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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工業與民用建筑.
流動資金:1xx.5萬元。
何時經何部門批準開業:______年______月份經______縣基建局批準。
開戶銀行:______工區歷下辦理處。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被告單位(全稱):______市職工教育培訓中心。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號。
事由: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糾紛。
事實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縣建筑工程總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簡稱乙方)同______市職工教育培訓中心(被告,以下簡稱甲方)簽訂了《建筑安裝工程合同》,標的是乙方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樓兩幢。承包方式是“議標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額為4x5125.x4元。開工日期定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簽定后,乙方按時將設備機具等運進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圖紙等原因沒有同有關單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開工。在長達一百七十七天之內,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開進工地的xx余名職工無活可干,機具設備長期雙里無用,給乙方經濟上造成損失達xx5x.x3元。甲方雖然承擔了25x11.43元的誤工費,但尚有5xxxx.3x元到今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兩幢宿舍樓建筑安裝工程竣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簽訂教學樓工程的施工合同書(附原印件)。教學樓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三幢樓均經______市建筑工程質童監督站校驗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結算書經甲、乙雙方審定后,交______市建設銀行校準定這雜,雙方無任何爭議。甲方應依合同書之規定與乙方結清工程款,但至今甲元。
從______年元月開始,甲方要求乙方為其零建工程拖工。經多次協商達成協議,乙方又為甲方修建了汽車房、鍋爐房、壩墻等多項零建工程。元的工租款至今不與乙方結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資長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離甲方工地。
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組織專人多次與甲方交涉。開始,甲方以工程資料不全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將自己的全部資料復印交給甲方。后來,甲方又以有關建材差價不合理為由拒絕支付原宿舍樓、教學樓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廣之,拒絕審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結算。
綜上所述,甲方違反合同書的`約定,單方面地推翻合同書規定的有關條款,無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給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睹穹ㄍ〞r》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督洕贤ā返谌艞l第二項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一至五欲規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貴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訴訟請求:
責令甲方償付工程款和賠樓乙方經濟損失:
(一)付清宿舍樓、元;。
以上三項合計,共24xxxx.x3元。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附: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2x件。
被上訴人:xx,男,漢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在xx,公民身份證號xx。
上訴人不服xx區人民法院(20xx)皖xx民初xx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特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定一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xx公司與xx之間的經濟糾紛屬于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產生的糾紛,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界定的范圍是職工在執行公務期間向單位借款沒有及時沖賬發生的糾紛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顯然與本案的事實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訴人并不是依據被上訴人沒有及時向公司沖賬的憑證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據被上訴人出具的《情況說明》向其索要借款。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簽字確認的《關于xx在公司財務掛賬及未交辦公用品的情況說明》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借據性質。雖然被上訴人的借款是其在職期間執行公務的預支款項,但是20x年x11月份已經從xx公司離職。20xx年4月17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了一份關于被上訴人在職期間向公司借款的情況說明,被上訴人對上述借款表示認可并簽字確認。上訴人出具該份《情況說明》所要證明的內容是被上訴人雖然已經從公司離職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計人民幣53535.62元,被上訴人簽字確認表示認可上述事實。因此,該份《情況說明》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借據性質,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月xx日。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范文。
上訴人(一審原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
辦公地點:承德市行政中心辦公樓法人代表:趙鳳樓。
第三人:承德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承德住建局)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西大街路北60號,法定代表人:朱鳳惠職務:局長。
第三人:承德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原承德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住所地:承德市鐘鼓樓房產局辦公樓,法定代表人:張鳳棟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承德市中級法院(xxx)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承德中級法院(xxx)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
2、請求高院確認被上訴人《承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制執行申請的批復》(承政法辦【xxx0】57號)違法。
3、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國家賠償金xxx元。
4、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根本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被告第6號證據,以《關于明確承德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規定承德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承德市城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代表承德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特有的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裁決等行政職權。該《通知》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違反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5條第2款,以及xxx4年10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對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具體含義的請示]的答復》;違反國辦發[xxx4]46號通知之第五條的禁令。
