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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學校有一個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和穩定有序的教學秩序,切實保障學校財產、學校周邊環境和全體師生的安全,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制定事故應急處理程序。
1、學生在課間活動中,追逐打鬧、跌倒碰傷、撞傷、互相間撕打、扭傷等所引起的傷害,首先把學生送到學校衛生室進行簡單處理:如傷害較重,及時把學生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同時通知監護人到醫院配合治療,做好受傷學生家長的穩定工作,并及時調查事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辦法。老師事后主動為學生補課,辦理傷害事故的賠保事宜。
2、在體育課上擅自行動或運動不當等造成的傷害,除現場急救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受害者送到跗近醫院治療,井通知其監護人。待事故調查清楚,分清責任后,再提出處理辦法。
3、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發生傷害,學校在獲悉情況后,要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了解情況,組織急救,通知監護人,并及時報警。
5、學校房屋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地帶,就地組織搶救,并撥打“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6、場地、設施等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就地組織急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7、組織學生外出參觀和社會實踐活動等引起傷害時,就地組織急救,并撥打“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8、校內任何發現火情的人應及時撥打“119/110”,在消防人員未到達之前,學校應及時疏散學生到安全地帶,盡量避免人身傷害;如為疑似人為縱火,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1、學校需要進行報告的事故范圍是情形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即可能導致殘疾;學生個體死亡;群死群傷;涉及面廣,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等傷害事故。
2、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時,學校應當首先向教育主管部門匯報有關情況。
3、當學生傷害事故涉及到其他行政部門管轄范圍時,學校還應同時報告其他有關部門.(主要有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疾控中心等部門)。
4、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的報告必須及時,不得拖延報告,更不得隱瞞不報。報告必須本著真實的原則,不得謊報。同時應有報告記錄。
6、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進一步規范安全事故報告、統計和調查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事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駕駛人必須采取以下緊急處置措施:
1、立即停車。當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首先采取制動措施停車,避免交通事故損害的進一步擴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處理和現場證據的固定。
2、保護現場。發生交通事故時,要注意保護現場,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認定相關方的責任。事故現場的范圍通常是指機動車采取制動措施時的地域或停車的地域,以及受害人進、終止的位置。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立即撤離現場或者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3、立即搶救傷員。機動車駕駛人如果發現受害人受傷,應立即搶救傷員。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過多。及時撥打120,緊急情況下,可攔截過往車輛或事故車輛直接將傷員送往醫院,但注意保護好現場和有關證據。
4、及時報案。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人應及時報案,報案時講清楚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車輛類型、號牌、傷亡和損失情況等。
5、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制定《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或安全部門報告,公司接到報告后必須在1小時內向行業管理部門報告,如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應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報告,并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二)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車輛牌號、車型、運行線路、核載(實載)人數,駕駛員姓名、駕駛證、從業證號)。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以及采取的措施。
6、事故報告出現的新情況(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公司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和分析的目標是總結事故特點和原因,提出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措施。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做好道路客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和分析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建立健全責任明確、運轉有序的工作機制。安全委員會確定事故統計工作人員,并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保持統計工作的連續性,確保統計信息的.可靠性。及時填報事故報表,確保統計工作及時準確。
2、明確統計工作要求。對各類安全事故的月報、年報、快報、分析報告等規定上報時間、格式、填報要求、上報方式等具體要求。
3、做好相關資料的搜集。資料搜集又稱統計調查,是指對大量的原始材料進行技術分組,是整個事故統計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傷亡事故統計是一項經常性的統計工作。統計調查一般采用報告法,具體按照國家或者指定的報告制度,采用報表等方式逐級上報。
4、加強統計資料的整理。資料整理又稱統計匯報,是將搜集的事故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并根據事故統計的要求計算有關數值。匯總就是按一定的統計標準,將分組研究的對象劃分為性質相同的組。然后按組進行統計計算第四項指標及指標完成情況。
5、逐步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數據庫。建立事故數據庫有利于在相互孤立的統計信息之間建立起有機的聯系,實現事故信息的有效集成和信息共享,也便于事故檢索、查詢及分析應用,提高效率。
6、強化分析,切實發揮事故統計工作的導向作用。將匯總整理的資料及有關數值,填入統計表或繪制統計圖,應用相對指標和覺得指標使大量的零星資料系統化、條理化、科學化,是統計工作的結果。事故統計結果可以用統計指標、統計表、統計圖等形式表達。但不能僅僅停留在報表里、數據上,要能透過數據,發現問題。要建立月度分析制度,定期召開分析會,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和企業安全管理情況結合起來,多方位、多角度、多領域地深入分析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規律和存在的問題,找出安全管理的難點和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措施,充分發揮統計工作的基礎導向作用。
1、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在配合協同公安交警部門的前提應當及時、準確,并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2、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方式單位名稱、地址、隸屬關系等概況。
(2)事故發生的經過、類別、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
(3)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直接或間接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認定。
(7)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實。
(1)發生一般事故,由安全部門按照事故調查報告內容作出事故調查報告并按“四不放過”原則作出處理,上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同時報送當地有關安全監管的部門。
(2)如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調查報告和作出處理上報。
(3)對事故進行通報。
4、按規定建立和完善事故檔案資料,由安全部門負責建檔。
(1)發生較大安全事故,公司總經理、分管安全領導必須立即趕赴現在組織施救,并將事發情況立即報告有關管理部門。
(2)發生一般交通事故,安全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領導,并迅速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3)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分管安全領導必須全面掌握事故情況,親自參與并組織人員處理好善后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保證事故平穩、有序、完善地得到處理,減少社會影響,降低企業經濟損失。
(4)發生各類交通事故,應將事故的各種資料納入駕駛員個人檔案、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檔案,按“四不放過”原則組織企業員工進行案例分析,吸取教訓。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制定相關的防范措施。
(1)一般事故,由公司召開事故分析、處理會,演示事故現場圖,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礎上,上報肇事者的處理意見和全員安全教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及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組織落實處理及教育措施。
(2)重、特大事故包括重傷七天后死亡的有責一般事故由公司組織召開事故分析、處理會,演示事故現場圖,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和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基礎上,研究、決定對肇事人的處理和全員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實。
(3)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后期處理:一般事故的“四不放過”工作,由公司按要求進行分析、整改、處罰、教育和驗收,由安全部備案。重、特大事故還需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進行驗收。
本流程適用于有人員傷亡(包括輕微、一般、重、特大)的事故處理。
1、當接到交通事故報告后,接報人必須第一時間向上級部門級領導(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事故簡況及人員傷亡情況。按事先約定的傷情分類擇優送院搶救,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立即攜帶工具(紙、筆、尺、相機)趕赴事故現場,查清傷者送院情況,了解報案(交警、保險)情況,拍攝現場及車輛照片(車輛前、后、左、右及內部),如現場已撤離,應向目擊者、當事人或交警了解現場情況,繪制事故現場圖。
2、在安全管理人員前往現場的同時,公司主管人員須根據事故類型趕赴醫院,詳細了解傷者病情,準確的身份信息(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積極安撫傷者及家屬的心情,及時與醫生和院方溝通,盡力搶救傷者。
3、事故現場處理結束后,必須及時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全體從業人員吸取教訓。落實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
