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應該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監督和檢查機制,確保其有效執行。在實踐中,有許多成功的規章制度案例,它們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教訓,值得我們借鑒。
第一條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登記、通行、駕駛、停放、充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符合國家標準的兩輪自行車。
第四條本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兼顧便利、分類施策、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設施的檢查力度,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依照各自職責及本規定,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七條民生服務行業相關單位應當履行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本企業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教育培訓,并制定電動自行車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的舉辦者、管理者,應當對其管理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加強安全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其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駕駛、通行、停放和充電等活動的安全管理,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加強充電等活動的安全巡查。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本行業生產、銷售及使用電動自行車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指導、督促會員依法使用電動自行車。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的所有人、駕駛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履行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責任。
第十條未按本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通行、駕駛、充電和停放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市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具體登記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對符合國家現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且具備強制性認證證書及產品合格證的電動自行車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生產、銷售、駕駛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商,采用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電動自行車。具體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禁止對銷售后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
(二)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影響安全;
(三)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翻新等改裝行為。
第十五條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登記: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或者營業執照;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車輛出廠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十六條電動自行車登記由車輛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積極推行網絡申請登記,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流程,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
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委托社區工作站、行業協會和農貿(農批)市場管理者收集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材料,并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三)農貿(農批)市場的商戶可以向市場管理者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由市場管理者將申請登記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門。
第十七條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查提交的登記材料,查驗車輛,并核發號牌、行駛證和電子登記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運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研發電動自行車智能信息化號牌,依照核定的非機動車號牌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八條電動自行車的號牌丟失或者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九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使用單位變更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
電動自行車因滅失、毀壞等原因不能繼續使用,需要更新的,可以直接申請辦理更新登記。
變更、更新登記按照申請登記的方式辦理。
第二十條民生服務行業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登記的用途進行使用,并堅持自用原則,不得交由其他企業或者人員使用。
第二十一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財產損失險。
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本行業電動自行車上使用顏色、式樣統一并區別于其他行業的專用標識。
第二十三條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實際通行條件,會同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電動自行車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按程序公告實施。
第二十四條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市公安交管部門確定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通行。
第二十五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實際需要,商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通行區域、時段進行調整,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按程序公告實施。
第二十六條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并攜帶行駛證;
(二)不得在機動車道上行駛;
(三)不得飲酒駕駛;
(四)不得逆向行駛;
(五)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七)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九)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
(十)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十四)法律、法規關于交通安全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要求安裝號牌或者過渡期標識,不得故意污損、遮擋。
第二十八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地點,擺放整齊,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下列地點不得停放電動自行車:
(一)機動車道;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內;
(三)地下車庫、住房和辦公室內;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關地點。
第二十九條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企業和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
第三十條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保證電源匹配,設置專用插座,敷設固定線路并穿金屬管保護,安裝漏電保護等安全裝置,配備滅火器材。不得私拉電線和插座進行充電。
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企業和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集中充電設施。集中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智能充電控制功能,同時安裝電器火災監控和可視監測系統,并由充電設施運營方設專人對集中充電設施實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一條設置集中充電設施以及提供充電服務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責任制,購買合格產品,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進行建設、安裝和驗收,并建立充電設施安全檔案。
