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是一個相互依存的關系,沒有買就沒有賣,也沒有賣就沒有買。如果你正在考慮進行一筆買賣交易,不妨參考以下的買賣案例,了解市場的運作方式。
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系一家從事自行車生產的企業,自起,邵xx即在武漢地區專賣該公司生產的自行車。年底,雙方合同到期。后雖然雙方未續簽合同,但邵xx時常從該公司進貨。進貨程序是雙方通過電話約定后,打款進入公司,公司發貨。5月、9月,邵xx委托其下屬員工向該公司電匯兩筆貨款,計21萬元。但該公司接到貨款后,以邵xx以前還欠其貨款為由,拒絕付貨。經協商不成,邵xx訴至法院。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深寶法民二初字第232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返還邵xx貨款21萬元。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深中法民二終字第55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代理律師分析:
公司之間的貨物買賣是常見的,法律關系也屬于比較簡單的,即一般買賣關系。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由于公司操作不夠規范,加之大多采取滾動式交易方式,往往對查清事實造成很大障礙,有的甚至無法查清真實的事實。本案就屬于這一情況。邵xx的個體商店與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有幾年的生意往來,付過多筆款項,也收到過多批自行車,現一方堅稱未收到貨物而另一方堅稱已經全部付貨完畢,使本來很簡單的買賣關系變得異常復雜。代理律師通過辦理本案,得到以下兩點啟示:
一、準確確定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一定要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否則就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因此,準確確定訴訟請求是訴訟成敗的關鍵。本案起因是邵xx屢次向xx科技公司提出對賬要求,而該公司卻予以拒絕,故雙方僵持不下。邵xx在向律師介紹案情時,明確提出其訴訟目的就是要對方進行對賬,以確定對方應還款項數額。但是,這一請求根本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其一,對賬本身系當事人的協商過程,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法律不能用公權力干預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二,對賬并不屬于買賣合同的主義務,只是雙方為履行合同所作的必要工作,對此,法律并沒有對當事人進行強制的余地。
于是,邵xx又提出請求對方交付應付自行車。應該說,這個請求是合理合法的,公司收到了貨款,就應當付貨,否則,買方要求付貨于法有據。但是,該請求存在一個大的障礙,即要求公司交付自行車的數量是無法確定的。在雙方未對賬的情況下,貿然提出一個明確的.數額,意味著對此數額以外的權利的放棄。一旦真實欠貨超過此數額,將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代理律師經過綜合分析提出自己建議,請求解除該兩筆買賣合同關系,公司返還所支付的21萬元。其目的一是逼迫公司把歷年賬目對清,二是為將來主張其他權利留有余地。從案件審理情況看,該請求是合適的,有力地維護了當事人的權利。
二、正確把握證據使用規則。
民法的證據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邵xx作為原告,提供了其已經電匯21萬元的銀行憑據,即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而公司方未付貨這一事實對于邵xx來說屬于消極事實,其不可能對未發生某事的事實進行舉證,而只能由主張已經付貨的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在法庭上,公司提供了產品出庫單、產品銷售單以及物流公司的運單等,唯獨沒有邵xx收到貨物的證據。前兩種證據是公司方面單方出具的,公司以外的人無法知曉其是否真實,無論該證據是否有公司各級人員的簽字,都不能有效證明這些貨物交付給邵xx的事實。而物流公司的運單是否真實本身就是一個疑問,即使該證據真實,也只能證明xx科技公司將貨物交給了物流公司,至于物流公司是否交給了邵xx卻無法進一步證明。故xx科技公司并未能就其付貨的主張提供直接證據。
事實上,xx科技公司面臨著兩難處境,如果其把邵xx所有付款證據以及公司付貨證據提交法庭,即在法庭上對賬的話,其將面臨更大的被動。在雙方各執一詞,法庭無法查明現實真實的情況下,法庭只有根據證據查清法律真實,并據以作出判決。因此,xx科技公司的敗訴的原因主要是舉證責任分配對其不利。對于公司而言,規范進行交易、并妥善保管好交易的證據顯然是十分重要的。目前許多公司存在不及時進行對賬確認、交付貨物沒有簽收等隨意操作的做法,也應以本案為戒。
編輯。
(**縣檔案局里)。
電話。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周。
再審事由:_________________。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敝幎?,懇請貴院院長對該案提請再審。
再審請求:_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再審的訴訟費用。
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申請人申請再審的事實: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_________________。
2、原《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币幎?,案外人提出異議應當在執行過程中提出。結合該案,**縣房地產管理所于20__年7月12日向申請人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至此,財產轉移的登記手續已經履行完畢,申請人對上述房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執行程序結束。
而本案案外人孫國民于20__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顯然,其提出異議的時間不在執行過程中,因此,其提出的異議應當依法駁回。但法院并未查清這一事實,致使申請人已經享有的財產權利遭到嚴重侵害。
三、本案新的證據及法律依據: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種法律關系,生活中小到買菜、乘公交車,大到購房、買車都涉及到合同關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糾紛問題做詳細的介紹。
合同糾紛分為以下幾類:
一、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二、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三、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四、招標投標買賣糾紛
五、拍賣糾紛
六、互易糾紛
在一般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實踐中,具體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簡單地表現為某一訴由,而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由交織在一起。如出賣人提起買賣合同價款訴訟時,買受人應有可能同時向出賣人主張承擔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或者買受人提起買賣合同逾期交貨的訴訟時,出賣人也可能向買受人主張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等。根據《合同法》第120條的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出賣人對買受人主張承擔違約責任,以及買受人主張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均構成獨立的請求,在原告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被告一方應當提出反訴請求要求對方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義務
