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宣傳是為了提高員工對規章制度的理解和遵守程度,增強組織凝聚力。接下來,我們將為大家呈現一些規章制度實踐案例,以供借鑒和參考。
1、凡進行焊接、切割、烘烤、熬煉和噴燈等明火作業,由動火部門提出申請,保衛部在進行現場勘查后,負責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睹骰鹱鳂I許可證》應注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用)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并經主管領導、保衛部共同審核簽字后,組織實施。
2、明火作業必須在《明火作業許可證》批準的有效時間內作業,凡提前、延期或變更明火作業時間地點的,必須重新辦理相應手續。
3、明火作業前,在作業現場必須配備足量的相應消防器材,明火作業負責人對全體作業人員詳細講明動火方案和動火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預防措施和處理辦法,做好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清理工作,保衛部派人對現場監督。
4、明火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合格的防護用品,動火設備、工具應安全完好,相應的'附屬設備、工具應安全、靈敏、有效,發生異常情況動火人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實施救助措施。
5、每天動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6、動火作業完畢,保衛部應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監督作業現場的清理,確保安全。
7、大風天(4級風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業。
8、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9、外來施工單位明火作業,必須履行明火作業管理制度和其它有關規定。
10、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1、辦公、經營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上崗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護。定期對線路、變壓器進行檢查測試,杜絕因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短路等原因產生火險隱患。
2、鋪設的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護,做到防雨防潮,安全用電。
3、室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嚴禁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
4、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嚴禁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對各種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操作人員使用電器設備過程中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停止使用,及時向專業人員報告(電工、維修工)。
5、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電器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提前向保衛部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范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6、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管,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7、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器線路和設施,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8、每月(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電氣線路必須由專人定期檢修,并做好維護檢查記錄。經常檢查配電柜的自動保護系統,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電器維修是配電柜斷開工作回路開關上應懸掛警示牌。
檢查防雷電設備的外觀形貌、連接程度,發現斷裂、損壞、松動應及時修復;用儀表對防雷電設備接地電阻值進行檢測,發現不符合要求應及時修復。在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的支柱上,嚴禁懸掛電話線、廣播線、電視接收條線及低壓架空電線等。
1.嚴格遵守上級各項用火、用電安全操作規程及防火安全規定、制度。
2.電氣焊工、電工、防水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3.電氣焊工須持有效證件到保衛部門登記備案認可。嚴禁非焊工從事電氣焊操作。
4.電氣焊工進行明火作業時,按規定開具動火證,并指定專人看火,清理周圍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對于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5.電氣焊等明火作業不準與噴漆、防水、木工裝修作業點等同時間交叉作業,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和設備,在未清洗干凈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防水施工作業前,須制定專項的防火方案、措施,并報公司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備案,方可施工。
7.施工現場、生活區、料場等,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熱水器、電褥子等電熱器具,特殊情況須經上級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后方可使用。
8.生活區宿舍內的照明燈具,不得超過60瓦,嚴禁使用碘鎢燈取暖、照明,嚴禁私拉亂接電源線。
9.冬季使用爐火應由有關部門統一安裝,經保衛等部門檢查符合防火、防煤氣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爐火及煙筒周圍不得掛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爐灰要待熄滅后倒在指定地點。
1.公司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3.臨時動火應向公司安委會書面申請辦理動火票,方可動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專人管理、監督,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4.固定動火必須經公司安委會審查同意,報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辦理動火票,并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5.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7.廠區、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8.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廠區內使用時,應經公司安委會批準,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9.車間、過道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在生產(工作)時,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于生產(工作)上,不準用于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11.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公司和臨時過渡房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公司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12.一切固定的生產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自動化生產線上需特殊處理的臨時線路,應知會公司設備部,一般應在隔天的白班恢復好固定線路,特殊情況可在維修日處理好,要求使用期超過一星期的,必須上報公司設備部審批,不報者按違章論處。
14.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15.禁止使用電熱棒。
16.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
17.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18.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一)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一、施工現場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設備配備齊全,并設晝夜明顯標志,庫房及木工棚等重點防火部位,每處不少于干粉滅火器,制定防火制度,并有明顯標志。
二、易燃品庫房前設煙火警告標志,嚴格領料制度,照明線安裝符合防火要求。
三、電氣焊、噴燈等明火作業,操作前必須辦理用火手續。開用火證,準備可行的措施并有專人看火,清理周圍易燃物,各項措施落實后在動工。
四、施工現場嚴禁吸煙,木工棚內刨花、鋸末隨時處理,廢料清運到指定地點。
五、建筑內不準隨意堆放物料,不準隨意在樓內居住,油類、氣類等易燃物,下班時帶出放回庫房。
