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報是與領導和團隊成員溝通交流的重要方式,能夠展示個人的能力和價值。工作匯報是對一段時間內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總結和概括,對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發現問題非常有必要。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工作匯報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作匯報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為鞏固我區國家“五a”級文明景區成果,進一步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切實做好各種傳染病防控工作,我們堅持以村容村貌、城鄉衛生環境工作整治為重點,組織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在全區范圍內掀起了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新高潮?,F將具體工作總結如下:
一、建立了長效保潔機制,組建了保潔隊伍。
1、為了搞好村容村貌整治,給轄區居民創造一個好的居住環境。辦事處在經費非常緊張的情況下,每年拿出三十多萬元解決保潔員工資。為把這件利民的好事辦好,在保潔員招聘過程中,采取“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公開招聘條件,工資待遇,在全村公開招聘。通過新農辦的嚴格把關,共有48名同志成為各村保潔人員,辦事處又拿出一萬多元,為保潔員配發了保潔用車和工具,同時組織了保潔員上崗前培訓,這為搞好保潔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
1名保潔員,對五名同志進行了罰款,同時針對暴露出的問題,及時進行了總結講評。通過這些手段,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保潔質量有了明顯的提高。
3、加大村容村貌檢查督導力度。
在檢查中,每到一個村,都要讓村兩委安排的衛生負責人和保潔員組長一同參加檢查,發現問題,當場指出來,并要求他們立即安排人員進行糾正,通過這種方法,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共發檢查通報十二期,糾正問題八十多處,通過強有力的工作,使園區周邊各村環境有了較大改觀,使龍門石窟景區形象、品位和美譽得到顯著提升。
二、推進三改、四滅、五清理工作。
1、以新農村建設為契機大力開展“三改”(改水、改廁、該環境)、“四滅”(滅鼠、滅蠅、滅蚊、滅蟑螂)、“五清理”(清理暴露垃圾、清理露天糞坑、清理污水、清理雜草、清理渠溝)等愛國衛生運動工作。改善村容村貌、路容路貌,提高村民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共規劃硬化道路25.93公里,目前張溝村已結束,東草店村中硬化已全面展開,到日前已硬化道路900多米。西草店村、龍門村道路硬化已進行過半。
2、在辦事處經費非常緊張的情況下抽調資金4000元,購買殺滅藥物下發各村及社區,組織統一滅殺。
2多米,清理村中小廣告100多處。
三、
加強傳染病源防控工作。
大力宣傳“豬流感”h1n1的主要防護措施,對轄區內八個村的家禽家畜進行了摸底統計,“其中防疫豬1537頭、牛85頭、羊1037頭、雞47979只、鴨1700只、鵝303只,鴿子11690只。關于瘦肉精的專項治理,向每戶養豬戶發放了瘦肉精宣傳資料單,并簽訂了不喂瘦肉精的承諾書,大型養豬場7戶,共檢測190頭豬,結果均為陰性,沒有發現瘦肉精,也未發生一起源發性傳染病。
由于我區剛剛成立不久,愛衛會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到位、工作開展起來存在一定難度。但是在園區管委會、辦事處領導的支持下,我們區愛國衛生運動做出了一些的成績。這些工作和其他兄弟單位相比我們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下步工作中我們將增加和市愛衛會、創建辦領導的溝通、提高工作效率,使園區愛國衛生運動工作再上新臺階。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xx鎮計生辦20xx年愛衛會工作,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發展為主題,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提高城鎮生態環境水平和人民群眾健康水平為根本出發點,以創建衛生先進單位為重點,以開展創建文明平安衛生為總抓手,開創了胡家鎮計生辦愛國衛生工作新局面,為胡家鎮計劃生育工作的發展作出了新的貢獻。
一、大力開展城鄉環境整治活動。
今年,計生辦愛衛會工作緊緊抓住愛國衛生與疾病防治的最佳結合點,以農村改廁、衛生創建、滅鼠除害為中心,大力開展了農村愛國衛生專項整治。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部署,做好新時期農村愛國衛生工作,切實改變農村環境衛生面貌,提高農民健康水平,從五月份開始在全鎮開展了農村愛國衛生專項整治活動。
我們配合城管部門,從實際出發,廣泛發動、宣傳,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把清理街巷柴草堆、糞堆、垃圾堆等作為村容村貌整治的首要任務來抓,部分村合理設置了柴草堆放地、垃圾投放點,對垃圾實行了定期清運、集中填埋,避免了環境污染,完善了排水設施,實施了綠化美化。大部分村對家畜家禽實施了圈養,畜禽糞便得到了及時清運消毒,尤其對畜禽養殖重點地區及疫情易發區的畜禽糞便實施了無害化處理,減少了各類傳染病的發生,實施了硬化、凈化、綠化、亮化工程,使全鎮農村衛生面貌得到了明顯改觀,衛生管理水平明顯提高,農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為我鎮營造了良好的發展環境。
二、切實搞好集中滅鼠除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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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將滅鼠除害活動作為防治疾病的一項重要工作,組織開展了春冬兩季集中滅鼠除害活動。在整治環境衛生、清除四害滋生地、完善預防措施的同時,積極組織開展了群眾性的除四害活動,重點對四害密度較高的垃圾處理場(填埋場)、垃圾收集點、樓房垃圾道、公共廁所、養殖場等部門和學校、醫院、車站、農貿市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統一進行消殺滅活動。通過開展城鄉大規模的群眾性集中滅鼠活動,鼠密度下降,流行性出血熱發病率逐年下降,完成了市愛衛會交辦的滅鼠除害任務,提高了群眾健康水平。
三、大力推進農村改廁工作。
在市愛衛會的指導下,我鎮愛國衛生工作以提高農村生態環境水平和農民群眾健康水平為根本出發點,緊緊抓住創建農村改廁項目先進市這一重點,努力開創了全市愛國衛生工作新局面。
四、積極開展衛生先進單位創建活動。
以提高愛國衛生整體水平為總抓手,大力開展創建市級衛生先進單位。一是認真工作,及時申報。二是跟上督導,確保創建成果。確保年終“市級衛生先進單位”的桂冠順利摘取。
總之,在來年的愛國衛生工作中,我們將繼續努力,為胡家鎮的愛衛會工作更上一個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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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半年市愛衛會辦公室工作總結愛衛會主任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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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四章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規程(試行)。
目錄。
審前準備案件審理評議和裁判結案、歸檔。
再審立案流程管理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執行實施案件執行復議案件。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審判管理,提高審判執行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審判執行流程管理是根據案件在審理、執行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對立案、審理、執行以及歸檔等全部環節進行組織、監督、協調的綜合系統管理。
第三條。
審判執行流程管理包括立案流程管理、審理流程管理、再審立案流程管理、信訪接待流程管理、執行流程管理等。
第四條。
審判執行流程由審判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協調,并對審判執行流程的各環節進行監督和通報。各職能部門按照分工負責、相互協作、相互監督的要求,嚴格各項管理措施,增強流程管理的系統性、公開性和時效性,促進審判執行工作公開、公正、高效、廉潔、有序地進行。
第五條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納入各業務庭和相關人員的審判質效考核內容。
第二章立案流程管理。
第一節立案和管轄。
第六條凡屬于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訴訟案件、執行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庭應當在收到起訴狀、申請執行書、執行復議申請書以及賠償申請之日起7日內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或作其他處理。
減刑、假釋案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由立案庭先行征詢相關業務庭的意見,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庭2日內將有關信息輸入微機,登記、編號并辦理立案手續。
第七條立案庭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訴請,應在當日將起訴材料報本庭庭長審核,庭長于當日審批。立案庭7日內通知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同時將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當事人訴訟指南、開庭傳票、送達回證、訴訟費預收收據等附卷,并填寫《案件審判流程管理跟蹤表》和案件登記表。
第八條重大、疑難、敏感、新類型案件,立案庭于7日內報分管院領導審查。
第九條執行實施案件立案前,立案庭應通過查詢審判管理系統、審核案件承辦法官簽字、調閱卷宗等方式確認當事人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條對下級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二審及再審案件或者國家賠償案件,應在收到上訴或者申訴材料及卷宗后5日內審查立案并將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當事人訴訟指南、開庭傳票、送達回證等交下級法院代為送達。
對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民事、商事、行政、再審案件及指令再審案件,由立案庭收到卷宗后2日內立案并排期后于次日內移送業務庭。
第十一條移送本院管轄的訴訟案件,立案庭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訴訟費用次日起3日內立案。
第十二條需要委托外省、市、自治區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由立案庭將委托執行的法律文書原件及有關材料等收備齊全后15日內向有關法院轉辦委托執行手續。
第十三條外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執行的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編號后的次日移送執行局。
對于需要指定下級法院執行的案件,由執行局統一向有關法院辦理指定執行手續。
第十四條。
對下級法院不予受理、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提出上訴的案件,立案庭應在收到下級法院移送的卷宗材料后3日內立案,并在30日內作出裁定。
第十五條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對本院受理的一審民事、商事、行政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由立案庭審查并于30日內作出裁定。
案件移送業務庭后,在法定答辯期內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的,業務庭應在當日將案件退回立案庭進行審查并由立案庭作出裁定。應當移送的,立案庭于裁定作出后10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第十六條。
下級法院報請本院指定管轄的案件,立案庭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指定管轄。
管轄權爭議案件,立案庭應在受理后30日內辦理完畢。協調不成的及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本院受理的第一審民事、商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相關業務庭認為應當移交下級法院審理的,應說明理由,退回立案庭,立案庭應在10日內制作法律文書并移送下級法院。在審查上訴案件中發現中級法院未經本院指定而超級別管轄的案件,立案庭應當在立案當日作出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將案件提至本院審理。
第二節訴訟費收取。
第十七條立案庭負責核算并通知當事人預交案件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用的審批手續。
申請緩交案件受理費的,一般緩交至開庭前。對決定緩交案件受理費的,由案件承辦人負責督促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交納。開庭前不交納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申請減、免案件受理費的,立案庭自收到當事人申請后2日內,審查并合議是否符合減、免條件。不符合條件的應立即進行催收;符合條件的應于合議后2日內制作相關減、免手續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第十八條執行人員在案件執結或部分執結后、支付執行款項前,應先行計算應扣繳的執行費用,填寫結算通知單并向院財務部門繳納。
無執行金額或價額的應依照相關規定按件收取。
執行中涉及執行標的物由技術室委托拍賣的,由執行人員通知技術室扣繳執行費用后,向院財務部門繳納。
第十九條。
立案后至結案前,因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需要補交或者退還訴訟費的,由各業務庭計核,并經本庭庭長和承辦人簽字、加蓋業務庭公章后,開具補交或者退費通知書,于3日內通知當事人到院財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節案件的分配。
第二十條案件分配以微機隨機分案為主、各業務庭指定分案為輔的原則進行。
業務庭對合議庭審理案件的類型有特殊分工的,分案時按照特殊分工進行分配。
刑事案件依照分工將案件直接分配給相應刑事審判庭。
第二十一條立案庭根據案件類型和各業務庭的職能分工,通過微機直接將案件隨機分配到各業務庭承辦人。
各業務庭庭長在收到案件的次日指定合議庭成員并向立案庭反饋,由立案庭在收到反饋信息的當日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等相關文書。
逾期指定合議庭成員的,由微機隨機確定。第二十二條業務庭庭長認為應當更換承辦人的,應提出理由并在微機分案系統中公示。
院領導、庭長、副庭長辦理案件的,可以更換微機隨機確定的承辦人。
業務庭庭長決定更換承辦人的,應在其指定合議庭成員的當日提出,逾期以微機隨機分配的承辦人為準。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業務庭庭長可以更換承辦人:
(一)承辦人因出現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承辦人因健康、外出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需要脫產一個月以上的;
(三)因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有重大影響或者案件相互之間關聯密切等特殊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更換承辦人的情形。
第四節案件的排期。
第二十四條各業務庭審理。
一、二審和再審案件,均實行排期開庭,但法律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案件除外。
立案庭在合議庭成員確定后,應當即確定開庭日期、審判法庭。
第二十五條案件排期的期限為:
(一)民事、商事、行政一審案件,在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的30日內為開庭期間;
(二)民事、商事、行政二審案件,在立案后的30日內為開庭期間;
(三)民事、商事、行政再審案件,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的程序,參照本條。
(一)、(二)項確定開庭日期。
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參照本條上述規定確定開庭日期。
第二十六條立案庭認為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應于立案后3日內向業務庭提出書面建議。業務庭評議后認為有必要開庭的,在接到案件后的15日內與立案庭聯系安排開庭事宜。
第二十七條不排期開庭審理的案件,也應按流程各節點的要求全部納入審判流程管理。
第二十八條業務庭應當按照排定的日期開庭,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開庭時間的,經業務庭庭長同意后向立案庭提出另行安排法庭。變更后的開庭時間、地點,由業務庭通知當事人。第二十九條案件需要再次開庭的,一般應由業務庭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當庭宣布再次開庭時間,并將再次開庭的理由和時間送立案庭備案;不能當庭宣布的,應在休庭后的3日內,將再次開庭的理由和時間告知立案庭并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條再次開庭的排期:
(四)其他需再次開庭的,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開庭時間。
第三十一條執行案件需要聽證的,執行庭在作出排期決定的當日通知立案庭。
第三十二條公開審理的案件,立案庭于開庭3日前將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的時間、地點等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二審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再審上訴案件應在立案后10日內將案卷移送業務庭,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不排期開庭的案件應在立案后2日內將案卷移送業務庭。
第五節文書送達第三十四條立案庭負責案件庭審前訴訟文書的送達及最高人民法院、外地法院的委托送達工作,該項工作應當由法警協助。
第三十五條送達工作應在下列期限內完成:
(一)一審民事、商事、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后,5日內向原、被告(申請人、被申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再審申請書)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須知和訴訟須知等訴訟文書。
(二)二審案件訴訟文書的送達,由立案庭在5日內郵寄送達或者委托原審法院送達。
第三十六條涉外、涉港、澳、臺案件需要通過外事部門送達的,由立案庭在2日內將法律文書送交外事辦公室,外事辦公室應在5日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采取其他方式(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送達不到當事人的,應在確定送達不能的2日內辦理公告送達手續。
第六節。
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立案階段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或證據保全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情況緊急的立案庭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3日內(本市外的10日內)執行完畢。
案件移送業務庭后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或證據保全申請的,業務庭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立案庭在7日內執行。第三十九條申請人提出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立案庭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48小時內作出裁定。
申請人提出訴前停止侵權申請的,應當即立案并交民事審判第三庭在申請之日起48小時內作出裁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48小時。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由立案庭立即執行。
第四十條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應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日內依法裁定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并將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和有關單位。
第四十一條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提出上訴、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卷宗之前,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立案庭應在48小時內審查,符合條件的應在收取財產保全申請費后,作出裁定并執行。
當事人不服中級法院一審判決上訴本院的案件,需要繼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案庭在收到中級法院卷宗后的5日內作出裁定。已經進入本院業務庭審理的,各業務庭應在保全到期前7日內作出裁定并交立案庭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的,由執行局決定并執行。解除財產保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保全措施執行完畢后,應當立即將保全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對有期限的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在保全期限屆滿7日前向立案庭提出續保申請。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訴前停止侵權的裁定或者決定提出復議申請、案外人對財產保全提出異議或者當事人、案外人申請臵換保全標的物的,由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業務庭負責審查和處理。
第七節立案調解。
第四十四條立案調解是指在案件依法立案后至移送業務庭審理前,當事人各方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訴訟活動。
第四十五條在各方當事人收到訴訟文書,均明確表達通過和解方式解決爭議的意愿后,立案庭應當在2日內主持當事人調解。
