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組織運行的基礎,具有重要的法律和道德義務。規章制度是指一個組織或機構為了管理和規范成員行為而制定的行為準則和規定。規章制度對于維護組織的正常運行和秩序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有了規章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或減少內部糾紛和沖突的發生。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總結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總結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1、鋸片上方必須安裝保險擋板和滴水裝置,在鋸乍后面,防齒0.10至0.15米處,必須安裝弧形棋刀。鋸片的.軸主半徑,應與軸徑相同。
2、鋸片必須鋸齒尖銳,不得連續缺齒兩個,裂紋長度不得超過0.20m,裂縫未端應沖止裂孔。
3、被鋸木料厚度,以鋸片能露出木料0.01~0.02米為限,夾持鋸片的法蘭盤的直徑應為鋸片直徑的1/4n。
4、啟動后,待轉這正常后方可進行鋸料。送料時不得將木料左右晃動或高抬,遇木節要緩緩送料。鋸料長度應不小于0.5m。接近端送時,應用推棍送料。
5、如鋸線走偏,應逐漸糾正,不得猛扳,以免損壞鋸片。
6、操作人員不得站在鋸片放置離心力面上操作,手不得跨越鋸片。
7、鋸片溫度過高時,應用水冷卻。直徑在0.6m以上的鋸片,在操作中應噴水冷卻。
(1)焊接設備應有完整的保護外殼,一、二次接線柱外應有防護罩。
(2)現場使用的電焊機應設有可防雨、防潮、防曬的機棚,并備有消防用品。
(3)焊接銅、鋁、傳、錫、鉛等有色金屬時,焊接人員應戴防毒面具或呼吸濾清器。
(4)接地線的接地電阻應不大于4歐姆,不得接在管道、機訂設備、建筑的金屬構架和軌道上,接地線和把線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帶有熱源的'物品上。
(5)長期停用的電焊機,使用時需檢驗其絕緣電阻(不得低于0.5m)拉線部分不得有腐蝕和受潮現象。
(6)施焊現場的10m范圍內,不得堆放氧氣瓶、乙塊發生器、木材等易燃物。
(7)作業后應清理場地、滅絕火種,切斷電源和鎖好閘箱。
2、交流電焊機
(1)不可接錯初、次級線。
(2)嚴禁接觸初級線路的帶電部分。
(3)移動焊機時,應切斷電源。
3、直流電焊機
(1)啟動后應檢查電刷和換向器,如有大量火花時,應停機查明原因并及時排除。
(2)數臺焊機同時工作時,應逐臺啟動,并使二相載荷平衡。
1、建筑安裝企業及其附屬的工業生產和維修單位的機械應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2、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及監測、指示、表、警報器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其調試和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人員負責進行。
3、處在運行和運轉中的機械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
4、機械設備應按時進行保養,當發現有漏保、失修或超載帶病運轉等情況時,有關部門應停止其使用。
5、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并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在限得有關部門頒發發的操作證、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學員必須在師傅的指導下進行操作。
6、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命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由于發令人強制違章作業造成事故者,應追究發令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機械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非本操作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后操作。
8、機械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不得外露,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嚴禁從高處往下投擲物件。
9、進行日作業兩班及以上的機械設備均須實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員要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10、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后,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機械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及安全技術措施咨詢。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11、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臨時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到必須的條件,消除對機械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必須設置有充足的照明設備。
12、在有礙機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場所作業時,機械設備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員必須配備適用的安全防護用品。
13、當使用機械設備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4、當機械設備發生事故或未遂惡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處理。
15、起重機械的布置、施工進度計劃要求,以及現場布置固定式垂直運輸設備(如井架、門架)的位置時,須結合建筑物的平面形狀、高度和構件的重量,考慮機械的負荷能力和服務范圍,做到便于運輸,便于組織分層,分段流水施工,便于樓層和地面的運輸,并使其運距縮小。塔式起重機等有軌道的`布置要結合建筑的平面開頭和四周的場地條件綜合考慮,以確定一側布置還是兩側布置,是否需要轉彎設施等,使材料和構件能直接運至任何使用地點,避免出“死角”。還要做好路基四周排水布置。布置履帶,輪胎吊等自行式起重機行駛路線時,要考慮建筑物平面形狀、高度、構件的大小、重量和堆放位置以及施工順序和吊裝方法。
16、塔式起重機的租憑單位必須具備資質,同時配備合格的塔式起重機司機。施工現場必須固定信號指揮人員,掛鉤人員也應相對固定。吊索具的配置應齊全、規范、有效。
17、塔式起重機拆裝、頂升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資質。同一臺設備的拆裝和頂升作業必須由同一施工單位完成。安裝完畢后,各部門必須認真履行驗收手續。
18、施工組織設計應有施工機械使用過程中定期檢測方案。
19、施工現場應有施工機械安裝、使用、檢測、自檢記錄。
20、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和軌道的鋪設及起重機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及原廠使用規定,并辦理驗收手續,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檢測。
21、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四限位,兩保險)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22、施工電梯的地基、安裝和使用須符合原廠使用規定,并輸驗收手續;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進行檢測。
23、施工電梯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24、卷揚機必須搭設防砸、防雨的專用操作棚。固定機身必須設牢固地錨。傳動部分必須安裝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輪。
25、操作人員離開卷揚機或作業中停電時,應切斷電源,將吊籠降至地面。
26、攪拌機應搭設防砸、防雨操作棚,使用前應固定,不得用輪胎代替支撐。移動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啟動裝置、離合器、制動器、保險鏈、防護置應齊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攪拌機停止使用料斗升起時,必須掛好上料斗的保險鏈。維修、保養、清理時必須切斷電源,設專人監護。
27、機動翻斗車時速不超過5km,方向制動器、燈光等應靈敏有效。行車中嚴禁帶人。往槽、坑、溝卸料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并設檔墩。
