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質量直接影響著我們的健康和生活質量,我們應該樹立食品安全意識,選擇優質的食品。下面是一些關于食品健康標簽的解讀,幫助你更好地選擇適合自己的食物。
為規范食品添加劑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采購,實行專店購買,并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添加劑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對采購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索取并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檢驗合格報告(或復印件)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采購進口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采購臺賬。食品添加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使用臺賬。食品添加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添加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設立專區(或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注明“食品添加劑專區(或專柜)字樣”。
配備專用天平或勺杯等稱量器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后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添加劑采購。采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和相關食品添加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鑒別常識。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品添加劑采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
食品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添加劑采購、索證索票、臺賬記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
食品添加劑專用采購臺賬、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規范食品添加劑使用和管理,防止超范圍或超限量使用,確保食品安全。
2、范圍。
生產過程中使用到的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
3、使用原則。
(一)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3、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4、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5、在達到預期目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在下列情況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劑:
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2、作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
4、便于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
按照gb2760標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四)帶入原則(不直接添加,通過配料帶入)。
在下列情況下食品添加劑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帶入食品中:
1、根據gb2760標準,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
2、食品配料中該添加劑的用量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使用量。
3、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該添加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帶入食品中的該添加劑的含量應明顯低于直接將其添加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使用管理流程。
(一)采購規范:
1、食品添加劑廠家應具備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
2、采購的食品添加劑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3、食品添加劑標識內容應符合要求,內容完整,包含名稱、型號、規格、用途、使用范圍、使用方法、使用量限制、有效期等內容。
(二)使用前準備:
1、確認所用的食品添加劑均應為gb2760標準以及相關增補公告中允許使用食品添加劑。
2、確認食品添加劑的用量不超過gb2760允許的最大使用量。
(三)實施“五?!惫芾?。
1、專人管理。由經過被授權的、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領取、配置、使用。
2、專柜存放。將食品添加劑放在指定區域的專柜保存(存放高風險添加劑的專柜應上鎖),不得與其他原料或物資混放,存放處應加貼標識。對于需要從大包裝分裝使用的,應在分裝的產品上加貼標識,防止誤用。
3、專本登記。設“食品添加劑使用登記本”專門登記使用情況。
4、專用計量器具。配置專門的并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每次領用食品添加劑應準確稱量,并記錄于《食品添加劑使用登記臺賬》。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工具應專管專用,保持衛生狀況,不得污染。
5、專人添加。安排專人進行配料、投料,按作業指導書操作。
食品添加劑應按生產需要量領用,當天未使用的應退回保存,不得擅自放于專柜以外,并做好退回登記。
一、為加強食品添加劑衛生安全管理, 防止食品污染,保護就餐者的利益,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食品添加劑必須由公司統一采購,所購的產品包裝及說明書上必須有“食品添加劑”字樣標示,其包裝或說明書上應按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質期限、批號、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三、食品添加劑種類繁多,主要分成天然與合成兩大類?,F將我公司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體規定如下:
(一)常用食品添加劑。如食用鹽、食用堿、酵母、味精、雞精、天然調料等,這類食品添加劑只要按經驗或口味食用都是安全的。
(二)專用食品添加劑。如葡萄糖內脂、拉面劑、蛋糕油、嫩肉粉,泡打粉等、這些食品添加劑,只要按說明書正確使用,也是安全的。
(三)控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以下食品添加劑允許使用,但使用單位首先要報請中心批準,在使用時嚴格按照說明書或國家規定的劑量、辦法使用,在食品添加劑的外包裝上必須有明顯標記,要做到單獨存放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和控制使用劑量。
1. 防腐劑,允許使用山梨酸及其鉀鹽,僅限糕點制作時使用。
2. 甜味劑,允許使用甜葉菊苷,可用于任何食品制作,其甜度約為蔗糖的300倍。
3. 食用色素,可以使用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的食用天然色素和食用合成色素,允許在加工糕點時使用,不提倡在其它方面中使用。
4. 食用香精,可以使用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的人工食用香精,允許在加工糕點時使用,不提倡在其他方面使用。
5. 亞硝酸鹽(硝酸鈉)。亞硝酸鹽是一種發色劑,加入肉制品中,可使肉色鮮紅,我國規定亞硝酸鹽(硝酸鈉)可用于肉類制品,其最大使用量為0.5克/千克,殘留量以亞硝酸鈉計,肉制品不得超過0.03克/千克。為嚴防殘留量超標,淹制后的肉類要充分浸泡和漂洗。
四、嚴禁使用甲醛(福爾馬林)、硼酸、硼砂、吊白塊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劑。
南京紅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領導小組
1.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3.自制火鍋底料、飲料、調味料的小餐飲經營者應向監管部門備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并在店堂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食品添加劑使用與管理制度
1、 食品添加劑必須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
2、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范圍、使用量,不得憑經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和使用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
3、購買食品添加劑必須索取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口食品添加劑應索取口岸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衛生證明。
4、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有包裝標識和產品說明書,標識內容包括:品名、產地、廠名、衛生許可證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保質期限、使用范圍與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標識上明確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5、食品添加劑有適用禁忌與安全注意事項的,應當在標識上給予警示性標示。
6、不得使用未經批準、受污染或變質以及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添加劑。
7、不得為掩蓋食品腐爛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8、食品添加劑使用必須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三專一管”即專人管理、專人領用、專人使用和統一管理的原則。
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gb2760—2015《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范圍、使用量,杜絕使用《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中物品的現象。
2、不得以掩蓋食品腐敗變質或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劑而降低了食品質量和安全要求。餐飲經營單位加工經營食品為現制現售模式,盡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劑,確須使用的,應在限量范圍內使用。
3、采購使用的明礬、泡打粉、小蘇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劑包裝標簽上應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劑”字樣,食品添加劑的具體標簽要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條的規定。
4、購入食品添加劑時,須索證索票,索取生產許可證明和
