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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以避孕為主、以經常性工作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依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條例》及本細則的貫徹實施,把人口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計劃生育工作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
有關部門和組織應與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六條公民依法結婚后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婦只生育1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經縣級以上鑒定委員會鑒定患不育癥,合法收養1個子女后懷孕的;。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條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八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妻,只生育1個女孩的;。
(三)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其父母的(姊妹數人,只照顧1人);。
(四)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
(五)經公安部門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夫妻一方為農業人口,只生育1個女孩,且為農業人口,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女方年齡在28周歲以上,并有4年以上生育間隔時間;。
(二)再婚夫妻,女方已滿24周歲,男方再婚前只生育1個子女,且已年滿4周歲的。
第十二條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一切獎勵。
再婚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數合計在2個或2個以上(包括自己撫養或離婚時判隨對方、托人撫養、送人的存活子女)的,應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保健費停止發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規定要求再生育1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十三條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和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后,不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或不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個子女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第十四條因違反《條例》規定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得因離婚、子女死亡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減免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罰款和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和罰款的管理與使用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條例》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章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生育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的生育計劃。
制定人口計劃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且必須以符合《條例》規定的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為依據。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并將執行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適時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進行嚴格的考核,落實獎懲。
第十八條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人民政府,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分析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把生育指標落實到人,并采取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眾監督。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與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單位和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在育齡人員自愿的基礎上,與其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并加強計劃生育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條依法開展助產接生服務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醫療、婦幼保健單位和人員,須查驗孕產婦的生育證;發現無證生育的,應當在接收孕產婦之日起3日內通報當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提倡優生。禁止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能缺陷、遺傳畸形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雙方患病,應對一方采取絕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對患病者采取絕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凡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女方應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生育1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生育2個或2個以上子女的育齡人員一方應采取絕育措施。經鑒定女方不適宜上宮內節育器,或雙方均不適宜采取絕育措施的,應使用其他有效的避孕藥具。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生殖健康服務制度,定期為育齡人員提供生殖健康技術服務。
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條接受絕育措施后,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和醫療、婦幼保健單位施行復通手術。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依照《條例》和本細則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的公民與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或公民所在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列支。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
(一)一對夫妻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二)一對夫妻按規定有2個子女,因死亡只留下1個子女的;。
(三)獨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個或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
第二十七條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部。
第二十八條獨生子女保健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單位從財政撥款中列支,其他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承擔。
(二)是城市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三)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四)是農民的,由鄉鎮、村依照有關規定發給或采取其他獎勵形式。
第二十九條接受節育手術的,給予以下優待: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7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經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出宮內節育器,休息1天;。
(三)結扎輸精管,休息15天;。
(四)結扎輸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產,休息15天;。
(六)中期終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休假其間,是國家公務員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照發。農民接受節育手術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條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按照《條例》第七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戶,深山村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計劃內生育的雙胞胎或多胞胎,不視為計劃外生育,也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計劃外生育的雙胞胎或多胞胎,按1個計劃外生育處理。
第三十三條《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所在地居民年人均收入”,對非農業人口和居住在城市(鎮)的流動人口是指統計部門發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對居住在農村的農業人口是指本鄉鎮的農民年人均純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6月13日省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把計劃生育工作列為領導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的重要內容,進行定期考核,并根據工作優劣,予以獎懲,以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人口計劃。
第三條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自治區規定的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配計劃生育助理;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配專(兼)職計劃生育人員。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證計劃生育工作的所需經費;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對超生的罰款工作,所罰款項必須用于發展計劃生育事業,嚴禁貪污、挪用和揮霍浪費;計劃生育部門要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國家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管好、用好計劃生育經費。
第六條各地、市、縣計劃生育部門負責人的調動與配備,應征求上級計劃生育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制定人口計劃,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開“生育口子”,生育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嚴禁無證生育。
第八條確認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須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標準與第二胎優生原則和審批程序(暫行規定)進行鑒定。
第九條確認因公殘廢(指在搶救公共財產或他人生命財產、同壞人壞事作斗爭以及其他因公務活動導致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市、縣以上殘疾鑒定小組鑒定,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審查認定。
第十條確認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和夫妻雙方為二等乙級革命殘廢軍人的依據,以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為準。
第十一條本人是父母唯一的親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滿十八周歲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均屬獨生子女,但其父母又收養有一個孩子的,不是獨生子女;夫妻終身未生育而收養一個孩子的,也不是獨生子女。
第十二條確認烈士獨生子女,必須持有其父(母)革命烈士證明書并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烈士。
第十三條農業人口中的多女無子戶招婿,只安排其中一個生育第二個孩子,由該戶姐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四條農業人口的同胞兄弟均已結婚,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或只有一個結婚,其余均已超過四十五歲且未結婚的,可生育第二個孩子,但其中一個兄弟已收養一個孩子的,則不能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五條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定居十年以上,并持有邊境居民證的農業人口,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六條農業人口的已婚婦女脫離農業生產到縣、市或鄉鎮所在地從事個體工商、運輸、建筑等行業,或在鄉鎮企業、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連續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執行非農業人口的生育政策。
第十七條再婚夫妻一方原只生育一個孩子(或未生育而收養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安排生育一個孩子。
第十八條凡準予生育第二人孩子的,必須在第一個孩子年滿四周歲以后才能有計劃地安排。
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的計劃生育,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管理。
已婚公民申請經營個體工商業的,必須持有原轄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關于申請人計劃生育情況的證明;申請經營個體工商業的超生者,已采取絕育措施,并具備其他條件的,方準予經營。
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違反計劃生育的罰款,由當地個體勞動者協會協助計劃生育部門收繳,按當地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問題,按以下辦法管理:
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簽發營業執照;。
按照計劃生育合同規定罰款外,所建工程竣工后,由發證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六)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部門必須建立外出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制度,配合流動人口新居住地的計劃生育部門共同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九)不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第十五條和本細則有關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的單位,應追究其領導責任,并由計劃生育部門給予罰款。
第二十一條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必須抓好婚前檢查工作,民政部門應把婚前檢查的結果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夫婦如有一方患有下列疾病的,禁止生育:
(一)重度遺傳性智力低下;。
(二)嚴重遺傳性精神病;。
(三)遺傳性舞蹈病;。
(四)遺傳性小腦運動失調;。
(五)進行性肌營養不良;。
(六)遺傳性肌強直;。
(七)先天性成骨不全;。
(八)全身白化病;。
(九)血友病;。
(十)先天性全色盲;。
(十一)其他醫學上認定不應生育的疾病。
第二十三條已生育一個孩子的育齡夫妻,要采取放環為主的節育措施。
已生育兩個以上孩子的育齡夫妻,除有手術禁忌癥或采用其他避孕措施三年無懷孕史的以外,要有一方作絕育手術,有結扎禁忌癥的育齡夫妻,要采取其他有效的節育措施。
第二十四條施行節育手術的醫療保健單位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例:
(一)經衛生或計劃生育部門審查、認定具有施行節育手術的設備;。
(二)施行節育手術的醫務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持有節育手術合格證。
第二十五條夫妻一方初婚時達到晚婚年齡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雙方初婚時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可享受晚婚假。
第二十六條初婚夫妻終生只生育一個孩子,或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而另一方原只生育一個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申請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
領取獨生子女優待征需由夫妻申請:屬職工和城鎮居民的由所在單位核實簽署意見,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審發;屬農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審發。
商戶從業人員,從個體工商管理中列支,但鄉、鎮、市轄區人民政府已從個體工商戶收入中提取集體提留費的,從提留費中發放。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對獨生子女的其他獎勵和優待辦法。
第二十八條對計劃生育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對計劃生育工作有特殊貢獻的個人,由所在單位或計劃生育部門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記功、提薪或晉級等獎勵。
第二十九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七)超孕、超生罰款原則上一次交清,確有困難的,可分期或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可用非生產性實物抵償。
第三十條離婚、喪偶和獨生子女、超生子女死亡的,對其原來的獎罰,按以下辦法處理:
(三)獨生子女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原享受的優待;超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超生所受行政處分不變,原罰款已交部分不退回,未交部分不再交付。
第三十一條收養孩子,必須由收養人提出申請,經村公所、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出具證明,再由公證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手續。
第三十二條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和本細則,制定有關獎勵和處罰的具體措施,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三條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已明確了的,按“條例”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實行計劃生育有兩方面的途徑:一是未婚青年實行晚婚;一是已婚夫婦采用科學的方法做到有計劃地生育子女。下文是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及本《細則》。
第三條推行計劃生育應以宣傳教育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條例》和本《細則》的實施。
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與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生育節制。
出處 FaNwEN.cHaZidIan.Com
第六條公民依法結婚后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條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八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經審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視為家庭確有困難: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其父母的(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
(四)經公安部門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夫妻一方為農業人口,只生育一個女孩,且為農業人口,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女方年齡必須在28周歲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間隔時間。
第十二條城鎮人口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控制指標,層層下達。
第三章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生育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的生育計劃。
制定人口計劃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且必須以符合《條例》規定的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為依據。
第十四條各級計劃委員會、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人口計劃的擬定、管理;統計、公安部門負責統計、公布人口有關數據。
第十五條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各級人民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
責任書。
并將人口計劃執行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適時進行抽樣調查,對人口目標管理進行嚴格的考核,落實獎懲。
第十六條未完成人口計劃的人民政府,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把生育指標落實到人,并采取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眾監督。
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嚴格執行生育計劃,做到無計劃外生育。
第十八條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須按有關規定領取生育證,同時必須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定計劃生育。
合同。
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條各級醫療、衛生、婦幼保健部門和計劃生育宣傳技術部門應憑生育證接生。
第二十條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申報出生,并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由當地公安和糧食部門辦理戶口和糧食關系。
第二十一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嚴格按照《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措施。
第二十二條提倡優生。禁止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能缺陷、遺傳畸型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雙方患病,應對一方采取絕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對患病者采取絕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凡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應采取絕育措施。經鑒定女方不適宜上宮內節育器,或夫妻雙方均不適宜采取絕育措施的,應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藥具。