28、鋼筋加工機械的安裝必須堅實穩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機械應有可靠的基礎,移動式機械作業時應楔緊行走輪。室外作業應設置機棚,機房應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場地加工較長的鋼筋時,應有專人幫扶,并聽從操作人員指揮,不得任意推拉。作業后,應堆放好成品;清理場地,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
1、根據冷拉鋼筋直徑,合理選用卷揚機和夾具。
2、卷揚機的設置位置距冷拉中線不小于5m,操作人員能看到全部冷拉場地。
3、冷拉場地兩端地錨外側設置警戒區,裝設防護欄桿和警戒標志,嚴禁無關人員在此停留。
4、卷揚機操作人員看到指揮信號并待所有人員離開危險區后,方可作業。作業時,操作人員必須離開鋼筋至少2m以上,冷拉應緩慢均勻地進行。
1、泵機運行時,機手不得離崗,并應經常檢查各壓力表、油溫表、真空表等是否正常,電流、電壓表、各機構是否正常。
2、泵機運行時,嚴禁將手及其它異物伸入料斗內,也不得隨意打開篩網。
3、任何維修工作,都必須在關閉主機及電源,并使蓄電器具卸荷后方可進行。
4、距離泵操作者3m以內的輸送管,接頭和彎管應定期更換,該范圍內的管路應用木板或金屬板加以防護,以免傷人。
5、凡發生意外堵管,拆清管珞時;操作者應戴可視透明防護罩,以免遭管內線殘存壓力傷害。
1、工作臺和彎曲機臺面應保持平直。
2、芯軸的直徑應為鋼筋直徑的2.5倍。
3、彎曲鋼筋時,嚴禁超過規定的鋼筋直徑,根數和機械轉速,作業中嚴禁進行更換芯軸、銷子和交換角度、調這等作業,亦不得加油和清掃。
4、嚴禁在彎曲鋼筋的.作業半徑內和機身不設固定銷的一側站人。
1、插入式振搗器軟軸的彎曲半徑不得小于50cm,且不得多于2個彎。不得用力硬插、斜推或使用鋼筋夾住棒頭,也不得全部插入砼中。
2、平板振搗器的電源線必須固定在平板上,開關裝在把手上。
3、操作人員必須穿戴絕緣膠靴和絕緣手套。
1、作業場地要有良好的排水條件,機械近旁應有水源,機棚內應有良好的通風、采光及防雨條件,并不得積水。
2、作業后,應及時將機內、水箱內、管道內的存料、積水放盡,并清潔保養機械、清潔工作場地,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
3、固定式攪拌機的`操作臺應操作人員看到各部工作情況,儀表、指標信號準確可靠,電動攪拌機的操作臺應執上橡膠或干燥木板車。
4、傳動機構、工作裝置、制動器等,均應緊固可靠,保證正常工作。
5、骨料規格應與攪拌機的性能相符合的轉動方向,各工作裝置的操作、制動、確認正常方可作業。
6、進料時嚴禁將頭或手伸入料斗與機架之間察看或控制進料情況,運轉中不得用手或工具等物伸入攪拌筒內扒出料。
7、料斗升起時,嚴禁在其下方工作或穿行。料坑底部要設料斗枕墊,清理料坑時必須將料斗用鍵條扣牢。
8、向攪拌筒內功口料應在運轉中進行,添加必須先將攪拌機內原有的栓全部卸出后才能進行。不得中途停機或在滿載荷時啟動攪拌機,返轉出料者除外。
9、作業中,如發生故障不能繼續運轉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將攪拌筒內的砼清除干凈,然后進行檢修。
10、作業后,應對攪拌機進行全面清洗,操作人員如需進入筒內清洗時,必須切斷電源,設專人在外監護,或卸下熔斷器并鎖好電閘箱,然后方可進入。
11、作業后應將料斗降落到料斗坑,如須升起則應用插銷扣牢。
1、在保證領導指揮生產用車的`前提下,項目部及其所屬各作業隊長途用車,需在前一天下班前填寫“派車單”一式兩份交辦公室,由辦公室視情況派車。工地用車,由使用人當日提出,調度統籌安排用車。
2、不同部門同一時間、同一路徑用車不重復派車。
3、用車部門及司機應嚴格按“派車單”規定的路徑、時間出車和使用,不得擅自變更路徑及時間。如遇特殊情況需經辦公室同意。
4、“派車單”是司機出車、用油、領取出車費的依據,無“派車單”不得擅自出車。
5、司機在駐在地區出車不支付出車費,離開駐在地區按公司文件規定支付出車費。
6、司機要及時對車輛進行維護和保養,隨時保證車內外清潔,做到文明出車。
7、司機不得擅自將所保管的車輛交由他人駕駛,否則后果自負。
8、車輛用油,由辦公室統一安排,非長途用車不報銷加油費。
(1)鋼筋加工機械中的電動機、液壓裝置、卷揚機的使用,應執行本規程第3.4、第4.7節及附錄c的規定。
(2)機械的安裝應堅實穩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機械應有可靠的基礎;移動式機械作業時應楔緊行走輪。
(3)室外作業應設置機棚,機旁應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場地。
(4)加工較長的鋼筋時,應有專人幫扶,并聽從操作人員指揮,不得任意推拉。
(5)作業后,應堆放好成品,清理場地,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做好潤滑工作。
1.1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的正確選擇、維護與使用,是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之一。為了確保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依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明確了各類維護維修、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配備、保管、檢查試驗和報廢全過程中的主要環節。
1.3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1.4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總監負責解釋。
1.5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本制度適用與本項目部范圍內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
《電力建設安全維護維修管理規定》。
4.1.小型機械是指維護維修班組獨立使用的除維護維修設備以外的維護維修機械。小型機械如:坡口機、套絲機、往復鋸、彎管機、切割機、太鉆、砂輪機等。
4.2.小型機具是指價值在20xx元以下,能獨立發揮作用的需動力或無需動力的機器、工具。如電動工具、風動工具。
4.3.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繩索、索具、吊帶、吊具起重鉗、卸扣、吊溝、吊環、鋼絲繩夾、起重滑車、各種倒鏈(平拉葫蘆、千斤頂等。
4.4安全工器具。
4.4.1絕緣工器具: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防止人身觸電的各類工具,如:高壓驗電器、絕緣棒(地線操作棒)、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夾鉗、絕緣膠墊等。
4.4.2防護工器具: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防止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的各類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護目眼鏡、防毒面具、接地線等。
4.4.3安全標志工具:是指為規范人在生產活動中的行為,設置在生產現場的各類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攔網等。
5.1.按公司計劃統一采購、管理和大修;由項目負責使用和管理,保證小型機械的性能完好,各項目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人員監督指導。
5.2.價值在20xx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由公司綜合部統一采購、管理或發放。
5.3.小型機械由綜合部供應,安全員負責進行檢查,驗收、報廢工作,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人員參加驗收。
5.4.安全總監負責對小型機械工器具、吊具生產廠家、供應商的選擇、評審和監督檢查工作。
5.5.1公司安全總監是安全工器具主要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
負責年度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的審查編制;。
負責安全工器具購置的選型;。
組織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預防性試驗和新購進安全工器具的驗收試驗;。
組織對安全工器具的報廢鑒定。
5.5.2各項目兼職安全員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負責人,其主要職責:。
編制項目年度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
組織項目安全工器具定期預防性試驗;。
定期檢查班組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情況;。
每季度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檢查。
5.5.3班組是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單位,其主要職責:。
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庫房,按定置要求擺放整齊;。
