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的。以下是一些合同協議范本的鏈接,大家可以點擊鏈接進行查看和學習。
代理人在其權限范圍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承認,由此在法律上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擔。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一般代理。代理人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并按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受房主委托出售位于的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甲方自愿購買以上房產并向乙方交納定金人民幣(大寫)(小寫)元。雙方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基礎上,就該房屋買賣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元整。甲方同意按雙方簽訂的付款方式如期將購房全款當面交付乙方或按乙方書面指定其他方式交付。甲方所支付的定金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款。
第三條、甲方如未按本合同付款方式規定的時間付款,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遲一日甲方按延遲交付價款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定金乙方不予返還。
第四條、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工作日內,持本合同和相關證件共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房屋產權立契過戶及產權轉移手續中所發生相關費用及該房屋買賣代理費用由方支付,如甲方需貸款服務產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付款方式:
第六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大寫)方式解決糾紛。
移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委托事務達成如下協議:
受托方授權受托方辦理有關購買________的各項事宜。
1.購買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的購入價應掌握在人民幣________萬元________之間。
3.所購須為________________,不得為________________。
4.其他
受托方如按合同約定圓滿完成委托事宜,委托方給付報酬人民幣_____萬元;如果在委托期限內未能完成全部委托事宜,則按每購入_____計算作為報酬;如果在委托期限內未能購買到任何_____,則僅給付勞務費_____人民幣。
根據實際必需之要求,受托方完成委托事項所必需的費用憑有效支出憑證由委托方予以報銷,但是最高數額限定在人民幣__________之內,超過的費用部分由受托方自己負擔。
委托酬金在受托方完成委托事宜后_____日內一次支付。
其他完成委托之必要費用先由受托方墊付,每星期五結算一次所有費用往來均通過銀行結算。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1.委托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對受托方在授權范圍內的活動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議和意見,但不得任意干涉,雙方遇有問題可以隨時研究協商。
2.受托方應認真負責行使委托方授予的權利,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與第三方惡意通謀,欺騙委托方。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甲方:法人代表:
地址:郵編:
電話:傳真:
乙方:法人代表:
地址:郵編:
電話:傳真:
開戶行:帳號: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購買網絡字幕機服務器及網絡字幕機播出系統(以下簡稱網絡字幕機為“itv”)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服務器證書是指:
網絡字幕機是隨著電視事業的不斷發展而長生的基于it的電視設備,是一個基于sqlserver數據庫的字幕自動播出系統,同時也是一個電視臺圖文字幕包裝制作播出的平臺,實現一臺字幕播出服務器同時完成多種圖文字幕功能:掛角字幕、游動字幕、時鐘臺標、資訊播出、短信互動播出等。
2、“服務器證書”簽發方:verisign,全球ca認證中心。
3、“服務器證書”驗證方:天威誠信數字認證中心。
1、甲方向乙方購買/每年人民幣甲方一次購買年服務,總計人民幣整。
2、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后電匯等方式將本協議總金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乙方賬號信息為:
公司帳號:71103105行號:624。
公司名稱:北京萬網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開戶行:中信銀行富華大廈支行。
4、乙方在收到甲方應支付的全部款項并在證書簽發完畢后為甲方開具等額。
1、在完全履行本協議內容的前提下,甲方享有收取證書簽發方簽發的證書的權利。
2、甲方承擔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項的義務。
4、甲方須按照證書驗證方的要求提供簽發證書所需的全部資料和證明文件供其驗證。如因甲方無法提供、或者提供的內容虛假或不符合驗證方要求等原因而造成簽證失敗及其他后果的,一切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5、甲方應當妥善保管證書私鑰。甲方知悉證書私鑰已經丟失或者可能已經丟失時,應當及時告知乙方或證書驗證方、協助乙方及證書驗證方完成吊銷該證書的工作,并終止使用該證書私鑰。
6、在證書有效期內,證書信息有變更的,甲方應當在信息變更后日內及時告知乙方,并終止使用該證書。
7、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工作拖延的,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8、在初始證書(依據本協議首次簽發的證書)簽發30日內(從初始證書簽發之日起算),甲方首次提出替換證書申請,并且新申請證書中的信息與初始證書完全一致的,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替換費用。
9、在初始證書(依據本合同首次簽發的證書)簽發第31日至90日內(從初始證書簽發之日起算),甲方因出現如丟失證書私鑰等情況向乙方首次提出替換證書申請的,如果新申請的證書中的信息與初始證書完全一致,甲方須再向乙方支付證書替換費用人民幣20xx元整。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需重新購買證書,并與乙方重新簽訂《服務器證書委托購買協議》,本合同自動終止,且本合同的費用不予退還:
10.3甲方向乙方第二次以上提出替換證書申請的。
1、乙方享有按時、足額向甲方收取本合同款項的權利。
2、對于符合證書簽發條件的,乙方應當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信息后日內向證書驗證方提交簽發申請。證書簽發的驗證工作、證書簽發后的下載安裝、售后服務和客服工作均由證書驗證方負責。
3、對于不符合證書簽發條件的,乙方及證書驗證方有權拒絕向甲方簽發證書。屆時乙方將在收到證書驗證方做出的拒絕簽發證書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已收取的合同款項中扣除人民幣1000元的鑒證費用后向甲方退還剩余款項。
4、由于證書簽發是否成功是由verisign及證書驗證方的政策規定、甲方自身條件、辦理時間等多種原因決定的,因此本協議的簽訂并不意味著乙方保證甲方所購買的證書能夠簽發成功。如因非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證書簽發失敗,甲方已支付的費用不予退還;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證書簽發失敗,乙方向甲方退還甲方已交納的費用。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的相關規定或者有其他過錯,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乙方視情況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的最高限額為乙方已收取的合同金額。
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的,應當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標準為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金額的3%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4、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義務,并在守約方發出書面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未能改正的,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有權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未經對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規則等要求向政府、證券交易所或其他監管機構、雙方的法律、會計、商業及其他顧問、雇員提供的除外)泄露本合同的內容、簽訂和履行情況,以及通過簽訂和履行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及對方關聯公司的商業秘密。
