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在經濟領域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障交易雙方的利益。在撰寫合同協議時,可以參考一些權威機構公布的合同樣本,以確保合同的合規性和可執行性。
4、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5000元整;
5、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尚未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情況。
1、本合同所稱標的房屋是指位于長沙市雨花區 鄉 村 組 棟 單元 房及該棟底層東頭南向第二間雜屋。
2、該房屋102房套內面積為_____平方米,雜屋套內面積為_____平方米。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并轉讓。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房屋的交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款,乙方還應向甲方共支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 拾____元整)。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不再另行計價。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2、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乙方取得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____天內支付。
第五條 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
1、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全部交付給乙方,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2、甲方應當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開始辦理產權登記后 日內(最遲不超過房屋所在地其他所有權人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之日),及時辦理權屬登記(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3、甲方應當在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 日內,及時將房屋權屬登記過戶至乙方名下。
第六條 稅費分擔約定
1、甲方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所需要的稅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稅費由甲方承擔。
2、甲方將房地產過戶至乙方名下所花費的交易稅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3、如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乙方有權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處理:
a.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乙方已付房價款退還給甲方,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乙方房屋損失,同時按乙方投入房屋裝修的費用賠償乙方的裝修的損失。
b.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特別約定
房屋交付后,如發生房屋征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第十條 免責條件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一條 陳述和承諾條款
1、甲方承諾:甲方擁有對本合同項下房屋完全的處分權。
2、乙方承諾:真實地愿意購買本合同項下的房屋。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湖南君安達律師事務所見證。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律師事務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其他權利人書面同意聲明:
見證人:
出賣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系電話: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買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勞動者自始至終都無須履行無效勞動合同。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人(債務人):(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與乙方協議約定。乙方愿為協議的履行提供擔保并簽訂如下抵押協議:
第一條抵押擔保的債權。
乙方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乙方協議約定的債權,數額為萬元。
第二條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市_________路號的_______房產作為乙方履行義務的抵押擔保,該房產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屬框架結構,屬乙方所有,其房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__。
第三條雙方同意抵押擔保的范圍與乙方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范圍相同,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四條抵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產。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為并有權要求再提供擔保。
第五條本抵押協議簽訂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抵押房產的房地產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號,由乙方配合甲方辦理抵押物的評估并向有關登記相關辦理抵押物登記,評估費和抵押物登記費用乙方承擔。
第六條因本抵押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送有關機關登記備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天氣雨天,甲乙雙方位于__________公路,__________路段發生意外事故,甲方_______________駕駛摩托車與皮卡車_______________乙方發生__________事故,造成雙方均不同程度受傷,雙方都在__________,及__________由_____方負責。甲方就乙方__________等事項賠償一次性給付。
現甲乙雙方在交警部門的監督下,經甲乙雙方協商,自愿達成如下賠償協議條款。
1、甲乙雙方就本次事故________________等相關費用由_____方負責。
2、_____方自愿一次性賠償_____方__________費:_______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已付的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總共合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
3、_____方一次性現金付給上述費用,由_____方自行__________,_____方不再承擔余后責任。
4、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雙方簽字后,甲乙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絕不后悔。
5、_____方一次性給付_____方上述款項,_____方簽字收款后,本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糾紛終結。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房簽的預付款合同有效,預付款不同于定金。預付款沒付全是違約問題,不涉及合同的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時,預付款應當返還。各方的違約責任通過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來定,如果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一般不承擔違約責任。
預付款與定金的區別。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預付款與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處,但兩者的性質根本不同,其區別表現在:
1.性質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債的義務,而是債的擔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為。
而預付款則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給付預付款是履行主債的行為。
2.作用不同。
預付款的作用在于幫助對方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使之更有條件適當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
定金雖然也有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還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議時,還可以起到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預付款則沒有擔保和證約的作用。
3.效力不同。
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并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具有違約懲罰性。而預付款則沒有。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
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5.適用范圍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運用廣泛,不僅適用于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也可以適用于其他有償合同。
而預付款一般只能適用于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
打印版的合同是我們最常見的合同的種類,除此之外還有手寫合同、口頭合同以及其他形式的合同。
而很多人也會擔心手寫合同比較不規范,會懷疑手寫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其實,只有符合一定的特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p>
由此可見,合同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書面形式就是以文字方式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
采用書面形式的最大特點就是便于保存,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方便舉證,有利于當事人主張權利,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判、裁決。
因此,對于關系復雜的合同、價款或報酬數額較大的合同,當事人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合同除合同書外,還有數據電文。
體現了現代科技的要求,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書面形式又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
特殊書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現合同內容外,還要對合同進行其他程序,主要有公證、審批、登記。
(二)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就是以談話的'方式訂立合同,如當面交談、電話聯系等。
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簡單、方便、迅速,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如集市上的現貨交易,商店里的零售買賣等。
但口頭形式的缺點也是明顯的,即不能復制,容易發生爭議。
發生爭議后不易舉證。
所以,對于非即時清結的和標的額較大的合同,還是用書面形式為好。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不直接用書面方式或者口頭方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某種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
例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期滿后,雙方都未提出終止合同,而且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繼續收取租金。
這就是雙方以行為延長了房屋租賃期(但租賃期限成為不定期的)。
(再如,雙方約定經公證后生效,擔未經公證就開始履行,等于雙方以實際履行行為廢除了“經公證后生效”條款。)
默示形式是指當事人用沉默不語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即有時候沉默也是一種意思表示)。
如在試用買賣合同中,試用人可以在試用期限內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但是在試用期滿時,不表示是否購買的,視為購買。
還有,收到標的物,不在約定的期間提出數量或者質量異議,視為數量或質量符合合同約定。
(還有在繼承中不表示是否接受繼承;破產案件中不申報債權等)。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平與效率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為了使可能變成現實,根據《_合同法》有關規定并參照行業慣例,遂達成以下共識:
一、乙方為甲方辦理苗木銷售(采購)中介事務。
二、委托權限。
為乙方辦理書面委托書,授權乙方有權代為接受貨物或款項。
三、委托代理期限為20。
__。
年,委托事項及權限中途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
四、苗木中介合同的數額為甲方與在本合同期間銷售的所有的數額,包括事實合同項下的數額,按該數額乙方按____%人民幣提取中介費用,該費用應在銷售合同(或事實合同)簽定之日起5日內支付中介費,支付方式為現金、如乙方通過努力將苗木銷售(采購)在_____元/顆的基礎上提高了苗木銷售(采購)提高的部分的收益按半分成、銷售合同簽訂就視為中介成功,如因質量等發生退貨等等的糾紛與乙方無關。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詢問并了解乙方中介事務的進展情況,為提高效率,可提前與乙方預約;
2、不得做出不利于中介事項的行為;按約定支付費用。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不誤所辦中介事項的行為的前提下,有權從事其他業務活動;但要保持通訊暢通;
3、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中介費,則乙方有權終止中介事項的行為,其責任由甲方承擔;
4、認真履行職責,通過正當途徑維護甲方合法利益。
八、甲方的財務會計等相關帳務定期向乙方通報并接受乙方核查。
九、乙方的所付出的勞動,不僅體現在時間及體力上的消耗,更體現為對其知識和技能與社會資源的運用。其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據有關知識對苗木市場的分析意見,對相關業務處理在程序上或實體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選擇。
十一、甲方的財務會計等相關帳務如拒絕乙方核查導致中介合同的數量無法核實可以推定為甲方應支付的中介費為50萬元人民幣、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中介費每逾期一天按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其他違約情節的違約金為20萬圓人民幣。
十二、雙方特殊約定事項(本條事項與其他條款有矛盾時,依本條約定為準。)。
十三、乙方不得向甲方及經辦人做任何形式的關于中介行為結果的承諾;甲方對乙方關于有關業務的分析預測不得理解為做出了這種承諾。
十四、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也可選擇按以下二種方式處理。
1、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2、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十五、未盡事項應按誠信、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之,可調解也可以按約定提起仲裁或起訴,雙方有互為對方保密的義務。
十六、本合同手寫處內容同機打內容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七、雙方應提倡使用書面方式,口頭行為不具有對抗書面材料的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2分,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合同簽訂和履行的過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保存不善,僅保存了合同的傳真件、掃描件,這樣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隱患的。
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強調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為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證明力存在天壤之別。
本文就對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別做簡要闡述,僅作參考。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后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 “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于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傳真件也屬于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并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于復印件,屬于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
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于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比如,在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或者,在可以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件之后,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后,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鑒別傳真件的真實性。
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復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對于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首要方法是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
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志、傳真號碼等是否屬于該當事人所有。
如對方不置可否,可依照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來確認傳真件證據效力。
另外,也可查詢電信部門發出傳真方的電話機在特定時間傳真的檔案記錄,與傳真件相對照。
該等證據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請法律調取,電信部門的檔案記錄保存時間也需要引起注意。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于復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鑒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證明力最強的是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某些實際困難以致無法獲取原件,只能取得相關傳真件或掃描件,雖然傳真件和掃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無論是掃描件、傳真件還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則便談不上證明力度。
如果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時進行比對,才能真正具備法律效力。
同時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借助網絡平臺,通過電子郵箱或qq等傳輸合同、合同履行簽認等電子文本,并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做證據使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本市辦公地址: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年齡: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縣(區)_________鄉(鎮)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款
一、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的具體約定:_________。
第二條
勞動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工作,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任務。乙方應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產任務。
第三條
勞動報酬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和乙方的工作崗位,按照月預付,每季進行一次結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甲方為乙方辦理工資卡,按月將預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劃入乙方的工資卡賬戶,每月預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支付辦法和標準如下:_________
第四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五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
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二、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第七條
本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完成勞動合同終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八條
違反本合同的責任及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
第九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它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貸款方、借款方、擔保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第一條借款方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萬元,用于____項目。借款實際發放額,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以借據為憑,并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貸款方根據借款方按工程進度報送的工程用款計劃和用款借據,在____天內審查發放貸款,以保證借款方工程進度的資金需要。如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時供應資金,要根據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借款方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用款計劃,挪用貸款或物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被挪用的貸款要加收____%的罰息并如數追回。
第三條借款期限定為____年____月,從發放出貸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體用款和還款的方式和時間,以借據為憑并作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為____‰,按季收息。貸款逾期未還除限期追收外,按規定從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__%.
