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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準。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準,回避制度,內部審計監督,信息披露,處罰辦法等內容。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應當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及時審查和批準關聯交易,控制關聯交易風險。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
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商業銀行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
第二十五條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授權程序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準。一般關聯交易可以按照重大關聯交易的程序審批。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批準;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經營決策機構批準。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同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與商業銀行董事、總行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聯關系的關聯交易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向關聯方提供授信后,應當加強跟蹤管理,監測和控制風險。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
商業銀行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向關聯方提供授信發生損失的,在二年內不得再向該關聯方提供授信,但為減少該授信的損失,經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批準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的一筆關聯交易被否決后,在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內容的關聯交易進行審議。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總數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
商業銀行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0%。
計算授信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關聯方提供的保證金存款以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
第三十三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的風險狀況,縮減商業銀行對一個或全部關聯方授信余額占其資本凈額的比例。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不得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每年至少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進行一次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商業銀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報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會就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關聯交易情況做出專項報告。關聯交易情況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向監事會做出專項報告。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關聯交易情況報告。
第三十八條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定披露信息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下列事項:
(一)關聯方與商業銀行關系的性質;。
(二)關聯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況;。
(四)關聯方所持商業銀行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五)本辦法第十條簽署協議的主要內容;。
(六)關聯交易的類型;。
(七)關聯交易的金額及相應比例;。
(八)關聯交易未結算項目的金額及相應比例;。
(九)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一般關聯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未與商業銀行發生關聯交易的關聯自然人以及未與商業銀行發生關聯交易的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商業銀行可以不予披露。
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定免于或者暫不披露信息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一個月內,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向社會公眾披露本條規定事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的股東通過向商業銀行施加影響,迫使商業銀行從事下列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限制該股東的權利;對情節嚴重的控股股東,可以責令其轉讓股權:
(一)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三)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七)對關聯方授信余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告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承諾的;?
(三)做出虛假或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
(四)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回避的;?
(五)獨立董事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表書面意見的。?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三)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七)對關聯方授信余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執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商業銀行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取消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至十年的任職資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未構成犯罪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對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中的“資本凈額”是指上季末資本凈額。
本辦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
第四十五條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第六條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并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一條為加強審慎監管,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關聯方。
第六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內部人;。
(二)商業銀行的主要自然人股東;。
(三)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
(五)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自然人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應當與該自然人股東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合并計算。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
(二)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可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主要非自然人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非自然人股東。
本辦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
本條第一款所指企業不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有權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并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本辦法所稱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本辦法所稱重大影響是指不能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但能通過在其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中派出人員等方式參與決策。
第十條與商業銀行關聯方簽署協議、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關聯方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商業銀行的關聯方。
第十一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對商業銀行有影響,與商業銀行發生的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交易行為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并可據以從交易中獲取利益,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然人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商業銀行分行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人員,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東;?
(三)受其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確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并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未設立董事會的,向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報告。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公布其所確認的關聯方。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日常業務中,發現符合關聯方的條件而未被確認為關聯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法認定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章關聯交易。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
(一)授信;。
(二)資產轉移;。
(三)提供服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外業務。
第二十條資產轉移是指商業銀行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信貸資產的買賣以及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
第二十一條提供服務是指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審慎監管,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關聯方。
第六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內部人;。
(二)商業銀行的主要自然人股東;。
(三)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
(五)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自然人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應當與該自然人股東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合并計算。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
(二)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可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主要非自然人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非自然人股東。
本辦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
本條第一款所指企業不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有權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并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本辦法所稱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本辦法所稱重大影響是指不能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但能通過在其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中派出人員等方式參與決策。
第十條與商業銀行關聯方簽署協議、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關聯方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商業銀行的關聯方。
第十一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對商業銀行有影響,與商業銀行發生的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交易行為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并可據以從交易中獲取利益,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然人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商業銀行分行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人員,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東;?