1、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2、如果協商未成,雙方同意提交乙方主要經營地的人民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1、任何一方遇有法定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1、乙方以及證書簽發方、證書驗證方公開發布的與證書相關的文件,于本合同生效時對甲方產生約束力。
2、一方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后的地址、聯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3、因乙方上市、被收購、與第三方合并、名稱變更等事由,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將其權利和/或義務轉讓給相應的乙方權利/義務的承受者。
4、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甲方若需要乙方提供其他產品及服務,雙方應另行簽署其他協議。
5、協議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自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乙方委托甲方買賣如下商品:
一、合同標的:
(1)買賣品名:
(2)買賣數量:
(3)品質規格:
(4)買賣價格范圍:
(5)包裝:
二、委托買賣期限:
三、甲方責任:
(1)甲方按照乙方每次最終傳真件標明的品種、價格、數量、買賣期限,在甲方所屬的《中國鋼鐵產業網》發布買賣公告。
(2)確定中標人后,乙方按照公告公布的合同與中標人簽定購銷合同且交易雙方分別向我網交納相當于合同總額——%的履約保證金后即意味著甲方已完成乙方的委托交易。甲方向乙方收取合同總額的—%的委托傭金。甲方傭金的取得從乙方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3)購銷合同的簽定,由乙方與中標人自行簽定,甲方起中介作用。在乙方與中標人簽定的購銷合同的執行過程中,如出現經濟糾紛,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委托甲方買賣前,乙方必須以書面形式對委托買賣的品種、數量、價格、品質要求、招標期限等內容進行確認。乙方的最終傳真件標明的價格和數量作為委托甲方買賣的依據。
(2)經過甲、乙雙方確認的關于每次買賣價格、買賣品種和數量等內容的傳真件,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甲方公告后,乙方不得對委托甲方的買賣價格和數量進行任何變動。
(4)乙方自行與中標人簽定購銷合同,并向我網交納相當于合同總額—%的履約保證金。同時乙方向甲方交納合同總額的—%的委托買賣傭金,并允許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5)對于乙方與中標人出現的貿易糾紛,乙方可委托甲方進行調解。
五、聲明及保證乙方在此確認,甲方所屬的《中國鋼鐵產業網》是乙方在合同委托期限內的合法委托買賣代理單位,并嚴格按照合同條款交納保證金及傭金。
六、協議期限
(1)本協議自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協議期限屆滿時,雙方可就延期問題重新協商。
七、協議的終止
(1)本協議因以下任何原因而終止:本協議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同意終止本合同;
(2)本協議的提前終止不應影響合同雙方于本協議提前終止日之前根據本協議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八、爭議解決與適用法律
(1)如合同雙方就本協議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的訂立、執行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九、其他:
(1)甲、乙雙方的委托交易合同一經簽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合同條款的修改,都必須經過甲、乙雙方的同意,并以文字的形式加以確認。
(2)本協議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時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不應被視為放棄該權利,也不影響該方在將來行使該權利。
(3)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則該條款被視為刪除。但本協議的其余條款仍應有效并且有約束力。
(4)本協議對每一方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有約束力。
(5)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開戶行: 開戶行:
帳號: 帳號: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與因糾紛一案中,作為我的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可根據實際案情增加減少授權項目)。
委托代理人在其權限范圍及代理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合法文件及辦理的相關手續,我均予承認。
委托代理人(有/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簽字、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受房主委托出售位于的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甲方自愿購買以上房產并向乙方交納定金人民幣(大寫)(小寫)元。雙方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基礎上,就該房屋買賣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元整。甲方同意按雙方簽訂的付款方式如期將購房全款當面交付乙方或按乙方書面指定其他方式交付。甲方所支付的定金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款。
第三條、甲方如未按本合同付款方式規定的時間付款,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遲一日甲方按延遲交付價款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定金乙方不予返還。
第四條、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工作日內,持本合同和相關證件共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房屋產權立契過戶及產權轉移手續中所發生相關費用及該房屋買賣代理費用由方支付,如甲方需貸款服務產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付款方式:
第六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大寫)方式解決糾紛。
移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寫)元。雙方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基礎上,就該房屋買賣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元整。甲方同意按雙方簽訂的付款方式如期將購房全款當面交付乙方或按乙方書面指定其他方式交付。甲方所支付的定金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款。
第三條、甲方如未按本合同付款方式規定的時間付款,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遲一日甲方按延遲交付價款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定金乙方不予返還。
第四條、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工作日內,持本合同和相關證件共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房屋產權立契過戶及產權轉移手續中所發生相關費用及該房屋買賣代理費用由方支付,如甲方需貸款服務產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付款方式:
·委托培訓合同·審計鑒定合同·委托投資合同·委托書。
第六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大寫)方式解決糾紛。移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補充: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資質證號:
地
址: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編碼:
代理。
人:人: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日期:
郵政經紀簽約。
經雙方協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義為甲方購買就舊機動車壹輛,達成本合同。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以下有效證件、證明:
(1)單位名稱_____,證照號_____,最近一次年檢時間____年___月:單位代碼:_____。
(2)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現在常住地址_________。
2、甲方委托乙方購買的舊機動車車輛類型_______,廠牌型號________,登記時間_____,顏色_____,已行駛里程_____公里,質量要求_____,委托購買價格(人民幣大寫)________,價格浮動率_____%,其他。
3、甲方委托乙方購買舊機動車的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
4、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完成委托事務后,甲方應當按機動車成交額的_____%支付乙方傭金并承擔乙方處理委托事務的必要費用。
