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一種為了組織和管理行為而制定的明確規定和要求。為了更好地理解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以下是一些相關研究和調研結果。
1、嚴格執行《電工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
2、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電氣設備運行情況,保持配電房清潔衛生。
3、保持良好的室內照明和通風,室內應急燈狀況良好,墻上配掛溫度計,室溫控制在35℃以下。
4、室內放置有效干粉式滅火器和二氧化碳滅火器等消防器材,設備上各標識牌清晰、醒目,操作工具、標識牌、警示牌、絕緣保護器材齊全。
5、實行24小時巡查制度,每班值班員必須認真填寫《電力運行記錄表》,發現異常問題及時處理和報告,并把監控情況如實填寫在《值班記錄表》上。
6、巡查內容包括室內(變壓器室)有無異聲、異味等,屏上指示燈是否正常,電纜溝內是否積水,雷雨天室內是否滲水等,發現異常及時報告,并做好值班記錄。
7、配電房內嚴禁亂拉亂接線路,如確有需要線路改變(年度檢修時),必須書面向上級報告。
8、嚴禁違章操作,操作及檢修時,必須按規定使用電工絕緣工具、絕緣鞋、絕緣手套、標識牌。
9、在帶電設備周圍嚴禁使用鋼卷尺、皮卷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工作。
1、在全部和部分帶電的盤上進行工作,應將檢修設備與運行設備以明顯標志隔開。
2、有電流互感器和電壓互感器的.二次繞組應有永久性的、可靠的保護接地。
3、在運行的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3.1嚴禁將電流回路斷開。
3.2為了可靠地將電流互感器二次線圈短路,必須使用短路片和短路線,禁止使用導線纏繞。
3.3禁止在電流互感器與短路端子之間的回路和導線上進行任何工作。
4、在運行中的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4.1嚴格防止短路或接地。
4.2應使用絕緣工具、戴絕緣手套,必要時在工作前停用有關繼電保護裝置。
4.3接臨時負載時,必須裝有專用的開關和熔斷器。
4.4二次回路通電試驗時,為防止由二次側向一次反變壓,除將二次回路斷開外,還應取下一次熔斷器。
4.5二次回路通電或耐壓試驗前,應通知值班員和有關人員,并派人看守現場,檢查回路,確認無人工作后方可加壓。
4.6檢查斷電保護和二次回路的工作人員,未經值班人員許可,不準進行任何倒閘操作。
有人值班的配電站,每班巡視檢查四次即:
白班:10:00;。
15:00晚班:20:00;。
22:00早班:2:00;。
5:00無人值班配變站每日巡視檢查兩次10:00;15:00車間配變站每日巡視一次10:00電氣負責人每月巡視一次,全面了解設備運行情況和設備缺陷,確保安全運行。
班、站長每月進行一次夜間巡視,事故后對設備全面巡視一次。
當發生大風、雷雨、冰雪、高溫時,值班人員應進行特殊巡視。
在巡視檢查中發現的'缺陷,應及時向領導匯報,并記入缺陷記錄薄上。
巡視高壓設備時,不得進行其他工作,不得打開網門,不準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出配電室隨手將門鎖好。
允許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值班人員和非值班人員名單必須主管領導批準,并書面公布。
為了加強供電營銷管理,規范營銷人員行為,搞好優質服務,挖潛增收,提高營業工作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物制定營銷管理制度:
第一條:營銷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思想素養,業務技術精,工作責任感強,具有開拓精神。
第二條: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不得違反規定亂收費,亂加價;要加強對村電工的管理,規范他們的行為。
第三條:不得利用工作和職務之便,以電謀私,白話文…甚至內外勾結,參與協助用戶竊電,一經發現給予當事人開除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四條:每月必須按規定時間準確核抄電量,抄表率、開票率必須達到100,并按時上報入賬,若出現差錯的給予當事人下崗處理。
第五條:按時足額收取電費,并按規定收取滯納金,保證各項費用按時足額入庫,不準挪用。否則,視作貪污論處。
第六條:加強供電管理,搞好供電網絡的維護、表計管理,用電檢查等工作,強化服務意識,提高供電可靠率。
第七條:加強安全生產,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堅持以防為主,查改結合,嚴格執行“兩票”、“四制”預防各類事故發生。
第八條:加大電費回收力度。半年考核電量、電費及均價,按入庫到賬為結算依據,只開票未收款部分不作考核依據,考核線路以供電關口和實際開票電量為準。
第九條:加強營業工作質量中營、抄、核、收的復核工作,若查出少收、漏收、多收、少抄等情況,給予當事人貳佰元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下崗處理。
第十條:營銷收費人員,每月一日在各自所在或集中,由外線組長分發抄表卡,大支坪外線人員在大支坪變電站集中,清太坪外線人員在所辦公室集中。外線人員由各組長分配抄表地點,外線人員持分發抄表卡及自己本人的秒表臺賬對用戶進行抄表,抄表要仔細認真,抄表卡中嚴禁涂改,凡有涂改者按制度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每月1—4日為抄表時間,5日將抄表卡交到外線組長手中,組長對抄表卡中抄見電量進行復核,再交至統計人員,計量統計人員復核后,由所指定人員進行開票,每月10—11日為集鎮座收交費時間,每月20日外線抄表收費人員憑所收電費在信用社進賬,由財務人員核定收電費及當月欠費。
第十二條:各營銷人員應根據管片實際情況搞好電費保證金、預收電費管理工作。望各外線人員統一思想,認真搞好營銷工作,對不服從工作安排及不認真執行各項營銷制度的人員,本所將按制度嚴肅處理,違紀嚴重者,由所交至公司處理。
第一條:各營銷車間、外線組、變電站應結合本地方的氣象,環境及設備情況、運行規律等制定本單位的月、季、年維護計劃或全年按月份安排的維護周期表。
第二條:各營銷車間,外線組、變電站應根據有關規定儲備品備件,消耗材料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第三條:根據工作需要,應結合具體情況備足各種合格的安全用具、儀表、防護用具和急救醫藥箱,定期進行試驗、檢查。
第四條:現場應設置必要的消防工具,全所人員應掌握使用方法定期檢查及演習,經常保持完好。
第五條:易燃、易爆物品、油罐、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酸堿性物品等,應放置專門場所,并明確管理人員,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條:負責檢查排水、供水系統、取暖、通風系統、廠房及消防設施,并使其處于完好可用狀態。
第七條:儲備必要的防洪防汛物資,經常對重點部位進行巡視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消防工作的管理,確保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細則》、《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產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 公司各單位要將消防工作列為安全生產的重要議事日程。依靠廣大干部職工,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及“群管、群防、群治”的原則。
第二章 消防組織機構
第四條 公司實行三級防火管理責任制。公司成立以經理和書記為組長、各分管副經理為副組長,各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防火委員會。各單位成立防火小組,單位一把手為組長是第一責任人,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并設一名消防專責人。
第五條 公司防火委員會負責全公司消防管理工作,業務上自覺接受上級公安消防部門的領導、監督、指導。
第六條 公司防火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安監部,安監部主任兼辦公室主任,消防專責負責全公司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各級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單位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 防火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公司經理的防火責任、公司副經理的防火責任、各單位防火責任人的防火責任、安監部的防火責任、消防專責的防火責任、義務消防員的防火責任略。
第四章 消防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公司的安全防火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方針的原則,防患于未然。
第十七條 各級消防組織要把消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議程,經常開展各種形式的防火教育,公司實行“三級安全教育”,新上崗人員、青工及轉崗、復崗工作的人員達到“四懂、四會”后,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 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
患要限期整改,暫時不能解決的要報告主管領導,并采取臨時措施,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及臨時建筑項目必須符合《建筑設計規范》中的防火要求,主管部門要對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第四章 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各級領導和防火安全組織都要把對職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經常性任務,切實抓緊抓好,利用多種形式進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將防火工作列入周安全日活動內容,檢查有關防火制度的落實情況,檢查有無違章違制,有無火災隱患,制定消除火災隱患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二條 安監部、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新上崗人員、青工及轉崗、復崗工作的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對所有防火專責人、重點部位職工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三條 通過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干部職工的防火安全意識,達到“四懂、四會”(即:懂火災的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逃生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第五章 重點消防部位
第二十四條 按照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損失大、
傷亡大、影響大的原則,將調度所、檔案室、計量室、35kv變電站和修試車間、物資庫房確定為公司重點防火安全保衛部位。
第二十五條 各重點防火單位必須認真抓好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電氣設備消防管理
第二十六條 電氣設備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建筑規范安裝和操作,嚴格禁止使用不合格產品,經常檢查整個設備是否良好,有無老化、松動、漏電等現象,一經發現要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電氣設備嚴禁超負荷運行,帶油設備要經常檢查油質情況及是否缺油、漏油現象,檢修時嚴禁明火,作業完畢要清理現場,漏油要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焊接、補接帶油設備必須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 變電站防雷設施必須保持良好狀態,每年雷雨季節前要進行一次測試檢修。
第三十條 變壓器的接地裝置必須良好,要定期檢查。 第三十一條 使用電爐工作或取暖要經主管部門批準,電爐要遠離可燃物,要有專人管理,下班時要拉閘斷電。
第三十二條 對室內的電器設施下班前要關閉電源,要經常檢查電源插座接觸是否良好。
第七章 重點部位防火
第三十三條 物資倉庫四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庫區外應有醒目的“嚴禁煙火”標示牌。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應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庫房內的物品要分類存放,放置有序,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條 庫房內嚴禁明火、煙火,禁止無關人員入內,更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電器設備不能私拉亂接,工作人員離開時,應注意門窗是否關好、鎖好,并切斷電源。
第三十六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電暖氣取暖,其取暖設施與物品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第三十七條 庫房管-理-員必須熟練掌握 “四懂、四會” 及基本消防知識。
第八章 消防器材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全公司的消防器材設備由安監部負責管理,統一購置、試驗、配備、更新和維護。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配備的消防器材按安監部指定的位置放置,由防火專責人負責保管、維護。
第四十條 各單位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建立臺帳進行登記,帳物要相符。
第四十一條 配備到各單位的消防器材、設備在沒有火
情時,任何人不得使用,不準試放,不準挪用,不得損壞丟失。
第四十二條 滅火器如有火情使用完畢或滅火器自身泄漏,要及時向安監部報告,以便更換維修。
第四十三條 違反上述規定者,根據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據《消防法》處理。
第九章 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 凡是個人財物燒毀折款在50元以上,燒毀國家、集體財物在100元以上者,因著火造成死亡或重傷一人的為火災。凡損失不足以上標準的則通稱為火警。
第四十五條 火災撲滅后,所在單位必須立即劃出警戒區并指派專人保護,不準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第四十六條 對火災現場的遺留物,沒有公安現場勘查人員允許必須保持原樣,不得隨意搬動。
第四十七條 火災發生的知情人、報警人、救火人、受害人等有關人員必須如實向調查人員講清自己所了解的情況。
第四十八條 現場勘查人員及單位領導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
第四十九條 火災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1、發生火災的時間、地點。
2、起火原因和造成的損失。
3、防火與滅火的經驗教訓。
4、對火災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注明調查人員姓名、職務、單位,并有火災現場平面圖和有關照片。并及時上報安監科。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條 消防工作是直接關系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各單位必須做到“五同時”。并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對單位考核的一項主要內容。
第五十一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及時發現隱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在滅火搶險中表現突出的給予重獎。
第五十二條 對造成火災、火警責任者,視情節輕重,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者由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有重大火險隱患長期不解決,接到消防等有關部門指令后逾期不改的,追究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凡不執行或違反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者,扣罰個人當月獎金。
價賠償外,給予責任人100-200元罰款,并給予單位主要領導50—200元的罰款,試放一件消防器具,除照價賠償外,給予責任人50-100元罰款,并給予主要領導50—100元的罰款,私自動用消防水帶的罰款50—100元。
第五十六條 在院內點然垃圾的罰款10—20元。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
規定為準。
為進一步落實雙達標工作,實現文明生產,使生產現場達到科學化、標準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本制度規定了通過開展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等活動,對生產現場、工作間、庫房、休息間、辦公室、工具箱、文件柜及特別物品的定置,實現文明生產,達到科學化、標準化和制度化.