每月定期對安全工器具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工器具完好;。
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檢查和預防性試驗臺帳;。
對個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督促其管好、用好。
6.1.物資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生產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合格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有限考慮。
6.2.起重作業工器具的采購必須是經公司有關避免確定的廠家。
6.3.1各單位按配備標準或實際需要,按公司《兩措管理辦法》編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補充或需用計劃,于每年7月底前報公司安全總監。
6.3.2安全總監對各各個項目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列入年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6.3.3安全總監按公司批準的年度安措計劃,交綜合部按計劃采購或委托項目采購后,由各項目辦理領料手續領回下發使用。
6.3.4購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具有以下證件:。
安全生產許可證;。
產品合格證;。
安全鑒定證;。
產品說明書;。
檢測試驗報告。
6.3.5如需自行組裝、安裝所購置的配件、材料,也必須具有上述證件。
6.3.6新購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員組織驗收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7.1.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夠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
7.2.機具的轉動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攔,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7.3.機具的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監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7.4.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
7.5.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使用。必須超銘牌使用時,應經核算,采取措施并經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7.6.電動工具必須接地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7.7.機械操作人呀,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零食,不得酒后開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件的運轉情況,發現異?,F象及時停機處理。如發現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了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拖延不報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應讀儀事故發生負責任;有關部門街道報告后妥善處理,否則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7.8.每臺小型機械、工器具應在醒目位置貼掛簡明了的安全操作規程,說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負責人姓名。
7.9.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一般鋼絲繩應符合gb1102的規定并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7.9.2.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說應采取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應浸油一次。
7.9.3.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應按規程、規定連接。
7.9.4.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做綁扎繩時,敘許用應力應減低50%。
7.9.5.卸扣的使用不得橫向受力,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格的卸扣。
7.10.滑車。
7.10.1.滑車應按銘牌規定的允許的載荷使用。如無銘牌、則應經計算和試驗后方可使用。
7.10.2.滑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吊鉤磨損達到原尺寸的10%,槽底磨損過3mm以上,以及有裂紋、輪緣破損等情況者,不得使用。
7.10.3.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中,應采取吊環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保險措施。
7.10.4.使用開門式滑車時,必須將開門的鉤環鎖緊。
7.11安全工器具使用要求。
7.11.1絕緣操作桿:檢查表面有無裂紋、脫漆;接頭是否牢固;握手標志清晰;不超試驗周期。
7.11.2絕緣手套:檢查有無粘黏、漏氣現象;不超試驗周期。
7.11.3絕緣靴:檢查靴底有無裂紋;不超試驗周期。
7.11.4安全帽:檢查帽襯與帽殼間距大于3cm;帽殼無裂紋;系帶調節靈活。
7.11.5安全帶:檢查組件完整無裂紋;鉚釘無偏移;織帶無裂紋;不超試驗周期。
7.11.6驗電器:檢查與絕緣操作桿連接牢固;電池有效;聲光清晰。
7.11.7接地線:檢查塑料護套完好;無斷股;各部連接牢固,螺栓緊固。
7.11.8圍欄網:檢查網繩無斷裂;警告標志(止步,高壓危險)完整。
8.1.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維護、試驗、并應隨機掛貼安全操作牌。
8.2.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進維護保養和簽定。修復后的機具應經試轉簽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3.維修、調整必須在停機后進行。
8.4.待修與完好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必須存在干燥、無害氣體和腐蝕性化學品場所并用標簽或色標加以區別。
8.5安全工器具的預防性試驗。
8.5.1安全工器具的預防性試驗按《安規》及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規定執行。各類常見工器具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見附表一、二、三、四、五、六。
8.5.2若工頻耐壓試驗中試驗變壓器的電壓等級達不到試驗的要求,可分段進行試驗,最多可分為4段。分段試驗電壓為整體試驗電壓除以分段數,再乘以1.2倍的分段系數。
8.6預防性試驗工作的安排。
8.6.1絕緣桿、驗電器、絕緣手套、絕緣鞋由各單位委托變電工程公司做試驗。
8.6.2安全帶(繩)、梯子,各單位自行按周期組織進行試驗。
8.6.3安全工器具試驗合格后,試驗人員應出具試驗報告,并在工器具上粘貼不干膠制成的“試驗合格證”。
8.6.4各單位安全工器具管理負責人應將每次試驗結果登錄在臺帳內,并保存好試驗報告。
8.7安全工器具的保管。
8.7.1安全工器具應統一存放在工具房(工具柜)內,房內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安全工器具不得與其它工具、材料混放。
8.7.2絕緣桿一般應垂直放置。水平放置時,支撐點間距不宜過大,以免操作桿變形彎曲。
8.7.3絕緣靴、絕緣手套應放置在避光的工具柜內,上面不得堆壓任何物品。手套應套放在支架上,水平放置時,手套內應涂以滑石粉,以防粘黏。
8.7.4所有安全工器具應按定置要求存放,對號入座。
8.7.5工器具應有統一分類編號,編號原則為單位代碼—保管使用的班組站代碼—工具名稱簡稱—順序號。
8.7.6個人保管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工器具,應有固定的存放地點,做到擺放整齊。
8.7.7安全工器具應有安全工器具登記清冊,并做到實物與清冊一致。
9.1.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已檢查、試驗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9.2.修理費用已超過重新采購和制造價格的。
9.3安全工器具的報廢。
9.3.1有下列情況的安全工器具應予報廢;。
