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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x(曾用名陳xx),男,39歲,滿族,初中文化,現住科爾沁區錢家店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喜之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xx,女,40歲,滿族,小學文化,現住科爾沁區錢家店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喜之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xx,男,xxx年9月19日出生于科爾沁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科爾沁區紅星鎮機關宿舍3組9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xx,男,xxx年3月11日出生于科爾沁區,蒙古族,初中文化,原系通遼鋁廠職工,捕前住科爾沁區霍林辦事處五委15組64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xx,男,xxxx年8月4日出生于科爾沁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科爾沁區紅星信用社路北住宅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xx,男,1xxx年4月30日出生于科爾沁區,蒙古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科爾沁區東郊辦事處一委四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9)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xxx9)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僅賠償合理部分喪葬費10944.00元,和搶救費800.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9,06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xxx8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將申請人的兒子陳喜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xx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為由不予支持。但申請人認為,這里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于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于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后,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里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于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一樣屬于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說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倍?,《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边@說明以前發布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于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說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抵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說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于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屬于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于法無據?,F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xx。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延展閱讀:
新刑訴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第41問--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標準為:
1、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
1.首部。
寫明標題;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包括申訴人因什么案件對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2.正文。
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敘述事實與理由;寫明提起申請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寫明文書致送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的名稱,申訴人的簽名及申訴日期。
4.附項。
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判決(或裁定)份;。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刑事案件如何申訴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包括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申訴案件的具體范圍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縣級人民檢察院以外的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7日內提出的申訴;。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4、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申訴人需提供以下申訴材料:
1、申訴書一式兩份,需是申訴人親筆簽名的原件,要注明聯絡方式。
2、擬提出申訴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一式兩份。
3、其他證據材料。
(四)申訴書的格式。
許多群眾來檢察院進行申訴時,沒有申訴書。申訴書是人民檢察院接受刑事申訴所必須的材料。刑事申訴書有法定的格式。
申訴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
申訴人因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一案,對某某縣人民法院(20xx)宜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洛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20xx)宜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洛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
2、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犯罪,受害人張某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原審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劉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張某某,之說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劉某某、邵某某在被羈押期間,被公安辦案人員刑訊逼供,逼供情況具體確定,該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辭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應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時不滿18周歲,提起公訴審判時不滿18周歲,開庭審判時剛剛過了18歲生日3天,審判時無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辯護人在場,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二審疏于審查,錯誤維持。懇請貴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再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無罪。
此致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
。
申訴人:李x華,男,現年32歲,漢族,籍貫:重慶市人,捕前在廣東省深圳市打工,現服刑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三師蓋米里克監獄四監區。
原一審案號: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號。
原二審案號:(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xxxx號。
申訴人因搶劫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人認為:原判存在事實認定、訴訟程序及適用法律等方面錯誤,導致量刑過重,申訴人申請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糾正錯誤判決。
申訴事實與理由:
一、事實認定方面:申訴人具有立功情節,但判決書未予以認定。
兩審《提審筆錄》均記載申訴人提出的帶深圳東州派出所公安人員抓獲李海全(當時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節。申訴人當時認識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處,就帶公安人員到其舅舅處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員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兩審判決書對此均未提及,更沒有認定申訴人具有立功情節。
依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月17日,法釋8號)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边@一量刑斟酌情節若得以認定,對申訴人的量刑是意義重大的。
二、訴訟程序方面:二審法院沒有依法為申訴人指定辯護人。
本案二審雖然沒有開庭審理,但依據二審判決書所載:“本院......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律師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申訴人一、二審均沒有委托辯護人,沒有律師的辯護意見,申訴人無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協助。據此,二審法院沒有為申訴人指定辯護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影響了對案件的正確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華、韓勁松均供述申訴人是“組織、提議者”,一審庭審中兩人聘請的律師(兩辯護人向燕、沈遠貴均為四川省萬縣律師事務所律師)亦將罪責推到申訴人頭上,使申訴人的下列申辯蒼白無力:
2韓勁松因私藏贓物曾被申訴人警告,因而懷恨在心,不排除其誣陷申訴人的可能;。
3申訴人僅參與一次搶劫,且是初犯,很難使人相信申訴人是“組織、提議者”。
三、法律適用方面:
1、二審判決適用了《刑法》第十二條,但得出了錯誤的法律適用結果。
《刑法》第十二條的中心涵義是“從舊兼從輕”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12月31日,法釋12號)第三條規定:“1910月1日以后審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規定的定罪處刑標準、法定刑與修訂前刑法相同的,應當適用修訂前的刑法?!倍徟袥Q據此得出適用1979年刑法的.結論。
雖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法定刑與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的法定刑一樣,但二審判決卻忽略了兩部刑法關于主犯的定罪處刑標準不同。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主犯,除本法分則已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從重處罰?!币蚨徟袥Q在對申訴人的判決理由中稱:“雖然只搶劫一次,但其在搶劫中系組織、提議者,應從重判處無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應當從重處罰”屬于法定量刑情節,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規定的34種“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均不包括主犯,只在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p>
因此,二審法院適用1979年刑法是錯誤的,應適用1997年新刑法。
2、依據1997年《刑法》,二審判決對申訴人的量刑明顯畸重。
1按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在二審判決書認為申訴人為主犯的前提下,申訴人也僅“數額巨大”這一情節符合“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一法定刑量刑情節之第四項之后選擇項。
依據一、二審判決書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申訴人在一些案犯已作過案之后加入,是初犯,不可能是共同犯罪的組織者,申訴人也未傷害過事主,申訴人實際上也沒有分得與“組織、提議者”身份相稱的贓款。除去同案韓勁松私藏的價值25000元人民幣的勞力士手表一塊,申訴人參與的一次共同作案贓款總值只有22259元人民幣(47259元-25000元=22259元)。
2二審判決書對申訴人量刑斟酌情節的表述前后矛盾。判決書前稱申訴人“雖然只搶劫一次,但其在搶劫中系組織、提議者,應從重判處無期徒刑”,后又稱“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除上訴人程德俊、李光華、韓小文和原審被告人李海全之外,對其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犯搶劫罪可從輕處罰”,但判決書最終判處申訴人無期徒刑,絕不是從輕處罰,而是從重處罰。
綜上,申訴人認為(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xxxx號判決書在事實認定、訴訟程序、法律適用方面均有許多錯誤,導致對申訴人量刑過重,申訴人在此申請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糾正錯誤判決。
申訴人:熊秉文(被告熊尚琴之父)。
申訴人:孟在芬(被告熊尚琴之母)聯系電話:3678057。
委托代理人:田文剛,北京乾坤律師事務所烏魯木齊分所律師。聯系電話:13045850946081(辦)。
申訴人因熊尚琴故意殺人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9月14日(2004)烏中刑初字第1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烏中刑監字第15號《駁回再審通知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原判定性不當,量刑錯誤,輕罪重判,要求重新審判,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第一、根本沒有證據能證明熊尚琴是“持刀向被害人舒澤琴胸部猛刺一刀”的故意殺人,這不符合事實。
被告熊尚琴當庭辯解稱其是“失手”刺傷被害人舒澤琴的,她沒有殺死被害人的故意。她是這樣陳述案情的:“我把舒澤琴叫到客廳,開始大口喝酒,問了幾次舒澤琴還是不說話,我一生氣用煙頭在胳膊上燙了三個深深的印子,舒澤琴直罵我。在酒精的作用下,所有的傷痛襲上心頭,我拿出刀朝自己胸口捅了一下,血流出來,舒澤琴嚇得大哭,沖上來奪下我的刀,她本想把刀扔到外面,不巧的是刀落在了沙發上,趁她不注意,我把刀藏在了袖筒里。我們站在樓道里,準備到樓上她姐家說話。我從舒澤琴手中拿過鑰匙,走到她姐家房門口正準備開門時,她姐姐來了,奪過鑰匙扭身就跑,我跑去追,舒澤琴撲上來阻攔,我胳膊一揮,只聽到舒澤琴一聲慘叫,倒在了地上。我嚇得大哭,有人報了警,舒澤琴被抬走了??粗切┤嗽谘矍盎?,我腦子一片空白,又朝自己捅了一刀!”