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并登記臺賬,詳細記錄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方法、數量等內容。
6、嚴禁違法使用硼酸、硼砂、罌粟殼、廢棄食用油脂、工業用料等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7、油條、糕點、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鋁膨松劑,應嚴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鋁含量超標;應首選使用不含鋁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劑。糕點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鈉等防腐劑。
8、餐飲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食品添加劑;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人員需經過專業培訓。使用食品添加劑應配備專用稱量工具,嚴格按限量標準使用,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劑須有使用記錄。存放食品添加劑,必須做到專柜、專架,定位存放,并上鎖,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不得與非食用產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食品企業)
2011年6月
1、目的:
規范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與管理,確保食品衛生與食品質量安全。
2、范圍:
適用于本企業食品添加劑的采購、貯存、領發與使用。
3、使用與管理 :
3.1 食品添加劑的采購
采購人員必須掌握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性能和潛在的危險,考慮到采購物品的重要性和危險性,食品添加劑一般由采購部經理負責親自購買,采購時,應注意其特性要求及有關注意事項,其包裝物應有標識,并符合國家規定,采購時還要向供貨商索取相關的評價資料,食品添加劑的入庫也須采購部經理本人辦理。
3.2 食品添加劑的貯存
食品添加劑在入庫前,由庫管員負責對其進行檢查和登記,檢查無誤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食品添加劑應單獨加鎖保管,并粘貼有明顯標識,以防誤領。貯存期間應定期檢查,注意保留其原有標識。
3.3 食品添加劑的領發
食品添加劑的領取必須限定使用部門和領用人,領取時應根據規定的.標準用量填寫領料單,領料單必須由使用部門第一負責人審核簽批后方可領用;同時庫管員應認真審核領料單內容,經審核無誤后進行登記和發放。
3.4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
使用部門應制定每月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計劃,使用之前指定專人使用計量器具(操作人員名單報行政部備案)按標準配比進行稀釋和配制,每種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嚴禁超過其規定的最大使用量,操作時必須由專人監督檢查,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監控記錄》,由使用人和檢查人簽字確認。
4、相關文件
4.1 《食品添加劑用量標準》
4.2 《食品添加劑使用監控記錄》
編制:陳偉 批準:劉燕 實施日期:2011年6月20日
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中如無該制度,可以參考,做相應補充. 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對本企業購進的,在食品中依法添加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管理。
二、食品添加劑的購進應執行采購管理制度,進貨時查驗該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是否齊全,是否有該批產品有效的檢驗合格的證明,并建立供方資質檔案。
三、食品添加劑在投入使用前必須到質監部門備案,應批準后方可使用。
四、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使用限量,在gb2760規范的允許范圍和限量內使用。并填寫相應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注明產品名稱、使用日期,使用品種、使用量等內容。
五、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按照規定在產品標簽中如實標明。
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
文件標號:ggf-c-164 版本/修訂:d/0
1 目的
本制度適用于對本企業購進的,在食品中依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管理。
3 內容
3.1 ***認真做好食品添加劑采購驗收記錄,并向供應商索取隨附相關材料。包括: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第三方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等;進口食品添加劑須索取口岸衛生檢疫證明。
3.2 食品添加劑進廠后,由技術部基酒庫保管員、檢驗科人員共同驗收?;茙毂9軉T負責查看產品外包裝標志、標簽有無標示“食品添加劑”等字樣,標簽標識是否符合gb 29924-2015規定,同時查看外包裝有無破損、臟污,并做好相關驗收記錄;檢驗科人員負責抽樣檢測食品添加劑的指標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并做好檢驗記錄。驗收記錄和檢驗記錄均應由驗收人員和公司主管食品添加劑的責任人共同簽字。
3.3 食品添加劑堆放、貯存時必須有明顯、清晰的標識,有相對獨立的貯存空間,并安排專人保管;貯存場所應做好清潔衛生,不得與其它洗滌劑、消毒劑、化學試劑等有毒、有害物質一起存放;不得與過期變質失效的食品添加劑混放;不得存放非食品用添加劑;不得存放與所生產食品無關的食品添加劑。對于采購的食品添加劑過期、失效或變質的應及時進行無公害處理,并保留處理記錄。
3.4 配備與食品添加劑使用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并定期對器具進行校檢,保證量值準確。
3.5 按照《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食品生產工藝配方要求正確稱量、添加食品添加劑,嚴格控制使用范圍和使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標準或未列入國家相關部門新增品種公告目錄的食品添加劑,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產品,每次使用時必須詳細記錄食品添加劑的用途及使用數量。
3.6 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臺帳,做好食品添加劑的出庫、入庫和使用相關記錄。
3.7 食品添加劑有關檔案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規范食品添加劑使用和管理,防止超范圍或超限量使用,確保食品安全。
生產過程中使用到的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
(一)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3、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4、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5、在達到預期目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在下列情況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劑:
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2、作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
4、便于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
按照gb2760標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四)帶入原則(不直接添加,通過配料帶入)。
在下列情況下食品添加劑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帶入食品中:
1、根據gb2760標準,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
2、食品配料中該添加劑的用量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使用量。
3、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該添加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帶入食品中的該添加劑的含量應明顯低于直接將其添加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一)采購規范:
1、食品添加劑廠家應具備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
2、采購的食品添加劑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3、食品添加劑標識內容應符合要求,內容完整,包含名稱、型號、規格、用途、使用范圍、使用方法、使用量限制、有效期等內容。
(二)使用前準備:
1、確認所用的食品添加劑均應為gb2760標準以及相關增補公告中允許使用食品添加劑。
2、確認食品添加劑的用量不超過gb2760允許的最大使用量。
(三)實施“五?!惫芾?。
1、專人管理。由經過被授權的、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領取、配置、使用。
2、專柜存放。將食品添加劑放在指定區域的專柜保存(存放高風險添加劑的專柜應上鎖),不得與其他原料或物資混放,存放處應加貼標識。對于需要從大包裝分裝使用的,應在分裝的產品上加貼標識,防止誤用。
3、專本登記。設“食品添加劑使用登記本”專門登記使用情況。
4、專用計量器具。配置專門的并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每次領用食品添加劑應準確稱量,并記錄于《食品添加劑使用登記臺賬》。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工具應專管專用,保持衛生狀況,不得污染。
5、專人添加。安排專人進行配料、投料,按作業指導書操作。
食品添加劑應按生產需要量領用,當天未使用的應退回保存,不得擅自放于專柜以外,并做好退回登記。
一、為加強食品添加劑衛生安全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護就餐者的利益,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我中心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二、食品添加劑必須由中心統一采購,所購的產品包裝及說明書上必須有“食品添加劑”字樣標示,其包裝或說明書上應按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質期限、批號、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三、食品添加劑種類繁多,主要分成天然與合成兩大類?,F將我中心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體規定如下:
(一)常用食品添加劑。如食用鹽、食用堿、酵母、味精、雞精、天然調料等,這類食品添加劑只要按經驗或口味食用都是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二)專用食品添加劑。如葡萄糖內脂、拉面劑、蛋糕油、嫩肉粉,泡打粉等、這些食品添加劑,只要按說明書正確使用,也是安全的。