1.2本制度適用于電力集團公司變電所各辦公室、班組(站、隊)、生產現場及生活后勤場所的定置管理.
2.組織機構
2.2各班組由站、隊長負責;班組是定置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負責完成定置管理的各項工作。
3.定置管理的原則
3.3符合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規定標準;
3.4定置管理要貫徹節約的原則,要因地制宜,利用現有條件,少花錢、多辦事;
3.5定置管理的動態原則:定置物及場所要隨著生產、經營的變化而變動。
4.定置管理的基本要求
4.1劃清定置管理范圍,實行定置管理責任制;
4.2物品擺放優化定位;
4.3與生產、工作無關的物品,一律不得擺放在生產、工作場所;
4.4制定室內物品平面定置圖;
4.5物品要有完整規范的標簽、標志。
5.定置管理的內容
5.1生產現場的區域定置管理
5.1.2對區域的設備、工具、儀器、儀表等實行規范定置,達到標準化;
5.1.3對非運行的設備、備品、廢棄物(垃圾)、綠化區等確定定置區域,定置后不得隨意變動。
5.2設備檢修定置管理http://
5.2.2油系統、高電壓作業要實行特別定置,設安全防護標志,準備足夠的滅火器材。按照設備運行方式,設置安全圍欄,明顯地區別帶電和不帶電設備,防止誤登、誤進、誤觸、誤動。
5.2.3安全用具定置管理:開關、刀閘、開關室、電纜層等設備的鑰匙,號位要對應,放置要合理;絕緣桿、接地線、絕緣手套、絕緣膠靴等號位相符;消防用具、安全繩、安全帽、安全標示牌、驗電器等定置定位,方便使用。試驗不合格的安全用具要及時處理,不可混放。
5.3工作間的定置管理
5.3.1工作間內所擺(存)放的物品都應與工作有關,無關不得放置;
5.3.2工作臺(桌)上可放置儀器、儀表、工具材料等,但要及時清理、整頓;
5.4倉庫(包括班組工具、材料間)定置管理
5.4.4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進行特別定置;
5.4.5庫房內通道暢通,溫度適宜、清潔整齊、禁放與生產經營無關的物品。
5.5工具柜(架)、儀器柜與資料柜的定置管理
5.5.2工具柜內只允許存放工具、量具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物品;
5.5.3儀器柜內只允許存放儀器、儀表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物品;
5.5.7工具柜及資料柜要經常保持清潔、有序、方便取用查找的狀態;
5.5.8更-衣柜內定置擺放衣、帽、鞋、等個人用具及生活用具,要保持清潔、衛生,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5.6辦公室定置管理
5.6.3資料柜按5.5.4-5.5.7條進行定置管理;
5.6.4衛生用具放在隱蔽處,保持清潔;
5.6.5定置圖貼在門后上方居中位置。
5.7示板定置管理
5.7.2內容按其作用可分為三類:
5.7.2.1提示:班組的目標及對策表、設備檢修進度表等;
5.7.2.2規范:如電業職工守則、安全防火規定等;
5.7.2.3運行班組的系統接線、設備揭示、指標競賽表、設備巡視路線圖、影響設備安全的障礙物、污染區圖表等。
5.8特別定置管理
在實施定置管理的同時,把安全、質量突出出來進行特別定置管理。
5.8.1特別定置管理的內容
5.8.1.3保密資料、文件。
5.8.2特別定置管理的要求
存放位置符合消防的要求;
5.8.2.4要用特別的、固定的形式進行定置,如刀閘[http://]鑰匙、接地線等的編號與定位要對應,以防止用錯.
定置圖的繪制
6.1.定置圖的種類和職責分工
6.1.2特別定置圖:各站隊按安全、保衛部門要求設計、繪制;
6.1.3示板定置圖:由各單位自行設計、繪制。
6.2定置圖的設計原則
6.2.1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欲清理的物品,不要在定置圖上出現;
6.2.2隨著生產經營條件的變化,定置圖也應隨之修改,使其符合實際。
6.3定置圖的繪制要求
6.3.4定置圖應設明細欄,設在圖的右方或下方;
6.3.5定置圖規格分7開和16開兩種.
7.檢查與考核
7.1檢查與考核的內容為本制度所規定的全部內容。
7.2該制度執行情況由所上進行檢查并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
供電所備品備件管理辦法備品備件系指為保障農村電網安全、可靠、穩定運行,及時處理各種突發事件,提高供電可靠性而必須儲備的一定數量的供電設備、部件、材料和配件。備品備件包括事故備品、輪換性和消耗性備品。
(1)備品備件的數量和品種應能滿足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快速搶修事故,縮短停電時間的需要。
(2)技術員根據本所轄區檢修計劃,加強備品備件管理,并應保證備品備件隨時可以使用,使用后及時補充。
(3)備品備件的存儲盡量做到既保證安全生產的需要,又防止資金的積壓、浪費。
(4)備品備件工作要貫徹勤儉辦所的方針,充分發揮和利用修復能力,大力開展修舊利廢,節約物資資金。
(1)備品包括配件性備品、設備性備品和材料性備品。以下兩種情況應進行備品:
2)零部件一旦損壞后,不易修復、購買、制造或材料特殊而恢復生產又屬急需者。
可根據供電設備周圍環境惡劣的特點和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應分別加強的一、二類備品一定數量的儲備。如:漏電保護器、各種規格的電桿、導線、10kv避雷器、跌落式開關、電表等。
(2)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包括在備品范圍:
在設備正常運行情況下容易磨損,正常檢修中需要更換的零部件;為縮短檢修時間用的檢修輪換部件;在檢修中使用的一般材料,設備、工具和儀器;設備損壞后,在短時間內可以修復,購買,所需部件和器材。
供電所的物資儲備定額是指在一定生產技術和管理條件下,為保證生產建設順利進行必須的和經濟合理的物資儲備數量的標準。
(1)備品的儲備定額要合理,根據上述范圍結合本供電所轄區,歷年運行的設備健康狀況及檢修經驗,由技術員認真研究,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本著既保證安全生產需要,又節約資金的原則,進行編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2)技術員應切實做好備品定額管理工作,加強調查研究,熟悉在用的設備及零部件的技術要求,掌握其損壞規律和更好變動狀況,定期檢查定額執行情況,積累有關資料,不斷提高定額管理水平,使之完善化、科學化。
(3)根據供電管轄范圍內電力設備的等級系10kv及以下的低壓配電線路及其設備的備品備件的定額儲備按上級核定下達。
(1)備品備件的儲備管理。要做到備品備件質量保持合格,不受損傷、質變或丟失。設定有領運、驗收、保管定期檢查,領用退庫,修理補充等各項制度,并符合以下規定:
備品備件入庫時應進行驗收,并填入庫驗收卡片,由負責驗收人簽字,和實物一起存放;有關生產廠家的合格證,圖紙等由保管人員妥善保管,驗收不合格的`備品備件不能入庫;備品備件應單獨建帳分類存放;備品備件的領用,要經手續審批,防止使用不當。
(2)備品備件管理工作的責任分工。
備品備件供應由上級單位負責,供電所負責保管核定定額的備品;按備品備件的定額由供電所向上級單位申請計劃;供電所對消耗備品備件按月上報,及時申請補充。
(3)備品備件的修舊利廢。
備品備件的修舊利廢是勤儉辦企業的一項重要工作,技術員應加強修復和管理,對修舊利廢成績突出者給予表揚和獎勵;供電所應將不能修復的備品及時送(退)回縣供電企業修復。
(4)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品主要是指辦公用品以及熔絲、膠布,用于配電盤上的開關、保險以及工程結余的零星導線、金具等。對低值易耗品應每月報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領回供電所,建立制度,加強管理,實行領用簽字,防止流失。供電所自購的低值易耗品,應建立臺帳,定期盤點,嚴格管理,防止丟失。
本規定由xx縣供電公司xx部門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一、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電業安全操作規程》、《煤礦電氣試驗規程(試行)》、《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生產礦井機電質量標準化標準》、堅決做到不安全不供電,保證安全生產。凡涉及到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操作,必須一項工作制定一項措施,措施要貫徹到每一位參加施工的人員,并且做好憶錄。發生事故時,事故的定級、分析、追查、報告執行《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附件四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
二、各種保護必須裝設齊全,動作靈敏可靠,嚴禁脫離保護運行。運行及調度指揮及技術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各種運行方式下的繼電保護運行方案,改變運行方式時必須同時相應改變保護運行方式;必須按照規程規定及時做好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試驗、避雷器、接地極及絕緣用具的測試工作,各種測試及試驗必須填定報告并存檔。
1、一類及重要負荷必須有雙電源;。
2、高壓開關要有欠電壓保護及過電流保護,要按規程規定進行整定計算及試驗;。
3、避雷器要在每年3月15日前試驗合格后安裝投入運行,11月15日脫離運行;。
4、接地極必須按規程規定進行測試,對不合格的接地極必須進行處理或更換;。
5、絕緣用具必須按規程規定進行試驗,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6、各種設備、開關、電纜、絕緣油等必須按照《煤礦電氣試驗規程(試行)》規定的周期和標準進行試驗,做好試驗記錄。記錄必須保存一個試驗周期以上時間,重要設備記錄要隨設備技術檔案永久保存。
三、各種電源的操作:。
1、必須填定“二票”及制定安全措施,報經本單位及供電主管單位的技術人員批準,并在主管電氣的技術人員及調度指揮下,在規定的時間、地點、作業范圍進行操作,停送電聯絡必須由專人負責,禁止借機作業。
3、操作結束必須及時匯報有關部門;。
4、各種操作必須認真填寫記錄。
四、對電氣設備的操作:。
5、各種操作必須認真填寫記錄。
五、變電所及配電點:。
2、設備完好,標牌標志準確,配線整齊,衛生清潔;。
3、認真按規程規定對油開關、隔離開關及操作機構進行巡視、檢查、檢修及試驗,并做好記錄。
4、按規程規定對油開關油位不足時進行補油,油質不合格時進行更換并做好相應記錄。
5、現場懸掛供電系統圖及操作規程。
6、有足夠的防火器材。
六、各種架空線路及電纜:。
2、導地線的損傷、連接、路線、截面、距離、弛度要符合標準;。
3、絕緣子每串內無零值的瓷瓶,鐵件、瓷面及懸垂瓷瓶偏斜符合標準;。
4、金具完整齊全,連接牢固緊密,材質規格符合標準,瓷瓶受外力時擺動靈活;。
6、線路走廊環境以及低壓線路、通訊線路必須符合標準。
7、電纜要排列整齊,接頭及破損修補必須按標準進行,禁止集中捆放,電纜溝內無積水。各種控制及動力電纜在隔層穿越地點必須做好封堵,以避免發生火災時事故蕩圍擴大。
8、要按規程規定進行巡檢并做好記錄。
9、各種導線及電纜的選擇必須滿足容量要求,同時應滿足動熱穩定要求。
七、各單位有關技術及操作人員,必須全面掌握各配出電源的性質、規格型號、負荷情況、系統接線圖;重要負荷供電場所要張掛供電系統接線圖;要制定緊急情況拉閘順序表。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八、對已完工(或未交接)及檢修、搶修的電氣工程,必須及時認真嚴格按規程規定及標準驗收交接,各種設計圖紙資料隱蔽工期程資料、試驗報告必須齊全,交接后的圖紙資料必須進檔案室收藏。
九、各單位要加強用電管理,嚴格用電審批手續,重罰聲音違章用電單位及個人,推廣節電新技術及新工藝,淘汰高耗低效設備,制定切實可行的節電措施,做好節電工作。
十、各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大型機電設備躲峰真谷運行措施,檢修時間安排在峰時進行,主排水泵在谷時排水,設備盡量少點峰時運行,做好躲峰真谷及降低最大電力工作。
安全是電力企業的根本。安全保證是評價工作成績的前提,沒有安全,經濟效益就無從談起。預防為主就是防微杜漸,居安思危,抓事故苗頭,把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
所長是供電所的第一責任人,對全所的安全工作負總責。供電所是處于最基層的供電企業,“麻雀雖小,五臟俱全”,要完善供電所的安全管理體制。所長是第一責任人,所長要有相當高的安全素質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對于來自設備和人身的不安全因素要有足夠的預控能力。各生產班組都要設安全員,具體落實本班組的安全責任。安全員要真正起到紐帶作用,一方面要嚴格落實上級的各種安全要求,另一方面要對本班組的安全進行監督,組織本單位職工定期進行安全活動和安全運行分析。
人是最富于變化的特殊事物。人既是安全管理的主體,又是安全管理的客體。造成不安全因素的往往是人本身,保證安全更要靠人。首先要抓好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的安全意識和業務能力,“三種人”之間既要各負其責又要互相把關互相監督;其次是廣大職工和農電工,要增強自?;ケR庾R。以設備為基礎,就是對于本單位的設備運行狀況要非常清楚。建立設備檔案、臺賬和維修搶修記錄,按規定周期進行線路巡視。認真開展安全性評價和反裝置性違章活動,避免出現倒桿、斷線或其它設備損壞事故。
安全教育要經常進行,定期開展??梢圆扇≈v座、業務技能比賽等形式,促進職工的學習興趣。內容要豐富,既要有各種電力生產法律法規的學習,又要有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安全教育應和生產實際相結合,防止走過場和形式化。供電所在完成各種生產、經營任務的同時,要經常進行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通過宣傳畫冊、張貼標語和廣播等方式,提高廣大用戶對安全用電的認識。要經常深入到學校和家庭進行宣傳和教育,引起教師和家長的重視,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事故發生后,供電所安全管理人員要實事求是地進行事故調查,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在追查事故責任的過程中,不得講人情,顧面子。姑息遷就相當于無形殺手,將為單位和個人帶來更大的損失和災難。只有分清責任,嚴肅懲處,才能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電能計量裝置工作是電力營銷工作中的重要環節,是保證電費收入的關鍵和唯一依據,為了認真抓好電能計量管理工作,使電能計量工作走向正規化、科學化。切實達到抓好電力營銷管理工作,降低漏損,保證提高電量回收率的目的。根據有關法規及我所實際情況特制訂電能計量管理制度:
1、國家明令淘汰的電能計量設備嚴禁繼續投入使用;
3、管片人員每月至少對所轄計量裝置進行三次巡視檢查,并認真作好運行記錄向當片外線組長如實匯報。
4、供電所派專人每月對所有計量裝置進行一次抄表檢查,每月以所抄表度登記作為電力營銷管理人員當月實售電量依據。
1、嚴格執行《電工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
2、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電氣設備運行情況,保持配電房清潔衛生。
3、保持良好的室內照明和通風,室內應急燈狀況良好,墻上配掛溫度計,室溫控制在35℃以下。
4、室內放置有效干粉式滅火器和二氧化碳滅火器等消防器材,設備上各標識牌清晰、醒目,操作工具、標識牌、警示牌、絕緣保護器材齊全。
5、實行24小時巡查制度,每班值班員必須認真填寫《電力運行記錄表》,發現異常問題及時處理和報告,并把監控情況如實填寫在《值班記錄表》上。
6、巡查內容包括室內(變壓器室)有無異聲、異味等,屏上指示燈是否正常,電纜溝內是否積水,雷雨天室內是否滲水等,發現異常及時報告,并做好值班記錄。
7、配電房內嚴禁亂拉亂接線路,如確有需要線路改變(年度檢修時),必須書面向上級報告。
8、嚴禁違章操作,操作及檢修時,必須按規定使用電工絕緣工具、絕緣鞋、絕緣手套、標識牌。
9、在帶電設備周圍嚴禁使用鋼卷尺、皮卷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工作。
1、接班人員應提前十分鐘到崗,做好接班準備工作,包括:
(1)查看上班記錄,聽取上一班值班人員設備運行情況的介紹。
(2)檢查相關器材及常用工具,并在值班記錄上簽名。
(3)巡查設備運行情況,并填寫運行記錄表。
2、下列情況不得交接班:
(1)上班運行情況未交代清楚,運行記錄不簽名時。
(2)設備故障影響運行或影響業主生活時。
(3)接班人員有醉酒現象或其他不正常情況時。
(4)值班室設備不干凈、工作場地不干凈時。
(5)有丟失設施零部件情況時。
1.供電運作和巡視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配電房的值班員,必須熟悉電氣設備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
2.配送電建立24小時運行值班制度,對配電裝置及高壓室經常進行巡查,做好每日巡視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在值班記錄及巡查記錄中注明;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上報管理處或機電設備公司。
3.配電設備由專職人員負責管理和值班,配電設備的停送電由值班電工操作,非值班電工禁止操作。值班員必須做好值班記錄,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
4.供電線路嚴禁超載供電,配電房內禁止亂拉亂接線路,在夏季供電高峰時,應按負荷的需求,有計劃的`切換變壓器。
5.停電時,應提前向用戶發出通知;恢復送電時,在確認供電線路正常、電氣設備完好后方可送電。
6.配電房內設備及線路變更,要經公司工程部同意;重大變更,要上報公司領導批準。
7.配電房消防設施完好,并有手持式氣體滅火器。注意防止小動物進入;無關人員須經管理處辦公室許可方可進入。
8.加強日常維護、檢修,保證配電房內公共照明、指示、顯示燈具等設施的完好。
1、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1)在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保證工作人員的安全,避免事故的發生。
(2)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根據系統情況和操作內容進行簽發。
(3)工作許可手續,可以通過工作票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4)執行工作監護制度,使工作人員受到監護人的指導與監督,以及時糾正違反安全規程的動作。
2、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1)停電:必須將全部設備或部分設備的電源完全斷開,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
(2)驗電:對已停電設備的進出線的`各相進行校驗,確認設備無電。
(3)施工或設備檢修應裝設接地線: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電源側均應三相短路接地。
(4)懸掛指示牌: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施工或檢修設備的開關和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識牌。
3、安全操作規定:
(1)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掌握變配電系統的分布、性能及操作方法。
(2)《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電氣設備操作必須由二人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且對設備比較熟悉者作監護人。
(3)按設備的電壓等級穿戴好絕緣勞保用品,按操作要領進行操作。
(4)送電操作程序:先合電源側隔離開關,后合負荷側隔離開關。
(5)停電操作程序:先拉開負荷側隔離開關,再拉開電源側隔離開關。
