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有約束力,雙方應當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和責任。為了方便大家理解和應用,以下是一些常見合同協議的典型范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長江機動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經依法登記航行在長江宜賓至瀏河口航段的機動船舶(以下簡稱長江機動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
第三條??交通部通信管理機構是長江機動船舶安全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門。
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具體負責實施長江機動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長江機動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及電臺管理
第四條??長江機動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配備、基本技術要求和安裝應滿足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規范的要求。
第五條??長江機動船舶無線電臺應具備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電臺執照。
第六條??長江機動船舶電臺使用人員的配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任用未持有相應船員適任證書或無合格證件的人員擔任報務員、話務員。船舶電臺使用人員應熟練地掌握該電臺設備的操作技能。在設備發生故障時,應能及時修理以保證船舶無線電臺設備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七條??長江機動船舶實行通信進網登記備案管理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制定,報部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長江遇險和安全通信管理
第八條??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是指長江機動船舶發生重大危急事項,嚴重危及船舶安全,需要立即援救時和長江機動船舶發生緊急情況,或船上人員患有急病或發生氣象突變以及要發送重要的涉及航行安全的各類遇險通信。
第九條??承擔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長江航務管理局所屬江岸電臺,是指定的用于長江遇險和安全通信的工作電臺。在遇險通信中指定的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電臺應做為遇險通信的管制電臺,可以強制遇險區域內的所有船、岸電臺保持靜默。
第十條??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主要方式和使用頻率:
(一)莫爾斯無線電報、單邊帶無線電話。在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后,可直接在指定的長江遇險和安全通信的工作電臺的工作頻率上呼叫某一岸臺直至回答,發送遇險信號和遇險報告。
(二)甚高頻無線電話16頻道(156.800mhz)是水上移動業務無線電話國際遇險、緊急、安全和呼叫頻率,用于發送遇險信號,進行遇險呼叫和遇險通信,還用于發送緊急和安全信號、進行緊急通信。
(三)甚高頻無線電話06頻道(156.300mhz),為長江機動船舶間的導航、避讓等的專用頻道,以輔助聲號和雷達觀測的不足。
(四)甚高頻無線電話08頻道(156.400mhz),為長江航道部門安全專用頻道,用于長江航道信號臺與長江機動船舶的通話。
第十一條??長江機動船舶需要進行遇險、緊急通信時,經船長批準,應及時發送“sos”或“may—day”和“xxx”或“panpan”信號和報告。
第十二條??指定的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電臺在收到長江機動船舶遇險、緊急信號和報告后,應立即向當地港航監督部門報告,隨后將所抄收的內容盡快送有關港航監督部門。如指明發給收報(話)單位時,亦應盡快通知收報(話)單位。
第十三條??長江機動船舶必須按時收聽或抄收指定的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電臺每日定時播發的航道變動、水位、氣象、船舶動態等內容的航行安全信息,并做好記錄。
第十四條??長江機動船舶不得利用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頻率進行非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活動。
第十五條??長江上游南津關至羊角灘控制河段中船隊和單船的航行動態,必須校有關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規定報告。
第十六條??幾經長江專用長途電臺處理關于長汀遇險和安全通信內容的來往電話,發話人應向長途臺說明“安全電話”長途臺即按一類電話轉接。
第十七條??參與處理長江機動船舶遇險、緊急通信的江岸電臺,在每次通信結束后,應盡快書面報告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應及時報告交通部通信主管機構。
第十八條??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嚴格執行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的規定。
第四章??實施與監督
第十九條??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門定期頒布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工作電臺臺名錄。
第二十條??長江航務管理局所屬江岸電臺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未履行職責,造成后果的,由長江航務管理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長江機動船舶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規定,由有關的港務(航)監督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利用長江機動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的使用頻率進行非船舶遇險和安全通信活動的,由有關的港務(航)監督機構對違法船舶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對違法人員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元至枷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工作,規范對船舶安全檢查員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專業技術水平,更好地發揮船舶安全檢查在水上安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1997)》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海事行政執法機構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船舶安全檢查員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各直屬海事局、省級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資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對船舶實施安全檢查的海事行政執法人員。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全國船舶安全檢查員管理工作,各級海事機構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對船舶安全檢查員實施分工管理。
第四條????船舶安全檢查員必須按本規定取得相應類別和等級的證書后,方可獨立從事相應范圍的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未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資格的任何人員,不得獨立從事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可在持證船舶安全檢查員的指導下見習船舶安全檢查。
第五條????船舶安全檢查員應遵紀守法、遵守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嚴格奉行保護人命安全、財產安全和環境的工作宗旨。
第二章???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根據檢查對象的不同,船舶安全檢查可分為以下類別:
(一)????????????對外國籍船舶實施的港口國監督檢查;
(二)????????????對中國籍國際航行海船實施的船旗國監督檢查;
(三)????????????對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實施的檢查;
(四)????????????對中國籍國內航行河船實施的檢查;
(五)????????????界河國際航行船舶實施的檢查
第七條??????船舶安全檢查員分為高級船舶安全檢查員、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b級(沿?;騼群樱┐鞍踩珯z查員、c級(沿?;騼群樱┐鞍踩珯z查員四個等級。
第八條??????內河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為檢查除特種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國籍國內航行河船,并簽發《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
第九條??????沿海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為檢查除特種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并簽發《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
第十條??????內河b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
(二)???????????指導內河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
第十一條???????????沿海b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
(四)???????????指導沿海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
第十二條???????????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
(三)????????????檢查外國籍船舶,并簽發《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四)????????????指導b、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
第十三條???????????高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范圍:
(三)????????????檢查外國籍船舶,并簽發《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四)????????????指導a、b、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船舶安全檢查員需具有“海事行政執法證”。
第十五條????????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一)????????????海事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經過相應類別船舶安全檢查基礎培訓;
第十六條????????b級船舶安全檢查員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一)????????????海事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經過相應類別船舶安全檢查基礎培訓;
第十七條????????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一)????????????海事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經過港口國監督專業基礎培訓;
第十八條????????高級船舶安全檢查員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一)????????????具有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資格四年以上
(三)????????????具有獨立解決專業領域重大技術問題的能力;
(四)????????????英語口語、聽力、閱讀、寫作達到熟練水平;
第四章??????考試和發證
第十九條????????船舶安全檢查員申請人需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的或授權組織的適任考試,適任考試合格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核發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二十條????????考試的科目為:相關類別及適任范圍內的
(一)????????????理論考試
1.????????船舶、船員所適用的法規、規范;
2.????????海事相關專業基礎知識;
3.????????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實務
4.????????專業英語口語、聽力、閱讀、寫作(港口國監督檢查員適用)。
(二)????????????實操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申請者參加經各級海事機構認可的船舶安全檢查和港口國監督檢查培訓班,考試成績合格者,可免除理論考試要求,只進行實操考核。
第二十二條 b、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考試由直屬海事局或省級地方海事局組織實施,報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第二十三條 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適任考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高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選拔評估工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實施。
第五章???培訓和技術交流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協調全國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培訓和技術交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指導下,各直屬海事局、?。ㄖ陛犑?、自治區)地方海事局負責對本單位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培訓和技術交流工作。
第二十六條 船舶安全檢查培訓分為:
(一)????????????各類別、等級的基礎培訓;
(二)????????????專項培訓;和
(三)????????????知識更新培訓。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擬定培訓大綱,psc分委會負責培訓大綱的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條 申報c級船舶安全檢查員所需船舶安全檢查基礎培訓由直屬海事局或省級地方海事局按培訓大綱組織實施,并報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第二十九條 申報b級船舶安全檢查員所需船舶安全檢查基礎培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實施。
第三十條???????????申報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所需港口國監督檢查培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每年必須參加知識更新培訓。知識更新培訓由各海事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擬訂的知識更新培訓大綱進行。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組織協調全國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國內和國際技術交流活動,組織專家研討會,對船舶安全檢查中的課題進行研究。各直屬海事局、?。ㄖ陛犑?、自治區)地方海事局應組織轄區內的技術交流活動。
第六章????????考核和證書的保持
第三十三條 按年度對船舶安全檢查員在工作業績、專業技術水平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各直屬海事局、?。ㄖ陛犑?、自治區)地方海事局組織對本地區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考核,對高級和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考核結果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將抽查各單位考核結果。各海事機構應建立本單位的船舶安全檢查員檔案。
第三十四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每次檢查船舶時須認真填寫《船舶安全檢查員手冊》,檢查完成后將《船舶安全檢查員手冊》與《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一并收存,每年年底匯總填寫《船舶安全檢查員年度總結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于考核不合格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負責考核的各級海事局有權對其降低等級或取消資格,對高級、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處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六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出現過錯,由各直屬海事局、?。ㄖ陛犑?、自治區)地方海事局視情況對持證人員作出警告、降低等級或取消資格的處理。對高級、a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處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七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每年應完成一定艘次的檢查工作量。各直屬海事局、?。ㄖ陛犑?、自治區)地方海事局根據本轄區的情況制定本地區各等級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量指標。無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標的人員,視為己調離船舶安全檢查崗位。對于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標的海事局,上級海事局可適當減少其船舶安全檢查證書的保有量。
第三十八條 船舶安全檢查員調離船舶安全檢查崗位,其船舶安全檢查員證由各直屬海事局、?。ㄖ陛犑?、自治區)地方海事局收回。原持證人員返回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崗位,需經知識更新培訓和考核合格后,發回證書。
第三十九條 各海事機構應為船舶安全檢查人員配備保護用品、工作用品和必要的后勤保障,以保障船舶安全檢查工作順利進行和船舶安全檢查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涉及的術語定義如下:
(一)????????????海事相關專業系指航政管理、船舶工程、船舶駕駛、船舶輪機、船舶電氣、海洋工程等專業。
(二)????????????特種船舶系指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散裝運輸液化氣船、油船、滾裝船、高速船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根據安全管理需要而指定的其它船舶。
(三)????????????大型客船系指3000總噸及以上的沿海航行客船、1600總噸及以上的內河航行客船。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1、船舶開航前必須按《最低配員證書》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持證船員,船員必須嚴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準備開航工作,不許無故耽誤船舶開航。
2、開航前,船長應組織船員召開航前會議。研究部署裝載和航行計劃,落實安全措施,并把會議內容記錄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員按自己的崗位職責,開航前對自己負責的航行設備、操縱設備、信號設備、消防設備、救生設備、機械設備、堵漏器材實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船長、船東或公司,并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后再開航。船長應把發現的隱患和整改措施記錄于《航行日志》以備日后查閱。
4、自卸砂船嚴格按《貨物裝載手冊》裝載,裝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勻,確保船舶裝貨之后處于正浮狀況,嚴禁超載運輸。
5、自卸砂船裝砂時,同時開啟抽水泵,抽出艙內積水,防止積水形成自由液面影響船舶穩性。
6、船舶航行期間,駕駛臺應保持安靜;不能從事對航行無關的其他活動,防止分散當班人員的精神。
7、航行中,當班人員應嚴格遵守航行規章,在感潮河段堅持靠右航行的原則,加強了望、慎重駕駛、使用安全航速。夜間航行正確使用夜航燈號,會船時確保與來船統一會船信號后再駛過。
8、船員應當熟練掌握雷達、gps等導航設備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導航設備協助了望,及早發現接近船舶、做出正確判斷,及早采取相應措施。
9、船舶在橋區水域航行時,應按助航標志標示的通航橋孔通過,并與橋墩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禁止在橋區水域內追越、掉頭、試航或并排航行。
10、當班人員應當注意收聽天氣預報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風等危險天氣,立即報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選擇安全水域錨泊。
