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簽訂合同協(xié)議,各方能夠明確自己的權益和責任,避免了潛在的糾紛和爭議。合同協(xié)議的范文是合同起草的參考依據(jù),它們涵蓋了各個領域和行業(yè)的典型范本。
答辯人因與原告xx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原告的起訴,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主張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答辯人提供車輛,答辯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與事實不符,與法無據(jù)。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所有的車輛車內外的廣告位使用權歸乙方獨家所有,在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將廣告位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包括新增車輛和新增路線)。根據(jù)此約定,答辯人對原告所屬的車輛張貼廣告獨家所有,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jù)可知,原告將廣告位擅自轉讓給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對答辯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2、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jù)可知,答辯人出示的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的照片上日期為20xx年4月18號,答辯人和第三方簽定的合同是20xx年4月18號之后。合同法第66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就是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二條約定:乙方每次張貼多少車輛申報時把所貼車輛的費用一次性付給甲方。該約定符合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guī)定。據(jù)此,答辯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答辯人才沒有及時付款,是行使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故答辯人根本不存在違約的事實,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經濟損失。
二、原告主張答辯人賠償經濟損失36000元,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
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的廣告位的費用,沒有違約;相反,原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構成違約,依法應賠償答辯人損失。
三、原告主張解除合同于法無據(jù)。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合同履行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答辯人在合同解除和繼續(xù)履行中享有選擇權,答辯人本著誠信、和氣生財?shù)脑瓌t沒有提出解除合同,而是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原告不念答辯人的良苦用心,提出解除合同,于法無據(jù),于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根據(jù)合同約定:原告構成了違約,答辯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以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履行合同。答辯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做出公正的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因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訴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深圳市宏興電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貨款86萬元是事實,但該債務已經轉移給了深圳市晟昌實業(yè)有限公司,并且,晟昌公司已支付了3.4萬元,尚差82.6萬元,晟昌公司承諾償還。
二、深圳市晟昌實業(yè)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據(jù)《公司法》第64條之規(guī)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原告起訴答辯人是不當?shù)?,應當起訴晟昌公司的出資股東才對。
三、答辯人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訴的主體有誤。原告與答辯人及深圳市晟昌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是附條件的。首先,該債務是宏興公司債務,不是我個人債務,答辯人簽名只是作為公司的代表,不是我認可是自己所欠債務,當時,我提供連帶擔保,也是原告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讓我簽上,我考慮各方面的關系予以簽名,目的也是督促晟昌公司還債。當時三方已言明約定好,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由晟昌公司償還,如果超過20xx年12月31日,晟昌公司未償還,則由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是三方約定附條件的行為,條件還沒有成就,原告就起訴答辯人與被告晟昌承擔責任不當。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xx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答辯人因江蘇××公司對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所提上訴,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認定包括質保金在內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條件業(yè)已成就,符合合同約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雙方于x8年7月9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二)明確約定“該項工程全部完工并驗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質保書、合格證、檢測報告提供給甲方后一星期內付至總價的80%,其余付款條件及其他所有條款和未盡事宜按x8年5月5日簽訂合同及x8年5月26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履行”,其中的“該項工程”系指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上訴人與答辯人所簽的三份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的內容構成雙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現(xiàn)的“該項工程”的含義是統(tǒng)一的、明確的,這一用語如無特別說明應指合同標的,即上訴人分包給被上訴人的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上訴人將“該項工程”理解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該項工程全部完工并驗收合格”中的驗收系指上訴人對該項工程的內部驗收,而不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作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項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進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而答辯人對全部工程的進度完全無法掌控,更何況分包合同只能約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驗收,而不能對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做出約定。事實上,直至一審庭審,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談不上竣工驗收,如果將“驗收合格”理解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對答辯人是極不公平的。