第1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員工在電力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保證電網安全可靠供電,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資產免遭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本規定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行業的特點和國家電力公司系統(以下簡稱公司系統)的組織形式制定,用于規定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關系。
第3條本規定所稱公司系統是指與國家電力公司有資產關系和管理關系的單位組合。資產關系包括全資、控股關系;管理關系包括直屬、代管關系。
第4條公司系統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并充分發揮作用。
第5條公司系統各級組織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圍內,圍繞統一的部署,依靠群眾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公司系統各企業應依據國家、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規章制度,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
第7條公司系統各企業要貫徹“管生產必須安全”的原則,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
第8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以及管理生產性企業的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含直轄市、自治區,下同)電力公司,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生產性企業和單位指以從事發電、供電、輸變電、調度、檢修、試驗、電力建設等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包括多種經營企業)和單位。
第二章目標
第9條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是防止發生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7種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積停電;3、大電網瓦解;4、電廠垮壩;5、主設備嚴重損壞;6、重大火災;7、核泄漏。
第10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目標:1、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發生重大電網事故;3、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設備事故;4、不發生特別重大設備事故;5、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6、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第11條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目標:1、不發生人身群亡事故;2、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嚴重損壞事故;3、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第12條發電、供電、檢修、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三級控制:1、企業控制重傷和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損失和電網事故;2、車間(含工區、工地,下同)控制輕傷和障礙,不發生重傷和事故;3、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不發生輕傷和障礙。
第13條發電、供電企業及有關調度機構每年實現和百日無事故記錄個數: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電廠1個,其他容量的火電廠2個;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電廠2個;其他容量的水電廠3個;主變壓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電企業1個,1000~500mva的供電企業2個,500mva及以下供電企業3個;省級及以上調度機械3個。
第14條公司系統各企業及所屬的車間、班組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于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責任制
第15條公司系統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負全面責任。
第16條各級行政正職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職責:1、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企業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2、親自批閱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3、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定期聽取安全監督部門的匯報。按本規定第57條定期主持安全分析會議,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問題;4、保證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監督部門履行職責;5、保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所需經費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6、其他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中所明確的職責。
第17條各級行政副職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總工程師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
第18條各部門、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責任分擔,并實行下級對上級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
第19條公司系統內母公司對子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包括對經營者進行責任追究。在公司系統內部考核上,母公司為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公司系統內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負責,母公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貫徹國家電力公司的各項安全工作規定。
第四章安全監督
第21條公司系統實行內部安全監督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權范圍內對子公司行使安全監督職能。
第22條安全監督機構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各級安全監督機構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領導,機構的資質及人員的資格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查。
第23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發電、供電、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必須設立二級獨立的安全監督機構。其他與電力生產有關的企業、部門及多種經營企業安全機構的設置要求由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自定。不設獨立安全監督機構的,必須設專職安全員。
第24條發電、供電、水電施工、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的主要生產性車間設專職安全員,其他車間和班組設兼職安全員。企業安全監督人員、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三級安全網。
第25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監督機構由公司行政正職或行政正職委托的行政副職主管;發電、供電、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一般由行政正職主管。
第26條安全監督機構的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熟悉本專業技術的人員擔任。
第27條安全監督機構職責1、監督本企業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的貫徹執行。2、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安全監督通知書,限期解決,并向主管領導報告。3、組織編制本企業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監督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監督所屬企業對計劃的執行情況;監督勞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使用。4、監督本企業所屬企業安全培訓計劃的落實;組織或配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考試和安全網活動。5、參加和協助本企業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見。6、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者提出給予表揚和獎勵和建議或意見;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提出批評和處罰的建議或意見。7、參與工程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以及有關科研成果鑒定等工作。
第28條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權:1、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了解安全情況。2、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3、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企業內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錄音、錄像等。4、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
第五章規程制度
第29條公司系統各企業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各企業在貫徹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
第30條公司系統各有關企業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1、根據上級頒發的'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廠商的說明書,編制企業各類設備的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2、根據上級頒發的檢修規程、制度,制定本企業的檢修管理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制造說明,編制主、輔設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3、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上級頒發的調度規程,編制本系統的調度規程,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4、根據上級頒發的施工管理規定,編制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規定審批后執行。
第31條公司系統各有關企業應及時修訂、復查現場規程、制度:1、當上級頒發新的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設備系統變動、本企業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書面通知有關人員。2、每年應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經復查人、批準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并通知有關人員。3、現場規程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印發?,F場規程和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32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定期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程制度清單;發電、供電企業每年公布一次本單位現行有效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并按清單配齊各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
第33條發電、供電企業及在發供電企業內工作的其他組織、個人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設備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條發電、供電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標準,充分發揮技術監督專責人的技術管理作用,保證設備和電網安全可靠運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計劃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第35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企業每年應編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電力施工企業應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項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企業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以生產技術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以安監或勞動人事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
第37條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技術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以及本企業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納入檢修、技改計劃。
第38條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標準,從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等方面進行編制;項目安全施工措施應根據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
第39條安全性評價結果應作為制定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防汛、抗震、防臺風等應急預案所需項目,可作為制定和修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
第40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企業主管部門應優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每年從更新改造費用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電力施工企業及有關部門應根據國家、行業、國家電力公司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安全措施計劃所需費用。
第41條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第42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企業主管領導和車間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并保證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落實。
第七章教育培訓
第43條新入廠(局、公司)的生產人員(含學習、代培人員),必須經廠(局、公司)、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工作。
第44條新上崗生產人員必須經過下列培訓,并經考試合格上崗:1、運行、調度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現場規程制度的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200mw及以上機組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還應仿真機培訓;2、檢修、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檢修、試驗規程的學習和跟班實習;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第45條在崗生產人員的培訓:1、在崗生產人員應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2、離開運行崗位3個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須經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并經《電業安全規程》考試合格后,主可再上崗工作;3、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4、200mw及以上機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地區(市)及以上供電企業調度部門的調度人員和220kv及以上變電站的值班人員,應創造條件進行仿真系統的培訓;5、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職工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條新任命的各級生產領導人員,應經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規、規程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或組織考試。各級領導人員參加的生產培訓,應有安全方面的課程內容。