4、待事故責任認定后,必須對事故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五、對上報的事故報告、統計報表發現錯、漏現象的,應及時作出更正說明,重新填報報表。
六、事故統計報告要求如實、及時、準確反映安全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如發生瞞報、謊報、遲報等情況的,將在年終安全目標考核時扣除事故報告得分。造成負面影響或延誤工作的,必須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七、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事故調查處理應當保持事實求實,務求實效,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的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了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人,管理責任人依照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未經調查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發布事故有關信息。
十、事故處理必須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廣大從業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十一、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執行。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本公司屬所有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統計和調查處理責任單位為安全委員會。
在安裝維修過程中,應進行日常檢查,對施工過程進行控制,及時處理施工過程中的問題,確保質量、安全和進度符合合同要求。
1、
質量是企業的生命線,全體員工必須樹立質量第一的思想。。
2、
施工現場確保在適宜的工作環境下進行。。
3、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人員必須按國家或行業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4、
公司所持有特種設備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公司規定的安裝工藝、作業指導書必須是有效文件。。
5、
公司在安裝維修過程中,應界定特殊過程的范圍,需要時編寫相應的作業指導書。。
6、
對特殊過程的實施確認。。
7、
對特殊過程的施工控制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并作記錄。。
8、
大修或重新安裝的設備必須邀請具有相應檢驗檢測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
集團公司應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10、
各級人員必須按照大修規范、安裝標準、設計圖紙、技術文件等進行工作,嚴格按照合同及全體員工受到教育規定內容精心施工。。
11、
當遇到與圖紙等技術文件不符或現場條件不允許,必須變更,要先報主管技術員或上級主管部門,取得同意后方可變更施工。。
12、
質量管理實行三級檢查制度:。
總工程師:負責整車性能及參數的檢查。
項目經理:負責總成件的檢查。
質檢員:負責部件及零部件的檢查。
為了規范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維修的質量和安全性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和企業財產的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規定》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發生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及事故的統計、分析。使用這類設備的單位,發生安裝、維修事故時,應認真執行本辦法。
特種設備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破壞程度,分為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嚴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設備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傷50-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傷20—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嚴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傷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以及無人員傷亡的設備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無人員傷亡,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行,且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設備處理的權限。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上報。
特種設備發生經濟損失10萬以下的一般事故,設有專門安全監察部門的單位由子、分公司(處)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集團公司批復結案,集團公司安質部視情況派員協助調查;本單位無專門安全監察機構的由集團公司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發生經濟損失10萬以上的一般事故,由集團公司安質部、項目中心、施技部、技術中心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設備處理程序。
1、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2、
保護現場,逐級上報有關部門;。
3、
積極組織搶修,盡快恢復設備質量性能;。
4、
收集資料,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嚴肅處理事故責任者;。
5、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6、
運用事故案例,對事故責任者及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本制度由公司安質部負責解釋。
(一)。
電話機安裝地點規定:。
1、
主副井井底車場、運輸段各調撥站、井下各水平中變、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峒室等主要機電設備峒室和采掘工作面等,必須安裝通信設備,并能與調度室等部門直接聯系。。
2、
柔掩及煤巷掘進工作面:電話機必須安裝在距工作面下巷或上巷端不超過10m的范圍內,放炮時,工作面工作人員必須提前將電話機及線路隱蔽好,無法隱蔽時,電話機及線路必須隨人撤到安全地點。。
3、
壁式工作面:必須在上下順槽端頭處各安裝一部電話機。。
4、
大巷接煤臺:在接煤臺安裝電話機一部。。
5、
巖石斜坡:電話機必須安裝在距工作面50米范圍內,并做好放炮掩護工作。。
6、
巖石大巷:電話機安裝在施、收工會地點。。
7、
井下其它電話,由使用單位指定位置,井下話修班負責安裝。。
(二)。
電話機安裝、維修范圍劃分:。
1、
柔掩及煤巷掘進工作面段隊:井下話修班負責安裝、維修至段隊接煤臺,接煤臺至采煤上山的電話機及纜線由段隊自行安裝、維護。。
2、
掘進段隊:斜坡掘進時,井下話修班負責將電話電纜及電話號送至大巷斜坡變坡點,工作面電話的安裝、維護由掘進段隊自己負責。大巷掘進時,由井下話修負責將電話機安裝在施、收工會地點或段隊指定位置,井下話修班負責全程維護。。
3、
機采、機掘等段隊:井下話修班負責將電話電纜及電話號送至自大巷進入的第一個變坡點,平巷維修至自大巷進入的第一部電話機,其余話機及纜線由段隊自行安裝維護。。
4、
其它井下電話用戶:由井下話修班全程安裝維護。。
(三)。
設備、材料的供應與賠償。
段隊自行安裝維護的電話機,新增時,經段隊主管礦領導和機電科主管礦領導批準后由井下話修班負責提供。損壞電話機或電話機零部件時,經井下話修班鑒定后,由井下話修班按電話機每部500元、零部件每處100-200元的價格,向考核辦出具證明,進行賠償;各單位自行安裝、維護所需的電話電纜、接線盒由本單位從材料科按實際需要領取,井下話修班不負責提供。
(四)。
通訊系統圖的及時更新:。
由機電科安裝、維修的井下各水平通訊系統圖由機電科每季度按井下實際情況進行更新,各生產段隊自行安裝、維修的工作面通訊系統圖由段隊每月更新一次,違者每次考核100元,由考核辦負責落實。
(五)。
監督檢查:。
井下話修班必須建立井下電話使用臺帳,每月對井下電話機使用情況進行至少一次跟蹤監督檢查,并填寫檢查登記臺帳,具體分工是:井下話修班檢查本班組安裝、維修范圍,設備組、各工作面安監員負責監督檢查段隊自行安裝維修范圍是否符合要求,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和監督檢查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元,月底由機電科匯總后,交考核辦落實。
(六)。
其它規定:。
1、
各生產單位、各井下電話用戶不得私存電話機和電話線,違者按成本稽查有關制度考核。。
2、
各段隊自行安裝、維護的電話線路,必須從本單位工作面接煤臺或井下話修班指定位置按要求串接出來,同一電話號串接電話數最多不得超過三部,含主機在內,不得超過四部;無法滿足工作需要時,經主管礦領導和機電科主管礦領導批準后,由機電科和調度室協調解決。否則,每多串接一部電話機,考核責任單位100元,由此出現責任事故,后果自負。。
3、
上班達到井下工作場所后,各電話用戶必須立即檢查電話機及線路的運行情況,以確定電話機音質是否正常、通話是否清楚,出現異常情況時,先檢查自行維修范圍,排除自行維修范圍故障后仍無法滿足使用要求時,向調度室匯報,由調度室通知機電科立即安排解決。。
4、
因增加工作場所需安裝電話機時,使用單位必須填寫《安裝電話申請表》,填寫齊全并交機電科值班室或井下話修班后由井下話修班負責按要求安裝;特殊情況經礦領導批準并通知機電科值班室后可以提前安裝,但安裝后一周內使用單位必須補辦好相關手續,否則,每推遲一天,考核50元,井下話修班未監督執行,每次考核50元。。
5、
因故工作面撤消時,電話使用單位必須及時通知機電科回收井下話修班自行維護的電話機及電話電纜,段隊工作面自行維護的電話機由段隊負責回收并交回井下話修班,電話電纜交材料科。。
6、
因工作面變動電話需移機時,由使用單位向機電科提前提交書面申請,經單位主要領導簽字批準后,由機電科安排解決。。
(七)。
柔掩工作面聲光組合信號器使用的相關規定:。
1、
柔掩工作面端頭5m范圍內必須安裝一部聲光組合信號器,放炮時,工作面工作人員必須提前將其隱蔽好,無法隱蔽時,聲光組合信號器及線路必須隨人撤到安全地點;。
2、
在每個工作面轉載點、接煤臺各安裝一部;。
3、
聲光組合信號器嚴禁作為工作面放炮聯系信號使用、嚴禁作為工作面多部設備順序啟動聯系信號使用;。
4、
使用的聲光組合信號器及線路必須達到完好標準,不能出現失爆現象;。
5、
聲光組合信號器由段隊機修工負責安裝維護,每班機修工到達工作面后,必須立即檢查聲光組合信號器運行情況,以確定其是否正常,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修復。。
6、
各柔掩工作面當班安監員負責監督聲光組合信號器的使用情況,出現非正常使用情況,責令立即整改并匯報。。
7、
在作業規程中對聲光組合信號器的使用必須做出相關規定。。
本制度規定了事故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匯報、上報及統計等事項。
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各部門及項目部。
2.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3.國家和建設部、有關省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相關規定。
4.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h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h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后24h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1.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一)實事求是,求真務實,認真了解和全面掌握第一手的真實情況,說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和淺嘗輒止等不良作風。
(二)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傾聽廣大師生員工的呼聲,集中師生員工的智慧,及時總結和吸收來自教學、科研一線的新鮮經驗和創新思想。
(三)聯系實際,突出重點,圍繞一流研究型大學建設,聯系本單位、本部門的工作實際,有重點地開展調研,使調研工作成為解決問題、化解矛盾、促進工作的有效過程。
二、調查研究的主要內容。
(四)基層單位和師生員工對學校計劃出臺的決策、制度和政策的意見與建議。
(七)上級單位交辦的調查研究任務;。
(八)其他需要調查研究的內容。
三、調查研究工作的具體要求。
(一)校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工作。每位校級領導干部原則上每學期要確定1-2個調查研究選題,每月抽出1-2個工作日在校內開展調查研究,全年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的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調查研究工作采取集中調研與分工調研相結合、專題調研與綜合調研相結合、校內調研與校外調研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校級領導干部的`調查研究工作由黨政辦公室協助安排。
