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應當明確、具體,以確保各方對合同的解釋和履行達成共識。合同的內容應該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詳細了解法律法規和合同相關條款。
原告曾某與被告王某于1993年結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別生育女孩小曾、兒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協議離婚。根據協議第三條約定,共有房屋屬原告的一半份額原告同一處分其女兒小曾、兒子小王共同所有?;橐鲫P系解除后,原告無房居住仍在該房第三層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為其所有為由強行要原告交出房門及大門鑰匙,并將原告趕出大門。在原告離開后,被告將大門及房門鎖全部換掉,致使原告無法進入該房屋,原告遂訴至法院。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通過贈與的方式已對房屋作了處分,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當然喪失了居住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協議離婚時,雖然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但雙方的子女并未在協議上簽字,因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做出意識表示只是單方法律行為。不夠成合同法意義上的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并沒有成立,原告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一諾即成”的合同。贈與合同一經受贈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贈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書面、公證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贈與合同既可采用口頭形式,又可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訂立后辦理公證證明。無論采用何種形式,也無論是否經過公證,都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因贈與合同屬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較隨意,即可以是口頭上贈與,也可以以書面方式的贈與。據此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在離婚協議中將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因沒有子女在協議上簽字而使得贈與合同不成立的說法不能成立。所謂的簽字只是能證明當事人意識一致的體現,因贈與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現形式上具有靈活性,法律沒有要求受贈與人要做出書面的意識表示;另外對于受贈與人小曾(14歲)、兒子小王(12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要其對接受贈與的行為做出書面的表示,太過苛刻,故若原告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受贈人不接受贈與,則應推定受贈與做出接受贈與的意識表示。根據舉證責任規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應認定贈與合同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的.生效,贈與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其生效要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時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贈與房屋的合同生效,則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故本案中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沒有喪失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享有任意的撤銷權。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既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于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本案中原告的贈與合同不符合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這三個限制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故原告可以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通過撤銷贈與來維護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
筆者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出租給乙使用,乙將該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業務發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場地,便擅自將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租給丙,盡管乙始終按時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轉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乙的合同。
正在訴訟期間,該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強臺風的襲擊,導致該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財產損失5000元。
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為什么?
(2)該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
該建筑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豐華水泥廠發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盿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愿以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并于第3天發貨100噸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當天驗收并接收了貨物。
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后,積極準備貨源,于接信后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僅需要100噸水泥,至于給豐華水泥廠發函,只是進行詢問協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問題: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于法有據?
(3)對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如何定性?
(4)海天水泥廠與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時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5)設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噸價1599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該第二份函件后即發貨100噸至建筑工程公司。
那么,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答案:
(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發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為要約邀請,豐華后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為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于法有據。
依據: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3)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應當視為一個要約。
(4)海天水泥廠與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驗收并接收貨物時成立生效。
合同內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諾為準,即貨物以接收的為準,價格等其它條件以海天水泥廠的要約內容為準。
(5)二者之間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廠的要約中并未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且海天水泥廠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時反對,而是以實際行動去履行,表明其默認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諾,顧該承諾視為有效。
合同內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諾的內容為準。
學計算機的小熊畢業后到一家軟件公司工作,試用期間表現優秀,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務,可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小熊突然離開公司。
半年后,他又重新應聘到這家公司,經過重重面試,最終又被公司錄取,但公司規定新入職員工必須經過6個月的試用期經考核合格后才能轉正。
小熊還得繼續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此案。
小熊還得在公司實習,小熊在第一次在軟件公司試用期間離開公司,表明小熊無條件解除了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第二次來到同一公司是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就不適用),因此小熊還得繼續等待漫長的試用期。
1月1日,甲與乙口頭約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別墅,租期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談時,乙告訴甲屋頂有漏水現象。
為了盡快與女友丙結婚共同生活,甲對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與丙入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
入住后不久別墅屋頂果然漏水,甲要求乙進行維修,乙認為在訂立合同時已對漏水問題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時并無異議,仍同意承租,故現在乙不應承擔維修義務。
于是,甲自購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開的丁裝修公司免費維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換了漏水的舊瓦片,同時按照甲的意思對別墅進行了較大裝修。
更換瓦片大約花了10天時間,裝修則用了一個月,乙不知情。
更換瓦片時,一名工人不慎摔傷,花去醫藥費數千元。
206月,由于新換瓦片質量問題,別墅屋頂出現大面積漏水,造成甲一萬余元財產損失。
4月,甲遇車禍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別墅,發現戊已占用別墅。
原來,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萬元,并親筆寫了借條,借條中承諾在不能還款時該別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親筆承諾后,乙同意戊使用該別墅,將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付于戊。
問題:
2.別墅維修及費用負擔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4.別墅裝修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權請求乙賠償因年6月屋頂漏水所受損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對別墅的承租使用權?理由是什么?