5、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當向乙方預付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元。乙方履行本合同后,定金抵作甲方應當支付給乙方的傭金。如甲方違約,甲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乙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6、甲方委托乙方購買的舊機動車在乙方辦妥過戶、轉籍等手續后,未即使將成交的車輛提走的,應按規定支付停車費。因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毀、滅失的,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向甲方出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
2、乙方應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轉委托。
3、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處理委托事務,報告委托事務處理情況,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4、乙方應按約或依規定收取甲方支付的款項,并開具收款憑證。
5、乙方不得采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6、乙方不得偽造、涂改、買賣交易文件和憑證。
三、甲乙雙方都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安、交通等部門有關的車輛管理規定,并遵守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規定。
四、變更和解除。甲方變更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乙應當按實賠償。乙方需要變更甲方委托要求的,應當經得甲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解除方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五、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六、其他約定事項。
七、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雙方產生爭議時,先行和解,和解不成的,提請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調解,調解成功的,雙方應當履行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仲裁和訴訟中選擇其一,將不選擇的劃除)。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稱):_______________。
日期:日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
受委托人。
職務: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單位與在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單位(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 (需方)
乙方: (供方)
為保障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 ,蔣宏偉(以下簡稱甲方)與南京積盈博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就購買紅木家具;空調等電氣產品達成如下協議:
一、產品名稱及清單
二、合同總金額
人民幣(大寫):壹佰玖拾叁萬元整(含稅費、運雜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數量以實際收貨數量為準,按實際金額結算。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后叁日內,甲方向乙方預付合同總額30%的定金。
2、產品貨到甲方指定地點并安裝完工后,甲方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驗收完畢,不得拖延。經調試,檢測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60%的貨款。
3、10%的貨款作為質量保證金,滿一年,經甲方確認無質量問題,甲方將至來那個保證金支付給乙方。
四、交貨方式
1、交貨日期:合同簽訂30天內交貨。
2、交貨地點:甲方辦公地點內
3、乙方負責裝車運輸,由甲方協助卸車搬入房間。
五、驗收標準
1、該批貨物均按國家技術標準驗收,產品分三次驗收:
(1)、產品外觀驗收:貨到甲方使用地點后,由乙方通知甲方驗收,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內必須到現場驗收,否則視為所有產品外觀無任何問題。
(2)、相關文件資料驗收:乙方應在要求甲方對產品外觀驗收的同時還應隨產品提供產品的產地證明(如黃花梨的進口報關證書,產品的隨機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如有文件缺失或不齊全現象,視乙方違約。
(3)、待整個產品安裝,調試,檢測使用后,視整個購買合同基本結束,進入質保期,有關事項按質保條例執行。
2、家具,電氣等明細、數量詳見清單。(由供方提供)
六、質量要求
七、運輸方式
運雜費及保險費由乙方承擔。
八、服務承諾
1、全部貨物經甲方驗收后,乙方應及時聽取甲方意見,如在使用過程中出現非人為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在24小時內,按破損數量、型號全部換新。
2、產品在叁年內出現質量問題,如落漆、開裂、松動等,由乙方派人修復或更換。甲方在使用期間出現人為損壞問題,乙方負責修復,只收取甲方料工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時內上門服務),保質期內所發生的所有質量問題,如果供方在需方通知之日起24小時內未處理,需方有權交第三方處理,所發生的費用由供方全額負擔。
3、質量保證期限:保質期從雙方驗收簽字認可后開始計算,時間為叁年。
4、質量保證:乙方所提供的產品如出現假冒偽劣或以次充好等情況,除按原廠正品進行更換外,由乙方負責雙倍進行賠償。
九、違約責任
1、保值期內,乙方按甲方通知后,如每出現一次24小時內不能及時上門處理質量問題的情況,乙方自動延長半年質保期并負責賠償甲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2、逾期交貨: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交貨,每推遲一天,乙方每天按合同貨款總金額的1%支付違約金。
3、如在成品驗收時發現質量問題而又無法補償時,乙方除需在單價中調整,并在總金額中扣除外,還需給予甲方賠償。
4、因乙方原因,影響甲方正常使用,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5、推遲付款:如甲方推遲付款,每推遲一天,甲方每天按合同貨款總額的1%支付違約金。
6、由于甲方原因推遲交貨,每推遲一天,每天按合同總金額的1%支付乙方違約金。
十、毀約處理
甲、乙雙方簽訂《購買合同》后若任何一方單方面撕毀合同,則毀約方應按合同總金額的50%賠償給受損方,自然災難或戰爭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的毀約除外。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一切由于執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甲、已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甲方當地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開戶行: 開戶行:
地址: 地址:
簽約日期:
委托人全稱(下稱甲方):
委托人地址:
受托人全稱(下稱乙方):
受托人地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第 號商標轉讓至甲方名下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所涉及的委托購買商標詳細資料如下:
(一) 商標名稱:
(二) 商標圖樣:(以商標注冊證上為準)
(三) 商標注冊號: ;國別: 。
(四) 商標所屬類別及所包括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上述商標轉讓至甲方指定公司或自然人名下事宜,支付乙方人民幣共計 以購買上述商標。
(二) 受讓方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蓋章等或者受讓自然人的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轉讓材料,并且,甲方應保證上述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若因甲方隱瞞、提供虛假資料而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直接責任。
(三) 合同簽定之日至該商標被商標局核準轉讓之前,甲方擁有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獨占使用權。
(四) 上述商標在商標局的轉讓申請,由乙方負責遞交,轉讓申請費、公證費包括在轉讓款內由乙方本人辦理。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乙方負責提供轉讓上述商標所需的商標注冊證原件、經商標所有人簽名的《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和經商標所有人辦理過公證的《商標轉讓聲明書》,并且,乙方應保證上述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保證該商標不存在權利瑕疵,否則由此造成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商標實際受讓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直接責任。
(二) 上述商標類別如有相同或近似商標,乙方應負責提供一并無償轉讓。