第四十六條調解、撤訴的案件,立案庭應在3日內制作調解書、撤訴裁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七條立案調解的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20日內完成。調解不成的,應在當事人明確放棄調解意愿的次日將卷證材料轉業務庭。
第三章審理流程管理。
第一節審前準備。
第四十八條各業務庭發現不屬于本庭審理或卷證材料不全的案件,應于當日退回立案庭。確實存在問題的,立案庭應于2日內予以糾正。
復查無誤的案件材料,各業務庭應由專人負責登記并于當日移交審判長。
第四十九條開庭審理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閱卷,并制作閱卷筆錄。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承辦人應在提交合議前閱卷,并制作閱卷筆錄。第五十條合議庭成員應在開庭前閱看主要卷宗材料。對于重大、疑難、復雜、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成員應當閱看全部案卷材料,必要時提交書面閱卷意見。
第五十一條。
對于案情復雜、事實爭議較大,或者當事人在二審中提交大量新證據的,承辦人應當組織各方當事人在開庭前進行證據交換,形成筆錄,并向合議庭匯報。
第五十二條開庭前,審判長應當視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庭前合議,并在庭前確定審理方案,明確合議庭成員分工,初步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和庭審中需重點調查的問題。
第五十三條。
依法應當指定辯護人的刑事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3日內核實被告人是否已經委托辯護人,沒有委托的,應當在7日內為其辦理指定辯護人的相關手續。
決定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10日前通知檢察院及辯護人閱卷,準備開庭,并于開庭3日前進行公告,同時通知訴訟參與人出庭。檢察院借閱及歸還卷宗時承辦人應填寫借卷登記表并注明時間。
對于檢察人員、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鑒定、重新鑒定的申請,合議庭應在3日內進行評議并作出決定,需要鑒定的應于次日交本院技術室。
第五十四條。
國家賠償案件,自立案庭將案件交賠償委員會后,賠償委員會應在2日內確定合議庭成員及承辦人。是否需要聽證,由合議庭根據案件情況決定。第五十五條國家賠償案件決定聽證的,承辦人應于聽證前10日內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通知書;公開聽證的案件,應于聽證前3日內將聽證參加人的姓名、案由、聽證的時間和地點予以公告。
第二節案件審理。
第五十六條對于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下列申請,合議庭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
(一)申請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案外人申請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訴;
(三)申請證據保全;
(四)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五)申請先予執行;
(六)申請鑒定、評估、審計、審價;
(七)申請法院對財產、證據繼續查封或凍結,或申請解除、變更上述保全措施。
作出不準予決定的,承辦人應當在決定作出當日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七條經審查,同意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受理被告反訴的,承辦人應當在決定作出的2日內將有關材料移交立案庭辦理手續。立案庭應當在收到材料后2日內辦理完畢,并移交業務庭。
第五十八條準予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準予解除或變更保全措施的裁定,由承辦人在合議后1日內擬稿,審判長審核、分管副院長或授權庭長簽發后,2日內交相關業務庭執行。
第五十九條如有特殊情況需變更開庭時間的,合議庭應在開庭3日前報請庭長決定。決定變更的,應在當日將變更信息告知立案庭。立案庭應當在2日內另行排期開庭。
第六十條。
準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的,應立即調查收集證據。調查地點在本省內的,在5日內進行。調查地點在本省外的,在10日內進行。
第六十一條開庭審理過程中如發生訴訟參與人及其他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合議庭不能有效制止的,應當立即暫停審理,同時報告庭長并將情況記入開庭筆錄。
第六十二條承辦人應在最后一次庭審結束3日內制作審理報告。
第三節評議和裁判。
第六十三條承辦人應在審理報告制作完成后2日內提請合議庭評議。合議庭評議后,如需再行調查或通知當事人舉證的,應在3日內進行。調查或舉證結束后5日內,根據情況由合議庭成員或承辦人主持進行質證,質證后5日內提交合議庭評議。
第六十四條。
當庭調解的,應將調解內容記入筆錄,庭后3日內制作調解書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明確表示同意庭后調解的,應在庭后5日內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在3日內制作調解書并送達當事人。第六十五條承辦人在合議庭評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之日起3日內制作裁判文書,庭長、副庭長應在接到裁判文書后2日內審核或簽發,分管副院長應在接到裁判文書后3日內簽發。
第六十六條需業務庭審判長聯席會議擴大研究的案件,應當由合議庭在形成評議意見后5日內提交。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案件應制作筆錄,并由參加人員簽名。
第六十七條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當在5日內完成起草提請報告、庭長審核、分管副院長簽發、報送審判管理辦公室四項工作。
審判委員會應當在1個月內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當庭宣判的案件,民事、商事、行政、國家賠償案件業務庭應在宣判后10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刑事案件業務庭應在宣判后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
定期宣判的案件,業務庭應當在文書簽發以后10日內進行宣判。
需郵寄或直接送達、留臵送達的,業務庭應當在裁判文書簽發之日起10日內送達;需委托送達的,業務庭應當在裁判文書簽發之日起10日內完成委托工作;需公告送達的,業務庭應當在裁判文書簽發之日起10日內轉立案庭辦理;涉外、涉港、澳、臺判決、裁定,需通過外事部門送達的,業務庭應在裁判文書簽發之日起10日內交外事部門辦理。
第四節結案、歸檔。
第六十九條流程管理的結案日期以歸檔日期為準。第七十條
裁判文書發出后3日內,各承辦書記員負責訴訟材料的整理,由承辦人負責核查,交審判長核定后,書記員裝訂卷宗。
第七十一條。
各業務庭應及時將卷宗交檔案室歸檔、結案。檔案室收到卷宗辦理歸檔手續后,出具《歸檔結案單》。
第七十二條。
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函的部門應在2日內將調卷函交立案庭,立案庭于5日內從檔案室借出卷宗,并負責將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三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刑事案件,由相關刑事審判庭辦理移送手續。
第七十四條。
不服本院一審裁判的案件,由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將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五條。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退回卷宗的部門,在收到卷宗2日內將卷宗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在5日內登記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結果報審判管理辦公室,并辦理歸檔手續。
第七十六條。
應當退回下級法院的卷宗,由業務庭在結案后5日內,將卷宗退回中級法院立案庭。
第四章再審立案流程管理。
第七十七條再審立案庭應當在收到申請人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對申請人的再審請求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
第七十八條對符合申請再審受理條件的民事、商事案件,再審立案庭應當在收到申請再審人再審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當事人寄出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及相關訴訟材料。
第七十九條再審立案庭案件分配采取循環分案方式。
第八十條承辦人接受案件后,應及時審查,需要調取下級法院卷宗的,應在5日內提交合議庭研究。
第八十一條案件承辦人應在45日內審查完畢并提交合議庭研究。
第八十二條案件處理結果一經確定,承辦人應在5日內將訴訟文書制作完畢,并送庭長簽發。庭長應在2日內簽發,書記員應于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
第八十三條對提審的案件,送達回證或郵遞回執寄回本院后,書記員應及時填寫《再審案件卷宗移送表》,5日內將案件移送立案庭進入再審程序。
第八十四條對指令再審、調解、撤訴或駁回申請的案件,送達回證或郵遞回執寄回本院后,承辦人應在5日內整理好案件材料,交書記員裝訂卷宗,同時退回調取的一、二審案件卷宗。
第五章執行案件流程管理。
第一節執行實施案件。
第八十五條執行庭收到立案庭移轉的執行案件后,應當在3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記;
(二)確定承辦人或執行組并同時告知立案庭;
(三)制作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
(四)送達執行通知書,同時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和控制,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
(五)對被執行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立即采取執行措施。
第八十六條執行人員應當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財產調查,對查到的財產及時采取控制措施。
能夠在本環節執行結案的,及時結案。第八十七條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執行員應當在3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
第八十八條財產調查包括調查被執行人收入、存款、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機器設備、產品、股份及其他投資權益、知識產權、債權、有價證券等情況。執行員應當于財產調查結束后3日內,將調查結果逐項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
確認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員應當將財產調查情況逐項向申請執行人作出說明。
第八十九條調查確實的財產線索不能即時辦理財產控制手續的,應當自獲得確實的財產信息之日起3日內對查實的財產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十條財產調查期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全部債務的,應當在10日內辦理結案手續,已經控制財產的應當立即解除財產控制措施。
第九十一條確認被執行人(自然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至少完成以下調查:對被執行人住所地的調查;對村委會、居委會關于被執行人信息的調查;對勞動管理部門關于被執行人務工信息的調查;對戶籍登記部門關于被執行人戶籍信息的調查。必要時,應當委托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被執行人。
以上調查,應當在調查的同時形成調查筆錄。確實難以在調查的同時制作調查筆錄的,應當在當日形成工作記錄。
第九十二條確認被執行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至少完成以下調查:對被執行人住所地財產情況的調查;向有關金融機構查詢銀行存款;向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房地產登記;向法人登記機關查詢公司、企業設立、股權等情況;向有關車管部門查詢車輛登記等。
以上調查,應當在調查的同時形成調查筆錄。確實難以在調查的同時制作調查筆錄的,應當在當日形成工作記錄。
第九十三條申請執行人提出財產調查情況不全面或不真實,要求繼續調查的,執行員應當書面說明情況。必要時,應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補充調查。
調查期滿后又發現新的財產線索的,應當隨時進行調查。
第九十四條申請執行人因執行員調查不力要求更換執行員的,執行庭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準許。更換執行員的,應同時告知立案庭。
第九十五條執行員應當將財產調查情況在每次調查后的次日內錄入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第九十六條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調查情況和執行日志,應當允許申請執行人通過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或執行卷宗進行查詢。
第九十七條執行員應當最遲在財產調查期滿時將案件轉到財產變現流程。
第九十八條30日期滿時,執行員窮盡了調查手段仍未查找到執行線索,須報經執行庭長審核確認。執行庭長應當在5日內完成審核。
執行庭長認為沒有窮盡調查手段的,應當責成執行員繼續調查。
第九十九條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雙方當事人亦不能達成和解,符合結案條件的,執行員應當在15日內辦理結案審核手續。
執行局長在收到結案審核材料后,應在3日內審核完畢。執行局長認為不符合結案標準的,應當即責令執行員補充調查。
第一百條保全凍結的款項,進入執行程序后可直接扣劃。
第一百零一條執行調查中凍結的款項,應當至遲自凍結之日起1個月內扣劃到法院執行款賬戶或申請執行人賬戶。
第一百零二條被執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現金或票據的,執行人員應當立即會同被執行人將現金或者票據交院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出具收款憑據。
第一百零三條執行中確需執行人員直接代收現金或者票據的,應當不少于兩名執行人員在場,即時向付款人出具收據,將收款情況記入筆錄并由付款人簽名。收款人應當在回院后1個工作日內移交本院財務部門或將有關款項繳入執行款專戶。
第一百零四條執行款到賬次日,財務部門應當將到賬情況告知執行庭,執行庭應當在5日內將收款時間和數額等有關情況告知案件當事人。
第一百零五條執行款到賬后,應當在1個月內核算執行費用和執行款,并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辦理取款手續。需要延期劃付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書面說明原因并報分管副院長審查批準。
第一百零六條執行款專戶的款項需要支付時,執行人員應當填報有關支付案款審批表并附以下材料,報經執行局長或分管院領導審批后,交由財務部門辦理。
(一)生效的法律文書、立案審批表;(二)款項到賬的證明;
(三)申請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收的,應當向法院出具特別授權委托書;
(四)已扣繳或應當扣繳的票據或說明。第一百零七條向當事人交付執行款時,應當同時收取和審核當事人出具的收款憑據。
第一百零八條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后,應當即將財產返還當事人或案外人。
第一百零九條對于需要變現的財產,在收到申請執行人申請后,執行庭應當在10日內辦理完畢委托評估、拍賣手續。
第一百一十條執行款的到賬情況、分配情況,應在5日內錄入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并允許申請執行人查詢。第一百一十一條不能及時向申請執行人發放執行款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人的請求后2日內書面向申請執行人說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二條執行依據確定履行的特定行為可以代替履行的,應當自執行通知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0日內雇傭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代為履行。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遲延履行金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10日內支付。拒不支付的,轉化為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條執行依據確定履行的特定行為不可代替履行的,執行通知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除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10日內支付遲延履行金外,還應當在60日內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訓誡、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不支付遲延履行金的,轉化為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條執行依據確定交付特定物的,應當自執行通知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45日內強制交付該特定物。需要清點數量、勘驗場地的,應當在執行通知書限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強制交付。
需要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應當同時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送達辦理過戶登記的協助執行法律手續。
第一百一十五條執行依據確定交付的特定物滅失或者已經被合法轉讓的,執行員應當自確定上述事實之日起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評估。評估結論應當在3日內送達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對估價結論無異議或者異議被駁回的,應當在10日內轉化為對金錢的執行。第一百一十六條執行依據確定交付種類物的,應當自執行通知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0日內,按照執行依據確定的數量和質量將種類物自被執行人處交付申請執行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不能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數量和質量執行種類物的,執行員應當自確定上述事實之日起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評估。評估結論應當在3日內送達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對估價結論無異議或者異議被駁回的,應當在10日內轉化為對金錢的執行。
第一百一十八條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駁回案外人異議的,應當在送達裁定的同時告知案外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案外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級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駁回案外人異議后,案外人不提起訴訟向本院申訴的,由執行局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需要立案監督的,應由執行局統一立案編號,按執行申訴案件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復議的,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報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一條符合法定結案條件的,應當于結案文書審簽后10日內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結案通知書或裁定書。第一百二十二條書記員應當在結案后1個月內訂卷歸檔。
第二節執行復議案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下級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30條的規定提請復議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申請復議的案件,由立案庭統一立案編號。
第一百二十四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復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一百二十五條對于事實清楚的復議案件,承辦人可以進行書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提交合議庭研究;對于案情復雜需要聽證的案件,合議庭應及時組織聽證。
合議庭應當在聽證結束后2日內進行評議。第一百二十六條合議庭評議認為需改變或糾正執行法院執行行為的,應在評議后5日內完成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的報告。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下級法院提請復議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意見與原處理意見不一致的,合議庭應在評議后5日內完成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的報告。
第一百二十八條。
審判委員會決議或合議庭決議形成后,承辦人應當在2日內擬制裁定書,庭長應在收到裁定書后2日內審核或簽發,執行局長或分管副院長應在接到裁定書后3日內簽發。
第一百二十九條。
復議案件審查完畢后,承辦人應當于裁定書簽發后10日內向當事人送達。
第一百三十條。
書記員應當在結案后1個月內訂卷歸檔。
第三節執行申訴案件。
第一百三十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因對下級法院已經實施完畢的執行行為不服到本院申訴,本院審查認為需要立案監督的,應由執行局統一立案編號。
第一百三十二條。
承辦人接到案件后,應在5日內完成對申訴材料的審查。如有必要,承辦人可以調取原執行卷宗,也可以要求執行法院在規定期限內寫出報告。
第一百三十三條。
執行申訴案件一般應在3個月內辦結。如需要延長,報本院院長批準。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于需要糾正下級法院執行行為的案件,合議庭應在評議后5日內完成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的報告。
第一百三十五條。
審判委員會決議或合議庭決議形成后,承辦人應當在2日內擬制法律文書。庭長應在收到法律文書后2日內審核或簽發,執行局長或分管副院長應在接到法律文書后3日內簽發。
第一百三十六條。
