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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p>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北景钢型跄呈潞蟮弥?,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钡?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案情2]: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運公司的長途客車上的檢票員發現甲、乙、丙3人沒有買票,于是讓某補票。
三人蠻不講理,司機說;“你們沒有買票,我們就可以把你們趕下車,干嘛那么多廢話?!比寺牶?,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馬上就補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沒帶錢,央求汽車把他帶到某某站。
檢票員不同意,把丙趕下車,當日下午1點,售票員發現客人太多,已經超員5人,于是便拒載后來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車,售票員說,“客車運輸不能超載,出了問題,我們要負責任的?!倍≌f:“出了問題,我負責。不管什么問題,我都一人負責?!笔燮眴T無奈便讓其上了車,還說:“出了問題可由你一個全部負責!”下午3點,售票員發現戊某攜帶危險品,便隨之把危險品拿到車下銷毀。
戊堅決反對。
售票員說;“要么你拿著危險品下車,要么讓我銷毀?!焙髞?,由于擁擠,王某把孕婦趙某擠得流產了。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乘車人甲、乙、丙3人沒買票,售票員可否把其趕下車?
(2)由于丙身上沒帶錢,售票員最終還是把他趕下車?是否合法?為什么?
(3)售票員是否有權銷毀旅客攜帶的危險品?為什么?
(4)對于趙某的流產,丁是否應負責?為什么?
(5)對于趙某的流產,售票員和其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王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答案:
(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
(3)有權。
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對于趙某的流產應負主要責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載運輸,而強行上車,對造成并加劇引發趙某流產的擁擠狀態負有一定責任。
(5)對于趙某的流產,客運公司負責違約損害賠償。
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如果王某沒有過錯,王某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其責任主要由運輸公司承擔。
(7)客運公司應對丙的人身傷害負責。
解題思路
本題可分為兩個部分,第(1)-(3)問為第一部分,考查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第(4)-(7)問為第二部分,考查違約責任及人身侵權責任的承擔。
本題設計思路比較簡明,法律關系也比較簡單。
法理詳解
(1)、(2)、(3)《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p>
第297條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根據以上兩個條文的規定,可得出第(1)-(3)問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
依該規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
本案中趙某作為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至于丙的傷害賠償責任,依第302條第2款之規定,仍應由客運公司負擔。
因為在第(7)問的假設中,檢票員未將不買票的丙趕下車,而是同意將其帶到某某站,這就意味著丙是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在運輸途中發生人身傷亡的,照樣適用第302條第1款的規定。
至于丁對趙某的責任,應是建立在一般侵權的責任基礎之一的。,而王某并無過錯,對趙某不應負擔責任。
2009年1月l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cat320b型挖掘機5臺,每臺40萬元,共計20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萬元,余款自挖掘機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10萬元,10個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貨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該5臺挖掘機的所有權。乙公司在收到100萬元貨款后3日內交付挖掘機。
甲公司依約支付100萬元貨款,乙公司在約定時間內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機時,因合同未約定履行地點及履行費用負擔,雙方發生爭議。在爭議未決的情況下,乙公司委托運輸公司將挖掘機送到甲公司,為此支付運費l萬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機所有權期間一發生以下事實:
(1)甲公司發現一臺挖掘機有重大質量問題,無法使用;
(3)甲公司將一臺挖掘機出租給丁公司,租期3個月,獲得租金10萬元;
(4)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如何確定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并說明理由。
(2)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挖掘機因洪水所受損失應當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3)如丙修理廠不知保留所有權的事實,丙修理廠能否對挖掘機行使留置權?并說明理由。
(4)在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付款的情況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權收取租金?并說明理由。
(1)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以上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對于履行地點需要按照如下原則進行確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題中甲是收取貨物、交付貨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貨款、交付貨物的一方,所以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
(2)應該由甲承擔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約定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對風險的移轉沒有影響,挖掘機已經交付給甲了,所以應該由甲承擔損失。
(3)丙修理廠可以行使留置權的。根據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本題中留置的挖掘機與修理是同一法律關系,所以丙修理廠可以留置挖掘機。
(4)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乙約定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而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這符合了約定的條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5)租賃合同有效,甲有權收取租金。根據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該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本題中,貨款付清是5臺挖掘機所有權轉移的條件,由于條件尚未成就,5臺挖掘機的所有權雖然未轉移,但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甲此時雖然不享有所有權,但還享有用益物權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出租財產屬于收益的權利,因此,甲有權出租該挖掘機并有權收取租金。
一、a公司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屬有兩個公司,一個為b制衣公司(獨立法人),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個為c制衣公司,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
在承包協議書中明確規定:在承包期間債權債務由王某負責。
2001年6月,在某市經貿洽談會上,a公司董事長李某遇到了某棉紡廠廠長孫某。
孫某說:本廠有一批質地良好的棉布待銷。
a公司董事長李某想到下屬兩個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給孫某牽線介紹。
2001年7月份棉紡廠與b、c兩個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
棉紡廠供應各種棉布240包,價值120萬元。
b公司和c公司為共同需方,各提貨120包,價款各為60萬元。
合同規定貨到一個月后付款。
但是棉紡廠發貨后三個月,兩個公司以各種借口拒不付款。
棉紡廠就以a、b、c三個公司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貨款。
問:1、該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與a公司有何關系?
