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的成功與否取決于市場供需關系、商品質(zhì)量和雙方的交易技巧等多種因素。買賣活動中,常常需要一些合同、協(xié)議等法律文件的支持,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買賣法律文書范例。
1、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商品房。
》(編號:)所記載面積。如房屋最終取得房地產(chǎn)權證的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不一致,則以房地產(chǎn)權證記載為準。
2、如房屋最終取得房地產(chǎn)權證的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不一致,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房地產(chǎn)權證記載面積計算。
第三條房地產(chǎn)權證辦理的約定。
如本合同項下房屋已具備辦理房地產(chǎn)權證的條件,甲方應積極予以辦理,其中產(chǎn)生的稅費由甲方承擔。如在前述條件具備的前提下甲方一個月內(nèi)未予辦理,則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額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四條價格。
暫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記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總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
第五條付款方式。
1、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nèi)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整(合同總金額的20%),定金最終抵作房款。
2、待該房屋取得房地產(chǎn)權證后,甲方與乙方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剩余房款按照法律及相關部門規(guī)定通過房款資金監(jiān)管賬戶支付,甲方已收取定金應用于辦理房產(chǎn)過戶和資金監(jiān)管手續(xù)。
第六條房屋交付。
1、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nèi),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于交付當日辦理完畢配套交接手續(xù)。
2、乙方可對房屋按自己意愿進行裝修。
3、如房屋需辦理物業(yè)、入住或管理等手續(xù)甲方應于配合辦理。
第七條關于產(chǎn)權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于本合同項下房屋取得房地產(chǎn)權證后7日內(nèi)與乙方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如該房屋有貸款則應于取得房地產(chǎn)權證后7日內(nèi)辦理貸款清償及房產(chǎn)過戶等手續(xù)。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過戶到乙方名下或發(fā)生債權債務糾紛的,乙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雙倍返還定金。
2、如甲方單方解除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
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交付期滿次日起,甲方遲延交付一日則應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價款1‰的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_日,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選擇以下方式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在支付遲延交房違約金的同時甲方還應雙倍返還定金?;?2)甲方遲延交付一日則應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價款1‰的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
4、如發(fā)生本條1至3款的違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最終解除的,甲方還應賠償乙方對房屋的裝修損失。
6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為買賣本合同項下房屋支付的中介費。
第九條稅費的交納。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fā)生的_________稅費由甲方承擔,_________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如為代理人則代理人已經(jīng)過權利人的授權。
2、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jiān)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chǎn)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乙方:
1、乙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條合同的轉讓。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應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_________日內(nèi)書面通知對方,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如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雙方均不視為違約。
2、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xiàn)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zhàn)爭(不論曾否宣戰(zhàn))、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guī)定等。
第十四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協(xié)議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
3
頁,當前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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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上,就房屋買賣事項達成以下協(xié)議書條款:
一、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chǎn)給乙方。該房屋戶型為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房,權屬為私產(chǎn),房地產(chǎn)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未曾裝修。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屋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元整),按套計算,包括公共維修金、房屋現(xiàn)有設施等所有費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追加。
三、房屋交付:
在甲乙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甲方對該房屋以下項目進行交接:
1、甲方將上述房屋全部鑰匙、水、電,費交清避免乙方在過后生活中發(fā)生不必要的麻煩。
2、由甲方向乙方說明可以正常使用的設備的基本情況、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3、對水、電、暖、煤氣、電視、電話、網(wǎng)絡線路的走線情況、接口位置及計量儀表的位置、使用方法等進行詳細交接。
乙方現(xiàn)場檢查后,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置權歸乙方行使。
四、甲方須提供該房集資建房協(xié)議、購房發(fā)票原件等相關所有證明文件,出示本人_________與共有權人_________身份證并提供復印件各壹份。
五、甲方承諾保證: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chǎn)權糾紛,轉讓前無其他拖欠費用及法律上的障礙,該房屋所有權為合法取得,即權力無瑕疵。甲方保證其配偶、兒女和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對該房屋不主張繼承權、共同所有權和其他權利。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chǎn)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否則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付款方式分為三次付清: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時將首付款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
余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甲方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
注:甲方應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前交清一切因甲方產(chǎn)生的費用。乙方自交納購房首付款之日起,就享有該房屋使用權、居住權。
銀行轉賬憑證即為交易憑據(jù),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即時起歸乙方行使,其建筑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一并并入乙方使用,甲方與此房屋再無任何關系,甲方親屬也不再享有任何與此房屋相關的財產(chǎn)繼承權。甲方應于首次付款當日將該房屋房產(chǎn)實物全部鑰匙及所有購房資料原件、合同文書等權力憑證及房屋相關的資料和物品等正式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