案發現場只有三個人,被告熊尚琴,被害人舒澤琴,還有一個是被害人的姐姐舒澤芳。且不說在混亂的狀態下舒澤芳在向相反方向奔跑看不清身后發生的事情,僅憑她是受害人的姐姐這一點,她的證言的效力就大打折扣,讓人懷疑(據說她的證言數次都不一致)。
我們來看看這位唯一的現場目擊人舒澤芳她是怎么說的:“回到租房后見到妹妹舒澤琴正在阻止熊尚琴開租房的門,我便上前從熊尚琴處要來鑰匙,熊尚琴讓我開門,我拒絕并準備下樓,熊尚琴追來將我攔住,要求我開門,我拒絕后,熊尚琴便往七樓過道窗戶上爬,舒澤琴便去拽她。當時熊尚琴半轉過身,舒澤琴在她右邊站著,熊尚琴持刀朝舒澤琴胸部捅了一刀”。
請看,唯一的目擊證人舒澤芳證明了三件事情:一是被告熊尚琴在“往七樓過道窗戶上爬”!二是被害人“舒澤琴便去拽她”!三是“當時熊尚琴半轉身”!
那么,案情就應該是這樣的:喝了酒的被告熊尚琴手抓刀子在爬窗戶,被害人舒澤琴去拽她,她不讓拽,身子還沒完全轉過來的猛一揮手之間,刀子捅著了舒澤琴,正巧刺中胸部!
被告熊尚琴認為自己沒有殺害舒澤琴的故意,當時喝了酒,暈了頭,連自己也說不清是怎么一回事兒!唯一的目擊證人舒澤芳已經為被告不是故意殺人的辯解作了旁證:熊尚琴爬窗戶,舒澤琴去拽,熊尚琴在半轉身狀態下捅著了舒澤琴!但是,這個事實,沒有出現在一審判決書當中!這能算是事實清楚的判決嗎?從損害結果來看,熊尚琴的行為雖然導致了被害人舒澤琴死亡的后果,從法學理論來看,顯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怎么能定為故意殺人呢!指控被告熊尚琴構成故意殺人罪,嚴重不符合“證據應當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在本案中,熊尚琴沒有故意殺人的犯罪動機,現有證據亦不能對此給予合理的解釋,她為什么要殺人,一審判決書中也沒有足夠的理由和相應的陳述。開始,此案是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的,一直到逮捕被告人的時候還是這個定性(見《逮捕通知書》),到正式起訴才改變了定性,但是,并沒有充足的證據來支持。
第二、很長時間內,被告熊尚琴并不知道舒澤琴已經死亡,這能直接證明其主觀上的殺人故意不存在。
本案證人蹤文文的證言:“其出門碰到房東,房東說熊尚琴把舒澤琴給捅了。其回到宿舍見熊尚琴在臥室里,當其準備打電話時,熊尚琴說:‘不要打,沒事的’?!弊C實她不知道行為的性質和問題的嚴重性。
本案案發在2004年3月24日,但是在2004年4月8日,被告熊尚琴從看守所給家人寄出了一封信(有帶郵戳原件),信中有這樣兩段話:“由于我的過失造成了這種后果,我真的很后悔”,“請你們多去看一下舒琴,代我表示歉意,希望她能原諒我”。顯然,她以為自己過失誤傷了舒澤琴,還在想求得她的原諒呢!這封信證實她根本不知道舒澤琴已經死了,也就間接證實她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后來,她才知道舒澤琴死了。但是,即便是在法庭審理當中,雖然時間已經過了近半年,她的交代仍然是始終一致的:自己是過失傷人,十分后悔!沒有殺人的故意!
被告熊尚琴前后曾經向自己捅了兩刀,她為什么要戳自己?這個案情在判決書中為什么只字未提、沒有一點反映?這能算是“事實清楚”嗎?“故意殺人”為什么要捅自己?這怎么解釋?如此關乎人命的大事,事實怎能不搞清楚呢?我們認為一審判決書在案情的陳述上很不完整,沒有真實地反映案件事實!
第三、案件定性的錯誤必然導致量刑失當。
本案屬于突發事件,由于來得突然,被告熊尚琴并不知道舒澤琴已經被自己所傷致死,以為只是受了傷,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要求她立即報案或自首,因為她還沒弄清是怎么回事兒,公安人員已經來到了現場,單位負責人也證實,出事后,熊尚琴給領導人打了電話。但是,如下情節在量刑時怎能不考慮:
她沒有逃離現場,不逃避責任,配合了公安機關;。
她和被害人以往沒有私怨恩仇,親如姐妹;。
她任何時候沒說過一句要殺人的話,而是捅了自己兩刀!
她在過去工作、生活中一貫表現良好,沒有前科;。
出事以后,在信中她并不知道傷者已經死亡,還在為自己的過失感到愧疚;。
案發后,老老實實接受審判,悔罪態度誠懇。
我國刑法有一個“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被告人熊尚琴還是一個未婚、涉世未深的女青年,因過失傷害了他人,其也悔之莫及。為了切實體現刑法原則,應該在量刑上表現出來是給她重新做人的機會的,不應該一下子就量在了極刑上,因為她顯然不屬“非殺不可”的人!何況,在我國刑法理論上,“激情殺人”、“義憤殺人”,都是屬于“情節較輕”的殺人案件!即便被告熊尚琴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也屬于“激情殺人”的范疇,屬于“情節較輕”,也不應該適用死刑,而應該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
第四、指控熊尚琴故意殺人證據不足。在被告并不承認公訴機關的指控,否認自己是故意殺人,所陳述的案情與公訴機關的指控有本質的不同的情況下,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要求,訴訟證據一定要充足,要過硬,才能給被告定罪。而本案,當時現場只有三個人,被害人已經死了,只剩下兩個人,一個是被告,一個是被害人的姐姐舒澤芳,可是她并沒有證明是正面“猛捅一刀”,而是證明了被告熊尚琴是在“半轉身”的狀態下,捅著了舒澤琴!這種狀態下只存在誤傷的可能!實際上印證了被告熊尚琴辯稱過失傷人的事實。這是最重要的證據了!其他證據都是間接的,可信度很差了!因此我們認為,指控熊尚琴故意殺人證據明顯不足。公訴方并沒有其他的直接證據能證明是“猛捅一刀”,只有一個人看見了,并且這個人還是被害人的姐姐,但是她證明是“半轉身狀態”!
第五、被告熊尚琴沒有上訴不代表服判。由于條件所限,近親屬與被告互相溝通有困難,本案實際上是耽誤了上訴期,根據被告熊尚琴的法庭供述,她認為自己是過失傷人,公訴機關指控她是故意殺人,她是不服的。即便是表示不上訴,也是一時沖動的結果。她可以不為自己的生命負責,作為她的近親屬,我們要為她的生命負責!我們也要求人民法院為她的年輕生命負責!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是錯誤的,定罪不準,適用法律不當,證據不足,量刑畸重。本案存在的疑問太多,并且是重大疑問:為什么要殺人?原因?動機?故意殺人為什么要捅自己兩刀?故意殺人為什么要爬窗戶?被害人為什么要去拽她?刀刺的為什么很淺?為什么很長時間內不知道被害人已經死亡?這些疑問不解決,案件能算是清楚嗎?因此,申訴人堅持認為應根據刑法第233條的規定處理本案,熊尚琴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對此,特提出申訴,要求弄清事實真相,做到罰當其罪,依法改判!
