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選擇擔保方時,借款方需要全面考慮擔保方的實力、信譽和服務質量等因素,以確保擔保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以下是一些擔保公司的行業分析報告,大家可以了解市場情況。
原告與被告d廠于x年2月28日簽訂轉貸協議,約定,貸款金額總計503萬美元,其中包括買方237萬美元、101萬美元兩筆,期限分別為81個月、78個月,利率為5.17%;現匯貸款165萬美元,期限六年,利率為五年以上半年浮動利率;同時,貸款人收取手續費年率0.05%。同日,為上述協議的履行,原告與被告d廠簽訂抵押合同,d廠以其所有的生產設備及辦公樓抵押給原告,并無抵押清單,亦未辦理登記。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為上述貸款出具不可撤銷。
擔保書。
為495萬美元及利息所需外匯額度提供擔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單位為上述貸款出具書擔保上述貸款的償還。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放款。貸款后。d廠未全部履行還款責任二保證人亦未履行保證責任。
本所律師擔任y公司訴訟代理人,以下為律師代理詞摘要:
首先、從本案證據情況來看,我方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
在庭審中,原告所舉出所有證據,從內容上都與我方當事人沒有直接的聯系。我方當事人的全稱是xx公司,它是于x年服從天津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據國家法律設立的獨立的企業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認為與我方當事人有關系的xx局,則是具有國家機關性質的公法人。我方當事人與其雖有著歷史上的前后相繼關系,但是因為法律性質的根本不同,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權利義務方面的承繼關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當事人是不應對xx局在1993年的行政行為承擔任何民事責任的。
其次、從天津市xx局的角度來看,xx局對本案中所涉的債務依照法律規定也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一)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鋁包鋼絲絞線項目償還貸款。
保證書。
》不應對x年2月28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轉貸協議》項下的債務產生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依據其于x年2月28日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轉貸協議》為事實基礎提起對本案三個被告的訴訟,但是.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卻實際發生于1993年11月,這期間存在著將近4個月的時差。最基本的法律常識、作為任何一項貸款的保證人所出具的還貸款的保證書都應在貸款協議簽訂之時或簽訂之后才應存在的法律文件而絕不會早在貸款協議簽訂前4個月就積極地為一個尚不存在的債務提供擔保。
(二)即使提供了保證,也并不導致xx局應對x年2月28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又簽訂的《轉貸協議》項下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
根據《擔保法》實施前關于擔保問題普遍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x]8號)》第12條規定,“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證合同中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責任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如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币虼?,xx局即使曾為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簽訂的某個“貸款協議”提供過保證,其保證責任也應以原保證責任的期限為限,或者應當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不應再為原告與第一被告在1994年2月28日又簽訂的《轉貸協議》項下的債務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三)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鋁包鋼絲紋線項目償還貸款保證書》并不具有以天津市冶金工業局的財產為本案中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究其實質只是一個行政文件,而不應是一個可以被推定為要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文書。
(四)即使xx局有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愿意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然而,其任何保證依據法律也均是無效的。這種意思表示不應對xx局,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對我方當事人也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6條規定:“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蓖瑫r,《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機關能否作經濟合同的保證人及擔保條款無效時經濟合同是否問題的批復》(法(研)復[1988]39號)第1條規定:“經濟合同的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應作為經濟合同的保證人。經濟合同中以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其保證條款,應確認為無效?!蓖瑫r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钡牧⒎ň?。因此,在本案中即使與我方當事人有相繼關系的xx局在當時有為本案所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也應確認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它不應對天津市冶金工業局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因此也不應對我方當事人發生任何法律效力。
最后,原告要求我方當事人對本案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二)、因為本案所涉債務是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務。因此本案的保證人也只應對案中所涉債權的“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部承擔賠償責任。
在證據中可以清楚看到,本案所涉債務設有物的擔保。然而對于人保與物保的關系問題,在涉案的《轉貸協議》和《抵押合同》中均未有相關的約定,伺時在涉案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中也未有相關的規定。
《擔保法》第28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力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在多個當事人為同一筆借款進行擔保的同時,d廠又以物提供了擔保,這一情況與上述規定相符。故此擔保各方僅應對本案中“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按合同約定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x年,、夫妻以買房的名義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向西定縣住房公積金辦公室提供了一份其本人與九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房屋買賣協議,但并未實際購買該房屋。x年8月19日,、作為借款人,、(之妹)作為保證人與西定a銀行簽訂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
借款合同。
》。同日,西定縣公證處對該借款合同進行了公證,公證內容包括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上三方當事人的蓋章、簽字、指印屬實等。同日,西定a銀行向交付了10萬元借款,在個人住房貸款憑證上簽字確認。于x年9月、10月、11月、12月分別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共計3209.2元后于20xx年元月死亡,剩余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一直未予償還。
x年6月23日,西定a銀行向西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西定縣a銀行與、簽訂的借款合同,、一次性歸還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訴訟費由、負擔。