各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建立避孕節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進行孕情檢查。
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條接受絕育措施后,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須經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方可在指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和醫療、婦幼保健單位施行復通手術。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開支。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
(一)一對夫妻只有一個子女的;。
(二)一對夫妻按規定有兩個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個子女的;。
(三)獨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個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無生育能力,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第二十七條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部。
再婚后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數合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包括自己撫養或離婚時判隨對方、托人撫養、送人的成活子女)的,應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保健費停止發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一切獎勵。
第二十九條獨生子女保健費來源:
(一)國營和集體企業單位,從企業福利基金、利潤留成中解決。如確有困難,可報經財政部門批準,由企業管理費補充。
(二)機關、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由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如有困難,可在單位行政費或事業費中解決。
(三)城鎮待業人員參加勞動服務公司或者其聯營組織的,從所在單位公益金中列支。
(四)是城市無職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費中列支。
(五)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六)是農民的,從集體提留、鄉(鎮)村留利中發給或采取其它獎勵形式。
第三十條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經教育仍不按《條例》規定落實有效避孕節育措施或拒絕孕情檢查的,可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按《條例》規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未領得生育證而計劃外生育的,應按《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和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后,不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或不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按計劃外超生一個子女處罰。
第三十三條非農業人口超生的第一個子女在七年以內,超生的第二個子女在十四年以內,糧食部門停供計劃內平價糧油并不發給各種補貼。
第三十四條按計劃生育了第二個子女后又計劃外生育的,按《條例》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計劃外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應按《條例》規定從重處罰,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因違反《條例》規定受處罰的,不得因離婚、子女死亡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減免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照《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行政處分規定》處理;應當給予經濟處罰或其它處罰的,依照《條例》規定的幅度從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和其它罰款的管理與使用應嚴格按《條例》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戶。深山村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戶,報市(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從嚴制定實施措施。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自20xx年11月1日起,雙方或者一方為上海市戶籍的夫妻,符合以下4種情況,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1.雙方均為非獨生子女,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的;。
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自2014年11月1日起,雙方或者一方為上海市戶籍的夫妻,符合以下4種情況,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1.雙方均為非獨生子女,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的;。
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文檔為doc格式。
根據《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那么最新的關于河南省計劃生育的新規定是什么呢?下面讓我們來一探究竟!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及本《細則》。
第三條推行計劃生育應以宣傳教育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條例》和本《細則》的實施。
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與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生育節制。
出處 FaNwEN.cHaZidIan.Com
第六條公民依法結婚后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條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八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經審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視為家庭確有困難: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其父母的(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
(四)經公安部門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夫妻一方為農業人口,只生育一個女孩,且為農業人口,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女方年齡必須在28周歲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間隔時間。
第十二條城鎮人口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控制指標,層層下達。
第三章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生育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的生育計劃。
制定人口計劃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且必須以符合《條例》規定的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為依據。
第十四條各級計劃委員會、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人口計劃的擬定、管理;統計、公安部門負責統計、公布人口有關數據。
第十五條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各級人民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
責任書。
并將人口計劃執行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適時進行抽樣調查,對人口目標管理進行嚴格的考核,落實獎懲。
第十六條未完成人口計劃的人民政府,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把生育指標落實到人,并采取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眾監督。
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嚴格執行生育計劃,做到無計劃外生育。
第十八條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須按有關規定領取生育證,同時必須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定計劃生育。
合同。
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條各級醫療、衛生、婦幼保健部門和計劃生育宣傳技術部門應憑生育證接生。
第二十條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申報出生,并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由當地公安和糧食部門辦理戶口和糧食關系。
第二十一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嚴格按照《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措施。
第二十二條提倡優生。禁止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能缺陷、遺傳畸型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雙方患病,應對一方采取絕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對患病者采取絕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凡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應采取絕育措施。經鑒定女方不適宜上宮內節育器,或夫妻雙方均不適宜采取絕育措施的,應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藥具。
各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建立避孕節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進行孕情檢查。
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條接受絕育措施后,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須經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方可在指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和醫療、婦幼保健單位施行復通手術。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開支。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
(一)一對夫妻只有一個子女的;。
(二)一對夫妻按規定有兩個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個子女的;。
(三)獨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個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無生育能力,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第二十七條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部。
再婚后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數合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包括自己撫養或離婚時判隨對方、托人撫養、送人的成活子女)的,應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保健費停止發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一切獎勵。
第二十九條獨生子女保健費來源:
(一)國營和集體企業單位,從企業福利基金、利潤留成中解決。如確有困難,可報經財政部門批準,由企業管理費補充。
(二)機關、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由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如有困難,可在單位行政費或事業費中解決。
(三)城鎮待業人員參加勞動服務公司或者其聯營組織的,從所在單位公益金中列支。
(四)是城市無職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費中列支。
(五)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六)是農民的,從集體提留、鄉(鎮)村留利中發給或采取其它獎勵形式。
第三十條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經教育仍不按《條例》規定落實有效避孕節育措施或拒絕孕情檢查的,可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按《條例》規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未領得生育證而計劃外生育的,應按《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和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后,不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或不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按計劃外超生一個子女處罰。
第三十三條非農業人口超生的第一個子女在七年以內,超生的第二個子女在十四年以內,糧食部門停供計劃內平價糧油并不發給各種補貼。
第三十四條按計劃生育了第二個子女后又計劃外生育的,按《條例》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計劃外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應按《條例》規定從重處罰,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因違反《條例》規定受處罰的,不得因離婚、子女死亡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減免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照《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行政處分規定》處理;應當給予經濟處罰或其它處罰的,依照《條例》規定的幅度從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和其它罰款的管理與使用應嚴格按《條例》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戶。深山村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戶,報市(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從嚴制定實施措施。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福利1:
婚假增加18天,最多可休28天。
《新規》將我省婚假延長天數予以明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7日?;榧倨陂g視為出勤。
看明白沒有,這里的“國家規定的婚假”就是法定的3天婚假。具體婚假這樣來計算: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檢獎勵7天=28天。也就是說,參加婚檢的夫妻,最多能享受到28天婚假。
有老師要問了,為什么說婚假最多能休28天,這28天中要是遇到法定節假日再多休1天,那不就突破28天了嗎?在這里,小編明確地告訴您: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時間單位統一表述為“日”,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所以說,參加婚檢的夫妻,最多能享受到28天婚假。不參加婚檢的夫妻,只能享受到21天婚假。
福利2:
產假最多190天,配偶護理假1個月。
錯過28天的“超長婚假”,讓很多已婚老師心里塞塞的。不要緊,您還可以趕上“超長產假”。同時,配偶還有1個月的護理假。
《新規》將我省產假期和護理假天數予以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1個月。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在國家規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礎上,此次我省延長3個月產假。按照3個月90天計算產假為188天,男方也將給予30天護理假。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管一孩、二孩、三孩,都可以休“98天+3個月”的產假。如果您足夠幸運,3個月的產假中有兩個月是31天,就可以休“土豪版”的190天產假。
福利3:
獨生子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累計不超過20天。
據統計,截至20xx年12月,我省60周歲以上獨生子女父母將近65萬人。身為獨生子女的老師可沒少犯愁:父母都已年過花甲,平時根本騰不出時間護理。
這下好了,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扶助,在以往獎勵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獎勵費20元以上等規定不變的同時,《新規》新增加了獨生子女護理假。這一假期是對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重要補充。
《新規》明確: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可以享受年滿60周歲后,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20天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福利4:
再生孩子注銷“光榮證”,獨生子女獎勵費不收回。
實行全面兩孩政策后,之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合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如何終止享受原獨生子女家庭有關優惠待遇?對此,《新規》也予以明確。
按照國家衛計委確定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法規的完整性,根據信賴保護和公平公正的原則,也借鑒其他省(區、市)的立法經驗,我省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終止享受相關優惠待遇,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收回?!?/p>
福利5:
生育一孩二孩無需審批,還想再生有條件。
以前,育齡教師想生孩子,為了搞到“證”有的甚至跑斷了腿?!缎乱帯穼Υ俗龀隽嗣鞔_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已有兩個孩子的老師還想再生是有條件的?!缎乱帯访鞔_,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夫妻雙方合計已生育兩個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經鑒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對于符合這些規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生育的,將發給生育證;不予批準的,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生育證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免費發放。
福利1:
婚假增加18天,最多可休28天。
《新規》將我省婚假延長天數予以明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7日?;榧倨陂g視為出勤。
看明白沒有,這里的“國家規定的婚假”就是法定的3天婚假。具體婚假這樣來計算: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檢獎勵7天=28天。也就是說,參加婚檢的夫妻,最多能享受到28天婚假。
有老師要問了,為什么說婚假最多能休28天,這28天中要是遇到法定節假日再多休1天,那不就突破28天了嗎?在這里,小編明確地告訴您: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時間單位統一表述為“日”,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所以說,參加婚檢的夫妻,最多能享受到28天婚假。不參加婚檢的夫妻,只能享受到21天婚假。
福利2:
產假最多190天,配偶護理假1個月。
錯過28天的“超長婚假”,讓很多已婚老師心里塞塞的。不要緊,您還可以趕上“超長產假”。同時,配偶還有1個月的護理假。
《新規》將我省產假期和護理假天數予以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1個月。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在國家規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礎上,此次我省延長3個月產假。按照3個月90天計算產假為188天,男方也將給予30天護理假。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管一孩、二孩、三孩,都可以休“98天+3個月”的產假。如果您足夠幸運,3個月的產假中有兩個月是31天,就可以休“土豪版”的190天產假。
福利3:
獨生子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累計不超過20天。
據統計,截至12月,我省60周歲以上獨生子女父母將近65萬人。身為獨生子女的老師可沒少犯愁:父母都已年過花甲,平時根本騰不出時間護理。
這下好了,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扶助,在以往獎勵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獎勵費20元以上等規定不變的同時,《新規》新增加了獨生子女護理假。這一假期是對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重要補充。
《新規》明確: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可以享受年滿60周歲后,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20天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福利4:
再生孩子注銷“光榮證”,獨生子女獎勵費不收回。
實行全面兩孩政策后,之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合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如何終止享受原獨生子女家庭有關優惠待遇?對此,《新規》也予以明確。
按照國家衛計委確定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法規的完整性,根據信賴保護和公平公正的原則,也借鑒其他省(區、市)的立法經驗,我省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終止享受相關優惠待遇,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收回?!?/p>
福利5:
生育一孩二孩無需審批,還想再生有條件。