從法律淵源上講,第6號證據作為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果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等上位法抵觸,在法院審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但由于第6號證據嚴重違反以上法律法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為本案法庭審理依據,原審法院將其作為審判證據予以采信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二、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的合法有效性,已經被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所否定。
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xxx】承行終字第63號《行政判決書》),與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關于明確承德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在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認定方面存在嚴重沖突: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里面認定承德住建局(原承德房產局)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而被告第6號證據則規定拆遷辦這個事業單位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和被告第6號證據中只能有一個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已經被本上訴人補充提供的1號證據所否定。
三、被告6號證據同時也是被告第1號證據、第2號證據、以及第3號證據的基礎,因此被告6號證據的違法無效性,是本案核心焦點問題。原審法院將6號證據作為合法有效證據予以采信,屬于典型的葫蘆僧判葫蘆案,懇請省高院依法糾正。
四、原審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號證據中的資金提存證明、租房合同、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等都不同程度存在違法無效以及偽造不實等情形,上訴人在一審法庭陳述中有確鑿詳實論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對此視而不見,避而不談。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被告第6號證據以及被告其他證據的采信認定存在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強烈不服,特上訴請求省高院撤銷原審判決。
上訴人:####。
xxx年12月5日。
上訴人因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原告:×××,男,×××年×××月×××日生,漢族,湖北省×××公司員工,住湖北省×××縣×××村四組35號,聯系電話:×××。
被告:×××,男,×××歲,漢族,農民,住十堰市×××區×××村8組,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伙食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66375元(詳見賠償清單)。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受被告雇請,到其自建房工地干活,約定日工資為180元。xxx2年9月14日下午6時許,原告和被告在四樓腳手架(木質)上干活,當被告從腳手架上跳下吊混凝土時不慎將木質腳手架折斷,致使原告從四樓摔到三樓受傷。傷后原告即被送到十堰市紅十字醫院,住院一夜后,15日早上緊急轉到十堰市人民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腰2椎體橫突骨折;腦震蕩、顱腦損傷。原告在十堰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8天,住院期間的費用總計25104元,其中被告支付了13604元,保險公司賠付了10000元,原告自己墊付了1500元。原告住院期間由妻子護理。出院醫囑為:院外繼續加強營養、臥床休息6至8周、避免負重;每月復查x線,待骨性愈合后取出內固定;休息三月。經十堰天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右足弓結構破壞評定為九級傷殘;l2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鋼板內固定術后內固定物取出必然發生后續治療費用需人民幣7xxx元左右。
綜上,原告和被告之間已經形成雇傭關系,其合法權益受我國《民法通則》的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的損失均應由被告承擔。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附:1.本訴狀副本1份;。
2.賠償清單1份;。
3.證據清單1份。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下面為大家帶來一份行政上訴狀模板,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上訴人x縣交通工程隊,住所地x縣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徐x,隊長。
被上訴人xx縣水利電力局,住所地x縣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方x,局長。
第三人余x,男,1958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人,x縣第一建筑公司職工,住x縣x街xx號。
第三人時x,男,1942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人,x縣林業保修廠職工,住x縣x街x號。
第三人x縣礦產管理站,住所地x縣x街x號。
法定代表人劉x,站長。
上訴人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和行政侵權案,不服x縣人民法院1993年x月日x(93)行字第x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維護我隊合法權益。
事實及理由:我工程隊于1990年春季,經縣礦產管理站、縣工商局批準,成立了交通工程隊打撈石料小隊,并申領了《船舶營業運輸證》、《采礦許可證》及《營業執照》,亦向縣稅務局進行了登記。并由被告縣水利電力局批準我隊在南浦溪從馬蓮河到新亭止河段開采砂石。有效期三年?!端ā奉C布后,縣水利電力局對我隊開采砂石的行為,沒有提出過異議,1992年x月x日突然電話通知我隊填報《河道采砂申報表》,此后以我隊危及電灌站安全及枯水期抽水困難為理由,要改換我隊的采石地點,我隊沒有接受。被告遂將我隊已經取得開采砂石權的河段另批給第三人余x和時x開采,并發給《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三個月。在規定期限內第三人共采砂石500多立方米。
我隊遂向某縣人民法院起訴,理由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已批準先隊在南浦溪由馬蓮河到新亭止河段采砂,又違法將同一河段另批給第三人開采,侵犯了我隊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縣水利局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批準我隊繼續采砂,同時立即制止第三人余x時x在此河段的采砂行為,并判令縣水利局賠償我隊因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h法院認為工程隊于水法實施前,經批準發證在指定的河道采砂是合法的.,這是正確的。但又說水法實施后,縣水利局作為河道的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行政管理,對河道采砂具有批準權。有權調整原告的采砂范圍,沒有構成行政侵權,判決不負賠償責任。這是錯誤的。我隊已有關行政機關批準,在指定采礦范圍內享有合法的采礦權利,應受法律保護。水法實施后,我隊申請補辦審批手續,符合法定條件,縣水利局擅自將我隊具有采礦權的河道另批給他人開采砂石,是行政侵權行為,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請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四份x縣交通工程隊(蓋章)。
xxxx年x月x日。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本C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原告:李,男,漢族,xxx年生,身份證號:,現住xx市隴海中路**號院,電話。
原告:陳,女,漢族,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現住xx市隴海中路54號院,電話。
