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通常由組織內部的專業人員和管理者共同制定,以確保規章制度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可以參考下文中的范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應用。
圖書館是學院的文獻信息中心,收藏著大量的文獻資料,是安全保衛的重點。為加強圖書(檔案)館的安全保衛工作,保證全院師生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一、圖書館建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館消防安全的工作,館長任領導小組組長,成員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二、圍繞本館的安全工作,對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全館人員要認真學習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我院有關防火安全管理的規定,提高對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和防范意識。
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業務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嚴格執行進館驗證制度,嚴禁閑雜人員進入圖書館。未經批準,不得將館內物品、設備等公共財物帶出館。
五、定期派消防安全管理員及其他館內工作人員參加治安消防培訓,認真學習消防安全知識,每個工作人員都要熟練掌握常用滅火器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緊急情況下疏散讀者的基本常識。消防安全管理員應日查周檢,做好檢查記錄,定期檢查更新滅火器材,確保消防器材隨時備用。
六、圖書館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工作人員應以身作則,并糾正讀者的違章行為。
七、每天下班時必須做到“四關一切”。即關電器設備、關燈、關窗、關門,切斷電源。
八、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私拉電線、網絡線,嚴禁使用電爐等負荷較大的電器。
九、在圖書館進館處和其他各樓層醒目位置張貼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示意圖,工作人員必須熟悉自己崗位的環境、操作的設備及物品情況,做到“三知”:知安全出口的數量和位置;知消防器材的擺放位置;知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十、重要部門鑰匙由專人負責保管,鑰匙丟失或需另外配備,應及時向館領導報告和請示。因工作調動或其它原因離開崗位,必須辦好鑰匙交接手續。
十一、做好每學期開學初期和期末、寒暑假及法定節假日的消防安全自查和專項檢查工作,消除隱患、排除妨害,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十二、在圖書館遇到任何突發事件,如水情、火情或盜情,值班工作人員要積極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造成更大危害,必要時撥打報警電話:“119”或“110”或“120”,并及時向館領導和學院報告。
十三、因工作人員的過錯導致火災等安全事故的發生或擴大,工作人員應對發生和擴大部分承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合理配備消防器材設施。消防設施是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前提和必要條件,配置一定要適量、適用、合理。
2、所有配備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人保管,定點放置,定期檢查,始終保持良好備用狀態。發現人為的損壞、挪用,按其價值20%予以處罰??掌繎皶r更換。
3、消防器材由安質部統一管理。各類器材更換、維修經安質部指定專人孟凡榮驗收相符,質量可靠后方可入庫,并要有準確的臺帳。
4、消防器材的領發一律有專職安全員孟凡榮領發,任何個人不予辦理。新進場施工隊由安質部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配置。簽字后方可領取。
5、需更換的消防器材。必須以舊換新,并寫明使用原因。到期需要更換的滅火器必須申報,由安質部統一管理。
1、凡因公進入油庫必須經過庫房管理人員各同意,并登記后方可進入。
2、入庫人員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及其他火種。庫內禁止吸煙,禁止外露鞋釘的鞋攀登油罐。未經庫房管理人員批準,禁止在油庫外照相,油庫門口、墻上要有明顯的禁止煙火標牌。
3、油庫禁止動火。如因檢修需要動火焊補時,需經安質部批準,施工時必須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
4、庫房管理人員上班要集中思想,按操作規程認真操作,并經常進行安全、防火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5、夜間作業時,油庫必須安裝防爆燈具,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
6、儲罐凡有排氣呼吸閥、安全閥的,都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保持閥門完好。
7、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庫房管理人員要懂得消防知識,對配備的消防器材做到會使用、會保養,嚴禁將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1、各類物資倉庫屬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執行出入登記制度,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2、庫房內要保持干凈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廢棄的塑膠、油布、紙類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清除。
3、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部門負責人盧建國批準,并報安質部備案,并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4、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尤其是炸藥庫和油庫。
5、庫房內只準許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上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6、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潮、防曬。
7、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之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定無事故隱患,方可離開。
8、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消防器材管理暫行規定》,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器材必須妥善保管。
1、消防器材及設施主要包括:干粉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鍬、沙袋、消防裝備、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產品,只限制專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損壞等。
2、消防器材及設施的日常維護及保養,堅持“誰使用、誰受益、誰負責”的管理原則。
3、協作隊伍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納入生產設備管理中,配置的滅火器一律實行掛牌責任制,實行定位放置,定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的“三定”管理。
4、協作隊伍應對本工作部位及生活區消防器材設施設立消防器材設施配合臺賬,各類消防器材領發一律由專職安全員負責,任何人不予辦理領發。
5、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須更換到位,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不要損壞,并保持無灰塵、無油污。
6、操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滅火災的基本方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設施的配備情況。
1、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消防條例、規定等各項制度,加強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
2、進場施工的協作隊伍必須與安質部簽訂《安全協議》。
3、如需要重點防火部位動火作業時,必須在施工前經過安質部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如現場內搭建臨時工棚的,禁止生爐取暖燒飯,禁止使用電爐、電熱油燈和熱的快等電熱器具,不得亂拉電線,照明燈具每只不得超過100w.
