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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抗日戰爭期間,中日兩國政府都曾對“宣戰”問題進行過多次研究,但直到太平洋戰爭爆發前,中日兩國政府都選擇了“不明確宣戰”的策略,本文通過對與“宣戰”有關的國際法問題的闡述,從而為分析日本“不宣而戰”和國民政府“戰而不宣”的原因做一個基本鋪墊。
〔關鍵詞〕宣戰交戰意向戰時中立法。
中圖分類號: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對中國進行了長達十四、五年的侵略戰爭。為此,中國也進行了至少長達八年的艱苦卓絕的抗戰,但直到太平洋戰爭爆發前,不管是發動侵略戰爭的日本,還是進行抗戰的中國,都不約而同地選擇了“不明確宣戰”的策略。要搞清日本“不宣而戰”和國民政府“戰而不宣”的原因,首先就必須弄清楚與“宣戰”有關的國際法問題,本文著重闡述了何謂國際法上的戰爭;怎樣才算進入國際法上的戰爭狀態;進入國際法上的戰爭狀態以后,交戰雙方的關系將發生什么樣的變化;交戰雙方與第三國的關系將發生什么樣的變化;最后本文還根據日本外務省的原始檔案,介紹了日本國際法學者對這個問題的基本看法。我們知道,在中日關系中,歷史認識問題一直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追究日本戰爭責任,除了有充足的事實依據外,有關國際法的規定和當時日本對國際法的認識同樣十分重要,本文寫作的目的,便是想補充這方面的不足。
一
關系進入法律上的戰爭狀態,也無濟于事。正因為如此,抗戰初期的國民黨政府,不僅自己盡力避免交戰意向的明確表示,而且非常擔心日本對中國明確宣戰,即日本單方面交戰意向的明確表示??箲鸪跗趪顸h最高決策層在研究或討論宣戰問題時,更多地不是自己是否對日宣戰及宣戰的利弊,而是討論日本是否對中國宣戰以及中國的應對措施。比如,1938年3月7日,軍委會參事室會議討論宣戰問題,王世杰就主要分析制約日本對華宣戰的國際因素,特別是英國的態度和歐洲的政治形勢。蔣介石也主要考慮英美海軍對日本的制約作用。另外,第二歷史檔案館所藏的有關宣戰問題的文書,其中兩件就專門針對日本對華宣戰問題,其中一件是《謹就政府關于日本對華宣戰應有之準備條陳意見》、一件是《關于日本對華宣戰可能性的估計意見》,而與此相對照,日本外務省記錄中雖收錄有大量關于宣戰問題的材料,但關于中國對日宣戰的材料卻一份也沒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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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方學說及學派與國際法研究方法緊密相連,一定程度可以說方法是學說、學派之因,學說、學派則是方法之果。自然法學派和實在法學派是國際法的主流學派,與其相對應的國際法研究方法便是價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實證分析法方法,這兩種方法對于國際法的發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構建”作用。
一、國際法研究方法概述。
近些年來,我國國際法學有了相當程度的發展,涌現出大量的學術著述,但在研究方法上并無顯著變化。國際法的研究方法只是在一些教科書中有簡要陳述,而在實際研究領域較少有人談及。德國法學方法論大師卡爾·拉倫茨在其名著《法學方法論》中指出:法學之所以成為科學,在于其能發展及應用其固有之方法。判定一門學科成熟到何種程度,一個很重要的學術標示就是看其有無特定的研究方法。[1]國際法作為法學門類的一門獨立學科,自然要適用法學的一般研究方法,同時應有自身特殊的研究方法或者至少在法學一般研究方法中有所偏重。
國際法在其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許多學說和學派,這些學說及學派和研究方法緊密相連,一定程度可以說方法是學說、學派之因,學說、學派則是方法之果。[2]20世紀之前,自然法學派和實在法學派是國際法的主流學派,自然法學派主張國際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然法則是從自然現象中抽象出來的一些概念,如人類良知、理性、共同法律意識等。實在法學派則認為國家意志是國際法效力的根據,否認從自然法抽出來的抽象概念作為國際法效力根據。與自然法學派和實在法學派相對應的國際法研究方法——價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實證分析法方法,實證分析采用事實分析、判斷和評價的方法,而價值分析則多采用價值判斷和評價的方法。前者要解決的問題為“實際是什么”,而后者要解決的問題在于回答“應該是什么”。[3]就國際法而言,實證分析方法要解決的是國際法“實際是什么”的問題,價值分析方法要回答的是“國際法應該是什么”的問題,這兩種方法對于國際法的發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構建”作用。
二、價值分析方法。
價值分析方法是一種從應當如何的角度分析、判斷和評價法律問題的研究方法,它實際上是對法律進行一種超越其規則形態的價值判斷和終極關懷。[4]價值分析的方法一般被法學家用來研究、分析既有法律規則的優點與不足,側重于對法律漏洞的分析,以期對未來立法及法律適用有所貢獻。法律及法律活動之所以不是價值無涉或價值中立的,是因為法律不是自然物,不屬于自然界,而是人造物,與人類的社會生活密切相關。而人不僅僅是生物地存在者,而且是能夠追問意義和追尋價值的存在者。價值分析研究方法對于認識國際法的本質和價值取向,改革和完善現有國際法制度,推動國際法的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價值主義的擁護者認為:“首先,‘事實’的豐富性或者說現實世界人們關系的復雜性、多樣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選擇一些關系進行研究或規范,而選擇總是與選擇者的價值取向有關;其次,觀察者和等待解釋的客觀事實之間是相互作用的,因為人們能夠觀察到什么東西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他所接受和擁有的理論結構?!盵5]因此,通過價值主義方法研究國際法時,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學者往往會站在不同的立場進行分析,如對wto體系的理解和評價,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學者因立場不同得出的結論就會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除了分析現行的國際法外,價值分析還著眼于對當下的國際法進行反思,提出批評和改進的建議,促進國際法的發展及完善。
三、實證分析方法。
盡管存在對實證分析方法的一些批評,但實證分析方法在國際法領域的主導地位未曾動搖過。這一方面是由于對實證分析方法的批判無力推翻實在法學派賴以建立的基礎——廣泛的國際法規則;另一方面,基于批判實證分析方法而產生的各種研究方法反過來對改革完善實證分析方法發揮了重大作用,從而使實證分析方法拋棄或減弱了傳統的嚴格形式主義色彩,轉向現代的、更實用、更務實的做法。
四、國際法研究應當結合價值分析與實證分析研究方法。