11、船舶進出港口,應主動向海事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并呈交相關資料。
第一條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于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門關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于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第十條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三)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四)惰性氣體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并定期演練;
(三)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并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旅客用過的臥具經檢查后,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臥具間。
第十二條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并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上船車輛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車輛上船后要采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準,并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準《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二)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四)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并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對船員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領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六)組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七)負責消防安全獎懲事宜。
第二十條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各其消防管理規定;
(二)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領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并認真作好記載;
(八)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并迅速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并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船員在火災警報發出后,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鐘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后五分鐘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采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條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后,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并積極協助滅火。
第三十條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二)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四)在撲救火災中,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五)能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二)故意隱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四)在禁煙場所違章吸煙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的;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
(七)擅自改動船舶消防設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九)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發布試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律師365?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準,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志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為規范公司船舶修理工作,明確修理管理工作程序,有效控制船舶修理成本,保證船舶高效營運,制定本規定。
1.對船舶修理級別的劃分及工作內容1.1塢修。
1.1.1船舶船體(包括護舷材)除銹油漆換鋅板、鋅塊、描水尺、水字、打水線。
1.1.2檢查修理軸(尾軸)螺旋槳、導流管、舵,測量間隙留記錄,必要時換新。
1.1.3檢查全船水堵及測深儀傳感頭,船體外板測厚,繪草圖留記錄。
1.1.4檢查修理海底門、通海閥、海底箅子除銹油漆換鋅塊。
1.1.5錨鏈出艙除銹油水羅松,檢查錨鏈連接卸扣(或連接鏈環)、錨卸扣、轉環,測量錨鏈直徑,留記錄,必要時倒頭使用錨鏈。
1.1.6錨鏈艙除銹油漆。
1.1.7排除解決運行中對船體水下設施所造成的缺陷故障。
1.1.8解決排除非進塢不能施工的船體及船艙等部位所存在的問題。
1.1.9全船做全面的除銹油漆處理,其中除銹見白的等級要求水線以下外100%,水線以上甲板以下為30%。
1.2小修。
1.2.1主機部分。
-取機油樣及拆卸各種儀表報送公司機務管理人員。
-主機全部解體拆檢、清潔、修理或更換,剛套冷卻水密封情況檢查,有問題抽缸套。
-測量調整各部數據并留記錄,個別零部件可以作少量的更換(必須有數字依據并報審批),作更換記錄。
-研磨進排氣閥調整進排氣閥間隙清理積碳。
-檢查測量氣缸與活塞,活塞與活塞環、刮油環,連桿大小端以及主軸承、推力軸承等的磨損使用情況,調整間隙留記錄。
-檢查凸輪、凸輪軸承、挺桿、導管各部間隙。
-檢查、清潔調試油嘴、油泵啟動閥、安全閥、注油器,必要時可以部分更換零部件。
-檢查清潔供油、冷卻、潤滑,進排氣,其系統的密封及工作情況。
-檢查清潔、修理主機帶動泵、調速器、空氣分配器等附件。
-打開齒輪箱檢查齒輪磨合、緊鎖固定止退情況,檢查調整定時。
-視情況交廠測試活塞肖及連桿螺栓的機械性能并留取檢查測試報告。
-增壓器整機解體清潔檢查測量各部數據,留記錄并更換潤滑油。對接近使用極限的軸承要做重點檢查,超使用極限的絕不可使用。
-檢查、清洗擦拭濾網、濾器、輸油管道、油底殼,必要時清潔機油柜。
-整機清潔擦拭調整作系泊試驗和航行試驗小修后未更換重要零部件或修刮的主機系泊試驗最大負荷80%,實驗時間2-4小時。更換部分重要領部件。
經修刮磨合的主機的系泊試驗最大負荷80%,實驗時間4-6小時。
航行試驗應保證連續4-6小時。
系泊試驗和航行試驗都要認真嚴格的測量記錄各部位的壓力、溫度等各種技術參數,并整理出報告。
-小修的時間安排如條件允許時應考慮安排在塢修期間同步進行。
-非機動船舶的原動機視為該船舶的主機并按主機檢修部分的要求進行檢查測試或修理并留記錄。
1.2.2副機部分。
-副機小修級別的修理除整機不出艙吊起曲軸外,其他全部解體檢查修理,其中對下列所提各項必須落實檢查修理。
-取出全部活塞清潔檢查測量各部尺寸、清潔積炭測量油氣環。-拆解缸頭清除積碳,檢查研磨進排氣閥測量閥桿導管磨損情況,必要時可更換部分進排氣閥。
-清潔檢查供油、潤滑、冷卻、進氣、排煙等系統。-檢查各部膠圈、墊片及其它各部位的密封情況。-檢查清潔調整測量油嘴、油泵、調速器。-高壓油泵作整機臺架試驗。
-重點檢查測試活塞銷及連桿螺栓的機械性能和鎖緊止退功能。
-取出氣缸套清潔檢查水圈缸墊測量活塞與氣缸尺寸。-整機調整試驗測量各種數據。
-公司機務管理人員整理、匯編檢修測量資料作報告。1.2.3電機電氣部分。
-發電機及所有電動機拆卸進廠解體、清潔、檢查測量維修、保養作效能試驗,所有資料留記錄。
-檢查各儀表、電板指示、主配電盤主開關、各控制開關、保護裝置、停車試驗裝置,進行維護保養和效能試驗并留記錄。
-檢查測試各啟動箱、控制器、主令控制器等各觸點、彈簧和連鎖、延時,保護以及線路情況,并作維護保養和效能試驗。
-各動力、照明系統線路清潔檢查測試絕緣等。清除室外照明器具的銹蝕和積水。
-檢查測量電瓶組及應急照明系統的工作性能并作維護保養。-檢查全船信號、顯示車鐘傳遞、助航儀器、通訊聯絡以及報警等系統的工況和線路接頭固定等的使用情況,并分別做效能試驗。
-發電機原動機修理后各項指標的試驗(負荷試驗)。1.2.4其它。
-空氣瓶出艙、放殘、試壓等。1.2.5甲板部分。
-全面完成而二級保養所規定的各項工作內容。-舷墻及甲板以上作全面的除銹處理。
-船齡在10年以上的船舶對船艙內的銹蝕情況也要做除銹油漆或其它防油水、防銹蝕的處理。
-根據船板的減薄結果做部分船板的挖補、換板工作。-對全船碰撞損壞部位如舷墻、護舷材和護欄、護罩等做部分修理或修換工作。
-檢查修理全船靠幫固定情況,必要時更換部分固定靠幫的鋼絲繩、鐵鏈、卡扣和卡環等,對整體靠幫待靠幫托除銹油漆后重新固定安裝。
-對全船所有機械設備和其它備件均做檢查、清潔維護、保養工作。對可做實驗的部分還要做全面效能試驗。
-錨鏈艙、前尖艙、壓載艙及測深儀探頭艙等均需做清除污泥水和除銹油漆工作。
按照船舶檢驗要求,全回轉拖輪每隔5年對其傳動機構裝置檢測一次,更換油水封。每次檢測部位包括:
-檢查回轉機上輸入軸的軸向間隙。如果不符合說明書要求,應進行調整。
-檢查回轉機上立軸的各支撐軸承狀況,上立軸的軸向間隙,以及傳動傘形齒輪的齒隙。如果不合格,應予以調整。
-檢查回轉機下立軸的各支撐軸承狀況,下立軸的軸向間隙。如不合格,應進行調整。
-檢查回轉機尾軸各支撐軸承狀況,測量尾軸軸向間隙,以及傳動傘形齒輪的齒隙,如不合格,應予以調整。
-檢查、調整回轉機回轉蝸桿軸向間隙。-檢查、調整回轉機回轉蝸桿與蝸輪齒隙。
-對于回轉機上下立軸的傳動傘形齒輪,應進行磁粉和著色探傷檢查,了解齒輪磨損狀況。
-更換回轉機大小油水封及各部位“o”型膠圈。對于油水封磨損部位軸頸,視情況采取適當方法修理。
-對回轉機中重要部位的螺栓應進行磁粉探傷檢查,更換不合格部件。安裝各部位螺栓時,應按說明書的力矩要求進行裝配。螺栓裝妥后,應將防松裝置裝配到位。-回轉機拆檢裝復后,旋轉體的大油封及尾軸油封應在塢內進行密性實驗,確保出塢使用。
修理項目(工程)單的提出、核對及審批立項辦法2.1各級別修理的計劃既原始項目單,均由船舶甲板、輪機部門的負責人在1個月前制訂并報公司機務管理人員。
2.2在實施修理計劃前公司機務管理人員核對編制后的項目單,報請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確定為正式報修施工項目單。
2.3公司機務管理人員在實現修計劃前將修理單報送航修廠或其他承修廠家,做好項目預算,確定各主要項目價格或價格確定依據,協調船期、塢期、修理時間等,確保計劃的落實和實施。
2.4修理單的核對立項要本著“一安全、二生產、三生活”的原則,編寫制訂的同時,還要掌握不拆毀改變原設計的設備設施和不增添改動新設備設施的精神,但遇特殊情況時應提前提出申請經公司部門負責人批準方可立項。
船舶修理進廠的安排及審批辦法。
3.1凡船舶須進廠、外協的修理項目需由公司機務管理人員主管接洽、聯系修理單位,承修廠家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能力和施工手段,能保證施工質量和修船周期,同時還應具有合法的財務制度以及國家認可的法人代表資格。
3.2對進廠外協修理或加工的工程項目在工程開工前承修廠須向公司機務管理人員提供工程費用預估報價單,工程竣工后還需要提供工程竣工結算價目明細表及有船長輪機長簽字的項目竣工單(或驗收合格單)。
3.3公司機務管理人員應依據部門負責人批準確認的修理項目(工程)單,在工程開工前與承修單位簽定正式的合同或議定書,一般情況不允許先開工后簽合同,否則一律不予結算付帳。
3.4合同或議定書公司機務管理人員必須親自審閱并報請公司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審批后方可成立有效。
4.1.1船舶修理進廠前若有需要必須排除全船所有污油、污水,如需進塢或上臺修理時還要做好船舶本身的調水準備工作。
4.1.2對進廠、進塢或艙內須動用名火作業修理的船舶在進廠施工前,應統籌考慮僅備留所需燃油。
4.1.3船舶在進廠前需進行修前航行試驗或檢測的,應提前安排,并保留記錄。
4.2船舶修理期間船舶負責人與公司機務管理人員主管的主要職責有:
4.2.1船舶負責人在修船工作中的職責。
-在修船施工工程中要密切配合公司機務管理人員共同確保修船工作項目的落實和實施。
-嚴格把守船舶修理過程中的船舶修理過程中的船舶與機械、設備的技術標準、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
-組織領導修船工作中對船員工作的安排、安全監督質量和進度要求以及值班作息的布置安排與調整。
-嚴格掌握和控制在修船過程中的設備、另部件以及材料工具等的領取和使用情況。
-嚴格遵守執行公司對修船工作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條例和條款。
-聯系與辦理修船竣工后船舶動態的各項準備工作。-修船過程中對出現的較大的技術問題或變更擴大工程項目應及時向公司機務管理人員提出說明和要求。
-在修船工作中,除非經公司機務管理人員同意不允許隨意追加變更和擴大原定工程項目。
4.2.2修船工作中公司機務管理人員的職責;
-在船舶修理過程中對工程項目的落實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工程進度的動態和修理費用支付的情況等方面負有管理和實施的責任。
-配合、協助和指導船員在修船中的工作。
-負責船舶修理進廠前后與廠家、船檢等方面的聯系溝通工作。
-負責收集整理編寫技術資料和修船總結報告。
-組織調動與修船有關部門單位的聯系溝通等方面的銜接工作。
4.3追加、擴大、變更工程項目的主要規定:
4.3.1在修船工作中原則上不追加、變更和擴大工程項目、增加修船費用(隱蔽項目除外),但確因需要必需追加變更、擴大時則應遵循下列各規定:
-追加變更、擴大工程的實施費用在10000元以內時,需由修船主管提出書面報告經公司機務管理人員審批后方可立項實施。
-追加變更、擴大工程實施費用超過10000元時尚須報請公司部門負責人及總經理審批。
-凡未履行上述各規定而由廠、船雙方共同私下研究確定并擴大工程支付費用時公司不承擔義務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4.4重要零部件報廢手續增添的審定手續:
4.4.1修船工作中報廢換新零部件由船舶或廠方在檢測結果的基礎上想公司機務管理人員提出申請。
4.4.2報廢、更換零部件必須持檢測數據書面報告以及廠家或檢測部門出示的證明以及超極限或損壞零部件原件為依據經鑒定后方可報廢更新。
4.5廠修期間的安全工作要求,應在船舶修理合同或議定書中明確,并向相關人員傳達。
修船工程竣工試驗交船的有關規定。
5.1凡修理工程項目完全達到竣工標準經試驗合格時可簽署竣工單。
5.2對竣工工程的結算必須提交修理方主修簽署的“項目竣工”及“工程項目結算單”。
5.3工程費用的結算必須由主修署名并經公司機務管理人員審閱簽署后方可結算。
5.4船舶試驗交付使用的幾點規定:5.4.1船舶試驗包括系泊試驗和航行試驗。
5.4.2船舶的系泊和航行試驗須按試車大綱要求和規定執行,航行試驗須在系泊試驗完成并解決存在問題后方可進行。
6.1船舶修理費用的結算參照公司財務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一條為加強鄉鎮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根據《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鄉鎮船舶包括:鄉鎮(街道)、村(社)中企事業單位、個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賃經營的從事客貨運輸的船舶和游覽船舶、渡船、漁業船舶以及從事農副業生產、生活服務的自用船舶。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鄉鎮船舶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實施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首長負責制和安全責任制。
對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監機構)具體實施轄區內鄉鎮船舶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渡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渡口、渡船的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委托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渡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委托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漁業船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
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并督促有關部門貫徹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區縣(自治縣、市)、鄉鎮、村(社)和船主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和責任。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鄉鎮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鄉鎮船舶安全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鄉鎮船舶的安全宣傳教育和船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督促鄉鎮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和船員按規定辦理證照和保險;負責本轄區自用船舶的登記、發證和船長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檢驗;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鄉鎮船舶的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負責鄉鎮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宣傳貫徹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指導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港監機構和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分別按職責分工負責鄉鎮船舶的登記、船員培訓考試發證、現場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等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船舶所有者、經營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港口(碼頭)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鄉鎮運輸船舶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協助港監機構查處超載、違章作業等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渡口管理機構負責檢驗非機動渡船并核發船舶檢驗證書;考核非機動渡船的船員并核發駕長證;依法處理違法的渡船、渡工;協助港監機構調查處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條村、社應當積極協助船舶管理機構或人員做好鄉鎮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水庫、湖泊、公園和風景區水域管理機構,負責本水域內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鄉鎮船舶及其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加強所屬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鄉鎮運輸船舶
第十五條鄉鎮船舶經營者從事經營性運輸生產,應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水運企業應當具有符合經營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和固定辦公場所。
第十六條鄉鎮船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從事營業性運輸:
(二)經港監機構登記,具有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三)具有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
(四)按規定配備合格的技術船員或渡工、駕長及其他人員;
(五)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和其他必備安全防護工具;
(六)按規定投保船舶險、第三者責任險、船員旅客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貨物運輸險。
第十七條鄉鎮運輸船舶不得擅自載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確需承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客(渡)船不得載運危險貨物。渡船運載牛、馬等大型牲畜時,除看管人員外,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第十八條以承包、租賃、掛靠等形式經營的鄉鎮船舶,其所有者、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安全管理責任應當納入相關合同。
第四章漁業船舶
第十九條漁業船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具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登記,具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按規定配備合格技術船員和其他船員;
(四)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和其他必備的安全防護工具;
(五)在規定部位標定船名牌。
第二十條漁業船舶不得從事客貨運輸或者搭乘無關人員。
第二十一條漁業船舶在通航水域內進行捕撈作業,不得影響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
第二十二條漁業船舶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簽證手續,接受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安全檢查。
漁業船舶違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的,由港監機構處理。
第五章游覽船舶