20xx年12月29日該案經西定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西定a銀行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為有效合同。20xx年元月之后、一直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月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西定a銀行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因已去世,被告應當歸還下欠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被告、作為、借款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辨稱借款并沒有用于購房,西定a銀行與屬串通欺騙、提供擔保,但改變借款用途是其個人的違約行為,亦無證據證實西定a銀行與惡意串通的事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辨稱、住房公積金余額未達到貸款數額的30%,違背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的規定,但該借款合同并未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有效合同。被告辨稱自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法庭向其釋明后并未提出申請,要求法院依照特別程序進行審查,故無法認定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辨稱西定a銀行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但依照法律規定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引發的糾紛,貸款人(受托人)可以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該辨稱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審法院據此判決如下:一、解除、與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利息從x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4.35‰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三、負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負擔。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中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1.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2.、與西定a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應否承擔擔保責任。對此,中院經審理認為: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6號《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還貸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本案中西定a銀行主體適格。2.一審出示的證據不能證實其20xx年8月與西定a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簽訂合同當日西定縣公證處對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公證,未出示相反證據推翻該。
公證書。
的效力,其次利害關系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對其是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確認。故不能認定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3.西定a銀行與、及、于20xx年8月19日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綜上,、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各2300元由、共同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事實上就是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的資格問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第二款: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在銀行委托貸款實務中,經常會出現委托方與銀行以及借款人之間的爭議,特別是在借款人借款不還的情況下,應當由誰來歸還貸款,以及應當由誰來參與訴訟,成為了三方爭議的焦點。
被告、認為:該案中,貸款協議中的資金出借方應為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員會,而非西定a銀行,西定a銀行只是接受委托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而非真正的資金出借方,因此不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西定a銀行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委托貸款合同糾紛受托人和委托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因此原告西定a銀行在借款人不償還借款時有權提出上訴,原審程序合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6號《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不起訴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貸款協議的受托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批復,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本案中,原告西定a銀行作為受托人在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時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西定a銀行原告主體適格。
被告在上訴時提出:借款擔保合同應為無效。同時提出了如下理由:(1)該筆貸款違背了《北寧市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的相關規定,未提供所購房屋總價30%的自籌資金證明和30%以上的首付款收據。(2)被告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應為無效,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原審法院錯誤地未予認定。(3)西定a銀行對、不具備申請公積金貸款條件及不具備擔保人條件是明知的,其存在惡意串通坑害行為,擔保行為應為無效。(4)借款用途是用于還與別人之間的借款,并未用于購房,是欺詐行為,擔保應為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只有在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規定時,合同才無效,違反其他法律規范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本案中,《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系北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的內部管理規定,并不屬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范疇,因此西定a銀行與、及、于20xx年8月19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雖然違背了《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的規定,但不違背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借款擔保合同的效力,應為有效合同。故被告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一審出示的證據僅能證實其20xx年因患腦出血住院治療及20xx年因腦出血術后患腦萎縮和癡呆癥到醫院治療,并不能證實其20xx年8月與西定a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簽訂合同當日西定縣公證處對三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上三方當事人的蓋章、簽字、指印屬實進行了公證,未出示相反證據推翻該公證書的效力,另外利害關系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對其是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確認。故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被告并未舉證證實惡意串通和欺詐事實的存在,因此被告的該上述理由不成立。該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