被告:李,女,漢族,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現住xx市金水區衛生路1號院,電話。
被告:曹,男漢族,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現住xx市金水區衛生路1號院,電話。
被告:曹,女,漢族,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現住xx市金水區衛生路1號院,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從原告所有的房屋內搬出;。
2、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由于其強行占用原告門面給原告造成的損失1萬元;。
3、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通過合法途徑購買了位于“*****”門面(面積**平方米),并于xxx0年10月12日依法取得了該門面的房產權證(*房權證*區字第***號),成為該門面的'所有權人。然而,原告在接受該門面時發現其已被被告強行占用,雖經原告多次主動與被告交涉,要求其搬出,但被告對此不予理睬,仍繼續強行占有原告的門面。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無法將門面出租和進行其它商業活動,致使原告蒙受重大經濟損失。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之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請,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二日。
聯系電話:139xxxxxxx(羅xx);1398xxxxxxx(鄒xx)。
被告:xx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xx,系xx縣xxxxx。
地址:xx縣城x街道xx路xx號。
聯系電話:0859-xxx。
第三人:xx縣水務局。
法定代表人:周xx,職務:xx。
電話:xxxxxxx。
住址:xx縣xx街道xxxxx大道旁。
案由:土地行政管理。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被告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也即是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關于xx縣水利局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確認的批復”。
2、請求判令第三人xx縣水務局將自1980年以來所收取的租金全部支付給原告,大約10000000元人民幣左右。
3、請求依法追究偽造證據人員的法律責任。
4、請求判決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xx縣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程序違法。
該《批復》中所認定的39.15畝土地,是在東湖街道陸關居委會河豐五組內,也即是原告的村組內,而距離水務局有五公里左右的距離,被告對該宗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進行確權的行為,已經直接涉及到東湖街道陸關居委會河豐五組全體村民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46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與47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的規定,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即: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以及31條、32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與申請人都享有陳述事實、申辯的權利,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xx縣人民政府在對水務局的《土地確權申請》進行確權時,應當向社會(尤其是河豐村五組)公告,并舉行聽證,聽取原告與第三人水務局的對事實的陳述與申辯,對各種證據的質證意見,以便查實該宗土地是否存在權屬爭議,縣政府的確權行為會不會損害群眾或者他人的利益。
相反,xx縣人民政府不但沒有舉行聽證,就連最基本的告知申請人與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進行聽證的程序都沒有,也沒有向社會公告,違法了定程序,其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屬于程序違法,應當給予撤銷。
二、被告所作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所依據的“證據”系第三人xx縣水務局偽造的,不能作為被告進行土地確權的證據。
(一)、《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所依據的《合約》也即是該宗土地的《買賣合約》系第三人偽造的。
理由如下:
1、《合約》形成的時間與客觀事實不相符,違背常理。
《合約》是1980年3月21日簽訂,而事實上水泥廠開始建于1972,1976年8月投產,當年產量800噸,產值3.84萬元,1979年生產水泥450噸,產值2萬元,1980年停辦,而《合約》的簽訂時間是1980年的3月21日,此時的水泥廠已經沒有再購買土地的必要,這與客觀事實不符,違背常理。
2、《合約》上河豐五小隊隊長任正學的簽章系第三人水務局偽造,隊長任正學是小學文化,認識字,能夠正確書寫自己的名字,從來都是自己簽名、按捺指印,沒有雕刻過私章,更沒有使用過私章,而《合約》上僅僅是他的簽章,對一個能夠自己簽名的人講,違反常理。
3、《合約》上共有五個公章,分別是xx縣水泥廠(陸關水泥廠)、河豐大隊、縣水電局、陸官公社、縣農林辦公室,所簽的這五個公章中,沒有經辦人,也沒有簽章單位的意見,簽章單位是同意還是不同意沒有注明,最大這能是理解為在場人之類的,那又是該單位的哪個工作人員在場呢?簽章沒有簽署意見,違背常理。
4、《合約》簽訂時間是1980年3月21日,而第三人所提供的付款收據時間是1980年10月14日,合約簽訂后,推遲了整整7個月的時間再付款,這與常理不相符。
事實上,原告(河豐五小隊)從來沒有與xx縣水泥廠簽個任何土地買賣合約,該“合約”系第三人水務局偽造的,該“批復”應當給予撤銷,并且這個偽造的“合約”的買方是水泥廠,也不是第三人水務局,第三人水務局沒有資格就該宗土地提起土地確權申請,對其所提起的《土地確權申請》,被告應當以第三人的主體不適格等理由不予受理,被告對第三人的《土地確權申請》受理的行為屬于程序違法。
(二)、《記賬憑單》與《收據》也是第三人水務局偽造的。
1、在20xx年11份,當原告去到水務局協商歸還土地一事,當原告代表說該“記賬憑單”書寫太新鮮,不可能是在1980年所書寫時,第三人水務局的一個副職領導就承認,是他們剛剛填寫的做賬單,不是1980年田寫的。
當然,該記賬憑單的書寫形成時間與書寫筆跡,可以通過司法鑒定,以確定書寫的時間和書寫的人員,原告可以確定,該記賬憑單是第三人現任職領導或者職工所填寫。
2、記賬憑單記載的時間是19780年10月至12月,該記賬憑證嚴重違反了財經紀律,在1974年至1976年期間,水電局是郝光彩當局長,設有專門的財務股,而1976年至1983年間,水電局設有專門的財務室,不可能這么草率把1980年填寫成19780年,而且在1980年應當有1980年的專門記賬單。
記賬憑單在制單欄、記賬欄、復核欄均無人簽字,并且在金額記載第二欄的349.00元有明顯的改動痕跡,卻沒有更正章注明,這些都嚴重違反了財經紀律,明顯的是偽造的。
(二)《收據》中的領款人同樣是任正學的私章,沒有他的簽名,也與客觀事實不符,具體理由同上述《合約》的任正學簽章。
三、《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所依據的《合約》也即是該宗土地的《買賣合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不能作為被告作出《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的依據,法律依據如下:
第一,《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該《辦法》(1953年11月5日政務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會議通過經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準1953年12月5日政務院公布施行,1957年10月18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五十八次會議修正,1958年1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次會議批準,1958年1月6日國務院公布施行,1982年5月4日失效)第四條的規定,(即征用土地,須由有權批準本項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的機關負責批準用地的數量,然后由用地單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省級人民委員會申請一次或者數次核撥;建設工程用地在三百畝以下和遷移居民在三十戶以下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委員會申請核撥。
用地單位申請核撥用地時,須送交征用土地申請書(詳細注明土地的屬境、位置和經批準的數量),并附對被征用土地者的補償、安置計劃,以及經批準的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附平面布置圖),施工時間文件和土地所在地的縣級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但是申請核撥鐵路、公路路線用地和國防工程用地,送交上述某種附件確有困難的時候,經過批準用地數量的機關的同意,可以免交或者以后補交。
