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后感是讀者內心對所閱讀內容的回應和思考的體現,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消化書中的知識和思想。想要寫一篇有深度的讀后感,建議先參考一下其他人的讀后感,下面是一些經典讀后感范文,供你參考借鑒。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提高駕駛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5月21日,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組織召開全區公務用車駕駛員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區直機關13家單位、鄉鎮街派出所21家單位,80余名司勤人員參加培訓。
會上,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分管負責人對2021年公車管理工作進行了講評。隨后,中心主要負責人對全體司勤人員提出四點要求:一要愛崗敬業;二要用心用情;三要遵規守紀;四要安全安心,要進一步提高對安全駕駛工作的.認識,真正做到文明駕駛、安全出行。
此次培訓邀請了市交通警察支隊警官李振元授課,李警官主要圍繞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事故案例分析、防御性駕駛等內容進行詳細講解,并組織觀看了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為大家上了一堂精彩的交通安全、交通法規知識講座。
培訓結束后,駕駛員紛紛表示,今后一定摒棄陋習,文明禮讓行車,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安全文明行車。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將以此次培訓為契機,進一步規范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調派車輛。以更優質高效的服務,為全區公務用車出行工作提供堅強服務保障。
為深入推進事故預防“減量控大”工作,進一步加強農村“兩站兩員”建設,預防和減少農村地區道路交通事故發生。8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白水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聯合堯禾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會,全鎮各村村干部、交通安全勸導員共計70余人參加本次培訓。
培訓中,交警大隊事故中隊長楊龍軍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百日整治攻堅行動,通過講解典型事故案例,著重對農村騎乘摩托車、電動車、三輪車不戴安全頭盔、駕乘車輛不系安全帶、農用車違法載人、面包車超員、酒后駕駛、涉牌涉證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以及造成的嚴重后果進行講解,并詳細解說了交通勸導員工作職責內容,警示提醒交通參與者要摒棄僥幸心理,時刻牢記“安全”兩字,切實做到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遠離交通事故,確保生命財產安全。
此次活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大家紛紛表示要強化擔當意識,做文明交通的表率,宣傳提醒制止村民出現交通違法行為,構建和諧、文明、有序的交通環境。
為進一步增強學生交通文明意識、安全意識、法治意識,9月12日晚,縣實驗小學組織全體學生線上觀看“知危險會避險·20xx”交通安全秋季開學課。
課程內容豐富,以“知危險會避險”為主題,向學生集中宣講步行、騎行、乘車等方面交通安全風險知識,帶領家長、學生直觀學習了“知危險會避險”等交通安全知識,學生受益良多。
通過觀看此次交通安全體驗課,進一步增強該校學生的自我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教會孩子們“知危險、會避險”,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涉及少年兒童傷亡的交通事故,積極推進平安校園建設。
為加強公車駕駛員、干部職工帶頭遵守交規、安全駕駛、文明行車等行為。近期,丙中洛鎮人民政府組織公務用車駕駛員及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干部職工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會。
會上,鎮黨委委員、組織委員和流偉傳達學習《怒江州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強調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要求大家行車要遵守交通規則,嚴禁公車私用,并組織大家觀看《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視頻。
隨后,丙中洛鎮交警中隊隊長和旭彪,為參會人員上了一堂深刻的.交通安全知識課。講述身邊的典型案例,深刻提醒職工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警示大家交通安全事故給身邊人員、社會帶來的影響,堅決抵制酒駕、醉駕、超員、超速、超載、闖紅燈、分心駕駛以及不戴安全頭盔、不系安全帶等交通違法行為。鎮黨委委員、組織委員和流偉還對鎮公車駕駛員安全教育談話,強調公務用車時需注意事項,并簽訂了《道路交通安全承諾書》。
此次培訓會,進一步提升了干部職工的自我安全責任感,為源頭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起到積極作用,也為牢固交通安全防線打下基礎。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視頻會議精神以及各級領導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全省交通事故教訓,狠抓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力預防和遏制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8月4日下午,白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民警走進武川鄉政府,為鄉干部、村干部、農村交警中隊及農村勸導員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培訓。
培訓中,民警通過播放農村典型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用真實的案例講述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危害,提醒參加培訓的人員出行時務必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安全文明參與交通。同時,民警從近期省內外發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入手,深入淺出的向參訓人員重點講解超員超載、疲勞駕駛、農用車違法載人、駕乘車輛不系安全帶、騎乘車輛不戴安全頭盔等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和后果,倡導大家時刻緊繃安全弦,做到文明行車、安全駕駛。下一步,交警大隊還將加強和鄉鎮干部、鄉鎮交警中隊、農村勸導員的聯動,持續深入農村地區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教育,進一步提升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切實維護農村地區交通安全形勢平安穩定。