3、c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與a公司有何關系?
4、法院應如何判決?
答:1、本合同完全有效。
從法律角度上講,兩個公司可以為共同需方,簽訂一份合同。
2、b公司為獨立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其60萬元的貨款與利息應由b公司獨立承擔,與a公司無關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雖然已經承包給王某,王某所簽的承包協議規定了債權債務由王某承擔,但是承包協議為企業內部承包性質,對外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因此,c公司所欠棉紡廠的60萬元貨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擔。
4、法院應判:b公司給付原告貨款及利息,a公司給付原告貨款及利息。
二、甲、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將一批木板賣給乙,乙于收到貨物后一定期限內付款。
為了保證合同履行,經乙與甲、丙協商同意,甲又與丙簽訂了一份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約定,丙以其可轉讓商標專用權出質為乙擔保,(已向有關部門辦理了出質登記)當乙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由丙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約將木板運送至乙所在地,乙認為木板質量不合標準,要求退貨。
由于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標的物質量要求,于是甲與乙協商,建設乙改變該木板的用途,同時向乙承諾適當降低木板的售價。
乙同意甲的建議,但要求再延期一個月付款。
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間,甲因資金周轉困難,遂要求丙履行擔保責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為由拒絕履行,于是甲將合同權利讓給丁,同時通知了乙、丙。
乙、丁經協商達成協議,乙給丁開出并承兌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
匯票到期后,丁持該匯票向銀行要求付款。
因乙在銀行賬戶上的資金不足,銀行不予支付。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2)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和轉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后,丙對甲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是否對丁有效?并說明理由。
(4)丁在匯票不獲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種票據權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答案]:(1)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要求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能確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確定;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和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在本例中,債權人甲轉讓權利時通知了債務人乙,所以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和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3)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后,丙對甲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對丁有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4)丁在匯票不獲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權。
行使追索權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其他合法證明,第二,在三日內發出追索通知。
三、1990年,發貨人中國a進出口公司委托某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將750箱茶葉從大連港出口運往印度,某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又委托其下屬s分公司代理出口。
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b遠洋運輸公司申請艙位,b遠洋運輸公司指派了箱號為htm-5005等3個滿載集裝箱后簽發了清潔提單,同時發貨人在人民保險公司處投保海上貨物運輸的戰爭險和一切險。
貨物運抵印度港口。
收貨人拆箱后發現部分茶葉串味變質,即向人民保險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請查驗,檢驗表明,250箱茶葉被污染。
檢驗貨物時,船方的代表也在場。
國此人民保險公司在印度為代理人賠付了收貨人的損失之后,人民保險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現問:
(1)在集裝箱運輸中,b遠洋運輸公司應負有什么義務?它是否應對損失負責?
(2)在集裝箱運輸中,s分公司應負有什么義務?它是否應對損失負責?
(3)人民保險公司是否是適格的原告?為什么?
(4)如果人民保險公司有資格作原告,它應將誰列為被告?
