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勞動紀律管理,增強員工勞動紀律性,特制定《》,望各車間、各部門嚴格遵守,實時監督,并對各級領導提出以下要求:
1、各級領導負有維護紀律的直接責任。各級領導應當以身作則,嚴于律己,嚴格遵守和執行紀律;經常對部屬進行紀律教育,增強職工的紀律觀念;有針對性地進行紀律整頓,解決本部門在紀律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2、各級領導應當對下級實施紀律監察,并自覺接受上級的監察以及下級和群眾的監督。對發現違紀行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對帶頭違反紀律的,當從重給予處分。
3、各級領導必須按照《》加強管理,嚴明紀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屬嚴重違紀的,負領導責任,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
4、《》由管理部負責監督執行,各部門、車間要積極配合執行。
5、辦公行政人員(包含總經辦、總工辦、管理部、采購部、銷售部、技術中心,各經理辦公室)除副總以上級別外,其他人員需全部打卡考勤,沒有考勤卡的人員到人資孔德振辦理考勤打卡手續車間沒有錄入考勤人員同樣補辦考勤錄入手續。沒有考勤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
勞動紀律是企業組織有效勞動,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確保生產安全、順利、持續、高效的基本保證,遵守勞動紀律是每個員工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為維持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員工須自覺遵守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團結協作,完成工作任務。
第二條項目責任者必須履行職責,負起帶領員工遵章守紀,完成工作任務的責任。
第三條員工都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但屬于連續生產的崗位必須服從領導安排。
第四條員工上班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嚴禁串崗離哨,擅離職守。
第五條員工上班不準遲到早退、不準打瞌睡、不準喝酒、不準干私活、不準賭博。工作日中,中午任何地點不準喝酒。
第六條。
員工上班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全心工作,避免事故發生。凡因自身責任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七條新招聘錄用的員工及員工內部調動,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到單位報到并辦理相關手續,否則給予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員工遵守勞動紀律的情況和管理責任者管理的好壞應與勞動分配相結合。
第十一條。
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應受到相應的處理,處理分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處罰:扣減工資;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留用察看。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直接管理責任者失職的也應受到相應處理。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者,應加重處理。
第十二條對員工的處理,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十四條員工受行政處分的,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本人,并且記入個人檔案。
第十五條員工受警告以上處分的,還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1、警告處分,扣減3個月績效薪酬;。
2、記過處分,扣減6個月績效薪酬;。
3、記大過處分,扣減12個月績效薪酬;。
4、留用察看處分,留用察看期間,勞動報酬按重慶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6、行政拘留、逮捕,在員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用人單位暫時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停發一切工資待遇,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判刑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考勤。
1、公司實行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的工時制度,年考勤工作日250天,月平均20.83工日。
2、對于駐外項目部:各項目應安排專人負責登記考勤??记趦热萦校撼銮?、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產假、喪假、公假、年休假、探親假、曠工等。每年的考勤資料應存入單位勞資檔案備查。
3、員工出勤率作為勞動報酬、勞動評價、年終獎的依據之一。
4、公司員工須按規定時間上下班,員工上班以到達工作地點的時間為準,不得遲到及早退,一個月內遲到早退時間累計達兩小時以上四小時以內的,按曠工半天論處,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內的,按曠工1天論處。
5、員工考勤出勤率計算。
出勤率=×100%。
第十七條事假。
1、員工因故需請事假應事先書面提出申請,半天以內由項目組長批準;1天及1天以上3天內由所長批準。員工的請假單及單位的準假單交考勤員登記并附在本人考勤登記卡上。
2、事假的最小計算單位為半天;半天以上不滿1天的,按一天計算。
3、請事假期間扣發員工的基本薪酬和福利。
4、員工請事假期滿應如期上班,不上班者按曠工論處。
第十八條病假。
1、員工去門診看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方可離開工作崗位,一般疾病準假半天。
2、員工若遇急病、重病或疑難雜癥來不及請假者,可在第二天補辦請假手續。
3、員工看病請病假,應有醫生簽發的病假條并加蓋醫院的公章。門診看病需要休病假1-3天的,以門診醫生開的病假條為準;員工住院出院后需要休病假15-30天的,需會診并經科主任批準加蓋疾病證明專用章。員工住院期間的病假條以科室開的病假條為準。病假條應及時交給組長或考勤員,超過月考勤截止日期三天遞交無效,并按曠工論處。
4、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院證明,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可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給予醫療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的。
(2)醫療期間內,累計病休時間已滿時,單位應書面通知員工。因特殊疾病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經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醫療期滿,沒有特殊情況,不到原單位報到、原單位已安排適當工作崗位而不服從者或不能從事工作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非因工致殘,或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愈的疾病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止或醫療期滿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員工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問題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6)員工出差、探親因病醫療,必須有鄉鎮以上衛生院開的病假條才有效。
第十九條工傷假。
1、員工因工傷治療期間,基本薪酬全額發放。
第二十條婚假。
員工結婚可享受10天婚假。
第二十一條產假。
員工產假按《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執行。
1、女員工產后休滿產假,嬰兒未滿一周歲者,哺乳時間按《女工勞動保護規定》辦理;。
2、產假期滿,如因病需要繼續治療,按病假處理。
第二十二條喪假。
1、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3天喪假。喪假只限喪時使用,不能提前或事后使用。
2、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員工本人去料理喪事的,根據路途遠近,經單位領導批準給予路途假。路途假最多不超過5天。
3、在批準的喪假和路途假期間,員工的基本薪酬照發,途中的交通費、住宿費等由員工自理。
第二十三條公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公假處理:
1、公事出差;。
2、外出開會、學習、培訓、參觀、考察、療養等;。
3、派出支援參加抗洪救災等。
第二十四條法定節假日。
員工每年享有共十一個工作日法定休假:
元旦一天。
春節三天。
清明節一天。
勞動節一天。
端午節一天。
中秋節一天。
國慶節三天。
第二十五條因生產工作需要,公司可要求員工于法定節假日工作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報酬。
第二十六條年休假。
1、員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2、員工年休假按照《公司員工年休假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曠工。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曠工:
(1)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而不上班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兩個小時及以上者;。
(2)當月遲到、早退累計時間超過兩小時以上者;。
(3)假期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被批準而不上班者;。
(4)沒有醫院證明,又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托病不上班者;。
(5)不服從工作分配,不上班者;。
(6)以辦公事為借口,離開崗位而實際辦私事者;。
(7)涂改病假條、拿假病假條欺騙組織者。
2、曠工兩小時以上四小時以下(含四小時)算半天,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算一天。
第二十九條對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的處理,按《公司員工違反勞動紀律處理辦法》(見附件)辦理。
第三十條員工因違紀受到經濟處罰、行政處分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行。(暫試行)。
三、員工之間需互敬互愛服從安排,不得挑撥離間、鬧矛盾。
四、早班人員,必須打掃衛生,登陸客服qq,播放輕音樂。
五、上班時間不得利用公司電腦看電影、玩游戲。
六、不得在公司電腦隨意安裝各種娛樂軟件,如有發現及時刪除。
七、如有私人來電應及時處理完畢,不得利用上班時間煲電話粥。
八、上班時間不得隨意外出,如有急事需臨時請假。
九、除非來公司了解婚禮,否則不得在公司長時間接待自己親友。
十、請假需提前兩天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準假。
十一、婚禮執行期間,出庫人員遺漏物品運費由督導自己負擔。
十二、愛護公司財物,如有損壞,按市價賠償。
十三、公司提供工作餐按8元/餐補貼,超出部分,員工自己承擔。
十四、每周二、周四晚,必須參加公司的免費培訓課程。
十五、快樂基金:凡上班遲到者自覺繳納10元快樂基金。
十六、請假扣30元/天,曠工50元/天。
十七、遲到半小時按請假一天,超過1小時按曠工一天。
十八、不得利用公司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十九、嚴禁在公司聚眾打架、斗毆、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為了規范職工勞動紀律行為,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增強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和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維持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確保安全生產,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的規定和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紀律是職工在共同勞動過程中所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和秩序,是職工按照規定的時間、方法、程序和質量完成自己應承擔的生產(工作)任務的基本保證。
第三條。
遵守勞動紀律是對職工素質的最基本要求,是每位職工的基本職責和應盡的義務。
第二條。
應按時上班,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內應堅守崗位,嚴禁打盹、睡崗、串崗、脫崗。上白班人員不得在工作時間內吃早餐。
第三條。
上班時間內不得飲酒,上班前應充分休息、上班前二小時內不應飲酒,保證工作時間內精力充沛。
第四條。
應服從工作安排。
第五條。
在工作時間內不準做與工作無關或有礙他人工作的事情。
第六條。
上班時間崗位人員應在規定位置掛上崗證。
第七條。
上班時間不準到廠門口、廠單身樓、廠集體宿舍吸煙。
第八條。
