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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基本情況:
________,男,____歲,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區人,持________型駕駛證駕駛________號小轎車。車主: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男,____歲,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市人,騎____________號兩輪電動自行車。
________駕駛____________號小轎車沿中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________莊村口;后逢________騎____________號兩輪電動自行車,沿中華路由南向北的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________在由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橫穿道路的過程中,兩車發生碰撞,造成________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________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該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過錯。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敝幎?,________負該事故同等責任。
____騎兩輪電動自行車在東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橫過道路的過程中,未確保安全,未按照正確的行駛路線下車推行,是造成該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過錯。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敝幎?,李x負該事故同等責任。
交通警察(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請人:xx,男,生于1991年10月5日,漢族,住南充市,系南充一中學生。
請求目的: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鑒所〔xx〕法臨鑒第1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鑒定書),特申請對yb的傷殘等級評定進行重新鑒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北捐b定書作出機構是南充市營山縣鑒定機構,而第一次鑒定機構是南充市鑒定機構“通正司法鑒定中心”,因此本鑒定書嚴重違背程序,應當無效。并且該鑒定書并沒有嚴格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被申請人進行鑒定,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行為:做出鑒定時并無兩個在場人員見證,明顯違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輕,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診斷4“右膝前后交叉韌帶挫傷”,病歷上是“挫裂傷”。法醫臨床檢查部分說:“步態正?!蚁リP節外觀正常,內側有輕壓痛,右膝關節活動正?!?。被鑒定人yb目前還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鑒定時稍輕,如果病情不好轉,就不會是十級的最輕傷殘等級了。
分析說明部分(一)“確診為頭皮裂傷……右膝挫傷,右膝前后交叉韌帶挫傷?!?,明顯違背依法客觀公正中立鑒定原則,因為病歷是“確診為腦外傷、頭皮裂傷……右膝骨挫傷,右膝前后交叉韌帶挫裂傷?!?/p>
故意遺漏重要病情:中心醫院mr報告單診斷意見“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伴內、外側半月板、前后交叉韌帶挫裂傷?!痹撹b定書遺漏的“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才是評殘最主要的。經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后,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彼缘谝淮舞b定在綜合基礎上評定為十級應該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醫療費審查部分,該鑒定書明顯越權鑒定:明顯不合理的'檢查費215元,作為被鑒定人是中學生,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是根據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鑒定人應對醫療機構質疑,被鑒定人保留索賠權利。自費藥品認定,也是委托鑒定項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險公司的權利,該鑒定書越權鑒定應當無效。
四、因為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并無從屬關系,也沒有在后鑒定意見書自動取代在先鑒定意見書。在二者有矛盾沖突時,法院也應綜合鑒定機構所在地和辦理鑒定數量和鑒定人員資質、資歷等方面,認定沒有違法違反程序的鑒定報告。
綜上所述,南鼎司鑒所〔xx〕法臨鑒第1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嚴重違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鑒定準則,損害了被鑒定人合法權利。特請求法院委托高資質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或者直接認定第一次司法鑒定“南通司鑒中心臨鑒第150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維護法律尊嚴,保護被鑒定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申請對申請人豐田轎車進行車損鑒定,車牌號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時,駕駛__________號輕型普通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與前方遇情況減行駛的由申請人司機__________駕駛的號轎車尾部相撞,致使__________轎車受力損壞,此交通事故造成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無人員受傷。