以前,育齡教師想生孩子,為了搞到“證”有的甚至跑斷了腿?!缎乱帯穼Υ俗龀隽嗣鞔_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已有兩個孩子的老師還想再生是有條件的?!缎乱帯访鞔_,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夫妻雙方合計已生育兩個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經鑒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對于符合這些規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生育的,將發給生育證;不予批準的,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生育證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免費發放。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市和區、縣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國家要求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每年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承包指標下達給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執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本區、縣計劃生育工作,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下列計劃生育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三)負責本地區人口規劃、計劃生育統計和落實避孕藥具發放等節育措施;。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者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各級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財政、勞動、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助理、街道辦事處配備計劃生育干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并可在居民小組和村民小組中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八條國家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車間、班組可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九條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初婚年齡的計算,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準。
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晚育年齡的計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
第十條要求收養一個孩子的患不育癥夫妻,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確診,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收養孩子規定的條件。收養孩子應辦理公證手續。
收養孩子后又懷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視為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經區、縣病殘兒童鑒定小組鑒定,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歲之前被收養,其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橋,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貒ň拥臅r間,以回國辦理常住戶口的日期為準。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并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
第十二條除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外,農業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雙目失明或一側上肢(下肢)殘疾等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五)男方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并贍養老人,且女方的組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組妹兩人以上,有一人無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允許其中一個再生育一個孩子,供無生育能力者收養。
第十三條符合本細則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其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以女方常住戶口為準。
第十四條農村戶口現在城鎮落戶的自理口糧戶的夫妻,其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不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同意,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一周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二)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審批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上海市生育第二個孩子批準書》。
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
第十七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對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或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收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不予答復的,可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
第十八條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優生和節育的管理。區、縣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鄉(鎮)衛生院、街道地段醫院均應做好優生、節育和遺傳咨詢工作。
第十九條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應當終止妊娠或者接受絕育手術。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提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后放置宮內節育器等穩定性措施;提倡生育過兩個孩子的夫妻采取絕育措施。
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負責發放。職工可向所在單位醫務部門領取,農民和無業人員可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具體發放和領取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施行節育技術的單位必須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施行節育手術的醫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個體開業醫務人員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五章獎勵。
第二十二條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后連續使用。
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后連續使用。男方三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本條規定的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或者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周歲以內,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保證今后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一)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夫妻喪偶后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第二十四條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且各領取過《獨生子女證》,現再婚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應重新換領《獨生子女證》。
第二十五條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按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有獨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單位初審,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發證。
(二)喪偶或離婚的,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初審,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發證。
(三)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后,按本款第一項規定辦理領證手續。
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或者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發證。
第二十六條獨生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的托費和管理費按市教育局、市勞動局的有關規定報銷部分費用。
第二十七條城鎮分配住房、或農村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有條件的單位對獨生子女戶可以按兩個子女計算;其中拆遷戶中獨生子女戶的安置,按本市拆遷房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五元,由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但下列情況除外:
(二)喪偶或離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扶養孩子一方的單位支付。
按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夫妻,為臨時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支付;為停薪留職職工,被其他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九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方式: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福利費中支付;。
(二)企業單位,在市財政局規定的項目中支付;。
(三)夫妻雙方均為本市農村農民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五)夫妻一方為鄉村個體工商戶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六)夫妻雙方均為辭職、辭退后無工作,或均為城鎮待業居民的,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第三十條婚后無子女包括下列對象:
(一)夫妻結婚后,未生育過孩子,又未收養過孩子的;。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養過孩子的;。
(三)現家庭無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
第三十一條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從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之日起,再婚夫妻從再婚之日起,原已領取的《獨生子女證》由單位收回,交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同時停止獨生子女享受的一切待遇。除因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外,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含原獨生子女保健費,以下同)應退回給現單位。
第六章處罰。
第三十二條夫妻未經批準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為無計劃生育。
第三十三條對無計劃生育者給予以下處罰:
(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的待遇;。
(二)無計劃生育的子女在參加工作之前的醫藥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無計劃生育子女的托費和管理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五)對無計劃生育第二胎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兩年雙方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三倍處以罰款;對無計劃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兩年的雙方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四至六倍處以罰款。
對無計劃生育夫妻的罰款從懷孕之月起計罰。對經教育終止妊娠者,所收罰款如數退回。在懷孕期間曠工或事假超過一月以上的,其曠工或事假期間的收入,參照懷孕前一年平均月經濟收入推算。罰款繳納期不超過六年,第一年繳納額不低于罰款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每年繳納額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四條對無計劃生育的在職職工,其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降薪)、撤職、留用察看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可以開除。但所在單位在作出開除職工決定之前應征求所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意見。
對無計劃生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暫停營業,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無計劃生育者,系職工的,其無計劃生育的子女不計入住房分配(包括被拆遷戶的安置)的人數;系農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積。
第三十六條對無計劃生育者的年經濟收入,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提供;系農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提供;系個體工商戶的',由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系閑散無固定職業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指定的部門提供,一般不低于所在鄉(鎮)勞動力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七條對無計劃生育的城鎮無業人員,其罰款額的確定,一般不低于所在區或鎮的職工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和有關取出宮內節育器規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沒收手術單位或者手術者非法所得,并可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胎兒進行非醫療需要性別鑒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對營私舞弊的計劃生育干部及有關人員除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外,市或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可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一條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作為無計劃生育,按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處罰,并對男女雙方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處每人五百元罰款;。
(二)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每提前一年處每人一千元罰款,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第四十二條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四)項規定外,凡年齡不滿三十周歲的育齡婦女,其生育間隔在四年以下的,按無計劃生育給予處罰,每提前一年罰款一千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第四十三條凡單位(包括夫妻雙方單位)出現無計劃生育的,當年不得評為先進(文明)單位;其中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不力的,按無計劃生育一胎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對單位的罰款,應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在事業費或者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五條罰款所得金額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及其單位的處罰,由女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女方戶口在市屬農場或金山石化地區的,由所在地的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參照前款的規定對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在本市的一方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雙方或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時,應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過書。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單位和部門應按處罰決定的內容協助執行。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區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區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當事人對市或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市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決定的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細則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
第五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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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月1日起,雙方或者一方為上海市戶籍的夫妻,符合以下4種情況,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1.雙方均為非獨生子女,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的;。
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計劃生育政策也帶來了很大的社會問題:如人口老齡化,男女比例失調等等。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也帶來了人口老齡化問題。年齡超過60歲的人口為十分之一,2030年將為四分之一,而到2050年,每三個中國人中就有一個超過60歲!專家認為,即使中國的經濟仍能保持增長勢頭,到那時也難以養活這么多老年人。就是說,中國人老得比富得快。另外中國8%的少數民族不受計劃生育政策的限制。因此,很多中國人并不認為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獲得了預期的效果。男女比例失調也是計劃生育政策造成的大問題。北京人口發展研究中心的劉宏源指出,由于中國人傳統上喜歡男孩兒,許多孕婦將女胎流產。男女嬰的比例是120:100。以后,男性公民將多出五到六千萬。這將給社會造成很大的隱患。
執行過程中的錯誤政策。
少數民族增長快于漢族,從1953年占全國人口6.1%,到1990的8.04%,的8.41%,的9.44%。
20全國抽樣普查中,與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漢族人口增加2355萬人,增長了2.03%;少數民族增加了1690萬人,增長了15.88%。少數民族增長速度為7倍以上。由于漢族人口占中國人口的絕大多數,因此也是受計劃生育政策影響最大的。因此,有人認為這有背于《憲法》中各民族平等的原則,并擔心中國的民族人口比例的變更,會導致中國這個多民族國家內部出現不穩定的因素。
以罰代規。
調查:農歷2月,他的第一個孩子出世,女孩;農歷2月,第二個孩子又出生了,還是閨女。二閨女甫一懷上,村支書就找上門,媳婦兩次沒上站被村支書罰了元,生下來后再罰了3000元。錢是都交出去了,可是他沒有得到二胎準生證,也沒有任何收據、票據,沒有二胎結論證。當他問村支書要結論證時,村支書拋下一句話:“要結論證的話就不能再生了?!背P款成為“放水養魚”,以上是年記者采訪數據,幾年過去了,人們對超生罰款抱著周瑜打黃蓋的想法,習慣了既定事實。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依法管理、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每年的一月為全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月。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加強管理和檢查監督,保證人口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各級人民政府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本級工作部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作為考核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政績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逐年提高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增長幅度高于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虛報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條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齡人員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識教育的權利。
第十一條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需要配備計劃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依法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并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上述單位應當每年將計劃生育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人口統計必須實事求是,如實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或者篡改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女方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男方年滿二十五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經鑒定患不育癥,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臺同胞,身邊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第十八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除適用第十七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繼續定居的;。
(四)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戶籍原在城鎮,后轉入農村或農村居民被聘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因依法結婚從城鎮轉入農村的除外。
第十九條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仍鼓勵和提倡只生育一個子女。
第二十條實行生育證制度,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憑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到女方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領取生育證。符合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辦理。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要求生育的,夫妻雙方應向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女方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h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辦理。批準生育的簽定計劃生育合同書,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發給生育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證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免費發放。