(三)受其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確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并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未設立董事會的,向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報告。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公布其所確認的關聯方。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日常業務中,發現符合關聯方的條件而未被確認為關聯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法認定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章關聯交易。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
(一)授信;。
(二)資產轉移;。
(三)提供服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外業務。
第二十條資產轉移是指商業銀行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信貸資產的買賣以及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
第二十一條提供服務是指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
第四章關聯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準,回避制度,內部審計監督,信息披露,處罰辦法等內容。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應當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及時審查和批準關聯交易,控制關聯交易風險。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
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商業銀行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
第二十五條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授權程序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準。一般關聯交易可以按照重大關聯交易的程序審批。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批準;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經營決策機構批準。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同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與商業銀行董事、總行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聯關系的關聯交易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向關聯方提供授信后,應當加強跟蹤管理,監測和控制風險。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
商業銀行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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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絡經濟發展。
第六條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第八條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十四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六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新規還明確了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可疑交易報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系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要求。
此前無需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四大類機構,此次也納入管理范圍,需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錢義務。
中國央行有關負責人30日就此表示,該管理辦法在規章層面明確了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機構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預防、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有助于維護中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有助于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
這位負責人表示,實踐中,金融機構通過系統自動抓取報送大額交易,通過客戶身份識別、留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開展交易監測分析,發現并報送可疑交易報告。以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為基礎,央行開展主動分析、協查分析和國際互協查,依法向執法部門移送案件線索,與相關部門一起預防、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維護金融安全。
第一條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準。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于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于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后,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準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后,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并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
人民金融翻閱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舊版《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其中規定,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大額交易。
而在剛剛發布的《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并將可疑交易報告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對此,有銀行相關負責人指出,上報標準的調整說明了金融機構反洗錢任務的迫切性?!皬哪壳暗慕洕蝿莅l展和犯罪分子的操作手法來看,大額交易報告的標準起點降低很有必要。金融機構反洗錢需要執行更嚴格的條件,以增加甄別的數據量。犯罪分子化整為零的手段比較多?!?/p>
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董希淼在接受人民金融采訪時表示,從目前來看,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越來越大。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進行嚴格監控是反洗錢工作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也有現實需要。
然而,提高了監管標準,意味著將給金融機構增加許多工作。董希淼建議,“金融機構一方面要嚴格履行監管要求,進行如實上報;另一方面要采用技術的手段,盡量減少和降低金融機構因此產生的工作量和成本?!?/p>
非銀支付機構首次被納入上報責任主體范圍。
新版《管理辦法》新增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的適用范圍,并表示《管理辦法》同樣適用于非銀行支付機構。
近些年來,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普及、發展和創新便利了非現金交易,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逐步發生轉變,正常的支付需求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滿足,這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在此次修訂《管理辦法》首次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納入上報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體責任范圍。第二十五條中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央行數據顯示,第三季度,非銀行支付機構處理網絡支付業務440.28億筆,金額26.34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06.83%和105.82%。根據易觀數據顯示,支付寶和財付通(包含微信支付、qq錢包)分別占據移動支付交易份額前兩位,兩者在三季度的市場規模占比分別為50.42%和38.12%。
多位業內人士認為,責任主體擴容至非銀行支付機構很有必要?!熬蛻搶⑽锢砭W點和網絡電子渠道都納入其中。消費者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服務已經普遍,這也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p>
“與20相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作為修訂《管理辦法》的基礎,央行此舉大有深意?!倍m嫡f。
不僅如此,修訂后的《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即以“合理懷疑”為基礎開展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并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內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一要求,并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資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交易監測分析、報告工作。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資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件),制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一條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絡經濟發展。
第六條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第八條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十四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六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十七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與來自于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二、可疑交易識別。