絕緣操作桿表面有裂紋或工頻耐壓沒有通過;。
絕緣操作桿金屬接頭破損和滑絲,影響連接強度;。
絕緣手套出現漏氣現象或工頻耐壓試驗泄漏電流超標;。
絕緣靴底有裂紋或工頻耐壓試驗泄漏電流超標;。
防毒面具過濾功能失效;。
梯子結構松動,橫撐殘缺不齊,主材變形彎曲;。
安全帽帽殼有裂紋;帽襯不全;。
安全帶織帶脆裂、斷股;金屬配件有裂紋,鉚釘有偏移現象;靜負荷試驗不合格。
9.3.2預防性試驗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報廢,由各單位匯總后提出申請,出具試驗報告報公司安全總監審定。
近年來,各施工企業陸續購置了一批大型起重機械,這些機械對加快工程進度、提高工藝質量起了很大的作用。為了加強管理,減少和杜絕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保障設備和人身安全,經多次研究,討論、修改,現頒發《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并提出三點要求,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電管局,各省(市、自治區)電力局、電建局、要切實加強對起重機械的管理和安全監督工作,各施工企業要對機械的安全進行全過程管理,按《規定》要求,認真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落實到人,限期解決。
二、能源部施工機械檢測中心為我部施工機械安全檢測的專業部門,掛靠在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檢測中心應加強與各施工企業的聯系,互相配合,搞好檢測工作。
三、起重機械操作人員,起重機械檢驗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機械操作證》、《起重機械檢驗員證》方可操作和出具檢驗報告。
請各有關單位將貫徹執行《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及時告能源部。
第一條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電力建設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機械是指起重量在30噸以上的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鐵路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汽車式起重機和龍門式起重機。其他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1.各施工企業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2.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并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機械管理部門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隊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機械管理部門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省電力局發放的《機械操作證》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經司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已具備安全可靠使用條件,并做好保養作業和檢查記錄,方可按指揮信號作業。
2.對違章指揮,司機有權拒絕執行。
3.起重機發生異常要及時報告處理,嚴禁帶故障作業。
4.司機操作時要集中精力,注意信號和作業場區,避免發生過卷和碰撞。起重機起落臂桿、行走、回轉時要注意觀察周圍情況,另一司機負責監護。
5.操作室應有操作規程、潤滑圖表、操作保養責任制及機長、值班司機掛牌,操作室內其他人員不準進入。
6.檢查保養起重機時必須停止作業。
7.起重機軌道和電纜要符合規定,經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8.安全保護裝置要齊全、靈敏、可靠。
9.實行多班作業要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記錄和檢查工作。
系列起重機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針對進口的特大型起重機械)起重機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針對本機性能的專門培訓。
11.堅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條專業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
1.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后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2.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并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機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報告。
4.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二條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應具有網、省局,電建局,總公司頒發的技術證件,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志并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五條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六條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1.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公司總工批準,由安全、機械、施工部門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2.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3.超負荷作業后,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并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公司總工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機械、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總工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后,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機械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在不改變原機構性能時,由機械管理部門同意,公司總工批準。改變性能時應經公司總工審核報主管局批準后執行,改裝后的系統必須經過試驗由機械管理部門按規定經過六個月試運后辦理驗收,改裝的資料歸檔保管。
第二十三條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并將保養執行情況報機械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及獎罰辦法。
本標準規定了對沖、剪、壓機械的安全管理的職責、程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范圍內的沖、剪、壓機械的安全管理過程。
2職責。
2.1設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沖、剪、壓機械的歸口管理,負責對沖、剪、壓機械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情況進行檢查,負責組織實施沖、剪、壓機械的大修理。
2.2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沖、剪、壓機械的安全管理,負責對沖、剪、壓機械設備及使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和考核。
2.3各使用部門負責沖、剪、壓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負責沖、剪、壓機械設備的使用、檢查、維護、保養和維修。
3管理內容和方法。
3.1對沖、剪、壓機械的管理要求。
3.1.1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各沖、剪、壓機械使用部門對各種沖、剪、壓機械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