七、由于現(xiàn)實原因,本小區(qū)房產(chǎn)暫未辦理房地產(chǎn)權證,乙方對此情況了解且自愿購買該房,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在政策容許的情況下,由開發(fā)商_________為職工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時甲方應直接以乙方名義報送相關資料,甲方負責配合乙方提交辦理內(nèi)部房屋轉讓所需的相關資料。在為乙方辦理房地產(chǎn)權證過程中,需繳納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若仍需甲方到場配合辦理,甲方必須在限定時間范圍內(nèi)到場配合辦理,不得延誤。若政策不容許以乙方名義直接辦理,只能暫以甲方名義辦理房地產(chǎn)權證的情況下,房地產(chǎn)權證辦理過程中,需繳納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八、若不能直接以乙方的名義辦理房地產(chǎn)權證,房產(chǎn)所有人署名雖為甲方,但實際所有權歸乙方,房產(chǎn)證、土地證也交由乙方留存。待房屋容許過戶的第一個月內(nèi)或乙方要求過戶的第一時間,甲方積極配合乙方將房屋所有人更改為乙方及其共有人,過戶所需購房稅費由乙方承擔。
九、協(xié)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反悔,甲方不許再行轉讓,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將房地產(chǎn)權證寫成第三人或私自轉讓第三方。
十、違約責任。本協(xié)議一經(jīng)雙方簽字即成立并生效,任一方違約,需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即:
1、房款違約金為總房款的30%。(甲乙雙方均適用)。
2、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
十二、本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內(nèi)容履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經(jīng)簽字即產(chǎn)生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fā)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議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chǎn)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永久有效。
十五、本協(xié)議全文共四頁,為四頁紙正面打印。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
根據(jù)國家和天津市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地產(chǎn)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1、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結構為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最終取得的產(chǎn)權證記載為準);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nèi)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并轉讓。
2、甲方同該房屋開發(fā)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但該房屋尚未取得房地產(chǎn)權證。
3、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而且沒有產(chǎn)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1、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所記載面積。如房屋最終取得房地產(chǎn)權證的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不一致,則以房地產(chǎn)權證記載為準。
2、如房屋最終取得房地產(chǎn)權證的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不一致,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房地產(chǎn)權證記載面積計算。
第三條房地產(chǎn)權證辦理的約定。
如本合同項下房屋已具備辦理房地產(chǎn)權證的條件,甲方應積極予以辦理,其中產(chǎn)生的稅費由甲方承擔。如在前述條件具備的前提下甲方一個月內(nèi)未予辦理,則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額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四條價格。
暫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記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總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
甲方(賣方):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身份證號:
關于乙方向甲方購房事宜,雙方經(jīng)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
一、甲方將自己開發(fā)建設的一套商品住房及住房占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出售給乙方,房屋具體狀況如下:房屋座落于,房屋總層數(shù)層,乙方所購買的房屋為第2層南邊套,結構,甲方確認面積m,布局三室兩廳一廚兩衛(wèi)。
房屋室內(nèi)為水泥地面,墻面為水泥砂漿找平,室內(nèi)門窗未安裝,入戶門已經(jīng)安裝防盜門。甲方出售該棟其它樓層房屋時使用的座落:
二、本合同簽定時,該房屋尚未到房地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機關進行房屋產(chǎn)權登記。日后該房屋進行產(chǎn)權登記,甲方必須在房地產(chǎn)初始登記之日起30天內(nèi)將相應的房屋產(chǎn)權過戶給乙方。
三、房屋水電等設施由甲方負責開戶。居住用水水開戶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不另收取乙方費用,甲方必須配合乙方辦理好住宅用水開戶。
居住用電電開戶費用參照鄰里,由乙方支付,該筆費用原則上不超過元。甲方承諾年內(nèi)為乙方辦理好住宅用電開戶。
四、甲、乙雙方經(jīng)協(xié)商達成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chǎn)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整。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分三次將房款付給甲方。
具體時間: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乙方交付元,第二筆元在年月日以前付清,余款元由乙方在供電部門住宅用電開戶之后十日內(nèi)交清。
五、甲方應及時將可能影響本合同或該房屋價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該房屋的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它爭議事件)通知乙方,否則,乙方可隨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擔本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由于甲方的過錯造成房屋價值減少的,甲方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賠償乙方損失。
六、甲方保證在上述轉讓的房地產(chǎn)交接時沒有產(chǎn)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上述房地產(chǎn)轉讓交接后發(fā)生交接前即存在的.產(chǎn)權或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且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且乙方可隨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擔本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
七、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chǎn)交付給乙方的,應支付按日計算的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給乙方。逾期超過兩個月,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需將已收的房款即時全額退還,另支付購房總價20%違約金作為乙方損失賠償。
八、甲方承諾出售房屋工程質(zhì)量符合國家相關的建筑標準及要求。由于工程質(zhì)量缺陷造成乙方損失或其它傷害,由甲方賠付。甲方將該房屋在本合同簽定之日交付乙方。
九、乙方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付款的。其逾期部分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兩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將已收房款即時全額退還乙方,購房總價20%違約金作為甲方損失賠償。
十、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未盡事宜,在不違反本合同原則的前提下,可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xié)議,甲、乙雙方訂立的補充條款和補充協(xié)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白,并按本合同規(guī)定履行。
十二、本合同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fā)生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兩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住址:住址:
聯(lián)系電話:聯(lián)系電話: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乙方向甲方購置房產(chǎn)簽訂本協(xié)議,以資共同信守執(zhí)行。
1、因甲方的房屋被依法遷,甲方自愿將其回遷的樓房轉讓給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2、由于上述的房屋尚未施工,開發(fā)商出售的房屋處于預售階段。甲方同意乙方去開發(fā)商處按照房屋的出售的價格進行挑號,選擇房屋的樓層及位置。
3、根據(jù)開發(fā)商的要求,乙方自行應當支付房款(房屋平均價格為每平方米元,具體房款按所購的樓層及位置具體核算)。除此,作為乙方還應當按所購置的樓房建筑面積另行支付給甲方每平方米元的酬謝金。