5、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做到持證上崗,遇到火警,會正確拉警和使用有效滅火方法進行撲救。
6、棚內必須配有相應數量的消防滅火器材。
1、嚴禁明火、禁止吸煙,費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2、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做到定期檢查,及時更換,保持滅火機的完好率,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各種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報警。
3、必須保持房內衛生清潔,不得有任何易燃物,照明等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嚴禁動火,因檢修必須動火時,要經過管理人員同意。
5、工作人員要有防火意識,加強巡查制度,交接班制度。
6、庫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
凡是使用儲存可燃氣體(加熱爐煤氣區域、可燃氣體、油庫)倉庫,在上述區域內因搶修設備和管道,使用電焊、氣體氣割等工具進行焊補、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業之前,必須經安全負責人林景東許可、并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區域的動火或明火作業應嚴格掌握,動火的零部件構件、管道等,凡能夠拆卸的,應事先拆下、移動至非禁火區動火。
2、根據動火時萬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影響程度和危險性,由動火單位認真寫清動火時間、地點、動火部位原因、工程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并制定動火安全監護及安全措施方案,報項目部安質部,經項目經理、副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動火。重點禁火區必要時要領導親臨指揮。
3、夜間搶修時如必須在禁火區動火,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報經項目部安質部審批簽字后方可動火。動火負責人應負責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并仔細檢查有無消防安全隱患。
4、動火執行必須經過培訓領取操作合格證專職焊工或其他明火作業職工,“動火執行人”和“安全監護人”要嚴格執行防火規定,認真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5、不得擅自延長動火時間與擴大動火范圍,如在原定時間未能完成任務而需要延長時間應重新辦理手續。
6、動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氣罐)停放位置均按規定執行,不準亂托、亂拉。
1、熟悉有關消防法規和消防設計規范以及消防工作的規定和要求,嚴格執行各項消防制度。
2、積極參加上崗前的專門培訓,上崗后經常參與有關培訓、熟悉掌握本系統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3、值班和維護人員要以高度責任感去完成各項管理規定和要求工作。
4、對各項消防設備進行管理和應用,做好日常的技術管理工作。
5、設備發生故障后,要及時進行維修,通知有關部門進行維修,并協助有關維修人員工作,以保證消防控制系統設備安全運行。
6、火災時應及時對地方消防部門119火警臺報告,同時啟動有關消防設備進行有效搶救,消防隊到場后,協助消防部門指揮滅火工作。
7、在真有火情時,管理人員、值班人員應嚴肅、認真、冷靜,驗證火災發生后全面主動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補救工作,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火情。
1、熟悉各類電器設備的性能和用途,正確使用各種器材。
2、每次使用后,認真進行檢查,清理現場遺留的煙頭、明火及各類易燃物品。
3、工作人員離場前關閉所有電器,切斷總電源,并按防盜要求關好所有門窗和鎖。
4、能正確使用各類消防器材,一旦發生著火情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同時向周圍求助滅火,嚴重火情應立即向119報警。
5、綜合辦公室是項目部資料重要場所,平時嚴禁堆放其他物資及易燃品,確保使用安全。
1、氧氣、乙炔氣庫房是屬重點防火防爆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2氧氣、乙炔氣瓶禁止同庫存放,嚴禁與各種化學危險品,油類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嚴禁橫放。
3氧氣、乙炔氣庫房應采取整體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庫房內電源體要穿入墻管內,電閘、開關應安裝在庫外,室內通風必須良好,工作結束后,應切斷電源,關好門窗,方可離開。
4、禁止敲擊、碰撞、拋、擲、滾滑氣瓶,瓶閥凍結時,禁止使用烘烤,禁止與油類接觸,瓶內氣體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0.2兆帕的余壓氣體。
5、所有氣瓶不得靠近明火熱源,應與明火熱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熱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6、露天使用氣瓶時,要有遮陽措施,夏季使用時,要求有降溫措施,避免暴曬、雨淋、高溫。
7、使用乙炔瓶時,必須要安裝回火裝置。
8、工作人員必須學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滅火災的基本方法。
1、凡須生爐火取暖的單位,必須報領導同意后,由項目部安質部到現場審驗合格后,方可生爐使用。
2、未經允許,嚴禁生爐取火燒飯。生爐時,嚴禁使用各類易燃氣體(包括油類、乙醇、香蕉水等)引火。
3、火爐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職工區由代立賓負責,民工區有羅保明負責),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清潔,爐灰應指定地點堆放,并將爐灰用火澆透。
4、火爐應固定在驗收時指定位置,不許隨意挪動,火爐周圍不準存放易燃物品。
5、室內使用的.爐火必須安裝金屬煙筒,煙筒上嚴禁使用小插班或用洞、孔,煙筒穿過可燃墻、窗是,必須在其周圍用難燃材料隔離開。要定期清除桶內積灰。
6、夜間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睡覺。室內要保持通風整潔,不得用火爐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
7、施工現場工棚內,一律不準生爐取暖和燒飯,更不準使用電爐、液化氣取暖燒飯。
8、員工使用電取暖器必須要熟悉使用規范和方法,并且隨時抽檢,不能使用過大功率的取暖器。晚上睡覺前應關掉取暖器,以防止溫度過高而起火。人離開時必須關掉電源,做到人走火滅。
9、生活營地內不能私自亂拉電線亂接電源,老化的電線要及時更換,經常檢查用電設備和電線路線是否工作良好,有無破損和漏電,預防電火花的產生。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月壇大廈的消防安全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月壇大廈辦公區內各單位。
第三條月壇大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辦公內各單位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負其責,落實消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月壇大廈內任何單位、工作人員都有維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二)組織月壇大廈防火檢查,督促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履行上述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各單位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固定使用的辦公室、會議室、庫(機)房等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確定本單位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四)針對本單位的特點,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組織本單位的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七條總經辦對月壇大廈的公共部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四)負責建立和管理月壇大廈義務消防隊;。
(五)負責建立健全月壇大廈消防檔案。
(一)各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月壇大廈保衛人員和樓層服務人員上崗前應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九條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一)各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三)防火巡查、檢查應當填寫巡查、檢查記錄,巡查、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檢查記錄上簽名,并及時將巡查、檢查情況向單位分管領導報告。
(一)自覺維護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
(二)對安全疏散設施實行定期檢測,及時做好維修工作。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維護人員上崗前應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消防控制室。
(二)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及工作人員不得變更建筑消防設施;。
(三)對消防設施、器材實行定期檢測,并及時做好維修工作。
(四)動火期間,動火單位應當派專人到現場監護;。
(五)動火后,總經辦要督促動火項目負責人檢查現場,清除殘火,防止復燃;。
(一)月壇大廈的用電、電氣設施消防安全管理由工程部具體負責;。
(三)禁止擅自變動用電線路和電氣設施;。
(四)禁止擅自使用電爐、電取暖器等大功率電器;。
(五)下班或離開辦公室時間較久時,要關閉所用電器的電源開關,防止引起電氣火災。
第十五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一)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辦公樓;。
(二)禁止在大樓內焚燒廢紙等物品;。
(三)禁止亂扔煙蒂。
(一)月壇大廈義務消防隊人員以月壇大廈保衛人員為主組成;。
(二)義務消防隊至少每月組織一次消防知識學習,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專業訓練,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第十七條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各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二)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由總經辦通知有關單位或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2、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3、在公共場所、機房、電氣設備專用房間堆放物品影響消防安全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7、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四)對逾期不落實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提出的整改意見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章滅火和應急疏散。
第十八條發現火警要立即向月壇大廈消控中心和公安消防機構(電話:119)報警。
第十九條起火單位應當迅速組織力量撲救初起火災,控制火勢蔓延。
第二十條各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在發生火災時按照預案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要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通報批評的,由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司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結合營運車輛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營運車輛消防安全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定三級防火責任制,公司法人代表是營運車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級責任人,各分公司負責人是二級責任人,車輛承包者是三級責任人。
二、營運車輛要按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和安全錘:28人(含28人)以下客運車輛配載不少于4公斤滅火器,不少于2個安全錘;28人以上客運車輛配載不少于8公斤滅火器,不少于4個安全錘。
三、滅火器及安全錘必須有固定架并放于適當位置,位置要醒目,便于取用,在發生火情時旅客和司乘人員能及時使用。
四、營運車輛承包者或司乘人員是車輛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對車輛滅火器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定期進行年檢、打壓等。
五、司乘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消防安全常識,要熟悉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六、營運車輛內禁止旅客吸煙,車輛在發生故障時不準使用明火。