事故發生后,經__________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總隊三支隊依法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第號,該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無責任,被申請人負該事故全部責任。申請人就其事故損失賠償相關事宜與被申請人協商無果,特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至法院,現申請人民法院對申請人豐田轎車進行車損鑒定,車牌號為,望批準。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請人:余xx,男,20xx年6月14日出生,漢族,地址:珠海市香洲區南屏鎮街口二巷4號,身份證號碼:44040219770614xxxx。
被申請人:珠海市xx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區人民西路康怡花園xx棟xxx房。
被申請人:珠海市xx客貨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夏灣港二路xx號鋪。
依法查封被申請人珠海市xx發展有限公司擁有的粵c38xxx號小貨車,保全限額為人民幣5萬元;依法查封被申請人珠海市xx客貨運輸有限公司擁有的粵c41xxx轎車,保全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貴院已經立案受理。為避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防止被申請人逃避債務,保障申請人的權利在判決后得到實現,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立即查封被申請人上列財產。申請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財產保全擔保,并愿意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所遭受的損失。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人:xxx,男,xx歲,漢族,住xxx省xxx市xxx街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駕駛二輪助力車,聯系方式:xxxx。
對勁星牌二輪燃油車是否屬于機動車重新鑒定。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9日申請人發生交通事故,經xx市交警支隊xxx委托xxx鑒定中心(以下簡稱“鑒定中心”),對申請人所有的勁星牌二輪燃油車是否屬于機動車進行鑒定。20xx年4月19日xx市交警支隊向申請人送達了xxx鑒定中心機動車安全鑒字第191號《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書》,鑒定“勁星牌二輪燃油車屬于普通摩托車”。
一.鑒定中心鑒定程序不合法,鑒定結果沒有事實及相關標準依據。
鑒定中心沒有對勁星牌二輪燃油車的最高車速進行測試鑒定,沒有對整備質量進行測試鑒定,也沒有對該車的排量進行測試鑒定,僅憑幾張照片就適用gb7258—20xx《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以下簡稱“《技術條件》”)第3.5.1條鑒定為普通摩托車”,鑒定程序不合法,更沒有事實依據,嚴重不負責任。
申請人購買的勁星牌二輪燃油車有出廠合格證,合格證表明的`各項參數與《技術條件》第3.5.1條規定參數均不相符。鑒定中心的鑒定結果沒有事實及相關標準依據。
二.勁星牌二輪燃油車是“助力車”不是“摩托車”。
20xx年11月17日申請人購買該車,該車的出廠說明中明確表明此車為“助力車”而非“摩托車”或其他機動車,勁星牌二輪燃油車經合法生產廠商生產出廠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油助力車”。鑒定中心僅憑車架號、發動機號、缸體標有“124cm3”等數據不能證明勁星牌二輪燃油車屬于機動車。而缸體標明的“124cm3”字樣為缸體容積與機動車排量無直接關系,是兩個概念,故不能說缸體標有“124cm3”排量就等于或者超過50ml。申請人購買的勁星牌二輪燃油車的最大設計車速和排量都達不到機動車的技術條件,不屬于機動車,而應當屬于燃油助力車。
基于以上理由申請人對xxx鑒定中心機動車安全鑒字第191號《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書》鑒定結果不服。特提起重新鑒定。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被害人:xxx,男,漢族,xxxx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生前住廣西xx市xx區xx路三區xx號,系申請人的父親。
xxxx年1月5日晚上7時15分,姚xx在北流海螺廠區路段,被同向行駛的粵xxxx日產小客車以每小時108公里的時速從后面相撞,造成姚xx顱腦受傷到北流市人民醫院住院,于xxxx年7月20日經搶救無效死亡,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
經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廣西公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作出的桂公明司鑒痕字[xxxx]第031號《痕跡司法檢驗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
“依據計算分析結果,認為xxxx年1月5日19時15分在北流市203縣道海螺水泥廠路段粵xxxx號小轎車與姚xx發生碰撞接觸時的行駛速度約為108公里/小時。
依現有資料分析結果,認為xxxx年1月5日19時15分在北流市203縣道海螺水泥廠路段粵xxxx號小轎車高速從姚xx后方與其發生碰撞接觸,導致姚xx的身體多部位損傷?!?/p>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第四十四條交通警察應當在事故現場撤除后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當事人進行詢問,及時對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當事人、證人提交自行書寫的陳述材料時,交通警察應當查驗是否確由本人書寫,由他人代筆的,應當注明?!钡囊幎?,交警部門在許海釗交通肇事后,沒有讓肇事者及時到交警部門問話,而是在xxxx年1月16日才到交警中隊對肇事者和同車證人進行問話,而且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程序嚴重違法!