第二十三條游覽船舶憑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船舶檢驗證書或造船廠出具并經船舶檢驗機構監章的產品合格證書到港監機構辦理船舶登記。
第二十四條游覽船舶應按乘客定額配齊救生設備,其駕駛人員應當取得港監機構頒發的船員證書。
第二十五條駕駛游覽船舶應當服從水域管理機構的管理,接受港監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遵守所在水域有關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章自用船舶
第二十六條從事農副業生產和生活服務的自用船舶,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檢驗、發證。其中船長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
私人游艇適用游覽船舶規定,鄉鎮企業自用船舶適用鄉鎮運輸船舶規定。
第二十七條自用船舶應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不得載客和從事營業性運輸。自用船舶的所有者應當服從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并與其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七章鄉鎮渡口
第二十八條鄉鎮渡口的設置、遷移或撤銷,應當符合鄉村規劃,由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監機構審核后,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批準。
跨行政區域渡口的設置、遷移或撤銷,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后審批。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決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或者撤銷渡口。
第二十九條渡口應設在岸平、水緩、視線開闊、無礙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險品裝卸、倉儲區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區域設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設置鐘擺渡和纜渡。
第三十條在激流航段設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碼頭的設置必須進行通航安全論證,設定停航封渡水位。
鐘擺渡和纜渡的牽引纜繩和附屬機械抗拉強度應當符合安全規定。
第三十一條渡口應當設置合適的碼頭。
渡口應當設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階等輔助設施??瓦\量較大的渡口須有旅客候船亭等設施。
第三十二條渡口兩岸應當設置明顯的渡口守則、乘渡須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準機關及批準日期、文號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條渡口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務院《渡口守則》和有關安全規定。
第八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四條鄉鎮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員應當奮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港監機構報告。涉及漁業船舶的,應同時向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事故現場的`其他船舶,在確保自身安全情況下應當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港監機構或者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獲悉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組織救助。同時按照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報告,并組織事故調查。
第三十六條鄉鎮運輸船舶及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由港監機構負責調查處理,其中涉及漁業船舶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漁業船舶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自用船舶發生交通事故,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鄉鎮船舶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善后工作,事故發生地的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予協助。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在鄉鎮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推諉扯皮,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及直接責任者,由港監機構、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任何人都有權對鄉鎮船舶違反有關安全規定的行為提出譴責,并可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四十一條港監機構、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拒不出示證件或不接受檢查的鄉鎮船舶、設施,可以禁止其離港、責令駛向或移至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拒不執行者,港監或漁港監督機構可采取拖移、卸載、解除動力、暫扣的行政強制措施。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買賣鄉鎮運輸船舶應當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規定及交通部《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并報所在鄉鎮、村(社)備案后,到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會同市交通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對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職責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船舶,是指鄉鎮的企事業單位、個人或合伙所有的從事經營性運輸的船舶(漁船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鄉鎮船舶,鄉鎮渡口,鄉鎮船舶修造廠(點)以及鄉鎮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的經營安全管理。
第四條 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省、市(含地區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的鄉鎮船舶安全監督工作。
公安、勞動、水產、農機、旅游等部門,結合各自職責,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管理鄉鎮船舶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負責鄉鎮船舶、船員年檢、年審準備工作;
(四)對船員資格、船舶登記進行初審;
(五)制止無證、無照船舶從事客貨運輸;
(六)督促落實港監機構對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七)協同調查、處理鄉鎮船舶交通事故;
(八)負責其他有關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凡有鄉鎮船舶的鄉鎮,均應明確一名鄉鎮領導干部主管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同時,根據本行政區鄉鎮船舶數量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員。變更安全管-理-員,必須事先征求縣港監機構的意見,并在半月內補充。
安全管-理-員的任職條件和職責范圍,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該建立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支持、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經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予解決。
第三章 鄉鎮船舶管理
第十條 鄉鎮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營運:
(一)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持有合格的技術證書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運輸許可證。
(二)經港監機構登記,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三)具有合格的技術船員、渡工、駕長和其他人員。
(四)勘劃載重線,標定船名牌、船籍港??痛€應標定乘客定額牌。
(五)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和其他必備安全防護工具。
(六)機動客(渡)船(含綁拖的客駁船)必須按交通部《客渡輪專用信號標志管理規定》漆涂標志和使用信號。
(七)按港監機構要求辦理進出口簽證手續。
第十一條 鄉鎮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必須做好下列安全工作:
(一)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按船舶檢驗部門核定的區域和載客、載貨定額航行,不得違章行駛。
(三)不得指使、縱容、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四)對船舶及其安全設施加強檢查和維護,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五)按規定參加船舶旅客或貨物保險。
凡實行承包經營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事項必須納入承包合同。承包人必須切實履行。
第十二條 鄉鎮船舶載運危險物品,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經港監機構核準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品載運規定。
第十三條 農業生產船舶和漁船從事經營性運輸的,必須經過批準,并符合本辦法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防汛搶險期間,鄉鎮船舶必須服從防汛搶險指揮機關的統一調度,積極參加防汛搶險工作。
第十五條 江河、湖泊、水庫和風景區內從事旅游業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要求管理,并接受當地港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十七條 從事鄉鎮船舶修造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本省船檢部門核發的《湖北省地方船舶修造廠生產技術條件認可證書》,方可從事認可范圍內的船舶修造。
修造鄉鎮船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船檢部門批準的設計圖紙要求。
第十八條 購買或轉讓鄉鎮船舶,必須憑船舶合格的技術證書及有關證件,到港監機構辦理船舶登記手續。
轉讓鄉鎮船舶,船舶所有人須有合格的技術證書。沒有合格技術證書的鄉鎮船舶,港監機構不得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第四章 鄉鎮渡口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渡口,是指鄉鎮集體、聯戶、承包戶和個體戶所設的,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從事常年或季節性營運性質(包括義渡)的客貨渡運。
第二十條 設置鄉鎮渡口,須先由設置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鄉鎮政府同意并簽署意見,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跨縣水域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跨市水域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證書,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船民證》手續,據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并按有關規定辦理保險手續后方可經營。
跨縣、跨市水域設置渡口,必須經渡口所在地雙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報批。
渡口的遷移或撤銷,按照渡口的設置程序辦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或撤銷。
第二十一條 渡口必須設置在岸平、水緩、水深足夠、航道順直、無礙其它船舶正常行駛,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在航道狹窄、彎曲和水流湍急的河段,危險品裝卸、倉貯區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區域,不得設置渡口。
第二十二條 渡口兩岸應修建簡易碼頭、踏階、候渡室(棚)或其它方便乘客上下船的輔助設施。
第二十三條 原渡口的運力不能滿足現運量要求的,可優先原渡口設置單位或個人按規定添置渡船。渡口權屬糾紛,由審批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政府調解解決。
第二十四條 渡口經營人和乘客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渡口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 鄉鎮船舶發生安全事故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全力搶救,并迅速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港監機構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港監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迅速組織搶救,并按規定上報有關主管機關。
第二十六條 鄉鎮船舶交通事故的現場勘察、調查和技術鑒定,由港監機構負責;事故處理由港監機構協同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損失賠償由事故責任方負責。
第二十七條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申請港監機構調解;不愿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建造、改裝船舶的鄉鎮船舶修造廠(點)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根據情節輕重,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港監機構對違章行駛,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船舶,可解除船舶動力;對超載船舶,可強行卸減超載貨物;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船舶,可拖至指定地點拆解,拆解及其它必要費用從船舶殘料變賣所得中支付,余款歸還給船主。
第三十一條 對隱瞞事故不報的,因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實,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有關負責人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港監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港監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港監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對非經營性鄉鎮運輸船舶,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規范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船舶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規范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為監督和核查船舶、船員及其相關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以及我國加入的區域性合作組織的規定,依法登輪實施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分為船舶安全檢查和船舶安全監督。
船舶安全檢查,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術狀況、船員配備及適任狀況、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等進行的監督管理,包括船旗國監督檢查和港口國監督檢查。
船舶安全監督,是指海事管理機構登輪實施的除船舶安全檢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條 船舶安全監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誠信、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國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和授權開展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規則適用于對中國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業于我國管轄水域的外國籍船舶實施的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則不適用于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責任與義務
第六條 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對船舶及其設備進行有效的維護和保養,為船舶配備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
在船舶營運期間,航運公司應當履行安全管理與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確保船舶處于適航或適拖狀態,按規定做好貨物的積載隔離,對旅客開展安全教育。
第七條 船舶應當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保證船員適任、船舶適航。船舶應當建立開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離泊前,應對船舶安全技術狀況和貨物裝載情況進行自查,填寫《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
《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應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條 船長應當保證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保障船舶滿足最低安全配員,保證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業。
船長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并負有最終責任。
第九條 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應當確保檢驗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證其檢驗船舶具備安全航行、安全作業的技術條件,并為其開展的檢驗業務負責。
第十條 船舶應當始終保持其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準確完整顯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條 船舶、航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船舶監督檢查員(以下簡稱“船舶監查員”)做出專業判斷。
第十二條 船舶監查員實施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時,船長應當指派人員陪同。陪同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船舶監查員提出的問題,并按照船舶監查員的要求測試和操縱船舶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船舶在港期間實施監督檢查,避免影響船舶正常生產作業。
第十四條 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的抽查行為,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和保安等方面應當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船舶存在可能影響水上人命、財產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缺陷和隱患的,船員及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舉報。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條 船舶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口信息,并對報告真實性負責。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按有關國際公約及國際通行做法執行。
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應當在預計抵達港口4小時前(航程不足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時),將航次動態、在船人員信息、客貨載運信息、擬??繒r間和地點向抵達港口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應當在預計離港4小時內,將上款所述信息向離開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還應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船舶可以通過互聯網、手機、傳真等方式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內作相應的記載。