通過前述研究比較可見,價值分析方法和實證分析方法雖然存在著一些本質差異,但是在應用上并不互相矛盾,而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一方面,人的價值判斷要以事實認知、實證分析為基礎,另一方面,人的任何實踐活動都不是盲目的,總是受著一定的價值目標的導引,法律實踐更是如此。國際法學家運用價值分析方法進行法律的價值分析,大多是在現有國際條約、習慣、國際法院判例等基礎上進行,只有對當前國際法規范及實踐有所理解才能對其進行評判,進而提出在法律價值上更進一步的國際法規則。同樣,實證分析也不僅只囿于現有的法律規范及實踐,在更深層面是兼顧到法律背后體現的人類社會普遍價值。
我們要清楚的認識到,一旦研究方法單一化,其后果是不容樂觀的:對于國際法本身,容易使分析對象始終停留在“靜止的”文本狀態,對于與之相關的其他方面,包括法律的起源、背景、運行空間等“社會學”方面的內容,卻處于忽略狀態。這樣的研究方法,容易使研究成果脫離“現實土壤”,其生命力和對實踐的影響力將大打折扣。[8]因此,國際法學者在研究分析解決國際法律問題時,既要堅持實證分析方法,以條約、習慣法、一般法律原則為準繩,對國際法院等司法仲裁機構的判決或裁決進行綜合、全面地衡量,又不能棄價值分析方法于不顧,一味遵循當前的國際法律制度,而不去思考法律背后牽涉的國家利益、人類價值理念等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無論是規范分析還是實證分析,都是法律認識和實踐必要環節,二者不可偏頗,它們貫穿于整個法律實踐過程,正是它們的統一使得對國際法的認識和實踐不斷向前發展,有二者結合才能讓國際法研究更加深入、細致并且更符合長遠發展的需要。
摘要:鄉鎮與村莊之間具有三重關系:一是鄉鎮黨委與村黨支部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二是鄉鎮政府與村委會在村民自治事務范圍內的指導與被指導關系;三是鄉鎮政府與農民在政府依法行政事務上的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第一重關系體現黨的領導原則,第二重關系體現村民自治原則,第三重關系體現依法行政原則。鄉村三重關系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以其中任何一個關系、一個原則來否定其他兩個關系、兩個原則,都會造成鄉村關系的失調。從我國鄉村治理的現實需要出發,為建設良性互動的鄉村關系,關鍵在于融三重關系為一體,有機配合,互相促進。
中國農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使我國的鄉村關系發生了根本的變化。這就是,從過去單一的政府行政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向多重關系并存的結構轉型。那么,這種結構性的多重關系,究竟包括那些內容?如何從實踐和理論兩個層面來認識和把握這些關系及其內在的聯系?這些就是本文所要探索的基本問題。10-12月,“中國農村權力結構研究”課題組在廣東部分市縣(區)就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調研,共調查了8個鎮,12個村,內容涉及到鎮村關系、村支兩委關系、村級經濟與村級組織的關系等方面1。在調查中,課題組成員廣泛接觸了市縣(區)有關領導、鄉鎮干部、村黨支部書記及支委成員、村委會主任及村委成員、村民等。本文的經驗材料主要來自這次調查,同時還參考了相關部門的調研報告。本文提出的實際問題均來自基層,特別是鎮村兩級干部,亟待理論工作者和黨政有關部門深入研究。
一、?基層視野中的鄉村關系問題。
鄉村關系有豐富的內涵。本文所要分析的`“鄉村關系”,主要是指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所形成的地方治理結構。所謂地方治理(localgovernance),就是地方多元主體協同公共管理的過程,而治理結構主要是指治理主體之間的制度性關系?;鶎右曇爸械泥l村關系問題,主要是基層干部就村民自治新形勢下鄉村關系所提出的疑問或“怎么辦”?;鶎臃从车膯栴}不少,比較突出的是如下幾個方面。
1、政策落實的組織路線難保證,政令貫徹的渠道出現淤塞。
[1]?[2]?[3]?[4]?[5]?[6]?[7]。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對外開放程度的進一步深化,社會對土木工程專業畢業生的要求越來越高。培養既懂土木工程技術又懂建筑經濟管理的復合型人才正成為高等學校土木工程教育的主導方向。如何在土木工程專業中設置建筑經濟管理類課程,則是土木工程教育界必須深入研究的課題。
一、現狀。
建國以來,我國高等學校的專業設置幾經調整,曾一度出現專業劃分過細、專業范圍過窄的現象,很多建筑類院校相繼設立了建筑經濟管理(工程管理)專業。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現代社會、經濟、科技、文化的發展和世界高等教育的發展,對我國高等教育人才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來,社會對土木工程專業畢業生的要求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由于計算機技術在工程結構設計中的廣泛應用,設計單位對土木工程專業本科生的需求量越來越少,大多數學生畢業后都很有可能到工程建設現場工作,或到建設單位作建設單位的代表(業主代表)或到施工單位作技術、管理人員,或到監理單位從事監理工作,而所有這些和施工現場直接相關的工作都離不開建筑經濟與管理知識。即使那些到設計單位工作的畢業生,也有可能從事工程概預算的編制、招標文件的編制等經濟管理工作。因此,系統地學習建筑經濟管理方面的知識對土木工程專業的學生顯得越來越必要。國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頒布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也明確說明土木工程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具備從事土木工程的項目規劃、設計、研究開發、施工及管理的能力,能在房屋建筑、地下建筑、隧道、道路、橋梁、礦井等的設計、研究、施工、教育、管理、投資、開發部門從事技術或管理工作的高級工程技術人才這說明土木(建筑)工程中的經濟問題己受到了充分重視,但是如何在土木工程專業中設置建筑經濟管理類課程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和研究。
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土木工程專業中已經設置了“建筑經濟管理”(或稱為“建筑工程經濟管理”、“建筑經濟與企業管理”、“建筑工程經濟與企業管理”等)、“建設項目管理”(或稱為“工程項目管理“建設監理”、“房地產開發”、“房地產經營管理”等課程。但由于種種原因,許多院校的建筑經濟管理類課程的設置不盡合理,缺乏系統性和目的性,往往使學生既得不到系統的理論知識,也得不到可操作的實際能力,因此急需改進和完善。
二、分析。
工程建設領域中的經濟管理問題大致分為兩大類:建設項目投資決策問題和建設項目營造問題。投資決策問題是研究如何使擬建項目的預期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最大的問題,而建設項目營造問題是研究如何使項目最有效實施的問題。本質上講,前者屬于“投資學”范疇,而后者屬于“工程學”范疇,二者是本質不同而又緊密相關的兩個問題。然而,人們往往搞不清它們的關系,從而也使建筑經濟管理類課程的設置相當混亂。事實上,建筑經濟管理類課程應包括哪些內容是長期以來沒有定論的問題。從邏輯順序上可知,項目投資決策問題和項目營造問題分別是項目設計的上游和下游問題。因此,對于土木工程專業的學生來講,學習經濟管理知識則意味著知識鏈向上和向下延伸。