六、木材存放安平面圖布置并碼放整齊。
七、木材遠離庫房,堆放不宜過多,垛與垛之間保持一定距離,木材加工的廢料及清運,以防引燃。
八、木工加工區配備滅火器材,并設專人負責。
九、電線和閘箱要遠離易燃物。
十、油漆、稀料等要專庫存放,保證通風良好,用電符合防火規定。
十一、稀料應隨使隨領,剩余的材料及時交回,不得亂倒亂放,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制稀料。
十二、施工現場禁止吸煙。
十三、氧氣乙炔瓶分開存放,空瓶設標記單獨存放,氧氣乙炔瓶距明火間距不小于10米,氧氣,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得小于5米。
十四、電氣焊作業場地消除或隔離(覆蓋)易燃物品,采取防火措施。
十五、使用易燃,易爆品,制定防火責任人,配備滅火器,確保施工。
安全。
十六、冬季施工保溫材料得存放與使用,必須配備滅火器。
十七、施工現場3.5米寬消防道路保持暢通,消防器材周圍3米不。
準存放任何物品。
十八、職工宿舍一律采用非易燃物搭鍵。
十九、庫房使用防爆燈,電源線全部穿阻燃管,庫房有保管員得崗位責任制,庫房內不準住人,門窗一律向外開,寬度不小于1米。
二十、宿舍燈具符合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二十一、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二十二、生活區內設置兩組滅火器材,設專人負責,并嚴禁挪用。
二、安全用電管理由分廠安全科負責,單位內的所有外線電源線路的設計、施工、檢查、驗收、維護均由安全科統一辦理。未經安全科審批的用電項目,必須經安全科重新審查、驗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則,應無條件拆除。
三、電源輸電線路一律由專業技術人員直接組織施工,任何部門均不得自行接線接電。室內電氣線路屬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門統一組織施工。擴建項目在1kw以上的必須經安全科同意后,委托有電工證的電工施工。無電工證的人員不準安裝電源線路。
四、電源線路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視電路有足夠的余量。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于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采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五、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并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他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六、各部門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設備,必須經安全科批準,擅。
自安裝的予以沒收。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七、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并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八、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斷”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設備,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九、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安全科或用電部門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點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十、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異響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并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十一、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安全科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1~2次檢查,各車間部門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十二、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于違規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全體員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
十三、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嚴重的停止供電;違反規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罰的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營業廳內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審批手續,安排在非營業期間進行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必須落實現場監護人、監護器材,清除動火周圍和下面的可燃物,無法清除要使用鐵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進行分隔,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及時清除可能遺留的火種,分別于動火作業結束后0.5小時、1小時、3小時內安排專人進行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進入正常值班。
五、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規范施工,接電時要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并報經保衛部門同意,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六、所有電器設備的.選型和安裝,線路的敷設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選用必須由用電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檢查核準,由專門電工安裝,嚴禁亂拉亂扯電氣線路,嚴禁私自使用電器設備如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大功率燈具等。
五、用電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準擅離崗位,并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作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進行維修。
七、嚴禁在用電設備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八、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時要首先應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用火、
本制度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電氣安全管理規程》、《鐵路消防安全管理辦法》、《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電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區、貨場、本單位其它轄區內,對本單位職工和為本單位建設施工人員的用火、用電行為的管理。
第三條。
站區內、貨場庫區內進行電、氣割焊等動火作業以及使用火爐取暖等動火、用火作業,應由車站消防部門、貨場消防管理部門或消防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在其它工作場所由本單位消防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條貨場。
甲、乙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甲、乙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外、丙類物品庫區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庫區或貨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五條動火審批。
由動火的部門或人員向作業區域的消防管理職能部門申請,由作業所在區域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批準(在必要時應報消防機構審批)辦理動火證,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內進行焊接。如在載有貨物的車輛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熱層結構、割焊金屬件與可燃物直接接觸的地方進行割焊,在割焊接結束看守一段時間,確認無危險后才能離開。
第六條。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應通知使用單位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第七條。
使用火爐取暖時,應安裝煙囪,并應留有通氣窗,安設后必須經過檢查合格方準使用,火爐應離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離。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第八條。