第二十一條提倡優生。結婚應依法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建立優生、節育咨詢門診,進行優生、節育指導。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發現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于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二十三條婦女妊娠期間,所在單位應當調換對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崗位或場所,以保護孕婦和胎兒。
第二十四條育齡夫妻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的育齡夫妻都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女方應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長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采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個子女,無生育證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生育證妊娠的。
第二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避孕藥具、孕情檢查、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精)管結扎術、復通術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置標準、業務范圍、服務項目,按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個體醫療機構和未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許可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二十八條依法開展助產接生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查驗孕產婦的生育證;發現無證生育的,應當在接收孕產婦之日將孕產婦的基本情況報告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免費治療,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財政或政府購買的保險予以保障。治療終結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發給工資、福利;是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生活困難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給予照顧,并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救濟。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事故,經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或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按處理醫療事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縣(市、區)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站,鄉(鎮)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所,村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室,負責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藥具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藥具及用品的免費發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有關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應當征求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意見,做好相關政策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的銜接,保證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優惠分享改革發展成果,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提高獎扶標準。
第三十二條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四條夫妻只有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如系雙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條按照規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別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結扎輸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結扎輸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間,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發給工資、福利。城鎮無業居民和農村居民接受上述手術的,由所在縣(市、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補貼。
第三十六條女職工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終止妊娠,按照職工生育保險有關規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貼。
第三十七條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獎給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獎勵費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學、就醫、招生、招工、征兵、農村劃分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補助。
(三)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按人分配城鎮拆遷安置、移民搬遷安置、新農村建設安置、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征地補償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農業經濟發展、貸款、扶貧、救災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城鎮無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會保障時,應當優先保障,并給予優惠。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對符合條件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應給予表彰,并獎勵二千元以上獎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獎勵百分之五十,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獎勵。
第三十八條對年滿六十周歲,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獎勵扶助標準應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長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的夫妻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患者,符合國家有關特別扶助條件的,在國家扶助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別扶助金。
國家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的夫妻特別扶助標準城鄉不相同時,按較高標準執行。
對獨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助。
對獨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參照城鎮三無老人或者農村五保老人管理體制、供養辦法和標準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四十條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對居家養老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實行政府購買養老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一)不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采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征收男女雙方的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三倍計征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六倍計征社會撫養費。
違法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或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生育兩個子女的,不得擔任領導職務,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開除男女雙方的公職;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五條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農村居民,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七年之內,少分一人(份)的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和責任田等;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十四年之內,少分二人(份)的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和責任田等。
第四十六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外,終止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計劃生育獎勵。
第四十七條侮辱、威脅、毆打從事計劃生育的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人員,毀壞其財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礙計劃生育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九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行政處分;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溺嬰、棄嬰、虐待嬰兒致殘、致死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不再發給生育證。
第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在法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故意刁難申請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會撫養費代替采取補救措施的;。
(六)貪污、挪用、截留、克扣、虛報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七)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對不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或者沒有完成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給予下列處理:
(一)當年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集體和文明單位;。
(二)通報批評;。
(三)根據情況,分別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省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一律按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施行以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規定,已按當時政策法規作出處理決定的,繼續有效;尚未處理的,按本條例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市和區、縣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國家要求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每年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承包指標下達給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執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本區、縣計劃生育工作,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下列計劃生育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三)負責本地區人口規劃、計劃生育統計和落實避孕藥具發放等節育措施;。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者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各級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財政、勞動、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助理、街道辦事處配備計劃生育干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并可在居民小組和村民小組中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八條國家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車間、班組可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九條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初婚年齡的計算,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準。
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晚育年齡的計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
第十條要求收養一個孩子的患不育癥夫妻,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確診,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收養孩子規定的條件。收養孩子應辦理公證手續。
收養孩子后又懷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視為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經區、縣病殘兒童鑒定小組鑒定,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歲之前被收養,其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橋,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貒ň拥臅r間,以回國辦理常住戶口的日期為準。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并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
第十二條除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外,農業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雙目失明或一側上肢(下肢)殘疾等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五)男方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并贍養老人,且女方的組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組妹兩人以上,有一人無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允許其中一個再生育一個孩子,供無生育能力者收養。
第十三條符合本細則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其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以女方常住戶口為準。
第十四條農村戶口現在城鎮落戶的自理口糧戶的夫妻,其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不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同意,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一周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二)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審批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上海市生育第二個孩子批準書》。
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
第十七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對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或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收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不予答復的,可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
第十八條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優生和節育的管理。區、縣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鄉(鎮)衛生院、街道地段醫院均應做好優生、節育和遺傳咨詢工作。
第十九條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應當終止妊娠或者接受絕育手術。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提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后放置宮內節育器等穩定性措施;提倡生育過兩個孩子的夫妻采取絕育措施。
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負責發放。職工可向所在單位醫務部門領取,農民和無業人員可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具體發放和領取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第二條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及本《細則》。
第三條推行計劃生育應以宣傳教育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條例》和本《細則》的實施。
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與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生育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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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公民依法結婚后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條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八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經審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視為家庭確有困難: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其父母的(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
(四)經公安部門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夫妻一方為農業人口,只生育一個女孩,且為農業人口,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女方年齡必須在28周歲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間隔時間。
第十二條城鎮人口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控制指標,層層下達。
第三章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生育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的生育計劃。
制定人口計劃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且必須以符合《條例》規定的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為依據。
第十四條各級計劃委員會、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人口計劃的擬定、管理;統計、公安部門負責統計、公布人口有關數據。
第十五條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各級人民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并將人口計劃執行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適時進行抽樣調查,對人口目標管理進行嚴格的考核,落實獎懲。
第十六條未完成人口計劃的人民政府,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把生育指標落實到人,并采取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眾監督。
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嚴格執行生育計劃,做到無計劃外生育。
第十八條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須按有關規定領取生育證,同時必須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定計劃生育合同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條各級醫療、衛生、婦幼保健部門和計劃生育宣傳技術部門應憑生育證接生。
第二十條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申報出生,并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由當地公安和糧食部門辦理戶口和糧食關系。
第二十一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嚴格按照《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措施。
第二十二條提倡優生。禁止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能缺陷、遺傳畸型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雙方患病,應對一方采取絕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對患病者采取絕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凡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應采取絕育措施。經鑒定女方不適宜上宮內節育器,或夫妻雙方均不適宜采取絕育措施的,應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藥具。
各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建立避孕節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進行孕情檢查。