七、因車輛滅火器配備不足或滅火器失效,以及發生火情司乘人員逃離,不組織施救,或其它因司乘人員自身問題導致車輛火情擴大的,公司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1.2.防范火災事故的發生。
責任
1.1.安全組、養修部負責執行本制度;
1.2.各部門及全體員工履行本制度。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廠
內容:
1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公司成立義務消防隊,由保衛人員及各部門抽調人員組成;
3.各部門要單獨成立義務消防分隊,分隊隊長原則上由部門主管擔任;
5.義務消防隊要定期培訓,熟悉各自業務、熟悉各類消防器材的使用;
7.消防器材非緊急情況下不準動用;
8.消防器材及設施嚴禁任何人挪動,挪用和破壞;
9.嚴禁堵塞消防通道和緊急疏散通道;
10.不準占用消防設施及器材周圍1米范圍內的地方;
11.不準在消防設施、器材上放置、搭靠物品;
1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要專人負責、定點存放,依照危險物品的管理原則,加強管理。
生產區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生產的安全管理,保障生產的順利進行,故制訂以下安全管理規定:
1加強明火管理,生產區內禁止吸煙;
2危險作業如動火、登高、進入密閉場地等須事先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3不準使用天那水等揮發性較強的易燃液體擦試機器設備、工件、衣服;
5未有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不齊備及安全裝置失效的設備,不準使用;
6停機修理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使用;
7維修、檢查設施時,必須執行鎖機/掛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設備,未經主管批準,不準使用;
9檢修設備時,沒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0不準將水倒在電氣設備和線路上,以免破壞絕緣,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帶,不準登高作業;
12不準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機件、產品及器材;
13不準在電機的開關、消防器具放置場所及進出口等放置貨物;
15不準在焊接作業場所逗留;
17在用機器設備的動轉部位和危險部位,不準觸摸、擦試;
18機器設備發生故障或異常時,不準不停機進行故障處理;
在工作過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業,一定要借助工具來進行,不準強力而為,野蠻作業;在使用搬動工具時,應小心操作,不準運行過快,遇轉彎及進出口時,應鳴號示警。
安全生產責任制
總經理安全職責
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要做到: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指示,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企業的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要親自主持重要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簽發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重大決定。
2.負責建立、健全和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部門經理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制定并批準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措費用。
5.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方面的重要獎懲。
7.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8.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廠長安全職責
生產廠長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要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主管業務范圍內的生產安全負責,并抓好以下工作:
1.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職業安全衛生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2.組織制訂、修訂分管部門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審批各級動火。
4.組織分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5.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6.組織分管部門對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定期召開分管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車間主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1.保證國家和企業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車間、本部門貫徹執行,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組織制訂實施車間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組織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車間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考核;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活動,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4.每日組織一次全車間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材等處于完好,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5.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
6.對本車間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分清責任,采取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7.負責組織并落實好動火時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車間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公司安全督導員職責
公司安全督導員在生產廠長領導下,負責生產車間的安全技術工作,貫徹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檢查督促執行。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的指導,有權直接向上級安全技術監察部門匯報工作,并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2.負責或參與制訂、修訂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編制公司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方案,及時上報公司和檢查落實。
二、三級安全教育。
5.負責安排并檢查班組安全活動,經常組織反事故演習。
6.參加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工作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落實裝置檢修停工、開工的安全措施。
7.負責公司安全設備、滅火器材、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車間工作環境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8.每天要深人現場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檢查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9.參加公司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好統計分析,按時上報。
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資料,做到齊全、實用、規格化。
生產副廠長安全職責
1、協助廠長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領導和支持安技部門開展工作。
2.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有關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廠長做好安全生產例會的準備工作,對例會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主持召開生產調度會,并同時部署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
4.主持編制、審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5.組織車間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或向廠長及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在上報的同時,組織制訂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
6.發生重傷及死亡事故,應迅速察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機械管理員責任制
1,對機電、起重設備,鍋爐,變壓器及自制機制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經常進行檢查,并督查各種設備的維修,保養的進行。
2,對設備的租賃,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確保租賃設備完好,安全可靠。
3,對新購進的施工機械,設備必須嚴格檢查和把關,新購進的要有合格證和完整的技術資料,使用前按制定的安全操作規程,向有關人員交底,并進行鑒定和驗收。
4,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的會議,提出意見,同時督促落實,保證實施。
5,參加因工傷亡及重大事故的調查,從事故設備方面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處理的意見,制定防范措施。
工人安全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紀律和操作紀律,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情況,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如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并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4.按時認真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正確操作、精心維護設備,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崗位技術練兵和事故預知訓練。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
1認真學習貫徹落實《消防法》及公安部61號令,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對員工進行消防常識的教育,讓全店員工熟知消防常識,做到人人都企業消防工作負責。
2.明確任務,落實責任,逐級簽訂安全防火責任書,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實到實處。
3.加大檢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組織專項檢查外,每天都有值班教師巡查檢查安全防火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及時處理。
4.每年組織教職員工滅火疏散演練不低于二次。
5.做好重大節日期間防火工作,并制定具體保衛方案。
6.加強火源,電源的管理,落實好天然氣.液化氣的檢查制度,電氣線路設備的檢查制度,及時清楚火險隱患。
7.建立校園消防檔案,組建義務消防隊,做到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加強吸煙管理制度,校園內禁止吸煙。
8.堅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專項治理和檢查工作。
9.保障消防設施設備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落實維護責任人。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校辦公室申請,校辦公室需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嚴重的予以開除。其他人員不得施工。
三、火災預防措施。
(1)幼兒園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園內消防重點部位。幼兒園在消防器材和設備配備上給予重點保證。