7.丙應如何向戊主張自己的權利?理由是什么?
1.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乙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權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乙未履行維修義務,甲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負擔。
(2)甲的維修屬于無因管理人的行為,由乙承擔其支出的必要費用。
瓦片質量問題不影響乙對該項義務的承擔。
(3)因維修影響了甲的使用,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但裝修期間不在延長租期的范圍。
3.(1)甲丁之間屬于無名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并可參照《合同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例如,費用承擔問題適用贈與合同的規則,完成工作問題適用承攬合同規則。
(2)應由丁承擔。
因為丁為雇主,應對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理由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裝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無權。
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無過錯,因此損失應由甲自行承擔。
6.丙有權對乙主張自己基于原租賃合同對該別墅的承租使用權。
因為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7.丙有權請求戊返還原物。
因為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權請求侵占人返還原物。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出處 FanwEn.CHaZIDian.COM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產的一套精密成套設備,雙方找丙公司商議,由丙公司購買并直接租給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簽訂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給乙公司貨款500萬元;(二)乙公司將精密成套設備代辦托運給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該設備,期限為,每年租金為80萬元。
該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甲、丙公司加蓋了合同專用章,乙公司未加蓋合同專用章。
丙公司簽訂上述合同后,為籌借資金欲向丁銀行借款300萬元,丁銀行要求提供擔保,丙公司請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諾。
丙、丁、戊簽訂了如下合同:(1)丁銀行借給丙公司300萬元,預扣1年的利息30萬元,實際交付丙公司270萬元;(2)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丙公司應付給戊公司擔保費30萬元。
合同由三方簽字并加蓋了各自的合同專用章。
乙公司簽訂合同后與庚公司又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
甲公司簽訂合同后,為順利安裝和操作該設備,又與辛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咨詢合同,但合同未約定根據咨詢意見作出決策的損失承擔。
[問題]。
(1)甲、乙、丙之間的合同屬于合同法上的哪種合同?
(2)現設乙公司以未加蓋合同專用章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其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3)丙與丁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數額應為多少?為什么?
(4)丙、丁、戊所簽的合同中約定的30萬元的擔保費是否有效?為什么?
(8)現設庚公司因承運設備中有過錯造成設備損失,應由誰向庚公司索賠?為什么?
(10)現設辛公司在提供技術咨詢過程中形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成果,且未與甲公司約定該技術成果的歸屬。
該術成果歸誰享有?為什么?
[正確答案]。
(1)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該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數額應為270萬元,因為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該約定有效。
因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證人向保證人支付擔保費。
(5)戊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因為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擔保法》,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違約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239條的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7)辛公司不承擔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359的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8)應當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賠。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9)該維修費由甲公司承擔。
根據《合同法》第247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10)該技術成果歸辛公司所有。
根據《合同法》第363條的規定,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考點集成]。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人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這種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與融資相結合。
融資租賃以融物為內容。
(2)租賃關系與買賣關系相結合。
前者是以后者為前提,后者是前者實現的保證。
(3)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的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但租賃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有承租人負責。
(4)原則上租賃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書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稱為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借款人應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另外,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或者建議作出決策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委托方承擔。
但約定由委托方決策并指導實施的情況除外。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出處 FanwEn.CHaZIDian.COM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p>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北景钢型跄呈潞蟮弥?,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钡?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履約保證金條款的設計:承租人應在本合同簽定后_____工作日內向出租人支付履約保證金______萬元人民幣。支付履約保證金前______工作日出租人應提供合法收據,否則承租人有權順延履約保證金支付時間。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履約保證金在本合同終止(提前終止、解除或屆滿)時,承租人可用履約保證金抵付臨近合同終止日相應月份的租金,直至數額為零。履約保證金抵付租金時,出租人應提供合法房屋租賃發票。當承租人同時拖欠物業費、水電費、房租費以及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時,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用履約保證金進行抵扣,但應首先抵扣拖欠的房租費用。
租房合同中關于履約保證金條款的適用問題:
1、履約保證金(常見的稱呼如押金、訂金、留置金、保證金等)是擔保承租人按租賃合同履約的單方擔保。如果在租賃合同中有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返還”等特別約定,此處約定的保證金實際上是一種履約保證金。
2、履約保證金屬于金錢質押,在簽訂合同或履約保證金條款時成立,當正式交付給出租人時生效。一般情形下履約保證金以補償功能為主,懲罰功能為輔,即履約保證金主要用來補償違約后約定的違約金額度不足的問題,但也有法院判決承認履約保證金的懲罰功能。
3、房屋租賃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條款未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具備定金功能的,不能發揮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雙方的擔保,當約定一方交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后,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需雙倍返還,交付金錢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回,此種規定體現的就是定金的效力。
4、房屋租賃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擔保范圍沒有明確約定的費用(如租金),當發生承租人拖欠的情形,如出租人無法證明其損失已經達到或超過履約保證金保證的金額的,出租人不能直接沒收履約保證金。
5、履約保證金條款可以約定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后,出租人拖延退還履約保證金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者直接約定在合同臨近終止時承租人有權以履約保證金抵付相同數額的租金。