(二)機關各部門負責人和管理干部要經常性深入基層,在教學、科研一線調查研究工作,解決問題,總結經驗,加強溝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到院系等基層單位調查研究的時間,原則上每月不少于2個工作日,全年不少于20個工作日;副職領導每月不少于3個工作日,全年不少于30個工作日;其他管理干部根據崗位性質和要求,由本部門負責安排并落實調查研究任務。
(三)各學院、系部等單位的領導干部,應參照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要求,建立并落實調查研究工作制度。
(四)各級領導干部的調查研究工作要本著實事求是、講求實效的原則,力戒因各種形式主義而影響基層領導和群眾的正常工作,干擾基層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五)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各級領導干部均應建立調查研究工作檔案,記錄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的時間、對象、內容和方式等(參見附表)。調查研究工作檔案每年末交黨委組織部存檔。
(六)領導干部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有針對性的調查研究課題,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撰寫調研報告和工作研究論文,形成調查研究成果,并促進其在實際工作中的應用。機關各部門領導干部一般每年至少提交一份調查研究報告或工作研究論文,由發展與規劃研究室負責受理。
四、調查研究工作的管理。
(一)領導干部調查研究工作的開展情況應作為考核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依據,由黨委組織部和人事師資處負責將其納入相應的考核辦法。
(二)對于各級領導干部在調查研究工作中形成的調查研究報告和工作研究論文,發展與規劃研究室每兩年組織一次評審,對優秀調查研究成果,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學校根據工作需要,撥專項經費設立校級調查研究課題和計劃,鼓勵和支持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開展校內外調查研究工作,由發展與規劃研究室制訂相應辦法并具體組織實施。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我鄉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及時控制和消除發生于校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校園安全事故”是指發生于學校之中,對在校教職工、學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學校財物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任何人對學校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教職工應當發現后立即向校長報告;值班人員應當在發現事故后及時向帶班領導匯報,向急救中心報告,帶班領導同時根據事故情況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關部門報告:
1、發生火災等引起重大傷害事故的;
2、發生或有明顯征兆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或有明顯先兆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發生致人傷亡或者可能致人傷亡的暴力傷害事件的;
5、發生或可能發生在校師生被綁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師生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在校師生人身重大危險的事件。
第五條本制度第四條范圍以外的其他校園安全事故應當于事故發生后及時向中心校及相關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第六條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后,應當就該事故保持與學校值班領導的密切聯系,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和調查情況向學校進行匯報,以便學校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校園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負責老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校長或上級進行全面匯報。
說明:
(1)、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2)、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立足于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并且在第一時間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投入搶險救助工作,根據我校教育實際,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處理安全事故,要按學校分級管理的原則。學校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鄉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學校應組織、指揮、調度現場的搶險救助工作并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學校領導應及時趕赴現場主動參與組織搶險救助工作。
2、凡發生師生有死亡,或較大直接經濟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電告市教育主管部門,并在12小時內附上文字報告,報告內容必須明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以及經濟損失狀況。
3、處置事故現場最高負責人由在場最高級別的黨政領導擔任指揮,并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搶險組、搶救傷員組,維護現場秩序警戒組、善后處理組,后勤保障組等,以確保搶險、救助工作有序進行,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發生后,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要以最快速度報告校長室。學校要做好相關現場保護工作。事故調查必須采取"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追究不放過;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任何學?;騻€人不得違反規定,隱瞞事故調查。
5、為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學校加強對重、特大事故的隱患排查和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學校要建立檔案,逐級上報,并制定防范監控方案,確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消除和有效監控,從而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6、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合同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校長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校長空召開有關會議,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公正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處理結果備案歸擋并在教職工大會上公告。
7、對安全事故采取漠視、退避、推諉或掩蓋的,要給予嚴厲批評,并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
(2)依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的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報告制度為:
(3)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4)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的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人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公司。
(2)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項目部派人參加,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7日內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3)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按程序報有關部門。
3、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領導和現場人員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證明數據,并畫出事故詳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1)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公司安全管理部批準。(2)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公司主管安全副經理批準。
(3)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5、對于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不放過。
(1)真實、客觀的查清事故原因。
(2)公證、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嚴肅、認真的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6、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經濟處罰:項目部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2)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開除。
7、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和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2)積壓、拖延執行《隱患通知單》造成事故的。
(3)對新工人或新換崗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而造成事故的。
(6)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施工現場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8)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范公司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國家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北京環能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公司)。
第四條安全事故(包括人身傷亡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行以下標準(本制度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3.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為重大事故:
1.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三)造成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1.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1.3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下重傷。
3.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第五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運行值班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和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第六條即時報告。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應立即匯報總公司領導和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向上級有關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1小時。
