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xié)議是商業(yè)合作的重要依據(jù),能夠確保合作雙方的權益不受侵害。小編整理了一些經(jīng)典的合同協(xié)議案例,以供大家學習和借鑒。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chǎn)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以下是關于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買賣合同,歡迎閱讀!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01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fā)生爭議時,雙方協(xié)商解決。
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shù)刂俨梦瘑T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
選擇管轄無效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j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
故應根據(jù)“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
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充分體現(xiàn)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xxx年八月一日
民事上訴狀
被上訴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東陽市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東陽市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 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就東陽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東陽市******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東陽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東陽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2014年***月***日,東陽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裁定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原被告于2012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fā)生糾紛,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2013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fā)生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地為首選地。
該條款系原被告對協(xié)議管轄的約定。
因原告住所地屬我院管轄,該協(xié)議管轄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
選擇管轄無效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2012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九條約定:雙方如果發(fā)生糾紛,可以協(xié)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
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2013年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第十條約定:雙方如果發(fā)生糾紛,可以協(xié)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
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兩份協(xié)議書中當事人雙方均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
另外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3條、34條的規(guī)定,協(xié)議管轄必須做出確定、單一的選擇。
協(xié)議不明或協(xié)議選擇了兩個以上可選擇的法院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
具體到本案,雙方在兩份代理銷售協(xié)議書分別是這樣約定的: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實踐中,交叉違約情形非常多,至于誰是起訴方往往存在爭議,雙方可能都指責對方違約,故不具有唯一性。
況且依據(jù)首選地的字面意思說明雙方仍可存在選擇次選地法院起訴的可能,首選地并非唯一確定的起訴地。
因此,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約定視為約定不明確,約定無效。
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
本案中被上訴人采取送貨上門的交貨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地應為福州市***區(qū)。
另外上訴人經(jīng)營場所也位于福州市***區(qū),因此,在約定管轄無效的情況下,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區(qū)人民法院受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xxxx年 月 日
上訴人:浙江永康xx汽車配件廠
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xx 職務:廠長
被上訴人:江西xx實業(yè)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縣
法定代表人:龔xx 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因不服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09年x月xx日作出的(2008)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上訴至貴院。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09年x月xx日作出的(2008)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超過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該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動審查對系爭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是受訴人民法院的義務
受理后發(fā)現(xiàn)沒有管轄權的應該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不得自行審理。
受訴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不以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改變,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也應主動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
如果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強行對案件進行實體裁判,當事人有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
其次、上訴人在答辯期內提出了書面管轄權異議
而是由原審法院2009年1月初電話通知后,派人至原審法院當面收取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
上訴人收到訴訟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另外,即使當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也不表明受訴法院當然取得管轄權,僅僅是免除受訴法院就當人事的異議作出裁定的義務而已。
第三,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是非書面的買賣合同關系,合同履行的地點是浙江省永康市,無論是按上訴人(被告)住所地還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應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原審法院并無管轄權。
綜上,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永康市xx汽車配件廠
xxxx年3月6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鄭還,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鄉(xiāng)縣xx工貿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xxx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與被上訴人安鄉(xiāng)縣xx工貿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湖南省安鄉(xiāng)縣人民法院(xxx)安民初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上訴人以其與xx公司所簽訂的合同為買賣合同,本案應為買賣合同糾紛,原審法院定性錯誤,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在江蘇省昆山市,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及附件內容來看,xx公司按xxx公司要求的用料、規(guī)格、型號組織生產(chǎn),完成工作成果,并且合同約定的標的物亦是為了滿足xxx公司的特殊要求而訂立,該合同的內容符合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據(jù)(法復[xxx]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jīng)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復》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雖名為買賣合同,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因此本案應為承攬合同糾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規(guī)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加工行為地在湖南省安鄉(xiāng)縣,因此湖南省安鄉(xiāng)縣即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安鄉(xiāng)縣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魯xx。