6、承租人可以約定履約保證金的抵扣順序,在同時拖欠物業費、水電費、租金和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時,如承租人沒有約定先抵扣欠付的租金,那么存在出租人首先沖抵物業費、水電費后,由于欠付的租金依然存在,違約金將持續產生;在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達到一定金額時,很可能達到租賃合同約定的因拖欠租金過多而導致出租人解約的條件。
某甲和某工廠訂立一份買賣汽車的合同,約定由工廠在6月底將一部行使3萬公里的卡車交付給甲,價款3萬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車后15日內余款付清。
合同還約定,工廠晚交車一天,扣除車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應多交車款50元;一方有其他違約情形,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6000元。
合同訂立后,該卡車因外出運貨耽誤,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車在途經山路時,因遇雨,被塊落下的石頭砸中,車頭受損,工廠對卡進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給甲。
10天后,甲在運貨中發現卡車發動機有毛病,經檢查,該發動機經過大修理,遂請求退還卡車,并要求工廠雙倍返還定金,支付6000元違約金,賠償因其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運輸合同而造成的經營收入損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
工廠意識到對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車沒有力理過戶手續,合同無效,雙方只需返還財產。
現請回答下列問題:
1、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卡車受損,損失應由誰承擔?
3、甲能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
4、甲能否要求退車?
5、甲能否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
6、甲能否請求工廠賠償經營損失?
7、甲能否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三、答案:
1、有效。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負責。
依《合同法》第142條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
此時卡車尚未交付,所以應由出賣人某工廠承擔。
3、不能。
因為作為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某工廠并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的“經營者”,甲也不是該法所稱的“消費者”。
4、能。
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p>
5、甲不能同時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合同法》第116條之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6、能。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面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甲的經營收入損失可視為因工廠履約不符合約定而給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損失,且這種損失能為工廠在訂約時所預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魏某xx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與孫某xx借貸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F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法律,就爭議焦點問題,提出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本案兩筆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魏某xx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第一次庭審中,被告吳某xx承認其與原告已明確約定本案債務由被告吳某xx個人償還,只是現在苦于缺乏還債能力。結合20**年被告吳某xx、魏某xx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內未提及本案借款,也沒有約定雙方有共同債務,可見,被告魏某xx對涉案借款不知情,依法也無需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財產或權益。因此對該司法解釋理解時,應回歸立法,忠于立法,采用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梢?,“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征,“為夫妻共同生活”應考慮主、客觀兩個標準判斷:第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若不符合此兩個判斷標準即不屬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橐龇ń忉尪菍橐龇ǖ?1條的解釋與細化,不能脫離婚姻法第41條的基礎,也就是說,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適用,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為前提,即只有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在沒有兩種例外情形時,才能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而不是任何性質的債務都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最高院吳****法官分別在《人民司法》第7期、第1期發表《有關婚姻家庭案件的問題探討》、《當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難問題探析》以及在其負責具體起草的婚姻法解釋三中,都采用不能直接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觀點。浙江省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9條也規定“??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梢?,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是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已是當前主流觀點。
庭審中被告吳某xx與原告均已確認借條上的內容包括“魏某xx”簽名均系為被告吳某xx個人所為,被告魏某xx對本案借款是毫不知情,事后也沒有追認,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夫妻之間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代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重要決定,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否則,對另一方無約束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由第三人舉證證明,只有第三人能夠證明“他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借貸數額較大,就被告魏某xx、吳某xx當時家庭生活困難的狀況而言,顯然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被告吳某xx沒有證據證明其有代理權,因而,本案債務對被告魏某xx不具有約束力。另外,假若本案確是被告吳某xx與魏某xx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那原告本應該要求被告魏某xx在借條上簽字或蓋手印或有魏某xx的授權書,而不是讓他人在借條上冒簽,原告在明知共同舉債人應在借條上共同簽字,明知冒簽他人名字是違反法律且沒有法律效力的情況下而故意為之,顯然,原告不屬于善意第三人,本案兩張借條是在原告不在場,甚至是原告與被告吳某xx惡意串通下的舉債,被告魏某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其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
今天我作為被告(甲公司)的代理人,現在圍繞合議庭總結本案的三個爭議焦點:
一、本案屬于借款糾紛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二、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三、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在此逐一發表以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本案屬于借款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理由如下:
(一)從原被告簽訂合同的目的來看。甲公司與張某簽訂借款合同的目的是。
為了緩解資金壓力,獲得借款,用以盤活其生產經營,張某與甲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的目的也無外乎是對甲公司放貸,爾后實現借款本息的回收,故從簽訂合同的最初目的來看,該案屬于借款合同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二)該案訟爭的標的屬于借款合同糾紛。針對原、被告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言該案屬于平等主體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
所以,本案屬于借款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二、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合同。
首先,在該借款合同中有兩項內容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
(一)是借款本金的確定。經過庭審查實:甲公司迫于資金壓力,同意了張某的條件,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張某將940萬元打入甲公司賬戶,甲公司向張某出具1000萬元借條,其中有現金60萬元,另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時就扣除當月利息,但借款金額不變”。依據我國合同法第第二百條之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故對于原告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違反我國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的,對于張某的借款只能按照實際提供的借款940萬作為本金,并以此金額作為本金來計算計息。