第四條借款方保證按期償還全部借款本息。貸款逾期未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收貸款,必要時,貸款方可從借款方帳戶中扣收,借款單位在其他銀行還有存款帳戶的,貸款方可商請該行代為扣款清償。
第五條借款方按照銀行抵押貸款辦法規定,愿以自己擁有的財產或貸款新增的固定資產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細清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貸款方對抵押品享有處理權和優先受償權。
借款方請____作為借款的保證人,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人具有足夠代償的財產。保證人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負連帶償還本息的責任,必要時,由貸款方從保證人的存款帳戶內扣收。
第六條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須按時向貸款方報送有關工程進展、貸款使用情況及統計報表和資料,貸款項目竣工驗收和審查決算時,要有貸款方參加。
第七條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借、貸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協議,并經保證方同意,作為合同的補充部分。
第八條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章后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貸款方:(公章)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
保證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
3
頁,當前第。
3
頁
1
2
3
。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六、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共
3
頁,當前第。
2
頁
1
2
3
。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
從種類上分,可以將買賣合同分為口頭形式、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
書面形式是當事人以書面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方式,它的表現可以是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
書面形式是當事人最為普遍采用的一種合同約定形式。合同采取書面形式,雖然比較復雜,但優點在于權利、義務記載清楚,便于履行,發生糾紛時也容易舉證和分清責任,有據可查。因此對于關系復雜的買賣合同,最好采取書面形式。
買賣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的生效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如下:
2
3
對合同的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
4
須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5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如下: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end。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問題。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故又稱要約引誘。
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2
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這就是說,法律如果明確規定了某種行為為要約或要約邀請,即應按照法律的規定。例如,根據《合同法》條文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3
根據當事人的意愿來作出區分。此處所說的當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據當事人已經表達出來的意思確定當事人對其實施的行為主觀上認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4
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確定該提議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要約的內容中應當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才能因受要約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
5
根據交易的習慣即當事人歷來交易做法來區分。例如詢問商品的價格等,根據交易習慣,一般認為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end。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問題。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合同法》第133條對買賣合同標的物轉移時間作了如下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目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
2
具有知識產權內容標的物的所有權的轉移。
《合同法》第137條規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p>
3
關于標的物孳息的歸屬問題。
《合同法》第163條對此明確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p>
end。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問題。
在標的物風險轉移問題上,主要應注意下列事項:
根據《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根據《合同法》第149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注意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區別。標的物的風險轉移時間與該物所有權轉移時間在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因為一般情況下都是白交付之時轉移),但并不是任何時候都一致。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風險應自出賣人將該物的實際交付給買受人時起轉移,而不管當事人對該物所有權轉移是如何約定的,也不管法律對所有權轉移是如何規定的。
注意標的物風險轉移與占有標的物的區別。當事人是否交付標的物與當事人是否占有標的物在一般情況下是一致的,交付標的物之時也是轉移標的物占有權之時。但在有的情況下,交付標的物并不意味著買受人占有標的物,因此,實際占有標的物的一方當事人并不承擔風險責任。
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應對上述問題應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在訂立合同時盡最大可能做出對自己有利的約定,而不能死要面子活受罪,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因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吃啞巴虧。
上一篇:水泥桿的購銷合同下一篇:生產廠長聘用協議。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我們在生活中如果和一個用人單位之間確立了勞動關系以后,是需要雙方之間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有利于保障雙方之間的關系和利益,那么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勞動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任何一方不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對方當事人可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和提起訴訟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3)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并履行法律規定的特別程序。
(4)對勞動合同關系的第三方亦有拘束力,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壞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不得引誘或強制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違約,否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
地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
地址: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要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周轉。
向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還清甲方。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借款期限_____年,自_____月_____日止。
應按照本協議規定時間主動償還對甲方的欠款及利率。乙方到期還清所有本協議規定的款項后,甲方收到還款后將借據交給乙方。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分別按照5次還款方式進行還款。其方法是:
1、分別按照四個階段,第一季度還款6000、第二季度還款6000、第三季度還款6000、第四季度還款6000。
2、第五次還款為其余所有金額100000元整(大寫)。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該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1、借款方自愿用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2、借款方必須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期限還本利息。
4、需要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已經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經慎重考慮,雙方同意本協議簽訂后,并賦予本協議的強制執行效力。
2、此筆借款的到期時間為_______年___月___日,從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如果乙方到期不還款,甲方有權依據本合同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項。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對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丁某在一審中訴稱:丁某與陳某于10月28日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同》及《過戶按揭代理合同》,買賣合同約定陳某將其1306號房屋出賣給丁某,合同約定該房屋總價共計985000元。
其中居間人與代理人為北京鏈家公司。
丁某與陳某同意委托該代理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及物業交驗過戶手續及相關事宜。
丁某分別于2010月28日、11月2日向陳某支付了2萬元定金和購房款43萬元后并入住了該房屋。
后丁某于2012年12月31日又支付了250125元人民幣,并已經支付了居間服務費用、光纜入網建設費、物業管理服務費等費用。
但陳某將房屋賣給丁某后,于8月15日又與第三方孟某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僅以65萬元的價格將1306號房屋再次賣給孟某,并于3天后將房屋迅速過戶至孟某名下。
因此,丁某以欺詐手段獲取房屋所有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陳某與孟某之間以欺詐手段惡意簽署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陳某在一審中辯稱:不同意丁某的訴訟請求。
孟某在一審中辯稱:陳某與孟某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不同意丁某的訴訟請求。
【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確認陳某與孟某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孟某與陳某于判決生效后共同將登記于孟某名下的1306號房屋轉移登記至陳某名下;駁回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陳某、孟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改判:撤消了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并駁回丁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08月11日,陳某與孟某就購買1306號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為完成產權過戶,陳某與孟某又于2013年8月15日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陳某與孟某8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陳某與孟某208月15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為完成產權過戶而簽訂網簽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受該網簽合同約束。
丁某如認為陳某與孟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當就陳某與孟某2013年8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提出自己的主張,在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未經司法程序確認前,丁某僅要求確認陳某與孟某之間為辦理過戶而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北京一中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直接對網簽合同的效力做出認定不當,據此判令將1306號房屋的產權登記到陳某名下錯誤,北京一中院予以糾正。
孟某在本案一審中系被告,未提出反訴,現上訴要求確認1306號房屋歸其所有,本案不予處理。
陳某與孟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因不在本案訴訟請求范圍內,本案不予處理。
【裁判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應當要涉及民事杈利義務關系設立、變更或終止,且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
網簽合同是房屋買賣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后,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而簽訂,并公布在網上。
網簽合同的真實目的是為了讓房地產交易更加透明化,從而防止—房多賣。
從合同的性質來看,網簽合同作為完成過戶的一個必經程序,其是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屋買賣所要求的手續,真實目的是更好地完成過戶,并不是真實的權利義務關系意思表示。
因此,從本質上來看,網簽合同并不是一份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不應該直接起訴要求確認網簽合同的效力。
