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在雙方進行技術轉讓、授權或合作研發時起到重要的約束作用。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幾篇優秀技術合同范文,可供參考借鑒。
有著五千年文明史的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是名揚天下的禮儀之邦,有著崇尚誠實守信的傳統美德,并把誠實守信作為人處世,接人待物的倫常規范。一些流傳至今、廣為傳誦的成語典故,如“一言為定,一諾千金,信誓旦旦,言而有信,一言既出、駟馬難追,言必行、行必果”等等就濃縮了對誠信重要性認識的精華。追溯到先秦儒家???、孟、荀子把誠信從做人之道擴展到治世之道,具有促進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國家興旺和天下安寧的多種社會功能。三國時,誠信的當時模式“義”幫助蜀國在三分天下中有了一席之位,之后又日漸形成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誠信文化;利用人格誠信關系,自明清以來,中國人逐漸沖破了“要想富,男力田女織布”的重農思想,開始“求富于市”,在尋求財富的漫長過程中人們總結出一條不可違背的法則“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思誠者,人之道也”,這個“道”就是商業經濟和資本運作的規律。為此商人們一直堅持義利并重,講求誠信“利從誠中出,譽從信中來”認為這樣做才是走了正道,才是誠商正賈,才能取得好的效益。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歷來將誠實守信,童叟無欺作為重要的商業道德。
作為法律上的誠信原則的倫理基礎是“誠”和“信”,作為個人的內在德性的“誠”,也就是誠實,這種誠實在人與人的交往中體現;信則是個人對他人產生的信任。古往今來,誠實和信用都是人與人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規范。兩千多年以前,孔子就強調“民以誠而立”,并將“信”與“仁、義、禮、智”并列為儒家道德的基本范疇。誠實和信用也往往被作為區分善惡的分水嶺,是支撐社會的道德支支點。儒家文化“言必行,行必果”信用被中國傳統道德提升為立人與立國之本。
我國的“誠實信用原則”是在近代民事立法中仿效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從德國、日本等國繼受了這一術語。誠實信用原則源自羅馬法學家所崇尚的“善意與衡平”等自然法思想,在實踐中來自于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所謂誠信契約,是指債務人不僅要承擔契約規定的義務,而且要承擔誠實,善意的補充義務。由誠信契約發生的訴訟稱為誠信訴訟,在誠信訴訟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不受契約字面表述的約束,而可依照公平正義的原則進行裁判,并可以對當事人的約定進行干預,在現代的合同立法中將這一思想加以援用和發展。
二、淺析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與功能。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蓖瑫r由于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內含法律之公平正義之價值,因此在對有關模糊性,不周延的法律規定解釋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解釋,并通過這一解釋達到法律具體化之目的。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能因其所使用的文義詞句不當,未能將其真實意思表達清楚;或者因為法律知識懂得少,而未能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合同難以正確履行,從而發生糾紛,因合同條文不清發生爭議以后,法院法官或仲裁機關通過事實和法律,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合同的性質和目的,合同簽約地的習慣等探求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正確、合理地解釋合同,以闡明事實之應有的法律含義,以及法律應有的價值含義,從而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裁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約定的義務,如交付貨物、提供服務、支付報酬或價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所以要磋商和訂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種具有價值的東西去與別人交換,無非是期望能獲得更大的價值,創造更多的財富。而這一價值能否實現完全有賴于雙方訂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僅僅是訂立了合同而沒有實際履行合同,那么不但為爭取簽約的所有努力都會付之東流,而且還可能招致經濟上和信譽上的嚴重損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實現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關鍵的環節,直接關系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問題成為合同法實踐中最容易出現爭議的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的是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參與交易的各方當事人所應嚴格遵守的一種最基本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觀念。它要求行為人本著真誠、真實、恪守信用的原則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觀意識和行為方式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逗贤ā奉C布之前,我們通常所說的“重合同、守信用”就是這一原則的相關內容在合同關系中的體現。
《合同法》不僅將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為本法的基本原則,同時還將這一原則確定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基本原則,顯見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為貫穿整個《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體的合同業務操作中,正確理解和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對于合同當事人恰當地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保障己方的合法權益,以及律師處理相關的糾紛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實際指導意義。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從字面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并沒有確定的內涵,因而有無限的適用范圍。即它實際上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內容極富于彈性和不確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體化,并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修正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
三、實際生產生活中誠實守信的作用。
從社會學角度來說,人們之所以能夠進行交易就在于相互之間建立了一種信任。我把商品賣給你,你再把錢給我,交易完成。我先把商品放心大膽的交到你手上,乃是基于我相信你會對我支付相應的價款。如果別人都說你耍無賴,是一個不講信用的小人,恐怕我也不會放心的先把商品交給你。也許可以說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能阻止這種情況的出現,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會涵蓋所有的交易領域,而且在此情況下,由于缺乏信任,賣方也有可能懷疑買方的錢是不是真錢,買方懷疑賣方的貨是不是假貨。所以說信用是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沒有信用也就沒有商品經濟。
信用秩序的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種可以大致確定的預期,以便利市場交易主體的相互交往和行為。只有在確定的預期的情況下。我們才會進行一切社會交往和活動,我們才會放心大膽的把錢存入銀行,而不擔心被國家吞掉;我們才會放心的與人交易,不會擔心對方攜款(物)私逃。由此可見信用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有多大。但在現代社會里人們的預期在制度上很難得到保障,以前由于“熟人社會”,人口的流動性小,靠社會的輿論和道德觀念就可以保障人們的這種預期。但在如今流動性極強的社會中,單靠道德觀念已不能保證,所以人們一方面通過事先了解對方的財產、聲譽確立合理的預期,另一方面在出現糾紛后,法律能提供相關的制度來保障人們的合理預期,于是,誠信原則有了它的現實的土壤??梢酝ㄟ^誠信原則這一彈性條款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
四、當今社會存在的信用缺失問題。
當今眾多國人對古人的誠信品質有所繼承,但沒能很海鷗地發揚光大。特別是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我國又正處于快速轉型期,經濟社會制度都還不健全,法規也不完善,傳統的人格誠信已幾近支離破碎,現代的系統誠信尚具雛形,企業的市場交往、文化積淀、商業聯系還處于發展過程中,未完全成型。在這樣的社會大背景下,誠信的缺失相當嚴重,形勢不容樂觀。
隱藏在經濟繁榮背后的是市場狀況的混亂無序。近幾年來,股市中的個別上市公司的造假事件以及企業之間形成的三角債關系層出不窮,惡意拖欠資金、合同欺詐,以次充好,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泛濫。甚至法院這種權威的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也不能得到很好的尊重,打官司完全是去爭一個管轄地。這種狀況人為加大了市場運行成本,使交易不暢,甚至于逐步萎縮,市場經濟面臨危機。不講誠實信用的現象逐漸由少到多,從個別到普遍,眾多國人卻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在金錢、名利、聲望中迷失了自我,丟棄了誠信,使全國上下誠信度嚴重缺失,打造誠信已迫在眉睫。
五.針對信用缺失問題幾點建議:
1.在立法領域必須把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立法建立健全起來。加快民法典的建設,把誠實信用原則在各單行法方面的應用具體化,加強可操作性是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步驟。這樣做可達到如下效果:
(1)能夠有效界定民事行為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使民事行為的責任明晰。
(2)針對地方保護主義的危害應杜絕政府對經濟的過分干預,從而抑制企業的僥幸心理,減少短期經濟行為。
(3)完善司法救濟制度,使法官的自由載量更加透明,操作性更強。
2.建立履蓋全社會的信用登記制度和監督制度。其目的在于使公眾了解企業和其他經濟主體的信用記錄,對不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違規操作造成資產損失的企業及從業人員以及逃廢債務的企業開列“黑名單”,從而判斷與對方交易的風險,擁有好的信用記錄檔案,人人樂于與之交易,信用記錄就可以成為市場經濟主體的最大無形資產。
3.加強教育宣傳,立足于全民思想道德素質的提高,從思想觀念上端正對誠信的意識觀念看法,使自覺崇尚誠信蔚然成風。
治病得先找出病因,然后對癥下藥,便藥到病除。誠信的缺失主要癥結在于利益所趨,或是為了錢,或是為了名,或是為了利,貪圖眼前一己之私,鼠目寸光,貽誤終身,危害社會。針對這種情形,就要利用好各個媒體、載體加大教育宣傳攻勢,幫助形成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道德觀,引導人們高瞻遠矚、立足長遠、放眼未來,最起碼做到“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讓小到幼兒園小朋友、大到老年人,男女老少都紅紅火火地學起來,讓那感人的詞句、有趣的故事在市民中廣為流傳,讓自覺崇尚誠信蔚然成風。
六、總結。
誠實信用原則是整個市場經濟的道德論理基礎,在我國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強化誠實信用意識,建立誠信體系,對于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作為市場經濟的參于者。每個市場主體都必須以誠實信原則來要求自己在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后相關事務的處理以及合同糾紛的解決等方面都應以誠信、公平等理念來指導行為,以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崇高地位,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郭某曾在他處進行人工骨粉額顳部凹陷填充術,后在廣州進行局部骨粉刮除術及捷爾凝膠填充術,因對其形態不滿意,便到某醫院做修改手術。
9月25日,在某醫院的醫療美容科接受了額、顳、眉弓骨粉、凝膠部分取出術,部分再次人工骨粉填充術。
為此,郭某支付給某醫院手術費3050元。
手術前,某醫院為郭某拍攝了7張術前照片,雙方簽訂了《美容整形手術協議書》(背面為《手術記錄》)及《術前須知》,上述材料均存放于某醫院處。
術后雙方發生糾紛,共同將《美容整形手術協議書》及《術前須知》封存在檔案袋內,并簽上郭某姓名后存放于某醫院處。
某醫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載有“醫療美容科”的診療科目。
應郭某的要求,某醫院提交了7張照片、《美容整形手術協議書》、《術前須知》及簽有郭某姓名的檔案袋。
郭某認可7張照片,但認為《美容整形手術協議書》中“手術過程”欄中的內容均是某醫院后填加的,《術前須知》及檔案袋是偽造的,上面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簽,并申請對相關填充內容的書寫時間及簽名同一性進行筆跡鑒定。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進行筆跡鑒定,結論為:《美容整形手術協議書》中的“術前情況記載、診斷、擬施手術”欄的內容與其上其他內容書寫時間未檢出差異;《手術記錄》中“手術過程”欄的內容與其上其他內容書寫時間不同;《術前須知》及檔案袋上的“郭某”簽字與郭某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
雙方對該筆跡鑒定結論中對己方有利的予以認可,對己方不利的不予認可,但均未提出相反證據。
郭某未就某醫院涂改術前照片之主張舉證。
另根據郭某的申請,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郭某手術部位及傷殘程度進行評定。
該所經檢查對郭某目前狀況予以確認、分析及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目前頭面部大體外觀與常人相比顯然沒有顯著的異常,但此次手術部位處存有填充物欠平整、不對稱的情況,且自覺局部遺留較著不適感。
從其左眉運動、及左額頂感覺障礙的出現及恢復過程來看,提示有神經損傷存在;鑒于目前沒有與美容糾紛相應的傷殘評定標準,現就郭某的傷殘情況無法做出評定。
原告訴稱,某醫院的行為既構成違約又侵犯其生命健康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特提起侵權賠償之訴。