此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八家戶檢察院。
案由:××市高級人民法院()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彭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我國刑法第×條懲處。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代理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幫助申訴人制作刑事申訴狀,提出明確的申訴請求,并依據事實、證據和法律對申訴請求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論證,明確表述不服生效判決、裁定的意見和申訴理由,并提出新的證據和證人名單。申訴狀經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后,送交有管轄權的有關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不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則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申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則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代理律師應指導申訴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交申訴狀的機關。
律師接受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擔任刑事申訴案件的代理人,在代理申訴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提出申訴請求應當有足夠的證據。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判決、裁定,請求司法機關重新審理,應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否則很難達到申訴的目的。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盡量調查、收集新的證據,以保證申訴請求有足夠的證據支持。
當事人的申訴條件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代理律師經過對有關證據的審查,確認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判的請求:
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
刑事申訴狀是申訴人因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請求按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案件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親屬的一項訴訟權利和民主權利,其目的在于根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申訴不是必經的訴訟程序,必須按審判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
1.首部。
(1)標題。
(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原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申訴人在服刑,還應寫明判刑情況和現在何處服刑。如果申訴人系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如果委托律師代理申訴,還應在次行寫明律師姓名和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案由和請求事項。
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再根據具體案情寫明請求事項。如果申訴人是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則可請求人民法院加重被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申訴人多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則可請求人民法院減輕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免除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宣告申訴人無罪,或請求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等。
2.正文。
刑事申訴狀的正文,即事實與理由部分,可以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情節有無出入,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恰當,定性是否準確,審判程序是否合法,申訴人主張的從輕或從重,減輕或加重處罰的條件是否被遺漏,量刑是否錯誤等方面提出意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應予變更或撤銷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所提出的事實和法律的根據必須有理有據。
3.尾部。
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致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名稱。
申訴人簽名。如果委托律師為申訴人代書申訴狀,可在申訴狀的最后寫上代書律師的姓名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時間。
4.附項。
在提交刑事申訴狀的同時,應提交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一份。如有別的書證、物證,也應一并提交。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受理,并依法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復查決定抗訴的,應當制作《刑事抗訴書》,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刑訴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一、現將本文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寫明標題;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包括申訴人因什么案件對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2.正文。
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敘述事實與理由;寫明提起申請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寫明文書致送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的名稱,申訴人的簽名及申訴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判決(或裁定)份;。
2.證據材料份。
申訴人:張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aaaaa.
申訴人:肖某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bbbb.
申訴人對(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據以認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裝大世界行竊的證據不確實、充分,對該項盜竊罪應當依法撤銷;關于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法律錯誤,懇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一、關于(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對肖某在招遠服裝大世界所犯盜竊罪之認定情況。
1、本案存在如下諸多疑點:
(2)既然認定肖某雇車將部分服裝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誰的車輛、車輛牌號、何人駕駛、何時運輸等本案重要證據應該在刑事偵查中予以查實,但是,對此重要證據公安機關未予查明。
尤為重要的是,(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竊取某某市服裝大世界服裝660件套,那么,案發當晚肖某是何時實施的盜竊作案?多達660件套的服裝是怎樣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如此數量之大的服裝盜竊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獨自完成?從某某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660件服裝,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發當晚,竊取660件套服裝后是直接聯系車輛運送轉移至他處隱藏還是直接雇傭車輛運送至其母親張某處?上述案件事實在(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記載。
與本案具重大關涉的上述案件事實都沒有查清,如此一來又怎么能輕易對肖某定罪處罰呢?
(3)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而步某所述在2007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過臺球廳,該證人證言對認定申訴人涉嫌盜竊服裝一案無任何價值。
當下國家經濟發展程度高、人員流動量大,步某作為臺球廳老板,其不可能準確記住每一位來臺球廳打臺球消遣的顧客。
這里存在步某記憶錯誤的可能,不排除肖某當時確實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但是步某卻無法清楚記住。
反之,即使當時肖某確實沒有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對于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有何價值?充其量證實肖某在撒謊,即便如此步某之證言也不能作為據以證實肖某實施盜竊服裝之證據使用。
(4)證人張某(肖某之母)證實肖某于2007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后其將部分衣服趕集賣掉,得款5000元。
該證據僅能證明肖某于2007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并不能證實該服裝系肖某盜竊所得。
且張某所賣服裝是什么品牌、男裝還是女裝、老年人服裝還是童裝,該服裝是否與某某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的品牌相同或類似,公安機關未予查實。
與此相聯系的是,(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且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而肖某母親張某將300余件服裝出賣后僅獲取5000元。
張某作為一位常年從事服裝買賣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裝一定要掙取最大利潤。
既然300件套服裝只賣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如若張某某明知其所賣的300件套服裝系贓物,可能存在急于脫手、低價賤賣之問題,如此一來,張某觸犯銷贓罪。
如若張某對所售服裝不知道是贓物的情況下,那么,張某出售服裝一定是抱著賺取最大利潤之目的,不會輕易賤賣該300件套服裝,據此算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之損失應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0774元。
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經濟損失30774元是依據什么鑒定得來?眾所周知,盜竊數額關涉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與否、罪行輕重,在沒有查得贓物的情況下,能夠僅僅依據受害人報案所提供的損失數額作為本案定罪量刑之證據么?這顯然系草菅人命!
(5)證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載明。
據該判決書可以推斷,證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雇工,該二人之證言僅為“他們的店鋪在某某市影劇院,2007年12月31日晚被盜竊過”,在已經存在被害人陳述即“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2007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的情況下,宋某、潘某之證言與本案關涉不大,或說系證據簡單羅列的產物。
(6)證人夏某的證言盡管系依其對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認肖某做過服裝生意或一直在從事服裝生意的事實。
首先,肖某自初中畢業后便一直跟隨其父母從事服裝買賣,因此熟知服裝行業之經營,不排除其發現可以賺錢的良機而隨時經營服裝生意的可能。
其次,肖某與證人夏某當時系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偽裝、夸大自己是當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
即使肖某實際從事服裝生意,但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謊稱從事另一為其女友偏愛的職業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關鍵人物王某某未查實,此為認定肖某是否成立盜竊罪的關鍵。
時下,東三省的公民南下經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發的牽涉東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數量也日漸增多,這是不爭的事實。
步某開設臺球廳,到其處只須交費就可打臺球而無須通報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證,且若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僅去過1次或2次臺球廳,臺球廳的流動人員如此之多,步某也無法記清每一位來此玩臺球消遣的客人。
那么,是否存在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盜竊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后轉手將該贓物轉賣給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確系王某某所為,那么,肖某明知系贓物而購買予以銷售之行為應該觸犯銷贓罪。
但是銷贓罪之刑罰與盜竊數額30774元之刑罰顯然差異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沒有查清本案事實,將原本應以銷贓罪定罪處罰的犯罪行為而以盜竊數額巨大的盜竊罪予以處罰的話,顯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冤假錯案!