審判員文xx。
審判員李xx。
xxx年六月十八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xxx產(chǎn)業(yè)聯(lián)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xx路33號,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qū)xx路5號,法定代表人,張xx,電話xxxxxx。
被上訴人二(原審原告二):王xx,男,漢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qū)xx路58號。
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chǎn)業(yè)聯(lián)合有限公司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人不服,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上海xxx產(chǎn)業(yè)聯(lián)合有限公司雖然注冊地在上海市松江區(qū)洞涇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但從2007年9月至今,上訴人的營業(yè)地(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區(qū)xx路33號(有上海市xxx產(chǎn)業(yè)協(xié)會出具的`證明為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jīng)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qū)內?!钡窃诒景钢校显V人上海xxx產(chǎn)業(yè)聯(lián)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qū)內,類似此情況全國或上海都較多,類似的情況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與法院無關。
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沒有規(guī)定由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guī)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yè)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鄙显V人的主要營業(y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虹口區(qū),松江確實沒有營業(yè)地(辦公地),法院送達地址也在虹口區(qū),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區(qū),且被上訴人之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的經(jīng)營地在楊浦區(qū),所以該案應由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chǎn)業(yè)聯(lián)合有限公司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應該由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月xx日。
法定代表人:徐,總經(jīng)理。
住所地:xx省xx市海曙區(qū)。
上訴請求:請依法撤銷太谷縣人民法院()太民初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書,并裁定將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訴狀中已對本案事實作出自認,可與被告所提供的證據(jù)相印證,即本案原被告于x年10月27日簽訂合同,根據(jù)該合同,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之后原告回傳的合同并未成立,也未實際履行。
(一)原告訴狀陳述原被告于x年10月27日訂立合同,可與被告所提供的原始合同相互印證。該合同約定發(fā)生糾紛由采購方法院管轄。
(二)原告修改原始合同后傳真給被告的合同,被告并未作出承諾,該合同并未成立,故不能以此作為原審法院管轄的依據(jù),裁定書所稱“被告未提異議即視為對合同有效性的確認”于法無據(jù)。
(三)裁定書所稱“被告在收到原告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上面加蓋原告單位的公章)后就開始履行”并非事實,被告認為該合同并未成立,更勿論履行合同。
二、原審法院案由定性錯誤,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而非加工定做合同糾紛,合同名稱、內容均可反映這一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在xx市海曙區(qū);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理應由xx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三、原審法院程序違法。
(二)第一百一十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3.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該法條規(guī)定了法院對于舉證期限的釋明義務。
但時至今日,被告多次要求之下,仍未收到原審法院的舉證通知書以及原告提供的任何證據(jù)。而上一次庭審中,因為原告回去取證據(jù)原件就休庭兩次,不僅給當事人造成訴訟負累,也極大地影響了法院的訴訟效率。
四、裁定書文字錯漏。
代理人所在律所為京衡()律師事務所,所提管轄權異議書中請求將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而該裁定書中遺漏了“”以及“海曙區(qū)”,應予補正。
綜上,上訴人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撤銷()太民初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望予支持。
此致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4月2日。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chǎn)的,不動產(chǎn)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財產(chǎn)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以信息網(wǎng)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wǎng)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人:愛倍信(杭州)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蕭山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xxx路xxx號,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為董事長。
申請人因奉化市xx閥門制造有限公司訴申請人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奉化市xx閥門制造有限公司以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為由,向貴院起訴,貴院于2012年4月27日向申請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現(xiàn)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中,定作人有權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檢驗、監(jiān)督,定作人同時負協(xié)助義務。三是合同標的物的特定性。承攬人交付給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須是合同指定的、滿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買賣合同卻不一定關心標的物的特定性。本案中,從合同名稱上看,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名為《供貨合同》,而不是加工承攬合同;從合同內容上看,雙方在合同中對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是有明確的規(guī)定的:“甲乙雙方??.,以建立長期穩(wěn)定供貨協(xié)作關系?!泵鞔_為供貨關系;在雙方長期的買賣合同關系中,一直是由申請人提交訂單,明確約定購買產(chǎn)品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時間等,購買的實際上是通用產(chǎn)品,而非特定的產(chǎn)品;申請人在整個買賣關系中,交易的目的在于轉移標的物(鎖舌)的所有權,而不是勞務或者加工成果;申請人請求交付的是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鎖舌),對奉化市xx閥門制造有限公司的生產(chǎn)過程無檢查、監(jiān)督的權利,其生產(chǎn)過程也與申請人無關,申請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產(chǎn)品(鎖舌)。所以雙方的交易行為性質買賣合同關系,而非奉化市xx閥門制造有限公司所主張的加工承攬合同關系。