)該合約違法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第三人占有原告的土地,無論事征用還是買賣,都必須先向當時的xx縣革命委員會申請核撥,就假設《合約》是真實的,但該合約也屬于無效合同,不能作為被告xx縣人民政府作出《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的依據。
第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第七條、第八條。
該條例(1982年5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1982年5月14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第七條(征用土地的程序)與第八條(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的規定,該《合約》沒有經過xx縣革命委員會(縣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同樣屬于無效合同,不能做為被告作出《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的依據。
該兩條的規定如下:
第七條:
一、申請選址。
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向擬征地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進行選址。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選址,還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
二、協商征地數量和補償、安置方案。
建設地址選定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商定預計征用的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初步協議。
三、核定用地面積。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經批準后,用地單位持有關批準文件和總平面布置圖或建設用地圖,向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正式申報建設用地面積,按本條例規定的權限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機關主持下,由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協議。
四、劃撥土地。
征地申請經批準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根據計劃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時移交土地。
第八條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征用耕地、園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一萬畝以上,由國務院批準;征用直轄市郊區的土地,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五十萬人口以上城市郊區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其他地區耕地、園地三畝以上,林地、草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在上述限額以下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的第一款第二款與第三款。
該條例(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
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第二款規定,“生產隊所有的土地,不經過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的審查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
要愛惜耕地。
基本建設必須盡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該合約同樣沒有經過xx縣人民委員會的審查與批準,同樣屬于無效合同,不能做為被告作出《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的依據.
第四款規定,凡事涉及到土地、山林等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必須經過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而第三人所持的《合約》則沒有通過社員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該合約不產生法律顧問。
四、《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認定事實錯誤,該宗土地的所有人是原告,而不是第三人水務局,也不是水泥廠。
該《批復》中所認定的39.15畝土地,也即是xx縣煉銻廠的土地權屬并不屬于第三人xx縣水務局所有,而屬于原告所有,被告怎么就隨意確權給水務局呢?這與租房子住的承租人去房產局把出租人(房東)的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沒有兩樣。
該宗土地就是位于xx縣東湖街道陸關居委會河豐五組(原告)的“xx縣煉銻廠”,如今該煉銻廠(包括以前的水泥廠)的所有建筑物已全部拆除,已不復存在。
第三人租給了一些個體從事標磚加工,現在臨時搭建了一些臨時建筑物,如氧氣充裝站、鴻發磚廠和建工標磚廠三個企業,整個占地面積大約39.15畝,坐落在xx縣公路養護段擺布河護段的左斜對面。
在1972年之前,該范圍的土地屬于原告所有,且由原告經營管理,種植玉米,收成不錯,可在1972年中旬,第三人水務局(原水電局)主動與原告協商,在該土地上修建水泥廠,配套設施有職工宿舍一棟,廁所兩個,前提條件是建成的水泥廠首先解決陸關居委會河豐五組居民的就業安置,多余的崗位才能招錄其他地方的人員,同時,所修建廁所的糞便供河豐五組用于農田土地施肥使用,由因水泥廠建成后效益不好,沒幾年就停止生產了。
不久后,又將“水泥廠”改辦成“煉銻廠”。
在水泥廠經營期間,水泥廠為了堆放渣質,跟原告協商,要求原告再拿出2個窩凼給水泥廠堆放渣質,每個窩凼大約有100個平方左右,因當時該兩個窩凼種植有莊稼,為了彌補莊稼的損失,水泥廠當著河豐五組的村民表態,愿意支付600元的青苗補償費,該費用是否支付,支付給誰,河豐五組的村民至今沒有人知曉,據年長的村民說,當時水泥廠并沒有支付該筆費用。
水泥廠建成后,生產了一段時間,因效益不好,無法經營下去,之后又改成煉銻廠,同樣以安置河豐五組村民的.就業為條件,可煉銻廠投產一段時間后,因效益不好,也沒有再經營下去,后來第三人xx縣水務局就將該地盤出租給氧氣站、鴻發磚廠與建工標磚廠,每年收取數十萬的租金。
如今陸關村河豐五組共有100余戶人家,總人口超過四百多人,隨著城市化建設的不斷推進,所需人才要求越來越高,現在陸關村河豐五組的這100余戶人家平均人口素質偏低,且無任何技術技能,所以多數人處于失業狀態,尤其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連最起碼的生活都難于保證。
為了緩解村民的生存困難問題,經過集體討論決定,向第三人要回該宗土地,原告可以收取該土地的租金,分配給各個村民,尤其是60歲以上的老人,因無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因而決定給予多發放,保證60歲以上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讓他們吃飽飯,安度晚年,以便推動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可當原告正式要求第三人返還該土地時,水務局卻以該土地已經以600元的單價購買為由,拒絕返還該宗土地,并搶先在原告之前向被告xx縣人民政府申請土地確權。
原告認為,第三人以“已經給原告購買了該宗土地,并支付600元的土地款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整個占地面積大約39.15畝,原告怎么會以600元的單價出賣給第三人呢?事實上,600元的費用是第三人補償給原告的,用于堆放渣質那兩個窩凼的青苗補償費,當時是否支付,支付給誰?陸關村河豐五組至今沒有人知道,據年長的村民講,在1974年時,原告同意第三人在該土地上修建水泥廠,是因為考慮到河豐五組的年輕人的就業問題才答應的,是臨時允許第三人修建,可第三人所修建的水泥廠并沒有正常運行,根本就沒有解決到陸關村河豐五組村民的就業,村民們一等再等,直至最后改辦的“xx縣煉銻廠”也沒有解決河豐五組村民的就業。
如今第三人卻拒絕退返還原告,所有的村民都在講,第三人作為一個國家單位,其經費全部由國家財政直接撥付,既然不能妥善安置河豐五組村民的就業問題,就應當將該土地返還村民,為何還將原告的土地占用、轉租給他人呢?每年超過數十萬的租金用作何用?還搶先向被告xx縣人民政府申請土地確權,真讓人難以理解。