執行申訴案件審查完畢,承辦人應在結案文書簽發后10日內將裁定書或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七條。
書記員應在結案后1個月內訂卷歸檔。
第四節督促執行案件。
第一百三十八條。
申請執行人反映下級法院執行不力,請求本院監督執行、提級執行、更換執行法院的,應由執行局統一立案編號。
第一百三十九條。
承辦人收到案件后,應在5日內制作審查筆錄,發出督促執行令或督辦函,限期執行法院執結案件或完成某一執行行為。
第一百四十條。
督辦案件一般應在3個月內辦結。如需延長,報本院院長批準。
第一百四十一條。
經督促執行,案件取得實質性進展,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依法結案:
(一)已經執行完畢;
(二)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
(三)辦理了提級或指定執行手續;
(四)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執行法院下達了終結執行裁定;
(五)其他可以結案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條。
督促執行案件結案后,承辦人應在結案文書簽發后10日內將裁定書或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一百四十三條。
承辦人或書記員應在結案后1個月內訂卷歸檔。
第五節。
執行協調案件第一百四十四條。
省內法院之間、其他?。ㄊ?、自治區)法院與省內法院之間因執行行為發生沖突,經沖突法院之間協調未果,按規定程序需要本院予以協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協調的案件,由執行局統一立案編號。
第一百四十五條。
承辦人接收案件后,應在7日內審查有關材料,明確爭議的焦點問題,提出協調處理意見,提交合議庭研究。
第一百四十六條。
需要與外?。ㄊ?、自治區)法院協調的,承辦人收到案件后,應在7日內擬制協調函。
第一百四十七條。
經協調,沖突法院之間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及時制作協調紀要。
第一百四十八條。
與外?。ㄊ?、自治區)法院協調未果的,應及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
第一百四十九條。
轄區內協調案件一般應在1個月內結案;與外?。ㄊ?、自治區)法院協調案件一般應在3個月內結案。
第一百五十條。
承辦人或書記員應在形成協調紀要或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后1個月內訂卷歸檔。
第六章信訪接待流程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條立案庭是信訪接待的管理部門,負責日常來信處理和來訪接待工作,負責對全院信訪工作進行協調。
第一百五十二條實行來信登記制、報結制和存檔制。立案庭根據來信的種類和具體內容分流、轉交各部門處理,并在收信后7日內將轉交情況回復來信人,同時將來信情況輸入微機。立案庭每季度將信訪材料裝訂成冊存檔。
第一百五十三條對于來信,立案庭登記后根據其內容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一)對于可由立案庭直接處理的一般信件,由立案庭處理;
(二)對于應屬本院其他部門處理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于不屬本院處理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內將信件轉交其他單位;
(四)對于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有關單位交辦的并且提出答復要求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內分類轉處督辦,承辦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按照交辦要求辦理完畢,并報立案庭答復有關單位和來信人。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于來訪,立案庭應一訪一記,根據來訪內容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三)對于檢舉本院干警違法違紀或反映審判作風問題的來訪,立案庭應及時轉交本院紀檢監察部門接待處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立案庭對全院的信訪接待工作情況實行月通報制度。
第七章審限管理。
第一節各類案件的審限。
第一百五十六條本規程規定的各類案件的審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至歸檔結案之日止。
案件實際審理天數超過法定審限的為超審限,但是在法定審限屆滿前按本規定辦理審限延長、中止和不計入審限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條各類案件的審理期限為:
(一)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本院院長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等有關程序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判的,有關審理期限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
(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商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審理民事、商事二審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審理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和涉港、澳、臺民事、商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執行。
(三)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審理第二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2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審理涉外、涉港、澳、臺行政案件,審理期限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辦理。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由本院再審的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五)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六)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委托執行的案件,執行局應當在立案后1個月內辦理完指定執行手續。
(七)減刑、假釋案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八)刑事申訴案件的審查期限為3個月,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本院院長批準。
民事申訴案件以及行政申訴案件的審查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庭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九)各類不服第一審民事裁定、商事裁定、行政裁定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
(十)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審理期限為2個月;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如決定予以承認和執行的,審理期限為2個月,決定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應在2個月內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十一)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第一百五十八條立案庭應在立案時將案件審限計算時間進行登記、輸入微機。審判管理辦公室據此對各類案件的審限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節審限變更。
第一百五十九條合議庭應當嚴格依照審限合理安排各項審判事務,在審限內盡快審理、裁判,提高辦案效率。
第一百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案件審理(執行):
(一)刑事案件。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
(二)民事、商事案件。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本案必須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四)執行案件。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8、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10、其他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
(五)國家賠償案件。
1、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請求賠償的;
2、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需要等待權利承受人表明是否請求賠償的;
4、其他需要中止審理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審(執)限內難以結案的,可以延長審(執)限:
(一)刑事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民事、商事案件。
1、案情疑難、復雜;
2、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集團訴訟等需要做調解工作的;
4、當事人協商一致,申請法院暫緩審理的;
5、其他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
1、案情疑難、復雜的案件;
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或矛盾易激化,需要做協調工作的案件;
3、重大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4、其他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案件。
(四)執行、國家賠償等案件,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審限。
第一百六十二條下列期限應從審(執)限中扣除:
(一)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需要延期審理的期間:
1、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本院決定延期審理的時間;
2、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決定延期審理的時間;
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時間;
5、上訴、抗訴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二審法院需要調查核實,決定延期審理的時間;
(二)對被告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需要查證核實的時間;
(三)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或者其他鑒定的時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再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規定期限的時間;
(五)民事、商事、行政、執行案件公告、鑒定的時間。
(六)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的時間;
(八)申請調查新的證據和申請調查令的時間;
(九)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以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后給予答辯、舉證的時間;
(十)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時間;
(十一)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時間;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審理、暫緩執行的時間;
(十三)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時間;
(十四)民事、商事案件需要做調解、和解工作申請扣除審限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審限的扣除,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涉港、澳、臺民事、商事案件參照該辦法辦理。
(十七)報最高人民法院請示的時間;
(十八)需要補充調取相關案件卷宗的時間。第一百六十三條刑事公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7日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本院院長或分管副院長提出申請。
民事、商事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本院院長或分管副院長提出申請,需要第二次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民事、商事案件應當根據所適用的一審或二審程序辦理審限延長手續。
行政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行政再審案件應當根據所適用的一審或二審程序辦理審限延長手續。
國家賠償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第一百六十四條需要院長、庭長批準中止、延長、扣除辦案期限的,院長、庭長應當在審限屆滿前批準或者決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業務庭應當在審限屆滿2日前,將審限變更審批表送審判管理辦公室,辦理審限變更手續。
對未在法定期限內審結的案件,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中止、延長、扣除審限手續的,按超審限處理。
第三節審限督查。
第一百六十六條審判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審限、執限屆滿前的催辦制度,對臨近審限的案件,應及時催辦,督促業務庭盡快審理。
審判管理辦公室建立審限、執限定期檢查通報制度,定期對各業務庭審限、執限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通報。
第一百六十七條承辦人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承辦人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達后,故意拖延不予送達的,參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第八章附。
則
第一百六十八條本規程由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一百六十九條本規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院其他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按本規程執行。
內容提要:多年來,民事、經濟案件中“執行難”問題成為一個老大難問題,“執行難”是社會政治、經濟、體制和機制問題的綜合體現,需要運用現代司法理念,來正確認識和看待“執行難”。本文通過分析“執行難”問題的發展過程、形成的原因、難以執行的案件類型,來澄清對“執行難”的一些模糊認識,形成一個客觀、全面的“執行難”問題的景象,找到治理“執行難”的方法。
關鍵詞:執行難司法地方化司法權威法律缺陷。
多年來,民事、經濟案件中“執行難”問題成為執行機關工作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給執行機關造成很大的壓力。隨著我國法制建設步伐的推進,執行機關的執行案件數量激增,這對原本就已堆積的大量的得不到實際執行的執行案件來說,無異是雪上加霜。執行是指執行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強制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給付內容的一種司法行為?!皥绦须y”是指由于多種原因的影響,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給付內容,致使執行不能,權利人合法權益不能實現、社會信用關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壞、國家法律和人民執行機關的權威遭到踐踏的情況。
在我國,“執行難”成為一個社會問題,比較突出地顯現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執行機關執行工作中,十多年來,大體經歷了“無序執行期”、“粗放執行期”和“理性執行期”三個階段。
“無序執行期”?!盁o序執行期”突出發生在90年代中期之前,最典型的行為是違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以抓人促執行”,即用違法拘留被執行人的辦法來逼迫被執行人償還債務。這里,首先應當明確,對被執行人依法采取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是《民事訴訟法》賦予人民執行機關的權利,是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已執行的必要手段和保障措施,必須依法堅決實施,并且要用足、用好。但,采取強制措施的前提是必須依法,被執行人得有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依法應受制裁的行為,而不能違法采取。由于大量案件積壓,社會反響強烈,執行機關壓力很大,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左右,曾有一段時間,有的執行機關為提高執行率,采取過違反法律規定的“以抓人促執行”的辦法。相信這里許多人也許還記得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曝過光的某省的一位基層執行機關院長,這個執行機關為執行案件競為被執行人辦“培訓班”,把不執行執行機關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傳喚到執行機關“集中辦班學習培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講什么“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這種辦法對于執行案件確實收到過一些實際效果,但卻是無序執行的作法,是違法的,以至造成了無序執行局面。
“粗放執行期”。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一些地方保護主義無所不用其及,常將一些企業列為重點保護對象,出臺一套土政策,限制執行機關執行,規定什么“執行機關執行案件首先得報告當地黨委和政府領導,經允許后才能執行”,引起一些執行機關特別是外地執行機關的的粗放對抗。有的執行機關為回避當地黨政機關,在執行案件時,采取異地查封扣押的辦法,常在半路查封車輛或拘留被執行人,而當地領導就派公安圍追堵截,有的甚至按“搶劫”立案,公法兩家常常上演“全武行”,一方“粗放執行”,一方“粗暴保護”。為此事,有的執行機關執行人員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某省有的法官就被推下了黃河。
“理智執行期”。針對”執行難”及其相應帶來的無序執行、粗暴執行的嚴峻情況,最高執行機關向黨中央專題報告了”執行難”的問題,中央政治局專門聽取了匯報,引起黨中央高度重視。1999年7月,黨中央下發了11號文件,明確提出必須反對地方、部門保護主義,嚴肅批抨一些地方和部門領導法制觀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濫用職權干預執行機關執行工作的錯誤作法,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要站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高度,支持執行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依法治理和解決“執行難”問題。中央文件下發以后,形勢迅速改觀。執行工作從此進入“理性執行狀態”,有力地推動了“執行難”和無序執行、粗暴執行問題的解決。
“執行難”的案件類型。
(一)農村經濟糾紛案件、侵權糾紛案件和被執行主體被撤銷的案件“執行難”。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執行人經濟困難,無履行能力。這方面特別表現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城市中被執行人財產枯竭的企業。很多刑事犯罪者本身就沒有什么財產,為財產而犯罪,判處罰金或判決賠償,往往等于空判。某地有一起爆炸案,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涉及七八個人,宣判后,被告在監獄,家里沒有什么財產,媳婦、孩子跟人走了,不知道在哪兒,根本沒法執行??梢哉f,經濟困難,沒有執行能力,是造成“執行難”的根本原因。
(二)涉及勞保職工的案件上訪多、難執行,形成原因多是計劃經濟遺留問題。目前,涉及企業勞保職工的執行案件較多,勞保職工往往聚眾上訪,使案件難以執行,起因多是計劃經濟遺留問題。某一大型企業在計劃經濟時期受政府指令上馬了農藥“8.5”項目,由政府協調向銀行貸款500萬元,政府對所生產的農藥包銷,企業享受政府補貼。經濟體制改革之后,企業的效益下降,而銀行也因走向市場,追求效益,向企業追收貸款本息,不得不提起訴訟,判決后即申請執行,當執行機關執行人員到該企業執行時,執行機關一執行,該廠工人便到執行機關集體上訪,至今尚未執行。類似這種情況的執行案件占整個執行案件相當大的幅度,計劃經濟遺留問題,是造成“執行難”的歷史原因。
(三)涉及企業改制的案件“執行難”,造成這方面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有些是鉆政策空子。前些年,為搞活企業,有的地方提出了所謂“大船擱淺,舢板逃生”的政策,在企業轉制中,搞“假破產,真逃債”、“假分立,真逃債”、“假租賃,真逃債”。某企業欠下巨額債務,但亦有財產,就采取先分立的措施,將有效資產變價等投資到新廠,卻將老債留在所謂的“留守處”,不予償還。這樣的情況在一些地方甚至可以說較為嚴重。而由于中間有政府部門行為,并有行政領導參與、干預,執行機關執行中困難重重,致使有些案子久執不果,曠日持久。
(四)涉及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的案件“執行難”,深層原因是由于司法權力地方化。從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上看,執行機關受各級地方黨委領導,由同級人大產生并對其負責,人、財、物權全在地方,上下級執行機關之間僅為審判監督關系,相當一部分案件由于受地方保護和行政干預的影響,應依法及時執行,執行機關及辦案法官卻不能及時有效的執行。司法權力地方化,是造成“執行難”的一個癥結所在。
(五)涉及維護社會穩定的案件“執行難”,形成原因包含不能依法辯證處理和解決維護穩定與嚴肅執法的關系。如上所述,一些案件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機關申請執行其固定資產如廠房、土地等財產時,被執行人往往聚集職工上訪或直接對抗,一些領導干部和執行機關以及辦案法官,對此不能辯證分析,依法處理,不愿碰硬,而是以扶持企業,維護穩定為由,置申請人合法權益而不顧,順水推舟,簡單地不予執行,致使案件不能執行。不善于依法辯證處理和解決維護穩定與嚴肅執法的關系,不敢碰硬,是造成“執行難”工作方面的原因。