如何辦理房產買賣合同(現售)公證?
房屋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房產買賣合同格式
樓房買賣合同范本
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聯機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又后悔惹糾紛
借貸買賣合同糾紛井噴 最高法:遏制虛假訴訟
原告與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曉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魯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0年6月發生業務往來,由原告向被告供應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則以月結形式向原告支付貨款。2001年3月10日及14日,雙方訂立了兩份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支架兩批,單價2角,總金額人民幣80000元,支付方式為貨到60天內月結。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時將支架送到被告處,但被告卻未支付任何款項。后雖原告追討,被告仍拒不付款。遂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80000元及其利息(從2001年6月1日暫計至2002年4月15日)人民幣400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已向原告的代理人付清本案貨款,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和振和貿易公司(以下稱振和公司)就有關貨款事宜于2002年1月9日致函被告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稱正東公司)處理。并在其出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書中明確寫明: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權正東公司全權代本公司追討如下:追收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貨款總數人民幣104276元,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發票號碼n0:01103113、n0:01103115,以上事實表明,本案中正東公司因原告的授權書而在法律上成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正東公司具有收取有關貨款的代理權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貨款行為應由被代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于被告對本案貨物已向原告代理人付清,因此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支付貨款純屬無理,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與被告訂立了兩份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支架兩批,單價2角,總金額人民幣80000元,付款時限:60天月結,到期日起每月10日為付款日,以上價格含17%的增值稅發票。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貨計貨款人民幣4萬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貨計貨款人民幣4萬元。原告向被告開具了8萬元的增值稅發票,開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該發票。
2002年1月16日,正東公司向被告現具收條,寫有,收到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人民幣114276元,此款系付訊領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額貨款,即日互不相欠。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寫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權正東公司全權代本公司追討如下:追收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貨款總數人民幣104276元,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發票號碼n0:01103112、n0:01103115,以上欠款全權委托正東商業顧問公司處理追收。被告出具了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金額為人民幣8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發票購貨單位為被告,購貨單位為原告)及相應的發貨通知單及對帳單;被告出具了發票號碼n0:01103112金額為人民幣1050元的發票(該發單由振和貿易有限公司開具)及相應的發貨單;被告出具了發票號碼n0:01103115金額為人民幣51126元的發票(該發單由振和貿易有限公司開具)及相應的發貨單、對帳單,該對帳單寫有對帳后尚欠23226元。以上貨款總計人民幣104276元。
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發傳真函,寫有,現我們再次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顧問公司處理。
被告出具了三份品質問題改善報告,主張原告供應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已向原告提出過相應的質量異議。
以上,有采購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發貨通知單、對帳單、原告給被告的傳真函、收據、授權書、品質問題改善報告庭審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采購合同,是雙方真實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
一、關于舉證期限。
我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并按照被告的數量提供證據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不進行質證?,F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
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二、協議有效。
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之間在20__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行判斷。
民法典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本協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議。這里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個規定排除了部門規章和其他低階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本協議不屬于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三、對原告逾期遞交第000000號房產證的意見。