(三) 商標轉讓過程中,若發生商標補正等情況,乙方應在相應時效內積極地協助甲方,直至商標轉讓成功為止。
(四) 本合同簽訂生效后,雙方不得反悔,并且,乙方應告知商標轉讓方不得在其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不得就該商標向第三方進行轉讓、許可或委托第三方進行轉讓、許可,否則,乙方應賠償給甲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 商標轉讓不成功的,則乙方需全額退還甲方商標轉讓費用人民幣共計 。
第四條 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定金 , 。乙方收到定金后,負責在7個工作日內安排好轉讓方轉讓聲明公證、申請書簽名事宜并將商標注冊證、公證文件和經商標持有人簽名的《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傳真或掃描給甲方。甲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余款人民幣共計 給乙方,乙方同時寄出商標注冊證原件、公證文件和經商標所有人簽名的《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甲方收到上述文件之后即可使用其注冊號為 的商標。
第五條 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 本合同為寄簽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已簽署的合同后三日內未支付定金,本合同自然失效。乙方謹是本商標代理方,乙方收到定金后因持有人原因未能成交的乙方將第一時間告知甲方并退還定金,乙方不承擔其它賠償。逾期未付清余款視為放棄轉讓商標,乙方有權處置本商標。
(二)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義烏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三)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乙方收到定金之日起生效。(傳真件和掃描件等同原件)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被委托人: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現委托_______在本人與_______一案中,作為本人參加訴訟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權限如下: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產的買賣和代理服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委托買賣的標的物。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的房地產(下稱該房地產)座落:;該房地產產權證號為:;房地產權共有證號為:;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為:平方米。
第二條房屋現狀。
(該房屋有沒有設定抵押或者被查封、被非法占用及其他產權爭議,賣方對該房屋是否享有完全的處分權;該房產是否出租他人使用,租賃期限等)。
第三條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之事項為:
1、就轉讓該房產事宜為其提供咨詢;。
2、代表甲方與買受人簽訂有關房屋轉讓協議;。
3、代為辦理該房產的立契過戶手續;。
4、在辦理上述手續時,代收并代為繳納政府部門收取有關稅費;。
5、代為向有關部門提交與該房產轉讓事宜的有關文件;。
6、代為本人簽署與上述事宜有關的一切文件;。
7、其他有關事宜。
第四條:為完成上述委托事項甲方需向乙方做出以下不可撤銷的承諾:
1、在委托期間甲方就轉讓該房產事宜而向乙方做出的任何授權均為不可撤銷的授權,甲方不得私自單方面撤銷授權。
2、保證該房產真實、合法,保證此房產沒有任何法律糾紛,在此房產登記過戶之前所有與該房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和債務均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積極協助、配合乙方工作,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提供房屋交易過戶所需的證件、材料及相關費用,履行規定的義務。并且在此保證其向乙方提交之各種證件、文件(包括復印件)均為合法、有效。
4、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未經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他人處理本協議所涉及房屋相關的事務。
5、甲方應自簽訂本協議當日內,將該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交與乙方。
甲方同時承諾:在該房產《房屋所有權證》交與乙方后至該房產產權過戶至買受人名下之前甲方不得私自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證掛失等損害乙方和買受人的行為。
第五條委托買賣房產的價格及代理費用支付。
該房產轉讓價格為元(大寫:);。
在委托買賣的房產成交后,甲方按實際成交價的%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第六條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至該房產轉移至買受人名下為止。
第七條在委托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或者遲延履行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的,另一方可因此解除協議,并有權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第八條本協議至上述房產過戶完畢時,視為乙方服務內容完成,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九條甲乙雙方若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爭取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都有權向濟南市槐蔭區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住所地: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處理委托人在與離婚糾紛一案的相關事宜,作為我方參加訴訟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20____年__月__日。
歡迎來到本站,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委托。
合同。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69號a座五樓××號。
法定代表人:馬某,系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x年11月11日生,漢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縣大街鎮下營社區××巷××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4××。
上訴人因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紅塔區人民法院()玉紅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所做判決,現特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二、請求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李××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本案二審訴訟標的:60570元)。
事實與理由。
一、關鍵證據未經當庭出示和質證便作為定案依據,屬于程序違法。
本案中,被上訴人作為原審原告,并未就其關于被告(上訴人)違約的主張進行舉證,在判決書中稱“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動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調取上述資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復意見為……云南公司的回復意見為……”(見原審判決第七頁)。這些都成了一審法院認定本案舉證責任和案件事實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據必須當庭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由當事人進行質證。而一審法院所“調取”的上述證據并未經庭審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上訴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審判決后才得知此“法院調取”的證據一說。一審法院的這種做法違背了審判程序和法律的規定,屬于典型的程序違法。