相反,河豐五組的村民,尤其是60歲以上的老人,連最起碼的基本生活都不能保證?原告始終認為,第三人xx縣水務局作為一個地方的行政事業單位,其工作職責是為其轄區的百姓服務,造福于百姓,為何這么做呢?說句心里話,第三人xx縣水務局作為地方的一級行政單位,屬于父母官,跟老百姓的關系就如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如今自己的子女面臨生活上的困難,作為地方父母官的xx縣水務局,為何還去占據我們的土地拒不返還呢?第三人的行為真叫人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被告xx縣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程序違法、主要證據不足(主要證據系偽造證據)、認定事實錯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46條、第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32條、42條等法律法規之規定,懇請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撤銷被告xx縣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xx縣東湖辦事處陸關村河豐5組。
被告:上海市徐匯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陳繼剛職務:局長。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復興中路1331號。
原告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日,使用郵政特快專遞(附件11)(ems編號:3790****5cs)將原告的行政訴狀及全部證據材料寄送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訴被告。
但是,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不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因此,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訴。
訴訟請求:。
1.撤消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
(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拆遷許可證。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所購買上海市徐匯區龍華路2889號111室旅游商鋪房產(附件2),是被告于2009年6月17日頒發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被拆遷范圍。因此原告與被告是有直接利害關系人。
一、關于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首先聲明:原告是臺灣同胞,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它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相當于該投資在征收決定前一刻的價值,包括從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兌換外匯、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
第二十八條臺灣同胞投資者、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因此原告有權利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常年奔波海峽兩岸三地,不在上海居住,對拆遷基地行為進度一無所知,于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2年11月,從沒收到被告有關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拆遷許可證,補償安置裁決書等合法行政行為文件。
于2012年12月11日向被告遞交申請書,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及拆遷機構應出具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中所規定的完整文件。
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等證明。
被告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回復函:
1.徐房管公開復(2012)第58號,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拆遷許可證復印件(附件3)。。
2.徐房管公開復(2012)第60號,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答復不給獲取申請(附件4)。
原告根據上海市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網查詢,關于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房屋拆遷許可證前置相關重要主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文件資料,發現該拆遷行政許可證內容相關主體明顯違法。也說明被告失職不給獲取申請,也是在掩飾瀆職頒發拆遷許可證行政行為。
三、搜集相關證明資料如下:。
1.根據(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開網資料2009年1月14日。
發證編號滬規地(2009)ea31000020090056。
滬規地臨(2009)eb31000020090002》。
〔滬規土資政(2008)56號〕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站,用地位置龍華路近龍華塔,用地面積7032平方米(地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件5)。
2.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站建設項目編號:滬規政(2008)454號核定設計范圍圖(附件6),(紅色圈點是原告商鋪)證明不屬龍華站工程用地。
3.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北段(二期)11(北二)gt_2段龍華站:施工范圍龍華路、后馬路,開工日期2010年3月23日起,該施工近三年已接近完工,該施工銘牌(附件7),施工現場實景(附件8)。
4.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北段(二期)11(北二)gt_2段龍華站:施工總平面圖(附件9)。
5.龍華站和龍華旅游城衛星地圖:(附件10)。
(紅點是原告商鋪)。
以上證明原告上海市龍華路2889號111室,旅游商鋪房產位(徐匯區龍華銜道164街坊1/2丘)并不屬于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站建設項目工程范圍,該工程用地位置屬(龍華街道161街坊33丘)地塊,用地位置龍華路近龍華塔,用地面積7032平方米(地下)空間地塊。
四、被告違反相關拆遷法規條款和程序:。
1、被告明顯違法利用(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軌道龍華站)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名,所頒發主體不合法的(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拆遷許可證,其行徑是涉嫌假借“市政建設”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建設”之實,擅自擴大拆遷規模(進行商業目的儲備經營開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中所述: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
2、和違反(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十條(房屋征收范圍的確定)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
3、和違反(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重大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應當向市房地資源局提出申請。(被告越權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符合規定的拆遷許可證等五項相關完整文件。(審核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被告職責,也必須公開公告通知利害關系人,不給申請查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合法否,已喪失原告的知情權,被告是失職也是在掩飾瀆職行為)。又違反相關第六十五條(管理責任)違反本細則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4、和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經聽證,審查,對于符合(公共利益)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這重要的程序,被告既未告知又不去履行,又剝奪了原告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并且錯誤的核發了不該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嚴重違法程序。