補充協(xié)議(二)第三條規(guī)定“乙方必須在x8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并驗收合格”,協(xié)議簽訂于x8年7月9日,當時雙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x8年8月7日前完工并進行竣工驗收,如果將“驗收合格”理解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則該條款實際無法履行。雙方簽署該協(xié)議的目的是為了積極履行,只有將“驗收合格”理解為上訴人對該項工程的內部驗收才符合雙方真實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審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補充協(xié)議(二)中約定每滯后一天罰款十萬元違約金,延期違約金不限額。該違約金與合同總價相比,明顯過高,而被上訴人一直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受損失?!逗贤ā返谝话僖皇臈l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法院有權對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違約金予以適當減少。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訴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過程中遭遇極端天氣,屬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一審法院綜合各種因素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答辯人認為上訴理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南京××公司。
x0年×月×日。
答辯人:胡某,男,漢族,1x年x月x日出生,現(xiàn)住在廣州市xx區(qū)路號,聯(lián)系電話。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廣州市某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一案,現(xiàn)針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沒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費用。
本案中,本案答辯人、被答辯人以及第三方陳某某、李某某x1年x月x日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性質上看屬于居間合同,不是正式的買賣合同。真正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需要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tǒng)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本案買、賣雙方并沒有簽訂正式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因此雙方之間合同并未成立。而對于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就買賣的部分內容約定,該內容充其量屬于房地產買賣的意向性約定,但絕不能視為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被答辯人未促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正式簽署,依法不得收取報酬。
此外,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支付了5x元費用,足以彌補被答辯人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何況,被答辯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實其從事居間活動花費了多少必要費用,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退還多收的居間費用。
二、《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居間合同,被答辯人提供的報酬條款與《合同法》相沖突而無效。
根據(jù)《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辯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正式簽署后,才有權要求支付報酬??墒牵淮疝q人單方面制作的《房屋買賣合同》卻在第九條只字未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署,僅僅簽署了本居間合同就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違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該條款無效。
此外,該《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只字未提被答辯人促成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tǒng)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基本居間義務,卻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甚至違約金,這種行為明顯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該條款無效。
至于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在其單方面提供的《服務收費確認書》上簽字表示愿意接受該確認書約束,一方面該確認書屬于格式條款明顯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因而無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辯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務義務,也遠遠沒有履行完畢,因此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甚至居間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合所述,被答辯人作為答辯人與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居間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tǒng)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才屬于履行了居間義務。被答辯人將其單方面提供的居間服務合同等同于答辯人要求簽署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居間服務合同替代商品房買賣合同,明顯違反了我國法律相關規(guī)定。因此,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此致
廣州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定代表人:黃,聯(lián)系電話:1x8。
委托代理人:萬,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guī)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guī)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fā)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yè)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yè)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xié)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原告a與被告b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故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1.依法駁回被答辯人b對答辯人a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認為合同無效有三個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產房代理機構,二是b是腦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針對被答辯人合同無效的三個理由,答辯如下:
一、房屋買賣合同并不因為中大恒基的居間而無效。
