電信設施建設和向電信用戶提供公共電信服務;但是,國家規定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區域除外。
第五十三條執行特殊通信、應急通信和搶修、搶險任務的電信車輛,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在保障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的限制。
第二節電信設備進網。
第五十四條國家對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
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取得進網許可證。
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五十五條辦理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的,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電信設備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認證證書。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及電信設備檢測報告或者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的,頒發進網許可證;經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六條電信設備生產企業必須保證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的質量穩定、可靠,不得降低產品質量和性能。
電信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在其生產的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上粘貼進網許可標志。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獲得進網許可證的電信設備進行質量跟蹤和監督抽查,公布抽查結果。
第五章電信安全。
第五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電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一)對電信網的功能或者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三)故意制作、復制、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絡等電信設施;
(四)危害電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行為:
(三)偽造、變造電話卡及其他各種電信服務有價憑證;
(四)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
第六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信安全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安全保障制度,實行安全保障責任制。
第六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網絡的設計、建設和運行中,應當做到與國家安全和電信網絡安全的需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六十二條在公共信息服務中,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電信網絡中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六十三條使用電信網絡傳輸信息的內容及其后果由電信用戶負責。
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絡傳輸的信息屬于國家秘密信息的,必須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條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可以調用各種電信設施,確保重要通信暢通。
第六十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國際通信業務,必須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局進行。
我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之間的通信,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六十六條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
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絡所傳輸信息的內容。
第六章罰。
則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八條有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三)、(四)項所列行為之一,擾亂電信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冒用、轉讓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或者編造在電信設備上標注的進網許可證編號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未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國際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轉讓、出租電信資源或者改變電信資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斷網間互聯互通或者接入服務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的。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在電信網間互聯中違反規定加收費用的;
(二)遇有網間通信技術障礙,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絡所傳輸信息的內容的;
(四)拒不按照規定繳納電信資源使用費的。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的互聯互通要求的;
(三)向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間互聯的服務質量低于本網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拒絕免費為電信用戶提供國內長途通信、國際通信、移動通信和信息服務等收費清單,或者電信用戶對交納本地電話費用有異議并提出要求時,拒絕為電信用戶免費提供本地電話收費依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的,處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未取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向電信用戶提供公共電信服務的;
(三)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的。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獲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后降低產品質量和性能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八條有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所列禁止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應當通知企業登記機關。