嚴格執法是對執法人員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貫徹落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一法制建設基本方針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踐告訴我們,只有嚴格執法,才能糾正違法行為,保護公共利益和群眾利益,才能體現法律的尊嚴。嚴格執法至少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例如在執法過程中至少要有兩位執法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執法證件,儀表端莊,語言文明,而不能行為野蠻,濫用職權吃拿卡要,亂罰款,以罰代管,甚至搞所謂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處罰,以教代管,該糾正的不糾正,該罰的不罰,對違法者聽之任之,這也是執法不嚴、玩忽職守的表現。嚴格執法要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提高依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要進一步制定、完善各項執法責任制,強化落實各種形式的執法監督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隊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設,樹立交通執法隊伍文明執法、公正執法的形象。加強執法規范建設,讓依法執法、文明執法成為制度。要認真并貫徹行政復議法,保障國家法律監督制度在交通各項工作中的貫徹執行。
執法不嚴、執法不公,收受當事人錢物、吃喝拿要辦人情案、執法行為不文明,舉止粗俗、態度蠻橫。這些都嚴重損害了執法人員在群眾中的整體形象,作為執法人員并非僅僅是某個單位的一員,在群眾眼里,你是執法者,是代表了最具權威的法律在行使職權,是為人民排憂解難的,是群眾的保護神,因而我們的言行舉止是否文明、有無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公正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
公正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執法就是不偏不縱,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法定職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職權執法。公正執法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對發生的違法行為敢于糾正并依法處罰,不搞因違法行為人的態度不好而加重處罰或態度很好而從輕處罰“態度執法”、不以違法行為人與我們有關系或親戚或朋友因而加重或從輕處罰的“關系執法”、“人情執法”,做到見違必糾,違法必罰,罰而有據。只要違法犯罪不管你官居多高、功有多大都應依法予以追究。據資料報道,20年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已經審議和通過各種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文件就有328件,這期間國務院還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規,各地方省級人大制定和批準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規。僅八屆人大五年間,就立法118件。通過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識也有了很大提高,這就要求我們在執法中,更加注意執法的公正性。
三、文明執法是社會精神文明的體現。
文明執法是社會文明的一個縮影,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所謂文明執法,是指執法人員以人為本,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規范辦理各種案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文明執法是行政執法的屬性所決定的。我們執法的對象大多是人民群眾(駕駛員),遇到的問題大量的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有的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后果的,應教育其糾正。如果言語粗魯,行為野蠻,不但不能糾正其違法行為,而且會增加違法者的對立情緒,破壞政府形象。執法講文明,要求有禮在先,出示證件在先,態度和藹,舉止端莊,教育疏導,以理服人,既是執法人員文明素養的展示,也是行政執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實踐表明,大多數違章違法者是通情達理的,只要執法者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工作做到家,違法行為是會糾正的。因此,文明執法是行政執法工作永恒的主題,也是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樹立交通行政執法隊伍新形象的根本保證。行政處罰法第五十條、六十條和六十二條中的法律責任規定,行政執法人員違犯法律規定,徇私舞弊,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這些都是對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具體要求。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年終歲末,元旦佳節即將來臨之際。為做好轄區道理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及時消除各類交通安全風險隱患,進一步確保元旦期間轄區道路安全穩定。根據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關于做好2024年元旦假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近日,同仁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聯合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走進轄區客運企業開展一次節前安全大檢查活動,堅決預防和遏制各類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
檢查組先后走進隆祥汽車客運有限公司、晨峰出租車有限公司、山峰公交公司等客運企業,圍繞交通事故預防“減量控大”工作要求,向企業管理人員通報了近期道路交通安全形勢,通過查閱相關工作臺賬、聽取匯報、實地查看等方式重點檢查車輛違章清零、車輛審驗及駕駛員教育培訓等情況,并通過gps動態監控視頻排查駕駛員在車輛運行過程中是否存在超員超速、未系安全帶、接打手機等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檢查過程中對客運企業提出五點要求,一是企業要落實主體責任,把好源頭隱患管控關,摸排車輛和駕駛員違章信息,督促對違章清零,確保帶病車輛不上路行駛;二是加強gps動態監控,要不定期巡查,發現駕駛員、乘客不系安全帶和駕駛員接打電話、抽煙等交通違法行為及時提醒教育,確保車輛營運安全規范;三是節前客運企業要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培訓,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從乘客切身利益出發,確保節日期間人民群眾出行安全;四是元旦期間,禁止客運車輛私自載客出車,出車前必須經過企業審批并實時監控行車過程;五是每次出車前對車輛進行檢查,定期更換輪胎、雨刷器等老舊部件,確保行車安全。
