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人事主管負責人作為北京大學的委托代理人,具體負責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須參照北京大學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結合本單位實際,補充或細化有關條款。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應報校人事部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續簽勞動合同,必須在本次勞動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報校人事部審核批準。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須在本次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報校人事部審核批準。未經審批而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學校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并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依法為勞動合同制職工支付工資、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由勞動合同制職工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學校人事部不定期發布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的指導意見,作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標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任務、崗位職責、經費預算制定科學合理的工資標準及管理辦法。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實行實名發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發放單,由校財務部通過銀行代發系統按月統一發放。
對于未在校人事部備案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得發放工資。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由學校統一發放工作證件。圖書借閱、食堂就餐可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黨團組織關系、工會組織關系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報條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學校協助申報。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原則上實行社會化評審,按照其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理。若所申報系列不在社會化評審范圍內,在北京大學連續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經用人單位同意及人事檔案所在單位委托,可申請參加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代評。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制職工依法享受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考勤考核具體辦法,并報校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對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做好考勤記錄工作??记谟涗洃磳嶋H上班時間進行記錄,能反映正常上班時間的小時數,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當天加班的小時數。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制職工試用期滿和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考核辦法對勞動合同制職工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記錄在工作檔案。
第七章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勞動爭議發生后,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雙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爭議發生的原因及處理結果報校人事部。
第八章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的人事檔案原則上應存放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由本人辦理個人存檔手續。符體存檔條件的,可將本人人事檔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務機構的北京大學集體戶。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勞動合同、日??记?、年度考核材料、獎懲記錄材料、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等。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作檔案在其離開用人單位后還應保存2-3年,工作檔案需要歸入本人檔案的,應即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應當實時關注國家、北京市及學校的勞動用工政策,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勞動政策培訓。
學校鼓勵用人單位聘請專業機構為本單位制定科學合理、嚴格規范的勞動用工制度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學校將予通報批評,并對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隸屬北京大學的獨立法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同時接受校人事部的監督;如需通過學校辦理相關事務,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按時向學校繳納勞動合同制職工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經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
執行,《北京大學流動編制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北人發20xx[10]號)、《北京大學聘用各類非正式編制人員暫行管理辦法》(校發20xx[6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校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人事主管負責人作為北京大學的委托代理人,具體負責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須參照北京大學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結合本單位實際,補充或細化有關條款。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應報校人事部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續簽勞動合同,必須在本次勞動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報校人事部審核批準。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須在本次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報校人事部審核批準。未經審批而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學校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并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依法為勞動合同制職工支付工資、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由勞動合同制職工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學校人事部不定期發布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的指導意見,作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標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任務、崗位職責、經費預算制定科學合理的工資標準及管理辦法。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實行實名發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發放單,由校財務部通過銀行代發系統按月統一發放。
對于未在校人事部備案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得發放工資。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由學校統一發放工作證件。圖書借閱、食堂就餐可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黨團組織關系、工會組織關系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報條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學校協助申報。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原則上實行社會化評審,按照其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理。若所申報系列不在社會化評審范圍內,在北京大學連續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經用人單位同意及人事檔案所在單位委托,可申請參加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代評。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制職工依法享受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考勤考核具體辦法,并報校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對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做好考勤記錄工作??记谟涗洃磳嶋H上班時間進行記錄,能反映正常上班時間的小時數,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當天加班的小時數。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制職工試用期滿和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考核辦法對勞動合同制職工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記錄在工作檔案。