5、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在拆遷許可證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拆遷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或者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拆遷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被告隷屬房厔拆遷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違法利用市政建設名義,擅自擴大征收規模頒發拆遷許可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無視法律對私有合法財產保護的嚴肅性,而再進行強制拆遷征收,是構成失職瀆職行為,必將引發不當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原告有維權意識捍衛合法財產權利,支持合法、合理、合情、公平、公正拆遷行為。拒絕非法拆遷、違法行政拆遷、非法裁決司法拆遷、野蠻拆遷堅決不服、也不妥協。
綜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條款正確,故請求貴院大法官依法秉公判決,撤消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拆遷許可證。
(本訴狀一式二份)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法定代表人:a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絡公司。
法定代表人:b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x××)×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x××)×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絡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件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件購銷合同一份。
范文一:
上訴人:賀**,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寧鄉縣煤炭壩鎮賀家灣村。
被上訴人:寧鄉縣賀家灣煤礦。
法定代表人:賀**職務:礦長。
地址:寧鄉縣煤炭壩鎮賀家灣村。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南寧鄉縣人民法院的寧民初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寧鄉縣人民法院的(2006)寧民初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
2.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定性不正確。
1.一審判決認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未經勞動爭議委員會仲裁,本院不予以審理”是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本案中上訴人在起訴的時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訴人給予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是與提起勞動仲裁的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訴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實引起的法律后果內增加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享有最終司法權,當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訴訟,仲裁的處理結果歸于無效,人民法院就必須依據《民訴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理,包括對案件事實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審理。因此上訴人增加的訴訟請求屬于法院應當審理的范圍。
2.一審法院對勞動仲裁中的第一個訴訟請求即“責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判決是錯誤的。
上訴人在提起勞動仲裁時提了兩個請求:一是責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責令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補繳養老保險金。在勞動仲裁中勞動仲裁委做出對第一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所以上訴人才提起民事訴訟,而一審法院對這個訴訟請求不予判決,是支持簽訂還是不支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是回避這個問題。因此一審法院不依法判決是錯誤的。
如果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第一個訴訟請求做出判決,只有兩種結果,一是支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不支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是第一種結果那么也就不存在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了;如果是第二種結果一審法院不支持簽訂,就應當依法判決被上訴人給予上訴人經濟補償金,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梢娺@是一個遞進的結果。
綜上1、2所述,一審法院不對勞動仲裁中的第一個仲裁請求判決,直接駁回上訴人的要求被上訴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訴訟請求的判決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6、7、8、9予以采信是錯誤的。
證據6是煤炭壩鎮政府解除勞動關系的實施細則,依據國家的法律規定,煤炭壩鎮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明顯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規定,是不合法的。根據證據采信規則,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為證據使用的。證據7是被上訴人根據證據6制定的職工工齡補償金結算花名冊,做為前提條件的證據6都不合法,那么證據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證據8煤炭壩鎮政府的證明,由于煤炭壩鎮政府是被上訴人的主管單位,兩者之間存在共同的利益關系,其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異議,根據證據采信規則,一審法院直接采信是錯誤的。
4.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理由的問題。
被上訴人稱12月26日,煤炭壩鎮政府決定以被上訴人實行新一輪轉制承包,因此對連續工齡達5年以上的原回龍鋪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裁員,可以裁員。由此來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被上訴人所提的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不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法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而該法第二十七條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被上訴人一直沒有對該條具有的情形舉證,也沒有對該條規定的程序的合法性舉證,因此被上訴人是不能隨便解除與上訴人的勞動關系的。不然對本來就處于弱勢群體的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置于何處。因此懇請法院從本案的事實及社會效益出發,對本案依法判決。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辦理從7月1日至12月31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手續”是錯誤的`。
1995年12月30日實施的〈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下列人員的養老保險:(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五)城鎮私營企業主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本人及其幫工。由此可知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是不是正式職工,是不是臨時工,身份高低貴賤沒有區分。只要是職工就適用該法。該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是必須也就是強制性的,不能因為寧鄉沒有對其推廣就違法不執行國家的法律。因此被上訴人應當辦理上訴人從1995年12月30日至月31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手續。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______,女,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市,系______紡織廠工人,住本市______路______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呂______,男,____歲,漢族,______市人,系______機械廠工人,住本市______路______號。