與來自于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10個工作日內明顯增多,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于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資金收付。
三、業務覆蓋面。
匯款、國際結算業務等。
四、案例參考。
1.案情提要。
4月以來,以臺灣人鐘某為首的販毒集團,伙同劉某、王某等人長期從事毒品走私。他們定居昆明,以投資經商的身份為掩護,遙控指揮他人聯系貨主,從泰國團伙成員手中購買毒品,通過多種渠道走私毒品至臺灣販賣。
品藏匿在家具夾層中一起海運至臺灣。此批毒品于202月在臺中港被臺灣警方查獲,繳獲毒品海洛因凈重將近兩萬克。同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將被告人鐘某、王某抓獲,次日在瑞麗市抓獲劉某。
陳某系鐘某之妻,她明知鐘某收入為販毒所得,仍向其提供賬戶,接收毒資,并用毒資購買了房產、多個車位、數臺汽車,并投資礦業公司,其行為已涉嫌洗錢犯罪。
經查,鐘某團伙將販毒所得從臺灣分散劃轉到大陸境內,再通過異地存現的方式從各地分別存入鐘某和陳某的賬戶。同時,鐘某也將自己賬戶中部分資金銀行轉賬到陳某賬戶,最后,陳某通過刷卡消費和投資等方式轉移隱藏毒資。
2.案例分析。
該案洗錢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首先把毒資分散轉入到大陸境內各個城市;再由各個城市的多個存款人分批將毒資異地存現,轉到鐘某和陳某的昆明賬戶;然后由陳某出面消費和投資,完成洗錢過程??偟膩碚f,就是通過分散轉入、異地存現和現金消費的方式,模糊毒資來源,進而達到洗錢目的。
鐘某、陳某洗錢犯罪活動具有如下特點:
(一)分散劃轉,異地存現。販毒資金劃轉呈現出賬戶分散,資金分散,人員分散和異地存取的特點。
(二)匿名存現,掩飾來源。非法所得入境后,為了模糊資金來源,均采用匿名異地存現方式,難以核查資金來源和性質。
(三)刷卡消費,逃避監管。陳某支取毒資購房、買車和投資,都采用刷卡方式,逃避了金融機構柜臺人員的監管,阻礙了對可疑資金鏈的調查。
3.制度啟示。
(1)努力探索可疑資金的監測、分析方法,不斷積累工作經驗,是提高可疑信息篩選水平的有效途徑。
(2)相互配合、協同作戰,建立良好協作關系,是打擊毒品洗錢犯罪的必要條件。
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和公安禁毒部門,統一認識,將“禁毒、反洗錢”結合起來,不斷加大協作配合力度。一是建立機制,完善了可疑信息移送、查詢、反饋制度。二是加強信息溝通,定期不定期召開協調會,互通情況,信息共享。三是發揮各自職能,積極做好案件的調查、偵破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審慎監管,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關聯方。
第六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內部人;。
(二)商業銀行的主要自然人股東;。
(三)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
(五)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自然人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應當與該自然人股東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合并計算。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
(二)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可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主要非自然人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非自然人股東。
本辦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
本條第一款所指企業不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有權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并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本辦法所稱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本辦法所稱重大影響是指不能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但能通過在其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中派出人員等方式參與決策。
第十條與商業銀行關聯方簽署協議、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關聯方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商業銀行的關聯方。
第十一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對商業銀行有影響,與商業銀行發生的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交易行為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并可據以從交易中獲取利益,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然人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商業銀行分行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人員,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東;?
(三)受其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確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并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未設立董事會的,向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報告。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公布其所確認的關聯方。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日常業務中,發現符合關聯方的條件而未被確認為關聯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法認定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章關聯交易。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
(一)授信;。
(二)資產轉移;。
(三)提供服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外業務。
第二十條資產轉移是指商業銀行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信貸資產的買賣以及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
第二十一條提供服務是指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
第四章關聯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準,回避制度,內部審計監督,信息披露,處罰辦法等內容。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應當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及時審查和批準關聯交易,控制關聯交易風險。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
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商業銀行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
第二十五條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授權程序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準。一般關聯交易可以按照重大關聯交易的程序審批。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批準;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經營決策機構批準。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同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與商業銀行董事、總行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聯關系的關聯交易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向關聯方提供授信后,應當加強跟蹤管理,監測和控制風險。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
商業銀行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
第一條為加強審慎監管,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關聯方。
第六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內部人;。
(二)商業銀行的主要自然人股東;。
(三)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
(五)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自然人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應當與該自然人股東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合并計算。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
(二)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可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主要非自然人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非自然人股東。
本辦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
本條第一款所指企業不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有權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并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本辦法所稱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本辦法所稱重大影響是指不能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但能通過在其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中派出人員等方式參與決策。
第十條與商業銀行關聯方簽署協議、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關聯方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商業銀行的關聯方。
第十一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對商業銀行有影響,與商業銀行發生的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交易行為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并可據以從交易中獲取利益,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然人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商業銀行分行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人員,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東;?