要求1、某醫院退還手術費3050元;2、某醫院是一級甲等醫院,不具備設立整形外科的條件,其執業許可證上也無“整形外科”的診療科目,不給《手術協議書》和《術前須知》,并偽造協議內容,涂改術前照片,術后又不拍效果照片,其行為已構成欺詐,要求雙倍返還手術費3050元;3、要求賠償醫療費870元,交通費600元,誤工費30000元;4、要求按九級傷殘給付傷殘補助費50191.20元;5、要求給付精神損失補償費50000元;6、要求續醫費0元;7、關于今后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藥物治療費也要求補償,但具體數額待定,故不在此次訴訟中主張。
被告辯稱,郭某以前曾在外院做過額頭美容手術,此次在我院已經是第三次了。
其額頭本來就凹凸不平,我院此次是給她修復,很難十全十美。
目前填充部位欠平整,不能證明是我院手術造成的,美容手術本身就有風險。
我院是按照操作規程做的,不同意返還手術費用,我院具有整形外科的診療科目,《手術協議書》和《術前須知》留存醫院不違反常規;由于郭某不同意,故沒有拍術后照片,我院不存在偽造協議內容、涂改術前照片等欺詐行為,故不同意雙倍返還手術費,我院在此次手術中沒有過錯,故不同意郭某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郭某與某醫院建立醫療美容手術關系時,雙方沒有對手術效果進行明確約定。
而目前關于該類手術效果尚無固定標準。
此次手術是在某醫院的“醫療美容科”進行的,郭某是因為對自己額頭的美容術后形態不滿意而第三次到某醫院要求手術的。
因此,希望通過此次手術達到美的感受應該是雙方共同追求的目標。
但實際上,某醫院此次給郭某所作手術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且經法醫鑒定,此次手術部位存在填充物欠平整、不對稱的情況,郭某自覺局部遺留較著不適感提示有神經損傷存在,故其要求退還手術醫療費的請求,應予支持。
由于郭某此次手術是因為對其前兩次手術后額頭形態不滿意而再次要求手術的,此次額頭美容術后沒有達到預期目的,不能認定目前的結果就是某醫院造成的,其要求該醫院賠償今后治療費,缺乏必然因果聯系,不應予以支持。
某醫院的醫療結構執業許可證上有“醫療美容科”的診療科目,故其有資格實施此次手術;《手術協議書》和《術前須知》不交給郭某尚無禁止性規定;某醫院補填“手術過程”,提供的《術前須知》和檔案袋上的郭某簽名并非本人簽名,術后不拍效果照片等,系術后不妥當行為,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欺詐行為,另原告沒有舉證證明被告存在涂改術前照片行為。
故原告以欺詐為由要求被告雙倍返還手術費之請求不予支持。
由于手術沒有達到預期目的,使原告感到效果不良并多處求治且精神感到痛苦,故由此發生的醫療費、交通費及誤工費等,被告應予賠償,并應給付郭某一定的精神撫慰金,但數額過高且證據不充分,故其具體數額由法院酌定。
關于傷殘補助費之請求,其此項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據此,判決:一、被告某醫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郭某返還手術醫療費三千零五十元;二、被告某醫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郭某醫療費八百六十七元七角、交通費六百元、誤工費二千元、精神撫慰金三千元。
判決后,郭某不服,仍堅持原訴意見上訴,某醫院同意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和司法鑒定意見,郭某目前額顳等部位確實存在不平整等問題,且局部提示可能有神經損傷。
此次手術前,雖郭某在他處做過額顳部美容手術,但由于某醫院沒有提供在此次手術前郭某額顳部實際狀況的詳細記錄,不能排除其實施的手術與郭某目前狀況應負有一定責任。
除退還手術費用外,還應對郭某合理經濟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并應給付一定的精神撫慰金。
但郭某要求的精神撫慰金、誤工損失數額過高,缺乏依據,難以采信。
至于郭某索要傷痛撫慰金,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因目前沒有與美容行業相應的傷殘評定標準,就郭某現在狀況無法做出評定,對郭某索要的殘疾者生活補助金,難以支持。
關于郭某今后治療費用,因尚未發生,本案不予涉及,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解決。
綜上,雖原審法院所做判決在陳述文中確認對郭某要求賠償今后治療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欠妥,但判決主文確定的退還手術費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損失、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并無不當,故對判決主文予以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評析。
本案是一起由醫療美容手術而引發的糾紛,原被告之間達成了美容整形手術協議,形成了一個合同關系,被告的行為沒有實現合同目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本案就涉及到民法理論上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問題。
本文主要從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角度進行評析。
(一)、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不僅造成了對方的合同權利即債權(相對權)的損害,違反了約定義務,而且侵害了對方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了對方人身權或財產權(絕對權)的損害,違反了法定的義務,受害者既可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請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有三個基本特點:一是,責任競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引起;二是,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既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也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三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相互沖突,即兩者之間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時并存。
由于兩者存在重大差異,因此當事人依合同法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依侵權行為法提起侵權之訴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具體而言,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歸責原則方面。
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根據我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侵權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采用了多重歸責原則。
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
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第二、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
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第三、責任形式方面。
違約責任主要采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后,違約金的支付并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
而侵權責任主要采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
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第四、責任范圍方面。
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范圍。
對于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第五、證明責任方面。
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民法規定,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證明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有過錯。
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證明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
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證明責任倒置。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訴訟管轄方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訴訟時效方面。
違約之訴的訴訟時效為2年,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通常為2年,但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為1年。
從以上分析可見,由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存在著重要的區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法律后果的產生,并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
(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
1、比較法的分析。
從各國立法和判例來看,在處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方面,可以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以法國為代表的禁止競合制度。
法國法認為,合同當事人不得將對方的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存在時才產生侵權責任,因此兩類責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競合問題。
其采取禁止競合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國民法典》關于侵權行為法的規定比較籠統和概括,如果允許當事人可以選擇請求權,則許多違約行為均可以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但是,禁止競合的效果并不理想。
在法國,每個雙重違法訴訟首先要確定是否與有效的合同有關,才能決定法律適用,這就使得此類訴訟的程序復雜。
同時,為避免競合,必須通過大量的特別法和判例來補充和解釋合同法和侵權法,這又使得合同法和侵權法的字面含義與其實際適用范圍發生了矛盾。
第二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允許競合和選擇請求權制度。
德國法認為,合同法于侵權法不僅適用于典型的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而且共同適用于雙重違法行為。
受害人基于雙重違法行為而產生兩個請求權,受害人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
如果一項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被駁回還可以行使另一項請求權。
但是,受害人的雙重請求權因其中一項請求權的實現而消滅,無論如何不能使兩項請求權實現。
第三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有限制的選擇訴訟制度。
根據英國法,如果原告屬于雙重違法行為的受害人,則他既可以獲得侵權之訴中的附屬利益,也可以獲得合同之訴的附屬利益。
并且英國法認為,解決責任競合的制度只是某種訴訟制度,它主要涉及訴訟形式的選擇權,而不涉及實體法請求權的競合問題,不僅如此,英國法對于上述選擇之訴原則還規定了嚴格的適用限制:
(3)當事人的疏忽行為和非暴力行為在造成經濟損失時,不構成一般侵權行為;(4)在英國和美國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另一項更實際的原則:只有在被告既違反合同又違反侵權法,并且后一行為即使在無合同關系的條件下也已構成侵權時,原告才具有雙重訴因的訴權,但由于法律沒有對這些原則進一步加以解釋,從而造成司法實踐中的困難。
(三)、我國現行法律對責任競合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侵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確認責任競合制度,這在世界各國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見的,其主要確立了以下三項規則:
第一、確認了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
即是說責任競合是指“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換句話是說,必須是一種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非違約方的人身權和其他財產權益的,或者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并沒有侵害對方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不構成責任競合。
第二、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的一種做出選擇。
所謂“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是指在發生責任競合以后,應當由受害人做出選擇,而不是司法審判人員為受害人選擇某種責任方式。
在通常情況下,受害人能夠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選擇不適當也應當由受害人自己負擔不利的后果。
允許受害人選擇,正是市場經濟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內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于兩種責任提出請求。
所謂“受害方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實際上意味著受害人只能選擇一種責任形式提出請求,法院也只能滿足受害人一種請求,而不能使兩種責任同時并用。
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種請求以后,因為時效屆滿等原因被駁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種請求,但無論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時基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提出請求。
(四)、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在本案中如何處理。