銀行在委托貸款中的義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第二款: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從委托貸款的概念中可以知道,在“委托貸款”中存在三方主體,分別是:委托人、貸款人(銀行)和借款人。三方主體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委托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委托貸款法律關系,以及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貸款法律關系。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而是通過銀行這個媒介聯系起來。
那么在委托貸款的過程中一旦發生借款人到期不還的情況,委托人如何向借款人主張權利,銀行應不應當承擔責任呢?從法理上說,委托貸款關系其實就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作者認為委托貸款關系要受到該條規定的規制,即貸款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借款人,該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擔,但如果貸款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存在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應負賠償責任。此時貸款人是否存在過錯主要看其是否違反受托人應盡的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委托貸款中銀行作為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即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除了上述規定以外,基于委托法律關系,銀行在貸前調查、風險評價、貸款審批、貸款支付及貸后管理等方面也必須達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否則,造成委托人損失時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這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還需要將來在立法上給予更多的明確。
委托貸款中的違規行為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判斷標準,通常有以下幾方面:從肯定性識別上,首先是否明確違反后果是合同無效,其次是否將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否定性識別上看,首先僅是為了實現管理需要,一般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次,針對調整對象而非行為內容而設定,一般也不屬于。綜合上面的考慮,在委托貸款的過程中出現了違規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還要看違反的規定是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本案而言,《北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辦法》和《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顯然不屬于。
為了防止發生類似案件使銀行陷入信用風險糾紛,在委托貸款中,銀行應當從貸前、貸后以及糾紛發生后權利的行使三方面加強制度建設和管理,使風險降到最低。具體來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按照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進行貸前調查、風險評價及貸款支付,加強銀行監管。雖然委托貸款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要素由委托人確定,但銀行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受托人也應該重視對借款人的資質、信用狀況、財務狀況、還款能力等信息進行調查分析,盡量減小發生借貸糾紛的概率。
第二,加強委托貸款合同的管理和履行,同時對所貸款項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及相應的擔保合同應當經委托人書面確認。在履行合同之后,銀行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對所貸款項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對于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以確保貸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償還。
第三,糾紛發生以后,銀行應當在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債權、擔保物權等權利。一旦發生借款人逾期不償還貸款,銀行應在時效內及時向借款人主張權利,在借款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銀行在貸款逾期后還應在時效內及時行使擔保物權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防范借貸糾紛涉及的資產受到嚴重損害,并進而可能導致銀行利益和聲譽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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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__)中民一初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3、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__份。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楊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莊某華,局長。
訴訟請求。
1、撤銷某區人民法院(20__)浦行初字第_____號行政判決書;。
上訴理由。
——————。
——————。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故提出上訴,望判如所請!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原告:北京元寶永順商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
法定代表人:溫先生,職務:經理。
聯系電話:
被告一:x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姜超,職務:總經理。
聯系電話:xxxxxxxxx。
被告二:xxxxxxxx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73號?;荽髲Ba座1至4層。
負責人:高x。
聯系電話:xxxxx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貨款904048.09元。
2、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85884.57元,本息共計989932.66元。
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二被告系買賣合同關系,被告一與被告二系總分公司關系。
原告長期為被告二供貨,主要提供蔬菜、肉禽、水果等餐飲材料。
原告在20xx年2至20xx年12月給被告二供貨期間貨款共計904048.09元,二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不支付原告貨款。
現訴請法院判決二被告償還原告的欠款904048.09元及利息85884.57元,共計989932.66元,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訴至貴院,懇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原告:xxx,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實際經營地xxxx(郵編101100),注冊號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長。
訴訟請求: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3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為yxxx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根據該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在20xx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則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萬分之一按日計算,并于實際交房之日起30內向原告支付。
20xx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
20xx年10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補充協議》,被告承諾在20xx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