(二)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原因的初步判斷。
4.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5.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即時補報。
(四)不得遲報、漏報或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善后等各項工作。應急管理具體要求見《應急管理制度》。
第八條事故調查組織。
(一)由國家相關部門和上級單位組織的調查,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委托公司調查的事故,由公司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部門參加或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調查,并形成報告。
第九條調查程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迅速采取正確措施、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搶救傷員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施工、運行日志、隱患排查整改記錄、安全會議記錄紀要等相關資料,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有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2.因搶救人員或采取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設備的,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并作出書面記錄。
3.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負責人,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報告。
應收集的原始資料包括: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培訓記錄、作業方案、交底記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施工日志、運行日志、通知紀要、傷亡人員信息等記錄文件,以及事故發生時的現場影像資料、處理過程記錄等。
2.事故調查組成立后,事故單位及時將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有新情況發生和原因分析進展的,事故單位應補充相關資料。
3.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計算機打印記錄、現場監控錄像等,及時整理事故相關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4.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
(1)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2)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監護、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以及違章違紀情況等。
(4)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2.查明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對工程后續建設影響等情況。
3.了解現場規章制度是否健全,規章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事故單位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了解全過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原因及責任。
1.事故單位應在公司調查組召開事故正式分析會前提交代表本單位意見的原因分析報告。
2.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3.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4.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確定相關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
5.外包項目發生以下事項之一造成事故的,確認為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
(1)本單位和本單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場所,由于本單位原因,致使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觸電、高處墜落、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項目,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應由發包方交代的安全技術交底,且沒有完整的記錄。
c)對危險性生產區域(指容易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爆破、起吊作業、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和設備事故的場所)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含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d)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3)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其它情形。
6.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規程制度不健全。
(3)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應急預案不落實。
(6)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7)違章指揮。
(8)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證件不全。
(9)事故調查組確定的應為領導責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一)由政府及上級單位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發生單位留檔保存,并上報總公司。
(二)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調查組負責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
(三)由部門負責調查的事故,由該單位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涉及人身傷亡的,報公司審核備案。
(四)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單位概況和發生經過。
2.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對后續工程、運營項目的影響情況。
3.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應急處置和恢復的情況。
5.責任認定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防范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字。
(五)調查結案后,事件發生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1.傷亡事故登記表或事故報告。
2.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損失材料。
7.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11.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十一條責任歸屬。
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工作中造成負有同等責任及以上的人身、設備事故定為該單位的事故。
第十二條調查報告應按照公司規定提交領導審閱,并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考核處理按照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定執行,由人力資源部實施。
第十三條所有工程、運營項目特大、重大、較大事故、除以下情況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經公司認定的以外,均應作為發生單位安全事故統計:
(一)新投產項目一年以內發生由于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集中檢修等單位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經上級管理部門批準進行的科學技術實驗項目,由于非人員過失所造成的無責任事故、事件。
(三)設備因覆冰、暴風、雷擊、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超過設計標準承受能力而發生的非責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預見或無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壞非責任事故、事件。
(五)為了搶救人員生命而緊急停止設備運行構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學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非責任事故。
第十四條綜合部應做好事故統計,并對各類事故、進行分析,研究事故規律,跟蹤預防和糾正措施的落實,并在公司推廣防范措施,預防同類事故事件的再次發生。
第十五條公司所屬各工程、運營項目管理單位應制定事故定性標準和調查、處理細則,并報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一、一般差錯:血型鑒定錯誤、誤報檢測結果。
二、嚴重差錯
1.錯發血液并已給患者輸入,為發生嚴重反應者。
2.各種原因造成血液污染,已將污染血液輸入患者體內但未引起嚴重反應者。
三、事故
1.錯發血液已輸入患者體內發生嚴重反應并導致患者臟器功能損害或死亡者。
2.各種原因造成血液污染,已輸入患者體內導致臟器功能損害或者死亡者。
四、登記、報告及處理制度
1.建立差錯事故登記本,設置登記人員,負責差錯事故登記,每月在月報內認真填寫。
2.差錯發生后,科主任及相關人員應主動與臨床科室協作,迅速處理,防止差錯發展為事故;并注意查找原因。事故發生后,科主任及相關人員應主動與臨床協作,迅速處理,竭盡努力減少事故所導致的危害。
3.當發生差錯事故時,當事人應于差錯事故發生后三天內提交書面分析材料,說明事件經過、差錯、事故的處理與結果,分析原因及教訓??剖抑魅螒谝恢軆冉M織科室人員分析原因,找出教訓,提出改進措施。
4.差錯事故定性后,依據醫院相關差錯事故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一條 臨床醫療、醫技科室都應建立醫療差錯、事故登記,討論報告制度。由專人專冊登記發生差錯、事故的經過、原因及后果,務必做到及時、準確??浦魅我洺z查,定期組織討論和總結。
第二條 發生事故差錯時,要積極采取搶救措施,以減少和消除由于事故差錯造成的不良后果,并指定熟悉全面情況的專人負責與家屬做好思想工作,任何人不得隨意向其家屬及單位解釋,必須嚴格遵守保護性醫療措施。
第三條 發生事故差錯時,當事人要立即向科主任、護士長報告。發生重大事故時科主任要立即報告教務科和院領導,當事人及所在科室應主動填寫差錯登記表或醫療事故登記表。
第四條 差錯、事故發生后,如不及時(當即)匯報,或有意隱瞞,事后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第五條 發生事故差錯的有關各種記錄、化驗及造成事故的藥品、器械等均應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偽造、隱藏、銷毀、丟失,并保留患者的標本,以備鑒定研究之用。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條 差錯、事故發生后,醫務科及其他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事發的詳細經過,并必須于當班或當時完成調查經過(含討論),盡快做出準確的科學結論。由醫院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要求,要有書面要求及家屬的書面答復意見。如拒絕和拖延尸檢而影響對死因的判斷,由拒絕和拖延一方負責。為確保尸檢結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常溫下不得超過48小 時,冰凍條件下可延長至一周。
第八條 事故差錯發生后,按性質、情節輕重分別組織全科、全院及醫院醫療事故委員會相關人員進行講座,以提高認識,吸取教訓,改進工作,并確定事故性質,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 為弄清事實真-相,應注意傾聽當事人的意見,討論時吸收當事人參加,允許個人發表意見。決定處分時,領導應進行思想教育,以達到幫助目的。
第十條 各科室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重大差錯事故的發生。
凡在護理工作中,由于不負責任,不遵守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作風粗暴或業務不熟悉,而給病人帶來嚴重痛苦,造成殘廢或死亡等不良后果者。