網簽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即為人民通常所說的“陰陽合同”,由于房屋買賣過程中涉及的稅費負擔依據為網簽合同,故當事人為了逃避國家稅收,通常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價格與網簽合同上的價格并不一致,網簽合同上的房屋價格往往遠低于市場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網簽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協議,故意降低合同價款以逃避國家稅收規定,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但對于網簽合同的處理,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同一房屋先后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合同中關于房屋價款、履行方式等約定存在不一致,當事人就此產生爭議的,應當依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對于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確實存在規避稅收征管、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必要時可一并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網簽合同即使是存在規避稅收征管的問題,但并不影響整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的認定,應當根據真實意思的買賣合同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此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四條關于房屋買賣合同中陽合同的效力中規定: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中為規避國家稅收監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具體到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網簽合同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確認網簽合同無效,并判決孟某將訴爭房屋過戶到陳某名下,并沒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實,亦沒有認清網簽合同的實質。
一審法院對于陳某與孟某之間的真實買賣合同并未查明,僅依據網簽合同中對于價款的約定即認定合同無效,且判令孟某返還房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網簽合同作為完成過戶的程序,其僅為房屋買賣過程中依法定程序的備案手續,本身并不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在審理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案件中,應當對代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房屋買賣合同進行審理,不能僅對網簽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
劉某的`同事出于好意,在未征求其意見的情況下,幫其代簽了勞動合同,事后也沒向其講明此事。一個月后公司發工資,劉某發現自己的月工資只有800元,于是向公司提出異議。公司答復勞動合同中約定好,試用期工資800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1500元。劉某這才知道同事代簽合同一事,隨后向開發區勞動仲裁部門提起申訴。
勞動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方是不可替代的,同事代簽的合同不能代表劉某的意愿,特別是不能代表劉某所認可的公司招聘簡章中“月工資1500元”的意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礎。因此,這份勞動合同的訂立違背了法律規定的原則,屬無效勞動合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營業執照號注冊號:電話:丙方(擔保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營業執照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出借人)_________出借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期限___個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期限屆滿日為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順延至節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利息按實際占有天數計算。
第二條:借款利率為月息‰,從出資人實際交付借款之日起計息至本金結清之日。
第三條:乙方借款用途為經營周轉。乙方承諾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違法活動。
第四條: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后當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體借款金額和借款時間以支付憑證為準。
第五條:乙方還款方式為:按月還息,每月20日為乙方的付息終結日。在每月1日至20日(含20日)期間借款的借款人需將第一個月利息直接交給出借人;20日之后借款的借款人應在次月的20日之前(含20日)支付第一個月利息。本金分期歸還或到期后一次性歸還,具體歸還辦法見還款計劃書。
第六條:根據乙方之請求,丙方愿對本合同項下甲方對乙方的全部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內如乙方未能足額將借款本金償還甲方時,丙方保證將應付款項(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償付給甲方。
第七條:因乙方不履行還款義務,丙方為乙方代為償還借款后,甲方即將本合同項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內的所有債權轉讓給丙方,丙方即成為乙方新的債權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對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權利。
第八條:本合同如須辦理公證,乙方承擔公證費用。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交的資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
2、合同履行期間,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資金。
3、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對乙方使用借款進行管理和監控。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轉作他用,更不得用于違法行為。
2、乙方應根據丙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及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文件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3、按照約定向丙方支付擔保服務費元。
4、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5、乙方的居住地、聯系方式、單位的變遷等發生變更,必須在變更后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6、乙方服從丙方的貸后管理與風險監控。
7、自甲方實際向乙方發放貸款當日,乙方應向丙方繳納人民幣______萬元保證金。
第十一條: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乙方:日期:
投資借款合同范文三。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經雙方同意訂立各條款如下:
第一條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條本約抵押借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三條本約抵押借款期間,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年。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第四條本約抵押借款利息,依國家銀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計算,并于每月一日計提利息。
第五條本約抵押借款的土地應提向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并于辦妥抵押權設定時,甲方應將全部借款一次交付與乙方。
第六條本約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后,其土地所有權、他項權利證明書及設定契約書均由甲方收執。
第七條本約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的印花稅、登記費及代辦費均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本約期限屆滿前后,若乙方還清借款時,甲方應會同辦理抵押權涂銷登記,不得借詞刁難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屆滿不清償,甲方得依法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的不動產土地。
第九條本約自簽訂日下生效。
第十條本契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價值巨大,不應輕易解除合同,使購房者能夠轉嫁市場風險。同時合同解除后,亦可能使經合法登記的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按揭銀行的利益遭受損失??紤]到其標的物價值大,影響大,涉及當事人復雜,各方利益重疊,標的物又成抵押標的,對于涉及按揭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輕易解除。但也有人認為,應參照香港法律,存在按揭合同的購房合同不經銀行同意不得解除,這在外資銀行中是一種普遍看法。筆者不同意這種看法。因為英美法中,按揭是轉讓所有權的擔保,在未清償完債務前,與所有權有關的一切不動產權益都屬銀行,發生訴訟時銀行是以房地產所有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未經銀行同意當然不能解除合同,使所有權發生轉移。而我國的按揭實質上是抵押擔保,開發商享有在建工程的所有權,在預售登記后購房人享有房屋的期待所有權,這兩種權利共同指向的標的物同為按揭合同中的抵押標的物,開發商、購房人同意將該標的物抵押給按揭銀行,同意按揭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共同作出抵押的意思表示,應為按揭合同的實質上的共同抵押人。解除合同實質上是在共同抵押人之間發生權利轉移,并不影響銀行的優先受償權,雙方當然可以行使權利,解除合同。但考慮到按揭合同的特殊性,在解除合同上要更加慎重。
??在下列情形下,購房者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害,可允許購房者解除預售合同:
??1.發展商遲延交樓,在購房者起訴要求解約時起1年內不能竣工交樓的。此種遲延交樓嚴重違約,且1年內都不能交樓,購房者無法入住,嚴重損害訂約目的,應依法解約。
??2.發展商貨不對板,所交付的房屋樓層與原約定嚴重不符,此時可予解除合同。但對于朝向有所變更,應視情況而定。如改變的朝向更有利于居住,通風采光更好,則合同目的尚可達到,不足以構成根本違約,可通過違約金給付等手段加以調整,不宜解約。對于發展商交付的房屋面積縮水或面積加大,如超過原約定面積3%的,視為嚴重違約,可予解約,但如購房人已入住,從實際出發也不宜再解除??赏ㄟ^調解,讓開發商承擔責任,對少面積則退還價款,多面積則由發展商主動放棄該部分價款或以成本價收取。未超過原約定面積3%的,應視為建房過程中存在的正常誤差,可通過調整購房款項加以解決。對于交付的房屋中提供的裝修與約定不符的,鑒于裝修是房屋的附合物,并非房屋主體,裝修不符可通過評估后予以補償,以給付違約金方式調整,不宜解除合同。
??3.房屋質量存在問題,應視不同情況加以認定:如房屋僅存在輕微瑕疵,如漏水、凹凸不平等問題,可通過修補、給付違約金方式補償業主損失,不應僅因違反合同中的一般性條款就解除合同。對于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將足以影響居住者的人身安全,經有權鑒定機關確認后,可視為其不能滿足居住目的,可予解除合同。
??4.發展商以提供銀行按揭為優惠,指定按揭銀行為購房者提供貸款,嗣后又無法辦妥按揭手續提供貸款。此時鑒于按揭貸款是購房者購房的先決條件,款項的交付是合同的重要條件,不能提供貸款將導致購房者給付不能,且購房者對按揭銀行無選擇權,其無過錯,故應視為合同目的不能達到,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是購房者自行選擇按揭銀行,則開發商對按揭貸款不能辦妥無過錯,不應解除合同,應給購房者一定寬限期來緩解資金困難。
??5.對于購房者主張開發商所建房屋環境與廣告宣傳不符而要求解約的,應區分不同情況來對待。如廣告用語只是用“鳥語花香”、“人間仙境”等一般描述性用語,應視為對環境的感性宣傳,無實際約束力,不應因此予以解約;如廣告用語使用明確承諾,如“附近一百米內有名?!钡鹊?,則如未符合,一般情況只應視為違約,不應解除合同,因合同的居住目的尚能達到;但如該廣告要約非常明確,如“可入廣州戶口”,卻又未能履行,而購房者的購房目的不僅為居住,還因受廣告內容吸引,有強烈意愿要求滿足廣告要約的內容,此時應視為合同目的不能達到,對此種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購房合同解除后,如何處理按揭合同呢?鑒于兩者是聯系緊密的相互獨立的合同,在購房合同解除后,按揭合同并非必然解除,而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銀行、購房人均不主張解除按揭合同,則不應解除。如銀行主張解除,但購房人能另行提供等額擔保,并無嚴重違約也不應解除合同。如購房人主張解除合同,銀行不同意,則應分情況考慮:1.如銀行是發展商指定,提供按揭是購房人購房的前提條件,則銀行與開發商關系緊密,其有監管款項用途之責,現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認為銀行違反了對合同項下的實質內容的嚴格遵守,另外購房人拒交貸款本息,也已嚴重違約,且此時購房人有嚴重對抗情緒,繼續履行合同已無實際意義,可判決解約。2.如按揭銀行是購房人自行尋找,與開發商無緊密聯系,現借款已履行完畢,借款合同目的已達到,因按揭銀行無過錯,只是購房人違約,在銀行不同意解約的情況下,應尊重守約方意愿,不應解約。如果按揭銀行、購房人均同意解除合同,則應尊重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愿,可一并解除按揭合同。3.如果事先合同有約定,解除按揭合同需經銀行同意,則應尊重約定,一般不應予以解除。但在爛尾樓的情況下,考慮到合同基礎的嚴重喪失,可由法院參照情勢變更原則予以解除合同。
孫某與2009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每月工資1200元。孫某工作期間,該公司每月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辦理社會保險。2010年1月20日,孫某以公司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同月25日辦理完畢交接手續離開公司,2010年3月,孫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2009年2月到12月期間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庭審過程中,某公司處以一份由孫某于2009年4月1日書寫的《聲明》,表明某公司已向孫某通知簽訂勞動合同,并發放勞動合同文本,由于孫某原因不愿意與該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孫某對該《聲明》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某公司據此以孫某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符合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請求駁回孫某的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達成不簽訂勞動合同承諾的,用人單位應否支付雙倍工資?