本案是一起由醫療美容糾紛引發的訴訟,被告某醫院的行為既構成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又構成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很明顯,這就是一起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民事訴訟。
原告郭某在起訴書中明確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我提起侵權賠償之訴。
因此本案應當適用侵權行為法進行審理。
誤工費30000元;4、要求按九級傷殘給付傷殘補助費50191.20元;5、要求給付精神損失補償費50000元;6、要求續醫費20000元;7、關于今后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藥物治療費也要求補償,但具體數額待定,故不在此次訴訟中主張。
以上七項訴訟請求是原告根據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同時提出的。
其中根據違約行為提出的訴訟請求有第1、2項,其余的訴訟請求是根據侵權責任提出的。
因此,原告申明提起的侵權賠償之訴中不應該包含第1、2項訴訟請求。
法院應當在此情形下行使闡明權,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法律規定。
筆者認為原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于原告名為侵權賠償訴訟,實為基于被告一個違約行為而提起的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同時進行了實體裁判是欠妥的。
應當在法官行使闡明權以后,駁回原告的第一、二項訴訟請求,再根據侵權行為法對其余訴訟請求進行裁判。
我國《合同法》第122條確認了責任競合制度,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因受害人會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方式提起訴訟,從而能夠使損失得到充分的補救。
然而這一制度只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擇一提出請求,而不能就兩種責任同時提出請求,一旦發生了并用的情況,就否定了競合的存在。
因此,責任競合制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即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只能提出一種而不能提出兩種請求,將不能使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得到完全補償。
以本案為例,原告提起侵權之訴,就不能提出第一、二項訴訟請求。
因為第一、二項訴訟請求只能基于違約才能提出。
很明顯,原告提出的侵權賠償之訴中的第一、二項訴訟請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的損失也不能得到完全的補救。
為彌補責任競合制度的缺陷,補救受害人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在受害人提起的基于某種責任(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做出賠償時,適當地增加賠償的數額。
例如受害人根據侵權責任要求賠償因加害人的行為所造成的人身傷害、精神損害,這可以適當地提高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從而彌補受害人不能根據違約責任而提出的訴訟請求。
法官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加害人的過錯、認錯態度、受害人遭受的損害、加害人的財產能力等情況后行使自由裁量權予以確定數額,以妥當處理責任競合的問題。
違約責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項極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發生的預防性作用,而且在發生違約時,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使違約方受到相應的制裁,從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我國合同法體現了對違約責任制度的重視,不僅在總則中設專章對違約責任作了一般性規定,而且在總則的其他章節和分則中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也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綜觀我國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制度,我認為具體有以下主要特點:在盡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定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體現了我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發展性;在體現違約責任補償性的同時,強調實際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首先,在違約形態方面,《合同法》第107條規定了“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兩種形態,這承襲了《經濟合同法》第29條、《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條、《技術合同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符合我國傳統立法中兩分法觀點,即將違約形態劃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這種劃分能夠涵蓋所有的違約形態,是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在總結我國立法、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的科學的違約形態體系。
其次,在歸責原則方面,《合同法》第107條、120條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
這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條,《技術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只要不存在免責事由,違約行為本身就可以使違約方承擔責任。
因此嚴格責任更有利于保護守約方的利益,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克服信用危機。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有在不能證明其對違約行為無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違約責任,而過錯屬主觀心理狀態,其存在與否的證明和判斷,較屬于客觀事實的違約行為和免責事由更為困難,因此嚴格責任原則比過錯責任原則更為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
正是由于嚴格責任原則的以下優點,英美法系在合同的違約救濟中采嚴格責任原則,大陸法系中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的德國也正在逐步轉向嚴格責任原則,由兩大法系的權威學者共同參與擬訂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歐洲合同法原則》也都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反映了國際上合同法發展的共同趨勢。
我國合同法采用嚴格責任應該說是正確的選擇。
當然,嚴格責任原則作為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項總的歸則原則,也不是絕對的,針對某些合同違約的特殊情況,《合同法》分則中也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例外,如第189、191條的贈與合同、第303條的客運合同、第320條的多式聯運合同、第374條的保管合同、第406條的委托合同等。但這些只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并不能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中的主導地位。
除以上兩個方面外,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責、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等方面都盡量吸取以往立法的成功經驗,體現了法律的繼承性和連續性。
(二)違約責任的補償性和強調實際履行。
違約責任的補償性,是指違約責任旨在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斗▏穹ǖ洹返?142條規定,作為或不作為債務,在債務人不履行的情況下,轉變為賠償損失的責任。由于賠償損失成為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因而違約責任的補償性質體現得十分明顯。
違約責任的補償性從根本上說是商品交易關系在法律上的內在要求。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補償性較之過去三個合同法作出了更為全面和具體的規定,對債權人的保護更為充分。
首先,《合同法》確定了完全補償原則,如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p>
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p>
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边@是我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損失賠償應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與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另外,《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p>
其次,我國《合同法》對損失賠償額進行了合理限制,如第113條的可預見性規則:“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p>
第116條違約金定金不并用規則:“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第119條的減損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p>
需要指出的是,在對損失賠償額的限制上,我國合同法尚缺乏損益相抵規則。所謂損益相抵,是指守約方基于損失發生的同一原則而獲得某種利益時,包括費用的避免和損失的避免,在其應得的損失賠償額中,應扣除其所得的利益部分。損益相抵規則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得到一體遵循,但都特別強調利益取得與違約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當然,違約責任的補償性也不是絕對的,在特定情況下違約責任也體現出懲罰性,如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違約金高于但不是過分高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高出的部分即具有懲罰性;根據第115條的規定,當采取定金擔保出現違約時,若違約并未造成損失或者造成的損失低于定金數額時,適用的定金即具有懲罰性。
另外,根據第113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英美法系較之大陸法系更強調違約責任的補償性,這體現在其對實際履行的態度上。英美法上除了一些特殊情況外,首要的違約救濟是損失賠償,而非實際履行。
實際履行作為衡平法上的救濟方式,是以公平正義原則為指導的,即以所謂衡平法院法官的良心為準,需要個案酌量。同時,它又作為一種補充救濟方式,總以例外的方式存在,所以其適用的條件通常以其不適用的情況表達出來,法律經濟分析學派對英美法系的以上做法提供了理論根據,他們認為,若他不履約而增加的收益超過對方因其履行而可獲得的利益,那么他的違約行為就是一種有效益的行為,即所謂:“有效益違約”(efficientbreach)。
這對合同雙方而言沒有損害,對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也是有益的。
“有益違約”主張只要賠償守約方可期待利益即可不實際履行,其假設的前提便是可期待利益是確定的,這些都使該理論受到許多批評和反對。
反對者認為,可期待利益的確定本身便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可期待利益賠償中的種種限制,如損失的可預見性、確定性等,使守約方基本上無法得到充分補償;另外違約后的交易成本并不一定比實際履行中的交易成本低,往往導致極不效益的后果。
因此他們主張擴大實際履行的適用,而不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補充。不過,目前美國合同法上仍將損失賠償做為首要的救濟方式,雖然許多法院對實際履行的適用的確出現日益靈活放寬的趨勢。
我國合同法未采用英美法的做法,而是通過第107、109、110三個條款將繼續履行作為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確定下來,規定經守約方要求,金錢債務應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除法律明確規定的除外情況外,也應實際履行。
這是符合我國目前現實經濟生活需要的,它對于保障守約方實現其合同目的,嚴肅合同紀律,消除信用危機,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實際履行和違約責任的補償性在我國合同法中并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共同為債權人利益提供保障的。
(三)充分借鑒國外成熟的立法經驗。
首先,合同法借鑒了英美法系中預期違約的先進規則。英美法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肯定地拒絕履行合同;默示毀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被認為預期履行不能的情況下拒絕向債權人提供充分擔保的一種違約行為。
明示毀約制度是以前我國合同法律制度中缺失的一項制度,此次《合同法》在第94條和第108條中對其作出了規定,填補了這項空白。其中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钡?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p>
和英美法中默示毀約制度相對應的,是大陸法系中的不安抗辯權制度。傳統上的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于定約后明顯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在該方當事人未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或提供擔保前,有權拒絕先給付義務。
傳統上的不安抗辯權制度具有以下缺陷:
其一,依據原因上的限制。盡管法國法和德國法對不安抗辯的行使原因一采支付不能主義,一采概括主義,但都是以財產的減少為不安抗辯權發生的原因,而另一方難為對待給付的原因,卻不限于財產的減少,經濟狀況不佳、商業信譽不好、債務人在準備履約過程中的行為或者債務人的實際狀況都可能表明債務人將難以對待給付,這時債權人卻不能行使抗辯權以保護自身的權益,顯然是立法中的一大缺陷。
其二,法律救濟方法的不足。不安抗辯權的`救濟方法是有不安抗辯權的債權人可以中止自己的給付,一旦對方提供充分的擔保,即應繼續履行義務。
在對方不能提供擔保時,債權人可否解除合同?