(三)受其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確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并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未設立董事會的,向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報告。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公布其所確認的關聯方。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日常業務中,發現符合關聯方的條件而未被確認為關聯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法認定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章關聯交易。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
(一)授信;。
(二)資產轉移;。
(三)提供服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外業務。
第二十條資產轉移是指商業銀行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信貸資產的買賣以及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
第二十一條提供服務是指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
文檔為doc格式。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第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7月1日起實施。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就《管理辦法》有關問題回答記者問。
與現行規章相比,《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
具體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現行大額交易報告標準也已經不能完全滿足反洗錢以及打擊、遏制相關上游犯罪的實際需要,有必要對大額交易報告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詳細問題。
出處 fanwEN.ChazIDiaN.CoM
一、《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與主要意義是什么?
《管理辦法》結合國內工作實際和國際標準,對現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兩部規章進行了修訂、整合。
上述兩部規章自20實施以來,在我國反洗錢工作起步階段,對于指導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和反洗錢工作的深入推進,防御性報告過多、有效報告不足等實施當中的問題逐漸顯現,影響了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為此,人民銀行先后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通知》(銀發〔〕391號)、《關于明確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有關執行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48號)等規范性文件,對金融機構如何有效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避免簡單通過系統抓取報送符合可疑交易報告標準的交易等問題進行規范。,人民銀行在全國選擇37家法人金融機構開展可疑交易報告綜合試點,要求試點機構結合自身情況自主定義交易監測標準,結合人工分析,以合理懷疑為基礎報送可疑交易報告。這些工作為修訂現行兩個規章、出臺《管理辦法》奠定了堅實基礎。同時,現行大額交易報告標準也已經不能完全滿足反洗錢以及打擊、遏制相關上游犯罪的實際需要,有必要對大額交易報告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人民銀行正式啟動規章修訂工作反復研究論證并在全國范圍內兩次組織征求金融機構的意見和建議確?!豆芾磙k法》的科學性和可行性?!豆芾磙k法》在規章層面明確了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機構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預防、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有助于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有助于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
二、要求金融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規定,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三項核心反洗錢義務之一,也為人民銀行依法開展反洗錢資金交易監測分析奠定堅實的數據基礎。實踐中,金融機構通過系統自動抓取報送大額交易,通過客戶身份識別、留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開展交易監測分析,發現并報送可疑交易報告。以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為基礎,人民銀行開展主動分析、協查分析和國際互協查,依法向執法部門移送案件線索,與相關部門一起預防、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維護金融安全。
三、與現行規章相比,《管理辦法》的主要變化是什么?
《管理辦法》的變化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明確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可疑交易報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系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要求,同時刪除原規章中已不符合形勢發展需要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可疑交易報告標準。二是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和可疑交易報告時限。三是新增規章適用范圍、大額跨境交易人民幣報告標準等內容。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四是對交易報告要素內容進行調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號”、“非柜臺交易方式的設備代碼”等要素,刪除“報告日期”、“填報人”和“金融機構名稱”等要素,設計了要素更加精簡的《通用可疑交易報告要素》。
四、《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什么時間生效?
《管理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主要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其中,“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是《管理辦法》新增的適用范圍。
《管理辦法》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實施??紤]到金融機構進行制度修訂、交易監測標準自建及系統改造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管理辦法》在發布后、生效實施前,給予了金融機構半年時間的過渡期。
《管理辦法》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對跨境資金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比如,自然人通過銀行機構利用現金或轉賬方式向境外匯款1萬美元,則辦理業務的銀行機構需將此交易作為大額交易上報。對自然人客戶“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大額跨境轉賬交易報告標準是《管理辦法》的新增標準。主要考慮是:一是隨著滬港通、深港通等業務逐步推進,境內居民個人跨境業務逐步放開,居民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會更加頻繁,設計專門的人民幣報告標準,便于監管部門及時掌握人民幣跨境交易數據,開展風險監測。二是現有制度規定,香港居民個人跨境同名賬號之間及臺灣居民個人跨境人民幣匯款每日限額5萬元,居民個人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幣業務無限額管理?!蛾P于優化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信息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188號)規定,對于單筆20萬元(含)以下的個人人民幣跨境收支業務,銀行可合并報送,但需保留逐筆明細信息。綜合考慮,《管理辦法》對自然人客戶大額跨境轉賬交易報告標準確定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可以加強對跨境人民幣交易的統計監測,更好地防范人民幣跨境交易相關風險。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管理辦法》,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管理辦法》規定,對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比如,自然人通過銀行機構用人民幣現鈔購買美元現鈔,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辦理業務的銀行機構需將此交易作為大額交易上報。
《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從現行的人民幣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主要考慮是:
首先,加強現金管理是反洗錢工作的重要內容。國際上現金領域的反洗錢監管標準大都比較嚴格。比如,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大額現金交易報告起點均為1萬美元(或等值外幣),而監管部門為打擊特定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據法律授權還可以進一步下調現金交易報告標準。其次,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普及、發展和創新便利了非現金交易,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逐步發生轉變,正常的支付需求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滿足,這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條件。最后,我國反腐敗、稅收、國際收支等領域的形勢發展也要求加強現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額現金交易從事腐敗、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活動的風險。
七、《管理辦法》是否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適用于非銀行支付機構。目前,人民銀行對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的反洗錢義務,還有更為具體的要求,例如《支付機構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銀發〔〕54號)?!豆芾磙k法》生效實施后,人民銀行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完善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求。
八、《管理辦法》是否有關于大額交易免報的規定?