第七章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勞動爭議發生后,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雙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爭議發生的原因及處理結果報校人事部。
第八章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的人事檔案原則上應存放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由本人辦理個人存檔手續。符合集體存檔條件的,可將本人人事檔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務機構的北京大學集體戶。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勞動合同、日??记?、年度考核材料、獎懲記錄材料、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等。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作檔案在其離開用人單位后還應保存2-3年,工作檔案需要歸入本人檔案的,應即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應當實時關注國家、北京市及學校的勞動用工政策,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勞動政策培訓。
學校鼓勵用人單位聘請專業機構為本單位制定科學合理、嚴格規范的勞動用工制度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學校將予通報批評,并對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隸屬北京大學的獨立法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同時接受校人事部的監督;如需通過學校辦理相關事務,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按時向學校繳納勞動合同制職工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經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
執行,《北京大學流動編制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北人發20xx[10]號)、《北京大學聘用各類非正式編制人員暫行管理辦法》(校發20xx[6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校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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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國家政策。
第二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收費合理的原則,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
第三條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凡簽訂的合同必須有雙方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條簽訂合同要做到:主要條款完備,經濟責任明確,文字敘述清楚,簽訂手續齊全。
第五條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要認真聽取基層單位意見,特別是對工期、質量的要求更應聽取工程技術人員的意見。合同簽訂后,必須嚴格履行,堅決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維護企業形象。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公司工程項目均需簽訂合同。
第七條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簽訂,必要時應辦理公證手續。
第八條公司簽訂合同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代理的范圍,做好市場調查,了解信息,接洽聯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關工作。
2、在參加洽談簽約活動中,要認真審閱對方的`資信情況,也解其法人資格與履約能力。
3、簽訂合同必須嚴肅細致,認真負責,杜絕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經濟損失。
4、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或解除,需要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匯報請示,并提出建議和措施。
5、由于簽約對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及時按合同規定向對方索賠或請求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挽回公司經濟損失。
第九條合同簽訂權限:
1、部門負責人以下(含科級)只能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在100萬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須有法人授權委托書。
2、工程施工合同在500萬元以上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項目和涉外項目須由總經理親自審批后方可簽訂。
第十條合同必須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能生效,并必須加蓋“正本”或“副本”字樣?!罢尽贝鏅n并足額貼好印花稅票。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委托綜合部負責全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相關部門簽訂的合同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交存綜合部。
第十二條綜合部作為全公司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1、起草、修訂公司合同方面的管理制度,報公司批準頒布實施。
2、負責監督合同的執行。
3、負責全公司合同的分類、編號、登記,建立合同臺帳,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各部門要負責檢查合同的執行,對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項目,簽約部門負責索賠、訴訟。:
第十四條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同,有關部門可以拒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凡與國家政策、法律不符合的地方,以國家政策法律為準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公司工程項目合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年七月一日開始執行。
第一條為確保本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鋼集團)依法經營,規范合同管理流程,明確合同管理職責,有效預防法律風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本鋼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結合本鋼集團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鋼集團及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子公司)。
本鋼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由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自行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與其他單位、個人簽訂的買賣、借款、租賃、承攬、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融資租賃、建設工程、供用電、水、氣熱力等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還款、抹賬、合資合作協議等。
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本鋼集團人力資源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合同管理采取統一歸口管理與分類專項管理相結合的形式。
本鋼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以下簡稱本鋼集團法務部)是本鋼集團合同管理主管部門。
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務機構是本單位合同統管部門,負責
本單位合同管理。
采購、銷售、工程管理等職能部門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對合同實行專項管理。
第五條本鋼集團法務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鋼集團合同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各分、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培訓;
