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xié)議應該明確規(guī)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避免模糊和不確定的表述。想要了解合同協(xié)議的寫作方法和技巧,以下是一些范文和經驗分享,供大家參考。
一)簽訂不含確定金額的銷售合同,即供貨協(xié)議,依據以下權限審批:
(4)與關聯(lián)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按照《關聯(lián)方交易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簽訂含有具體金額的銷售合同,依據以下權限審批:
(1)合同金額。
第11條銷售合同訂立后,客戶經理將合同正本交銷售助理歸入該客戶的檔案盒,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銷售助理應將銷售合同掃描成電子檔歸入電子檔客戶資料。
第四章銷售合同變更與解除。
第12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原因,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xié)商變更條款,合同變更由客戶經理填寫《合同變更申請單》,按照本制度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同審批權限規(guī)定報相關權限人審批。
第13條當合同規(guī)定的'解除條件發(fā)生時,銷售合同自動解除,銷售部客戶經理與客戶協(xié)商是否續(xù)簽合同,不續(xù)簽合同的應出具《客戶流失報告單》說明緣由和后續(xù)管理措施,報銷售經理審核,上一年度銷售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或合同約定金額超過50萬元的客戶,《客戶流失報告單》銷售經理審核后應報總經理確認。
第14條未發(fā)生合同解除條件需要解除合同的,客戶經理填寫《銷售合同解除申請單》按訂立合同時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zhí)行,簽署《銷售合同解除協(xié)議》,解除協(xié)議審批前均應經過法律顧問審核;《銷售合同解除協(xié)議》中應指明解除的合同,并明確雙方職責。
第15條銷售部客戶經理依據變更后的銷售合同或《銷售合同解除協(xié)議》辦理由于變更和解除導致的違約賠償事項,公司法律顧問負責指導及辦理約定無法履行的訴訟事項。
第16條銷售經理按月檢查客戶經理對違約賠償事項的管理情況,并將結果匯總上報給主管銷售副總經理與總經理。
第五章銷售合同存檔與保管。
第17條銷售部簽訂的《銷售合同》、《免簽銷售合同申請單》和《銷售合同解除協(xié)議》,以及其他關聯(lián)的單據(包括《銷售合同變更申請單》、《銷售合同解除申請單》、、《客戶流失報告單》),必須齊備并歸類存檔。
第19條客戶經理應每月檢查登記表的到期時間,確保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內提前與客戶簽署新的銷售合同;若客戶不同意簽訂新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按本制度第13條執(zhí)行。
第20條銷售業(yè)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
第六章附則。
第22條本制度若與公司章程、合同管理規(guī)定等上級管理制度有沖突的,依照公司級規(guī)章制度要求執(zhí)行。
第23條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編制和修改,經股份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發(fā)生效力,由銷售部負責解釋。
第2條本規(guī)定所指的合同為項目部簽訂的所有合同。
第3條項目部各級主管及其他有關人員在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zhí)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應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做好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規(guī)定就是為大家?guī)淼年P于能源管理合同范本,來看下面:
bot項目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范本格式)
建設經營移交(bot)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項目
特許權協(xié)議書 中國內蒙古烏蘭察布市
甲方: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經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授權) 乙方:內蒙古興托重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鑒于:
三、為了確保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轄部門給予乙方的權利,保證項目投資主體及乙方全體股東的權益,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協(xié)議所規(guī)定的特許權。
1.1按照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對該公路項目的批復,甲方特許乙方獨占排他享有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以下簡稱“托縣至興和公路”)特許權,該權利在整個授權期內有效。
甲方鄭重保證:至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協(xié)議中乙方享有之托縣至興和公路的特許權。
并將確保根據本協(xié)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其他權利和優(yōu)先權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損害和妨礙。
特許權主要包括以下權利: (1)建設管理權;
(2)運營管理權和車輛通行收費權;
(3)服務區(qū)在內的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權、經營管理權。
1.2甲方特許乙方享有獨立、排他的托縣至興和公路特許權,甲方根據本協(xié)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在授權期間內是專屬于乙方的。
甲方確保特許權的任何部分在授權期間內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許乙方享有托縣至興和公路沿線規(guī)定區(qū)域內服務區(qū)的開發(fā)建設經營權。
含服務區(qū)在內的服務設施的經營期限與乙方擁有的該服務區(qū)所有權同期。
1.4特許權的補充規(guī)定
1.4.1托縣至興和公路收費站地址應當根據自治區(qū)政府的批準設立。
1.4.2按照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內政字[2000]45號),特許經營新建公路經竣工驗收后,達到收費的必要條件方可收費,收費標準按自治區(qū)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執(zhí)行。
1.4.3公路建設和經營期限內,乙方享有國家、自治區(qū)有關公路建設和開發(fā)優(yōu)惠政策和西部開發(fā)相關優(yōu)惠政策,享受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及沿線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公路建設和沿線開發(fā)的一切優(yōu)惠政策。
1.4.4乙方有權根據同期國家及內蒙古地區(qū)消費物價指數變化情況或項目合理的經營成本等因素的變動情況,擬定公路收費價格調整方案,經報自治區(qū)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乙方應當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二條特許權的方式
2.1該特許權以bot(建設、運營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條特許權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許權期限(以下簡稱“特許期”)始于本協(xié)議締結之日,于內蒙古煤炭專運高速公路收費經營期限屆滿終止。
甲方授予乙方收費經營期限為30年(不含建設期)。
3.2上述收費經營期限指托縣至興和公路,從托克托經和林縣、涼城縣、察哈爾右翼前旗,至興和縣公路項目(以下稱該項目)。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取得的收費經營期限。
3.3鑒于重載高速公路維護任務重、費用高,為保證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給予乙方投資建設的內蒙古煤炭專運高速公路30年收費經營權。
3.4服務區(qū)的經營期限與乙方擁有的該服務區(qū)所有權期限相同。