從國外的教育實踐看,土木類學生的知識鏈主要是向下延伸,即他們主要學習的是項目營造中的經濟與管理知識,這是因為土木工程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工程師,而非“經濟師”。另外,項目營造與項目設計的關系比項目投資決策與項目設計的關系更為緊密,知識上也更為關聯。從fidic模式里,我們也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fidic中的engineer?(工程師)雖然有時也為業主提供可行性研究等投資決策的咨詢,但大多數情況下主要是替業主管理項目的營造,即替業主進行工程招標或工程建設的控制、管理和協調。
從以上的分析可知:土木工程的學生應該更多地學習有關建設項目的經濟管理知識,尤其是在現在的土木工程專業畢業生大部分都從事工程施工工作的情況下。但是,適當地學習一些投資決策問題也是必要的,最起碼可以増加知識的連貫性、系統性。下面對上述幾門建筑經濟管理類課程進行分析。
“建筑經濟管理”課程如前所述:內容比較混亂,不成體系,往往使學生不知所云、難以把握。傳統的“建筑經濟管理”教材把其內容分為四部分,即建筑經濟學、建筑工程經濟學、施工組織學、建筑企業管理學,其自成體系可見一斑。其中“建筑經濟學”研究建筑行業的經濟現象,是屬于部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的范疇;建筑工程經濟學”研究某特定的建筑工程的經濟現象,屬于微觀經濟學的范疇;施工組織學”研究工程的施工組織,嚴格地說應該屬于“建筑施工”的范疇;建筑企業管理學”研究建筑企業的管理,嚴格來講應該屬于企業管理學科的范疇。事實上,上述四部分雖然有密切的`關系,但嚴格來講應屬于四種不同的學科,如果把它們安排在同一個課程內,就會使此課程失去明顯的學科特性,沒有明確的研究對象,最終變成“大雜燴”,導致學生學習和教師教學造成學生學習目標的迷亂,從而把握不住此課程的主線及重點。
狹義的“建設項目管理”課程是研究建設項目營造問題的。即分別從業主(建設單位)、承包商(施工單位)的角度對建設項目的營造進行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費用控制)和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使建設項目能按質、按期并以最小的費用得到竣工。廣義的“建設項目管理”課程則包括兩部分內容:“建設項目投資決策”和“項目營造管理”。其中“項目營造管理”就是上邊所談的狹義的“建設項目管理”,而“建設項目投資決策”則屬于產業投資學的范疇,主要研究建設項目的“前評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與項目評估)即從經濟(包括國民經濟和財務兩方面)、技術、社會影響等角度來分析論證一個擬建項目(方案)的可行性。
“建設監理”課程嚴格來講應是“建設項目管理”課程的組成部分,因為建設監理即是監理單位為業主提供的建設項目管理,亦即業主方的建設項目管理,它是建筑業社會化分工協作的產物。我國《建設監理》雜志的英譯名就是“projectman?agement”即“項目管理”。
“房地產開發”與“房地產經營管理”等課程是屬于房地產類的課程,雖和土木工程專業緊密相關,但主要是研究房地產項目投資決策問題的,其中的“房地產開發”是研究房地產項目營造的。事實上,房地產開發(狹義)和其他類型項目的營造并無本質區別,應屬于建設項目管理的范疇。
三、建議。
由于土木工程的專業性質和總學時的有限性,不可能開設太多的經濟管理類課程,所以如何有效地安排建筑經濟管理類課程的教學就顯得非常重要。如果按照目前許多院校的作法,將上述課程都安排給學生,顯然容易造成課程內容的重疊,既浪費課時,又缺乏系統性,還使得該深入講授的內容缺乏足夠的課時。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建設項目管理”課程較其他幾種課程更適宜于土木工程專業,因此應大力加強‘建設項目管理”的教學?!敖ㄖ洕芾怼焙汀敖ㄔO監理”可以適當壓縮,甚至可以考慮整合到“建設項目管理”中去。而‘房地產開發”與“房地產經營管理”等房地產類課程應設為選修課,不要求每個學生都學。只有這樣,才能在學時有限的情況下,使學生掌握真正系統的、實用的知識,為他們以后的工作和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自敘利亞內戰以來,大量的難民涌入歐洲地區,使得歐洲面臨自冷二戰以來最大的一次難民潮的洗禮。但由于歐洲各國對于此次難民危機的處理各持己見,從而導致歐盟在處理這一問題上的舉步維艱。大量的難民滯留在歐洲國家邊境,其生存以及人權狀況堪憂。本文從難民保護的角度出發,探討難民權利保護的困境并提出完善建議,以期解決現存的問題。
自以來,西亞以及北非動蕩的局勢以及國家內部的戰亂頻仍使得大量的難民流向歐洲,使歐洲經歷了自二戰以來的最大一次的難民潮。處于歐洲邊境的希臘、意大利等國家在此次難民危機中首當其沖,國內的經濟、社會治安遭受了嚴重挑戰。時至今日,歐洲部分國家通過收緊邊境政策,加大邊境的管控限制難民的進入本國的數量,使得大量的難民難以得到安置。如何保證難民的基本的生存權以及生命健康權也成為處理此次難民危機的一大難題。此次難民危機同樣反映出了目前國際難民保護的弊端和不足。
一、難民的定義。
關于難民的定義,學者一般將其分為狹義上的難民和廣義上的難民,狹義上的難民僅僅是1951年《關于難民地位的日內瓦公約》以及1967年《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中所規定的難民,即所謂的公約難民。根據上述公約及議定書的規定,難民是指:有正當理由畏懼由于種族、宗教、國籍、屬于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遭迫害)的原因留在其本國之外,并且由于此項畏懼而不能或不愿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不具有國籍并且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家以外而現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懼不愿返回該國之人。而廣義上的難民不僅僅包括上述的受政治迫害者,甚至還包括了因逃離外來侵略、占領、外國統治或者嚴重擾亂原住國或國籍所屬國秩序的事件的人豍以及因普遍暴力、國內沖突、大規模侵犯人權的行為而逃離本國的人豎,此外《歐盟難民保護指令》甚至將迫害源自國家機構擴展到控制國家或者國家大部分領域的政黨或組織,以及非國家政黨、組織或個人,將迫害是由于種族、宗教等原因擴展到性別豏,從而擴大了難民的內涵,從而也成為難民保護法規的重要補充。但《關于難民地位公約》第一條第3、4、5款也對難民的范圍作出了限制。同時,聯合國難民署于發布了《關于國際保護的指導方針》進一步解釋了上述兩公約的難民身份排除條款,對于難民的范圍作出了限制。
二、目前存在的問題。
由于國際難民法對于難民保護的依據僅僅是《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以及《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這兩個核心文件,并且由于其他具有拘束力的國際公約的缺失,導致了在難民保護中出現了諸多問題。
(一)難民保護原則與國家主權原則的沖突。