房產證的填發日期是20__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__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議房屋的產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__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__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后,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里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為,我們必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議、履行協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是在明知被告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是父子關系。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三區5號樓2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么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于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盡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贝疝q人認為,其中“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就是體現社會公眾正常思維和社會良知?!肮_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是向社會昭示判決體現了公眾的意愿,接受社會的檢驗、監督。
從庭審來看,原告沒有具體說明,對這樣一大筆巨額財產,自己作為財產的所有權人,是如何進行占有、控制、管領、照看的。沒有說明是在什么情況下、在何時發現了房屋被第一被告人出售的。也沒有說明,是在什么情況下、在何時發現了第二被告人占有了屬于他的財產。沒有闡述任何“故事情節”,也沒有任何證據反映以上事實是存在的。原告無法對這些問題作出說明,就不能證明其主觀陳述的“不知道”。在沒有證據對其主觀陳述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其主觀陳述的“不知道”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情的,是違反社會常識的。按照我國的審批規則,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答辯人認為,在利益驅動之下,原告違背良心,妄圖欺騙法庭,通過法院的錯誤判決謀求非法的利益,是不能得逞的。我堅信法官能夠代表社會公眾的正常判斷,絕不會故意偏袒一方,濫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四、原告惡意訴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辯人認為,原告惡意訴訟的原因是看到當前協議房屋的價格上漲,希望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達到其推翻協議、獲取高額利益的目的。但是,答辯人認為,這個目的是完全不能實現的。答辯人相信,人民法院會充分考慮雙方的利益和法律的規定,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依法處理本案。
前面提到,第一次庭審中當事人一致認為,本案協議簽訂時,買賣雙方是互不相識的。因此,這是一個正常的買賣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賣人不可能讓利給答辯人。同時,也沒有任何理由促成出賣人明知房屋將來漲價,將自己的巨大利益讓度給買受人??芍?,買受人是以當時、當地正常的房屋價格購買的。答辯人沒有任何“占便宜”的可能。答辯人是一個最普通的老百姓,無權無勢,不可能脅迫,也不可能欺詐,更不會仗勢欺人低價購買。購買協議房屋時,這里的環境還是比較偏僻、各方面的條件也都不是很便利的。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經過四年的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才出現了今日的繁榮。這種繁榮造成了協議房屋的增值,也帶來了利益上對原告、第一被告的誘惑。這是出賣人、買受人事先都沒有預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顯失公平的立法理念,公平不公平,是以簽訂合同時的市場情況進行判斷的。這樣規定,既是立法人的觀念,也是社會常識。更是法院維護公平的基礎。是維護社會交易穩定性所必須的。例如,目前市值甚高的集郵熱品“猴票”,面值也不過是5角。如果現在郵政局說“我以5角出售,價格太低”,并以“維護公平”為由,要求以5角錢回收“猴票”,那就不符合社會常識,而是一個天大的笑話。
很遺憾的是,出賣人就是想虛構事實,通過法院作出錯誤判決占便宜,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答辯人認為,這樣的笑話,在當今的法庭是不會出現的。
五、駁原告關于締約過錯責任的觀點。
即使從原告的立場上看,如果主張合同無效,在追究締約過錯責任時,第一被告應該是全部責任的承擔者。因為,第一被告是否具有處分協議房屋的權利、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權利,第一被告才是最清楚的。相比而言,答辯人作為局外人,對原告、第一被告家庭中的財產關系,無由得知。根本就不可能承擔締約過錯責任。原告訴訟的“買賣合同糾紛”,也是不適當的。因為,原告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原告沒有訴權。原告請求的應該是第一被告人的侵權責任。按照原告的邏輯,原告只能,請求第一被告承擔對原告的侵權責任。答辯人是善意買受人,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假如按照原告的邏輯去推論,也是答辯人有權追究的締約過錯責任。在答辯人為善意買受人的情況下,第一被告人無法承擔返還房屋的法律責任,只能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其承擔的賠償責任,應該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文件,以當前的市價計算。
但是,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非?;靵y的,違背了正常的思維。完全攪混了各種法律關系。答辯人認為,這或者是出于無知,或者是出于故意,將正常的、合理的法律推論弄得一塌糊涂、似是而非。其實,起一切觀點都是錯誤的,無法成立的。
另外,原告請求第二被告退還房屋卻不提讓原告之父退還已經收取的價款。難道是打算白白占有答辯人的錢財嗎難道這樣的請求也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嗎還有,既然認為合同無效,那么為什么不請求第一被告承擔法律責任,僅讓第二被告承擔責任,這豈不是很不正常嗎因此,原告的請求缺乏公平誠信,是昭然若揭的。
五、拆遷安置的慣例。
庭審中,當事人一致認為,爭議房屋是因拆遷安置興建的。按照當前的征用農村土地、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的慣例,一切合同都是和家庭的家長簽訂的。當初,家長有申請宅基地的權利申請建設房屋的權利,相應的也就有協議約定相關拆遷利益的權利。本案的基本事實,也是如此?;谶@個慣例,答辯人向法庭提出了由原告、第一被告舉證的申請。