(2)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有關規定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并在開工前逐級向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審批,不得擅自動工;竣工后需經消防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
(3)園內道路、走廊、樓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須保持通暢,不得堆放任何材料、雜物。
(4)園內電器設備和線路的安裝應符合消防規定。對電器設備、線路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嚴禁超負荷運行使用。禁止不通過電工,私自亂拉電線;禁止違章使用電器設備;禁止非電焊工動火作業。因教學、活動需要使用電爐及其他電熱器具,應實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禁止在園內私用電爐及其他電熱器具。
(5)園內禁止任何人吸煙、使用明火。
(6)在園內舉行大型集會和活動,在地點選擇、人數額定、臨時電器線路架設、疏散通道等方面,應符合消防規定,保證安全。
(7)法定節日和寒暑假期間,應安排值班人員,要害部門和消防重點地點應加強值班,值班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并匯報,不得擅離職守。
1、園內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______幼兒園。
20__年9月。
1、加強學校消防安全教育,針對學校的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和火災逃生教育。讓學生了解各種常見火災類型,知道火警電話(119、110)和其他報警方式。教育學生懂得在公共場所不玩火,了解起火原因,能認識和使用一般的滅火器,初步掌握輕微火情的撲滅方法和逃生自救常識。
2、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學校在校園內決不允許焚毀資料和物品,如特需要焚毀的不得隨便亂燒;要選擇遠離建筑物的空地,并有專人負責焚燒,須等余燼完全熄滅后方能離開。
3、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禁止學生攜帶煙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學校。學校用于做實驗的易燃易爆物品、藥品,要專人分管,有專用庫房存放,嚴格保管制度,及用及領,用后立即清理,全部歸還,做到不漏不失。
5、按照消防管理規定配備一定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加強管理,愛護消防設施設備,要經常檢查學校水、電、氣等設備。經常檢修電路和各種電器,保證學校不因電路問題和用電器故障等引起火災。
6、嚴禁在學校庫房、實驗室、微機室、等地吸煙和亂扔煙頭。嚴禁在辦公室內私自應用電熱餅和電熱玻璃插座等電器設備,預防火災發生。
7、學校要組織進行消防演練,了解不同公共場所的消防設施設備,在火災中能迅速組織學生逃生避險,不組織未成年學生參與救火。
8、做到安全用電,嚴禁在學校內違章亂搭用電線路,預防因電線老化而導致火災。
9、嚴禁在學校教室、辦公室使用蠟燭、油燈等照明。
10、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為了加強和規范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充分保障酒店內旅客、員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酒店特制定了以下制度:
1、酒店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專人負責。
2、實行各部門崗位防火責任制,做到所有部門的消防工作,明確有人負責管理,各部門均要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3、酒店領導定期組織消防培訓、消防演習、各種消防宣傳教育的資料備案,全面負責酒店的消防預防、培訓工作。各部門須具備完整的消防報告和電器設備使用報告等資料。
4、酒店內有各種明顯消防標志,設置消防門、消防通道和報警系統,配備完備的消防器材與設施,酒店人員做到有能力迅速撲滅初起火災和有效地進行人員財產的疏散轉移。
5、設立和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門衛、值班負責人、逐級防火檢查,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維護保養,統計好值班經理安全消防巡查記錄。
6、對新老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對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訓,特別是消防的重點部門,要進行專門的消防訓練和考核,做到經?;?、制度化。
7、酒店內所有區域,包括停車廠、倉庫、辦公區域、洗手間全部禁止吸煙、動用明火,存放大量物資的場地、倉庫,設置明顯的禁止煙火標志。
8、酒店內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須按消防管理部門指定的明顯位置放置。
9、禁止私接電源插座、亂拉臨時電線、私自拆修開關和更換燈管、燈泡、保險絲等,如需要,必須由工程人員、電工進行操作,所有臨時電線都必須在現場有明確記錄,并在限期內改裝。
10、酒店內部門開關必須有專人管理,每日的照明開關、冰箱開關等統一由專人開關,其他電力系統的控制由工程部負責。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門負責,則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對開關的正確使用接受培訓。
11、部門下班及工作結束后,要進行電源關閉檢查,保證各種電器不帶電過夜,各種該關閉的開關處于關閉狀態。
12、各種電器設備、專用設備的運行和操作,必須按規定進行操作。
13、前臺、餐廳吧臺、及客房小酒店吧的射燈,工作結束后必須關閉,以防度過高引起火災。
14、吧臺酒水及裝飾物的擺放要與照明燈、射燈、裝飾燈、警報器、消防噴淋頭保持一定間隔(消防規定垂直距離不少于50cm)。
15、銷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只能適量存放,便于通風,發現泄漏、揮發或溢出的現象要立即采取措施。
16、酒店內所有倉庫的消防必須符合要求,包括照明、噴淋系統、消防器材的設施、通風、通道等設置。
1、值班經理,每天進行防火檢查,同時酒店經常組織小組不定時的檢查線路及電源,檢查中不留死角,確保不留發生火情的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記錄整改。
2、部門經理、主管每周要進行一次消防自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領導(口頭或書面材料)。
3、對火險隱患,做到及時發現,登記立案,抓緊整改;限期未整改者,進行相應處罰;對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整改的,應采取應急措施確保安全。
4、檢查酒店員工相關的程序是否了解,是否熟知在緊急情況下,所應采取的切合實際的措施。
以上規定希望各部門負責人及員工積極配合、嚴格遵守。
倉庫
1、倉庫的主通道寬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暢通。
2、庫房中不能安裝電器設備,所有線路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商品保持一定距離。
3、消防噴淋頭距離商品必須大于50cm。
4、庫房中嚴禁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5、易燃易爆商品必須嚴格按規定存放,不能與其他商品混放。
6、倉庫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與雜物。
廚房
1、燃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及設備的損壞、帶故障運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現損壞、銹蝕立即采取報修和臨時有效防護措施,并及時上報安全部直至隱患消除。
2、使用燃氣,須設有當班安全員,負責燃氣的當日監管工作。
3、燃氣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不懂燃氣知識,不得操作燃氣具。
4、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灶具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須按程序報工程部進行改造。
5、使用燃氣具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特別是點火程序,應按先點火后開氣的順序操作。
6。不要將重物壓在輸氣管上。液化氣罐禁止碰撞敲打,嚴禁用火烤等方法對液化氣罐加溫。
7、燃氣操作間必須保持良好的通風,發現燃氣外泄時,要采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煙、開燈、動火。
8、使用爐灶時,要隨時有人看管,不得離人,防止中間火焰熄滅,漏氣遇火發生爆炸。點火時,必須遵循先點火、后開閥放氣的程序。
9、經常檢查灶具及管道有無泄漏、軟管有無老化,發現漏氣應立即停用,打開門窗,不準動火和電氣開關,同時報告供氣部門。
10、對安全部門配置于燃氣使用區域內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安全檢查,不得挪用。
為了確保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和學校工作的正常運行,杜絕事故的發生?,F規定食堂管理制度。
一、全體食堂工作人員要經常學習有關消防安全知識,增強消防安全意識。
二、人人明確工作職責和消防安全責任,嚴格把好各環節的消防安全關。
三、廚房間開爐燒菜煮飯后灶間不離人,引火柴草要與爐火區隔離。
四、鍋爐工必須持證上崗,經常注意巡視鍋爐運行情況,定期檢修,禁止違規冒險操作。
五、禁止使用電爐燒開水、取暖等。
六、做好滅蠅、滅鼠工作,經常查看食堂內電路開關、燈扇等,保證用電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七、經常查看液化灶使用情況,規范操作,確保安全。
八、食堂重點區域要有禁火禁煙標志。
九、按規定配置滅火器,并有專人負責,會正確使用。
十、經常對食堂消防安全工作進行自查,遇到問題及時報告,及時整改,并有事故發生應急救援預案。
一、門衛人員要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覺悟與自身素質,進一步增強為校為生奉獻的精神,增強為生服務意識,正確處理管理與服務的意識,正確處理糾紛和矛盾,愛崗敬業,認真、負責、努力工作。
二、門衛人員要著裝上崗(試用期無制服的用袖標即可),精神抖擻,堅守工作崗位,崗上不得躺臥、溜達,不得看書、看報、玩手機或干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吸煙、吃東西。
三、學生、老師及工作人員憑證進入校區,要嚴查證件。
四、大件物品出門要持“物品攜出證”。
五、學生晚上超過入校時間回校要做好登記。
六、大膽管理,文明用語,禮貌待人,態度和諧,舉止文明得體,尊重他人人格,不得使用侮辱性語言和肢體動作。
七、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得出現值班空檔。
八、門衛值班人員要對外來車輛進行嚴格檢查(警車、消防車等公務車除外),查清去向,出校園時要查看是否私自拉有學校物品。
九、門衛值班人員要積極配合公安、消防工作,努力做好校園安全防范和服務管理工作,積極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搞好值班室及值班點的衛生,東西排放有序、整潔,登記內容清楚齊全。
十一、所有人員必須愛護公物、裝備,如無故損丟應照價賠償。
為了加強和規范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各級消防安全職責,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落實消防安全逐級負責制,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現將本單位各級消防安全職責和其他有關消防安全職責規定如下:
一、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職責人。
二、本單位總經理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本單位職能管理部為本單位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職能管理部總監為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職責人;職能管理部確定一人為本單位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本單位所屬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人,對本部門消防安全職責人負責。
五、各單位應確定總經理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確定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部門職責人和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單位應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小組組長由消防安全職責人總經理擔任,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職責人為副組長,各部門消防安全管理人為成員。
七、根據人員變動及時明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機構人員,每年年初對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進行一次調整。
八、消防安全職責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貼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景;
2、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的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
3、為消防安全供給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九、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十、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職責