第47條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1、國家電力公司對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安全監督部門負責人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考試;2、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對本企業生產、建設等部門的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對所屬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的正副職領導、正副總工程師、安監部門負責人,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程制度的考試;3、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對車間負責人、生產科室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4、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對車間的運行、檢查、試驗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
第48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所屬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應根據情況對一線人員的安全考試進行抽考,如抽考成績與定期考試成績差距較大,應重新進行考試,并通報批評。
第49條生產性企業和高度部門每年應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第50條生產性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成績記入個人教育培訓檔案,考試不及格的應限期補考,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51條對違反規程制度造成事故、一類障礙和嚴重未逐事故的責任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程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52條生產性企業應將企業內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編成教材,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第53條生產性企業可運用安全錄像、幻燈、電視、計算機多媒體、廣播、板報、實物、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知識考試、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生產性企業應設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實物等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第54條公司系統職業培訓應設安全技術專業課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55條班前會和班后會。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工作任務,作好危險點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項。班后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并做好記錄。
第56條安全日活動。班(組)每周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應聯系實際,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車間領導應參加并檢查活動情況。
第57條安全分析會。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每季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應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趨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會議由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58條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每半年召開一次安全監督例會,由公司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安監負責人參加;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網例會,由企業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成員參加。第59條安全檢查。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應根據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檢查應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每處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前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執行。檢查內容以查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程制度、查隱患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并監督落實。安全檢查應逐步結合安全性評價進行。
第60條安全簡報。公司系統各有關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編寫安全簡報、通報、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安全簡報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供企業應結合實際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電網經營企業與發電企業
第62條電網經營企業應根據并網發電企業資產或管理關系的變化及時調整并明確對發電企業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和范圍。
第63條電網經營企業對直屬發電企業實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直屬發電企業的人身、設備安全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第64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全資或控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發電企業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經營者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標準應與直屬發電企業同等對待。
第65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受委托代管的發電企業應在代管協議中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范圍、方式以及雙方承擔的責任,依據代管協議對發電企業行使安全管理職責。代管協議中未作明確的,公司系統內部考核與直屬發電企業同等對待。
第66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無資產和代管關系,或參股但不控股)發電企業,在并網協議中應至少明確以下內容:1、對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方面雙方應承擔的責任;2、為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運行所必須滿足的技術條件和應遵守的規章制度;3、電網經營企業對發電企業以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為目的的安全監督內容。
第67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可通過安全性評價確定其是否滿足上網的安全條件。安全性評價的內容僅限于與電網安全穩定相關的部分。
第68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可邀請其參加與電網安全穩定相關的專業會議、交流管理經驗、通報有關信息,并告知國家電力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69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為其提供有關電網安全運行的重大技術問題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詢和幫助。
第十章省電網經營企業與縣級供電企業
第70條省電網經營企業應根據縣級供電企業資產和管理關系的變化,對納入到公司系統內的縣級供電企業及時調整并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和范圍。
第71條省電網經營企業應對直管的縣級供電企業實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省電網經營企業通過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對直管縣級供電企業進行管理的,由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對直管縣級供電企業的人身、電網、設備安全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第72條省電網經營企業對全資或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縣級供電企業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經營者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標準與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下屬單位同等對待。
第73條省電網經營企業對受委托代管的縣級供電企業,應在代管協議中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范圍、方式以及雙方承擔的責任,依據代管協議對縣級供電企業行使安全管理職責。代管協議中未作明確的,公司系統內部考核與直屬縣級供電企業同等對待。
第74條新納入到公司系統的縣級供電企業發生的電業生產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省電網經營企業可以不對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進行考核,但必須按照生產事故統計報告程序由地區(市)電力公司上報。1、改制為直管的縣級供電企業,自移交協議簽定之日起2年內;2、改制為全資子公司的縣級供電企業,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2年內;3、改制為國家電力公司系統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自第一次董事會召開之日起2年內;改制后1年內未召開董事會,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2年內。
第75條省電網經營企業對無資產和代管關系,或參股不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有關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可通過組織交流、提供咨詢、介紹經驗等方式,共同提高電網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條公司系統內的縣級供電企業發生事故的,由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依據國家電力公司有關規定逐級統計上報,省電網經營企業對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進行考核,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對縣級供電企業進行考核。
第十一章建設項目與施工企業
第77條公司系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或技改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隊伍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的原則。項目法人承擔本規定所明確的組織、協調、監督責任;施工企業承擔本企業和工作范圍內的全部安全責任。
第78條公司系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項目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必須成立項目安全委員會:1、同時有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在建設工地施工;2、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超過100人;3、項目工期超過180天。
第79條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業推舉代表擔任。委員會其他成員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人員參加。委員會成員單位發生變化的,要在7天內根據變化情況相應調整委員會成員。
第80條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的基本任務:1、通過并發布建設工地各施工企業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全工作規定;2、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問題的解決辦法;3、協調施工企業之間涉及安全問題的關系;4、聘任安全監督人員。安全委員會不替代施工企業的內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條安全委員會必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成立并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決議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業通告。
第82條安全委員會采取重大決議表決形式。對提交討論的重大決議,如委員會所有施工企業代表均不同意或棄權,決議無效。有關條款未經修正不再次表決。
第83條安全委員會下設安全監督機構,安全監督人員由安全委員會聘任。安監人員可以向社會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業人員。安全監督人員的人數根據工程施工人數確定,不少于2人。
第84條安全監督機構向安全委員會負責并由安全委員會授權。其主要任務:1、監督各施工企業執行安全委員會決議的情況;2、對工程中的重大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交安全委員會決定;3、完成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85條委員會安全監督機構應建立與各施工企業安全監督機構(或安全管理機構)的聯系制度,共同保證安全委員會各項決議的落實。
第86條安全委員會的活動費用、安全監督人員的聘用費用由項目法人單位承擔。事故扣款可作為安全委員會的活動費用。
第87條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事故報告制度,隨時掌握項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由項目法人單位逐級向國家電力公司報告。
第88條公司系統施工企業在工程中的重傷、死亡事故的統計、考核除按照歸屬關系上報、考核外,還應報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員會;安全委員會對施工企業的考核辦法由委員會決議確定。
第89條國家電力公司和有關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對項目法人執行本章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90條公司系統各單位作為項目法人,與施工企業簽訂合同時,應將本章有關條款作為合同內容明確。
第十二章發包工程和臨時工
第91條生產性企業應建立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管理制度,規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和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
第92條生產性企業對外發包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由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
第93條生產性企業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1、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2、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3、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4、具有兩級機械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94條發包方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1、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第93條所列條件;2、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3、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4、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第95條工程開工前,發包方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費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在發生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時,由發包方根據工程規模和工期確定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扣除比例。