(三)控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以下食品添加劑允許使用,但使用單位首先要報請中心批準,在使用時嚴格按照說明書或國家規定的劑量、辦法使用,在食品添加劑的外包裝上必須有明顯標記,要做到單獨存放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和控制使用劑量。
1.防腐劑,允許使用山梨酸及其鉀鹽,僅限糕點制作時使用。
2.甜味劑,允許使用甜葉菊苷,可用于任何食品制作,其甜度約為蔗糖的300倍。
3.食用色素,可以使用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的食用天然色素和食用合成色素,允許在加工糕點時使用,不提倡在加工涼菜、醬制品中使用。
4.食用香精,可以使用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的人工食用香精,允許在加工糕點時使用,不提倡在其他方面使用。
5.亞硝酸鹽(硝酸鈉)。亞硝酸鹽是一種發色劑,加入肉制品中,可使肉色鮮紅,我國規定亞硝酸鹽(硝酸鈉)可用于肉類制品,其最大使用量為0.5克/千克,殘留量以亞硝酸鈉計,肉制品不得超過0.03克/千克。為嚴防殘留量超標,淹制后的肉類要充分浸泡和漂洗。
四、嚴禁使用甲醛(福爾馬林)、硼酸、硼砂、吊白塊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劑。
生產銷售無公害農產品的企業,必須在產品認證的有效期內生產銷售,產品證書過期后須向農業部門提出復查換證申請,換證后方可繼續生產銷售無公害農產品。
1、無公害產品生產基地必須嚴格按照認證批準的環境條件控制。不得擅自擴大無公害產品產地范圍。
2、無公害產品的生產應嚴格按照認證批準的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并建立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1)原材料購買記錄,包括供貨人、產地、采購量、采購時間等。
(2)建立質量記錄檔案,記載使用投入品(飼料添加劑、獸藥等)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保證產品的可追溯性。
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
3、無公害農產品生產過程中,應合理使用投入品,包括飼料添加劑及獸藥等,禁止下列行為:
(1)使用未經國家或省批準的農業投入品;
(2)使用國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飼料添加劑、獸藥等畜牧業投入品;
(3)加工、儲藏、包裝等過程中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和國家衛生安全的行為;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的情形。
4、企業應具備經培訓合格的內檢員,全程監管無公害產品生產過程。
為規范食品添加劑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劑應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柜保存。
二、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添加劑采購。采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添加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鑒別常識。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品添加劑采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
三、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單位采購,實行定點采購,并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添加劑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對采購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索取并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等內容。采購進口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四、入庫前,庫管人員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括檢查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采購臺賬。食品添加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五、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使用臺賬。食品添加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添加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六、設立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注明“食品添加劑專柜”字樣,盛放容器上應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
七、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精確的計量工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后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八、食品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添加劑采購、索證索票、臺賬記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
九、食品添加劑專用采購臺賬、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二)未列入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三)擴大使用范圍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第三條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
第四條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應當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二)不應當掩蓋食品本身或者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
(三)不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四)不應當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五)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應當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規定允許殘留量的除外。
第五條衛生部負責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審查許可工作,組織制定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評價和審查規范。
第六條申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許可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功能分類,用量和使用范圍;
(二)證明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資料或者文件;
(五)標簽、說明書和食品添加劑產品樣品;
(六)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允許生產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評估的資料。
申請食品添加劑品種擴大使用范圍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但是技術評審中要求補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條申請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除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擔法律后果。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其提交的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業秘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征求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
對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關系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反映的有關意見作為技術評審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衛生部應當在受理后60日內組織醫學、農業、食品、營養、工藝等方面的專家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評估資料進行技術審查,并作出技術評審結論。對技術評審中需要補充有關資料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有關材料。
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研制及生產現場進行核實、評價。
需要對相關資料和檢驗結果進行驗證檢驗的,應當將檢驗項目、檢驗批次、檢驗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請人。安全性驗證檢驗應當在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對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檢驗方法標準的,應當首先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第十一條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序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根據技術評審結論,衛生部決定對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準予許可并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予以公布。
對缺乏技術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發現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執行。
第十三條衛生部根據技術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將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程序,制定、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應當及時組織對食品添加劑進行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結果或者有證據表明食品添加劑安全性可能存在問題的;
(二)不再具備技術上必要性的。
對重新審查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衛生部可以公告撤銷已批準的食品添加劑品種或者修訂其使用范圍和用量。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保證食品安全,對食品添加劑實行嚴格科學的管理,既有利于工作又不照成濫用。
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
二、嚴格控制食品添加劑的采購途徑,采購必須到正規專賣商店購買,并索取發票和相關手續。