分析: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方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予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作“的規定強調用人單位應主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用人單位履行了訂立勞動合同相關手續因勞動者自身原因而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時,不能簡單認為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而是錯在勞動者。因此孫某的仲裁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而筆者認為,應當支持孫某的仲裁請求。理由如下: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的義務,因此單位應主動提出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包括應當向勞動者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與勞動者進行協商等程序。其次,法律并未強調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以及過錯,沒有區分是誰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只要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最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予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本案中,用人單位并未與孫某終止勞動關系,反而以孫某“聲明”為依據,規避法律責任。由此可見,法律并非為考慮因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該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時的權利,即單方終止與勞動者勞動關系且不支付補償金的。因此,用人單位應依法行使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當用人單位怠于行使此權利而導致的勞動關系在未簽勞動合同下進行的不良后果時,應有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注冊號: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丙方(擔保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出借人)_________出借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期限___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屆滿日為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順延至節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利息按實際占有天數計算。
第二條:借款利率為月息‰,從出資人實際交付借款之日起計息至本金結清之日。
第三條:乙方借款用途為經營周轉。乙方承諾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違法活動。
第四條: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后當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體借款金額和借款時間以支付憑證為準。
第五條:乙方還款方式為:按月還息,每月20日為乙方的付息終結日。在每月1日至20日(含20日)期間借款的借款人需將第一個月利息直接交給出借人;20日之后借款的借款人應在次月的20日之前(含20日)支付第一個月利息。本金分期歸還或到期后一次性歸還,具體歸還辦法見還款計劃書。
第六條:根據乙方之請求,丙方愿對本合同項下甲方對乙方的全部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內如乙方未能足額將借款本金償還甲方時,丙方保證將應付款項(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償付給甲方。
第七條:因乙方不履行還款義務,丙方為乙方代為償還借款后,甲方即將本合同項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內的所有債權轉讓給丙方,丙方即成為乙方新的債權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對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權利。
第八條:本合同如須辦理公證,乙方承擔公證費用。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交的資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
2、合同履行期間,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資金。
3、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對乙方使用借款進行管理和監控。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轉作他用,更不得用于違法行為。
2、乙方應根據丙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及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文件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3、按照約定向丙方支付擔保服務費元。
4、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5、乙方的居住地、聯系方式、單位的變遷等發生變更,必須在變更后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6、乙方服從丙方的貸后管理與風險監控。
7、自甲方實際向乙方發放貸款當日,乙方應向丙方繳納人民幣______萬元保證金。
第十一條: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2)逾期超過_____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頁,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______份,買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______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受人(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通常情況下,購房者都會與開發商先簽訂草擬合同,草簽完成后,打印出來,雙方確認無誤之后,再統一在網上簽訂正式合同,簽訂完成后,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審核,審核通過后,產生備案號,顯示在合同每頁的右上角,然后由開發商打印出合同,在打印出來的合同上簽字蓋章(也就是您所說的正式合同),雙方各持所需的份數。
如上所述,網簽合同后要經過相關部門備案審核后打印出來的合同,才能簽字蓋章,通常情況下是不會出現您所說的網簽合同和書面合同一同簽訂的情況。
??在商品房預售實務中,開發商向社會公開招募預售商品房認購時,往往會采用由認購人填寫認購書或簽訂認購協議等做法。認購書(又名購房預訂書、認購意向書、購房訂購單、購房臨時證明單)是商品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正式預售合同前所簽訂的一種法律文書,是對雙方買賣商品房有關事宜的初步法律確認和書面憑證。商品房預售認購書廣泛存在于商品房預售交易過程中,但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對認購書沒有進行具體的規定,其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容易混淆,目前理論和實務界對其獨特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認識,對其法律適用存在著一定的爭議。
??1、一種意見認為,認購書本身即為一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磋商后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表達了自己的真實意思,簽訂了書面的認購書,從程序、形式、內容上看,認購書都已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日后之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只不過是對認購書的補充。
??2、另有一種意見認為,認購書與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不能混為一談。從認購書與正式合同的牽連性上判斷,認購書還不足以成為獨立合同,它僅僅是對簽訂正式合同相關事宜的約定;主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尚未成立,作為從合同的認購書根本就無效。
??3、還有一種意見則認為,認購書與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關系是預約合同與本合同的關系。預約合同,或稱預備性契約,是談判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將來訂立確定性本合同而達成的書面允諾或協議。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為特定行為的義務,而不是對行為結果的直接確認。具體到認購書中,它只是分配給當事人達成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義務,對行為的內涵有默示性的要求,即雙方在為簽訂正式合同而進行談判時,須盡最大努力,確保公平的談判,一方對另一方不得強加不合理條件,不得利用己方之優勢地位迫使對方接受不公平內容。認購書體現了預約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它約定的是當事人為將來訂立本合同而談判的義務。
??筆者認為,對認購書的法律屬性應作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認為認購書是購房意向書和買賣從合同的人實質上意旨一樣,都是全然否定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其有悖于雙方當事人簽署認購書的目的。有的認購書沒有任何法律意義,有的其實是正規的本合同。尤其在當前商品房預售實務中,認購書已越來越常見??紤]到商品房預售雙方當事人談判地位的懸殊差距,筆者認為,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應對所認購商品房的相關內容加以約定,使其取得合同的約束力。在一般情形下,認購書不可能將預售合同的所有條款都包含進去,但至少應當包含下列條款:預購商品房的位置、樓層、總面積、單價、總價、簽訂正式預售合同的時間。在這種情形下,應當認定認購書有效成立。如果當事人在簽訂正式預售合同的時候對一些非主要條款發生爭議,應當依據公平原則,參考商品房預售的實踐確定預售合同的內容。如果僅僅因為一些非主要條款而否認認購書的合同效力,則不利于保護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但在實踐中,也有預購方與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認購書未將預售合同應當具備的必要條款包含進去,在這種情形下,只能將其認定為意向書,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現實中,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形下,為了規避法律,預售方往往采取所謂“內部認購書”的形式。這種認購書的目的在于規避強行性法律規范,屬違法行為。對于其效力,應當區分具體情況具體處理。如果事后預售方辦理了預售許可證,可以認定認購書有效;如果事后開發商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則應當認定認購書無效,開發商承擔賠償預購方損失的責任;在預售方與預購方約定了定金條款的情形下,定金應被認為約定的信賴利益損失額。當然,無論開發商事后是否辦理預售許可證,都應當承擔行政法上的責任,由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租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車輛。
甲方租用乙方普通桑塔納轎車一輛,載人數為______人(不含司機)車輛由乙方當事人全面負責。
二、出車時間及費用。
每周一、三、五為規定出車時間;特殊情況,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出車期間,每天租金為______元,以實際出車天數計算,每月結算一次。
三、雙方權利與義務。
1.出車事宜,由甲方負責統一合理調度安排,甲方需避免司機疲勞駕駛。
2.乙方須遵守出車時間,按法定上下班時間準時到辦公室待令派遣。特殊情況,甲乙雙方依照協商結果執行。
3.乙方須遵守甲方的用車管理制度,服從文秘室安排調度;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4.乙方的車輛維修費、燃料費等一切費用自負;單程超過______公里的,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5.發生交通事故,由乙方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任何關系。
6.甲方應按月結算租金并足額兌現。
7.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四、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協議期內違約,違約方都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協議到期后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可續簽租車協議。
六、協議文本。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章時生效,并具法律責任。
承租方(簽章):______出租方:(簽章)______。