第96條承包方施工人員在電力生產區域內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時,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應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97條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發包方設備、電網事故,由發包方負責調查、統計上報,無論任何原因均對發包方進行考核。發包方根據合同對承包方進行處較。
第98條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對發包方進行考核,但發包方與承包方有資產關系或有管理關系者除外。第99條生產性企業的車間(工地、工區)、班組禁止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向外發包工程項目。
第100條臨時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或佩戴標志上崗。
第101條臨時工分散到車間、班組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由所在的車間、班組負責人領導。
第102條臨時工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并做好安全措施。臨時工進行高壓帶電場所作業時,還必須在工作現場設立圍欄和明顯的警告標志。開工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志的含義向臨時工交代清楚并要求臨時工復述,復述正確方可開工。禁止在沒有監護的條件下指派臨時工從事在危險的工作。
第103條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核與固定職工同等對待。臨時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職工相同。
第十三章考核與獎懲
第104條公司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以責論處的原則并設立獎勵基金。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予以獎勵;對安全工作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章調度造成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處罰。
第105條安全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
第106條國家電力公司每年對上一年度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發、供電企業,水、火電施工企業和安全生產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107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和省電力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適當的形式表彰、獎勵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108條發電、供電、檢修、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至少每年一次以適當的形式表彰、獎勵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109條國家電力公司對公司系統內企業、單位、個人的安全生產獎懲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四章附則
第110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可按本規定,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111條本規定用于調整公司系統內部安全管理關系和規范安全工作行為,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112條本規定解釋權屬國家電力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民用運輸機場(以下簡稱機場)供用電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確保機場供用電安全,依據《電力監管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包括機場用電系統和機場供電系統在內的機場供用電安全管理工作。機場管理機構和供電企業按照產權歸屬原則承擔各自產權范圍內電力設施的安全管理責任。委托管理的,應當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按照協議規定承擔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條??民航管理部門依法對機場用電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對供電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機場根據其用電安全重要性可劃分為特級、一級和二級重要電力用戶。樞紐機場為特級或一級重要電力用戶,干線機場為一級重要電力用戶,支線機場為二級重要電力用戶。已建機場名單由民航管理部門定期公布。新(改、擴)建機場應在項目規劃設計階段明確機場用電安全重要等級。
第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四條明確的重要電力用戶等級劃分,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配置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同時要滿足電監會有關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和《供電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供電安全管理,保障機場供電系統的安全運行和可靠供電。
第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完善機場供電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度、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等。
(二)為機場管理機構制定完善機場用電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度、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等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服務。
(三)開展機場供電系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和管控;應當將機場供電系統重大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報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四)按照電監會有關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做好機場涉網繼電保護定值審核備案,指導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開展定檢校驗和日常維護工作。
(五)協助民航管理部門定期開展機場用電安全檢查工作,及時發現用電安全隱患,提出整改建議。
(六)協助開展機場用電安全事故調查。
(七)按照電監會有關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規定要求,在重大活動期間做好機場供電保障工作。
(八)按照電監會有關供電企業信息公開規定要求,向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第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場用電安全管理:
(一)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規程、規范,配備足夠數量的運行、維護和管理人員。
(二)定期開展機場用電設施預防性試驗和檢修維護工作。
(三)定期開展機場用電安全評估工作,對安全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開展機場用電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
(五)按照電監會有關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二次系統的整定、定檢和日常維護工作,機場用電系統保護定值應當與機場供電系統保護定值正確配合。
(六)開展機場用電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應當將用電系統重大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報民航管理部門備案。
(七)及時整改用電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和安全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報民航管理部門備案。
(八)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為供電企業的供電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九)定期開展機場用電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場區域內的建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強化電力設施保護,防止因外力破壞導致停電事故的發生。
第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電力業務許可證制度。
(一)按照電監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從事民用機場受電設施安裝、維修和試驗工作的單位,應當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二)按照電監會《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進網作業人員應當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做到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因工作需要外委高壓設備(含供電線路)的運行、維護、檢修和預試等工作時,應當加強對外委單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保證機場用電設施的安全可靠運行。
第十二條 供電企業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協商制定機場新(改、擴)建工程供電方案,方案應當滿足機場在供電電源配置、供電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條 機場用電系統和機場供電系統的電能質量應當滿足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供電企業與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機場供用電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雙方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相關技術和管理事項,主要內容包括:
(一)機場規劃、建設階段用電規劃。
(二)供用電安全工作規程、技術標準的更新工作。
(三)用電設備相關圖紙、技術資料的提供與保管。
(四)用電安全檢查工作。
(五)用電安全技術培訓。
(六)機場供用電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整改情況。
(七)其他需要協調、通報的事項。
第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與供電企業應當加強機場供用電安全信息交流:
(一)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信息。
(二)相關供電電源結構調整、對機場供電產生影響的運行方式變化、用電負荷變化等信息。
(三)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與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協作,加強各自產權范圍內有關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保證相關供用電系統運行狀況的實時監測,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相互通報事故或故障信息。
第十七條??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將影響機場安全供電的相關供電系統故障信息報告電力監管機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相關機場用電系統事故信息報告民航管理部門。
第三章 應急管理
第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相關規定,做好電力應急工作:
(一)制定機場供電電源中斷、機場用電設施故障等突發電力事件相關應急預案。
(二)定期組織開展機場突發電力事件應急演練。
(三)儲備必要的備品備件、搶險器材等應急救援物資。
(四)機場突發電力事件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場應急救援預案體系。
第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做好機場供電系統突發電力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一)制定完善電力供應應急預案,開展相關應急預案的評審、備案工作。
(二)定期組織開展機場供電系統突發電力事件應急演練。
(三)為機場管理機構制定完善機場用電系統突發電力事件相關應急預案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條 供電企業應當掌握機場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和使用情況,建立基礎檔案數據庫。供電企業應當對機場自備應急電源啟動、調試以及外部移動應急電源接入等工作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自備應急電源管理,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現場工作規程,加強運行維護管理,定期開展自備應急電源的聯試、聯調工作,保證自備應急電源及時可靠投入運行;定期向供電企業提供自備應急電源的配置和使用情況等資料,并為外部應急電源接入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在突發大范圍停電事件后,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響應,盡快恢復機場供電,減少因停電對飛行安全、機場運行秩序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與供電企業應當建立機場突發電力事件聯合應急救援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雙方共同參與的突發電力事件應急聯合演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推進機場供電系統安全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制(修)訂工作,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機場用電系統安全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供電企業供電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并督促整改;民航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機場用電系統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條 因機場用電系統或機場供電系統故障,對飛行安全造成較大影響或迫使機場臨時關閉的,電力監管機構和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和民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機場供用電安全監管,協調解決供用電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供電企業應依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場用電系統是指產權歸屬機場的35千伏及以上變配電系統、10千伏受電變配電系統和自備應急電源系統等。
(二)機場供電系統是指產權歸屬供電企業向機場提供電力的供電系統。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安全、運行、生產1、凡安全生產上發生的重大事故均上報處理。一般性責任事故應分清責任,分別扣責任人50%、安全員20%、所長10%的月度安全獎。
2、人為使一級漏電總保護拒動一次,扣安全員30元、責任人100元;末端少正確試跳或少記錄一次扣責任人20元。
3、上級領導發現掛鉤線一處,扣所長、安全員、技術員各10元、責任人50元;所領導及安全員發現一處扣責任人30元。
4、施工中,發現一次不戴安全帽、安全帶、違反操作規程作業者,一次扣當事人50元,工作負責人20元。所用民工應簽定臨時用工協議,施工中,民工應戴安全帽,違者扣施工負責人20元。
5、高壓無票工作扣責任人一次50元,低壓無票工作扣責任人一次30元;私下承接施工任務,每次每人扣200--500元。
6、安全員每年、季、月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活動及安全分析會并記錄齊全,及時上報各類報表,對每起違章事件均做到“四不放過”,善于發現問題且不隱瞞;否則一次扣20--50元。
7、努力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和宣傳工作,在責任區內,因巡視、檢查不到位而發生外力破壞造成損失的,分別扣專職和護線員50—100元。
8、發生供電所內部偷盜及火災事故應分清責任,一次扣所長、安全員50-100元、值班員每人200元,巡視不到位加倍扣罰;無故退運防盜警報器,一經查實,扣值班人員每人30元。
9、千元及以內的交通責任事故損失 ,駕駛員承擔50%,千元以上的除交-警部門處理外,應上報上級部門處理;駕駛摩托車必須證照齊全,未盡事宜請參照“交通法”執行。
10、高、低壓線路、配電及設備堅持按區域每月至少巡視一次并做好記錄,少一次扣20元。巡視中發現問題不報告或巡視不到位,一次扣責任人30元;凡檢查中發現的危及缺陷應及時進行消缺,二次檢查仍保留的,發現一次扣責任人20元,專職10元。
11、正常業擴無故拖延一天扣責任人每人20元,因工作失職導致業擴外流一次扣責任人100-200元;施工人員在施工中應加強施工工藝的提高,每次驗收發現嚴重缺陷的一次扣責任人30元。
12、除自然因素外,因巡視不到位或工作失責而造成各類電氣設備損、毀(含各類熔斷器)者,按其價值扣專職5%、責任人20%作賠償。
13、線路設備完好率應保持100%,每下降1個百分點扣專職及責任人5元;配電裝置私自變更一次扣責任人100元。
14、用電要申請,未經領導批準的用電(含臨時用電),除處罰當事人外,扣相關責任人:燈50元、力100元。
15、所有統配的工器具無故損壞、丟失者,工作負責人按現行價值的10%、直接責任人按40%賠償;個人工器具使用損壞不補,影響工作的,直接扣工資購買。