三、在加工食品中應正確掌握使用量,做到可用可不用的不用,必須用的少用,盡量做到不用。
四、食品添加劑應做到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使用。
五、不得使用未經必準、受污染或變質以及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添加劑。
六、不得為掩蓋食品腐爛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二)未列入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三)擴大使用范圍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第三條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
第四條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應當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二)不應當掩蓋食品本身或者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
(三)不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四)不應當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五)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應當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規定允許殘留量的除外。
第五條衛生部負責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審查許可工作,組織制定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評價和審查規范。
第六條申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許可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功能分類,用量和使用范圍;
(二)證明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資料或者文件;
(五)標簽、說明書和食品添加劑產品樣品;
(六)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允許生產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評估的資料。
申請食品添加劑品種擴大使用范圍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但是技術評審中要求補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條申請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除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擔法律后果。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其提交的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業秘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征求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
對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關系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反映的有關意見作為技術評審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衛生部應當在受理后60日內組織醫學、農業、食品、營養、工藝等方面的專家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評估資料進行技術審查,并作出技術評審結論。對技術評審中需要補充有關資料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有關材料。
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研制及生產現場進行核實、評價。
需要對相關資料和檢驗結果進行驗證檢驗的,應當將檢驗項目、檢驗批次、檢驗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請人。安全性驗證檢驗應當在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對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檢驗方法標準的,應當首先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第十一條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序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根據技術評審結論,衛生部決定對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準予許可并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予以公布。
對缺乏技術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發現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執行。
第十三條衛生部根據技術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將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程序,制定、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應當及時組織對食品添加劑進行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結果或者有證據表明食品添加劑安全性可能存在問題的;
(二)不再具備技術上必要性的。
對重新審查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衛生部可以公告撤銷已批準的食品添加劑品種或者修訂其使用范圍和用量。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使廠對采購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質量實施有效控制,確保采購物資的質量符合規定要求,價格合理,交貨及時,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使用企業生產所需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采購。
三、職責。
技術部指定所需采購物資的質量標準或要求并對樣品進行檢驗和試驗;生產部根據技術部提出的工藝要求做小批量生產試驗;副廠長負責對合格供應商名單的審批;廠長負責采購計劃的審核和批準。
四、工作程序。
1、采購應及時收集填制《供應商調查表》,內容包括:供應商的名稱、產量、供貨能力、質量保證能力和供貨情況等方面的資料,由主管人員匯總分門別類建立檔案。供應商的檔案包括:
a、法人資料、資質、資信等;
b、產品的質量狀況;
c、價格與交貨期;
d、歷史業績等。根據這些做出《合格供應商名單》。
2、對合格供應商的控制。
a、貨檢員對供應商每次供貨時進行抽樣檢驗。
b、供貨商每次供貨如產品質量不合格,按本廠《不合格品控制秩序》執行,如交貨期交貨數量等沒按合同進行時,可由采購員對供應商提出警告,嚴重時發出暫撤銷供應商關系的通知。
3、采購資料。
對主要原輔料的.采購由采購部門根據訂貨合同對原材料的需求量要求和庫存情況制定采購計劃,注明品名、規格數量、采購依據等報廠長批準。在《合格供應商名單》上選擇供應商并與之取得聯系,擬制采購合同,《采購合同》的擬制必須符合國家《合同法》有關規定,《采購合同》由采購部門保管。
4、采購產品的驗證。
采購產品的驗證按《原輔料包裝材料標準》的規定執行。采購產品出現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處理。
原輔料及包裝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堅決采購有qs標志的產品,質量檢驗科嚴格按照標準要求進行驗收,不合格的拒收,合格的辦理手續入庫。
原輔料包裝材料的驗收。
從合格供應商采購的原輔料包裝材料,供應商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采購產品進廠后質檢部進行驗收的同時還需對供應商名稱,貨證是否相符等相關資料進行核對。具體控制如下:
1)、國產采購產品(即原輔料、包裝材料)驗收;在按照《原輔料標準及檢驗和試驗方法》、《包裝材料標準及檢驗和試驗方法》、《各種原輔料包裝材料供應商提供的證明材料清單》進行驗收的同時,還要按照下述規定進行嚴格控制,并做好相關檢驗,驗證內容的記錄。
必要時由質檢部抽樣檢測有關理化、微生物項目,合格后方可使用。采購部每年對合格供應商進行一次復評。
2)原輔料包裝材料的儲存;
原輔料包裝材料應在專用庫房中分類儲存,具體要求見《原輔料標準及檢驗和試驗方法》、《包裝材料標準及檢驗和試驗方法》中有關儲存的要求。
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采購,實行專店購買,并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添加劑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對采購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索取并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檢驗合格報告(或復印件)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采購進口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采購臺賬。食品添加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使用臺賬。食品添加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添加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設立專區(或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注明“食品添加劑專區(或專柜)字樣”。
配備專用天平或勺杯等稱量器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后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添加劑采購。采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和相關食品添加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鑒別常識。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品添加劑采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
食品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添加劑采購、索證索票、臺賬記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
食品添加劑專用采購臺賬、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二)未列入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三)擴大使用范圍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第三條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