第七十九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
則
第八十條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與經營電信業務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內地投資與經營電信業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
一、基礎電信業務。
(一)固定網絡國內長途及本地電話業務;
(二)移動網絡電話和數據業務;
(三)衛星通信及衛星移動通信業務;
(四)互聯網及其它公共數據傳送業務;
(五)帶寬、波長、光纖、光纜、管道及其它網絡元素出租、出售業務;
(六)網絡承載、接入及網絡外包等業務;
(七)國際通信基礎設施、國際電信業務;
(八)無線尋呼業務;
(九)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
第(八)、(九)項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二、增值電信業務。
(一)電子郵件;
(二)語音信箱;
(三)在線信息庫存儲和檢索;
(四)電子數據交換;
(五)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
(六)增值傳真;
(九)可視電話會議服務。
為規范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及備案管理,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對全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信管理局”)具體實施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
未經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本辦法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組織或個人利用通過互聯網域名訪問的網站或者利用僅能通過互聯網ip地址訪問的網站,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六條。
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采用網上備案方式進行備案管理。
第七條。
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如實填報《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表》”,格式見本辦法附錄),履行備案手續。
信息產業部根據實際情況,對《備案登記表》進行調整和公布。
第八條。
擬通過接入經營性互聯網絡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可以委托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經營者、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和以其他方式為其網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注銷等手續。
第九條。
擬通過接入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互聯網、中國長城互聯網等公益性互聯網絡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可以由為其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公益性互聯網絡單位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注銷等手續。
第十條。
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經營者、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以及以其他方式為網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公益性互聯網絡單位(以下統稱“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應知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的備案信息不真實的情況下,為其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注銷等手續。
第十一條。
擬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擬從事電子公告服務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備案材料。
第十二條。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向其發放備案電子驗證標識和備案編號,并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有關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20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開通時在主頁底部的中央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并在備案編號下方按要求鏈接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網址,供公眾查詢核對。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開通時,按照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的要求,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的指定目錄下。
第十四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備案有效期內需要變更其《備案登記表》中填報的信息的,應當提前30日登陸信息產業部備案系統向原備案機關履行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備案有效期內需要終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服務終止之日登陸信息產業部備案系統向原備案機關履行備案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內容,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站的互聯網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內容。
第十七條。
省通信管理局應當建立信譽管理、社會監督、情況調查等管理機制,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經備案的組織或者個人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對被省通信管理局處以暫時關閉網站或關閉網站處罰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非法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立即暫?;蚪K止向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第十九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其接入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備案信息。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用戶信息動態管理、記錄留存、有害信息報告等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信息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對所接入用戶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是指通過開辦醫療衛生網站或登載醫療衛生信息向上網用戶提供醫療衛生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內容包括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醫療衛生信息。