4、乙方在挑完號選擇好房屋的樓層及位置后,支付給甲方酬謝金的三分之一;待房屋主體結構完成后再支付三分之一;基余的`待樓房交付后十日內(nèi)支付完畢。
5、上述所指的開發(fā)商開發(fā)的回遷樓房應當位于。如果回遷房屋位置不在上述地段,乙方有權利解除該協(xié)議,甲方應當退還已支付的酬謝金。
6、乙方有權利在甲方與拆遷辦結算完補償協(xié)議后直接與開發(fā)商簽訂購房協(xié)議,甲方不得無故阻攔。如果需要甲方方面的相關手續(xù),甲方有義務協(xié)助提供。
7、如乙方不能與開發(fā)商直接簽訂購房協(xié)議或合同,以甲方名義簽訂購房協(xié)議,甲方應當協(xié)助乙方辦理過戶。乙方有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xù)的需要,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xù)及資料。如因甲方的延誤,致使影響產(chǎn)權過戶登記,因而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8、乙方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xù)與否,將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
9、本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應該共同遵守,甲方不得無故反悔,不得再對該房屋主張任何的權利。如果甲方違約,除了退還乙方交納的所有購房款和利息及酬謝金外,還應當支付元的違約金。
10、本協(xié)議雙方應當共同執(zhí)行,不得無故反悔。任何一方違反本協(xié)議的,應當支付對方元的違約金。
10、在本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分歧應該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11、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為憑。
12、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內(nèi)容提要:對無產(chǎn)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shù)美颠€。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guī)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一、案件事實概要。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chǎn)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xié)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chǎn)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guī)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一)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xié)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jù):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xié)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huán)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huán)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xiàn)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zhì)(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guī)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xié)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nèi),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jù)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二)關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專門規(guī)定了房地產(chǎn)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guī)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guī)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jù)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的規(guī)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jīng)發(fā)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jīng)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guī)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guī)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边@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guī)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fā)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便已經(jīng)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shù)?。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shù)囊?,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guī)定,而非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guī)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yōu)先于舊法的規(guī)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guī)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guī)范?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guī)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guī)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guī)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guī)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jù),是不適當?shù)?。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jù)的“強制性規(guī)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guī)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jù)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別無其他。可是,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guī)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guī)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guī)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yōu)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guī)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guī)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jīng)談到,主要表現(xiàn)為是非顛倒,在連環(huán)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chǎn)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xù),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義務”的規(guī)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tài)度。據(jù)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xù)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shù)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jīng)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guī)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jīng)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xù),沒有依據(jù),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解除權產(chǎn)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shù)玫街С帧?/p>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xù)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jīng)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梢?,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guī)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shù)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jīng)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xù)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jù),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jīng)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F(xiàn)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diào)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shù)美臉嫵梢?。