為不服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法民字(____)____第___號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的請求:
撤銷原判,改判不準離婚。
上訴的理由:
原判決認為:雙方婚姻由父母包辦,并無感情基礎,婚后不久,雙方因家庭瑣事,不斷爭吵。近年來女方毫無根據地懷疑男方別有所戀,經常到男方單位吵鬧,影響工作,雙方感情日益破裂。男方遷居單位宿舍,夫妻分居已兩年?,F男方提出離婚,調解無效。經調查,證實雙方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無法和好,因此判決離婚。
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是不正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與被上訴人的婚姻,雖由雙方父母做主,但訂婚后,雙方不時約見,彼此相處和諧。結婚時,被上訴人歡天喜地,絕無異議。以上事實為親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可證。而且我們結婚已有十二年,生有兩個孩子,多年來家庭和睦,這也為鄰里所共睹。根據這些事實,怎能認定感情無基礎呢?況且,認定父母做主,必然無感情,這是形而上學的觀點,不能成立。近幾年來,只是由于被上訴人在經濟上和生活上對上訴人和子女照顧不夠,始有爭吵。但就爭吵的內容來說,畢竟是家庭瑣事,原審判決也是如此認定的。因瑣事爭吵而判決離婚,于法無據。至于去對方單位反映情況,確有其事,方式上或欠妥當,但目的是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為了家庭和好。原審缺乏全面調查分析,僅憑一面之詞據以此為判決離婚理由,未免武斷。至于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別有所戀,也不是如原判所說“毫無根據”。早在三年前,上訴人已發覺被上訴人與陸_______關系曖昧,后經多方了解,并由周圍同志及鄰居證實,他們的關系確已越出正常的范圍;特別是被上訴人由此對我的態度日趨惡劣,其用心顯而易見。上訴人去其工作單位反映情況,既是為了家庭,也是為了使被上訴人不致越陷越深,鑄成大錯。原審以此認定上訴人到男方工作單位吵鬧,與情理不合,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只要被上訴人改弦易轍,抱有誠意,改善夫妻關系,我們完全可以恢復和好,破鏡重圓。上訴人也有缺點,愿今后改正。為了我們家庭和子女的幸福,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不準離婚。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轉送。
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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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民事上訴狀,是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種訴訟文書。
行政申訴狀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認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復查糾正的一種法律文書,,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申訴狀經典范例,僅供參考。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復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于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準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梢姰敃r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冻青l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并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F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布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復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申訴人:張,男,x年7月8日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住xx縣城關南路溪坪49號,電話:。
被申訴人:xx省xx縣衛生局,住所地:xx縣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
案由:申訴人對xx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公然濫用職權、超越職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具體違法行政行為特意不予以審查并作出()閩行監字第23號《駁回申訴。
通知書。
》不服,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請求如下: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本案閩行監字第23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及本案一、二審《行政判決書》與屏衛醫罰字()0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進行再審。
事實與理由:
一、被申訴人濫用職權非法侵犯申訴人合法權益。
申訴人從x年初起學醫,x年初起在本縣xx鄉降龍村行醫,x年底變更執業地點到xx縣屏城鄉溪坪村行醫,x年6月4日換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個體開業醫執照》(附件1),且持續執醫,每年均按被申訴人關于繳納管理費通知的規定,上繳管理費至x年度(附件2、3),根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年度檢驗情況記載:“管理費已收清,同意在屏城鄉溪坪村繼續開業?!?附件1),這就充分的說明了所謂的年檢“既是每年按通知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申訴人每年都按通知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20多年來被申訴人從未對申訴人的行醫資格及申訴人的診所提出異議。
到x年10月,被申訴人公然濫用職權對申訴人進行行政報復,以申訴人未辦理合格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為由,以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44條的規定,對申訴人作出:責令停止執業活動,罰款人民幣5000元正的行政處罰(附件8)。從此切斷申訴人家庭生活來源,致使申訴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家破妻離,導致申訴人在校讀書的女兒面臨失學的危險(三個讀大學一個讀高中),造成申訴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從而迫使申訴人不得不走過申訴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行政上訴、行政申訴等整個司法程序,問題都未能依法公正得到解決。到了x年10月17日,申訴人還遭到xx縣人民法院拘留(附件9),x年9月,xx省高級人民法院還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請求(附件4),嚴重侵犯了申訴人合法權益。
二、被申訴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钡?4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24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上述規定十分明確的規定了處罰對象必須是“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倍暝V人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是不爭的事實。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100張床位以下的每年校驗一次,由原登記機關辦理?!钡?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22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庇纱丝梢娭挥芯懿恍r灐夺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才能吊銷。