負有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能分工,開展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確保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充電;
(二)不得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充電。
第三十三條個人和企業應當向具備資質的商家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并保留購買憑證,以備查驗。
蓄電池及線路存在老化或者破損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不得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
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生產企業、銷售商,應當采用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蓄電池,建立回收臺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過渡期標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企業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注銷登記,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列入企業誠信記錄。
個人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注銷登記,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行駛時,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時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充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第四十三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參照機動車駕駛證記分管理模式,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累積記分達到相應分值,駕駛人應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所稱的民生服務行業包括以下與民生密切相關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業:
(一)醫療衛生行業;
(二)郵政、快遞、報刊投遞;
(三)電力、供水、燃氣、電信通訊等公共設施搶修;
(四)環衛清潔;
(五)外賣配送及瓶裝燃氣、桶裝飲用水、鮮奶運送;
(六)農貿(農批)市場商戶銷售和配送貨物。
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同市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對民生服務行業范圍進行調整,經市政府審定后發布。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市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發放行駛證、號牌和電子登記證;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發放過渡期標識,有效期至20xx年8月1日。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限為3年。
為了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規范電動車的停放,方便師生出行需要,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電動車要按規定停放在指定位置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若車簍內物品丟失,學校概不負責。
2.學生上放學期間不得騎電動車。
3.教職工電動車進出學校及停放,要服從保安人員的安排、引導;若亂停、亂放,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者,電動車將禁止進入校園停放。
4.教職工因電動車無鎖,出現電動車被偷,學校概不負責。
5.對于不按規定地方停放,在校園內亂停亂放者,學校將把車輛清除出校園。
6.教職工進出校門要主動下車推行,不準在校園內騎電動車。
7.教職工騎電動車上學、放學時要注意安全,不騎快車,橫穿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8.教職員工電動車不得在學校充電。
9.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為規范公司電動車的管理,給廣大員工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確保電動車充電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范圍:公司指定充電處,只限本公司員工電動車充電。
二、xx部負責電動車充電處的管理。xx人員負責日常安全巡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并上報。
三、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注意事項如下:
(一)禁止明火;
(二)禁止私自更改線路、插座;
(三)禁止一座多充現象;
(四)禁止使用花線;
(五)禁止使用無散熱裝置或散熱裝置損壞的.充電器;
(六)禁止雨雪、潮濕天氣在車棚外充電;
(七)禁止將衣物、護膝等可燃物放置在電源上;
(八)禁止隨意挪動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
四、電動車充電注意事項如下:
(一)電動車要按秩序停放,每次充電不得超過8小時;
(四)充電完畢后要及時切斷電源,以防長時間充電引發安全事故。
五、電動車車主承擔的責任
(一)因充電時間過長或充電車輛及附屬充電設備老化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事故;
(二)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事故;
(三)因電動車自身問題或者充電方法不當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
六、xx部負責本規定的解釋和完善,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并且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的特種自行車。
國家對電動自行車及其標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道路通行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銷售活動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涉及城市市容方面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城市綜合執法、工業和信息化、物價、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商務、民政、公安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本轄區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協調配合的執法工作機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六條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協助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相關保險。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向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九條在本市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有關許可手續。
第十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
本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制度。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工商、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依法取得電動自行車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載明生產企業名稱、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內容,向社會公告,并適時更新完善。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擅自改變國家標準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相應電動自行車涉及信息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產品目錄編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經營戶(以下簡稱經營戶)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現行有效的產品目錄,并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并且已經列入產品目錄。
因經營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所購電動自行車不能在本市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要求退貨或者更換該電動自行車。
