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可以為我們提供專業的建議和指導,幫助我們做出明智的決策。下面是一些代理服務的成功故事,讓我們一起來分享和探討。
委托人:xx,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xx。
委托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xx。
受托人:xx,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xx。
委托事項:
我們,xx、xx夫妻擁有一套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區泉宗路2號萬柳x家園號樓x號的房屋,該房屋建筑面積137平方米,該房屋房產證號碼為:京房權證海私成字第xx號?,F就出售該房屋事宜,我們夫婦委托xx為我們的合法代理人代表本人辦理以下事項:
一、代為簽署有關本人出售該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代為簽訂定金協議;
二、代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應支付的費用;
三、代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及交納相關稅費、資金監管,交易過程所涉及的一切相關手續;
五、代為辦理水、電、煤、電話、有線電視更名手續;
六、代為在物業管理處辦理相關物業更名手續;
七、代為辦理該房屋出售的其它相關的一切事宜。
受托人在委托權限范圍內所從事的.一切法律行為及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結果,我們均予以承認。受托人在辦理上述委托事項時無轉委托權。
本授權委托書自簽發之日起至上述事宜辦完為止。
委托人:xx。
20xx年x月x日。
一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本合同為代理記賬服務的協議約定書,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
乙方:
二雙方的責任及義務。
(一)甲方義務。
1、甲方對提供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
2、甲方要購買代理記賬所需的憑證、賬簿、納稅申報表、會計報表等必須的財務用品,費用由委托方支付,該費用不屬于支付的代理記賬的報酬中。
6、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基本報酬___元不屬于代理記賬的范圍的事項如果需要乙方代理需要另外支付報酬。
(二)乙方義務。
1遵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準則,依法履行會計代理的職責。
2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3經委托代理記賬單位簽名后,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定期提供申報的納稅資料以及其他稅務資料。
4對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5對委托方指使授意做出不符合國家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要求可以拒絕。
6對不符合會計做賬要求的憑證票據等可以拒收并退回,并說明原因。
三代理記賬的報酬在每___的申報工作完成后支付,不得拖欠和拒付。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經合同雙方簽署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暫為__年,從合同簽字之日起到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續簽合同。
合同條款如果有變更由合同雙方協商。
五簽約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
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移交保管銷毀財務資料和檔案。
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承擔違約責任,其他事項可以經合同。
雙方協商確定。
甲方(蓋章簽字)乙方(蓋章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人,因個人原因,不能在公司發放我工資的時候,親自來領取本人工資,特委托代為領取。請將我20__年5月1日至20__年6月12日的工資交由,我均予以認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托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委托方單位名稱:某某電器有限公司(甲方)受托方單位名稱:某某財務有限公司(乙方)。
一、甲方因業務需要委托乙方辦理以下項目服務:
1、代辦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2、代辦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及年審。
3、代辦發票認購手續。
4、代辦納稅人申報。
5、代辦繳納稅款。
6、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7、建賬建制、代理(會計)記帳。
8、整理亂帳、幫助建賬。
9、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二、服務期限:
從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一年。
三、收費額度:
1、代理記帳:(1)小規模納稅人:商業500元/月。
工業600元/月。
(2)一般納稅人:商業800元/月。
工業1000元/月。
2、建賬費:(1)小規模納稅人:200元/年。
(2)一般納稅人:200元/年。
3、工商年檢代辦費(工商局正常收費以外)200元/次,組織機構代碼證代辦費(技術監督局正常收費以外)100元/次。
四、收費期限:合同簽訂之日起預付半年代理費,二次付款提前一個月付清全年費用。
五、委托方責任:
向乙方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以及提供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
六、受托方責任:
1、以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獨立、公正的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依法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乙方在服務期間和停止服務以后對甲方提供的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
七、本委托書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后生效。
八、上述有未盡事項,可附帶說明,作為協議的附件。
本委托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委托單位印章:受托單位印章:某財務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某某。
地址:地址:某某區11號樓某號。
簽定日期:年月日簽定日期:年月日
因本人購買房地產有限公司所開發的項目幢號房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貸款銀行)借款,需由本人向貸款銀行提供抵押擔保,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全權代理我本人與貸款銀行辦理該貸款抵押擔保所涉的法律事務。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
1、與貸款銀行洽商、確定貸款抵押擔保等事務;
3、與貸款銀行和借款人協商確定貸款和擔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貸款合同(協議)或抵押合同(協議)的變更、補充等事宜。
4、本人授權:貴行在發生與本人有關的下列情形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本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1)審核本人的個人貸款申請;
(2)審核本人的個人擔保申請;
(3)對本人名下存在的個人貸款或個人擔保進行貸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或其作為擔保人,查詢本人作為法定代表人或出資人信用狀況的。