16、每次新建、改建工程均有施工負責人通知技術、安全、核算、計量等專職驗收合格后方可送電(照明由計量專職驗收);無故不參加驗收者分別扣20元,驗收不到位而造成設備損壞,參加驗收者按其價值的20%賠償,未經驗收合格送電者,扣責任人50—100元。
二、電費抄收、核算及計量管理
17、抄表人員應于每月3號前將抄表單交至營業廳,遲交抄表單一天扣20元,估表或委托他人代抄,動力表一次扣30元、照明表10元;抄見率:居民低于98%、其他低于100%,扣抄表責任人30—50元,低于以上考核標準5個百分點的抄見率加倍考核。
18、抄表過程中應善于發現計量表計的故障、用戶私自移表、啟封、增容、竊電,必須及時上報處理,否則一次扣抄表員20—50元;私自改變進、接戶線以及用電性質等違章現象一次扣責任人50-100元。
19、因工作馬虎或失職未發現計量故障等而少收電費者,抄收人員除負責追討應收電費外,動力表及總表每套扣50-100元,照明表扣50元;計量外勤未及時處理造成損失的同上處罰。
20、抄收、核算、開票的差錯率應小于千分之二,每超過一個百分點扣責任人30元,對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務會討論,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
21、當月電費應在當月的25日前交清。一人一月電費不清扣200元,第二月不清扣300元,連續三個月不清當月扣400元。為及時掌握電費完成情況,抄收人員電費繳款單據不得滯留超過24小時,否則每次扣10元。
22、線損考核:參照上級下達指標執行。10kv線損全所每高1%,扣所領導5元、核算員10元、技術員5元、計量員5元;低壓線損以臺片為單位,按下達指標進行考核,每超1%,扣責任人10元。
23、核算員、技術員必須按要求開好線損分析會,并做好記錄,少一次扣20元。
24、凡因欠費需停電處理時,400v及以上用戶由所長審批,停電前應按有關欠費停電程序辦理,停電后告知批準人。
25、丟失封印鉗一把扣200元,并報上級備案查處;私自將封印鉗擅自轉借他人、超越自己使用范圍、擅自啟封計量裝置封扣的,一次分別扣100元。
26、進出庫的計費表要登記齊備,少、錯一次扣20元、丟一只扣100元。
三、行風、窗口及后勤服務
27、全所執行首問負責制,違者一次扣20元;發生一次投訴,一經查實扣責任人50元,并視情節給予另行處理。
28、接待客戶不熱情、不禮貌、不文明、出現文明忌語甚至和客戶爭吵、謾罵者,一次扣30—50元;認真執行掛牌上崗服務,未按規定執行者經查實一次扣5元。
29、不為客戶所想、所急,無故拖延貽誤辦理客戶用電手續、業務勘察、檢查、監察、供電方案答復、裝表接電、工程施工和對客戶的各種故障不及時處理,以及接到客戶的報告未能及時為客戶更換、維修家用漏保器,派出的.報修人員不能及時趕到現場或處理后不回復的;一項一次扣30-50元。
31、各崗位每月應及時上報經所長簽字或審核的各類報表和交辦的其他工作,否則一次扣責任人20元。
32、凡值班脫崗,未能及時答復客戶電話及上級來電一次扣30元。
33、無故或借口不參加所內會議、集體活動一次扣30元;凡被集中抽調人員,無故不參加者按曠工1日處理。
34、遲到、早退及施工人員中午飲酒,發現一次扣20元。
35、員工工作期間在辦公場所打牌、下棋、上機游戲等被查,一次扣20元;凡被舉報賭博及其它非法活動查實的,一次扣300元。
36、員工所用手機原則上要求24小時開機(除夜間在住宅固定電話旁外),無故不接電話,經查實確屬本人責任,一次扣30元。
37、營業廳及相關人員應做好各種傳票的填制、傳遞、電價定性、批準、歸檔等工作,差錯一次扣20元。
38、資料員應及時收集,傳遞、填報各類資料、文件、圖表等,相關人員應及時提供準確的第一手資料,違者一次扣20元;信息化系統中各崗位人員資料未及時修正或未錄入填制的,一次扣責任人20元。
39、倉庫保管員應確保工具、器材的帳卡與實物相符,錯一次扣10元,工具保管按制度執行,擅借一次扣20元。
40、全所人員要做到人人講公德、個個講衛生,主動關心集體,愛護公物,做文明生產、文明環境的捍衛者,否則視情處罰。
供電所員工獎懲細則(試行)說 明
一、為樹立良好的企業服務形象,規范員工的工作、服務行為,創一流供電所,特制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分三大項計四十條,未列部分參照上級供電公司“農村供電所員工守則”、縣公司的相關規定及我所各項規章制度執行。
三、執行對象:全體供電所員工及臨時人員。
四、本細則各項獎罰將由每月的所務會集體討論決定,其中的未列各項獎勵除參照上級規定執行外,所領導將視情提出給予立功、受獎人獎勵。
五、本細則自xx年x月x日起執行。
為進一步完善供電所經營管理,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穩步健康發展,特制訂如下工作制度。
一、值班管理制度
1、全所線路管理人員輪流值班,上班時間為當天上午八時至次日上午八時;后勤、生產組人員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按輪值表值班,不能代替值班。
2、門衛值班要做到交接-班,大門上下班時間開半小時,其他按需要開門,正常出入小門,出入人員門衛要過問,無關人員不準進入。
3、值班人員要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嚴格遵守供用電操作規程,確保正常供電。
4、值班人員要做到不遲到、不早退,要認真搞好衛生清潔,愛護花草,保持環境優美。
二、考勤制度
全所人員都必須做到有事提前請假,請假一天以內的報班組長同意;一天以上報所領導同意。抄表時間按上級電力部門及所通知,抄表時間不能請假。
三、線路及用電區域管理制度
1、線路管理人員要增強服務意識,及時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要經常檢查線路和電表,及時掌握用戶用電情況,發現電表或用電不正常應及時采取校驗或更換電表。新增用電戶應報所主管領導審批,由生產組統一安裝收費。
2、嚴禁盜電,杜絕人情電、關系電,違者一經發現,要從嚴處理,上墻公布,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直至除名處理;對違法者將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3、由于工作責任心不強或其他原因造成供電回收率下降,影響全組分配的,所領導班子有權中止該供電區域管理權,由所另行安排管理。
四、人事管理制度
全所干部職工應在黨支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服從分配,聽從指揮,各班組、各線條人員應服從班組長、主管線條領導分配工作齊心協力,步調一致做好本職工作。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民用運輸機場(以下簡稱機場)供用電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確保機場供用電安全,依據《電力監管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包括機場用電系統和機場供電系統在內的機場供用電安全管理工作。機場管理機構和供電企業按照產權歸屬原則承擔各自產權范圍內電力設施的安全管理責任。委托管理的,應當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按照協議規定承擔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條? 民航管理部門依法對機場用電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對供電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機場根據其用電安全重要性可劃分為特級、一級和二級重要電力用戶。樞紐機場為特級或一級重要電力用戶,干線機場為一級重要電力用戶,支線機場為二級重要電力用戶。已建機場名單由民航管理部門定期公布。新(改、擴)建機場應在項目規劃設計階段明確機場用電安全重要等級。
第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四條明確的重要電力用戶等級劃分,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配置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同時要滿足電監會有關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和《供電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供電安全管理,保障機場供電系統的安全運行和可靠供電。
第七條供電企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完善機場供電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度、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等。
(二)為機場管理機構制定完善機場用電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度、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等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服務。
(三)開展機場供電系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和管控;應當將機場供電系統重大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報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四)按照電監會有關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做好機場涉網繼電保護定值審核備案,指導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開展定檢校驗和日常維護工作。
(五)協助民航管理部門定期開展機場用電安全檢查工作,及時發現用電安全隱患,提出整改建議。
(六)協助開展機場用電安全事故調查。
(七)按照電監會有關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規定要求,在重大活動期間做好機場供電保障工作。
(八)按照電監會有關供電企業信息公開規定要求,向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第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場用電安全管理:
(一)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規程、規范,配備足夠數量的運行、維護和管理人員。
(二)定期開展機場用電設施預防性試驗和檢修維護工作。
(三)定期開展機場用電安全評估工作,對安全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開展機場用電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
(五)按照電監會有關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二次系統的整定、定檢和日常維護工作,機場用電系統保護定值應當與機場供電系統保護定值正確配合。
(六)開展機場用電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應當將用電系統重大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報民航管理部門備案。
(七)及時整改用電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和安全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報民航管理部門備案。
(八)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為供電企業的供電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九)定期開展機場用電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場區域內的建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強化電力設施保護,防止因外力破壞導致停電事故的發生。
第十條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電力業務許可證制度。
(一)按照電監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從事民用機場受電設施安裝、維修和試驗工作的單位,應當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二)按照電監會《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進網作業人員應當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做到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因工作需要外委高壓設備(含供電線路)的運行、維護、檢修和預試等工作時,應當加強對外委單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保證機場用電設施的安全可靠運行。
第十二條供電企業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協商制定機場新(改、擴)建工程供電方案,方案應當滿足機場在供電電源配置、供電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條機場用電系統和機場供電系統的電能質量應當滿足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供電企業與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機場供用電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雙方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相關技術和管理事項,主要內容包括:
(一)機場規劃、建設階段用電規劃。
(二)供用電安全工作規程、技術標準的更新工作。
(三)用電設備相關圖紙、技術資料的提供與保管。
(四)用電安全檢查工作。
(五)用電安全技術培訓。
(六)機場供用電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整改情況。
(七)其他需要協調、通報的事項。
第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與供電企業應當加強機場供用電安全信息交流:
(一)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信息。
(二)相關供電電源結構調整、對機場供電產生影響的運行方式變化、用電負荷變化等信息。
(三)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供電企業與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協作,加強各自產權范圍內有關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保證相關供用電系統運行狀況的實時監測,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相互通報事故或故障信息。
第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將影響機場安全供電的相關供電系統故障信息報告電力監管機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相關機場用電系統事故信息報告民航管理部門。
第三章 應急管理
第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相關規定,做好電力應急工作:
(一)制定機場供電電源中斷、機場用電設施故障等突發電力事件相關應急預案。
(二)定期組織開展機場突發電力事件應急演練。
(三)儲備必要的備品備件、搶險器材等應急救援物資。
(四)機場突發電力事件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機場應急救援預案體系。
第十九條供電企業應當做好機場供電系統突發電力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一)制定完善電力供應應急預案,開展相關應急預案的評審、備案工作。
(二)定期組織開展機場供電系統突發電力事件應急演練。
(三)為機場管理機構制定完善機場用電系統突發電力事件相關應急預案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條供電企業應當掌握機場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和使用情況,建立基礎檔案數據庫。供電企業應當對機場自備應急電源啟動、調試以及外部移動應急電源接入等工作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自備應急電源管理,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現場工作規程,加強運行維護管理,定期開展自備應急電源的聯試、聯調工作,保證自備應急電源及時可靠投入運行;定期向供電企業提供自備應急電源的配置和使用情況等資料,并為外部應急電源接入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在突發大范圍停電事件后,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響應,盡快恢復機場供電,減少因停電對飛行安全、機場運行秩序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與供電企業應當建立機場突發電力事件聯合應急救援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雙方共同參與的突發電力事件應急聯合演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推進機場供電系統安全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制(修)訂工作,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機場用電系統安全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五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供電企業供電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并督促整改;民航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機場用電系統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條因機場用電系統或機場供電系統故障,對飛行安全造成較大影響或迫使機場臨時關閉的,電力監管機構和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電力監管機構和民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機場供用電安全監管,協調解決供用電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用電管理部門、供電企業應依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場用電系統是指產權歸屬機場的35千伏及以上變配電系統、10千伏受電變配電系統和自備應急電源系統等。
(二)機場供電系統是指產權歸屬供電企業向機場提供電力的供電系統。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0? 目的'
加強公司電力、動能管理和節約能源,規范電力、動能管理工作,保證動力、動能設施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0? 使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電力、動能設施。?