經營戶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者所購電動自行車的安全駕駛常識和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經營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銷售、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或者擅自加裝車篷;
(三)擅自更換電動自行車動力裝置;
(四)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的消音、限速裝置;
(五)更改電動自行車定型技術參數、影響其通行安全的其他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企業、經營戶應當提供廢舊蓄電池以舊換新或者回收利用服務,并按照規定建立管理臺賬。經營戶應當將收集的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交由生產企業回收利用,沒有條件交生產企業回收利用的廢舊鉛酸蓄電池,應當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集中處置,不得交由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存貯、處置和利用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
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送生產企業或者經營戶進行回收,不得隨意丟棄。
第十六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戶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或者報廢廢舊、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及質量要求生產電動自行車。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經營戶建立并且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核查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參數,確保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
第十九條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未經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并通過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等方式提供快速登記及其他便民服務。
第二十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2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電動自行車發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前款規定材料齊全并且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不能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材料或者不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并且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符合登記條件的新購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臨時通行。
第二十二條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二)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其受讓人應當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四)牌證損壞、遺失的,其所有人應當交驗車輛,申請換領或者補領電動自行車牌證。
第二十三條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在指定部位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及其他車輛的電動自行車牌證。
第二十四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年滿16周歲以上,并且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
(二)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三)攜帶行駛證;
(五)轉彎時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六)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打轉向燈示意,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
(八)橫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時,應當下車推行;
(九)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十)戴安全頭盔;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酒后駕駛;
(二)載客營運;
(三)逆向行駛;
(四)駕駛拼裝、改裝、制動器失效、夜間無有效照明條件等情形的電動自行車;
(五)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
(六)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十)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電動自行車;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未設置停放地點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確需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的,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市容市貌和不損壞市政設施的情況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提出合理設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且向社會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
第二十八條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和醫院、學校、商場、步行街、體育場(館)、展覽館、集貿市場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可以根據交通需要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按照《貴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電動自行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信息采集和檔案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強路面巡查力度,保障道路暢通;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自覺守法意識。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銷售、停放電動自行車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因經營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不能在本市辦理登記手續,拒不退貨或者拒不更換該電動自行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將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交由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或者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項、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三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駕駛電動自行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3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退還其電動自行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被扣留的電動自行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戶違反本規定的不良記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且輸入誠信信息系統,通過互聯網、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規范 xxx 小區電動車輛管理,給業主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結合 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望共同遵守執行。
1、充電站僅 xxx 小區業主電動車充電使用,外單位及其他人員不得 使用;
4、本設備上對應的一個插座充一輛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8、電動車內嚴禁擺放貴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9、充電站發生故障時,請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不得自行處理;
10、請自覺愛護充電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11、需要購買充值卡的業主,請到 xxx 物業管理處辦理。
為進一步規范校內電動車充電及停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充電及停放不當而引發的火災、觸電事故,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及停放安全。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
