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漢語詞語,公文的一種格式,是指對上級有所陳請或匯報時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那么什么樣的報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報告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為更好地促進土地整治工作,冷水江市xxx會城建環資工委與財政部門組成聯合調研組,對近幾年來我市土地整治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實地調查了巖口鎮6個村的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鐸山鎮咸宜村土地開發項目、中連鄉聳山村災毀耕地復墾項目等9個土地整治項目,并在xxx門了解了有關土地整治的情況,查閱了相關資料,形成了如下的調研報告。
我市是一座典型的丘陵山區工礦城市,但因長時期、高強度、低效能對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無疑對土地資源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耗,我市萬畝耕地就有萬畝受采空區和地質災害影響,耕地資源人均不足畝,采空區土地的復墾和宜農荒地的開發整理問題日益凸現。近幾年,我市市委、政府高度重視土地整治工作,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國土資源、財政部門積極主動與上級銜接,嚴格規范資金管理,成功實施多個中央、省、婁底市和市本級項目,完成建設規模面積公頃,新增耕地公頃,有效地保障了我市各項建設用地的需求及其耕地占補動態平衡。目前,我市土地整治主要是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方式對田、水、路、林進行綜合整治。
(一)高度重視土地整治工作,積極爭取項目資金。為從根本上改善我市采空區域內生態環境,增加土地區復耕復種數量,緩解我市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實現耕地占補動態平衡,我市積極向上級反映情況,千方百計爭取工程立項,多次向婁底市、省政府相關部門匯報我市采空區土地資源的損毀情況,多次邀請上級有關領導和專家來我市實地考察論證,贏得了上級的理解和支持,先后爭取土地整治項目近百余項。
(二)土地整理復墾工作有序推進,土地開發工作長足發展。我市土地整理工作始于2000年金竹山煤礦采空區土地整理復墾項目,每年都有新的項目施建。至今我市已竣工驗收16個土地整理復墾項目,累計投資萬元,整治土地公頃,新增耕地公頃,當前在施建的土地綜合整治復墾項目有3個。近幾年,土地開發工作發展較快,在山多地少、土地后備資源有限的情況下,xxx門充分挖掘土地資源潛力,至今我市已竣工驗收52個土地開發項目,總計開發土地公頃,新增耕地公頃,2013年度土地開發項目申報工作形勢喜人,當前有38個土地開發項目正在立項申報中。
(三)項目建設程序得到規范,工程質量逐步提高。在土地整治項目實施過程中,xxx門較好地遵循了“三公開”制度,做到項目立項公開、項目實施方案公開、工程竣工驗收公開;主動接受檢察、xxx門對項目建設各腐敗風險點的督察,確保了項目建設各環節的公開、透明,進一步確保了工程建設質量和資金安全;在土地整治項目實施中,國土部門精心組織項目工程實施,始終做到領導到位、力量到位、措施到位、目標到位。做到統一規劃,分區(項目小區)施工,按進度付款,對工作人員實行目標責任考核,保證目標任務的順利實現;在實際工作中,工作人員頂嚴寒冒酷暑,始終堅持在項目工地檢查指導,受到群眾交口稱贊。
(四)社會效益有效提高,經濟效益初步顯現。我市對農村土地整治后“小田變大田”、田、水、路、林綜合配套,較好地改善了農業生產條件,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巖口鎮金連村通過土地整治后實施農業綜合種植,農業基礎設施得到改善,農作物長勢喜人。鐸山鎮咸宜村的土地開發項目實施后,發展水果種植業,葡萄種植實現了一年掛果。土地整治項目的建設實施,極大地改善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得到充分顯現。對于土地整治新增的耕地,按照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為全市經濟建設提供了公頃用地指標,有利地支持了建設用地需要。
(一)耕地保護意識淡薄,土地拋荒現象嚴重。
四是干群認識不到位,工作阻力較大。土地整治工程實施打破原有土地使用界限,需要占用村民土地或土地調整,但又不屬于征地,沒有補償費用,許多群眾擔心土地收益減少,只顧眼前利益,在項目實施中阻工鬧事,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
(二)配套資金短缺,農業基礎設施投入不足。我市土地整治項目的資金均來自上級項目資金,地方配套資金往往難以到位,農業、水利、林業等部門的涉農資金又比較分散,未能整合利用。由于資金的短缺,土地整治項目實施后,配套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無法實施,抗災能力弱。
(三)項目選址難,礦區和“空心村”的土地整治難度大。
四是部分土地可以實施整治項目,但土地沒有實施集中流轉,項目實施難度大;五是部分荒地xxx門想開發,但大多屬于林業部門確定的宜林地,項目選址難。
(四)土地整治后期管護不到位,土地經濟效益發揮不佳。
土地整治項目完成后,后期的管護按照有關規定,項目承包單位與項目所在地的鄉鎮辦、村簽訂了管護協議,明確了責任要求,但鄉鎮辦和村無專人、無管護資金,溝、渠、路實際上沒有管護,又缺乏長效管理機制,土地重新拋荒或改變用途現象多有出現,土地的經濟效益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如:巖口鎮金星村的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后承包經營,因缺乏管理,菜地雜草叢生、鮮紅的辣椒爛在地頭、瓜果蔬菜熟透了無人采摘,項目后期管護有待加強。
(五)工程招投標門檻低,工程監管難。據調查了解,我市目前實施的土地整治項目均由招投標代理公司代理,部分項目標的數額小、門檻低,報名參加投標的公司達三四十家之多,且存在圍標、串標現象,部分中標者花費在招投標上的費用上萬元,這些費用又轉嫁到工程上,增加工程成本。部分施工單位存在偷工減料的現象,使用便宜的石灰粉代替河沙,減少工程成本牟取利潤,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工程監管難。
(六)部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過低。
三是定額人工工資過低,人工單價預算定額與實際差距大,預算定額標準人工工資在40—50元/天,而實際我市人工工資在100—160元/天。
土地流轉有“一個允許,三個不得”原則,充分肯定保證了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是土地的真正主人,是土地流轉過程中的主體。
土地流轉政策雖不等于承認土地私有化,但切實保障了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如果我們基層干部按教條辦事,對上面政策理解不夠透徹,用以前強行征地的方式開展土地流轉工作,是違背《決定》精神的。我們基層干部要把握好在土地流轉中的定位,是引導者,不是主導者;是服務者,不是領導者。以前政府組織的征地經常與農民發生沖突,我覺得地方政府要負大部分責任。沒有尊重土地的主人農民,往往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在土地賠償價格不規范,一塊地經過政府一轉手,就能賺好幾倍的差價。
基層政府如果以為xx屆三中全會《決定》支持鼓勵農民土地流轉,就可以干預農民土地流轉行為,是不恰當的。應該因勢利導,適當引導,要是時機不成熟,或者沒有更好的項目,也不該刻意勉強?;鶎诱畱撟龊玫氖?,項目引進、市場信息的及時反饋、對農民的實用技術培訓等工作。
xx年,xxx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宣告的一定要守住全國耕地面積不少于18億畝這條紅線的政策。如何貫徹科學發展規,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是現在農村建設中的難點。在“一個允許,三個不得”原則下,如何發展農村,如何有效利用流轉土地,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小芝鎮發展農家樂、休閑觀光農業、農業科技園都是可行的探索。同時,也要克服現代高效農業建設過程中浪費土地的現象。在一些成立的農業科技園,基礎設施建設很完善,但里面確是一個空殼。如何有效的把每戶零散的土地集中起來,讓農戶加入專業合作社,增加經濟效益,這在我鎮也是亟待需要解決的問題。
總之,如何有效引導農民加快土地流轉,克服小農經濟意識,加快新農村建設是個任重道遠的工作。