第四條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只能提供醫療衛生信息咨詢服務,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利用互聯網開展遠程醫療會診服務,屬于醫療行為,必須遵守衛生部《關于加強遠程醫療會診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只能在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之間進行。
第五條醫療衛生網站或登載醫療衛生信息的網站所提供的醫療衛生信息必須科學、準確,注明信息來源。登載或衛生政策、疫情、重大衛生事件等有關衛生信息時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醫療衛生及健康相關產品的廣告信息,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審批的內容進行登載,不得擴大功效或宣傳治療作用。
禁止制作、發布和登載含有封建迷信內容的信息和虛假信息。
第六條任何經營性或非經營性醫療衛生網站以及登載醫療衛生信息的網站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應當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七條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醫療衛生網站或登載醫療衛生服務信息的網站,應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網站類別、內容、服務性質(經營性或非經營性)、網站設置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申辦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2、申辦機構資質證明。
第八條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lo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補齊,逾期不補齊或者所補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視為放棄申請。
第九條初步審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網站。獲準同意的網站,應在其網站主頁上同時標明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經營許可證(或備案)編號以及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文號。
第十條已獲準開辦的醫療衛生網站或登載醫療衛生信息的'網站,開辦者主體或者域名、地點、內容等需要變更的,應向原審核同意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未經衛生部批準,任何醫療衛生網站,均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名稱。
第十二條衛生部將依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相關的衛生行政法律法規對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定期對開展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網站及其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在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中,如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和衛生行政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衛生行政部門建議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關閉網站。
第十四條本辦法公布前,已開辦醫療衛生網站或登載醫療衛生信息的網站,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手續。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手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本辦法施行前,衛生部公布的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名稱:
批準人:
批準依據: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
生效日期:
版本:
:2013-1發布范圍:普發體系名稱:信息化管理。
編
碼:
it--01--07。
目錄1。
目的。1。
適用范圍。1。
編制依據。1。
主要應對的風險。1。
釋義。1。
職責分工。1。
管理要求。2。
附則。3。
中海油海西寧德工業區開發有限公司。
工業區開發有限公司信息服務管理辦法1。
目的加強公司信息服務工作的管理,規范信息服務工作的設計、實施和維護,明確信息服務工作的職責分工、管理內容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業務應用的有效進行,滿足公司信息化對信息服務工作的要求。
適用范圍公司及所屬單位。
編制依據。
3.1。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信息技術管理制度》,it-02,2011,總公司。
3.2。
《q/hs5005—2008信息技術服務管理總則》,2008,總公司。
3.3。
《iso/iec20000-1:2005信息技術服務管理服務管理規范》,2005,iso。
3.4。
3.5。
《中海油海西寧德工業區開發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it-01,2012,公司。
主要應對的風險在信息服務工作中,由于人員、流程和技術方面的不足,造成人為因素的影響增加,對信息技術變更的影響分析、資源需求的控制和管理能力降低,使得公司業務運營受到影響甚至中斷,核心競爭力下降,形象受損。
釋義5.1。
信息服務對在本管理制度適用范圍內的,向公司全體員工提供it技術支持以及需求解決方案的一系列活動的過程。
職責分工6.1。
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6.1.1。
編制公司信息服務管理規劃;6.1.2。
理體系,制定、頒布、修訂、審查、核準各類信息服務管理文件。
6.1.3。
負責領導公司信息化服務管理工作;6.2。
信息化辦公室6.2.1。
負責執行公司信息服務管理規劃。
6.2.2。
依照公司信息技術管理制度,規范公司信息服務管理行為,維護公司信息服務管理工作流程執行的合理有效性。
6.2.3。
負責匯總、整理、分析公司信息服務管理信息,及時向公司管理層提供公司信息服務管理數據、資料及分析報告。
6.2.4。
負責對公司信息服務人員進行培養、考核和管理。
6.2.5。
接受公司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維護公司信息服務管理工作流程執行的合理有效性。
管理要求7.1。
信息服務管理體系的規劃和實施7.1.1。
應當根據公司的業務需求對信息服務工作進行規劃,并將服務規劃轉換為可提供的具體的服務內容,以及定義出對應可以達到的服務水平,建立信息服務管理體系,對信息服務工作進行管理。