有相關規定?!豆芾磙k法》規定,金融機構免報的大額交易類型主要包括同一金融機構的同一客戶名下的定活互轉交易,交易一方為黨政軍機關的交易,金融機構同業間交易,銀行機構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等。
九、《管理辦法》對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要求是什么?
《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即以“合理懷疑”為基礎開展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具體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監測工作貫穿于金融業務辦理的各個環節。金融機構既要在客戶身份識別過程中采取合理措施識別可疑交易線索,也要通過對交易數據的篩選、審查和分析,發現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和交易是否與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對于進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戶試圖開展的交易,金融機構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其涉及洗錢、恐怖融資的,也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二是金融機構應當同時關注客戶的資金或資產是否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資產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匯款、旅行支票、郵政匯票、保單、提單、倉單、股票、債券、匯票和信用證,房屋、車輛、船舶、貨物、其他以電子或者數字形式證明資產所有權、其他權益的法律文件、證書等。
三是金融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沒有資金或資產價值大小的起點金額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資活動的資金交易可能金額較小,但按照《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仍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四是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報送可疑交易報告?!豆芾磙k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為執行這些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辦法》,制定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和操作規程,為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保障和資源支持,建立健全自主定義的交易監測標準,建立功能完善、運行良好的監測系統,做好涉恐名單監控,加強對系統預警的異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識別,保留相關工作記錄,并遵守保密要求等。
原《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要求金融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但在《管理辦法》基于“合理懷疑”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的新模式下,可疑交易發生與可疑交易識別、確認的時點可能有較大差別,導致原來的報告時限難以操作。而國際通行做法是要求金融機構在確認交易可疑后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因此,《管理辦法》將可疑交易報告時限規定為“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需要說明的是,“5個工作日”不是指金融機構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從異常交易預警到人工分析判斷等所有環節,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而是指金融機構通過內部預警、分析等確認為可疑交易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十一、《管理辦法》對金融機構監測涉恐名單的具體要求是什么?
按照《管理辦法》,金融機構開展涉恐名單監測應當遵循以下要求:一是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涉恐名單的完整和準確,并及時更新。二是金融機構實施涉恐名單監測的范圍應當覆蓋全部客戶及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三是金融機構應當對涉恐名單開展實時監測。四是金融機構應當在涉恐名單調整后,立即對全部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開展回溯性調查。五是金融機構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涉恐名單相關的,應當立即作為重點可疑交易報告,并按照《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令〔〕第1號)規定采取凍結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金融機構是履行涉恐名單監測的義務主體,有責任主動獲取、掌握國家有權部門發布并更新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為便于金融機構及時掌握相關信息,人民銀行在官方網站反洗錢欄目下設“風險提示與金融制裁”公布涉恐名單信息,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也會向被監管機構轉發需要執行和關注的名單。
實踐中,金融機構無論是對系統預警的異常交易開展及時、有效的分析處理,還是隨時關注國內外涉恐名單調整情況,及時開展回溯性調查,都對機構人員的專業性和數量充足性提出了較高要求。因此,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高度重視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配備足夠的專職人員負責相關工作,并通過優化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流程,做好客戶身份識別、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基礎工作,完善交易監測指標設置和相關系統功能等配套措施,保障專職人員有效開展監測分析工作。
自《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以來,人民銀行一直積極采取措施,完善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推動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有效實施。例如:人民銀行先后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通知》(銀發〔2008〕391號)、《關于明確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有關執行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48號)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明確區分異常交易報告與可疑交易報告不同的監管要求,以減少金融機構的防御性報告行為。20,人民銀行在37家法人金融機構啟動以自主定義異常交易監測指標為核心的可疑交易報告綜合試點工作,檢驗自主定義監測指標新模式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以來,人民銀行陸續發布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恐怖融資等洗錢上游犯罪的可疑交易類型和識別點,發布多期風險提示,發布加強涉恐名單和外逃人員名單監測的通知,指導金融機構做好可疑交易監測分析和名單監控工作。同時,通過執法檢查、監管走訪、分類評級等監管措施,督促金融機構不斷完善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提高可疑交易報告質量。
