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幫助組織成員明確職責,避免混亂和沖突。通過遵守規章制度,可以預防和減少組織內部的糾紛和沖突,維護組織穩定。
xxx:
茲有**********有限公司同志,前往中國石化xx分公司xx發卡網點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事宜,該同志由我公司授權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業務辦理指定經辦人,如有變動將及時以書面告知貴公司,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有限公司從貴公司(中石化xx分公司)月日購進油品噸(大寫),請給予辦理。
單位(簽字蓋章)。
國家稅局xx市支局:
今介紹×××,身份證號碼為××××××××,前來貴局辦理×××××手續,品名是×××××,金額是××××元,數量××××個。請接洽!
×××××公司。
20××年××月××日。
附: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茲有*有限公司,前往中國石化分公司發卡網點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事宜,該同志由我公司授權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業務辦理指定經辦人,如有變動將及時以書面告知貴公司,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有限公司從貴公司(中石化分公司)20xx年××月××日購進油品噸(大寫),請給予辦理。
單位(簽字蓋章)。
20xx年××月××日。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三條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第四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第六條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機關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九條全國范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十條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制。
通知書。
被指定的印制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制。
發票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十一條印制發票企業印制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后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毀。
第三章發票的領購。
第十二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第十三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十六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準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第十七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并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工本費征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
合同。
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與受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辦法》第十八條所稱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
擔保書。
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范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擔保書須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是指由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
第二十三條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條《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下列情況:
(一)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第二十五條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第三十條《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第五章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二條《辦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發票換票證僅限于在本縣(市)范圍內使用。需要調出外縣(市)的發票查驗時,應當提請該縣(市)稅務機關調取發票。
第三十三條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并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別。
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xx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第三十五條《辦法》第四十條所稱的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發票違法的情況。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條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2)(3)(4)(5)(6)(7)(8)。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第五條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第六條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項目;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四)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要求可以開具)。
(七)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條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八條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
(一)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二)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三)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五)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天。
(七)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
第九條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一規定為四聯,各聯次必須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備查。
(二)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三)第三聯為稅款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
(1)(2)(3)(4)(5)(6)(7)(8)。
(四)第四聯為記賬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第十條除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和自營進口貨物外,購進應稅項目有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二)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三)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一)至(九)項和(十一)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規定第十條所稱未按規定取得專發票:
(一)未從銷售方取得專用發票。
(二)只取得記賬聯或只取得抵扣聯。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一)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四)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
(五)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六)丟失專用發票。
(七)損(撕)毀專用發票。
(八)未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或其直屬分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
第十三條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十四條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第十五條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
(一)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二)具備通過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和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的能力。
(三)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申請報告及以下資料:
(一)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
「1」「2」「3」「4」「5」「6」「7」「8」。
(二)。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明確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主要為以下兩點:
自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同時公告再次明確,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20第16號。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解讀:向企業開具普通發票,也必須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否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原來開具普通發票只需要提供企業名稱。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也就是說7月1日起,企業收到的發票,如果沒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話,是不允許所得稅前扣除的!