2.事故等級分類:
(1)一級事故:由于護理人員的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者。
(2)二級事故:造成病人殘廢、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
(3)三級事故:造成組織器官損傷并產生功能障礙,或因護理措施不當使病情加劇或一度惡化而延長治療日期,增加病人痛苦和負擔者。
3.責任事故范圍:
(1)護理人員工作不負責任,交接班不認真,觀察病情不細致,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以致失去搶救機會或造成嚴重后果者。
(2)不嚴格執行查對制度而打錯針、發錯藥、輸錯血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3)由于不負責任,護理不周到,發生嚴重燙傷、跌傷以及三度褥瘡者。
(4)昏迷躁動病人或無陪伴的小兒墜床,造成嚴重不良后果者。
(5)對疑難問題不會正確處理,但又不請示匯報,只憑主觀判斷,盲目蠻干,造成不良后果者。
(6)因不認真執行消毒隔離制度,供應使用過的器械和敷料,或不認真執行無菌操作規程,造成嚴重感染者。
(7)在助產工作中,由于不認真觀察產程進展,或違反助產原則和操作規程,造成產婦、嬰兒死亡或會陰三度撕裂傷者。
(8)手術中不嚴格執行清點制度,而將紗布、器械等物遺留體內,造成不良后果者。
(9)不掌握醫療原則,濫用藥品,造成嚴重不良后果者。
3.技術事故范圍:
凡在醫療工作中,盡最大努力,卻因業務技術水平所限,發生治療、護理等方面的原則性錯誤,造成不良后果者。
1.定義。
凡在護理工作中,因責任心不強,粗枝大葉,不按規章制度辦事,或技術水平低而發生差錯,對病人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延長治療時間,影響治療效果,增加病人痛苦,浪費國家財產,但無嚴重不良后果者,為嚴重差錯,無不良后果者為一般差錯。
2.一般差錯:
(1)錯抄、漏抄醫囑而影響病人治療者。
(2)錯服、漏服、多服藥,給藥時間延遲或提前給藥超過2小時。
(3)錯做或漏做滴眼藥、滴鼻藥、冷熱敷等臨床治療者。
(4)誤服、漏服、誤發、漏發各種治療飲食,對病情有一定影響者;手術病人應禁食而未禁食以致拖延治療時間者。
(5)各種檢查、手術,因漏做皮膚準備或皮膚劃破多處,而影響手術及檢查者。
(6)由于手術器械、敷料等準備不齊,以致延誤手術時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3.嚴重差錯:
(1)漏做藥物過敏試驗或做過了過敏試驗未及時觀察結果又不再重做者;未做青霉素皮試而注射青霉素但未發生嚴重后果者。
(2)因護理不當,未盡到責任,而發生2度灼傷或2度褥瘡,短期治療難以治愈者。
(3)搶救病人或對患有心功能不全、嚴重脫水、各類型休克、肺炎等病人,未按醫囑要求進行靜脈推注藥物和補充液體,影響療效或引起明顯副作用,靜脈輸液中液體滲入皮下,造成局部組織感染壞死,經治愈者。
(4)因查對不仔細,誤將帶有霉菌藥物注入靜脈,未發生嚴重后果者。
(5)護理昏迷、躁動病人或小兒,因管理不嚴,或不符合正常約束要求所致的墜床,造成軟組織挫傷,經治而無功能障礙者。
(6)凡精神病患者發生自殺、自傷、傷人等行為時,工作人員雖有不足之處,但后果不嚴重者。
(7)分娩時嬰兒牌掛錯或出院時嬰兒調錯,但被糾正者;或嬰兒性別寫錯引起意見,或產下畸形嬰兒在24小時內未發現者。
(8)手術室不按規定清點手術器械、紗布等物品,將紗布、器械、棉片等遺留在創口或被檢查器官中,經及時治療和糾正后無嚴重后果者。
(9)因責任心不強,丟失標本而貽誤診斷,增加病員痛苦和經濟負擔,但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1)各護理單位(病房、門診、手術室)均應建立事故差錯登記本,對差錯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后果及當事人須詳細記錄。
(2)一般差錯每月由護士長在月報上詳細填報,嚴重差錯事故應及時上報護理部,并由護理部向主管院長匯報。
(3)對發生的差錯事故要及時組織討論,總結教訓,并提出處理意見。
(4)發生嚴重差錯或事故后應立即組織搶救,以減輕病人痛苦和挽回損失。
(5)發生事故或嚴重差錯的有關各種記錄、檢驗報告,造成事故的藥品、器械均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或銷毀,并保留病人的標本,以備鑒定。
(6)發生差錯事故的科室或個人,如不按規定報告,有意隱瞞,事后被領導或他人發現時,按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7)護理部每月總結分析全院護理差錯,定期在護士長會議上公布。
(8)對無差錯單位給予獎勵。對嚴重差錯事故及時討論,以吸取教訓,制定防范措施,以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1.加強責任心,培養嚴肅認真的工作作風。
(1)要對護理人員加強責任心教育,使之認識到自己的職責,把全心全意為人。
民服務的宗旨,體現在對病人高度負責和嚴肅認真的工作作風上。
(2)護理管理人員要注重調查研究,了解護理人員的思想,有的放矢地進行幫助和教育,把預防差錯的思想工作落到實處。
2.抓好專業訓練,提高護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掌握嚴密的科學工作方法。
(1)認真抓好護理人員的專業訓練,使他們熟練掌握各項護理業務技術,也是保證護理安全的條件。
(2)要加強基本功的訓練,嚴格貫徹護理技術常規和規程,特別是在醫學科學高速發展,新技術、新業務不斷應用的情況下,全體護理人員都面臨需不斷學習、提高業務水平狀況。
3.落實各項規章制度,使各項工作規范化、操作程序化。
在工作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護理工作常規和規程,是防止差錯發生的重要措施,護理管理人員要進行督促檢查,使護理人員自覺用規章制度約束自己,保證醫療護理安全。
4.抓好易發生差錯的關鍵環節,以預防為主。
(1)護理管理人員要抓容易產生差錯的關鍵環節,以爭取工作的主動,防患于未然。
(2)護士長要根據實際情況,摸清規律,及時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差錯發生。特別要抓住關鍵環節,如查對制度、交接班制度、分級護理制度、消毒隔離制度和護理常規、規程的執行,使預防差錯發生成為管理的重要內容。
5.加強領導,醫院領導必須把預防差錯事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要深入實際,切實把關,開展評比活動并將此作為考評晉升內容。
處理上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
1.調查研究、總結教訓,做出正確判定,不要掩飾,更不要隱瞞,要分清責任,也要找出工作上的原因。
2.針對差錯事故發生情況,要積極爭取必要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3.建立差錯登記匯報制度,詳細記錄差錯發生的經過和原因,便于討論分析總結。
4.護理事故的處理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直至承擔法律責任。
一、凡發生一般輕傷事故和事故苗子,應嚴格執行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
二、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除立即組織搶救外,必須保護好現場,并在二十四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1、由公司先向上級部門(主管局、市、區勞動局、派出所、受監安監站)匯報事故情況。
2、必須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做好事故陳述筆錄,事故現場拍照,畫出平面圖,分析原因,查清責任,定出書面調查報告,作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由公司審查后報主管局審核。
3、對事故責任者(包括領導)應根據其責任輕重,損失大小,認識態度,提出經濟和行政處分,直到給予刑事處分。
三、對重大仡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苗子,應及時召開現場分析會,使廣大職工吸取教訓,防患于未然,以杜絕類似事故發生。
四、凡對事故隱滿不報、虛報或故意延遲報告的,一經查出,除責成立即補報以外,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五、對因工負傷的職工和死者的.家屬,要親切關懷,給予慰問,必須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xxx集團有限公司。
xxx項目部。
1、發生在學校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匯報,并視事故大小學校按規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安全事故一旦發生,應保護好現場,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救治。
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定進行調查分析,做好調查記錄,查清原因,分析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強防范。
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校師生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合理地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6、對違反規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發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相關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營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源,監測危害狀況,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采取封閉、隔離等措施處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后果。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規定,發生事故后,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否則要追究法律責任。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和傷亡情況;
(3)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4)報告人姓名、所屬單位及聯系電話。
(三)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按國務院75號令規定:
(1)輕傷事故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公司負責人報告;
(2)發生非輕傷事故(即有關人員死亡或重傷的事故)后,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現場的報告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檢察機關和工會報告。報告內容如前所述。
1目的:當突然發生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及時做出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2適用范圍:本程序適用于在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的整個過程中突發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準備和響應。
3職責:食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總體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準備和響應;各職能部門及生產車間負責應急準備和響應的具體實施。
4監測、預警及報告。
4.1公司應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強對原輔材料的檢測分析,加強對生產設備的維護管理,加強對生產過程的監測,加強對員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4.2公司應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4.3當突發事件已經危害或潛在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時,公司應當立即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報告。公司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4.4在后續的事故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將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報告。
4.5必要時,對消費者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5全面落實應急處置措施。
5.1當有信息顯示本廠突然發生導致或者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報告廠長。廠長應立即召開應急小組會議,會議首先應組織調查突發事件的真實性、嚴重性。
5.2當確定突發事件導致或者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按照本廠《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
6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認真填寫《食品安全事故處理記錄》,并歸檔保存。