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條接受絕育措施后,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須經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方可在指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和醫療、婦幼保健單位施行復通手術。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開支。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
(一)一對夫妻只有一個子女的;。
(二)一對夫妻按規定有兩個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個子女的;。
(三)獨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個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無生育能力,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第二十七條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部。
再婚后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數合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包括自己撫養或離婚時判隨對方、托人撫養、送人的成活子女)的,應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保健費停止發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一切獎勵。
第二十九條獨生子女保健費來源:
(一)國營和集體企業單位,從企業福利基金、利潤留成中解決。如確有困難,可報經財政部門批準,由企業管理費補充。
(二)機關、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由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如有困難,可在單位行政費或事業費中解決。
(三)城鎮待業人員參加勞動服務公司或者其聯營組織的,從所在單位公益金中列支。
(四)是城市無職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費中列支。
(五)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六)是農民的,從集體提留、鄉(鎮)村留利中發給或采取其它獎勵形式。
第三十條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經教育仍不按《條例》規定落實有效避孕節育措施或拒絕孕情檢查的,可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按《條例》規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未領得生育證而計劃外生育的,應按《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和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后,不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或不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按計劃外超生一個子女處罰。
第三十三條非農業人口超生的第一個子女在七年以內,超生的第二個子女在十四年以內,糧食部門停供計劃內平價糧油并不發給各種補貼。
第三十四條按計劃生育了第二個子女后又計劃外生育的,按《條例》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計劃外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應按《條例》規定從重處罰,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因違反《條例》規定受處罰的,不得因離婚、子女死亡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減免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照《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行政處分規定》處理;應當給予經濟處罰或其它處罰的,依照《條例》規定的幅度從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和其它罰款的管理與使用應嚴格按《條例》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戶。深山村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戶,報市(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從嚴制定實施措施。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少187天!沒錯,即將修訂的《河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下稱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并對合法、合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長生育假獎勵。5月25日,河南省政府《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草案)》(下稱決定)提交河南省十二屆人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
要二孩不用批要三孩需符合條件。
省政府法制辦主任陳紅瑜介紹說,本次《條例》的修改工作是由省政府法制辦和衛生計生委共同完成的。由于只是對《條例》部分條文的修改,采取了立法技術規范中的修改決定形式,修改重點章節和關鍵條文,對上位法未作修改以及適合在配套政策中解決的問題,暫不修改?!稕Q定》共十一條,主要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作了銜接規定,刪除了不符合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管理措施,結合河南實際規定了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保障措施等。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备鶕陨弦幎?,《決定》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同時對再生育審批的程序、權限和相關要求作了規定。
如果《決定》獲通過,現行《條例》第十五條將會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經鑒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那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要三孩。
產假假期再增三個月最少要休187天。
對于上班族來說,要二孩最擔心的還是假期問題。不過想要二孩的基本上不用擔心這個問題了。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备鶕摋l規定,參照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指導意見,《決定》第五條對《條例》有關晚婚假、晚育假的規定進行了修改,規定:“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备鶕嵤┤鎯珊⒄叩男枰?,《決定》第八條對《條例》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作出了修改。
同時,河南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還建議鼓勵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并借鑒黑龍江省的做法,規定“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七天”,將《決定(草案)》第五項修改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七天。
修改的意見一旦通過,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再增加三個月的假期,按照假期跨全年中一個月最短的28天算,產假最少也有187天。
獨生子女家庭又合法生二孩獨生個子女待遇終止。
這涉及到兩孩政策實施前后的相關政策銜接問題,按照國家衛計委確定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法規的完整性,根據信賴保護和公平正義原則,借鑒兄弟省(市、區)的立法經驗,河南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建議將原《條例》第二十條、第四十六條有關規定合并后修改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終止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收回?!?/p>
國家衛計委:增加獨生子女護理假是值得肯定的政策探索和實踐。
據統計,截至12月,我省六十周歲以上獨生子女父母將近65萬人。為進一步加強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扶助,河南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衛生計生委重點對年滿六十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護理假問題進行了研究論證,并征求了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意見,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決定》又專門增加一條規定:“年滿六十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二十天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p>
國家衛生計生委認為增加獨生子女護理假是一項值得肯定的政策探索和實踐。河南是人口大省,河南人口政策的一舉一動都引全國關注,增加獨生子女護理假在全國并不多見,河南的這項舉措有望成為全國的樣板。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作出了“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的決策部署,月27日,全國人大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行了修改,全面兩孩政策已在全國同步實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條件、依法生育的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等需要由地方性法規規定。目前我省現行的還是制定的,與國家現行的法律部分內容相抵觸。因此,我省亟需對《條例》進行修改。
《條例》的修改工作是由省政府法制辦和衛生計生委共同完成的。由于只是對《條例》部分條文的修改,采取了立法技術規范中的修改決定形式,修改重點章節和關鍵條文,與上位法相銜接,刪除不符合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管理措施,結合河南實際,修改、增加具有地方特色的內容。
第二條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以避孕為主、以經常性工作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依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條例》及本細則的貫徹實施,把人口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計劃生育工作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
有關部門和組織應與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六條公民依法結婚后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婦只生育1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經縣級以上鑒定委員會鑒定患不育癥,合法收養1個子女后懷孕的;。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條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八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妻,只生育1個女孩的;。
(三)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其父母的(姊妹數人,只照顧1人);。
(四)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
(五)經公安部門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夫妻一方為農業人口,只生育1個女孩,且為農業人口,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女方年齡在28周歲以上,并有4年以上生育間隔時間;。
(二)再婚夫妻,女方已滿24周歲,男方再婚前只生育1個子女,且已年滿4周歲的。
第十二條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一切獎勵。
再婚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數合計在2個或2個以上(包括自己撫養或離婚時判隨對方、托人撫養、送人的存活子女)的,應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保健費停止發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規定要求再生育1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十三條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和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后,不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或不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個子女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第十四條因違反《條例》規定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得因離婚、子女死亡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減免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罰款和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和罰款的管理與使用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條例》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章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生育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的生育計劃。
制定人口計劃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且必須以符合《條例》規定的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為依據。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并將執行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適時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進行嚴格的考核,落實獎懲。
第十八條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人民政府,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分析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把生育指標落實到人,并采取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眾監督。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與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單位和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在育齡人員自愿的基礎上,與其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并加強計劃生育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條依法開展助產接生服務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醫療、婦幼保健單位和人員,須查驗孕產婦的生育證;發現無證生育的,應當在接收孕產婦之日起3日內通報當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提倡優生。禁止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能缺陷、遺傳畸形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雙方患病,應對一方采取絕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對患病者采取絕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凡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女方應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生育1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生育2個或2個以上子女的育齡人員一方應采取絕育措施。經鑒定女方不適宜上宮內節育器,或雙方均不適宜采取絕育措施的,應使用其他有效的避孕藥具。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生殖健康服務制度,定期為育齡人員提供生殖健康技術服務。
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條接受絕育措施后,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和醫療、婦幼保健單位施行復通手術。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依照《條例》和本細則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的公民與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或公民所在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列支。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
(一)一對夫妻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二)一對夫妻按規定有2個子女,因死亡只留下1個子女的;。
(三)獨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個或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
第二十七條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部。
第二十八條獨生子女保健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單位從財政撥款中列支,其他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承擔。
(二)是城市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三)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四)是農民的,由鄉鎮、村依照有關規定發給或采取其他獎勵形式。
第二十九條接受節育手術的,給予以下優待: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7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經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出宮內節育器,休息1天;。
(三)結扎輸精管,休息15天;。
(四)結扎輸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產,休息15天;。
(六)中期終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休假其間,是國家公務員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照發。農民接受節育手術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條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按照《條例》第七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戶,深山村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計劃內生育的雙胞胎或多胞胎,不視為計劃外生育,也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計劃外生育的雙胞胎或多胞胎,按1個計劃外生育處理。
第三十三條《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所在地居民年人均收入”,對非農業人口和居住在城市(鎮)的流動人口是指統計部門發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對居住在農村的農業人口是指本鄉鎮的農民年人均純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計劃生育政策也帶來了很大的社會問題:如人口老齡化,男女比例失調等等。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也帶來了人口老齡化問題。年齡超過60歲的人口為十分之一,2030年將為四分之一,而到2050年,每三個中國人中就有一個超過60歲!專家認為,即使中國的經濟仍能保持增長勢頭,到那時也難以養活這么多老年人。就是說,中國人老得比富得快。另外中國8%的少數民族不受計劃生育政策的限制。因此,很多中國人并不認為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獲得了預期的效果。男女比例失調也是計劃生育政策造成的大問題。北京人口發展研究中心的劉宏源指出,由于中國人傳統上喜歡男孩兒,許多孕婦將女胎流產。男女嬰的比例是120:100。10年以后,男性公民將多出五到六千萬。這將給社會造成很大的隱患。
執行過程中的錯誤政策。
少數民族增長快于漢族,從1953年占全國人口6.1%,到1990的8.04%,2000年的8.41%,2005年的9.44%。
2005年全國抽樣普查中,與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漢族人口增加2355萬人,增長了2.03%;少數民族增加了1690萬人,增長了15.88%。少數民族增長速度為7倍以上。由于漢族人口占中國人口的絕大多數,因此也是受計劃生育政策影響最大的。因此,有人認為這有背于《憲法》中各民族平等的原則,并擔心中國的民族人口比例的變更,會導致中國這個多民族國家內部出現不穩定的因素。
以罰代規。
調查:2003年農歷2月,他的第一個孩子出世,女孩;2004年農歷2月,第二個孩子又出生了,還是閨女。二閨女甫一懷上,村支書就找上門,媳婦兩次沒上站被村支書罰了2000元,生下來后再罰了3000元。錢是都交出去了,可是他沒有得到二胎準生證,也沒有任何收據、票據,沒有二胎結論證。當他問村支書要結論證時,村支書拋下一句話:“要結論證的話就不能再生了?!背P款成為“放水養魚”,以上是2005年記者采訪數據,幾年過去了,人們對超生罰款抱著周瑜打黃蓋的想法,習慣了既定事實。
長沙市教育局推出長沙市《鄉村教師支持計劃(-)》實施細則。鄉村教師為長沙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農村地區中小學(包括職業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師。
力爭到20,使全市鄉村學校教師來源保障有力,“縣管校聘”管理體制基本建立,教師資源配置改善,教師隊伍素質穩步提升,教師待遇明顯提升,逐步建立“越往基層、越是艱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勵機制;到20,使全市鄉村學校優質教師得到多渠道補充,鄉村教師資源配置得到顯著改善,教師隊伍整體結構合理,教育教學能力水平穩步提升,教師待遇依法得到有力保障,職業吸引力明顯增強,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為建設教育強市、實現教育現代化提供堅強有力的師資保障。
七大亮點包括:
1.全面提高鄉村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水平,加強鄉村教師師德建設。
2.教師“縣管校聘”管理體制基本建立。有效拓展鄉村教師補充渠道,依法加強新進教師招聘管理,新招聘畢業生教師原則上要到鄉村學校工作五年;大力加強公費定向師范生培養,一般應使用定向到鄉鎮的計劃;對到鄉村任教的大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鼓勵城鎮退休的特級教師、高級教師到鄉村學校支教講學;優化鄉村教師隊伍結構,逐步實現男女教師比例相對均衡。
3.全面提升鄉村教師能力素質。進一步完善鄉村教師、校(園)長在職培訓;全面提升鄉村教師信息技術應用能力;建立鄉村校長教師專業發展支持服務體系;加大教師培訓經費投入,區、縣(市)均須按照不低于所屬幼兒園、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教職工工資總額(含績效工資)的2%安排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鄉村學校按不低于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8%安排教師培訓經費。
4.統一城鄉教職工編制標準,對鄉村學校編制適當傾斜,通過調劑編制、加強人員配備等方式,進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學點、村小學傾斜,重點解決合格教師全覆蓋問題,確保鄉村學校開足開齊國家規定課程。