檢查結束后,民警通過發放“致廣大駕駛人的`一封信”、“交通安全宣傳手冊”方式,面對面向企業負責人講解交通安全知識,并要求加強對客運車輛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
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全力構建平安、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4月18日,達日縣公安局德昂警務室組織村干部,轄區駕駛員等積極開展《道路安全交通法》培訓活動。
活動中,民警結合近期道路交通安全形式,從行車安全常識,如何預防,處置交通事故,如何群防群治等方面全面展開講解,對駕駛員,對具有隱患的`車輛堅決不予使用,為全面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提出了要求。
此次培訓參加培訓20余名駕駛員、村組干部,他們紛紛表示:一定搞好隱患安全排查,抓好落實,營造一個安全,和諧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
10月14日下午,海東公路總段舉辦《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識培訓,此次培訓嚴格落實疫情防控相關工作要求,以線上形式開展。培訓以“文明守法駕駛、堅守安全底線”為主題,從安全理念、遵紀守法、敬畏生命等方面闡述了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全體干部職工交通法規意識和道路交通文明意識。各單位專(兼)職安全員、工區長、機駕人員共159人參加培訓。
培訓主要從三個方面展開,一是詳細解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結構和主要內容,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提升機駕人員懂法、守法意識,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駕駛氛圍。二是深入學習其主要變化及特點,對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基本原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管轄等內容跟進學習,并結合公路養護作業實際,引導一線職工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規范操作意識。三是以重點法律條文和案例分析為主線梳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強調培養良好的駕駛作風、精心維護車輛、熟練掌握操作要領及安全駕駛方法的.重要性,為持續樹立機駕人員“知紀、明規、守法”意識,奠定堅實基礎。
會后,養護科結合當前安全生產形勢及工作實際提出三點要求:一是進一步提高安全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增強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從思想深處真正把安全工作重視起來,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把安全時常掛在嘴上、放在心上,做到警鐘長鳴、高度警惕。二是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根據道路狀況,車流量及氣候條件隨時調整車速,穩駕慢行。保持車況處于良好工作狀態,不開“帶病車”,做到一日三查,即出車前查、行車中查、收車后查,同時檢修要及時,保證常規保養不脫期,季節保養不忘記。三是加大公路巡查頻率,對出現坑槽等路面病害及時處治,特別對易發生積雪、淤冰路段進行重點巡查,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足防滑料、融雪劑等物資,及時打冰除雪,做好公路防滑工作。
為進一步加強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升全鎮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群眾交通安全意識,特別是中、小學開學在即學生交通安全,近日,棲霞市觀里鎮組織全體機關干部、雙管單位負責人、農村干部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活動。
培訓會上首先組織全體與會人員集中收看重大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用血的.。事實和教訓教育大家杜絕酒駕和違規駕駛行為,提醒大家以案為鑒,警鐘長鳴。二是現場發放宣傳資料、明白紙等要求大家回村后廣泛發放、張貼、喇叭宣傳,通過多種形式教育引導群眾遵守交規,杜絕三輪車違法載人、酒駕、超速等違法違規行為,爭做知法守法、文明行車的駕乘人和行路人。三是加大酒駕、違法上路、三輪車違法載人等危害宣傳,在全鎮營造出濃厚的學法、用法、遵守交通法規的氛圍,張貼海報、橫幅,通過培訓會議、廣播喇叭、微信短信、對公單位對外大型顯示屏、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方法開展宣傳培訓活動,確保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
為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進小區活動,全面提高轄區小區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2022年04月20日,交警一分局民警聯合興蓉社區和成都玉林中學附屬小學,為學生們帶來一堂生動有趣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課。
課堂上,民警用寓教于樂的方式,組織學生們觀看交通安全宣傳演示圖片和視頻,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標志標識;結合校園周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讓學生們深刻認識到隨意橫穿馬路、闖紅燈、忽視大貨車盲區、乘車不系安全帶等交通違法行為帶來的危害,提醒學生們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文明出行。