第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如有明顯理由懷疑船舶報告信息不實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應當在船舶抵達港口后,開展安全監督。
第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船舶基本情況、檢驗發證質量、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情況、公司和船舶信用狀況、航運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險情記錄等信息,建立中國籍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對中國籍船舶進行風險分類分級管理。
對外國籍船舶,可參照中國籍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進行風險分類分級管理。
第二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統一的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平臺,收集、處理船舶相關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評定的“誠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內在船舶安全檢查或港口國監督檢查中未發生滯留;
(三)十二個月內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檢查或港口國監督檢查記錄良好,無重大缺陷;
(四)按規定履行船舶報告義務,且未發生謊報瞞報行為;
(五)按期繳納各項規費;
(六)在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評價良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評定的“重點跟蹤船舶”;
(二)未按規定履行船舶報告義務;
(三)故意逃繳規費;
(四)在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評價不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網站公布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 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跟蹤并定期核查其登記船舶的安全管理狀況,加強對其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四章 目標船選擇
第二十五條 實施港口國監督檢查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國加入的區域性港口國監督組織的規定選取目標船舶。
第二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按照全面覆蓋、重點突出、公開便利的原則,依據選船標準及風險分類分級評價、公司和船舶信用狀況,合理選擇船舶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和船舶安全監督。
第二十七條 經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六個月內不再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
經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船舶安全監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兩個月內不再實施船舶安全監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險品船、砂石船、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運輸船舶;
(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綜合質量評價或信用評價低的船舶;
(四)依選船標準核算具有高安全風險指數的船舶;
(五)ais等設備未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的船舶;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指定檢查的船舶;
(七)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未有明顯依據列入船舶安全監督、船旗國檢查選船標準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得登輪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一節 船舶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船舶安全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況;
(二) 法定證書文書的有效性;
(三) 船員配備情況;
(四) 貨物積載情況;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如果船舶安全監督中發現船舶明顯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環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開展船舶安全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于船舶安全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提出下列一種或者幾種處理意見:
(一) 警示教育;
(二) 責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調查。
第三十二條 對警示教育以外的處理意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簽發的《船舶安全監督報告》,并經船長簽名確認。
《船舶安全監督報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機構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監查員應將相關監查信息于三個工作日錄入信息系統。
第二節 船舶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船舶配員; (二)船舶和船員有關證書、文書、文件、資料; (三)船舶結構、設施和設備; (四)載重線要求; (五)貨物積載及其裝卸設備; (六)船舶保安相關內容; (七)船員對與其崗位職責相關的設施、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以及中國籍船員所持適任證書所對應的適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 (九)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的運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要求的其它檢查內容。
第三十四條 船舶監查員登輪后,應當先進行初始檢查,對船舶進行巡視,核查船上證書、文書以及歷史檢查缺陷的糾正情況。
對已經糾正的歷史缺陷,船舶監查員應當予以關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員應當對船舶實施詳細檢查,并告知船方進行詳細檢查的原因:
(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歷史缺陷未按要求糾正的;
(四)船舶安全監督中發現明顯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環境的缺陷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要求進行詳細檢查的。
第三十五條 檢查時船舶監查員不得少于兩名。
第三十六條 船舶監查員應當運用專業知識對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斷,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際公約的規定,提出下列一種或者幾種處理意見:
(一)開航前糾正缺陷;
(二)在開航后限定的期限內糾正缺陷;
(三)滯留;
(四)禁止船舶進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責令船舶駛向指定區域;
(七)驅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條 船舶監查員做出處理決定時,應當避免對船舶造成不當滯留或延誤。
第三十八條 中止檢查:如果船舶整體狀況明顯低于標準,船舶監查員可以采取中止檢查措施,直到相關方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船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跟蹤檢查:如滯留缺陷不能在檢查港糾正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允許該船駛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時通知修理港的主管當局或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跟蹤檢查通知的主管當局或海事管理機構應驗證船舶缺陷糾正情況,關閉已糾正的缺陷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反饋給發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十條 檢查結束后,船舶監查員應當簽發相應的《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或《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簽名并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
船長或者履行船長職責的船員應當在《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或《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上簽名。
船舶監查員應將相關檢查信息于三個工作日錄入信息系統。
第四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采取本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四)、(七)項所列處理措施之一的,對于中國籍船舶應當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對于外國籍船舶應當通報船旗國政府。
第四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導致船舶滯留的缺陷通知航運公司、相關的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或者認可組織,接到通知的航運公司、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或者認可組織應當核實和調查有關缺陷情況,按要求整改,并反饋實施檢查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十三條 船舶以及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要求,對存在的缺陷進行糾正。 中國籍船舶的船長應當對缺陷糾正情況進行檢查,并在航行日志中進行記錄。
第四十四條 船舶在糾正導致海事管理機構采取本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四)、(五)、(七)項所列處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復查。
其它缺陷糾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請復查,也可待下次船舶安全檢查時進行復查。海事管理機構接到自愿復查申請,決定不予復查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待下次船舶安全檢查時復查。
復查合格后,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 《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應當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三節 境外服務
第四十六條 中國籍船舶在境外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滯留、禁止進港(入境)、驅逐出港(境)的,航運公司應當及時將船舶在境外的事故情況、接受檢查或處罰的情況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應給予必要的協調溝通和技術支持。
第四十七條 對連續二年不能返回國內港口接受船旗國監督檢查的船舶、被國外港口國監督檢查有重大缺陷的船舶、以及對境外檢查滯留有疑異的'船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赴境外對船舶實施船旗國安全檢查,指導船舶糾正缺陷,開展安全管理和履約指導服務。
第四節 申訴
第四十八條 船舶有權對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提出的缺陷以及處理意見當場進行陳述和申辯。
船舶監查員應當充分聽取船方意見,如果爭議不能在合理時間內解決,應當告知船方申訴的途徑和程序。
第四十九條 船舶、航運公司或者船檢機構可以對船舶安全檢查做出的決定在六十日之內向做出決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第五十條 接到復議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之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告知復議申請人理由,決定受理的,應在六十日之內做出復議決定。
第六章 船舶監查員管理
第五十一條 船舶監查員分為首席船舶監查員、高級船舶監查員、船舶監查員和實習船舶監查員四個等級。
第五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健全船舶監查員考核、晉升、激勵機制。
第五十三條 船舶監查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知識和技能,取得相應等級的資格證書,并不斷更新知識。
第五十四條 船舶監查員應當尊重船上所有人員,不以船旗以及船員的種族、性格、宗教或國籍為由做出帶有偏見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 船舶監查員應當堅決拒絕賄賂。船舶監查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足夠、適任的船舶監查員和必要的裝備、資料等,以滿足船舶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罰款。對違法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或者阻撓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實施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的;
(二)弄虛作假欺騙船舶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的;
(四)船舶未按照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復查的;
(七)以租借、騙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的。
第五十八條 船舶未按規定開展自查或未隨船保存船舶自查記錄的,處以5000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 船舶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或保存《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對違法船舶處5000元罰款。
第六十條 船舶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口信息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船舶未按照規定保持其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的,或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發生故障未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登輪對其船舶自動識別系統進行檢查,要求船舶立即糾正,并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有明顯跡象表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將檢查擴大至整個導助航系統,直至對其實施全面的船舶安全檢查。而這種檢查不收船舶安全檢查六個月不再實施的限制。
第六十二條 因航運公司管理故意造成船舶不適航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成航運公司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吊銷其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
第六十三條 實施船舶安全檢查中發現船舶存在的缺陷與船舶檢驗發證機構有關的,海事管理機構按相關規定執行。
因船舶檢驗機構或檢驗人員主觀故意造成船舶重大事故或存在嚴重缺陷的,海事管理機構可終止其檢驗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逢國家節重要節假日或國家重大活動時,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為有必要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綜合運用船舶安全檢查船和船舶安全監督等形式,開展專項檢查。
專項檢查不受第二十七條不再實施船舶安全監督和船舶安全檢查期限的限制,但應視為接受了一次相應的檢查。
第六十五條 除海事管理機構外,任何單位、人員不得扣留、收繳《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也不得在《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上簽注。
第六十六條 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不得以租借、騙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船舶安全監督報告》。
第六十七條 《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船舶安全監督報告》和《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的格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制定。
第六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質量后評估。
第六十九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制定僅在轄區航行的內河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細則。
第七十條 本規則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10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5號)同時廢止。
一、小型船舶修造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的現狀。
目前小型船舶修造企業多為私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除國有大型造船企業外,消防安全管理 較為規范,這類小型船舶修造企業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問題較多,火災隱患突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管理層消防安全意識不強,管理者多為其他行業轉行過來的,在管理上重生產,輕安全,沒有按國家規范建立企業的安全管理機制,企業在條件不許可、機制未完善的情況下急切上馬,把經濟效益擺在第一位,造成消防安全管理上的空檔,消防管理不到位。
2、各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不建全,這些小型船舶修造企業的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沒有建立企業各個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和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章制度,使消防安全工作無法落到實處,在企業中安全工作無章可循,直接影響企業安全工作的落實。
3、企業建筑和消防 設施未經消防審核驗收投入使用,目前這類小型船舶修造企業的建筑、船塢、平臺、車間、倉庫及廠區內的消防設施在建設中未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更談不上驗收,在企業中先天性留下火災隱患。
4、電氣設施隱患突出。企業在建設時未經設計,自行安裝電器線路和設施,選用不合格的電器產品,在防爆地方未按規范要求安裝防爆設施,在企業工作時,隨意拉接臨時電線,留下隱患突出。
5、氣源設施不規范。這類企業在修造船中有大量的鋼材切割,在生產中需要大量的氧氣、乙炔氣,一些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裝置簡易設施進行溶解乙炔氣,用自制安裝的管道將乙炔氣輸送到作業點,并自行進行乙炔沖裝。若稍有不慎,極易造成火災、爆炸事故。
6、消防水源不足。這類小船舶修造企業多為沿海岸線而建,沒有消防水源的設施,雖在發生火災時能就地吸取海水在能撲救火災中發揮作用,但受潮汐影響,每天都有12小時以上時間無法取吸潮水。
7、員工安全素質低,流動性大。企業工作呈季節性,業務不飽和,企業為節約成本只招一些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為固定工,其他人員隨企業的業務工作開展情況,而隨時增減。新到企業的員工都是臨時的,多則干了一、二個月,少則幾天,臨時員工沒有受過安全教育和消防培訓 ,沒有落實持證上崗,在工作中隨意操作極意造成安全隱患。
二、加強船舶修造企業消防安全管理的對策。
1、加強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教育,通過培訓、宣傳等形式,提高企業的責任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意識,要求他們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對企業進行管理,建立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機制,為企業的安全工作奠定基礎。(風險世界網http:// 專業研究安全風險管理,安全員的門戶網站!)