7.1.2。
公司所有it基礎架構、應用及系統的支持服務工作均應納入信息服務管理體系進行管理。涉及公司的信息服務工作由公司信息化辦公室統一規劃和實施,相關人員根據要求進行落實。
7.1.3。
信息服務管理體系應有制度化的保障。公司信息化辦公室負責制定統一的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7.1.4。
7.1.5。
應建立包括員工滿意度指標在內的信息服務管理考評機制,對公司信息服務管理工作進行考評。
7.1.6。
信息服務管理工作的情況應列入公司信息化水平評價指標,同其他信息化水平評價指標一起由公司進行年度評價。
7.2。
信息服務管理流程的規劃和實施。
7.2.1。
根據信息服務需求規劃和實施信息服務管理流程,設定員工接入各流程時與服務提供方之間統一的聯系點,明確流程間的相互關系及流程中各角色和職責的定義。
7.2.2。
將流程角色分配給具有相應技能的人員,并定期開展培訓和考核,明確職責,提高技能。
7.2.3。
指定信息服務管理流程的流程負責人,對流程運轉負責,定期組織開展流程運轉情況的回顧,提出改進計劃加以完善。
7.2.4。
根據信息服務管理流程預期目標,制定服務流程的考核標準,并對流程運轉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主動對服務流程進行調整。
7.2.5。
主動保持與公司員工的溝通,根據員工反饋開展服務改進、用戶培訓等服務工作。
7.2.6。
根據對業務的影響、緊急程度對信息服務需求劃分優先級,并配置相關資源確保信息服務需求的有效實現。
7.3。
第三方服務的管理7.3.1。
在依據采辦規定引入第三方服務資源后,制定管理策略,對第三方提供的服務進行管理,規范第三方的服務行為,評估并控制相關的風險。
7.3.2。
在確保第三方服務遵從服務合同的要求、普遍的商業規則和法律法規的同時,還應考慮對第三方服務進行泄密風險的管理。
7.3.3。
明確管理第三方服務的人員,該責任人必須及時處理在服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包括對違規行為的監控和審議,并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保持有效的聯絡關系,使信息服務需求及時得到滿足。
7.3.4。
建立第三方服務評審制度,對第三方服務質量進行記錄及考核,基于考核結果提出整改要求。
附則。
本辦法由風險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正文結束】。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昨日發布《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8月1日起施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規范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促進互聯網信息搜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ヂ摼W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搜索引擎在對網上信息進行整合、方便用戶查閱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部分搜索結果含有謠言、淫穢等違法信息;部分搜索結果有失客觀公正,違反行業道德和規范,誤導和影響公眾判斷。這些問題破壞了網絡生態,擾亂了互聯網信息傳播秩序,侵害了公眾利益,廣大網民深惡痛絕,呼吁盡快出臺信息搜索服務的有關管理規定。
《規定》明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ヂ摼W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搜索結果明顯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網站及應用,應當停止提供相關搜索結果,保存有關記錄,并及時向國家或者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鏈接、摘要、聯想詞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提供付費搜索信息服務應當依法查驗客戶有關資質,明確付費搜索信息頁面比例上限,醒目區分自然搜索結果與付費搜索信息,對付費搜索信息逐條加注顯著標識;不得通過斷開相關鏈接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切實承擔企業社會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自身管理,為網民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索結果。
同時,企業要提高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處置和用戶權益保護制度,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歡迎廣大網民繼續對網上相關違法和不良信息進行監督舉報,共同促進網絡空間更加清朗。百度回應:撤除2518家醫療機構搜索置頂推廣今年5月,因為青年魏則西死亡事件,百度一度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隨后,網信辦聯合多部委入駐百度進行調查,要求切實整改,百度于今年5月底宣布初步完成整改。今天,百度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新出臺的《規定》作出回應:百度搜索將切實依照網信辦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自身管理,同時歡迎廣大網民隨時監督舉報。百度方面表示,網民通過百度搜索到不良互聯網信息,可進入百度用戶服務中心進行投訴,百度將及時予以處理。面對當下互聯網信息存在的海量冗雜、良莠不齊等問題,百度將致力于與政府機構、廣大網民以及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凈化網絡環境,堅持為網民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索結果。
目前,百度搜索已落實以下改進措施:新上線頁面在推廣信息數量、商業推廣標識等方面均作出重大調整;嚴格限制商業推廣數量,所有頁面均低于30%,即每頁不超過4條推廣廣告;對于商業推廣信息,逐條加注顯著標識;在搜索結果頁面突出展示商業推廣風險提示;下線2518家醫療機構撤除疾病搜索置頂推廣;加強資質審核標準。百度表示,下一步,將按照主管部門要求,繼續推進后續整改工作落實到位。
智庫:搜索服務《規定》有三大亮點針對今天出臺的互聯網搜索服務《規定》,艾利艾智庫認為,互聯網信息搜索工具是網民檢索、挖掘互聯網信息的基礎入口,深度影響網民信息的獲取和網絡信息的呈現。本次《規定》出臺,通過對互聯網新技術應用施行規范化治理,旨在進一步提升網絡信息傳播秩序,塑造健康、有序的網絡信息生態環境。
艾利艾智庫認為,《規定》有三大亮點:
一是明確提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新概念,其關注范圍從傳統的搜索引擎工具,延展至各類搜集、處理網絡信息供用戶檢索的服務,包含了對該領域未來新技術應用的充分考量。
二是著重強調了對于收費搜索引擎的規范,針對自然搜索結果和付費搜索結果,作出了醒目區分的要求,亦是對之前魏則西事件等輿論關切的有力回應。
三是首次明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的七大義務,為行業未來的規范化發展指明方向。
艾利艾智庫建議,互聯網搜索服務管理規范的.出臺填補了該領域法律法規的空白,但行業的規范治理不止于此,還需要依靠監管部門、行業、企業、公眾多方配合、協作共治。一方面,互聯網企業可充分開發新技術手段,升級自身信息管理方式,提供更高效、創新的解決方案;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鼓勵、調動社會公眾的監督力量,群策群力,為網絡信息生態的良性共治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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