通過此次交通安全宣傳進小區、進校園活動,促使學生們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意識,進一步預防和減少涉及學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今年5月1日《道理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之后,關于對該法第76條應當怎樣理解和認識的問題,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極為熱烈的討論,有的認為該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規則存在嚴重的錯誤,有的認為這條規定并沒有錯誤,兩種意見形成了尖銳的對立。我認為這兩種意見都是不對的,應當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規則進行正確解讀,采取妥善的辦法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權威機關最近在北京召開了一次層次極高的專題討論會上,專門對這一條文進行了深入討論。參加會議的人員有專家學者、立法機關的代表、國家和地方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的代表、保監會和保險公司代表,并且還有4名汽車司機代表。會議討論的情況如同社會輿論一樣,也形成了尖銳的對立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該法第76條規定存在嚴重的問題。一是對于機動車的保險責任,沒有體現保險理賠和侵權責任的關系,造成事故就要保險賠償,是不合理的;二是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實行無過錯責任,不能發揮過錯責任對于各方利益以及社會利益的平衡和制導作用,鼓勵了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違章行為;三是對于受害人過錯造成的交通事故責任規定為減輕責任是不對的,進一步鼓勵了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違章行為,會造成更多的交通混亂;四是只規定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為免除責任,沒有規定重大過失也是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責任,是片面的。
與此相對立的觀點認為,該法第76條并沒有錯誤,起碼是沒有原則的錯誤。對于如何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該法有特別的規定,即第119條規定,并不是說保險理賠的是所有的交通事故。第76條規定的究竟是什么歸責原則,條文也并沒有明確說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最關鍵的第76條第一款第二項中,已經規定了減輕責任,其中也應當包括受害人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與有過失應當過失相抵,并非只是受害人過錯才減輕責任。
該法第76條規定究竟是不是有錯誤,應當從條文本身的內容來研究。第76條規定了四個層次的責任。
第一層次,發生交通事故,通過交通事故保險進行理賠。這一層次說的是交通事故保險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凡是造成事故的,都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里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
第二層次,保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的,按照雙方過錯的大小承擔責任。這里規定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三層次,保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了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這里的前一句的內容是規定無過錯責任,后一句的內容是構成受害人過錯的,免除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
第四層次,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損害的,機動車駕駛人不承擔責任。
上述四個層次的內容,可以說,第一、第二和第四層次這三方面的規定,都是沒有問題的;值得研究的,是第三層次的問題,即機動車駕駛人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責任問題。
首先,否認機動車駕駛人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無過錯責任,是不正確的,這里規定的就是無過錯責任,該條中使用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用語,說的是無過錯責任,至為明顯,決不是過錯責任,也不是過錯推定責任。應當說明的是,在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兜缆方煌ò踩ā吩跉w責原則上作出這種改變,認定機動車是高速運輸工具,適用第123條規定,是完全正確的,是符合《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對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沒有錯誤。
其次,堅持說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減輕責任的規定中包括了與有過失(即混合過錯)適用過失相抵規則,也是不正確的。問題出在后句的規定上,這就是“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里規定的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條件須有兩個,一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二是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這就說明,機動車一方應當完全無過錯,而受害人一方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應當具有完全的過錯,才能夠減輕機動一方的責任,而不是免責。這里規定的是受害人過錯的,而不是與有過失。至于機動車一方違章,受害人也有過錯的與有過失,第76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確實沒有規定。
因此,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正確解讀,一方面應當承認是有錯誤的,完全否認該條規定的錯誤,認為其規定內容完全正確,是不客觀的;另一方面,該條規定中的錯誤并非極為嚴重,是一個不算嚴重的錯誤,這就是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與有過失的情況沒有規定過失相抵原則,沒有規定可以減輕責任,僅此而已。但是,這個錯誤的后果也是嚴重的。在該次討論會上,四位機動車司機的發言極為有說服力,他們的一致意見是“不能讓守法者吃虧”。這句話說得極為有力,也極具震撼力。而不規定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原則,就會讓守法者吃虧。這個錯誤是應當重視并引起高度重視的。
二、補救第76條沒有規定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錯誤的基本辦法。
面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沒有規定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的錯誤,必須尋找必要的解決辦法。
應當確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性質是行政法,但是,第76條是一個民事法律規范,因為它是一個確定民事責任的規定,是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是侵權行為法的內容,因此,這一個條文應當接受民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則》關于侵權行為責任的規定。