(六)被執行人故意欠債不還、轉移隱匿財產甚至暴力抗法的案件難執行,形成原因是由于當事人法律意識淡泊。由于各種原因影響,目前,許多人的法律意識不強,法治觀念淡薄,不執行審判機關判決,轉移隱匿財產,因此而引發的暴力抗拒執行事件也時有發生。當事人法律意識淡泊,隱匿財產甚至暴力抗法,是造成“執行難”法律意識方面的原因。
“執行難”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現行法律的缺陷。社會處于轉軌時期所呈現的法律空白與無序狀態,造成了許多當事人在經濟大潮之后一無所有,沒有任何履行能力。當社會處于軌轉或變革時期,由于舊的章程、制度、法律被淘汰或否定,新的章程、制度、法律卻未建立起來,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及人們的經濟活動往往是聽命于上層的指示、領導人的講話及政黨或國家政策的引導與左右。于是,無章可循、無法可依、政策迭出、行為超前、法律滯后就成為了轉軌時期社會狀態的顯著特征。由于缺乏法律來約束、調整,因此,人們的經濟行為不僅是超前的,而且在經濟與金錢利益的驅動下,包括公民、法人在內的很多人不計社會后果與法律責任鋌而走險、投機鉆營,唯利是圖。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時期的社會狀態就明顯地出現了這種法律空白和人們的經濟行為無序的混亂情形。出現了銀行到期收不回貸款;工廠、企業、效益低下,三角債、連環債層層叢生;皮包公司應運而起,許多人鉆政策和法律的空子,侵吞國有財產,肆意揮霍、揮空公款等不正?,F象。當其債權人、請求人訴諸于執行機關,求助以司法手段收回貸款,理順各自的債權債務關系時,那些業已破產倒閉或資不抵債,癱瘓關門或揮霍公款一空的當事人自然就沒有任何償還能力了。如民事訴訟法對權利人申請執行規定的期限較短,短的六個月,長的也只有一年。因此,當事人為避免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即使明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也不得不向執行機關申請執行。
(二)執行機關獨立執行的法律問題未解決,執行工作受到各種非法干擾。我國憲法規定,執行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但對于執行機關的執行工作,是否也應獨立執行一一包括執行法官的獨立執行?對于這個問題,憲法和法律似乎都沒有正面與直接的回答。致使司法實踐中,獨立審判做到了,可是執行工作卻受到各種非法干擾,執行機關獨立執行的法律問題遠未解決。執行工作作為司法權行使的最關鍵環節,如果它是不獨立行使的話,則審判機關依法獨立作出的生效的判決、裁定就會在執行階段因受到各種非法干擾或左右而發生變形變質,從而最終導致司法權獨立行使的憲法原則受到損害。目前執行機關的執行工作缺少一部統一的強有力的執行法律來規范及操作?,F行的有關執行工作方面的法律規定,既籠統、抽象、不夠具體與不易掌握,又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和系統性,如執行工作的地位、責職、程序、救濟、責任等等,法律均未有明確與具體的規定,執行立法滯后。
(三)司法權威不夠,司法價值在社會中不占主導地位。司法權威是國家的基本權威之一,它是以憲法確立的原則為基本,專門以執行與適用國家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法規所確立的意志與規范為內容的權力行使形式。在現代國家,司法權威是不依賴于任何行政權威而出的并為行政權尊重與服從的一種規范性的國家權威。司法權威在現代國家政治生活中應是一種絕對和不可替代的權威。然而,在我們的社會實踐中,司法權威不受尊重和被瀆犯的情況卻普遍存在與出現。這些現象的出現有深刻的社會與歷史根源的,幾千年來的封建專制統治,中國人服從和崇尚的都是人治權威和價值,人們習慣的是政府的號令、政策、領導者個人的指示、指令等,產生了只直接聽命于強人指令才能服從與奏效的直悟性的民族心理;另外,幾千年來中國,司法權素來都是從屬和依附于行政權,人們對司法權的價值知之甚少。于是,人們總是自覺或不自覺地認為領導者個人的權威高于一切。在這種小農心理的影響下,就產生了一種特殊的社會心理即人們懼權而不懼法,畏長官命令而不畏國家法律。
(四).現行執行機關管理體制不完善。首先,執行機關的人、財、物等權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有的地方政府為保護當地經濟發展或其他原因,利用職權干預執行機關執法,甚至在嚴肅的執法活動中彌散著庸俗的社會關系學味道,致使執行機關難以真正地獨立行使執行權?,F行的地方執行機關管理體制造成了地方各級執行機關服從與聽命于地方權力的管理與指揮,地方利益與地方執行機關利益的一致性,造成了地方保護主義盛行,不利于國家法制的統一與貫徹。某些經濟主體對于同來自外地方的公司、企業或公民個人發生糾紛而被訴之于執行機關時,在利益的驅動下,往往利用自己同本地方黨委、政,府存在的固有關系,調動各方面的力量,或說情或指示或施壓,影響、干擾執行機關的審理和執行工作;而某些地方黨委、政府從本飛財政收入和地方利益出發,置國家法律不顧,阻礙執行機關依法辦案。這種現象在地方實行財政包干、企業、公司利潤同地方稅收等利益關系重大或密切時,來自地方黨委、政府的非法于擾更為突出。其次,民事執行之所以難,其根子并不在“難執行”,而在于“審執不分”。民事強制執行的體制障礙在于,執行權在本質上屬于行政權,而司法權的核心在乎中立的裁判。司法權以消極為美德,對于當事人的紛爭依“不告不理”的原則不主動介入,對于已作出的裁判亦多交由行政機關執行,執行機關也不應多加干涉。
(五)、市場主體信用觀念和信用制度的缺失。這一點很突出地表現在我國傳統的“賴帳逃債”不良文化上,例如,“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欠債的是爺爺,討債的是孫子”等民間俗語。同時,我國市場經濟的信用制度還不夠健全,對經濟交往中的種種欺詐行為制裁不力,對欠債不還者缺乏嚴厲的處罰措施,無形中縱容甚至助長了種種失衡觀念和行為的滋長、蔓延。比如,對欠債不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缺乏有效的責任追究制度,欠債企業破產關閉后,對企業經營者沒有實行相應的“行業禁入”和“信用死亡”規則,使之有機會另辟財路。這種觀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執行難”得以孳長的肥沃土壤。
(六)執行機關執行力量不足,執行人員素質不高,執行裝備落后等也是造成“執行難”的一個因素。我國自從經濟體制改革開始以來,特別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經濟生活空前活躍,經濟關系日益復雜,經濟糾紛日益增多。這樣,執行案件的數量、類型和難度也就相應的增加和提高,導致執行工作難度增大。
正確認識和對待“執行難”
“執行難”是社會政治、經濟、體制和機制問題的綜合體現,需要運用現代司法理念,來正確認識和看待“執行難”。
(一)執行風險是交易風險的繼續,也是交易成本的擴大。無論在中國還是外國,都不例外。在國外,商事案件判決后執行不了是正常的,能夠執行也是少數。有糾紛才有訴訟,而產生了糾紛說明雙方在經濟往來或者經營活動中有了失誤或是其他不正常的情況,執行機關應一方的請求,受理案件并依法采取措施補救,這樣的法律補救是事后行為,其效果總有限度的。債權人就是參與經營的人,他們必須承擔自己經營上的失敗,這是商人經營風險的一部分。他們不應將自己經營上的失敗怪罪到執行機關頭上,而執行機關也承擔不了這種執行不了的指責。執行機關的執行不以執結率來衡量工作業績,而是以其承擔多少案件的執行任務來考察工作。至于案件最終能否執行得了或是最終能執行多少,受商人自己此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影響,與執行機關和執行官沒有關系。因經營風險而形成的案件,執行不了是正常的,能夠順利執行的是少數。這是個非常重要的觀念問題。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以及實現的程度如何,并不完全取決于執行機關的執行力度,而是取決于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債權人的取證情況等多種因素,申請執行不一定能使執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這種在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并不是由于執行機關的民事強制執行行為所導致的,它是當事人在進行商業交易時,自然存在的一種風險,是交易風險的繼續。
(二)執行工作是一種公力救濟手段,不能包打天下。就象再高明的醫生也不能把死人治活一樣,對一些“殺無血、刮無油”的被執行人,執行機關有天大的能力也不能將案件執行。執行機關執行工作作為一種有限的司法救濟手段,不是萬能的,不是說“我的官司打贏了,執行機關就要給我執行到位”,案件能不能執行,關鍵還是要看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經濟困難,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是再高明的法官也無法解決的現實,“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呀。
(三)程序公正是執行工作追求的終極目的,只要執行機關窮盡了一切司法手段,還不能執行,也應視為公正的執行。司法制度的中立性、被動性,決定了執行機關執行工作的司法價值取向應當是“程序公正在先,債權實現列后?!碑斒氯说綀绦袡C關申請執行,要看執行效果,但更重要是要看執行程序,看法官是不是窮盡了一切司法手段來執行債權,如果沒有窮盡,就中止執行或不予執行,那是司法不公,如果窮盡一切法律手段還執行不了,則要全面分析原因。
(四)執行工作的成果是當事人的積極性行為和執行機關職權行為結合的結果。過去采取的執行模式是職權主義模式,在整個執行過程中都由執行機關依職權完成,由執行機關調查取證,執行機關尋找被執行人,尋找被執行財產,委托評估拍賣,然后將錢或財物交給申請執行人,整個過程忽視了當事人的參與權利和參與職責,要解決這些問題,提高執行公正性和效率,應采取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相結合的執行模式。啟動執行程序要由當事人申請,執行中要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當事人要積極承擔舉證責任。申請執行人應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及線索,被執行人應申報自己的財產狀況、經營情況及負債情況。當事人承擔自己的責任,參與到執行程序中,積極發揮作用,有利于提高執行效率,降低訴訟資源和成本。
(五)合法性是民事強制執行工作的思維基點。執行是一種公共決策,對于執行機關的行為社會有不同的評價,評價一件案件,有各種各樣的標準。具體說來,黨委、政府領導可能從政治思維的角度進行利與弊的權衡,一般學者可能從理論學術思維的角度進行是與非的分析,當事人可能從經濟思維的角度進行成本和收益的評斷,社會輿論可能從道德思維的角度進行善與惡的比較,但作為法律工作者必須從合法性的角度評判,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來進行評判。思考焦點是判斷這種行為、利益、主張、期待是不是合法。合法的給予肯定,不合法的給予否定。在一個法治社會處理事情,必須以法律思維作為基礎,其它的思維方式都應當納入法律思維的軌道。我們經常提四個效果的統一:即政治效果、經濟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但真正的效果統一是在合法的自由裁量的范圍內考慮政治因素、經濟因素、道德因素,不能超過法律的臨界點,超過了臨界點就不是幾個效果的統一,而是違法辦案。
(六)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問題。一個地區要實現經濟的跨越式發展,必須要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經濟發展軟環境。但什么是良好的軟環境呢?對被確立為"重點保護"的企業,別人欠它的錢,司法機關要幫助給追回來,而它欠別人的錢,卻不讓執行,這是良好的軟環境嗎?這樣做,開始企業可能受益,但久而久之,它就可能成為長不大的孩子。真正的經濟發展良好軟環境應該是“寬松、平等、有序、安全”,是讓大家公平競爭,健康發展。具體講,“寬松”是指在法律和政策范圍內鼓勵自由競爭,充分搞活經濟;“平等”,就指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國有的,還是民營的,無論是國外的、還是國內的,都要依法平等保護,當前更要注意依法保護私有財產和民營經濟;“有序”,是指執法部門要嚴格依法辦事,堅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其中關鍵是有法必依;“安全”,包括政治安全、社會安全、經濟安全等。
治理“執行難”問題的對策。
“執行難”的形成多因一果,有內因也有外因,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要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需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
4、5趟,每次行車往返40多公里。遼源市東遼縣未結案件到2003年4月末結的471件案件中,申請執行標的額小于1000元的就有34件,有的人連幾百元的欠債都履行不能。執行標的額是一個地區經濟發達程度的分水嶺、睛雨表。只有經濟發展了,人民富裕了,執行難的解決才有了物質基礎。所以發展經濟,建設和諧社會,是解決“執行難”的根本。
(二)還執行權的本來面目。執行權不是審判權的延伸或組成部分,而是行政權的組成部分,把對判決的執行從審判機關中分離出去,劃歸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性質就是法律執行機關)。執行案件由審判機關審查后,向行政機關發出執行指令,行政機關按照指令執行。目前世界上法治較發達的國家實行的就是這樣的體制,比如美國。這樣做的好處是維護了司法權威,使得審判機關能夠集中精力判案;同時又能有效地利用行政機關在人力和物力上的優勢,不再關注審判結果的合法性只關注于執行,避免了案件的扯皮和反復。這樣就加大了執行力度和提高了執行效率。
(三)增強公民的司法權威意識。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不敬法等現象或多或少存在于我國公民之中,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的權威不高。法律作為社會關系調節器的最高權威是通過全體社會成員的法律實踐而得到全面體現,然而在一些偏遠的地區有人抗法卻已成風。在推行普法教育的實踐中,必須轉變思想,更新觀念,拋棄那種法律工具主義的人治思想,弘揚平等、公平和正義的法治思想,將這種全新的思想灌輸到民眾意識中,動員全社會的力量,走一條上下結合的道路來推進法治的進程。從而使全民普遍養成法治觀念和守法習慣,理所當然地服從審判機關的裁判,認識到抗拒審判機關的有效判決是不可接受的行為。要強化當事人的訴訟風險意識,從而使公眾的社會心理有更強的承受能力,能夠接受在訴訟機制的規律性和科學性指引下所能夠得到的結果?!皥绦须y”的頑癥才可能真正、有效、徹底地消除。
(四)推進執行工作改革。要做好執行工作,提高執行效率,出路在改革。具體措施:(1)深化執行管理體制改革。這是執行工作改革的核心任務。在高級執行機關轄區內建立統一管理和協調的新體制,上級執行機關對下級執行機關的執行工作實行統一指揮、統一調動、統一協調、統一管理。(2)推進執行機構改革。為了適應執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理順上下級執行機關執行工作的監督和領導關系,要有一個便于實施行政領導和司法監督權的機構載體。(3)加強執行權運行機制改革,建立執行權運行中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具體措施是執行命令權、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判權應分離,分別由執行員和執行法官來行使,建成裁判人員與執行人員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4)探索執行方式改革。這是提高執行結案率的有力手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利益分配呈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執行工作應適應這一變化,不斷探索新的執行方式,確保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兌現。同時,要摒棄計劃經濟時期的執行思維,將債權的實現從現金的支付,所有權的變更擴展至經營權、使用權的轉移,債權轉股權,返租經營等方面,使執行機關的執行工作有更大的空間和廣度。
(五)破除“司法地方化”體制。我國的司法體制是一個地方化的司法體制,這是現實的體制,也是法律規定的,執行機關院長由當地人大選舉任命,執行機關的人、財、物都受制于地方,以權壓法的現象難以避免,這是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因素。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進行司法體制改革,解決司法權地方化和“人緣”、“地緣”關系問題,切斷執行機關、執行人員和社會之間非必要的聯系,在二者之間建立一定的“屏障”,形成必要的距離。
(六)加快強制執行法的立法步伐。我國還沒有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其他法律有關執行的規定不夠詳細,使被執行人有不少漏洞可鉆。在執行手段上,法律應賦予執行機關更強有力的手段。要制定易科執行制度,比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可改為人身執行并強制勞動,通過勞動收入來償還債務,直至還清為止(事實上改為人身執行后不久,大多數案件能夠得到順利執行)。執行工作必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針對“執行難”的狀況,制訂獨立、系統、完整的強制執行法成為了勢在必行的任務。
(七)提高執行人員自身素質。執行是一門藝術,是群眾工作和技巧工作相結合的專門工作,而當前執行隊伍素質和執行水平不高卻限制執行工作進一步開展,建設一支堅強有力的執行隊伍是搞好執行工作的人力保證。執行機關自身要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培養一批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較高,具有一定組織、指揮、協調、判斷和獨立工作能力且身體素質較為良好的執行人員,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我院在縣委正確領導、人大依法監督、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級法院的關心指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樹立“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認真落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緊緊圍繞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深入貫徹落實縣委“五城”建設要求,大力開展“百日執行會戰”活動,全面推進法院執行工作改革,狠抓執行隊伍建設,現已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項工作任務。
一、2011年上半年我院執行案件收結案等基本情況。
2011年1月至6月份,我院累計受理各類執行案件364件,較去年同期上升9.68%,執結374件(加舊存案件),上升14.30%,結案率50.78%,同比提高了10.3個百分點,收案標的9546.26萬元,全院執行案件結案數首次實現時間過半,數字過半的要求,執行工作整體呈動態平衡的良性發展態勢,同時也為我院向“百日執行會戰”目標邁進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2011年上半年執行重點工作的開展情況。
1神,按照全國、全省法院2011年執行工作意見的安排部署,省法院決定在全省法院開展“百日執行會戰”專項活動,我院按照省法院關于開展“百日執行會戰”專項活動的要求及市中院的安排,于3月20日起開展“百日執行會戰”活動。
來,全盤規劃、整體聯動、務求實效。突出打擊“有錢賴帳、欠債高消費、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惡意行為,妥善化解涉特殊主體案件和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加強執行和解、實施執行救助,講政治、顧大局、重民生。建立完善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在本次專項活動中,我院整合執行局和各人民法庭執行力量,組建三個集中執行工作組;施行工作組向專項活動領導小組日報告制度,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力度;積極主動向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政法委匯報,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執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領導指導、參加執行工作。截止6月底,我院已成功執結99件案件,涉案標的達9019.1萬元,集中拘留4人,公開曝光“老賴”,1名,移送公安機關1人。
2、推進反規避執行,維護法律權威。近年來當事人。
2避執行活動。為全力推進活動開展,執行局已先后3次召開專題會議,并嚴格制定措施,要求從立案、分案、輸案、辦案到結案等各個環節細摳嚴辦,進一步發揮集約化、信息化的查控功能,提高執行工作效率;鼓勵執行干警積極調研探索建立有效聯動、綜合治理執行的長效機制,促使反規避執行執行工作順利開展。截至目前,順利完成比較突出的反規避執行案件7件,在已執結案件中,執行實際到位率也大幅度提高。
在反規避執行活動中,針對被執行人確實具有履行能力而消極對抗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我院堅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已經查封的財產,及時予以拍賣;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對應當協助執行而拒不協助執行的協助執行人,對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責任人員,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13條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這種強硬的執行措施,成功的遏止住一部分準備規避執行的“老賴”。今年上半年我院向公安機關移送一起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決罪的案件,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立案偵查。在開展反規避執行活動中,我們還主動與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房產管理、車輛管理等機構的聯系,積極參與全國法院執行威懾機制的建立,通過完善執行威懾機制,防止被執行人規避執行。
三、存在的問題及下半年的工作安排。
2011年上半年,我院執行工作按年初既定的目標向良性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現在:
1、反規避執行中限制高消費令在落實上還存在比較大的問題,3一些商家出于自身利益對被限制高消費的顧客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使得限制高消費令對于被執行人的威懾作用不大。監管機制尚不完善,這也給了被執行人可乘之機。
2、司法救助力度有限。一些無可供執行財產、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等難以執行到位的案件,申請執行人生活確實困難,現有的司法救助力度不能很好的解決申請執行人的生活困難。
3、執行案件結案率、和解率、執行金額到位率相對于較低。
上述存在的不足將會是我院下半年工作的重點,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局全體同志將會在院黨組的領導下,以更飽滿的工作熱情,更頑強的工作斗志,更突出的工作業績,讓領導放心,讓群眾滿意。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在園長領導下,全體領導小組成員帶領全園教職員工積極開展愛園衛生運動,積極宣傳衛生知識“已講衛生為榮,不講衛生為恥”為此制度訂如下制度:
一組織本園愛衛會領導小組成員宣傳貫徹有關愛衛會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健康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三接受區愛衛會的檢查、指導,按時開展消滅“四害”活動。
四室內衛生堅持天天掃,環境衛生每周大清掃,每周五下午進行檢查,每月最后一個周五下午由愛衛會領導小組進行大檢查,并進行評比,發放流動紅旗。
五愛衛會領導小組織每學期召開兩次專題會議,開學初研究、布置工作重點,期末總結經驗,發揚成績,改進不足之處。