1.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務。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規(guī)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定點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根據(jù)《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定點交易機構承擔央產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間服務,具體地說是向買房人和賣房人提供訂立買賣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并不提供辦理“上市交易”手續(xù)的服務。因此買賣合同雖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違反《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
2.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中大恒基不是定點交易機構之一。
《央產房出售辦法》規(guī)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代理央產房的上市服務,但并沒有規(guī)定定點交易機構是哪幾家中介公司。《央產房出售辦法》是x年制定的,時至今日已經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到今天可能已經擴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楊懷波并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之中。楊懷波證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機構,因此認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沒有證據(jù)支持。
3.《央產房出售辦法》是部門規(guī)章,違反行政規(guī)章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
《央產房出售辦法》是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門規(guī)章,而不是行政法規(guī)?!逗贤ā返?2條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原因:(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jù)此條第5款的規(guī)定,只有違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時,才導致合同無效。《央產房出售辦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guī),因此即使買賣合同的簽訂違反了《央產房出售辦法》,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此外,簽訂的合同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也不在合同無效的其他幾種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無效的原因。
4.合同無效違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意思自治。
綜上,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a和b,雙方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影響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guī)定,a和b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辯人沒有證據(jù)證明楊懷波意思表示不真實。
b是一位70多歲的老人,還曾經患過腦梗塞,但這些都不能夠證明簽訂合同的時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實。此外,3月17日的談話錄音表明,簽合同當日,b的女兒也在簽訂合同的現(xiàn)場。另外,合同簽訂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員到b的家里征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見,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上簽字。綜上,出售房屋不僅僅是b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b女兒及b妻子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被答辯人沒有證據(jù)證明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為了解決孩子上學問題,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買到一套學區(qū)房。在與楊懷波簽訂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對中關村周圍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總價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帶我看房之后,很快便決定購買此房。我與中大恒基之間只是買房人與中介公司的簡單關系。b認為我與中大恒基惡意串通,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證據(jù)。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張,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張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證(略)。
答辯人就張某所訴的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6x號],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張某因其居住的b棟2單元3a于x2年11月1x日發(fā)生嚴重的滲水、漏水而起訴答辯人,認為是答辯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答辯人作出相關賠償。然而答辯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情況與張某所稱并不一致,適用法律上張某也有所不當,具體理由為:
一、被答辯人張某所稱的損失是由其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從而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2年11月1x日12:53分,答辯人值班人員在小區(qū)公共區(qū)域巡視檢查中發(fā)現(xiàn),張某所居住的b棟2單元3a門口發(fā)現(xiàn)有水漬,初步判定水源系從張某家的室內流出,答辯人的物業(yè)工作人員立即通知張某,等待張某回來查明原因,張某回家打開門后,答辯人立即組織物業(yè)有關工作人員緊急清理室內積水,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會同張某現(xiàn)場查看滲水原因,答辯人的工程人員在現(xiàn)場查看時發(fā)現(xiàn),水源系從房屋天花中央空調排風口流出,根據(jù)現(xiàn)場流出的水發(fā)現(xiàn)有異味,當時判斷這應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辯人調閱了張某裝修申報的圖紙發(fā)現(xiàn),張某將原有的陽臺改為廚房,原有廚房改成餐廳,改變了房屋原有結構,為此又私自改動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將空調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將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導致張某改動后現(xiàn)有廚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x2]第11x號)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間……”《廣東省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有規(guī)定:“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或者將衛(wèi)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顯然,張某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物業(yè)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yè)管理條例》、《經濟特區(qū)物業(yè)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違反了《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協(xié)議》、《業(yè)主臨時管理規(guī)約》和《裝修手冊》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與要求。