上班時間不準到廠外小賣部、飯館買東西及食物。
第九條。
應遵守各種假期請假制度和履行有關程序。
第十條。
病假應辦齊有效的病假證明。
第十一條。
不得在廠區內吸煙,不能帶煙、火進廠,進廠前應主動將煙、火交門衛保存。
第十二條。
上班時間不得吵架、喧嘩,言行舉止要文明禮貌。
第十三條。
上班時間不得用電腦閱讀與工作無關的網頁、炒股票、看股票、玩游戲、不得打撲克(麻將、骨牌)下棋、玩電子游戲、玩手機游戲、用手機聽歌和使用mp3、mp4、不得聽收音機。
第十四條。
上班時間不得在崗位上閱讀與專業無關的書刊、報刊,以及私彩信息、小報等。
第十五條。
上白班人員中午不在下班號未響前到食堂就餐。
第十六條。
職工不得為他人提供違紀的場所(方便)。
第十七條。
職工進出廠門崗時,應主動示證,并服從門衛的檢查。
第十八條。
職工不得將《出入證》轉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條。
職工在廠區內應佩帶有效證件,并服從檢查。
第二十條。
職工在裝置區應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
第二十一條。
職工應配合公司的勞動紀律檢查,不得通風報信和包庇違紀職工。
遲到、早退、串崗的界定。
1、遲于規定的上班時間到達崗位的,按遲到處理。
2、未經請假同意,提前10分鐘離開本崗位的,按早退處理(職工可在發車前5分鐘內去候車)。
3、上班時間內,非工作原因離開本崗位的,按串崗處理。遲到、早退、串崗60分鐘內是違紀行為,超過60分鐘是嚴重違紀行為。
第二條。
脫崗的界定。
上班時間內,未經請假同意而離開本崗位、按脫崗處理。脫崗60分鐘內是違紀行為,超過60分鐘是嚴重違紀行為。
第三條。
打盹、睡崗的界定。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當勞動紀律檢查人員檢查時能及時和自動醒來的(檢查人員未到身旁),按打盹處理,否則,按睡崗處理,打盹是違紀行為,睡崗是嚴重違紀行為。
1.1上班時間伏在操作臺上、桌子上、椅子上的。
1.2上班時間用報紙、書籍、毛巾等遮蓋臉部的。
1.3上班時間雙目緊閉的。
2、夜間在非本人工作崗位且關著燈的房內的員工,按睡崗處理。
3、上班時間躺在長凳上、桌子上、椅子上、地板上、床上、設備平臺上、交接班室等地方的,按睡崗處理。
4、上班時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當班人員集體睡崗處理。
4.1把辦公室、控制室、外操間、值班室的門關死,使勞動紀律檢查人員不能進去檢查的。
4.2用各種物品把崗位的所有窗戶遮蓋的。
4.3夜間放下操作室的窗簾的。
4.4夜間把操作室內所有的照明燈關掉的。
4.5在崗位周圍有意裝上“機關”,使勞動紀律檢查人員檢查時造成響聲的。
4.6在崗位周圍(含裝置區域)設置人員站崗放哨的。
第四條。
曠工的界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界定,按嚴重違紀處理:
1、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不上班的。
2、打電話或他人幫助請假,未獲得領導同意而休假的。
3、弄虛作假取得的假期以及病假證明無效的。
4、職工無正當理由而超出假期批準時間的。
第五條。
干私活的界定。
上班時間做與本職或本單位工作無關的事情,按干私活處理。
上班時間干私活是嚴重違紀行為。
第六條。
包庇、通風報信的界定。
1、職工明知他人違紀并認識違紀職工而對勞動紀律檢查人員說謊的,或為違紀職工提供虛假證明、做偽證的,按包庇處理。
2、當勞動紀律檢查人員檢查時,向被檢查崗位的職工發出信號的,按通風報信處理。
包庇、通風報信是嚴重違紀行為。
第七條。
提供違紀場所(方便)的界定。
將自己的休息室、值班室及所管轄的地方(工具)有意提供給他人作為違紀場所(工具)的,按提供違紀場所(方便)處理。
提供違紀場所(方便)是嚴重違紀行為。
第八條。
有效病假證明的。界定。
1、在湛江市區看病的職工,其病假證明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1.1有湛江市社保局指定的醫院(門診)出具的病假證明。
1.2病假證明應蓋有“診斷專用章”等有效印章。
1.3每天病假證明的天數不超過5天;住院的以出院證明為準。
1.4對連續病假時間超過7天而又不住院治療的職工,屬較輕病癥的,應每周向單位報到一次;屬較重病癥的,應提供聯系電話及住址,所在單位應每周派人探望一次。
2、因公出差或因私事請假離開湛江市區到外地的職工,遇到急病時以當地鎮級以上醫院的符合病情的病假證明為憑,有效天數按上述天數執行。
3、需要在湛江市區以外的醫院就醫的職工,應有湛江市社保局簽發的轉院證明及當地鎮級以上醫院的符合病情的病假證明。
第九條。
無效病假證明的界定。
不符合第三章第八條規定的病假證明,以及單位無法按要求見到請病假的職工的,都按事假處理。
第十條。
其他違紀行為的界定。
1、在廠區內吸煙,是嚴重違紀行為。
2、在上班時間內飲酒以及上班前二小時飲酒均是嚴重違紀行為。
3、危險化學品裝卸人員、液化氣裝車人員、油品裝車、裝船人員擅離崗位,是嚴重違紀行為。
4、無操作證單獨頂崗,是嚴重違紀行為。
5、工作中違反操作規程,是嚴重違紀行為。
6、上班時間用電腦玩游戲、用電腦閱讀與工作無關的網頁、炒股票、看股票、打撲克(麻將、骨牌)、下棋、玩電子游戲、手機游戲、用手機聽歌、使用mp3、mp4、吵架、無理取鬧及辱罵、毆打他人,是嚴重違紀行為。
7、上班時間,職工到廠外(包括廠門口、單身宿舍樓、吸煙,是嚴重違紀行為。
8、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是嚴重違紀行為。
9、考勤弄虛作假是嚴重違紀行為。
10、上班時間在崗位上閱讀與專業無關的書刊、報刊,以及私彩信息、小報、聽收音機、錄音機等是違紀行為。
11、上白班人員中午在下班號未響前到食堂就餐,是違紀行為。
12、將出入證轉借他人使用,是違紀行為。
13、上班時間在裝置區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是違紀行為。
14、請假、補休,不按規定辦理手續、以及超權限審批是違紀行為。
15、上班時間內,崗位人員不按規定掛上崗證,是違紀行為。
16、進廠時不主動將煙、火交門衛保存,帶煙、火進廠,是違紀行為。
17、上白班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吃早餐是違紀行為。
18、上班時間到廠外小賣部、飯館買東西及食物是違紀行為。
19、職工進出廠門崗時,不主動示證,不服從門衛的檢查是違紀行為。
20、每日不及時上報日考勤,每月不及時上報月考勤,是違紀行為。
職工需要休假(含補休)或臨時請假的,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按審批權限經有關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休假或離開工作崗位。請假3天的(含3天)可由本單位領導審批。連續3天以上需主管領導批準。10天以上需公司主管人事領導批準。
第二條。
因急事無法親自辦理請假(補休)手續時,應以電話或由他人及時向本單位領導請假,所在單位應及時在考勤表上作好記錄,職工事后必須及時補辦請假(補休)手續。
第三條。
職工的請假(補休),只以請假單(補休單)為憑,沒有請假單(補休單)的,作為違紀行為處理。
第四條。
職工修補休假、輪修假,經有關領導批準后,考勤員應做好臺賬記錄,在每日的日考勤中注明,并與當月隨月考勤報人事部。
第五條。
當班職工因急癥或家中有急事需離開廠區,應先向班長請假,批準后按病、事假處理。
第六條。
職工休完單位批準的假期、提前結束休假、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言延長假期,以及臨時請假離開(遲來)廠區,在回到崗位時應及時(第一時間)到考勤員(班長)處或假期審批單位注銷其實際休假的時間。
第七條。
當考勤記錄與請假單的記錄不相符,而又沒有銷假記錄時:
1、若考勤所記錄的休假時間少于批準的休假時間,按考勤弄虛作假處理。
2、若實際的時間多于批準的休假時間,按曠工處理。
第八條。
非上班或已請假的職工,在廠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違紀處理,并按本辦法的相應條款扣款:
1、將《出入證》轉借他人使用。
2、飲酒或在廠區內吸煙的。
3、無理取鬧或辱罵、毆打他人的。
4、用電腦閱讀與工作無關的網頁、炒股票、看股票、玩游戲、打撲克(麻將、骨牌)下棋、玩電子游戲、玩手機游戲、用手機聽歌和使用mp3、mp4、聽收音機。
5、通風報信、提供違紀場所(方便)的。
凡是本辦法認定為嚴重違紀行為的,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禁令有明確條文規定的,按禁令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凡是本辦法認定為嚴重違紀行為,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超過1萬元的,予以開除并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條。
職工有本辦法認定為嚴重違紀行為,12個月內累計達3次的,予以開除并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條。
職工有本辦法認定為違紀行為,12個月內累計達6次的,予以開除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職工違反本辦法的經濟處罰,按公司績效考核細則執行。
第二條。
各單位要加強職工勞動紀律教育,做到齊抓共管,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開展經常性的勞動紀律教育,每季度組織職工學習有關勞動紀律規定不少于1次。
第三條。
人事部是公司勞動紀律的主管部門,具體抓公司勞動紀律管理的落實與考核,并設有勞動紀律檢查人員,負責勞動紀律日常檢查工作。
第四條。
人事部每月對各單位進行1次勞動紀律檢查和考核;勞動紀律檢查人員每天(正常工作日)都要對各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車間每周對各班組的檢查不少于1次;班組長(部門領導)要了解每位成員的去向。
第五條。
人事部要建立勞動紀律管理臺帳,堅持在調度會不定期通報勞動紀律檢查情況;車間要建立勞動紀律檢查情況公布欄,每月都要公布勞動紀律檢查情況。
第六條。
屬公司查到的各類違紀,一律按本辦法執行。屬部門(車間)要求公司勞動紀律檢查人員協助查到的違紀,交由本單位按本辦法處理;屬部門(車間)查到的各類違紀,可參照本辦法進行處理;同時要及時在本單位公告欄中公布違紀處理結果、并報人事部備案。
第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人事部。
第三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負責組織實施,并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補充、完善。
3、禁止員工酒后上班,違者每次罰200元;
4、上班時間禁止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私事,違者每次罰20元。
違反以上規定除處罰當事人外同時對違紀者的直接上級按處罰金額的50%進行處罰。遲到、早退、脫崗、竄崗、睡崗30分鐘以上者當天(班)一律按曠工處理。
5、員工在工作日中間原則上不飲酒,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分管領導同意)飲酒后原則上應不再上班。違者可給予批評或處以50元/次的經濟處罰。
6、嚴禁員工打架斗毆,不管何種原因,只要一經發現查實即處以200元/人次的罰款,情節較嚴重、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曠工違紀者,曠工期間考勤不計,另曠工1天扣發三日工資。如全月曠工累計達3天及以上者,扣發當月10天工資及全部獎金,并處留廠查看處分,連續曠工7天或全年累計達30天以上者直接予以除名處理,曠工7天扣罰一月工資并賠償其因曠工造成生產計劃秩序不能正常進行所造成的必要損失。
8、員工偷竊、轉移或其它方式占有公司或他人財物的除負責全額賠償損失外,并扣發當月的全部的工資獎金,一律予以開除。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對危害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破壞企業生產工作秩序和治安的行為視而不見、不制止、不敢挺身而出、不發揮應有的作用,給企業造成損失者,經調查核實后,視情節給予扣款、調離崗位、降級、降職處分。屬專職工作人員失職者,從重或加重處罰。
10、員工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根據其情節對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1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在員工中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可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對其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開除的處分,并記入員工個人檔案。
12、以上未列及的可參照公司其它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或國家法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存在以下違規行為的,企業可以給予警告一次、罰款30元處理:
3、員工車輛(自行車、摩托車、汽車)不按企業指定方式、區域停放,亂停放的;
6、不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的;
7、不按規定確定產品狀態標識或者自行改動狀態標識,造成生產混亂的;
8、未經許可,非對應職能人員進入企業的重要場合,影響正常的生產秩序的。重要的場合包括例如食堂后廚、倉庫、財務部門等。
9、工作期間溜崗、串崗;離崗超過5分鐘至30分鐘內的視為遲到;
10、工作期間,消極怠工,吃零食,打鬧嬉戲或進行娛樂活動,大聲喧嘩干擾他人工作等的。
11、沒有健康的衛生習慣,破壞企業環境衛生的;
12、不愛護公物,浪費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損失輕微的;
13、員工不按規定做好日常的機器、設備的保養工作的;
14、操作機器、設備時,不遵守技術操作規程的;
16、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不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造成企業損失的;
18、下班時不整理作業現場,搞好工作場地衛生,關好門、窗的;
存在以下行為的,企業可以給予記過一次、罰款50元內處理:
1、警告達到二次的;