與有過失是侵權行為法確定賠償責任的一個基本規則,是說在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場合,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責任,但是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受害人也有過錯。按照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價值判斷標準,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或者對損害的擴大有過錯,這種過錯造成的損害還讓行為人全部承擔責任,就是不公平的,因此,其后果就是過失相抵,對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害,應當在加害人承擔的責任中予以扣除,這就是減輕責任?!睹穹ㄍ▌t》第131條規定的就是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規則。
面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沒有規定與有過失和過失相抵的現實情況,處理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應當適用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則》的第131條規定,對于機動車一方沒有采取必要處置措施,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又有違章行為的,應當認定構成與有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對此,我在《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無過錯責任的司法補救》一文(發表在《人民法院報》9月21日第三版)已經做了詳細說明,在這里不再贅述。我只簡要說明以下幾點:
第一,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侵權責任,是無過錯責任。
第二,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責任同樣實行過失相抵,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章,構成與有過失的,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第三,實行過失相抵,應當進行過錯比較和原因力比較,在無過錯責任的場合,無法進行過錯比較,因此,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實行過失相抵只能進行原因力比較,比較各自行為對于損害發生或者擴大的原因力的程度,確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幅度。
第四,在道理交通事故處理規則中,實行“優者危險負擔”的規則,就是造成交通事故,由機動性能強、回避能力強的一方多承擔責任,體現對弱者的保護原則。因此,在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事故中,在確定雙方的責任比例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還應當比對方多承擔百分之十左右的責任,以體現對機動性能和回避能力不強的一方的照顧和體恤。
第五,機動車一方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章行為引起的事故損害,法律規定的是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對于這種減輕,幅度要大,要低于百分之五十,一般應當考慮百分之十為宜。在會議討論中,有人認為應當遠遠高于百分之十的標準,我認為是不妥當的,不符合“不讓守法者吃虧”的精神。至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例如“碰瓷”的,法律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了,機動車一方不應當承擔責任。
三、應當采取何種立法措施進行補救。
有人認為,該法第76條規定沒有原則上的錯誤,不必采取立法措施進行補救,在法律適用上直接引用《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就行了。對此,我想還是不要簡單從事為好。
首先,在對該法第76條規定的錯誤沒有進行立法上修正的情況下,在司法上,法官審理這種民事案件,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只要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有過錯,就要實行過失相抵。這是在司法上的補救措施。
但是,僅僅這樣在司法上的補救,并沒有真正解決問題,還必須在立法上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真正糾正該法第76條存在的錯誤。如果不采取這樣的措施,很多人甚至是法官都會認為,第76條的民事法規范屬于民法的特別法,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就會優先適用該條規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因此,我建議,立法機關應當通過立法解釋,明確說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適用中,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僅此一個補救措施,就可以最終解決該條規定中存在的問題,體現“不能讓守法者吃虧”的精神,也就很好地平衡了機動車一方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行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平衡了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
今年5月1日《道理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之后,關于對該法第76條應當怎樣理解和認識的問題,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極為熱烈的討論,有的認為該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規則存在嚴重的錯誤,有的認為這條規定并沒有錯誤,兩種意見形成了尖銳的對立。我認為這兩種意見都是不對的,應當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規則進行正確解讀,采取妥善的辦法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權威機關最近在北京召開了一次層次極高的專題討論會上,專門對這一條文進行了深入討論。參加會議的人員有專家學者、立法機關的代表、國家和地方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的代表、保監會和保險公司代表,并且還有4名汽車司機代表。會議討論的情況如同社會輿論一樣,也形成了尖銳的對立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該法第76條規定存在嚴重的問題。一是對于機動車的保險責任,沒有體現保險理賠和侵權責任的關系,造成事故就要保險賠償,是不合理的;二是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實行無過錯責任,不能發揮過錯責任對于各方利益以及社會利益的平衡和制導作用,鼓勵了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違章行為;三是對于受害人過錯造成的交通事故責任規定為減輕責任是不對的,進一步鼓勵了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違章行為,會造成更多的交通混亂;四是只規定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為免除責任,沒有規定重大過失也是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責任,是片面的。