自治區(qū)發(fā)展改革委員會、自治區(qū)交通廳批準,特許期限可以延長。
3.6在特許期內,如因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實施或繼續(xù)實施項目建設、運營、移交的,特許期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當與不可抗力持續(xù)的時間相同。
第四條乙方享有特許權的'先決條件
4.1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參照bot模式投資建設托縣至興和公路的文件。
4.2內蒙古自治區(qū)發(fā)改委和交通廳對托縣至興和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4.3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縣至興和公路建設用地取得內蒙古國土資源廳關于內蒙古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的意見。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關于托縣至興和公路工程投融資計劃以及銀行貸款承諾書。
第五條特許權的轉讓、擔保、出租 5.1轉讓
5.1.1乙方依據本協(xié)議享有的投資建設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乙方股東或投資聯(lián)合體調整和變化需報甲方備案,但新的股東或投資聯(lián)合體必須承認本協(xié)議并按本協(xié)議承擔相應的義務。
具體項目由乙方依據本協(xié)議專門成立的項目公司實施投資建設。
5.1.2乙方根據本協(xié)議享有的公路沿線規(guī)定區(qū)域內包括服務區(qū)在內的服務設施的開發(fā)經營權可以轉讓,但是必須具有以下先決條件:
5.1.2.1乙方事先將轉讓的內容、方式及受讓人的概況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時向甲方遞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并同時在此期間出具同意與否的書面意見。
5.1.2.2乙方已經獲得受讓方的同意,取得受讓方承諾嚴格按照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的書面文件,并將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給甲方。
5.1.3乙方與受讓方簽署的轉讓合同中,受讓方對乙方承擔的義務,不得少于本協(xié)議中所規(guī)定的乙方義務。
5.2擔保
5.2.1乙方有權將其依據本協(xié)議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費權以及公路沿線規(guī)定區(qū)域內包括服務區(qū)在內的服務設施的開發(fā)經營權進行擔保。
5.2.2乙方用上述權利進行擔保的期限不得超過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特許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權將公路沿線規(guī)定區(qū)域內包括服務區(qū)在內的服務設施的經營權進行出租。
5.3.2上述設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過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特許期。
5.3.4乙方如違反本協(xié)議的約定進行轉讓、擔保、出租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特許權,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章 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第六條 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礎設施和包括服務區(qū)在內的服務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認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依照我國法律得到體現。
除本協(xié)議另有規(guī)定外,甲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在整個特許期內,對乙方享有所有權和經營權的設施及其他資產不進行征用、充公、收歸國有。
6.3在特許期內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構筑、設置構筑物、管線,增設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線公路兩側經營性網點、房屋開發(fā),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設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各種宣傳、廣告設施,必須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辦理路政審批許可證手續(xù)。
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與賠償。
6.4特許權期限屆滿后,甲方無償收回托縣至興和公路及其配套的服務設施所有權。
公路設施所有權移交給甲方的日期為特許權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
第七條 設施的轉讓、抵押、出租
7.1在特許期內,公路基礎設施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擔保,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
7.2乙方有權對公路沿線區(qū)域內的包括服務區(qū)在內的服務設施進行轉讓、抵押,但是必須事先告知受讓人或抵押權人,甲方在特許權期限屆滿后有權無償收回上述設施。
7.3乙方對公路沿線規(guī)定區(qū)域內的包括服務區(qū)在內的服務設施有權進行出租。
7.4乙方違反本協(xié)議進行轉讓、抵押、出租公路基礎設施的,甲方有權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設施所有權,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條 工程的建設施工 8.1建設施工的一般性規(guī)定
8.1.1本協(xié)議項下工程的正式名稱為: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項目工程。
該工程的組成詳
見本協(xié)議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及其附件。
該項目沿線屬平原微丘地貌,地勢起伏不大,根據現有公路技術狀況、發(fā)展環(huán)境、預測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議推薦方案: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寬度26米的標準投資建設。
8.1.2乙方對《施工圖設計》中列舉的項目,執(zhí)行項目自建總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設方式。
乙方應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第三方進行設計、施工。
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設計、施工規(guī)范。
經甲乙雙方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更改。
如果一方認為確需更改原設計,必須經過原設計單位的同意,并修訂出圖紙及說明,由此發(fā)生的工程費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負擔。
8.1.3乙方同時負有托縣至興和公路項目的建設前期工作,包括設計、施工、質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設期間的相應義務。
8.2工程交、竣工驗收
第1條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guī)范銷售合同的管理,規(guī)避合同協(xié)議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本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授權(《公司章程》、《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銷售合同是指本公司為了確定與客戶(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銷售供應關系而簽訂的書面協(xié)議。
第二章銷售合同格式的使用。
第3條本公司銷售合同采用統(tǒng)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公司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統(tǒng)一執(zhí)行。