首先,關于《一級代理協議》的由來,被上訴人李××已當庭承認雙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蓋好上訴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簽字而訂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寫的“補充協議”部分是當天添加上去的。這就說明,手寫的“補充條款”內容和形成過程都存在嚴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雖然李某平系上訴人的員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勞動用工關系(從20xx年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并且爭議的主要內容是提成獎金(雙方均舉證的昆明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已證實),這就說明其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條款并加重公司負擔(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方式,實現同被上訴人簽約的目的,這已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關于被上訴人聲稱李某平的行為是上訴人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為,對此只能由公司承擔的辯解。上訴人認為,這只是一個表面現象,具體得結合案件的實際,作具體分析。如果被上訴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認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讓步(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話,則可以認定上述所說的大幅度讓步而簽訂的“補充條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沒有對此進行舉證,與此相反,其所舉證據卻是:上訴人同云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云南移動空中充值業務代理合同》(其聲稱是上訴人復印給他的),該合同從全部條款看,雙方的“代理業務”的合作是有比較嚴格和嚴謹的規定,并無上訴人承擔網點開發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雙方約定支付網點開辦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不合情理。畢竟這是委托代理手機充值這一移動通信公司業務的基礎,被上訴人所簽訂的一級、二級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協議,都是在此范圍內(而不是超出此范圍)進行,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實中的常識。這就說明,不僅僅只是李某平,還有被上訴人本人也是出于惡意,兩人共同簽訂所謂的補充協議來擅自變更公司認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條款,從而加重公司負擔,達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獲取的是其仲裁和訴訟主張的提成款,被上訴人則是本案的訴訟)。
此外,從“補充條款”的內容看,除了網點開發費的補助外,就是所謂“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而這“違約金”并不是約束雙方的,竟然只是約束上訴人(甲方)一方的,內容上也無具體明確的內容,而是“甲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則甲方支付給乙方違約金每個縣拾萬元?!闭f明約定顯失公平,約定金額過高,不應得到支持。畢竟10元的補助費與10萬元違約金相比差距過大,二者相差一萬倍。
這就說明,一審法院回避了《補充協議》簽訂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諸多嚴重瑕疵,對上訴人的合事辯解武斷地不作任何評判或答復,從而認定條款有效,這是錯誤的,直接導致了案件的錯判。
首先,對關鍵事實的認定和對證據的評判混為一體,屬于事實不清和錯誤。本案中,有關租金的金額和支付、結算是一個核心事實,即上訴人是否欠對方傭金,如果尚欠,那么總金額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還欠多少應當清楚明確。但在被上訴人未進行舉證及舉證不能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在認定的事實部分中表述和認定為“根據原告尚存的記錄的手機短信顯示……”(見原判決第7頁第9行)。此為將對證據的評判代替事實的認定,如果認定了證據可以直截了當地采納,如果是認定了該事實,則應直接表述為傭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應作此模棱兩可含混不清地認定,這導致了事實不清。
其次,只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內容而忽視對約定內容的履行也屬于事實不清。本案中,原判決只認定了所謂雙方做了如何約定(暫不談認定正確與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沒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內容,特別是有關開發網點、充值站的建立運行情況、所謂傭金的情況、現在網點的運營情況等均未做任何認定,導致僅憑被上訴人這一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約定便認為對方當事人(上訴人)違約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巨額違約金的情形。這顯然是荒唐的,也是錯誤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補充條款”約定“不論違反任一條款”,即不論是根本性條款還是一般性條款,一律按“每個縣十萬元”計算違約金,這種約定屬于約定不明。二是條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數據只有一個“10元”(所謂的網點開發補助),10元與10萬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別,根本無可比性,說明就算約定成立的話,也屬顯失公平。三是確定違約金得結合“守約方”的經濟損失金額,而原告對此方面的金額是多少,其并未舉證。故在本案,原告所稱的違約金,不是多少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應得到支持。
當然,一審法院也認為“10萬元/縣的違約金確實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而予以調整,此外還正確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這就說明,違約金應以此為標準。所以,就算按一審法院認定的被上訴人的損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兩個縣)計算的話,那么,損失只是40570/2=20xx5元,該“損失金額”的30%也只是:20xx5x30%=6085.50元。不知一審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計算得來!
五、被上訴人并未就其主張進行充分舉證,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提起的本案訴訟,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不僅對未續期的合同是否還在繼續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過程、狀況、情形是什么,相關網點的運營狀況怎樣等進行舉證;也沒有對其“開發”和掌控的營業網點特別是銷量進行舉證;甚至對其主張的傭金的計算也屬含混不清更不用說是舉證;還有連其自己記錄的“短信”的來源等也未進行舉證。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卻錯誤地認為“被告(上訴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數據來推翻原告主張的傭金額……對原告主張的金額推定成立?!?/p>
1、關于繼續履行協議的第一項請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訴人提供的“一級代理商管理實施辦法協議”真實合法有效的話,那么,該“協議”第四條已明確約定了協議期限只有3個月試用期,之后“若甲乙雙方均無異議,協議有效期自動延續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張的3個月+1年)。這就說明,在被上訴人無證據證實雙方有再次延續合約的情形下,雙方的合約早就期滿,早就不存在合同關系,現也就沒有被上訴人所訴求的“繼續履行”合同的說法,況且上訴人同云南移動公司之間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經屆滿。再退一步說,在無明確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也得雙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訴人堅決不同意再延續過去的合同),何況合同第五條已明確規定“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本協議自動終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之說,被上訴人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關于支付傭金的請求,被上訴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進行舉證,支付傭金得有雙方合約存續及履行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機充值站業務系統完成的各項業務的充值金額作為標準向乙方(原告)支付傭金”(合同第三條),而不是被上訴人主張的不定期十個月所得代理費金額的平均數值計算。在此還要重點補充和強調的一點是,其所稱十個月的手機短信。也僅僅只是一個其單方面制作的記錄而已,是否就是手機(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內容,又是何人何時所發,目的是什么等從來源性和同本案的關聯性方面等都無法證實,更不用說真實性了。故一審法院的認定是錯誤的。
3、關于網點開發費的主張也無依據。被上訴人稱20xx年前的網點開發名單是從上訴人網站上下載無什么證據證實,只能認為是其單方陳述。一審法院以86份未經證實的合同,連該86份合同履行了沒有都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便認定其開發了86個網點顯然證據不足。
六、本案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兩年的訴訟時效期。