2、依據《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企業中建立健全各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崗位人員的消防安全職責,及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并在企業中實施,規范企業員工在安全工作中的行為規范,做到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3、在企業初建時,消防監督人員應提前介入,督促企業在選址、建設中應按《消防法》和《建筑設計規范》要求,應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并嚴格按照《建筑防火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在峻工后須經消防機構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杜絕企業在選址和建設中留下火災隱患。
4、企業在建設和安裝時應經過有資質的設計部門對企業中的電氣路線進行設計,應購買合格的電氣設備和產品。在企業易燃易爆的場所,電氣設備應按要求安裝防爆設施。經常使用的臨時加工修造場所,應安裝固定的配電箱柜,以減少接拉臨時電線的概率,確保用電過程的安全。
5、企業要設立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分別儲存氧氣、乙炔氣、油漆等化學危險品,嚴禁自行簡易安裝乙炔溶解設施和制氧設施,嚴禁使用簡易自己安裝的管道輸送乙炔氣到工作點。在修理船舶使用氧氣、乙炔氣時,應按規定要求,使兩種氣體保持一定距離,禁止自行進行乙炔沖灌行為,在調劑和噴漆時要嚴格控制火源,以防燃燒爆炸事故發生。
6、此類企業雖沿江海而建,但隨著海水潮汐作用和枯水期,將發生消防水源不足的問題,在建立企業時應優先故慮到消防水源,應建造大容量的消防高位水池或水塔,以保證應急時消防用水,也可在修船平臺、船塢附近建設儲水池,以保證消防用水。
7、加強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企業在每項開業作業前應對員工開展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和企業操作規程的學習,使員工的安全意識得到提高,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能有效的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對電氣焊等工種,持證上崗,同時企業管理人員到進行跟班、督促、檢查、防范與未然。
8、企業中應建立健全各級消防安全組織,建立企業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應根據企業的特點,每年組織一至二次火災撲救演練,提高企業的自防自救能力。
(一)消防常規工作
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關于消防工作,我國已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各班要認真學習這些法律?法規?,并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消防工作,確保師生生命財產的安全。
2、預防為主的含義是查隱患,找漏洞,防患于未然。諸如校園建筑的配電箱、電路、電線的布局,易燃品的堆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等。
3、防消結合的含義是購置消防器材、配備專兼職人員、研究總結、推廣普及消防知識和技術,以防止火災事故發生。在火災發生時,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二、制訂消防責任書,落實消防責任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學校實際、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和疏散應急照明裝置,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學校與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師簽訂安全責任書,在落實消防責任制的過程中,必須掌握以下工作情況,確保消防工作落到實處:學校師生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防火檢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以及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確定和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抓好消防宣傳,提高防火意識
消防宣傳的目的在于提高學校的防火意識,在每學期開學初召開安全教育大會,在每年“安全教育日活動”、“11?9”消防日抓好消防宣傳,在平時還應把消防知識的內容納入教學計劃中,同時利用主題班會、隊會和升旗儀式對師生進行消防常識?的教育,增強其處理火災突發事故的應變能力和自救能力。
四、消防督查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主要有:
1、定期監督檢查和抽樣性監督檢查。
2、對校內公眾聚集場所和大型活動舉辦前的消防監督檢查。
3、對校內違規違法使用電器設備的監督檢查。
4、針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火災多發季節、開學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監督檢查。
5、其他根據需要進行的專項監督檢查。
6、校內的教學樓、實驗室、食堂、禮堂、圖書室、供電設施、會議室、多媒體教室、中心機房等集中區是火災隱患檢查的重點區域。
7、要利用寒暑假的'空檔對以上重點消防場所,進行集中檢查、維護、保養,以備開學行課時安全使用。
(二)消防管理制度
一、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
1、重儀器設備、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必須有專人保管,專柜存放,并登記造冊,嚴格執行領用制度。
2、實驗室儀器設備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別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震、防爆、防銹、防腐蝕、防盜等工作,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善可用狀態。
3、實驗室內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切實重視安全教學。
4、實驗人員每天應清掃設備和場地、保持實驗室整潔衛生。
5、實驗室內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如確需使用明火時,必須清理好周圍易燃物品,確保安全。
6、實驗室電源開關、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維修及整改;實驗員下班前必須關閉電源開關,下班后因實驗需要繼續使用電器的,必須經實驗室管理人員同意,并安排專人看護;實驗室內不準亂拉亂接電源線,以免用電超負荷。
7、消防設施及器材應保持性能良好,嚴禁丟失、挪用及人為損壞。
8、學生上實驗課前必須進行防火教育,使學生了解和掌握有關防火要求和安全知識,確保實驗課期間的安全。
9、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二、多功能教室、計算機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多功能教室、計算機和機房內的空調、打印機、電源開關、電度表、電源線等電器設備,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有關部門。
2、多功能教室、計算機機房內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要有防火標志。
3、多功能教室、計算機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嚴格執行各項操作技術規程,切實重視安全教學。
4、多功能教室、計算機較集中的機房,配備足夠的滅火器,并放置在明顯的地方。
5、保持多功能教室、機房內通道暢通,機房出入口處應配備事故應急照明裝置。
6、多功能教室、機房內的電源、電纜、地線及燈具等電器應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安裝,不準亂拉亂接電源;計算機停止使用時,必須關機和切斷電源。
7、多功能教室、機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凡多功能教室、機房內部裝修,其地面、頂棚和墻面應采用抗燃材料,施工單位應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學校審核備案并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批方可施工,裝修竣工后,應經學校會同公安消防相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管理好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損壞、丟失、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掌握滅火方法。
三、圖書室、檔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1、圖書室、檔案室的電源、電纜、地線及燈具等應按規范要求進行安裝,不得亂拉亂接電源線。
2、圖書室、檔案室內嚴禁吸煙、使用明火和燃燒蚊香等。
3、圖書室、檔案室管理人員下班前必須切斷室內電源、關好門窗。
4、圖書室、檔案室各崗位應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并指定專人負責檢查監督。
5、保持圖書室、檔案室通道、安全出入口的暢通,嚴禁在安全出入口和通道上堆放雜物、書籍。
6、圖書室、檔案室重要部位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7、圖書室、檔案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管理好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損壞、丟失、挪用,掌握滅火方法。
四、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1、安排專人管理食堂。
2、炊事人員工作時嚴禁吸煙。
3、食堂管理人員每天下班時要關閉燈具、電器電源開關。
4、保管好消防設施和器材,嚴禁損壞、丟失和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器材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五、學校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出租房管理領導要定期檢查租房戶消防安全情況,并督促乙方及時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學校強行收回出租房。
2、學校要對乙方做好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
3、必要時,學校給出租房配備消防設施。
4、學校出租房不得有危及師生人身安全經營項目。
5、嚴禁乙方有危及出租房結構安全的施工。
預防、探測、消滅船上火災,以保障海上人命、船舶和貨物的安全。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國家驗船部門的船舶規范,對不同種類船舶的消防設備的設置和防 火要求,均有相應的規定。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方針、責任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船舶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船長對船舶防火安全負全面的責任;大副、輪機長對其部門防火安全負責;船員對其工作場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負責。
船舶領導有責任對船員進行遵章守紀和消防安全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船員安全防范意識。
監督
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港務監督的監督檢查;接受公司消防監督員、海務監督員、機務監督員、勞動安全監督員監督檢查。
對檢查發現的各類隱患,必須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難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報船舶管理處,由船舶管理處負責協助船舶消除隱患。
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船舶應按《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修正案和適用規范的要求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消防設備、器材由二副負責管理,由各主管人員按《船舶檢修、養護責任分工》、《船舶消防設備維護保養須知》和《機艙應急設備管理須知》的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持消防設備、器材處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狀態。船長、輪機長、大副負責檢查。
船舶應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見附錄1)規定的項目定期進行防火檢查,認真填寫“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并簽名負責。檢查出的問題應盡快糾正,船方無法自行解決,應立即報告船舶管理處落實解決。檢查表一式二份,一份報公司管理部 ,一份留船備案。
船舶應每周對通用報警設備進行試驗;定期對貨艙、機艙、生活區感煙、感溫等探測報警設備進行檢查。
每3個月對機艙應急切斷裝置進行檢查,每月對滅火器、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并掛牌。
安全通道、應急通道、逃生孔必須保持暢通,照明、應急照明保持良好。
自閉式防火門必須保持使用狀態,禁止人為行為將其敞開并固定。
船舶通風筒設備良好,防火擋板開關正常,開關標志明顯。
消防泵、應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帶時,壓力應符合要求;消防閥四周不得堆放雜物,水槍應為兩用水槍。國際通岸接頭及其附件齊全。
大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兩年進行稱重,并持有效證書;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說明、各艙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閥門良好、開關標志清晰,船長、駕駛員均能熟練操作。
火災預防
日常防火
貫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港口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規定。
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檢查巡視制度,制定巡視路線圖并在駕駛臺張貼,每班至少按路線巡視檢查一次,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
禁止在貨艙甲板、物料間、機艙(含集控室)吸煙;禁止躺在床上吸煙;煙頭、火柴桿必須放在注水煙缸里,禁止向舷外亂丟煙蒂,航行中不得鎖門睡覺。
船舶應在貨艙、機艙、油漆間、氧乙炔間等禁煙場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
應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開口,桶內需注水;機艙垃圾桶必須有蓋,垃圾及時清除,以防自燃。
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體存放在專用油漆間,不得存放其他場所。
人員離開居住艙室、工作場所隨手關燈;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蓋電燈;禁止在電、熱器具上烘烤衣物。
船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號。
提高警惕,加強防范,發現火險隱患,及時報告;發現違章行為,人人有責制止。
電器防火
大管輪為船舶安全用電管理責任人,對船舶電氣設備進行安全管理,對船員安全用電實施監督;對船舶存在的電氣設備隱患有責及時消除,不能自行解決的應向輪機長、船長、公司管理部報告,在隱患消除前,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安全防范,保證船舶安全。
按工作需要,電水壺、電暖瓶僅限船長、輪機長、大副使用,使用時不得離人。(限自動恒溫型)
禁止船員攜帶電熱杯等電熱器具上船使用,嚴禁私自拉接電源線。
公司為船舶配備的影碟機、洗衣機、電冰箱、微波爐等電器設備,由大管輪負責指定安全專用插座或另接專線。
大管輪定期檢測各類動力、電力、電器絕緣狀況,并滿足船檢規范要求。
甲板電源插座應保持水密,不用時應旋緊插座保護蓋,防止受潮、短路引發火災。
各類電源線頭必需進行絕緣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測。
室外各類照明燈具應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電線短路引發火災。
為保證馬達絕緣良好,使用烘烤燈具對馬達進行驅潮,必需對烘烤燈具進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搖晃或振動發生碰撞導致事故,燈具下方需避開易燃物。
機艙配電板四周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明火作業
船舶進行明火作業,應按《船舶明火作業須知》的規定做好各種安全防范措施。
危險貨物安全管理
船舶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應按《船舶裝運危險品、大件、特殊貨物操作須知》的規定進行。
消防演習與訓練
船舶由二副負責,在開航前編妥“應變部署表”、“船員應變卡”,經船長簽名批準后張貼在駕駛臺、機艙集控室、餐廳等場所。
船舶應制定船岸應急計劃、應急計劃中所涉及的船岸通訊用的電話、電傳、傳真應及時更新。
船舶消防器材、設備實際位置應與防火控制圖相符,防火控制圖應在公共場所張貼并在舷梯附近專用水密筒內存放。
船長應根據本船實際狀況制定船舶滅火預案;每月進行一次消防演習并記入《航海日志》。演習中使用過的設備應立即復原,保持即刻可用,演習中發現的任何故障、缺陷應盡快糾正。
船員要熟悉各種應急信號的意義,熟悉其消防職責及操作,熟悉使用不同類型的消防器材。
船舶應定期對船員進行包括本船全部消防設備的使用及知識培訓。
船長應通過培訓和演習對船員所擔任的消防工作勝任情況定期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進一步改進,確保船員具有適應能力。
記錄
“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由船長負責保存,保存期為1年。
附錄
附錄1: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的適航區域要符合航區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適航證書。
4、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5、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時,除應按規定的信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6、在各施工作業點,夜間應按規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7、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系泊試驗的安全管理,避免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系泊試驗安全管理。
3??????????名詞解釋
系泊試驗:是指當系泊于碼頭的船舶的船體工程和動力裝置安裝基本完工,船廠在取得用船單位和驗船部門的同意后,根據設計圖紙和試驗規程的要求,對船舶的主機、輔機以及各種設備和系統進行的試驗。
本規定僅對主要設備試驗進行了規范要求,管系和電氣系統試驗另行規定。各企業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對本企業的系泊試驗安全管理規定進行具體細化。
4??????????管理職責
4.1?????????????????企業技術部門負責編制船舶系泊試驗大綱,制訂船舶建造關鍵試驗項目系泊試驗安全技術要求。
4.2?????????????????企業船舶建造組(項目組)負責編制和實施船舶建造系泊試驗計劃,做好試驗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3?????????????????各部門根據船舶系泊試驗大綱和試驗計劃要求,負責落實本部門責任人和試驗安全技術措施,做好本部門系泊試驗項目的準備和試驗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4?????????????????安監部負責系泊試驗過程中的安全監督檢查。
5??????????管理要求
5.1?????????????????系泊試驗總體安全要求
5.1.1????????系泊試驗前的組織和準備
a.??????組織各部門對試驗項目進行安全策劃,明確試驗步驟、要求和責任,落實試驗過程中的各項安全措施,制訂系泊試驗應急預案。進行主機試車試驗策劃時,除應分析試驗中船舶和人員的安全性外,還應分析碼頭及纜樁的試驗能力,避免發生意外。