代表人簽:__________代表人簽: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人身保險實踐中發生了許多這樣的案例,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以保單并非投保人親自簽名為由,主張保險合同無效,不承擔保險責任。這個問題乍看起來不起眼,只是一個簽名問題,可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就代簽名而產生的糾紛不在少數,雙方的理由似乎也是含糊,不那么令人信服,法院對涉及此問題的訴訟的判決和依據也不盡相同,一切都讓人覺得其中應該有深層次的東西。本文就是想探究這個問題,研究代簽名人生保險保單的法律效力。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根據現有法律……。
文章的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分析的基礎上,重點論述了民事法律制度應該如何規范保單簽名,確認代簽名的效力,分配風險。另外還從保險監管、保險公司經營、保險代理人行為規范和投保人自身素質的角度對如何規范保單簽名作了簡要分析。
本文分析的是個人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名問題,這些分析其實也適用于保險公司的員工和保險代理機構員工,以及被保險人簽名被代簽的問題。但是,相比之下,它們之間仍有許多區別,為了把研究相對集中,文章沒有展開論述,但是這些問題非常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的寫作方法是對問題的分析從小的切入點入手,首先進行法條分析,從法律規范的層面論述,然后不斷深入法理,逐步延展,層層遞進,注重法條和理論的結合。
在人身保險實踐中,保險代理人以投保人的名義代投保人在保單上簽名,即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保單上客戶的簽名是保險代理人替客戶簽的,不是客戶親筆所簽的現象十分普遍。當保險事故發生后,尤其是在射幸性質比較突出的保險險種的賠付中,保險金的支付要遠遠大于保費的收入,保險人有時就以保單上沒有客戶真實簽名為由,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客戶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效力發生爭議。本文擬就人身保險保單代簽名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人身保險實踐中有這樣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一些沒有代理權卻以保險代理人的名義代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第二種是保險代理人在當事人沒有投保意思的情況下,擅自為其與保險人訂立合同。在這兩種情況下也往往同時涉及“保險代理人”代簽保單的情況,但這并不是關鍵的問題,因為深層次和基本的問題是,在第一種情況下,根據具體的客觀情況,這樣的行為對保險人可能構成無權代理或與之形成表見代理關系,對投保人來說可能構成保險欺詐;第二種情況常常發生于保險代理人與當事人曾經存在保險業務接觸的情形,如當事人曾經通過保險代理人投過保險,保險代理人利用此間獲得的各種當事人的信息(如銀行帳號)和保險活動的不規范擅自為當事人續保,冒簽保單,保險公司把保費劃入其帳上,在不存在表見代理和當事人事后明示或默示認可的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根本不成立,而且甚之保險代理人可能侵犯當事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
本文所論述的代簽保單問題不包括以上情況,其事實前提為:1)保險代理人是有保險人授權的代理人;2)保險代理人以投保人的名義代簽保單;3)投保人有投保的意思表示。同時,根據投保人對代簽名的心理狀態,此時代簽名存在以下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投保人明確同意保險代理人代其簽名,如投保人為了便利,授意保險代理人全權處理自己的投保事項,簽名自然包括其中。
第二種是投保人事先不知道保險代理人代其簽名,后來發現但未表示反對,默認保險代理人的代簽行為,如,投保人不知道須自己簽名,保險代理人擅自替投保人簽名,或投保人知道須親自簽名但認可保險代理人代簽的行為,或者投保人曾經有過親自簽名,但是保險代理人在投保人簽單后回公司交單,因投保單內容填寫有誤而不能進單,于是重新填寫一份并代客戶在投保單上簽名,投保人在拿到保單時發現簽名不是自己所簽。以上情況下投保人都知悉代簽名的存在。
第三種是,投保人始終不知道簽名為保險代理人代簽,這種情況多因為保險代理人近似地模仿了投保人的簽名。
這樣的分類不僅能夠幫助我們認識實踐種代簽保單的情形,而且這樣的分類在規范代簽保單的法律制度設計上也是有意義的,這將在文章的最后論述。
以下進入對人身保險保單代簽名法律問題的研究部分,首先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對保險公司主張代簽保單無效提出質疑。
一、從法律對合同無效的規定看。
保險公司主張代簽保單無效必須要有法律依據,那么法律對保險合同無效是如何規定的?《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系的一般法、基本法,適用于保險合同,《保險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關系的專門法律,所以首先從《合同法》和《保險法》對合同無效的規定來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投保人對保險標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以上可以清楚看出,單單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名保單的事實不屬于以上法條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那么又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呢。
《合同法》與《保險法》中都沒有針對保單簽名的直接規定,而有關保險合同形式的規定是這樣的:
《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形式訂立保險合同。
從《合同法》和《保險法》的規定來看,保險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但書面形式并不僅限于保單,還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保險合同內容的形式,而其中一些合同形式本身的技術特點就決定了不可能要求當事人親筆簽名,不能把簽名作為合同形式的要件,盡管目前保險實踐中保險合同的表現形式一般是保單、暫保單和其他書面的保險合同,但新合同法對合同形式的規定正是為適應經濟活動中出現的新的合同形式的,保險合同的形式必然也會不斷被探索和創新的。
雖然其中有些合同形式引起了一些法律問題,爭議很大,仍然沒有解決,比如電子簽名的效力,而且具體到人身保險合同,目前人身保險合同的表現形式是保單,但是這至少說明當前法律并沒有把簽名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形式要件。
所以投保人親自簽名保單。
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并不構成代簽保單無效的依據。
7月26日,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及財務告知書,以及其余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請變更保險合同的文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填寫,由他人代填的,必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對代簽名的投?;蜃兏暾?,必須經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補簽名,否則保險公司不得接受?!彪m然該通知要求保單應為投保人親自簽名,但是沒有對保險代理人代簽如何處理做出規定,并且保監會的通知不屬于法律、法規,只是規章,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二、從法律對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規定看。
以下進一步從正面對代簽名保單的效力進行分析。合同法第二章對合同的訂立做出規定,其中合同成立的要件可以概括為:1。有雙方或多方的當事人;2)有合同的基本條款;3)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條款的合意。
而且《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而《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法與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都未規定投保人的簽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將意思表示一致作為合同成立的主要標志。
從代簽保單的實際情況來看,雖然簽名不是投保人親自所簽,但投保人與保險代理人有真實的接觸,投保人存在真實的投保意思表示,知道保險代理人在進行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活動,投保人已按約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也簽發了保險單,雙方保險合同的內容“認可”(認可的問題在后面作詳細論述),所以該保險合同事實上已經成立。
合同成立表明合同存在,這是一個事實問題。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就是為法律認可的有效合同,這些條件是:1)同主體合格,即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具有訂立保險合同的資格。保險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保險公司,且必須在經營范圍內從事保險業務。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體地就是雙方當事人必須自愿,雙方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投保人訂立合同的要求(即要約)必須經過保險人同意承保。3)合同內容合法。
代簽名保單如果符合這些要件就是有效的,而實踐中被保險公司主張無效的代簽名保單往往是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的。
從以上對合同無效和有效的正反兩個方面分析來看,保險公司僅僅以保單代簽名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從證據角度看。
法律對合同形式的要求明顯地表現出從重形式到重意思的趨勢。但重意思不等于完全否定形式,因為法律難以確定純粹的內心意思,只有意思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能被人們把握和認定時,法律才能準確地評價,而且,過去的即成為歷史,所以客觀發生過的事實必須從客觀留下的印記進行考察,合同形式便能滿足這兩個方面的要求,體現了安全和效率的平衡。
人身保單是人身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與保險條款、聲明、批注以及與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更改保單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的約定書共同構成完整的保險合同。實踐中所說的人身保單代簽名實際是指代簽名存在于這些法律性文件中,并非僅指保單的代簽名,因為實際上保單和其他文件是不可分割或重合的。人身保險中,投保人的簽名主要存在于投保單中。
投保單是保險公司事先準備、具有統格式的,由投保人填寫而向保險人發出的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投保單作為體現投保人購買保險意向的書面要約,為了體現真實投保意愿,維護投保人的利益,避免理賠糾紛,其內容必須完整、準確和真實。人身保險中,投保人須完整、準確和真實地填寫投保單所列明要求投保人填寫的項目,包括投保人資料、被保險人資料、受益人資料、投保事項、健康告知、財務及其他告知說明、特別約定和投保聲明等,真實性特別要求投保單一般由投保人親自填寫并簽名,而不是保險公司業務員代理填寫并代簽名。
投保單經過保險人簽章承諾后,保險合同成立,作為保單的重要組成部分。保單載明當事人雙方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是保險合同內同的外部表現,即保險合同內容的載體,其內容包括以下四個部分:(1)聲明事項,即投保人應向保險人說明的具體事項,如被保險人名稱(姓名)及住所、保險標的極其所在地、保險價值及金額、保險期限、危險說明及承諾的義務。(2)保險事項,及保險人責任范圍。(3)除外責任,及免除保險人責任的事項。(3)條件事項,及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這樣,保險單的法律意義就在于:(1)證明保險合同的成立。(2)確認保險合同內容。(3)明確當事人雙方履行保險合同的依據,另外保險單還具有證券作用。
投保人在保單上的簽名在以下兩個方面起到表面(初步、推定)證明作用,一、投保人確認保險人給出的保險條款,認可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其簽訂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二、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保證告知內容的真實性。如果投保人的簽名是不真實的,那么以上兩個方面就存在瑕疵,此時保單就構成了瑕疵保單。瑕疵保單是相對于優質保單而言,主要指從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推銷保險那到保險人簽發正式保單的過程中,由于各方的過錯而導致保單在形式或內容上存在瑕疵。
投保人或保險人可以對瑕疵保單提出質疑或主張。前面的分析已經表明,保險人僅以保單的代簽名為由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以下分析保險人是否能夠根據代簽名而對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和告知義務提出質疑,進而質疑保險合同的效力。