根據“一級代理實施辦法協議”第四條的約定,雙方履行的協議最長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實一年的期限屆滿后又進行了續期或實際延續了合同。實際上,上訴人在20xx年11月李某平離職后便無人管理和負責同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該協議,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訴訟人也未主張要求延續履行。故在被上訴人未舉證的情況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項請求均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其已喪失了勝訴權。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庭判決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上訴人:xx市亞世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波,該公司董事長。
住所地:xx市南城區蛤地大新路129號。
委托代理人:,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x8。
被上訴人:xx市利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鎮華陽村西環路。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東一法民二初字第406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三、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審判決稱:“從qq聊天記錄、錄音音頻可知,原告并未明確向被告說明費用計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誤解,而該重大誤解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過錯,在充分考慮本案案情,平衡雙方利益的基礎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費76875元?!?/p>
一審判決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實認定與判決所顯示出來的司法推理,明顯錯誤,明顯違法。首先,認定事實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邏輯混亂,導致適用法律明顯不當,判決顯失公平。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雙方經辦人員的qq聊天記錄結合庭審過程之中雙方提供的其它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在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之中已經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了代理費用計算方式;而且,這樣的計算方式是國際通用標準和慣例,符合國際貨運代理規范。更何況,被上訴人本身是一家長期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企業,沒有任何理由說明他們不了解相關國際慣例,和與國際貨運相關的國際標準與規范。
更何況,任何運輸,不管國內、國際,陸運、水運、海運、還是航空運輸,一概如此——泡貨按體積算,重貨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運輸通則之一。被上訴人以不知道要按照體積計算代理費而拒付代理費顯屬狡辯,耍賴,撒潑,有戲弄與蔑視法庭之嫌疑。
我們有充分理由懷疑,可能是被上訴人生產方式、或者與英國客戶的合作方式的調整,導致他們暫時不急需涉案貨物作為制造樣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貨品,企圖賴賬。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讓案涉代理所產生的代理費很有可能成為一種損失的原因,與上訴人沒有關系——上訴人按照雙方約定已經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被上訴人迄今不肯收貨,而不肯收貨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額支付代理費。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p>
被上訴人迄今仍然否認與我們有委托合同關系,談判過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謊話連篇,極端不誠信,才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錄音音頻是事發之后雙方處理爭議過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證明上訴人未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費用計算方式,更加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對報價有重大誤解,從被上訴人在整個一審訴訟過程之中那否認一切事實、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簽的極端不誠實的表現可知,被上訴人方所有訴訟參與人他們所說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存在重大誤解,應該主動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依法撤銷委托合同,通過司法路徑依法處理雙方爭議;在被告沒有依法提出重大誤解訴訟的情況之下,法院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并且據此作出判決,很顯然,程序根本違法。
第四,即使被告對運價確有誤解,也不能夠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等法律規范。因為,雙方就合同的訂立的協商、協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過程長達三個月之久,被告有足夠時間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了解、研究;更何況,原告的確在雙方的協商、協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這個長達三個月之久的交易、交往過程之中,多次說明了相關問題,根本不可能發生所謂重大誤解。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從來沒有說過他們有誤解,即使被告對相關問題了解得不夠清楚,也未必“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進行,主要取決于被上訴人的生產方式——按照樣板生產,還是按照客戶要求先打樣,雙方確認樣板之后,按照打樣生產;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發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過程之中,自身確有對所需費用進行明確的義務,上訴人作為受委托人確有告知的義務,而上訴人已經完成告知義務。
他們在上訴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訴之前,只是有個托詞說,他們只有五萬元的預算。即使所謂只有五萬元的預算的說法是真實可信的,那也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誤解,生意人計算的是投入產出比例,為了趕時間不惜加大投入——空運與其它運輸方式相比最大優勢是時間短很多,明顯缺點就是費用高出許多。如前所述,被告作為一個長期專業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的企業,即使不能準確掌握相關信息,也不至于對相關問題一無所知,對航空貨運代理相關事務發生重大誤解。這,顯然過于牽強,顯然說不通嘛。
被上訴人在雙方談判期間的確說過,他們不清楚運輸費用按照材積計算,可是前面已經分析,再議過程之中的這一說法顯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訴訟過程之中,被上訴人自始至終徹底否認雙方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在法理上相當于,企圖解除雙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經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謂“重大誤解”,該判決仍然明顯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訴人沒有依法提起重大誤解之訴,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誤解”進行裁判;其次,從實體處理方面來看,更加明顯不公,上訴人已經依約完成委托事項,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訴人均應該如數支付代理費,絕對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將代理費五五對開,判令被上訴人支付50%的代理費。如此判決,顯失公平。
綜上,原審判決,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顯失公平,依法應予撤銷。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亞世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書人: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絡電話:
x年8月21日。
。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69號a座五樓××號。
法定代表人:馬某,系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xxx年11月11日生,漢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縣大街鎮下營社區××巷××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4xxxxxxxxxx××。