xx閥門制造有限公司又憑一些圖紙來意圖改變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是于法無據(jù)的,也是違背雙方約定及交易事實的。
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guī)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在雙方簽訂的《供貨合同》第2條里明確約定:“乙方送貨至甲方工廠或者甲方指定地點”,本案合同的履行地為申請人所在地。
綜上所述,該涉案合同關系買賣合同關系而并非加工承攬合同關系,按照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奉化市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guī)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此致
奉化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愛倍信(杭州)xxxx有限公司代理人:浙江劍正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文明。
2012年5月9日。
。
法定代表人:徐xx,總經(jīng)理。
住所地:xx省xx市海曙區(qū)。
上訴請求:請依法撤銷太谷縣人民法院(xxx)太民初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書,并裁定將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訴狀中已對本案事實作出自認,可與被告所提供的證據(jù)相印證,即本案原被告于xxx年10月27日簽訂合同,根據(jù)該合同,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之后原告回傳的合同并未成立,也未實際履行。
(一)原告訴狀陳述原被告于xxx年10月27日訂立合同,可與被告所提供的原始合同相互印證。該合同約定發(fā)生糾紛由采購方法院管轄。
(二)原告修改原始合同后傳真給被告的合同,被告并未作出承諾,該合同并未成立,故不能以此作為原審法院管轄的依據(jù),裁定書所稱“被告未提異議即視為對合同有效性的確認”于法無據(jù)。
(三)裁定書所稱“被告在收到原告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上面加蓋原告單位的公章)后就開始履行”并非事實,被告認為該合同并未成立,更勿論履行合同。
二、原審法院案由定性錯誤,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而非加工定做合同糾紛,合同名稱、內容均可反映這一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在xx市海曙區(qū);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理應由xx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三、原審法院程序違法。
(二)第一百一十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3.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該法條規(guī)定了法院對于舉證期限的釋明義務。
但時至今日,被告多次要求之下,仍未收到原審法院的舉證通知書以及原告提供的任何證據(jù)。而上一次庭審中,因為原告回去取證據(jù)原件就休庭兩次,不僅給當事人造成訴訟負累,也極大地影響了法院的訴訟效率。
四、裁定書文字錯漏。
代理人所在律所為xx京衡(xx)律師事務所,所提管轄權異議書中請求將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而該裁定書中遺漏了“xx”以及“海曙區(qū)”,應予補正。
綜上,上訴人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撤銷(xxx)太民初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望予支持。
此致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年4月2日。
相關知識。
1、《民訴法中》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chǎn)的,不動產(chǎn)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財產(chǎn)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以信息網(wǎng)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wǎng)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上訴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區(qū)××街××國際3-2-1605。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洪山區(qū)××路×號×棟×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因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上訴人不服xx省xx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洪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xx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理由: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x年7月14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既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約定交貨地點。雙方在《協(xié)議書》中特別提示約定:“所有貨物必須于收貨當日當著運輸公司人員的面開箱確認貨物外觀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貨數(shù)日后而非收貨當日告知乙方貨物外觀由于運輸原因破損,由于已無法追究運輸公司責任,乙方對此破損不承擔責任。”以上約定應當正確地理解為雙方就貨物的交接驗收和責任劃分所進行的約定。然而,一審法院想當然地將其延伸理解為雙方對交貨地點的約定。而且這種錯誤的理解為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相關規(guī)定,錯誤地處理本案的管轄權異議埋下了伏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jīng)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法發(fā)[]28號)明確規(guī)定了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者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審法院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fā)[]28號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法釋[1998]3號)明確規(guī)定廢止適用。該《批復》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jīng)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法發(fā)[]28號),是一項關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guī)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guī)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后簽訂的,凡在該規(guī)定生效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guī)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guī)定?!?/p>
所以,一審法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guī)定,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錯誤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時,一審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jīng)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是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jù)的,亦是錯誤的。上訴人依法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jīng)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本案不能依據(jù)履行地確定管轄,而應依上訴人的住所地確定本案的管轄,即xx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不適當?shù)?,應依法將本案移送到xx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zhí)法,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科技有限公司。
x年六月八日。
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人:劉為民,男,住濟南市天橋區(qū)濟洛路234號18號樓2-304室。