第四條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應當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二)不應當掩蓋食品本身或者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
(三)不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四)不應當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五)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應當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規定允許殘留量的除外。
第五條衛生部負責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審查許可工作,組織制定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評價和審查規范。
第六條申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許可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功能分類,用量和使用范圍;
(二)證明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資料或者文件;
(五)標簽、說明書和食品添加劑產品樣品;
(六)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允許生產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評估的資料。
申請食品添加劑品種擴大使用范圍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但是技術評審中要求補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條申請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除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擔法律后果。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其提交的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業秘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征求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
對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關系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反映的有關意見作為技術評審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衛生部應當在受理后60日內組織醫學、農業、食品、營養、工藝等方面的專家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評估資料進行技術審查,并作出技術評審結論。對技術評審中需要補充有關資料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有關材料。
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研制及生產現場進行核實、評價。
需要對相關資料和檢驗結果進行驗證檢驗的,應當將檢驗項目、檢驗批次、檢驗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請人。安全性驗證檢驗應當在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對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檢驗方法標準的,應當首先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第十一條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序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根據技術評審結論,衛生部決定對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準予許可并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予以公布。
對缺乏技術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發現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執行。
第十三條衛生部根據技術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將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程序,制定、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應當及時組織對食品添加劑進行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結果或者有證據表明食品添加劑安全性可能存在問題的;
(二)不再具備技術上必要性的。
對重新審查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衛生部可以公告撤銷已批準的食品添加劑品種或者修訂其使用范圍和用量。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生產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實施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食品添加劑是指經____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以標準、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物質,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進行生產,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實施生產許可。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范圍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生產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保證產品質量持續穩定合格,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生產許可。
第六條生產者必須在取得生產許可后,方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的生產。
取得生產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廠房設施;其衛生管理符合衛生安全要求;。
(四)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等生產條件;。
(五)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符合有關要求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申請人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交生產許可申請。
第八條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有關生產工藝文本;。
(七)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八)生產所執行的食品添加劑標準文本;。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六)申請事項屬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生產許可申請,并向申請人發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許可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條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是否具備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的必備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對申請的資料、生產場所進行實地核查以及產品質量檢驗。
第十一條許可機關組織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應當組織核查組。核查組由二至四名有資質的核查人員組成,核查組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許可機關組織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應當制定實地核查計劃,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請人發出實地核查通知書。
實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過二日。
第十三條核查人員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申請人應當配合核查組的實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長核查時間的,應當及時向許可機關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四條核查組應當按照核查計劃以及規定的許可條件、程序等要求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做出如下處理:。
(二)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
拒絕核查或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導致實地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視為實地核查不合格。
第十五條實地核查工作應當由核查組組長填寫實地核查記錄,由核查人員簽字并經申請人確認。
第十六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實地核查和產品抽樣工作,并向申請人發出實地核查結論告知書。核查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承擔發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標準對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
承擔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具備法定資質并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發布名錄。
第十八條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工作后,應當出具產品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請人,一份送許可機關,一份檢驗機構存檔。
第十九條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自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復檢申請。
復檢應在原檢驗機構以外的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機構進行,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十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根據審查結果作出如下處理:。
(二)申請人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許可期限。