3、在考勤上弄虛作假的;
4、無理取鬧,造謠生事、謾罵吵架的;
5、接到生產或質量或安全等問題的整改要求后,未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的;
7、上班時間出廠,沒辦理規定手續,私自出廠的;
8、沒有物資放行單,攜帶有企業財產的;
10、上班時間私自回宿舍這單人次。
存在以下違規行為的,企業可以認定嚴重違紀,造成損失的,可以認定重大過失并處罰款100元:
1、記過達到三次的;
2、連續或一個月內曠工累計三天或以上者,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礦工除按規定扣發工資以外可視情節按本規定給予加罰)。
3、工作期間打架鬧事,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秩序的;
4、嚴禁酒后進廠返工,對于有明顯飲酒跡象的,值班保安有權拒絕入內;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令企業蒙受聲譽或利益的損失者;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被依法實施勞動教養的。
7、盜竊、貪污或用職權營私舞弊,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應記重大過失。
8、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金額達到200元人民幣或以上的;
9、經認定煽動員工怠工的指使者。
10、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企業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企業提出后不改正者。
11、泄漏企業的技術、商業機密,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者。
1、弘揚正氣,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立功者;
2、助人為樂,拾金(物)不昧者,行為足以嘉獎或立功者;
3、及時發現并揭發徇私、舞弊,避免企業的損失。嘉獎或立功;
4、根據企業的狀況,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嘉獎或立功;
8、工作崗位中能發現潛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并得以認定,嘉獎或立功;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應當做到:
1、不妨礙正常的組織、指揮;
2、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3、不睡崗、不串崗、不脫崗;
4、不酒后上崗;
5、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6、不違章指揮,不違章蠻干;
7、不打架斗毆,不無理取鬧影響正常工作;
8、不聚眾賭博;
9、不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10、不起哄滋事;
11、不準在員工中散布自由主義及影響安定團結的言論;
12、不準組織工人停工和存在某種抗議的情況出現。
二、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警告,記過,降(職)級,留用查看,辭退,開除等)以及經濟處罰(處罰同上):
4、工作不負責任,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5、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三、處分的目的:嚴明紀律,規范管理。
四、處分的原則:依據事實,懲責相當。
五、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職)級,辭退,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依據獎懲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處罰。
六、處分條件。
12、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同上列違紀行為相當的,分別給予警告至除名處分。
七、對職工給予辭退和開除處分,須經主管副總經理以上級別參加的會議討論通過或報副總經理級以上領導審批。
八、對于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
九、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會議討論通過或宣布。
十、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公司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且記入本人檔案。
對受處分者應當說服教育,熱情幫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視、侮辱。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從業人員免遭或減輕各種人身傷害或職業危害的重要措施,是保障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的基礎。為規范項目施工中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1項目部根據作業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及《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等標準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
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須到有資質的專營商店或生產企業,必須具有“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質量鑒定證)。采購人員應索取“三證”的復印件備案存查。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3對于分包隊伍自行配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項目部應索取其“三證”的復印件備案存查。
4購置的護品須經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驗收。
5專職安全員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按照使用要求對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6項目部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會正確維護保養)。
7專職安全員必須隨時檢查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戴使用是否正確,對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且應調整好帽箍、帶扣后,系緊帽戴;
2)電工作業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嚴禁酒后操作;
3)搭、拆腳手架及無可靠防護措施的臨邊、高空作業時,必須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禁止打結或接長使用,系掛牢固。
4)使用打夯機、砼振搗器時,必須按規定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5)使用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戴絕緣手套;
6)吊籃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系掛在保險繩上;
8)高處作業時不得穿硬底和戴釘易滑的鞋;
10)使用園盤踞時,操作者應戴防護眼鏡;
11)粉塵作業環境下按規定配戴口罩;
12)在有機動車通行的環境下、及人機配合作業時,須穿反光背心;
13)使用木工機械時,操作者的工作服必須扎緊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
14)進入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背,衣褲無破損殘缺;
9項目部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10項目部應建立保存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記錄(包括“三證”)資料,并應由專職安全員備案,以備查驗。
附注:
1)安全帽上面應有四項永久性標志,包括:制造廠名稱、商標、型號,制造年月,生產合格證和檢驗證,生產許可證編號。
2)塑料安全帽的有效期為2.5年,玻璃鋼(包括維綸鋼)和膠質安全帽的有效期為3.5年,超過有效期的安全帽應報廢。
(1)凡拒絕執行公司決策及部門主管指揮調度者,公司可以作出包括解聘在內的處罰決定。
(2)公司外派執行任務,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達指定地點,否則按違紀處理并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3)在公司工作期間,拉幫結伙,搞小團活動者,一經發現,立即予以解聘。
(4)工作時消極怠工,擅離職守,私自外出者,一經發現,立即予以停職檢查,無悔改表現者,將予以解聘。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要承擔經濟責任。
(5)在工作場所吵架,無論何由,一律停職檢查并一次扣除當月工資的50%,態度惡劣,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將予以解聘,損壞公物,造成經濟損失者,需照價賠償。
(6)遲到早退者,一次予以警告,兩次扣除月工資30%,三次則視為不可原諒過失予以辭退。
(7)凡沒有履行任何手續無故不上班者,一律視為曠工,曠工一天,扣除日工資的200%,并在本部門做公開的書面檢查,曠工兩天以上者,視為不可原諒之過失,予以自退,一切責任自負。
(8)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假公濟私,做私下生意,貪污受賄,偷盜或詐騙公司財務者,均視為不可原諒之過失予以辭退,凡觸犯法律,構成犯罪者,由公司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9)對于缺乏職業道德,工作不負責任者,發現后立即解聘。
(10)除公司會議場合要求討論分析問題之外,無論是在公司內部還是外部,凡不按公司要求宣傳企業,信口開河,貶低企業形象者,一經發現,無論何人,降一級工資,罰款500元,如情節嚴重或經教育不思悔改者,將予以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1)無論任何場合,不得超越公司公開刊登的內容議論公司領導,凡造謠散布小道消息者,立即解聘。
(12)妄自尊大,搬弄是非,拉幫結派,影響團結的行為,一經查實,對部門負責人予以嚴重警告以上的和行政處分,罰款100—1000元,情節嚴重,給予辭退。
(13)對公司文件精神,要求,傳達不實者,一經查實,對部門負責人予以嚴重警告以上的行政處分,罰款100—1000元,如重要文件精神因傳達不及時或未傳達,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將依據經濟損失情況,按30%—50%的比例,予以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并就地免職或解聘。
(14)對意志不堅定者,發現其行為后立即解聘。
以上處罰決定,由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報公司人事部門批準執行,被處罰員工,如有理由認為處罰不當,可以向主管部門,人事部直至總經理提出申訴,最后裁定。對敢于舉報違反紀律和自由主義錯誤行為的干部經核查情況屬實者,將予以獎勵并加以保護。
第一條為了規范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綜合辦公室負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一)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個月內完成勞動合同簽訂。
(二)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三)勞動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章,并加蓋公司公章后生效。
(四)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簽訂。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3年期合同。
(二)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勞動合同期限相同。
(三)符合無固定期限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動合同續訂、終止、變更。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
(二)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由乙方提出要求,可續訂勞動合同。
(三)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或客觀原因發生變化的,經雙方協議一致確認后,可變更勞動合同相應條款。
(四)勞動合同屆滿或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可終止勞動合同。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隨時可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乙方采取欺詐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本合同:。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九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連續工作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五)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征地農轉非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八)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十條經濟補償或賠償規定。