法律規定比較含糊,盡管有些學者主張應有解除權,但從法律條文來看是沒有解除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更是沒有規定。這樣就極不利于雙方當事人及時了結爭議,增加了雙方的損失,導致了連環違約等情況的發生,使整個市場秩序受到不利影響。
而默示毀約制度正可以克服不安抗辯權的以上弊端?!逗贤ā返?8、69、97等條款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充分吸收借鑒了默示毀約的有關規定,不但大大放寬了對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限制,而且賦予守約方解除合同、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權利。
其次,在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方面,合同法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對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做出了更為合理的規定。其一,補充了因明示毀約而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做出了更為合理的規定。
其一,補充了因明示毀約而解除合同的規定:其二,完善了因遲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規定?!督洕贤ā返?6條將“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作為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之一,這一規定使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發生延遲履行時就可解除合同,不利于對違約方權益的保護,有失公平。
《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9條將其規定為:“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p>
這一規定又過于嚴格,因為違約方可能僅僅履行了次要義務,而守約方就無法解除合同。因此《合同法》第94條將其規定為:“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p>
再次,完善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制度。所謂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都夹g合同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技術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p>
《合同法》在此基礎上,將引起違約責任的上級機關擴大至一般的第三人,其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解決?!绷硗?,《合同法》第64、65條也對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做出了規定,使該項制度趨于完善。
第四,確立了責任競合制度?!逗贤ā返?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p>
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問題做出規定。責任競合現象是伴隨著合同法和侵權法的獨立就已經產生的現象,是法律無法消除的客觀存在。從各國立法和判例看,在處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種方法:即禁止競合制度、允許競合和選擇請求制度、有限制地選擇訴訟制度。從《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來看,我國是采用了允許競合和選擇請求權的制度。
這種選擇不僅是總結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結果,而且是對世界上先進立法經驗的吸收和借鑒。由受害人選擇請求權,選擇對其更有利而對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訴訟和請求,既充分尊重了受害人的意愿,同時也可能加重不法行為人的責任,有利于對受害人的保護。
違約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
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
2、采取補救措施。
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
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定:(1)合同法第111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3、違約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于實際損失,也可能低于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為此,各國法律規定法官對違約金具有變更權,中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也做了規定。其特點是:(1)以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為條件;(2)經當事人請求;(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4、賠償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5、定金責任。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雙方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對此擔保法做了專門規定。合同法第115條也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據此,在當事人約定了定金擔保的情況下,如一方違約,定金罰則即成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另外,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合同法》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是以補償性為原則的。補償性是指違約責任旨在彌補或者補償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對于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逗贤ā芬幎?。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是,違約責任在有些情況下也具有懲罰性。如: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違約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小于約定的違約金;約定了定金,違約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小于約定的定金等。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當侵權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不同,違約責任必須以當事人雙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關系為前提。
(2)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為要件。只有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才應承擔違約責任。
(3)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賠償責任,因此,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約定。
(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首先,它是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民事責任,無論是違約金還是賠償金,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支付關系;其次,違約責任的確定,通常應以補償守約方的損失為標準。
文檔為doc格式。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合同法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摘要: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承擔違約責任。
全面研究中國違約責任的分類、內容和形式。
有利于促進合同的履行和彌補違約造成的損失,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違約責任制度作為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關鍵詞:違約責任;歸責原則;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違約責任即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新《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內容進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補充,其中的違約責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定和借鑒了國外的有益經驗。
體現了中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發展性。
歸責原則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后果的歸屬判斷活動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基本標準。
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明確規定在中國合同法的總則中,是違約責任的`主要歸責原則,它在《合同法》的適用中具有普遍意義。
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生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
中國《合同法》雖然采用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二元的違約歸責原則體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嚴格責任規定在總則中,過錯責任出現在分則中;嚴格責任是一般規定,過錯責任是例外補充;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
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才適用過錯責任,無特別規定則一律適用嚴格責任。
綜合中國《合同法》及各國實踐,中國違約責任的形態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3.1預期違約。
亦稱先期違約,分為兩種具體類型:其一,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其二。
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以上兩種類型均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權,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
3.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
主要包括債務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務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3.3遲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
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
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
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
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
債權人遲延造成債務的損害,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4不適當履行。
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部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
債權人可依《合同法》之規定。
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債權人因此造成人身或合同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時,債務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為更好的理解違約責任,以下就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作一簡要論述。
合同締約人訂立合同的日的是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實現。
而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可能使得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實現。
因此,研究違約行為及其救濟方法,對合同當事人和整個社會的交易活動的穩定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育成熟,違約責任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
違反合同,并不一定會引起民事責任的承擔。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違約當事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構成違約責任應具備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3.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合同法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新合同法第107條及其后面一系列條文的規定,違約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1.現行法中的規定?,F行《經濟合同法》第29條規定的是過錯責任:“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薄睹穹ㄍ▌t》以及《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等施行的是無過錯責任。(注:有學者認為,《民法通則》關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規定得有些含糊,條文中雖然沒有使用“過錯”字樣,但規定的具體制度中含有過錯的含義。-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著的《合同法新論?總則》。)。
2.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經過。在新合同法的起草過程中,專家起草的建議草案中規定為過錯責任,采用的是“過錯推定”的表述,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崩碛芍饕牵捍箨懛ㄏ档拿穹P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大都采用過錯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卻并不要求非違約方證明違約方有過錯,而是在查明有違約的事實時,即推定違約方有過錯,如果違約方能夠證明自己對于違約沒有過錯的,方可免其違約責任。另外一個理由是,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規定為過錯推定以與侵權中的過錯責任相區別,后者應當由受害人證明侵權人的過錯,否則免責。
到1995年4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在討論建議草案時,有人建議對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應更進一步,刪除表述過錯推定的那句話:“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笔惯`約責任成為無過錯責任或稱嚴格責任。這個建議被采納,此后的草稿一直堅持了下來直到正式文本。
3.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規定為無過錯責任的主要理由有:
(1)在現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都已經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前者第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后者第17條有基本上相同的規定??磥?,將違約責任定義為無過錯責任在我國的合同法歷史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創。
(2)在國際商業交往規則中,大多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英國法院通過帕拉代恩訴簡和阿利恩(paradinev.jane,aleyn,1647)一案,確立的違約責任就是嚴格責任。該案中,一農民耕種一地主的土地,按照約定該農民按期應交納一定的地租,案發這一年,由于普魯特親王率領的軍隊占領了這塊土地并將該農民從這塊土地上驅逐了出去,致使該農民無法耕種,自然顆粒未收,從而不能交納地租。地主訴諸法院,農民敗訴。此案確立的違約責任是十分嚴格的,即使發生不可抗力都不得免責。正如該判例的判決中所述:“在該當事人依其自己的合同為他自己設定了一種義務或責任時,他就有義務完成它,只要他能夠做到,不管存在什么樣的不可避免地會發生的意外事件,因為他本可以通過在合同中作出規定而不在這種情況下承擔義務。因此如果承租人答應修理房子,盡管該房子被雷電焚毀了或者被敵對者拆掉了,他仍然應該修復它?!焙髞碛⒚篮贤ㄔ诎l展過程中,對不可抗力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逐步給以承認。到今天為止,英美合同法依然奉行無過錯的歸責原則。
由于英美尤其是美國在世界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舉足輕重的國際地位,在聯合國及其他經濟貿易組織制定有關國際間經貿交往規則時,不同程度地要受到英美法的影響。從比較法學者的立場看,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被其他國家繼受,通常有兩個關鍵性的因素:即力量問題和質量問題。(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4頁。)對于英美法的質量,只有英美法系自己的律師和法官十分欣賞,尤其是律師,英美法系的學者倒比較冷靜,甚至英國一位學者約翰?奧斯汀在對民法及其理論基礎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之后,他聲稱,他作為英國法律家,將離開英國前往大陸學習法律,乃是“逃避動蕩與黑暗的帝國而走向一個相對來說是秩序與光明的世界”(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4頁。)。而對于英美法的力量,現今國際形勢有目共睹??傊?,無論是質量問題還是力量問題,客觀事實是:國際間經濟貿易交往統一規則中,帶有許多英美法的制度,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就是其中的一個例證。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5條關于賣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買方的補救方法及第61條關于買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賣方的補救方法的規定,“受損害一方援用損害賠償這一救濟方法時,無須證明違約一方有過錯”。國際私法協會起草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同樣采納了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其第7?4?1條規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均使受損害方當事人取得單獨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是與其他救濟手段一并行使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除非不履行可根據本通則的規定予以免責”。對該條的注釋中又重申“本條重申像其他救濟手段一樣,損害賠償的權利產生于不履行這個唯一的事實。受損害方當事人僅僅證明不履行,即沒有得到所承諾的履行就足夠了。尤其沒有必要再去證明不履行是由違約方的過錯引起的?!薄稓W洲合同法原則》第101條也規定:(1)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上的義務,且該不履行不能依本章第108條被諒解,則受害方可以采取第四章規定的任何救濟手段;(2)如果一方當事人的不履行可依本章第108條的規定被諒解,則受害方可以采取第四章規定的除請求履行和損害賠償以外的其他救濟手段。第108條規定的內容主要是:不履行一方如果證明其不履行是因為他所不能控制的障礙所致,且不能合理期待他在合同成立之時能夠預見該障礙,或者能夠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后果,則該不履行被諒解。