申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向玉林交警支隊申請了復核,由于肇事方提起訴訟而中止了復核程序,根據桂公明司鑒痕字xxxx第31號《痕跡司法鑒定報告書》的鑒定意見,被告在廠區路段的行車速度達108公里/小時,幾乎超過額定行車速度的3倍。
而且,許海釗在交警大隊時供認姚xx從正前方由“從我行駛方向右邊往左邊跑過來”而交警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卻認定“遇行人姚xx由其行駛方向的左邊向右邊橫過道路”同時,許海釗在xxxx年1月5日在醫院向醫生描述事故發生經過時說,受害者是在“行路時”被其撞上,而10天后到交警中隊后又說受害者橫過公路,顯然也前后矛盾,交警認定的事實從肇事司機供述互相矛盾,在沒有其他證人證實,又沒有其他有效證據情況下,北流交警大隊僅從受害者跌在公路中間便認定受害者沒有確保安全橫過公路,雙方負同等責任,顯然是錯誤的!
由于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程序嚴重違法,且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作為本案責任認定的依據!
申請人認為,許海釗超速170%飚車行為對發生本次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起決定性作用,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和因果關系全部是由于許海釗超速170%引起的,是發生本次交通事故的唯一原因!是其超速170%才引發的這一悲劇,所以,申請人認為本案肇事司機許海釗應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申請人認為,許海釗在廠區路段以108公里的速度飚車,嚴重違法,具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也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故意,致申請人的父親姚xx死亡,社會危害極大,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依法應該追究許海釗的刑事責任,為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申請公安部門依法對這起交通事故進行立案偵查,追究許海釗的刑事責任。
此致
北流市公安局。
附: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北流市人民醫院疾病證明書復印件一份。
4、《痕跡司法檢驗鑒定意見書》復印件一份。
申請人:
xxxx年12月13日。
更多知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p>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作為自己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車人員的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訴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容,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因由公安機關制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兜缆方煌ò踩ā穼嵤┖?,公安機關對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認定?!兜缆方煌ò踩ā返?3條的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予以澄清,雖然還要對當事人的責任進行認定,并在認定書中予以載明,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已明確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目的在于解決當事人間因交通事故這一民事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認定事實、分析成因和劃分責任的作用,是一個專業的技術性的分析結果。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證據效力,但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
1、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來看是一種證據,且與物證、書證、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等不同,他是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根據一定的專業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分析與論證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應當承擔多大責任的過程。從《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證據類型來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既不同于鑒定結論,也不同于證人證言,因由公安機關制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交通事故認定書起著三個方面的作用,其一是作為交警對違章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也就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使用,此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又起著證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賠償義務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應當賠償多少損失的證據作用。也就是說,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三種不同責任領域的.證據,分別起著不同的作用。但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是值得懷疑的。第一,這三種類型的訴訟中,其證據的形式、證據的收集程序、證明的目的、證據的要求、證明的標準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異,盡管很多證據可以同時作為這三種程序的證據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能讓其當然成為認定事實與承擔責任的依據?事實上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確實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認定書,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大小做出判決。
2、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公安交通機關對違章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的證據,應當是順理成章的,但直接作為民事訴訟的責任承擔依據及刑事責任的依據卻與證據法基本理論不符,因為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及應當賠償多少損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據相關的證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其他證據)經過分析后才能予以確定,這根本不是公安交通機關的職責范圍。明確地說,公安交通機關根本就沒有權利來作出這兩個方面的認定。
3、《道路交通法》(以下簡稱交通法)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法及國務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交通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p>