被上訴人:xx金寶來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槐蔭區(qū)張莊路132號大眾花園小區(qū)9號樓3-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中平,董事長。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裁定撤銷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xxx4)市民初字第xx-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至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xxx3年12月23日,上訴人劉為民就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xx金寶來實業(yè)有限公司訴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xxx4年2月19日,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xxx4)市民初字第xx-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不服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xxx4)市民初字第xx-1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認為其作出的裁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本案應由上訴人劉為民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理由如下:1、原審裁定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錯誤;原審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jù)原告xx金寶來實業(yè)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的戶籍證明顯示,被告住所地在濟南市市中區(qū)六里山路63號名人府小區(qū)8號樓3單元1804室,屬于本院管轄的范圍?!闭J定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劉為民認為,其戶籍所在地為濟南市天橋區(qū)濟洛路234號,另一被告的經(jīng)常居住地也在濟南市天橋區(qū)濟洛路234號,均不在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的區(qū)域內,因此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存在錯誤。2、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并無管轄權;根據(jù)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復印件,只是提供了另一被告王世虎的戶籍證明,而沒有提供上訴人劉為民的戶籍信息,實際上上訴人劉為民的住所地是濟南市天橋區(qū)濟洛路234號,并不是被上訴人提交的《起訴狀》中所述的濟南市市中區(qū)六里山路63號名人府小區(qū)8號樓3單元1804室,且被上訴人并未提交上訴人劉為民的任何信息資料,甚至連上訴人真實名稱都不確定,因此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3、本案應由上訴人劉為民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才符合法律規(guī)定,更為合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劉為民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xxx3)市民初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至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望裁如所請。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理人:xx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
二oxx年五月日。
法定代表人:職務: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bbb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
2、依法將案件移送至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在引用合同條款、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故意曲解法律、隱瞞案件事實,致使裁定違背法律規(guī)定。
首先,在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情形下,一審裁定書中僅引用了對被上訴人有利的條款,而對上訴人有利的條款視而不見,明顯違背法律規(guī)定,枉法裁判。
根據(jù)()立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xx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服務合同糾紛案適用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管轄原則。但該裁定在引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x月x日簽訂的《企業(yè)信托融資顧問合同》、認定案件、適用法律時,明顯偏袒被上訴人,致使裁定違背法律規(guī)定。
在《企業(yè)信托融資顧問合同》第二條中雙方約定,乙方(即上訴人)提供的服務主要內容包括:1、分析甲方的財務狀況和融資條件,策劃、設計和制定甲方(即被上訴人)多種信托融資方案;2、分析甲方的擬融資項目,根據(jù)企業(yè)融資需求,提供合理的融資建議,為甲方策劃并協(xié)助實施信托融資前整體包裝方案;3、受甲方委托,按照約定方案,代表甲方與各信托公司及國家相關部門溝通、聯(lián)系,為甲方信托融資2億元人民幣(或2億以上),并及時向甲方反饋相關信息。在《企業(yè)信托融資顧問合同》的實際履行中,也是上訴人項目小組在上訴人公司為被上訴人討論、策劃、設計信托融資方案,并郵寄給被上訴人;同時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引進的信托公司也在xx市xx區(qū),上訴人多次與到信托為被上訴人聯(lián)系發(fā)行信托事宜,最終信托為被上訴人發(fā)行的信托計劃也在x區(qū)。
上訴人在一審提出管轄異議時,已根據(jù)《合同法》第62條規(guī)定第(3)項規(guī)定闡明理由,應由xx市xx區(qū)法院受理,但一審法院無視法律規(guī)定,枉法裁判。
依照《合同法》第62條規(guī)定第(3)項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如果是給付貨幣,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北景甘侨谫Y服務合同,標的是上訴人履行融資服務的行為,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規(guī)定,應確定“上訴人人所在地”為履行義務所在地,本案應xx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一審法院故意隱瞞事實,枉法裁判。
在一審程序中,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曾提出:
1、即使xx市也可以確定為“合同履行地”。根據(jù)民訴意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fā)現(xiàn)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fā)現(xiàn)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jīng)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fā)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起訴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后,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審理”。
上訴人于20xx年x月x日向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起訴,案號為(f)朝民初字第號;被告是于20xx年x月x日基于同一法律事實起訴上訴人,案號為(第x號。很明顯被上訴人是在收到上訴人訴狀后,故意隱瞞真相而向一審法院另行起訴。同時上訴人于年月日將xx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材料傳真給當時審判庭承辦法官fff庭長,并于當日也通過郵寄方式將xx區(qū)立案材料郵寄給fff庭長。一審法院無視本案事實及證據(jù),隨意一句“但對其主張除其本人陳述外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駁回了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故意隱瞞事實,體現(xiàn)了對本案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
再有,根據(jù)兩個案件審理的審理的具體內容,貴院應將案件移送至xx區(qū)人民法院。xx區(qū)法院審理的具體內容是“上訴人依約履行信托融資顧問合同且已到位資金1億元”;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內容是“上訴人未依約履行義務,給他們造成損失”,故,上訴人是否“依約履行并資金到位”是關鍵事實,雙方都是基于該事實提出請求的,對此事實的審理是由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先立案,貴院立案在后,為了防止出現(xiàn)兩份判決書內容相悖的結果,貴院應當將案件移送至xx區(qū)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故意曲解法律、隱瞞案件事實,致使裁定違背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撤銷該裁定并移送至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aaa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qū)路南。