一、發生事故,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將事故發生經過、時間、地點、設備和人員傷亡情況等信息通知本部門領導。
二、本部門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根據事故性質報告公司領導和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部門。
三、本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部門接到事故應急救援請求后,應立即通知事故應急救援人員。
四、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應根據險情和災傷事故的嚴重程度,立即向市有關上級部門、市各應急救援中心報告以及通知附近生產經營單位和社區,撥打“110”、“119”、“120”等電話求援。
五、在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和撥打求援電話時,應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救援內容、程度、有害物質性質、數量、人員傷亡情況以及對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詳細報告。
六、當需要向外求援時,應設人在路口接應和派員疏通搶險。
認真執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有以下內容:。
(1)。
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
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
-->。
(4)。
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
-->。
2、
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做出記錄。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做出記錄。
3、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認真配合項目經理部組織的由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4、
特種設備的使用、維修和保養必須認真記錄,記錄作為月末考核的依據。。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四、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一般事故。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在24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二)重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在2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24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三)重特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其知道事故發生時,立即通過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報告,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五、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制定事故應急處理程序:
1、學生在課間活動中,追逐打鬧、跌倒碰傷、撞傷、互相間撕打扭傷等所引起的傷害,首先把學生送到學校衛生室進行簡單處理;如傷害較重,及時把學生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同時通知監護人到醫院配合治療,做好受傷學生家長的穩定工作,并及時調查事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辦法。老師事后主動為學生補課,辦理傷害事故的賠保事宜。
2、在體育課上擅自行動或運動不當等造成的傷害,除現場急救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受害者送到附近醫院治療,并通知其監護人。待事故調查清楚,分清責任后,再提出處理辦法。
3、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發生傷害,學校在獲悉情況后,要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了解情況,組織急救,通知監護人,并及時報警。
4、若有學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飲用水后發生不適,應由學校教師立即護送到附近醫院診斷治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若大面積發生學生不適情況,學校應立即組織搶救,并向衛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保護現場及48小時留樣食品;及時上報,2小時內分別向所在地衛生監督所、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衛生監督所調查取證;如為疑似人為投毒,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5、學校房屋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地帶,就地組織搶救,并撥“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6、場地、設施等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就地組織急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7、組織學生外出參觀和社會實踐活動等引起傷害時,就地組織急救,并撥打“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8、校內任何發現火情的人應及時撥打“119、110”,在消防人員未到達之前,學校應及時疏散學生到安全地帶,盡量避免人身傷害;如為疑似人為縱火,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為保障學校有一個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和穩定有序的教學秩序,切實保障學校財產、學校周邊環境和全體師生的安全,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制定事故應急處理程序:
1、學生在課間活動中,追逐打鬧、跌倒碰傷、撞傷、互相間撕打扭傷等所引起的傷害,首先把學生送到學校衛生室進行簡單處理;如傷害較重,及時把學生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同時通知監護人到醫院配合治療,做好受傷學生家長的穩定工作,并及時調查事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辦法。老師事后主動為學生補課,辦理傷害事故的賠保事宜。
2、在體育課上擅自行動或運動不當等造成的傷害,除現場急救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受害者送到附近醫院治療,并通知其監護人。待事故調查清楚,分清責任后,再提出處理辦法。
3、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發生傷害,學校在獲悉情況后,要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了解情況,組織急救,通知監護人,并及時報警。
4、若有學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飲用水后發生不適,應由學校教師立即護送到附近醫院診斷治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若大面積發生學生不適情況,學校應立即組織搶救,并向衛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保護現場及48小時留樣食品;及時上報,2小時內分別向所在地衛生監督所、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衛生監督所調查取證;如為疑似人為投毒,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5、因教學房屋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地帶,就地組織搶救,并撥打“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6、因場地、設施等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就地組織急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7、組織學生外出參觀和社會實踐活動等引起傷害時,就地組織急救,并撥打“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8、校內任何發現火情的人應及時撥打“119/110”,在消防人員未到達之前,學校應及時疏散學生到安全地帶,盡量避免人身傷害;如為疑似人為縱火,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1、學校需要進行報告的事故范圍是情形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即可能導致殘疾;學生個體死亡;群死群傷;涉及面廣,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等傷害事故。
2、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時,學校應當首先向教育主管部門匯報有關情況。
3、當學生傷害事故涉及到其他行政部門管轄范圍時,學校還應同時報告其他有關部門。(主要有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疾控中心等部門)。
4、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的報告必須及時,不得拖延報告,更不得隱瞞不報。報告必須本著真實的原則,不得謊報。同時應有報告記錄。
5、情形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學校應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先行口頭報告,同時盡快完成書面報告。
6、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
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認真吸取教訓,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為適應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工作需要、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定的標準,對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類為輕傷、重傷、死亡三類。
二、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長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6.特別重大死亡事故:(1)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的(或其它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事故)。(2)一次性造成職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3)其它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三、傷亡事故與應急防范管理。
傷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等,目的是及時掌握事故動態,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一)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建立并實施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的內容、程序、負責部門或人員及及其職責,做好傷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報告統計:(1)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搶救,并保護好現場;(2)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企業應當以快速的辦法報告當地企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最遲不超過24小時;(3)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傷害程度以及事故的簡要經過等;(4)企業應當根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要求,按月、年定期報送傷亡事故的統計報表。