(二)是借款利率的約定。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按每月6%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中屬于生產經營性貸款的利率不能超過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于原告超過銀行同期、同類借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率也不應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其次,上述兩項合同內容不影響借款合同的其它部分的合同效力。故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合同。
三、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從剛才的庭審中查明的事實我們不難看出,被告是在迫于巨大的資金壓力之與原告張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在簽訂時明顯具有脅迫性質或顯失公平之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辈浑y看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張某明顯具有以以買賣之名掩蓋高利借貸之實的違法目的,該買賣合同嚴重挑戰和破壞了我國金融的監管秩序,故商品房買賣合同自始無效,由始至終都不具備法律效力,在此本代理人懇請法院依法認定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以還社會一個公序良俗,以案說法,依法維護國家金融宏觀調控政策。
綜上,該案屬于借款合同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自始無效,由始至終都不具備法律效力,對于被告的借款本金只能認定為940萬并以此作為基數計算利息,另對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也懇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雙民二初字第某號。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住所地:雙峰縣永豐鎮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該行行長。委托代理人賀某,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蛇形山鎮高塘村某村民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5年5月13日生,漢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謝某,男,1968年8月23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蛇形山鎮龍潭江村天竹村民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峰縣印塘鄉宋江村某村民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以下簡稱雙峰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春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康某、鄧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的委托代理人賀某、被告曾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胡某、謝某、尹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曾某、謝某、尹某于2010年9月28日自愿成立了聯保小組共同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任一被告自愿為原告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放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進購貨物”為由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簽訂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約定:“年利率為14.4%,期限為12個月;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違約責任等。原告按約向被告曾某、胡某發放了貸款本金10萬元。事后,被告曾祖風、胡某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至20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罰息)6928.87元,經原告多次派員催收未果,給原告造成催收損失600元。起訴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原告本息合計85625.05元及后段利息、罰息,支付催收費用600元,由被告謝某、尹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間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6、逾期金額表,用以證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貸款本息情況的事實。
被告曾某辯稱:借款是實,但目前經濟困難,無力償還。
被告胡某、謝某、尹某未作答辯。
被告曾祖風、胡某、謝某、尹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作如下確認;。
原告所提交的證據1、2、3、4、5、6經本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被告曾祖風不持異議,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于2010年9月28日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雙方約定:乙方成員(曾某、謝某、尹某)自愿成立聯保小組,從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甲方(雙峰縣郵政銀行)可以根據乙方任一小組成員的申請,簽訂多次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且聯合小組合計貸款余額人民幣30萬元內發放貸款,乙方任一成員國自愿為甲方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放的貸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甲方與乙方任一成員簽訂借款合同時,不需要逐筆辦理保證手續,乙方其他成員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請展期或延期的,聯保小組成員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順延至展期或延期貸款到期后二年,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方式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貸款人為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
被告曾祖風于2010年9月28日與原告訂立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向被告曾祖風發放貸款10萬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從2010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前三個月按月償還當月利息,此后按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若借款人不按期歸還本息的,從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罰息,原告有權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書面承諾對被告曾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發放貸款后,被告曾某僅償還部份貸款本息,至2011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風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87元,原告為催收逾期貸款本息,支出費用6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屆滿前,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是否有權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并支付催討費用;2、被告謝某、尹衛國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原告雙峰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簽訂的《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原告貸款本息顯屬違約,原告有權依照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風尚未到期的貸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約償還原告貸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員向被告催討,所花費的催討費用600元,被告曾祖風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發生在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被告曾祖風、胡某共同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保證責任的債務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履行債務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簽訂的《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被告謝某、尹某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承諾對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謝某、尹某理應對被告曾某、胡某所應承擔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某、尹衛國在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峰縣支行貸款本金78696.18元,至8月28日的利息6928.87元,支付催討費用600元,從2011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罰息按原、被告約定的利率另行計算至本判決所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止。