從實際出發,原告家庭在簽訂了一系列的協議以后,過了很長的時間,才辦理房產登記的手續。這時,才去確定房產證的登記人。此前,從法律意義上說,因拆遷所得的一切財產均屬于。不屬于原告。至于原告是家庭人口之一,包括是獨生子女,只是考慮給的補償因素當中的一個。例如,我們國家沒有給“獨生子女”本人的照顧,只有對生育“獨生子女”的父母的獎勵。在庭審中,原告之父,第一被告陳述的獨生子女補助的20平米,也是因為和妻妻子執行了國家關于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得到的鼓勵。不是因為原告自己執行了計劃生育,阻止了其父母再生育,使自己成為獨生子女。這不是很簡單的事實嗎試問:“你媽、你爸計劃生育了,和你原告有什么關系”將父母應該得到的獎勵,通過混淆法律關系的方法,用以加強原告的權利,也是很可笑的。
在正式辦理房產證的時候,指定登記人的名稱為原告,是在協議出售房屋之后。這就是故意違約、故意違法、故意制造糾紛。有鑒于此:
六、答辯人保留追究第一被告刑事責任的權利。
如果原告堅持其訴訟請求,實際上就是原告認為其父和答辯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其父親以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答辯人購房款的行為,這正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
因此,答辯人認為:在民事訴訟中若原告取得了勝訴,答辯人將依照民事判決書向檢察機關請求追究第一被告的刑事責任。另外,如果偵查獲得的證據可以證實,原告在騙取答辯人房款中,包括簽訂購房協議、辦理房產證、起訴要求答辯人退房中,第一被告人和原告是通同協力的,那么,原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誠然,法律科學是高深的科學。沒有經過深入的學習和研究是難以掌握的。即以房屋買賣、拆遷等等,任何一個問題都可以著書立說,洋洋灑灑的形成宏論。這給法律專業人士提供了廣泛活動舞臺。因此,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也在試圖將法律演化成惡意訴訟的道具。但是,當今的法院、當今的審判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日益提高,將法律當作實現不法目的的道具,是難以實現的。法院不會在大天白日之下,作出讓群眾無法接受的判決。從這個意義上述,無論判決的法理依據多么的高深,從社會常識來說,必然是簡單明了的。這樣,判決才是構建良好社會風尚的助力。反之,如果出現了違背“天地良心”的判決,就絕對不會“案結事了”。
答辯人認為,法官一定會維護社會誠信,不會支持狡詐、唯利是圖、巧取豪奪。
請尊敬的審判員采納我的答辯意見。
此致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買賣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種法律關系,生活中小到買菜、乘公交車,大到購房、買車都涉及到合同關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糾紛問題做詳細的介紹。
六、互易糾紛。
在一般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實踐中,具體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簡單地表現為某一訴由,而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由交織在一起。如出賣人提起買賣合同價款訴訟時,買受人應有可能同時向出賣人主張承擔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或者買受人提起買賣合同逾期交貨的訴訟時,出賣人也可能向買受人主張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等。根據《合同法》第120條的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出賣人對買受人主張承擔違約責任,以及買受人主張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均構成獨立的請求,在原告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被告一方應當提出反訴請求要求對方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義務。
原告與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曉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魯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6月發生業務往來,由原告向被告供應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則以月結形式向原告支付貨款。3月10日及14日,雙方訂立了兩份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支架兩批,單價2角,總金額人民幣80000元,支付方式為貨到60天內月結。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時將支架送到被告處,但被告卻未支付任何款項。后雖原告追討,被告仍拒不付款。遂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80000元及其利息(從206月1日暫計至4月15日)人民幣400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已向原告的代理人付清本案貨款,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和振和貿易公司(以下稱振和公司)就有關貨款事宜于201月9日致函被告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稱正東公司)處理。并在其出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書中明確寫明:由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權正東公司全權代本公司追討如下:追收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貨款總數人民幣104276元,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發票號碼n0:01103113、n0:01103115,以上事實表明,本案中正東公司因原告的授權書而在法律上成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正東公司具有收取有關貨款的代理權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貨款行為應由被代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于被告對本案貨物已向原告代理人付清,因此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支付貨款純屬無理,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與被告訂立了兩份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支架兩批,單價2角,總金額人民幣80000元,付款時限:60天月結,到期日起每月10日為付款日,以上價格含17%的增值稅發票。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貨計貨款人民幣4萬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貨計貨款人民幣4萬元。原告向被告開具了8萬元的增值稅發票,開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該發票。