梁慧星先生在他的文章中認為,如果《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采納嚴格責任是受英美法的影響的話,《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歐洲統一合同法原則》則是兩大法系的權威學者在經過充分的斟酌權衡之后所達成的共識,反映了合同法的發展趨勢(注:“從過錯責任到嚴格責任”,見《民商法論叢》第8卷,第5頁。)。
為了說明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的一個發展趨勢而不僅僅是受英美法的影響,梁慧星先生在同一篇文章中引用了德國三位學者(羅伯特?霍恩,海因?科茨,萊塞)合著的《德國民商法導論》一書中的幾段話:“無過錯責任在契約法中得到如此廣泛的擴展,以致我們可以說,在很多情況下,它都是采用客觀責任的原則?!薄昂芏嗖粚儆谶^錯情況都可能產生責任”?!叭绻麚Q一個角度,我們也可以說,過錯原則的逐漸衰落使得德國的法律制度與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更加接近了,在這些國家,法律不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但是存在免除責任的可能性”。
(3)無過錯責任具有獨特的優點。其優點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方便裁判;二是增強合同責任感。前者,無過錯責任的邏輯是只要違約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責任構成僅以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為要件,被告免責的可能性僅在于能否證明有免責事由的存在。無論是不履行(包含不適當履行)還是免責事由,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證明其發生與否相對來說比較容易。而過錯屬于當事人主觀的心理狀態,對其進行證明和判斷都有較大的困難。從節約訴訟成本和方便裁判上看,無過錯責任優越于過錯責任。后者,實行無過錯責任,將違約行為與違約責任密切結合起來,有利于促使當事人嚴肅對待合同。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就會產生違約責任(除非有免責事由),可以避免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違約方總是企圖尋求無過錯的理由以逃避責任的現象。
(4)無過錯責任更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共同構成民事責任的體系,但二者之間有本質上的區別。侵權責任一般發生在預先不存在聯系的當事人之間,他們相互間沒有意思聯絡,更談不上有什么權利義務方面的約定。如果說他們之間存在有權利義務關系的話,那就是法律規定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損害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義務,否則就應承擔侵權責任。這是出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要求。嚴格說來,社會生活中,尤其是市場經濟生活中,每個人都在為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從事各種行為,發生權利沖突在所難免,而這種沖突有時是不正當的,即違反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危及到他人利益;而有些沖突則是合理的,即追求自己最大化利益時無意識地沖撞了他人。如果對所有的沖撞都要負法律責任,社會的發展就可能受到很大影響。所以在侵權法領域,應當奉行過錯責任原則。這里的邏輯是既然權利沖突是廣泛存在的,損害的發生是難以避免的,法律上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就不應僅以損害發生為前提,還應以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事由,以懲惡揚善。
但違約責任不同,違約責任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而該合同存在于預先有密切聯系的當事人之間。他們預先通過自愿協商,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確立了彼此間的權利義務。此權利義務完全是當事人自己選擇的,當然符合各自的意愿和利益。如果違反,不管主觀狀態,都應當承擔違約后果。實際上違約責任可以說是從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出于當事人雙方的約定而非法定。換句話說,有效的合同相當于當事人為自己制定的法律,法律確認合同具有約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不過是在執行當事人的意愿和約定而已。
總之,在侵權法領域,不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義務是法定的,所以,當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時才使其承擔侵權責任,就具有合理性和說服力;而在合同法領域,合同義務是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所以,只要違反義務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也就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說服力。
(二)預期違約制度的引進。
預期違約原是英美合同法中的制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時間到來之前毀棄合同(repudiationofcontract)。這里講的毀棄,就是否認合同的有效性或者說就是明確表示不履行自己承諾的合同義務。
根據英美合同法,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預期違約,另一方可以將這種毀棄視為現實發生的對合同的重大違反,并立即就毀約方所許諾的履行的整個價值提起訴訟。
1.預期違約制度的來源。
最早關于預期違約的判例見于1853年英國法院審理的霍切斯特訴德。拉。圖爾(hochesterv.delatour)一案。在該案中,合同雙方訂立了一個雇傭合同,該合同規定,受雇人將在6月1日之后的3個月內擔任雇主的信使。然而在6月1日之前,該雇主通知該受雇人,不再雇傭了。英國法院判決,該受雇人為了自6月1日起向該雇主提供服務不得不作履約的準備,并不得不拒絕他人的雇傭;該雇主對合同的毀棄使該受雇人處于無事可做的境地,這是違反法律所體現的政策的;因此,該受雇人可以立即起訴,不用等到6月1日以后再起訴。
預期違約制度的目的是:使受害方提前得到法律上的救濟,防止其蒙受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比如,為了就即將到期的履行進行準備而蒙受的損失;或者,在得知對方毀約后不得不繼續自己一方的履行,從而蒙受損失;或者,等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再采取行動,從而喪失了與他人進行交易的機會。
2.預期違約的適用場合。
根據英美合同法,如下情況下可以適用預期違約:
(1)“聲明毀約”。即合同一方以明確的、不附條件的語言聲明自己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語言是含糊其辭或附有條件的話,不構成預期違約。比如,甲對乙承擔了從某年的1月1日起1年內每周向乙購買100噸煤的合同義務。4月份甲對乙說:“除非我方的鋼產量進一步增加因而需要更多的煤,否則,我將從7月份開始停止向你方買煤?!奔椎脑挷荒軜嫵深A期違約。只有等到7月份,如果甲果然不再買煤,乙可以實際違約向甲提出實際履行的請求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2)“事實毀約”。在傳統的英美合同法律實踐中,預期違約通常是由“聲明”構成的,其他事實均不構成對合同的毀棄。然而事實上,在許多情況下,合同一方的行為以及其履約能力上的明顯瑕疵,同樣會起到與語言構成的毀棄合同同樣的作用。為彌補傳統制度上的不足,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09條作了關于“對履行作出適當保證的權利”的規定:(a)一個買賣合同強加給每一方當事人一種義務,即另一方對合同能得到正常履行抱有的期望不會受到損害。當有合理的依據證明,某一方的履行不能得到保證時,另一方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對于正常的履行作出適當的保證。在得到此種保證之前,他可以中止履行與他未收到與其要求一致的答復相對應的那部分義務,只要這種中止在商業上是合理的?!?d)在收到有正當理由的要求后,如果未能在至多不超過30天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在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認為是合理的對適當的履行的保證,即構成毀棄合同。這一規定表明,除了“明確聲明”外,其他事實也可能構成預期違約,不過在這種情況下,非違約方不可以立即主張違約救濟,而必須首先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這樣看來,英美合同法中“事實上的預期違約”更接近于大陸法系的“不安履行抗辯”。但他們存在明顯的區別:
(1)兩者的前提條件不同。對于不安履行抗辯來講,其行使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債務履行在時間上有先后順序,而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由于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不履行或無力履行,從而擔心自己得不到對方的對等履行,也就形成了不安履行問題。所以,只有負有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才可以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預期違約不存在這個限制。
(2)適用的范圍不同。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主要適用于對方財產在訂約后明顯減少并有難為對等給付的可能;而預期違約適用的范圍較廣,不僅適用于對方財產明顯減少的情況,也適用于債務人經濟狀況不佳、商業信譽不好、在準備履行以及履約過程中的行為或者債務人的實際狀況表明債務人有違約的危險等情況。在新合同法中,第68條關于不安履行抗辯規定了具體的適用情況,而在第108條的預期違約中,規定得相對籠統。
(3)法律救濟方法不同。對不安履行抗辯,法律規定不安的一方應當在請求對方提供擔保的同時中止履行,在合理期限內對方未能提供擔保的話,可以解除合同(在法國、德國這些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對此規定得十分含糊,判例和學說未達成一致)。對預期違約,雖然也是由非違約方向對方請求提供擔保,在合理期限內未能提供擔保的,視為是毀約,可以要求對方負違約的責任。
3.相對方(即非違約方)可采取的救濟措施。
(1)獲得合同解除權。在“聲明違約”的情況下,非違約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同時請求獲得其他的救濟;在“事實違約”的情況下,非違約方不能立即解除合同,而可以中止自己一方的履行并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合理期限內未能提供擔保時,非違約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后可獲得的其他救濟。依據《統一商法典》第2610的規定,當一方預期違約時,相對方有權“尋求任何違約救濟”,即在實際違約的情況下可以獲得的救濟在預期違約中一樣可以獲得。
(3)減輕損失的義務。根據美國多數州法院的判決,當一方預期違約因而相對方有權獲得救濟時,他應當及時地主張這些救濟,比如解除合同、停止履行、請求賠償損失等。相對方主張救濟時的延誤一般不會使他失去獲得救濟的權利,除非他已經要求預期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然而,他將無權就這一拖延所導致的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要求獲得賠償,因為相對方有義務減輕損失。
(4)堅持合同的效力。當發生預期違約時,非違約方可以不顧“聲明違約”或“事實違約”這些情況,不采取救濟措施,坐等合同到期。一旦選擇這種方法,也就意味著非違約方放棄了因違約方預期違約而獲得救濟的權利。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時間到來之后,如果由于發生不可抗力或合同中約定的免責事由,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非違約方不得以曾經預期違約為由主張按照預期違約獲得救濟。
應當看到的是,新合同法引入了“預期違約”制度的名稱,而沒有引進預期違約制度的內容,實踐中任何運作,一定得仰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三)合理預見規則的確立。
1.問題的提出。
在違約責任的各種形式中,最常見的是損害賠償。一般說來,損害賠償以全部賠償為原則,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F代合同法都將損失界定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前者是因違約而造成的現有財產的減少;后者是指因違約而導致的可得利益的喪失(有人不同意將間接損失簡單地等同于可得利益喪失)。但實踐中如何確定損失數額,尤其是如何界定間接損失,這是一個很復雜從而也很有趣的問題。
探討這個問題,需要與違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聯系起來。違約責任構成要件中,這個因果關系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與違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才是違約方應賠償的損失。但按照一般邏輯推理,在兩個事物之間找因果關系,并不困難,只要有因果關系的損失,違約方就應當賠償的話,實踐中就可能發生損失無限擴大的情況,為此,西方的合同法及合同法理論創立了“合理預見規則”,即違約方在訂約時已經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將會發生的損失,才是他應當賠償的損失。
2.“合理預見規則”的起源。
合理預見的理論最早由法國學者波蒂埃(pothier)在其1761年出版的《論債法》一書中提出,并為18的《法國民法典》采納。該法典第1150條規定,“如債務的不履行并非由于債務人的詐欺時,債務人僅就訂立契約時所能預見或可預見的損害和利益負賠償的責任?!痹撘幎ㄖ饕菫榱讼拗频?149條所提及的損害賠償應包括“債權人所受現實的損害和所失可獲得的利益”。不過第1150條的規定僅適用于非詐欺性的不履行。
英國合同法于1854年通過英國理財法院審理的“哈德勒訴巴克森德爾”(hadleyv.baxendle)一案正式確立“合理預見規則”。此案中的原告在英國的格洛斯特經營磨坊生意,被告在同一地區經營運輸業。一天,原告磨坊的蒸汽機上的曲軸突然斷裂,該磨坊不得不停止工作。這種機軸的制造商在格林威治。于是,原告只能把那根斷裂的機軸作為樣品送到被告那里,請被告把它運到格林威治。該雇員告訴被告的職員:磨坊現在已經停工,這個機軸必須馬上送走。同時他還問:新的機軸什么時候可以拿到?得到的回答是:如果能在某一天中午12點之前把機軸送來,第二天就可以送到格林威治。第二天上午,原告讓人把舊機軸送到了被告那里,并向被告支付了2英鎊4先令的運費。然而由于被告的疏忽,該機軸沒有馬上送往格林威治。結果,該磨坊的工作延誤了幾天。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被告的疏忽所致的誤工引起的損失。
主持審理這一案件的巴倫?阿爾德松男爵(baronalderson)在判決書中說:當兩個當事人訂立了一個合同,其中一方違反了該合同時,另一方應當獲得的損害賠償應是可以被公平地和合理地認為是對自然地發生的損害的賠償,即按照事物發展的通常過程產生于這一違約本身的損害的賠償;或者應當是可以被合理地假定,在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已經在他們的預料之中的作為違反該合同的很可能發生的結果的損害的賠償。該法官接著指出:在這一案件中,原告的雇員告訴被告的職員的全部情況并不能使被告意識到,在運輸機軸的過程中發生延誤會使該磨坊不能繼續獲得利潤;這樣的延誤作為一種特殊情況所導致的這樣一種結果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也是不會發生的。因此,原告蒙受的利潤損失不能被合理地看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本來可以公平地和合理地預料到的違約的后果。
對此規則,美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51條作了如下的概括:
(1)如果在合同訂立時,違約方沒有理由預見到所發生的損失是違約的很可能發生的結果,損害賠償金就不能獲得。
(2)在以下情況下,損失可以作為違約的很可能發生的結果而被預見到:
a.該違約是在事物發展的通常過程中發生的;或者。
b.該違約不是在事物發展的通常過程中發生的,而是特殊情況發展的結果,但該違約方有理由知道該特殊情況。
美國學者格蘭特?吉爾莫(耶魯大學法學院終身教授)在其爆炸性的論著《契約的死亡》一書中指出:“自1854年這一判決以來的100多年里,哈德勒訴巴克森德爾案的簡練公式已為大多數人所接受?!庇终f:“哈德勒訴巴克森德爾一案仍然是,而且也許將永遠是法哲學領域一顆不落的星?!?注:梁慧星:《民商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第243頁,第269頁。)。
將預見性作為判斷因果關系以及賠償數額的重要標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一方面,從交易的現實需要看,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交易活動十分繁榮,各項交易形成了一個有機聯系的網絡,一項交易的落空,常常會影響到其他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在某些情況下,對于某些交易活動的當事人來說,合同本身不具有社會公開性的特征使得他不可能知道其合作的伙伴與他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關系的內容,也不知道其違約行為將會給第三人造成的各種損害,如果要他對所有這些損害都賠償的話,必然使其負擔過重的責任,從而影響其從事交易活動的積極性,法律制度如果對某一方過度保護,使對方承擔過大的風險,結果會走向這個制度的反面;另一方面,可預見性理論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無過錯歸責原則產生的冷漠和生硬。雖然違約責任不以違約方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但如果違約方不可能預見到的損失也由其賠償,未免對原先的過錯責任矯枉過正了,合理預見規則的確立無疑起到了將法律立于權利平衡的中間點這樣一種關鍵性的作用。
4.注意事項。
(1)“合理預見規則”在西方國家尤其是在英美合同法中成為一顆不落的星,那是因為有一批又一批優秀的法官和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在正確運用這個規則。新合同法引進了這顆星,該星到了我國之后,還能不能繼續璀璨光芒,要看我們的法官和我們的律師。
(2)新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明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言外之意,就是不適用“合理預見規則”。
(四)責任競合。
1.責任競合的概念。
從民法角度看,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權利產生,并使這些權利之間發生沖突的現象。責任競合是指某種行為同時具備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從而使該行為人有可能承擔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的現象。責任競合既可能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如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也可能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如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競合。新合同法第122條規定的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問題。對于責任競合,如果站在受害人(即權利人)的角度講,因不法行為人的行為的多重性,使其享有因多重性質的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多重請求權。此時,受害人通常不能得到重復救濟,而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請求權以期補救。
2.責任競合的特點。
(1)責任競合是因為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而引起。一般說,有義務的存在,就存在不履行義務的可能,從而存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一個不法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義務,產生兩個以上的法律責任,就是責任競合。若行為人實施了兩個以上的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的義務,從而應承擔兩個以上的法律責任,這種情況不是責任競合。
(2)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符合兩上或兩個以上的責任構成要件。這就是說,行為人雖然僅實施了一個行為,但該行為同時違反了數個義務,并符合法律關于不同責任的構成要件的規定,由此使該行為人承擔一種法律責任還是多種法律責任,需要在法律上給一個明確的答案。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行為自身的復雜性,也可能是因為法律本身的交叉規定。原因不同,不影響責任競合的形成。