根據國際公約以及地區性組織的條約中關于難民保護的原則主要可以分為“國際協作的原則”、“不推回原則”以及“不歧視原則”等。安置難民作為一項人道主義救助措施,其實施的主體還是國家,當一個國家的利益由于難民的涌入而遭受損失時,該國是否有權利拒絕難民的進入則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在此次難民危機中,位于歐洲邊緣的希臘、土耳其等國家由于難民的大量涌入,導致了其本國國內的政治、經濟以及社會治安出現了大量的問題。不僅如此,主動接受難民的德國,也由于難民數量的巨大而逐漸收緊了邊境政策。有的國家如英國一開始甚至拒絕難民進入本國。如果大規模的難民同時進入一個國家,那么對接受國而言,其國內環境以及秩序將遭受嚴重的威脅和破壞。但同時,作為公約的締約國,該國又得承擔公約中規定的不推回的義務,從而產生了難民保護原則與國家利益之間的沖突。在多數情形之下,國家往往會選擇“第三條道路”,通過各種政策將難民拒之國門之外,同時又解釋自己并未違反國際法的義務。在此次難民危機之中,不少歐洲國家拒絕接受難民進入本國境內。即使是接受難民的國家也拒絕歐盟對于難民名額的攤派。時至今日,“巴爾干通道”的關閉,使得大量難民無法前往西歐國家而滯留在邊境,其生存狀況堪憂。
(二)公約關于難民的定義過于狹窄。
《公約》和《議定書》關于可以認定為難民的前提限制在了種族、宗教、國籍、屬于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這五種因素。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各種因素的相互作用,難民的新形態不斷出現,環境難民以及國內流離失所者已經逐漸成為難民的主要的組成部分。但是關于難民的定義卻一直處于原來的范圍,傳統意義上的難民的概念已經無法適應新情況的出現?;哪?、自然災害、全球氣溫升高導致的環境的惡化使得越來越多的人成為環境難民。但是,環境難民并不屬于現有的難民保護體系。由于其不滿足《公約》和《議定書》關于難民的定義,因環境問題導致無法再本國生存而離開本國前前往他國,很可能由于未經他國的允許進入他國境內而被當作非法移民。其權利非但不能受到保護反而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環境難民的接受與否完全取決于主權國家的自由裁量,這也不利于環境難民的保護。另一方面,由于國家內部的武裝沖突,越來越多的國內流離失所者成為需要保護的對象。國內流離失所者是指被強迫或不得不逃離或離開習慣居住地的個人或群體,他們離開居住地是迫于或為了逃避武裝沖突、普遍的暴力情勢、侵犯人權的行為或天災人禍,但他們并未越過國際承認的邊界。豐根據聯合國難民署的全球報告,截止到底,全球大約有3200萬的國內流離失所者。根據內部位移監測中(idmc)的數據顯示,20全球新增了278萬國內流離失所者。這些國內流離失所者與《公約》所規定的難民在實質上都需要救助,但是其由于沒有越過邊境無法滿足國際法上對于難民至少具備的兩個條件而無法受到《公約》的保護。
(三)難民甄別制度和程序的不完善。
《公約》和《議定書》中對于難民甄別的程序沒有做具體的規定,而是將這些具體的措施交由締約國根據本國的憲法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加以確定。雖然聯合國難民事物高級專員辦事處發布了《甄別難民地位的程序與標準手冊》并結合難民署的實踐建議各國在制定相關國內法的過程中予以考慮,或在實踐中予以執行。但上述的手冊并不具備與公約與議定書相同的拘束力。因此在各國的實踐從很難得到切實的執行。難民問題是由政治因素(國際格局或產生國政治局勢)所造成的人道主義問題,而難民政策則是國際社會和各國政府從國際政治或本國外交政策出發,為解決這一人道主義問題而采取的政治性措施。豑國際政治的形勢往往會對一國的難民政策產生重大影響。難民的甄別程序也是如此,許多國家會根據本國的政治外交的策略和特點進而制定本國對于難民甄別程序上的具體措施,從而使難民的身份認定演變成政治斗爭。雖然不少國家在國內立法中加強了對難民的保護,墨西哥的法律將性別視為迫害理由;阿根廷已開始向可能有其他國際保護需求的、未受承認的難民提供臨時保護,還向自然災害受災者發放人道主義簽證;韓國的將難民審批程序的時間從一年限制到6個月之內。但是,難民甄別制度仍然存在著缺陷:決策質量低;相對于難民個人特點類似而上訴成功率高的其他國家,難民確認率過低;經常缺乏正當保障使用加急程序;自動適用與加急程序有關的拘留;無暫停效應的上訴;缺乏獲得法律咨詢的機會;大量案件積壓。豒此外,《公約》第1條第6款以及第32條第2款中關于不推回原則的例外情況只是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而給予了締約國巨大的自由裁量權。對于難民是否足以危害所在國的安全,則完全交由難民居住地的國家決定。
(四)缺乏強有力的執行力和資金支持。
目前承擔難民保護的主要職責是聯合國難民署,作為聯合國的機構其本身并不具有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權力,因此也無法通過強制力來要求主權國家承擔難民保護的責任,并且離開了國家的配合,其保護難民的職能就無法發揮。由于缺乏強制力,難民署在實際的難民保護工作中主要是通過倡議和協調各主權國家對難民進行救助、安置和遣返。一旦遇到公約締約國拒絕接收難民,拒絕履行公約的義務,甚至侵犯難民的基本權利時,難民署所能夠采取的措施極為有限,無法通過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權力機構要求國家強制履行其義務。此外,難民署執行機構職能的經費預算僅有2%是來自于聯合國的撥款,其他剩余的預算主要來源是各國以及私人的捐贈。其經費嚴重不足已經影響到其正常的救助工作。就此次難民危機而言,難民庇護行動所需資金嚴重短缺的問題目前正在破壞應對自二戰以來規模最大的全球流離失所危機的救助行動。國際難民署保護難民的相關行動支出在高達7億2400萬美元,但目前的到位資金僅有1億5800萬美元。資金需求和供給之間存在著巨大缺口使得難民署的工作舉步維艱。
三、對于加強難民保護的思考。
首先,擴大難民的內涵范圍。國際政治形勢的變化、地區和國內武裝沖突的頻繁發生、極端主義、宗教主義、恐怖主義的滋生以及全球氣候的影響,導致難民的種類和數量劇增。如前所述,新型難民的出現使得《公約》和《議定書》原有關于難民的定義已經無法涵蓋所有的難民范圍,也不利于難民人權的保護。雖然一些區域性組織與歐盟、非洲統一組織等通過了區域性的國際文件擴展了難民的內涵。但這些文件的拘束力僅限于區域性組織內部,對其他國家沒有拘束力。因此,有必要對于《公約》和《議定書》加以修改,擴大難民的范圍,以更好地對環境難民以及國內流離失所者提供保護。
其次,加強國際社會的合作。國際社會所開展的救助工作對于難民問題的緩解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從此次難民危機之中所暴露出來的歐洲各國之間相互推諉,甚至不愿承擔保護難民義務的問題也反映出了目前國際上各國之間為了自身的政治或經濟的利益而其侵犯難民的基本權利。對于難民的保護,不僅需要聯合國難民署的努力,同樣也需要其他國際組織,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世界衛生組織、世界糧農組織等的幫助,也同樣需要各個主權國家切實履行相關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義務。共同應對這一個全球性問題。
最后,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國際社會包括各種國際組織對于難民的救助只是在問題出現之后的一種補救措施,并不會從根源上解決難民產生的問題。聯合國難民署雖然已經盡到最大努力去安置難民,但是難民的增長的速度遠遠超過了安置的速度,使得難民問題越來越嚴重。而這也對國際社會應對類似問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難民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同樣也需要從根本上解決貧窮、武裝沖突以及環境惡化的問題。