(三)事故的調查:1.事故調查的組成: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的有關人員組織;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公安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2.事故調查組職責:(1)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2)確定事故責任者;(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處理:事故的目的是防止事故重復發生,因而事故處理要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的原因不查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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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安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2012年3月10日上午11時10分左右,位于阜寧經濟開發區的江蘇京冶海上風電軸承制造有限公司3號廠房鋼結構施工工地發生一起自制吊籃鋼平臺高處墜落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400萬元。經市政府“3.10”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嚴重違反安全生產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規造成的責任事故。近日,經省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市政府批復同意對該起事故的調查處理意見。根據《國務院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關于“事故查處結案后,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的要求,現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如下:
江蘇京冶海上風電軸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4日,地址位于阜寧經濟開發區花園路68號,法定代表人羅虹,注冊資本5000萬元,一般經營項目為風力發電機軸承及其相關配套產品生產、研究、開發和銷售。2011年1月9日,江蘇京冶海上風電軸承制造有限公司與阜寧縣人民政府簽訂《投資合作協議》。該公司總投資45694萬元,占地203畝,新增建筑面積94740平方米,建成年產2.5兆瓦以上風電軸承30000噸的生產能力生產項目。
2011年11月13日,江蘇京冶海上風電軸承制造有限公司與陽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項目為江蘇京冶1號、2號、3號廠房、綜合樓、后勤服務中心、傳達室、道路、給排水等建設工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前,陽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同意無施工資質個人唐于軍掛靠該公司施工資質承建江蘇京冶海上風電軸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雙方口頭協議收取掛靠管理費20萬元。唐于軍承攬工程后,又將建設項目土建、鋼結構工程非法分包給無資質個人鄒其龍和孟凡東。孟凡東以個人名義非法承攬鋼結構工程,又將鋼結構安裝業務非法分包給無資質個人孫文軍。
在江蘇京冶海上風電軸承制造有限公司3號廠房進行屋面梁鋼檁條下反扣彩鋼板安裝工作時,由于3號廠房高度較高,采用活動腳手架方式施工會投入較大,故施工負責人要求施工人員自制了兩只吊籃鋼平臺,采用吊籃施工。
2012年3月10日11時10分左右,孫文亮等人在安裝結束后,準備將吊籃鋼平臺下降至地面,當鋼平臺從作業面下降約1.5米時,該平臺東北角提升鋼絲繩突然斷裂,造成鋼平臺失穩,隨后西北角提升鋼絲繩斷裂,使吊籃北端墜落,在吊籃鋼平臺一端墜落沖擊荷載的作用下,南側兩根提升鋼絲繩相繼斷裂,致使9名施工人員墜落,吊籃鋼平臺呈180度傾覆于地面,部分人員被壓在鋼平臺下。
直接原因:一是違規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自制簡易吊籃鋼平臺;二是吊籃鋼平臺提升鋼絲繩選擇不符合標準;三是吊籃鋼平臺制作工藝、結構不合理;四是吊籃鋼平臺傳動裝置安裝、使用不符合規定。
間接原因:一是建筑工程層層轉包非法分包,現場安全管理嚴重缺失。唐于軍非法掛靠陽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工程,又將建設項目土建、鋼結構工程非法分包給無資質個人鄒其龍和孟凡東。孟凡東以個人名義非法承攬鋼結構工程,又將鋼結構安裝業務非法分包給無資質個人孫文軍,施工現場違章作業,野蠻施工;二是陽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非法出借資質。陽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禮清同意無資質個人唐于軍非法掛靠本企業資質承攬工程,非法承包須具備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公司安全管理混亂,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施工現場無人監管;三是阜寧縣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現場監理工作嚴重不力。對鋼結構專項施工方案未審查,對擅自使用自制吊籃鋼平臺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未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四是阜寧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阜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管不到位。
三、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人員責任追究情況。
根據市政府批復的意見,依照有關規定,對18名事故責任人員作出嚴肅處理,其中1名責任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3名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12名責任人分別受到政紀處分和行政處罰,2名責任人給予誡勉談話(具體處理情況見附件)。市安監局依據有關規定,對陽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阜寧縣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分別給予34萬元和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市城鄉建設局依據有關規定提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陽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日,對阜寧縣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暫停招投標60日。同時,責成阜寧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阜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阜寧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阜寧縣人民政府向鹽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四、有關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全面提高安全生產意識。阜寧縣人民政府、阜寧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阜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相關單位和陽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阜寧縣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要認真吸取這起事故的教訓,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安全生產的關系,切實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阜寧縣人民政府、阜寧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工作要求,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切實將政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二)切實增強法制觀念。阜寧縣人民政府、阜寧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阜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相關單位和陽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阜寧縣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和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履行法定的行政許可程序,嚴禁工程施工非法轉包、分包。強化職工“三級”安全教育,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強化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不得上崗作業。
(三)迅速整改事故隱患。陽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阜寧縣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江蘇京冶海上風電軸承制造有限公司等單位要督促和教育員工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杜絕“三違”行為。要緊密結合本企業的特點和實際,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對可能發生事故的各個環節、各個場所、各個崗位進行全面徹底地排查。對排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必須迅速落實整改人員、資金、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到位。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要求,認真落實設計方案中提出的專項質量安全防護措施,對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環節、關鍵工序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制定專項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建設工程監理公司在抓好工程質量監理的同時更要抓好工程的安全管理,嚴格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定期巡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四)強化施工項目監管。阜寧縣人民政府、阜寧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阜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相關單位要進一步明確園區、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強對建設工程監管力度,對不具備施工安全條件,未履行行政許可程序的項目不得要求開工建設。要組織開展打擊非法掛靠、非法轉包專項治理行動,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不留死角,不漏盲點,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