第二條電動車應按學校指定的`區域停放,遵守停放規范,服從學校管理。
(一)停放區域為校內自行車棚;
(二)不得在學校建筑房屋內停放;
(三)嚴禁在建筑的首層門廳、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地下空間等區域停放、充電。
第三條電動車充電必須在學校電動車車棚,遵守電氣安全規范,積極預防電氣火災事故。
(一)嚴禁在學校建筑房屋內給電動車或電動車蓄電池充電;
(二)嚴禁私自接線給電動車或自動車蓄電池充電;
第四條師生員工應當遵守政府部門關于電動車的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禁止私自改裝和拆卸原廠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行為。
第五條學校保衛、后勤等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制度對校內電動車進行管理,依據法規和學校制度處理違規行為。違反電動車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拒不糾正,學校管理人員可實行暫扣、禁止電動車進入校園等措施,必要時,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第六條電動車棚管理人員職責
1、電動車車棚管理人員要定期向保衛科、總務處反映有關管理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學校教職工要積極配合電動棚管理人員做好工作,嚴格遵守制度。
3、電動車棚內寄存車輛管理必需每天要擺放劃一,衛生環境整潔,不得堆放雜物和其它相關物品。
4.電動車棚值班人員要注意棚內外的安全,保證用電安全,及時報告安全隱患,防止出現問題。
5.電動車車棚內的衛生和清潔工作由物業負責。
6、電動車棚管理人員要每天按時到崗,經常巡查,管理好電動車的停放和充電。
第七條本辦法適應于進入校園的電動車。
第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實行,解釋權歸學校安全保衛科。
為了規范xxx小區電動車輛管理,給業主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結合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望共同遵守執行。
1、充電站僅xxx小區業主電動車充電使用,外單位及其他人員不得使用;
3、充電站實行刷卡(或投幣)充電管理,刷卡或投幣1元可以充電3個小時,以此類推;
4、本設備上對應的一個插座充一輛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6、充電站的供電時間為早8:00至當日晚上10:00,請業主提前計劃好充電時間;
8、電動車內嚴禁擺放貴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9、充電站發生故障時,請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不得自行處理;
10、請自覺愛護充電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11、需要購買充值卡的業主,請到xxx物業管理處辦理。
聯系電話:xxxxx。
20xx年xx月xx日。
為強化日常監督與管理工作,增強全體民-警組織觀念和自律意識,嚴格請銷假制度,做到規范化管理,保證隊伍良好的紀律,特結合市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市局全體在職在編民-警除國家法定假日外,如因事需離開工作崗位的,必須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事前請假,事后銷假,按程序辦理請假、銷假手續。各單位應建立請銷假登記臺帳和考勤檔案。
二、民-警休公休假、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探親假以及其它必須請假情況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病事假期間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三、請假應事前申請,因情況緊急未能事前請假的,需打電話口頭請假,由所在單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原則上由請假人親自辦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況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辦理。請假1?天以上的(病假等除交診斷證明、住院證明外)均需填寫《黃山市公安局民-警請(休)假審批表》,說明請假事由、請假日期與天數,經領導按審批權限簽批后,請假即認可有效。民-警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年休假必須寫出書面請假報告,或附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按規定經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離崗休假,凡未經批準休假的或先休假后請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四、民-警請假獲準后,應將本單位工作或本人分管的工作妥善安排后方可離開崗位。請假期滿后,要及時履行銷假手續。因公、因私、因病住院治療或因病休息需要續假者,必須于請假到期前,由單位、本人或委托家人及時提前辦理有關續假手續。凡需續假者必須重新填寫《黃山市公安局民-警請(休)假審批表》,按程序審批后生效,委托他人請假(急病除外)或未經批準先離崗后補辦手續的,不予認可。
五、要逐級請銷假,一般不準越級請假。具體規定如下:
1.?機關民-警、部門副職請假3?天以內的,填寫《黃山市公安局民-警請(休)假審批表》后報請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上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填寫《黃山市公安局民-警請(休)假審批表》后報請分管局領導審批,報政治部備案。
2.?部門正職請假3?日以內的,填寫《黃山市公安局民-警請(休)假審批表》后報請分管局領導審批;請假3日以上的由局主要領導審批,報政治部備案。
3.?局黨委成員請假必須由局長或局主要領導審批,由局辦公室報政治部備案。
六、請假期間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崗,必須延長假期的,要先報報告,經批準后方可續假。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履行續假手續的,可委托內勤或單位領導代辦。對不請假外出,未經批準超假或愈期不歸者,按曠工處理。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七、民-警休假、請假期間要保持與單位的聯系,特別是與單位主要領導的聯系,并必須保持移動通迅24?小時開通,遇有緊急工作任務,必須按要求到達工作崗位。請假期滿后要按時返回崗位,并按照批準權限按時向批準部門銷假,凡不按時銷假的一律視為曠工。
八、執行特殊或緊急任務時,不得請假。工作有特殊需要時,請假人員應當立即返回崗位,原批準假期自行注銷。完成任務后,可繼續休假,假期順延。
九、政治部是全局請銷假、考勤的`管理部門,必須要建立請銷假、考勤登記臺賬,嚴格檢查督促各單位請銷假、考勤制度的落實。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考勤工作第一責任人,應嚴格審核本單位人員的請銷假情況,確定專人對本單位民-警進行考勤,并于每月5?日前將考勤統計表和《黃山市公安局民-警請(休)假審批表》一并報市局政治部。
十、本制度由政工部門、紀檢、督察監督、檢查和抽查,并納入機關年度績效?考核?。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市局政治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本制度條款如有與國家相關政策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今后如遇國家政策另作規定的,依國家規定執行。
屯溪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民-警請銷假暨考勤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增強工作人員組織紀律觀念,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體干部職工均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二、考勤簽到時間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規定作相應調整)。具體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和監督實施。
三、原則上要求全體干部職工一律上班簽到后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因公或因私外出,應經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準后報辦公室備案,但要明確外出時間;因公或因私外出完畢后,要及時參加考勤,未及時考勤視為缺勤。到外出差?(辦私事)需延長出差?時間不能及時辦理出差(請事假)手續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應在上班后一日內補辦,否則視同缺勤處理。經批準外出參加培訓?或學習的,視同公務,履行報告手續。局領導班子成員外出辦事須通知辦公室方可。
四、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說明事由、時間。請假1天以內者,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內者,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報分管局長審批;超過3天必須向局長請假。假期結束,請假人必須向準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對不請假者,一律作曠工處理。請假條交辦公室匯總。
五、實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因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來抵沖。
六、工作人員考勤情況由局辦公室于次月前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內將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為認可。