(一)員工在合同期限內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自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合同書中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二)雙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給對方賠償。
第十一條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力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為規范員工的行為,保證員工行為與公司政策、規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員工的工作表現,創造和諧、融洽的勞動關系。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公司勞動關系管理制度,方便大家學習了解。
第一章員工錄用。
第一條招聘員工時,應以發放并說明的方式向員工公示本公司的《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存檔。
第二條根據公司《錄用條件》,要求員工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對該書面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查,并留存復印件。員工無法提供證明文件的,應要求其提供書面說明。
應對以下兩種情況重點核實,即員工是否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關系及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
第三條應要求員工填寫書面入職登記表,并存檔。
第四條招錄員工時應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員工因其自身原因不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如公司仍需繼續留任該員工的,應要求員工就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做書面說明和申請。
第六條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將公司各項已生效的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以發放并說明或培訓等方式進行公示,要求其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歸檔。
第七條必須在試用期期滿前一個星期之內完成試用期間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滿前向員工發出不予錄用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十五日內辦理完勞動關系和社保轉移手續。
第八條招聘外國人應辦理就業許可證,且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就業許可證的日期。
第九條 不得扣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員工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員工收取財物。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十條公司勞動關系管理部門應建立勞動合同數據庫,便于集中和及時管理。
第十一條建立每位員工的勞動關系檔案,所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文件、確認文件、處罰材料等都應及時歸檔,在員工離職后,檔案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二條應制定公司員工名冊,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第十三條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崗位應報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對公司新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應組織員工大會或代表大會進行民主協商和討論,并對討論內容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必須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并歸檔。
第十五條因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訂立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應及時修改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的獎懲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并歸檔。
第十七條依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對員工的崗位或薪酬的變動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并歸檔。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薪酬、工作地點等發生變化,與原勞動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第十九條對勞動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對即將期滿的勞動合同,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再續簽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員工,向員工下發《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辦理相應離職手續。勞動合同終止后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未休滿年休假的,應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決定續簽的,應在原合同終止后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無過錯、無因病不能從事原工作、無不勝任工作等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簽勞動合同的,應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離職。
第二十一條員工主動離職,應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二條對接觸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離職。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在合理的期間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為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十五日內辦理社會保險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可適用直接送達;送達同住的成年親屬;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章制度由公司部門負責落實,其他部門配合執行。部門內部應將具體工作落實到人,相關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本制度,如未執行本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相關負責人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亦是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執行。
1、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員工招收錄用條件、招工簡章、勞動合同草案、有關專項協議草案審批權限的確定;員工招收錄用計劃的審批、執行權限的劃分;勞動合同續訂、變更、解除事項的審批辦法;試用期考察辦法;員工檔案的管理辦法;應聘人員相關材料保存辦法;集體合同草案的擬定、協商程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人員的檔案移交辦法、程序;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廢止的程序。
2、勞動紀律:包括時間規則、組織規則、崗位給則、協作規則、品性規則、其他規則。
3、勞動定員定額規則:編制勞動定員規則、勞動定額規則。
4、勞動崗位規范制定規則。
6、其他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公司董事長審議批準招聘計劃范圍內,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編員工。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管理。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組織執行工作。具體職能如下:
(一)負責公司人員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二)負責指導、協助公司各部門的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三)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解釋工作。
第一節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簽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公司在新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崗三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公司勞動合同按照崗位、職位約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崗位簽訂終身;。
(二)部門正副廠長、事業部正副經理簽訂五年;。
(三)公司員工簽訂一年;。
(五)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試用期為三到六個月。
(七)對續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前款(一)至(五)款執行。如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簽訂兩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況,勞動合同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
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簽訂及續訂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員工入職三個月內辦理勞動合同簽訂工作。
(二)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的員工,在其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員工本人及其主管領導,主管領導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及員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提出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
(三)人力資源部收到意見五日內,對各部門上報的擬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進行審核,并報公司總經理審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內進行審批。
(四)人力資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后,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組織辦理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五)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應查驗其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以及其它能夠該人員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后,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不予聘用。
第二節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