(8)在某某影劇院服裝大世界玻璃門上的肖某左手環指指紋是本案用以認定肖某盜竊罪的最重要的物證,是直接證據,但是公安機關未指明是一處指紋還是多處指紋?涉案指紋位于玻璃門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裝大世界作為對外銷售服裝的服裝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為顧客到該店觀摩、挑選服裝或商談價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門上留有指紋實為正常。
如果失竊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樓,此時若失竊受害人之被撬門上存有肖某之指紋的話,在排除肖某與失竊受害人熟悉或與失竊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樓之住戶有其他業務聯系的前提下,該指紋完全可以作為認定肖某盜竊的直接證據。
然而,本案失竊受害人所開設的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系公開招攬顧客之店鋪,營業期間人來人往,其玻璃門上難免留下眾多顧客之指紋。
肖某作為顧客完全有權隨意進入而不免在該玻璃門上留下指紋,僅以該指紋、輔佐其他價值不大的證人證言就可對肖振海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么?設若如此,則冤假錯案在所難免。
(9)本案中缺乏所謂的失主指認贓物之重要環節,而僅存“被害人陳述,“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2007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且不是以失主向某某市公安局報案后公安機關的勘查結論出現,嚴重缺乏合理性、科學性。
首先,服裝店遭受如此重大損失,依據常理,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由公安機關前往勘查現場、評估損失。
某某市公安局的現場勘查筆錄中并沒有體現損失評估或受害人所報的損失情況。
其次,在公安機關扣押相關的贓物(在肖振海家中未賣完的衣服)后應該履行讓失主前來指認的手續,即確認是否系本案失主丟失的服裝;應該將扣押的贓物封存,但是,刑事判決書中沒有體現。
最后,即使經失主前往指認公安機關扣押的贓物與其丟失服裝相同或類似,也并不能由此就確認此系失主丟失的衣服,畢竟作為商品服裝系種類物,服裝生產廠家所生產的該種類服裝銷往全國各地,絕非本案失主有獨自經營許可。
2、由以上分析可知,肖某所涉盜竊服裝案,除了肖某在玻璃門上所留的指紋、肖振海母親張某所販賣的服裝與本案相關性較大外,其余的證據與本案相關性甚小,無法形成一條嚴密的證據鏈條。
首先,所謂歩某和夏某之證言對于公訴機關而言顯然是用來證實肖某撒謊的證據,即肖某無法證實在案發前后的'一段時間內自己的動向,進而推定肖某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也就是落入了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無罪的巢殼,這與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承擔證實犯罪行為存在的證明責任相違背,因此,該兩證人證言不存在證據價值。
其次,證人宋某與潘某系失主張某、張某卿之雇工,盡管張某、張某卿之證言作為受害人、宋某與潘某作為證人出現,該四人之陳述在刑事證據上之價值等同,也就是證實服裝店被盜而已,但對于本案定罪無其他價值。
將該四人之陳述在判決中羅列,只是給人一種簡單羅列證據以便形成“證據充分”的假象而已。
再者,對于案發當晚肖某是何時實施的盜竊作案?多達660件套的服裝是怎樣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是否系肖某一人獨自完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肖某所供述的王某某是否真有其人?肖某所雇用誰的車輛?車輛牌號?何人駕駛?運輸過程?等本案定罪最為關鍵的重要證據未予查實。
由此,據(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所示有關服裝盜竊案之證據可以得出以下三種結論:其一是肖某犯銷贓罪;其二是肖某犯盜竊罪;其三是肖某無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之精神、原則,在無法認定肖某觸犯盜竊罪或是銷贓罪,根據疑罪從無的刑罰原則,應當判決肖某無罪。
刑事案件關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欲判決犯罪嫌疑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要求司法機關就案件事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甚或時下“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嚴禁臆測、推斷。
本案存在如此之多的重大疑點,況且肖某至今也不承認其實施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盜竊案,在上述疑點沒有查清、無法排除的情況下,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就該(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盜竊服裝一案,應該改判肖某無罪。
二、關于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法律錯誤。
對于該案,肖某實施盜竊行為后,因被發覺而逃離盜竊現場,其后肖某對失主實施的暴利行為不具有“當場”實施之特征,對此,不應認定肖某之行為轉化為事后搶劫罪。
事后搶劫的客觀要件是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在刑法理論中,對事后搶劫的當場如何理解,直接關系到事后搶劫的成立與否。
這里的當場,一般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現場,但又不局限于現場,還包括當場的延續場所。
例如,在耳目所及的注視下的追捕過程,也視為當場。
因此,當場的認定必須具有場所之密接性。
所謂場所之密接性,因不以實施盜竊或搶奪者尚未離去現場為限,即已離盜竊場所而尚在他人跟蹤中或在脫離追捕者之視線以前,仍不失具有場所之密接性。
但是,嫌疑人實施盜竊或搶奪離去案發現場后,行至中途始被撞遇,那么,該中途已經不具有場所之密接性,自不得謂為當場。
本案中,(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載明,“…被告肖某見事情敗露,趁機攜數碼相機和電腦主機向東逃跑。
失主閆某駕車趕到現場時已經不見肖某,便與裝卸工一同駕車追趕,在離盜竊現場約1000米的某某市某某食品公司門前處,裝卸工指認了小偷,閆某下車抓捕,被告人肖某用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捅傷閆某的左腹部后繼續逃跑。
據此可知,肖某在盜竊敗露后已經逃離盜竊現場,已經不在失主等抓捕人視線之內,失主等抓捕人也不知道申訴人逃離至何處,是失主等抓捕人在抓捕過程中在離盜竊現場多大1000米的地方偶然撞見肖某后實施的抓捕行為,肖某此時此地對抓捕人實施暴力侵害的,已經不是事后搶劫之當場,因而不能對肖某以事后搶劫罪定罪處罰。
肖某暴力侵害抓捕人構成如故意傷害罪等刑法相應犯罪的,應該以該相應罪名定罪處罰。
綜上,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一案,(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成立盜竊罪屬于證據不確實、充分,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應該認定肖某無罪;對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構成搶劫罪顯系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懇請人民法院對該案予以再審,以便查清本案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使肖某所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11年月日。
文檔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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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
一、原審判決(或裁定)份。
二、證據材料份。
申訴人:劉××(被害人死者劉×平之兄),男,31歲,漢族,××市人。
案由:××市高級人民法院(××)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彭××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我國刑法第×××條懲處。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平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
申訴人:費金明,男,生于1979年12月2日,漢族,戶籍所在地,陽新縣韋源口鎮柏林村四房5組22號。
申訴人:費增加,男,1986年11月2日,漢族,戶籍所在地,陽新縣韋源口鎮柏林村四房5組22號。
被申訴人:費博文,男,生于1991年6月5日,漢族,戶籍所在地,陽新縣韋源口鎮廣言廣言23號。
被申訴人:費大建,男,生于1984年9月1日,漢族,戶籍所在地,陽新縣韋源口鎮廣言廣言282號。
申訴請求: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二申訴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3月,申訴人聽說陽新法院下達了對費博文等人的303號刑事判決書,就向法院提出了申訴。經過無數次找陽新法院,法院才在208月2日立案審查,今年8月29日陽新法院以(2012)陽立刑監字第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以下簡稱駁回通知)以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為由,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請求,申訴人在9月6日又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市中級法院又在11月22日再次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申請。申訴人認為,陽新法院、黃石市中級法院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是不能成立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陽新法院(2011)第303號刑事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
第三、整個判決書中只審查了被告的供述,并沒有對二申訴人的陳述的事實進行審理和查明,被害人的陳述是本案的重要證據之一,該判決書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事實,是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
第四、二申訴人的摩托車被搶走,該判決書對這一事實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實。
二、陽新法院第303號刑事判決書對費博文以尋釁滋事定性,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是定性錯誤,應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法拘禁罪、搶劫罪定罪。
第三、被申訴人費博文的出生時間,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是1991年6月5日出生。該判決以“家譜復印件、陽新縣干部職工計劃生育情況審查表、育齡婦女信息卡、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被告費博文出生時間為農歷1994年6月5日?!睉艏C明明明是1991年6月5日出生,并不是1994年6月5日,家譜等證據與戶籍證明是相互矛盾的,他們之間并不能得出同一的證明結論。該判決以上述矛盾的證據證明費博文是1994年6月5日出生,是不能成立的。費博文還是個退伍軍人,只有年滿18周歲的人才能參軍,原判決認定費博文是未成年人,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綜上所述,陽新法院(2011)第303號刑事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駁奪了申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整個判決書中只審查了被告的供述,并沒有對二申訴人的陳述的事實進行審理和查明,二申訴人的摩托車被搶走,該判決書對這一事實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實。第303號刑事判決書對費博文以尋釁滋事定性,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是定性錯誤,應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定罪處罰。請求依法撤銷陽新法院(2011)第303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撤銷陽新法院(2012)陽立刑監字第2號《駁回通知書》,依法撤銷黃石中級人民法院(2012)鄂黃石中立刑監字第000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3、204條之規定,再次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懇求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時進行審查。依法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實施,切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1)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藉貫、職業、住址。如果申訴人是服刑罪犯,應寫明服刑場所,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應寫明原審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及與其關系。