七、工作人員的考勤情況作為日??冃Э己思澳杲K考核的的一項重要依據,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其中對于表現突出的人員要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對于因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休假延續。
八、工作人員缺勤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缺勤超過30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九、機關工作人員要嚴肅認真,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寫簽到薄、請假條,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填瞞報現象,經查實后,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十、本制度從即日起執行,此前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一、全體民-警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做到令行禁止。
二、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實行一天兩次點名考勤,考勤情況如實記錄。
三、考勤類別為出勤、公差、遲到、早退、請假、脫崗、曠工和病假。
四、工作時間內要恪盡職守,扎實工作,秉公辦案,文明執法;嚴禁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宜。
五、工作時間一律著制式服裝,警微、警號、警銜佩帶齊全、規范。
六、考勤情況計入單位及個人年度考評成績。
一、校內住宿生自行車統一存放在車棚內,通生自行車存放在指定位置,教職工自行車按規定地點存放。
二、存放自行車的學生要服從管理,照章存取。
三、凡存放的自行車要有車鎖,車撐,新車要加防盜鎖,鎖好車后方能離開,自行車必須存放整齊,以班為單位用鋼繩加鎖。
四、不到離校時間,不得隨便取車,若有特殊情況,須持班主任和政治處審批的取車證方可取車。
五、在車棚內嚴禁騎車,存取車一律步行。要聽從管理人員的指揮,按順序取車,不許擁擠起哄。
六、存車者不得將鑰匙交他人代取。
七、將車鑰匙丟失者須持有關方面證明方能取車。
八、若發現有的`自行車保險性差,其他鑰匙能互開的自行車要及時換鎖。
九、值班人員要保持車棚衛生,保證白行車放置整齊,每晌檢查無鎖、未加鎖自行車。在學生存取自行車時,監督指導學生存取,值班人員要堅守,晝夜不離崗,保證自行車存放安全。
十、值班人員要與治保室、政治處有關同志與班主任密切配合,對學生進行管理教育。
20xx年柏林學區在教育局領導的關心和指導下,順利地完成了教育工作的各項目標?,F就柏林學區20xx年學校教育工作教育目標完成情況總結如下:
一、事業發展,順利完成招生、送生任務。
20xx年,我校本著興校先興人的辦學方針,擴大招生規模,在全校教職員工的共同努力下,在學生家長的支持下,我校由原來的360多名學生,增加到400多名學生,圓滿地完成任務。學生入校后,我們每一個教職員工本著對每一為學生負責,兢兢業業地工作,六年中,學生茁壯成長,都順利地畢業。初中送生任務也圓滿完成。
二、抓“兩基”見成效。
書量、教學儀器及裝備也增設了許多,基本達標。對農村特困家庭,在學校實施“兩免一補”政策,生活補貼的方法,受到了學生和家長的好評。
三、增加教育投入,改善辦學條件。
學校教育必須適應現代社會,在20xx年,我?!鞍装褰淌摇钡耐度牒统浞掷?,使我校的師生充分體會到了現代教育技術的優越性,教師工作更積極了,學生學習也更認真了。為了提高自身素質,對學生負責,我們的教師在20xx年參加了各種培訓工作,如:普通話、三筆字、教學技能、骨干培訓、二學歷培訓,合格率達100%。并且為了提高我校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還請了臨近學校的骨干教師作指導。
四、貫徹方針,教學質量有所提高。
20xx年,我校在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的條件下,以提高教學質量為主線、開展了多種多樣的教育活動,如:聽課、評課比賽,與兄弟學校的互派、互交流工作,學生的演講比賽,教師的各種技能比賽、評優比賽等,多彩的學校生活留住了學生,使我??亓鞴ぷ黜樌瓿?。小學畢業率達100%。為了更好地提高教師的素質,我校更完善了教職工績效工資發放制度、教職工學期、年度、考核工作。
五、社區教育卓見成效。
我校本著教育要面向社會的思想,教育資源向社區開放。邀請家長到我校聽課。為家長開設《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碟片。收到明顯效果。同時為了學生出校后能順利地與初中接軌,很好的完成小學學習任務,受到了家長和當地村民的好評。
總的來說,20xx年是我們柏林學區成長的一年,在成長中我們看到了希望。我們期盼20xx年,柏林學區能在縣教育局領導的指引下,在各級兄弟學校的合作下,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更明顯的成績。
卓尼縣柏林學區。
20xx年12月16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道路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五城區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登記和通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且符合相關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的電動自行車。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環境保護、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據下列職責共同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道路行駛管理;。
(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編制并公布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目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銷售電動自行車實施監督管理;。
(五)城管執法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在臨街人行道、公共場所停放管理,查處占道銷售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本市電動自行車實行合格產品目錄管理。
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編制《福州市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在本市銷售和登記報牌的電動自行車產品應當符合《福州市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
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登記具體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條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禁止銷售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七條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或者其授權的銷售商應當持營業執照、電動自行車產品照片及相關技術數據等材料向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電動自行車合格產品目錄登記。
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列入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告。
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不得在本市五城區銷售。
第八條銷售商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效發票。
禁止店外占道銷售電動自行車。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廢鉛酸蓄電池應當回收利用。
鉛酸蓄電池生產經營者、使用鉛酸蓄電池產品的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當實行以舊換新銷售等辦法并負責回收廢鉛酸蓄電池,收集的廢鉛酸蓄電池應交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統一處理。
第十條電動自行車應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登記事項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監制。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登記由五城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五城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收費標準、需提交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進行公布,并提供業務查詢、證件快遞等便民服務。
第十二條申請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福州市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
申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上牌手續:
(二)購車發票或者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且屬目錄范圍的電動自行車,當日內予以登記,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十三條本辦法頒布前已經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車主應當在登記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按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電動自行車不屬現有目錄范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其外觀、設計時速、重量等是否符合電動自行車現行國家標準,符合標準的可登記報牌。
第十四條禁止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
對改裝、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報牌。