二、答辯人已盡到告知和維護義務,沒有任何失職的過錯。
張某于x年12月5日向答辯人提出了裝修申請,答辯人對其裝修內容審批時已就裝修明令禁止事項進行書面告知,明確告知業(yè)主嚴禁改變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實際上答辯人已按照《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向張某盡了告知義務。并且,x年5月5日張某的《裝修延期申請審批表》里,答辯人再次提醒和書面告知了相關事項。不僅如此,答辯人還積極協(xié)助處理本次事故,當時是答辯人的值班人員在小區(qū)公共區(qū)域巡視檢查中發(fā)現(xiàn)張某戶內有水溢出,答辯人還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形式通知業(yè)主,并全程協(xié)助業(yè)主處理戶內積水及進行事件事故調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過錯系張某本人所造成,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責任的前因后果聯(lián)系,答辯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人情關懷上都履行了協(xié)助義務。
三、依照雙方協(xié)議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張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答辯人與張某雙方簽訂的《裝修進場協(xié)議》第十二條明確約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壞他人物品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由責任人或業(yè)主負責賠償?!钡谑鍡l還約定:“由業(yè)主裝修改動房屋結構而造成的房屋開裂、滲漏等后果,由業(yè)主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yè)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yè)追償?!?/p>
而本案張某裝修期間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在先,導致戶內設施損失,其主要直接責任在于張某,依據(jù)上述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其責任應自負。
四、張某應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yè)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
張某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動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答辯人已嚴格按照《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yè)管理服務。但出于物業(yè)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和物業(yè)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勸誡張某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yè)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與正義。
答辯人:xx市某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x年七月二十九日。
答辯人因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訴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七民初字第20xx3號)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陳述不實,答辯人銷售給原告的產品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
1、答辯人銷售給原告龍桌系在答辯人展廳展品,系原告經辦人到展廳看過后現(xiàn)貨確認愿意購買才簽訂的《訂貨合同單》,龍椅系按原告的要求的款式按龍桌顏色配置訂做,不可能存在質量問題。且原告收到貨物后書面明確確認產品驗收合格,有驗收單為證,這充分說明答辯人銷售的產品沒有任何質量問題。
2、答辯人沒有也不可能致電原告要求安裝人員到位后再驗貨。出現(xiàn)兩把椅子靠背、一把椅子座邊損壞問題系在運輸途中損壞,運費系由原告承擔,答辯人只是代辦托運手續(xù),且原告系在x年11月29日左右收到貨物,在x年12月7日才開拆發(fā)現(xiàn)損壞,因原告不及時驗貨、向托運公司提出異議,答辯人幫助原告聯(lián)系貨運公司時,貨運公司已拒絕承擔責任,答辯人在此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
二、原告的請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1、如前所述,答辯人銷售給原告的產品沒有也不可能有質量問題,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基礎,沒有法律依據(jù):其一,三把椅子系輕微損壞,可以修復,退一萬步,即便不修復并不影響龍桌和其他13把椅子的使用,并不構成根本違約。其二,三把椅子的損壞系托運過程中造成,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沒有任何違約或侵權行為,答辯人也不可能預料訟爭事件的發(fā)生及給原告造成的影響,不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原告主張退貨和返還貨款及所謂的“延誤使用商品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三,原告在訟狀中稱用于公司開業(yè),并非生活使用,不具備消費者資格,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三把椅子的損壞系托運過程中造成,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本著專業(yè)、對客戶負責的態(tài)度,答辯人從訂立合同至售后服務的整個過程中一直承諾負責維修,事至如今,答辯人也仍愿意承擔維修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所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答辯人:xx市南海某某電動餐桌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王。
x年4月27日。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1、第三人對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2、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jù)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fā)部(廣陵區(qū)__________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3、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1)20__年12月29日早上8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板_______________(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由揚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guī)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2)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該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告:______________住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1、第三人對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2、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jù)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fā)部(廣陵區(qū)__________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3、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1)20__年12月29日早上8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板_______________(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由揚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guī)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2)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該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答辯人aaa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認為sss物業(yè)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