消防安全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九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條。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時,應嚴格執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裝卸、搬運危險貨物應使用防爆叉車并隨車配備性能良好的滅火器。其他裝卸工具也應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十一條。
進入甲、乙類危險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可燃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第十二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十三條。
車庫、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裝卸作業中嚴禁明火照明,貨場庫區內、間休室外、待班室外、辦公室外嚴禁吸煙,在間休室、待班室、辦公室內吸煙必須設置不燃材料制成的煙頭桶,妥善處理煙頭,煙頭不準出門。煙頭桶內的煙頭必須經用水充分浸濕并確認無火后,倒在指定的垃圾區。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1.公司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用火用電審批制度。
3.臨時動火應向公司安委會書面申請辦理動火票,方可動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專人管理、監督,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4.固定動火必須經公司安委會審查同意,報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辦理動火手續,并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5.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7.廠區、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8.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廠區內使用時,應經公司安委會批準,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9.車間、過道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在生產(工作)時,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于生產(工作)上,不準用于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11.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公司和臨時過渡房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公司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12.一切固定的生產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自動化生產線上需特殊處理的臨時線路,應知會公司設備部,一般應在隔天的白班恢復好固定線路,特殊情況可在維修日處理好,要求使用期超過一星期的,必須上報公司設備部審批,不報者按違章論處。
14.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15.禁止使用電熱棒。
16.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
17.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18.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一、公司各部門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二、明火、電氣作業的人員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并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方可作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明火、電氣作業。
三、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工程部申請,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四、營業場所、倉庫、dj房等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并配有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每天對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工程部人員對本公司的電氣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處、倉庫的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并設有安全巡查表,做好巡查記錄。
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
九、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十、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一、校園內動用明火要實行審批制度,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擅自動用明火。
二、因教學、科研、生產需要在校園、學生宿舍區、禁火區內動用明火,應提前提出書面申請到學校消防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批,并辦理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施工。
三、申請的內容應該包括用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防火措施、現場監護人、責任人等內容。
四、因教學、科研、生產等活動需要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規定。
五、電工、焊工、鍋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作業地點應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六、校內各基建工地動火、用火,施工承包單位負責人應對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確保工地安全,總務處負責監督檢查。
1、嚴禁任何人在飯店范圍內擅自焚燒廢物、樹葉、垃圾等物品。
2、施工工程中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到保安部辦理動用明火申請審批手續,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動火施工。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3、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動火施工人員應當持有操作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3、廚房、餐廳、鍋爐等生產用火,必須專人值班,做好防火監護工作,按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4、公共娛樂場所嚴禁在營業時間動火施工。
5、員工嚴禁在飯店內吸煙。
6、漠視動火規定,擅自動用明火者,以嚴重違反店規,破壞飯店安全,給予除名處理。
7、如因違反規定釀成火災事故者,將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罰款及行政處罰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凡經批準動用明火的重要崗位,動火前要做到“七不準”,動火中要做到“四必須”,動火后要做到“一清理”。
(一)、動火前。
1、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準動用明火;
2、現場的易燃、易爆雜物未清除不準動用明火;
3、不可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準動用明火;
5、凡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院所不準動用明火;
7、未配備滅火器材的不準動用明火;
(二)動火中。
1、必須有指定的現場安全防火負責人;
2、用火人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現場安全負責人和用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要立即停止用火;
4、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必須及時組織撲救;
(三)動火后。
用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用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后,
方能離開。
1、酒店內安裝電器設備,必須經過工程部和保安部的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安裝。
2、安裝電器設備時,應按有關用電規定和操作規程,由工程部正式電工安裝。
3、工程部應定期對酒店的各項機電設備、電器線路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并做好記錄。
4、酒店的餐飲、客房、娛樂場所等所設的用電器,應設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營業結束時及時關閉用電器,拔掉電源。
(1)嚴禁亂拉電線,亂安電器設備;
(2)嚴禁私自安裝電爐和使用過大負荷的用電器;
(3)嚴禁外來人員和非電工安裝電氣設備;
(1)?用泡沫滅火器械滅火;?