備注:定額發票、過橋過路費發票、出租車發票、火車票、飛機票例外。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解讀:再也不能通過開具普通發票,少繳所得稅、報銷職工福利了。開具普通發票的內容必須實際銷售明細一致,不得含糊其詞;以后“辦公用品”、“食品”、“生活用品”等這類發票不能再開了。開發票要列明購銷物品的名稱、單價、數量。如果開***用品一批,那么必須附上稅控系統開出的銷貨明細清單并蓋章。
7月1號以后,還這樣做的,稅務部門將通過金稅三期大數據對比,很容易就查到你。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三條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第四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第六條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機關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九條全國范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十條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被指定的印制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制。
發票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十一條印制發票企業印制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后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毀。
第三章發票的領購。
第十二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第十三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十六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準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第十七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并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工本費征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與受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辦法》第十八條所稱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范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擔保書須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是指由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
第二十三條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條《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下列情況:
(一)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第二十五條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第三十條《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第五章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二條《辦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發票換票證僅限于在本縣(市)范圍內使用。需要調出外縣(市)的發票查驗時,應當提請該縣(市)稅務機關調取發票。
第三十三條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并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別。
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第三十五條《辦法》第四十條所稱的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發票違法的情況。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
蓋發票專用章。
第三條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四條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
據。
第五條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
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第六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七條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
用情況。
第八條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
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九條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
續。
。
代開普通發票需具備的條件:1.已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小規模納稅人;2.個體經營者(單張發票不含稅金額大于兩萬)3.個人。(企業和個體戶必須開通銀稅聯網的扣稅協議)。
一、代開普通發票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企業和個體戶代開:1.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十萬以上加收蓋公章的副本及身份證復印件);2.加蓋公章的網上申請表;3.購銷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或購貨方開具的購貨證明(如購貨方為個人需提供其本人簽字并按手印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個人代開: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按手印并簽名);2.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手工填表,項目填寫完整準確)。3.十萬以上需購貨證明或合同。
特殊情況:1.減免稅開票:先到業務受理窗口備案,由稅源管理科科長在《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上簽字蓋章。
2.開車牌發票:提供行使證、車主身份證復印件并簽字按手?。ㄈ鐬楣舅行杓由w公章)。
二、發票資料有誤需改票,按以下兩種情況備齊資料:(注意:當月可抵稅重開,跨月須重新扣稅開票)。
(一)當月發票作廢重開處理,提供以下資料:
1、兩聯發票原件及發票復印件;。
2、申請報告(a4紙電腦打印,寫清重開票原因,原發票號碼、蓋上公章);
3、代開發票網上申報單一份(正確的)。
4、新的購銷合同或購貨證明。
(二)跨月發票沖紅處理(只能辦理退稅),提供以下資料:
1、兩聯發票原件及發票復印件;。
2、申請報告(a4紙電腦打印,寫清重開票原因,原發票號碼、蓋上公章);3.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一份(跟原錯票資料一樣)。