根據(jù)合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性原理,與答辯人簽定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協(xié)議書的是大連sss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即使根據(jù)該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答辯人主張權利,其主張人必須是合同的相對方大連sss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不應為協(xié)議書以外的第三人。原告應向答辯人出示相關證據(jù)證明其對“kkk”進行物業(yè)管理具有合法性。并出示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手續(xù),以證明其具有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進行物業(yè)管理的資質、經營性收費許可等。
二關于物業(yè)費的問題。
定行使抗辯權利。其是對物業(yè)管理公司的違約行為依法行使違約救濟權的合法行為,
2.“kkkk”小區(qū)是一個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小區(qū),關于這一點從答辯人與大連sss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定的〈物業(yè)管理服務協(xié)議書〉中就可以確定。但答辯人居住的0號樓卻不在小區(qū)封閉管理的范圍之內,是該小區(qū)唯一一棟樓梯口面對小區(qū)外的建筑。樓梯口面對公交車終點站,關于6號樓的物業(yè)管理問題,業(yè)主在06年至今多次找開發(fā)公司及物業(yè)公司要求解決,物業(yè)公司領導答復向總公司反映0號樓問題,對物業(yè)費進行協(xié)商。在協(xié)商過程中物業(yè)公司并未將結果履行告知義務,突然將答辯人起訴,并主張高額滯納金,其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的誠實信用原則。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jù)。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jù),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jù)副本。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jù)、并按照被告的數(shù)量提供證據(jù)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guī)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新證據(jù)”,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jù)。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jù),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jù)、不進行質證?,F(xiàn)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xiàn)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一)、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jù)(復本)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三)、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jù)。
(四)、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本案被告)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wy)之間在20xx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本協(xié)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xié)議(合同)。這里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guī)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這個規(guī)定排除了部門規(guī)章和其他低階位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二)、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本協(xié)議不屬于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xié)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guī)”,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房產證的填發(fā)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xié)議房屋的產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xié)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三)、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后,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里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為,我們必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xié)議、履行協(xié)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jù)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關系。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qū)hlg三區(qū)5號樓2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wy)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么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fā)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fā),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jù)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guī)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于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盡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被答辯人:德陽xxx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答辯人就德陽xxx化工有限公司訴成都xxx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我公司與被答辯人之前簽訂的編號為cdxy059買賣合同對合同有效履行期是有明確約定的:“有限期限:xxxx年4月24日至xxxx年4月23日”。即,本合同不能無限期拖延履行下去。在xxxx年4月23日前,我司應完成生產和交貨義務,被答辯人應完成收貨并足額付款義務。因任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并使該狀態(tài)超過此期限,即構成根本違約。該有效期屆滿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應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要求返還已付貨款等解決糾紛的訴訟請求,應在2年訴訟時效內主張。目前,被答辯人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3年多,其所有主張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2、我司在合同中約定期限條款的是考慮到生產材料成本、人工成本、運輸、倉儲成本在逐年上漲,履約期過長極易導致虧損等難以預料的風險。在履約期內的成本上漲風險我司自愿承擔,但因被答辯人過錯造成合同長期無法履行,并導致我司不斷擴大的經濟損失,其不利后果若由我司承擔,顯失公平。