在我國將土地整治與農村發展,特別是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是保障發展、保護耕地、統籌城鄉土地配置的重大戰略。下文是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整治活動,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整治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土地整治,是指為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升耕地質量,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理,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對未利用的宜農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進行開發的活動。
第三條 土地整治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尊重土地權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護自然與人文景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整治工作的領導,建立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整治工作的組織和監督管理,其所屬相關機構負責土地整治的技術性、服務性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水利、林業、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整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工作機制,統籌整合土地整治、農田水利、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和資金,實行統一規劃布局,統一建設標準,統一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利用社會資金參與土地整治活動。
利用社會資金參與土地整治活動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水利、林業、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土地整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土地整治規劃報送批準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整治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社會公眾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條 土地整治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并與農業發展、林地保護利用、水利建設、產業布局、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土地整治規劃應當注重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名勝古跡等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一條 土地整治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整治區域現狀分析;
(二)土地整治目標和任務;
(三)生態環境影響評估和預防措施;
(四)重點整治區域布局;
(五)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
(六)資金使用和效益分析;
(七)整治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根據土地整治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土地整治年度計劃,確定土地整治項目,明確資金來源和投資規模。
第十三條 土地整治規劃、年度計劃依法確定后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因國家政策變動、重點基礎設施建設、自然災害等原因確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森林、濕地等重點保護區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內開發耕地。
禁止以土地整治項目的名義開采礦產資源、毀壞森林、圍湖造田、圍墾河道。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土地整治按照項目實施管理,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規定進行工程結算、財務決算和竣工驗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土地整治項目承擔單位,具體負責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土地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土地整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具項目區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總體規劃圖等相關圖件,專家論證意見,項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代表和相關土地權利人意見,土地權屬調整方案以及協議等資料。
土地整治項目涉及村莊改造、搬遷,需要拆除合法建筑物的,應當征得建筑物所有權人的同意。
第十七條 土地整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通過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設計與預算。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對土地整治項目區進行實地踏勘,充分征求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代表和相關土地權利人的意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編制項目設計與預算。
第十八條 土地整治項目設計與預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并不得擅自變更。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批準。
依照前款規定變更項目設計與預算的,不得降低項目設計預設的工程質量等級和耕地質量等級。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招標投標方式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簽訂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
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設計和施工合同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
項目監理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設計、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情況依法實施監督。
第二十條 對投資規模小、技術要求低的地塊平整、溝渠涵閘、防護林網等工程,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項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土地整治項目實施過程中,根據項目設計需要剝離耕作層表土的,應當先進行表土剝離,剝離的表土用于耕地質量建設。
第二十二條 土地整治項目工程竣工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部門組織開展耕地質量等級評定。