北京大風車幼兒園金山園。
百度《某區法院第一季度工作情況匯報》,感覺很有用處,為了方便大家的閱讀。
年第一季度,紀檢、監察室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以審判為第一要務,圍繞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主線,緊密結合我院工作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廉潔司法教育,筑牢干警思想道德防線,進一步推進我院反腐倡廉建設。
現將工作開展詳情匯報如下:、集中開展年度廉潔司法教育活動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大關于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系統集中開展年度廉潔司法教育活動。
根據市高院統一部署,年月上旬,我院結合實際工作,集中開展了此項教育活動,召開全體干警動員大會,進行廉潔司法教育活動部署。
監察室組織和協調此項教育活動,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制定了詳實的活動實施計劃,明確了指導思想、目標任務、階段安排、工作要求、整改重點,做到目標、任務、責任、時間四落實。
全體干警撰寫廉潔司法教育活動心得體會,對廉潔司法教育活動情況進行認真。
總結。
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加強領導班子成員和各部門負責人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的工作,范文注重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做到層層抓落實,逐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廉政承諾書。
月日,各級領導干部在全院大會上遞交責任狀,與此同時,每位干警做出廉政承諾,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廉政承諾書均上交區紀檢委一份備案。、開展正反兩面警示教育組織全院干警認真學習正面先進模范典型的同時,還組織干警學習《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選編(四)》、全市法院年違紀違法案例通報、觀看了市紀委監察局崗位廉政風險警示教育片《欲》及中央紀律監察部電教中心四風之害。
通過正反兩面的集中教育,使全體干警筑牢思想道德防線,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進行兩節教育、履行告知程序將廉潔司法教育活動各階段的學習、記錄工作,與元旦春節期間的廉政工作有機結合,將《關于切實加強春節期間紀律作風建設的通知》掛在局域網,認真落實廉潔司法教育活動中各項具體任務,要求我院各級領導干部和全體干警兩節期間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堅持勤儉節約反對浪費,堅決遏制四風反彈。
要求在兩節期間嚴格落實正常工作日作息制度,百度值班制度及車輛管理制度。
春節后上班第一天,院黨組成員召開節后告知會,每位成員都將兩節期間的行程是否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逐一告知。、甄別以房抵債虛假類案件繼自去年年底集中開展的對以房抵債類案件的自查清理活動,嚴格把握好真實訴訟案件與虛假訴訟案件的界限,做到全面清理不留死角、不遺漏任何一起虛假訴訟案件。
相關業務庭組織力量,對本部門年月至年月期間辦理的所有以房抵債類案件逐一進行審查,填報《自查情況匯總表》。
監察室嚴格按照上級法院的部署,將的區房產過戶登記信息(共條),逐一調取與當事人姓名相連系列的案號、案由、訴訟法律文書、協助執行案件信息、房屋地址、立結案時間,以便及時發現以偽造訴訟等手段制造的虛假案件。
對在清理過程中發現疑似的案件,后經房管局調取件案件卷宗,進一步通過紙制檔案,審查卷內證據及開庭筆錄等進行排查。
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先后開會四次,經甄別,尚未發現一例以房抵債類虛假訴訟案件。、提升硬件環境、保障公開透明加強我院對外委托、思想匯報專題評估、拍賣、鑒定等工作的監督,監察室堅持派人到場,保證中介機構的選定公開透明度,杜絕審判人員與中介機構違法往來、及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為了打造公開透明的硬件環境,我院重新購置搖號機,截止目前,第一季度監督對外委托案件件。、注重審務督察、對照檢查剖析全體干警結合違紀違法案例,結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務督察通報存在的問題,結合個人實際情況,嚴格對照個人是否存在工作期間佩戴各種飾物、著裝不規范、玩弄手機、脫崗等情況,逐一對照檢查、剖析原因,并以部門為單位做好整改工作。
學習紀律規章以《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五個嚴禁規定》、《關于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關于人民法院落實廉政準則防止利益沖突的若干規定》為主要內容。
通過學習要使干警增強法紀觀念,提高拒腐防變能力,恪守職業道德底線,嚴守審判紀律。、其他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我院干部參選市高院勤政廉政優秀黨員干部工作;參加區紀委要求年度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述職工作;參加區紀委第一季度業務培訓工作;根據區紀委要求開展整治并填報關于黨政機關租用賓館飯店辦公和設立培訓中心情況登記最全面的范文寫作網站相關事宜;接高院轉來舉報案件件(重復件),紀委轉來件(重復件),檢察院轉來件;收受錦旗面;報送高院監察室紀檢監察工作信息篇。
第二季度計劃:、規范司法禮儀、加強庭審規范司法禮儀是法官內在修養素質和外在表現,不僅展現了法官的形象和司法禮節,也體現著法官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有助于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信認和了解,有助于構建法制化環境。
監察室將組織全體干警集體學習《工作禮儀與行為規范》講座,強化審判人員自身素質。、召開執法監督員座談會結合我院正在進行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監察室將召開我院執紀執法監督員座談會。
聽取社會各界對我院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持之以恒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糾正節日不正之風的十個不準規定》,加大對違反八項規定行為的經常性檢查及查處力度。、繼續集中開展四個專項整治工作制定開展整治長期租用賓館飯店辦公問題、范文寫作清理小金庫、治理各種名義亂收費、整治服務態度問題的具體實施方案,加強對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檢查督導,建立長效機制。、開展四項回頭看工作鞏固擴大年清卡、清房、違規配置使用公務用車、違規經商營利等專項整治工作成效,按照四項標準認真開展回頭看。、紀檢監察其他相關常態工作以上就是《某區法院第一季度工作情況匯報》的范文全部內容,講的是關于工作、教育、司法、開展、干警、活動、我院、案件等方面的內容,覺得好就請(+)收藏下。
我受縣政府委托,現就全縣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的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請予審議。
20xx年,《藥品管理法》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修改后頒布實施。五年來,我縣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以“抓基礎、抓基層、抓作風”為立足點,以法律法規培訓、藥品質量檢驗和藥品監督執法為重點,在全縣扎實開展了《藥品管理法》宣傳培訓、執法檢查和監管調研活動為重點的“三位一體”活動,開展了示范藥店(房)、放心藥店(房)、藥械質量信得過單位“三項創建”活動,狠抓了藥品供應網絡和藥品監管網絡“兩網”建設,初步實現了全縣藥品市場秩序好轉。
(一)強化宣傳教育,注重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
《藥品管理法》修訂后,我們把宣傳工作作為執法工作的切入點,堅持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宣傳《藥品管理法》。五年來,累計印發《藥品管理法》書籍2200本,宣傳掛圖20xx張,宣傳資料5500份。還充分利用宣傳欄、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藥品管理法》,通過報刊和省、市、縣三級電視臺對藥械、無證經營等專項整治行動進行了跟蹤報道。利用紀念日、假劣藥品銷毀及重大典型案件處理等多種形式,加強對《藥品管理法》的宣傳。20xx年12月1日,是《藥品管理法》頒布實施一周年紀念日,我縣組織相關部門開展了法律法規和真假藥品鑒別宣傳活動,參加咨詢群眾近20xx人。每年的“3。15”活動中,我縣均組織現場銷毀假劣藥品活動,對制假售劣者予以警示教育,對制售假藥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曝光。通過正面強化宣傳引導,反面強化警示教育,有效加強了輿論監督力度,增強了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
(二)嚴格監督管理,維護藥品市場秩序,確保執法實效。
1、開展專項整治,規范農村藥品市場秩序。
長期以來由于我縣特殊的地域條件及經濟條件,導致農村藥品市場問題較多。五年來,我們按照上級部署,結合我縣實際,本著“標本兼治,著力治本”的原則,一手抓規范,一手抓治理,建立健全了執法監管制度,開展了多形式、多層次的執法監督檢查,有力地維護了我縣藥品市場秩序。我們全面開展了各種專項檢查活動和綜合整治工作,通過開展非法郵售假藥、假冒藏藥、假劣疫苗等一系列專項整治活動,“正源行動保健康”、“基層藥品質量大檢查”等一系列藥品監督執法大檢查活動,嚴厲打擊了制售假劣藥品違法分子囂張氣焰,使得我縣醫藥市場秩序明顯好轉。四年來,共出動執法人員8579多人次,檢查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3584余家,立案查處案件1228余起;先后查處了嗎叮啉片、賀普丁、醋酸潑尼松片等一系列較有影響的假藥大案;有8名違法分子被依法刑拘,3名違法分子被依法留置,1名違法分子被依法判刑。一系列大案要案的成功查處,得到群眾一致好評,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通過開展以上專項行動,全縣藥品市場的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整治,市場秩序趨于穩定。
2、建立信用監督體系,完善藥品監管長效機制。
一是實現電子檔案管理。對監管相對人建立電子圖片檔案,實行電腦管理。管理系統對每一家企業或醫療機構都配設獨立編號,建立數據庫,不僅記錄每一管理相對人的地址、人員、質量負責人等基礎數據,而且記錄良好或不良信用情況、行政檢查以及年檢等動態情況,并按此建立信用檔案,劃分信用等級,使監管人員能及時、全面了解情況,便于開展分級監管。
二是實行不良行為記錄制。制訂了《××縣藥品經營企業不良行為計分登記管理規定》,共列出18條55項不良行為扣分標準。如發現有不良行為的,分為三等次歸檔處理:初次有輕微的不良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屢教不改或情節較為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嚴重違規行為的,及時移交稽查部門立案查處,并視情況建議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是建立誠信等級管理制度。對藥品零售企業誠信等級評定實行“33”分類評定法,即由藥監部門參照《××縣藥品零售企業誠信等級管理辦法》根據藥品零售企業的誠信度(守法經營情況),將藥品零售企業分為a(誠信)、b(一般誠信)、c(失信)三類,再由藥監部門組織的藥品誠信等級評定小組對a類中申請參評的藥品零售企業,按標準綜合評價,細分為三星級信用企業、二星級信用企業、一星級信用企業三個等級,年底對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認定。對a、b、c三類實行個性化管理,并對誠信企業給予一定激勵措施。
3、加強企業幫扶,發展地方醫藥經濟。
2、投資6000萬元的連云港榆嘉藥業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已完成;
2、已培育了幾年的門河中草藥5000畝gap基地,爭取及早通過gap認證。填補××有史以來無藥品生產的空白。
二是幫促藥品經營企業通過g認證。先后投資兩萬余元印制了藥品零售企業g認證參考資料、藥品購進質量驗收記錄等各種記錄本40余種,4800多冊,及時下發至全縣各零售藥店。通過集體培訓、個別指導、現場會等形式,督促藥品零售企業進行g認證工作。目前全縣146家通過g認證。
(三)加強“兩網”建設,全面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
五年來,我縣下大力氣狠抓了藥品供應網絡和藥品監管網絡建設,規范化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1、“四位一體”,加強藥品監督網絡建設。
總體的格局是:建立政府領導、藥監為主、部門配合、群眾參與“四位一體”的縣、鎮、村三級藥監網絡。
(1)政府領導主要體現在:
一是縣政府成立了分管縣長擔任組長的縣藥品“兩網”建設領導小組,有關部門參與配合;各鎮成立了以一名副書記或副鎮長兼任組長的領導小組。二是政府發文,形成行政行為。20xx年6月縣政府召開了全縣“兩網”建設工作會議,下發了《關于成立××縣農村“兩網”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贛政辦發[20xx]40號)、《關于加強農村藥品監管促進農村藥品供應網絡建設的意見》(贛政辦發[20xx]41號)等文件。三是在縣和各鎮成立了藥品監管辦公室??h級辦公室設在藥監局;鎮辦公室多設在計生指導站,個別鄉鎮設在中心衛生院。四是縣政府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納入了政府目標考核內容。五是在有關部門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聘請人員擔任藥品協管員;村級成立了藥品質量信息站,由村干部負責,聘請部分老黨員、農民群眾為藥品質量信息員。目前已在18個鎮聘請了140名藥品協管員,435個行政村聘請了407名藥品信息員。為充分調動藥品協管員、信息員工作積極性,鑒于目前無鎮級藥監機構編制和經費的情況,政府支持,部分鎮政府根據實際抽出部分資金,給予協管員、信息員每月100—150元補助。
(2)藥監為主主要內容是:
為充分體現縣級藥監機構主體地位,對農村藥品市場實施有效監管,我們明確了縣、鎮、村三級藥監網工作職責??h級藥監機構根據全縣藥品市場現狀制定工作目標,確定工作重點;對鎮、村兩極藥品協管員、信息員進行培訓;對制售假劣藥品行為進行查處。鎮藥品“兩網”領導小組根據縣部署開展工作,協助縣級藥監機構查處制售假劣藥品行為,指導村級網工作;深入藥品經營、使用單位了解藥品質量動態,宣傳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及時做好藥品信息上報工作。村級及時上報游醫藥販活動情況,群眾呼聲。
(4)群眾參與主要表現為:
一是通過采取明線與暗線結合,廣大群眾共同參與的方式,構筑了完善的舉報網絡,以20xx年為例,我們共收鎮村兩級網提供的有價值信息21條。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幾年來共兌現舉報獎金5000多元,激發了廣大群眾舉報熱情。二是加強藥品管理協會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協會協管作用。
2、“四抓一放”,保證藥品供應網絡通暢。
一是抓“招標制”。自20xx年,縣政府規定了縣、鎮兩級醫療機構用藥必須全部通過縣藥品招標采購中心招標采購。我局通過嚴格招標商資質審定,強化全過程監督及質量跟蹤監督方式,對全縣32家縣、鎮醫療機構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保證縣鎮兩級醫療機構購藥渠道規范、藥品質量安全。
二是抓藥品“代購制”。支持鎮村一體化管理工作,配合衛生主管部門完善鎮衛生院為村衛生室藥品代購工作,出臺了《××縣鎮衛生院藥品代購管理辦法》及《××縣鎮衛生院為村衛生室統一代購藥品驗收細則》,各鎮衛生院先后投資近百萬元加強了藥品代購軟、硬件建設,經驗收,26家鎮衛生院全部通過驗收,使藥品代購工作走向規范化管理軌道,確保了村衛生室藥品質量。
三是抓“連鎖配送制”。按照“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的原則,引導零售企業走連鎖之路,對連鎖企業實行“六統一”管理(即“統一配送、統一進貨、統一價格、統一標牌、統一質量、統一管理”)。目前,我縣已發展2家連鎖企業,連鎖門面61家,占全縣藥品零售企業40。
四是抓藥品“直配制”,個體零售藥店采購藥品必須嚴格索驗證制度,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直接簽訂購銷合同,質量保證協議,由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直接配送。
五是放寬藥品經營準入條件。在保證藥品質量情況下,支持鼓勵藥品的零售企業向鎮村發展。目前全縣零售藥店由建局前的13家發展到152家,鎮村兩級占78。9%(其中鎮級70家,村級50家),在保證群眾購藥方便的同時,提高了藥品質量,降低了藥品價格。
(四)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監管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根據上級有關要求,我縣于20xx年組建了藥品監督管理局,履行全縣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能。在加強隊伍建設方面,我縣一方面狠抓了政治培訓,通過“雙建一創”、“五好”創建、作風整治、文明創建活動,不斷提高藥品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另一方面大力鼓勵干部在加強政治理論學習的基礎上強化專業知識培訓,在提高學歷層次的同時改善專業結構。新規定、新要求比較多,而我縣的從藥人員法律基礎知識比較薄弱,對此,我們一方面認真開展《藥品管理法》的宣傳培訓工作,堅持每年組織從藥人員進行一次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其法律知識水平。20xx年以來,累計培訓1156人次,培訓考試合格率在90以上。目前藥品監督執法干部人均參加市以上法律法規培訓兩次以上,全部按期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五年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行政處罰案件無一起錯案。
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社會宣傳不夠,嚴格執法的社會氛圍不濃。新《藥品管理法》頒布實施時間短,新的執法主體開展工作時間不長,《藥品管理法》的宣傳貫徹落實目前仍局限在從藥人員層面上。廣大的藥品消費者掌握的藥品法律法規知識較少,運用法律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還不夠強?!端幤饭芾矸ā穲谭ǖ膰栏癯潭冗€遠遠不及稅法,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要求落實還很不充分。
2、管理體制有待進一步理順。因以保健食品冒充藥品進行廣告宣傳和現場促銷問題,通過郵寄渠道銷售假劣藥品問題,需要部門間加強合作,緊密銜接,聯合整治。藥監部門與物價、工商等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的配合協作問題,公安部門在藥監執法中介入的時間和方式問題,需要通過建立長效合作機制予以解決。
3、執法裝備匱乏,藥品檢驗經費嚴重不足。交通通訊設備、藥品快速檢測設備、辦案取證設備嚴重匱乏,對基層抽檢沒有經費補助。在執法實踐中,藥品檢驗以委托檢驗即送檢為主,加重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經濟負擔,同時也影響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和監管效果。
1、進一步主動爭取人大對《藥品管理法》執法情況的監督。人大代表人民意志制定法律并監督法律實施。我們將以此次執法檢查為契機,將人民代表審議提出的問題認真整改落實。同時,進一步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主動爭取市、縣人大常委會對《藥品管理法》執法情況的監督。建議市、縣人大常委會定期開展《藥品管理法》執法檢查活動,促進《藥品管理法》的全面貫徹落實。
2、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法》宣傳培訓。要加強《藥品管理法》的社會宣傳,讓《藥品管理法》和科學用藥知識深入人們生活。要建立定期培訓工作制度,進一步改進培訓方法,使從藥人員素質逐年得到提高。將《藥品管理法》作為“四五”普法內容,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內容,真正讓該法精神深入人心。
3、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基礎建設和規范化管理。針對全縣藥品市場熱點問題,突出假劣藥、過期失效藥、無證經營等重點,不間斷地開展專項整治活動,盡快實現藥品市場秩序的根本好轉。繼續實施gmp、g、gap認證,提高基礎建設和規范化管理水平,確保全縣廣大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藥、有效藥。目前最急迫的任務,是加大部門協調力度,解決好體制理順過程中出現的熱點問題。
4、切實加強隊伍建設,全面貫徹落實藥監工作方針,促進醫藥事業健康快速發展。要在加強法律法規知識培訓的同時,重點加強政治理論學習;要在增強執法能力的同時,增強服務醫藥經濟的能力,不斷提高行政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水平。要在全面規范藥品市場秩序的基礎上,推動和促進全縣醫藥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
今年,我局根據縣紀委、縣糾風辦2011年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的有關精神,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在政風行風工作中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加強班子政治理論學習,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自今年3月份開始,我們組織學習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以及省、市、縣紀委關于政風行風會議和文件精神。在工作實踐中,要求班子成員和全局工作人員,把政風行風工作同自己的本職工作結合起來,認真領會其政策精神,帶頭執行縣委、縣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規,保證政令暢通。半年來,我局堅持以“正確履行職能,大力服務羊業,努力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主題實踐活動做支撐,自覺改進工作作風,勤政廉潔,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
(一)紀律作風方面:我單位按照縣紀委監察局文件要求,制定了考勤制度、學習制度、首辦負責制等規章制度,安裝簽到打卡機一部,機關所有在崗人員按時上下班簽到簽退,有事需要請假的人員必須寫請假條并請分管領導批準,外出人員一律在辦公室登記備案?;鶎诱救藛T和機關人員一樣,也都按時上下班,需請假的也要寫請假條,外出下鄉的也一律登記,在職人員全部在崗并努力工作。
(二)服務態度方面:我單位不斷加強干部職工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和業務理論學習,在工作中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增強為機關工作人員切實服務意識,始終把強化服務意識,樹立畜牧獸醫部門形象作為全局每個干部職工的行為準則,熱情主動服務上門,以廣大群眾的滿意程度為標準,努力實現“管理科學,服務優良,保障安全”這一工作目標。我畜牧系統屬于服務部門,遇到群眾需要解決的問題,都是以笑臉相迎,主動熱清服務,不存在作風粗暴、生冷硬推、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話難聽等問題,更不存在刁難群眾、以職權之便吃拿卡要報等問題。
(三)辦事效率方面:嚴格實行限時辦結制,提高辦事效率;所有人員都能盡職盡責努力開展工作,需要技術人員下鄉上門服務的也能及時下鄉服務,大大提高了辦事效率。