據此協議,被告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仍按《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即20xx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計算。
20xx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了《關于推遲交房的致歉信》。
在該致歉信中,被告明確說明,“我司將嚴格依照與您簽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您支付違約金”。
直到20xx年12月10日,被告方將《商品房預售合同》項下的房屋交付給原告。
根據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實以及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自20xx年8月31日起至20xx年12月10日止的.違約金及其利息。
被告在實際交付房屋之日30日內未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被告始終不支付。
20xx年1月,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被告簽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訴人(簽字):
20xx年x月xx日。
1、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
現在,尚未開庭,判決結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為是否偏袒,您現在主要是對訴訟程序不了解,才會產生各種誤會。
2、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并不屬于偏袒一方。
您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
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開庭是可能存在的。
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法官無關。
律師就經常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審判的期限,以取得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于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
來自法律快車。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易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建筑xx工程局第x建筑公司。
住址:xx市xx。
負責人:xxx職務:經理。
郵編:xx電話:xx。
訴訟請求。
日-8月25日,第二批貨為8月16日-9月8日。原告將貨物送到施工現場。后經調查,中國建筑xx第xx建筑工程公司xx公司沒有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故實際施工方應為本案被告方中國建筑第xx工程局第xx建筑公司。
合同簽訂后,原告將第一批貨提供給被告方使用,但被告使用過程中發現原訂做的bp=75型鋼框竹膠模版難于控制工程質量,直接影響被告方施工。為此,原告建議更換為全鋼結構模版,得到被告方認可,雙方將合同標的物更換為全鋼結構大模板并實際履行,由此產生更換定做物標的后的材料價差問題。經核算,更換標的物后被告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xxx元,被告曾于4月28日給付原告50000元,因此欠款額為1334890元。
合同履行后,原告多次與被告方協商模板價差結算問題,均為被告所拒絕。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發生合同標的物變更的事實,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被告方實際接受了新的加工定作物,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據實結算貨款。被告拒絕支付合同款價差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約,除應當履行給付義務外,還應當承擔賠償原告利息損失的違約責任。為此,原告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公正裁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總經理。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決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資________元及經濟補償金________元;。
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據此,原告依照《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判決。
此致
深圳市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訴人程某某(一審原告),女,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漢族,徐州市第_____中學學生,住徐州市丹桂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
法定代理人老程,男,195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上訴人程某某之父。
被上訴人徐州市某某工人醫院(一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職務:_________________院長。
上訴人因不服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云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明辨法理、保護弱者,依法改判,還上訴人一個公平與正義,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此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電話:13810。
被告:上海百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文化園西路3號。
法人代表。
電話:
被告:百居(中國)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店。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文化園西路3號。
法人代表。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百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公司繼續履行《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百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自10月26日起至工程交付之日止,每日按工程造價的2‰計算)。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百居(中國)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店繼續履行《內購材料供應合同》。
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起訴事實與理由:
原告為了裝修購買的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的房屋,于204月20日與被告上海百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公司(以下稱百居開發區分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與百居(中國)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店(以下稱百居開發區店)簽訂了《內購材料供應合同》。二被告同屬上海百安居公司,共同收取工程款。合同約定,由百居開發區分公司負責施工,工程款共計元,工期75天,百安居采取特有的“清包工、陪購材料”的方式,原告所需裝修材料必需在被告百居開發區店購買。合同簽訂后原告根據被告提供的預算在年月日至2007年月日往二被告共用的'資金卡內付了材料款和人工費等共計0元,此款現仍有余額。
2007年月日開始施工后先后出現了多處質量問題,經與被告百居開發區分公司多次協商,最后雙方于2007年10月26日達成解決方案,賠償原告損失49593元。此后由于被告方施工負責人變動等原因工程一直處于半停工狀態,原告多次向百安居領導投訴、協商未果。6月22日被告方店長帶工人在衛生間施工時違章操作,造成重大安全隱患,被小區物業責令整改,并告知以后由原告承擔相應責任。原告與被告的爭議一直不能協商解決投訴至北京市工商局消???,在該科的多次調解下百安居領導在207月31日答應保證在一周內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可是事后工程仍然處于停工狀態。
現在室內原告定制的嵌入墻內的十余組壁柜還沒有安裝,后續的電線、管道等附屬設施無法安裝。由于工程停工時間長已裝修部分無人維護造成墻面乳膠漆發黃,7扇木門和4個房屋的實木地板起翹開裂,這些質量問題難以完全修復。
此致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青海省分行營業部。