3.1.2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和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沖、剪、壓機械的使用部門制定沖、剪、壓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并對操作者進行必要的培訓。
3.1.3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和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參加沖、剪、壓機械的安裝、大修后試運轉的驗收、定期檢查工作。
3.1.4沖、剪、壓機械經驗收合格后,使用部門方可投產使用,并對沖、剪、壓機械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檢查、維修。
3.1.5沖、剪、壓機械應按相關法規、標準規范等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沖、剪、壓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的設計、制造、安裝與維修由其使用部門負責。
3.1.6沖、剪、壓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應同主機一同經過驗收合格,并同主機一樣進行正常維修、保養。
3.1.7沖、剪、壓機械及安全防護裝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a)離合器動作靈活、可靠、無連沖。
b)制動器、緊急停止按鈕應靈敏、可靠。
c)傳動裝置的外露部分防護裝置齊全、可靠。
d)腳踏操作的外部部分的上部及兩側應有防護罩,踏腳應有防滑措施。
e)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安全保護控制裝置應可靠、有效。
f)電氣系統應有接地(零)裝置。
g)沖壓模具、胎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1.8沖、剪、壓機械的使用部門對安全防護裝置提出合理化建議時,應取得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的同意后方可實施整改,整改后由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方可繼續使用。
3.2對沖、剪、壓機械設備操作者的要求。
3.2.1沖、剪、壓機械設備操作者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教育,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業證后方可獨立操作沖、剪、壓機械。
3.2.2沖、剪、壓機械設備操作者在操作時應嚴格執行設備安全操作規程,操作過程中嚴禁將頭、手伸入機械的危險區域。
3.2.3兩人以上集體操作的沖、剪、壓機械,必須規定一人開車、一人指揮,互相協調進行操作。
3.2.4若加工的部件過大,造成無法使用防護裝置時,使用部門應制定臨時安全措施,報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操作。
3.3安全監督檢查。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對有關部門沖、剪、壓機械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規定、發生事故等情況時,應按q/sz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4形成文件和記錄。
4.1設備臺帳。
4.2安全檢查記錄。
4.3安全檢查表。
第一條為保障農業機械作業安全,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駕駛、操作農業機械,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以及與農業機械作業安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及時協調解決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核發牌證,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駕駛人考試、發證,審驗駕駛證,進行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檢查,處理違法行為和農機事故,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二章農業機械安全管理
第五條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實行登記制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經縣級以上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需要臨時投入使用的,應當取得臨時牌證。
第六條申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應當交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來歷證明;
(三)整機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憑證。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七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從登記次年起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第八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登記內容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二)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辦理轉移登記;
(三)用作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四)報廢的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懸掛,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機掛車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行駛證應當隨機攜帶,號牌、行駛證和登記證書不得轉借、涂改和偽造。
第十條農業機械使用者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自走式聯合收割機不得拖帶其他農機具;
(六)不得具有影響農業機械安全作業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假冒偽劣的農業機械產品及其配件;
(二)拼裝農業機械或者擅自改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三)改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底盤號;
(五)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
(六)使用或者轉讓報廢的農業機械。
第十二條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或者個人必須取得相應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后,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農業機械維修人員必須經過技能考核,取得相應的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或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維修技術標準,保證維修質量,并出具保修憑證。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不符合標準的應當返修,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組織農業機械經營者參加跨地區的`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維護農業機械跨地區作業安全生產秩序。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服務網點的業務指導,積極組織提供各項農機技術服務和農業生產等社會化服務。
第三章駕駛人及操作人管理
第十四條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依法取得駕駛證。
申請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申請人符合條件,經考試合格的,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相應類別的駕駛證;對不符合條件、考試不合格的,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初次領取駕駛證之日起一年內為實習期。