(四)服務質量方面:我們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我縣發展羊業的戰略思路,牢固樹立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所有人員無論是春防還是日常技術指導、疾病治療等服務工作,都能認真、積極的為全縣養殖戶服務,受到群眾的一致好評;對于所屬職權范圍內的行政執法,都能夠做到從快處理,使廣大養殖戶都能夠滿意而歸。工作中不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公、野蠻執法、以權代法和以罰代管等問題,更不存在越權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案件。
(五)行政行為方面:加強廉政建設,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存在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攤派以及利用職權強求旅游企業提供贊助、資助、長期借用占有財物和“吃、拿、卡、要”現象。
俗話說,“金無赤足、人無完人”,我們也發現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一是抓學習還不夠,在思想上干部職工的服務意識還應該繼續加強,業務素質還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畜牧業發展的要求。二是在提高辦事效率上抓的還不夠。三是思想上存在找客觀原因,因為我單位辦公條件還十分簡陋,辦公地方狹窄,化驗設備無地安裝,嚴重影響著廣大干部職工們的工作積極性,以上問題,我局將在下步工作中,針對問題,認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爭取在短期內有新的起色。
今后,我們將按照縣糾風辦的統一部署,進一步總結經驗,克服不足,再接再厲,堅持“學、查、改”相結合,在民主評議上做文章,在糾建并舉上下功夫,在整改提高上求實效,力爭抓好下階段的政風行風評議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1、在“聚焦絕對忠誠,從嚴整肅陽奉陰違表里不一問題”方面。落實“一崗雙責”還不到位。我主持校工會工作,分管組織、人事、德育、團隊、關工、家長等工作,從事語文等學科教學。平時關注工會和個人教學比較多,對分管的工作關注的不夠,沒有很好地履行“一崗雙責”。
2、在“聚焦初心使命,從嚴整肅理想動搖信念滑坡問題”方面。從嚴自律學習不夠,平時雖然經常學習一些有關黨章黨規黨紀的文章,認識的不夠全面,還沒有真正做到“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3、在“聚焦紀律規矩,從嚴整肅踐踏法紀行為失范問題”方面。我存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還不夠徹底,在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時不夠耐心。在班子會討論問題的時候,對自己分管范圍內的工作提的意見建議比較多,不屬于自己分管的提的太少。
忙,完成任務沒有完全做到深入細致。安排工作督促工作還有不嚴不細不到位現象。。
5、在“聚焦清正文化,從嚴整肅拉幫結派公器私用問題”方面。本人與同事之間不搞“拉幫結伙”、“小圈子”那種江湖化,但還沒有從內心對所有人一視同仁,仍有親疏之嫌。
6、在“聚焦政德操守,從嚴整肅品行不端德不配位問題”方面。在實際工作生活中,我能夠做到始終繃緊廉潔自律這根弦,自覺提升政德修養,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個人品行,切實做到謹慎用權,嚴守底線。但一人難滿眾人意,尚需不斷提升。
1、理論學習不夠深入,學以致用還做的不夠。主觀上認為自己的工作經驗足以做好日常工作。雖然平時能夠積極參加各類培訓學習,但是仍存在主動學習少、深入研究的少。放松了對政治理論系統的學習,沒有完全把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和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結合起來。
2、宗旨觀念淡化,對群眾觀點認識不深。對黨的群眾路線觀點認識不深,身在管理崗位,關心職工觀念不夠,在具體工作中,由于日常業務、瑣事糾纏,深入基層調研工作難以做到扎實,與群眾面對面交流的時間相對較少,處理群眾問題上不夠主動積極。
3、黨性修養淡化,自我約束和責任意識有所松懈。工作缺乏激情,主動性不夠。認為自己雖然稱作主席,但無工會法人資格,沒有必要那么較真,缺乏艱苦奮斗、百折不撓的意志和毅力,缺乏開拓創新、攻堅克難、一抓到底的魅力,為職工解決困難和問題不夠。
管理能力。堅持發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樹立與時俱進的思想,著眼于理論的靈活運用,著眼于對實踐的理性思考,大膽解放思想,不斷開拓創新,提高運用科學理論解決工作中各種問題的能力。。
2、密切聯系群眾,改進工作作風。切實維護好教職工的核心利益,落實好教職工的合理訴求。努力做到思想上更親近于教職工,牢固樹立宗旨意識和服務意識,尊重教職工的主體地位,把維護好教職工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充分相信和依靠教職工,不斷提升管理水平,推動工作的開展,全面調動和激發教職工工作積極性。
3、艱苦奮斗,追求積極向上的生活情趣,自覺凈化朋友圈、社交圈,做到廉潔清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組織、同志和群眾的監督。進一步提升干事創業的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發揮黨員的摸到帶頭作用,發揮學科帶頭人的引領作用,加大力度對年輕人業務工作的支持和指導,做好表率。
以上對照檢查材料,如果還存在查找問題不準、分析原因不透、整改措施不實等方面情況,敬請領導批評指正。
汀法院在2010年度全市各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抓隊伍建設暨審判、執行責任狀檢查考評中,得分90.7,被市中院通報表揚。
上半年,我院每月定期召開隊伍狀況分析會,聽取了機關黨務、政工、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履行職責情況匯報,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細致分析,尋找了差距、制定了措施?,F就我院今年隊伍建設和審判執行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隊伍建設情況。
(一)強化班子合力,凝練領導班子集體精神。
心得體會。
撰寫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領導班子的工作執行力,做到學以致用,真正把中心組學習轉化為促進長汀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強大動力,轉化為破解瓶頸、解決難題的科學方法,提高學習的實效性。落實隊伍建設責任制,強化領導班子責任意識,層層簽訂責任狀,完善抓隊伍建設的責任體系。半年來,黨組中心組共組織集體學習6次,班子成員撰寫理論學習心得體會20余篇,領導班子的理論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質不斷得到提高。
2、嚴格民主集中原則,樹立表率作用,形成整體合力。以民主集中制為班子團結前提,嚴格落實重大事項決策一律提交黨組會討論通過的的原則,堅持充分討論,達成共識,全力貫徹的二是提高學習實踐能力,營造濃厚學習氛圍。向干警發出購書意向表,增加閱覽室圖書數量,提高全院學習氛圍;通過第十三屆“學術討論會”積極組織干警撰寫學術論文,表彰先進,選送優秀文章參加全市學術討論會;邀請福建師范大學法學教授到院為干警開展學術講座;營造濃厚學術氛圍,積極爭取學術、調研、信息方面的會議到本院召開,今年上半年,在我院召開的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情況調研座談會和全市信息宣傳工作會議;向全院干警開展讀書征文活動,以讀一本書,涵養一個人為目標,現已收到征文60余篇。
二、三等獎;向市中院報送征集案例15篇,此外,尚有20余篇調研文章、案例分析向《福建審判》、《審判案例要覽》等報送。多個庭室和個人獲得各級單位的表彰,立案庭被龍巖市婦女聯合會、龍巖市“巾幗建功”活動領導小組授予“巾幗文明崗”。羅利榮同志因工作成績突出,被市中院記三等功;廖洪火同志被評為2010年度全市法院系統“執行能手”;張秀榮同志被評為2010年度全市法院系統“調解能手”;陳麗珍撰寫的論文在福建女法官論壇中獲三等獎。
四是落實隊伍思想作風分析制度,積極查找問題,發現亮點,判、執行工作任務,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和紀律保證。
1、切實加強作風建設。一是強化學習教育。把改進干警作風作為推進我院建設的切入點,通過學文件、學制度、學規定,認真解決法官干警在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生活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按照上級法院《關于2011年元旦春節期間切實加強廉潔自律和厲行節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時部署兩節期間的廉潔自律和厲行節約工作。切實加強節日期間的反腐倡廉和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全院干警簽訂廉政承諾書和檢查落實廉政談話制度的執行。認真部署學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深刻查擺是否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引導干警自覺約束自己的業內外行為,自覺抵御請托說情的不當之風。二是對各庭室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地采取明查暗訪的方法進行抽查,重點督促解決機關作風、審判紀律作風、執行紀律作風中存在的問題,樹立人民法院文明辦案執法的良好形象。進一步嚴格執行隨案廉政監督卡制度,每月對隨案廉政監督卡不定期進行抽查、通報,半年來發出廉政監督卡2000余份,未發現法官有違法違紀方面的問題。邀請干警配偶,召開“慶祝三八節爭當廉內助”座談會,內外結合,夯實廉政監督環節。
(五)涵養法院文化,增強文化教育人、感化人的作用。
1、實現法院文化建設的社會服務與教育感化功能。以文化建設為帶動,全面增強法院文化的參與性、融入性、創新性,年初把文化建設的各項工作納入《長汀法院2011年工作要點》,對文化建設的內容、形式、步驟和要求作出具體規定。組織開展了豐富多彩、生動活潑的文化建設活動。將“法院文化建設”大討論掛到院局域網中,邀請干警提意見、說方法,組織干警樂于參與的法院文化活動形式,培養干警健康高雅的生活品味。著手規劃設計具有法院特色的文化宣傳展板、榮譽室等。以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為載體,擬組織干警參加縣第二十屆“公仆杯”體育系列比賽,已接受三十余名干警的報名參賽。發揮青年干警作用,制定《全院青年干警開展“獻青春、講奉獻、敢爭先、創佳績”崗位建功爭創活動方案》,以青年沙龍、讀書宣講、辯論賽、優秀青年法官、十佳書記員青年聯誼會等位活動載體,積極營造積極向上的青年干警文化活動。組織青年干警舉辦“我身邊的優秀共產黨員”演講比賽,選送優秀演講選手參加全市法院比賽,分獲第三名、第七名。積極組織干警到先進地區外出考察,學習、傳遞先進的工作經驗和方法。開展“關注留守兒童,共慶六一兒童節”活動,向全院干警募集善款1500余元,為邊遠山區羊牯學校捐助經典少兒讀物117本,向失去雙親的留守孤兒捐助慰問金。組織全院干警參加“紀念植樹節三十周年”植樹活動,干警們共栽植木荷、杜英和楓香等闊葉樹200余株。與縣義工團共同組織志愿活動,積極拓展志愿活動內容,以法律宣傳、服務幫教、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社會文明等為主要的活動內容,積極服務社會。
人員,依法給予從寬處罰,共判處緩刑、管制、免予刑事處罰58人;注重人性化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重點做好回訪幫教工作,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件16人。依法審結刑事附帶民事案件8件,說服、引導被告人主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避免矛盾激化,調解撤訴結案7件,有力地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積極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認真貫徹最高院的量刑指導意見,研究制定量刑操作指南,對交通肇事、故意傷害、盜竊等15種常見、多發性犯罪進行量刑規范化改革,將定罪、量刑同時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分別進行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并引入量刑建議,進一步規范法官裁量權,增強量刑的公開性與透明度,達到統一量刑標準,避免同案不同判現象的發生。3月底,我院法官參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麻黃堿復方制劑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司法解釋起草小組在廈門召開的調研座談會,向起草小組提出了針對麻黃堿復方制劑犯罪在打擊重點、犯罪竟合、涉案物品計算依據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建議,得到了起草小組的肯定。
中,執行法官在節假日接到申請人的電話后,立即前往執行,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扣押車輛等強制措施,順利執結了這兩起長期未結的案件。半年來,有45件執行案件在巡回執行點成功執結,其中執行和解28件。
5、化解涉訴信訪積案,努力破解信訪難題。扎實開展化解涉訴信訪積案工作,制定《涉訴信訪積案化解實施方案》,并將涉法涉訴信訪件納入案件評查范圍,明確化解信訪積案階段性目標和長期目標,對每件信訪積案均確定案件領導小組和包案領導、責任人,同時與黨委、政府、街道社區、村委會建立信息溝通聯動機制,及時準確掌握有上訪意圖的當事人思想、行為動態,加強對信訪人思想問題的教育疏導,各責任人逐案分析、主動走訪案件當事人數百次,積極引導信訪人樹立理性信訪意識;建立案件審理風險和涉訴矛盾社會風險評估機制,加強判后答疑工作,從源頭上預防涉法涉訴信訪件發生。4月底,我院進京信訪件6件、非進京上訪件12件全部化解,化解率達100%,提早三個月完成了省院下達的清案任務。
(二)堅持司法為民,加大便民力度,保障民生權益。
兩個基層法庭、刑庭等庭室的各項考核指標都名列前茅。
總結。
經驗、不足,對工作相對滯后的部門找出存在差距的原因,實現收結案的良性循環,推動審判工作的均衡開展。深入推進“三清一評”工作。結合“百萬案件評查”活動,全面部署開展好涉法信訪案件評查活動,健全案件質量研討分析制度,通過對各類型案件的定期分析,通報審判質量總體情況,指出審判實體和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的整改意見,促進案件質量的提高。
2、優化業績考評機制,促進創先爭優。實行崗位目標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干警廉政勤政、辦案質量、工作效率和調研成果等指標的績效管理考核制度,重點加強對上訴率、調解撤訴率、發回改判率等指標的督查和考核力度,激勵全院干警創先爭優;建立健全科學的調解工作考評機制,將案結事了作為重要考核標準;強化執行工作考評,加大執行標的到位率、執行申訴率在執行考評中的比重,使考核指標全面反映執行工作水平。
(四)夯實基層基礎,改善物質裝備,加強政務保障。
位,管理方式、手段有待進一步加強和提升;三是法院文化的培育和提煉還不夠深入,尚未形成凸顯我院特色的文化品牌;四是執行難問題依然存在,案件執結率有待提高,司法能動性的充分發揮仍需我們付出艱辛的努力;五是辦公、辦案和法庭建設經費保障仍然比較困難,物質裝備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六是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方面還存在思想觀念、工作機制、工作方式等方面與新形勢下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要求銜接不順暢。針對以上不足,我們將積極謀劃對策,認真加以改進。下半年,我院將從以下幾個方面抓好工作:
1、圍繞經濟建設大局,進一步強化審判職能。進一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遏制和預防犯罪,減少社會對抗;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在案結事了人和上下功夫。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推進“大調解”格局建設,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努力從根本上化解矛盾;依法妥善審理在招商引資、城市拆遷、小城鎮建設過程中引發的各類案件,確?!拔宕髴鹨邸钡拈_展。要在鞏固“清積”成果的基礎上,以深入開展“無執行積案法院”活動為契機,進一步夯實聯動執行機制,創新執行措施、規范執行行為、改進執行工作作風、加大執行力度、加強協作配合、提高執行效率。
正抓辦案與抓廉政工作關系,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二是進一步在抓廉政文化教育上下功夫見成效;三是抓好各項廉政制度有效落實;四是積極探索研究全程監督審判、執行、評估拍賣等容易滋生腐敗的重點崗位和環節;五是加強庭審作風建設,糾正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六是繼續抓好信訪穩定工作。進一步規范紀檢監察信訪受理制度,規范信訪接待秩序,規范重復信訪處理方法,規范信訪核查程序。研究探索處理信訪問題的新路子,切實鞏固信訪工作成果。七是圍繞省院提出的開展“七個一”系列活動,即進行一次司法大檢查活動;開展一場作風紀律大整頓;組織一期加強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的專題調研;舉辦一次全省法院廉政書畫展覽;表彰一批廉政先進典型;制定一批加強審判、執行工作紀律監督的制度規定;舉辦一期紀檢監察干部培訓班。積極推進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工作的“教育、監督、查處、保護”四項職能,積極探索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發生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加強調查研究,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依靠制度抓管理、依靠制度抓監督,依靠制度促工作,開創紀檢監察工作的新局面,繼續保持和實現“零違紀”隊伍和“零違紀”法院目標。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市、縣(區)紀委、黨委組織部,市、縣(區)監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單位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
現將《關于執行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福建省紀委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
福建省監察廳福建省人事廳。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關于執行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了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加強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執行工作,明確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在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的職責范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人事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以下簡稱處分決定),是指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其紀檢監察機關作出或批準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處分決定的執行工作是指處分決定生效后有關黨政工作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落實處分決定的行為。
第三條。
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實施,受處分人所在單位及其黨組織負責執行。
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在執行處分決定工作中應各司其職,加強協作,保證落實。
第四條。
(一)送達受處分人。
作出處分決定的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書和《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見附件一)直接送達受處分人;或者直接送達受處分人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或所在單位的黨組織送達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收到處分決定書后需由本人在《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的有關欄目中簽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達人員收回該表,受處分人拒收處分決定書的,由送達人員聯名注明,視同送達。
(二)送達受處分人所在單位。
處分決定書和《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直接送達受處分人所在單位。必要時也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委托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主管部門代為送達。
受處分人所在單位收到處分決定書后,須在《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的有關欄目中載明收到文件的名稱、份數和日期,簽上收件人姓名并加蓋公章。
受處分人所在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收到文件承辦部門送的處分決定書后,應召集本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基層黨委的負責人就處分決定的宣布、歸檔,受處分人的職務安排、享受待遇、處分期內的考察以及違紀款物的退賠和非經濟利益的取消等事項進行研究,作出安排布置。
(三)抄送組織人事部門。
處分決定書應抄送同級或有關主管機關的組織人事部門及其檔案管理部門并附上《受處分人員管理情況回告表》(見附件二),組織人事部門的簽收人員應分別在該表的有關欄目載明收到文件的名稱、份數和日期,簽上收件人的姓名。
組織人事部門收到處分決定書后,應在十日內將處分決定等文書材料按規定的份數移送所屬的人事檔案管理部門。
第五條。
受處分人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應于收到處分決定書或處分批復之日的十五日內,在黨委(黨組)以及受處分人所在的支部黨員大會或指定的范圍內宣布。
1.受處分人所在的基層黨委召開會議,傳達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的決定精神,通報情況,統一認識,研究確定受處分人所在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的時間和宣布事項,明確宣布的組織分工。2.受處分人所在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由支部書記主持會議,基層黨委派出代表傳達上級黨委會議精神,宣讀黨紀處分決定;黨員可以就處分決定發表意見;支部黨員大會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
3.受處分人所在黨支部及時將黨紀處分決定宣布情況書面報告所屬的基層黨委,并抄送本單位的紀檢部門。
處分決定由支部黨員大會作出的,應宣布上級黨組織的處分批復。
受處分人所在單位應于收到政紀處分決定書之日的十五日內在中層以上干部會議或行政首長確定的范圍內宣布。
