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活動中,合同協議扮演著明確雙方權益和義務的重要角色。借鑒以下范文,您可以更好地理解如何撰寫一份完善的合同協議。
代理人在其權限范圍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承認,由此在法律上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擔。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一般代理。代理人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并按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本著雙方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甲方、乙方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將檔案、資料寄存在甲方。
二、乙方寄存的檔案、資料所屬年度為_________到________;檔案數量為_________卷,具體見交接清單。
三、乙方的檔案寄存保管期為_______年,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乙方按標準向甲方繳付寄存費_________元后,雙方辦理寄存檔案的交接手續。
五、寄存期內乙方因特殊情況須提前退回寄存檔案的,甲方不退還寄存費。
六、寄存期滿乙方如需延長寄存期,應重新簽訂協議。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寄存檔案受損,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1.負責提供寄存檔案存放的場地、技術設備、管理人員。
2.負責寄存檔案的保管、保護,確保檔案安全。
3.負責寄存檔案的管理、統計、查尋、檢索。
4.擁有寄存檔案的管理權,有權查驗利用者的身份證明。
5.對寄存期滿不取走的檔案有權進行處置。
九、乙方權利義務。
1.寄存檔案應具有保存價值,經過整理,編目,也可委托甲方提供有償整理編目服務。
2.應按收費標準向甲方繳納費用。
4.對寄存的檔案擁有所有權。寄存期滿,如不繼續寄存須在期滿后60天內取走所寄存的檔案。
5.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
6.對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蟲蛀、霉變、遺失等問題,有權要求賠償。
十、本協議執行過程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法定代表(簽字)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
受委托人。
職務: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單位與在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單位(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歡迎來到本站,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委托。
合同。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69號a座五樓××號。
法定代表人:馬某,系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x年11月11日生,漢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縣大街鎮下營社區××巷××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4××。
上訴人因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紅塔區人民法院()玉紅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所做判決,現特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二、請求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李××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本案二審訴訟標的:60570元)。
事實與理由。
一、關鍵證據未經當庭出示和質證便作為定案依據,屬于程序違法。
本案中,被上訴人作為原審原告,并未就其關于被告(上訴人)違約的主張進行舉證,在判決書中稱“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動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調取上述資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復意見為……云南公司的回復意見為……”(見原審判決第七頁)。這些都成了一審法院認定本案舉證責任和案件事實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據必須當庭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由當事人進行質證。而一審法院所“調取”的上述證據并未經庭審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上訴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審判決后才得知此“法院調取”的證據一說。一審法院的這種做法違背了審判程序和法律的規定,屬于典型的程序違法。
首先,關于《一級代理協議》的由來,被上訴人李××已當庭承認雙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蓋好上訴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簽字而訂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寫的“補充協議”部分是當天添加上去的。這就說明,手寫的“補充條款”內容和形成過程都存在嚴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雖然李某平系上訴人的員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勞動用工關系(從20xx年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并且爭議的主要內容是提成獎金(雙方均舉證的昆明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已證實),這就說明其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條款并加重公司負擔(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方式,實現同被上訴人簽約的目的,這已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關于被上訴人聲稱李某平的行為是上訴人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為,對此只能由公司承擔的辯解。上訴人認為,這只是一個表面現象,具體得結合案件的實際,作具體分析。如果被上訴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認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讓步(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話,則可以認定上述所說的大幅度讓步而簽訂的“補充條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沒有對此進行舉證,與此相反,其所舉證據卻是:上訴人同云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云南移動空中充值業務代理合同》(其聲稱是上訴人復印給他的),該合同從全部條款看,雙方的“代理業務”的合作是有比較嚴格和嚴謹的規定,并無上訴人承擔網點開發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雙方約定支付網點開辦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不合情理。畢竟這是委托代理手機充值這一移動通信公司業務的基礎,被上訴人所簽訂的一級、二級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協議,都是在此范圍內(而不是超出此范圍)進行,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實中的常識。這就說明,不僅僅只是李某平,還有被上訴人本人也是出于惡意,兩人共同簽訂所謂的補充協議來擅自變更公司認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條款,從而加重公司負擔,達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獲取的是其仲裁和訴訟主張的提成款,被上訴人則是本案的訴訟)。
此外,從“補充條款”的內容看,除了網點開發費的補助外,就是所謂“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而這“違約金”并不是約束雙方的,竟然只是約束上訴人(甲方)一方的,內容上也無具體明確的內容,而是“甲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則甲方支付給乙方違約金每個縣拾萬元?!闭f明約定顯失公平,約定金額過高,不應得到支持。畢竟10元的補助費與10萬元違約金相比差距過大,二者相差一萬倍。
這就說明,一審法院回避了《補充協議》簽訂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諸多嚴重瑕疵,對上訴人的合事辯解武斷地不作任何評判或答復,從而認定條款有效,這是錯誤的,直接導致了案件的錯判。
首先,對關鍵事實的認定和對證據的評判混為一體,屬于事實不清和錯誤。本案中,有關租金的金額和支付、結算是一個核心事實,即上訴人是否欠對方傭金,如果尚欠,那么總金額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還欠多少應當清楚明確。但在被上訴人未進行舉證及舉證不能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在認定的事實部分中表述和認定為“根據原告尚存的記錄的手機短信顯示……”(見原判決第7頁第9行)。此為將對證據的評判代替事實的認定,如果認定了證據可以直截了當地采納,如果是認定了該事實,則應直接表述為傭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應作此模棱兩可含混不清地認定,這導致了事實不清。
其次,只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內容而忽視對約定內容的履行也屬于事實不清。本案中,原判決只認定了所謂雙方做了如何約定(暫不談認定正確與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沒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內容,特別是有關開發網點、充值站的建立運行情況、所謂傭金的情況、現在網點的運營情況等均未做任何認定,導致僅憑被上訴人這一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約定便認為對方當事人(上訴人)違約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巨額違約金的情形。這顯然是荒唐的,也是錯誤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補充條款”約定“不論違反任一條款”,即不論是根本性條款還是一般性條款,一律按“每個縣十萬元”計算違約金,這種約定屬于約定不明。二是條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數據只有一個“10元”(所謂的網點開發補助),10元與10萬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別,根本無可比性,說明就算約定成立的話,也屬顯失公平。三是確定違約金得結合“守約方”的經濟損失金額,而原告對此方面的金額是多少,其并未舉證。故在本案,原告所稱的違約金,不是多少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應得到支持。
當然,一審法院也認為“10萬元/縣的違約金確實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而予以調整,此外還正確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這就說明,違約金應以此為標準。所以,就算按一審法院認定的被上訴人的損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兩個縣)計算的話,那么,損失只是40570/2=20xx5元,該“損失金額”的30%也只是:20xx5x30%=6085.50元。不知一審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計算得來!