(二)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十二條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批,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在3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
(二)合同履行期內,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員工提出書面變更通知,員工收到通知書后3日內,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如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復,則視為同意。
(三)變更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或者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作為原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節勞動合同的續簽。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由人力資源部提前四十天將屆滿人員的《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提供給相關部門領導,相關部門需在五個工作日作出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書面簽批意見,反饋至人力資源部。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部對于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并告知勞動者,對方應在合同期滿十五日前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不同意。
第四節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與員工未達成新的續訂勞動合同協議;。
(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員工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公司依法解散、依法被撤消或宣告破產;。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裁(判)決終止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緩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或結束后,方可終止勞動合同:
(一)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員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三)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解除: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累計達三次(含三次)以上;。
4、員工本人辭職未得到公司書面許可,不交接工作,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的;。
5、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公司,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時間連續3天或年累計5天以上的;。
7、挪用公款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解除勞動關系同時接受公司經濟處罰;。
8、在本職工作中態度差、不能積極與團隊協作,部門不愿意接收者;。
12、不具備或因偶然事件喪失公司錄用時所需要的任職資格和條件的;。
14、以任何方式發布有損公司名譽或公司認為以惡意方式抵毀公司或員工名譽的;。
15、在公司任職期間,未經公司事先同意,在公司外兼任任何第二職業者;。
16、在公司任職期間,未經公司同意,其直系親屬開辦與公司同類產品相競爭的其他同類企業的經銷店、門市部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據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但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三)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公司未依法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七)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確認為無效勞動合同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合同期限未滿,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既不符合本辦法第條規定的情形,又未依照公司規定的程序辦理解除勞動關系各項手續,經公司通知后,仍不到崗連續超過3天的,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公司無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續和義務,即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1、由員工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連同員工有關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核并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3日內審批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提前三十日送達員工本人。
4、根據公司員工解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解除手續。
(二)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人力資源部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核,報送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3日內進行審批,如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則根據辭職管理辦法辦理離職各項手續。
(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
第五節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一)員工依照本辦法第條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十四條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二十五條員工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二)對公司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或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公司規章制度及法律規定,侵害對方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雙方的約定或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法》規定賠償損失。
第六節保密約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員工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文本附件,與勞動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與之簽訂《商業秘密保護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限制期限等具體條款見補充協議。
第七節勞動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條發生勞動爭議,公司和員工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工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公司相關高層管理人員與員工簽訂。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在簽訂及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如遇到特殊情況,應及時反饋至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人力資源工作領導批準后執行,如有疑問,可向人力資源部咨詢。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須經公司總裁辦公會議及工會討論通過,未經公司同意,任何部門不得使用其他合同文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簽訂后,一份交員工本人保管,一份交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存檔。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和工會審議通過。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1、勞動合同續簽審批表。
2、簽(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書。
4、商業秘密保護協議。
5、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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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要遵循“五統一、一體現”的管理原則,即: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式樣、統一顏色、統一采購,體現公司的精神面貌。
2、勞動保護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帶、防靜電工作服、防砸工作鞋、防毒面具、防光眼鏡、電焊工作服、電工絕緣鞋等。
3、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一書”即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以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與安全。嚴格按照規定發放,如遇特殊工程應及時上報并采購和發放。
4、施工前,施工負責人對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穿戴情況進行檢查,出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達到其標準。
5、職工不得對個人保護用品進行更換或添加裝飾物,不使用時應妥善保管、經常保養,確保其完好性。
6、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應按勞保防護規定和現場安全要求穿戴勞保防護用品,未按規定穿戴者,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在施工中違反規定穿戴者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糾正后方可上崗。
第1條 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全體員工,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工作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暫住證)職業資格證、執業資格證、畢業證書等合法證件。
第6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8條 公司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 公司選送員工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錄用之日起15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1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
第13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90天;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24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17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 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額的設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相當員工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
第19條 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擅自離職,屬于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員工退休、退職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15條的情形除外)。