第4條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按照版本號由銷售部和公司法律顧問分別保管,供查閱和使用,已作廢版本應予以注明。
第5條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二)產品名稱、質量標準、單價(價格審批)。
三)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六)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七)具體談判業(yè)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八)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6條公司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應盡量采用公司經審批的統(tǒng)一格式;
一)若客戶要求使用客戶公司的范本,合同需先經公司法律顧問及銷售經理審核,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才能執(zhí)行。
二)若客戶不愿意簽訂銷售合同,由客戶經理填寫《免簽銷售合同申請單》,報銷售部經理審核,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后免除簽訂銷售合同;銷售訂單應按“銷售訂單評審流程”中“xx條款”執(zhí)行。
第7條銷售業(yè)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調整,但調整后的銷售合同應報經銷售部經理審核,并經總經理審批后執(zhí)行。
第三章銷售合同審批與簽訂。
第8條與客戶簽訂不含金額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應填寫《合同簽訂申請單》,報銷售經理審核,經本制度第6條、第9條規(guī)定權限審批后,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
第9條與客戶簽訂含有金額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應填寫《合同簽訂評審表》,結合“銷售訂單評審管理流程”和本制度控制要求簽訂。
加強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合同的簽訂、保管、存檔等管理工作,減少失誤,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保障公司經營工作的健康發(fā)展。
2.?適用范圍。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
3.?執(zhí)行。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人員。
4.?職責。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的銷售合同由業(yè)務員簽訂,駐外辦事處經理審核,銷售分公司經理批準。
5.?制度。
5.1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在簽訂銷售合同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主要包括: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經營權限、履約能力、資信情況以及對方簽約人的簽約權限等。做到既要考慮我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履約條件和能力,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5.2營銷人員應加強學習《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簽訂銷售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其它有關規(guī)定。簽訂合同時,必須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嚴禁借簽訂銷售合同假公濟私、損公肥私。因合同簽訂的不明、不實、不公,造成我方經濟損失的,應按其過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賠償責任甚至法律責任。
5.3銷售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guī)定執(zhí)行公司的合同管理辦法、程序與權限,以各種方式(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上報審查,經銷售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對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費、傭金、回扣等費用的.支付,必須執(zhí)行公司的《財務管理辦法》。
5.4銷售合同的簽訂一定要做到合法性、嚴密性和可行性。簽訂合同的營銷人員作為合同的履約責任人,對合同的履行、款項的回收承擔責任,負責到底。責任人必須完整地收集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書面憑證,并妥善保管。
5.5如合同履約過程中出現困難或問題,需要變更、補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往來的函電等),執(zhí)行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獲得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5.6如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的,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書面協(xié)議,由雙方簽字并加蓋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經協(xié)商仍無法解決的,由公司指派專人負責提交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5.7經濟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范圍使用,不準濫用、代用或借用,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蓋章。經濟合同專用章應由專人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外,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5.8綜合管理部按業(yè)務部門分別建立合同檔案和用戶/客戶檔案。每一份合同有一個公司統(tǒng)一的編號。合同檔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包括文本、函電)等,均應妥善保管,如有丟失,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用戶/客戶檔案要包括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及用戶的自然情況等。
6管理。
6.1綜合管理部按業(yè)務部門分別建立合同檔案,由分公司統(tǒng)一編號,檔案內容包括:
第三十七條市政府授權高新區(qū)管理委員會、保稅區(qū)管理委員會、區(qū)(縣)政府簽訂的行政機關合同,按照本規(guī)定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高新區(qū)管理委員會、保稅區(qū)管理委員會、各區(qū)(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對本級或者下屬單位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以市屬國有公司(企業(yè))、融資平臺公司為一方當事人,標的額人民幣1億元以上的政府性債務合同,應當報市法制部門審查,審查程序和要求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市政府行政決策中涉及的行政機關合同依照行政決策法律審查的程序執(zhí)行,同時其內容應當符合本規(guī)定的要求。
第四十條本規(guī)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試用期時間應該有多長?《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上述規(guī)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2、不能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兩種: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只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視為沒有試用期的約定。?4、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于這兩條規(guī)定的理解,筆者認為,試用期的工資有兩種情況,兩個不低于:?1、應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并不能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