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jù)。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的根據(jù)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主張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guī)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五)對系爭b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jù)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jīng)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jīng)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xiàn)。可見,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jù)法律和法理便會發(fā)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jù),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chǎn)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chǎn)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jù),構成不當?shù)美?,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xiàn)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xiàn)了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chǎn)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xiàn)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xiàn)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jù),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guī)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guī)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shù)美脑V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六)余論。
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shù)姆课菪枰ㄙM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shù)姆秶艿胶侠眍A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guī)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jù)與有過失規(guī)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guī)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文檔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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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買方)姓名: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經(jīng)友好協(xié)商,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
一、銷售標的物。
甲方向乙方出售如下產(chǎn)權物業(yè):
1、座落地址:北京市。
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2、結構:建筑面積:
3、乙方購房用途:
4、房屋所有權人:
二、價格及付款方式。
買賣產(chǎn)權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整;。
付款方式:__________。
三、責任與權利。
甲方:
1、須具備該房屋所有相關法律認可文件;。
2、本合同簽訂后,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3、在辦理過戶期間向乙方提供該房屋產(chǎn)權證明及相關法律文件;。
4、在辦理過戶期間擁有該房屋所有權及使用權;。
5、保證上述房產(chǎn)無債權與債務糾紛。
6、保證在立契之前把物業(yè)管理費、水費、電費、燃氣費、暖氣費結清。
乙方:
1、須提供過戶所用之各種身份證明及法律認可文件。
2、及時支付購房款及相關稅、費。
3、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上述房屋經(jīng)產(chǎn)權過戶并交接完畢后,該房屋即歸乙方所有和使用。
四、違約條款。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條款執(zhí)行即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整。
五、不可抗力。
人力不可抵抗的因素和自然災害除外。
六、調(diào)解和仲裁。
在執(zhí)行合同的過程中,如遇雙方發(fā)生糾紛,先行通過雙方協(xié)調(diào);協(xié)商不成時,可采取第種方式解決: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七、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在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必須協(xié)商一致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并由甲乙雙方共同到房地產(chǎn)局辦理撤件手續(xù)。
八、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房管部門一份,中介機構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條款為準。
十、其他應說明的有關事項:
甲方(簽章):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_______________的證明下,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xié)議,雙方共同嚴格遵守。
一、甲方愿將公司的集資房的房號賣給乙方。
二、上述房號雙方協(xié)定替換人民幣萬元整,由甲方自愿出售給乙方。。
三、房號價款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jù)。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房號款后,甲方需配合乙方辦理其余房屋手續(xù),所產(chǎn)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五、將本房交付使用后,甲方要積極協(xié)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xù),手續(xù)費由乙方承擔。房產(chǎn)證過戶及費用特別說明:_________________1、在辦理房產(chǎn)證時如單位同意讓甲方在房產(chǎn)證上更改所有者的名字,甲方應向單位出具相關證明資料及房產(chǎn)證名字更改的委托書,將房屋所有權直接更改到乙方名下。2、若單位不同意,則先以甲方名義辦理房產(chǎn)證,但是房產(chǎn)證由乙方保存,直至按國家法律符合的情況下過戶到乙方名下,甲方應提供一切房產(chǎn)證過戶相關的資料,過戶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號,產(chǎn)權清楚,絕無其他項權利變賣或其他糾紛。
七、本協(xié)議簽訂后,該房號買賣合同生效,如乙方違約,向甲方賠付人民幣萬元整違約金,若甲方違約,除向乙方退還房號款和該房產(chǎn)生的所有費用,并付人民幣萬元整。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證明人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
一、乙方所購車位位于小區(qū)”地下車庫第號位。
二、該車位使用權期限與小區(qū)的房屋所有年限一致。
三、乙方所認購車位單價為萬仟佰元整。
四、付款方式。
買受人須在簽定本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合同中車位使用權的全部價款。
五、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入住后六個月內(nèi),按合同有關規(guī)定,將出賣人驗收合格的車位交付買受人使用。
六、出賣人違約責任。
出賣人未能按規(guī)定時間交付車位使用,按以下方式處理:
1、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超過三十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在三十日內(nèi)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總價款的百分之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七、買受人義務。
1、車位達到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xù)。
2、買受人在接到交車位通知10日內(nèi)辦理交接手續(xù),否則拖延天數(shù)按日向出賣人支付總車位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及看管費。逾期三十日,出買人有權因買受人違約而解除合同,而買受人應向出賣人從購車位之日起到解除合同之日止按天數(shù)支付每日總車位款萬分之的違約金。
3、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的車位是能正常使用的車位,買受人無須裝修即可正常使用。買受人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車位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該車位有關聯(lián)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zhì)。如違反本條約定,買受人應當負責恢復原狀,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八、其他約定。