(3)數個責任之間相互沖突。這種沖突有兩層意思:一是指行為人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如侵權責任和刑事責任;二是指兩個以上的法律責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應同時并存,如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新合同法第122條規定的是后一種意義上的責任競合。
為了進一步說明責任競合,需要與如下幾個相關的概念進行區別:
(1)責任競合不同于法律規范沖突。后者是指兩個同樣有效的法律規范都適用于同一事件時,彼此之間在內容上相互矛盾。如果發生責任競合,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是選擇所適用的法律,而發生法律規范沖突時,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修改和完善法律。
(2)責任競合不同于多個違法行為產生的多種法律責任。因為在后一種情況下,就根據每一個行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不同的責任即可。
(3)責任競合不同于責任聚合。后者是指不法行為人實施某一種違法行為,將依法承擔多種責任,受害人亦將實現多項請求權。例如,某人的行為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行為人應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多種責任形式。在責任聚合的情況下,使行為人承擔多種形式的法律責任,乃是法律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制裁不法行為人而特別作出的規定,當然如果不同的責任形式之間是相互排斥、不能并存的話,也可發生責任競合的問題。例如,行為人不法占有他人財產后造成財產的毀損滅失,應使行為人以替代的實物返還財產,還是應以金錢作出全部賠償,兩種責任是相互排斥的。在此情況下,應按責任競合處理。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構成了民事責任的體系。他們之間有相同之處,也有明顯的區別。然而民事關系的復雜性、民事違法行為性質的多重性,使這兩類基本的民事責任經常發生競合。責任競合的根本原因是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關系復雜。
(1)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根本區別。
這兩種不法行為的根本區別在于不法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不法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還是法定義務;侵害的是相對權(債權)還是絕對權(物權和人身權)。
(2)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聯系。
在現實生活中,這些區別都是相對的,同一違法行為常常具有多重性質、符合合同法和侵權法中不同責任的構成要件。舉例來說:
a.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同時侵犯了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包括保護、照顧、通知、忠實等“附隨義務”或其他法定的不作為義務。
b.在某些情況下,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原因,即“侵權性違約行為”,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對方的財產并非法使用,造成財產毀損滅失。
c.同時,違約行為也可能造成侵權的后果,即“違約性的侵權行為”,如供液化氣的部門因違約中止供氣,致使對方當事人財產和人身遭受損害。
d.在產品責任事故中,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競合就更常見。
責任競合并不能抹煞兩類責任之間的區別,也不應導致兩類責任制度的完全融合。具體講,這兩類責任的主要區別在于:
a.歸責原則不同。合同責任奉行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奉行無過錯責任或者公平責任。
b.舉證責任不同。在合同之訴中,非違約方不負舉證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自己的違約是因為存在不可抗力或出現了合同中約定的免責事由;而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在有些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這畢竟是特殊現象。
c.責任構成不同。在違約責任中,只要存在違約行為,不管違約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不管違約行為是否造成損失,都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構成;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
d.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事由即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e.責任范圍不同。合同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一般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但包括可得利益的喪失,只是法律常常采取“合理預見規則”限制之;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也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但通常不包括可得利益的喪失。
由于這兩類責任在法律上存在如此重大的差異,因此對兩類責任的不同選擇將極大地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換言之,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訴還是提起侵權之訴,將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
需要注意的是: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現象是伴隨著合同法和侵權法的獨立而產生的法律現象,其存在既體現了違法行為的復雜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與侵權法之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滲透的關系。責任競合不可避免,重要的是如何處理。
4.對責任競合的處理。
責任競合問題是民法中不可避免的,所以各國民法的立法者、司法者、理論研究工作者都在為解決此問題作種種嘗試。嘗試結果因各國的具體國情不同而不同:
(1)不承認競合制度。以法國法為代表。法國法認為,合同當事人不得將對方的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存在時才產生侵權責任。在法國,每一個雙重違法案件首先要確定是否與有效的合同有關,然后才決定法律適用。
(2)承認競合和選擇請求權制度。以德國法為代表。德國法認為,合同法與侵權法不僅適用于典型的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而且共同適用于雙重違約行為。受害人基于雙重違約行為而產生兩個請求權,受害人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如果一項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被駁回時,還可以行使另一項請求權(如果這項請求權仍有效的話)。
(3)有限制的選擇訴訟制度。以英國法為代表。根據英國法,如果原告屬于雙重違法行為的受害人,則他既可以獲得侵權之訴的附屬利益,也可以獲得合同之訴的附屬利益?!拔覀兊姆芍凶罨镜挠^點是,根據原告的選擇,同一違法行為既可以成為合同之訴的訴因,也可以作為侵權之訴的訴因。盡管這兩種訴訟形式所帶來的后果可能并不完全一樣,但如果認為這兩種賠償責任必然相互排斥則是錯誤的?!比欢ㄉ蠈ω熑胃偤系奶幚碓瓌t實際上與德國的競合訴訟制度有著極大的區別。英國法認為,解決責任競合的制度只是某種訴訟制度,它主要涉及訴訟形式的選擇權,而不涉及實體法請求權的競合問題,不僅如此,英國法對于上述選擇之訴原則還規定了嚴格的適用限制:比如,選擇之訴的當事人必須存在于有償合同關系中;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不可以提起選擇之訴;當事人疏忽行為和非暴力行為在造成經濟損失時(如房主切斷房客電源、雇主未按約定向工人提供梯子造成其傷害等),不構成一般侵權行為(傾向于適用合同之訴)。
法國一個比較法學者托尼?威爾針對不同國家對責任競合的不同處理方法,打了一個有趣的比方,他把這種情況比作“發放通行證”。他認為,法國法的作法是,原告只有一個通行證,并且通行的途徑是既定的;德國法的作法是,原告有兩個通行征,而且可以自由選擇,選擇好一個通行證之后,萬一走不通,還可以回來選擇另一個通行證;英國法的作法是,原告可以有兩個通行證,但在入口處必須交出一個,有時,法律還指令他必須交出哪一個。這樣看來,我國新合同法給了原告兩張通行證,但是兩張通行證在法官的手中還是在原告的手中,選擇了一個之后,萬一走不通,還是否可以回來再使另一張,從新合同法第122條中看不出來,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目前私權保護力度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應奉行德國例。
總之,新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規定,與對其他制度的規定一樣,突出兩點:一是當事人的自由意愿,標榜私法自治;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以顯示對法官的信任。
摘要違約責任制度是我國合同法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發生的預防作用,而且在發生違約時,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
本文從合同違約責任制度的概念、特征、歸責原則、違約行為的形態、承擔方式、免責事由等幾方面對違約責任做了簡要的闡述。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所承擔的法律后果。
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特征:1.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2.違約責任的確定具有相對的任意性;3.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4.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基于一定的歸責事由而確定違約責任成立的法律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边@里確立的是嚴格責任原則。
即在發生違約情況下,無需考慮違約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存在違約這一客觀事實,其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嚴格責任作為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項總的原則,也不是絕對的',針對某些合同違約的特殊情況,合同法分則也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例外,如第189、191條贈予合同、第303條客運合同、第320條多式聯運合同、第374條保管合同、第406條委托合同等。
但這些只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并不能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中的主導地位。
三、違約行為的形態。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
違約行為的形態是指根據違約行為違反合同義務的性質、特點而對違約行為所作的分類。
我國《合同法》里主要規定了這么幾種:。
1.預期違約。
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明確肯定地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或客觀事實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
有明示和默示兩種形式。
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
3.遲延履行。
是指在履行期之后的履行,包括債權人遲延和債務人遲延兩種。
債權人遲延是債權人無合法理由不按期接受債務人履行。
債務人遲延是債務人不按照合同或法律規定的履行期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這是較為常見的遲延形式。
4.不適當履行。
是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
瑕疵履行即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
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不僅導致債權人履行利益的損失,而且導致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損失的情形。
主要表現為違反履行數量、地點、方式或其他附隨義務等的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了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等幾種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請求法院以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繼續履行的目的不在于強調損害的填補,而是強調債權人訂約目的的實現,因此有時更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2.賠償損失。
是指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依約應向對方承擔的補償責任。
賠償損失的目的是補償受害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害,是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
3.采取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指的是矯正或修補不適當履行中的一些缺陷、使缺陷得以消除的一些措施。
其具體類型有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受損害方可以在這些方式中進行合理選擇。
五、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是免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定或約定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兩種。
具體如下:。
1.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就其類型大致有三種:一是自然事件,如特大洪水及其他自然災害事件;二是政府行為,主要指政策或法律的改變;三是社會異常事件,如戰爭、社會**等。
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特別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可。
不可抗力必須發生在合同訂立以后,履行完畢之前。
2.免責條款。
是指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違約責任的條款。
其具有意定性,即是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納入合同而構成合同條款,不是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
免責條款必須由當事人明確訂入合同并成為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不允許采用默示方式或事后推定。
否則就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效果。
3.法律的特別規定。
是指除不可抗力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免責條件的,一旦發生違約又符合該條件時,可免除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制度作為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與合同債務有密切關系。
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債務不履行所導致的結果,是以債務存在為前提的;另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法律表現。
合同債務是違約責任的前提,違約責任制度的設立又能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
沒有違約責任制度,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就會落空。
因此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合同當事人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維護合同紀律,促進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彌補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對合同當事人和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的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違反合同,并不一定會引起民事責任的承擔。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違約當事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構成違約責任應具備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3.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摘要: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承擔違約責任。
全面研究中國違約責任的分類、內容和形式。
有利于促進合同的履行和彌補違約造成的損失,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違約責任制度作為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關鍵詞:違約責任;歸責原則;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違約責任即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新《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內容進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補充,其中的違約責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定和借鑒了國外的有益經驗。
體現了中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發展性。
歸責原則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后果的歸屬判斷活動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基本標準。
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明確規定在中國合同法的總則中,是違約責任的'主要歸責原則,它在《合同法》的適用中具有普遍意義。
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生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
中國《合同法》雖然采用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二元的違約歸責原則體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嚴格責任規定在總則中,過錯責任出現在分則中;嚴格責任是一般規定,過錯責任是例外補充;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
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才適用過錯責任,無特別規定則一律適用嚴格責任。
綜合中國《合同法》及各國實踐,中國違約責任的形態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亦稱先期違約,分為兩種具體類型:其一,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其二。
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以上兩種類型均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權,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
主要包括債務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務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
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
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