2、應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并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三、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合同試用期規(guī)定。
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二、第五條修改為:“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p>
三、第七條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實行統(tǒng)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yè)和不能實行前款規(guī)定的統(tǒng)一工作時間的事業(yè)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p>
四、第九條修改為:“本規(guī)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yè)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yè)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p>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fā)布。本決定施行前,國務院1994年2月3日發(fā)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繼續(xù)有效。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對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應繼續(xù)履行。
3、損害賠償在合同法中是重要的違約救濟措施,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過錯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時,有違約方當事人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補償貨幣。
4、支付賠償金的4個條件:
有違約行為;。
要有主觀上的過錯;。
要有實際損失事實,并且這種實際損失超過了違約金數額;。
要有違約行為與實際損失的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4、支付賠償金的3個原則:
減輕損害原則:受害方當事人對違約時,負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少損失的義務,對受害當事人能夠避免而未避免的損失,違約方不負賠償責任。
二、解除合同違約金、合同違約金條款、合同法解釋二違約金。
1、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支付給對方當事人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浮動比率違約金:規(guī)定違約金比率幅度的違約金。
4、約定違約金指法律和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而由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的違約金。
有關條例或細則對違約金未作具體規(guī)定,可按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償付違約金。
三、合同法違約金的規(guī)定、合同中違約金的規(guī)定、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guī)定。
當事人一方可向對方給付定金。經濟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繼續(xù)履行指合同違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后,根據對方的`要求,在對方指定或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繼續(xù)履行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
3、繼續(xù)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重要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為保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應約定明確的期限。
在實踐中,確實有一些職工在工作中表現消極,經常違反企業(yè)規(guī)章和勞動紀律但情節(jié)又夠不上勞動法規(guī)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企業(yè)要解除勞動關系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解除勞動關系又給企業(yè)造成損失。
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如職工不勝任工作),企業(yè)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yè)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國有企業(yè)除外)。
因此,如果約定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宜太長),企業(yè)就有相當的主動權,可以避免承擔因辭退引發(fā)的賠償責任。
1.勞動合同應盡量詳細地約定雙方的義務。
約定雙方義務的益處既在于保證雙方按照合同嚴格履行職責,防止出現違約情況;也在于一方違約時,能夠有明確的處罰依據。
對于企業(yè)來講,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職工的工作崗位及其具體職責,并明確對于該崗位工作的具體要求。
這樣,員工有違反職責的行為,就有明確的處理依據。
2.勞動合同最好約定明確可行的違約責任和罰則。
約定違約責任和罰責,既可以起到警戒作用,更能夠成為日后作出相應處理的有力依據,上了法庭也不需要在違約責任問題上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為保護企業(yè)自身的合法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
對于違約責任,主要是指違約賠償責任,可以由企業(yè)與職工雙方商定各種違約情形下具體的賠償數額;對于職工違紀的處罰方式,可以是警告、記過、扣工資、開除等。
對于職工的違紀處罰,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可能太詳細,可引用企業(yè)規(guī)章的規(guī)定。
3.最好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或者企業(y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旦出現某些事由,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不再受勞動合同約束;企業(y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者發(fā)生某些行為,企業(yè)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但應注意,不能把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也約定在勞動合同中并規(guī)定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企業(y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的好處在于:一旦有約定情形出現,企業(yè)就可以不再履行勞動合同,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比如某公司約定:職工當月無故曠工2天,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補償金。
如果按照法律規(guī)定,職工曠工2天,顯然不太可能被認為是嚴重違反企業(yè)規(guī)章。
如果沒有上述約定,企業(yè)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很可能被判賠償。
編號: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jiān)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性別_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yè)、農業(yè))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區(qū)(縣)__________街道(鄉(xiāng)鎮(zhèn))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yè)特點,乙方的工作區(qū)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zhí)行工時制度。