1、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屬于大修理范圍的維修費用,應由買受人籌集。
2、買受人應遵照物業(yè)公司的管理規(guī)定繳納停車位管理費。如買受人拖欠停車位管理費,物業(yè)公司有權采取適當之措施催繳。
3、買受人停泊在停車場內(nèi)的任何車輛因任何原因而導致?lián)p毀、被盜,出賣人及物業(yè)管理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4、買受人如損壞停車場內(nèi)的設施和結構,將負一切賠償責任。若因不遵守停車場使用規(guī)定而引起任何其他之賠償責任,亦須由買受人負責。
5、買受人所購停車位,只可停泊買受人指定的一部車輛。如買受人需停泊不同牌號之其他車輛,應事先知會物業(yè)公司并登記備案。物業(yè)公司在沒有得到事先知會的情況下,有權拒絕與買受人車牌號碼不符之車輛進入停車場。
6、買受人同意遵守該停車場的一切使用守則。如有違反,物業(yè)管理公司有權通知有關部門采取鎖車或將車輛拖至合適地方等處理措施、并知會買受人。
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賣人持貳份,買受人持壹份。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二、附件:車位平面圖。
出賣人:______買受人: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受益的原則,經(jīng)過友好協(xié)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雙方議定條件如下:
第_條合同標的。
買方自愿向賣方購買_______________貨物,合同標的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條合同貨物的單價、數(shù)量。
2.型號規(guī)格:
3.貨物單價:_______________元。
4.貨物數(shù)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件。
總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該價格包含運輸、保修、服務等費用)。
第三條質(zhì)量要求。
合同貨物的質(zhì)量應達到我國國家質(zhì)量標準的要求,具體技術參數(shù)(詳見產(chǎn)品技術說明書)由賣方提供樣品備查,并提供技術資料及技術性能資料。
第四條合同貨物交付。
1.交貨時間和期限:賣方應于合同簽訂后_______________日內(nèi)將貨物交付于買方。
2.交貨地點:由甲方制定地點。
3.交貨方式:現(xiàn)場交接。
第五條結算與付款方式。
1.買賣價款議定每件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佰元,于賣方交貨同時悉數(shù)付清。
2.合同的全部價款,由買方以現(xiàn)金現(xiàn)場交付于賣方負責人,或者以電匯、匯票方式將價款匯至賣方賬戶內(nèi)。
第六條賣方責任。
1.賣方保證所供合同貨物與本合同第二條及所提供的樣品相符。賣方所提供貨物的數(shù)量少于合同規(guī)定的數(shù)量時,應于交貨后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內(nèi)補足。賣方所交付貨物如與樣品不相同時,買方可要求更換或解除買賣合同,由此給買方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負責賠償。
2.賣方應如期交付貨物,賣方如不能按期交付或僅能交付一部分,應于_______________日前通知買方延緩日期;買方若不同意,可解除合同。
第七條買方責任。
1.驗收合格后,買方應立即交付價款。如買方不能付清,賣方可停止交貨,直至解除合同。賣方因此所受的損失,由買方賠償。
2.買方預知屆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_________日前通知賣方延緩交貨日期,倘賣方不同意時,買方可以解除合同;但若已經(jīng)給賣方造成損害,應當賠償其損失。
第八條其他約定。
1.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賣方不能按期交貨或不能全數(shù)交付,可延長交貨期,但延緩日數(shù)應經(jīng)雙方議定。
2.市場價格如有升降變動,各方不得主張增減貨價,或借故解除合同。
3.本合同可根據(jù)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合同,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4.任何一方?jīng)]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5.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guī)定外,后繼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jù)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九條不可抗力。
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災害和不可抗力而影響本合同履行時,均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的`理由,并自事件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后,經(jīng)對方同意,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第_______________種方式,作為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fā)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的方式予以解決,經(jīng)協(xié)商未達成書面協(xié)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fā)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的方式予以解決,經(jīng)協(xié)商未達成書面協(xié)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通知:
1.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nèi)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范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nèi),將變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三條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合同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yè)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或經(jīng)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條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且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第十五條附則。
本合同共一式___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zhí)______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xù)。
賣方(蓋章):____________。
買方(蓋章):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
賣方:甲,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乙的妻子)。電話:
乙,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系甲丈夫)電話:(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丙,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電話:(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所有的四川省大竹縣 鎮(zhèn)建設路 花園 苑 、期工程(一樓) 號車庫一間,建筑面積為20平方米?,F(xiàn)甲方?jīng)Q定賣給乙方,乙方明確表示愿意購買。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甲乙雙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guī)定,訂立以下合同條款:
一、車庫的基本情況
1、室內(nèi)地面為沙漿找平,室內(nèi)墻面為搓沙,室外正立面為瓷磚貼面。
2、電動卷閘門已安裝,費用已包含在價款中。
3、電已經(jīng)接通,費用已包含在價款中。
二、甲乙雙方約定車庫總價款(包括定金在內(nèi)),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小寫rmb120000元)。買賣雙方的稅收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三、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給甲方人民幣伍仟元整作為定金。在 年 月 日前甲方將車庫的房屋產(chǎn)權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兩證用以及用電戶頭過戶到乙方戶頭上。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
四、甲方必須保證所賣的車庫沒有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和沒有設定抵押、保證不被第三方追償及其他影響買方的利益。如因產(chǎn)權糾紛給買方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賠償給買方,并且甲方同時承擔違約責任。
五、任何一方不得毀約,如有違約,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兩萬元整。
六、本協(xié)議一式貳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并到大竹縣公證處公證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在場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
