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學校校規校紀及教育懲戒實施細則范文的內容,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借鑒或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范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保證學校教育懲戒的有效實施,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自身錯誤的教育行為。教育懲戒是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育人為本。以關愛學生為宗旨,符合教育規律,本著增強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規范的目的實施,注重育人效果。
(二)合法合規。以事先公布的規則為依據,做到事實清楚、依據明確、程序正當、客觀公正,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不得實施體罰和變相體罰。
(三)措施適當。綜合考慮學生的個體特征、過錯性質、悔過態度等因素,選擇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實現最佳教育效果,防范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
第四條
學校遵循教育規律,健全學校教育懲戒工作機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完善相關校規校紀,及時公布并進行宣傳講解。
(二)加強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的相關培訓,提高教師教育管理和育人能力。
(三)支持和監督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四)健全學生申訴等校內糾紛解決機制,及時依法處理因教育懲戒引發的家校糾紛。
(五)建立家校協作機制,形成家校協同育人合力。
第五條
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將教育懲戒與鼓勵、勸導、積極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結合,注重育人效果。教師應當重視家校溝通與合作,爭取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
第六條
家長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子女的身心發展特點積極開展家庭教育。家長應當尊重學校、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學校、教師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
家長對學校、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有異議或者認為學校、教師實施教育懲戒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通過合法渠道表達訴求,依法進行權利救濟。
第二章 校規校紀
第七條 入校規范
(一)入校著校服,運動鞋,少先隊員佩戴紅領巾(不破舊),隊干部佩戴標志。
(二)女生扎馬尾或短發,發飾簡單大方。男生頭發前不過眉,側不挨耳,后不挨衣領。
(三)指甲勤剪,鞋襪勤換,不帶配飾,整潔干凈、神清氣爽,符合XX學校學生靈秀、高雅氣質。
(四)入校主動向教師微笑招手問好?!拔⑿φ惺侄Y”規范:面帶微笑,招手示意,目光直視,聲音適中。
第八條 行為規范
(一)誠實守信,不撒謊,做錯事情能承認錯誤并努力改正。
(二)熟知校訓,會唱校歌,并了解其含義。
(三)言行有禮貌,使用文明用語,不說臟話,不給別人起綽號。
(四)尊敬師長、主動幫助教師做力所能及的事,尊重關心同學、互幫互助。
(五)品行儒雅,交談站直或坐端正,眼睛注視對方。聆聽或觀看他人發言態度認真鼓掌鼓勵。
(六)敢于制止其他同學不良行為。
(七)愛護校園的公物。不觸碰墻壁,不在墻壁、座椅等處亂寫亂畫。
(八)隨手關燈、關水龍頭。
(九)吃飯有序排隊,保持安靜,光盤行動,桌面整潔。
第九條 上課規范
(一) 上下課師生禮貌問好、說再見。
(二)認真聽講,不隨便講話,回答問題舉右手。
(三)尊重教師,不隨便插話打斷教師授課。
(四)不隨意離開座位和自行調換座位。
(五)按要求完成課業,書寫工整,態度認真。
第十條 課間規范
(一)下課擺好下節課用品,對齊桌椅,撿拾周圍垃圾。
(二)走廊靠右行,不追逐打斗,不大聲喧嘩。
(三)打水、取飯、去廁所、要排隊并保持安靜,不在廁所逗留。
(四)進辦公室、教室喊報告,接遞物品用雙手。
(五)鈴聲響快進班,安靜坐好等候上課。
(六)按時做眼操,穴位準確,動作規范,養成自覺愛護眼睛的好習慣。
第十一條 大型集會規范。略
第十二條 安全規范。略
第三章 教育懲戒的實施。略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課上或課后學習任務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第十四條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學習任務。
(四)適當增加額外的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五)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六)課后教導。
(七)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五條
實施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教師應向學生說明實施懲戒的原因,當場實施。在實施懲戒措施后,教師可以根據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第十六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梢詫嵤┮韵陆逃龖徒浯胧?/p>
(一)由學校負責德育工作的人員予以訓導。
(二)安排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四)暫?;蛘呦拗茖W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七條
教師認為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應當給予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學校決定實施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告知學生家長。
第十八條
中高年級(四年級到九年級),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梢詫嵤┮韵陆逃龖徒浯胧?/p>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第十九條
教師認為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應當給予第十八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學校及時組織人員對學生違規違紀事實進行調查,并做出結論。學校決定實施第十八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在實施教育懲戒措施前要告知學生及其家長擬實施的教育懲戒措施、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參與訓誡的,提前向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提出邀請。
學校應當聽取學生家長的陳述和申辯。學校應當根據陳述和申辯,最終決定是否實施教育懲戒。
第二十條
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梢越o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梢园凑辗ǘǔ绦?,配合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育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師、學校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物品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并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柜等進行檢查。