第二十一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獲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的生產者名單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獲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的生產者需要增加產品品種的,應當依照本規定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對申請增加的產品品種組織審查。
第二十三條在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生產者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生產者應當及時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審查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審查。
第二十四條生產者名稱等發生變化而生產者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較大變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生產許可變更申請。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的,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需要作出相應的規定,原許可機關根據規定重新組織審查。
第二十六條許可機關應當將辦理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七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有效期屆滿,生產者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逾期未申請換證或申請不予批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
證書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住所、生產地址、食品添加劑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格式和編號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生產者應當及時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并同時在省級以上媒體發布原生產許可證書遺失和作廢聲明。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補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許可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交申請書;退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許可自然終止。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要求終止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申請書;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三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撤銷、撤回、注銷,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和編號。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許可證書和編號。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二)未列入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三)擴大使用范圍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第三條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
第四條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應當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二)不應當掩蓋食品本身或者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
(三)不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四)不應當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五)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應當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規定允許殘留量的除外。
第五條衛生部負責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審查許可工作,組織制定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評價和審查規范。
第六條申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許可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功能分類,用量和使用范圍;。
(二)證明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資料或者文件;。
(五)標簽、說明書和食品添加劑產品樣品;。
(六)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允許生產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評估的資料。
申請食品添加劑品種擴大使用范圍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但是技術評審中要求補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條申請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除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擔法律后果。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其提交的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業秘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征求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
對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關系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反映的有關意見作為技術評審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衛生部應當在受理后___日內組織醫學、農業、食品、營養、工藝等方面的專家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評估資料進行技術審查,并作出技術評審結論。對技術評審中需要補充有關資料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有關材料。
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研制及生產現場進行核實、評價。
需要對相關資料和檢驗結果進行驗證檢驗的,應當將檢驗項目、檢驗批次、檢驗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請人。安全性驗證檢驗應當在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對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檢驗方法標準的,應當首先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第十一條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序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根據技術評審結論,衛生部決定對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準予許可并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予以公布。
對缺乏技術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發現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執行。
第十三條衛生部根據技術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將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程序,制定、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應當及時組織對食品添加劑進行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結果或者有證據表明食品添加劑安全性可能存在問題的;。
(二)不再具備技術上必要性的。
對重新審查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衛生部可以公告撤銷已批準的食品添加劑品種或者修訂其使用范圍和用量。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___年___月___日發布的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1、購買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是符合國家使用安全標準要求的。
2、制售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按照國家食品添加劑使用計量標準進行使用,不得超過國家其規定使用限量范圍。
3、人工合成色素覓菜紅及胭脂紅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限制計量使用。不得超過0、___克/公斤,檸檬黃及酸性靛藍的用量不得超過0、___克/公斤。
4、用于飲料、各式糕點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過限量0、___%。
5、亞峭酸鹽的使用,最大用量為每千克不得超過0、___克。(中毒量為0、3一0、___克,致死量為___克)。
6、國家允許使用的防腐劑、杭氧化劑、著色劑、酸味劑、凝固劑、疏松劑、品質改良劑等的使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過國家計量標準。
7、因制品工藝制作要求的需要,應盡可能地從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采購添加劑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標準的食品、原料。
9、嚴禁使用超過有效保質期限的食品添加劑或受潮、霉變及其他感觀異常發生色變的。
10、嚴禁使用醫療、工業、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生產加工制作。
2、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實行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專人發放、專人入冊登記制。
3、用后及時收檢,妥善保存。
為規范食品添加劑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劑應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柜保存。