上訴人因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紅塔區人民法院(xxxx)玉紅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所做判決,現特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二、請求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李××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本案二審訴訟標的:60570元)。
事實與理由。
一、關鍵證據未經當庭出示和質證便作為定案依據,屬于程序違法。
本案中,被上訴人作為原審原告,并未就其關于被告(上訴人)違約的主張進行舉證,在判決書中稱“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動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調取上述資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復意見為……云南公司的回復意見為……”(見原審判決第七頁)。這些都成了一審法院認定本案舉證責任和案件事實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據必須當庭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由當事人進行質證。而一審法院所“調取”的上述證據并未經庭審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上訴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審判決后才得知此“法院調取”的證據一說。一審法院的這種做法違背了審判程序和法律的規定,屬于典型的程序違法。
首先,關于《一級代理協議》的由來,被上訴人李××已當庭承認雙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蓋好上訴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簽字而訂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寫的“補充協議”部分是當天添加上去的。這就說明,手寫的“補充條款”內容和形成過程都存在嚴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雖然李某平系上訴人的員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勞動用工關系(從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并且爭議的主要內容是提成獎金(雙方均舉證的昆明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已證實),這就說明其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條款并加重公司負擔(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方式,實現同被上訴人簽約的目的,這已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關于被上訴人聲稱李某平的行為是上訴人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為,對此只能由公司承擔的辯解。上訴人認為,這只是一個表面現象,具體得結合案件的實際,作具體分析。如果被上訴人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出于善意而認為李某平可以在格式合同外做出大幅度讓步(額外支付網點開發費、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的話,則可以認定上述所說的大幅度讓步而簽訂的“補充條款”有效。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沒有對此進行舉證,與此相反,其所舉證據卻是:上訴人同云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云南移動空中充值業務代理合同》(其聲稱是上訴人復印給他的),該合同從全部條款看,雙方的“代理業務”的合作是有比較嚴格和嚴謹的規定,并無上訴人承擔網點開發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雙方約定支付網點開辦費和每個縣十萬元違約金的約定不合情理。畢竟這是委托代理手機充值這一移動通信公司業務的基礎,被上訴人所簽訂的一級、二級或其他代理及加盟協議,都是在此范圍內(而不是超出此范圍)進行,這是合同的大前提,也是本案案件事實中的常識。這就說明,不僅僅只是李某平,還有被上訴人本人也是出于惡意,兩人共同簽訂所謂的補充協議來擅自變更公司認可(遵守)的格式合同條款,從而加重公司負擔,達到牟取私利目的(李某平獲取的是其仲裁和訴訟主張的提成款,被上訴人則是本案的訴訟)。
此外,從“補充條款”的內容看,除了網點開發費的補助外,就是所謂“每個縣十萬元的違約金”,而這“違約金”并不是約束雙方的,竟然只是約束上訴人(甲方)一方的,內容上也無具體明確的內容,而是“甲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則甲方支付給乙方違約金每個縣拾萬元?!闭f明約定顯失公平,約定金額過高,不應得到支持。畢竟10元的補助費與10萬元違約金相比差距過大,二者相差一萬倍。
這就說明,一審法院回避了《補充協議》簽訂的上述情形和所存在的諸多嚴重瑕疵,對上訴人的合事辯解武斷地不作任何評判或答復,從而認定條款有效,這是錯誤的,直接導致了案件的錯判。
首先,對關鍵事實的認定和對證據的評判混為一體,屬于事實不清和錯誤。本案中,有關租金的金額和支付、結算是一個核心事實,即上訴人是否欠對方傭金,如果尚欠,那么總金額是多少,已支付了多少,還欠多少應當清楚明確。但在被上訴人未進行舉證及舉證不能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在認定的事實部分中表述和認定為“根據原告尚存的記錄的手機短信顯示……”(見原判決第7頁第9行)。此為將對證據的評判代替事實的認定,如果認定了證據可以直截了當地采納,如果是認定了該事實,則應直接表述為傭金是多少,支付了多少,尚欠多少,而不應作此模棱兩可含混不清地認定,這導致了事實不清。
其次,只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內容而忽視對約定內容的履行也屬于事實不清。本案中,原判決只認定了所謂雙方做了如何約定(暫不談認定正確與否),而回避了是如何履行的及履行了沒有,又是如何履行的.等內容,特別是有關開發網點、充值站的建立運行情況、所謂傭金的情況、現在網點的運營情況等均未做任何認定,導致僅憑被上訴人這一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約定便認為對方當事人(上訴人)違約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巨額違約金的情形。這顯然是荒唐的,也是錯誤的。
一是效力存疑的“補充條款”約定“不論違反任一條款”,即不論是根本性條款還是一般性條款,一律按“每個縣十萬元”計算違約金,這種約定屬于約定不明。二是條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數據只有一個“10元”(所謂的網點開發補助),10元與10萬元,可不是一般的差別,根本無可比性,說明就算約定成立的話,也屬顯失公平。三是確定違約金得結合“守約方”的經濟損失金額,而原告對此方面的金額是多少,其并未舉證。故在本案,原告所稱的違約金,不是多少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應得到支持。
當然,一審法院也認為“10萬元/縣的違約金確實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而予以調整,此外還正確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這就說明,違約金應以此為標準。所以,就算按一審法院認定的被上訴人的損失39710元+860元=40570元,再除以2(兩個縣)計算的話,那么,損失只是40570/2=20285元,該“損失金額”的30%也只是:20285x30%=6085.50元。不知一審法院的10000元是如何計算得來!
五、被上訴人并未就其主張進行充分舉證,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提起的本案訴訟,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但是本案中,被上訴人不僅對未續期的合同是否還在繼續履行,又是如何履行,“履行”中的過程、狀況、情形是什么,相關網點的運營狀況怎樣等進行舉證;也沒有對其“開發”和掌控的營業網點特別是銷量進行舉證;甚至對其主張的傭金的計算也屬含混不清更不用說是舉證;還有連其自己記錄的“短信”的來源等也未進行舉證。在此情形下,一審法院卻錯誤地認為“被告(上訴人)未向法庭提供其掌握的數據來推翻原告主張的傭金額……對原告主張的金額推定成立?!?/p>
1、關于繼續履行協議的第一項請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訴人提供的“一級代理商管理實施辦法協議”真實合法有效的話,那么,該“協議”第四條已明確約定了協議期限只有3個月試用期,之后“若甲乙雙方均無異議,協議有效期自動延續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張的3個月+1年)。這就說明,在被上訴人無證據證實雙方有再次延續合約的情形下,雙方的合約早就期滿,早就不存在合同關系,現也就沒有被上訴人所訴求的“繼續履行”合同的說法,況且上訴人同云南移動公司之間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經屆滿。再退一步說,在無明確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也得雙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上訴人堅決不同意再延續過去的合同),何況合同第五條已明確規定“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本協議自動終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之說,被上訴人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關于支付傭金的請求,被上訴人并未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進行舉證,支付傭金得有雙方合約存續及履行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機充值站業務系統完成的各項業務的充值金額作為標準向乙方(原告)支付傭金”(合同第三條),而不是被上訴人主張的不定期十個月所得代理費金額的平均數值計算。在此還要重點補充和強調的一點是,其所稱十個月的手機短信。也僅僅只是一個其單方面制作的記錄而已,是否就是手機(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內容,又是何人何時所發,目的是什么等從來源性和同本案的關聯性方面等都無法證實,更不用說真實性了。故一審法院的認定是錯誤的。