(2)?斷絕煤氣之源;?
(3)?降低周圍溫度;?
(4)?繼絕空氣供給。?
13.?每日工作結束時,必須清理廚房,檢查電源及煤氣、熱源火種等開關確實關閉。?
15.?平時注意對員工進行消防宣傳,灌輸救災常識,實施救災編組,訓練正確地使用消防器材。滅火器及消防水栓要經常檢驗,以免失效。應儲備一些沙包,作為應急之需。另外,經常進行太平門、安全梯的安全檢查。
1、嚴禁在廚房內奔跑、追逐、打鬧。
2、注意用火安全,不得拿柴火亂舞.
3、小心被火灼傷,小心灼傷他人。
4、飯煮熟后要及時用水或灰熄滅柴火,不得將燃過的'柴帶回寢室。
5、早、晚飯后及時將火具交到班主任處保管,煮飯時再領取。
6、注意用水安全,不提不安全的水來使用。
7、小心被熱水燙傷。
8、小心被煙熏。
9、小心被高空的落物擊中。
10、不得觸摸廚房的電線、電器。
11、廚房能見度很低時要讓電燈亮起來。
12、不得食用未熟、過期的食物,小心食物中毒。
13、有什么突發事件要及時向班主任報告。
第一條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第二條動用明火需到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三條對批準使用的明火施工區域,由用電管理部門和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進行現場監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營業期間施工。
第四條營業場所、車間、倉庫等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
第五條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并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第六條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或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第七條易燃易爆車間、倉庫的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符合防暴要求。
第八條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
第九條對消防有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1、美術室的專用器材、設備等教學用品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使用,做到科學管理、使用規范。
2、美術室的.所有專用器材、設備等物資實行帳冊管理,應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添置、報損器材、設備應從相應的帳冊表格中反映。
3、器材、設備的存放應分門別類,科學有序,排列整齊,定櫥定位。日常保管應注意做好防塵、防火、防潮、防腐蝕、防變形、防碎裂等。
4、器材的借還必須有借還手續。除教學需要外不得隨意將器材、設備外借。如確需借出,管理人員要及時催還,如發現有損壞或遺失,應由借用人負責修復或理賠。
5、室內應保持整潔有序,要求學生在指定地點清洗調色板、畫筆。不要存放與本學科無關的物品。
6、要及時做好各類雕塑、器材設備的清理、保養、維修等工作。
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每日下班前應關閉水、電總開關和門窗。
各部門應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動用明火。
1、嚴禁任何人在飯店范圍內擅自焚燒廢物、樹葉、垃圾等物品。
2、施工工程中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到保安部辦理動用明火申請審批手續,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動火施工。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3、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動火施工人員應當持有操作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3、廚房、餐廳、鍋爐等生產用火,必須專人值班,做好防火監護工作,按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4、公共娛樂場所嚴禁在營業時間動火施工。
5、員工嚴禁在飯店內吸煙。
6、漠視動火規定,擅自動用明火者,以嚴重違反店規,破壞飯店安全,給予除名處理。
7、如因違反規定釀成火災事故者,將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罰款及行政處罰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嚴禁教師和學生在教學樓內使用電爐等大功率的電器。
2、嚴禁學生在教室、寢室、校園內、野外生火取暖或玩樂。
3、嚴禁學生攜帶打火機、火柴。
4、停電時使用蠟燭要經班主任同意并由專人負責,班主任要讓學生睡好,滅火燭才可離開。
5、嚴禁在校園內燃放煙火和鞭炮。
6、嚴禁私拉接線,安裝用電插座,或在教寢室使用電茶壺、熱得快、電吹風、電爐。愛護用電器具,不得自行拆裝和損壞,發現用電隱患及時報告電工。
7、班級外出活動,須寫書面申請報告,建立嚴密組織,落實安全責任,得到學校安全保衛組批準后,方可進行。
8、嚴禁學生帶易燃物品上山,禁止用火。
9、嚴禁學生參加火災撲救。
1.加油站內嚴禁吸煙,嚴禁帶火種進入。
2.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明火時,要書面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方可施工。
3.站內所設燒水、做飯、取暖用爐灶要設在安全部位,爐灰用水浸涼,倒在指定地點,確保安全。
4.加油站的油罐區和加油場地所用的'照明燈只可選用防爆型。
5.站內不準亂拉臨時線,安裝照明線應按照電器安裝的有關規定進行。站內配電箱內,不準存放其它物品,要保持清潔干凈。
6.各室生活用電設備等,做到人走停用。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電氣設備開關應有本崗位使用人員管理,其它人員不得動用。
第一條本規定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本規定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產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爲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各部門部門經理及安全主管部門有關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各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部門防火責任人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此外,各生産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産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爲方針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生産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産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産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三級動火作業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經理審核,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後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員或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投入叁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一)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産者;
(二)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爲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四)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下屬各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訂具體防火安全實施措施。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經呈董事會核準後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執行。
附:火災防護
1.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
2.生産車間工作時間大門不得下鎖。