3、組織擬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3、分析單位防火安全情景,參與擬定單位消防工作計劃,防火措施和滅火預案,負責協助其領導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為領導當好參謀。
十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
1、所有員工都必須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明確自我的職責區和具體崗位的防火任務。
2、嚴格遵守局和所在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本崗位的消防安全。
3、經常結合本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特點進行自檢,及時處置火災隱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月壇大廈的消防安全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月壇大廈辦公區內各單位。
第三條 月壇大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辦公內各單位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負其責,落實消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月壇大廈內任何單位、工作人員都有維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五條 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職責:
(一)組織制訂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二)組織月壇大廈防火檢查,督促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履行上述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單位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固定使用的辦公室、會議室、庫(機)房等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制訂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確定本單位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四)針對本單位的特點,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組織本單位的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七條 總經辦對月壇大廈的公共部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三)負責動火、用電和電氣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負責建立和管理月壇大廈義務消防隊;
(五)負責建立健全月壇大廈消防檔案。
第八條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一)各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月壇大廈保衛人員和樓層服務人員上崗前應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九條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一)各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三)防火巡查、檢查應當填寫巡查、檢查記錄,巡查、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檢查記錄上簽名,并及時將巡查、檢查情況向單位分管領導報告。
第十條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一)自覺維護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
(二)對安全疏散設施實行定期檢測,及時做好維修工作。
第十一條 消防控制室(監控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應配備專門操作維護人員,實行24小時班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維護人員上崗前應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消防控制室。
第十二條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二)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及工作人員不得變更建筑消防設施;
(三)對消防設施、器材實行定期檢測,并及時做好維修工作。
第十三條 動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月壇大廈的動火消防安全管理由總經辦具體負責;
(四)動火期間,動火單位應當派專人到現場監護;
(五)動火后,總經辦要督促動火項目負責人檢查現場,清除殘火,防止復燃;
(六)動火作業必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不準違章 作業。
第十四條 用電、電氣設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月壇大廈的用電、電氣設施消防安全管理由工程部具體負責;
(三)禁止擅自變動用電線路和電氣設施;
(四)禁止擅自使用電爐、電取暖器等大功率電器;
(五)下班或離開辦公室時間較久時,要關閉所用電器的電源開關,防止引起電氣火災。
第十五條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一)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辦公樓;
(二)禁止在大樓內焚燒廢紙等物品;
(三)禁止亂扔煙蒂。
第十六條 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一)月壇大廈義務消防隊人員以月壇大廈保衛人員為主組成;
(二)義務消防隊至少每月組織一次消防知識學習,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專業訓練,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第十七條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各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二)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由總經辦通知有關單位或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違章 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2、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3、在公共場所、機房、電氣設備專用房間堆放物品影響消防安全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違章 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7、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四)對逾期不落實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提出的整改意見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發現火警要立即向月壇大廈消控中心和公安消防機構(電話:119)報警。
第十九條 起火單位應當迅速組織力量撲救初起火災,控制火勢蔓延。
第二十條 各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在發生火災時按照預案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通報批評的,由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作機制文件精神,對縣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形成齊抓共管合力,特制定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作機制。
組長:
成員: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科室負責人
消防救援大隊防火監督干部
聯絡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管科
消防救援大隊副大隊長
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共同研究解決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會議召開時間、地點由組長溝通確定,聯絡人負責具體會議事項。
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在工程取得審查和驗收合格文書后,5日內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審批文書移交消防大隊一份存檔,確保消防救援大隊能夠隨時查閱工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竣工圖紙等資料,具體工作的開展由聯絡人具體實施,其他成員配合。
聯絡人負責對本領域新出臺的涉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相關政策、國家標準、地方性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收集整理,及時通報相關成員。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
一是負責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的監督。
二是將施工圖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強制性標準納入到年度勘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專項檢查的內容。
三是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
四是配合消防救援大隊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產品抽樣檢查工作。
(二)消防救援大隊職責
一是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指導。
二是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產品抽樣檢查工作。
三是負責將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未取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建筑工程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查處。
為加強公司消防、防火、禁煙管理,貫徹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3.1安質環部負責組織本制度的編制、審核、修訂,安全生產副經理負責本制度的審批。
3.2安質環部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并編制消防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定期組織進行演練,編制、完善相關管理臺賬。
3.3消防員、安全員巡檢內容應包括消防、防火、禁煙,并檢查出入人員有無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進公司,監督入公司車輛安裝阻火器。
3.4安質環部消防隊是公司消防、防火、防爆、禁煙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全面負責公司消防、防火、防爆、禁煙的安全管理。
3.5各部門第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防火、防爆、禁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3.6公司所有從業人員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滅火的義務。
4.1.1生產過程中物質火災危險性分類:按照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
b.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c.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d.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強氧化劑。
e.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f.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本身自燃點的物質。
d.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物品。
a.對非燃燒物質進行加工,并在高熱或熔化狀態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物質。
b.利用氣體、液體或固體進行燃燒或作其他用途的各種物質。
4.1.2爆炸危險場所分為氣體爆炸危險場所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a.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為一級;
b.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為二級;
c.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為三級。