(五)加強建筑行業管理。鹽城市城鄉建設局要進一步加強建筑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不斷整頓和規范全市的建筑市場,針對當前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問題,在全市集中開展建筑市場的專項整治和建設工程安全大檢查,認真排查事故隱患,強化安全管理措施,堵住安全管理漏洞,努力形成建筑市場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確保全市建筑行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六)扎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阜寧縣人民政府、阜寧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10〕136號)和市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年”各項活動,認真做好建筑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和“三大排查”工作,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壓降各類事故的發生,保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為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鹽城市阜寧縣“3·10”自制吊籃鋼平臺高處墜落較大事故中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1.孫文亮,男,50歲,江蘇京冶海上風電軸承制造有限公司項目3號廠房鋼結構施工員。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2.孫文軍,男,42歲,江蘇京冶海上風電軸承制造有限公司項目3號廠房鋼結構施工隊長。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孟凡東,男,46歲,江蘇京冶海上風電軸承制造有限公司項目3號廠房鋼結構項目承包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李德軍,男,42歲,阜寧縣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駐江蘇京冶海上風電軸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王禮清,男,51歲,陽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6.唐于軍,男,50歲,江蘇京冶海上風電軸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設項目實際承包人。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7.王禮亮,男,56歲,陽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駐江蘇京冶海上風電軸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設項目項目部經理。吊銷其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8.肖愛民,男,43歲,阜寧縣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駐江蘇京冶海上風電軸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項目監理部專業監理。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9.吳徐智,男,62歲,阜寧縣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駐江蘇京冶海上風電軸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項目監理部現場監理。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10.唐光平,男,47歲,阜寧縣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相關職能部門責任人處理意見。
1.崇慶華,男,25歲,阜寧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規劃管理監察中隊隊員。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戴震華,男,36歲,中共預備黨員,阜寧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規劃管理監察中隊隊長。給予其延長中共黨員預備期、行政記大過處分。
3.王惠華,女,37歲,中共黨員,阜寧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規劃基建局局長。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4.張桂軍,男,37歲,無黨派人士,阜寧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阜寧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給予其誡勉談話。
5.黃曉東,男,41歲,中共黨員,阜寧縣建筑業管理局建筑市場監管科科長兼建設工程執法中隊隊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6.吳建軍,男,40歲,中共黨員,阜寧縣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7.周仁安,男,53歲,中共黨員,阜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兼縣建筑業管理局局長。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8.宗光華,男,50歲,中共黨員,阜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給予其誡勉談話。
特種設備的使用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小編整理了一篇關于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制度的范文,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具體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及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四條公司定期限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五條使用特種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條例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
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七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及時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八條公司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
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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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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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九條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分廠及車間應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設備管理部門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公司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應符合國家法規、規范和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由使用部門、操作人員負責,并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特種設備維護、保養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其中電梯應至少每15天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檢查實行班組日檢、車間周檢、公司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月檢的三級檢查制度,并做好檢查記錄。有關部門必須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和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
第十九條對特種設備進行科學管理,合理保養,計劃檢修,鞏固提高設備完好率,保證指標的實現。
第二十條發現故障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并結合設備檢修計劃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條定期檢查維護,并主動向操作工了解設備運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設備執行'定人定機'的專人負責制,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十三條認真做好設備重點部位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工作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整改,或報告主管領導處理。
第四章特種設備應急救援。
第二十六條對特種設備公司應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對威脅人員生命或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緊急情況,所采取的一系列搶險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全體員工在公司發生事故時,應積極參加緊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條發生事故或人員傷亡,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通過電話或其他通信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部門領導;部門領導應迅速報告公司領導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員工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
第三十條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各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趕赴現場,根據本《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其它有效辦法指揮救援工作,不論采取何種措施進行緊急救援,應首先采用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傷員痛苦的各種措施。第三十一條事故應急救援人員,在救援過程中,必須聽從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各就各位地對事故進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護,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和使用防護器具,避免自身傷害。
第三十二條當事故性質嚴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應向市各應急救援部門和附近生產經營單位、社區求援。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事故按設備損壞程度分為爆炸事故,嚴重損壞事故和一般損壞事故。
第三十四條爆炸事故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使用過程中或壓力試驗中,受壓部件發生破壞,設備中介質蓄積的能量迅速釋放,內壓瞬間降至外界大氣壓力以及管道泄漏引發的各類爆炸事故。
第三十五條嚴重損壞事故是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由于結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損壞等導致設備停止運行而必須進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災,人員中毒以及壓力管道遭到破壞的事故,也屬嚴重損壞事故。
第三十六條一般損壞事故是指鍋容管特在使用中輕微損壞而不需要停止運行修理,以及壓力管道發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災害的事故。
第三十七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事故部門應迅速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設備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如屬于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向特種設備監察部門等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積極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并在事故現場采取加攔繩,張貼'嚴禁入內','嚴禁破壞事故現場'標志,設人監督等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十九條屬于一般損壞事故發生后,由分廠領導對事故發生前設備狀況,事故傷亡、設備損壞及經濟損失情況,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質等進行調查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后,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四十條屬于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領導、設備部門以及事故有關人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后,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對造成員工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提出。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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