其中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稱有了變化,將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變成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刪掉了“責任”二字。其二是也要載明當事人的責任,也就是說還是要對其責任進行認定。欲讓公安機關淡化甚至退出對事故責任確定方面的涉及,但卻又不得不做如此規定?!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倍煌ǚ捌鋵嵤l例、公安部制訂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都不再規定重新認定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機關職能的轉變與重新定位。
人民法院在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民事審判中,對各類證據進行全面司法審查,交通事故認定對民事案件僅具有證據作用,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或者訴訟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如果有受害人能夠提供機動車致害的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機動車方就應承擔受害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調解機關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這種證據?!狈ㄔ河袡喔鶕o過錯責任原則審查、變更或者撤銷公安交通機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法院可不采用這種證據,而作出民事判決。
交通事故認定結果,不僅是是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何種程度民事責任的證據,還是承擔何種程度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最重要的依據,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都可能產生重大影響。這樣一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可能產生巨大影響的“責任認定行為”,必須受到必要的監督與約束,直至接受司法審查的評價。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云q車駕駛人員楊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占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云龍縣交警大隊中隊經過調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云q)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云d-)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于楊(云q-)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后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志為40公里/小時”,并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痹摲蓷l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
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第二款: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于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志,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霸跊]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p>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于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于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在道路路面潮濕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并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申請人:
20xx年03月25日。
申請人:(死者宗之妻),女,x年2月16日出生,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區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x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川號豐田pd駕駛員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自公交(沿)認字【】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自公交(沿)認字【】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該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過程技術分析報告》第101201號的分析意見及結論可以得知,宗增強所駕駛的川cf80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計算速度為45.9km/h,并且沒有證據證明宗增強沒有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行駛。該交叉口允許由自貢向太源井方向左轉,且設有左轉標志,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行駛。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號豐田pd駕駛員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造成的自公交(沿)認字【】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川號豐田pd駕駛員在碰撞前的瞬間速度為71.6km/h,且其沒有按照規定車道行駛。s305道路的限速為60km/h,其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并且承辦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組織事故雙方座談會的時候,在座談會現場,承辦警官向參加座談會的家屬談到:“豐田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前并沒有注視前方,而是在看旁邊?!痹撌聦嵱须p方家屬在場為證。豐田汽車駕駛員在駕駛汽車時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但該內容在交通責任認定書上并沒有體現。
綜上所述,自公交(沿)認字【】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辈荒艹闪?,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安全行駛。豐田汽車駕駛員超速行駛、未按規定車道行駛和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望貴支隊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和真實原因,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認定川號豐田pd駕駛員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此致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x年十二月二十日。
申請事項:
一、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何洪書履行到期款25000.00元。
二、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支付延期履行利息直至賠償金全部付清為止。