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zhí)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zhí)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zhí)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
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xù),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甲方按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wèi)生的規(guī)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fā)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yè),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yè)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yè)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yè)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xù)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相悖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勞 動 合 同 續(xù) 訂 書
本次續(xù)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_期限合同,續(xù)訂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續(xù)訂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本次續(xù)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_期限合同,續(xù)訂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續(xù)訂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使 用 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xié)商約定的內容,協(xié)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技術。
合同。
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lián)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為,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為的內容。
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技術合同在。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條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三百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zhí)?、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p>
第三百二十五條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
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zhí)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條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九條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三百三十條技術開發(fā)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yè)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fā)合同的規(guī)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開發(fā)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fā)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xié)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fā)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條委托開發(fā)合同的研究開發(fā)人應當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fā)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fā)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fā)工作,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fā)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條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研究開發(fā)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fā)工作;協(xié)作配合研究開發(fā)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條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因作為技術開發(fā)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fā)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條在技術開發(fā)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當事人一方發(fā)現前款規(guī)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百三十九條委托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fā)人。研究開發(fā)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fā)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百四十條合作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三百四十一條委托開發(fā)或者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fā)的研究開發(fā)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fā)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節(jié)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fā)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xù)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三百五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節(jié)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條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三百五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
第三百六十一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三百六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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