第十五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十六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報,責令其參加相應的學習和考試。
第十七條駕駛證有效期滿或者丟失、損毀的,應當向駕駛證核發機關申請換發、補發。駕駛證核發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實駕駛證檔案,符合條件的換發、補發駕駛證。
第十八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其他農業機械的操作人在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遵守安全駕駛的法律、法規以及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二)不得駕駛與駕駛證內容不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三)不得無證或讓無證人員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四)不得在酒后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其他農業機械;
(六)不得在患有妨礙安全作業疾病時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其他農業機械;
(七)進行田間作業需要駛入國道、省道的,應當減速慢行,確認安全后方可駛入,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靠右行駛。
第四章安全檢查及農機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鄉村道路、田間、場院從事作業的農業機械的安全檢查,督促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及時糾正農機違章行為,減少農業機械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條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農業機械產品及其配件的銷售情況,確保農業機械產品及其配件的銷售質量。
第二十一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其他農業機械在鄉村道路、田間、場院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等農業機械事故時,駕駛人、操作人必須立即停車(機)、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現場物體時,應當設立標記。
第二十二條農業機械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或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生產秩序,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農業機械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應當及時報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農業機械事故報案后,應當立即指派人員趕赴現場,采取措施,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恢復生產秩序。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暫扣發生事故的農業機械,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事故責任認定后應當及時返還。
農業機械事故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駕駛證的;
(四)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違法扣留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其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其他農業機械的;
(九)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農業機械安全事故的;
(十)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規定懸掛號牌、噴涂放大的牌號的;
(二)不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技術檢驗的;
(三)拖拉機乘坐3名以上人員或者違規載客的;
(四)自走式聯合收割機拖帶其他農機具,超員、超速、超負荷作業的;
(六)進行易燃作業時無防火裝置、器材的;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礙安全作業的疾病時駕駛或者操作農業機械,無證駕駛或者駕駛與駕駛證內容不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或操作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失效的農業機械的。
具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可暫扣駕駛證或者農業機械,違章現象消除后應當及時返還。
駕駛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強制其報廢。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擅自開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或者未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農機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農機化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陜西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陜西省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駕駛操作、使用農業機械的單位、個人及與農業機械生產作業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機械設備。
第四條農機安全主要指農業機械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第五條農機安全生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市、縣、鄉、村各級都要建立健全農機安全責任制,并認真實施,抓好落實。
第六條市、縣區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機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貫徹宣傳農機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根據實際制定有關規定和辦法。
市、縣區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農機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農機安全生產意識。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加強農機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農機安全法律法規。
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農機安全宣傳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農機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農機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八條 各級政府要加大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的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先進管理方法、技術、設備,提高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將農機安全監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九條縣、鄉級政府對本轄區農機安全生產負總責。各縣(區)、鄉(鎮)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負責、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牽頭, 安監、公安、交通等部門參加的農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指導本轄區的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鄉鎮長為本轄區農機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鄉、鎮農機安全管理人員,村、組農機安全員為直接責任人。鄉鎮政府與村委會、有機戶或機手簽訂農機安全生產責任書。