三、本案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事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貴院于20xx年7月25日已審理完結,并下達了(20xx)宜高民初字第486號民事調解書,在該調解書中雙方約定由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項損失86000.00元,扣除已賠償的16000.00元,還需賠償70000.00元,此款期限于20xx年12月31日前給付25000.00元,調解生效后,被申請人何洪書卻在調解后對本應承擔的賠付責任至今拒不履行,對申請人的'生活造成極大的影響,且申請人還等著此款進行后續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第212條、第229條之規定,特請求貴院依法強令被申請人給付上述款項,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高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0一四年元月十日。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時許,申請人駕駛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貨車由廷水方向往西鄉方向行駛,被申請人李某無證駕駛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從西鄉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駛,行至沙廷路和321國道交匯處,因被申請人逆行且操作不當其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與申請人駕駛的桂r100pp號中型自卸貨車后輪發生擦掛,導致被申請人身體右側與申請人駕駛的貨車右后輪相撞,造成被申請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傷,住院14天,因被申請人的親屬拒絕手術導致被申請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申請人依法迅速撥打110報告了情況,并及時將被申請人送往西鄉縣沙河鎮醫院包扎后又送往貴港市人民醫院治療。
二、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事實存在如下錯誤。
1、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和被申請人駕駛的車輛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認定為同向而行。
2、被申請人的受傷的部位均是在身體右側,如果是同向行駛,被申請人所受的傷只能在身體左側,不可能在身體右側。
3、申請人是正常駕駛沒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過于靠邊占道駕駛”。
4、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的前五天剛在西鄉縣西鎮汽車修配廠進行了保養,其制動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5、被申請人不是行人,而是無牌照兩輪摩托車駕駛員,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該車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駛,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違背事實的認定被申請人是“推扶輕便兩輪摩托車”。
6、被申請人是駕車碰撞在申請人駕駛車輛的后輪上,而不是右前輪,是碰傷,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為右前輪于摩托車后貨架相擦掛,右后輪碾壓致傷。
三、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申請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申請人不負責任的結論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被申請人無證駕駛無牌照的兩輪摩托車,違反了上述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摩托車行駛在道路左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作出的【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該起事故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之規定,特申請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
二〇xx年五月五日。
申請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鄭州市交警___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1、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交警___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被申請人魏______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鄭公交認字第410____________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責任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警___大隊未查清。而查清豫a_________號車事發時的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因為該車上駕駛人存在酒駕、疲勞駕駛及無證駕駛等諸多違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頂替當時車輛的駕駛人。所以,鄭州市交警___大隊在未查清事發時豫a_________的駕駛人,而作出事故認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車輛豫a________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未年審,也未購買交強險就違法上路行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的規定,車輛都必須按時參加年檢,在上路行駛之前也必須購買交強險,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事故車輛豫a____________號車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夠買交強險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駛,這種無視法律的規定、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對發生嚴重損失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綜上,事故車輛豫a________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對造成死亡一人的嚴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實際情況,事故車輛豫a____________號車最低也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鄭州市交警___大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認定申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錯誤的,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復核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