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董事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縣xx街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年7月15日,上訴人有限責任公司就xx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xx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xx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年7月22日,xx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fā)生爭議時,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shù)刂俨梦瘑T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j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jù)“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xx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xx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xx省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充分體現(xiàn)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有限責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人因**糾紛提出的管轄異議,不服**人民法院(20**)*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移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時也是勞動合同履行地)即****區(qū)人民法院管轄。2009年*月*日,新浦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09)@民一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并于2009年*月**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認為*****區(qū)人民法院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jù),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移送****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原審裁定沒有法律依據(jù),應當予以撤銷。
原審裁定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一般應由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經(jīng)連云港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并作出裁決書,所以應由@@@@區(qū)法院進行審理。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區(qū)法院的理由沒有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并且原審法院也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只是一個模糊的說法。所以該裁定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裁定,應當予以撤銷。
二、****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是勞動合同履行糾紛案件,也應當由上訴人住所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所以本案應該由上訴人住所地,即連云港市****區(qū)人民法院管轄,而****區(qū)也同時是勞動合同履行地。而@@@@區(qū)法院是被上訴人住所地,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應享有管轄權。
三、本案應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請。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書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所以必然也是錯誤的裁定書。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鎮(zhèn)。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
區(qū)鎮(zhèn)某某西側。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長。
上訴人不服原審某某人民法院(20)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提起上訴,請求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其理由如下:
其一、原審法院裁定稱,經(jīng)查原告與被告下屬南京分公司簽訂了關于混凝土的定作加工合同一份,后雙方經(jīng)結算后又簽訂了還款協(xié)議。該裁定書表明,被上訴人未與上訴人簽訂過所謂的混凝土加工合同,上訴人也未與被上訴人簽訂過所謂的還款協(xié)議。由此可以推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包括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原告所指上訴人為本案被告,主體錯誤顯而易見。
其二、原告訴稱,原告與上訴人簽訂了混凝土加工定作合同和還款協(xié)議書,原審法院裁定卻稱,經(jīng)查原告與被告下屬南京分公司簽訂關于混凝土的定作合同加工合同一份,后雙方經(jīng)結算后又簽訂了還款協(xié)議。而本案原告雖將上訴人作為被告主體提起民事訴訟,但所提供的證據(jù)卻是被上訴人與南京分公司簽訂的合同和還款協(xié)議。上訴人與南京分公司兩者是什么關系?本案尚未經(jīng)開庭審理,證據(jù)未經(jīng)質證、認證,原審法院為何就認定南京分公司就是上訴人的下屬,南京分公司無民事權利、行為能力?就可以認定不符合本案訴訟主體資格?原審法院的民事裁定能變更原告起訴所稱的事實和內容嗎?對此上訴人不得不懷疑原審法院存在未審先判之嫌。上訴人認為,本案原審法院未經(jīng)開庭審理,即以裁定形式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實屬無根無據(jù)。由此原審法院所作裁定在運用程序、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顯而易見。
其三、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則上訴人確未與被上訴人簽訂過任何合同;二則上訴人確未與被上訴人簽訂過還款協(xié)議;三則上訴人確與被上訴人無其他任何約定和經(jīng)濟往來,實屬毫無法律關系可言。如果法院非得將上訴人確定為本案被告,那么,也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關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本案管轄權。據(jù)此,本案原審法院對本案確無管轄權,依法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即上訴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鑒此,請求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撤銷原審法院的民事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到上訴人住所地的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謝謝。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一份。
上訴人:壽。
上訴人:雷。
被上訴人:李。
被上訴人:趙。
上訴人不服淇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4)淇民初字第32x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撤銷淇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4)淇民初字第32x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浚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1、趙不是本案的被告。
從原告提交的起訴狀來看,原告要求承擔責任的是壽、雷,并沒有要求趙承擔任何責任。(x2)淇民初字第757號民事判決書查明;“原告取得以趙xx名下出資,實際出資人是原告”。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五;“被告趙當庭承認自己并未出資,名下出資均為原告李出資”,上述事實有在卷證據(jù)證明。依據(jù)上述查明的事實,趙不具備本案的被告身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是壽、雷。二人的住所地在浚縣。故淇縣法院沒有管轄權。
之所以李故意列趙為被告,很明顯是在規(guī)避??h人民法院的管轄。李早就跟壽說過,自己的親屬、朋友、同學好幾個人都在淇縣法院工作,辦事可以在多方面進行照顧。但就本案而言,淇縣法院明知自己沒有管轄權而進行立案受理,違背了法律規(guī)定。為了能使法院查明事實,公平、公正的審理本案,避開李親屬、朋友、同學等枉法裁判的嫌疑,望貴院能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裁定本案由浚縣人民法院管轄。
2、該糾紛的合伙型聯(lián)營體注冊登記地、辦事機構住所地為浚縣,且本案系分割不動產(chǎn)糾紛,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淇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本案中,該鑄鏡廠原來由壽一人經(jīng)營20年之久,x4年6月李出資加入經(jīng)營管理。x6年在??h小河工商所登記;該合伙聯(lián)營體名稱為:“??h小河鎮(zhèn)同山鑄鏡廠”,負責人王陳方,注冊號:410621610000340。地址位于浚縣小河鎮(zhèn)前同山村,在前同山村是有辦事機構住所地的。王陳方系該聯(lián)營體的負責人,李對該登記是明知的,且該聯(lián)營體也是以該營業(yè)執(zhí)照經(jīng)營的。淇縣人民法院沒有查清事實,武斷認定“與本案當事人無任何關聯(lián)”,系枉法裁判。
3、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中,聯(lián)營體名稱為:“??h小河鎮(zhèn)同山鑄鏡廠”,負責人王陳方,注冊號:410621610000340。地址位于浚縣小河鎮(zhèn)前同山村,在前同山村是有辦事機構住所地的。在??h小河工商所已經(jīng)登記;故本案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qū)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系適用法律錯誤。