答案:
(1)b遠洋運輸公司應保持集裝箱清潔、干燥、無殘留物以及前批貨物留下的持久性氣味;b遠洋運輸公司應對茶葉的損失負責。
(2)s分公司作為裝箱,鉛封的收貨物人,代理人,應負有在裝箱前檢查箱體,保證集裝箱適裝的義務。
s分公司未盡前述義務,主觀上有過失,應承擔貨損責任。
(3)人民保險公司可以作為適格的原告,因為其已取得代位求償權。
(4)被告是b遠洋運輸公司與s分公司。
四、甲方向乙方購買汽車,總價款為70萬元,乙方將汽車送至甲方所在地,了解到甲方沒有支付能力,便要求甲方提供擔保,否則不交貨。
甲方找到某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張某,張某以經濟學院的名義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提交了書面保證書,上面加蓋了經濟學院的公章。
后來,甲方沒有交付貨款,乙方遂以某大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某大學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某大學辯稱:事先一無所知,在發現經濟學院提供擔保后,便立即向乙方書面聲明保證無效,并提供了有效書面證據。
問:(1)保證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被告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
答案:(1)保證合同無效。
因為擔保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本案當中,經濟學院是某大學的內部機構,作為保證人不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因此,保證無效。
(2)被告某大學不承擔連帶責任。
因為某大學事先對經濟學院提供擔保一無所知,并且在發現經濟學院提供保證后,便立即向乙方書面聲明保證無效,所以,某大學主觀上無過錯,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某大學不承擔連帶責任。
五、某年3月5日,甲公司給乙公司發出傳真,稱:“本公司有一批鹽酸欲出售,每噸5000元。如貴公司有意購買,請速與本公司銷售部聯系?!币夜窘拥絺髡婧?,認為價格較合算,遂向甲公司發出訂單,訂購鹽酸100噸,總價款50萬元,并請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給出正式答復。
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發來傳真,說鹽酸已售完,請諒解等等。
由于乙公司為準備購貨款及倉庫花去近2萬元的費用,遂將甲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感,賠償其經濟損失2萬元。
答案:
(1)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并無有效的合同關系,故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對其承擔違約責任。
理由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見,甲公司發出的傳真屬于要約邀請,乙公司發給甲公司的傳真才是要約。
另外,《合同法》還規定,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要約失效。
由于乙公司的要約設定了期限,即在3月30日前承諾有效,而甲公司則未能在3月30日前作出承諾,故乙公司的要約失效。
由于合同成立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且甲公司未在要約期限內作出承諾,所以這二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乙公司不能根據合同去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
(2)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由于甲公司在與乙公司訂立合同過程中,未及時將不能簽約的原因通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為履行合同準備了資金和倉庫,造成了近2萬元的實際損失,故甲公司應依法向乙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乙公司的經濟損失。
案情:2月5日,甲與乙訂立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購買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稱01號房),價格80萬元。并約定,合同簽訂后一周內乙先付20萬元,交付房屋后付30萬元,辦理過戶登記后付30萬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將該房屋出賣,表示愿意購買。甲告其已與乙簽訂合同的事實,丙說愿出90萬元。于是,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3日內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時辦理過戶登記。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2月12日,當乙支付第一筆房款時,甲說:房屋已賣掉,但同小區還有一套房屋(以下稱02號房),可作價100萬元出賣。乙看后當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萬元,其余80萬元向銀行申請貸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將房屋相關信息、價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條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萬元后,恰逢國家出臺房地產貸款調控政策,乙不再具備貸款資格。故乙表示仍然要買01號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號房無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經生效,如乙不履行將要承擔違約責任。
乙認為甲違約在先。3月中旬,乙訴請法院確認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甲應履行2月5日雙方簽訂的合同,交付01號房,并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甲則要求乙繼續履行購買02號房的義務。
3月20日,丙聘請不具備裝修資質的a公司裝修01號房。裝修期間,a公司裝修工張某因操作失誤將水管砸壞,漏水導致鄰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損壞,損失約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從商場購買b公司生產的熱水器,b公司派員工李某上門安裝。5月30日,李某從b公司離職,但經常到b公司派駐丙所住小區的維修處門前承攬維修業務。
7月24日,丙因熱水器故障到該維修處要求b公司維修,碰到李某。丙對李某說:熱水器是你裝的,出了問題你得去修。維修處負責人因人手不夠,便對李某說:那你就去幫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隨丙去維修。李某維修過程中操作失誤致熱水器毀損。
問題:
1.01號房屋的物權歸屬應當如何確定?為什么?