與此相對立的觀點認為,該法第76條并沒有錯誤,起碼是沒有原則的錯誤。對于如何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該法有特別的規定,即第119條規定,并不是說保險理賠的是所有的交通事故。第76條規定的究竟是什么歸責原則,條文也并沒有明確說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最關鍵的第76條第一款第二項中,已經規定了減輕責任,其中也應當包括受害人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與有過失應當過失相抵,并非只是受害人過錯才減輕責任。
該法第76條規定究竟是不是有錯誤,應當從條文本身的內容來研究。第76條規定了四個層次的責任。
第一層次,發生交通事故,通過交通事故保險進行理賠。這一層次說的是交通事故保險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凡是造成事故的,都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里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
第二層次,保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的,按照雙方過錯的大小承擔責任。這里規定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三層次,保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了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這里的前一句的內容是規定無過錯責任,后一句的內容是構成受害人過錯的,免除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
第四層次,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損害的,機動車駕駛人不承擔責任。
上述四個層次的內容,可以說,第一、第二和第四層次這三方面的規定,都是沒有問題的;值得研究的,是第三層次的問題,即機動車駕駛人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責任問題。
首先,否認機動車駕駛人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無過錯責任,是不正確的,這里規定的就是無過錯責任,該條中使用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用語,說的是無過錯責任,至為明顯,決不是過錯責任,也不是過錯推定責任。應當說明的是,在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兜缆方煌ò踩ā吩跉w責原則上作出這種改變,認定機動車是高速運輸工具,適用第123條規定,是完全正確的,是符合《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對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沒有錯誤。
其次,堅持說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減輕責任的規定中包括了與有過失(即混合過錯)適用過失相抵規則,也是不正確的。問題出在后句的規定上,這就是“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里規定的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條件須有兩個,一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二是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這就說明,機動車一方應當完全無過錯,而受害人一方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應當具有完全的過錯,才能夠減輕機動一方的責任,而不是免責。這里規定的是受害人過錯的,而不是與有過失。至于機動車一方違章,受害人也有過錯的與有過失,第76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確實沒有規定。
因此,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正確解讀,一方面應當承認是有錯誤的,完全否認該條規定的錯誤,認為其規定內容完全正確,是不客觀的;另一方面,該條規定中的錯誤并非極為嚴重,是一個不算嚴重的錯誤,這就是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與有過失的情況沒有規定過失相抵原則,沒有規定可以減輕責任,僅此而已。但是,這個錯誤的后果也是嚴重的。在該次討論會上,四位機動車司機的發言極為有說服力,他們的一致意見是“不能讓守法者吃虧”。這句話說得極為有力,也極具震撼力。而不規定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原則,就會讓守法者吃虧。這個錯誤是應當重視并引起高度重視的。
二、補救第76條沒有規定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錯誤的基本辦法。
面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沒有規定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的錯誤,必須尋找必要的解決辦法。
應當確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性質是行政法,但是,第76條是一個民事法律規范,因為它是一個確定民事責任的規定,是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是侵權行為法的內容,因此,這一個條文應當接受民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則》關于侵權行為責任的規定。
與有過失是侵權行為法確定賠償責任的一個基本規則,是說在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場合,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責任,但是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受害人也有過錯。按照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價值判斷標準,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或者對損害的擴大有過錯,這種過錯造成的損害還讓行為人全部承擔責任,就是不公平的,因此,其后果就是過失相抵,對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害,應當在加害人承擔的責任中予以扣除,這就是減輕責任?!睹穹ㄍ▌t》第131條規定的就是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規則。