5、與貸款銀行簽訂房屋誠信保證書;同時授權貴行可以將本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
代理人在上述代理權限內所實施的代理行為以及因此所簽署的貸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協議、承諾書等法律文件,本人概予承認,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概由本人承擔。
委托人:xxxxxx年xxx月xxx日。
代理人:xxxxxx年xxx月xxx日。
在甲方認定為小規模企業資格期間,每月為甲方編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及編制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并按稅局要求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及提供相關業務的咨詢指導工作。
3、按地稅要求及時進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綜合申報及個人所得稅申報;
6、年度外資企業各相關部門的聯合年審工作可委托我們代辦,代理費用另計。
1.簽訂代理記賬協議,確定服務項目及費用。
2.上門取票,整理原始憑證。
3.就本月賬務,稅務情況與企業溝通信息。
4.錄入記賬憑證,審核,記賬。
5.打印憑證,編制財務報表。
6.稅務部門申報。
7.銀行交稅,裝訂憑證送還客戶。
1.建賬。
2.代理記賬(含整理原始憑證,裝訂會計憑證和賬簿)。
3.清理亂賬,舊賬。
4.制定企業內部財務會計制度。
5.為企業管理者及出納人員提供財務知識培訓。
6.代辦驗資。
7.代辦審計。
8.代辦評估。
9.財務管理咨詢。
稅務代理。
1.新公司的稅務登記代理。
2.稅務登記變更代理。
3.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代理。
4.企業減免稅申請代理。
5.企業所得稅匯算代理。
6.納稅審查代理。
7.納稅申報代理。
8.其他疑難事項代理。
工商代理。
1.代辦省市區各類工商執照,經營許可證,各類資質證書。
2.代辦年檢,變更,增資,驗資。
3.代辦評估,審計,記賬,報稅和申請一般納稅人。
4.代辦工商法規咨詢,疑難問題解答。
根據《合同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委托代理記賬協議》以及客戶需求,確定代理記賬業務范圍。
(一)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委托代理記賬協議》。
(二)《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應使用統一的格式。
(三)《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應由專人簽訂和保管。
(四)《委托代理記賬協議》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條款之外,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1.確定責任會計;
2.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應承擔的責任;
3.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4.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要求;
5.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6.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7.代理機構應按照委托代理記賬協議委托代理的內容和代理權限、期限承辦代理記賬業務,超出委托協議約定范圍的業務需要代理時,必須先修訂委托協議,才能確定代理關系。
(一)企業名稱;
(二)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
(四)注冊資金、經營期限、工商執照注冊號、經營范圍;
(五)代碼證注冊號、有效期;
(六)納稅識別碼、地稅微機編碼、國地稅經營期限、專管員姓名及聯系方式;
(七)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
(八)預留企業相關證件復印件;
(九)附《客戶基本信息情況表》。
(一)代理記賬機構與客戶依據《委托代理記賬協議》進行會計原始資料的傳遞。會計資料的審核,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經審核后應填寫《原始憑證交接清單》(見附件2),并由雙方簽字確認。對原始憑證的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5.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審核時發現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企業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更正。
(二)記賬憑證的填制、審核。
1.填制記賬憑證時,應當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
2.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
3.出錯和更正錯賬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但要注明“訂正某年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并注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張數必須大寫。
4.已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年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以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5.記賬憑證填完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后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企業,對于機制記賬憑證,應當符合記賬憑證的一般要求,打印出來的機制記賬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員印章或簽字,以加強審核,明確責任。
7.正確編制會計分錄并保證借貸平衡,必須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經濟業務內容,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和編制會計分錄,記賬憑證借貸方的金額必須相等,合計數必須計算準確。
8.摘要應與原始憑證內容一致,能正確反映經濟業務的主要內容,表述簡短精煉;
(三)賬簿。
1.代理記賬機構應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2.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賬。
3.實行會計電算化的會計代理機構,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由記賬人員和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4.啟用會計賬簿時,應當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在賬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負責人。并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記賬人員或者負責人調動工作時應當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啟用訂本式賬簿應當從第一頁到最后一頁順序編訂頁數,不得跳頁、缺號。使用活頁式賬頁應當按賬戶順序編號,并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后再按實際使用的賬頁順序編寫頁碼。另加目錄,記明每個賬戶的名稱和頁次。會計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6.登記賬簿的基本要求是:
7)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發生額合計數;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未止的累計數;對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可以只將每頁未的余額結轉次頁。