(三)處分決定宣布后,受處分人所在單位及其黨組織應在《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的有關欄目載明宣布的時間和范圍。
第六條。
給予黨員的紀律處分,從處分決定批準之日起生效;給予行政監察對象的行政處分經決定或者批準后即生效。受處分人不服處分決定提出申訴的,不停止處分的執行。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期,從受處分人簽收處分決定書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處分決定宣布送達后,受處分人所在單位及其黨組織應當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的六十日內將《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報送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有關主管機關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的三十日內將《受處分人員管理情況回告表》回寄給作出處分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由作出處分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一并歸入案卷。
按照受處分前的干部管理權限對受處分人進行管理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將處分決定等文書材料裝訂歸入本人人事檔案,檔案管理部門的檔案管理人員應在《受處分人員管理情況回告表》的有關欄目載明歸檔材料的名稱和歸檔日期,簽上姓名,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
受處分人因職務被降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需要將其人事檔案移交下級管理的,應在處分決定執行完畢后即辦理移交手續。
第八條。
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離于原任的職務。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確已改正錯誤的,留黨察看期滿后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對于受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如未能收到預期察看效果的,可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但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堅持錯誤不改,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錯誤的,應開除其黨籍。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
受撤銷黨內職務和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干部,按低于原任職務分配其他黨內或黨外工作,組織人事部門應按照本級黨委、政府的決定或處分決定書載明的降低職級事項重新確定其職務、級別并辦理相關手續。受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對違法犯罪而受到刑罰的黨員,凡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可以不開除黨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其在服刑期間,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留黨察看期限從刑滿之日起計算。
受行政警告處分的,受處分期限(半年)未滿的,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受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受處分期限(一年)未滿的,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同時不得晉升職務工資檔次。
受降級處分的,降低級別工資一級。若本人級別工資為最低等級的,可按降低一個職務工資檔次處理。
受撤職處分的,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另行分配工作,在撤銷原職務的同時降低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改按新任職務相應的職務、級別工資標準執行。在受撤職處分的二年內不得晉升職務以及級別和職務工資檔次。
受開除處分或嚴重觸犯刑律被人民法院判處實刑的,由其所在單位辦理開除手續,并及時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作出處分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1.所在單位收到紀檢監察機關寄送的開除處分決定書,或者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復印件)后,即作出解除受處分人與所在單位的人事行政關系的決定,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解除人事行政關系的時間自處分或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2.所在單位負責實施被開除人員保管的文件、警械、辦公設備、公共財產等物品以及有關工作事項的清點和接收,辦理登記手續。
3.所在單位應于處分或判決(裁定)生效日的次月起終止發放被開除人員的工資,辦理工資核銷及工資基金減退手續。
第九條受處分人的職務、工資等有關待遇的處理。
1、受處分人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或其受處分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管理的組織人事部門,依據受處分人受到的處分種類以及黨委(黨組)、政府關于受處分人職務安排、工作崗位、享受待遇的決定,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的三十日內,根據工資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受處分人的基本工資、各類津補貼等工資待遇的變動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單位的財務部或受處分人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
2、省管的廳級以上干部,設區市管的處級以上干部,縣(市、區)管的科級以上干部,其受到黨政紀處分后工資待遇的變動,由其所在單位呈報,經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3、財務部門收到組織人事部門關于受處分人工資待遇變動的書面通知后,追溯至處分決定生效后的次月起執行,并在《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的有關欄目中載明工資待遇變動情況,加蓋財務部門公章。對降低職務、級別后的基本工資、各類津補貼與原職務、級別工資額差額部分已經發放的,要及時予以扣繳,并在《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的備注欄中加以說明。
4、對未涉及刑事責任,但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及其以上處分的黨員干部,以及受到行政撤職處分的國家公務員,自任命機關作出新任職務的任命決定的次月起,按新任職務享受相應的待遇。
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同時又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發原工資。對安排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其生活費由所在單位按有關政策規定確定,由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書面通知財務部門施行。
第十條違紀款物的收繳由作出處分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執行;責令退賠的款物以及非經濟利益的取消、糾正,由受處分人所在單位負責執行,并在《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的有關欄目中載明。
第十一條留黨察看人員的考察。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人員,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每半年向所在黨組織提交一份關于遵紀守法的思想匯報,其所在黨小組每季度對其思想及工作表現評議一次并反饋給本人,其所在黨支部應成立考察小組,每半年對其進行一次言行考察并記錄在案。
察看期滿后,應由本人提出恢復黨員權利的申請,所在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討論,證實確已改正錯誤的,由支部大會作出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黨的基層委員會作出批復后,應將黨組織的考察結論、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決定以及批復抄送作出處分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二條受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
(一)受黨紀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
1、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2、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錯誤與職務行為有關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3、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4、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5、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6、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政紀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二)受政紀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
1、受行政警告處分的,當年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2、受行政記過、記太過、降級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按正常情況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
3、受行政撤職處分的,當年及第二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按正常情況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組織和參與,分工負責。
各地可根據情況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組織、人事等部門參加,進行聯合檢查或進行定期自查、抽查。對處分決定未宣布、未入檔的,責令立即補充宣布,補印裝檔;對應予收繳的款項未收繳的,責成有關部門作出相應的決定;對年度考核不按規定辦理的,由相關部門重新辦理;對受處分后工資及晉升應受影響而未按規定執行的,責令有關組織重新研究,重新發文糾正,已領取的工資予以收繳或由財務部門扣發處理,應降低的其它待遇責成有關部門重新辦理手續。
對執紀工作中失職瀆職的單位負責人要追究領導責任;對拒不執行處分決定或拒絕糾正存在問題的,以及違規執行處分決定的,要嚴肅查處;對處分期內違規提拔受處分人員的,應予以糾正并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黨紀政紀責任。
第十四條政府工作部門及其人事部門和事業單位作出或批準的行政處分決定的執行,參照本規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省紀委、監察廳商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后負責解釋。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2、受處分人員管理情況回告表。
尊敬的各位領導,同志們:
大家好!
洪洞縣位于川中丘陵地區,幅員1496平方公里,人口103萬,是全省丘區示范縣、首批擴權強縣試點縣、西部百強縣。洪洞法院現有干警122人,2011年執結案件972件,執結率87.2%,執行標的到位率88.5%。今年,我院先后被省、市法院確定為爭創“兩個一流”“示范單位”,壓力更大,責任更重,要求更高,尤其是執行工作,稍有懈怠就會影響全院案件質效綜合指數的提升,我院注重找準差距,盯住短板,攻堅克難,狠抓落實,努力實現一流的隊伍、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業績工作目標。
一、創新執行措施,爭創一流業績。
一是深化執行和解機制?!皥绦须y”難的是被執行人難找、財產難尋、有錢不給,我院認真分析每一件執行案件的特點、難點,找準突破口和利益平衡點,適時提出和解方案,促使雙方和解。加強與銀行、公安、國土、房管等部門的聯動協作和與申請執行人、審判部門的配合,第一時間掌握被執行人財產信息,掌握主動權。加強和申請執行人的溝通,隨時告知執行進展情況和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引導申請執行人理性訴求,奠定和解的心理條件。
二是推進執行聯動機制。定期召開執行聯席會議,與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制定《人民法院民事執行聯動機制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縣委縣府將聯動部門配合執行工作的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在政策層面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對重大疑難案件,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現場監督指導,今年以來代表委員指導執行13人次,成功執結案件7件。建立基層組織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網絡,從鄉鎮、村社、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中,聘請執行聯絡員57名、信息員81名,及時向他們通報執行信息,懇請他們協助了解被執行人的去向、動向和財產等情況,每件案件給予一定的誤工補助,使執行工作“耳聰目明”。加強與黨委政府、公司、單位的溝通聯系,積極尋求支持配合。如127名農民工申請執行金谷硅業公司39.8萬元勞動報酬糾紛一案,農民工情緒激烈,揚言集體上訪,我院立即向縣委政法委匯報,與金華鎮黨委政府協調,共同研究解決方案。法院及時對該公司的資產進行查封,鑒于被查封的資產一時難以變現,決定由金華鎮政府全額墊付農民工工資,待拍賣變現后返還鎮政府,達到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效果。
少群眾的誤解。充分發揮“執行110”平臺的作用,24小時接受舉報,去年以來通過舉報平臺獲得線索76條,執結案件41件。
四是大膽創新,能動執行。積極探索、大膽運用執行擔保、以物抵債,以租抵債、強制審計、提取收益和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等執行方式,去年以來通過上述方式執結案件35件。逐步實施懸賞舉報被執行人下落、財產信息制度,鼓勵公民提供相關信息。積極爭取電信部門大力支持,通過查詢通話記錄、開卡登記記錄、手機漫游信息等方式,查找被執行人下落。
五是完善執行救助機制。積極爭取財政增加資金預算,擴大執行救助面和救助數額,我院去年發放執行救助金7余萬元,今年力爭突破10萬元。同時,積極協同民政、工商、稅務、就業等部門,采取救助、低保,為其就業、創業提供優惠政策等方式,進一步緩解執行壓力。去年以來為16名特困申請執行人落實了低保、免稅、就業培訓等優惠政策。
二、強化隊伍建設,打造一流隊伍。
一是配強執行隊伍。我院執行局由8人增加到11人,其中研究生2人,本科7人,平均年齡38歲,是我院最具活力的業務部門。
難案件進行集體研究現場觀摩,增強對案件理論分析和實踐把握能力,共同提高執行技能,豐富執行經驗,提升執行駕馭能力。
三是樹立爭創一流的觀念。發揮“兩個一流”所產生的鯰魚效應,使全院干警在思想上樹立起一個“爭”字,部門與部門爭、個人與個人爭,人人都緊盯高質效指標去執結案件,想方設法克服執行難題,相互配合攻克執行難關,使全體執行干警形成前所未有的強大合力。
三、提高管理水平,爭創一流質效一是嚴格落實裁決權、執行權分離,執行、拍賣分離,合理配置執行權能,各要素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二是完善《執行工作規范》,進一步規范執行行為,杜絕怠執、亂執等行為。實行辦案小組和專門小組相結合。辦案人員兩人一組,一審一書、一老一新,互相學習,取長補短,每月通報各組質效情況,適時對組合進行優化、更新。針對個別疑難案件,成立專門執行小組,對經常性工作,成立財產查詢小組、保全小組、聯絡小組等,優化配置人力資源。三是強化網絡化、信息化辦案能力培訓,切實掌握質效數據生成方式,充分運用網上辦案系統,實現對節點控制、質量管理、督辦催辦的網絡化管理。
四是完善獎懲機制,將案件質效與崗位目標考核、晉職晉級、評先選優、提拔任用掛鉤,形成獎懲結合、獎勤罰懶、獎快罰慢、獎優罰劣的機制,加大對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問責力度。
五是落實每月評查通報機制,配合審管辦對每月結案進行全面評查,問題通報到人、通報到案,對存在瑕疵的案件嚴厲追責。
六是落實每月案件質效分析制度。每名執行員、各派出法庭每月對執行案件的質效情況作書面分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執行局隨時檢查整改落實情況,并要求同一錯誤不允許出現兩次,否則加倍處罰。2012年,力爭實現執結率達到95%以上,實際執行率達到80%以上,執行標的到位率達到95%以上,爭創“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實現名列全省、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前茅的目標。
各位領導、同志們,面對新的執行工作形勢,我們將發揚“想大事、干大事、干成事”的洪洞精神,苦練內功、迎難而上、敢想善謀、實干苦干,為進一步攻克“執行難”,實現爭創“兩個一流”戰略目標和洪洞法院全市領先、全省前茅的奮斗目標,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各位領導,同志們:
我院執行工作在縣委領導、縣人大監督,縣政府、政協和市中院的大力支持下,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目標,以提高實際執行到位率為著力點,不斷加大執行案件工作力度,較好地發揮了維護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的職能作用。2011年,我院共受理執行案件988件,執結896件,執結率90.6%,正常期限內結案率100%;執行到位總金額5515.1萬元,執行標的到位率93.2%;在執結的案件中,執行完畢482件,執行和解377件,實際執結率95.8%,執行法官人均結案137件。近兩年來,我院的執行工作受到了上級的肯定和表彰,2011年榮獲省高院“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執行干警先后有3人次被省、市、縣評為先進個人或優秀黨員。具體做法是:
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提高執行能力。
提高執行能力,關鍵要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執行隊伍。我院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把執行隊伍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從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廉政建設等方面,不斷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一,加強思想政治建設。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五中、六中全會和胡總書記“七一”講話精神,積極參與各項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增強干警的宗旨意識和群眾觀念;認真開展執行工作作風專項整改活動,實行執行案件績效考評制1度,提升干警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工作積極性。
第二,加強執行能力建設。2011年5月,我院進行了輪崗交流,把一批年富力強、作風好、水平高的人員充實到執行崗位,進一步優化了執行隊伍的結構。在參加院里統一組織的各項學習活動的同時,我們還建立了專門的業務學習制度,通過采取理論研討、業務指導、“法官教法官”等形式,進一步提高了依法執行案件、妥善化解矛盾、果斷處置突發情況和做群眾工作、解決實際問題等能力。
第三,加強司法廉政建設。堅持把廉政教育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結合執行崗位特點,以法院系統發生的違法違紀典型作為反面教材,認真開展廉政談話和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以推進制度規范建設為抓手,強化對執行財產調查、執行中止和終結、拍賣變賣等關鍵環節和重點崗位人員的管理監督,實行執行款物與執行人員相分離制度,認真落實最高法院“五個嚴禁”的規定,最大限度地化解廉政風險。2011年我院執行干警“零違紀”。
二、發揮執行工作職能,服務發展大局。
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一項重要司法工作。我院在案件多、任務重、人員少、難度大的情況下,不斷加大執行工作力度,依法執結了大批案件,為我縣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第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依法執行各類案件。我院受理的執行案件,包括本院審結具有給付內容的民商事案件、2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行政非訴案件,還包括由仲裁機構、公證機關做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外地法院委托執行案件等。我院審結的生效民商事案件,每年有40%左右進入執行程序。在執行工作中,我院牢固樹立為大局服務的觀念,緊緊圍繞縣委的重大決策部署,通過依法執行各類案件,在及時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積極幫助各類市場主體共同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經濟科學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深入落實司法為民宗旨,努力實現合法權益。我院堅持把執行生效裁判作為維護勝訴當事人權益、建立司法權威的重要方面來抓。采取“節假日執行”、“集中執行”、“凌晨執行”等方式,對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加大執行力度,提高債權實現率;對履行能力差的案件,窮盡執行手段,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人權的前提下,贏取申請人的理解。確保讓有履行能力案件的當事人滿意,無履行能力案件的當事人無怨言。特別是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和工程款、損害賠償、勞動爭議等涉及民生的案件,開辟“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執行。