未經耕地質量等級評定或者經評定耕地質量等級未達到項目設計質量等級的,不得進行土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土地整治項目工程竣工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編制工程結算書和財務決算書,按照規定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查。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評審并出具評審報告。
評審合格的,應當及時進行竣工驗收;評審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及時組織相關專家,按照項目設計與預算標準進行項目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有項目所在地群眾代表參加。
驗收合格的,應當出具驗收合格證明;驗收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書面整改意見。
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及資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對適宜整體開發的土地整治項目,經依法流轉后,可以由社會組織投資經營。投資經營主體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
社會資金投資土地整治項目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與投資主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獎補、民辦公助等方式,鼓勵、引導、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投資建設直接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
第四章 后期管護
第二十七條 土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將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和農田水利、田間道路、農田林網等工程設施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土地權利人辦理移交手續。
(三)受益范圍為一個行政村的工程設施,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管護或者委托受益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管護。
第二十九條 工程設施管護主體應當制定管護方案,確定管護人員,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對在保修期內的工程設施,由項目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維修責任。
第三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后期管護資金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籌集:
(一)承包、租賃、拍賣項目工程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自籌資金;
(三)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用于后期管護的資金。
后期管護資金應當專賬核算,??顚S?。
第三十一條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應當用于農業生產,并依法確定承包經營主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劃入基本農田保護范圍。
承包經營主體應當加強耕地的管護,進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質量,提升耕地產能,不得棄耕撂荒。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定期巡查項目工程后期管護情況,建立土地整治項目工程運行監測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一)項目組織管理與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建設工程任務完成情況;
(三)項目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
(四)新增耕地數量和質量情況;
(六)項目竣工驗收和后期管護情況;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農業等部門,對土地整治項目的耕地質量改善、工程管護、資金使用等情況和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年度計劃編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土地整治財政投入,多渠道籌措并整合相關專項資金,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土地整治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土地出讓金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等。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的收取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六條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實行預算和決算管理制度,??顚S?,單獨核算,不得超出投資范圍和標準列支土地整治資金。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騙取、截留、滯留、擠占、挪用土地整治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整治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積納入補充耕地指標管理,可以用于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國家規定不得用于占補平衡的,從其規定。
土地整治形成的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優先用于項目所在地的農民生產生活、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發展。
利用社會資金進行土地整治形成的補充耕地指標和建設用地指標,按照合同約定辦理。
在土地整治過程中,不得片面追求補充耕地指標和建設用地指標,不得降低質量標準。
第三十八條 土地整治形成的補充耕地指標和建設用地指標,可以在全省范圍內有償調劑使用。指標有償調劑使用取得的收益應當專項用于土地整治。
跨設區的市進行指標有償調劑使用的,應當在省土地指標交易平臺公開進行。
指標有償調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項目數據庫,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和建設用地審批系統相銜接,納入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實現土地整治活動全程動態監管。
第四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測繪、項目設計與預算編制、招標投標代理、施工、監理、社會審計等從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及合同約定,不得弄虛作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從業單位評價制度,對從業單位業務質量和信用進行評價。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土地整治名義擅自調整土地權屬,侵犯農民合法權益。
土地整治過程中確需調整土地權屬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檔案法律、法規規定將有關資料及時歸檔保存,并與農業、水利、林業等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修改土地整治規劃和計劃的;