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
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
債權人遲延造成債務的損害,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部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
債權人可依《合同法》之規定。
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為更好的理解違約責任,以下就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作一簡要論述。
合同締約人訂立合同的日的是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實現。
而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可能使得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實現。
因此,研究違約行為及其救濟方法,對合同當事人和整個社會的交易活動的穩定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育成熟,違約責任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
摘要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將大力推動旅游業的快速發展,在這種大好情勢下,整個消費升級概念不斷深入人心。
但是,在迅速發展的旅游業背后卻面臨著危機,其中頻發的旅游合同糾紛,暴露出法律規定的局限性、法律解決機制的不健全等問題。
筆者以法律視角去查閱、討論和思索其危機存在深層次原因后,認為旅游合同違約糾紛的核心問題是旅游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或法律后果,即所謂廣義上的旅游合同違約責任。
因此有必要對旅游合同違約責任制度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目前我國并沒有明確規定旅游合同發生違約時違約方的承擔方式。
司法實踐中當發生旅游違約糾紛時,都是參照一般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一般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但并不是每一種都適用于旅游合同。
筆者對這幾種方式進行分析:
合同的實際履行,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
但實際履行的救濟方式并不適用于旅游合同違約,這主要是因為旅游合同如果出現違約,雙方采取補救措施最常見的方式賠償損失。
由于旅游者選擇一家旅行社主要是基于對這家旅行社的信任,如果違約的出現是因為工作人員的服務出現了瑕疵,那么旅游者已經對此次旅游活動失去了興趣,他會認為旅游合同實際履行已經達不到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解除,即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于協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
然而實踐中,旅游者在解除旅游合同時應謹慎,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否則將使作為守約方的旅游者處于不利的地位。
合同違約損害賠償,即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合同的規定應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這里的損失,應包括財產性損害和非財產性損害,但目前合同法僅就財產性損害方面的賠償責任予以規定。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依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
定金,既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又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違約金與定金作為兩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守約方享有選擇權,但不能同時并用。
而且在旅游合同中,不宜約定定金作為違約責任的形式,因為定金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作用,常用于價款一次支付的買賣、加工、承攬合同等。
定金在旅游合同中主要體現在旅游預訂合同中,常表現為同意參加旅游團而預先支付定金。
因為旅游合同簽訂后,按照行業慣例都是旅游者交付旅游費用后才進行旅游活動,所以此時交付的定金常變為旅游費用的一部分而失去作用。
首先,建立旅游合同違約非財產性損害的賠償制度。
其一,旅游合同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應包括:旅游者有受到嚴重的精神損害的事實;旅游營業人有嚴重的違約行為;旅游者受到嚴重的精神損害的事實與旅行社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其二,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斷標準,可以參照民法上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具體標準如下:旅行社違約程度的大小;違約的行為方式等具體細節;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的嚴重程度;旅行社的獲利程度;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其三,建立精神損害賠償職業責任保險,即以當事人精神受到損害,并以法院受理判獲賠償后構成的一種保險責任。
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同時合理地分擔服務業從業者的負擔,從而保證服務業的蓬勃發展。
其四,建立旅游者旅游時間浪費請求權制度。
其次,完善監管機制。
第一、加大對旅游企業的監管和查處力度,及時發現和查處虛假宣傳、旅游服務與旅游合同貨不對板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旅游行業的正常秩序;第二,加強對旅游合同的監管,旅行社在合同或協議的簽訂中,對服務內容及標準要具體化,避免雙方矛盾的發生和激化。
特別是針對當前旅游投訴中反映出的合同約定模糊不清、違約責任不明等問題,積極完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責任,對企業涉嫌損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霸王條款”等予以清理,以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三,充分發揮旅游行業協會的作用,引導行業加強自律;第五、加強多元化社會監督。
擴大監督途徑,實現旅游服務質量監督的有效延伸,從以行業主管部門監管為主,向行業自查、互查、游客反饋、媒體監督、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等多渠道監督方式并舉轉變。
例如招募“眼線”全程監督旅游營業人履行合同過程。
如果在旅行過程中臥底游客發現旅行社有違約行為,返程后將根據自己的親身體驗,把問題向旅游監察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最后,樹立旅游合同當事人的維權意識。
簽訂合同時要仔細審核后再簽字。
目前大多數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是事先印制好的格式合同。
其中正規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文本還是比較規范的。
針對這樣的合同一般只要注意末尾條款中的“本合同其他事項”的內容,因為這通常由旅行社隨時填寫,旅游者一定仔細審核,有不妥之處應當及時提出更改。
當然有些旅行社提供的合同不一定規范,這就需要旅游者逐字逐句去審核。
旅游過程中出現利益受損一定要據理力爭。
在旅游過程中,旅游者如果發現旅游路線、景點、時間、購物次數、住宿條件、伙食標準等與合同約定的不符時,首先應意識到合同簽訂地旅行社違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這種情況下,旅游者可先向導游咨詢、向當地旅行社或合同簽訂地旅行社投訴解決,必要時也可以向媒體反映。
如果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一定要搜集好證據,回來后依據合同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甲方____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____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簽訂的龐莊村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合同,現經雙方協商同意,合同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予以解除,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現場,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現場,本著坦誠真摯、相互理解、及時快速解決問題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結算、撤場協議:
1、經雙方核實,截止目前乙方共完成工程總價款__________________萬元,詳見附表1完成工程量清單。
3、項目施工過程中甲方已累計支付乙方各項款項計____________萬元(含代付工程料款__________________萬元),詳見附表2已支付費用清單?,F甲方尚欠乙方款項計____________萬元。本協議簽字之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欠款____________萬元,至此欠款全部付清,雙方再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甲方不承擔一切與乙方及乙方所屬人員的糾紛。
4、合同解除后免除乙方對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質量責任。
5、合同解除后,乙方應于3日內退出工程現場并移交甲方所提供的工具及生活用品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否則應承擔拖延費__________________元/日。
6、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蓋章)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根據國家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梢陨倭空惺瘴信囵B碩士生”的精神。經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__________年我院將繼續招收若干名委托培養碩士研究生?,F經委托單位__________(簡稱甲方),招收單位_______________學院(簡稱乙方),委托培養碩士生_______________(簡稱丙方)。通過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從_______________年全國統一招收碩士研究生中確定考生_______________為_______________專業_______________研究方向委托培養碩士研究生。
二、上述委托培養名額列入乙方研究生招生規模之中,報教育部批準后,由甲乙丙三方簽訂本協議,由乙方發出錄取通知書。
三、丙方的教學按乙方專業培養方案進行,學制為_______________年。
四、甲方每年需按委托培養學生數向乙方繳納委托培養費_______________萬元/生,并于每學年開學前通過銀行匯入乙方。未按時繳納學費者不予學籍注冊,并按自動退學處理。
五、丙方入學時,其戶口、人事檔案、工資關系仍由甲方負責,不轉入乙方。甲方負責其工資、福利待遇(包括困難補助、醫療費及其它應享受的福利待遇)。
六、丙方在培養期間,必須遵守乙方的學籍管理條例和規章制度。丙方受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行政處分,由乙方做出決定,通知甲方;丙方中途退學和受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或其它原因被取消學籍者,由乙方做出決定,將定向生退回甲方,由甲方處理。
七、丙方畢業后,必須回定向單位,不得改換單位,乙方不負責分配工作。畢業時由乙方將丙方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直接轉交甲方人事部門,丙方持派遣證回甲方報到后領取上述證書。
八、簽訂此協議書的委托單位必須有人事權,否則無權簽署。在甲方單位公章處只能蓋人事單位的公章,其他部門章無效。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單位人事部門公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招生辦公室公章:______________。
丙方考生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城鎮(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動報酬。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元。乙方月工資為元。工資發放日為每月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損失時,應當依法承擔彌補利益損失的責任,常見的.違約行為有以下幾種:
(2)當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觀條件的影響,沒有如期實際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貨源緊張造成遲延交貨、資金周轉不足造成逾期交貨、“三角債”、連環合同形成的相互債務拖欠。
(3)當事人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標的不當。常見的有產品的品質出現問題,包括質量與要求不符、標準不符、產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項目驗收不合格,保管物損壞,代理權不明確出現濫用代理權等。
三、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一、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并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二、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三、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四、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五、儲存期滿不提取倉儲物,經催告后仍不提取,倉儲人承擔由此提存倉儲物的違約賠償責任。
按照《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只要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即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還包括,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后,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再按照法律或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約定解決。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必須是違反了有效的合同或合同條款的有效部分。
如: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違約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小于約定的.違約金;約定了定金,違約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小于約定的定金等。
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特點?當事人雙方事先存在有效合同關系是前提,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當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容約定違約責任,一種民事賠償責任。還有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有哪些?就上述問題,中國人才網法律編輯為您詳細解答。
按照《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只要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即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還包括,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后,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再按照法律或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約定解決。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必須是違反了有效的合同或合同條款的有效部分。
《合同法》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是以補償性為原則的。補償性是指違約責任旨在彌補或者補償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對于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逗贤ā芬幎?。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是,違約責任在有些情況下也具有懲罰性。如: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違約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小于約定的違約金;約定了定金,違約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小于約定的定金等。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當侵權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不同,違約責任必須以當事人雙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關系為前提。
(2)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為要件。只有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才應承擔違約責任。
(3)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賠償責任,因此,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約定。
(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首先,它是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民事責任,無論是違約金還是賠償金,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支付關系;其次,違約責任的確定,通常應以補償守約方的損失為標準。
4)定作人超過領取限期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人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保養費后,退還給定作人;如變賣定作物所得少于報酬、保管、保養費時,定作人還應補償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承攬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合同中違約條款的.約定甚為重要。
違約責任的約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如此約定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無法主張賠償,因此違約責任條款應該明確違約責任實現程序、數額或計算方法,最簡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約定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元。
違約金條款可與相關的如數量條款、質量責任條款、付款條款、遲延交付責任條款一并約定。違約金條款一般約定為:甲方應當……,未……的,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
示例如下:
乙方遲延10日交付貨物,或不符合第五款第四項要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元。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的相關問題的解答了,您可以根據您的合同的具體情況來約定違約金,當然,關于合同的訂立的內容怎么書寫?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后的處理辦法等問題請具體聯系我們有泰律師事務所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具體分析,幫助您更好的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內容提要】: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我國現行《合同法》具有許多突破性的特點。筆者結合我國現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從基本概念及其特點、構成、歸責原則、形態、免除、承擔方式幾方面對違約責任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