依據(jù)上述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案李訴壽、雷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不管是按照被告住所地,還是辦事機構住所地,淇縣人民法院均無管轄權。且李訴壽、雷分割鑄鏡廠設備,該設備又屬于不動產(chǎn)。李系淇縣交通局辦公室主任,趙系淇縣交通局副局長,二人串通,在合伙賬目未清算的情況下,并通過關系騙取淇縣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企圖讓淇縣人民法院辦理關系案、人情案,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淇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4)淇民初字第32x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h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壽雷。
x4年6月4日。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xx區(qū)xx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xx,董事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縣xx街xx號。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xx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20xx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就xx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xx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xx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xx年7月22日,xx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xx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fā)生爭議時,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shù)刂俨梦瘑T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j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jù)“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xx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xx區(qū)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xx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xx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充分體現(xiàn)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山東xx有限責任公司。
二oxx年八月一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iàn)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做出(20xx)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20xx)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為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xx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注冊時無注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本案的《產(chǎn)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為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xx分公司列為原審的被告,并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為,理應禁止。第四,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條件,xx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20xx)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xx年4月11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chǎn)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和因產(chǎn)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qū)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于20xx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20xx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卻在20xx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經(jīng)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xx職務:廠長。
被上訴人:江西xx實業(yè)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縣。
法定代表人:龔xx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因不服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上訴至貴院。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超過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該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動審查對系爭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是受訴人民法院的義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受訴人民法院對系爭案件有管轄權,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發(fā)現(xiàn)沒有管轄權的應該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不得自行審理。
受訴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不以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改變,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也應主動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
如果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強行對案件進行實體裁判,當事人有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
其次、上訴人在答辯期內提出了書面管轄權異議。
原審法院裁定書中稱20xx年12月8日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被告送達了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實際上上訴人并沒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審法院20xx年1月初電話通知后,派人至原審法院當面收取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
上訴人收到訴訟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另外,即使當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也不表明受訴法院當然取得管轄權,僅僅是免除受訴法院就當人事的異議作出裁定的義務而已。
第三,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是非書面的買賣合同關系,合同履行的地點是浙江省永康市,無論是按上訴人(被告)住所地還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應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原審法院并無管轄權。
綜上,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xx汽車配件廠。
20xx年3月6日。
住址: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金花路振和大廈西樓一層。
聯(lián)系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女,20歲、漢族,益陽市人。
住址:益陽市金花坪1號。
上訴人因曹霞訴我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法院(20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一、撤銷資陽區(qū)人民法院(20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上訴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等由被上訴人曹霞承擔。
資陽區(qū)人民法院以被上訴人曹霞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且合同履行地應為益陽市資陽區(qū)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資陽區(qū)人民法院偏聽偏信,完全不顧證據(jù)的是否真實、充分,完全不顧案件的客觀事實,完全不顧仲裁協(xié)議的存在,其裁定明顯違背了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且,程序也存在明顯的問題!