第22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在員工向公司交還必要證件或資料之日起10日內,為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第23條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4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 公司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6條 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將根據季節性變化而及時通知。
第27條 公司根據經營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資福利
第29條 員工基本工資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1060元/月。(每年更新)
基本工資是員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0條 公司實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績效工資,依據所在的部門工作性質確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
第31條 安排員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2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3條 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本月工資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
第34條 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公司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5條 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罰款的,可從員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過員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余額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960元。
第3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37條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六章 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分別承擔。
第七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39條 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40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41條 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程序文件、技術文檔、作業指導書等等。
第42條 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43條 嚴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4條 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45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公司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46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47條 未經公司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
第48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從離開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行業的其他公司內任職,公司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產品公司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員工離開公司前一年從公司獲得報酬總額的1/2。
第八章 附則
第49條 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50條 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51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52條 本制度由員工代表大會討論和審議通過,并張榜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員工發放本手冊,以此作為已向員工公示的證明。
第53條 本制度自20xx年 11 月 日生效。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
職務:
地址:聯系方式:
被告:性別: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方式:
訴訟請求: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到原告處工作,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6個月。工作期間原告對被告一直十分信任,進行培養并委以重任,但自2012年以來,被告對工作表現出不負責的態度,并濫用公司資源于私人用途,并在未請假的前提下,無故曠工3天。
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與其解除試用期勞動關系。被告為此十分不滿,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訴,要求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和8月份工資的請求。
原告認為,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的第一項、第二項明顯不當。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公司內部出臺的規章制度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并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是正當行《勞動合同法》所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因此,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對被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缺乏事實依據,要求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裁決是錯誤的,原告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明本案事實,裁決顯失公正。原告作為依法注冊的企業,始終遵行勞動法律法規規范,對于被告的處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規規范尺度。原告認為,公司在承擔義務的同時,也應當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享受在勞動仲裁中不被區別對待的權利。為此向貴院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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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管理制度本身就是一種規范。
企業管理制度是企業員工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共同須遵守的規定和準則的總稱,企業管理制度的表現形式或組成包括企業組織機構設計、職能部門劃分及職能分工、崗位工作說明,專業管理制度、工作或流程、管理表單等管理制度類文件。企業因為生存和發展需要而制定這些系統性、專業性相統一的規定和準則,就是要求員工在職務行為中按照企業經營、生產、管理相關的規范與規則來統一行動、工作,如果沒有統一的規范性的企業管理制度,企業就不可能在企業管理制度體系正常運行下,實現企業的發展戰略。
2、 一個具體的專業性的企業管理制度一般是由一些與此專業或職能方面的規范性的標準、流程或程序、規則性的控制、檢查、獎懲等因素組合而成的,在很多場合或環境里,規則=規范+程序。從一個具體的企業管理制度的內涵及其表現形式來講:企業管理制度主要由編制企業管理制度的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管理制度的實施程序、管理制度的編制形成過程、管理制度與其他制度之間的關系等因素組成的,其中屬于規范性的因素有:管理制度中的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管理制度的構成等;屬于規則性的因素有:構成管理制度實施過程的環節、管理制度實施的 具體程序、控制管理制度實現或達成期望目標的方法及程序;形成管理制度的過程,完善或修訂管理制度的過程,管理制度生效的時間、與其他管理制度之間的關系。
3、 規范實施企業管理制度是需要規范性的環境或條件的:
第二,實施規范性的制度全過程是規范的,而且是全員的整體職務行為或工作程序是規范的;只有這樣,企業管理制度體系的整體運作才有可能是規范的,否則將導致管理制度的實施結果呈現不規范的狀態。
企業管理制度的規范性是要求企業管理制度呈穩定和動態的統一的,長年一成不變的規范不一定是適應的規范,經常變化的規范也無一定是好規范,應該根據企業發展的需要而實現相對的穩定和動態的變化。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企業管理制度應是具有相應的穩定周期與動態的時期,這種穩定周期與動態時期是受企業的行業性質、產業特征、企業人員素質、企業環境、企業家的個人因素等相關因素綜合影響的。企業應該依據這些影響因素的變化,控制和調節的企業管理制度的穩定性與動態性。導致規范性的企業管理制度動態變化時的因素一般有三種情況:
1、 企業經營環境、經營產品、經營范圍、全員素質等是要經常發生變化的,這些因素的變化相應會引發組織結構、職能部門、崗位及其員工隊伍、技能的變化,繼而會導致使用、執行原有的企業管理制度中規范、規則的主體發生變化,企業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規范、規則因素必然須因執行主題的變化而相應改變或進行修改、完善。
2、 產品結構、新技術的應用導致生產流程、操作流程的變化,生產流程、操作程序相關的`崗位及其員工的技能必然要隨之變化,與之相關的企業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規范、規則、程序等因素必然須因此而改變或進行修改、完善。
3、 因為發展戰略及競爭策略的原因,企業需要不斷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產成本、增加市場份額,當原有的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規范、規則、程序成為限制提高生產或工作效率、降低生產成本等的主要要素時,就有必要重塑企業機制,改進原有企業管理制度中不適應的規范、規則、程序。
企業管理制度的動態變化需要企業進行有效的創新,也只有創新才能保證企業管理制度的具有相對的穩定性、規范性,合理、科學、把握好或利用好時機的創新是保持企業管理制度規范性的最佳途徑或唯一途徑。
1、 企業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制度的規范性實施與創新活動的產物,通俗的講:企業管理制度=規范+規則+創新;這是因為:一方面,企業管理制度的編制須按照一定的規范來編制,企業管理制度的編制在一定意義上講,是企業管理制度的創新,企業管理制度創新過程就是企業管理制度文件的設計、編制,這種設計或創新是有其相應的規則或規范的。另一方面,企業管理制度的編制或創新是具有規則的,起碼的規則就是結合企業實際,按照事物的演變過程依循事物發展過程中內在的本質規律,依據企業管理的基本原理,實施創新的方法或原則,進行編制或創新,形成規范。
2、 企業管理制度的規范性與創新性之間的關系是一種互為基礎、互相作用、互相影響的關系。良性的循環關系是兩者保持統一、和諧、互相促進的關系,非良性的關系則是兩者割裂甚至矛盾的關系。作為企業來講,應該努力使企業管理制度的規范性與創新性因素之間的關系呈良性關系,也就是:規范性的因素是創新的產物,現行的企業管理制度里規范性的因素是前期企業管理制度創新的目標,同時,又是下一輪創新的基礎。只有這樣,企業管理制度才能在規范實施與創新的雙重作用下不斷完善、不斷發揮其保證與促進企業發展的作用。
企業管理制度的執行,是企業管理的實踐者。他們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制度是文件,是命令;執行是落實,是實踐;制度是執行的基礎,執行是制度的實踐,沒有制度就沒有執行;沒有執行,制度也只是一只空殼。所以要想貫徹落實企業管理制度還需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需要加強企業管理制度和執行所設的內容在員工中的透明度。員工是企業管理制度落實到位的主要對象。如果員工連遵守什么、怎樣遵守都不明白或不完全明白,就是沒有目的或目的(目標)不明確,后果將導致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流產。企業管理制度是員工在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制度遵守得好壞,取決于員工的工作態度和責任心。如果員工把平時的工作表現和制度執行的好壞程度分開來衡量自己是不恰當的。因為制度和工作在性質上不可分,是相互聯系和依存的。制度遵守得好,工作起來就好,就順心,沒有壓力;反過來,工作上的每一次過失和失誤,大多是不遵守制度、遵守制度不徹底而引起的。因此,遵守企業管理制度雖然提倡自覺性,但同時不能忽略強制性,對少數員工實行罰款、辭退、開除等執行措施是很有必要的。