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登記收取牌、證工本費。牌證工本費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并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六條電動自行車號牌必須按照規定位置安裝,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轉借、涂改。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他人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電動自行車牌證。
第十七條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損毀的,由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持身份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補換號牌、行駛證。
第十八條對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分階段實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進行管理,具體實施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商對消費者已經購買的超標準電動自行車予以回購,或者采取以舊換新方式換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車主也可以通過舊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對于采取回購方式回收超標準電動自行車的,政府給予車主適當補貼。
第二十條電動自行車按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駕駛人應當在非機動車道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沒有劃分中心線、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駕駛人應當靠右邊駕駛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
第二十二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
(二)攜帶行駛證;。
(四)橫過機動車道或制動器失效時,須下車推行;。
(五)駕駛電動自行車只允許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第二十三條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中小學生駕駛電動自行車;。
(二)醉酒駕駛;。
(三)牽引、攀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五)擅自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管理的裝置。
第二十四條駕駛人在電動自行車上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準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15厘米,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輪,后端不準超出車身30厘米。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法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銷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電動自行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封存或者暫扣車輛,限期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兩款情形之一的,購買者可要求銷售商退貨或者更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二十六條電動自行車、電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電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當場罰款處罰的,可以暫扣其車輛: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或者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的;。
(二)違反信號燈、禁令標志、標線通行的;。
(三)駕駛改裝、拼裝的電動車。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每輛車處以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法規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在店外占道銷售電動自行車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市容管理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20公里/小時;。
(二)整車重量不大于40公斤;。
(三)電動機額定輸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四)輪胎寬度不大于54毫米;。
(五)蓄電池標準電壓不大于48伏;。
(六)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其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于7公里。
上述電動自行車標準國家如有調整,按新的標準執行。
1、本院為方便職工、病人及家屬停車之需要,特提供該免費停車場所。
2、該停車場為自行車、摩托車等綜合性車輛泊位點。
3、停車場秩序由保衛科監管,但不負責車輛看管。對停車棚內的。車輛碰撞、擦刮或其它意外事件,本院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4、棚內一切車輛停泊必須嚴格按要求執行,不得妨礙其它車輛的停與行,否則將承擔違規停車的后果。
5、停車棚嚴禁一切車輛長期滯留,一經發現,將按每日50元收取停車費。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本充電處只限本單位教職工使用,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
三、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四、電動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4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處的供電時間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學校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車主負責。
六、充電方法:充電時應先將充電器三項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然后再將充電器另一端插頭連接于充電處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處可能打火,絕緣體燒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
七、負責人每天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倓仗庁撠煶潆娞幦粘0踩珯z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處理不好的及時向領導匯報。
八、嚴禁雨雪、大霧、潮濕天氣充電。
九、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
十、要強化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嚴禁電動自行車在校園內充電,發現有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處理。
十一、如因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發生校園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當事人的責任。
十二、學校將聯合其他部門,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充電安全專項檢查、整治,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行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相關部門和當事人通報批評、處罰等處理。
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為促進大隊衛生管理經?;?、制度化、規范化、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整潔的.大隊、中隊容貌,推進大隊工作,特制定公路巡警大隊衛生管理制度。
一、中隊要將衛生工作要列入議事日程,統一安排部署,領導親自抓,責任落實到人,做到有檢查、有評比、有獎懲。
二、在各中隊的衛生責任區內,要做到:室內玻璃凈亮,物品擺放整齊,門窗墻壁無灰塵,地面無雜物;室外環境整潔,無垃圾、無污水,樓梯欄桿、玻璃、洗漱臺要清潔明亮。
三、日常衛生工作堅持上、下班十分鐘小清掃,周末衛生大清掃。
四、講究文明衛生優美環境,不準隨地吐痰,不準隨意亂扔煙頭等雜物。
五、衛生檢查采取抽查和集中檢查辦法,實行衛生紅旗流動。各中隊要主動搞好自查。
范文二、
1.搞好個人和室內外衛生,養成良好的 衛生習慣。
2.室內應保持整潔,做到地面無污垢、 痰跡、煙蒂、紙屑;桌面、柜上、窗臺上無 灰塵、污跡,清潔、整齊,窗明幾凈。室內 無蜘蛛網、無雜物。
3.室內不準許隨便存放垃圾,應及時把 垃圾倒入垃圾筐內。
4.內務要整潔,室內辦公用品、報紙等 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個人生活用品應放在固定的抽屜和柜內。
5.室內禁止停放交通工具。
6.中隊每周進行室內外衛生檢查,做好衛生防疫工作,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并 向上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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