故該《債權轉讓協(xié)議》對我司沒有約束力,被上訴人曹霞非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或第三人,無訴訟主體資格,一審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所謂“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是看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而原審原告曹霞與買賣合同糾紛沒有任何利害關系,我司與曹霞也沒有任何業(yè)務往來,她根本就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由此規(guī)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事實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因為債權轉讓涉及到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在沒有履行法定的書面通知義務的情況下,該轉讓協(xié)議對債務人沒有任何效力。
資陽區(qū)人民法院在送達駁回我司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時,才送達了《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投遞結果清單》的復印件,這就是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jīng)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所有證據(jù)。仔細審查上兩份所謂的證據(jù),從中根本無法看出上訴人已經(jīng)簽收該郵件,首先,在收件人簽名欄中沒有我司員工的簽字;其次,投遞結果顯示是肖紅代收,而我司根本沒有肖紅這個人(我司已提供了勞動局打印的社保費交納清單,該清單顯示我司沒有此人。其實,證明肖紅是我司員工是原審原告的責任);最后,上述兩個證據(jù)本身都無任何證明效力,也沒有加蓋具有證明效力的單位公章,不具備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故,上述證據(jù)不能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jīng)履行通知義務,其與原審原告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對我司沒有任何效力,資陽區(qū)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無理無據(jù)的起訴。
合同履行地應為益陽市資陽區(qū)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
20x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債權人)經(jīng)過充分協(xié)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了《采購協(xié)議》,該協(xié)議第2。7條(見第一頁)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甲方(即上訴人)訂單上指定地點。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發(fā)訂單上都明確約定了交貨地為: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生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在《采購協(xié)議》、采購訂單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貨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無論是合同履行地還是被告住所地都在深圳,而不是益陽!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發(fā)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jīng)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該司法解釋還明確規(guī)定:在本解釋之前發(fā)布的規(guī)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釋為準)。該規(guī)定更明確了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原審法院無權管轄。
另外,我司是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發(fā)生買賣合同關系,即便是債權轉讓成立并生效,但是,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未喪失,雙方原來的約定仍然有效!原債權人把債權轉讓給湖南資陽的曹霞,那么就由資陽的法院管轄,如果把債權轉讓給香港、臺灣、美國、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么,上述國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擁有管轄權了嗎?這顯然違背了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約定了買賣合同中發(fā)生的一切爭議均由深圳仲裁委員會裁決,協(xié)議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而原審法院竟仍認為其有權管轄,實在令人無法理解,此等明顯的司法錯誤實在少見!
20x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債權人)簽訂的《采購協(xié)議》中包含有仲裁條款、品質合約、售后服務協(xié)議、采購訂單樣本等。該《采購協(xié)議》第9·1條明確約定:“有關此協(xié)議的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通過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該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边@說明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應由深圳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為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由此可見,買賣合同的雙方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為仲裁,該約定真實、明確、合法,當屬有效!所以,該案不應由法院管轄,原審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
第一、原審法院連法定的15天答辯期都不給,這屬于明顯地程序違法!上訴人在20xx年1月24日收到原審法院郵寄送達的開庭傳票,而開庭日期確定開庭日期卻定在2月7日(我司相關負責人于20xx年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書,從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開庭才14天),為何定的如此倉促?實在令人費解!
第二、在上訴人一再要求下,原審法院至今未向上訴人送達原審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jù)的復印件,而原審法院的辦案人員從湖南趕到深圳,凍結了上訴人的銀行帳號和帳號內的所有資金,他們在深圳至少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確知道上訴人詳細地址的情況下卻不向上訴人依法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及證據(jù)復印件,也不履行告知義務,實在不妥!也嚴重影響了上訴人正常業(yè)務的開展,也影響了上訴人的聲譽!
第四、本案涉案金額較大(46。00萬元),又是歷時兩年多的買賣合同糾紛,其中牽涉管轄權、貨款金額的核對、質量認證和鑒定、數(shù)量、交貨期限等多方面的問題,還牽涉?zhèn)鶛噢D讓等復雜的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卻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請貴院考慮上訴人正當合理的請求,依法撤銷資陽區(qū)人民法院(20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以彰顯法律之公正,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予慎重考慮!
此致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月xx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iàn)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做出(20xx)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20xx)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為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xx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注冊時無注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本案的《產(chǎn)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為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xx分公司列為原審的被告,并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為,理應禁止。第四,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條件,xx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20xx)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xx年4月xx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chǎn)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和因產(chǎn)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qū)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上訴人于20xx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20xx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卻在20xx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經(jīng)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20xx年3月4日。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郁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湯某某。
原審被告: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原審被告:江陰市某合作社。
住所地:*888。
原審被告:郁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住址:
原審被告:吉某某,男,漢族,19xx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xx。
住址:*8。
上訴人對江蘇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連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不服,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連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海州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原裁定認定“本案是否分案審理,待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另行決定?!迸c法不符。