b.有時會將積留下的粉塵揚起而偶然出現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環境為二級。
a.一級:具有閃點高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b.二級:具有懸浮狀、堆積狀的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雖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c.三級:具有固體狀可燃物質,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公司生產區:備品備件庫、生產綜合樓、成品庫區、浴室、配電房、公司主干道及其周圍。
加熱易燃液體時,應盡可能避免采用明火而改用蒸汽等加熱,若在高溫反應或蒸餾操作中,須使用明火或加熱易燃液體時,應盡可能避免采用明火而改用蒸汽等加熱,若在高溫反應或蒸餾操作中,須使用明火或煙道氣時,燃燒室應與設備分開或隔離,封閉外露明火,并定期檢查,防治泄漏。
禁火區除生產用固定火源外,所有動火作業必須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動火證。
b.允許車輛進入的區域,車輛排氣管上必須裝有火星熄火器等安全裝置。
d.在易燃易爆區域,禁止穿著不符合靜電安全要求的化纖工作服。
a.防止易燃易爆物料與高溫設備、管道表面相接觸,可燃的排放口應遠離高溫表面。
b.嚴禁在高溫管道和設備上烘烤衣服或放置可燃化學品。
e.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區域等級和爆炸性物質的性質,對公司內所有電氣動力設備、儀器儀表、照明裝置和電氣線路等,分別采用防爆、封閉、隔離等措施。
a.生產、貯存和裝卸可燃氣、液體的設備和管道應有導靜電接地裝置。
b.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件應有導靜電裝置。
c.防止雷電火花,根據工業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等級,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a.按物質的危險性采取相應的措施,通過工藝改革以火災爆炸危險性小的物質代替危險性大的物質,以減小火災爆炸的危險性。
c.生產過程中實現連續化和自動控制,以有利于安全生產。
4.2.2.2加強工藝參數控制,正確控制各種工藝參數,防止超溫,超壓和溢料、跑料。
a.生產裝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間距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易燃生產裝置與生產用固定火源的距離不得少于30米。
b.生產過程中有易爆物質或壓力容器的公司房應采用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建筑,泄壓比應符合要求。
c.散發可燃氣體的公司房應有防火花地面和良好的通風設備。
d.安裝一類防火防爆設備的生產場所應有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
a.對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有報警裝置,應有手動、自動緊急泄壓、排放等措施。
b.對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裝防爆板,有條件的操作室應有防爆墻。
c.生產和貯存有壓可燃氣體的設備,應設置封閉式安全閥。
d.可燃氣體輸送管線和放空管的末端。必須安裝阻火器、水封和防靜電裝置。
e.受壓設備和盛裝易燃物質的設備之間應有一段安全距離(大于30米),距離不夠的必須設防爆墻。
a.可燃氣體的排空管應高于有人操作的設備2米以上。
c.排空管必須在避雷器的有效范圍內,且盡可能避免雷雨時排空。
a.公司實行消防區域負責制,根據工作需要和成員的具體條件加以適當分工,建立必要的會議、匯報、防火檢查及學習培訓制度,不斷提高業務能力。
b.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明確職責,并落實防火任務,各部門第一負責人為防火負責人,負責所管轄區內的防火工作。
d.公司消防員、安全員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切實做好各單位的防火、滅火、救援工作。
e.公司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及變動應報當地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f.消防隊由公司自行管理,并接受公安消防隊的監督和地方政府的監督,接受其公司安全環保處的領導。
g.公司義務消防隊要積極參與消防培訓活動,加強公司義務消防隊的業務技術水平,由安質環部定期進行考核,確保義務消防隊的搶險救援能力。
h.公司安質環部應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消防常識,推動消防安全制度的貫徹落實。
a.公司消防設施規劃作為公司消防規劃的一部分,應納入公司總體建設規劃,公司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公司建設同步進行。
b.公司消防設施規劃編制應包括:公司內消防設施現狀圖、公司內消防設施規劃圖、公司內消防設施規劃說明書、基礎資料和附件。
a.新、改、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的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防火設計、安裝、配置建筑消防設施,并報公安機關審批。
b.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建筑物的使用者或各單位的管理者須建立消防設施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制度,負責日常檢查維修保養。
c.公司安質環部消防隊應對建筑消防的日常使用和維護保養進行監督管理,保證建筑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d.公司區內消防器材的維護和保養由安質環部消防隊負責,若有損壞或其他問題時,應及時與公司安全生產副經理聯系恢復,本著“誰損壞誰負責”的原則承擔修復費用。
e.公司若需要在安裝消防設施時,應先向縣安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并得到相關部門同意后,方可安裝。
f.生產部(水泵房)供水系統保障公司的供水能隨時滿足消防用水,發生事故時全力確保水源供應。
g.非因火災事故或未經安全環保處的允許,禁止任何部門個人擅自啟用公司消防設施。
a.每年不定時召開消防安全會議,總結消防工作,并布置下一步消防工作的開展計劃。
b.會議決定的事項一定要落實,并定期檢查落實情況。
c.記錄內容要包括每一次會議參加人員的姓名、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內容、會議決定的事項。
b.巡查形式不能走形式,要切實地查出問題,及時整改。
c.記錄內容應包括每一次巡查參加人員的姓名、時間、地點、內容、巡查出的問題及整改情況,整改人要簽字。
a.各部門要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
b.記錄內容應包括每一次檢查的參加人員姓名、時間、地點、內容、檢查出的問題及整改情況,整改人要簽字。
a.對轄區內的每一次動火要經過分析室分析取樣,合格并取得動火證之后才能動火。
b.記錄內容應包括每一次動火的過程、動火人員姓名、時間、地點、動火之前消防器材的準備以及動火原因等必須記錄在案。
a.對轄區內的火災隱患要做出詳細的整改措施,做到有患必改。
b.記錄內容應包括發現隱患的地點、什么原因、什么時候檢查到、什么時候整改完畢以及整改效果等,整改人要簽字。
a.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個人,應當予以獎懲,反之則懲罰。
b.記錄內容應包括什么原因受獎(受罰)、受獎(受罰)的時間等,都要有詳細的記錄。
a.對本公司內建筑消防設施要進行定期的檢查,對有問題的消防設施要進行及時的維修或更換。
b.記錄內容應包括每一次檢查參加人員的名單、時間、建筑名稱、檢查出的問題及維修、更換情況、維修或更換人要簽字。
a.對本公司的每一次火災事故都要進行原因分析,總結教訓。
b.安質環部消防隊負責火災事故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火災事故臺帳的建立和完善。
c.記錄內容應包括火災事故的時間、地點、經過、傷亡損失、事故原因及總結的教訓。
a.對本公司內的員工要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加強員工們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員工們的消防安全技能,使每一位員工都具有較強的處置初步火災事故的能力。
b.記錄內容應包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的內容、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及效果,考過試的還要有分數記錄,授課人要在記錄上簽字。
a.各部門、職能部門按照滅火和搶險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兩次演練。
c.其他崗位要結合本崗位實際,參照相應的搶險救援方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d.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a.公司應成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對機構人員的設置要做出確定,分工要明確。
b.公司若出現火災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搶險救援指揮機制,并且指揮機構里的人員要根據各自的分工完成任務,達到搶險救援的最佳效果。
c.公司消防應急救援指揮部遵照《安徽拓源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置、建立機構。
4.7.1公司員工違反規定,在禁煙區吸煙者,罰款500元;中層管理人員在禁煙區抽煙一次罰款800元,公司級管理人員在禁煙區抽煙一次罰款1000元,對違章吸煙三次(含三次)以上將予以除名。
4.7.2外來施工隊在公司禁煙區內吸煙的個人,罰款200元,并罰所在部門200元。外來學習培訓人員、聯系洽談工作業務人員、外單位駕駛員、臨時工等,在禁煙區內吸煙每人/次罰款200元,與上述人員有業務工作關系,并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安質環部應及時向他們講清公司禁煙規定,若未向他們做交代而發生違章吸煙,罰接待部門200元。
4.7.3各部門行政管理責任區發現煙頭的,每個煙頭處罰該部門50元,生產區域發現煙頭的,處罰該煙頭所在位置的當班員工每個50元。
5.1《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1990第6號令
1、嚴格維護消防設備,要定期派人協助消控人員進行測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保證設備的完好狀態。
2、房間內的煙感探測器需每年清潔檢測。
3、要每年排放一次噴淋管網內的水,使噴淋系統管網內的水形成活水。
4、滅火裝置、消火栓、噴淋、手動報警按鈕每月檢查一次。
5、配備的輕便手提式abc干粉滅火器及滅火推車,擺放位置須明顯易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隨意挪動。
6、滅火器由部門派專人負責保管及外表衛生清潔,abc干粉滅火器每兩年由消防中心經過測試更換一次。
一、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規章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二、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向總承包單位負責,并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同時應承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責任和義務。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理。
三、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規模、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義務消防組織,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嚴格執行統一管理分片包干和個人崗位責任制。并應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時應落實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四、施工單位應針對施工現場可能導致火災的施工作業及其他活動,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3、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制度;。
5、應急預案演練制度。
五、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并應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對其修改、完善。防火技術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2、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
3、臨時消防設施、臨時疏散設施配備;。
4、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識布置圖。
六、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應急滅火處置機構及各級人員應急處置職責;。
2、報警、接警處置的程序和通訊聯絡的方式;。
3、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4、應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七、施工人員進場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向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的主要內容;。
2、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的性能及使用、維護方法;。