二、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添加劑采購。
采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添加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鑒別常識。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品添加劑采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
三、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單位采購,實行定點采購,并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添加劑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
對采購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索取并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等內容。采購進口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四、入庫前,庫管人員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括檢查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采購臺賬。
食品添加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食品添加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添加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六、設立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注明“食品添加劑專柜”字樣,盛放容器上應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
七、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精確的計量工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后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八、食品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添加劑采購、索證索票、臺賬記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
九、食品添加劑專用采購臺賬、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___年。
為規范食品添加劑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專店購買。
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采購,實行專店購買,并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添加劑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對采購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索取并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檢驗合格報告(或復印件)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采購進口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二、專賬記錄。
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采購臺賬。食品添加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使用臺賬。食品添加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添加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三、專區存放。
設立專區(或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注明“食品添加劑專區(或專柜)字樣”。
四、專器稱量。
配備專用天平或勺杯等稱量器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后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五、專人負責。
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添加劑采購。采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和相關食品添加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鑒別常識。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品添加劑采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
食品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添加劑采購、索證索票、臺賬記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
食品添加劑專用采購臺賬、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___年。
為保證食品安全,學校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堂加工烹飪食品必須使用添加劑時,嚴格執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學校食堂購買必須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經學校食品安全衛生領導小組研究同意方可購買、使用。
二.采購食品添加劑只能向具備國家食品安全法規定資質,且證件齊全的經營者購買,并索取產品檢驗合格證,化驗單和使用說明書。并執行嚴格的驗收、登記制度,及時建立臺帳。沒有衛生許可證編號、廠名、廠址、使用范圍、使用數量等說明內容的添加劑不能購買。
三.嚴格加強食品添加劑的保管。食品添加劑應由專人保管,做好入庫與出庫記錄。食堂不得貯存亞硝酸鹽。
四.使用添加劑必須保持和改進食品營養質量,不得破壞和降低食品的營養價值及衛生安全要求。
五.嚴格食品添加劑使用登記制度。加工烹調食品必須使用添加劑時,必須經學校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按需領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記。
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由兩名以上炊事員在場的情況下使用。
七.使用添加劑必須嚴格按《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產品說明書規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圍,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圍。
八.禁止使用和保存過期的食品添加劑,過期的食品添加劑,交有關部門按特殊垃圾處理。
一、液體劑原料每公斤可使用0.15克糖精,如制作饅頭、發糕、油炸梁糕。
二、使用天然食用色素檸檬黃、靛藍、胭脂紅和蘇丹黃為0.1克/公斤;青梅、紅瓜及青絲屬水果制品,其使用量限制在5克/公斤內。
三、對于用葉綠素做翡翠色菜肴,須在綠色汁中滴一點堿液以保持綠色的穩定,其堿的量限制在6克/公斤內。
四、使用香料等添加劑。特別是肉豆蔻、茴香、桂皮等香料因含有黃樟素致癌作用,因此其投放量限制在0.1克/公斤內,以確保食品的`絕對安全。
五、食品中應用亞硝酸鹽時,須嚴格按要求投放。使用量應限制在0.15克/公斤內。
六、添加劑設置專人保管,其領用須經管理人員同意后才能領用。
七、添加劑的使用,須由專業制作加工人員操作,嚴禁非專業人員擅自取用。對其使用種類及數量須由專人記錄在案。
一、采購和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原則:不采購化學類的`食品添加劑,少使用植物食品添加劑,盡量使用自然原材料。
二、嚴格控制食品添加劑的采購途徑,采購必須到正規專賣商品購買,并索取發票和相關手續。
三、在加工食品中應正確掌握使用量,做到可用可不用的不用,必須用的少用,盡量做到不用。
四、食品添加劑應做到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使用。
五、嚴格控制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對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的事件應嚴肅處理。
為了確保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劑應嚴格、科學地管理,并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一、食品添加劑應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柜保存。
二、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添加劑采購。采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添加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鑒別常識。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品添加劑采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
三、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單位采購,實行定點采購,并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添加劑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對采購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索取并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等內容。采購進口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四、入庫前,庫管人員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括檢查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采購臺賬。食品添加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五、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使用臺賬。食品添加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添加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六、設立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注明“食品添加劑專柜”字樣,盛放容器上應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
七、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精確的計量工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后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八、食品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添加劑采購、索證索票、臺賬記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