根據(jù)國家和天津市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地產(chǎn)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1、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結構為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最終取得的產(chǎn)權證記載為準);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nèi)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并轉讓。
2、甲方同該房屋開發(fā)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但該房屋尚未取得房地產(chǎn)權證。
3、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而且沒有產(chǎn)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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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買賣車庫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 甲方自愿將__________________小區(qū)____ 幢_____ 號車庫賣給乙方所有;甲方出賣車庫的同時轉讓該車庫的《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元, (大寫)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三, 付款方式:
五, 雙方愿按國家規(guī)定交納稅、費及辦理有關手續(xù)。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甲方的房屋如存在產(chǎn)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七,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章后生效,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支付違約費用。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房辦理產(chǎn)權證書本來是天經(jīng)地義的事,可在具體實踐中,的確存在不少買房忘了辦證的人,甚至還有些人買房后不想辦證。那么對于房屋無產(chǎn)權。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身份證號:
聯(lián)系方式:
戶口所在地:
現(xiàn)住址:
工作單位:
甲方見證人:身份證號:
聯(lián)系方式: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身份證號:
聯(lián)系方式:
戶口所在地:
現(xiàn)住址:
工作單位:
乙方見證人:身份證號:
聯(lián)系方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甲方所售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為,坐落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房屋所在層次為___/___層,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該房屋規(guī)劃設計用途為___________。房屋結構為。
第二條房屋權屬情況。
(一)甲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與該房屋開發(fā)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了《》(合同編號:__________),開發(fā)建設單位應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該房屋,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取得該房屋產(chǎn)權證明。甲方應告知乙方其與開發(fā)建設單位約定的付款方式,并確認房款已付清。
(二)該房屋的抵押情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該房屋的租賃情況為:乙方承租。
(四)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所提供的原有購房協(xié)議及自己的身份證件真實有效,不存在任何虛假成分;。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chǎn)權糾紛,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其配偶、兒女和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對該房屋不主張繼承權、共同所有權和其他權利。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chǎn)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如抵押等),否則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甲方全部負責。
甲方保證因國家政策性拆遷、自然災害等涉及到的土地與房屋賠償或補償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由于建設方的原因,本房屋還沒有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甲方保證:如原建房單位在日后統(tǒng)一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后,兩個月內(nèi)無償協(xié)助乙方辦理完房屋產(chǎn)權過戶,變更房屋所有權人姓名,保障乙方對房屋所有權的合法行使。如因變更時甲方造成的費用增加,所有增加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有拖延或借口不配合乙方過戶,視為違約。如果因為房屋性質(zhì)、權屬等問題造成不能過戶變更房屋所有權予乙方,視為違約。
如能正常變更辦理房產(chǎn)證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甲方保證在本協(xié)議中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及現(xiàn)有住址變更的情況下,能及時的通知乙方,以方便乙方在辦理相關手續(xù)時,可以及時的找到甲方。
第三條成交價格、付款方式及資金劃轉方式。
(一)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該房屋成交價款為:人民幣元(小寫),大寫)。
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簽訂《房屋。
租賃合同。
》,合同編號。甲方將該房屋產(chǎn)權過戶于乙方時,租賃合同的全部租金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自動轉化為購房款。房屋戶于乙方后,租賃合同簽自動終止。
(二)買賣雙方對于房款自行交割,并簽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聲明》。
(三)具體付款方式及期限。
1、簽訂本合同當日支付人民幣400000元(大寫:肆十萬元整)。
2、簽訂本合同后1年內(nèi)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人民幣80000元(大寫:捌萬元整),并向甲方支付伍仟元人民幣利息。
3、乙方取得房產(chǎn)證當日,乙方支付房款人民幣40000元(大寫:肆萬元整)。
4、甲方開具支付收據(jù)。
(四)關于貸款的約定。
在甲方取得房產(chǎn)證后_______日內(nèi),乙方向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辦抵押貸款,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獲銀行批準的,雙方同意按照第種方式解決:
(1)乙方自行籌齊剩余房款,以現(xiàn)金形式支付甲方;。
(3)終止本合同的進行,買賣雙方相互清退各種款項,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其辦理過程中已發(fā)生的各項費用。
第四條房屋相關費用。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發(fā)生的物業(yè)管理費、供暖、水電、燃氣、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取得該房屋的產(chǎn)權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交付日以后(含當日)發(fā)生的物業(yè)管理費、水電費、燃氣、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繳納的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的賬面余額,甲方同意轉移至乙方名下。
第五條房屋的交付。
1、如果乙方違約,乙方向甲方支付貳拾萬人民幣的違約金。
2、如果甲方違約,甲方必須賠償乙方貳拾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第七條稅、費相關規(guī)定稅費分擔經(jīng)雙方協(xié)商,決定按照如下方式進行分擔:
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雙方對前述稅費未約定、約定不明或遇政策調(diào)整的,雙方應在權屬過戶之日前日內(nèi)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否則,按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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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化迅猛發(fā)展,城市私家車擁有量不斷增長,使得車庫日益成為居民的稀缺資源。對于無產(chǎn)權車庫。
買賣合同。
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無產(chǎn)權車庫買賣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jù)國家有關房產(chǎn)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以此共同信守執(zhí)行。
一、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車庫;。
二、價格:
車庫售價元整,大寫:。
三、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以現(xiàn)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價款。
四、車庫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將該車庫交付乙方,交付后該車庫風險轉由乙方承擔。
五、車庫相關票據(jù)(原件)及合同(原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交付。