5.有序推動城鄉教師合理流動。實施縣域內教師交流輪崗制度,每學年教師交流的比例應不低于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干教師交流應不低于交流總數的20%;推動城區學校教師到鄉村學校交流輪崗;強化城市教師支援鄉村教育工作制度。
6.大力提高鄉村教師生活待遇。依法依規落實鄉村教師工資待遇政策,確保鄉村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長沙縣、望城區、瀏陽市、寧鄉縣的鄉鎮及以下學校在職在崗教師,在農村中小學校(教學點)工作期間,經年度考核合格的,的按照學校在自然村、村委會所在地、鄉鎮政府所在地三類情況,分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700元、500元的標準發放鄉村教師鄉鎮工作補貼,其校長可在發放標準上提高100-300元;瀏陽市、寧鄉縣所屬邊遠鄉鎮的學校,其教師每人每月可在發放標準上再提高100元,鄉村教師鄉鎮工作補貼高于省里統一標準的部分暫予保留,待省里統一調整標準時逐步沖抵。所需資金均由區、縣(市)財政負擔,從201月起,瀏陽市、寧鄉縣所屬邊遠鄉鎮的學校鄉村教師鄉鎮工作補貼的提高部分由市財政負擔;中心城區所屬鄉村教師的鄉鎮工作補貼標準,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自行制定。積極實施鄉村教師幫扶計劃,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7.建立鄉村教師成長激勵機制。全面推進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完善鄉村教師職務(職稱)評聘條件和程序辦法,實現縣域內城鄉學校教師崗位結構比例總體平衡,并切實向鄉村教師傾斜;加大鄉村教師獎勵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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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政策也帶來了很大的社會問題:如人口老齡化,男女比例失調等等。下文是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以避孕為主、以經常性工作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依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條例》及本細則的貫徹實施,把人口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計劃生育工作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
有關部門和組織應與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六條公民依法結婚后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婦只生育1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經縣級以上鑒定委員會鑒定患不育癥,合法收養1個子女后懷孕的;。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條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八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妻,只生育1個女孩的;。
(三)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其父母的(姊妹數人,只照顧1人);。
(四)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
(五)經公安部門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夫妻一方為農業人口,只生育1個女孩,且為農業人口,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女方年齡在28周歲以上,并有4年以上生育間隔時間;。
(二)再婚夫妻,女方已滿24周歲,男方再婚前只生育1個子女,且已年滿4周歲的。
第十二條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一切獎勵。
再婚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數合計在2個或2個以上(包括自己撫養或離婚時判隨對方、托人撫養、送人的存活子女)的,應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保健費停止發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規定要求再生育1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十三條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和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后,不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或不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個子女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第十四條因違反《條例》規定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得因離婚、子女死亡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減免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罰款和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和罰款的管理與使用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條例》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章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生育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的生育計劃。
制定人口計劃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且必須以符合《條例》規定的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為依據。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
責任書。
并將執行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適時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進行嚴格的考核,落實獎懲。
第十八條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人民政府,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分析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把生育指標落實到人,并采取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眾監督。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與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單位和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在育齡人員自愿的基礎上,與其簽訂計劃生育。
合同。
并加強計劃生育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條依法開展助產接生服務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醫療、婦幼保健單位和人員,須查驗孕產婦的生育證;發現無證生育的,應當在接收孕產婦之日起3日內通報當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提倡優生。禁止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能缺陷、遺傳畸形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雙方患病,應對一方采取絕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對患病者采取絕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凡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女方應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生育1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生育2個或2個以上子女的育齡人員一方應采取絕育措施。經鑒定女方不適宜上宮內節育器,或雙方均不適宜采取絕育措施的,應使用其他有效的避孕藥具。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生殖健康服務制度,定期為育齡人員提供生殖健康技術服務。
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條接受絕育措施后,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和醫療、婦幼保健單位施行復通手術。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依照《條例》和本細則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的公民與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或公民所在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列支。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
(一)一對夫妻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二)一對夫妻按規定有2個子女,因死亡只留下1個子女的;。
(三)獨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個或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
第二十七條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部。
第二十八條獨生子女保健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單位從財政撥款中列支,其他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承擔。
(二)是城市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三)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四)是農民的,由鄉鎮、村依照有關規定發給或采取其他獎勵形式。
第二十九條接受節育手術的,給予以下優待: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7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經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出宮內節育器,休息1天;。
(三)結扎輸精管,休息15天;。
(四)結扎輸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產,休息15天;。
(六)中期終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休假其間,是國家公務員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照發。農民接受節育手術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條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按照《條例》第七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戶,深山村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計劃內生育的雙胞胎或多胞胎,不視為計劃外生育,也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計劃外生育的雙胞胎或多胞胎,按1個計劃外生育處理。
第三十三條《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所在地居民年人均收入”,對非農業人口和居住在城市(鎮)的流動人口是指統計部門發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對居住在農村的農業人口是指本鄉鎮的農民年人均純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6月13日省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計劃生育政策也帶來了很大的社會問題:如人口老齡化,男女比例失調等等。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也帶來了人口老齡化問題。年齡超過60歲的人口為十分之一,2030年將為四分之一,而到2050年,每三個中國人中就有一個超過60歲!專家認為,即使中國的經濟仍能保持增長勢頭,到那時也難以養活這么多老年人。就是說,中國人老得比富得快。另外中國8%的少數民族不受計劃生育政策的限制。因此,很多中國人并不認為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獲得了預期的效果。男女比例失調也是計劃生育政策造成的大問題。北京人口發展研究中心的劉宏源指出,由于中國人傳統上喜歡男孩兒,許多孕婦將女胎流產。男女嬰的比例是120:100。20xx年以后,男性公民將多出五到六千萬。這將給社會造成很大的隱患。
執行過程中的錯誤政策。
少數民族增長快于漢族,從1953年占全國人口6.1%,到1990的8.04%,20xx年的8.41%,20xx年的9.44%。
20xx年全國抽樣普查中,與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漢族人口增加2355萬人,增長了2.03%;少數民族增加了1690萬人,增長了15.88%。少數民族增長速度為7倍以上。由于漢族人口占中國人口的絕大多數,因此也是受計劃生育政策影響最大的。因此,有人認為這有背于《憲法》中各民族平等的原則,并擔心中國的民族人口比例的變更,會導致中國這個多民族國家內部出現不穩定的因素。
以罰代規。
調查:20xx年農歷2月,他的第一個孩子出世,女孩;20xx年農歷2月,第二個孩子又出生了,還是閨女。二閨女甫一懷上,村支書就找上門,媳婦兩次沒上站被村支書罰了20xx元,生下來后再罰了3000元。錢是都交出去了,可是他沒有得到二胎準生證,也沒有任何收據、票據,沒有二胎結論證。當他問村支書要結論證時,村支書拋下一句話:“要結論證的話就不能再生了?!背P款成為“放水養魚”,以上是20xx年記者采訪數據,幾年過去了,人們對超生罰款抱著周瑜打黃蓋的想法,習慣了既定事實。
加大鄉村教師獎勵力度,市政府對長期扎根農村,為農村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鄉村教師給予獎勵。各鄉鎮人民政府對域內從教20年以上的鄉村教師,應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在每年教師節前后開展慶祝、表彰和慰問活動。鼓勵引導社會各界開展重教、助教、獎教活動,營造尊師重教氛圍。市教育基金會建立專項基金,開展“瀏陽最美鄉村教師”和“愛燭行動”等表彰活動。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本實施細則由市教育局組織實施,各部門、鄉鎮要嚴格實行一把手負責制,認真謀劃支持辦法,統籌安排推進步驟,有效推動支持工作。教育、發改、財政、編制、人社、衛計、民政等部門要加強銜接溝通,密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統籌推進實施方案的貫徹落實。
(二)明確責任分工。教育部門總體謀劃和部署鄉村教師發展工作,為精準支持提供依據;編制部門要加強鄉村學校編制管理,確保鄉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滿足教育教學實際需求;發改、教育部門要加快編制周轉宿舍規劃,進一步改善鄉村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人社、財政部門要完善并督促落實鄉村教師補助政策,著力提高鄉村教師待遇;人社、教育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落實鄉村教師職稱評聘改革辦法,加大對鄉村教師傾斜支持力度;衛計、教育部門要制定鄉村教師體檢和就醫工作方案,積極服務鄉村教師健康需求;財政、民政、教育部門要做好困難教師救助幫扶工作。
(三)落實經費保障。市財政要加大資金統籌力度,重點支持邊遠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各部門、鄉鎮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把鄉村教師隊伍建設作為重點保障領域之一,將所需經費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形成穩定投入機制,確保各項鄉村教師支持政策落實到位。要制定嚴格的經費監管制度,規范經費使用,加強經費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堅決杜絕截留、克扣、虛報、冒領等違法違規行為,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要著力改革體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鄉村教師隊伍建設。
(四)積極宣傳引導。要加強宣傳引導,爭取廣大教師和社會各界對鄉村教師支持計劃的理解和支持,著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
(五)嚴格督導考核。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將對貫徹落實鄉村教師支持政策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并納入對各部門、鄉鎮督導評估重要內容,及時通報督導結果并適時公布。對在鄉村教師支持工作中成績突出的,要及時推廣經驗做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對工作不力、政策落實不到位的,要依紀依規嚴肅問責。
五、附則。
(一)本細則所指的鄉村教師為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農村地區中小學(包括職業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在編教師,不含本市行政區域所屬街道范圍內(荷花、關口街道農村學校除外)中小學校教師。
(二)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中央、省和市委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戰略部署,為提升鄉村教育水平,保障每個鄉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質量的教育,從根本上阻止貧困現象代際傳遞,確保到20與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根據《四川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鄉村教師支持計劃實施辦法(2015—年)的通知》(川辦發〔2015〕107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力爭到2020年造就一支師德高尚、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甘于奉獻的鄉村教師隊伍提出如下實施細則。
一、大力加強師德師風建設。
將師德師風建設擺在首要位置,健全教育、宣傳、考評、監督、獎懲機制,全面提高鄉村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水平。抓師德教育,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作為師德教育的重要內容,融入鄉村教師職前、職后培訓全過程,推動師德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抓師德宣傳,發揮評優表彰的示范引領作用,加強對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宣傳力度,激勵、引導鄉村教師強師德、揚師表、作貢獻;抓師德考評,完善師德師風考評體系,把師德表現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的重要參考,嚴格實行“一票否決”;抓師德監督,健全學生、家長、教師、社會共同參與的師德師風監督約束機制,暢通監督舉報渠道,規范鄉村教師行為;抓師德責任,落實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中小學校主要領導師德師風建設負責制和問責制,把師德師風建設作為考核學校及主管部門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抓組織建設,加強鄉村學?;鶎狱h組織建設,適度加大在鄉村教師中發展黨員的力度,從政治上、思想上關心鄉村教師的生活與成長,增強歸屬感。
各區縣要結合鄉村教師崗位特點,合理設置招聘條件、優化招聘方式、提高招聘質量,確保鄉村學校開齊開足開好國家規定課程,特別是體育、音樂、美術、科學技術、心理健康等緊缺課程。按照專業對口原則,鄉村義務教育學校補充音樂、體育、美術專業教師,可直接考核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及以上學歷且具有相應教師資格證的人員。繼續實施好“特崗計劃”,認真做好省級免費師范生定向培養相關工作,重點支持合江縣、敘永縣、古藺縣補充鄉村教師。根據《中共瀘州市委關于全力推進扶貧攻堅確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瀘委發〔2015〕9號)精神,與瀘州職業技術學院合作,通過普通高考招收錄取小學教育專業大專生,為合江縣、敘永縣和古藺縣免費定向培養鄉村小學教師。計劃年培養300名,培養300名,培養300名。
寄宿制等學校確因學生管理等工作需要,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按《勞動合同法》招用補足相關人員。各區縣要嚴格編外聘用人員管理,編外人員使用方案需報經縣級政府同意后實施。實施好普通高校畢業生鄉村學校任教到崗學費獎補機制,對取得教師資格并到鄉村學校任教一定期限的高校畢業生,按有關規定享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鼓勵、引導優秀高校畢業生服務鄉村教育發展。各區縣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勵退休特級教師、高級教師、教學名師到鄉村學校支教講學,并給予一定經費補助。
各區縣要依法依規落實鄉村教師工資待遇政策,依法為鄉村教師繳納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實施農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合江縣、敘永縣和古藺縣最低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和瀘縣最低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所需經費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共同承擔,省財政按每人每月220元給予合江縣、敘永縣和古藺縣定額補助;市財政原則上按每人每月100元給予合江縣、敘永縣和古藺縣定額補助,按每人每月50元給予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和瀘縣定額補助。各區縣要嚴格按規定發放,并根據教師工作、生活條件的'艱苦程度等因素,合理分設檔次和具體標準,重點向村小和教學點傾斜、向條件艱苦地區傾斜。鼓勵有條件的區縣通過增加績效工資總量和發放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等方式提高鄉村教師待遇。
認真落實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鄉鎮工作補貼政策,保障鄉村教師應享盡享。要根據實際情況,按不低于月人均200元水平確定具體標準,并向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傾斜。
加快鄉村教師周轉宿舍建設,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鄉村教師住房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統籌予以解決。在現行制度架構內,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貧困鄉村教師家庭給予救助,以解決其實際困難。大力改善村小教師的食宿條件,對于新招入村小的大中專畢業生,由鄉鎮政府解決居住用房;除中央和省上專項資金建設教師周轉房外,各區縣政府應結合當地實際,按照省上統一標準,安排專項經費修建村小教師周轉房和師生食堂。
要把鄉村教師納入全民預防保健范圍,做好對鄉村教師的健康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加強鄉村學校教師編制管理。
鄉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按照城市標準統一核定,其中村小、教學點編制按照生師比和班師比相結合的方式核定。充分考慮村小、教學點、寄宿制學校以及農村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學校的特殊實際,教職工編制配備予以傾斜。實行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動態管理,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統籌分配各校教職工編制,并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擠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嚴禁在有合格教師來源的情況下有編不補、長期使用臨聘人員。
五、完善鄉村教師職務(職稱)評聘辦法。
中小學教師崗位設置實現縣域內城鄉學校教師崗位結構比例總體平衡,并向鄉村教師傾斜。各區縣地要進一步完善符合鄉村教師工作特點的職務(職稱)評聘辦法和標準條件,注重師德表現、注重一線經歷、注重工作實績,不作外語成績要求,不作發表論文的剛性要求。在鄉村學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鎮學校交流、支教教師)以及由組織選派參加援外、經考核表現突出并符合具體評價標準條件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教師職務(職稱)和專業技術崗位。城鎮中小學教師評聘高級教師職務(職稱),應有在鄉村學?;虮∪鯇W校任教1年以上的經歷。