第二十八條《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印制。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4月10日起施行。10月29日發布的《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29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保障我國稅控收款機應用推廣工作的順利實施,加強與規范稅控收款機產品的生產與市場管理,保障和監督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的申請、受理、認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負責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的認定和發布,并對獲得《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稅控收款機產品,包括稅控收款機、稅控器、稅控ic卡、稅控打印機和金融稅控收款機等產品。
本辦法所稱稅控收款機,是指具有稅控功能,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遞,實現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電子收款機。
本辦法所稱稅控器,是指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的配合下實現稅控功能的,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電子裝置。
本辦法所稱稅控ic卡,是指具有安全功能并增加了稅控專用命令的帶有微處理器的稅控卡、用戶卡和稅務管理卡等ic卡。
本辦法所稱稅控打印機,是指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宿主)的配合下實現稅控功能的,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機。
本辦法所稱金融稅控收款機,是指具有銀行卡受理和稅控功能的電子收款機。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生產企業資質,是指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的綜合能力,包括技術水平、研發能力、工藝裝備、生產能力、產品情況、銷售網絡、服務能力、人員素質、安全制度、管理水平、經營業績、資產狀況等要素。
第六條稅控收款機產品實行生產企業資質審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序列號管理制度。
從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的企業,應向信息產業部申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經信息產業部審查合格的,頒發《生產企業資質證書》。
第七條通過資質審查的企業,可以向國家質檢部門申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許可證。
為了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專用發票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如下制度:
1、由購票人持身份證、稅務登記證負責發票的領取、開具、保管等業務,非發票管理人員不得代辦有關發票業務。
2、領取專用發票必須專人專車或兩人同行領取。領取時當面點清,入庫后由專人保管,并把專用發票存放在保險柜里。
4、不得轉借、轉讓、涂改、代開專用發票,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不得擴大專用發票的使用范圍,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的專用發票。
5、6、不符合規定的專用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并有權拒收。填開專用發票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專用發票。
7、堅決按規定妥善存放、保管專用發票,放置在安全的地方,發票庫房必須達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防霉爛”。
8、已經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應當保存十年。保存期滿,報稅務機關批準后銷毀。
9、在使用專用發票過程中,如不慎丟失、損毀,應于丟失當日(24小時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
10、虛心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監督、檢查,如實反映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八條申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備電子信息產品設計生產維修服務能力,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二)注冊資金在三千萬元人民幣以上;(三)具有自主研發能力、完備的研發條件、自主知識產權的自有品牌產品;(四)具備合理的專業人員構成,從事所申請產品研發及相應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占企業在職人數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五)通過iso9001質量認證,擁有固定生產場所和完整生產線,所申報產品的年生產能力達到三十萬臺(ic卡企業年生產能力應達到一千萬張)以上;(六)具有相關產品設計生產銷售維修服務經驗,至少在二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擁有覆蓋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銷售及服務網絡;(七)經營業績良好,在申請的前二年無虧損;(八)管理規范,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產品管理要求,有健全的保證產品生產和安全的規章制度、保障措施以及相應設施;(九)產權明晰,資信良好,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記錄。
第九條申請企業根據所申請的產品,向信息產業部提供下列材料(應是中文,并附光盤):(一)《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申請表》;(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三)企業、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介紹以及產品設計、生產、銷售和技術服務主要人員的情況;(四)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及安全管理相關材料;(五)設計、生產、檢驗等用軟件、設備、儀器的清單與證明;(六)辦公、試驗、生產用房及倉庫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七)有關產品的設計、工藝、檢驗以及生產能力和試點應用情況的說明材料;(八)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生產定型檢驗報告以及產品安全性檢驗報告復印件(申請生產或制作稅控ic卡資質的企業,應當提交ic卡產品生產許可證以及卡操作系統、稅控功能和安全等技術指標的檢驗報告、國家密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證書、“商用密碼產品銷售許可證”復印件);(九)稅務登記證副本、社會保險登記證及最近三年完稅憑證復印件;(十)銀行資信證明(原件)和近三年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十一)產品銷售、技術維修服務網點說明與清單;(十二)與申請產品相關的軟件登記證書、專利證書或其它證書復印件;(十三)企業近三年內重大改組、資本運營情況的說明;(十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意見。