(2)寫明案由和原審法院情況。包括被告人姓名,因何案,不服何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及其案號(并提供原一、二審法律文書復印件)。
(3)寫明申訴理由。對原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認為不當的,要用事實說明,并提供證據證明;對適用法律認為不當或案件性質認定錯誤的,或認為量刑畸重畸輕或認為原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等,均應在申訴狀中明確說明,并充分闡述理由。
(4)寫明遞交法院的名稱、申訴人姓名、日期。如有新的證據,應附上有關證據材料或書證的復印件。
格式。
申請人(受害人):xxx,xxxx年x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縣_____鎮______村,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一)請求賠償因錯而造成申請人被剝奪人身自由的損失6萬元;
(二)請求賠償因沒收財產而導致申請人財產的損失10元。
申請人被判決入獄前系_______省______縣一出租車司機。xx年底,_______縣公安局破一起出租車搶劫案,因懷疑申請人涉嫌搶劫人員提供線索并參與動后分贓,而將申請人拘傳訊問。開始申請人一直據理辯解,辦案人員見申請人不承認便進行刑訊逼供,對申請人進行體罰和變相連續訊問,不讓睡覺也不讓喝水吃飯,其殘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極限。因申請人并非銅頭鐵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險,便違心承認了上述搶劫活動。后______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_______縣人民法院依此判處申請人有其徒刑3年,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
在服刑期間,申請人不服,委托律師向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省人民檢察院于xx年2月申請人獲釋,兩年已經過去。在此期間申請人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故根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賠償要求,請依法予以解決。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搶劫就是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搶劫罪刑事申訴狀,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上訴人:吳xx。
上訴人因搶劫罪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審法院定罪不準,量刑過重,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理由:
上訴人在本案中沒有搶劫的犯罪故意,也沒有實施搶劫行為,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定罪量刑不當。
正如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案是由于被害人肖某某將上訴人門市的玻璃門打破,被害人不同意上訴人的賠償金額的情況下,上訴人找人幫忙索要賠款,因幫忙的人使用的方式不恰當,使用了暴力,導致被告人被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就本案定罪而言,公安機關起訴意見為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人民法院認定為搶劫罪。
事實表明上人本人在本案人并沒有使用暴力手段,人民法院定罪的事實依據是上訴人找來幫忙的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行為,而這種行為后果由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觀點是錯誤的,上訴人要為他人行為承擔后果,其前提是與他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上訴人找人幫忙只是想有人助威,對被害人造成心理壓力,以便獲得賠款,但幫忙的人一到現場即對被害人實施毆打,之前并未與被告人商量,上訴人也從未對他們有過這樣的意思表示或要求,因此,實施毆打行為是幫忙者的獨自犯意,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不應對此承擔責任。
同時,上訴人主觀上提出1萬元的賠償要求是出于賠償實際損失和基于逞強出氣,挽回顏面動機支配下做出的,與搶劫罪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本不同。
客觀上訴人利用被害人的過錯,借題發揮,借機索要財物,是典型的敲詐勒索行為。
因此,綜合全案來看,上訴人想以找人幫忙的方式對被害人實施壓力,以達到索要賠償的目的,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
另外,本案中上訴人收到被害人的人民幣8000元中包括合法的部分,被害人損害玻璃門是事實,被害人對此也表示愿意賠償;當天上訴人由于處理該事件必然會對門市的經營造成影響,帶來一定的損失。從被害方朋友提供的賠償方案看,除修復玻璃門外,另外再給一個紅包。以上充分說明本案確實事出有因,被告人主觀惡性很小,社會危害性不大。
綜上,上訴人在本案中沒有搶劫的犯罪故意,也沒有實施搶劫行為,不應認定為搶劫罪,一審法院未能充分考慮本案的社會性危害性,造成罪刑不當,應依法改判。
此致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上訴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無業,戶籍地址:×市×區×村×隊×號,身份證號碼:××××××。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獲,同時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訴人因涉嫌故意搶劫罪一案,不服×市×區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查清本案事實,改判上訴人減刑或緩刑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審法院沒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未充分考慮上訴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等酌定量刑情節,對上訴人量刑過重,應予以改判。
1、上訴人主觀惡性較少,對本案的犯罪過程沒有異議,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懲罰,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具有良好的認罪悔改表現,屬于自愿認罪。根據《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再根據廣西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18條的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上訴人實施搶奪行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脫或反抗,并未達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程度,本案雖然從搶奪轉化成為搶劫,但與本質上的搶劫截然不同,上訴人在現場并未攜帶及使用刀具,對被害人實施暴力,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明顯較低。結合上訴人系初犯,平時表現一貫良好,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記錄,只因在豬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時糊涂才觸犯法律,不是累犯,通過這次犯罪上訴人已經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為達到懲罰與教育的目的,應給予上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3、被搶的手機已由公安機關追回并發還被害人,經鑒定價值×元,數額標準雖然構成較大,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根據廣西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20條第(3)款的規定: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結合上訴人家屬已為此事與被害人溝通,希望進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不論諒解能否成功,均不影響上訴人良好的悔罪態度,同時根據廣西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22條的規定: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一審判決上訴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千元,上訴人對罰金部分沒有異議,上訴人家屬愿意為自己交納罰金,并希望上訴人能夠早日回到社會,上訴人保證不再危害社會,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懇請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所犯罪行的輕重,結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上訴人適用緩刑。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的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上訴人量刑過重,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查清本案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減刑或緩刑的刑事責任。
此致
××市×區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
申訴人:孔凡珍女、漢族、1970年4月5日出生,家住四平市鐵東區城東鄉永樂村七組、。
我丈夫秦偉因敲詐勒索罪于20xx年11月12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F在四平市英城監獄服刑。被叛有期徒刑4年6個月。
申請我丈夫因涉嫌敲詐勒索一案不服,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長刑終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維持的南關區人民法院(20xx)南刑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長刑終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維持的有關南關區人民法院(20xx)南刑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書,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秦偉無罪。
申請理由:
一、一審、二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不清,望高院予以查明事實真相,給予公開裁決,撤銷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
1、此次競標拍賣屬正常的民事行為,其目的是競買中標,并非違法行為。