二、被告謝某、尹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某、尹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負擔。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吳春前。
人民陪審員康某。
人民陪審員鄧某。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边@其中,第(六)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如何理解?實務中有各種意見。此處依據相關法律政策規定作出相應厘清。
最先對此問題進行說明的是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4)。該《意見》第29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薄啊灰婪ㄗ肪啃淌仑熑巍侵福罕蝗嗣駲z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薄皠趧诱弑蝗嗣穹ㄔ号刑幘幸?、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p>
該《意見》采取最為廣義的理解,將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以及因情節輕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處分三種情況均納入追究刑事責任范疇,但同時又補充規定被判處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可以解除。
這里有一個疑問,既然以上三種情況均屬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為什么第3款要補充規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個第3款沒有必要規定。不過,仍大抵上理解為,進一步明確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也可以解除。此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2003)對“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問題又給出了具體答復: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屬于《勞動法》第25條第4項規定(博主注:對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項)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稄秃分苯优懦藢θ嗣駲z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進行了明確。應該說,這是對1994年《通知》的修正。
接下來的問題是,因情節輕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處分此種情形能否解除呢?2003年的《復函》沒有明確,按照1994年《通知》的規定,仍應屬于可以解除的情形。
簡單歸納一下,“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因情節輕微等)免予刑事處分的”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犯罪情節輕微等)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后說明一下,基于人權觀念的時代發展、體現教育優先以及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場,對“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于免于刑事處分的”,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建議也應排除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但此僅作為立法建議之參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3]367號):
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你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適用依據問題的請示》(滇勞社廳辦[2003]35號)收悉。經商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現答復如下:
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屬于《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對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職工,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但其行為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0xx年xx月xx日。
相關法律政策。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142條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2003)。
29.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氨灰婪ㄗ肪啃淌仑熑巍笔侵福罕蝗嗣駲z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獎趧硬俊蛾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4)。
第25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1993)。
第37條(原《刑法》第32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刑法》(2009)。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眹乐厥?、營私舞弊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在適用該條時,需注意勞動者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行為的,用人單位并不能理所當然地解除勞動合同,還得具備一個條件,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未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認定“重大損害”呢?法律并無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也無統一標準可供參考?!秳趧硬筷P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25條第3款規定,“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于對重大損害作統一的解釋。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1.甲向乙借款20萬元做生意,由丙提供價值15萬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訂立了書面抵押合同,因辦理登記手續費過高,經乙同意未辦理登記手續。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輛價值6萬元的“夏利”車質押給乙,雙方訂立了質押合同。
乙認為車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決定仍放在甲處。
一年后,甲因虧損無力還債,乙要求行使抵押權和質權。
請回答以下問題:
(1)該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權是否有效?為什么?
(2)該案中質押合同是否有效?質押權是否有效?為什么?
(3)該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2.甲企業(本題下稱甲”)向乙(本題下稱”乙”)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內報價。
乙接受甲發出傳真列明的條件并按期報價,亦要求甲在10日內回復;甲按期復電同意其價格,并要求簽訂書面合同。
乙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按甲提出的條件發貨,甲收貨后未提出異議,亦未付貨款。
后因市場發生遍化,該貨物價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故乙應盡快取回貨物。
乙不同意甲的 意見,要求其償付貨款。
隨后,乙發現甲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并向其關聯企業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貨款無法得到清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回答以下問題:
(1)試述甲傳真訂貨﹑乙報價﹑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法律性質。
(2)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賣牛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5頭牛,分別為牛1、牛2、牛3、牛 4,牛5,總價款為1萬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項由乙在半年內付清。
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钪?,甲保留該5頭牛的所有權。
甲向乙交付了該5頭牛。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回答下列問題:
(1)設在??罡肚逯?,牛1被雷電擊死,該損失由誰承擔?為什么?
(2)設在??罡肚逯?,牛2生下一頭小牛,該小牛由誰享有所有權?為什么?
(5)設在??罡肚逯?,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權,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作價2千元且將牛4交付丁。
丁能否據此取得該牛的所有權?為什么?
(6)設在??罡肚逯?,乙將牛5租與戊,租期3個月,租金200元。
該租賃協議是否有效?租金應如何處理?
(7)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效力如何?為什么?
4、趙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將一祖傳古董交由鄰居錢某保管。
錢某因結婚用錢,情急之下謊稱該古董為自己所有,賣給了古董收藏商孫某,得款10000元。
孫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雙方約定將該古董押給李某,如孫某到期不回贖,古董歸李某所有。
有危及錢某房屋之虞。
錢某遂請施工隊修繕趙某的房屋,并約定,施工費用待趙某回來后由趙某付款。
房屋修繕以后,因遭百年不遇的臺風而倒塌。
年末,趙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繕款與錢某發生糾紛。
請回答下列問題:
(1)錢某與孫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
(2)孫某能否取得該古董的所有權?為什么?