3.0 電力管理
3.1? 公司的電力設備包括變壓器、高低壓配電設備、動力照明線路等。其運行維護、安裝和架設工作,由安全環境動力科負責,并嚴格按電力、勞動部門的規定進行管理。
3.2? 電力的正常供給是保障生產的重要條件,為確保生產任務完成,安全環境動力科應根據電容量,按先生產后生活的原則分配用電,調整各部門的用電負荷。
3.3 安全環境動力科要對公司的電力負荷和使用時間進行平衡、調度和監督。如發現使用不合理或有危險等情況,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切斷電源,然后向主管經理匯報。
3.4 因生產(工作)需要增設照明燈具和用電器具的須經安全動力科審批,非生產用電的增設必須經安全動力科審核后報主管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而私自設置的,每發現一例扣減該部門當月獎勵500元,扣減肇事者當月獎勵200元。
3.5? 地下電纜標志是反映地下電纜布線的記錄,任何人不能隨意移動,違反規定者扣減當月獎勵500元;因移動電纜標志而造成生產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肇事者還要依法追究責任。
3.6? 需要開挖路面或打樁的基建、技改、維修工程,需經安全環境動力科會審后才能施工,對于危及地下管道和線路安全運行的工程項目,安全環境動力科有權制止其施工。
3.7? 一切外來單位的用電,必須向安全環境動力科申請辦理用電手續,安全環境動力科根據供電負荷的情況進行審批。外來單位應按審批要求架設電纜,并且安裝電表,按時交費。
3.8? 凡需臨時用電、架設臨時電纜的部門或外來單位,事先必須按gr/p40/w11-001《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辦理手續,經安全環境動力科批準后方可架設。
3.9? 廣大員工應節約用電,做到“人離關機、人走熄燈”。
4.0? 動能管理
4.1? 高低壓變配電、發電機組及空壓站等動能設備能否正常運行是保證動能正常供給的關鍵。配電室及壓縮機房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對設備的運行進行監視,并對設備實行定期檢查、保養。
4.2 電房、機房、空壓站的負責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經常巡查設備的運行情況。當設備或管線出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排除。如出現故障并對設備安全造成威脅時,負責人員有權先采取緊急措施,甚至切斷電(氣)源,然后報安全環境動力科作進一步的處理和進行搶修。
4.3 公司安全員每天要對管線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巡視,如發現故障或安全隱患,應立即通知使用部門和安全環境動力科及時排除,并監督維修和整改的情況,確保管線系統的正常運行。
4.4? 廠區的供電網絡要實行分級計量,電房工作人員負責將公司的用電情況(包括自發電)做好記錄,做好用電統計工作。
4.5? 安全環境動力科負責公司廠區的動力設備、管線的安裝、維護、變更等計劃管理和實施工作。
4.6? 各部門如需變更、加裝或拆除電力、動能設施等須報安全環境動力科審批,并由安全環境動力科執行。
4.7? 嚴禁私自對管線進行維修、拆裝、轉讓、啟封、私自增容及私接旁路等,每發現一例扣減該部門當月獎勵500元、肇事者當月獎勵200元;由此造成的設備事故的,除按上述處理外,還應根據事故嚴重性進行相應處理。
1。1提升員工精神面貌,規范員工行為,樹立公司良好的對外形象。
1。2本規范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管理與組織。
2。1本規范由行政部與人力資源部負責檢查和監督執行。
3基本規定。
3。1儀表。
3。1。1儀表應端正、整潔。
3。1。2男員工請不要留長指甲,發可是耳,不留胡須。
3。1。3頭發要堅持清潔,梳理整齊,請不要留怪異發型和怪顏色。
3。1。4女員工上班提倡畫淡妝,要體現清潔健康的形象,飾物的佩帶應得當,不得濃妝艷抹,不用香味濃烈的香水。
3。1。5襯衫領口、袖口要清潔。
3。1。6出席重要場合要貼合著裝要求,大方文雅得體。
3。1。7上班前不得喝酒或吃有異味的食物,口腔堅持清潔。
3。2著裝。
3。2。1員工在周一至周四的工作時光內請著正裝,提議為:
3。2。1。1男士。
3。2。1。1。1西裝:深色(深藍、藏青、灰、鐵灰)西服套裝,以不易起皺的面料為最佳。
3。2。1。1。2襯衫:單色長袖襯衫。
3。2。1。1。3領帶:以單色或帶有小巧的幾何或條紋圖案為最佳。
3。2。1。1。4皮鞋:以黑色、深色的皮鞋為最佳。
3。2。1。1。5襪子:顏色應以深色、單色為宜,最好是黑色。質地以純棉、純毛為宜。避免穿與西裝比較鮮明的白色襪子。
3。2。1。1女士。
3。2。1。2。1職業套裝:以黑色、灰色、暗紅色或藏青色為最佳。
3。2。1。2。2襪子:穿西服套裙必須穿長襪,以中性顏色為主。
3。2。1。2。3皮鞋:著職業套裝或西服套裙必須配相應的皮鞋。
3。2。2夏季男士可不用穿西裝外套,可只穿款式簡單的長或短袖襯衫,以單色為主;不用佩帶領帶(若有接待任務、正式會議等必須著正裝、佩帶領帶);應穿長西褲結皮帶,款式、顏色莊重得體,提議以黑、深淺灰、深藍、棕色等深色或中性色為主。
3。2。3夏季女士著裝應以莊重、大方、得體的職業套裝為主;可穿襯衫、、短袖襯衫、針織開衫或裙子;有領有袖的連衣裙配長襪;如穿無袖連衣裙,應外套長袖或短袖的上衣。
3。2。4如果沒有接待任務、正式會議等,每周五工作時光可著便裝;要求為:
3。2。4。1男士:提議上衣為帶領的t恤衫或休閑外套,不要透明或上頭有字;下衣為單色休閑長褲;鞋為便裝皮鞋,運動鞋。
3。2。4。1女士:提議上衣為帶領的t恤衫或休閑外套,不要透明或上頭有字;下裝為單色休閑長褲裙、;鞋為便裝鞋、運動鞋。
3。2。5任何人、任何時候(包括周五及休息日)都不得著如下裝束進出公司、會見客戶。
3。2。5。1衣冠不整(不整齊、不整潔)。
3。2。5。2穿著短褲、超短裙。
3。2。5。3穿著無領且無袖、過透、過露的服裝。
3。2。5。4穿拖鞋(含拖鞋式涼鞋)。
3。3接打電話。
3。3。1接打電話是我們與用戶交往的重要途徑;個人的形象就是公司的形象。員工在日常的接打電話中要給對方以良好的形象,更好地表現公司員工的文化修養及素質,也使外界對公司的辦事效率,管理水平等方面留下良好印象。
3。3。2基本要求。
3。3。2。1在電話鈴響三聲之內接起電話;
3。3。2。2接打電話,先說聲“您好”,并主動報出部門、姓名。
3。3。2。3通話言簡意賅,時光不宜過長。
3。3。2。4鄰座沒人時,請代接電話,有事請寫留言條,并及時轉告。
3。3。2。5盡量減少私人電話,嚴禁撥打信息臺電話。
3。4言語行為。
3。4。2嚴禁在公司內打架斗毆,互相吵罵。
3。4。3公司內與同事相遇應點頭表示致意,同事以姓名或職務稱呼;客戶以先生、小姐稱呼,并使用普通話。
3。4。4站姿要挺拔,坐姿要端正,走路要平穩不得拖拉散漫。
3。4。5公司內職員與領導或客戶相遇,應主動讓行,以示禮貌。
3。4。6公司領導進入辦公室應主動起立相迎。
3。4。7握手時應主動熱情,不卑不亢。
3。4。8進入辦公室應輕輕敲門,聽到應答后再進,進門后回手關門不能大力粗暴。
3。4。9同事之間或部門內部如有業務問題進行討論時,應避免影響他人工作。
3。4。10請不要在辦公區走廊或通道內奔跑、大聲叫喊、高談闊論。
3。4。11在辦公區走廊或通道內請靠右行走,互相禮讓,不要搶行。
3。4。12未經同意不得隨意翻看同事的文件、資料等。
3。4。13辦公時光內不得在電腦上玩游戲、看影碟、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4。14請愛護公司的辦公用品、設備及其它財物,不得公私不分。
3。4。15厲行節儉,減少浪費。
3。4。16嚴禁在公司內用餐、吃零食。
3。5個人環境。
3。5。1請堅持個人辦公位整潔,辦公桌椅、計算機表面不能有灰塵,物品要擺放整齊,辦公區請不要隨便張貼。
3。5。2請不要在辦公區堆放資料、紙箱等物品。
3。5。3有事離開或下班離開辦公位時,請將座椅推入辦公桌下。
3。5。4下班離開辦公室前,請關掉機器電源(包括電腦),收好所有資料和文件,最終離開者請關掉電燈、門、窗、空調等。
3。6公共環境。
3。6。1除指定地點外(行政部確定并明示),在公司任何地方(包括衛生間)都禁止吸煙。
3。6。2無特殊事由請不要帶家人、親屬、朋友到公司辦公場所。(特殊情景需行政總監批準,并報行政部備案)。
3。6。3員工外衣請統一懸掛指定地方(如衣架等),不要隨意擺放。
3。6。4請不要在辦公家具上和公共設施上任意寫字、刻畫、張貼。
3。6。5請把廢紙、廢物放入指簍,杯中剩水請倒入指定地點,請不要用飲用水沖洗杯子。
3。6。6請不要在辦公區大聲喧嘩,有來客請帶至會客室或洽談區。
3。6。7請不要讓客人在沒有任何員工的陪同下在辦公區內走動。
3。6。8車輛請停至指定區域,不要隨意停放。
3。6。9愛護公共財物,使用辦公設備要嚴格遵照使用說明操作。
3。6。10下班前關好本辦公區域內的門窗、空調、電腦及其他設備,隨手關燈。
3。6。11一切有礙觀瞻,有損形象的行為。如:隨地吐痰,亂扔雜務。
4獎懲措施。
4。1行政部和人力資源部將不定期對本規范進行檢查,并對檢查結果進行公布;員工遵守此規范的程度將作為受聘的依據。
4。2對檢查出的不貼合規范的行為,要求予以糾正或整改。
4。3對違反規定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警告、公司通報批評、經濟處罰、降薪、辭退直至開除的處罰。
4。3。1在公司內打架斗毆對當事人予以辭退。
4。3。2在公司內互相惡語吵罵,將對當事人每次罰款200元,情節嚴重者還將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辭退的處理。
4。3。3在禁止吸煙的地方吸煙,發現一次罰款200元。三次(含)以上對職責人予以辭退。
4。3。4工作時光內在電腦上玩游戲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4。3。5其他違規情景第一次違反予以口頭警告;第二次違反除警告外,填寫過失單,予以經濟處罰20元;第三次違反,予以經濟處罰100元,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同時對主管領導予以經濟處罰50元。
4。3。6對三次以上違反規范的、屢教不改者,可根據情節予以降薪、辭退直至開除的處罰。
4。4罰款以現金的形式當場繳納。
4。5所有罰款將作為員工活動經費,經行政總監審批后使用。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消防工作的管理,確保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細則》、《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產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 公司各單位要將消防工作列為安全生產的重要議事日程。依靠廣大干部職工,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及群管、群防、群治的原則。
第二章 消防組織機構
第四條 公司實行三級防火管理責任制。公司成立以經理和書記為組長、各分管副經理為副組長,各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防火委員會。各單位成立防火小組,單位一把手為組長是第一責任人,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并設一名消防專責人。
第五條 公司防火委員會負責全公司消防管理工作,業務上自覺接受上級公安消防部門的領導、監督、指導。
第六條 公司防火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安監部,安監部主任兼辦公室主任,消防專責負責全公司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各級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單位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 防火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公司經理的防火責任、公司副經理的防火責任、各單位防火責任人的防火責任、安監部的防火責任、消防專責的防火責任、義務消防員的防火責任略。
第四章 消防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公司的安全防火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方針的原則,防患于未然。
第十七條 各級消防組織要把消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議程,經常開展各種形式的防火教育,公司實行三級安全教育,新上崗人員、青工及轉崗、復崗工作的人員達到四懂、四會后,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 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限期整改,暫時不能解決的要報告主管領導,并采取臨時措施,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及臨時建筑項目必須符合《建筑設計規范》中的防火要求,主管部門要對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第四章 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各級領導和防火安全組織都要把對職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經常性任務,切實抓緊抓好,利用多種形式進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將防火工作列入周安全日活動內容,檢查有關防火制度的落實情況,檢查有無違章違制,有無火災隱患,制定消除火災隱患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二條 安監部、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新上崗人員、青工及轉崗、復崗工作的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對所有防火專責人、重點部位職工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三條 通過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干部職工的防火安全意識,達到四懂、四會(即:懂火災的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逃生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第五章 重點消防部位
第二十四條 按照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原則,將調度所、檔案室、計量室、35kv變電站和修試車間、物資庫房確定為公司重點防火安全保衛部位。 第二十五條 各重點防火單位必須認真抓好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電氣設備消防管理
第二十六條 電氣設備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建筑規范安裝和操作,嚴格禁止使用不合格產品,經常檢查整個設備是否良好,有無老化、松動、漏電等現象,一經發現要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電氣設備嚴禁超負荷運行,帶油設備要經常檢查油質情況及是否缺油、漏油現象,檢修時嚴禁明火,作業完畢要清理現場,漏油要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焊接、補接帶油設備必須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 變電站防雷設施必須保持良好狀態,每年雷雨季節前要進行一次測試檢修。 第三十條 變壓器的接地裝置必須良好,要定期檢查。
第三十一條 使用電爐工作或取暖要經主管部門批準,電爐要遠離可燃物,要有專人管理,下班時要拉閘斷電。
第三十二條 對室內的電器設施下班前要關閉電源,要經常檢查電源插座接觸是否良好。
第七章 重點部位防火