面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沒有規定與有過失和過失相抵的現實情況,處理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應當適用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則》的第131條規定,對于機動車一方沒有采取必要處置措施,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又有違章行為的,應當認定構成與有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對此,我在《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無過錯責任的司法補救》一文(發表在《人民法院報》2004年9月21日第三版)已經做了詳細說明,在這里不再贅述。我只簡要說明以下幾點:
第一,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侵權責任,是無過錯責任。
第二,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責任同樣實行過失相抵,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章,構成與有過失的,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第三,實行過失相抵,應當進行過錯比較和原因力比較,在無過錯責任的場合,無法進行過錯比較,因此,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實行過失相抵只能進行原因力比較,比較各自行為對于損害發生或者擴大的原因力的程度,確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幅度。
第四,在道理交通事故處理規則中,實行“優者危險負擔”的規則,就是造成交通事故,由機動性能強、回避能力強的一方多承擔責任,體現對弱者的保護原則。因此,在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事故中,在確定雙方的責任比例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還應當比對方多承擔百分之十左右的責任,以體現對機動性能和回避能力不強的一方的照顧和體恤。
第五,機動車一方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章行為引起的事故損害,法律規定的是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對于這種減輕,幅度要大,要低于百分之五十,一般應當考慮百分之十為宜。在會議討論中,有人認為應當遠遠高于百分之十的標準,我認為是不妥當的,不符合“不讓守法者吃虧”的精神。至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例如“碰瓷”的,法律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了,機動車一方不應當承擔責任。
三、應當采取何種立法措施進行補救。
有人認為,該法第76條規定沒有原則上的錯誤,不必采取立法措施進行補救,在法律適用上直接引用《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就行了。對此,我想還是不要簡單從事為好。
首先,在對該法第76條規定的錯誤沒有進行立法上修正的情況下,在司法上,法官審理這種民事案件,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只要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有過錯,就要實行過失相抵。這是在司法上的補救措施。
但是,僅僅這樣在司法上的補救,并沒有真正解決問題,還必須在立法上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真正糾正該法第76條存在的錯誤。如果不采取這樣的措施,很多人甚至是法官都會認為,第76條的民事法規范屬于民法的特別法,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就會優先適用該條規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因此,我建議,立法機關應當通過立法解釋,明確說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適用中,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僅此一個補救措施,就可以最終解決該條規定中存在的問題,體現“不能讓守法者吃虧”的精神,也就很好地平衡了機動車一方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行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平衡了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第四十九條【核定載人量】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的“機動車”既包括客運機動車輛,也包括貨運機動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上都標有該輛機動車核定的載人數量,如果超出這個數量,機動車就會負荷過重,造成車身不穩,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客運機動車主要是用來運載乘客的,但有些客運車輛,特別是大型客運車輛和長途客運車輛都裝有載貨的行李架。這時載貨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所載貨物的寬度和長度不得超出行李架,并應將貨物在行李架上固定好,以免旅途中由于車輛顛簸或是因緊急剎車行李落下砸傷車內人員。
近日,縣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組織開展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會。邀請縣公安交警大隊領導到會進行培訓。
會上,與會人員集中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就道路交通常見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案例分析,警示大家始終把安全行車放在第一位,做一名遵紀守法的文明駕駛員。要求每一位駕駛員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明出車紀律,堅決杜絕酒駕、醉駕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全面做好全縣公務用車綜合保障工作。
要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做好車況日常檢查,確保車輛性能良好。要嚴格遵守單位車輛安全管理規定,安全駕駛、文明出行,樹立機關后勤服務保障良好形象。
敬愛的老師,親愛的同學:
我們七彩陽光假日小分隊,積極響應學校關于”紅領巾共建平安浙江“活動,在西溪濕地博物館組織一次向大家倡議交通安全的活動。非常有意義。大家快來看看我們的活動吧。
快快坐下,仔細聆聽小分隊大組長應孜媽媽給我們講平安活動安排以及交通安全注意事項,我們一個個豎著小耳朵,聽的可認真了。
聽完了,大組長將交通安全的倡儀書發給我們,我們要仔細再看看,記記住,等會要發給大家,讓他們與我們一起遵守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呢。
這是我們的交通安全倡議書,是不是很全面呀,開始要向大家發倡議書,這對我們來說可是不小挑戰,我們首先要大方的向別人介紹我們是學軍小學的小學生,還要與他們簡單的講述一下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這可不但要求我們膽子大,說話聲音大,還要有禮貌,大家可一定要給我面子,配合一下我們呀。出發!