國際法的產生、演變以及發展,與有關的社會背景、國際格局、國際關系等方面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對國際法的研究不能夠割裂或排除影響國際法的因素。國際法的本質并沒有改變,一直以來都是一種調整國際關系的工具,但是在實際環境當中問題會變得更加復雜,這是此領域的性質帶來的必然特征。國際法的本質未變,但是國際法的很多方面都發生著變化,國際法地位是不斷上升的,很多方面是社會背景和國際關系力量使然。
國際法源遠流長,與國際關系和外交關系一樣,有國家便有了國際法。國際法從來就不是獨立存在的,它要受國際社會和國內社會的政治、經濟、軍事和科學技術或地理環境等各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隨著國際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國際法是國際關系中的法律關系,在國際社會歷史和文明發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費爾德曼的《國際法史》從多個維度和領域對國際法的產生、形成和成熟等階段展開論述,能夠給予其他國際法學者一些啟示。不論是從宏觀視角出發,還是從微觀性的角度考察,實際上更要強調的是拓廣研究的范圍,國際法問題的研究應該突破傳統的學科界限(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可在法學領域內部統合(法理學、民商法、經濟法、憲法行政法等),也可以結合其他學科(跨學科),比如哲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歷史學,甚至是語言學、心理學等等,要有所突破才能有所成就。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需要學者們打破一些慣常的思維定式和既有的不合理的安排,以追求真理為終極目標。
歷史上,國際政治、國際法和外交研究之間并無嚴格的區分。只是在近幾十年,過分細化的學科分野和設置,逐漸把國際政治和國際法拉開距離,甚至造成互不通氣、缺乏了解的局面。實際上,研究當代的國際政治和安全,不可能不看到各種國際制度和法律的作用,離開對后者的分析,很可能導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沒有對國際關系多樣性復雜性的認知,國際法的研究可能會變得過分保守但化。
歷史上國際政治、國際法和外交研究之間沒有嚴格區分,是與當時的現實情況緊密相關的。當研究展開之后體系變得過于龐大,常規的研究方式難以適應,且不能產生有效的成果,于是往往會將這個龐大的體系切割為比較合適的幾個領域,分別予以研究。但是相關的領域割裂不合理或割裂的時間太長,也會產生負面效果,于是人們需要尋求平衡,但是具體運作上困難重重。
就我國學界情況看來,國際關系和國際法不易結合研究的障礙大致可歸納為四項:一是學科劃分上和教學模式上的不合理之處,兩個體系之間長期“各自發展”缺少聯系;二是我國在這兩個學科的研究上水平還不夠,基礎性研究較缺乏,所以在結合兩個體系時會面臨很多問題;三是二者之間的芥蒂較深,都比較封閉,接觸上存在障礙,這也是長期“獨自”發展的后果;四是學者本身的知識局限性。雖然可以針對這些問題來試圖尋找解決方法,但是也要看到這些障礙都是不易解決的,每一方面都是根深蒂固的問題。在當代社會,因文明、社會的演進和發展,許多方面的事務的處理都變得相當棘手,面對亦舊亦新的.問題和挑戰,我們需擁有更高明的智慧。
在國際關系理論的發展中形成了眾多學派。比如理想主義、現實主義、新現實主義、新自由主義、建構主義、批判理論、規范理論、后現代主義、歷史社會學等等,千差萬別,因為它們的許多方面的差異(視角、闡述、方法等)也導致了結論上的巨大差異。按照一般情況,學者們認為國際關系學中影響較大的學派有三個:強調國家和國家權力斗爭的現實主義;強調多元化的行為體、跨國互動行為以及國際制度及規范的自由主義;強調觀念性內容的構建以及文化領域的影響的建構主義。
學者們普遍認為自由主義的興起為國際法的發展帶來了更多的動力,國際法的地位在這個過程當中有所上升。作為調整國際關系,試圖構筑和維護國際秩序的重要環節的國際法,確實在凡爾賽體系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比起一戰以前的國際法而言其地位已大幅提升,可是最終這樣的國際法體系所支撐的國際秩序仍然崩潰了。實際上,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國際法本身的問題,只是國際法所服務的體系和秩序本就是不合理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國際法構建得再完善也是無濟于事。國際法并非維持國際秩序的唯一環節,還有許多其他的力量支撐著國際秩序,推動國際社會有序發展,但是國際法確實是其中重要的一股力量。
在學界,對于國際法的產生問題是有爭論的。有的學者認為古代國際法是存在的,還有的將國際法的發展階段劃分為“古代和中世紀(中古)國際法”(萌芽狀態的國際法)、“近代國際法”(以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為標志)、“現代國際法”(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為標志)。多數學者卻認為不存在古代國際法一說,國際法的產生應源于16、17世紀的歐洲地區,它幾乎是與民族國家一同產生的。在古代中國的春秋戰國時期的各諸侯國之間,以及古代希臘、羅馬的城邦國之間,都訂有有關的規則去規范它們的相互活動,這些現象都與國際法非常相似,而且這些規范的相關條件似乎均滿足一般認為的國際法的概念。在中國的春秋戰國時期之后,秦國統一了各諸侯國并建成中央帝國,于是類似國際法的機制不復存在。之后各個具有政治實體相并列存在的時期(比如三國時期)或因為存在的時間過短而狀態不穩定,且各個政治實體均認為其狀態是非正常的而渴望統一,而缺少相持并存的共識甚至想法??傊?,難以再形成類似國際法的機制。國際法機制的起源與形成確實需要有相關的條件(其中可能還與科學技術以及生產力、生產關系等因素有關)以及“良好”的環境,需要結合時代背景,社會環境,世界格局等等因素來考察。實際上對古代國際法存在與否這個問題的回答,還有一個關鍵之處,就是對于國家的詮釋,可能會影響學者們的判斷,所以這個問題先要由學者們去解決。近現代意義上的國家與在這之前的所謂國家丨比如古希臘、古羅馬的城邦國家)相比有著很大的差別,近現代意義的國際法是以近現代國家(近現代民族國家)的國家主權原則為基準的,這是近現代國際法的一個核心標志,也是區分古代國際法的重要標志。
無論在古代西方,還是在古代東方都存在過類似于但又不同于近代國際法的社會現象。其主要區別首先在于古代的國家和近代國家之間的差別,其次就是古代的國家法現象沒有形成獨立于宗教法規或國內法的完整體系。如果以前一種差別為根據斷定古代沒有國際法完全正確,但如果以后一種不同作為否定古代國際法存在的理由就顯得不夠公允。不能籠統地說古代有或沒有國際法,只能說古代沒有近代意義的國際法,但是存在國際法的現象。
美國留學國際關系專業詳解。美國大學的專業非常多,今天小編為大家介紹下美國國際關系專業,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課程介紹:
國際關系專業的重要方向之一是比較政治。旨在培養學生用比較的眼光去理解和研究政治現象,并給學生介紹研究政治的一些方法及這些方法在政治分析(politicalanalysis)中的運用。
美國的國際關系碩士課程通常包括國際關系理論、國際安全與歷史、國際政治經濟及發展、國際貿易、國際法、國際環境及國際技術和外交政策等。這些重要課程也是國際及公眾事務(internationalandpublicaffairs)和國際事務(internationalaffairs)專業的重要課程,因此美國大學里的上述三個專業是種互通的關系,學生可以同時申請。
在美國,國際關系專業設有四種學位:文科學士、文科碩士、理科碩士和博士學位。但不是每個大學都同時就該專業設有這四種學位。比如斯坦福大學就沒有設立單獨的國際關系碩士學位。學生在完成一年的碩士課程后必須繼續攻讀博士,就是通常所說的碩博連讀。還有一些學校只設立該專業的學士學位,如加州大學圣地亞哥分校等。大多數美國大學給國際關系專業的學生授予文科碩士,但也有一些學校,如佐治亞理工學院(git),為該專業授予的是理科碩士。這兩種學位涉及的主要課程大致相同。區別在于理科碩士比文科更強調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方法。git還十分重視課程設計的'個性化,通過讓學生跨學科選課這種方式來滿足每個學生個人的學習需求。國際關系專業博士課程與碩士課程相比,所學內容更加深化,廣度上因此有所減小。
就業前景:
隨著我國和各國交往的緊密,中國地位的上升。國內需要大量的能夠處理國際事務,能夠對外交往,能夠進行跨國合作的人才。像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經濟的交往,還有一些國際法律、商務、文化的交流,各種各樣的機構、組織、跨國性質的非常之多。所以,這方面對于國際關系、國際政治有一定的需求。這樣的專門人才,應該說在市場上還是非常有競爭力的。
abstract6—7。
目錄8—10。
導言10—20。
一、論文選題10—12。
二、文獻綜述12—15。
三、選題意義15—16。
四、主要觀點16—17。
五、研究方法17—18。
六、章節安排18—20。
第一章21世紀前土耳其與海合會合作關系的歷史回顧20—27。
第一節海合會建立前土耳其與海灣國家的合作關系20—22。
第二節冷戰后期土耳其與海合會合作關系狀況22—24。
第三節后冷戰時期土耳其與海合會合作關系的突破24—25。
小結25—27。
第二章21世紀以來土耳其與海合會合作關系的發展27—40。
第一節土耳其與海合會政治合作關系的發展28—30。
第二節土耳其與海合會經濟合作關系的發展30—36。
第三節土耳其與海合會安全合作關系的發展36—37。
第四節土耳其與海合會文化合作關系的發展37—39。
小結39—40。
第三章土耳其與海合會合作關系發展的動因40—51。
第一節國際格局與中東格局的背景40—42。
第二節大國因素對雙方合作關系的影響42—43。
第三節經貿關系在雙邊關系中的作用43—44。
第四節建構地區安全在雙方關系中的作用44—47。
第五節政治改革和宗教因素的影響47—50。
小結50—51。
第四章土耳其與海合會合作關系發展的影響51—59。
第一節對土耳其和海合會的影響51—52。
第二節對中東地區權力結構的影響52—54。
第三節對中東熱點問題的影響54—58。
小結58—59。
第五章土耳其與海合會合作關系的發展前景59—64。
第一節當前雙方合作關系發展中存在的局限性59—61。
第二節土耳其與海合會合作關系的前景判斷與強化措施61—63。
小結63—64。
參考文獻64—74。
中文參考文獻64—67。
外文參考文獻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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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國際變化風起云涌,國際關系成為了眾多專家學者研究重要課題。而作為國際關系研究邊緣地位的北歐,就安全、和平、福利、區域認同等各個研究領域,已經發展出了鮮明特色的研究方法和視覺,在國際上的影響快速擴張,為國際關系多元化研究做出了貢獻。但是從現狀來看,北歐的國際關系研究還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處。本文分析了北歐的國際關系特征,闡述了北歐國際關系的重要議題。
一、前言。
一直以來,丹麥、瑞典、芬蘭以及挪威等國家共同組成的北歐,其發展特征以及議題都國際關系研究的重要問題。時至今日,北歐國際關系研究仍然處于世界國際關系落后地位,但是各種專家學者對北歐各國安全、和平以及區域認同等已具備獨特的研究方法與視角,并且以開放式姿態參與到國際學術交流,在國際上的影響力逐漸增大。
雖然北歐的國際關系學者將美國主流學合作看的比較重,但是他們也并不甘愿成為其附屬,努力的保持當地地區個性,通過自身特色發展給國際關系研究帶來多元化。因此,北歐的國際關系具有其獨特特征,具體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權利不對稱與多邊主義。
對于北歐的國際關系研究,大都是將次國的行為體當做了研究對象,然而美國的國際關系研究且不同,它主要是強調權力與雙邊的對稱關系,其研究的對象還是國家。北歐一些研究者甚至還研究地方政府的政黨制度化、微觀外交以及政黨外交。讓國際關系研究更具有廣泛性。
(二)研究主體不同。
美國研究國際關系的是國際關系專家,但是北歐的國際關鍵研究主體卻是政治學家。其根源就在于北歐研究國際關系局限于政治學科框架之中,雖然有一些國家構建了國際政治研究,但是大學之中卻沒有建立國際政治體系,必將導致研究者項目、數量及碩士生、本科數量均在穩步提升。
但是相比而言,美國的國際關系研究者往往沒看中國內的政治,而是將政治學和國際關系分離開,研究政治體系的學者也不會關注外交政策,研究國際關系學者就不了解外交政治。對于政治學科廣泛及多樣性形成的綜合影響,北歐走在美國前。
(三)學者關注重點不同。
在北歐研究國際關系多是國際政策以及社會上的觀察者,這一點和美國的國際關系有較大區別,美國的國際關系研究者比較關注當前,以咨詢者、建議者的身份靠近決策的核心。有一些國家還直接影響到外交政策。除北歐除芬蘭之外,大都數國際關系研究者并沒在外交策略中,因此所研究的課題和國家的外交政策沒有關系。
(四)人才培養方向。
北歐與美國國際關系人才培養方向上有明顯的差異,美國的國際關系學重點在于造就專才,北歐的國際關系研究上側重于培養通才。這些學者大都是不同的研究角度去挖掘新觀點,具備較強的綜合性,各種學科都是為研究提供發展基礎,就能夠培養出全能型人才,但是研究太雜太多,就沒有專業性了。
(五)關注的理論上差異。
美國的國際關系研究者重點在于宏觀理論方法,而北歐國際關系學者且重點在于從檢驗中去觀理論。北歐的國際關系研究者認為,中小型國家應該關注戰略的環境,戰略環境必然會影響國家行為,威脅到國家行為在國際體系中的制約程度。
這種理論重點落在了研究沖突管理、研究決策、一體化以及談判,而不是全球模式。這種理論對目前國際問題且具有更現實意義。
(六)對象差異。
北歐的國際關系學者大都是以本地或者歐洲范圍中的國際關系為對象,極少涉及到全球性的國際關系。這種現象的`根源在于現實之中,北歐的國際實力以及其中立國際形象??傮w來看,北歐的國際關系學者研究上大都側重于具體性、使用性以及經驗性,對于估計問題具有超然態度,體現出人文關懷。
從北歐的國際關系研究特征可以看出來,因為北歐所處的環境和國際地位決定了北歐國際關系研究的議題,具體體現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研究和平。