3、撲滅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4、報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八、施工作業前,施工現場的施工管理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或環節;。
2、施工過程應采取的防火措施及應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
3、初起火災的補救方法及注意事項;。
4、逃生方法及路線。
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消防安全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可燃物及易燃危險品的管理是否落實;。
2、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實;。
3、用火、用電、用氣是否存在違章操作,電、氣焊及保溫防水施工是否執行操作規程;。
4、臨時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
5、臨時消防車道及臨時疏散設施是否暢通。
十、施工單位應依據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滅火及應急疏散的演練。施工單位應做好并保存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文件和記錄,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健全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檔案和資料:包括消防設施平面圖;消防制度、方案、預案;消防組織機構、負責人、義務消防隊;消防設施、器材等維修驗收記錄;電氣焊人員持證上崗記錄及復印件;施工現場消防檢查記錄。
十一、施工人員要正確使用消防設施器材,熟練掌握滅火器的操作。遇到火情,不要慌張,立刻撥打大廈消防中心電話(83913323),報告著火地點、火勢大小;就近使用消火栓箱內滅火器實施撲救。發生火災時,嚴禁乘坐電梯,有就近的消防通道迅速撤離大廈。
十二、施工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施工現場的義務消防隊員,要定期組織教育培訓,并將培訓資料存入內業檔案中。
十三、施工現場必須設置臨時消防車道。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區與非施工區應設置圍檔隔開,不得遺撒、阻塞、占用公區走道及消防通道入口,保持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
十四、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應配備不少于4具的滅火器,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并經常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滅火器材靈敏有效。
十五、施工現場消火栓應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徑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處晝夜要設有明顯標志,配備足夠的水龍帶,周圍3米內不準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須符合防火規范。
十六、高度超過24米的建筑工程,應安裝臨時消防豎管。數量不少于2根,管徑不得小于100毫米,每層設消火栓口,配備足夠的水龍帶。消防供水要保證足夠的水源和水壓,嚴禁消防豎管做為施工用水管線。消防泵房應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設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設專人管理,保證消防供水。消防泵的專用配電線路,應引自施工現場總斷路器的上端,要保證連續不間斷供電。
十七、電焊工、氣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用火證。用火前,要對周圍及焊渣能夠掉落到地方的易燃、可燃物進行徹底清除,采取隔離等措施,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器具,作業后必須確認無火源隱患后方可離去。用火證當日有效。用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用火證手續。
十八、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米,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內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十九、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施工期間如使用臨時電源,必須憑相關許可手續,辦理臨時用電申請單。配備合格的臨時用電設施,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電閘箱內不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施工現場嚴禁私搭、亂接電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施工現場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燈具。
二十、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有嚴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
二十一、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應符合防火要求。庫房應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用電符合防火規定。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烯料。
二十二、施工現場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棄材料應及時清除。
二十三、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密目式防塵網、保溫材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時施工單位保衛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施工現場搭建的辦公、宿舍等房屋應當使用不燃材料做填充的彩鋼板。
二十四、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使用符合要求的外保溫材料,在外保溫施工前將材料送有關部門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二十五、施工現場嚴禁吸煙,禁止在大廈外圍及大廈內部任何位置吸煙。不得在施工現場設置宿舍。施工現場和生活區,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嚴禁工程中明火保溫施工及宿舍內明火取暖。從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必要時派專人看護。
二十六、生活區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不得臥床吸煙,房間內住20人以上必須設置不少于2處的安全門;居住100人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員疏散預案。
二十七、生活區的用電要符合防火規定。用火要經保衛部門審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使用規定,用火點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間內,使用時要有專人管理,?;饡r要將總開關關閉,經常檢查有無泄漏。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市林業局機關辦公樓消防安全管理,切實消除火險隱患,保障機關辦公樓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安委會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部署全局的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并接受消防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處室站所負責人為本部門、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通過張貼消防圖畫、設置消防宣傳專欄、消防宣傳公益廣告牌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宣傳防火、報警、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
第五條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單位職工的集中消防培訓。
消防培訓主要有下列內容:有關消防知識、法規、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會報警、撲救初期火災、自救逃生知識,組織人員安全疏散等常識。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培訓的主要人員: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等崗位人員。
第六條、各處室站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辦公室、各崗位、庫房、車庫使用人就是本辦公室、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七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的監督;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管理人職責: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機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處室站所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如出現消防安全事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人和當事人責任。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高層工業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大于二十四米非單層公共建筑。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所稱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經營等方式實際使用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高層建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負責管轄范圍內高層建筑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實施相關管理。
第四條高層建筑住宅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建立由物業管理人員、保安員、巡防員、消防志愿者等參加的群眾性消防志愿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等社區消防安全活動。
第五條鼓勵、支持高層建筑消防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鼓勵、提倡高層建筑住宅業主、使用人配備滅火器、滅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用火災探測報警器等自救器材。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高層建筑火災撲救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配備特種裝備器材,加強高層建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指導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高層建筑實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并指導開展下列工作:
(一)火災預防及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
(二)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專業訓練;。
(四)消防設施標準化、標識化、規范化的建設。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高層建筑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監督,落實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責任。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高層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保障高層建筑周邊消防車通道的寬度、間距、轉彎半徑等設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市政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高層建筑設置戶外廣告牌、店牌字號、景觀照明等設施進行監督管理,確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市政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企業保障高層建筑消防用水、維護市政消防供水設施進行督促、檢查。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消防車通道、消防撲救場地管理,保障消防車通道的暢通和消防撲救場地的正常使用。