3、關于網點開發費的主張也無依據。被上訴人稱前的網點開發名單是從上訴人網站上下載無什么證據證實,只能認為是其單方陳述。一審法院以86份未經證實的合同,連該86份合同履行了沒有都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便認定其開發了86個網點顯然證據不足。
六、本案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兩年的訴訟時效期。
根據“一級代理實施辦法協議”第四條的約定,雙方履行的協議最長期限只有一年,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實一年的期限屆滿后又進行了續期或實際延續了合同。實際上,上訴人在月李某平離職后便無人管理和負責同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該協議,之后便未履行,被上訴訟人也未主張要求延續履行。故在被上訴人未舉證的情況下,本案中其以合同的履行而提出的各項請求均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其已喪失了勝訴權。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庭判決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二十日。
委托人(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家住______________號。公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現委托受委托人在______________與被告人_______在______________合同糾紛一案中,作為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__的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全權代理(包括本案應訴、庭審、增加和放棄本案訴訟請求)。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住所地:xx市南城區蛤地大新路129號。
委托代理人:xxx,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xxxxxxxxxx8。
被上訴人:xx市利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xx,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xx市麻涌鎮華陽村西環路。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xxxx)東一法民二初字第406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三、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審判決稱:“從qq聊天記錄、錄音音頻可知,原告并未明確向被告說明費用計算方式,被告有重大誤解,而該重大誤解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因此,原告存在過錯,在充分考慮本案案情,平衡雙方利益的基礎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費76875元?!?/p>
一審判決之中所表述的案件事實認定與判決所顯示出來的司法推理,明顯錯誤,明顯違法。首先,認定事實不清;其次,司法推理邏輯混亂,導致適用法律明顯不當,判決顯失公平。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雙方經辦人員的qq聊天記錄結合庭審過程之中雙方提供的其它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在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之中已經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了代理費用計算方式;而且,這樣的計算方式是國際通用標準和慣例,符合國際貨運代理規范。更何況,被上訴人本身是一家長期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企業,沒有任何理由說明他們不了解相關國際慣例,和與國際貨運相關的國際標準與規范。
更何況,任何運輸,不管國內、國際,陸運、水運、海運、還是航空運輸,一概如此——泡貨按體積算,重貨按重量算。古今中外,一概如此,乃運輸通則之一。被上訴人以不知道要按照體積計算代理費而拒付代理費顯屬狡辯,耍賴,撒潑,有戲弄與蔑視法庭之嫌疑。
我們有充分理由懷疑,可能是被上訴人生產方式、或者與英國客戶的合作方式的調整,導致他們暫時不急需涉案貨物作為制造樣品了,因此找借口拒收貨品,企圖賴賬。
更加重要的是,如今讓案涉代理所產生的代理費很有可能成為一種損失的原因,與上訴人沒有關系——上訴人按照雙方約定已經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被上訴人迄今不肯收貨,而不肯收貨的唯一原因是:不想足額支付代理費。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p>
被上訴人迄今仍然否認與我們有委托合同關系,談判過程之中拒收一切文件,自始迄今,被告謊話連篇,極端不誠信,才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錄音音頻是事發之后雙方處理爭議過程之中形成的,不能證明上訴人未明確向被上訴人說明費用計算方式,更加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對報價有重大誤解,從被上訴人在整個一審訴訟過程之中那否認一切事實、所有文件一概不收、一概不簽的極端不誠實的表現可知,被上訴人方所有訴訟參與人他們所說的一切均不足以采信。
第三,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存在重大誤解,應該主動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依法撤銷委托合同,通過司法路徑依法處理雙方爭議;在被告沒有依法提出重大誤解訴訟的情況之下,法院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并且據此作出判決,很顯然,程序根本違法。
第四,即使被告對運價確有誤解,也不能夠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等法律規范。因為,雙方就合同的訂立的協商、協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過程長達三個月之久,被告有足夠時間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了解、研究;更何況,原告的確在雙方的協商、協調過程和合同履行這個長達三個月之久的交易、交往過程之中,多次說明了相關問題,根本不可能發生所謂重大誤解。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迄今而未止,被告從來沒有說過他們有誤解,即使被告對相關問題了解得不夠清楚,也未必“足以決定雙方是否進行交易”。涉案交易是否需要如此進行,主要取決于被上訴人的生產方式——按照樣板生產,還是按照客戶要求先打樣,雙方確認樣板之后,按照打樣生產;更加重要的是,委托人在發出委托指令之前和委托、配合過程之中,自身確有對所需費用進行明確的義務,上訴人作為受委托人確有告知的義務,而上訴人已經完成告知義務。
他們在上訴人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訴之前,只是有個托詞說,他們只有五萬元的預算。即使所謂只有五萬元的預算的說法是真實可信的,那也不能說明被上訴人就一定存在重大誤解,生意人計算的是投入產出比例,為了趕時間不惜加大投入——空運與其它運輸方式相比最大優勢是時間短很多,明顯缺點就是費用高出許多。如前所述,被告作為一個長期專業從事對外加工的與國際貿易有密切關系的的企業,即使不能準確掌握相關信息,也不至于對相關問題一無所知,對航空貨運代理相關事務發生重大誤解。這,顯然過于牽強,顯然說不通嘛。
被上訴人在雙方談判期間的確說過,他們不清楚運輸費用按照材積計算,可是前面已經分析,再議過程之中的這一說法顯然不成立,不足信。更加重要的是,訴訟過程之中,被上訴人自始至終徹底否認雙方存在委托合同關系,在法理上相當于,企圖解除雙方的委托合同,可是,合同已經履行,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第五,即使存在所謂“重大誤解”,該判決仍然明顯不妥、不公。首先,被上訴人沒有依法提起重大誤解之訴,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啟動“重大誤解”訴訟程序,直接按照“重大誤解”進行裁判;其次,從實體處理方面來看,更加明顯不公,上訴人已經依約完成委托事項,于情于理于法,被上訴人均應該如數支付代理費,絕對不可以“各打五十大板”,將代理費五五對開,判令被上訴人支付50%的代理費。如此判決,顯失公平。
綜上,原審判決,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顯失公平,依法應予撤銷。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代書人:xxx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絡電話:xxxxxxxxx。
xxxx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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