第三,積極開展專項清理活動,認真解決執行積案。在縣委及政法委的統一領導下,我院認真組織開展了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對有財產可供執行積案、各類重點案件、涉特殊主體的案件和無財產可供執行積案分別開展了專項清理,2010年以前積案已全部辦結。在清理積案的同時,注重加強對新收案件的執行,把治標和治本緊密結合起來,促進執行工作的良性循環。
三、樹立科學的執行理念,確保執行工作健康發展。
我院堅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深入研究執行工作規律,不斷更新執行理念,創新執行方法,妥善處理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
第一,堅持依法執行。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用足、用活規避執行反制機制,對各種不同類型的規避執行行為,采取相應的反制措施,有針對性的解決執行難問題。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強制措施,該處罰的處罰,該承擔費用的承擔費用,增加規避執行的成本和代價。2011年,共清結各類規避執行案件324件,對39名拒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實施了拘留,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基本取得預期效果。堅持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訴上訪的案件,嚴格依法進行審查,及時糾正超標的查封、違法追加當事人、違法評估拍賣等“亂執行”行為,確保執行公正合法。
第二,堅持和諧執行。實行說服教育與強制執行相結合,對經教育仍不自動履行的,再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特別是加大執行和解力度,積極促成當事人和解直至自動履行。2011年,當事人自動履行和以和解方式結案的案件有433件,占結案總數的48.3%。堅持統籌兼顧,靈活采用執行措施,對有發展前景但現實履行能力較差的,采取“放水養魚”的辦法,通過債4轉股、分期履行、執行到期債權等方式,努力實現雙贏。
第三,堅持文明執行。牢固樹立“以當事人為本”的司法理念,帶著對當事人的深厚感情辦案,堅決克服冷硬橫煩、簡單粗暴等官僚衙門作風。注重人性化執法和執行方式的平和性,慎重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充分尊重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盡量不采用粗放式執行方式,盡力避開農忙時節、婚喪嫁娶等特殊日期實施執行,盡可能不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在場的情形下采取強制措施,切實降低強制執行產生的負面效應。嚴控涉執信訪案件的發生,建立健全處理申訴信訪案件機制,防止出現進京赴省訪或越級上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重大責任事故。2011年,我院執行信訪投訴率為0.2%。
第四,堅持公開執行。建立執行案件查詢系統,及時將執行案件的信息錄入系統,供當事人上網查詢案件進展情況。2011年,我院執行案件錄入率、準確率100%。推行執行對話機制,對未執結案件,適時召開由申請人和社會各界代表參加的對話會,告知案件的進展情況、采取的措施、尚未執結的原因等,認真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和建議。對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執行監督員參與執行,對執行異議、中止、終結執行等重大事項,實行公開聽證制度,不斷增強執行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四、建立健全執行工作長效機制,努力破解執行難問題我院認真貫徹中央和最高法院深化執行工作改革的決策部署,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積極構建執行工作長效機制,為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制度保證。
第一,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問題的工作格局。2011年,我院擬定了《關于建立涇縣執行工作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以縣委政法委名義發文實施??h委政法委牽頭建立了執行聯席會議制度,并將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范圍??h人大對執行工作高度關注,多次聽取執行工作情況的匯報,幫助協調重大執行案件,進行專項檢查督導,有力地推動了執行工作的深入開展??h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也在執行力量配備、經費保障等方面給予了大力支持。
第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目前,我院與25個縣直機關及職能部門組成了執行聯動制度,定期、不定期召開會議,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執行聯動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全力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確保執行工作順利開展。針對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定期將被執行人無法查找的案件匯總提交公安部門,利用公安信息管理平臺,查找被執行人的下落。建立了基層協助執行網絡和執行聯絡員工作網絡,積極發揮聯絡員“千里眼”、“順風耳”作用。
第三,推行執行分權改革,實行執行裁決權和實施權相分離,分別由不同的機構和人員行使,并認真落實逐級負責制。完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機制,制定了《涇縣法院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實施意見》,嚴格案件執行的條件、程序和辦案時限。將案件執行進程納入流程操作規程和動態監控范圍,6強化了對執行權行使的監督制約。實施分段執行,集中查詢被執行人存款、車輛及房屋登記,提高執行案件的質效。
第四,健全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大力加強立案、審判和執行三個環節的協作配合,在立案階段,強化訴訟指導、法律釋明、風險告知和庭前和解,加大訴前財產保全力度,為后續的執行工作創造良好條件;在審判階段,強化財產保全工作,加大訴訟調解力度,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案結事了,提高調解案件的當庭履行率和自動履行率,盡量減少強制執行案件的數量。
第五,完善執行工作便民機制。設立立案審查、法律咨詢、信訪接待、案件查詢、執行事務辦理,實行便民服務。我院在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建立了執行救助基金制度,對經濟困難而又無法實現權益的申請執行人積極進行救助。2011年,我院已經為12名特困申請執行人發放救助資金15.62萬元,減免執行費3850元。
五、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執行工作的打算。
近年來,在各方面的關心支持下,我院執行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執行難”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依然是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一要進一步增強做好執行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牢牢把握機遇,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對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部署,積極響應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推動執行工作實現新的發展。二要進一步提高執行工作的實效性,繼續強化執行措施,創新執行方法,爭取在查找被執行人財產、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7行等方面有新的突破,不斷提高案件的實際執行率,促進執行工作的良性循環。三要進一步鞏固黨委統一領導下的執行工作格局,繼續推進執行聯動、執行救助、執行終結等長效機制建設,不斷完善執行管理體制和執行監督制約機制,規范執行行為,促進執行公正。四要進一步加強執行隊伍建設,突出作風、能力、廉潔三個重點,堅持不懈地開展理想信念教育,不斷提高依法執行案件、化解社會矛盾的水平,努力培養過硬的執行工作作風,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高效司法。五要進一步營造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良好氛圍,大力加強司法宣傳工作,擴大對自動履行的正面宣傳,加大對拒不履行、抗拒執行等違法行為的公開曝光力度,引導社會各界及人民群眾樹立自覺履行、協助執行的社會風尚。
(鄂紀發﹝2014﹞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黨紀政紀處分決定(以下簡稱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保證處分決定及時準確執行,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是指全省各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及相關單位按照規定將生效的處分決定付諸實施的活動。主要執行事項包括:處分決定的送達與宣布;受處分后職務、級別、工資、醫療、住房及其他待遇的變更;沒收、收繳、追繳、責令退賠違紀款物,糾正違紀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非經濟利益;處分影響期內年度考核的評定以及限制職級晉升和工資調整;處分決定等材料歸入組織人事檔案;黨員權利的恢復和政紀處分的解除等。
第三條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實行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機關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堅持依紀依法,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協作配合與監督制約相結合,保障受處分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第五條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是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
第二章職責分工。
(三)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職責:
(一)按照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及時宣布或者通報處分決定;
(四)將處分決定及有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人的組織人事檔案;
(五)在收到處分決定兩個月內將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處分決定機關;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職責:
(二)將處分決定及有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人的組織人事檔案;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機構編制部門職責:
(二)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財政部門的職責:
(二)負責扣回或者追回給受處分人多發的工資、津貼;
(三)在紀檢監察機關的配合下,負責涉案款物的處理;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一條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
(一)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落實對違紀人員的紀律檢查建議、監察建議;
(三)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二條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涉及其他部門的,處分決定作出機關應當及時抄送處分決定等文書,并督促協調執行到位。
第十三條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發揮在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的作用,檢查、督促駐在單位或者黨組織切實抓好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確保落實到位,并向派駐(出)它的紀檢監察機關報告相關情況。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對駐在單位或者黨組織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黨員和監察對象,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向派駐(出)它的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黨組織報告情況,依紀依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執行到位。
第三章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建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每年向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建立處分決定執行內容告知制度。處分決定機關在向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送達處分決定,以及向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抄送處分決定時,應當同時送達《處分決定執行內容告知卡》?!短幏譀Q定執行內容告知卡》應當寫明受處分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種類、宣布通報要求、處分影響及影響期、執行時限等情況,涉及受處分人職務級別、工資待遇、年度考核、提拔任用、處分決定歸檔等執行事項的,應當告知有關部門、單位或者黨組織按照規定及時辦理。
第十六條建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臺帳和工作檔案制度。處分決定機關應當按年度建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臺帳,并將《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調整、年度考核、恢復黨員權利、解除政紀處分、任用晉升等有關處分決定執行材料,及時歸入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檔案。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受處分人所在單位或者黨組織應當對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檢查。
第十九條在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
(二)未按規定宣布處分決定的;
(四)違規確定受處分人年度考核等次的;
(五)未按規定將處分決定執行材料及其他相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人組織人事檔案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批準或者作出處分決定的執行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紀委、省監察廳商省委組織部、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采納監事會建議,起草協會財務管理制度,爭取在理事會召開前形成并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起草向理事會報告的_年律協財務報告;。
(六)4月、9月份分別對_年10月至_年3月、_年4月至9月半年的財務收支進行審查。
(八)發揮委員會的監督職能,在節約開支上做細致的工作;。
(九)在當前經濟危機形勢下,參與爭取稅務局降低律師納稅稅率的工作;。
(十)12月協助協會財務人員做好_年度的財務審計工作。
二、律師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工作委員會。
(一)3月份,匯總二次會議的代表委員建議和提案以。
(三)進一步關注二次會議,代表、委員對律師工作的建議和提案的落實;。
為進一步規范黨紀政務處分的執行,維護紀律處分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確保執紀審查調查的政治、法紀和社會效果,6月以來,xx紀委監委對201*年以來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了摸底排查,對存在問題逐一整改。本次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處分決定送達、宣布、材料歸檔情況,處分后確定職務、級別、工資情況,影響期內受處分人員的任用情況,年度考核等次確定情況,特別是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以上重處分人員的處分執行情況。
檢查采取“六查六看”的方式進行,一查處分決定的簽收情況,看處分決定是否按規定送達本人;二查本人所在單位宣布執行處分情況,看有無《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三查處分決定是否裝入組織、人事檔案,看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降級以上處分的人員職務、工資是否作了相應變動;四查單位一次性獎金發放清單,看受處分人員是否按要求扣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五查年度考核審批表,看年度考核是否按規定確定等次;六查工資變動審批表,看受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以上處分的人員是否按規定標準降低工資。
通過查閱組織人事檔案、工資檔案、考核資料,發現組織人社部門對受到撤職以上處分6名黨員干部職務職級未按規定時限重新明確,工資未按規定時限進行變更,給予政務輕處分需要延期晉升工資檔次的,未按規定執行到位。對機關事業單位干部退休后受到黨政紀處分,需要降低退休待遇的,紀檢監察機關在作出處分決定后未及時提出降低退休待遇的相關建議,導致組織人社部門在執行職務、職級工資待遇等變動時打了折扣等問題。
針對違紀人員的級別、工資調整降低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該縣紀檢監察、組織、人社、財政等部門召開了處分決定執行情況聯席會議,明確整改時限,并就處分決定執行的職責分工、執行標準、工作機制、監督檢查等問題進行研討,擬定了《xx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實施辦法(審定稿》,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社、財政、編委辦等部門以及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工作職責。建立處分決定告知報告制度,在送處分決定的同時,向相關單位送達《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告知書》。對在處分決定執行過程中,執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進行追責問責。
據悉,目前該縣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正在積極整改,對2名應當降低崗位等級的干部重新確定了職務和工資待遇,對4名應當降低退休待遇的干部及時扣發了退休費。對201*年以來受到重處分未執行到位的人員,嚴格按規定重新確定職務職級,扣回多發工資待遇。對201*年以來受到政務輕處分需要延期晉升工資檔次的,下發整改通知書,堅決督促執行到位。
按照縣紀委辦公室《關于迎接全省紀律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駐政府辦紀檢組立即采取行動,要求各分管單位對黨的十九大(201*年11月8日)以來已審結案件紀律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并將自查情況。
總結。
上報,現將自查自糾狀況匯報如下:
一、認真安排部署,全面展開自查。
此次黨紀政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檢查范圍包括自xx年11月8日至今各單位全體黨員、公職人員受司法處理、行政處罰、黨紀政紀(政務)處分的情況,以及受到黨紀政紀(政務)處分后的執行情況;檢查內容包括黨紀政紀(政務)處分決定送達、宣布及歸檔情況;對受處分人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確定職務級別、工資待遇的辦理和執行情況;對受處分人在處分期內上崗考勤、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發放考核獎金、任用晉升、獎勵(評先評優)等幾個方面情況。
為確保此次自查自糾各項工作有效落實,我紀檢組要求各單位會同縣紀委、黨建口、財務科等部門認真組織、扎實排查,詳細查閱案件審理卷宗、個人檔案、考核獎懲等文件資料,重點檢查受到黨紀政紀(政務)處分的科級領導干部,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以上處分的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人員,黨紀政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群眾舉報反映的人員等幾類人員的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通過檢查發現,我紀檢組分管部門在此期間內未有人受到黨紀政紀(政務)處分。
二、完善工作制度,不斷加強管理。
(一)加強業務指導,明確處分執行規定事項由于紀律處分執行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單位往往會有接觸不多、政策不清等情況,使紀律處分未能按照規定執行。針對這一問題,可以建立處分決定執行事項告知制度,明確決定執行相關事項,如處分決定宣布范圍及時間、公示時間、處分期限,以及有關職務職級調整、工資待遇確定、年度考核定檔等,讓受處分人員能夠準確掌握并及時辦理相關事項。
(二)加強部門聯動,確保處分決定落到實處一是紀檢監察機關要積極協調司法機關及時將國家工作人員違法情況及時通報給相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違法人員所在單位,以便及時落實懲戒措施,提高反腐敗綜合效果。二是建立定期溝通機制,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與組織人事、財政、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執行情況,共同分析、探討、解決執行工作中的新問題、新情況,形成整體合力,保障紀律處分執行工作及時落實到位。
(三)加強督促檢查,確保紀律處分執行工作到位紀檢監察機關要按照要求會同組織人事、機構編制部門對受處分人員黨籍、職務、職級、待遇事項、處分決定宣布、年度考核、處分材料歸檔等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將查清問題、分析原因、嚴肅問責,切實維護紀律處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確保黨政紀處分決定執行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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