3.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4.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5.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狀態,同時要熟悉使用方法。
6.電線不得接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7.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
8.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大風、地震後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9.爐竈、煙囪、鍋爐等易燃易爆的設備應經常檢查。
10.使用電器設備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後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11.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12.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13.火災發生時主管人員應一面叁加搶救,一面沈著指揮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義務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同時通知其他單位戒備。
14.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15.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滅火。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後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第一條:為加強南召中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和減少火災事故造成的危害,保護學校和廣大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各部門(含承包經營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學校防火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按照《北京市消防管理條例》的規定,學校安全管理委員會下設消防安全小組,負責學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對消防設施作全面檢查。結合學校實際重點加強校園人員密集區防火工作。
第五條:學校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為學校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防火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主管校領導全面負責組織、協調校內各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各部門的主管領導是本單位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負責人。校內各盈利性、服務性部門的承包人為該部門防火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學校消防安全小組設專職管理人員。在公安消防機關和地區防火辦的指導下,對學校防火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違章違規的單位及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問題嚴重的可提出“一票否決”的建議。
第七條:學校消防安全小組組員包括各部門、各班級指派的消防安全員一名,并使其在崗時間保持穩定,在職時間最少保證二年以上。消防安全員是代表本單位領導對單位內部實施消防管理工作的助手,防火安全工作在業務上由消防安全小組指導。
第八條:學校各單位應根據防火安全工作的需要,定期對本單位進行自檢,整改消防隱患,不斷加強消防設施建設,提高裝備水平,按規定維修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九條:學校應采取多種形式,做好防火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全體師生員工都應樹立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十條:學校負有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組織,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防火業務培訓,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七)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建立檢查記錄。
第十一條:學生宿舍的防火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重點。宿舍管理人員必須加強管理,除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四)及時消除雜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消防設施不被堵塞。
第十二條:圖書館、實驗室、電化教學中心和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場所、學生餐廳以及其它人員密集部位,是學校消防工作的重點部位。各部位責任人除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必須結合本部位實際,制定高用電量、高發熱量的消防方案,落實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十三條:舉辦大型集會、文藝、體育等活動,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校內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基建工程的消防設計要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并將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部門,辦理建筑防火審批手續,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批合格后,將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的副本報送消防安全小組存檔備案。
第十五條:集體宿舍、家屬住宅的管理單位必須定期維護消防設備、器材和設施,清除各建筑物內阻礙通行的隔斷及堆積的雜物,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以及消防設施不被堵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校園商店、學生餐廳、鍋爐房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各承包人負責,必須嚴格遵守學校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專人負責。使用和銷毀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十八條:學校責成有關人員對消防設備和器材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一) 消防給水管網、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內的消防給水設施由學校后勤部門負責;
(二)公共場所的消防設備(消防箱、水帶、水槍)滅火器材,由消防安全員負責;
(四)火災報警、固定滅火、防排煙等設施由學校派專人定期檢測、調試、維護和更換。
第十九條:學校要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各類火災隱患,研究落實整改意見。
第二十條:學校對在防火工作中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有效控制火災事故發生、消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部位及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學校對違反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和引起火災的部門或個人,給予經濟處罰,有關責任人的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版權聲明:此文自動收集于網絡,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郵箱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
本文地址:http://www.springy.cn/fanwendaquan/qitafanwen/7556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