b.??????主機試車試驗、鍋爐點火試驗、救生艇釋放試驗、重吊負荷試驗、艙口蓋啟閉試驗等危險性較大的試驗項目應進行危險作業審批。各企業可結合實際情況編制危險作業審批表,對試驗項目進行有效控制。
c.??????各部門應對參試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交底,熟悉試驗程序和要求。
d.??????參試各部門負責任人之間應保持通訊暢通。
e.??????參試人員應按照要求佩戴勞動防護用具。
f.??????需要進行臨時接電、熱工作業時,應按要求進行審批。
g.??????檢查和確認試驗項目的安全狀態和氣象條件,滿足試驗要求后方可進行試驗。
5.1.2????????系泊試驗過程中
a.??????參試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系泊試驗大綱,并按分工和指令要求進行試驗,嚴禁亂摸亂動與自己無關的設備設施。
b.??????各工位負責人應密切關注試驗情況,及時排除故障,消除安全隱患。
c.??????參試人員應保持碼頭與船舶上的環境整潔,將產生的廢棄物集中存放處理,禁止將廢棄物倒入海中。
d.??????試驗過程中發生意外時,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進行應急處置。
5.1.3????????系泊試驗后
a.??????認真檢查消除隱患,關閉相關設備,撤除施工禁區。
b.??????每天施工結束后應做好作業現場的清理工作。
5.2?????????????????主機試車試驗
5.2.1????????試驗前的組織和準備
a.??????設備狀態已具備試驗條件,包括:主機、各輔助機械及系統。
b.??????船舷及舷外作業、高處作業已經停止,可移動的設備及材料已進行固定。
c.??????按當地港監部門的有關規定,掛出試車信號旗,夜間還要掛好信號燈。
d.??????試驗船舶與前后船舶之間必須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外檔禁止靠泊船只。
e.??????根據船舶噸位的大小及試驗航速的馬力大小配備相應型號的纜繩,并保證松緊適度。
f.??????船上的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處于完好狀態。
g.??????落實專人負責對船舶艏艉、機艙以及駕駛室進行監護。
h.??????安排拖輪進行輔助和保護。
i.??????準備就緒后,撤除登船梯。
5.2.2????????試驗中
a.??????駕駛室由專人值班和指揮,如遇意外應采取應急停車或其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b.??????做好纜繩與纜樁受力情況的現場監控,纜繩、纜樁周圍禁止有人作業。
5.2.3????????試驗后
a.??????關閉相關設備,撤除信號旗、熄滅信號燈。
b.??????安裝登船梯,經檢查確認安全穩固后,方可允許人員上下船。
5.3?????????????????傾斜試驗
5.3.1????????傾斜試驗前應對甲板上的可移動設備及材料進行清理,不能清理下船的要采取措施進行固定。
5.3.2????????施工單位應按照工藝要求設置配重,甲板上的臨時配重應進行必要的固定;艙室內進行壓載時,應指派專人對艙室內的壓水量進行檢查和確認。
5.3.3????????試驗過程中要撤除登船梯,除參試人員和進行調試施工的必要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應提前下船。
5.3.4????????參試人員應固定崗位,不得任意在兩舷邊來回走動和圍觀。
5.3.5????????試驗過程中要落實專人加強現場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4?????????????????冷庫制冷試驗
5.4.1????????試驗前應對庫內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人后,方可關門上鎖,并設置警示標志進行提示。
5.4.2????????冷庫內施工應采取雙人監護制,避免發生意外。
5.5?????????????????艙口蓋啟閉試驗
5.5.1????????禁止與傾斜試驗同時進行。
5.5.2????????艙口蓋啟閉液壓系統已經試驗處于正常狀態后,方可進行艙口蓋啟閉試驗。
5.5.3????????試驗區域應設置警戒區,并做好監護,艙口蓋運行區間內禁止人員進入。
5.6?????????????????舷梯試驗
5.6.1????????試驗區域下方應設置警戒區,并做好監護,防止人員誤入。
5.6.2????????承載試驗應使用壓載鐵作為配重,禁止用人作為配重進行試驗。
5.6.3????????進行承載試驗和收放舷梯試驗時,應使用吊車進行輔助保護。
5.7?????????????????救生艇裝置試驗
5.7.1????????艇架負荷試驗
a.??????試驗前應檢查確認剎車裝置完好。
b.??????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和監護,試驗過程中,吊梁、重塊和艇架下方嚴禁站人。
c.??????在系掛重塊時,要注意保持吊架的平衡,重塊要設置牽引繩。
d.??????試驗過程中應使用吊車進行保護。
e.??????人工進行絞艇時,操作者站位要正確,無關人員要遠離絞車。使用結束后,絞手柄要及時取下。
f.??????參試人員應站在欄桿內側,嚴禁站在艇甲板邊緣,以防高處墜落。
5.7.2????????艇收放試驗
a.??????檢查確認剎車裝置完好。
b.??????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和監護,施工區域內應設置警戒區,防止人員進入危險區。
c.??????靠碼頭一側或者在塢內試驗時,必須使用吊車對救生艇進行保護。
d.??????安排拖輪進行配合和監護。
5.7.3????????脫鉤試驗
a.??????檢查確認脫鉤裝置完好。
b.??????準備符合要求的配重,放置配重時要確保分布均勻。
c.??????救生艇上應設置牽引繩。水上作業人員要穿好救生衣。
d.??????進行安全交底,并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和操作。艇內外操作人員必須保持通訊暢通,按指令進行操作。未經許可其他人員禁止操作自動脫鉤手柄。
e.??????救生艇脫鉤高度盡量低,艇底剛好離開水面即可,防止發生意外。
5.7.4????????滑道式救生艇拋射試驗
a.??????試驗前進行安全策劃,制定應急預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b.??????試驗水域的水深、海況及氣候條件均應滿足試驗要求。
c.??????試驗時,應安排一艘工作船在指定水域巡視警戒,防止其它船只誤入。
d.??????除操作人員和檢驗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救生艇,參試人員必須穿救生衣。
5.7.5????????救生艇航行試驗
a.??????檢查確認救生艇的負荷和密性狀況符合試驗要求。
b.??????除操作人員和檢驗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救生艇,參試人員必須穿救生衣。
c.??????試驗水域的水深、海況、能見度及氣候條件均應滿足試驗要求。
d.??????必要情況下安排拖輪進行配合。
5.8?????????????????鍋爐試驗
5.8.1????????鍋爐點火試驗
a.??????鍋爐點火試驗前,試驗部門按照鍋爐運行規程中的相關要求對試驗鍋爐進行全面檢查和確認,符合點火要求后,方可進行操作。
b.??????指定專人負責嚴密監視各種指示儀表,控制鍋爐壓力、溫度、水位在合理范圍內。
c.??????按照鍋爐點火試驗程序和操作規程要求,逐步、逐項進行操作。
5.8.2????????鍋爐水壓試驗
為避免試驗過程中發生超壓,試驗中應至少設置兩個壓力表,并確保壓力表的有效性,試驗過程中指派專人負責監護。
5.8.3????????其它要求
調試安全閥時,作業人員應避開安全閥蒸汽溢出口,防止被蒸汽燙傷。
5.9?????????????????船用起重設備負荷試驗
5.9.1????????伙食吊、物料吊負荷試驗
a.??????起重設備的相關工程已經完成,且輔助安裝用的架子和固定裝置已經拆除,具備試驗條件后,方可進行試驗。
b.??????準備符合試驗要求的重塊(重塊應設置牽引繩),試驗前應穩固的放置在安全區域。
c.??????試驗區域應設置警戒區并派人監視,防止人員誤入。
d.??????由具備資質的起重工負責進行指揮試驗。
e.??????一般情況下,負荷試驗起吊高度為離地500mm,并保持5分鐘。
f.??????試驗過程中吊臂下嚴禁站人。
5.9.2????????重吊負荷試驗
a.??????檢查確認舷外作業、高處作業、主機系泊試驗已經停止。
b.??????對甲板上的可移動設備及材料進行清理,不能清理下船的要采取措施進行固定。
c.??????所有在船參試人員應穿救生衣。
d.??????在碼頭試驗時船舶應靠內檔并且外檔禁止靠船,纜繩松至一定程度。
e.??????指揮操作和觀測人員之間應保持聯絡暢通。
f.??????檢查剎車的可靠性,合格后方可進行試驗。
g.??????按試驗方案進行操作。操作時,按慢檔操作。
h.??????試驗過程中應控制好船舶橫傾角度,禁止超過允許最大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船舶運輸市場,加強監督管理,維護船舶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優化運力結構,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國內通航水域的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
第三條??船舶運輸經營范圍按船舶航行區域分為沿海船舶運輸和內河船舶運輸。
按經營船舶種類分為貨船運輸和客船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液化氣船、散裝化學品船、油船運輸)(以下簡稱“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痛\輸分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滾船(車客渡船)、高速客船運輸。
第四條??經營國內船舶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依照本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并在核定的經營資質范圍內從事國內船舶運輸經營活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實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條件
第六條??除內河普通貨船運輸外,經營船舶運輸應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七條??設立客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企業,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東具有3年以上相應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運輸經歷。
申請經營沿海、內河客船運輸的,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海上、內河貨船運輸經歷;申請經營沿海、內河客滾運輸的,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沿海、內河客船運輸經歷;申請經營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海上、內河普通貨船、客船運輸經歷。
第八條??企業經營船舶運輸應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實施并保持安全管理體系。
第九條??從事船舶運輸的有關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二)個體經營者應取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認可機構頒發的培訓證書;
(四)企業應有4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管理人員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在2年以上;
(五)經營客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應客船、危險品船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海務、機務主管還應持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
第十條??經營船舶運輸的船舶應按規定取得《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和《船舶營運證》。
第十一條??經營船舶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船舶種類相適應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封閉通航水域經營客船運輸的企業外,船舶運輸企業擁有的相應總運力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經營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2000載重噸;
(五)經營內河客運的:內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經營內河客滾運輸(車客渡船)的,客滾船(車客渡船)1500載重噸/50客位。
第十二條??經營船舶運輸,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第十三條??經營客運航線的,應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
第三章??經營資質審批
第十四條??申請經營船舶運輸,應當提交下列相應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組織機構設置、管理人員配備、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五)《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九)經營客運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企業、個體籌建應提交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九)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企業、個體開業應提交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的申報材料及籌建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申請經營船舶運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省際水路運輸企業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本規定規定的申報材料。
受理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按本規定規定的經營資質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全面審查,并逐級轉報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屬于申請經營客運、客滾、高速客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市(設區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報材料30日內,根據申報材料和實地調查情況,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船舶運輸經營資質條件進行全面評估。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寫出評估報告,并轉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屬于申請籌建的,應當根據船舶運輸經營資質條件對申請事項的可行性進行評估。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申請經營高速客船、客滾船、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進行復評。交通部水系派出機構對有異議的申請事項,應會同有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復評。
第十九條??船舶運輸經營資格的審批程序,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省際水路運輸企業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船舶運輸經營人變更經營范圍或停業、歇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省際水路運輸企業審批管理辦法》規定向原審批機關辦理相應手續。
企業、個體變更經營范圍應提供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九)項申報材料和水路運輸許可證(副本)。
第四章??經營資質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船舶運輸經營資質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船舶運輸經營人接受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應當如實提供必需的憑證、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船舶運輸經營人開業后達不到規定經營資質條件的,交通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的經營資質條件的,責令停止船舶運輸經營活動。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為了加強船舶試航的安全管理,確保船舶試航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規定,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船舶試航安全管理規定。
一、船舶試航,應按照有關航行規定,配備足夠良好的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救生筏、防火器材及其它安全設施。
二、船舶試航,應由主管的建造師對全船的安全工作負責,安環科指派安全員參加,協助做好試航工作中的安全工作。
三、凡參加船舶試航的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到達崗位,試航中必須堅守崗位,不準擅自離開。工作時間內不準喝酒,不準隨便進入危險區域。駕駛室內非駕駛人員,未經許可,嚴禁入內。
四、船在高速航行時,試航人員一律不準坐在船舷兩旁的欄桿上或帶纜樁上,以防浪花沖擊落江。
五、船在試航中,試航人員不要站在甲板、船舷等處停留,以防發生意外事故。
六、船舶做操舵試驗時,甲板上除了值班的人員外,其他人員都必須回到艙室內。
七、船舶拋錨或錨機進行調試,除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離開,不準靠近,以防發生人身事故。
八、船舶試航途中遇有大風大浪時,操作人員應穿好救生衣,并要加強值班檢查。值班人員至少要有兩人在一起,不準單獨行動,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或向領導報告采取措施解決。
九、機艙工作人員,應經常檢查主機、輔機的運轉情況,密切注意各種儀表、信號,嚴守崗位,聽從指揮。各種泵浦、氣泡、副鍋爐、廢氣鍋爐等設備,要保持良好的狀態,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并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十、機艙內應保持清潔,每天用油、用水情況要認真進行記錄,廢回絲要倒在有蓋的桶內,不準亂丟在機艙內。嚴禁吸煙(吸煙必須到指定場所)。無關人員不準進入機艙內。
十一、應急逃生的通道內不準堆物,逃生的進出口不準阻塞,裝設的壁梯要保證良好,必須暢通無阻,并要有醒目標記。
十二、船上備用的各種油漆和溶劑,要分開存放在空氣流通的房間內,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室內嚴禁吸煙和接觸明火。
十三、乙炔瓶和氧氣瓶,要放在甲板上的固定位置,不準接近明火和熱源區。嚴禁帶用乙炔發生器及碳水鋼瓶。
十四、修補工作須動用明火作業時,先要查清周圍是否有易燃物品,經領導準許,確認無誤,并在消防人員和監護人員的看管下,才能操作。
十五、凡是容易滾動的固體物件,要進行加固和保護措施:臨時性的滾動件,要捆扎牢靠,防止船身受到晃動傾斜時移動傷人。 十六、船靠碼頭時上下行人的扶梯或跳板要放置穩妥,船未??糠€當或還未架設扶梯的情況下,嚴禁縱跳和攀登上岸。
十七、船舶??炕螂x開碼頭,帶纜人員應注意自己站立的位置,不準立在死角,其他無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危險區域,以防 纜滑出或崩斷擊傷。
1 總則
應急總指揮:船長,副總指揮:趙先國(船廠負責人,現場指揮) (船岸聯系手段:手機電話、vhf、衛星通訊電話)。
2.1總指揮負責船舶安全駕駛操作,協調各職能部門,確保船舶機電設備的正常運轉和正常操作使用。狹水道航行時,督促主要設備維修服務人員必須在設備附近安全值守,保證在設備可能發生故障的第一時間搶修,最短時間恢復設備正常。在遇到故障的`第一時間,應正確判斷局面的危險性,沉著果斷地操作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證船舶及水域的安全,并及時報當地主管機關、必要時直接向主管機關求助。
2.2副總指揮負責搶險工作的現場指揮,根據試航隨船人員的實際情況,成立應急情況下的各專業搶險分隊,有利于應急情況下搶險工作的有序及時開展.