五、被上訴人并未就其主張進行充分舉證,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提起的本案訴訟,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不僅對未續期的合同是否還在繼續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過程、狀況、情形是什么,相關網點的運營狀況怎樣等進行舉證;也沒有對其“開發”和掌控的營業網點特別是銷量進行舉證;甚至對其主張的傭金的計算也屬含混不清更不用說是舉證;還有連其自己記錄的“短信”的來源等也未進行舉證。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卻錯誤地認為“被告(上訴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數據來推翻原告主張的傭金額……對原告主張的金額推定成立?!?/p>
1、關于繼續履行協議的第一項請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訴人提供的“一級代理商管理實施辦法協議”真實合法有效的話,那么,該“協議”第四條已明確約定了協議期限只有3個月試用期,之后“若甲乙雙方均無異議,協議有效期自動延續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張的3個月+1年)。這就說明,在被上訴人無證據證實雙方有再次延續合約的情形下,雙方的合約早就期滿,早就不存在合同關系,現也就沒有被上訴人所訴求的“繼續履行”合同的說法,況且上訴人同云南移動公司之間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經屆滿。再退一步說,在無明確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也得雙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訴人堅決不同意再延續過去的合同),何況合同第五條已明確規定“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本協議自動終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之說,被上訴人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關于支付傭金的請求,被上訴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進行舉證,支付傭金得有雙方合約存續及履行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機充值站業務系統完成的各項業務的充值金額作為標準向乙方(原告)支付傭金”(合同第三條),而不是被上訴人主張的不定期十個月所得代理費金額的平均數值計算。在此還要重點補充和強調的一點是,其所稱十個月的手機短信。也僅僅只是一個其單方面制作的記錄而已,是否就是手機(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內容,又是何人何時所發,目的是什么等從來源性和同本案的關聯性方面等都無法證實,更不用說真實性了。故一審法院的認定是錯誤的。
3、關于網點開發費的主張也無依據。被上訴人稱20xx年前的網點開發名單是從上訴人網站上下載無什么證據證實,只能認為是其單方陳述。一審法院以86份未經證實的合同,連該86份合同履行了沒有都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便認定其開發了86個網點顯然證據不足。
六、本案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兩年的訴訟時效期。
根據“一級代理實施辦法協議”第四條的約定,雙方履行的協議最長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實一年的期限屆滿后又進行了續期或實際延續了合同。實際上,上訴人在20xx年11月李某平離職后便無人管理和負責同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該協議,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訴訟人也未主張要求延續履行。故在被上訴人未舉證的情況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項請求均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其已喪失了勝訴權。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庭判決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上訴人:xx市亞世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波,該公司董事長。
住所地:xx市南城區蛤地大新路129號。
委托代理人:,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x8。
被上訴人:xx市利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鎮華陽村西環路。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東一法民二初字第406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三、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審判決稱:“從qq聊天記錄、錄音音頻可知,原告并未明確向被告說明費用計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誤解,而該重大誤解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過錯,在充分考慮本案案情,平衡雙方利益的基礎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費76875元?!?/p>
一審判決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實認定與判決所顯示出來的司法推理,明顯錯誤,明顯違法。首先,認定事實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邏輯混亂,導致適用法律明顯不當,判決顯失公平。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雙方經辦人員的qq聊天記錄結合庭審過程之中雙方提供的其它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在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之中已經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了代理費用計算方式;而且,這樣的計算方式是國際通用標準和慣例,符合國際貨運代理規范。更何況,被上訴人本身是一家長期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企業,沒有任何理由說明他們不了解相關國際慣例,和與國際貨運相關的國際標準與規范。
更何況,任何運輸,不管國內、國際,陸運、水運、海運、還是航空運輸,一概如此——泡貨按體積算,重貨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運輸通則之一。被上訴人以不知道要按照體積計算代理費而拒付代理費顯屬狡辯,耍賴,撒潑,有戲弄與蔑視法庭之嫌疑。
我們有充分理由懷疑,可能是被上訴人生產方式、或者與英國客戶的合作方式的調整,導致他們暫時不急需涉案貨物作為制造樣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貨品,企圖賴賬。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讓案涉代理所產生的代理費很有可能成為一種損失的原因,與上訴人沒有關系——上訴人按照雙方約定已經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被上訴人迄今不肯收貨,而不肯收貨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額支付代理費。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p>
被上訴人迄今仍然否認與我們有委托合同關系,談判過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謊話連篇,極端不誠信,才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錄音音頻是事發之后雙方處理爭議過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證明上訴人未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費用計算方式,更加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對報價有重大誤解,從被上訴人在整個一審訴訟過程之中那否認一切事實、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簽的極端不誠實的表現可知,被上訴人方所有訴訟參與人他們所說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存在重大誤解,應該主動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依法撤銷委托合同,通過司法路徑依法處理雙方爭議;在被告沒有依法提出重大誤解訴訟的情況之下,法院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并且據此作出判決,很顯然,程序根本違法。
第四,即使被告對運價確有誤解,也不能夠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等法律規范。因為,雙方就合同的訂立的協商、協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過程長達三個月之久,被告有足夠時間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了解、研究;更何況,原告的確在雙方的協商、協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這個長達三個月之久的交易、交往過程之中,多次說明了相關問題,根本不可能發生所謂重大誤解。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從來沒有說過他們有誤解,即使被告對相關問題了解得不夠清楚,也未必“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進行,主要取決于被上訴人的生產方式——按照樣板生產,還是按照客戶要求先打樣,雙方確認樣板之后,按照打樣生產;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發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過程之中,自身確有對所需費用進行明確的義務,上訴人作為受委托人確有告知的義務,而上訴人已經完成告知義務。
他們在上訴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訴之前,只是有個托詞說,他們只有五萬元的預算。即使所謂只有五萬元的預算的說法是真實可信的,那也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誤解,生意人計算的是投入產出比例,為了趕時間不惜加大投入——空運與其它運輸方式相比最大優勢是時間短很多,明顯缺點就是費用高出許多。如前所述,被告作為一個長期專業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的企業,即使不能準確掌握相關信息,也不至于對相關問題一無所知,對航空貨運代理相關事務發生重大誤解。這,顯然過于牽強,顯然說不通嘛。