2、未交足保證金一事認定有罪是不符合國家政策和拍賣原則,以此定罪有些牽強。
3、對圍標主體認定存在錯誤,李小林和張大龍在競買中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是進行圍標的主體之一,其表現有兩點:一是利用購買的方式阻止他人競買的圍標。二是用假的競買人身份方式陪標,事后李、張二人卻偽裝成受害人,從主觀謀利改稱為受到威脅。
李、張二人并不是在受到威脅之下交出的錢財,而是他們為了確保順利得到標的,事實是張大龍等人強行阻止他進入拍賣現場,通過賄買才給對方xx0萬元。8給月后,當他們得著知對方未交夠足額保證金之后,產生有一種“被算計”而不是“受到威脅”的感覺的理由去報的案。因此,本案的發生說明不基于敲詐但未交足保證金是違約責任,不屬于犯罪。
二、本案證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本案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秦偉有欺詐李、張二人的主觀故意,更沒有證據證明秦偉等人有敲詐、脅迫、吼嚇的客觀行為。沒有證據證明秦偉與李、張二人進行非法交易和溝通,但有證據證明李、張二人主動與郝建國進行惡意串通之事實。本案證明皆為言詞證據,且相互之間互相矛盾,許多不能成為證人而只能屬于見證人的言詞,亦被列為證人證言。從以上幾點本案認定秦偉犯罪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應當按無罪處理。
三、一審法院審判長的言詞暗示、引誘、使我產生了錯覺,造成錯誤判斷。
一審法院審判長在庭審前到關押的囚籠前跟秦偉他們在案的每一個人說,“你們就不要辯論了,認罪吧,說刑訊逼供沒有依據,更沒有證人,爭取個好態度能從輕處理。當時他們認為能判無罪或緩刑呢,就沒有辯論。因為關押已經一年之久了,原告方勢力如此強大,我丈夫整個身心都難以承受、疲憊不堪達到了極限,感覺辯護也無用,不如按審判長的意圖,違心認罪得到清判,能夠早日回家與親人團聚,一切都無所謂了,因此在一審法院沒有做出無罪辯護,但沒想到判下來是4年6個月的重判。
四、公安機關暴力取證致使秦偉挺刑不過屈打成招。(事實舉例)以上原有的口供都是在公安人員嚴刑逼供秦偉在經受不了折磨后在一種意識模糊的狀態下違心簽字畫押,事實冤屈。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不顧客觀事實不清導致錯誤認定事實,在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運用法律不當的情況下判決秦偉有罪是錯誤的。懇請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撤銷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宣告秦偉無罪,使秦偉的冤情得以昭雪為盼。
此致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孔凡珍。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
申請人(受害人):楊xx,女,白族,1985年06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人,住洱源縣鳳羽鎮xxxx村21號,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系電話1390872xxxx。
委托代理人:馬培杰,云南楊守智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xxxx。
申請事項:
請求洱源縣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對李xx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x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楊xx與李xx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xx年08月24日登記結婚,申請人楊xx嫁入李xx家中生活。結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x逐漸露出本來面目,開始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申請人的噩夢就此開始。據申請人回憶,申請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x的四、五次毆打,申請人多次因為李xx的暴行致傷,并多次到醫院就診。申請人經常被李xx打得鼻青臉腫,但是為了顧及面子,申請人一直忍氣吞聲,沒有聲張。
20xx年04月27日,因為家庭瑣事,犯罪嫌疑人李xx稍有不滿,即不分青紅皂白再次對申請人拳打腳踢。毆打持續了十多分鐘,李x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觀,沒有任何人進行勸阻。無奈之下,申請人只好報警,隨即被送至洱源縣人民醫院治療。
經洱源縣人民醫院檢查,楊xx病歷顯示:神清,鼻根部見一長約2.5cm縱形裂傷,左側頜面部見一大小長約3cm×4cm皮膚軟組織挫傷,左側整個手背部見擦傷。
診斷結果為:
1、鼻外傷,皮膚軟組織裂傷,鼻骨骨折;
2、頜面皮膚軟組織挫裂傷;
3、左手背部擦挫傷。經洱源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出具“(洱)公(司)鑒(傷)字【20xx】xxx號”《活體傷情檢驗意見書》確定,申請人楊xx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為已經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應該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傷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犯罪嫌疑人李xx還利用申請人膽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請人的忍辱負重和一再退讓,對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他的行為無疑已經構成犯罪,理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不思悔改,在毆打申請人不聞不問,后沒有任何歉疚,申請人堅決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被李xx毆打致傷后,隨即被他人送往建水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申請人住院期間,李xx對申請人不聞不問,沒有任何歉疚之意。無論是作為一名肆意毆打他人的施暴者,還是作為申請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x均應該對申請人的受傷情況進行過問,但是其行為實在讓申請人寒心和失望,申請人絕對不會原諒其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堅決請求以故意傷害罪對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傷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
日期:
上訴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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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狀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案件的書面訴求。所謂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其確有錯誤,對案件進行審查并作出補救和糾正的一種訴訟程序。刑事申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一項訴訟權利,它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根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正確斷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申訴狀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材料,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申訴,并不能必然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只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能引起法院對案件的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腐bai受*,徇私*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一)首部。
標題居中寫明“刑事申訴狀”字樣,然后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申訴人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現在在何處服刑。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等。如果委托律師代理申訴,要在次行寫明律師的姓名及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名稱。最后還要寫明案由,包括申訴人因什么案件對哪個人民法院的哪個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二)正文。
正文部分先要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然后著重敘述支持申訴請求的事實與理由。要求寫明案件的基本事實、審判結果,以及案件事實與審判結果的矛盾,并闡明導致審判結果錯誤原因(事實認定錯誤或適用法律錯誤或程序錯誤),從而得出必須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才能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結論。還應寫明支持申訴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三)尾部。
應寫明申訴狀致送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的名稱,申訴人的簽字及申訴日期。
(四)附項。
在附項中,應附具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復印件,以及有關證據材料。
負責人朱童,時任總經理。
申訴人因與被申訴人單位間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2008)貴民初字第3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8)池民一終字第239號民事裁定發回重審,現不服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2009)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和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皖民申字第0355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以下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事項:
2、依法確認《代理合作協議》無效;。
3、依法確認并解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
6、申訴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請求依法重新調取被原審法院調查取證又未經充分質證和任何認定的,卻被原審法院滅失的財務憑證,依法對被申訴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2“報酬發放表”和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重新進行充分質證和辯論并逐一認定,以查清事實真相,還司法于公正;為依法追究被申訴人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再審依據和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條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四)項“主要證據未經充分質證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十三)項“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申訴人特申請再審。
事實和理由:一、關于本案的證據方面。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1、被申訴人證據2“報酬發放表”系偽造的;。