首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的保單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集中體現。在民事糾紛的訴訟或仲裁中,有真實簽名的保單是一種書證,是本證、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能夠幫助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迅速、準確地查明事實。那么,投保人的代簽名這種形式上瑕疵潛在可能表明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為投保人可能不清楚、不知道或根本不曾認可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那么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和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保險合同的效力確實可能存在瑕疵。
但是,司法上也不排除其他有證據力的證據。保單上雖然沒有投保人的真實簽名,但其他證據足以證實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比如通過投保人繳納保費。畢竟保單并不是像票據這樣具有文義性、無因性,可以以保單以外的證據進行說明。
瑕疵提出質疑和主張,所以保險人不能質疑投保人的意思表示。況且,保險人也不可能證明意思表示的瑕疵,因為當保險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質疑代簽保單的效力時,投保人(或受益人)因其利益與保險人的利益是相對的,不會質疑保單的效力,更無所謂質疑自己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本人對保險合同權利義務內容表示認可,這是證明意思表示真實最有力的證據,還有其他什么證據能夠推翻當事人自覺、自愿承認的自己內心意思嗎?正所謂“春江水暖鴨先知”、“冷暖自知”。
其次,保單代簽名確實有時伴隨著或暗示著投保人非親自填寫告知事項,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存在瑕疵。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如果保單上表明的投保人所告知的情況與事實不符,根據第十七條的第三款和第四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那么保險人需對此進行證明是不容易的的。原因是:
第一、要證明被保險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首先需要證明投保人告知的情況與事實不符,并且這種不符還必須是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或者說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的承擔是有實質關系,不能是微不足道的,比如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把自己的地址填寫錯誤。但在實踐中,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一般具有長期性,保險事故發生后,時間過久,保險公司再對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的真實情況,如健康狀況進行核查是不容易或者已經不可能了,事過境遷,可能根本沒有被保險人投保時真實情況的證據留下。
第二、如果保險人確實對此做出了證明,那么這種不一致能夠初步推定投保人在履行告知義務時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無論哪一種情況,保險人都可以達到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目的。但是反過來,恰恰又因為保單是他人代簽的,尤其是保險代理人代簽的,這極大地降低或消除了投保人的可歸責性,因為不一致可能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并且被保險人并沒有以自己親筆簽名表示了對告知事項的認可,在保險代理人代簽保單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基于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人的特殊法律關系,故意和過失是否應該歸責于投保人更是復雜和不確定的(稍后進行詳細分析),保險代理人的代簽名恰又成為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推定的反證??梢钥闯?,實際上保險人對代簽名提出質疑對自己主張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不利的,因為這不但要對簽名進行鑒定,成本不低,而且代簽名的事實還可能成為投保人的'抗辯。
另外,一般人壽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大都存在不可爭條款(又稱兩年后不否定條款、不可抗辯條款),其內容是,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從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一定時期后(通常為兩年),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違反誠信原則,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為理由,而主張解除合同。這樣的規定一方面是因為第一點所說的可證性問題,另一方面是因為人身合同關乎被保險人的重大人身利益,法律對合同訂立后保險人對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提出異議并解除合同的權利行使作了期限的限制。
另外,按照《合同法》第三章的規定,當事人就發生合同爭議時,只有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有權認定合同的效力。所以,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代簽名保單的法律效力發生爭議時,應將有關爭議提交有關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由其確認。
三、從保險代理關系來看。
有觀點認為,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如果為投保人“全權代理”并代簽保險單,這是雙方代理,保險合同無效。這種觀點錯誤在于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保險代理人以投保人的名義代代簽保單并非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是一個事實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指某人將其內心追求某種法律效果的意圖以一定方式表現于外部,使得他人根據常識、交易習慣或者雙方之間的默契得知這種意圖的行為。保險代理人代為簽名,但投保的意思表示是投保人自己做出的,投保人已經口頭或以除親自簽名以外的其他書面方式表明了自己的意思的情況下,代理人所為的代簽名行為只是一項事實行為。因此保險代理人只是代理保險人為意思表示,但沒有同時代投保人為意思表示。所以無所謂雙方代理。只是這種事實行為構成保險合同的一個瑕疵,不能代理。
第二、即使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為意思表示,但只要得到投保人的授權,保險代理人是可以同時作為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的代理人的。
實際上,問題應該這樣分析,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履行輔助人,對保險人的業務拓展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人身保險業務中投保人尤其會經常和保險代理人接觸,通過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保監會11月16日頒布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監會第4號令)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11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四十八條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以及《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人委托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從以上可以看出,保險代理人(個人保險代理人和機構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應是代理與被代理人的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其法律責任的歸屬應適用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代理關系法律責任的規定。
保險人借助代理人擴展營業活動,獲得收益,保險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所為合法行為的效果當然直接歸于被代理人,即保險人?!袄?,損之所歸”,如果僅僅是保單的簽名存在瑕疵,不能證明投保人告知事項與事實不符,那么,簽名的瑕疵即便能夠引起什么法律后果,這種法律后果也應該有由保險人承擔。投保人沒有過錯,本人須對代理人的這種過錯承擔責任。
且管理學上也研究如何控制代理人。在這方面,法學上研究代理人主要是研究如何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分配代理人風險。
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的方法通常采用書面詢問回答方式,即由保險公司在投保書中附加詢問表,由投保人逐項據實填寫,并且推定保險公司在詢問表中所提出的事項,即為有關的重要事實。
保單上對向投保人詢問事項的陳述如果和事實不符,投保人在投保單填寫當時的心理狀態可以有以下幾種:1)故意,為騙取保險人的承保,可能與保險代理人共同欺詐或單獨實行;2)過失,投保人對自身某些狀況不知道、不清楚,或者由于疏忽,或者造成陳述中有所遺漏;3)信賴,合理接受保險代理人對如何回答詢問事項的建議;4)聽信,沒有合理依據相信或任由保險代理人對投保單詢問事項作出陳述;5)投保人在無過錯,投保人作如實陳述,但其后,由于各種原因,保險代理人對投保單內容進行更改。
以上是事實上投保人可能具有的心理狀態,但是在法律上大不到這樣的客觀真實。法律無意探求保單填寫時,投保人進行陳述當時的真實心理狀態,因為事過境遷、灰飛湮滅,究其當時復雜的情況實為不可能,即便相信某種事實的存在,但亦無法以證據證明,法律必須對這種由不可證產生的風險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所以,當保險人對投保單進行審查,核保后承諾承保,簽發保單并交付投保人后,如果投保人告知事項與客觀情況不符合,法律根據保單上投保人所作陳述的形式和內容與客觀情況的對照,對投保人的主觀狀態只作三種判斷,即故意、過失或無過錯(前兩種都是過錯),并據此對保險單的效力做出不同的判斷。投保人有過錯的情況下,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并具體根據投保人故意或過失對保費進行不同的處理,不退還或退還。
當保單的簽名為投保人親自所簽,如果告知事項與事實不符,推定投保人存在過錯,投保人對主張自己是過失或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證明自己無過錯是很困難的,如果能夠證明投保人是在受到保險代理人的不適當影響下未能如實履行告知義務,這能否成為投保人的抗辯呢?除了搜集證據的困難之外,即使投保人能夠證明告知不實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這也不構成對保險人的抗辯,除非保險人對此明知或應知。
以上問題的實質都是代理人欺詐的風險究竟應該分配給誰?投保人還是代理人。以下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從保險代理人是否具有簽訂人身保險合同權利的角度分析。根據委托代理關系的民法理論看,保險人可以授予保險代理人簽訂保險合同的權利,雖然《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五十四條個人代理人不得簽發保險單,但不能就此規定否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代理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權利,因為保險單不是保險合同,它僅僅是保險合同存在的證明文件。
該《規定》第三十一條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四條兼業代理人的業務范圍: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第四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在展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四)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五)挪用、侵占保險費;
(六)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以上規定都沒有禁止保險代理人代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保險代理人是否有權代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由保險人授權。但是,從國內外保險實踐來看,保險人一般并沒有授予保險代理人簽訂人壽保險合同的權利,保險公司一般只將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要約的接受和承諾的代理權,授權給保險代理公司,在日本,由于保險募集人員一般都是保險公司的職工,是代表公司進行銷售的,因此在銷售的過程中,不具有要約的接受和承諾的代理權。而在今天,保險產品多為復合型,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和傷害保險不再嚴格分離,保險代理人一般也就沒有簽訂人身保險合同的權利,其權利一般限于此,將保險人制作完成的保單交付投保人、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告之、終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等意思表示、代收保險費或代核賠款等業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保險人不授予保險代理人代理權是因為,對于人壽保險,核保(包括體檢)是專門的技術,一般保險代理人不能勝任,并且保險代理人是以招攬保險而獲取報酬的人,很難完全期望他誠信地為保險人和投保人締結合同,一般保險代理人沒有締約權。投保人的投保要約必須經過保險人的承諾,雙方之間才成立保險合同,而保險合同的內容、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必須以保險人簽發的保單為準。