年1月16日,正東公司向被告現具收條,寫有,收到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人民幣114276元,此款系付訊領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額貨款,即日互不相欠。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寫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權正東公司全權代本公司追討如下:追收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貨款總數人民幣104276元,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發票號碼n0:01103112、n0:01103115,以上欠款全權委托正東商業顧問公司處理追收。被告出具了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金額為人民幣8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發票購貨單位為被告,購貨單位為原告)及相應的發貨通知單及對帳單;被告出具了發票號碼n0:01103112金額為人民幣1050元的發票(該發單由振和貿易有限公司開具)及相應的發貨單;被告出具了發票號碼n0:01103115金額為人民幣51126元的發票(該發單由振和貿易有限公司開具)及相應的發貨單、對帳單,該對帳單寫有對帳后尚欠23226元。以上貨款總計人民幣104276元。
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發傳真函,寫有,現我們再次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顧問公司處理。
被告出具了三份品質問題改善報告,主張原告供應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已向原告提出過相應的質量異議。
以上,有采購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發貨通知單、對帳單、原告給被告的傳真函、收據、授權書、品質問題改善報告庭審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采購合同,是雙方真實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委托正東公司向被告追收貨款,正東公司代表原告向被告追收貨款時,已向被告出具了原告的相應授權書,被告已將所欠原告的相應貨款支付給正東公司,原告認為授權書并沒有明確授權貨款由正東公司收取,而被告將貨款交付給正東公司,正東公司并沒有把貨款交付給原告,因此,被告仍然應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但是,原告在其開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書中明確表示正東公司全權代表原告向被告討貨款,該授權書并沒有表示所追討的貨款必須交給原告,原告向被告發出的傳真函中也寫有:現我們再次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顧問公司處理。以上授權書及傳真函均中原告沒有明確限定貨款必須交付給原告而不應交付給正東公司,正東公司依原告的授權書及傳真函的授權收取被告所欠原告的貨款,并沒有超出原告的授權范圍,至于正東公司是否將所收取被告的貨款交付給原告,應由原告另循其它途徑與正東公司解決,原告并不能由此再向被告主張權利。但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間的利息。至于被告主張的貨物品質問題,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額貨款,因此,被告主張的貨物品質問題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
房屋合同糾紛是指房屋買賣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包括售房廣告引起的糾紛、認購書相關的糾紛、房屋買賣合同價款支付相關糾紛、房屋交付相關的糾紛、延期辦證的糾紛、懲罰性賠償的糾紛、二手房買賣的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與房屋按揭關系的沖突與協調、有關包銷的糾紛等。
同名圖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兩部,分別由法律出版社和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處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農村房屋等各類合法性質的房屋。
是指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就雙方在一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協議,一般以"認購書"、"訂購單"、"意向書"等形式表現,且多約定了定金。商品房預約合同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狀況、商品房總價款、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期限、定金條款等內容。
購房者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防止其他買家搶購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暫緩付款,以冷靜思考或籌措資金;開發商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鎖定購房者,有利于按計劃售房。
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屋價款的合同。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廣義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違約責任等。
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商品房委托給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并向中介機構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是指經濟適用房所有者將經濟適用房所有權轉讓給他人,他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經濟適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
是指農民將農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轉讓給他人,他人支付價款的行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涉及農村宅基地的問題,對合同效力需嚴格按法律規定進行確認。
原告:陳瑤瑤 女 漢族 1988年01月24日出生 身份證號:110104198801240825 住址: 聯系電話:
被告:張春鵬 男 漢族 1969年08月10日出生 身份證號:132929196908103430 住址: 聯系電話: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辦理房屋過戶事宜的違約賠償人民幣200000元; 3、本案訴訟費及其它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2年7月25日,原告經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介紹,與被告簽訂了關于北京市朝陽區廣渠路28號210號樓16層1908a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于當日交付了購房定金人民幣50000元。
雙方同意,被告應配合原告在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即2012年8月25日前)辦理完畢該房屋過戶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義務,進行網簽及后續房屋過戶事宜,被告均以各種借口予以拖延,導致該房屋至今未辦理任何過戶手續。按照約定,被告拖延逾期辦理過戶手續視為違約,被告應支付原告逾期辦理房屋過戶事宜的違約賠償人民幣200000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處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農村房屋等各類合法性質的.房屋。