終于勝利完成了任務,快來合張影紀念一下這次活動吧。
活動雖然結束了,但是交通安全這個活動要一直持續下去,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我們必須珍惜它,必須珍惜你所擁有的美好,我們要從自己做起,從身邊的人做起,共建一個平安和諧的社會。
尊敬的:
同學們,就在全國第九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前后,全國發生了多起安全事故。xx年2月8日晚,湖北省紅巖中學學生宿舍發生火災,燒毀房屋三間、床鋪、被褥等物品,損失1。5萬余元;xx年3月25日,安徽省太和縣墳臺中學和墳臺小學聯合舉辦法制報告會,學生在上廁所時,由于人多擁擠,導致墻體倒塌,致使1名學生死亡,1名學生被砸傷;xx年3月27日,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發生了一起車輛違章行駛,車速過快,在道路拐變處發生翻車,30名受傷乘客中有12名中、小學生;xx年3月28日,我省張家港市梁豐中學組織學生春游,在返回途中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4人受傷;xx年3月29日,我省南通市如東縣雙甸高級中學因食用不衛生的食物37名同學中毒。在看我們學校,由于少數同學課間亂跑、打斗,發生同學之間相撞、摔傷等安全事故多起。上個月五年級有個同學,中午放學鈴響過,他就沖出教室,追打同學,自己摔在樓梯口,摔斷了骨頭,花了一萬多元,目前身上還留著鋼板,六個月后還要開第二刀。
同學們聽了上述一筆筆血的教訓后,不知道你們想了什么。我想,同學們至少會想到:這些教訓無論發生在誰的身上會給受害者人身造成傷害、甚至死亡;會給受害者家庭造成極大的損失;會給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造成混亂;會給社會造成不穩定影響。至少會想到:假如我們平時重視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規則,就不會出現交通事故,起碼可以減少;假如我們注意飲食衛生,不食路邊攤點不衛生食品,就不會發生食物中毒;假如我們不從樓梯的扶手上下滑,上下樓梯靠右行,假如我們課間不追逐打鬧,不翻爬院墻,不用石子亂砸……我們就會少發生,甚至不發生流血事件。至少會想到:這些傷害事件是能避免的。有關專家認為,通過教育和預防,80%的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安全第一,警鐘常鳴,希望我們每一個學生都要做到:
1、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騎車同學要不騎英雄車,騎車不帶人,步行同學過馬路時要走斑馬線,穿過馬路要左右看看,等到沒有車輛通過時,方可過去。
2、不吃路邊攤點上的不衛生食品,有病要及時到醫院就診。
3、課間不追逐、不打鬧,上下樓梯靠右行,不從樓梯的扶手上上下滑,行至拐變處,要放慢腳步,預防相撞。
4、運動時,要遵守運動規則,注意自我保護。
5、不翻爬院墻,即使是球出院墻,也不允許翻院墻,可告知老師,用其他方法解決,要杜絕用石子砸人。
謝謝大家!
為加強轄區內幼兒園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深入推進學校及周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入11月份,xx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組織轄區各中小學及幼兒園負責人召開調度會,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培訓。
在會上,為切實從源頭杜絕各類違規校車上路行駛,xx交警大隊還組織中小學校及幼兒園負責人簽訂了交通安全承諾書。此次活動,進一步充實了校園交通安全教育的內容,大大增強了交通安全意識、法制意識以及自我保護能力,對保障校車交通安全、維護校園交通安全秩序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版權聲明:此文自動收集于網絡,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郵箱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
本文地址:http://www.springy.cn/fanwendaquan/pingyujiyu/842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