2.3搶險分隊:
2.3.3 醫療隊:服從副總指揮的現場指揮,備妥急救醫療器械及急救藥物,負責傷員、病員的搶救。
3 緊急情況的信號:
3.1 火警 …………………… 短聲連放一分鐘后
(一前、二中、三后、四機艙、五機艙)
3.2 人落水 —— —— —— 三長聲連放一分鐘
3.3 船進水 —— —— —— 二長一短連放一分鐘
3.4 解除 ———————— 一長聲連放一分鐘
4 緊急情況的操作:(參考導則)
副總指揮集合消防隊立即組織趕赴現場撲救;同時報告主管機關。
4.2 人員落水:總指揮按照國際船舶救助的要求,立即組織施放救生艇救助;醫療隊作救護準備。
4.3 船舶失控:總指揮根據當時環境及局面,沉著應對,果斷操作,力爭避免事故發生:
1)主機失控:總指揮利用船舶余速及對舵的操作,保證船舶短時的安全操作,必要時可采取就地拋錨等措施;副總指揮立即組織主機服務人員和廠方工人,盡快恢復主機正常運轉;值班人員立即懸掛失控信號、vhf發布失控通告,同時報告主管機關,申請援助。
2)舵機失控:總指揮利用船舶主機的操作,盡力保證船舶短時的安全操作,必要時可采取就地拋錨等措施;副總指揮立即組織搶修服務人員,盡快恢復舵機正常運轉;值班人員立即懸掛失控信號、vhf發布失控通告,同時報告主管機關。必要時立即申請拖輪救助。
3)失電失控:值班人員立即懸掛失控信號、vhf發布失控通告,報告主管機關的同時,總指揮應該盡一切努力避免海損的發生,必要時采取拋錨制動等措施,控制船舶余速,保證船舶短時的安全操作;副總指揮立即組織搶險服務人員,盡快恢復設備的正常運轉,必要時立即申請拖輪救助。
有的燈光、信號標志必須完好,必須按規定配備救生設備。
二、施工船舶上的錨機具、錨鏈錨纜、纜繩必須處于良好狀態。
三、施工船舶必須根據施工的需要安全???,并根據水位,潮汐情況拴好纜繩或。
拋錨定位。
四、交通船舶,必須配備足夠的救生設備,嚴禁超員。
五、運輸船舶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超載,超寬,嚴禁人貨混裝。
六、吊機(車)上方駁充當起重船時,吊機(車)必須保證船舶的平衡,支架(支。
腳)的安放必須采承加固措施,嚴禁打滑編位。作業完畢后及時將扒桿放下或收回,以免發生碰撞和扭曲變形等機損事故發生。
施工船舶在施工時,應懸掛相應的信號標志,以免與過往船只發生碰撞、掛纜事故而影響施工。
3.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5.監督檢查本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
7.參與研究并組織落實本單位職業危害預防和職業病防治措施;。
9.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11.提出改進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二、目標。
(1)安全生產目標。
1.重傷、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火災發生率為0;。
2.重大設備事故為0;。
3.輕傷事故每年控制在2起以內(含2起);。
4.事故隱患排查率98%、一般事故隱患治理率98%、重大事故隱患監控率100%;。
6.確保年度安全投入足額保障。
(2)安全教育目標。
1.第一責任人、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合格率100%;。
2.“三級”安全教育率100%;。
3.在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率100%。
(3)職業健康目標。
1.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體檢率100%。
三、獎懲考核辦法。
依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評審、修訂及考核管理制度》,每年12月30號對責任制落實情況和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采取打分制,考核結果經過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認可。
四、說明。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管理人員逐條完成履職和目標,由總經理和設備物資部領導年終進行考核。
主要負責人簽字:
為了強化崗位職責意識,構建完善的學校治安防控體系,使學校各級人員擔負起保一方平安的責任,堅決杜絕意外事故的發生,確保學校師生安全,學校決定全面簽訂安全教育和管理責任狀,為此,學校與教師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
1、科任教師是課堂的第一責任人,不論早、晚自習還是正常上課,都必須及時到課堂,下課前不允許離開課堂,并清查該班學生的人數,如發現缺席者,必須馬上通知班主任聯系家長及時處理,做好記錄。如果沒有及時通知,科任教師將對發生的事故負責。
2、發現安全隱患或安全事故,應該盡量排除或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3、利用課堂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思想教育,課堂教學要滲透德育內容。
4、上課、輔導期間出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并上報學校。
5、協助班主任做好班級管理和后進生轉化工作,運用科學、正確的手段幫助、教育學生,嚴禁體罰與變相體罰。
6、未經批準不得讓學生外出,制止校外人員進入教室。
7、教育學生遵規守紀,不發生打架斗毆、破壞公物事件,不允許學生參加有危險的活動。
8、體育教師課前要檢查體育設施、器材,對學生講解安全知識及活動的注意事項。
校長:教師。
年月日年月日。
為切實加強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確保人員和船機安全和施工過程的生產安全,制定本責任書:
一、施工船舶實行船長負責制。船長為所在船舶安全負責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長負責,遇有情況及時匯報。
二、施工船舶必須留有人員晝夜值班,以保證船上設備的安全,防止設備被盜及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船舶施工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總包單位有關船舶及水上施工的有關生產作業規定,文明生產。
四、嚴格遵守港口、船舶管理規定,按規定停泊點??看a頭,不得隨意??看a頭。
五、任何船舶或人員不準非法攔截、強行登靠、沖撞或者偷開他人船舶。
六、施工船舶發生海事、漁事糾紛,應當告知海事部門或邊防派出所依法處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對方人員、船舶或船上物品。
七、船舶被盜、被劫、毀沉、漂失或發生碰撞擱淺等事故應及時向海事局和總包單位報告。
八、凡雇傭外來人員,船長應在三日內帶領務工人員到我項目部登記,并保證外來人員無犯罪記錄。
九、加強天氣預警信息的接收,遇到惡劣的天氣采取應急措施。
十、要加大船舶、設施及設備的更新和維護保養力度,提高船舶技術水平,提高船舶抗風能力,防止船舶在大風浪天氣中由于船舶機械性能和應急設備的原因造成惡性事故的發生。
十一、加強船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提高船員的應急反應能力,確保施工安全。
單位公章:
船號:
負責人:
負責人: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為切實加強施工水域及船舶海事安全管理,確保人員和船機安全和施工過程的生產安全,制定本責任書:
一、施工船舶實行船長負責制。船長為所在船舶安全負責人,船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船長負責,遇有情況及時匯報。
二、施工船舶必須留有人員晝夜值班,以保證船上設備的安全,防止設備被盜及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船舶施工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總包單位有關船舶及水上施工的有關生產作業規定,文明生產。
四、嚴格遵守港口、船舶管理規定,按規定停泊點??看a頭,不得隨意??看a頭。
五、任何船舶或人員不準非法攔截、強行登靠、沖撞或者偷開他人船舶。
六、施工船舶發生海事、漁事糾紛,應當告知海事部門或邊防派出所依法處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對方人員、船舶或船上物品。
七、船舶被盜、被劫、毀沉、漂失或發生碰撞擱淺等事故應及時向海事局和總包單位報告。
八、凡雇傭外來人員,船長應在三日內帶領務工人員到我項目部登記,并保證外來人員無犯罪記錄。
九、加強天氣預警信息的接收,遇到惡劣的天氣采取應急措施。
十、要加大船舶、設施及設備的更新和維護保養力度,提高船舶技術水平,提高船舶抗風能力,防止船舶在大風浪天氣中由于船舶機械性能和應急設備的原因造成惡性事故的發生。
十一、加強船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提高船員的應急反應能力,確保施工安全。
單位公章:船號:負責人:負責人:年月日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陽江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的要求,為了進一步落實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維護轄區的水上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街道辦事處責任:
(一)組織村民委員會加強對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逐級制定安全管理責任書,健全四級安全責任制。
(二)具體組織實施鄉鎮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設置鄉鎮船舶管理機構或專職管理人員。
(三)組織、協調交通、海事、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落實安全措施。
(四)掌握本轄區鄉鎮船舶的情況,做好鄉鎮船舶的普查、注冊登記臺賬。
(五)遇洪水、臺風、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嚴禁開船。
二、村民委員會責任:
(一)教育群眾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
(二)督促本村鄉鎮船舶登記、注冊和遵守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
(三)加強日常巡查,及時制止水上非法載客行為。
(四)督促本村船員搭載自己的人,并達到開航時不能超過3人的要求。保證本村不出現重大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落實本村農民自用船的保證書的簽定。維護好本村水上交通秩序。重大節假日、上放學高峰時間要做好現場疏導工作,做到有計劃、有步驟分流人員。
(六)遇洪水、臺風、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要現場制止,不準開船。
(七)積極配合街道及有關部門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工作。
此責任書一式叁份,村、街道各一份,一份遞交海事部門備案。
簽名:
簽名: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的校園安全工作,有效預防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增強辦公室負責人的責任感,確保我校安全工作落實到實處,打造平安校園,特制定責任書如下。
1、辦公室必須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每天安全保衛工作落實到人。下班前,責任人要對本室進行認真檢查,關閉電燈及其他電器、關好門窗后離開辦公室。
2、個人的現款和貴重物品,不準存放在辦公室內。
3、嚴禁將易燃爆、劇毒物品帶入辦公室內。
4、辦公室內嚴禁使用電爐、電熨斗,不準私拉電線,隨意安裝電器設備,離開辦公室前應關閉電源。
5、辦公室走道內,不準堆放紙張、書籍和資料,不準在走道內焚燒廢紙和其他物品。
6、不準在辦公室內留宿,辦公室鑰匙不能轉借。
起止時間從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該職責從20xx年9月1日開始執行!