3、合同簽訂后,我公司積極投入生產,并在xxxx年8月16日按被答辯人的要求生產完畢,并于xxxx年8月26日正式書面知會被答辯人要求交貨并催告被答辯人履行付款義務。至此,已經完成了出賣人的合同主要義務(生產及交貨)。被答辯人復函稱因自身基礎工程滯后,將在xxxx年12月左右收貨。我司出于對被答辯人基本誠信的信任,接受了被答辯人延期收貨的請求。但是,被答辯人承諾的期限屆滿后,杳無音訊,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司發(fā)貨,此狀態(tài)持續(xù)了近6年。被答辯人在6年期間從未向我司主張任何返還貨款或解除合同的請求,沒有引起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存在。其在時隔6年之后突然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旨在造成訴訟時效未過、合同仍在履行的假象,我司認為該通知書不能產生此法律效力,故未提異議,不予理睬且不予認同。
4、被答辯人在自己承諾的收貨期限屆滿時未兌現(xiàn)收貨及足額付款義務,被答辯人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后杳無音訊,其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且被答辯人對此是明知的。事實上,我司現(xiàn)在也不可能再以當年約定的合同價格出售同類產品與被答辯人。該合同因被答辯人過錯,早已終止履行,被答辯人的實際行為也證實了此效果。至于是否從形式上履行解除手續(xù),已經毫無意義。但被答辯人在明知自己出現(xiàn)了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怠于行使解決合同糾紛的權利,導致訴訟時效過去多年,其不利后果應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根本違約行為導致了合同履行不能,但怠于行使解決合同糾紛的權利,導致訴訟時效早已屆滿,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1、雙方約定的定金條款系簽約時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定金罰則實行無過錯主義原則,旨在保護守約方的權益,只要出現(xiàn)根本違約,則無權要求退還,故本案定金應由我司全部沒收并無不妥。
2、被答辯人因自身過錯兩次延期履行期間,并未按合同向我司支付第二筆貨款6.37萬,而是主動支付了4萬元。我司認為該4萬元的性質并非純粹的貨款,還有擔保自己一定會按承諾履行收貨及足額付款義務的意思,有履約擔保的性質。其目的是取得我司的諒解,也確實得到了我司兩次寬限履行期限的實際效果。在其提出的履約期限屆滿后,再次違約并長期不聞不問,其已經無權利再主張我司歸還該筆款項。
3、我司并非如被答辯人所述的“被告并無實際損失”,而是存在重大經濟損失。被答辯人定制的產品屬于非標類產品,我司生產后如被答辯人不接收,則無法以同類價格轉賣;在經過合理期限的倉儲保管后,因無法承擔日益增長的倉儲費,只能作為廢品處理。因被答辯人怠于收貨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以及其后長期不聞不問的行為,導致我司產品維護保養(yǎng)、倉儲、定制產品折舊處理等重大經濟損失,已經超過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的款項,具體如下:
因被答辯人定制的產品體積龐大,我司生產車間不能長期存儲,否則將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秩序,而被答辯人對如何安置該產品沒有任何指示,我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代為倉儲,按日倉儲費15元計算,倉儲期為xxxx年9月1日至xxxx年3月14日。對于汽車衡類大型機械類物品來說,該倉儲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我司已經盡到了妥善保管的謹慎附隨義務。該筆費用共計19050元支出系我司墊付,其發(fā)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在于被答辯人怠于收貨,此項費用依法應由被答辯人承擔。
因該電子汽車衡系被答辯人指定型號、規(guī)格、尺寸,相關配件也是按其要求定制的,屬于非標類產品。如被答辯人不接收,則我司無法尋找同類需求者,也無法以合同同等價格出售。鑒于被答辯人長期不收貨,也無任何指示,而第三方倉儲人也在催促我司盡快搬離,而長時間的保管也難以避免的造成該產品逐漸老化和貶值,在長期得不到被答辯人收貨通知的情況下,我司為避免日益增加的倉儲開支、產品銹蝕老化等損失的擴大,不得不按廢品材料出售。廢品出售價格與合同約定價格之間差距77200元。該損失目前亦由我司先行承受。我司認為,該損失的發(fā)生原因系被答辯人過錯造成的,依法應由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我司并非如被答辯人認為的“沒有任何損失”,事實上,因被答辯人的根本違約行為造成了我司大量的經濟損失,且該損失已遠超過被答辯人已支付費用的全部。即使通過普通人日常生活經驗判斷,都可知此損失發(fā)生的必然性。該損失應由過錯方承擔,我司作為守約方,已經盡到了一切誠信、謹慎的義務,若由我司承擔此損失,與理不通,與法不容,也顯失公平。
綜上,被答辯人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多年,且造成了我公司重大經濟損失,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給我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我司將提起反訴向其追究賠償責任。
此致
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六日。
針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關系,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所有貨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已終止,故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交的20xx年12月7日的“退貨單”并非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購買的貨物清單,而是答辯人以退貨方式與被答辯人合意折價后形成的還款單。從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2、該份貨單與其他“送貨單”相比有兩點明顯的區(qū)別,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底部收貨欠款人處并沒有答辯人簽名,而其他的送貨單均有答辯人的親筆簽名;且該份貨單的標題處“送貨單”被改成了“退貨單”,該改動是由被答辯人完成的。
(二)、答辯人從20xx年始經營養(yǎng)蝦生意,20xx年12月7日與被答辯人結算付款后,答辯人便結束了在臺山市沖樓八家的生意,回了縉云老家,20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辯人聽聞答辯人要休業(yè)回家后,才到答辯人處催討貨款。后答辯人便依照現(xiàn)實情況將剩余材料退貨后還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貨款已由現(xiàn)金支付完全。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合意形成的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并非是“送貨單”,而是一份“退貨單”,也是在20xx年12月7日的當日,答辯人已將所有的貨款結清,故雙方雖有過買賣合同關系,但該合同關系已在20xx年12月7日答辯人支付貨款后因合同履行完畢而終結,故被答辯人訴稱的答辯人尚欠貨款22190元并非事實,請法庭予以駁回。
20xx年12月7日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最后一次往來聯(lián)系,20xx年12月7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形成的“退貨單”即為雙方在口頭結算后,答辯人以退貨的方式抵消部分貨款,從而可以證實,20xx年12月7日,雙方已經對最后的貨款金額進行了結算,那么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本案訴訟時效已過,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請。
綜上,不管是實體上答辯人已經完全支付貨款的事實,還是程序上該案件已過訴訟時效,本案都應依法予以駁回,故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訴請。
代理人:胡**
20xx年4月20日
發(fā)問:
1、原告你與被告是什么關系?