(3)孫某將古董當給李某,形成何種法律關系?
5、甲公司因轉產致使價值1000萬的精密機床閑置。
該公司董事長于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床轉讓合同。
合同規定,精密機床作價950萬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后10天內付清款項。
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經營的經營狀況惡化。
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拒絕。
又過了一個月乙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規定,對精密機床的處置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2.甲公司的機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費50萬元。
11月5日,甲公司將機床提走,并約定10天內不付保管費,丙公司可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
現丙公司要求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
依據合同法和擔保法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機床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權? 為什么?
在英國有一個《銀行業慣例守則》來對atm里的機操作進行調整。
對銀行的具體要求有:保障atm機正常運行和能正確回復指令,保證atm機提供準確的信息等等。
應該說,英國的這個慣例守則很充分的保護了持卡人的利益[1]。
其原因在于atm機的硬件和軟件設備都是由銀行提供,與之相比持卡人處于不利的地位,很顯然應該受到保護。
在實踐中,許多atm機的糾紛都是通過這個守則而得到解決的。
與之相比,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在此處有相當大的空白點,一些行業類的規定則更多地維護銀行的強勢地位。
一、a公司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屬有兩個公司,一個為b制衣公司(獨立法人),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個為c制衣公司,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
在承包協議書中明確規定:在承包期間債權債務由王某負責。
2001年6月,在某市經貿洽談會上,a公司董事長李某遇到了某棉紡廠廠長孫某。
孫某說:本廠有一批質地良好的棉布待銷。
a公司董事長李某想到下屬兩個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給孫某牽線介紹。
2001年7月份棉紡廠與b、c兩個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
棉紡廠供應各種棉布240包,價值120萬元。
b公司和c公司為共同需方,各提貨120包,價款各為60萬元。
合同規定貨到一個月后付款。
但是棉紡廠發貨后三個月,兩個公司以各種借口拒不付款。
棉紡廠就以a、b、c三個公司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貨款。
問:1、該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與a公司有何關系?
3、c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與a公司有何關系?
4、法院應如何判決?
答: 1、本合同完全有效。
從法律角度上講,兩個公司可以為共同需方,簽訂一份合同。
2、b公司為獨立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其60萬元的貨款與利息應由b公司獨立承擔,與a公司無關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雖然已經承包給王某,王某所簽的承包協議規定了債權債務由王某承擔,但是承包協議為企業內部承包性質,對外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因此,c公司所欠棉紡廠的60萬元貨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擔。
4、法院應判:b公司給付原告貨款及利息,a公司給付原告貨款及利息。
二、甲、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將一批木板賣給乙,乙于收到貨物后一定期限內付款。
為了保證合同履行,經乙與甲、丙協商同意,甲又與丙簽訂了一份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約定,丙以其可轉讓商標專用權出質為乙擔保,(已向有關部門辦理了出質登記)當乙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由丙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約將木板運送至乙所在地,乙認為木板質量不合標準,要求退貨。
由于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標的物質量要求,于是甲與乙協商,建設乙改變該木板的用途,同時向乙承諾適當降低木板的售價。
乙同意甲的建議,但要求再延期一個月付款。
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間,甲因資金周轉困難,遂要求丙履行擔保責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為由拒絕履行,于是甲將合同權利讓給丁,同時通知了乙、丙。
乙、丁經協商達成協議,乙給丁開出并承兌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
匯票到期后,丁持該匯票向銀行要求付款。
因乙在銀行賬戶上的資金不足,銀行不予支付。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2)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和轉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后,丙對甲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是否對丁有效?并說明理由。
(4)丁在匯票不獲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種票據權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答案]:(1)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要求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能確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確定;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和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在本例中,債權人甲轉讓權利時通知了債務人乙,所以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和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3)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后,丙對甲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對丁有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4)丁在匯票不獲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權。
行使追索權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其他合法證明,第二,在三日內發出追索通知。
三、1990年,發貨人中國a進出口公司委托某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將750箱茶葉從大連港出口運往印度,某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又委托其下屬s分公司代理出口。
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b遠洋運輸公司申請艙位,b遠洋運輸公司指派了箱號為htm-5005等3個滿載集裝箱后簽發了清潔提單,同時發貨人在人民保險公司處投保海上貨物運輸的戰爭險和一切險。
貨物運抵印度港口。
收貨人拆箱后發現部分茶葉串味變質,即向人民保險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請查驗,檢驗表明,250箱茶葉被污染。
檢驗貨物時,船方的代表也在場。
國此人民保險公司在印度為代理人賠付了收貨人的損失之后,人民保險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現問:
(1) 在集裝箱運輸中,b遠洋運輸公司應負有什么義務?它是否應對損失負責?