(三)未按照規定撥付、使用土地整治資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未按照規定使用、交易或者騙取有關土地指標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土地整治項目,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土地整治從業單位違反有關技術標準、規程進行設計、施工、監理等業務,或者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單,三年內不得參與土地整治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土地整治工程設施管護主體未履行管護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阻礙土地整治活動或者破壞土地整治項目工程和設施、設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 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對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作出了明確要求: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為出發點。
其中,尤其強調要始終把維護農民權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堅持群眾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要依法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整治騰出的農村建設用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在優先滿足農村各種發展建設用地后,經批準將節約的指標少量調劑給城鎮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須及時全部返還農村,切實做到農民自愿、農民參與、農民滿意。
土地整治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對實現我國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下文是甘肅省土地整治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準確、及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維護和監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監督檢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土地違法者進行查處的執法活動。
第三條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h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職責是:
(一)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利用、復墾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土地初始登記、變更登記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有關土地費用的收繳、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及土地行政復議;
(八)依法應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對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繼續施工的,有權對其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采取查封措施。,"第六條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轄全省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和省人民政府、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案件;州、市(地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和同級人民政府及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案件;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違法案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可報請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七條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準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權限。
發現認定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第八條凡具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有明確的行為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立案調查。
第九條立案調查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認定舉報不實或證據不足的,予以銷案;
(四)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土地違法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罰決定。屬重大復雜的案件,可適當延長期限。
第十一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變更違法的土地行政行為。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督促糾正,必要時可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銷、變更。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工作,設立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嚴格依法處理舉報案件。
第十三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定期、不定期自查、抽查、聯查等檢查形式,發現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制度。對專項檢查結果和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的處罰決定作專題報告,對階段性工作作定期報告,對突發性案件和較為復雜本級無力查處的案件應隨時報告。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行重大土地違法案件備案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重大土地違法案件時,應分別在立案后七日內和結案后三十日內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佩戴統一標志,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十七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不及時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阻撓、干擾、妨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對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的罰沒款、財物,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辦案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年度撥給,??顚S?。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經進入統籌城鄉發展,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方針,改變農村的落后面貌的新階段。實現這一目標的重點是加強農業設施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加大農業投入力度,努力增加農民收入。