本案被上訴人將包括上訴人在內的五被告一同訴至中院,請求支付800萬元及相關費用,但從被上訴人的《起訴狀》中不難看出,被上訴人與原審各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均不相同,本案至少包含7個獨立的訴,分別為:1.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一間因45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fā)的糾紛;2.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因45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fā)的糾紛;3.被上訴人與群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未起訴該公司)間因45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fā)的糾紛;4.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四間因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fā)的糾紛;5.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五間因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fā)的糾紛;6.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三間因80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fā)的糾紛;7.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四、五間因800萬保證合同未履行而引發(fā)的糾紛。上述糾紛因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理由各不相同而成立數(shù)個不同的訴,性質上屬于普通共同訴訟,依據(jù)其性質完全可以分離審理。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jīng)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钡囊?guī)定,普通共同訴訟合并審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各個訴都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且本院都享有管轄權;2.各個訴都適用同一訴訟程序;3.必須符合合并審理的目的;4.當事人必須同意合并審理。
然而,首先,本案所含各訴涉及不同的級別管轄,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一項條件;其次,本案當事人眾多、法律關系龐雜、責任劃分交錯、頭緒過多、案情復雜,合并審理不僅不能簡化訴訟過程,反而會起相反的作用,使案件的處理更加棘手,以致給審判工作帶來種種困難,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三項條件;再次,上訴人向中院提交了書面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以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明確對本案的合并審理提出了異議,本案明顯不符合上述第四項條件。故原裁定認定“本案是否分案審理,待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另行決定。”違反了法律關于普通共同訴訟合并審理的明文規(guī)定,與法不符。
二、原裁定認定“即使本案分案審理,亦應由本院管轄。”適用法律錯誤。
x年1月21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擔保合同》,為被上訴人擔保群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償還東方農村銀行海州支行貸款450萬元提供反擔保。后群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按時還款300萬,尚欠貸款150萬元依法由被上訴人代為清償,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保證合同糾紛金額至多為150萬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全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中“x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qū)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規(guī)定,由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所均在受案法院轄區(qū)內,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保證合同糾紛金額至多為150萬元,最多不過450萬,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保證合同糾紛依法不在中院的級別管轄之內,應由海州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固原裁定中認定“即使本案分案審理,亦應由本院管轄。”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原裁定缺乏法律依據(jù),適用法律錯誤,因此上訴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懇請貴院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十八日。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聯(lián)系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聯(lián)系電話:。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人民法院通知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于20xx年2月1日收到應訴通知書、民事訴狀、舉證通知書等相關訴訟材料,并于20xx年2月28日對**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法院于20xx年3月28日作出通知,對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
上訴人對該通知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睋?jù)此,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都應當審查,而不存在不予審查管轄權異議的法定事由。
所以,**法院認為上訴人沒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就不予審查,是違法的。
此外,人民法院對于管轄權異議的處理,都應當通過裁定的方式而不能用通知,**法院對于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以通知方式來駁回是不規(guī)范的。
**法院即使認為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應當用裁定的方式駁回,而不應當用通知方式駁回,此舉有變相剝奪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的嫌疑。
上訴人不應當因為這種不規(guī)范地運用司法文書的行為而失去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的權利。
首先,**法院對于本案的定性存在重大失誤,本案應為買賣合同糾紛而非承攬合同糾紛。
對于買賣合同,出賣人的基本權利義務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收取貨款;買受人的基本權利義務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支付貨款。
對于承攬合同,承攬人的基本權利義務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報酬;定作人的基本權利義務是接受工作成果,給付報酬。
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被上訴人的義務是負責污水處理設備供貨,安裝施工、調試只是輔助性工作,是為了更好地促進買賣合同的達成及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
(實踐中賣方為了更好地達成交易,在賣出貨物后負責安裝、調試的例子很多)。
上訴人的義務是支付被上訴人人所提供污水處理設備的貨款,從合同第六條“結算方式和期限”中明顯能看出,上訴人支付的對價在合同中的措辭為“貨款”而非“報酬”(《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對承攬合同內容的規(guī)定為“報酬”),除預付款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后5日內外,上訴人后期支付貨款都是以被上訴人供貨進度和對貨物的表觀驗收為依據(jù),上訴人基于合同支付的對價顯然并非是因為被上訴人付出了安裝施工、調試工作而給予的報酬。
合同中有不少篇幅設計到設備安裝施工、調試是因為要突出被上訴人承擔的這些義務,以體現(xiàn)出該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的不同。
事實上,被上訴人提供的材料是從其他地方購得,并不是自己生產(chǎn),也即被上訴人并未完成污水處理設備的生產(chǎn)工作,被上訴人只是將設備轉賣給了上訴人,這與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親自完成主要工作是相背的。
故本案是買賣合同糾紛而非定作合同糾紛。
其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绷硪雷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guī)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知對于買賣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法院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交貨地點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具體來說,被告(上訴人)住所地**法院和約定交貨地點**法院對本案雙方糾紛有管轄權,而**法院既不是被告(上訴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交貨地點所在地法院,故對本案并無管轄權。
而依據(jù)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睂Υ?,新民訴下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審查自身對于所立案或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雖然本案中上訴人沒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已經(jīng)超過了法定期限,但這絲毫不會影響法律賦予受案法院審查是否有管轄權的職責,而我們曾以提醒的方式告知**法院并無對本案的管轄權,**法院應當認識到這一點并主動依法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最后,即使按照合議庭對本案所涉合同性質的確定,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合同是屬于承攬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的規(guī)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笨梢妼τ诔袛埡贤m紛,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以管轄,具體到本案,**法院和南京是**法院有管轄權,而**法院并非本案原被告(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約定的履行地法院也并非被告(上訴人)住所地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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