8)實行會計電算化的代理機構,總賬和明細賬應當定期打印。
(四)會計報表的編制及報送。
1.專職從業人員應當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按要求報送代理客戶及相關部門。
2.報表的編制應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3.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的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報送代理客戶內部使用的財務報告,其格式應符合代理記賬客戶的要求。
4.對外報送的納稅資料應使用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報送時間必須符合稅務主管部門的要求。
5.各種財務報告的編制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6.各種財務報告在報送前,必須經由相關指定人員進行審核,也可按要求聘請相關機構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驗證,并由相關主管人員及編制人員簽字蓋章后方可報送。代理客戶的負責人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7.如果發現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代理客戶留存的財務報告外,并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8.財務報告報送完畢后應立即進行整理,并交由相關部門進行登記、歸檔。
(五)會計工作交接。
1.專職從業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首先通知代理客戶,同時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2.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3.專職從業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有價證券、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5.專職從業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
6.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3)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7.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8.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9.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
的連續性。
10.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11.責任會計內部交接應填制《會計交接情況表》(見附件)。
(六)會計檔案管理。
1.會計檔案范圍: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會計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相關其他會計資料。
2.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見附件)。
3.專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按照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訂成冊。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由專職從業人員按照檔案交接辦法交由代理客戶,如不能及時進交接應交由檔案室專職人員進行保管,專職從業人員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4.財會人員和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或更換時,必須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對損壞和丟失會計檔案,要查清原因,認真進行處理。
5.會計檔案的保管及銷毀應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6.年度終了應編制《年度會計檔案移交清單》(見附件3),辦理移交手續。
一、內容。
(一)《委托代理記賬協議》的質量控制標準:
1.《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應采用行業統一格式,其簽訂應由負責人及專職從業人員簽字方可生效。
2.《委托代理記賬協議》內容簽訂應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體現雙方的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明確性。
3.委托人、受托人要嚴格按照《委托代理記賬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的責任與義務。
4.《委托代理記賬協議》的終止必須經由雙方負責人協商確定。
5.《委托代理記賬協議》的歸檔及銷毀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二)企業信息資料的質量控制標準。
由主管會計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審核代理客戶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時性,同時將審核結果進行登記備查。
(三)原始憑證的質量控制標準:
1.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反映的經濟業務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制度、計劃、預算和合同等的規定,應符合審批權限的手續;應符合節約原則;應填項目應填寫齊全;有關經辦人員應都已簽名或蓋章;主要人員應審批同意;摘要和數字應填寫清楚、正確;數量、單價、金額的計算有無差錯;大寫和小寫金額應相符等。
2.會計主管人員在審核時發現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應按規范的要求處理。
3.會計原始憑證的傳遞應符合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四)記賬憑證的質量控制標準:
1.由會計主管人員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審核記賬憑證的填制、粘貼、編號及錯誤憑證處理,應符合規范要求。
2.審核記賬憑證的錄入、打印、裝訂應符合規范要求,應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員印章或簽字。
3.審核記賬憑證的保管、交接應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五)賬簿核對的質量控制標準:
主管會計應嚴格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對所代理客戶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進行核對,保證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六)會計報表編制的質量控制標準:
1.主管會計人員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保證會計報表編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
2.報表的編制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3.對外報送財務報告的格式及內容應符合報送部門及代理記賬客戶的要求。
4.對外報送的納稅資料應符合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報送時間應符合稅務主管部門的要求。
5.各種財務報告的編制應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6.各種財務報告在報送前,應經由相關指定人員進行審核,應按要求聘請相關機構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驗證,并由相關主管人員及編制人員簽字蓋章后方可報送。