(2) 在集裝箱運輸中,s分公司應負有什么義務?它是否應對損失負責?
(3) 人民保險公司是否是適格的原告?為什么?
(4) 如果人民保險公司有資格作原告,它應將誰列為被告?
答案:
(1) b遠洋運輸公司應保持集裝箱清潔、干燥、無殘留物以及前批貨物留下的持久性氣味;b遠洋運輸公司應對茶葉的損失負責。
(2) s分公司作為裝箱,鉛封的收貨物人,代理人,應負有在裝箱前檢查箱體,保證集裝箱適裝的義務。
s分公司未盡前述義務,主觀上有過失,應承擔貨損責任。
(3) 人民保險公司可以作為適格的原告,因為其已取得代位求償權。
(4) 被告是b遠洋運輸公司與s分公司。
四、甲方向乙方購買汽車,總價款為70萬元,乙方將汽車送至甲方所在地,了解到甲方沒有支付能力,便要求甲方提供擔保,否則不交貨。
甲方找到某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張某,張某以經濟學院的名義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提交了書面保證書,上面加蓋了經濟學院的公章。
后來,甲方沒有交付貨款,乙方遂以某大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某大學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某大學辯稱:事先一無所知,在發現經濟學院提供擔保后,便立即向乙方書面聲明保證無效,并提供了有效書面證據。
問:(1)保證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被告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
答案:(1)保證合同無效。
因為擔保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本案當中,經濟學院是某大學的內部機構,作為保證人不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因此,保證無效。
(2)被告某大學不承擔連帶責任。
因為某大學事先對經濟學院提供擔保一無所知,并且在發現經濟學院提供保證后,便立即向乙方書面聲明保證無效,所以,某大學主觀上無過錯,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某大學不承擔連帶責任。
五、某年3月5日,甲公司給乙公司發出傳真,稱:“本公司有一批鹽酸欲出售,每噸5 000元。如貴公司有意購買,請速與本公司銷售部聯系?!币夜窘拥絺髡婧?,認為價格較合算,遂向甲公司發出訂單,訂購鹽酸100噸,總價款50萬元,并請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給出正式答復。
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發來傳真,說鹽酸已售完,請諒解等等。
由于乙公司為準備購貨款及倉庫花去近2萬元的費用,遂將甲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感,賠償其經濟損失2萬元。
答案:
(1)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并無有效的合同關系,故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對其承擔違約責任。
理由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見,甲公司發出的傳真屬于要約邀請,乙公司發給甲公司的傳真才是要約。
另外,《合同法》還規定,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要約失效。
由于乙公司的要約設定了期限,即在3月30日前承諾有效,而甲公司則未能在3月30日前作出承諾,故乙公司的要約失效。
由于合同成立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且甲公司未在要約期限內作出承諾,所以這二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乙公司不能根據合同去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
(2)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由于甲公司在與乙公司訂立合同過程中,未及時將不能簽約的原因通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為履行合同準備了資金和倉庫,造成了近2萬元的實際損失,故甲公司應依法向乙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乙公司的經濟損失。
甲商場3月份欲從乙冰箱廠購進冰箱50臺,每臺2800元,共計14萬元。雙方約定4月份貨到后先付4萬元,其余待銷售后付清余下的10萬元貨款。后乙冰箱廠想在甲商場開設銷售專柜,打開銷路。雙方遂簽訂租賃場地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萬元,共計24萬元。由乙冰箱廠3個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廠通知甲商場,稱用應收甲商場的10萬元冰箱貨款中的6萬元抵銷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試分析:乙冰箱廠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乙冰箱廠的做法符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本案中,甲商場與乙冰箱廠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彼此的合同標的物又屬于種類和品質相同的貨幣,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廠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同類債務相互抵銷的規定,通知甲商場對6萬元債務予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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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員工經常將自己的考勤遲到或者早退數據抹去。
3、本月做手腳時被領導當場抓住。
4、領導要求嚴肅處理,言下之意是辭退員工。
目的:辭退員工,規避風險。
1、該員工本身素質問題。
作為一名人資部門的人員,負責的考勤的統計,居然利用職務之便把自己遲到早退的數據抹去,這說明一個什么問題:這么員工完全沒有職業道德。
篡改考勤看似很小的事情,實際上是對公司制度的極大挑戰,如果考勤可以更改,那么財務數據也是可以更改的,經營政策也是可以隨意更改的,領導答應你的工資也可以隨意更改的。
2、人資主管的過錯。
案例中說了一點,該員工經常抹去自己遲到早退的記錄,經常二字表明其實這件事情人資主管是知道的!