2、企業管理人員在制度和執行上應做到“自掃門前雪”。管理人員有宣傳公司管理制度的義務和責任,制度的擬定者和執行者都應把心態放正,不要滲雜個人感情在制度中。同時要杜絕一問三不知。在企業管理制度的執行上對執行者要做到相互監督,落實,要防止陷進“一根煙、一杯酒、你我大家是朋友”的工作怪圈,這非常不利于企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企業管理制度執行本身就具有強制性的特征。沒有過硬的強化手段,有些剛建立的企業管理制度就是一紙空文。一般地講,制度的制定,來自于基層,也適應于基層,為基層服務。因此,建立持久的強化執行方案是完成管理制度最有效的方法。當一種企業管理制度,經過一定階段強化執行后,它就逐漸形成了一種習慣,甚至可以成為一種好的企業傳統發揚下去。
1.1 為使公司勞動人事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對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制訂。
1.3 本制度包含招聘錄用、聘任、培訓、考核、解聘等內容。
1.4 公司人事管理堅持量才適用、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1.5 凡在本公司從業人員,統稱員工。
1.6 公司人事科是公司勞動人事管理的職能部門。
2 招聘錄用
2.1 公司人員需求招聘源于以下幾種情況:
2.1.1 船舶、油罐車各崗位在崗定編內缺員的補充;
2.1.2 岸基工作人員的需求;
2.1.3 為確保公司發展所需的專業人員;
2.1.4 為使公司發展更具有活力而必須引入外來有經驗的人才;
2.1.5 為公司的發展進行人員儲備時;
2.1.6 其它情況。
2.2 公司人員需求招聘按下列程序進行:
2.2.1 有人員需求的車、船管理部門向人事科遞交書面申請表及需求崗位說明書;
2.2 報總經理核準;
2.3 人事科擬出招聘簡章,經總經理審核,并報有關部門核準發布《招聘簡章》;
2.4 人事科負責向社會招聘相關人員;
2.5 公司員工的聘用,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采用考核和面試兩種,以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2.6 面試程序
2.6.1 先由人事科進行初試,考察應聘人員基本情況、綜合素質及能力。
1
2.6.2 車、船用人單位對應聘人員進行綜合素質及專業技能考察。
2.6.3 外聘的車、船專業技術以上人員需經過人事主管領導組織相關專業管理人員進行面試并出具面試意見。
2.6.4 外聘的專業管理崗位人員需經過總經理面試并出具面試意見。
2.6.5 以上2.6.1、2.6.2可以同時進行。
2.6.6 對于招錄 2.6.3、2.6.4類人員可以四個程序同時進行,也可以只進行2.6.3、2.6.4程序。
2.8 有工作經驗的外招人員,根據合同簽訂情況試用期為3個月,期滿合格后,方可正式錄用;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2.9 應屆畢業生或無相關工作經驗的歷屆畢業生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滿輪崗見習6個月。
2.10 初次進入公司報到時,應填寫信息表并向人事科送交以下證件:
2.10.1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10.2 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10.3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5 張;
2.10.4 一寸半身免冠照片8 張;
2.10.5 與前一單位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2.10.6 有效體檢證明;
2.10.7 與其所聘用崗位相符合的、必要的資格證件。
2.11 人事科與被錄用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2.12 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2.13 新聘用人員上崗培訓后分派到工作崗位后,人事科安排發放勞保用品,到所指定的車、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2.14 公司股東的勞動關系由公司人事科管理。
2
間、條件、方式和數量。
2.16 公司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崗位特點,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2.17 公司可以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員工,約定不超過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在本單位只約定一次試用期。
2.18 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公司與員工必須遵守,員工依據勞動合同享受權利,并履行義務;公司依據勞動合同協調好與員工的勞動關系。
2.19 公司因調整生產任務,或由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原合同無法全面履行,以及合同當事人一方確有變換工種、職務、工作期限等正當理由,經雙方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2.20 在合同期內,公司對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本公司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勞動教養的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2.21 試用期(3個月)任意一段時間內,可提前3日提出辭退或辭職申請。
2.22 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裁減人員應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法規給予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
2.23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和市場競爭的需要,確定內部結構,自主設置本公司經營和技術職務。公司對員工工作安排,不受現行股東、外聘員工身份限制。對經考核不適應擔任管理、技術職務崗位的員工,可以解聘;對經考核符合管理技術職務要求的操作服務崗位的員工,可以聘任到管理、技術職務崗位上工作,對各類崗位員工都可競爭上崗。
2.24 員工要自覺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
2.25 公司員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在辭職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人事科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方可離去。否則,公司將按照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勞動者對擅自離職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 培訓
3.1 為提高公司員工的業務、知識技能及發揮其潛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資源能適應本公司日益迅速發展的需要,公司將舉行各種教育培訓活動,被指定員工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應按有關請假制度執行。
3.2 新員工進入公司后,須接受公司概況與發展以及安全生產法規、規章
3
制度、勞動紀律、操作規程等相關的培訓以及車、船不同層次、不同工種的崗前專業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于72 小時,合格者方可上崗。新員工培訓由公司根據人員錄用的情況安排,在新員工進入公司的前三個月內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繼續留用。
3.3 員工調職轉崗前,必須接受轉崗前專業性培訓,直到能滿足該崗位的上崗要求。
3.4 對于員工培訓中成績,應作為該員錄用和考核的依據,成績較差者,可適當延長其培訓期。
3.5 公司所有員工的培訓情況均應規范記錄在案,由人事科保存在員工檔案內。
3.6 公司對員工在業余時間(不影響本職工作和任務的完成)內,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訓予以鼓勵,承認其教育和培訓后的學歷等支持。
4 考核
4.1 公司人員考核的綜合管理部門是人事科,負責制定有關考核細則,指導協調考核工作。
4.2 公司考核的內容為:錄用考核、試用考核、實習考核、上崗、轉崗考核、升級及專業任職資格考核,以及平時的德、勤、績、能的考核。具體包括:
4.2.1 公司從社會上招收錄用的新員工,須經錄用考核,方能擇優錄用。
4.2.2 員工試用期滿時,填寫《錄用轉正申請表》,經所在車、船負責人對該員試用期的工作表現、態度、技能及遵守紀律等情況進行考評,提出初步意見,報車、船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人事科。由人事主管召集相關職能部門主管人員進行轉正定級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一般先進行調整,調整后仍不合格者應當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各方面表現優秀的可以提前進行轉正、定級考核。
4.3 大專以上畢業的實習生實習期滿,經考核,答辯合格者按期轉正,評審相應的技術資格,根據公司崗位需求和人員考核進行定崗,有關待遇按實際崗位對待。
4.4 員工改變工種、調換新的崗位,或操作新的先進設備時應進行轉崗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崗。
4
船業績,是公司年終評價、薪酬及獎勵、調職的依據。
4.6 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有營私舞弊或貽誤行為。
5 任免與調動
5.1 公司員工的任免與調動,必須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慎重處理,凡屬關鍵崗位或職務的任職及人員變換,需進行嚴格審查,寧缺勿濫。
5.2 員工的任免與調動應以考核為依據,以任職資格為標準,兼顧個人發展潛能和現任職務。
5.3 員工的任免權限及審辦程序:
5.3.1 總經理的任免由董事會決定,董事長聘任或解聘;
5.3.2 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的任免由總經理提議,董事會批準,董事長聘任或解聘;
5.3.3 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批準,總經理聘任或解聘;
5.3.4 公司車、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由各車、船管理負責人提議,主管副總批準,人事科聘任或解聘。
5.4 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整員工崗位。
5.4.3 公司應按員工個性、學識、特長和能力調配適當工作,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6 離職管理
6.1 離職管理包括離職手續辦理、離職面談、離職原因分析和離職率統計等工作內容。
6.2 離職包括以下四種形式:
6.2.1 辭職:員工個人提出申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審批后,員工離開公司;
6.2.2 自動離職:員工在無任何離職申請或無公司審批情況下直接離開公司;
6.2.3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資雙方協
商一致,公司支付員工從進入公司起計算的經濟補償金;
6.2.7 開除:員工違反國家或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公司予以開除;
6.3 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6.3.1 辭職手續辦理流程
6.3.1.1 員工本人提前1個月向直接向車、船管理部門遞交辭職報告,辭職報告的內容包括辭職原因、辭職日期等。
6.3.1.3 人事科在收到申報表后的3個工作日內安排離職員工面談,員工關系管-理-員填寫《員工離職面談表》,如不能面談時應通過電話、郵件等其他方式進行,了解詳細原因后上報公司經理室批準。
6.3.1.4 人事科在辭職報告批準后的1個工作日內通知員工辭職決定。
6.3.1.5 辭職員工在獲得辭職批準后的2個工作日內,開始填寫《員工工作交接表》。
6.3.1.6 交接手續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完成后辭職員工應將表格上報人事科;人事科根據交接的情況對該員工的交接進行其錢、賬、工資的核發進行最后審核。
6.3.1.9 員工辦理完離職后續后,由人事科管-理-員將離職表格上報勞務代理機構或勞動管理部門辦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轉移。
6.4 自動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6.4.1 員工未遞交辭職報告就自行離職,車、船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直
接通過電話或郵件通知該員工,要求返回辦理離職手續,并保留郵件存根或電話錄音;
6.4.2 如員工未按照要求返回辦理相關手續,視為員工自動離職,直接上級在第3個工作日填寫《員工離職申報表》并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
6.4.3 審批程序參照辭職程序辦理
6.4.4 車、船管理部門負責人指浪人員代為辦理離職手續,交接中發現賬務未清或因違規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追究離職人員責任并給予賠償,所在車、船管理部門負責人在《員工工作交接表》中明確寫明違規事宜同時向人事科申請暫扣其工資和獎金。