嚴格執行《瀘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規定:在古藺、敘永兩縣村小連續工作滿以上,在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瀘縣和合江縣村小連續工作滿15年以上的教師,若本人符合省和市有關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標準條件規定中的一級教師條件,且歷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二級教師,評聘為一級教師。
六、促進城鎮教師向鄉村學校流動。
全面推進義務教育教師“縣管校聘”管理體制改革,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學校需要統籌實施派遣任教。落實中小學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制度,通過定期交流、跨校競聘、學區一體化管理、集團化辦學、學校聯盟、名校辦分校、對口支援、名優教師送教、鄉鎮中心學校教師走教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引導優秀校長和骨干教師向鄉村學校流動。凡在城鎮中小學校任教滿9年的教師,應向鄉村和薄弱學校流動。實施好“三區支教”計劃,選派城鎮學校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骨干教師到貧困地區、民族地區、革命老區的鄉村學校支教講學,幫助轉變教育理念、更新教育教學手段、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發揮“國培計劃”和“省培計劃”示范引領作用,制定《瀘州市鄉村教師能力素質提升計劃實施方案》(2016-2020)。實施管理者能力提升計劃、教師培訓者培訓計劃、緊缺薄弱學科教師培養計劃、精準幫扶支教計劃等鄉村教師素質能力提升培訓計劃,確保到2020年底前對全市鄉村教師校長進行360學時的培訓。將師德教育、法治教育等作為培訓必修內容,推動師德教育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貫穿培訓全過程。全面提升鄉村教師信息技術應用能力,到20前完成每人不少于50學時的信息技術應用能力提升專項培訓。健全鄉村教師校長專業發展支持服務體系,加強鄉村教師培訓團隊建設,指導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培訓者與本地鄉村教師比不低于1:30建立區(縣)級教師培訓團隊,推動鄉村教師區域研修與校本研修常態化。按照鄉村教師的實際需求改進培訓方式,采取頂崗置換、送教下鄉、網絡研修、短期集中、專家指導、校本研修等多種形式,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持續提升鄉村教師能力素質。鼓勵和支持鄉村教師在職學習深造,提高學歷層次。
八、增強鄉村教師職業榮譽感。
市上將對在鄉村學校連續從教20年以上并取得優秀成績的教師給予鼓勵,在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等評選表彰中,將鄉村教師名額單列,予以傾斜。區縣政府要分別對長期在鄉村學校從教并取得優秀成績的教師給予鼓勵。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建立專項基金,對優秀鄉村教師給予物質獎勵。加大對優秀鄉村教師和先進典型的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營造關心支持鄉村教師和鄉村教育的濃厚氛圍,增強鄉村教師的職業榮譽感和吸引力。
九、落實各級政府主體責任。
區縣政府是實施鄉村教師支持計劃的責任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強化部門分工協作,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見到實效。要將實施鄉村教師支持計劃情況納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加強考核和監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鄉村教師隊伍建設的統籌管理、規劃和指導。發展改革、財政、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履職,切實承擔責任。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鄉村教師隊伍建設,把資金和投入用在鄉村教師隊伍建設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領域,切實用好每一筆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全力縮小城鄉師資水平差距,促進城鄉教育資源均衡配置。市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各區縣鄉村教師支持計劃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檢查,對實施不到位、成效不明顯的予以全市通報,同時約談并追究相關負責人領導責任。
區縣、鄉鎮政府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因地制宜地提出符合本地鄉村教育實際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將本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化、具體化。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市和區、縣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國家要求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每年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承包指標下達給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執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本區、縣計劃生育工作,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下列計劃生育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負責本地區人口規劃、計劃生育統計和落實避孕藥具發放等節育措施;。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者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各級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財政、勞動、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助理、街道辦事處配備計劃生育干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并可在居民小組和村民小組中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八條國家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車間、班組可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九條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初婚年齡的計算,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準。
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晚育年齡的計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
第十條要求收養一個孩子的患不育癥夫妻,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確診,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收養孩子規定的條件。收養孩子應辦理公證手續。
收養孩子后又懷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視為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經區、縣病殘兒童鑒定小組鑒定,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歲之前被收養,其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橋,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貒ň拥臅r間,以回國辦理常住戶口的日期為準。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并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
第十二條除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外,農業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雙目失明或一側上肢(下肢)殘疾等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五)男方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并贍養老人,且女方的組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組妹兩人以上,有一人無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允許其中一個再生育一個孩子,供無生育能力者收養。
第十三條符合本細則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其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以女方常住戶口為準。
第十四條農村戶口現在城鎮落戶的自理口糧戶的夫妻,其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不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同意,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一周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二)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審批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上海市生育第二個孩子批準書》。
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
第十七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對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或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收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不予答復的,可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
第十八條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優生和節育的管理。區、縣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鄉(鎮)衛生院、街道地段醫院均應做好優生、節育和遺傳咨詢工作。
第十九條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應當終止妊娠或者接受絕育手術。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提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后放置宮內節育器等穩定性措施;提倡生育過兩個孩子的夫妻采取絕育措施。
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負責發放。職工可向所在單位醫務部門領取,農民和無業人員可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具體發放和領取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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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村(居)民會議可以依法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
村(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公民可以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具體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發展改革、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等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口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費用。
第十八條政府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九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二十條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在生育后三個月內應當持《出生醫學證明》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享受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服務。生育登記實行首接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三)在與內陸不連接的海島定居的。
第二十三條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五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
(三)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四)具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h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準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六條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受理初審后報設區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鑒定。申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重新鑒定。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鑒定結論為終局鑒定。
第二十八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
溺嬰、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的,不再批準其生育申請。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九條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并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只有一個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后加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提倡對農村自愿終生只要一個女孩的夫妻給予重獎。
第三十一條對年滿六十周歲,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特別扶助。
第三十二條對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第三十三條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并追回領取的各種獎勵。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事業,促進計劃生育。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政策,鼓勵組織和個人多方籌集資金,興辦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機構,逐步形成以社區為主體的老齡人口服務網絡。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撥款、民間捐資、社會募捐、國際捐贈等資金組成,主要用于有關計劃生育特殊情況的扶持和救助。
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育齡夫妻應當及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倡已生育過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第三十七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宣傳咨詢、業務培訓、藥具供應等職責。
第三十八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普及避孕節育、孕期檢查、隨訪服務、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科學知識,促進孕前管理,保證受術者安全,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項目、服務費用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鑒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查驗孕產婦是否持有生育證;發現無生育證的,應當在五日內告知該機構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一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后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并不再批準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有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其年實際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以年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四十八條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決定對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男女雙方當事人分別送達征收決定書。當事人收到征收決定書,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征收決定書必須蓋有征收機關印章,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地址;。
(二)違法生育的事實和證據;。
(三)對男女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和征收數額;。
(四)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方式、地點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名稱和征收決定日期。
第四十九條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過低,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h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五十條當事人應當到縣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指定金融機構收到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于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收養子女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四)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證、假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容留、包庇他人違法生育的,侮辱、傷害計劃生育執法人員或者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0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市和區、縣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國家要求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每年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承包指標下達給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執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本區、縣計劃生育工作,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下列計劃生育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負責本地區人口規劃、計劃生育統計和落實避孕藥具發放等節育措施;。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者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各級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財政、勞動、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助理、街道辦事處配備計劃生育干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并可在居民小組和村民小組中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八條國家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車間、班組可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九條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初婚年齡的計算,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準。
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晚育年齡的計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
第十條要求收養一個孩子的患不育癥夫妻,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確診,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收養孩子規定的條件。收養孩子應辦理公證手續。
收養孩子后又懷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視為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經區、縣病殘兒童鑒定小組鑒定,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歲之前被收養,其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橋,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貒ň拥臅r間,以回國辦理常住戶口的日期為準。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并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
第十二條除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外,農業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雙目失明或一側上肢(下肢)殘疾等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五)男方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并贍養老人,且女方的組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組妹兩人以上,有一人無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允許其中一個再生育一個孩子,供無生育能力者收養。
第十三條符合本細則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其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以女方常住戶口為準。
第十四條農村戶口現在城鎮落戶的自理口糧戶的夫妻,其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不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同意,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一周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二)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審批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上海市生育第二個孩子批準書》。