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七章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復,答復:“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p>
反訴人張某某、胡某訴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其理由陳述如下:
20xx年5月18日,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與反訴人張某某簽訂了《購車協(xié)議》,約定由反訴人向答辯人購買stq4250號汽車頭,價款為23.9萬元,預交定金3萬元,反訴人在提車時將剩余的車款一次性付清。雙方合同簽訂后,在20xx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同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至此,答辯人已經履行了向反訴人交付車輛的合同義務;而與之相反的是,反訴人至今還沒有向答辯人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雖然答辯人長期以來三番五次地向反訴人催要剩余的車款20.9萬元,但是,反訴人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抵賴,反訴人已經很嚴重地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的相關約定,根據(jù)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反訴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反訴人更加無權要求答辯人雙倍返還定金,而應該是反訴人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因此,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答辯人與該訴爭車輛的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江蘇經理部簽訂了代理協(xié)議,答辯人由此取得了該車輛在連云港區(qū)域的經銷權。該車輛是由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從該公司發(fā)貨到江蘇南通,然后,根據(jù)江蘇市場的銷售情況再調配到贛榆縣即答辯人的銷售部,因此,答辯人擁有該車輛的所有權,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一系列證據(jù)材料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完全可以證明答辯人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因此,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從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根本沒有事實依據(jù),簡直是無稽之談!
該車是經過生產廠家質量檢測合格后才準予出廠的,符合生產廠家的企業(yè)質量標準,同時,也符合相關的行業(yè)標準和國家標準。在答辯人與反訴人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中的第五、六條明確約定:反訴人在提車的時候對該車質量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即表示認同該車質量是合格的,答辯人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訴人購買的該車是牽引車,反訴人還另外購買了一輛后掛車,牽引車與后掛車組成一個整體才能夠用于運輸經營活動,而反訴人另外購買的后掛車與反訴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該車由于不是同一個汽車廠家生產的,后掛車與該牽引車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對該牽引車的高度進行適當?shù)恼牟拍軌蚺c后掛車配合使用,才能夠使前后車作為一個整體運輸工具用于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因此,反訴人所稱的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為該車存在質量問題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在20xx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樣反訴人可以為該車辦理上戶、辦牌照、行車證、營運證等手續(xù),這樣做是答辯人為了幫助反訴人解決反訴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的實際困難,答辯人配合反訴人辦理相關的車輛抵押擔保貸款手續(xù),使得反訴人可以順利地從銀行得到貸款,可以使反訴人在拿到貸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辯人支付剩余車款,然后由反訴人每月向銀行分期支付其貸款。然而,反訴人在辦理了該車輛登記等手續(xù)后,反訴人將交給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手續(xù)撤回,因此,反訴人就沒有能夠向答辯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辯人具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有權利拒絕反訴人將車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為惡劣的是,在20xx年8月11日反訴人帶領十余人將車輛從答辯人處強行開走,雖然答辯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及時報警了,但是公安機關認為這種情況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辯人并沒有非法扣留反訴人的車輛,而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也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
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總經理。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上訴云南__________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告應當對原告實際發(fā)生的損失,足額予以賠付。
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保險關系,原告車輛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之內,事故發(fā)生當日,原告及時向被告報了案,原告的各項支出符合客觀事實標準,沒有夸大損失。依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對原告實際發(fā)生的損失,足額予以賠付。
二、關于本案中應當賠付的各項損失。
(一)車輛實際損失52130.45元應當賠付。
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顛覆、墜落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原告發(fā)生事故后車輛毀損嚴重,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車輛實際損失為52130.45元。該車輛實際損失經保險公司的專門業(yè)務部門核算,應當為客觀和公正的;保險單中有不計免賠率的特別約定,所以被告應當全額賠付機動車實際損失。
(二)施救費2901元應當賠付。