預約合同。
是指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就雙方在一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協議,一般以“認購書”、“訂購單”、“意向書”等形式表現,且多約定了定金。商品房預約合同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狀況、商品房總價款、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期限、定金條款等內容。
購房者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防止其他買家搶購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暫緩付款,以冷靜思考或籌措資金;開發商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鎖定購房者,有利于按計劃售房。
預售合同。
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屋價款的合同。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銷售合同。
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廣義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違約責任等。
委托合同。
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商品房委托給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并向中介機構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轉讓合同。
是指經濟適用房所有者將經濟適用房所有權轉讓給他人,他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經濟適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地址:
共有人:
姓名:國籍:
身份證護照。
委托代理人姓名: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鋪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規劃用途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鋪,現定名暫定名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施工許可證號為。
__________。
第二條商鋪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鋪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__________。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鋪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鋪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地下一層號商鋪。
該商鋪平時作為商業用房,戰時無條件服從國家需要。
該商鋪屬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層數為地下一層。
平方米。
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鋪價款:
該商鋪單價為每平方米元,總金額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第五條套內建筑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鋪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據實結算房價款;。
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部分,買受人按約定的單價補足房款;。
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部分,出賣人按約定的單價返還買受人。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鑒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不予計價,雙方同意對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部分互不找補。
第七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在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價款的,出賣人給予買受人占付款金額%的優惠,即實際付款額為_千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2、分期付款。
買受人應當按以下時間如期將房價款當面交付出賣人或匯入出賣人指定的銀行。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計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3、按揭付款。
買受人應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買受人應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買受人付清前述首付款后,應按銀行要求持有關材料于_年月日前到銀行辦妥按揭貸款手續。
4、其他方式。
_________。
第八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超過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請求:
1.依法駁回被答辯人b對答辯人a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認為合同無效有三個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產房代理機構,二是b是腦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針對被答辯人合同無效的三個理由,答辯如下:
1.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務。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規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定點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根據《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定點交易機構承擔央產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間服務,具體地說是向買房人和賣房人提供訂立買賣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并不提供辦理“上市交易”手續的服務。因此買賣合同雖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違反《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定。
2.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恒基不是定點交易機構之一。