教師、學校對學生攜帶的違規物品可以予以暫扣并妥善保管,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屬于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班干部等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實施本細則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的,應當將教育懲戒的相關信息予以記錄和留存。實施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相關信息材料,應于每學期末報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受到教育懲戒后,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提前解除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由實施教育懲戒的教師決定。提前解除本細則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由學校決定,學校做出提前解除教育懲戒的決定后應及時告知學生及其家長。
第二十五條。略
第四章 教育懲戒的保障
第二十六條
結合學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教育懲戒或學生紀律處分相關校規校紀。
校規校紀遵循清晰明確、科學合理、易于操作原則,載明以下內容:
(一)學生基本行為規范要求。
(二)學生違規違紀行為的具體情形。
(三)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措施的具體類型。
(四)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的實施程序。
(五)學生申訴制度等救濟機制。
(六)法律法規或學校章程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校規校紀可以增加規定教育懲戒措施,但其程度應當與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措施相當。
第二十七條
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成立專門起草小組,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家長、專家學者等的意見。學校組織召開由不同代表組成的調研會、聽證會,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起草后的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并報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學校面向全校公開校規校紀,利用入學教育、班會、家長會等適當方式,向學生、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情況建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德育干部、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第二十九條
教師可以在充分征求學生、家長意見的基礎上,通過民主討論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規班約,報學校備案后施行。
班規班約可以細化規定教育懲戒措施,其程度應當與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措施相當,不得規定與本細則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程度相當的教育懲戒措施。
第三十條
學校將教育懲戒有關內容納入教師的入職培訓、通識培訓、每學期的常規培訓中,使教師切實掌握教育懲戒的適用情形和具體措施,明確實施教育懲戒的程序與要求,提高教師依法、規范履行教育職責的意識與能力
第三十一條
學校支持教師依法正當實施教育懲戒,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及時進行處理。教師正常履職產生的糾紛和法律后果應當由學校承擔。對于沒有證據證明教師有過錯的,學校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學校對于教師因依法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受到家長威脅、侮辱、傷害的,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情形嚴重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學校發現教師有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情節輕微的,學校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范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樹立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令第49號《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規定,特制定XX學區教育懲戒制度。
第一條:教育懲戒的意義和目的
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其目的在于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
第二條:教育懲戒須堅持的原則
教育在先,懲戒在后。
遵循法治原則和師德規定,做到客觀、公正;
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遵循懲戒的程序,注重育人效果。
第三條:一般教育懲戒行為
(一)故意不完成作業等教學任務要求者。
(二)上課時間在教室外逗留、亂跑,或在教室內高聲喧嘩、隨意走動、嘻笑玩鬧者。
(二)課間吃零食,亂扔紙屑、果皮、食品袋,不講衛生者。
(三)考試作弊、欺騙老師、不誠實守信者。
(四)到校不穿校服、拒不按規定理發者。
(五)無故曠課、遲到、早退者。
(六)閱讀、傳抄不健康書籍,哼唱不健康曲調者。
(七)隨地吐痰、語言粗俗,亂說臟話及亂叫侮辱人格的綽號者。
(八)把手機、打火機、零食、鞭炮、煙酒、彈弓、易傷人玩具等違禁物品帶進學校者。
(九)在墻壁、門窗、廁所、玻璃上亂涂亂畫以及損壞公物、花木,情節較輕者。
(十)在校園內爬高上低、不按右側行進、追逐打鬧者。
(十一)打飯時不按隊列排隊,隨意插隊的。
(十二)開會、升旗時交頭接耳、嬉笑打鬧的。
(十三)其他違反班規班紀、校規校紀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者,違紀違規較為輕微,由班主任給予以下教育懲戒,不計入學生本人檔案,但在小組評價和班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中扣除相應的分值。
(一)點名批評、口頭警告。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離開座位到教室內特定區域站立,避免干擾正常教學活動。
(五)課后教導。
(六)收管物品,暫扣、暫管、限制學生帶到學校的物品。
(七)體育懲戒。做一定數目的仰臥起坐、俯臥撐、跑步等,達到懲戒和鍛煉身體相結合的目的。
(八)停課反省。嚴重擾亂課堂秩序的行為,決定暫時停課1—2課時到訓誡室接受專門教育和反省反思。
(九)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懲戒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學校政教處領導下的學生會在班級一日常規百分賽量化考核中扣除班級 20 分。
第四條:較重教育懲戒行為、嚴重教育懲戒行為:
(一)私自爬墻頭或從山上私自離開學校者。
(二)頂撞、侮辱、辱罵老師,不聽從教師管教者。
(三)尋釁滋事、打架斗毆、欺凌其他同學,甚至勾結社會上的閑雜人員進行打架斗毆者。(打人致傷、致殘者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要追究經濟責任,情節特別嚴重者,報請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偷竊學校、同學財物者。(偷竊公物或他人財物者,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要追究賠償責任,達到刑事處罰的移交公安機關。)