第十條申請企業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出具的意見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信息產業部應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齊全性、形式符合性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以受理,并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信息產業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信息產業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三條信息產業部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過程中可以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專家評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信息產業部在許可過程中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或需要核查申請企業有關條件的,可以對申請企業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
第十五條信息產業部對通過認定的企業進行公示,對無異議的企業,頒發《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并公布名單;對有異議的企業,依法進行核查。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一步,它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于實行憑發票注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一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通常有兩種稱呼,以“十萬元”為例,分為:“十萬元版”和“限十萬元版”。其中,“十萬元版”不含稅價款可超過人民幣十萬元,而“限十萬元版”不含稅價款不得超過人民幣十萬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區分。
普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它是相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言的,即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和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所開具和收取的各種收付款憑證均為普通發票。個人發票一般泛指個人開具的發票,多為普通手撕發票。普通發票僅限于用票單位自己使用,不得帶到本縣(市)以外地方填開。用票單位應按規定填開、取得、印刷、使用、保管發票;不得擅自出售、銷毀發票;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撕毀、丟失發票。
第一條為保障我國稅控收款機應用推廣工作的順利實施,加強和規范稅控收款機產品的生產與市場管理,保障和監督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的申請、受理、認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的認定和發布,并對獲得《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稅控收款機產品,包括稅控收款機、稅控器、稅控ic卡、稅控打印機和金融稅控收款機等產品。
本辦法所稱的稅控收款機,是指具有稅控功能,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遞,實現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電子收款機。
本辦法所稱的稅控器,是指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的配合下實現稅控功能的,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電子裝置。
本辦法所稱的稅控ic卡,是指具有安全功能并增加了稅控專用命令的帶有微處理器的稅控卡、用戶卡和稅務管理卡等ic卡。
本辦法所稱的稅控打印機,是指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宿主)的配合下實現稅控功能的,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機。
本辦法所稱的金融稅控收款機,是指具有銀行卡受理和稅控功能的電子收款機。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生產企業資質,是指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的綜合能力,包括技術水平、研發能力、工藝裝備、生產能力、產品情況、銷售網絡、服務能力、人員素質、安全制度、管理水平、經營業績、資產狀況等。
第六條稅控收款機產品實行生產企業資質審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序列號管理制度。
從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合格的,頒發《生產企業資質證書》。
第七條通過資質審查的企業,可以向國家質檢部門申請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使用制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1、2、規定由我公司發票管理員負責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發票的開具要求,發票開具時限的要求,發票開具地點的要求,電子計算機開票的要求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3、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第六條所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填開,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或者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發票專用章。
4、開具發票發生錯填、誤填等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在原發票上注明“作廢”、誤填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開具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做到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以上內容不健全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近年來,隨著財政、審計等部門財務監管力度加大,以及企事業單位“收支兩條線”辦法的實施。各單位“白水條”入賬現象大大減少,稅務機關為單位和個人代開普通發票的業務量大增。但是,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是一項存在執法風險的業務,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存在避稅的風險。
一、代開發票的概念界定。
二、申請代開發票的范圍與對象。
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五)臨時發生的合法經營行為的納稅人;
臨時發生的合法經營是指:一次性銷售商品;不經常的偶然的加工、修理修配業務;農牧民銷售自產的農產品;城市居民銷售的自用物品和廢舊物品;其他臨時性合法經營行為。
1.2.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3.申請代開發票的項目屬于免稅自產農產品的或屬其它免稅范圍的,無論其金額大小,都應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方)出具的購貨(或勞務)書面證明。金額較大、情況較復雜的,必要時主管稅務機關可派人實地核實。
(七)、個人銷售小額貨物或勞務的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個人銷售小額貨物(或提供勞務),申請代開發票只需提供其合法身份證件。小額的標準我區暫定為5000元(免稅項目除外)。
(一)、特定的人經常性代開。有些人幾乎每天都來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好似成了代開專業戶,其代開已經失去了臨時取得收入的性質,并且,這些經常性代開的人本來屬于已經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個體戶或正在經營著鋪面但一直不辦理稅務登記證。