我國農地整理主要是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土地開發整治與新農村的建設密切相關。多年的實踐已經證明,通過農田特別是基本農田整治,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可以有效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田生產能力,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可以有效改善傳統的農用地利用格局,擴大經營規模,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通過改造舊村,歸并農村居民點,可以有效改變農村面貌,提高農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質量。
二、保護耕地資源,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耕地是糧食生產的第一資源,解決我國糧食問題必須立足于國內基本自給。隨著人口增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糧食需求將繼續增加,保護耕地、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壓力將日益加重。要切實做到有效控制耕地減少過多的狀況,確保糧食安全,必須穩定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這事土地開發整治工作首要的目標和任務?;巨r田的土地整治將是加強基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基本農田質量、改善基本農田生產條件的主要手段。
三、建設生態文明
是否促進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是衡量土地利用可持續的重要指標。為了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土地開發整治首先要改善人類所賴以生存的土地生態,這是增加耕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和基礎。
四、建設用地集約節約利用
實行集約節約用地,以盡可能少的土地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綜合效益,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戰略決策,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基本要求,是關系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重大問題。
項目策劃是通過調研收集基礎信息,分析土地資源及利用存在的問題,準確把握區域內土地綜合整治的需求,在此基礎上編制相關規劃、制定整治實施方案。一般由政府主導,擬參與企業可為政府提供調研、規劃及方案編制等技術服務。
全面調查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宜耕土地后備資源開發、耕地質量提升、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土地后備資源潛力,同步調查農房建設、產業發展、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生態保護等各項用地需求,以及鄉鎮(街道)、村班子執行能力和群眾意愿,聽取群眾意見。
備選項目的選擇以統籌解決農村耕地碎片化、空間布局無序化、土地資源利用低效化、生態系統質量退化等問題為出發點,以打造試點區域集約高效的生產空間、宜居適度的生活空間、山清水秀的生態空間為落腳點。從落地的角度,應當具備一定財政資金保障能力、工作基礎好的項目。
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是實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的依據,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是規劃實施的平臺和手段。
在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時,就應明確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的目標任務、整治區域、主要內容、空間布局等。鄉鎮的定位,避免雷同;對于詳細規劃要注意明確發展的空間邊界,并基于此確定各項指標;對于專項規劃要注意邊界清晰、項目明確。
涉及的村莊必須科學編制村莊規劃,要按照宜農則農、宜建則建、宜留則留、宜整則整的原則,將整治任務、指標和布局要求落實到具體地塊,明確組織管理、實施時序、項目安排、資金估算和投資來源等。
在規劃完成后,應編制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各類子項目安排、資金概算、進度計劃、保障措施等,將整治 任務、指標和布局落地上圖、具體到地塊。
工作目標任務:
(一)工程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人口、產業、村莊建設、基礎設施、環境地質條件和地質災害等情況(工程項目區涉及多個行政村的,土地利用現狀與人口分村進行統計)。
(二)工程項目區內土地利用、村莊建設、基礎設施、產業發展、農業生產、生態環境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三)實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程的可行性分析(重點從發展基礎、群眾意愿、整治潛力、生態修復能力等方面闡述)。
主要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生態保護、環境整治等方面的目標,各項目標設定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可量化、可統計、可考核。
(一)劃定土地利用功能分區(根據村土地利用規劃、當地自然條件差異、土地利用現狀、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特色,對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進行優化,合理劃分農業生產、村莊建設、產業發展和生態保護等功能分區,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二)明確各功能分區重點整治內容(明確各土地利用功能區重點整治內容,合理劃分整治分區,明確整治任務和目標)。
資金概算:
(一)土地整治項目安排(統籌安排高標準農田建設、旱地改水田、耕地質量提升、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宜耕后備資源開發等項目,明確各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二)各類建設項目安排(對新農村建設、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現代農業及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與基礎設施建設、農村拆違治違、村莊環境整治、交通、水利等具體項目進行安排,明確各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三)生態修復項目安排(對損毀土地復墾、土壤污染防治、廢棄礦山治理以及其他生態修復工程等具體任務進行安排,明確各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一)對土地整治項目實施后可能形成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進行分析,例如耕地的面積增加和質量提升對農業生產的影響、騰退建設用地對鄉村建設的影響等等。
(二)對項目實施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預測分析并提出對應的解決措施。
(一)組織保障措施:闡述項目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協調、工作落實等舉措。
(二)資金保障措施:項目投資總額、資金來源以及資金平衡情況等。
(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闡述工程實施生態保護防治措施以及后續管護措施等。
(四)項目監管措施:闡述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及驗收標準和程序等。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通常涉及的整治范圍較大、項目類型較多、投資規模較大,政府應多元化的渠道開展資金籌劃和投融資規劃,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資金、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金融、社會資金、村民資金。