(四)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五)負責合同的法律審查;
(六)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起草;
(七)指導和參與處理合同糾紛;
(八)涉及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務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指導本單位各部門正確簽訂和履行合同;
(三)負責本單位合同的法律審查和報審;
(四)參與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
(五)檢查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第七條各分、子公司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的調研和談判;
(二)負責合同的業務審查;
(三)負責合同法律審查的報審;
(四)簽訂合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履行合同;
(五)組織或參與處理合同糾紛;
(六)負責合同資料的整理和歸檔。
第二章授權委托
第八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業務部門應在職權范圍內嚴格遵照制度規定開展業務活動,不得越職權范圍擅自對外簽訂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第九條委托代理人應具有相應業務能力和法律知識,嚴格按照授權的范圍從事代理活動,維護本單位利益。
第十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可根據需要對委托代理人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委托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三)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聯系方式;
(四)具體委托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第十一條正式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不得有涂改的痕跡。第十二條委托代理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授權委托書,不得出借給他人,發生毀損、遺失等情況時,應立即書面報告,并按程序補辦。
第十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授權委托關系應當解除或終止:
(一)授權委托期限屆滿的;
(二)委托代理人工作崗位發生變動的;
(三)委托代理人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
(四)委托代理人因自身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委托事項的;
(五)其他應當解除或終止的情況。
解除或終止授權委托關系,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并由業務部門書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三章合同訂立
第十四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簽訂前,業務部門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如下資料,對其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原件及簽約人身份證復印件;
合同內容涉及特種行業專營許可或專業資質的,對方當事人還應提供相關證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以上證照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后,連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原件由業務部門存檔。
第十五條業務部門應當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資金狀況、貨源狀況、技術條件、生產能力和商業信譽等相關情況,對其資信和履約能力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業務部門應當建立客戶信息數據庫,收集整理客戶提供的營業執照、特許經營許可證、專業資質證等證照,對客戶履約資信情況進行評價。
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在對外經濟往來中,除金額較小且可即時結清的情形外,均應訂立內容完備的書面合同。
由于生產經營緊急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即時簽訂書面合同的,業務部門應妥善保管與合同相關的全部資料,事后及時補簽書面合同。
第十九條本鋼集團法務部根據日常經營需要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訂立書面合同,應當優先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條委托代理人填寫合同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合同當事人名稱必須寫明全稱,與證照名稱、印章一致,不得簡化;
(二)合同條款完備,內容無前后矛盾之處;
(四)合同應當采用打印文本。確有合理原因需要手工填寫部分內容的,應做到書寫工整,無涂改。
第二十一條合同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通過審查后,方可簽字蓋章。
第四章合同審查
第二十二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訂立合同必須履行審查程序。
第二十三條合同審查分為業務審查和法律審查。
第二十四條合同的業務審查由業務部門負責,主要對訂立
合同的必要性、業務上的合理性、合同內容的準確性、合同的可行性、合同對方當事人資質及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具體審查流程按本鋼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法律審查由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主要對合同主體、內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合同中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條款約定的明確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使用本鋼集團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的合同,由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負責法律審查。
第二十七條各分、子公司未采用本鋼集團合同示范文本的重大合同,由本鋼集團法務部負責法律審查。
本條所稱重大合同是指下列合同:
(一)合資、合作合同;
(二)股份轉讓合同;
(三)融資租賃合同;
(四)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合同;
(五)承包經營合同;
(六)商標、專利合同;
(七)涉外合同;
(八)標的額超過100萬元的非范本合同;
(九)其它對本鋼集團生產經營、商業信譽和職工穩定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第二十八條本鋼集團法務部合同審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二)本鋼集團法務部對送審資料進行審查,送審資料不全的,通知送審單位應及時補足;
(四)法律審查意見要求修改合同的,送審單位應按照要求修改后報請復審。
第二十九條送審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合同資料,造成法律審查人員不能及時全面出具法律意見的,由送審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本鋼集團各業務部門及各分、子公司應當事先通知本鋼集團法務部派員參與重大合同磋商談判,若未通知,在履行送審程序時,應由合同談判的負責人攜帶完整的合同資料到本鋼集團法務部配合審查。
第三十一條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務機構自行審查的合同的審查流程,由各分、子公司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二條合同生效后,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及時履行合同。
時掌握工作進展、標的物交付、收付款、票據交接、質量反饋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業務部門應對對方當事人的經營狀況、商業信譽等信息進行實時收集。對方當事人出現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等可能影響到合同履行的情形時,業務部門應及時通知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采取風險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業務部門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并及時通知本單位相關部門和法律事務機構采取風險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應建立合同履行情況評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對合同履行的總體情況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分析評估中發現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應當及時加以改進。
第六章合同變更、解除
第三十七條因合同履行條件發生變化需變更合同條款的,按照原合同審查級別履行審查程序后方可簽署相關文件。
第三十八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在對方當事人未對合同變更事項書面確認前,除為避免或減少損失必須中止履行的情形外,仍需按原合同規定履行。
見。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談判時,業務部門應當提前通知法律事務機構派員參加。