被上訴人在雙方談判期間的確說過,他們不清楚運輸費用按照材積計算,可是前面已經分析,再議過程之中的這一說法顯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訴訟過程之中,被上訴人自始至終徹底否認雙方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在法理上相當于,企圖解除雙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經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謂“重大誤解”,該判決仍然明顯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訴人沒有依法提起重大誤解之訴,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誤解”進行裁判;其次,從實體處理方面來看,更加明顯不公,上訴人已經依約完成委托事項,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訴人均應該如數支付代理費,絕對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將代理費五五對開,判令被上訴人支付50%的代理費。如此判決,顯失公平。
綜上,原審判決,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顯失公平,依法應予撤銷。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亞世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書人: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絡電話:
x年8月21日。
。
編號:
甲方:
乙方:
根據根椐《句容市人事代理實施意見》[市政府句政發〔20xx〕71號通知轉發],甲方受乙方委托保管丙方的人事關系及人事檔案,三方訂立合同如下:
一、委托保管期從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委托保管期間,丙方的工資福利、病殘傷亡等事宜,由乙方與丙方以合同協議確定。乙方與丙方應按規定繳納丙方的養老、失業、醫療等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
三、委托保管期間,被代管人個人身份不變。有關工齡計算、轉正定級、檔案工資調整、申報專業技術職務、年報統計、出國(境)政審及失業、養老保險等事宜,由甲方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四、甲方與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丙方的一切法律行為甲方概不負責。
五、委托保管期間,丙方新的檔案材料,乙方應及時轉交甲方審核,并存入丙方檔案。
六、委托保管期間,如乙方或丙方中止本合同,應事先征得對方同意,并書面通知甲方辦理中止合同手續。
七、委托保管期滿,本合同即中止執行。乙方、丙方需及時辦理丙方的人事關系及檔案的轉出或重新委托代管手續。否則,甲方不再保留丙方人事關系。
八、管理費標準按省、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九、合同自三方簽章后生效。未盡事宜另行商定。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丙方(蓋章)。
文檔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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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關系是代理關系的基礎。委托關系解決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內部關系;代理關系解決的是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對外關系,是代理權的行使。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委托代理合同糾紛處理,歡迎大家參考。
(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3)委托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數人處理委托事務。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1)標的是勞務,屬于服務性。
(2)諾成性合同。
(3)有償和無償合同均有。
(4)非要式合同。
(5)是以處理委托人事務為目的的合同。所謂委托人的事務,是指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委托人若不委托處理就不得親自為之的事務。委托事務可以是與經濟利益相關聯的事務,也可以是與非經濟利益相關聯的事務??梢允欠墒聞?,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務。必須由委托人親自處理的事務不能委托。不能委托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務。
兩者容易混淆。代理關系的發生基于代理權,分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有關部門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與委托沒有關系。只有在委托代理的情況下,才能有兩者竟合的問題。但兩者不能等同:
(1)委托關系是代理關系的基礎。委托關系解決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內部關系;代理關系解決的是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對外關系,是代理權的行使。
(2)代理必須是法律行為,委托不一定都是法律行為。
(3)代理權的形成屬于單方授權,委托合同屬于雙方合議。
(一)要搞清屬于何種代理。
合同法除繼續保留了民法通則關于顯名代理的規定外,借鑒英美法系,首次承認了隱名代理的合法性。從而使代理有了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區別。今后遇到有關委托合同糾紛時,就要首先搞清屬于何種代理。
(二)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概念。
(1)顯名代理:指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的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代理形式。顯名代理的突出特點是代理人必須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活動。
(2)隱名代理:是指合同法第402、第403條所稱的代理。核心是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受托人的概念)以自己的名義,在被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委托人的概念)的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隱名代理的突出特點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直接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活動。隱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擔與顯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擔有不同的規定。
(三)劃分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意義。
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制度在英美法系早就有規定。我們國家的民法制度原來規定的代理種類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集中體現在民法通則第四章第二節,但從合同履行的實際情形看委托代理居于核心地位。當時從立法的角度沒有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劃分,司法實踐只承認顯名代理的存在,不承認隱名代理的存在。這種規定無法妥善解決在國內經濟領域里經常出現的外貿代理糾紛問題。由于外貿代理中的代理人即外貿企業對內屬于委托合同,收取的代理費非常低,對外是以外貿企業自己的名義與外方簽訂合同,根據原有的民事法律,由于沒有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民事責任如何承擔的規定,而一旦在代理過程中出現外方或者委托方未能正常履約的情況,外貿代理企業則往往要獨立承擔全部責任。收取的代理費過低與其要承擔的責任過大,明顯違背民事活動的公平原則。這次合同法的立法思想提出要體現統一性,突出實用性,強調與國際接軌,符合國情。鑒于此種情況,在這次制定的統一合同法典中,吸收了英美法系關于代理制度中劃分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優點,在合同法第402條、403條中增加了隱名代理的內容,從而有效地解決了外貿代理糾紛責任不公平的問題,使我國的代理制度更加趨于完善。當然,我國的隱名代理雖然是從外貿代理中出現的問題引發的,但合同法所適用的范圍卻并僅不限于外貿代理,而是適用所有這類代理糾紛。另外,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提法,也不是立法的規定,而是學理解釋。
(四)隱名代理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
顯名代理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大家比較熟悉,在此不作分析。隱名代理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是一個新問題,在合同法第402條、第403條作了規定,這兩個條款也是整個合同法第430個條款中最難理解的條款,對此作一下重點分析。
根據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事先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可以把隱名代理劃分為兩種,即:事先知道的隱名代理和事先不知道的隱名代理。
1、事先知道的隱名代理的責任承擔。
事先知道的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情形。這時如果沒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時,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就是說受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委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產生糾紛,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便由責任人承擔,受托人一般不承擔合同違約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402條的除外條款中所稱的確切證據我的理解是指受托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在該合同中直接明確了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能由受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與委托人不發生法律關系的情形;或者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者糾紛發生后,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間達成了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履行義務的協議的情形。
2、事先不知道的隱名代理的責任承擔。