《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的施救費是原告為避免或減少保險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符合維護防損減災的目的。所以,被告應當在保險金額之外另行賠付原告所主張的2901元施救費。
(三)應當賠付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20000元。
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p>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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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孫**,女,1953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為沈陽市沈河區(qū)青年大街**室。
答辯人就沈陽市**物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物業(yè)管理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業(yè)合同約定提供物業(yè)服務,違約在先。原告主要存在以下違反物業(yè)服務合同的行為:
1、不履行制止并報告不法行為義務。
的建筑主體構造,使整個建筑存在安全隱患。而且更加嚴重的是,模特公司的經營行為、走“貓步”的噪音對退休在家的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以及合同的約定,原告應當制止模特公司的違法行為。但是,在答辯人多次要求原告采取妥善措施解決以上問題的情形下,原告敷衍塞責,拒絕履行自己應當負擔的義務。自03年至今,模特公司已經在答辯人的樓上經營了4年。
2、不履行安全保衛(wèi)義務。
沈陽**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原告于20xx年5月簽訂的《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第十九條第六款約定:“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xiàn)目標管理。實行保安制度,每天巡查15次,固定設崗兩個,保安設備、監(jiān)控設備24小時運行?!钡?,原告從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運轉監(jiān)控設備,給居民居住安全造成了隱患。
3、不履行維護公用設施的義務。
沈陽**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原告于20xx年5月簽訂的《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第六條、第七條明確約定了原告負有維護公共設施的義務。但是,原告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維護義務。防盜門出現(xiàn)故障后,原告不維修。過去居民都是刷卡進門,讀卡器、防盜門出現(xiàn)故障后,原告不修復,致使防盜門形同虛設。答辯人所在29層的電梯間門鎖被原告員工撬掉后,原告沒有維修過,至今仍然在那里空敞著,給整個大樓的安全造成了威脅。
4、不維護消防設施,甚至破壞消防設施。
依據(jù)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原告應當保障消防設施設備運轉正常。原告非但不履行該項法定義務,甚至破壞消防設施,使整個大樓的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
5、原告無故撤離大廈,不履行物業(yè)服務義務。
根據(jù)20xx年7月的電業(yè)園大廈業(yè)主委員會與原告簽訂的《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原告提供物業(yè)服務的期限應當截至到20xx年7月。但是,原告在20xx年7、8月份,未經通知并取得同意,擅自撤離電業(yè)園大廈,給大廈居民生活造成了極大不便。
6、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每年向全體業(yè)主和物業(yè)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賬目。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制定大廈業(yè)主文明公約。
二、答辯人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在原告糾正錯誤履約行為前,有權拒絕支付物業(yè)服務費用。
因原告不能適當履行物業(yè)服務義務,給答辯人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根據(jù)合同法有關于先履行抗辯權的規(guī)定,在原告正確履行物業(yè)服務義務之前,答辯人有權拒絕支付物業(yè)服務費用。
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因山東玉皇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訴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綠化種植義務。雙方于x年2月29日簽訂的玉皇新村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了合同工期為x年3月29日至x年4月8日。答辯人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了綠化種植義務,并通過了原告驗收。原告于x年7月10日按照約定支付了總工程款的50%,即原告訴稱的96906元。此款項支付了是答辯人履行種植部分義務的工程款,是總工程款的一半,并非全部工程款。因此,根據(jù)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此款項不應當返還。
二、答辯人對草坪維護管理了三個月,原告應當支付這部分費用。在完成合同約定的種植工作后,答辯人從x年4月9日起對合同約定的草坪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維護和管理。并因此發(fā)生了較大數(shù)額費用,原告因此獲得利益。原告應將此費用支付答辯人。
三、答辯人撤出草坪管理是經過原告同意,并將管理權交給原告的。因原告測算工程面積不合理、不提供維護水源等原因,答辯人向原告提出交涉。根據(jù)雙方協(xié)商,答辯人按照原告要求寫了書面申請,將草坪的維護管理工作交給玉皇新村項目部劉、陳等人,并約定由二人領取剩余工程款。在交付草坪管理權時,原告對草坪狀況并無異議,答辯人還將用于維護草坪的草坪機兩部一并交給了項目部。此后,原告從未與答辯人就此事進行聯(lián)系。由于原告疏于管理,為推卸責任將答辯人起訴。
四、原告現(xiàn)將本案爭議草坪管理權另行發(fā)包給他人。如果原告否認答辯人將管理權交還的事實,那么,首先應當向法院主張要求答辯人繼續(xù)進行維護管理,而不應要求返還工程款。原告一方面訴稱雙方未解除該合同,另一方面又將該合同涉及的草坪管理工程另行發(fā)包,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原告首先應當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答辯人已按合同約定工期完成綠化種植義務,原告支付的是種植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答辯人無須返還。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自擔。另外,原告應當支付答辯人所支出的草坪維護管理部分的費用,原告對此保留訴權。
此致
黃*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周。
x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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