各分、子公司解除重大合同,應報請本鋼集團法務部進行法律指導。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業務部門應通知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由法律事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
第四十一條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復函須經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審查,主管領導或總法律顧問批準同意后,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發出。
第七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簽訂或履行中發生糾紛,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情況報送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
各分、子公司重大合同糾紛應及時上報本鋼集團法務部。第四十三條法律事務機構應當對合同糾紛情況進行認真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指導相關單位和部門收集證據和制定糾紛解決方案,參加協商談判。
第四十四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業務部門應在法律事務機構指導下收集和保管證據,制定糾紛解決方案,妥善處理合同糾紛,并爭取通過協商方式化解合同糾紛。
第四十五條在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法律事務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任何實質答復或提供文件資料。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對方當事人提供
證據和泄漏信息。在糾紛處理過程中,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與合同糾紛有關的話題。
第四十七條因合同糾紛而訴訟或仲裁的,按照本鋼集團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負責合同審查、簽訂和履行的有關部門應當收集整理合同資料,建立合同檔案。
第四十九條合同資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有關合同的項目計劃文件、可行性報告、項目建議及上級有關批復文件;
(二)有關合同招、投標及中標通知書等文件資料;
(四)合同文本及附件;
(五)合同項目的增減憑證、簽證;
(六)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往來函件、收貨單據、收款收據;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的協議書或信函;
(八)合同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訴訟仲裁文書、公證文書;
(九)與合同簽訂、履行及糾紛處理相關的視聽資料、數據電文;
(十)其它有關材料。
第五十條業務部門應當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對合同信息進
行登記,及時掌握合同審查、訂立及履行情況。
第九章合同專用章管理
第五十一條各單位對合同專用章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
第五十二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業務部門對外簽訂合同,應在履行合同審查手續后加蓋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部門印章簽訂合同。
第五十三條管理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嚴格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任何人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簽訂合同,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的,各分、子公司應制定管理規定,并報本鋼集團法務部備案。
第十章罰則
第五十五條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鋼集團法務部責令其改正,在全集團范圍通報批評,并由本鋼集團對違規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一)未按規定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流程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審查、批準程序簽訂合同的;
(三)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的;
(四)超越代理權限簽訂合同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的;
(六)擅自變更合同條款,中止、解除合同;
(七)未經審查批準的合同擅自實際履行的;
(八)不按規定報告合同信息的;
(九)未及時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收集證據而造成損失的;
(十)對處理合同糾紛工作消極配合的;
(十一)擅自向合同糾紛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泄漏信息的;
(十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合同資料、檔案丟失、毀損的;
(十三)在合同審查、簽訂、履行和處理糾紛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集團各單位應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合同管理規定,并報本鋼集團法務部備案。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本鋼集團法務部負責解釋。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合同實施辦法通知
本鋼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4月5日印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肥供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政務信息工作,適應公司信息化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實現政務信息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及時傳遞企業重大活動、重大事件信息,反映基層各單位、關聯公司工作情況,為公司經營發展提供準確、及時和系統的信息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政務信息工作”范圍包括公司對重要政務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發布工作;公司內部政務信息報送和交流工作;公司對外政務信息報送和反饋工作。
第三條各單位要加強對政務信息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明確責任,完善制度,保證政務信息渠道暢通。
第四條政務信息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簡潔準確、及時高效、交流共享的原則。
第二章機構職責
第五條公司辦公室歸口管理公司政務信息工作,并接受省公司總經理工作部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公司辦公室管理政務信息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訂政務信息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完成政務信息收集、分析、加工、傳遞等日常工作。
(三)組織政務信息工作交流,指導所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工作。
(四)組織政務信息工作培訓。
(五)對政務信息工作進行考核獎勵。
第三章隊伍建設
第七條公司各部門、各單位要明確專(兼)職人員負責政務信息工作。信息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思想品德好,事業心強,善于學習,勇于創新,工作認真負責,遵紀守法。
(二)熟悉電力行業的方針、政策,熟悉本單位、本部門的業務工作。
(三)思維敏銳,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并能運用現代化的政務信息網絡手段加工、處理和傳遞政務信息。
第四章政務信息報送
第八條公司每周至少向省公司報送政務信息一次。重要政務信息要做到隨時報送。公司向系統外報送的.重要政務信息要報送省公司總經理工作部備查。
第九條公司要與地方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固定的政務信息交流渠道,加強橫向政務信息溝通。
第十條向省公司和市政府報送的政務信息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同志審核后報出。重要政務信息要報送公司有關領導審閱后報出。
第五章政務信息內容
第十一條政務信息質量要求:
(一)要客觀真實。重大事件上報前,核實準確,萬無一失。
(二)政務信息要有實用性,要有充實的、有價值的內容,主題鮮明,言簡意賅,注重質量。
(三)要力求在內容和形式上不斷創新。
(四)要加強調查研究,加強政務信息加工,提高政務信息價值。
第六章工作方式
第十二條合肥供電信息網是公司政務信息工作的核心載體,負責及時選登各單位報送的政務信息。
公司重大活動、事件信息由主辦部門和宣傳部門負責報送,部門政務信息由各部門負責報送。
同一政務信息多人報送的,擇優錄用。
第十三條公司將適時召開政務信息工作研討交流會,交流公司政務信息工作。每年適時組織信息工作人員開展學習和培訓。
第七章考評獎勵
第十四條公司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各單位政務信息工作進行考評獎勵??荚u的主要指標包括:政務信息的數量、質量、網絡建設、人員培訓、制度建設、采用情況等。
政務信息分數按每采用一條得3分計算,半年公布一次。重大信息漏報的,責任部門扣50分。
政務信息稿費按得分計算,1分1元。
第八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合肥供電公司各單位,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六條公司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政務信息工作守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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