第十條建設單位對下列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負責,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進行整改:
(一)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業管理及買受人的;。
(二)未依法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三)未依法經消防備案或者備案后經抽查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四)消防備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設單位責任造成建設項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依法對消防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現場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當采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采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
在建高層建筑內不得設置鍋爐房、廚房等生活功能區域;不得設置可燃物品、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庫房。擴建、改建高層建筑的,施工單位應當確定施工區域與其他區域的防火分隔、消防器材的配置、消防安全監督員的管理范圍以及因施工致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況的消防安全責任。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施工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二)嚴格執行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規定,發現違章行為及時舉報;(三)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堆放物品、不得設置障礙物;(四)在樓梯、走道、電纜井、管道井等,不得存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車進行充電;(五)保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六)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并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承擔整改資金;(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十五條高層建筑共有部分消防安全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專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關業主各自負責。高層建筑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的,業主提供的房屋和相關場地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責任由業主、使用人共同承擔。
高層公共租賃住房,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使用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第十六條同一高層建筑由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委托合同約定承擔消防安全責任。業主、使用人應當將委托情況書面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高層住宅建筑,由居(村)民委員會會同當地公安派出所組織業主、使用人確立消防安全組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高層公共建筑,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督促業主、使用人共同協商確立消防安全組織,協商不成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業主、使用人組建消防安全組織。
第十七條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應當與消防安全組織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責任書,對消防安全管理事項、雙方的權利義務、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費用落實方法和程序、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十八條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組織承擔下列消防安全責任:(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消防車登高面不被占用,在高層建筑每層醒目位置設置安全疏散路線引導圖;(三)督促和指導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責任,勸阻、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四)利用廣播、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社區網絡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五)依法或者按照約定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每年至少對消防設施進行一次檢測,保障共用消防設施、器材有效,消防安全標志完好;(六)制定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七)依法應當承擔或者約定承擔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第十九條高層建筑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制度,對所屬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參加專業培訓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
高層建筑內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對在崗人員,進行一次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培訓。有條件的單位應當加強消防避險能力建設,配置消防救援逃生裝備。
第二十條高層建筑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組織應當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接處警操作規程,配備通訊聯絡、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值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每班值守人員不少于兩人。高層建筑發生火災,值班人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程序。
第二十一條高層建筑內公共娛樂場所的經營單位和賓館、飯店、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確定疏散引導員,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第二十二條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發生故障或者損壞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安全組織應當立即組織維修;對不具有防火滅火功能的,應當更新或者改造。
第二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應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消防備案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高層建筑使用功能,改動防火分區、消防設施等消防設計內容;不得使用不符合消防設計標準的裝修材料。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將住宅改建為賓館、餐飲等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高層建筑內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智能應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導系統、漏電火災報警系統;配備移動照明燈具、防煙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高層公共建筑每層均應當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施救進入的窗口;三層以上樓層可以在每層窗口、陽臺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設置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第二十五條高層建筑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在禁煙、禁火區域吸煙或者用火;(二)在公眾聚集場所的營業期間進行明火作業或者使用電(氣)焊作業;(三)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四)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六條高層建筑內賓館、飯店、餐飲場所的廚房應當安置滅火設備,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采取防火隔熱措施,每三個月至少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保養。
第二十七條在高層建筑內進行電氣設備安裝、線路敷設、維修的,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接拉電線;不得增加超過額定負荷功率的用電設備。
第二十八條高層建筑內使用燃氣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的,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設計、安裝燃氣泄漏自動報警切斷裝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設置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不得在高層建筑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得在高層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九條對高層建筑的外墻進行保溫、裝飾、裝修以及廣告牌設置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不得影響高層建筑防火防煙性能和火災撲救行動。業主、使用人不得在消防車通道、消防撲救場地設置固定隔離樁、劃定停車泊位等,妨礙消防車通行、消防水源使用或者影響滅火救援行動。
第三十條高層建筑禁火、禁煙區域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消防車通道、取水口,消防救援場地、施救窗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加強日常管理。高層建筑主要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應當設置明顯標志,標明安全逃生路線和安全出口方位。高層建筑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標識使用方法。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一)施工現場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未采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未采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的;(二)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不履行監管職責,或者未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的。
第三十二條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一)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二)未組織進行防火巡查、檢查或者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三)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約定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的;(四)未組織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演練的。
第三十三條高層建筑內賓館、飯店、餐飲場所廚房的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未采取防火隔熱措施,排油煙管道未按期檢查、清洗和保養,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履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施行時間】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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