六、關于產(chǎn)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現(xiàn)由于開發(fā)商方問題,甲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時尚未能在房產(chǎn)登記部門辦理該車庫的產(chǎn)權手續(xù),但甲方保證在可以辦理房產(chǎn)手續(xù)后為該車庫辦理房產(chǎn)手續(xù),該車庫產(chǎn)權證書取得后甲方協(xié)助乙方在產(chǎn)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xù)。因本車庫所有權轉移,過戶所發(fā)生所有的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七、特別約定。
乙方保證在甲方未從開發(fā)商處退回裝修保證金人民幣1000元之前不得對車庫進行裝修,如因為乙方裝修導致甲方該裝修保證金不能退回,甲方應向乙方給付人民幣1000元作為賠償。
八、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車庫沒有產(chǎn)權糾紛,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車庫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氣、物業(yè)費用由甲方承擔。由此引發(fā)的糾紛由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車庫交付后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九、如甲、乙雙方任意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自愿承擔違約金人民幣10,000.00元。
十、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該車庫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出賣人):
地址:
電話:
乙方(買受人):
住址:
電話:
身份證號碼: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
一、乙方所購車位(庫)位于小區(qū)”地下車庫第號位(具體位置見合同附車位圖)。
二、該車位使用權期限與小區(qū)的房屋所有年限一致。
三、乙方所認購車位單價為萬仟佰元整。
四、付款方式。
買受人須在簽定本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合同中車位使用權的全部價款。
五、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入住后六個月內(nèi),按合同有關規(guī)定,將出賣人驗收合格的車位交付買受人使用。
六、出賣人違約責任。
出賣人未能按規(guī)定時間交付車位使用,按以下方式處理:
1、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2)逾期超過三十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在三十日內(nèi)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總價款的百分之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七、買受人義務。
1、車位(庫)達到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xù)。
2、買受人在接到交車位通知10日內(nèi)辦理交接手續(xù),否則拖延天數(shù)按日向出賣人支付總車位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及看管費。逾期三十日,出買人有權因買受人違約而解除合同,而買受人應向出賣人從購車位之日起到解除合同之日止按天數(shù)支付每日總車位款萬分之的違約金。
3、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的車位(庫)是能正常使用的車位(庫),買受人無須裝修即可正常使用。買受人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車位(庫)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該車位(庫)有關聯(lián)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zhì)。如違反本條約定,買受人應當負責恢復原狀,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八、其他約定。
1、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屬于大修理范圍的維修費用,應由買受人籌集。
2、買受人應遵照物業(yè)公司的管理規(guī)定繳納停車位管理費。如買受人拖欠停車位管理費,物業(yè)公司有權采取適當之措施催繳。
3、買受人停泊在停車場內(nèi)的任何車輛因任何原因而導致?lián)p毀、被盜,出賣人及物業(yè)管理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4、買受人如損壞停車場內(nèi)的設施和結構,將負一切賠償責任。若因不遵守停車場使用規(guī)定而引起任何其他之賠償責任,亦須由買受人負責。
5、買受人所購停車位,只可停泊買受人指定的一部車輛。如買受人需停泊不同牌號之其他車輛,應事先知會物業(yè)公司并登記備案。物業(yè)公司在沒有得到事先知會的情況下,有權拒絕與買受人車牌號碼不符之車輛進入停車場。
6、買受人同意遵守該停車場的一切使用守則。如有違反,物業(yè)管理公司有權通知有關部門采取鎖車或將車輛拖至合適地方等處理措施、并知會買受人。
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賣人持貳份,買受人持壹份。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二、附件:車位(庫)平面圖。
出賣人(簽章)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簽于年月日簽于年月日。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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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賣方: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
買方: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
地址: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chǎn)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zhí)行。
第一條甲方將自有座落于淄博市張店區(qū)美食街西首南側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甲方出售房屋已作了解并愿意購買。
第二條甲方出售房屋屬私有產(chǎn)權房,用途商業(yè),結構鋼混,總層數(shù)4層,間數(shù)____間,房屋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平方米。(祥見附件1:房產(chǎn)證及房產(chǎn)證平面圖復印件)房產(chǎn)證號:____土地證號:____甲方確保該房屋的合法性、真實性、可靠性,未在該房產(chǎn)上設置任何抵押、質(zhì)押,未有任何債務糾紛。乙方有權在交易前查檔,驗證該房屋權屬。
第三條房屋固定裝修應保持原狀,房屋內(nèi)附屬設備等祥見屋內(nèi)設備清單隨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
第四條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甲方取得該房屋時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隨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
3、甲方在收到首付款當日,將房產(chǎn)證原件以及辦理權屬轉移所需的買賣合同、稅票、身份證復印件等交給乙方并協(xié)助乙方到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交易過戶手續(xù)。
5、房屋尾款元人民幣,乙方承諾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付清。乙方根據(jù)付款進度將售房款打入甲方賬戶,甲方收款后給乙方出具收條。
第八條違約責任若甲方房屋產(chǎn)權有問題不能過戶,甲方退回乙方支付購房款,并賠償乙方同期貸款利息,若乙方延期付款按對等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第三份交房屋交易管理部門。
第十條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xié)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jīng)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對無產(chǎn)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shù)美颠€。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guī)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chǎn)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xié)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chǎn)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guī)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一)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xié)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jù):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xié)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huán)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huán)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xiàn)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zhì)(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guī)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xié)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