財政資金是我國土地整治項目的主要資金來源,一般包括國家或地方政府每年預算安排的土地整理復墾、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提升、農田水利、危舊房改造、電力通信燃氣等相關涉農資金和涉農項目。整合各類涉農資金和項目,發揮聚合效應是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在資金籌措的重要渠道。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于1994年,是國家出資設立、直屬xxx領導、支持農業農村持續健康發展、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國有政策性銀行。其主要任務是以國家信用為基礎,以市場為依托,籌集支農資金,支持“三農”事業發展,發揮國家戰略支撐作用。經營宗旨是緊緊圍繞服務國家戰略,建設定位明確、功能突出、業務清晰、資本充足、治理規范、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良好、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業政策性銀行。
目前,農發行有現代農業園區貸款、農村土地整治貸款、整體城鎮化建設貸款、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貸款等多個貸款產品可用于土地綜合整治相關項目。
國開行主要通過開展中長期信貸與投資等金融業務,為國民經濟重大中長期發展戰略服務。開發銀行現代農業貸款是指以“四化同步”、糧食安全、農業對外合作、“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為導向,與符合開發銀行準入標準的各類型主體合作開展的中長期或短期貸款。貸款范圍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牧、漁服務業,農副產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煙草制造業,農產品批發、零售、倉儲。
企業是最活躍的投資主體,對土地綜合整治進行系統性梳理,可篩選適于采取ppp/特許經營模式的項目,引進社會資本投資。鼓勵社會資本采用“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土地流轉+優先雇用+社會保障”“農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利益聯結方式,與農民建立穩定合作關系、形成穩定利益共同體,做大做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小農戶生產經營能力和組織化程度,讓農民更多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讓社會資本和農民共享發展成果。
村民是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受益人,可通過政府來進行組織和協調,策劃一些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參與建設、參與效益分紅的一些項目,例如可引導農戶在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下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集體資產管理公司,由該村集體組織負責對項目資金的投入與運轉。
由于土地資源的特殊性,在推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時通常需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堅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主體地位,讓農民共享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作成果。根據項目建設內容、財政實力、業主需求與意見,企業參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模式主要包括epc 模式、bot模式(ppp/特許經營)、tcs模式等。
epc模式(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即工程總承包模式,指受委托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項目整體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全過程工作,最后將項目整體移交給業主的模式。此模式下政府負責解決建設資金,企業對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負責。
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運營-移交模式,指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企業承擔全域土壤整治項目的投資、建設、經營與維護。在協議規定的運營期限內,企業獲得運營收益,以此收回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成本,并獲得合理回報。約定期限結束后,企業將項目整體無償移交給業主。此模式下,項目資金由社會投資人承擔,政府負責項目規劃、協調、監督等工作。
tcs模式(technical consultation services)即技術咨詢服務模式,指企業為業主提供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前端的技術咨詢服務,主要包括場地調查和風險評估、修復過程咨詢、規劃咨詢、制定技術方案、實施方案編制服務、投融資咨詢等。
項目實施主要工作內容包括編制工程建設方案、工程施工、項目驗收。
土地整治類子項目依據批復的規劃設計和施工圖,制定建設方案,統籌推進各子項目實施。工程建設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各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目標、實施組織機構和工作機構、工程進度和質量保證措施、資金來源與籌措、實施管理和制度保障措施、土地權屬管理、檔案管理制度等。
土地整治類子項目嚴格按規劃設計、施工圖和工程管理有關要求組織實施。其他子項目按相關行業規定或程序落實本部門子項目施工,加強子項目實施過程管理,保證項目按時按質完成批復的建設目標。
全域土地整治工程建設完工后,相關子項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標準、規程的要求實行工程驗收。驗收內容主要通常包括:項目規劃設計、預算執行情況、項目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情況、完成工程數量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竣工結算、工程管護措施、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等。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收益與土地整治后的增值收益密切相關,主要包括三種,一是在政策對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等等的流轉收入;二是利用整治后土地發展高效的農業種植、養殖、加工等產業,通過農用地生產能力提高帶來增值收益;三是土地整治后發展相關產業的收益,如通過旅游休閑、康養護理、教育科研等發展,增強鄉鎮的自我造血能力,獲取經營收益。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作為鄉村振興中一個重要的領域,處于由浙江先行向全國推廣的階段,預計未來市場空間較大,從實施上看有三項重點工作:一是前期準備工作較長,需要詳細調研實際需求和群眾意見,科學的制定村莊規劃和實施方案,并通過政府組織的論證;二是在資金層面需要統籌來自各個條線的政策資金、優惠信貸資金、社會資金及村民資金等,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機制,分散項目風險;三是在回報機制設計上需要結合當地財力來制定合作模式,從政策上落實土地指標交易收益、從市場上層面論證和落實產業發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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