這樣,保險代理人接收了投保人的投保單并不表明保險人承保,代理人無權變更保險人的承保條件,投保人在代理人“影響”(說服、建議、要求、誤導、欺騙)下所做的與事實不符的告知可能是不符合保險人的承保條件的,構成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
保單的代理權。如保險人在投保單中置有“代理人知悉的某一情況,并不等同投保人已知道”,或者“當投保單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是由頭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填寫的,該人應被視為投保人的代理人?!边@樣的豁免條款,以此來“聲明”保險代理人不具有告知的接受權,免除自己對代理的過失承擔責任。
所以,保險代理人在代理保險時的權限是非常有限的,甚至有點類似一個中介,如友邦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恰是這樣定義的――保險代理乃代表保險公司與第三者洽談合約的中介人。
沒有簽約權和接受投保人告知義務的權利,投保人填寫投保單時不能輕易受保險代理人的影響,不能輕信保險代理人的建議要如實填寫告知事項,收到保險單后,應當仔細確認保單上的告知事項與自己先前填寫的一致,應該以保單確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發現不一致要及時向保險人提出,如果對保單中的不一致沒有提出質疑,保單上的記載就是投保人告知內容的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就可以投保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而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代理人對投保人的影響不改變對投保人過錯的推定,當然這同時要符合不可爭辯條款的要求,并且這保險人雖然可不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人可能對保險代理人由于過錯給投保人造成的損害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投保人須承擔舉證責任。這實際上是把代理風險分配給了投保人。
把代理風險這樣分配給投保人的理由之一是,畢竟保險代理人的權限受到限制,而投保人處于發現這種不一致的最直接和最有利的地位,保險人很難發現保險代理人的過錯,其對告知事項的確認是以投保單上的表述為依據的。
理由之二是,保險人在保單中設置了聲明條款(豁免條款),其內容通常是:“本投保單所填寫的各項內容,均屬真實,可作為你公司簽發保單的根據,并成為雙方合約的組成部分,如日后發現與事實不符,即使保單簽發,你公司仍可不負任何責任?!蓖侗H撕灻捅硎緦Υ说暮驼J可。
理由之三是,英國關于保險合同曾經建立了所謂的“轉移代理理論”,即當幫助投保人填寫保單時,代理人是作為投保人的代理人而非承保人的代理人,因此對于投保單上的說明,投保人應獨自承擔責任;而且除非投保單上確實載明,向代理人披露的信息不能認為已經由其傳達給承保人了。代理人完成保單時,他已經不是承保人的代理人,而僅僅作為投保人的一名記錄者;此時代理人所掌握的情況不歸于承保人;因此承保人能夠以投保單上記載與事實不符為由而免責(《保險合同法》北京大學出版社何美歡,吳志攀等譯版第248頁)。
在這樣的風險分配制度下,代理人風險與保險人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不利和保險代理人職業道德不高有密切關系,需要通過各方面對保險人和保險代理人的監管、保險人和保險代理人的自律(文章后面有詳細論述)、市場的競爭、社會的監督和投保人加強法律意識和知識來不斷改善,即主要依靠市場的力量修正缺陷。但是這是需要過程的,尤其是在我國保險市場發展水平不高,消費者消費權利意識薄弱的情況下,“買者當心”的說辭會產生極大的不公平,所以下面分析法律還是應該傾向于把代理風險分配給保險人的。
四、從保險法保護投保人利益原則的角度來看。
《保險法》的許多規定都是傾向于特別保護被保險人,投保人的利益的。如:
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法第十六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結實。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有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權限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求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其他的規定,如關于保險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無效或解除時保險費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退還處理方法,以及關于保險公司組織形式和經營規則、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業務規范即法律責任等方面以及其他保險法規中的規定都明顯地表現出保險法保護投保人利益,加強保險人的責任的目的。
所以從各個角度盡量把代理風險分配給保險人是符合保險法既有的精神的。
首先,前面講到,從保險人和保險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來看,如果投保人在保險代理人的影響下,對投保單的詢問事項所陳述的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保險人仍然可以依此作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理由,但是這種判斷的理由也有些機械。
保險代理人雖然只是代理權利有限的保險人的輔助人,但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又非常緊密。國內保險公司通常會為代理人提供營業場所、組織業務培訓,此外,《保險法》規定“經營人壽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绷硗?,保險代理人的名片上都印著保險公司的標識,寫明營銷主管、經理等職務,很多人以為代理人就是保險公司的員工,對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權限認識不清,往往忽視經保險公司最后簽發的保險單的內容,忽視自己簽名形式的重要法律意義。這樣,許多不誠信的保險代理人欺詐投保人,急功近利,為了爭取保單,使投保人在不符合保險人承條件下作不實告知,騙取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待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往往產生糾紛,對投保人不利。
美國最高法院曾經在wiskinson案中指出:“代理人勸誘客戶投保時的言行足以另投保人將其視為是保險公司的全權代表,并對其產生信賴”。
其次,關于保險人以豁免條款限制自己的責任,英國法院在《1977年不公平的合同條款法案》之前,就逐步確立了一些規則來限制豁免條款的運用。法律一般都會要求,應將意在限制代理人職權的合同條款告訴對方,特別是當這種條款并不常見或難以為人們所預料時。但是,如果投保人已簽署了含有這類條款的投保單,則無論他事實上知道與否,都將被初步推定不應受到該條款的約束。對于豁免條款,法院會做出不利于承保人的嚴格解釋。當投保者所簽署由保險人提出的文件,其條款晦澀、模糊或引人誤解,此時簽字者對該曲解部分產生信賴又很合理、有根據。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權利,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第三,關于“轉移代理理論”,有反對意見認為,代理人不同與律師,投保人一般會主動帶著投保單向律師進行咨詢;而代理人的情況則恰恰相反,通常是他得到承保人的鼓勵或默許,主動接近投保人的;同時最適合對承保人擬訂的投保單的內容做出解釋的也是代理人。如果同樣的事情載其他關系中發生,代理人都會被視為是提交格式單據供人簽署的那一方的代理人。進一步說,如果就理賠條款作出錯誤陳述時,他是作為承保人的代理人的話;而就投保本身的條款做出錯誤陳述時,他卻變成了投保人的代理人,這是非常古怪的。更糟糕的是,在吸引客戶投保的過程中,代理人的身份就可能會發生轉變。有時甚至是不只一次的轉換。(《保險合同法》北京大學出版社何美歡,吳志攀等譯20版第249頁)。
在wiskinson案美國最高法院也認為:“如果把這種觀念付諸實施的話,通過代理銷售保險將變成一個陷阱或騙局,會導致大量欺詐的發生,結果是使保險公司受益,而那些自以為已經獲得了保險的人將成為受害者……代理人的職權范圍與保險公司交托給他的業務范圍相符,不應受到未向對方披露的限制的影響?!?/p>
確實,如果機械地把風險和責任分配給投保人,那么保險人似乎很像一個投機分子,投機成功的機會多而回報豐厚,即便碰到精明的投保人,結果也只是應投保人要求修改合同或解除合同罷了,只是失去他本不應得或承擔他所應當承擔的罷了。尤其從我國的保險實踐來看,保險人是知道保險代理人的代簽行為,并且基本不予追究的。
投保人并不了解代理人,卻被要求負擔由于代理人欺詐、遺忘或能力缺乏所產生的風險;相反代理人進行了指定或委任的承保人卻毋須承擔責任,這樣做公平嗎?特別是當由于受教育、智力、健康等方面的限制,投保人的地位或能力遠遜于代理人時,以上的疑問更顯得有說服力。所以,美國許多法域現在已經摒棄了“簽字具有嚴格效力的認識,未經閱讀即與簽署不再被認為是必然存在的疏忽了;同時除非被證明是有意欺詐,不得禁止投保單簽署人提出“已向代理人進行過披露”作為抗辯。而在英國,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簽字的約束力已經在松動,過錯和風險的再分配正得到更多的考慮。
1.投保人易受到傷害。如果在投保單上的簽名是盲人、老年人、殘疾人或文盲,早期的法律不允許投保單的提供者以他已經簽名為由進行抗辯。近來,這一規則適用于那些“本身無過錯,但如果沒有他人對特定文件的真實意圖給予解釋的話,就無法理解其內容的人。這種能力的缺乏可能是永久的也可能是暫時的,可能是由于疾病或先天不足,也可能是由于教育不良”。其適用范圍甚至還被擴大到因教育或能力不足而無法理解投保單上技術性詞匯或術語的一切人。
由此,似乎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投保人才受其簽名的約束,即假如他通過事先閱讀或者經過適當的努力聽取他人的解釋后,就會明白其中的內容。然,即使投保人閱讀過投保單,他也無法發現其中的錯誤;這或許是因為代理人已經使他相信如此填寫是保險所需要的,也許只是因為他自身缺乏更好的理解能力。
想要否定自己簽字的效力,投保人必須在下列一點或幾點上表現出易受傷害:(1)沒有閱讀能力,或沒有英語閱讀能力;(2)無法理解投保單中所列問題及陳述的含義;(3)代理人的言行使其確信已披露了需要披露的所有信息。(《保險合同法》北京大學出版社何美歡,吳志攀等譯年版第251-252頁)。
2.投保單的傳送。投保單的錯誤或疏漏也可能出現在投保單離開投保人傳送承保人的過程之中。這時法院判決的依據是看投保人在交出投保單后是否有合理的機會再去對其內容進行檢查。
3.承保人不對投保單產生信賴。合同的約束力通常源于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和“不容否認”原則的適用。同樣的道理類推應用于經簽署的文件,盡管適用過程不盡貫徹如一,簽字意味著已接受了文件的內容或同意其中的內容。就投保單而言,投保人的簽字表明他已將由代理人記入的或根據代理人的建議記入的內容作為自己的陳述或主張,如果這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則承保人有權撤消保險。然而現實中,當對投保單或其部分不存在投保人的聲明或同意時,也需要法律留有一些缺口,以便法院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弱化簽字的效力。有時對方也顯然清楚某人不是真正地表示同意,該人就不應在再受自己表面上的同意的束縛。因此,如果投保單上的錯誤是如此地明顯以至于顯然并非出自投保人的本意,而承保人對其內容不曾產生任何信賴,他也就無權以存在錯誤為由進行抗辯了。
有臺灣學者對代填保單情況下,保險人、代理人和投保人之間的責任分配有這樣的觀點:保險代理人既然代保險進行保險業務,那么代理人在訂立合同和執行業務時所知悉的事實或所接受的告知事項,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即使代理人只是傳達人。實務中,保險單中有時存在投保人或保險對代理人告知或代理人自己知悉的事項,對保險人不發生效力的條款,這應是無效的。保險合同是私法上一種債的行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和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其內容,如果一方面允許代理人代理保險人而營業,另一方面又限制其因此知悉的消息歸屬保險人,這顯然是侵害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權益的,與代理本質相違背,所以此約定應該是無效的。
因被欺詐或被脅迫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消其意思表示;但欺詐系由第三人所為者,表意人得撤消其意思表示;但欺詐系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
若投保人委托代理人代答投保單上所列的問題,或許可以說代理人此時為要保人委托之人或輔助人;代理人是以說服或要求方式招攬保險業務的從事營業者,雖然不是保險人本身直接的代表,但畢竟是代表保險人的利益,是保險人“所相信之人”,和民法上有關意思表示不自由規定內所稱之為“第三人”性質不同。
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違反如實說明義務,其可歸責性可能因代理人對其行為的影響而消滅或減弱。這關鍵是看是否由要保人親自填答保險人所提出之問題,或委由保險代理人代答。
如投保人親自回答問題,而保險代理人對于不明確之問題以自己的解釋來確定,或自動排除投保人回答問題所產生的疑問,那么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不具有可歸責性。但是投保人如果盲目信賴也是不允許的。投保人是否具有可歸責性應根據投保人的個別情況,如智力、教育水平、經驗、生活環境等來判斷他認知水平。
基礎理論》江朝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臺灣學者的這種觀點是非常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理念的,只是這種處理如前面所分析的,從證據的角度,投保時代理人與投保人之間真實的情況是無法證明的,那樣理想的公正在訴訟上是不可能完全實現的。
英美合同法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棄權和禁止反言,即合同一方任意放棄它在合同中規定的某種權利,將來就不可再向另一方主張這種權利,從保險實踐看,這主要用于約束保險人。我國保險實踐中,保險人對保單代簽往往是聽之任之,沒有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規范。如果依據棄權和禁止反言的原則,保險人在知道保單代簽的情況下,如果事后在以代簽名對保單的效力提出質疑,這是不公平的。