既然知道下屬在犯錯,而主管卻視而不見,直到被領導發現才想起解決問題,事情已經嚴重到要開除的程度。
這不禁讓我想起本屆世界杯,我最愛的球隊巴西隊,我最愛的球星內馬爾,巴西世界杯1/4決賽巴西對陣哥倫比亞的比賽,蘇尼加兇狠犯規造內馬爾受傷,我不懂足球,我只知道如果裁判在哥倫比亞隊第一次犯規時早點給出黃牌,我最愛的小內內就不受傷嚴重,以至于后面無法出場。
小錯不容姑息,據說小偷都是因為孩子時期一時迷惑拿了別人的東西,而父母不加阻止導致孩子世界觀錯亂,最后走向犯錯的道路。
3、公司制度問題。
出了這種事情,公司支付肯定有問題,一方面是公司培訓沒有做好,另一方面是招聘有問題,還有就是公司制度松散,給員工的錯覺就是制度可以隨意違反。
不容置疑,制度修訂是必須的。也可以借修訂制度給員工上一堂生動的職業道德課。
1、收集證據。
本次被領導逮著作假,如果事情大而化小,小兒化之,估計員工會很爽快的承認錯誤,如果領導要開除處理,員工肯定反口,堅決不承認自己作假。除非公司有監控設施,整個過程被記錄下來。為防止這種情況出現,可以考慮采取以下行動:
2)找到考勤統計表以后就可以跟原始考勤記錄進行核對,所以現在保護考勤機是重點的事情,不要被該名員工全部刪除了。
3)通過比對,證實員工作假的事實,并讓員工簽字確認,最好有悔過書之類的。員工不愿意寫也沒有關系,原始證據保存好。
2、開除/勸退處理。
一般來說,員工犯錯被領導抓住,只要不是特別無賴的員工,出了這種事情,領導只要暗示一下她要主動離職,員工都會主動到人資部門填寫辭職申請表,以此保留顏面。
如果員工聽不懂暗示,那么人資主管就要把話說明白,出了這種事情,在公司也意味著沒法干下去了,還是主動離職,大家都保留一下面子比較好。
員工實在不走,只能用手上掌握的證據,并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而且根據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于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公司制度一定有相關規定,沒有相關規定不適用此項法規,公司只能內部警告處分。
3、補充相關制度。
很多時候領導發現員工犯錯,明明對公司影響很大,但是公司沒有辦法開除他,只是因為公司沒有相關制度。下面提供一個關于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模板作為參考,公司可以在員工手冊中補充上去。
以下情況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5)故意損壞、撕毀公司公開、張貼及發送的各種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
(6)煽動、鼓動員工罷工、怠工,挑撥是非、鬧事;
(7)被司法機關處理;
(10)不服從部門及公司的工作班次安排及工作任務安排,經勸阻無效;
(12)采用弄虛作假等手段蓄意獲取不當利益的;
(14)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有關條款規定及公司其他有關規章制度的行為。按照國家《勞動合同法》規定,凡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并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送交司法機關處理。關于修改公司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勞動合同法》出臺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痹撘幎ù_立了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所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制定要通過民主程序;
第二、內容須具合法性;
2009年1月l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cat320b型挖掘機5臺,每臺40萬元,共計20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萬元,余款自挖掘機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10萬元,10個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貨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該5臺挖掘機的所有權。乙公司在收到100萬元貨款后3日內交付挖掘機。
甲公司依約支付100萬元貨款,乙公司在約定時間內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機時,因合同未約定履行地點及履行費用負擔,雙方發生爭議。在爭議未決的情況下,乙公司委托運輸公司將挖掘機送到甲公司,為此支付運費l萬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機所有權期間一發生以下事實:
(1)甲公司發現一臺挖掘機有重大質量問題,無法使用;
(3)甲公司將一臺挖掘機出租給丁公司,租期3個月,獲得租金10萬元;
(4)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如何確定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并說明理由。
(2)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挖掘機因洪水所受損失應當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3)如丙修理廠不知保留所有權的事實,丙修理廠能否對挖掘機行使留置權?并說明理由。
(4)在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付款的情況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權收取租金?并說明理由。
(1)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以上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對于履行地點需要按照如下原則進行確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題中甲是收取貨物、交付貨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貨款、交付貨物的一方,所以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
(2)應該由甲承擔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約定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對風險的移轉沒有影響,挖掘機已經交付給甲了,所以應該由甲承擔損失。
(3)丙修理廠可以行使留置權的。根據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本題中留置的挖掘機與修理是同一法律關系,所以丙修理廠可以留置挖掘機。
(4)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乙約定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而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這符合了約定的條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5)租賃合同有效,甲有權收取租金。根據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該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本題中,貨款付清是5臺挖掘機所有權轉移的條件,由于條件尚未成就,5臺挖掘機的所有權雖然未轉移,但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甲此時雖然不享有所有權,但還享有用益物權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出租財產屬于收益的權利,因此,甲有權出租該挖掘機并有權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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