7.財務報告的保管、交接、銷毀應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七)會計交接的質量控制標準。
1.專職從業人員的交接工作應符合《會計交接管理辦法》;
2.年度終了專職從業人員應按要求填寫《會計檔案移交清單》,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
3.專職從業人員的交接清單與《會計檔案移交清單》應按要求歸檔。
(八)檔案管理的質量控制標準。
1.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應指定專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本企業建檔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2.主管會計應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專職從業人員會計檔案的歸檔情況進行審核。
1)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歸檔的應及時、完整。
2)專職從業人員應按要求建立客戶檔案,并及時歸檔。
3)專職從業人員對代理客戶的當年會計檔案,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后,按照《檔案交接管理辦法》交由代理客戶保管,對不能及時進行交接的會計檔案應及時上報,并交由檔案室專職人員進行保管。
3.會計檔案的保管及銷毀應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2011年8月8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條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四)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做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做出批準決定的,審批機關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八條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十條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三條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十四條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七條委托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托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回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并收回批準證書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又不向審批機關說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于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申請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1994年6月23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同時廢止。
附表: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
根據《合同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委托代理記賬協議》以及客戶需求,確定代理記賬業務范圍。
二、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本著責、權、利統一的原則簽訂。
(一)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委托代理記賬協議》。
(二)《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應使用統一的格式。
(三)《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應由專人簽訂和保管。
2.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應承擔的責任;。
3.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4.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要求;。
5.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6.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7.代理機構應按照委托代理記賬協議委托代理的內容和代理權限、期限承辦代理記賬業務,超出委托協議約定范圍的業務需要代理時,必須先修訂委托協議,才能確定代理關系。
三、建立客戶信息檔案。
(一)企業名稱;。
(二)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
(四)注冊資金、經營期限、工商執照注冊號、經營范圍;。
(五)代碼證注冊號、有效期;。
(六)納稅識別碼、地稅微機編碼、國地稅經營期限、專管員姓名及聯系方式;。
(七)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
(八)預留企業相關證件復印件;。
(九)附《客戶基本信息情況表》。
四、會計原始憑證的傳遞、審核。
(一)代理記賬機構與客戶依據《委托代理記賬協議》進行會計原始資料的傳遞。會計資料的審核,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經審核后應填寫《原始憑證交接清單》(見附件2),并由雙方簽字確認。對原始憑證的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5.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審核時發現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企業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更正。
(二)記賬憑證的填制、審核。
1.填制記賬憑證時,應當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
2.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
3.出錯和更正錯賬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但要注明“訂正某年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并注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張數必須大寫。
4.已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年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以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企業,對于機制記賬憑證,應當符合記賬憑證的一般要求,打印出來的機制記賬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員印章或簽字,以加強審核,明確責任。
7.正確編制會計分錄并保證借貸平衡,必須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經濟業務內容,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和編制會計分錄,記賬憑證借貸方的金額必須相等,合計數必須計算準確。
8.摘要應與原始憑證內容一致,能正確反映經濟業務的主要內容,表述簡短精煉;。
(三)賬簿。
1.代理記賬機構應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2.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賬。