金融機構一直按照人民銀行要求,不斷加強和完善可疑交易監測分析和名單監控方面的相關工作,可疑交易報告工作的有效性不斷提高。目前,金融機構普遍加強了對異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識別。金融機構通過參與以自主定義異常交易監測標準為核心的可疑交易報告綜合試點工作,落實人民銀行下發的可疑交易類型和識別點、風險提示和名單監控要求,金融機構自定義異常交易監測標準的能力得到驗證和強化,監測分析的專業化水平和智能化程度不斷提高??梢山灰讏蟾嬲w數量大幅下降的同時,報告質量明顯改善,轉化為案件線索的數量顯著提升,為國家預防和打擊洗錢及相關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十五、在指導金融機構有效落實《管理辦法》相關要求方面,人民銀行將開展哪些工作?
為指導金融機構有效執行《管理辦法》,人民銀行將充分聽取金融機構意見和建議,盡快發布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明確可疑交易接續報告、可疑交易分析報告流程等具體工作要求,并結合行業最佳實踐,發布金融機構制定交易監測標準的相關指引,指導金融機構做好建立健全交易監測標準、完善交易監測系統等工作,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的指導和培訓。同時,人民銀行將發布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的具體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指導金融機構做好交易報告數據接口及相關系統開發工作。人民銀行也正在抓緊建設反洗錢監測分析二代系統,為開展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監測分析提供更為強大的系統支持。
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
人民金融翻閱20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舊版《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其中規定,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大額交易。
而在剛剛發布的《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并將可疑交易報告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對此,有銀行相關負責人指出,上報標準的調整說明了金融機構反洗錢任務的迫切性?!皬哪壳暗慕洕蝿莅l展和犯罪分子的操作手法來看,大額交易報告的標準起點降低很有必要。金融機構反洗錢需要執行更嚴格的條件,以增加甄別的數據量。犯罪分子化整為零的手段比較多?!?/p>
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董希淼在接受人民金融采訪時表示,從目前來看,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越來越大。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進行嚴格監控是反洗錢工作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也有現實需要。
然而,提高了監管標準,意味著將給金融機構增加許多工作。董希淼建議,“金融機構一方面要嚴格履行監管要求,進行如實上報;另一方面要采用技術的手段,盡量減少和降低金融機構因此產生的工作量和成本?!?/p>
非銀支付機構首次被納入上報責任主體范圍。
新版《管理辦法》新增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的適用范圍,并表示《管理辦法》同樣適用于非銀行支付機構。
近些年來,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普及、發展和創新便利了非現金交易,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逐步發生轉變,正常的支付需求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滿足,這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在此次修訂《管理辦法》首次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納入上報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體責任范圍。第二十五條中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央行數據顯示,第三季度,非銀行支付機構處理網絡支付業務440.28億筆,金額26.34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06.83%和105.82%。根據易觀數據顯示,支付寶和財付通(包含微信支付、qq錢包)分別占據移動支付交易份額前兩位,兩者在三季度的市場規模占比分別為50.42%和38.12%。
多位業內人士認為,責任主體擴容至非銀行支付機構很有必要?!熬蛻搶⑽锢砭W點和網絡電子渠道都納入其中。消費者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服務已經普遍,這也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p>
“與2006年相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作為修訂《管理辦法》的基礎,央行此舉大有深意?!倍m嫡f。
不僅如此,修訂后的《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即以“合理懷疑”為基礎開展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第一條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準。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第六條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并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并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并不限于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并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并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植阑顒咏M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并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章內部管理措施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一要求,并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資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交易監測分析、報告工作。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本辦法所稱資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資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件),制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1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07年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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