事先不知道的隱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產生糾紛,由于違約原因的不同當事人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有所不同。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第三人違約,委托人直接介入權的行使。在第三人違約的情況下,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這就稱作委托人直接介入權的行使。但這種權利的行使有一個例外限制條款,就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怎樣證明知道或者不知道,這里存在一個由誰負舉證責任的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承擔原則,應當由第三人負舉證責任。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時,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當然,第三人也具有對委托人的直接抗辯權。
(2)委托人違約,第三人選擇權的行使。在委托人違約的情況下,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這種選擇就是第三人選擇權的行使。合同法同時規定,一旦第三人選擇了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其中之一作為權利行使的對象后,第三人不得再變更選定的相對人。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一)受托人的義務與責任。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按要求完成,忠實職責)。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2)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親自辦理)。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分經委托人同意和不經同意兩種情形)。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報告義務)。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結果。
(4)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交付義務)。
(5)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過錯承擔責任原則)。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委托人的義務與責任。
(1)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管理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賠償損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另委托)。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1)一般情況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采取的是過錯責任。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主要有:雇工合同、承攬合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行紀、居間等以勞務為內容的合同。
(一)與行紀合同的區別。
(1)名義不同。行紀只能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委托合同可以以委托人自己名義,也可以以受托人名義。
(2)行紀人必須是經注冊的法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行紀合同有償,且收費有標準,委托合同分為有償和無償。
(4)行紀人自己支付費用,委托合同由委托人付費。
(5)行紀人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6)行紀人享有留置權,委托合同不享有留置權。
(7)行紀人有提存權。
(8)行紀人有變賣拍賣權。
(9)行紀合同里,委托人和第三人沒有法律關系。
(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
(1)居間是提供信息。
(2)居間人是以自己的名義。
(3)居間有償,辦成了要報酬,不成要費用。
(4)居間責任比較寬松。
。
甲方:
乙方:
丙方: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保管丙方的檔案達成以下協議:
五、丙方的就業及與其他機構的關系、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均由乙方負責;
八、乙方(或丙方)應當按政府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向甲方繳交檔案保管費;
九、丙方在協議期內轉出檔案的,由轉出下月起計算,甲方退回檔案保管費;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電話:
日期:
日期:
日期:
住所地:xx市南城區蛤地大新路129號。
委托代理人:xxx,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xxxxxxxxxx8。
被上訴人:xx市利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xx,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鎮華陽村西環路。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xxxx)東一法民二初字第406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三、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審判決稱:“從qq聊天記錄、錄音音頻可知,原告并未明確向被告說明費用計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誤解,而該重大誤解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過錯,在充分考慮本案案情,平衡雙方利益的基礎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費76875元?!?/p>
一審判決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實認定與判決所顯示出來的司法推理,明顯錯誤,明顯違法。首先,認定事實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邏輯混亂,導致適用法律明顯不當,判決顯失公平。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雙方經辦人員的qq聊天記錄結合庭審過程之中雙方提供的其它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在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之中已經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了代理費用計算方式;而且,這樣的計算方式是國際通用標準和慣例,符合國際貨運代理規范。更何況,被上訴人本身是一家長期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企業,沒有任何理由說明他們不了解相關國際慣例,和與國際貨運相關的國際標準與規范。
更何況,任何運輸,不管國內、國際,陸運、水運、海運、還是航空運輸,一概如此——泡貨按體積算,重貨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運輸通則之一。被上訴人以不知道要按照體積計算代理費而拒付代理費顯屬狡辯,耍賴,撒潑,有戲弄與蔑視法庭之嫌疑。
我們有充分理由懷疑,可能是被上訴人生產方式、或者與英國客戶的合作方式的調整,導致他們暫時不急需涉案貨物作為制造樣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貨品,企圖賴賬。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讓案涉代理所產生的代理費很有可能成為一種損失的原因,與上訴人沒有關系——上訴人按照雙方約定已經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被上訴人迄今不肯收貨,而不肯收貨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額支付代理費。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p>
被上訴人迄今仍然否認與我們有委托合同關系,談判過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謊話連篇,極端不誠信,才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錄音音頻是事發之后雙方處理爭議過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證明上訴人未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費用計算方式,更加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對報價有重大誤解,從被上訴人在整個一審訴訟過程之中那否認一切事實、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簽的極端不誠實的表現可知,被上訴人方所有訴訟參與人他們所說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存在重大誤解,應該主動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依法撤銷委托合同,通過司法路徑依法處理雙方爭議;在被告沒有依法提出重大誤解訴訟的情況之下,法院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并且據此作出判決,很顯然,程序根本違法。
第四,即使被告對運價確有誤解,也不能夠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等法律規范。因為,雙方就合同的訂立的協商、協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過程長達三個月之久,被告有足夠時間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了解、研究;更何況,原告的確在雙方的協商、協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這個長達三個月之久的交易、交往過程之中,多次說明了相關問題,根本不可能發生所謂重大誤解。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從來沒有說過他們有誤解,即使被告對相關問題了解得不夠清楚,也未必“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進行,主要取決于被上訴人的生產方式——按照樣板生產,還是按照客戶要求先打樣,雙方確認樣板之后,按照打樣生產;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發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過程之中,自身確有對所需費用進行明確的義務,上訴人作為受委托人確有告知的義務,而上訴人已經完成告知義務。