另外,代簽保單存在情況下,保險合同事實上是真實存在的,假設親自簽名保單,使保單完全符合形式上的要求,那么保險人是按照保險合同的要求承擔保險責任的。保單代簽并沒有實質上影響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屬于“非惡意性質的冒充簽名”。所以如果僅以保單代簽為由,認定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對投保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使被保險人得不到保險人的風險保障,這顯然是形式主義,是有為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的。
五、從保險人利益的角度來看。
如果代簽保單無效,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據此不承擔保險責任,這對其是有利的,但是代簽保單無效是雙刃劍,有時對保險人也是不利的,因為如果真的按照保險人所主張的,代簽保單無效,那么有投保人可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特定的時間內,若發生保險事故,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若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則以代簽名保單無效為由,要求保險公司全額退保,這樣保險人雖然沒有積極的財產損失,但產生了消極的財產損失,因為沒有獲得保費收入,這無疑損害保險公司利益,意味著保險人據此取得的保費不能確認為收入,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很長時間內無法得以穩定,還可能在事實上保險人承擔了保障投保人風險的責任,卻沒能獲得保費。
事實上,投保人是不能僅以保單代簽名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但是確實有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關于意思表示有瑕疵合同效力的規定,以自己意思表示不真實主張撤消保險合同。特別是在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名的情況下,投保人似乎更理由主張自己意思表示的瑕疵。但是從保護保險人的信賴利益、穩定合同效力和維護交易安全的角度,法律需要對投保人的撤消權做出限制。
“我們又不愿意看到已簽署了投保單的投保人變更合同,特別是如果他在簽字前只須稍加閱讀就可以發現錯誤的話,畢竟簽字意味著一種承諾,承諾投保單中所述事實屬實并同意將其作為保險合同的基礎?!蓖ǔ?,一個人應受他所簽署文件內容的約束?!八蟹啥汲姓J這樣的推定:即當人們簽署一份文件時,他一定知道該文件的內容。否認這一推定必然會給建立在該簽署文件基礎上的交易安全造成威脅。如果簽署文件者選擇了讓他人按照自己的指示做成文件,則他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文件內容與事實不符的后果?!保ā侗kU合同法》北京大學出版社何美歡,吳志攀等譯2002年版第250頁)。
對撤消權的限制主要是有關撤消權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據此,撤消權的行使期限是一年,但是因為期限利益在保險合同中是十分重要的,比如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多少,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間,這兩個體現雙方權利義務的指標是與時間密切相關的,法律應該使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短時間內確定自己的期限利益,從投保人的角度講,存在限制保險人的不可爭辯條款,從投保人的角度講,應該確立投保人撤消保險合同的短期除斥期間,即短于一般撤消權期間的除斥期間。有這樣兩個制度設計,即使因為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可能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從時間上也能夠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損失限制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
對投保人撤消權的期限,法律只需要規定期間的下限,保障投保人撤消權行使的基本權利,具體期間由保險人自己確定,期間越長,當然越有利于投保人。
上面從保護投保人和保險人兩個方面分析了保單簽名的效力,可以發現法律的設計始終應該以公平、公正為價值判斷的依據,精髓在于平衡當事人的利益,使當事人得到其應得的部分,并使其“打消”獲取不應得利益的投機心理。
另外就壽險市場的培育和發展角度而言,我國保險市場發展時間不長,還非常不規范,實踐中存在普遍存在保險代理人代簽保單的情況,如果僅因代簽名而把大量保單確認為無效,這將使得當事人雙方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花費的大量人力、物力成為無效勞動,造成市場效率的低下和社會資源的浪費。同時這也不符合合同法盡量確認合同有效,促進交易的宗旨。因此,從鼓勵交易、發展保險市場的角度出發,受理保險合同爭議的仲裁或司法機關,都不宜輕易將代簽名保單認定為無效,要仔細分析簽名(真實簽名和代簽名)真正的、隱含在形式背后的法律效力和內涵。
下面就如何規范保單簽名,確認簽名效力和分配風險做系統的論述。
一、保險民事法律制度角度來看。
從前面的分析中,我們認識到保單上投保人的簽名或者真實簽名并非保險合同的必要條件和追求目標,這個形式條件背后的根本目的是:保證客戶了解并確認保險合同的內容,即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也保證保險人能夠知悉、確定客戶的真實的意思表示,確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和真實,避免因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存在保險代理人而產生的代理風險。
反過來說,如果不能建立有效制度保障實現這個目的,即使在保險合同上有客戶真實的簽名,保險合同仍然可能不是客戶與保險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仍然會產生有關保單的爭議。何況,如果真的要確定保單簽名的真實性非筆跡鑒定不可,這是不經濟和低效率的。
《合同法》把合同的效力分為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和可撤消、可變更四種情況(區別這里不贅述)。實踐中,代簽保單常常被主張無效,其另一原因是,人們經常把合同的不成立、無效、撤消和解除混淆,錯用和濫用“無效”。我們應當在分清這些法律概念的基礎上,根據代簽保單的具體情況設計不同的制度,一方面,規定當事人在保單簽字上的權利和義務促進投保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人規范自己的行為,避免保單簽字的效力瑕疵,包括保單代簽。另一方面,當保單簽字出現瑕疵時,能夠確定保單的效力,分配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責任和風險。
保險活動中,投保人有時出于方便,授意保險代理人代自己簽名,或者保險代理人為了方便替投保人簽名,忽視代簽名的法律后果,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根據方便當事人并保障其權益的原則,法律允許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名,但必須符合法定形式,這要求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名是不能以本人即投保人的名義簽名,必須以代理人的名義簽名,簽自己的名字,并且同時書面表明自己與投保人的代理關系。
這樣盡管可能仍然存在因保險代理人故意或投保人過失,
代理關系存在瑕疵,但是這樣至少在保單上清楚了表明了投保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人之間的關系,提示各自注意自己的法律地位,明確風險。比如投保人事后發現保險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義代理本人簽名,那么投保人就知道保險代理人是代理自己確認告知和保險合同內容的,投保人就會特別注意保單的內容,確定自己是否確實認可。而如果保險人知道保險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義代理投保人簽名,既可以由此初步推斷,投保人應當知道保險代理人代簽名的事實并斟酌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這樣的代簽名還可以提示投保人注意其中可能存在的代理風險,比如保險代理人擅自代理。
但是由于投保人和保險代理人對代簽名的法律后果認識不足、風險意識弱,或者保險代理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實踐中仍然會存在保險代理人以投保人名義簽名的現象,對此法律做出下面的制度設計。
長期人身保中有一個冷靜期(或猶豫期)條款,即投保人在收到保單之后一定期間內可以無條件要求退保,或者無條件要求變更。這個冷靜期相當于給客戶一個反悔的時間,在此期間可充分斟酌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收取一定成本費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在這個冷靜期內投保人的享有的撤消權是廣義上的,因為投保人可以無條件撤消保險合同,而不限于法定事由下的撤消權。無條件撤消權能夠促進保險合同的訂立,也是保險人的營銷手段,因為這一方面使投保人先獲得保險的保障,另一方面有充分斟酌保險合同的機會。有條件的撤消權對于保單簽名效力的確定也是有重要意義的。
投保人在冷靜期內發現代簽名是保險代理人是未經自己允許而為時,或保單上表明的告知事項與自己的實際情況不符,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險人修正,彌補合同的瑕疵,如果保單上的保險條款與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陳述和說明不一致時,投保人可以要求撤消保險合同,推翻簽名對保險合同認可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保險公司必須全額退保,不收取或收取少量手續費。如在此期間投保人不提出疑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即以保險單為準,保單上的簽名視為投保人的簽名。
如原西德保險合同法:若保險單的內容和投?;蚣s定的內容有不一致的,若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后一個月內不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同意。這種冷靜期內的撤消權目的是保護投保人的權益。而只要投保人對代簽名不追究,公司也就不會處理。
當然這種不異議的推定效力也不是絕對的,正如前面在保險代理關系部分所分析過的。
超過冷靜期之后,投保人不能要求撤消保險合同并退還保費。這樣設計的目的是促使投保人盡快在冷靜期內行使自己的撤消權,穩定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障保險人的利益。但是投保人仍然可以依照《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要求解除保險合同。依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向投保人確認其的真實情況,如果發現保單上體現的投保人告知事項與投保人的實際情況不符,并且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用的,無論出于投保人的故意、過失或保險代理人的故意或過失,保險人均有權解除或變更保險合同(理性的保險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是不會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因為那樣要退還保費)。但這也要符合不可抗辯條款的要求。
如果是投保人的故意或過失,則按照《保險法》第十七條進行處理。如果是保險代理人的故意或過失,保險人應當支付保單的現金價值,并賠償投保人相應的損失。以上的制度恰好是對《保險法》第十六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規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關于保險人在什么法定和約定的情況下可解除合同的設計。
這樣一方面促使保險人承擔對保單內容真實性的核查義務,穩定合同的效力,保障投保人的保險利益;另一方面,考慮到保險人的利益,給以保險人一定條件下的解除權,保證經營的安全性。
對于因各種原因保單確屬無效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向投保人返還已繳納的保費。保險人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根據投保人和保險人的過錯大小分擔。如果是由于保險代理人違反有關規定和保險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造成的,保險人還可以向代理人進行追償。
二、從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來看。
前面提到,民事制度有時并不能救濟投保人因保險人和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而受到的事實上不公平的待遇,因為訴訟具有個案性,不告不理,投保人在訴訟成本和證據方面有很多障礙,不能有效促使保險人加強對保險代理人代理行為的管理和監督,也不能促進保險代理人對自己代理行為的規范。所以,在完善民事救濟制度的同時,另一方面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是有必要的。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監督保險業的法定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保險人和保險代理人的監督管理。
保監會201月3日頒布《保險公司管。
版權聲明:此文自動收集于網絡,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郵箱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
本文地址:http://www.springy.cn/fanwendaquan/hetongfanben/1163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