此責任書一式兩份,學校存檔一份,責任人保留一份。
學校負責人(校長):
責任人(簽字):
1、負責酒店電力系統、電梯、空調系統、冷熱水系統及地面管道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
2、負責酒店廚房機械設備的定期保養和故障檢修。
3、負責酒店制冷設備、冷凍設備、排氣設備定期維護保養和故障檢修。
4、負責酒店設施、家俱、門鎖的修理工作。
5、負責酒店燈飾、燈具的定期檢查工作。
6、負責酒店動力各系統的設備、線路更新和系統改造。
7、負責酒店工程改造工作。
二、以上責任范圍內設備接《維修單》后,在有配件的情況下不能及時修理而造成事故,由該責任班組填寫《事故報告》,并由辦公會按事故性質和損害程度研究進行處理。
三、以上責任范圍內設備因修理不當,而造成事故,責任由該修理人員負責。
四、對責任區域范圍內的酒店設施、設備維修時,操作規程及施工質量應符合當地消防、安全要求。否則,由此造成事故由部門負責人承擔50%,當事人承擔50%。
五、工程部所有員工必須嚴格執行設備操作、維護、保養安全操作規程。否則,由此造成事故由當事人負責,酒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機房重地。否則,造成機械人為破壞、物品丟失等事故,則責任由該當值人員負責,并賠償一切損失。
七、動用明火時,需辦理動用明火證,動火時注意防火,動火完工后需徹底清理火種,否則,引起火災由該動火者全權負責,并賠償經濟損失。
八、機房內各種滅火器材應備齊,確保發生意外時能正常使用。若因沒能備齊滅火器材,則出現的事故由部門負責人負責。
九、酒店內的各種電器設備,應保證符合電工安全使用規定,否則由此引發一切事故由部門負責人負責。
十、部門負責人每周應安排人員對酒店設施、設備安全檢查并填寫檢查表格上報總經理。若因部門負責人工作安排失職而造成后果,責任自負。
十一、每月一次由主管分工到人對酒店電器設備、電線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若因無法克服原因而不能排除隱患,需報請總經理書面批準)。若因主管安排不力或隱患排除不當,則一切責任事故自負。
十二、每季度一次對吊燈、組合燈、鋼結構頂蓬玻璃等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其堅固、牢靠性并及時處理。若因沒檢查或檢查不到位而發生砸傷人及其他事故,由部門領導負責。
十三、值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職責,服從指揮,嚴守操作規程,對班長安排的工作負責,班長對主管安排的工作負責,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及保養程序,保證維修質量,按時完成任務。在哪環節出現的問題由該環節負責人負責。
十四、填寫機械運轉記錄及值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發生事故,若因交接不清,則此次責任事故由兩班人員負擔。(以記錄內容為準)。
十五、嚴禁當值喝酒或酒后上崗、脫崗,若由此引發事故,則后果自行承擔,并賠償酒店損失。
十六、部門負責人應每月對員工進行一次技術培訓與考評,嚴禁技術不過關的員工上崗。
十七、維修人員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時,雖按操作規程操作但仍發生了非人為意外造成傷、殘、亡等事故,則視為公務。若因操作不當而引發的事故,一切責任自負。
十八、部門負責人為該部門的防火安全責任人,對本部門消防安全負主要責任。
十九、若一年內責任范圍內酒店設施、設備運轉正常且無工程人員責任事故發生,年終獎部門_____元。
二十、本責任書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有效。
皇家碼頭假日酒店(公章)。
總經理簽字:
一。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針,不斷增強班主任的安全防范意識,堅決杜絕意外責任事故的發生。根據學校安全工作要求,特擬定班級安全管理責任,與各位班主任簽訂責任書。
二、安全責任人:班主任為本班級的安全責任人。
三、安全工作職責范圍:
1、班主任要經常性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教育學生課間舉止要文明,活動要適度,不做危險動作,不與同學開過頭玩笑。
2、無論校內外,凡學校組織的集體性學生活動,班主任必須在場管理班級,維持班級秩序,注意學生安全。
3、認真做好學生日??记诠ぷ?。對當天缺課的學生要及時了解缺課原因;特殊情況與家長聯系并記錄在案。
4、要關注學生行為。學生出現行為異常時,要及時詢問、教育和疏導,防止矛盾激化和意外發生。
5、重視做好問題學生的幫教工作。班主任不準體罰、變相體罰、漫罵和驅趕學生,對學生要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
6、寒暑假、節日、雙休日,班主任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讓學生來校,或組織學生外出活動。
7、嚴格執行作息制度和清校制度。根據學校規定的時間按時放學,放學后若需滯留學生,班主任必須在場。嚴禁出現教師已離校,學生還滯留在校的現象。班主任因特殊情況要先離校的,須報告所在年部,由年部安排專人代管方可。
8、學生進校后,不到放學時間,班主任不得讓學生隨意出入校門。必須離校的須出具出門證明。
9、班主任要加強與家長的聯系。發現問題及時與家長溝通,妥善解決,共同教育好學生。
10、若發生緊急事件,立即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我校的規定程序做好保護學生、控制事態、穩定學生情緒和及時上報等相關工作。
四、責任追究:在班主任工作職責范圍內發生責任事故的,學校將對教育管理不力、玩忽職守、違反制度而造成事故的相關班主任,進行批評教育,并追究其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分別由校長和各班主任簽字后生效。一份由學校存檔,一份由班主任備查。
學校(簽字):。
班主任(簽字):。
學校安全辦。
學校部。
怎樣做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1998年7月1日,《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簡稱《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ism規則)對包括載客高速艇在內的客船,500總噸及以上的油輪、化學品船、氣體運輸船和散貨船,以及載貨高速艇等第一批國際航行船舶生效,至2002年7月1日,所有500總噸以上國際航行船舶均根據《國際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建立實施了安全管理體系(簡稱sms)。200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簡稱《國內安全管理規則》或nsm規則)對國內跨省航行載客定額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滾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150總噸及以上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船生效,至2007年7月1日,所有500總噸以上國內航行船舶均根據《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建立實施了安全管理體系?!秶H/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全面實施,促進了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時也使海事管理部門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成為一項主要的監管內容。2006年9月,徐祖遠副部長在全國海事工作會議上強調,作為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律,要加強“四船一鏈”重要環節的監管,也就是要加強船公司、船舶、船員和船長的日常管理,其中船公司是主體、船舶是基礎、船員是重點、船長是關鍵,要將這四者通過安全管理體系這根鏈條連接在一起。因此,加強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是今后船舶安全檢查的一個主要方向,但是,從目前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情況來看,部分船舶安全檢查員還不能完全適應這項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現在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檢查還存在模糊認識,對檢查的必要性認識不足;其次是對規則和體系掌握不深,有無從下手和不敢檢查的現象;再次是對查處的缺陷如何要求整改把握不準。針對這些情況,本人根據多年來公司體系審核和船舶審核的經驗,對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檢查進行探討。
1.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檢查公司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后,經過總經理批準發布,將會在公司船岸同步運行。船舶為取得“安全管理證書”(smc),在體系運行一段時間具備必要的條件后,向海事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機構(簡稱審核發證機構)申請初次/臨時審核。經審核發證機構批準,船舶審核組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對被審核船舶的體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動進行審核,判斷體系文件與《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覆蓋性、對強制性規定的符合性;評價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動與體系文件的符合性,實現規定目標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強制手段來促進規則的有效實施,為被審核船舶提供改進體系運行的機會。船舶安全檢查是主管機關對到港船舶進行監督檢查,確認其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國內法規及規范的要求,船舶、船員是否持有有效證書,船員是否熟悉船上的應急及關鍵性設備的操作,并就檢查中發現的缺陷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船方予以糾正,保證船舶狀況不低于標準,確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是針對公司管理進行的,而船舶安全檢查是通過抽查船舶設備及船員的操作來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運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側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側重于對船舶及設備性能檢查和船員適任性檢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與船舶安全檢查的方法、周期和側重點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檢查。
2.船舶安全檢查結果是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結果的直接反映船舶安全檢查大部分是對船舶硬件設施和船員操作性的檢查,也是安全管理體系所覆蓋的內容。體系運行的好與壞,直接和船舶的保養、人員和設備的管理有關,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可以通過安全檢查直接反映出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缺陷具有可追溯性,通過發現船舶保養、人員培訓及應急操作方面的的缺陷,可以判斷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的不足。例如:在體系文件中規定了設備的保養周期和責任人,通過安全檢查就可以驗證設備的維護保養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實,從而反映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
3.船舶安全檢查是對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有效監督船舶安全檢查主要是從硬件和軟件兩個方面對船舶實施檢查,硬件是指船體、機器、設備、船員,軟件是指體系文件的運行情況以及船員的實際操作能力。通過對船舶硬件環境的檢查可以反映出船上體系運行的情況,同時體系的有效運行又可以保證硬件環境處于良好狀態。對體系運行情況的認真檢查,可以從源頭上發現船舶一些缺陷產生的原因。通過安全檢查中對軟件特別是體系運行情況以及船員實際操作能力的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情況,進行分析糾正,督促公司體系進一步完善。船舶體系的中間審核約在初次審核后兩年半進行,間隔期較長,通過安全檢查可以對船舶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督。
4.船舶安全檢查是對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延續和補充由于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初次審核、中間審核和換證審核的間隔期很長(平均兩年半時間),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容易使船舶產生麻痹松懈心理,往往會在審核前對臺帳記錄進行突擊補充,形成“兩張皮”現象。而通過周期較短的安全檢查,可以有效防止“兩張皮”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說,船舶安全檢查是對體系運行的情況監督的最后一道防線,是對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延續和補充,十分必要,不可或缺。
1.不能以體系審核的方式進行船舶安全檢查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審核是不同的,一是內容不同,前者側重于船舶的局部現場管理活動,后者則針對船舶的全部管理活動,時間跨度更大,范圍內容更廣;二是性質不同,前者是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是否符合強制性規定和公司管理文件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后者則是通過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的檢查,經過一定的程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船舶安全管理活動和體系文件的一致性進行評估,最終確定船舶安全管理活動是否有效。正因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國際海事組織在通過《港口國監督程序》修正案的第882(21)號大會決議中特意做了說明,“還請各國政府在實施ism規則的港口國監督時,應注意到對ism規則的港口國監督應該是一種檢查,而不是審核,其港口國監督**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并具備一定的ism規則的知識?!彼?,無論是對國際航行船舶還是國內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均應以《97安檢規則》所確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除非有明顯證據,不應對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提出修改要求,且對這種修改要求應給予足夠的時間,按照體系文件的規定經過一定的程序方能進行;另外,也不宜隨意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做出評價,對發現的問題或缺陷,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整改即可。2.盡量從設備缺陷中找出體系運行存在的問題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是一種系統化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建立體系化的文件對船舶所有管理活動進行規范,進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為因素對船舶航行安全的影響,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船舶所有的管理活動在安全管理體系中均有規定。如果安全檢查員在進行船舶安全檢查時發現了設備方面的缺陷,那么必然說明船上有關人員沒有執行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二者存在著一一對應的關系,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從設備缺陷追溯檢查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在安檢時間有限、檢查項目繁多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好方法,檢查結果更直接、更有說服力,也更易為船方接受。3.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處理要合理適當相對于船舶設備缺陷的糾正來說,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進行糾正可能需要更長一些時間,因為這可能會涉及到對體系文件的修改,或者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分析,通常情況下,如果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屬于一般不符合,即這種缺陷是個別的、孤立的、對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影響不大,可考慮給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整改時間(缺陷行動代碼18),如果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屬于重大不符合,即這種缺陷對人員或船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并需要立即采取糾正措施,如沒有持有《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要求的相關證書,或證書失效,或缺乏重要的程序須知,未配備持證健康適任的船員等,則可考慮滯留該船舶,并與相關發證機構進行聯系,直至缺陷糾正并達到檢查人員滿意??傊?,安檢人員在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進行處理時,應做出良好的專業判斷,提出合理適當的糾正要求。
三、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具體做法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作為船舶安全檢查內容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在檢查中要進行有機結合,同步進行,相互印證,而不能機械地割裂開來。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可以分為初始檢查和詳細。
1.初始檢查在初始檢查階段安檢人員應運用良好的專業知識來判斷、確定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是否得到有效實施,且船上人員都已熟知本人在與船舶安全和環境保護相關的文件中所應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可通過檢查以下內容來加以確定:
1)證書檢查檢查時首先對照船舶國籍證書,確定公司符合證明(doc)是否覆蓋了該船的船舶種類,同時確認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人即符合證明中的公司名稱與國籍證書中的船舶經營人是否一致,如果符合證明中的公司名稱為管理公司,應要求船舶提供船舶委托管理協議或光租合同。然后對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進行檢查,根據證書的有效期確定符合證明是否進行了簽注,安全管理證書是否進行了中間審核簽注,確認符合證明是否在有效期內,如果符合證明過期,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自然失效。
2)船長和船員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熟悉情況檢查時可通過要求船上人員回答下面某一個或幾個問題來了解船員熟悉體系文件的情況:
(4)新聘轉崗船員的職責熟悉記錄等。
四、結論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是船舶安全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今后船舶安全檢查的一個主要方向,是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審核的有益補充,是保證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要做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首先安檢人員要加強自身學習,明確《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基本要求,熟悉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基本構成和內容,掌握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查的方法和技巧;其次要將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融入船舶安全檢查之中,二者有機結合,同步進行,相互印證,不能以體系審核的方式進行船舶安全檢查;第三是注意設備方面的缺陷與體系方面缺陷的區別,對發現的涉及體系方面的缺陷處理要注意分寸,糾正要求合理適當。相信隨著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查水平的逐步提高,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效果會更加有效,水上安全形勢會更加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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