nèi),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jù)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二)關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專門規(guī)定了房地產(chǎn)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guī)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guī)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jù)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的規(guī)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jīng)發(fā)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jīng)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guī)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guī)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边@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guī)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fā)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便已經(jīng)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shù)?。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shù)囊?,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guī)定,而非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guī)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yōu)先于舊法的規(guī)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guī)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guī)范?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guī)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guī)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guī)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guī)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jù),是不適當?shù)?。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jù)的“強制性規(guī)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guī)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jù)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別無其他??墒?,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guī)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guī)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guī)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yōu)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guī)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guī)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jīng)談到,主要表現(xiàn)為是非顛倒,在連環(huán)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chǎn)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xù),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義務”的規(guī)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tài)度。據(jù)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xù)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shù)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jīng)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guī)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jīng)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xù),沒有依據(jù),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解除權產(chǎn)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shù)玫街С帧?/p>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xù)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jīng)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梢?,準確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guī)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shù)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jīng)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xù)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jù),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jīng)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F(xiàn)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diào)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shù)美臉嫵梢?。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jù)。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的根據(jù)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主張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guī)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五)對系爭b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jù)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jīng)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jīng)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xiàn)。可見,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jù)法律和法理便會發(fā)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jù),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chǎn)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chǎn)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jù),構成不當?shù)美?,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xiàn)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xiàn)了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chǎn)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xiàn)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xiàn)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jù),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guī)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guī)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shù)美脑V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六)余論。
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shù)姆课菪枰ㄙM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shù)姆秶艿胶侠眍A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guī)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jù)與有過失規(guī)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guī)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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