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的要求,使用施工機械,按施工進度分期組織進場。
本工程為懷來理想上城住宅小區5#樓,建筑面積6136.18m2。建筑高度為18.25米。建筑景觀效果優美。本工程結構類型為磚混結構,地上六層。本工程建筑等級二級,建筑物抗震設防裂度為8度。
1、施工機具設備安裝,必須由工地工程技術人員向專業班組長進行書面安全口頭技術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及被交底簽字手續,作業前由班組長向工人做好班前技術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入檔。(機械用電系統安裝必須由專職電工來完成)。
2、施工現場使用的機械設備,每周進行一次檢查、維修、保養(機械設備檢修時要拉閘斷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的發生。
3、各工種使用的機具設備要分別指定專人負責,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4、機械設備的基礎要高于自然地坪,搭設機械操作棚,做好操作棚防雨措施。
5、制定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章制度,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嚴禁酒后上崗,機械在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現場。
6、特種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7、機械設備安裝完成后,工地負責人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參加人員:工長、技術員、專業組長、專職安全員、機械使用負責人。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并做好交驗記錄入檔。
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的要求,使用施工機械,按施工進度分期組織進場。
1.機械設備進場后由技術、生產、機械及有關部門組織正確安裝調試及驗收,要經常性保養,保持施工機械完好狀態。
2.對機械設備使用貫徹管用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每臺機械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使用,嚴格執行三定(定人、定機、定制度)制度。
3.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熟悉所操作機械情況,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構造、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
4.對大型機械特別是塔吊、垂直提升機械,外用電梯等設備各種限位裝置必須靈敏、齊全可靠。
5.每臺塔吊至少要有兩名持證上崗的信號指揮員,非信號員不得指揮塔吊。信號應清晰準確,各工種應配合一致,協調工作。嚴禁超負荷起吊、斜吊或斜拉掛鉤,五級以上大風或下大雨嚴禁作業,超吊重物大臂下和超吊運行方向下方,盡量減少人員作業和活動。
6.中小型機械應有切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做到三防:防雨、防雜、防濕。
為本項目保長城杯,為強化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本項目規定,凡進入本項目的各種機械,必須由項目工程部統一管理,統一調配,為此特別擬定管理規定:
1.進入現場的各種機械,必須是經過新購或大修的,技術性能可靠,安全裝置可靠齊全,各種手續、標牌、使用說明書,安全操作規程等齊備,機械設備統一編號。
2.現場機械布置擺放,必須按項目要求擺放,不得隨意擺放,設備安裝完成后,必須經過工程部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資料報安全部,工程部備案。
3.高大設備必須有防雷擊備案。
4.必須實際定機定員,操作人員必須經過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并掌握機械安全使用性能。
5.特殊工種人員必須統一著裝,有明顯標記。
6.定期檢查保養維修設備并有詳細記錄,不得出現因修理不及時影響項目正常施工。
7.項目定期組織檢查,發現隱患限期整改落實到人。
8.不得使用帶病和報停機械設備。
9.各種機械設備使用,必須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去做,不得違章使用。
10.大型機械設備運貨和安裝要符合相應資質要求。
11.進入機修加工棚必須戴好安全帽。
12.使用機械前必須認真檢查各部位和電動機的安裝是否符合安全規程,安全防護設施是否齊全有效,使用前必須經過試運轉,合格后方準作業。
13.砂輪機不準設倒順開關,旋轉方向禁止對著通道。
14.操作時應站在砂輪側面,兩人不準使用一個砂輪。
15.砂輪不圓、有裂紋或磨損剩余部分不足25cm的,不準使用手提電動機砂輪,電源線不準破皮漏電,使用時戴好絕緣手套,先啟動后再接觸試件。套絲工作時,工作人員不得戴手套,嚴禁留長發,手持電鉆電線完好,使用時應戴好絕緣手套。
16.操作時應先啟動后工作,軟件墊平墊實,鉆孔時要防滑鉆。
17.操作時應用木工桿加壓,不準用身體直接壓在上面。
為確保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建設工程(一期)項目部大型機械能夠安全使用并確保機械使用零事故,項目部特制定此制度:
3、安裝完成后,應向有關大型施工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申報驗收檢驗;
6、大型施工機械檔案資料的管理制度。是為大型施工機械安全運行提供技術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術文件。各相關責任人均應給與高度重視和妥善保管。當需調閱大型施工機械技術檔案資料時,檔案管理責任人應嚴格按章辦事,履行調用借閱手續并由相關領導審批后,方可交給資料借閱人。
12、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從事大型施工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1、進場的大型機械必須有設備檢驗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禁止不合格設備進入施工現場;
3、作業場地必須有明顯的安全警戒線和安全警示牌,相應設備懸掛其安全操作規程;
8、大型施工機械作業時,現場必須有工長、安全員、技術員進行跟班作業。
2.適用范圍。
2.1混凝土及砂漿機械。
2.2鋼筋加工機械。
2.3安裝裝修機械。
2.4木工機械。
2.5焊接機械。
3.可能的危險因素。
3.1電纜線老化、破損,金屬外殼帶電、漏電保護器失靈或無漏電保護引起觸電事故。
3.2設備安裝不牢固、操作人員未按操作規程操作、違章操作、設備防護裝置不齊全、操作人員未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導致機具傷害事故。
4.職責。
4.1材料設備部負責施工現場各類中小型機械的安裝、驗收;。
4.2分公司安全部及材料設備部負責對操作人員進行操作規程培訓,督促制度的落實。
4.3現場安全員和操作人所屬班組班組長負責督促檢查操作人員的操作行為;。
4.4機械負責設備的日常檢修、維護、保養工作,并填寫維修記錄。
5.工作程序。
5.1安裝、驗收:。
5.1.1材料設備部會同項目部相關人員,根據現場情況確定各類機械的安裝位置;。
5.1.2機械在安裝后,材料設備部組織項目部安全員、機操人員對安裝好的機械進行驗收,填寫驗收表,具體驗收內容見驗收表。驗收時執行一機一表,驗收表結果要能真實反映機械的狀況,驗收后參加驗收人員應在驗收表中簽字,寫明驗收意見。
5.2檢查。
5.2.1機操人員對設備的使用情況、設備狀況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2.3操作人員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機械防護裝置脫落、破損或失靈等問題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通過班組長或直接要求檢修人員給予及時維修。
5.3使用。
各類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應遵循以下操作規程。
5.3.1混凝土及砂漿機械。
基本要求。
(1)作業場地應有平整堅實良好的排水條件,機械近旁應有水源,現場在用機械應搭設堅固的機械棚,機械棚內應有良好的通風、采光、防盜、防凍設施,并不得有積水。
(2)固定式機械應有可靠的基礎,移動式機械應在平坦堅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撐架架牢,并應保持水平。
(4)裝有輪胎的機械,轉移時拖行速度不得超過15km/h。