第三十三條 物資倉庫四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庫區外應有醒目的嚴禁煙火標示牌。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應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庫房內的物品要分類存放,放置有序,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條 庫房內嚴禁明火、煙火,禁止無關人員入內,更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電器設備不能私拉亂接,工作人員離開時,應注意門窗是否關好、鎖好,并切斷電源。 第三十六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電暖氣取暖,其取暖設施與物品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第三十七條 庫房管-理-員必須熟練掌握 四懂、四會 及基本消防知識。
第八章 消防器材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全公司的消防器材設備由安監部負責管理,統一購置、試驗、配備、更新和維護。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配備的消防器材按安監部指定的位置放置,由防火專責人負責保管、維護。
第四十條 各單位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建立臺帳進行登記,帳物要相符。
第四十一條 配備到各單位的消防器材、設備在沒有火情時,任何人不得使用,不準試放,不準挪用,不得損壞丟失。
第四十二條 滅火器如有火情使用完畢或滅火器自身泄漏,要及時向安監部報告,以便更換維修。
第四十三條 違反上述規定者,根據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據《消防法》處理。
第九章 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 凡是個人財物燒毀折款在50元以上,燒毀國家、集體財物在100元以上者,因著火造成死亡或重傷一人的為火災。凡損失不足以上標準的則通稱為火警。
第四十五條 火災撲滅后,所在單位必須立即劃出警戒區并指派專人保護,不準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第四十六條 對火災現場的`遺留物,沒有公安現場勘查人員允許必須保持原樣,不得隨意搬動。
第四十七條 火災發生的知情人、報警人、救火人、受害人等有關人員必須如實向調查人員講清自己所了解的情況。
第四十八條 現場勘查人員及單位領導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
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
第四十九條 火災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1、發生火災的時間、地點。
2、起火原因和造成的損失。
3、防火與滅火的經驗教訓。
4、對火災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注明調查人員姓名、職務、單位,并有火災現場平面圖和有關照片。并及時上報安監科。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條 消防工作是直接關系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各單位必須做到五同時。并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對單位考核的一項主要內容。
第五十一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及時發現隱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在滅火搶險中表現突出的給予重獎。
第五十二條 對造成火災、火警責任者,視情節輕重,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者由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有重大火險隱患長期不解決,接到消防等有關部門指令后逾期不改的,追究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凡不執行或違反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者,扣罰個人當月獎金。
第五十五條 丟失一件消防器具,除照價賠償外并給予單位主要領導50200元的罰款,損壞一件消防器具,除照價賠償外,給予責任人100-200元罰款,并給予單位主要領導50200元的罰款,試放一件消防器具,除照價賠償外,給予責任人50-100元罰款,并給予主要領導50100元的罰款,私自動用消防水帶的罰款50100元。
第五十六條 在院內點然垃圾的罰款1020元。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由安全監察質量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如與上級規定有不符之處,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消防工作的管理,確保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細則》、《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產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 公司各單位要將消防工作列為安全生產的重要議事日程。依靠廣大干部職工,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及“群管、群防、群治”的原則。
第二章 消防組織機構
第四條 公司實行三級防火管理責任制。公司成立以經理和書記為組長、各分管副經理為副組長,各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防火委員會。各單位成立防火小組,單位一把手為組長是第一責任人,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并設一名消防專責人。
第五條 公司防火委員會負責全公司消防管理工作,業務上自覺接受上級公安消防部門的領導、監督、指導。
第六條 公司防火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安監部,安監部主任兼辦公室主任,消防專責負責全公司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各級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單位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 防火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公司經理的防火責任、公司副經理的防火責任、各單位防火責任人的防火責任、安監部的防火責任、消防專責的防火責任、義務消防員的防火責任略。
第四章 消防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公司的安全防火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方針的原則,防患于未然。
第十七條 各級消防組織要把消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議程,經常開展各種形式的防火教育,公司實行“三級安全教育”,新上崗人員、青工及轉崗、復崗工作的人員達到“四懂、四會”后,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 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
患要限期整改,暫時不能解決的要報告主管領導,并采取臨時措施,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及臨時建筑項目必須符合《建筑設計規范》中的防火要求,主管部門要對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第四章 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各級領導和防火安全組織都要把對職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經常性任務,切實抓緊抓好,利用多種形式進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將防火工作列入周安全日活動內容,檢查有關防火制度的落實情況,檢查有無違章違制,有無火災隱患,制定消除火災隱患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二條 安監部、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新上崗人員、青工及轉崗、復崗工作的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對所有防火專責人、重點部位職工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三條 通過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干部職工的防火安全意識,達到“四懂、四會”(即:懂火災的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逃生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第五章 重點消防部位
第二十四條 按照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損失大、
傷亡大、影響大的原則,將調度所、檔案室、計量室、35kv變電站和修試車間、物資庫房確定為公司重點防火安全保衛部位。
第二十五條 各重點防火單位必須認真抓好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電氣設備消防管理
第二十六條 電氣設備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建筑規范安裝和操作,嚴格禁止使用不合格產品,經常檢查整個設備是否良好,有無老化、松動、漏電等現象,一經發現要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電氣設備嚴禁超負荷運行,帶油設備要經常檢查油質情況及是否缺油、漏油現象,檢修時嚴禁明火,作業完畢要清理現場,漏油要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焊接、補接帶油設備必須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 變電站防雷設施必須保持良好狀態,每年雷雨季節前要進行一次測試檢修。
第三十條 變壓器的接地裝置必須良好,要定期檢查。 第三十一條 使用電爐工作或取暖要經主管部門批準,電爐要遠離可燃物,要有專人管理,下班時要拉閘斷電。
第三十二條 對室內的電器設施下班前要關閉電源,要經常檢查電源插座接觸是否良好。
第七章 重點部位防火
第三十三條 物資倉庫四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庫區外應有醒目的“嚴禁煙火”標示牌。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應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庫房內的物品要分類存放,放置有序,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條 庫房內嚴禁明火、煙火,禁止無關人員入內,更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電器設備不能私拉亂接,工作人員離開時,應注意門窗是否關好、鎖好,并切斷電源。
第三十六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電暖氣取暖,其取暖設施與物品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第三十七條 庫房管-理-員必須熟練掌握 “四懂、四會” 及基本消防知識。
第八章 消防器材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全公司的消防器材設備由安監部負責管理,統一購置、試驗、配備、更新和維護。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配備的消防器材按安監部指定的位置放置,由防火專責人負責保管、維護。
第四十條 各單位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建立臺帳進行登記,帳物要相符。
第四十一條 配備到各單位的消防器材、設備在沒有火
情時,任何人不得使用,不準試放,不準挪用,不得損壞丟失。
第四十二條 滅火器如有火情使用完畢或滅火器自身泄漏,要及時向安監部報告,以便更換維修。
第四十三條 違反上述規定者,根據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據《消防法》處理。
第九章 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 凡是個人財物燒毀折款在50元以上,燒毀國家、集體財物在100元以上者,因著火造成死亡或重傷一人的為火災。凡損失不足以上標準的則通稱為火警。
第四十五條 火災撲滅后,所在單位必須立即劃出警戒區并指派專人保護,不準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第四十六條 對火災現場的遺留物,沒有公安現場勘查人員允許必須保持原樣,不得隨意搬動。
第四十七條 火災發生的知情人、報警人、救火人、受害人等有關人員必須如實向調查人員講清自己所了解的情況。
第四十八條 現場勘查人員及單位領導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
第四十九條 火災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1、發生火災的時間、地點。
2、起火原因和造成的損失。
3、防火與滅火的經驗教訓。
4、對火災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注明調查人員姓名、職務、單位,并有火災現場平面圖和有關照片。并及時上報安監科。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條 消防工作是直接關系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各單位必須做到“五同時”。并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對單位考核的一項主要內容。
第五十一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及時發現隱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在滅火搶險中表現突出的給予重獎。
第五十二條 對造成火災、火警責任者,視情節輕重,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者由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有重大火險隱患長期不解決,接到消防等有關部門指令后逾期不改的,追究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凡不執行或違反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者,扣罰個人當月獎金。
價賠償外,給予責任人100-200元罰款,并給予單位主要領導50—200元的罰款,試放一件消防器具,除照價賠償外,給予責任人50-100元罰款,并給予主要領導50—100元的罰款,私自動用消防水帶的罰款50—100元。
第五十六條 在院內點然垃圾的罰款10—20元。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
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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