3.2月12日,甲、乙之間對原合同修改的行為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為什么?
4.乙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支持?為什么?
5.針對甲要求乙履行購買02號房的義務,乙可主張什么權利?為什么?
6.鄰居丁所遭受的`損失應當由誰賠償?為什么?
7.丙熱水器的毀損,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正確答案】 1.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于2月11日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即完成了不動產物權的公示行為。
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即由原所有權人甲變更為丙。
2.甲、丙之間于2月8日形成的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為有效合同。
盡管甲已就該房與乙簽訂了合同,但甲丙的行為不屬于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無效的因素。
丙的行為僅為單純的知情,甲、丙之間的合同不屬于惡意串通行為,因其不以損害乙的權利為目的。
3.2月12日,甲、乙之間修改合同的行為,該行為有效,其性質屬于雙方變更合同。
雙方受變更后的合同的約束。
4.乙與甲通過協商變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間的合同有效且已經辦理了物權變動的手續,故乙關于確認甲、丙之間合同無效、由甲交付01號房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但是,乙可以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乙同意變更合同不等于放棄追索甲在01號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違約責任。
5.乙可請求解除合同,甲應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還給乙。因政策限購屬于當事人無法預見的情形,且合同出現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權解除合同,且無須承擔責任。
6.應當由丙和a公司承擔。
張某是受雇人,其執行職務的行為,由a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丙聘請沒有裝修資質的a公司進屋裝修,具有過錯,也應對丁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b公司承擔。
李某維修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行為后果由b公司承擔(合同上的賠償責任)?;蛘呃钅畴m然離職,但經維修處負責人指派,仍為執行工作任務,應由b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學生趙某,15周歲,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歲。
趙某為了買一輛摩托車,欲將家中一套閑房賣掉籌購車款。
后托人認識李某,與李某簽訂了購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萬元,雙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
趙某父親發現此事后,起訴到法院。
試分析:
(1)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為什么無效?請說明原因。
2.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個供貨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一個月內向甲公司提供一級精鋁錠100噸,價值130萬元,雙方約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貨的,每逾期一天須向甲公司支付貨款價值0.1%的違約金。
由于組織貨源的原因,乙公司在兩個月后才給甲公司交付了100噸精鋁錠,甲公司驗貨時發現不是一級精鋁錠,而是二級精鋁錠,就以對方違約為由拒絕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個月的違約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噸一級精鋁錠。
但是乙公司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的過錯,而是國家的產業政策調整所然,不應該支付違約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鋁錠是經過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甲公司不應當小題大做,現在精鋁錠供應比較緊張,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鋁錠。
甲公司堅持以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和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履行合同。
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履行合同。
乙公司在答辯狀中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應當支付違約金,即使支付違約金,也不應當支付39000元之多,這個請求不公平。
試分析: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客觀原因還是市場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有無依據?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供應貨物有無依據?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么多的違約金的說法有無依據?
3.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一份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內向甲公司提供新鮮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單價1元。
乙公司在規定的期間內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絕接受這批小白菜,認為自己是職工食堂所消費的蔬菜,炊事員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爭議的焦點不在價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條款,唯有對合同的標的雙方各執一詞,甲公司認為自己的食堂從來沒有買過小白菜,與乙公司是長期合作關系,經常向其購買蔬菜,每次買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羅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應該知道這種情況,但是其仍然送來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這是曲解了合同標的。
乙公司稱合同的標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沒有說清楚要什么樣的蔬菜,合同的標的規定是新鮮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鮮,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過去,這沒有違反合同的規定,甲公司稱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羅卜的說法太過牽強附會,既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不足為憑。
試分析:
(1)什么是合同的標的?
(2)你如何解釋該合同的標的?
4.4月13日,平安機械廠與光明鋼鐵公司,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
光明公司從平安廠購買應用于m設備的部件三套,每套單價1000元。
因為平安機械廠生產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設備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平安廠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這一點。
206月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
光明公司隨即按合同支付了貨款。
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裝配件之前進行測試發現配件存在一些問題,即要求配件廠來人處理。
經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裝發現m設備遠遠達不到技術要求,原因是平安廠的配件沒有完全按某鋼提供的圖紙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問題,致使m設備無法正常投入使用。
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來。
試分析:
(2)本案應該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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