他們在上訴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訴之前,只是有個托詞說,他們只有五萬元的預算。即使所謂只有五萬元的預算的說法是真實可信的,那也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誤解,生意人計算的是投入產出比例,為了趕時間不惜加大投入——空運與其它運輸方式相比最大優勢是時間短很多,明顯缺點就是費用高出許多。如前所述,被告作為一個長期專業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的企業,即使不能準確掌握相關信息,也不至于對相關問題一無所知,對航空貨運代理相關事務發生重大誤解。這,顯然過于牽強,顯然說不通嘛。
被上訴人在雙方談判期間的確說過,他們不清楚運輸費用按照材積計算,可是前面已經分析,再議過程之中的這一說法顯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訴訟過程之中,被上訴人自始至終徹底否認雙方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在法理上相當于,企圖解除雙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經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謂“重大誤解”,該判決仍然明顯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訴人沒有依法提起重大誤解之訴,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誤解”進行裁判;其次,從實體處理方面來看,更加明顯不公,上訴人已經依約完成委托事項,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訴人均應該如數支付代理費,絕對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將代理費五五對開,判令被上訴人支付50%的代理費。如此判決,顯失公平。
綜上,原審判決,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顯失公平,依法應予撤銷。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代書人:xxx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絡電話:xxxxxxxxx。
xxxx年8月21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69號a座五樓××號。
法定代表人:馬某,系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xxx年11月11日生,漢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縣大街鎮下營社區××巷××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4xxxxxxxxxx××。
上訴人因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紅塔區人民法院(xxxx)玉紅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所做判決,現特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二、請求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李××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本案二審訴訟標的:60570元)。
事實與理由。
一、關鍵證據未經當庭出示和質證便作為定案依據,屬于程序違法。
本案中,被上訴人作為原審原告,并未就其關于被告(上訴人)違約的主張進行舉證,在判決書中稱“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動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調取上述資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復意見為……云南公司的回復意見為……”(見原審判決第七頁)。這些都成了一審法院認定本案舉證責任和案件事實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據必須當庭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由當事人進行質證。而一審法院所“調取”的上述證據并未經庭審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上訴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審判決后才得知此“法院調取”的證據一說。一審法院的這種做法違背了審判程序和法律的規定,屬于典型的程序違法。
首先,關于《一級代理協議》的由來,被上訴人李××已當庭承認雙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蓋好上訴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簽字而訂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寫的“補充協議”部分是當天添加上去的。這就說明,手寫的“補充條款”內容和形成過程都存在嚴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雖然李某平系上訴人的員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勞動用工關系(從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并且爭議的主要內容是提成獎金(雙方均舉證的昆明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已證實),這就說明其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條款并加重公司負擔(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方式,實現同被上訴人簽約的目的,這已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關于被上訴人聲稱李某平的行為是上訴人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為,對此只能由公司承擔的辯解。上訴人認為,這只是一個表面現象,具體得結合案件的實際,作具體分析。如果被上訴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認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讓步(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話,則可以認定上述所說的大幅度讓步而簽訂的“補充條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沒有對此進行舉證,與此相反,其所舉證據卻是:上訴人同云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云南移動空中充值業務代理合同》(其聲稱是上訴人復印給他的),該合同從全部條款看,雙方的“代理業務”的合作是有比較嚴格和嚴謹的規定,并無上訴人承擔網點開發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雙方約定支付網點開辦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不合情理。畢竟這是委托代理手機充值這一移動通信公司業務的基礎,被上訴人所簽訂的一級、二級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協議,都是在此范圍內(而不是超出此范圍)進行,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實中的常識。這就說明,不僅僅只是李某平,還有被上訴人本人也是出于惡意,兩人共同簽訂所謂的補充協議來擅自變更公司認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條款,從而加重公司負擔,達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獲取的是其仲裁和訴訟主張的提成款,被上訴人則是本案的訴訟)。
此外,從“補充條款”的內容看,除了網點開發費的補助外,就是所謂“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而這“違約金”并不是約束雙方的,竟然只是約束上訴人(甲方)一方的,內容上也無具體明確的內容,而是“甲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則甲方支付給乙方違約金每個縣拾萬元?!闭f明約定顯失公平,約定金額過高,不應得到支持。畢竟10元的補助費與10萬元違約金相比差距過大,二者相差一萬倍。
這就說明,一審法院回避了《補充協議》簽訂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諸多嚴重瑕疵,對上訴人的合事辯解武斷地不作任何評判或答復,從而認定條款有效,這是錯誤的,直接導致了案件的錯判。
首先,對關鍵事實的認定和對證據的評判混為一體,屬于事實不清和錯誤。本案中,有關租金的金額和支付、結算是一個核心事實,即上訴人是否欠對方傭金,如果尚欠,那么總金額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還欠多少應當清楚明確。但在被上訴人未進行舉證及舉證不能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在認定的事實部分中表述和認定為“根據原告尚存的記錄的手機短信顯示……”(見原判決第7頁第9行)。此為將對證據的評判代替事實的認定,如果認定了證據可以直截了當地采納,如果是認定了該事實,則應直接表述為傭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應作此模棱兩可含混不清地認定,這導致了事實不清。
其次,只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內容而忽視對約定內容的履行也屬于事實不清。本案中,原判決只認定了所謂雙方做了如何約定(暫不談認定正確與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沒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內容,特別是有關開發網點、充值站的建立運行情況、所謂傭金的情況、現在網點的運營情況等均未做任何認定,導致僅憑被上訴人這一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約定便認為對方當事人(上訴人)違約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巨額違約金的情形。這顯然是荒唐的,也是錯誤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補充條款”約定“不論違反任一條款”,即不論是根本性條款還是一般性條款,一律按“每個縣十萬元”計算違約金,這種約定屬于約定不明。二是條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數據只有一個“10元”(所謂的網點開發補助),10元與10萬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別,根本無可比性,說明就算約定成立的話,也屬顯失公平。三是確定違約金得結合“守約方”的經濟損失金額,而原告對此方面的金額是多少,其并未舉證。故在本案,原告所稱的違約金,不是多少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應得到支持。
當然,一審法院也認為“10萬元/縣的違約金確實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而予以調整,此外還正確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這就說明,違約金應以此為標準。所以,就算按一審法院認定的被上訴人的損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兩個縣)計算的話,那么,損失只是40570/2=20285元,該“損失金額”的30%也只是:20285x30%=6085.50元。不知一審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計算得來!