違約責任是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通過約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從而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明確。違約責任的主要內容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以法律保護為后盾,在發生了違約情況后,由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就確定違約責任或者承擔違約責任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請求仲裁機構(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護。
第一,增加預期違約責任和加害給付責任,從而構筑了違約責任的真正內涵。
第二,以嚴格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從而強化了違約責任的功能,順應了合同法的發展趨勢。
第三,將預期違約制度和不安抗辯兼容并蓄,從而彌補了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上的缺陷。
第四,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許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給當事人行使權利提供充分的空間。
本文擬結合我國現行《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
一、違約責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點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違約責任是在長期的市場交易實踐中形成的一種法律機制,定約后必須履約,必須遵守合同的義務,違約必定是對守約方權利的侵害,從公平的原則出發,有侵害必須要予以補償。所以,違約責任其實就是對守約方被損害的合同權利進行補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在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以及為了更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在法律的壓力下要承擔違約責任,而承擔違約責任所支出的成本一般要超過正常履行合同所付出的成本,當事人從成本的角度考慮,輕易也不會違約,在客觀上對方當事人的權益就多了一層保障。由此可見,違約責任是合同法律制度必要的組成部分。
第一,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這里包含兩層意思:其一,違約責任產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無違約責任可言;其二,違約責任是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違約責任。
第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第三,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從合同法所確認的違約責任方式來看,無論是強制實際履行,還是支付違約賠償金,或者采用其他補救措施,無不體現出補償性。當然,在特定情況下并不排除處罰性。
第四,違約責任的`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應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一)主體條件違約責任的主體必然是有效合同的當事人,是有權獨立主張自己利益和獨立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主體。主體資格是主體進行各種法律行為的前提條件,如果主體資格不合格或有缺陷,就不能構成有效的合同,當事人也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的主體資格由自然人和法人兩種主體構成,其中自然人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不符合《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行為能力條件的,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訂立合同的權利,或者承擔由合同生效而產生的合同責任。法人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必須要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是指該法人的章程規定其可以為某種合同行為,至少該合同行為沒有違反國家對限制經營和憑一定條件和資格經營的規定。
合同主體資格認定要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法人的表見代理問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例如合同上有單位公章,只要不能舉證證明相對人是惡意訂立合同的,該合同就有效。
第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超越合伙協議執行合伙事務問題,只要不能舉證證明相對人是惡意訂立合同的,該合同有效,合伙協議只對合伙人有約束力,是一種內部法律文件,其約束力對外不發生作用。
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個基本前提是違反了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就是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必然使對方的權利得不到實現,根據我國法律對權利義務平等保護、平等約束的精神,一方當事人合同權利受損部分要由另一方當事人予以補償,法律將會依據權利人的請求強制違約者承擔違約責任,恢復合同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時間履行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作為的違約,指義務人應當以自己的主動行為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例如完成提交貨物、完成一定的工作的行為。絕大多數的合同都是要借助當事人的主動履行合同的行為才能完成合同任務,如果義務人不主動履行義務也就使債權人的權利落空。因此,合同的當事人不履行規定的行為的就構成主動違約。
第二,不作為的違約,指少數合同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以自己某些不作為的承諾作為合同成立必要的基礎,例如保密合同或合同中的保密條款,其基本內容就是規定根據合同得到的信息必須保密,如果違反合同規定的條件泄漏了需要保密的信息時,就是對權利人權利的侵犯,就可構成違約責任。而這些責任是以當事人的不作為為條件的,如果當事人多嘴多舌或者對資料保管不善,則可能構成不作為的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是一種客觀事實,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客觀上也使對方的權利不能實現,為了維護對方的合同權利,就要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繼續履約為了恢復對方當事人的權利,在此情況下,合同法并不看重違約方主觀上有無過錯,而是看重違約方有無履約能力,如果具有履約能力,對方要求繼續履約的,必須履行合同的義務。即使不能按時履行,而且履約方主觀上并無過錯,例如出現了不可抗力的情況,只要不可抗力的情況消失后當事人仍然具有履約能力的,對方就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從此角度看構成繼續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并不需要主觀上有過錯。
歸責原則是指在合同違約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種確認違約行為的原則,違約簡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履行合同義務自然會給相對人造成一定的損失,所以人們認為應當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擔相對人的損失,后來國家確認了人們對不履行合同承擔對方損失的認識,并上升為法律,逐步形成違約責任法律制度。違約責任制度的歸責原則又逐步發展成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在某些合同中再具體規定過錯責任原則。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生以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所謂過錯責任原則就是指確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不但要以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要具備過錯,有過錯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我國新的《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焙贤ù藯l規定指出,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只是沒有實際履行或者沒有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就須承擔違約責任,并無規定當事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我國現行《合同法》確定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
《合同法》中把歸責原則確定嚴格責任的理由主要有:。
第一,嚴格責任的確立并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于嚴格責任的規定。
第二,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
第三,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因為違約責任在本質上是以合同義務轉化而來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是在執行當事人的意愿和約定,因而應該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第四,確立嚴格責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
我國《合同法》及各國實踐,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明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在預期違約的情況下,相對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前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第一,當事人的確無履行能力的預期違約情況。
第二,當事人有履行合同義務能力,但是出于某些目的不愿意履行或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
第三,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根據不履行的時間,有先期不履行(預期違約的一種)和實際違約兩種;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態度,又可分為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絕履行的行為若發生在履行期屆至前,則為預期違約,若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后,則可能構成履行遲延或履行不能(根據債務的具體性質確定)。為避免重復,筆者認為此處不履行主要包括債務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
第四,遲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若債權人遲延造成債務的損害,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債權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112條,債務人由于交付的標的物內在缺陷而給債權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時,債務人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其它違約行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之外的,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為;(2)履行方式不適當;(3)履行地點不適當;(4)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
責任的免除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雖然構成了違反合同,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事先的諒解,無需承擔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具體內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我國《合同法》第117條第二款規定的:“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逼洮F實表現主要有過分強烈的自然災難,例如嚴重的地震、水災、風災、雨災、雪災、高溫、低溫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難抗拒的自然突發情況,而這些情況在訂立合同時是不能預見或不能確定的。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這些嚴重的自然災難并妨礙合同的正常履行時,當事人主觀上并沒有過錯,既沒有不想履行合同的心態,也沒有想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心態,而是實際上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此情況下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但在法律另有規定時,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責任,主要有:其一、遲延履行后的責任。大陸法系民法典大都規定,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后,應對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負責。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對此有所規定。其二、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302條對承運人采取了特殊的嚴格責任原則。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24條及《鐵路法》第56條亦有相關規定。此外,對于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為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二)債權人過錯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條(貨運合同)、第370條(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有兩類:第一,對于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第二,未違約一方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合同法》第119條對此有所規定。
(四)免責條款免責條款,又稱約定免責事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分解開說,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具有約定性;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其三,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具有免責功能。我國《合同法》從反面對免責條款作了規定?!逗贤ā返?3條規定了兩種無效免責條款:第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責任的,該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對這幾種方式進一步推敲,不難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繼續履行合同與采取補救措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繼續履行合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以及合同義務的延續,都是違反合同后的處理措施,但不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違反合同的處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的體現,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不具有違約責任的作用。從性質上看,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只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其中的繼續履行屬于典型的合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則是合同義務的繼續。這兩者無論從實際作用上,還是從性質上,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逗贤ā穼⒗^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規定下來,是不準確的,混淆了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
第二,采取補救措施的規定也不恰當?!安扇⊙a救措施”是一個不具體的概念,含義不明確,到底什么樣的措施屬于補救措施,《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繼續履行是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也是補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將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并列規定下來,則又犯了一個邏輯錯誤。這兩個概念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不是并列關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也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我國《合同法》把“支付價款或者報酬”規定在違約責任一章(第109條)中,把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筆者認為,這種立法安排不恰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這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根本不是違約責任。無論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都應當履行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的義務。支付價款或者酬金與支付賠償金或者違約金的性質是不相同的,兩者不能混淆。因此,筆者認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兩種。簡言之,違約金是指合同約定的,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就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在數額的確定上,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逗贤ā返?13條對此有所體現。
七、結語。
結合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限于篇幅,筆者對諸如違約責任與其他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的詳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論述,這些都有待筆者今后的不懈努力。
文檔為doc格式。
。
版權聲明:此文自動收集于網絡,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郵箱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
本文地址:http://www.springy.cn/fanwendaquan/hetongfanben/1006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