(二)、代開的項目屬于經常性業務。代開發票的內容明顯不屬于一次性的臨時性經營項目,而是經常性業務。
(三)、代開金額較大。代開發票的金額比較大,有時一張發票的金額高達四五百萬。
(四)開具貨物數量、單價等不準確。單位出具購銷貨證明內容粗略,如“辦公用品一批”等,真假難辨。
(五)、企業購貨代開。有很多是企業購買貨物或服務后,自己來稅務局代開發票。
(六)、企業銷貨或提供服務而以個人名義代開。代開發票中也存在企業銷售了貨物或提供了服務不向購買方提供自己企業的發票,而是拿員工的資料來稅務機關以個人的名義代開。
(一)購買方通過虛構購買業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以支付普通發票3%的稅率為代價,從而多列開支,規避25%的所得稅。例如,企業虛構1000000元的購貨業務,代開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支付的代價為29126.22元,而在企業所得稅前多列支出1000000元,可以規避企業所得稅250000元。
(二)、銷貨方或提供勞務方實際發生了銷售收入而不向購買方提供自己的發票,通過提供個人的資料,以個人的名義代開發票,這樣企業就隱匿了這一筆收入,企業的賬目上沒有這一筆收入,這一筆收入自然也就不計入企業所得,從而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一般納稅人為控制銷售額以個人名義申請代開。一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稅負偏高“不合算”,因此對那些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貨方,便以個人名義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通過分化銷售額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四)、變換經濟內容申請代開。一些從事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實際發生的經濟內容屬于營業稅范疇,應向地稅申請代開,但由于地稅不僅要征收營業稅,而且還要附征個人所得稅等地方稅種,稅率較高,因此就將經營內容改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等業務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五)、臨商戶頻繁、大額申請代開。一些事實上已屬正常生產經營的“臨商戶”一直不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往往采取變換申請開票人姓名或開票主管稅務機關等辦法,以“合法”身份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其特點是每月超過3次頻繁代開,且代開發票大額現象越來越多,由原來的每次幾百元、幾千元上升到幾萬元。以這種方式避免月營業額超過起征點,從而一直享受起征點以下免稅的優惠。
(六)、個體戶拆分大額項目申請代開。一些個體工商戶為避免開具發票的銷售額太大而超過起征點或每月銷售定額,就以他人名義申請代開臨商發票,將一筆業務拆分成幾筆分次開具,使自身規模穩定在較低水平上,從而達到不交或少繳稅款的目的。
五、關于規范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建議。
為了加強和規范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代開,堵塞漏洞,規避企業利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避稅的風險,提出以下建議:
(一)、強化征納雙方的風險意識。面對代開發票管理的復雜情況,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要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充分認識到可能存在的執法風險,增強自我防范意識,嚴格履職、依法管理,及時查找隱患,降低和消除執法風險。同時,進一步加大稅法、政策的宣傳力度,形成全社會協稅護稅合力。
(二)、完善稅收征管信息體統的監控預警功能。完善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的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模塊,設置代開次數和金額的雙重限制和自動預警提示;強化超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及時轉為一般納稅人審核管理。綜合征管軟件對超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每月應預警,提醒管理員及時督促該小規模納稅人及時辦理轉認定手續,對已超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增加審批環節,經審批同意后再代開發票,否則不能再代開發票,以防止已達到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的納稅人,以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三)、嚴格資料審核,強化申請代開發票的資格審核管理。加強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人員的業務和相關知識培訓,提高綜合素質。落實崗位職責,嚴格執行代開發票的相關規定,對于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或個人信息,窗口代開人員要加強審核,并認真核對納稅人經營范圍、經營項目、稅目與征收率是否準確一致。對于資料審核存在疑點的,要及時反饋到管理部門,經實地核查后再決定是否開具。定期對代開發票的情況進行數據比對分析,通過分類整理測算出經驗數據,篩選出疑點發票信息傳遞給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后續跟蹤管理。
(四)、加強監管和部門協作。首先加強稅源調查和監管,尤其是對領票戶的經常性調查和監管。其次加強經常性稽查次數和力度,各單位的稽查局不要等著完成的稽查任務,而更應發揮稽查局的本來應有的稽查作用,不能為了完成稽查任務才開展稽查活動,稽查局應當把代開數額大的發票,列入稽查的范圍。加大對納稅人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特別是要對那些申請代開免稅的貨物,要深入實際調查核實其免稅證明所列內容,讓免稅的事項真實存在。如有偷稅事實出現,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對觸犯刑法的,堅決移交司法機關查處,達到凈化稅收環境目的。再次對于企業單筆金額較大的代開,稅源要實地調查,代開崗要單獨備案并將此項代開的信息通知購銷雙方主管稅務機關的稅源和稽查備案。
(六)、深化第三方信息應用。首先,要充分利用社會化綜合治稅網絡,深化第三方信息應用,建立工商、國地稅的信息情報交換機制,強化部門間的協作共管,共享信息資源,避免征收管理出現“真空地帶”。工商部門定期將營業執照辦理、變更、注銷的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部門,以便稅務部門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及時清理漏征漏管戶;同時,稅務部門應針對頻繁申請代開的無證經營者,及時將信息通報給工商部門,督促其辦理營業執照;國地稅之間定期交換代開發票的數據信息。其次,要建立代開發票信息比對分析機制,對申請人單次或某段時間內代開發票金額特別巨大的進行分析監控,對申請人代開貨物的來源及經濟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對接受代開發票金額較大的企業進行實地核查,異地企業可發函協查。
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是存在稅收管理風險的一項業務。近年來,隨著代開發票量不斷增加,稅收風險點也日趨增多。因此,加強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的風險管理刻不容緩。
。
版權聲明:此文自動收集于網絡,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郵箱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
本文地址:http://www.springy.cn/fanwendaquan/kouhaodaquan/280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