此致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請人:繆xx,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區街道。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路認字(20xx)第002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申請人對本次事故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5月12日作出的xx路認字(20xx)第002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1、事故發生現場位于xx一級公路8km+120m處,道路是南北方向,瀝青路面,路面完好。機動車道款15米,兩側硬路肩寬3米,機動車道中間設有綠化隔離設施,道路行政等級為省道。xx一級公路是收費公路,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中間有明顯的隔離設施,并且是全封閉,沒有岔口,并且事故發生地點有明顯的100碼的限速標志,申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這條公路就是高等級公路,不可能出現行人與非機動車。事故發生時,能見度是夜間兩三百米以上,視線良好,申請人時速控制在60km/h左右,明顯低于100碼的速度,也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機動車在高等級公路行駛時關于雨天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的最高時速限制,并行駛在主車道上,無任何違法違規行為。而事故認定書中提到的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地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的講法是不正確的。
2、受害者龍xx帶著長柄雨傘駕駛無反光裝置的自行車,并駕駛到主車道以內,這些都是駕駛在高等級公路上的申請人所能盡到的注意義務以外的情況,根本無法預料,也就是說申請人根本無法預料到這次事故的發生,也正是受害者的上述過錯行為直接導致了此次事故的發生。因此,申請人對本次事故不承擔責任或承擔次要責任。
3、按照規定,xx一級公路是汽車行駛的專用車道,明令禁止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以及行人在該路段行駛,不知何原因受害者龍xx竟能駕駛自行車違法進入設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一級公路,并且駛入主車道內,該自行車沒有反光裝置,并且材料吸光,并且與夜色同色,導致被車輛碰撞,其行為明顯故意,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另查明,受害者龍xx的戶籍明顯造假,有理由相信其行為是“碰瓷”,并且事故認定書中也提到了受害者龍xx駕駛自行車居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因此,受害者龍xx應承擔這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關于受害者的戶籍問題,申請人向多個機關反映,均未得到重視,并且經辦警官沒有通過法定程序書面咨詢函發送到當地派出所,而只是通過簡單的電話咨詢來確定受害者的戶籍為非農,根據xx省公安廳20xx年8月31日發布的關于印發《xx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范(暫行)》的通知,20xx年8月前,戶口簿全部換成打印版,已經廢除手寫版,戶口簿上的“戶號”應該是國家統一格式的編號,而受害者家屬提供的“戶口簿”上的“戶號”卻是門牌號碼。并且,受害者家屬提供的兩本“戶口簿”是分別于20xx年和20xx年簽發的,但筆跡卻出自一人之手,最明顯的地方有:“x”字的起筆、“x”字的“真”字上半部分,還有“陽”字和“縣”字,運筆相同,筆鋒相同。我們暫不討論20xx年的“戶口簿”是否真實,但20xx年的“戶口簿”明顯是偽造的,不符合上述xx省公安廳發布的相關通知,并且申請人已經委托xx省相關部門調查相關線索,以查實本案疑點,供公安部門破案。另外,申請人可以提供xx省xx縣xx鄉xx村xx的戶主為李xx的“戶口簿”,據了解,xx省xx縣比xx縣經濟更落后,但xx縣的戶口簿在20xx年就已經采取打印版,xx縣沒理由不執行xx省公安廳關于戶籍管理的相關規定。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還申請人一個公道,故請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申請人:繆xx,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區街道。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路認字(20xx)第002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申請人對本次事故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5月12日作出的xx路認字(20xx)第002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1、事故發生現場位于xx一級公路8km+120m處,道路是南北方向,瀝青路面,路面完好。機動車道款15米,兩側硬路肩寬3米,機動車道中間設有綠化隔離設施,道路行政等級為省道。xx一級公路是收費公路,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中間有明顯的隔離設施,并且是全封閉,沒有岔口,并且事故發生地點有明顯的100碼的限速標志,申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這條公路就是高等級公路,不可能出現行人與非機動車。事故發生時,能見度是夜間兩三百米以上,視線良好,申請人時速控制在60km/h左右,明顯低于100碼的速度,也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機動車在高等級公路行駛時關于雨天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的最高時速限制,并行駛在主車道上,無任何違法違規行為。而事故認定書中提到的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地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的講法是不正確的。
2、受害者龍xx帶著長柄雨傘駕駛無反光裝置的自行車,并駕駛到主車道以內,這些都是駕駛在高等級公路上的申請人所能盡到的注意義務以外的情況,根本無法預料,也就是說申請人根本無法預料到這次事故的發生,也正是受害者的上述過錯行為直接導致了此次事故的發生。因此,申請人對本次事故不承擔責任或承擔次要責任。
3、按照規定,xx一級公路是汽車行駛的專用車道,明令禁止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以及行人在該路段行駛,不知何原因受害者龍xx竟能駕駛自行車違法進入設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一級公路,并且駛入主車道內,該自行車沒有反光裝置,并且材料吸光,并且與夜色同色,導致被車輛碰撞,其行為明顯故意,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另查明,受害者龍xx的戶籍明顯造假,有理由相信其行為是“碰瓷”,并且事故認定書中也提到了受害者龍xx駕駛自行車居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因此,受害者龍xx應承擔這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關于受害者的戶籍問題,申請人向多個機關反映,均未得到重視,并且經辦警官沒有通過法定程序書面咨詢函發送到當地派出所,而只是通過簡單的電話咨詢來確定受害者的戶籍為非農,根據xx省公安廳20xx年8月31日發布的關于印發《xx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范(暫行)》的通知,20xx年8月前,戶口簿全部換成打印版,已經廢除手寫版,戶口簿上的“戶號”應該是國家統一格式的.編號,而受害者家屬提供的“戶口簿”上的“戶號”卻是門牌號碼。并且,受害者家屬提供的兩本“戶口簿”是分別于20xx年和20xx年簽發的,但筆跡卻出自一人之手,最明顯的地方有:“x”字的起筆、“x”字的“真”字上半部分,還有“陽”字和“縣”字,運筆相同,筆鋒相同。我們暫不討論20xx年的“戶口簿”是否真實,但20xx年的“戶口簿”明顯是偽造的,不符合上述xx省公安廳發布的相關通知,并且申請人已經委托xx省相關部門調查相關線索,以查實本案疑點,供公安部門破案。另外,申請人可以提供xx省xx縣xx鄉xx村xx的戶主為李xx的“戶口簿”,據了解,xx省xx縣比xx縣經濟更落后,但xx縣的戶口簿在20xx年就已經采取打印版,xx縣沒理由不執行xx省公安廳關于戶籍管理的相關規定。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還申請人一個公道,故請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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