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
第十七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對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或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收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不予答復的,可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
第十八條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優生和節育的管理。區、縣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鄉(鎮)衛生院、街道地段醫院均應做好優生、節育和遺傳咨詢工作。
第十九條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應當終止妊娠或者接受絕育手術。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提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后放置宮內節育器等穩定性措施;提倡生育過兩個孩子的夫妻采取絕育措施。
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負責發放。職工可向所在單位醫務部門領取,農民和無業人員可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具體發放和領取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施行節育技術的單位必須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施行節育手術的醫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個體開業醫務人員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五章獎勵。
第二十二條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后連續使用。
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后連續使用。男方三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本條規定的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或者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周歲以內,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保證今后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一)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夫妻喪偶后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第二十四條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且各領取過《獨生子女證》,現再婚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應重新換領《獨生子女證》。
第二十五條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按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有獨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單位初審,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發證。
(二)喪偶或離婚的,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初審,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發證。
(三)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后,按本款第一項規定辦理領證手續。
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或者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發證。
第二十六條獨生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的托費和管理費按市教育局、市勞動局的有關規定報銷部分費用。
第二十七條城鎮分配住房、或農村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有條件的單位對獨生子女戶可以按兩個子女計算;其中拆遷戶中獨生子女戶的安置,按本市拆遷房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五元,由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但下列情況除外:
(二)喪偶或離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扶養孩子一方的單位支付。
按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夫妻,為臨時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支付;為停薪留職職工,被其他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九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方式: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福利費中支付;。
(二)企業單位,在市財政局規定的項目中支付;。
(三)夫妻雙方均為本市農村農民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五)夫妻一方為鄉村個體工商戶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六)夫妻雙方均為辭職、辭退后無工作,或均為城鎮待業居民的,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第三十條婚后無子女包括下列對象:
(一)夫妻結婚后,未生育過孩子,又未收養過孩子的;。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養過孩子的;。
(三)現家庭無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
第三十一條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從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之日起,再婚夫妻從再婚之日起,原已領取的《獨生子女證》由單位收回,交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同時停止獨生子女享受的一切待遇。除因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外,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含原獨生子女保健費,以下同)應退回給現單位。
第六章處罰。
第三十二條夫妻未經批準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為無計劃生育。
第三十三條對無計劃生育者給予以下處罰:
(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的待遇;。
(二)無計劃生育的子女在參加工作之前的醫藥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無計劃生育子女的托費和管理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五)對無計劃生育第二胎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兩年雙方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三倍處以罰款;對無計劃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兩年的雙方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四至六倍處以罰款。
對無計劃生育夫妻的罰款從懷孕之月起計罰。對經教育終止妊娠者,所收罰款如數退回。在懷孕期間曠工或事假超過一月以上的,其曠工或事假期間的收入,參照懷孕前一年平均月經濟收入推算。罰款繳納期不超過六年,第一年繳納額不低于罰款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每年繳納額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四條對無計劃生育的在職職工,其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降薪)、撤職、留用察看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可以開除。但所在單位在作出開除職工決定之前應征求所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意見。
對無計劃生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暫停營業,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無計劃生育者,系職工的,其無計劃生育的子女不計入住房分配(包括被拆遷戶的安置)的人數;系農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積。
第三十六條對無計劃生育者的年經濟收入,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提供;系農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提供;系個體工商戶的',由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系閑散無固定職業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指定的部門提供,一般不低于所在鄉(鎮)勞動力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七條對無計劃生育的城鎮無業人員,其罰款額的確定,一般不低于所在區或鎮的職工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和有關取出宮內節育器規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沒收手術單位或者手術者非法所得,并可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胎兒進行非醫療需要性別鑒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對營私舞弊的計劃生育干部及有關人員除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外,市或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可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一條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作為無計劃生育,按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處罰,并對男女雙方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處每人五百元罰款;。
(二)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每提前一年處每人一千元罰款,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第四十二條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四)項規定外,凡年齡不滿三十周歲的育齡婦女,其生育間隔在四年以下的,按無計劃生育給予處罰,每提前一年罰款一千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第四十三條凡單位(包括夫妻雙方單位)出現無計劃生育的,當年不得評為先進(文明)單位;其中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不力的,按無計劃生育一胎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對單位的罰款,應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在事業費或者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五條罰款所得金額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及其單位的處罰,由女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女方戶口在市屬農場或金山石化地區的,由所在地的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參照前款的規定對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在本市的一方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雙方或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時,應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過書。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單位和部門應按處罰決定的內容協助執行。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區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區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當事人對市或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市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決定的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細則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
第五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鄉村教師支持計劃(—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4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鄉村教師支持計劃實施辦法(2015—2020年)〉的通知》(粵府辦〔2016〕3號)精神,大力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扎實推進教育現代化,制定我市鄉村教師支持計劃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及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省委十一屆五次全會、市委六屆六次全會及全市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進一步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切實把鄉村教師隊伍建設擺在優先發展的位置,吸引優秀人才到鄉村學校任教,穩定鄉村教師隊伍,增強鄉村教師職業吸引力,提升鄉村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為推進我市實現教育現代化提供堅強有力的師資保障。
二、工作目標。
到,力爭使我市鄉村學校優質教師來源得到多渠道擴充,鄉村教師數量基本滿足需要,鄉村教師資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學能力水平穩步提升,工資福利待遇得到較好保障,使鄉村教師隊伍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甘于奉獻、扎根鄉村的教師隊伍。
三、基本原則。
(一)師德為先,立德樹人。著力提升鄉村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引導鄉村教師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教師以德育人、言傳身教的作用。
(二)創新機制,強化補充。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拓寬鄉村教師來源,暢通大學生、城鎮教師到鄉村任教的通道,有效補充鄉村學校緊缺學科教師,不斷優化鄉村教師隊伍結構。
(三)提升質量,提高待遇。加強培養培訓,改善鄉村教師工作生活條件,提高待遇,增強鄉村教師職業吸引力。
四、范圍對象。
鄉村教師指我市鄉鎮(不含縣城所在鎮、街道)及鄉鎮以下的農村中小學(含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在崗教師。
五、主要舉措。
(一)著力提高鄉村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水平。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鄉村教師頭腦,提高鄉村教師的理論素養和思想政治素質。切實加強鄉村教師隊伍黨建工作,基層黨組織要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進一步關心教育鄉村教師,適度加大發展黨員力度。針對鄉村學校留守兒童多、條件艱苦、學習資源不足等現狀,開展多種形式的師德教育,將鄉村教師職業理想、職業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職前培養和準入、職后培訓和管理的全過程。落實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實行教師師德承諾制度,學校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時,教師應與學校簽訂師德承諾書。加強鄉村教師誠信體系建設。
(二)拓寬鄉村教師補充渠道。建立完善聘用優秀人才到鄉村學校任教的“綠色通道”,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學位)或中小學一級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教師可采取面試考察的方式直接引進。深入實施“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從教上崗退費”政策,將鄉村公民辦中小學(幼兒園、中職學校)統一納入政策實施范圍,重點補充鄉村學校體育、音樂、美術、英語、科學、信息技術等緊缺學科教師和農村幼兒園教師。優先將參加“三支一扶”支教工作并經考核合格的畢業生補充到鄉村教師隊伍。各地新補充教師優先滿足鄉村義務教育學校緊缺學科需要。有條件的地區要通過轉崗或全科培訓,將富余學科教師充實到鄉村學校緊缺學科教學一線。
(三)切實改善鄉村教師待遇和工作生活條件。不斷改善鄉村學校辦學條件,積極推進實施邊遠艱苦地區鄉村學校教師周轉宿舍建設。將符合條件的鄉村教師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依法依規落實鄉村教師工資待遇政策,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正常調整基本工資標準,進一步完善績效工資制度,將績效工資分配向地處偏遠、條件艱苦的鄉村教師傾斜。依法為教師繳納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鄉村教師平均工資福利待遇水平應不低于城鎮教師平均工資福利待遇水平。認真落實省山區和農村邊遠地區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崗位津貼和省“鄉村園丁關愛工程”有關政策。推進建立鄉村教師定期體檢制度,每年組織鄉村教師進行1次體檢,對于條件艱苦的偏遠鄉村中小學和幼兒園,要組織專家下鄉巡診。
(四)完善鄉村學校教師編制管理制度。鄉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按照城市標準統一核定,其中村小學、教學點編制按照班師比和生師比相結合的方式核定??h級教育部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統籌分配各校教職工編制,并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通過調劑編制、加強人員配備等方式進一步向村小學、教學點傾斜,重點解決教師全覆蓋問題,確保鄉村學校開齊國家規定課程和開足課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按照教育現代化發展的要求,逐步降低生師比。嚴禁在有合格教師來源的情況下“有編不補”、長期使用臨聘人員,嚴禁聘用代課人員,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變相占用鄉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
(五)穩步推進鄉村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研究完善鄉村教師職稱(職務)評聘條件和程序辦法,修訂中小學校崗位設置標準,新增崗位向鄉村教師傾斜。鄉村教師評聘職稱(職務)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師德素養,注重教育教學工作業績,注重教育教學方法,注重教育教學一線實踐經歷。城市中小學教師晉升高級教師職稱(職務),應有在鄉村學?;虮∪鯇W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經歷。在鄉村學校任教3年以上、經考核表現突出并符合具體評價標準條件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在鄉村學校任教累計滿25年且仍在鄉村學校任教的教師,聘任專業技術崗位時不受崗位職數的限制。
(六)優化城鄉教師資源配置。全面推進義務教育教師隊伍“縣管校聘”管理體制改革,為組織城市教師到鄉村學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h級教育部門統籌配置教師資源,實現縣域內城鄉學校教師崗位結構比例總體平衡,并向鄉村教師傾斜。推進落實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定期流動的剛性約束機制,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競聘、學校聯盟、對口支援、鄉鎮中心學校教師走教等多種途徑和方式,重點引導優秀校長和骨干教師向鄉村學校流動??h域內重點推動縣城學校向鄉村學校交流輪崗,鄉鎮范圍內重點推動中心學校向村小學、教學點交流輪崗。
(七)推進鄉村教師專業發展。各縣(市、區)要有效整合教師進修學校和中小學優質資源,促進鄉村教師校長專業發展。按照規定落實教師繼續教育經費并逐步提高標準,所需資金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和各學校年度預算,確保鄉村教師培訓的時間和質量。推進實施“中小學教師信息技術應用能力提升工程”,全面提升鄉村教師信息技術應用能力。加強鄉村學校體育、音樂、美術等緊缺學科教師培訓,提高鄉村教師多學科教學能力。落實鄉村教師、校長每5年一周期360學時的全員培訓。將師德教育作為鄉村教師培訓的首要內容,推動師德教育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貫穿培訓全過程。按照鄉村教師的實際需求改進培訓方式,采取頂崗置換、網絡研修、送教下鄉、跟崗實踐、專家指導、校本研修等多種形式,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鼓勵鄉村教師在職學習深造,提高學歷層次,對參加學歷提升并獲得相應學歷或學位給予一定的學費補助。
(八)完善鄉村教師榮譽機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在鄉村學校長期從教的教師予以表彰。在優秀教師、教育工作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評選表彰中,評選表彰名額向鄉村學校和教師傾斜。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建立專項基金,開展獎教支教活動,對優秀鄉村教師給予支持和獎勵。多種形式宣傳鄉村教師扎根山鄉、無私奉獻的高尚精神,營造關心支持鄉村教師的社會氛圍,增強鄉村教師職業吸引力。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要從戰略高度充分認識鄉村教師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把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作為基礎性工作來抓,結合實際制定建設規劃,落實工作措施,定期督導檢查。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鄉村教師隊伍建設的統籌管理、規劃指導和推進實施。發展改革、財政、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履職,積極支持鄉村教師隊伍建設。
(二)加強經費保障。各縣(市、區)財政要加大投入力度,改善鄉村學校辦學條件,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教師培訓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每年從教育事業費中按不低于中小學教師工資總額的2%和教育費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財政、審計、監察、教育等部門加強經費監管,確保??顚S?,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加強督導檢查。將鄉村教師支持計劃實施情況納入“創強爭先”和“強師工程”督導檢查范圍以及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加強考核和監督。市、縣教育督導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鄉村教師支持計劃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及時通報督導情況并適時公布。對計劃實施不到位、成效不明顯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因地制宜提出符合鄉鎮教育實際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請各縣(市、區)于5月底前,將本縣(市、區)的實施辦法報市教育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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