(五)攜帶危禁物品進校園造成危害結果者。
(六)故意破壞學校公共財物者。
(七)參與吸煙、喝酒、賭博者。
(八)包庇壞人壞事,知情不報,窩藏、轉移、出售贓物者。
(九)進營業性練歌房、電子游戲廳、網吧者。
(十)違犯考試紀律,情節較重者。
(十一)違反校規、班規,以危險行為造成他人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十二)在校內外談戀愛造成惡劣影響的。
學生違反以上條款,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造成的后果,偶犯還是慣犯,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態度等因素,班主任協助政教處進行調查,根據輕重進行以下懲戒:
(一)由學校政教處主任或年級校長予以訓導。
(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四)暫?;蛘呦拗茖W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家長陪讀,通知家長到校履行監護職責。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六)小學高年級、初中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還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并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1、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2、剝奪住宿資格,由家長負責其走讀期間的接送、安全和日常起居作息,每天返校和離校必須由家長親自接送。
3、由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派出所所長)或中學校長予以訓誡;
4、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5、學校根據違紀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并附加全校通報批評、留校察看,警告、嚴重警告,扣除班級40分,記過及以上處分當日班級量化清零??鄢诎嗉壆斎瞻俜仲愃械梅?,處分決定計入個人檔案。
6、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梢园凑辗ǘǔ绦?,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工讀學校)教育矯治。
第五條:從輕、從重情節
(一)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于處分:
1、情節輕微,不是主謀者;2、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者;3、主動賠償損失者;4、檢舉揭發有功者。
(二)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后果者;2、認錯態度不好者;3、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4、屢教不改(包括受處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錯誤的)者;5、手段惡劣,情節嚴重者;6、嫁禍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蓋違紀事實的;7、勾結校外人員違法違紀,敗壞學校聲譽的;8、威脅、侮辱學生管理工作人員的;9、一人有兩種以上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
第六條:保障措施
(一)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吸收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負責確定可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主任:
常務副主任:
副主任:
執行秘書長:
成員:教師若干、家長若干、社會人員代表等
(二)建立學生申訴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組織復查。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決定。
主任:
常務副主任:
副主任:
秘書長:
成員:教師若干、學生若干、家長若干
(三)設立懲戒室(設在政教處),由政教處主任負責管理。依照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式對違規學生進行訓誡,引導學生認識錯誤,改正行為。學校按要求配備相關物品,健全學生懲戒檔案。每學期末,學校應當將學生受到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信息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提高師生及家長對懲戒教育的知曉率和認同度,理性地審視、評價和對待懲戒教育。
第七條:警告及以上處分懲戒實施與流程
(一)班主任如實填寫學生違紀處分申報表,提供學生違規違紀的事實、危害或影響,附送學生違紀相關材料。
(二)班主任將申報表和違紀附屬材料送交政教處,政教處主動聯系主管年級校長全面調查核實違紀事實。
(三)政教處、年級組、班主任聯合提出處分建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提交中學校長審批(小學由主管小學校長審批),記過及以上處分提交校長會審議決定,并由學區校長批準簽發;處分裁決的最高機構為校長會;處分文件由政教處擬定。
(四)處分決定審批后,由政教處或班主任通知家長和學生本人,做好受處分學生的善后工作,處分決定印刷到各班、全校通報公布警示,并扣除相應百分賽分值,并記入本人檔案,納入畢業升學及綜合素質評價,予以減分。情節嚴重者,延緩畢業。學生受警告以上處分,在撤銷之前不得成為各種獎勵對象。
(五)學生或家長如認為給予的處分有誤,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做出后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但不得無理糾纏、取鬧;學校對學生的申訴應及時復查并做出終決結論。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六)中小學主管校長或政教處主任在全校學生大會上宣布處分決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發布。
第八條:較重懲戒和嚴重懲戒學生的后續管理
(一)受處分的學生確有能痛改前非,思想上正確地認識自己的錯誤,行動上向善向好,學習成績均有較大進步時,警告、嚴重警告的3個月后、記過記大過半年以上可由班主任向學校提出撤銷處分的申請,填寫《學生申請撤銷處分表》。經過班主任、政教處逐級簽署意見上報,學校批準后,可撤銷處分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發布。未撤銷處分的學生,仍處于留校察看,在此期間如有警告或嚴重警告的事情發生,仍給予其回家反省、全校通報。
(二)受到處分的學生,班主任老師和政教處要本著處分與思想教育并重的理念,實時適度,尊重人格,對事論事,恰到好處。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對違紀學生,班主任或政教處可以采取讓受處分學生幫助學?;虬嗉w義務勞動加分以換取及早撤銷處分的獎勵。
第九條:教師在學生懲戒中幾點禁止要求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五)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六)其他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行為。
總之,讓學校、教師會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讓家長、社會理解、支持、配合學校、教師教育和管理,共同營造良好教育生態。
版權聲明:此文自動收集于網絡,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郵箱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
本文地址:http://www.springy.cn/fanwendaquan/qitafanwen/9450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