本案在2008年6月27日貴池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中,申訴人就對該證據2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該次庭審筆錄抵頁第5行),貴池區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調取了相關證據,并與2008年9月11日第二次開庭,出示了調取的證據,證明了被申訴人的證據2“凡是有申訴人姓名的工資或者代理費的時候,都進行了替換”(該次庭審筆錄第3頁倒數第三行),被申訴人辯解不是替換,而是根據省公司的要求進行的修改,該辯解滑稽可笑,只能哄騙3歲小孩。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憑證賬簿管理制度》第十三條各種賬簿的登記,都不能亂擦、挖補、涂改或用褪色藥水更改字跡的相關規定,很顯然被申訴人的辯解不能成立,其證據2顯然是偽造的,對該份證據的質證及認定,貴池區人民法院[2009]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未予陳述,對申訴人指證實被申訴人偽造證據的行為,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卻“不予采信”(該判決書是4頁第3行);關于偽造證據這一點安徽省高院[2010]皖民申字第0355號裁定也是以“該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一筆帶過。
2、被申訴人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亦系偽造的;。
在申訴人記憶力里一直沒有簽署過該類通知書,對該份證據申訴人在貴池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中就提出異議,并要求鑒定(該次庭審筆錄第5頁第7行),在貴池區人民法院重審時申訴人又詳盡地分析了該證據形式上不合法性,該份證據應當是偽造的。重審判決未予以審核該證據的合法性,剝奪了申訴人申請鑒定的權利,該證據未經充分質證,就將其作為已查明的事實,顯然不當。另該份證據從內容和形式上更像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不是一份解除一般民事合同的通知書。
(二)、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
由于被申訴人的證據1應當確認無效(見第6頁詳),證據2和證據3又系偽造的,原判決又沒有認定申訴人的主要證據,事實上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依據。
(三)、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在貴池區人民法院原審第二次庭審筆錄中,主審法官說“根據原告申請,我們向被告處調取了相關證據,發現凡是有申訴人姓名的工資或者代理費的時候,都進行了替換”(庭審筆錄第3頁倒數第三行);“被告方,我需要向你說明的是,如果原告方有證據證明在你方手上持有對你方不利的證據,而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話,你方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庭審筆錄第4頁第二行);“通過法庭調查以及法庭舉證質證,法庭認為原告所舉出的兩份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庭審筆錄第4頁第六行)。這份庭審筆錄中真實準確肯定了申訴人的證據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同時反映出被申訴人的證據2是經人為修改過的,系偽造的證據。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中寫到“上訴人吳岳峰上訴認為原審單純地、片面地看代理協議,無視了被上訴人證據(二)(三)的偽證行為,滅失了調查取證取回的證據,這些均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該判決書第4頁3行),而這調查取證通知書和原審第二次庭審筆錄兩份證據已經證實了該判決書中所述的這一點,故屬于新證據,該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二、關于本案的程序方面。
1、原判決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
根據一審程序之法庭調查第(7)項當庭認證關于規范書寫完整認證結論之規定,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后,合議庭當庭或者休庭進行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并做出認證結論。完整的認證結論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證據可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法庭不能當庭做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可以作出部分認證結論:(1)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其證明效力,(2)或者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至于該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法庭當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應予以說明,避免當事人產生歧義。
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和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貴池區人民法院應申訴人申請調查取證的通知書中明確寫明在被申訴人處調取了5份會計憑證,除了在主審法官所說和被申訴人那滑稽可笑的辯解外,在后來的重審和二審中,法庭都沒有做任何充分的調查質證和認定的表述。關于偽證這一點安徽省高院(2010)皖民申字第0355號的裁定書也是以“該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一筆帶過。顯然三級法院的這些做法都在無視規避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以上法定程序,影響了本案的公正判決。
2、原審法院遺失了重審前一審法院從被申訴人處調取的證據。
本案發回初審時,經申訴人申請一審法院從被申訴人處調取了5份財務憑證,這些憑證直接證明了被申訴人提交的證據2“報酬發放表”系偽造的,申訴人領取的費用系被申訴人認可的工資。但在重審中這5份財務憑證不見了,未經任何法定程序法院就將那5份憑證歸還給對方,也未有任何說明認定,卷宗里的材料就被兩張相片取代。在幾次庭審中我多次追問這憑證,兩級法院在庭審和判決書中均未予理睬和明確答復。這也不符合訴訟法關于取證的法定程序。原審法院這種不負責任的辦案行為,亦屬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訴訟權利。
綜上: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原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且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本案的新證據和調查取證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三、重審判決(下稱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關系系勞動法律關系,而非委托合同法律關系,雙方之間代理關系系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被申訴人提供的證據《代理合作協議》應當確認無效,本案應優先適用勞動法的特別規定,其次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原判決法律適用錯誤。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系勞動法律關系:
勞動關系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對與勞動關系國家有大量勞動法規調整。如對工作時間、最低工資、社會保險等,其中很多方面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由國家強制力保障。而委托合同關系是一種私法上的關系,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約定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國家就不干預,其權利義務主要依照約定及《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規范而確定。
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或其部門在用人方面為了自己的單位或部門利益,常以委托代理、服務合同等合法形式逃避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實質上系勞動關系而非委托合同關系,主要理由有:
1、被申訴人符合勞動用工主體資格,且是大公司,根據公司法律規定,其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承擔社會責任,而不應逃避法律責任。
2、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處工作期間,出賣的僅是其自身勞動力,被申訴人將這種勞動力同其生產資料(如數據網絡系統、客服、辦公場所等)相結合實現其經營目的。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
3、申訴人從事手機卡業務推廣、發展用戶、客戶維護等勞動是被申訴人業務的組成部分。
4、申訴人從事被申訴人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每月有基本工作任務,報酬實際上采取保底加計件工資形式(屬于《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還享有話費、交通補貼、生活補助等福利。工作的崗位是直銷員,職務是客戶代表,以被申訴人員工名義工作,在勞動過程中實際接受被申訴人的勞動管理和監督(如必須參加培訓及例會,對被申訴人交辦的事項必須及時完成,否則扣工資等)。
上述事實,有被申訴人于2004年3月1日出具的no.0007429號直銷員押金收據、申訴人任客戶代表職務工作證、申訴人的工資存折、2006年《直銷員11月份工資發放表》、聯通池集字[2007]115號文件等證據加以證明,上述證據被申訴人在幾次庭審中已予認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系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
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在代理法律制度中,委托與授權有著嚴格區別,委托是本人(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契約,授權則指代理人代表本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權力。代理權只能根據委托人的授權行為而產生。至于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合伙、雇傭等委任契約關系只是授權行為的基礎法律關系。本案中,被申訴人提供的證據1《代理合作協議》(下稱協議)形式上是一種委托合同,這種形式上的委托合同關系是其主張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法律關系。但申訴人認為其觀點不能成立,雙方之間不屬于代理合同關系,主要理由有:
1、協議內容不具有委托合同關系的特征:
委托合同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地位平等??v觀協議全部內容,未見申訴人的意思自治,被申訴人通過單方制定的“直銷員考核辦法”對申訴人進行考核(協議第三條第一、二款);“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和專業知識培訓”(協議第四條第2項);按甲方的有關規定核定乙方業績(協議第四條第3項);乙方應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業務辦理時限、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協議第五條第2項);乙方必須服從甲方領導的指示、遵守甲方代理制度(協議第五條第3項);甲方有權依據上級要求或市場變化情況修訂調整代理銷售的相關規定及委托授權的業務內容(協議第六條);乙方代理第三方業務時,甲方有權隨時終止代理協議(協議第八條第8項)等方式管理和監督申訴人,并事實上形成人身上的從屬關系,這些均與勞動關系的特點相符,而與委托合同特征不符。
2、協議內容不具商業合作關系的特征:
根據協議的約定,所有生產資料均由被申訴人提供,申訴人只提供勞動力,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的是其在工資表等文件中承認的工資,而并不是所謂的傭金,協議實際上是以傭金的形式掩蓋工資的事實,而且被申訴人要求作為自然人的申訴人不能代理第三方業務,這些均與商業合作關系特征不符。
可見雙方實際上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乙方不是所謂是代理商只是一名勞動者,雙方間的代理關系實際上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而是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