五、被上訴人并未就其主張進行充分舉證,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提起的本案訴訟,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不僅對未續期的合同是否還在繼續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過程、狀況、情形是什么,相關網點的運營狀況怎樣等進行舉證;也沒有對其“開發”和掌控的營業網點特別是銷量進行舉證;甚至對其主張的傭金的計算也屬含混不清更不用說是舉證;還有連其自己記錄的“短信”的來源等也未進行舉證。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卻錯誤地認為“被告(上訴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數據來推翻原告主張的傭金額……對原告主張的金額推定成立?!?/p>
1、關于繼續履行協議的第一項請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訴人提供的“一級代理商管理實施辦法協議”真實合法有效的話,那么,該“協議”第四條已明確約定了協議期限只有3個月試用期,之后“若甲乙雙方均無異議,協議有效期自動延續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張的3個月+1年)。這就說明,在被上訴人無證據證實雙方有再次延續合約的情形下,雙方的合約早就期滿,早就不存在合同關系,現也就沒有被上訴人所訴求的“繼續履行”合同的說法,況且上訴人同云南移動公司之間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經屆滿。再退一步說,在無明確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也得雙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訴人堅決不同意再延續過去的合同),何況合同第五條已明確規定“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本協議自動終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之說,被上訴人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關于支付傭金的請求,被上訴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進行舉證,支付傭金得有雙方合約存續及履行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機充值站業務系統完成的各項業務的充值金額作為標準向乙方(原告)支付傭金”(合同第三條),而不是被上訴人主張的不定期十個月所得代理費金額的平均數值計算。在此還要重點補充和強調的一點是,其所稱十個月的手機短信。也僅僅只是一個其單方面制作的記錄而已,是否就是手機(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內容,又是何人何時所發,目的是什么等從來源性和同本案的關聯性方面等都無法證實,更不用說真實性了。故一審法院的認定是錯誤的。
3、關于網點開發費的主張也無依據。被上訴人稱前的網點開發名單是從上訴人網站上下載無什么證據證實,只能認為是其單方陳述。一審法院以86份未經證實的合同,連該86份合同履行了沒有都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便認定其開發了86個網點顯然證據不足。
六、本案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兩年的訴訟時效期。
根據“一級代理實施辦法協議”第四條的約定,雙方履行的協議最長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實一年的期限屆滿后又進行了續期或實際延續了合同。實際上,上訴人在月李某平離職后便無人管理和負責同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該協議,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訴訟人也未主張要求延續履行。故在被上訴人未舉證的情況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項請求均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其已喪失了勝訴權。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庭判決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合作雙方就雙方責、權、利等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儲存貨物為甲方在乙方訂購的產品,以每次發生內容及單據為準。
第二條: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
1、貨物驗收時,乙方或乙方委托倉庫業主保管員核對貨物與單據(隨貨同行聯、送貨單)型號、數量是否相符,產品包裝是否完好,是否受損。
2、如有包裝破損、短少、損壞等,乙方倉庫填寫貨物驗收一覽表,詳細準確注明。
3、乙方按照產品臺數清點核收,以臺(套)計量。不允許以件計算。
5、乙方憑借甲方的入庫單,嚴格按甲方的入倉單開出的數量、品種一一對應的產品入庫單,以便雙方進行核對(并注明甲方的單號)。
6、乙方收貨后,填制產品入庫單,第二天上午將收貨信息反饋給甲方。
第三條: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1、乙方選用的'倉庫必須具備防火、防雨的基本功能,提供必要的地臺板防潮設施,具備雨天等不良天氣作業的條件。
第四條:貨物入庫、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1、產品入庫由甲方開出產品入庫通知單,乙方簽名確認。
2、甲方及乙方客戶提貨,必須持有甲方規定有效的提貨單。提貨單必須具備甲方指定的提貨專用章、財務簽名。
3、甲方及其代表口頭通知、白條,乙方不得受理。
4、乙方必須保證收到提貨單后24內準確發貨完畢。
5、產品退換甲方必須有書面有效通知,甲方指定負責人簽字。乙方在產品上標示原貨主單位,單獨存放退貨。
6、退貨產品乙方必須嚴格驗收,列明包裝破損、殘次品,編制備查流水帳。在貨物退貨單上退貨單位簽字確認。必要時由甲方代表現場確認。對于貨物質量確認,由甲方售后服務代表負責。
第五條:貨物的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1、除原有包裝、經甲方批準退貨、運輸等損壞外,所有保管責任所引起的損壞,產品短缺由乙方負責。
2、在包裝箱完好無損、無開啟痕跡的情況下,客戶開箱后發現產品型號不符、部件短缺、有質量問題等情況,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有義務配合存貨方查明原因。
第六條:信息反饋及報表要求。
1、乙方每月上報庫存報表及進出存明細表,并在明細表上有對應的甲方單號。如甲方有必要可以要求免費安裝乙方的庫存管理軟件,處理即時庫存查詢。
2、乙方必須提供詳細的倉庫地址和具體聯絡人電話,保證能夠隨時聯系。
3、對于甲方條形碼系統所要求的各項信息,乙方必須保證及時處理并上傳相關數據。
4、乙方負責對甲方的條形碼信息進行維護、編輯、處理等工作,以方便甲方相關人員的查詢。
第七條:計費項目、標準、費用確認及結算方式。
1、甲方方在倉庫存儲貨物最長存儲期按照風扇、電暖器和小家電銷售周期確定具體月份進行結算對賬,如下:
對應產品超過結算時間節點尚需要在庫房中保管的貨物,甲方將向乙方收取倉庫保管費用,月倉儲保管費用比例為貨值的5%,甲方也可向乙方提供打折調劑或回購服務,此事以雙方磋商結果為準。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乙方的責任
(1)在貨物保管期間,未按合同規定的儲存條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貨物,造成貨物丟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對于危險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國家和合同規定的要求操作、儲存,造成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提供正常上班工作時間服務,服務時間為每天8:00——18:00,節假日能正常工作,在甲方銷售旺季,乙方必須保證配備足夠的倉管人員、裝卸人員,做到及時、有效、安全的收發工作。
(5)每月25日乙方須協助甲方盤點和對帳,并根據盤點報表和庫存臺帳與甲方電腦帳進行對帳,雙方簽名確認,如有差異,根據當月發生的進出倉單據進行差異分析并注明原因。
第九條:合同效力與期限:
本合同自存貨方和保管方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經存貨方和保管方確認的附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年,即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為止。
第十條: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通知對方,并應在兩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地級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解決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貨物保險、運輸等其它約定事項。
1、甲方負責辦理貨物保險,支付相應費用。
2、運輸破損根據甲方要求決定是否予以接收,相關事項根據需要另行約定。
第十三條:未盡事項。本合同未盡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執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兩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委托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自愿將座落在______縣______鎮______小學院內大門東側號樓____單元____樓____戶,儲藏室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號)的房子賣給。特以為委托人,以為受托人,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本《房屋授權委托書》,授權受托人全權處置有關房屋的所有事宜。今后有關受托人對房屋作出的所有處置事宜,委托人都認可。
一、受委托人全權處置該房屋及其附屬物相關的所有事宜,包括抵押、出租、出售、贈予等事宜及與其有關事務。
二、全權處理全部拆遷事務,包括拆遷的各種交涉、簽字、產權置換、款物的領取等事務。
三、全權處理有關房屋其它沒描述事宜。
四、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無終止日期。
五、委托人無權轉委托,受托人有權轉委托。
委托人: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
證明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本著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甲方的實際需要,由乙方選定名安保人員駐甲方,負責甲方的安全保衛工作?,F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日起至年月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二、服務內容:
乙方派駐安保人員實行全天24小時負責甲方廠區內的財產安全護衛,按照甲方所提供的有關制度及管理方案,對甲方轄區內進出人員、車輛、物品等進行嚴格管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工作班次及崗點安排:白班(門崗及崗點)7:30—15:30,計2人;中班(門崗及崗點)15:30—23:30,計人;晚班(門崗及崗點)23:30—7:30,計人。隊長理,總計人員人。