一直以來,北歐國際關系上都將和平研究放在重要地位,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其研究地位和國際關系的學科勢均力敵,北歐的一些國家還開設和平研究體系,并成為了一門獨立學科。這就致使北歐的國際關系具備了傳統與優勢,構建出了鮮明區域特色。研究和平其根源在于:1、北歐各個國家所處戰略環境與地理位置較為優越,極少面對武力的威脅,致使和平成為北歐研究主題;2、北歐的國家大都比較富足,政府也比較重視國家關系學科的發展,并且投入了大量資金進行國際關系研究合作與交流,雖然涉及到多個學科但是基礎仍是政治學與國際關系,取向仍在理論、國際以及價值上。
(二)先進的安全觀。
北歐的安全觀主要體現在哥本哈根學派。該學派成立與1985年,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之后,哥本哈根學派的安全觀成為了北歐的國際關系研究重要議題。該學派主要吸收構建主義、新現實主義以及和平研究等等各種理論方法,采用新視角開拓北歐國際安全研究新領域,展現出歐洲獨特特色。哥本哈格學派從理論上闡述了安全觀的重要性,并且從歐洲現狀入手將理論付諸于實踐,特別成為了歐洲冷戰之后地區的安全動因轉變的因素,為一體化未來構建信心。
(三)研究北歐的認同。
北歐的國際關系研究一直將北歐認同作為重要內容,根源就在與歐洲認同與一體化大背景之下,保留著北歐獨特歷史傳統與語言文化、及經濟社會的發展模式。北歐認同體現出保持北歐的地區特色和熱性原則,融進歐盟大環境的同時,還要需找適合自身發展的安全位置。
四、結束語。
北歐國際關系研究具備其自身獨特優勢,從其特征看出來無論是在安全、和平以及區域認同還是國家福利模式上,都具有鮮明特色研究方法與視角,并且這些特色不斷的影響著國際關系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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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是本科教學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撰寫畢業論文是高等學校畢業生在掌握本科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及技能的基礎上進行科研訓練的重要環節,是課堂教學的繼續,是對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的一個總結,是對教與學所取得成果的一次檢驗,也是本科生申請學士學位的必要途徑。
撰寫畢業論文的目的是使學生把已經學到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能進行系統總結和綜合運用,培養學生閱讀和鉆研中外專業文獻、資料,以及獨立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受到初步的科研訓練,并加深和拓寬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畢業論文質量的優劣,是檢驗學生思維、創新能力的重要標志,也是學校教學管理、師資水平、規范化過程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
二、本科畢業論文選題、撰寫、答辯程序和時間表。
1、每年10月中旬,由各系部向所有畢業班學生發放《本科畢業論文(設計)指導手冊》(以下簡稱《論文手冊》),并組織學生學習畢業論文撰寫的各種要求。論文撰寫過程中的主要環節和內容,均應記錄在《論文手冊》中。在學生完成論文撰寫和答辯的全過程后,《論文手冊》和論文定稿一起,上交學生所在系作為教學資料保存。保存期限5年。
4、各系根據學生選報的志愿,在盡量滿足第一志愿的前提下,按照每位指導教師原則上不超過6名學生的要求,分派指導任務,并經過師生雙方協商,于11月下旬向本系師生公布畢業論文指導分配表。如本系指導教師人數不夠,可從院內或院外其他部門聘請有資格擔任指導教師的人員代為指導。承擔指導任務的教師,應該填寫《論文手冊》中指導教師基本信息表。
6、各系應根據當年畢業生的人數,組成若干個開題報告委員會。每個委員會由三名指導教師組成,委員會主席應具有副教師或教授職稱。每個委員會負責不多于20位學生的開題報告。各系應根據本系學生畢業實習時間安排的情況,于第七學期結束前(12月底或1月初)或第八學期開學后的3周內(2月底或3月初)自行組織開題報告會。各系組成的開題報告委員會名單和開題報告會時間地點,應該提前上報教務處教學研究與質量科,以便組織力量進行督促檢查。
11、畢業論文一般應該執行三稿定稿的程序,即有初稿、修改稿和定稿三個版本;。
13、本科畢業論文答辯一般安排在5月下旬到6月上旬舉行。論文答辯委員會由本專業三名指導教師組成,委員會主席應具有副教授或教授職稱。各系可以根據畢業生人數組成若干個論文答辯委員會,原則上每個答辯委員會負責答辯的學生人數不超過20人。本科生論文答辯一般不聘請學院以外的教師參加。指導教師本人可參加所指導學生論文答辯旁聽,但不得參加該學生的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的組成情況、各委員會對應的答辯學生名單、答辯時間地點,由各系安排后在答辯開始前一周向全體畢業生公布,并組織本科三年級學生旁聽。各系組成的答辯委員會名單和答辯時間地點,應該提前上報教務處教學研究與質量科,以便組織力量進行督促檢查。
16、本科論文答辯一般持續20分鐘左右,優秀論文的答辯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外語專業的畢業生應該用所學語言進行論文答辯。學生參加答辯應著校服。
17、答辯程序規定如下:
1)學生用約5分鐘時間簡要介紹論文的寫作動機、背景和主要內容;。
2)答辯委員會用約15分鐘時間就論文內容與學生進行現場交流;。
3)學生離開答辯場所;。
三、論文的基本格式、篇幅和評價標準。
(一)論文的基本格式應包括如下項目,并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封面(樣本見《論文手冊》,也可叢教務處網站上下載);。
誠信說明、幫助論文寫作的人員表示感謝;。
目錄,包括章和節的目錄;。
論文正文;。
封底。
以上所有部分,每部分開頭都應該從新的頁面開始。
(二)論文篇幅。
用漢、日文撰寫大約8,000—10,000字左右,用英、法文撰寫大約5,000單詞左右。如果學生選擇翻譯作為畢業論文,外譯漢,外語原文應達到10,000詞左右,漢譯外,漢語原文應達到8,000字左右,譯文后應外加用所學外語撰寫的1500單詞/字左右的短評。選擇純翻譯作為畢業論文的(翻譯研究論文除外),不參加優秀論文評選。外語專業應特別注意外譯漢論文的比例。原則上英、日、法語專業畢業生用外文撰寫論文,非外語專業用中、外文撰寫均可。
(三)評分標準。
本科論文的評分標準從“選題、文獻資料掌握及運用程度、引用文獻的可靠性、基本觀點、創新性、寫作規范、學術專業功底、總體評價”等幾方面來衡量與評定。論文成績分四等:優秀(原則上占畢業生人數的15%左右)、良好、合格、不合格。每個專業的論文評定成績應呈正態分布。
(四)學術誠信。
論文指導教師應對學生加強學風教育,對論文寫作中的學術誠信要從嚴要求,倡導科學、求實、勇于創新、團結協作的優良學風;發現學生有抄襲、剽竊行為的,應在指導過程中及時批評指正,使學生有足夠的時間修正問題,寫出合格的論文。如制止無效,則不得批準學生參加答辯。
如答辯委員會成員在準備答辯過程中發現抄襲、剽竊現象,有責任向該論文的指導教師和教研室主任、系領導反映情況。指導教師、教研室主任、系領導經過核實,可責令有關學生重新撰寫或修改論文。論文修改完畢并再次通過審核之前不得參加答辯。
如在答辯過程中發現論文存在抄襲、剽竊現象,答辯委員會應該進行合議,確認存在抄襲、剽竊現象者,論文不予通過,并報系學術委員會批準。有關學生應重新撰寫論文,通過審核后,再由所在系組織答辯。