(三)《代理合作協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法院應當確認其無效:
1、《代理合作協議》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如前所述,協議的內容既不符合委托合同內容的要求,也不具有商業合作的要素,申訴人僅僅是被申訴人的名義代理人(協議第一條第1項),被申訴人從未向申訴人提供委托合同的授權文件(協議第四條第1項),其提供的是構成職務代理的申訴人任客戶代表職務的工作證,雙方實際上是一種勞動合同關系,而不是委托合同關系,《代理合作協議》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2、《代理合作協議》掩蓋非法目的:
(1)從協議簽訂時間看;申訴人實際上自2003年9月起就在被申訴人處從事臨時性工作(見申訴人工資存折),2004年3月1日被申訴人收取了申訴人2000元直銷員押金(押金收據編號為no.0007429號)自此申訴人正式從事直銷員崗位工作,對外職務是客戶代表,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實際上自2003年9月起就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該事實勞動關系未被依法解除,被申訴人就于2005年3月份要求申訴人與其簽訂一份《業務代理協議》,并將申訴人先前繳納的2000元直銷員押金改為業務代理保證金,顯然申訴人此舉試圖逃避勞動法律法規等對用人單位規定的強制義務,達到其非法目的。
(2)從協議的內容看;協議內容與代理合作關系不符,處處通過合法的形式掩蓋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如通過支付傭金掩蓋其支付計件工資的事實;通過被申訴人內部考核、領導指示和相關規定等掩蓋其對申訴人管理和支配的事實;通過委托代理掩蓋申訴人行使職務代理的事實,等等??傊?,被申訴人企圖通過民事合同這一合法形式改變雙方實際的法律關系,從而實現其無須履行為申訴人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加班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勞動法規定的強制義務之非法目的。
3、協議也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由于社會保險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協議規避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協議通過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擾亂了國家正常的人事勞動管理秩序。
由于無效協議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對此類協議國家需要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的效力,所以人民法院應當確認《代理合作協議》無效,而不能認定其效力。
綜上,本案應依據勞動法律關系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代理合作協議》應當由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綜述,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原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且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本案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條和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之規定,申訴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理人:
申訴人:
申訴人:
申訴人:
申訴人:
被申訴人:代賢峰,男,漢族,1979年10月12日生,小學文化,住宣威市樂豐鄉新德村公所老營村137號,現服刑于云南省第四監獄一監區。
被申訴人代賢峰入室殺人、搶劫一案,申請人因不服原審判決,以徐興能的名義已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正式申訴書和手續?,F因該案同案犯均已歸案,申請人也閱取到了原審全部案卷卷宗材料。全部申請人除堅持上次申訴請求和意見外,現依法提出以下補充申訴請求和意見:
2、依法建議檢察機關追究代賢峰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全面查明案件事實,判處被告代賢峰死刑,并立即執行。
一、代賢峰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尤其在起訴、第一審程序中,存在諸多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1、一審公訴機關沒有依照刑訴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強制性規定,通知作為被害人近親屬的申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也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強制性規定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剝奪和變相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參與權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權。
2、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曲靖中院)沒有傳喚作為案件當事人的受害人近親屬到庭,違法了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實際上完全剝奪了當事人在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權、回避申請權,陳述權、舉證和質證權等訴訟權利。
3、曲靖中院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強制性規定,在宣判后向申請人送達判決書。導致剝奪了申請人的抗訴申請權。
4、曲靖中院沒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告知作為死者近親屬的申請人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另外,曲靖中院也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在開庭三日以前公告。其公告日是2000年5月9日,開庭日為2000年5月12日(曲靖中院一審卷宗【正卷】第12頁)。三日以前依法應不包括本日,也即曲靖中院至遲應在5月8日公告開庭事項。
二、上述程序違法行為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造成代賢峰自首的錯誤認定,甚至也造成代賢峰所謂“脅迫殺人”謊言的存疑。程序涉嫌暗箱操作,判決完全沒有公信力!
正如申請人在《刑事申訴書》所述,代賢峰被抓獲的情形不符合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最后規定的“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钡那樾?,依法不是自動投案。而所謂“脅迫殺人”的謊言更是有悖常情,代賢峰在案發前就賒過被害人的煙,但欠錢不還(有被害人生前記賬本為證!),被害人追討過,代賢峰早就懷恨在心了,其故意殺人的'歹意早就有了。另外,如系被脅迫而殺人為何要暴虐殺人30多刀?!最后,代賢峰在之后關于“脅迫殺人”的說法與其到案當天的第一份供述完全矛盾(見一審卷宗第45、46頁),故根本不可信!但由于申請人被剝奪了訴訟權利,這些都無法向法庭陳情。導致代賢峰逃脫了應有的法律最嚴厲的制裁!
三、原二審完全應當并可以查明原一審及其之前的刑事訴訟程序的諸多違法乃至完全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嚴重違法行為,從而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糾正。但二審卻沒有查明并依法發回曲靖中院重新審判,嚴重違法!依法是錯誤和違法的判決。
曲靖中院一審卷宗(正卷)第30-34頁,為該案的全部送達回證。這5份送達回證分別是給曲靖市檢察院、代賢峰(兩份)、宣威市看守所以及曲靖檢察院起訴處的,根本沒有給被害人近親屬的任何送達回證。通過卷宗審查,二審審理完全可以也應當查明上述嚴重違法行為,但二審審理既沒有聽取被害人近親屬意見,也沒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強制性規定,對"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進行審查!竟對如此多的違法完全不處理,還有什么公正和依法可言呀!原二審的違法造成一審法院存在的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剝奪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和第(五)項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明顯情形沒有被糾正。根據該條第一款規定,刑事訴訟存在剝奪當事人權利和法定程序違法的,二審“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這是刑訴法的強制性規定,故原二審也嚴重違法了,依法應當糾正。
四、代賢峰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應當數罪并罰。原審定罪錯誤,也應當依法糾正。
1、代賢峰供述中明確表達了殺死被害人的主觀意愿和預謀。宣威市公安局預審卷宗(證據卷)第48頁、49頁中代賢峰說,“浦紹丙說一定要把人整掉,不整掉不行。...這樣就說定了?!边@說明,搶劫前代賢峰就有殺死被害人的預謀和主觀意志,其動機是因為被害人是熟人,要殺人滅口。代賢峰殺死被害人系直接故意無疑。
2、代賢峰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行為。被害人尸體檢驗報告反映代賢峰殺人30多刀,殺人意圖明顯,行為極其殘忍,是明顯要致人于死地的;代賢峰也多次供述殺了被害人很多刀,在宣威市公安局預審卷宗【證據卷】第50頁,代賢峰說道“我殺第一刀時,她叫了一聲救命,我跳進去殺時,她叫說她不敢了,就說了這兩句話?!边@還說明:一被害人求饒了,代賢峰仍不放過;二被害人很早就失去知覺了,但代賢峰之后仍殘忍殺人幾十刀才放手!這樣的行為不是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那還能是什么?!
3、代賢峰明顯有故意殺人和搶劫兩個獨立犯意,搶劫是為財,殺人是為滅口,顯然是兩個獨立的犯意。代賢峰供述系因為熟人,要滅口才殺死被害人,該動機與搶劫好像確有事實的關聯,但卻與刑法上的搶劫罪沒有關聯。其殺人滅口行為明顯不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情形,而是必須懲罰的單獨的故意殺人罪行?!皳尳僦氯酥貍?、死亡的”應當是指在搶劫的犯意之內,為了劫到財物的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是死亡的情形。該情形中的暴力或傷害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暴力僅限于劫到財物的目的范圍之內,范圍是使得被害人不敢和不能反抗,至少不能是預謀害命;一是暴力的當場性。而代賢峰殺人是為了滅口,經預謀直接并故意地侵犯人的生命權的殺人罪客體而不是人身財產安全的搶劫罪的混合客體,殺人目的是增加破案難度企圖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當場劫到財物,這已經完全不是搶劫罪中的暴力或是傷害行為了,其犯意和侵犯的客體也無法被搶劫罪的犯意、客體所吸收或涵蓋了。另外,當時被害人早就失去抵抗,劫取財物的目的完全可以達到了,代賢峰仍繼續殺人,也不具備搶劫罪中暴力的當場性的特征了。因此代賢峰的殺人行為完全具備故意殺人罪的所有構成要件,應同時定其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數罪并罰。
4、從刑罰上來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則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現在出現了重大和關鍵新證據,完全可以推翻代賢峰“脅迫殺人”的謊言。依法應當啟動再審程序,并將代賢峰和剛抓獲的同案犯肖玉、浦紹丙兩人并案審理。
肖玉、浦紹丙兩同案犯先后已被抓獲,均已被批捕,其中,肖玉已被移送審查起訴。起訴意見書認定肖玉仍為“放哨”,兩人也均否認“脅迫”代賢峰殺人!以上關鍵新證據完全推翻了代賢峰的謊言,請審查法院進行調取,依法再審,并將代賢峰和同案犯肖玉、浦紹丙兩人并案審理,當庭對質。已期能公正審理,查清案件全部法律事實。讓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考驗,告慰亡靈,并給申請人和人民一個滿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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