三、費用:
甲方支付乙方安保人員每人每月_____元(含工資、福利、服裝、管理費、稅費等)年合計_____元人民幣,總計全年_____人費用為元人民幣,并提供安保人員住宿及免費工作餐。
四、付款方式:
安保人員的費用實行每季度中月結付,甲方在收到乙方收款發票當月內支付,甲方每季度支付費用為_____元人民幣,以次類推。
五、甲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1、甲方為乙方的安保人員提供必備的工作條件,包括值班室、辦公桌椅、有線電話,組織訓練的場所等。并為乙方的安保人員提供工作餐。
2、甲方指定一名專職人員負責管理安保人員的工作,向安保人員明確指出安保任務和工作要求等。
3、制定并執行內部安全防范規范,本廠區職員,配合和支持乙方安保人員履行安保職責。
4、甲方如發現不合格安保人員,有權向乙方提出調換,乙方應及時派員到位。如有必要時甲方可要求乙方于48小時內迅速處理并更換人員。
5、在乙方安保人員進駐甲方擔負安全護衛工作期間,甲方應嚴格按照國家《資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要求行事。存放貴重物品的倉庫應安裝防盜報警裝置,做到人防技防結合,確保財物安全。
6、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六、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乙方派駐的安保人員應有良好的素質,穿著規范,能與甲方人員和睦相處,通力合作,做好甲方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乙方負責配備當班安保人員每人一部對講機、安保服裝及照明器具等。
2、安保人員應嚴格履行規定的要求,并遵守甲方保安管理辦法規章制度。
3、乙方有權根據任務要求,在征得甲方同意時調換安保人員。
4、如甲方轄區發生安全事故(偷盜、火災、自然災害、人員傷亡、斗毆等),乙方安保人員必須立即采取緊急并報110、119、120及有關部門,并在第一時間報甲乙雙方公司專職主管人員,并聽從指揮,同時協同甲方保護現場,向警方及有關部門提供事故發生情況。
5、乙方發現轄區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如圍墻破損、路燈損壞或燈光不足、門窗、玻璃破損等)必須向甲方以書面的形式告之,以便立即改正,如甲方仍未采取整改措施則由此而發生的事故乙方不承擔責任。
6、因甲方的管理不當及一切屬于甲方的原因而出現失竊、事故等治安刑事案件,乙方不承擔責任。
7、如證實確實是乙方的工作失職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應由乙方負責按照原價扣除折舊費給予賠償。(賠償最高限額為全年服務費的百分之二十)
8、在確定甲方財產損失過程中,甲方必須按以下條件執行:
(1)在發生事故后甲方必須會同乙方向當地公安機關及時報案(不超過24小時)。
(2)甲方必須及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其財產損失情況,如以口頭通知的,必須在三天內將損失清單以及相關的財產價格的單據交給乙方。
(3)對于事故現場,甲方應不作任何移動、破壞或抹掉痕跡,以利于警方勘察,乙方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在24小時內派員前來協助處理,在處理事件中甲方應配合詢問甲方的有關人員。
9、乙方安保人員在執勤過程中遇人身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醫療費用;乙方安保人員值勤中在搶救甲方生命財產中致傷、致殘或死亡,由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商處理。安保人員應遵守甲方制定的現場管理制度,若安保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范或制度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甲方不應承擔責任。
七、合同變更及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有效期內單方有特殊情況提出終止合同的,需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前一個月予以說明,方可解除。
2、甲方逾期支付安保服務費,需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甲方逾期三十天未支付安保服務費,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3、如果由于可歸責于乙方保安人員的原因導致甲方發生事故的次數達到次時,或累計造成甲方損失達萬元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1、甲方追究乙方安保工作失職的賠償責任,應向法院提出訴訟,乙方的賠償責任依據法院的生效判決來確定。但甲方的經濟損失小于人民幣壹萬元的,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賠償責任,乙方需在賠償責任確定后的30日內支付賠償金。
2、甲乙雙方因合同履行發生其他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九、特別說明
安保服務公司是提供安全防范服務的專業性服務型企業,主要職能是采取各種防范措施和手段,預防或減少違紀違法犯罪活動及災害事故的發生,避免客戶蒙受損失。因此,安保服務公司的一切服務活動都突出一個“防”字,以預防為出發點,防患于未然而不是提供各類人身財產擔保。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及事宜補充說明。任何一方需要變更合同條款,需經雙方協商同意,否則無效。
甲方簽字:_____(蓋章)乙方簽字:_____(蓋章)
日期:_____日期: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現委托_______在本人與_______一案中,作為本人參加訴訟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權限如下: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合作雙方就雙方責、權、利等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儲存貨物為甲方在乙方訂購的產品,以每次發生內容及單據為準。
第二條: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
1、貨物驗收時,乙方或乙方委托倉庫業主保管員核對貨物與單據(隨貨同行聯、送貨單)型號、數量是否相符,產品包裝是否完好,是否受損。
2、如有包裝破損、短少、損壞等,乙方倉庫填寫貨物驗收一覽表,詳細準確注明。
3、乙方按照產品臺數清點核收,以臺(套)計量。不允許以件計算。
5、乙方憑借甲方的入庫單,嚴格按甲方的入倉單開出的數量、品種一一對應的產品入庫單,以便雙方進行核對(并注明甲方的單號)。
6、乙方收貨后,填制產品入庫單,第二天上午將收貨信息反饋給甲方。
第三條: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1、乙方選用的倉庫必須具備防火、防雨的基本功能,提供必要的地臺板防潮設施,具備雨天等不良天氣作業的條件。
第四條:貨物入庫、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1、產品入庫由甲方開出產品入庫通知單,乙方簽名確認。
2、甲方及乙方客戶提貨,必須持有甲方規定有效的提貨單。提貨單必須具備甲方指定的提貨專用章、財務簽名。
3、甲方及其代表口頭通知、白條,乙方不得受理。
4、乙方必須保證收到提貨單后24內準確發貨完畢。
5、產品退換甲方必須有書面有效通知,甲方指定負責人簽字。乙方在產品上標示原貨主單位,單獨存放退貨。
6、退貨產品乙方必須嚴格驗收,列明包裝破損、殘次品,編制備查流水帳。在貨物退貨單上退貨單位簽字確認。必要時由甲方代表現場確認。對于貨物質量確認,由甲方售后服務代表負責。
第五條:貨物的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1、除原有包裝、經甲方批準退貨、運輸等損壞外,所有保管責任所引起的損壞,產品短缺由乙方負責。
2、在包裝箱完好無損、無開啟痕跡的情況下,客戶開箱后發現產品型號不符、部件短缺、有質量問題等情況,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有義務配合存貨方查明原因。
第六條:信息反饋及報表要求。
1、乙方每月上報庫存報表及進出存明細表,并在明細表上有對應的甲方單號。如甲方有必要可以要求免費安裝乙方的庫存管理軟件,處理即時庫存查詢。
2、乙方必須提供詳細的倉庫地址和具體聯絡人電話,保證能夠隨時聯系。
3、對于甲方條形碼系統所要求的各項信息,乙方必須保證及時處理并上傳相關數據。
4、乙方負責對甲方的條形碼信息進行維護、編輯、處理等工作,以方便甲方相關人員的查詢。
第七條:計費項目、標準、費用確認及結算方式。
1、甲方方在倉庫存儲貨物最長存儲期按照風扇、電暖器和小家電銷售周期確定具體月份進行結算對賬,如下:
對應產品超過結算時間節點尚需要在庫房中保管的貨物,甲方將向乙方收取倉庫保管費用,月倉儲保管費用比例為貨值的5%,甲方也可向乙方提供打折調劑或回購服務,此事以雙方磋商結果為準。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乙方的責任。
(1)在貨物保管期間,未按合同規定的儲存條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貨物,造成貨物丟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對于危險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國家和合同規定的要求操作、儲存,造成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提供正常上班工作時間服務,服務時間為每天8:00——18:00,節假日能正常工作,在甲方銷售旺季,乙方必須保證配備足夠的倉管人員、裝卸人員,做到及時、有效、安全的收發工作。
(5)每月25日乙方須協助甲方盤點和對帳,并根據盤點報表和庫存臺帳與甲方電腦帳進行對帳,雙方簽名確認,如有差異,根據當月發生的進出倉單據進行差異分析并注明原因。
第九條:合同效力與期限:
本合同自存貨方和保管方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經存貨方和保管方確認的附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年,即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為止。
第十條: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通知對方,并應在兩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地級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解決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貨物保險、運輸等其它約定事項。
1、甲方負責辦理貨物保險,支付相應費用。
2、運輸破損根據甲方要求決定是否予以接收,相關事項根據需要另行約定。
第十三條:未盡事項。本合同未盡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執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兩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管物的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期限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管物的交付:甲方負責將委托乙方保管的物品送至乙方保管場所,乙方在接受保管物時,現場清點相應數量和確認包裝,經雙方簽字確認數量,并查驗包裝是否完好等相關資料,若保管物包裝存在瑕疵,雙方應當面說明并形成書面材料,簽字確認。
五、保管責任:
3、委托保管人隱瞞保管物自身的缺陷,導致保管期間發生損壞,由委托保管人承擔責任;。
4、雙方必須履行書面出庫、入庫手續,確保保管物安全。
六、保管費用及付款辦法: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時,甲方首付乙方_____元履約保證金,合同期滿履約保證金抵作保管費,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撤銷委托保管,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保管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法定代表(簽字):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保管人事檔案服務,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甲方根據《檔案法》和中組部、人事部有關規定,為乙方接收,保管當事人的人事檔案。
2.經乙方申請,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可為乙方提供下列有償服務:出具以檔案為依據的各種證明,出國政審、整理檔案、代投社會保險、代辦職稱、技術等級評定、報考。因乙方未將人事關系轉入甲方,如申請檔案轉出,甲方只開具《轉遞干部檔案材料通知單》,而不開具《干部調動行政介紹信》。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應遵守國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有關檔案及人事管理規定和計劃生育有關管理規定。
2.乙方申請上述服務時,需根據服務的需要和甲方的規定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并確認其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
3.乙方的工作,工資福利等均自理。
三、其他:
1.協議期限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協議期滿,若甲乙雙方無異議,本協議期限將自動逐年延續。若乙方需解除本協議,則應持書面意見到甲方處辦理解除協議手續并將人事檔案轉出。
2.根據省物價部門的規定,乙方同意按下列_________項方式向甲方支付費用:
(2)以單項服務方式支付保存人事檔案_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申辦上述第一款第2條各項服務時,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另行支付代辦費用。
3.乙方未能按約定向甲方支付相關費用,且未辦理人事檔案調出手續的,甲方可拒絕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務;針對甲方仍在管理乙方人事檔案的事實,甲方將依規定按上述第三款第2條所約定的標準向乙方計收費用;同時自欠費的第_________個月起,計收每月_________元的滯納金。
4.本協議由甲方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及乙方簽字后生效,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5.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存貨方:
保管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存貨方和保管方根據委托儲存計劃和倉儲容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儲存貨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
1.貨物品名: 2.品種規格: 3.數量: 4.質量: 5.貨物包裝:
第二條 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
第三條 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條 貨物入庫、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第五條 貨物的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第六條 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保管方的責任
(1)在貨物保管期間,未按合同規定的儲存條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貨物,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對于危險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國家和合同規定的要求操作、儲存,造成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保管方的責任,造成退倉不能入庫時,應按合同規定賠償存貨方運費和支付違約金__元。
(4)由保管方負責發運的貨物,不能按期發貨,應賠償存貨方逾期交貨的損失;錯發到貨地點,除按合同規定無償運到規定的到貨地點外,并賠償存貨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5)其它約定責任。
2.存貨方的責任
(1)由于存貨方的責任造成退倉不能入庫時,存貨方應償付相當于相應保管費__%(或__%)的違約金。
超議定儲存量儲存的,存貨方除交納保管費外,還應向保管方償付違約金__元,或按雙方協議辦。
(2)易燃、易爆、易滲漏、有毒等危險貨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貨物,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運輸技術資料,否則造成的貨物毀損、倉庫毀損或人身傷亡,由存貨方承擔賠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3)貨物臨近失效期或有異狀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時處理,造成的損失由存貨方承擔。
(4)未按國家或合同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儲存貨物進行必要的.包裝,造成貨物損壞、變質的,由存貨方負責。
(5)存貨方已通知出庫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貨方(含用戶)的原因致使貨物不能如期出庫,存貨方除按合同的規定交付保管費外,并應償付違約金____元。
由于出庫憑證或調撥憑證上的差錯所造成的損失,由存貨方負責。
(6)按合同規定由保管方代運的貨物,存貨方未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包裝材料或未按規定期限變更貨物的運輸方式、到站、接貨人,應承擔延期的責任和增加的有關費用。
(7)其它約定責任。
第八條 保管期限
從__年__月 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九條 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__機構出具。
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解決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貨物商檢、驗收、包裝、保險、運輸等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執行。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鑒(公)證機關(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03年4月5日,江西省吉水縣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板張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他的頭上,張某當即倒地昏迷。他的妻子急忙上前扶住,發現其頭部砸傷。同時發現,“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只圓盤大小的烏龜,是從樓上掉下來的。張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的,是從上面掉下來的。張某妻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烏龜。張妻報警,至今未能查明真.張某在醫院,至盡昏迷不醒.張妻表示,希望養龜的住戶能夠自覺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復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后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復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的所有人不明,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樓上6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筆者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別?!睹穹ㄍ▌t》第127條規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盡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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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仲裁委員會:
本人因_________原因不能親自到________辦理醫療糾紛調解事項,茲授權委托_______先生/女士處理代辦事項。委托人在權限范圍內年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承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責任均由本人承擔。
委托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
被委托人(簽名)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證號_________
日期:
委托人(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家住______________號。公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現委托受委托人在______________與被告人_______在______________合同糾紛一案中,作為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__的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全權代理(包括本案應訴、庭審、增加和放棄本案訴訟請求)。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與因糾紛一案中,作為我的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可根據實際案情增加減少授權項目)。
委托代理人在其權限范圍及代理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合法文件及辦理的相關手續,我均予承認。
委托代理人(有/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簽字、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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