負責人:周海文,該營業部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福祥,青海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海省農牧生產資料總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海挺,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占榮,該公司職員。
a公司與b公司于簽訂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購買500個男士手包,單價為149元,質量及樣式以經a公司驗收合格后的實際樣品為準,材質為咖啡色絨面牛皮及進口牛津面料,尺寸及結構按實際樣品,交貨期為20個工作日,合約簽訂預付30%定金,貨到上海驗收后7天內一次性付清余款。
合同簽訂后,a公司員工李某于b公司提供的手包樣品上簽字確認。同年9月8日,b公司向a公司提供500個男士手包,李某代表a公司在送貨單上簽收。5月27、6月28日,b公司兩次向a公司發出催款函,要求a公司支付貨款。同年6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發函稱,b公司工業的男士手包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與之前的封樣差異極大。因a公司拒不付款,b公司向法院起訴a公司。
答辯人(第一被告):xx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豐南區小集鎮輝坨村,法定表人:劉麗麗(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告):xx市豐南區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豐南區行政辦公大樓,法定代表人:孫振興(總經理)。
就原告起訴綠谷公司、卓恒公司、周連喜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綠谷公司答辯如下:
對于基本事實被告沒有異議,但有幾點要說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簡單地看作一個擔保(或反擔保)來看待,不能僅從法律層面來處理。本案相關事實是xxxx年在豐南區農業結構調整政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政府號召廣大農民發展重點產業a、重點項目,而且從政策上扶植,資金上支持。按照當時的政策,每村達到成方連片新建棚室50畝以上的,冷棚每畝補貼800元、日光溫室每畝補貼2000元;或按照總投資的50%給予貸款擔保并全額貼息,在此基礎上,按日光溫室每畝1000元、冷棚每畝400元給予補貼。按照當時的這些政策,被告xx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額貼息的條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這一優惠。但借款展期期間全額貼息這一優惠并沒有真正兌現。本案原告是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為政府主要領導,為政府、為廣大農民服務是該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優惠政策也是通過原告來實現的。綜上,原告主張利息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均屬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擔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權利義務明顯沒有對等性,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蹲C據規則》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北景钢性媾c其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委托與受托關系,雙方不但有了利害關系而且還有利益上的關系,因此律師費票據就缺乏可信度。因此,無論從格式條款上講還是從證據的證明效力來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第三,綠谷公司投資的是蔬菜種植,而這項產業不但周期長、收益慢,而且受氣候條件、天氣狀況、市場因素影響較大,特別是近兩年來蔬菜價格總體不高,導致經濟效益不好。也正是基于此,貸款展期申請也得到了銀行的同意。被告不是不還錢、也不是不想還,只是確實存在困難,希望原告能夠理解。
答辯人:xx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
xxxx年5月8日。
原告成峰億通公司起訴稱,9月,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接受采購人牡丹江大學的委托,對一批現代化辦公設備及服務進行國內公開招標。成峰億通公司按要求進行投標,有3個項目中標。經過當天市公證處現場公證及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分別將中標信息刊登在權威的政府采購網站上后,原告才與采購人牡丹江大學就中標貨物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約定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所簽合同生效后,成峰億通公司開始履行合同,先后分別與兩家供應商簽訂二百多萬元的購貨合同。
成峰億通公司向法院提供證據說,9月29日,牡丹江市財政局突然向原告下達牡財行罰告字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說牡丹江市財政局調查組認定原告在該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惡意串通,謀取中標的行為,遂作出處罰決定:中標結果無效,撤銷該政府采購合同,處中標總金額的千分之十罰款,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罰款和收繳兩項合計45,981元。處罰決定的內容告知原告的次日,也就是9月30日,牡丹江市財政局和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決定當天重新招標。同一天,采購人牡丹江大學沒有與原告進行任何協商,也無任何書面的、正式的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通知書給原告,就將原告中標的項目又與牡丹江另外兩個公司分別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截止到起訴之日,牡丹江市財政局也再無任何書面的、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原告成峰億通公司??墒?,前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已經開始生效。而原告成峰億通公司卻因此要向自己的供貨方賠償被迫違約產生的巨額賠款。
3月,河南某高校與深圳某監理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投資監理合同》,約定某監理公司作為新校區項目的投資監理,服務范圍定義為“業主的投資顧問”。簽約后,某監理公司派出投資監理團隊開展投資監理工作。該高校先后支付了大部分監理費,尚有余款未付。期間,新校區建設工程多次因故停工,雙方亦因此發生糾紛。
12月,該高校向鄭州開發區法院起訴,稱被告某監理公司未履行投資監理合同義務,未對工程進行有效的質量監理、監控,導致出現轉包,使得工期延誤、工程質量嚴重不合格;沒有對施工合同進行有效審查,造成合同與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產生變更;被告承諾的監理人員與實際派駐人員不一致。原告稱,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請求判決解除雙方投資監理合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79.88萬元、判令被告交付全部監理文件及材料。
7月13日,某某公司與xx公司簽訂《成都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一份,約定:xx公司將其施工的位于成都市新村河邊街1號“萬福大廈”工程中的給排水、暖通、電力電照及設備安裝、室內裝飾工程委托給某某公司實行監理,監理期限為12個月(207月20日至7月19日),監理費為18萬元;若合同中任一方嚴重不按合同履行責任和義務,則另一方應提前28日以書面形式,明確通知對方合同終止日期;倘若合同終止是某某公司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xx公司對某某公司至終止日期前提供的服務應付給酬金。此后,該工程非因某某公司的原因而停工,該工程被拍賣。某某公司于月17日訴至原審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監理費18萬元。
某某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成都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訴訟中,某某公司認為其按合同約定實施了監理行為,xx公司應向其支付監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钡囊幎?,某某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監理日記不能證明其提供了服務,故對某某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監理費18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某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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