九、食品添加劑專用采購臺賬、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采購食品添加劑時應認明標簽上“食品添加劑”字樣,向銷售者索取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對產品標簽沒有生產許可證編號,沒有廠名廠址、使用范圍、使用量等說明內容的添加劑不能購買。
2、食品必須添加是食品用途的添加劑,添加劑產品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劑。
3、使用添加劑目的在于保持和改進食品營養質量,不得破壞和降低食品的營養價值。不得用于掩蓋食品的缺陷(變質、腐敗)或粗制濫造欺騙消費者。
4、使用添加劑在于減少食品消耗,改進存儲條件,簡化工藝等目的,不能因使用了添加劑而降低良好的加工措施和衛生要求。
5、使用添加劑必須嚴格按《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產品說明書規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圍,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圍。
6、嚴格添加劑采購、驗收、使用登記制度。食品添加劑應由專人保管,做好入庫與出庫記錄。
7、食品添加劑要分類、分開存放,以防誤用。食堂不得貯存亞硝酸鹽;操作人員在不明調料的來源時,不得使用。
8、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香料和加工助劑應備案并批準后使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生產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實施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食品添加劑是指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以標準、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物質,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進行生產,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實施生產許可。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范圍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生產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保證產品質量持續穩定合格,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生產許可。
第六條生產者必須在取得生產許可后,方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的生產。
取得生產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四)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等生產條件;。
(五)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符合有關要求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申請人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交生產許可申請。
(二)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有關生產工藝文本;。
(七)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八)生產所執行的食品添加劑標準文本;。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六)申請事項屬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生產許可申請,并向申請人發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許可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條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是否具備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的必備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對申請的資料、生產場所進行實地核查以及產品質量檢驗。
第十一條許可機關組織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應當組織核查組。核查組由二至四名有資質的核查人員組成,核查組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許可機關組織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應當制定實地核查計劃,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請人發出實地核查通知書。
實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過二日。
第十三條核查人員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申請人應當配合核查組的實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長核查時間的,應當及時向許可機關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四條核查組應當按照核查計劃以及規定的許可條件、程序等要求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做出如下處理:。
(二)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
拒絕核查或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導致實地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視為實地核查不合格。
第十五條實地核查工作應當由核查組組長填寫實地核查記錄,由核查人員簽字并經申請人確認。
第十六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實地核查和產品抽樣工作,并向申請人發出實地核查結論告知書。核查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承擔發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標準對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
承擔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具備法定資質并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發布名錄。
第十八條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工作后,應當出具產品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請人,一份送許可機關,一份檢驗機構存檔。
第十九條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自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復檢申請。
復檢應在原檢驗機構以外的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機構進行,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十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根據審查結果作出如下處理:。
(二)申請人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許可期限。
第二十一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獲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的生產者名單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獲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的生產者需要增加產品品種的,應當依照本規定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對申請增加的產品品種組織審查。
第二十三條在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生產者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生產者應當及時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審查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審查。
第二十四條生產者名稱等發生變化而生產者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較大變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生產許可變更申請。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的,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需要作出相應的規定,原許可機關根據規定重新組織審查。
第二十六條許可機關應當將辦理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七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有效期屆滿,生產者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逾期未申請換證或申請不予批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失效。
證書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住所、生產地址、食品添加劑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格式和編號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生產者應當及時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并同時在省級以上媒體發布原生產許可證書遺失和作廢聲明。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補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許可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交申請書;退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許可自然終止。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要求終止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申請書;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三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撤銷、撤回、注銷,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和編號。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許可證書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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