但是,在該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即沒有任何衛生行政部門通知過申訴人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沒有校驗;也沒有任何衛生行政部門向申訴人發出責令限期校驗的通知書;更沒有任何衛生行政部門通知申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被吊銷。反而申訴人年年都收到,甚至在x年3月12日還收到被申訴人校驗機構即xx縣農村衛生協會向申訴人送達的收取校驗費的通知(附件2),申訴人在限期內甚至于x年3月17日向主管部門繳納校驗管理費(附件3)。這實際上已經構成事實上的校驗行為,否則執法機構就出現的自相矛盾的行為,在此情形下,申訴人執業當然具有合法性。
三、被申訴人超越職權以下犯上羅織罪名。
被申訴人認定申訴人是未辦理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這是超越職權羅織罪名以下犯上的認定?!拔崔k理合法有效”與“未取得”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未辦理合法有效……”,可以理解為“已辦理違法無效……”,而“未取得”是指從未取得不論有效或無效的執業許可證。申訴人持有的閩寧地衛個醫照字第3026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個體開業醫執照》這是無可辯駁的事實,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應該由法定程序來決定,而不是由下級機關說得來算。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未經法定程序吊銷情況下,任何人或任何單位均不能認定為不合法或無效的。更況且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根本找不到“沒有辦理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樣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條款。
綜上所述,如此公然濫用職權、超越職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具體違法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2項、第4項和第5項的規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應予撤銷。因此,懇求上級領導依法支持申訴人合法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與嚴肅性。
此致
申訴人:張。
x年3月26日。
。
被上訴人: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所地:濟南市公和街9號聯系電話:8691****、8601****法定代表人:董**,職務:廳長上訴人于20xx年2月24日收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書,上訴人對該判決不服,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特提出此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
2、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及該中心同時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的檢測結果、雷同考場測算結果及該中心出具的說明,可以確認原告劉xx在參加考試過程中存在違紀的事實。
現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錯誤性剖析如下:
1.20xx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該通報第2頁最后一段為:我中心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了檢測,現將檢測結果與雷同考場測算結果一并下發,請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檢測結果中涉及的考場及考生進行妥善處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績的,需以書面形式報我中心資格考試考務處。第3頁第二段:在檢測結果的使用過程中如有疑問的,請與我中心資格考試命題處聯系。對于被上訴人提交的該份證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并不否認有需要更正成績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訴人劉xx的考試成績均為合格,但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起訴后的20xx年12月份對上訴人的考試成績進行了更改,該更改行為應屬于無效。該文件后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20xx年度全國經濟考試雷同考場統計表,記載山東省基礎中級雷同考場11個,實務中級雷同考場75個,因為雷同與抄襲屬于不同的概念,該部分內容與本案無關聯性。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的檢測結果,被上訴人只提供了沒有表頭,未注明“考場內部抄襲”字樣的包括上訴人在內的兩個考生的準考證和成績,無法證明上訴人在考場內部存在抄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如果上訴人存在抄襲行為,被上訴人應當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援引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考場雷同情況的通報》與本案無關,后附《關于新的雷同考場監測指標和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的說明》中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與本案無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是【考場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該規范性文件中沒有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僅僅依據與本案無關的通報是錯誤的,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是沒有合法依據的。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出具的證明提供的上訴人的身份證號碼、準考證號是對的,對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無所知,更談不上評價該信息是正確還是錯誤。從廣義上講,考場內部抄襲監測數據中應該包含全國所有考生,因為他們都是被監測對象,被上訴人的證據既不能證明上訴人所在的考場屬于雷同考場,其出示的考場內部抄襲監測也是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
二、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舉證的人事部人職發【1993】1號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附件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范圍有效。上訴人成績合格,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是部門規章,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的審判依據,而一審法院卻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部門內部規定《關于人事考資格證書發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規定不屬于行政訴訟案件的適用法律范圍,一審法院毫無事實和法律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雷同試卷試卷由判定標準,一審判決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該部門規章未作規定的所謂“考場內部抄襲監測”的結論,毫無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敬請依法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盼!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3月3日。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xx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xx區xx村33號。
法定代表人:xx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xx不服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xxx年10月21日作出的(xxx)xx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xx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xx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xxx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钡谋硎隽钊速M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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