3.實行會計電算化的會計代理機構,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由記賬人員和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4.啟用會計賬簿時,應當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在賬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負責人。并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記賬人員或者負責人調動工作時應當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啟用訂本式賬簿應當從第一頁到最后一頁順序編訂頁數,不得跳頁、缺號。使用活頁式賬頁應當按賬戶順序編號,并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后再按實際使用的賬頁順序編寫頁碼。另加目錄,記明每個賬戶的名稱和頁次。會計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__市車管局:
茲委托___作為委托人的全權代理人,辦理號牌號碼(黃/藍)或車輛識別代碼為_____的機動車的____業務,受托人在上述事項內所簽署的有關文件資料及提供的手續,均是委托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委托書不得轉委托,自簽署之日起___天內有效。
委托人(簽字或蓋章):身份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編號:
受托人(簽字或蓋章):身份證號碼:
簽署日期:年月日
注:1、本委托書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應保證委托書的真實性,并核實委托人情況。
2、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復印件作為本委托書的附件附后。
3、委托書的填寫應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否則無效。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不得代辦。
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茲授權委托辦理號牌號碼為:;號牌種類為:小型汽車號牌車輛識別代號為:的機動車業務,受權人在委托事項內簽署有關文件,保證提供的憑證真實有效,代表委托人的真實意愿,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委托書自簽署之日起天內有效。
委托人受托人。
(簽名或蓋公章):(簽名或蓋公章):
簽署日期:年月日簽署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進行代理記賬時,應當在互相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除具有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還要包含以下內容:
1、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應承擔的責任。
2、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3、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的要求;
4、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二、雙方的義務責任及權利。
(一)代理記帳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
2、應當配備專業財會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始憑證和相關資料;
5、承擔《代理記帳委托協議》中約定的責任。
(二)本公司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會計法律和法規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始問題負有解釋的責任;
5、承擔《代理記帳委托協議》中約定的責任。
三、代理記帳的操作規范。
1、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專業會計人員,非會計專業人員,不得從事代理記帳工作。
2、代理記帳人員未得到客戶認可,本公司必須根據客戶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戶滿意為止。
3、定期向客戶了解代理記帳人員工作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加以改進。
4、依法制止客戶示意作不當的會計處理或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如阻止無效即向公司匯報或向主管財政部門匯報。
5、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應按約定的時間提交委托單位。
6、承接代理記帳業務時,必須向客戶說明代理范圍、代理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和收費標準,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擅自收費。
7、不得在委托單位或通過委托單位獲取代理收費以外的任何利益。
9、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管人員。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會計主管或總2經理進行監交。委托單位亦可派人旁觀移交過程。接管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四、檔案管理制度。
1、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負有保管的責任。處理完畢后,應按規定及時返還委托單位,對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應整理歸檔,以備需查時用。
2、對每一客戶建立檔案,并由專人保管,內容包括:用戶概況、代理記帳協議、原始憑證、會計憑證、會計帳冊、會計財務報表等交接驗收記錄。
3、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得歸檔。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歸檔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明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4、歸檔過程中如果發現對外送報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財務報告外,并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5、每季度檢查檔案管理工作并匯總至經理辦公室。
五、委托單位終止委托代理記帳事項。
1、當委托單位不需要本公司代理記帳時,本公司將所保管的委托單位的會計資料(原始憑證、會計憑證、會計帳冊、會計財務報表等)移交給委托單位。
1.會計電算化硬件設備是指專用于會計電算的微機及其配套設備。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網線、打印機等。會計電算化的硬件設備由財務部門管理和使用,非會計電算化人員一般不得使用,特殊確需使用時,應經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在不影響會計電算正常工作情況下進行。
2.財務軟件是用于完成會計核算、處理會計業務的軟件。操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發現軟件的設計功能不能正常運行時,應立即與軟件開發商聯系,進行修理、調試后,應及時檢查和核對。以確保相應賬務資料和功能的正確性。
3.次月10日前對上月的會計資料進行備份。操作人員運用財務軟件時必須通過系統功能選項進入系統操作。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操作權限和密碼。操作人員對使用的硬件設備的安全負責。下班時應關閉電源,設備的開啟和關閉應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
6.操作人員離開機房前,應執行相應命令退出會計軟件;
11.健全計算機硬件和軟件出現故障時進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證會計數據的完整性;
12.健全必要的防治計算機病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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