為了加強醋酸車間設備班組安全工器具的規范管理,確保安全工器具的有效及合理使用,防止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特參照行業標準及結合公司部門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管理規定規定了生產準備部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檢查與考核。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安全帽》gb2811—20xx;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安全帶》gb6095—20xx;
四、常用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類別
4、1一般防護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安全帶、安全帽、安全繩、防墜器、各類防護工作服、防護鏡、防毒用具、防腐蝕手套、防噪聲用具等。
4、2各類安全圍欄、活動支架、安全網、圍網、升降板、腳扣、梯子等。
4、3絕緣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絕緣棒、絕緣檔板、絕緣罩、絕緣夾鉗、驗電筆(器)、絕緣手套、橡膠絕緣靴、絕緣梯、接地線等。
五、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職責
5、1班長的職責
5、1、1貫徹執行公司、部門和車間的有關規定、標準,管理制度。
5、1、2負責明確班組安全工器具管理職責與責任分工,設置班組安全員。
5、1、3督促、監察班組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的落實。
5、1、4負責班組安全工器具的配備計劃、更新報廢、借用手續的初審。
5、2車間安全員職責
5、2、1對班長負責,協同配合車間專職安全員工作,做好班組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
5、2、2負責班組安全工器具報廢手續(以舊換新)、新增工器具申請、借用計劃手續的辦理,經班長初審后報送車間專責安全員。
5、2、3建立班組安全工器具管理臺帳,列出安全工器具清冊,并報送車間專職安全員。
5、2、4聽從車間專職安全員安排,定期進行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
5、2、5負責班組安全工器具的領取、驗收、試驗、保養工作
六、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
6、1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個人配置、公用定點配置
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由醋酸車間根據安全年度費用計劃的規定的配置,依據公司物資采購程序提出計劃,經安全生產部審查,報經營部采購,由安全生產部登記、建立臺賬后分發至現場定置點或個人。
6、2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保管
6、2、1個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由個人妥善保管;班組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班組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公用的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由部門專人負責保管,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6、2、2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要進行登記并建立臺賬,做到物賬相符,定置管理。
6、2、3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應按規定分類存放,要防止受潮、霉爛、變形、受熱、機械損傷,不可接觸各種油類、酸堿物質,以防腐蝕。
6、2、4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不得與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混放。
6、2、5班組員工應熟悉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要對借出和收回的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進行登記和常規檢查,確保安全可靠。
6、3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定期試驗
6、3、1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應嚴格按照國家及行業中的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6、3、2嚴禁使用未經試驗或已超預防性試驗周期的安全工器具。
6、3、3在使用前應按規定進行檢查,無異常后方可使用。
6、3、4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應放在妥當的地方,不可隨意亂放,以免損壞。
6、3、5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不能代替普通工具移作它用。
6、3、6絕緣安全工器具的檢查、試驗見《電力安全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
6、3、7登高工器具檢查。
6、3、8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試驗記錄檢查。
6、3、9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管理臺賬檢查。
6、3、10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檢查、使用
6、3、11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使用。使用者應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正確使用、操作方法,凡不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正確使用方法的人不準使用。
6、3、12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者,在使用前應認真核查合格證上的試驗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內,并進行使用前的常規檢查。
6、3、13不論在什么場所作業都應使用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的工具。
6、3、14外界環境條件不符合使用此安全工器具的要求時,不準使用。
6、3、15使用者的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不符合《安規》規定時不準進行工作。
6、4梯子的使用:
6、4、1梯子使用前必須先檢查后使用,梯子的結構應完整,防止梯子滑移,鎖固裝置應完好,固定梯子工作角度的撐桿裝置應完好。
6、4、2梯子應有足夠的強度和穩定性,不允許有歪斜、扭曲變形及其他影響強度的缺陷。梯邊(梁)不得有開裂。
6、4、3工作時梯子必須放在固定的地平面上,地面上不得有冰雪、油、水等易滑物。
6、4、4不得兩人或多人蹬在一個梯子上工作。梯子上有人時不得移位,不得調整梯子。
6、4、5在梯子上工作時,梯與地面的斜角度為60°度左右,工作人員必須登在距梯頂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最高兩檔不得站人工作。使用者工作點的高度不得超過梯子頂部支撐點。
6、4、6各類金屬梯不得從事升壓站、電氣設備小室及電氣高壓設備部位的檢查、維護工作。
6、4、7靠在管道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須有掛鉤或用繩索縛住。使用直梯、拉伸梯一定要有監護人或采取綁扎固定措施,并做好防止落物打傷下面人員的安全措施。
6、4、8禁止把梯子架設在木箱等不穩固的支撐物上或容易滑動的物體上使用。
6、4、9禁止在懸吊式的腳手架上搭放梯子進行工作。
6、4、10梯子長度不夠而將兩個梯子連接使用時,須用金屬卡子接緊或用鐵絲綁扎牢固,綁扎不得少于3道。
6、4、11在梯子上工作,應使用工具袋,工具和物件不得上下拋擲。
6、4、12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時,應設監護人或設置臨時圍欄。梯子不得放在門前使用,必須用時,應采取防止門突然開啟的措施。
6、4、13必須在機械的轉動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時,為避免轉動的機械卷住工作人員的衣服,應在梯子與機械轉動部分之間采取臨時隔離防護措施。
6、4、14使用任何梯子上下時,都必須面向梯子,手中不允許持帶任何物件。
6、4、15折梯(人字梯)在使用時,上部角度應以35~40°為宜。上部絞鏈必須牢固,并要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6、4、16使用梯子從事高空作業時,同時執行高空作業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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