因學術誠信問題,需要修改或重新撰寫論文,造成不能按時答辯,無法按時取得學位者,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抄襲、剽竊現象,是指下列情況:
2、即使注明原文出處,但使用他人原文超過作者所作論文篇幅三分之一者;。
4、經所在系或學院組織三位(含)以上教師進行調查核實后認定有抄襲行為者。
(五)合格論文標準:
1、論文內容不偏離選題;。
2、論文以本學科正確理論為指導;。
3、論點明確,且全文能夠自圓其說;。
4、論據(資料)真實,有分析,有助于說明論點;。
5、結構基本合理,完整,層次比較清楚;。
6、注釋規范,標點正確;。
8、中英文摘要、關鍵詞齊全、《論文手冊》內容合乎要求。
l、完全滿足本科畢業論文標準;。
2、論文選題具有較重要的現實或理論意義;。
3、論點新穎,有獨到之處;。
4、邏輯嚴密,條理清晰;。
5、語言流暢、精練。
6、注釋規范,標點正確;。
8、論文打印、裝訂規范,中英文摘要、關鍵詞齊全,《論文手冊》內容完整真實。
(七)介于優秀和合格之間的論文為良好,合格標準以下的論文為不合格。
(八)凡被評為優秀或不合格的論文,均須經系學術委員會審核后,報請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四、指導教師主要職責。
1、根據本人研究方向與研究成果,按本系要求提交本科畢業論文選題(方向);。
2、指導學生準備開題報告等有關事宜;。
3、參加所在系開題報告委員會的工作;。
4、向學生推薦中英文參考資料并指導搜集整理有關資料;。
5、審查論文提綱;。
6、在撰寫過程中進行答疑和輔導;。
8、參加所在系組織的論文答辯委員會工作;。
9、評定論文成績,寫出具有針對性的評語,避免評語程式化;。
10、認真填寫《論文手冊》中的相關內容。
本規定經20x年10月向各系征求意見后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竟事宜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國際法與國際關系之間關系緊密,國際法學與國際關系理論的研究相互影響。究其原因,無論是國際法學者,還是國際關系學者,他們都具有相同的視野,即在傳統上共同關注以國家為中心的和平與發展問題,晚近又同時面對國家與非國家主體,諸如全球化、“國際治理”等全新課題。而進行學科交叉研究,一方面是各個領域的學者對自己所研究的學科范圍之外,但緊密相關的領域的研究成果的必然反應;另一方面也是各個領域的學者保持自身領域研究的動態發展的需要。這些特性決定了兩個學科之間的緊密聯結,并對各自學科的發展大有裨益。
國際關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國際關系是指主權國家之間的一切互動關系既包括政治、外交、軍事方面的關系,也包括文化、科技和法律方面的關系;既包括政府之間的關系、也包括民間的關系。而狹義國際關系僅指主權國家、政府間的官方政治外交關系,即國際政治關系。隨著時代進步和社會發展,國際關系日益呈現出地域上的全球性,內容上的經濟政治文化互動性,層次上的復合性以及變遷的有序性等特征。國際法是國家進行國際交往的行為準則以及國家在處理國際關系問題時所應遵循的各種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傳統國際法僅認同對狹義國際關系的調整與規制,但在當今國際關系呈縱橫擴展的.情況下,國際法本身的發展已經突破了這一案臼,日益關注其他層面復雜的社會關系。國際關系屬于國際社會事實層面的內容,具有先在性和客觀性等屬性;而國際法則屬于其價值層面的內容,帶有反映性和主觀性。因此,它們之間既存在作用與反作用的關聯,又含有現實矛盾,并不能預期二者達成完全和諧的關系狀態。故此,承認關聯并解析二者的矛盾才是推進其良性互動的根本。
早期的國際關系著作充斥著對國際法研究成果與方法的運用,甚至可以說它們是從法學研究中脫胎而出。在理想主義理論中這一點尤為明顯。一戰把維也納會議以來靠大國均勢政策而s持的歐洲百年和平局面打得粉碎,為防止戰爭,維持和平,一些國際關系學者把目光轉向當時已成為哲學世界主導思潮的烏托邦主義。無疑,自近代民族國家誕生以來,國家之間始終遵循著權力與利益至上的法則,這決定了理想主義不切實際的理念注定要破產,但這個時期國際法研究與國際關系理論之間的緊密聯結(也是兩個領域所實現的第一次聯結),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上,都對國際法與國際法學的發展產生很大的影響。
冷戰開始后,現實主義占據國際關系理論與實踐的主流,國際法與國際關系的研究突然變得疏遠。至20世紀80年代,西方學界對國際關系與國際法的跨學科研究蔚然成風,成為這兩個學科最新發展的閃亮之處。在國際關系學界,重新拾起國際法研究與國際關系理論的聯結紐帶的正是國際機制理論。從國際機制的定義看,國際機制與國際法實際是相近的概念。雖然對于國際機制的定義,學者們尚有分歧。另一方面,從國際機制的特征與功能看,國際法具備國際機制學者所強調的國際機制所應具備的各種特征與功能。
冷戰結束后,建構主義理論迅速崛起,對主流國際關系理論提起了很大的挑戰。該理論的主要特點是把國際關系理解為一種社會關系。人是社會的人,社會關系規定了人的社會存在,社會存在的人構成整個世界,人和社會的相互構建是一個不斷持續的進程,這是建構主義理解問題的總體思路。
國際關系的發展促成了國際社會的產生,構筑了國際法賴以生存并勃興的社會基礎,使得國際法追求的公平、正義、秩序等價值得以在對國際關系的調整與規制中實現;國際社會的存在和國際關系的運行也需要有一個國際法律體系來進行有效協調。
國際關系催生了國際法。當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各個共同體(主要是國家)及其成員間發生交互活動,形成交往關系,從而將原有的國內社會關系擴展至世界范圍,形成了一個處于無政府狀態、缺乏超越主權國家之上的國際性權威的社會系統,而一個穩定的國際社會內在的秩序要求與其行為主體對利益與權力的本能追逐之間的矛盾又催生了一系列國際性規則。因此,國際法不應被看成是一種脫離權力和社會過程的機械的法條和規則,而應被視為在一個考慮政治及其它變量(variables)的背景中試圖解決實際問題的決策者所作能動反應的結果。
國際關系的發展豐富了國際法的內涵。國際關系的演進不斷推動著國際法的擅變,這一積極效應在當代社會體現得尤為明顯。二戰后,國際社會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主權國家數量迅速增加,非國家行為主體也日益活躍;國家間關系從“高級政治”領域逐步擴展到“低級政治”領域,擴展的深度和廣度前所未有;全球市民社會的勃興成為一股新的力量,不斷挑戰著國家權威體制下的世界秩序;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文化的共生、競爭逐漸擺脫“軟要素”的地位,開始在國際關系中發揮重要作用;霸權主義強權政治遇到了有力挑戰,和平與發展的呼聲響徹全球……國際關系的多維化、多元化已經鮮明地呈現在我們面前。
國際法的完善推進了國際關系民主化。相對國內民主而言,國際關系的民主是一種更高級有序的民主。國家不論大小、強弱、貧富,都是國際社會的平等一員;不僅有權自主地決定本國事務,而且有權平等地參與決定國際事務,這些都是其題中應有之意。而貫穿其中的精神內核就是主權平等和權力制衡,不斷完善的國際法充當了國際關系民主化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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