《央產房出售辦法》規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代理央產房的上市服務,但并沒有規定定點交易機構是哪幾家中介公司?!堆氘a房出售辦法》是xxxx年制定的,時至今日已經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到今天可能已經擴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楊懷波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之中。楊懷波證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機構,因此認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沒有證據支持。
3.《央產房出售辦法》是部門規章,違反行政規章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
《央產房出售辦法》是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門規章,而不是行政法規?!逗贤ā返?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原因:(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此條第5款的規定,只有違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才導致合同無效?!堆氘a房出售辦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因此即使買賣合同的簽訂違反了《央產房出售辦法》,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此外,簽訂的合同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也不在合同無效的其他幾種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無效的原因。
4.合同無效違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意思自治。
綜上,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a和b,雙方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影響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a和b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楊懷波意思表示不真實。
b是一位70多歲的老人,還曾經患過腦梗塞,但這些都不能夠證明簽訂合同的時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實。此外,3月17日的談話錄音表明,簽合同當日,b的女兒也在簽訂合同的現場。另外,合同簽訂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員到b的家里征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見,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上簽字。綜上,出售房屋不僅僅是b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b女兒及b妻子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為了解決孩子上學問題,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買到一套學區房。在與楊懷波簽訂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對中關村周圍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總價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帶我看房之后,很快便決定購買此房。我與中大恒基之間只是買房人與中介公司的簡單關系。b認為我與中大恒基惡意串通,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證據。
住址: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府前西街28號。
被答辯人:張xx,男,漢族,196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區xxxx村人,住xxxx小區1號樓3單元1103號,電話:1371691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張xx訴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本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
一、涉案房屋不符合“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商品房已交付使用,該房屋已經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足以證明房屋的主體結構在質量方面沒有問題。且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房屋主體結構有質量問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被答辯以房屋主體質量嚴重不合格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需要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或監督單位出具的核驗結論為依據。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如果被答辯人沒有向法院提供這方面的證據材料,被答辯人也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涉案房屋不符合“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即使被答辯人能證明所述房內頂板不平整以及廁所頂部漏水情況屬實,此問題也應屬質量瑕疵問題,不屬于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所謂程度達到“嚴重”是指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經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認定影響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則居住人應以醫院病歷證明或相關部門技術檢查認定結論為準。而本案明顯不屬于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三、退一萬步來說,即使證明房屋質量有問題,也應該先修復,故被答辯人跳過修復環節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不應支持。
《建筑法》六十二條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以上法律規定都說明了當出現質量問題時,應當首先進行修復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只要房屋的主要居住功能和安全性都沒有因為這個瑕疵被根本地影響,通過修復,完全可以被彌補。也就是說涉案房屋不管是一般質量問題還是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首先都應適用修復原則,而不是單方解除該合同,這樣做更符合合同法保護交易的立法精神。否則,一出現質量問題就退房明顯不利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確保交易安全與穩定。故被答辯人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明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缺乏基本的事實與法律依據,請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平谷區人民法院答辯人:
房屋買賣合同產生了法律糾紛的,是可以選擇協商的,雙方協商不成的,是可以前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通過民事訴訟流程來進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的。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與賣家協商解決。
任何糾紛解決的首選方法都是協商,因為協商不需要走太過正式的法律程序,耗費時間短,雖然也存在著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等缺陷,但在有些情況下反而是比較有效的方法。所以當糾紛發生,購房者開始還是應該選擇與賣家面對面協商,擺出有關的事實依據,并提出和解的要求。如果能夠協商一致,那就將會是圓滿的解決辦法。
二、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如果協商不成,并且房屋買賣的爭議或者分歧比較大,購房者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并提交詳細的文字材料和證明材料。雖說消費者協會的影響力可能不足以為你討回公道,但是畢竟賣家會因此受到調查,產生一定的困擾,有些賣家并不希望如此,自然就會選擇和平解決了。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如果你購房的時候涉及到了中介費、合同約定外的其他收費和物業費等費用,那你就可以向有關的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如果遇見了合同欺詐等糾紛,你就可以向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如果遇見各類建筑安裝、市政、公用等建設工程在建期內發生的工程質量問題,你可以根據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向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四、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或者事后達成了仲裁協議的,可以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房地產糾紛交付仲裁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否則仲裁機構無權受理。交由仲裁機構處理不僅方便快捷,而且仲裁機構和仲裁庭的成員都是由當事人雙方自行選定的,也有利于減少糾紛雙方的對立情緒。
五、向有關人民法院起訴。
向有關人民法院起訴是最后的手段,如果之前的方法起不到效果,只能采取訴訟的方式,即使訴訟相對來說比較復雜并且耗時耗力,但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但是要記住訴訟講求證據,所以購房者一定要注意收集證據,比如房屋買賣合同等。
案情介紹:2015年3月1日,韓先生和張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韓先生購買張女士位于西城區廣安門外大街一處房屋,面積43平米,總價174萬元。該房屋是2013年張女士通過按揭方式購得,房屋抵押給光大銀行借款115萬元。因為張女士未還清借款,抵押權未消滅。韓先生知曉相關情況,合同中也做了相關約定,約定張女士在簽訂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提前還款手續。韓先生向張女士先行支付了120萬元購房款,但張女士遲遲不辦理解除抵押手續。在交易過程中,因張女士另有其他糾紛,該房屋被法院查封,導致無法繼續交易。韓先生訴至我院要求張女士依照合同支付違約金。
法律回復: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在交易之前一般應先解除抵押。本案中雙方對解除抵押的約定沒有問題,但是張女士并未按照約定辦理銀行還款,導致合同沒有辦法繼續履行,張女士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最終我院判決張女士支付違約金。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會有交易房屋存在抵押的情況,如果要進行交易首先要解除抵押,此時購房者要明白,如果在解除抵押的過程中賣房人因各種原因不解抵押,都將直接影響下一步合同的履行。因此,在購買房屋中要謹慎購買抵押房屋。如要購買抵押房,一定要妥善簽訂合同,督促賣房人解押,防范意外情況發生。
近期房屋價格出現較大波動,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較以往相比明顯增多。在打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官司時應該向法院提供什么證據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立案時須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是,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買賣合同關系的證據材料;。
第二是,交付標的物和支付價款的憑證;。
第四是,出賣出租房屋的,應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證明;。
第五是,出賣共有房屋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證明。
當然前述證據,只是為了引起訴訟程序的必要的基礎證據,具體案件所需證據,還需要根據案件具體訴訟請求以及訴訟思路來安排,以最大可能、最大程度地維護權益、實現訴訟目的。
(1)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
(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三、房屋所有權轉移需要哪些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買賣所牽涉的金額比較大,當事人購買之前要仔細勘察并詳細閱讀合同內容。
。
厡告:xx,男,生于1986年6月7日,漢族,高中文化,城鎮居民,身份證:xx.暫居住xx,(手機:xx)。
被告:xxx,女,1965年11月22日生,漢族,初中,城鎮居民,住xx。系厡告之母。
被告:xxx,男現年42歲,漢族,文化不祥,住xx,現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確認訟爭之房物買賣協議無效,并由被告被告2返還厡告房屋,由厡告退還被告被告24元。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
事實與理由:訟爭之房物系被告被告1和劉奎在1994年購買的大竹縣城關區開發辦所修建的,位于大竹縣竹陽鎮東湖大樓一單元602號住房一套。沒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只由合作建房協議一份,劉奎與被告1因糾紛,于3月5日到大竹縣民政局自愿離婚,對于該房屋由劉奎和被告被告1自愿贈送給厡告原告(當時系16歲正在讀書)。205月被告被告1以原告之母身份將該房出賣給了被告被告2,出賣價格款為:42000元,原告之父劉奎對此不知情。原告高中畢業于至底當兵復原,復原后在廣東打工至今,致原告無房居住,原告為此提起訴訟。)。
綜上,被告與原告,由原告之母被告被告1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請依法判決如原告之訴訟請求。
原告:原告。
12月28日。
版權聲明:此文自動收集于網絡,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郵箱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
本文地址:http://www.springy.cn/fanwendaquan/kouhaodaquan/60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