6.5 辭退手續辦理流程
6.5.2 人事科在收到申報表后的3個工作日內對辭退員工情況進行調查,人事管-理-員填寫《員工辭退調查表》,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分管經理簽署意見。
6.5.4 人事科在辭退報告批準后的1個工作日內通知員工辭退決定,要求員工在十天內辦理完工作交接,離開公司。
6.5.5 人事科在員工收到辭退決定后的3個工作日內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員工關系管-理-員填寫《員工離職面談表》,如不能面談時應通過電話、郵件等其他方式進行,說明辭退理由并做好相關思想工作。
6.5.6 人事科在收到員工已辦理完畢的離職手續相關表格后,由員工關系管-理-員在1個工作日內上報上級。
6.5.7 人事科在3個工作日內,計算補償金額和擬定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一式三份)并通過人事科員工關系管-理-員下發給員工。
6.5.8 員工在收到協議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簽字并反饋給人事科,人事科負責審核蓋章后,將一份協議書交員工留存,一份協議書交員工作資遣費用報賬用,一份協議書人事科留存。
6.6 試用期辭退辦理手續
6.6.2 試用期辭退員工不具備補償金資格;
6.7 開除手續辦理流程
6.7.1 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者,屬于開除范疇:
6.7.1.1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6.7.1.2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7.1.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7.3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流程參照辭退手續辦理
6.7.4 雙方協商終止勞動合同辦理流程
6.8 車、船管理部門在收到申報表后的2個工作日內審核并報人事科。
6.9 人事科在收到申報表后的3個工作日內對終止員工情況進行調查,員工關系管-理-員填寫《員工辭退調查表》,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分管經理簽署意見。
6.10 人事科在終止報告批準后的1個工作日內通知員工終止決定,要求員工在合同到期之日前辦理完工作交接。
6.11 人事科在員工收到終止決定后的3個工作日內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員工關系管-理-員填寫《員工離職面談表》,如不能面談時應通過電話、郵件等其他方式進行,說明辭退理由并做好相關思想工作。
6.12 人事科在收到員工已辦理完畢的離職手續相關表格后,由員工關系管-理-員在1個工作日內上報人事科領導。
6.13 人事科在3個工作日內,計算補償金額和擬定員工《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一式三份)并通過人事科員工關系管-理-員下發給員工。
6.14 員工在收到協議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簽字并反饋給人事科,人事科負責審核蓋章后,將一份協議書交員工留存,一份協議書交財務科報賬用,一份協議書人事科留存。
7 附則
7.1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7.2 本制度由公司人事科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有效規范企業人事作業程序,促進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化、正軌化,使人事工作有章可循,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的制訂,充分體現了公司“尊重人、理解人、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理念。
第三條、 本公司各級及員工均應遵守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招募甄試
第一條、 本公司招募人員實行平等競爭、公開招聘、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條、 行政人事部門根據公司經營狀況、部門職位需求、職位分析體系、員工流動率等規劃人力資源需求,制定人力資源需求表,報總經理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條、 行政人事部門招募實施前,須將擬招募崗位、工作職責、工作人員條件制訂“職務說明書”作為人事招募的依據。
第四條、 公司錄用員工,必須具備下列相關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質,敬業精神強、為人誠實、工作踏實,具有一定忠誠度。
(二)、招募一般職員需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相關工作經歷兩年以
上;招募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相關工作經歷三年
以上。
第五條、 招募人員應根據人員需求種類不同,而選擇適宜的招聘信息發布渠道,如新聞媒體、網絡、人才市場等。
第六條、 招募信息發出后,會收到應征資料,經審核后,對合格應征者發出“初試通知單”通知前來本公司接受甄試。
第七條、 不合格應征資料,歸檔一個月后銷毀,但有要求退件者,可予以退還。
第八條、 人事行政部門對應征者組織初步考核,考核的方式根據職責、崗位的不同,采取相宜筆試和面試。
(一)、筆試包括下列:
1. 專業測試(由職能部門擬訂試題);
2. 心理測試(適合)。
(二)、面試
面試可采取結構化面試和非結構化面試兩種形式。
第九條、 經初試合格的應征人員由人事行政部門組織復試。經復試合格報總經理審批后正式錄用。
第十條、 經核定錄用人員,由人事行政部門辦理相關入職手續,發給《報到通知單》請新錄用員工報到時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照片2張,辦理報到手續。
第二章 試用
第一條、 新進人員根據工作性質不同,試用期為1-3個月,屆滿前由人事行政部提供考核表,依分管權限劃分,逐級考核。
第二條、 試用期滿,員工需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連同考核表上交人事行政部。
第三條、 一般人員轉正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公司人事行政部門批準;部門主管以上人員轉正,由人事行政部組織考核,報總經理批準。
第四條、 員工轉正后享受相應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一、總則
1、本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2、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公司日常人事管理,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導、監督職權,并直接對公司分管總裁和總裁負責。
3、公司各部門須嚴格遵守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凡人事調配、人事任免、人員進出必須經人事部辦理有關手續,并以人事調令為依據。各部門發文凡涉及到人事、工資、勞保、社會保險金、職工培訓等事項,必須經人事部合議會簽。
二、聘用
1、對缺崗和預算招聘名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或定向對口專業學校招聘,嚴格任職標準,擇優錄用。
2、用人部門根據缺編情況提出補員報告,注明需求人數、任職標準,經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后,由人事部辦理。
3、人事部查閱人才信息庫存或發布招聘信息,標明所需崗位和人員的基本條件(包括年齡、身高、文化程度、專業水平、外語水平、工作經歷等)。
4、用人部門及其它部門可以推薦適任人選,但不得低于該崗位的任職標準,同時必須由推薦人簽名并注明與所推薦人選的關系。
5、人事部會同用人部門對報名和推薦的人員進行初審和面試。
6、人事部通知初審合格者參加筆試或口試,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出卷、閱卷,確定適合人選。
7、人事部將適合人選名單及個人履歷表報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事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批。
8、人事部依據審批結果通知錄用者到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格檢查,攜帶體檢證明到人事部報道并辦理相關手續。
三、勞動合同
1、公司實行總員額控制下的全員勞動合同制,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經營需要調整。
2、在勞動合同期內,如員工屬不稱職或犯有嚴重過失,公司有權按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前35天由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調查表”報公司人事部,人事部根據“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調查表”做好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準備工作;如要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4、新聘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內,公司或新聘人員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須在一周前通知對方。
5、新聘人員試用期滿由部門負責人填寫“試用考核表”,人事部核實、報總裁批準后予以轉正或解聘。試用人員的試用期限可視情況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四、晉升
1、公司對各級行政管理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對擬晉升的聘任人員由人事部根據總裁辦公會意見組織考核鑒定,并將考核結果報總裁辦公會討論,總裁批準。
2、公司對某些空缺的干部崗位適時推行競聘上崗。通過公開崗位、公開要求,推行雙向選擇、公平競爭、擇優錄取。
3、公司急需或具有專業特長的干部崗位,由人事部根據總裁意見,直接辦理聘任試用手續。
五、調配
1、調配系指船員在公司所屬船舶內、及船岸之間的調動,或船、岸工作人員部門內部的崗位變動。
2、高級船員的調配由船務管理部或http://酒店管理部提出建議,人事部會簽,用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事部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批。
3、普通船員在公司船舶間的調配由主管部門或船舶提出建議,船務管理部或酒店管理部、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批準。
4、船岸之間、岸基工作人員的調配由部門提出建議,人事部會簽,分管副總裁審核,總裁審批。
5、調配時應填寫“崗位調配表”。
6、人事部根據總裁審批意見下達調配通知。
7、解聘
1、員工有正當理由可申請辭職,要求辭職的員工應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公司人事部批準后,船舶或部門方可為其辦理離職清單及其它手續。
2、辭職的員工如受過公司出資培訓的,需按規定賠償公司培訓費用和招聘費用。若員工未能按勞動合同規定而擅自辭職,公司不發給任何書面證明并按有關規定索賠一定的損失費。
3、對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無法安排其他崗位的員工、以及嚴重違犯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用人部門應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人事部批準后予以辭退。
4、辭職、辭退員工必須在離開公司前交清工作和辦妥離職清單及其它手續方可離開公司,否則公司將追究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5、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超過國家規定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的為九個月)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權辭退。
1、嚴格執行上級規定的標準和原則,根據不同的工種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防護用品的發放,必須憑證建卡,填寫使用單,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由生產安全科審核、登記,憑證則到勞保室領取。
3、新工人進廠,憑三級安全教育卡,老職工換工種,憑調令單到生產科,換卡后,發放勞動用品。
4、各部門因特殊需要增加防護用品,需由車間提出申請,報生產科,經主管廠長批準后,辦理發放手續。
5、調離工廠的職工,勞保用品使用期相應延長。
6、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從事的主工種批準發放勞保用品。
7、外包內作業,合同承包作業的勞保用品,原則上都自行解決。特殊情況自己無法解決的,經主管廠長批準可適當發給或折價代購。
8、職工應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必須愛護、保管,不得任意改制,轉讓或出售。
9、對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扣罰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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