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集體合同
[標 題] [企業類型] [企業地址]
[職工人數] [女職工人數]
集體協商的雙方代表: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代表:
企業協商代表人數: 職工協商代表人數: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職務: 首席代表職務: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雙方開始協商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日期: 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日期: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 第三章 女職工的特殊利益保護 第四章 女職工生育待遇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六章 合同的監督檢查及爭議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 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生產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充分調動廣大女職工在企業生產經營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建立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四川省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及國家有關行政法規、政策,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由企業工會與行政雙方集體協商并提交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企業工會代表本企業女職工和企業行政方簽訂。
第三條 本合同對企業和工會所代表的全體女職工具有同等的約束力,是雙方必須依法遵守的共同準則。
第四條 本合同所稱女職工指單位內所有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女性職工。
第五條 本合同有關照顧女職工孕、產、哺乳期的條款,適用于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女職工。
第二章 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
第六條 女職工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女職工。第八條 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由于正常工作調動或女職工因懷孕、產假、哺乳等原因調整到新的適合其從事的勞動工作時,任何車間、部門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接收。
第十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章 女職工特殊利益保護
第十一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不安排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內,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懷孕、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影響女職工及胎兒、嬰兒健康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
第十三條 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十四條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視同正常勞動。
第十五條 女職工懷孕后流產的,企業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產假。懷孕三個月以下的,產假15天;懷孕三個月不滿四個月的,產假30天;懷孕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的,產假42天;滿七個月分娩,按正常產假處理。第十六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規定,為女職工購買生育保險。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單位按規定報銷。
第四章 女職工生育待遇
第十七條 女職工正常分娩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數與產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產前假的時間按病假處理,保證產后休息75天。
第十八條 難產、施行剖腹產、產錯術、臀位助娩術等手術的,在正常產假的基礎上增加15天;子瘤、產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醫務部門出具證明,按難產對待。
第十九條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二十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嬰兒在一周歲之內每班有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嬰兒身體較弱或單位沒有托幼設施、上班路程較遠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一年。哺乳假期間,發給基本工資。
第二十二條 正常生產和流產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 發。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假、哺乳假、不影響晉級、調工資,并計算工齡。
第二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有兩周的時間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恢復期按全額發給工資。
第二十四條 在計件工資崗位工作的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產假及哺乳假時,參照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中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至少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檢查。對從事有毒作業的女職工要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本合同:
(一)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勞動標準和條件已修改和廢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補充、完善和變更部分條款的。
(三)在企業發生關、停、并、轉等情況時,本合同內容不適應時,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滿;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合同難以履行。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執行期間如雙方的首席代表發生變更,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期滿前1個月,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新的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監督檢查及爭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 為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雙方成立對等人數的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每年至少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將檢查情況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必要時雙方可隨時就合同執行中的問題進行協商。
第三十二條 在工會代表大會、職代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與女會員(或女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參加單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及監督檢查的全過程。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企業行政方與工會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按國家勞動保障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由企業方和工會方協商達成一致,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企業方首席代表(企業法定代表人)與工會方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簽字,并由企業方將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1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行生效,工會方將生效的合同文本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簽字生效后,即向全體職工公布。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為止。
甲方 乙方
企業名稱: 工會委員會名稱:
經濟性質: 女職工人數: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協商首席代表: 工會首席代表:(工會主席)
代表人數: 女職工代表人數:
根據《公司法》、《勞動法》、《工會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集體協商同意,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在工會領導下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必須對其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條 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代表中女代表人數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適應,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參與單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全過程。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董事會、監事會、勞調會中要有女性代表參加。
第四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雙方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條 企業不得在女職工懷孕、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資;不得終止或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六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煉時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凡經企業培養(進修、培訓、出國考察)的女職工須與企業簽訂培訓、出國的相關協議,必須認真履約,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七條 廣大女職工要積極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愛崗敬業、愛廠如家,鉆研技術、力求創新、遵紀守法,自覺執行企業規章制度,樹立良好形象,維護企業聲譽。第八條 企業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和企業實際設立女工衛生室等女職工保護設施,每月發放女職工衛生用品或補貼,標準為: 第九條 企業按規定每年對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女職工進行健康檢查,每一年對女職工普查一次婦女病,普查婦女病按公假處理。做好女職工防治婦女病工作。
第十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要配合協助企業行政,通過講座、黑板報、廣播等形式,宣傳婦女病防治以及女職工保健等知識,增強女職工自我保護意識。廣大女職工應積極參與,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一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女職工生育保險費,并按規定落實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女職工有義務遵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政策。
第十三條 對已婚未孕、懷孕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企業應將其暫時調離有毒有害工種。對從事高處、低溫、冷水、野外流動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對其暫時調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至二天。
第十四條 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二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第十五條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單位不按病、事假、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一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提前休產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間,其工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條 女職工達到晚婚年齡依法登記結婚的初婚夫妻,婚假增加到13天。女職工生育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齡的女職工產假增加四個月(含產前假)。
第十八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二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市及所轄市、區級醫療單位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一個月。第十九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上班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六個月的哺乳假,其工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職工按規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作為出勤,不影響其晉升工資。
第二十條 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證明,給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女職工,給予產假四十二天;七個月以上,產假九十天。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一至二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重體力勞動者,術后一周內不作重體力勞動。第二十一條 企業集體合同檢查監督小組有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參加,對協議履行情況每一年進行檢查和監督,每年至少一次將協議履行情況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同時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爭議,首先由協議書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請求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協調,如協調不成,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二十三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為企業集體合同附件,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企業法人代表簽字: 工會首席代表簽名:(工會主席)
企業蓋章: 工會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章 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條款
公司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職工在從事科研、接受培訓教育等方面,享有
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十二條
企業支持工會同步建立女職工委員會,按規定配備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和女職工干
第十三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職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具有與男職工平等的權利.第十七條
企業每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普查并支付檢查費用.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三八”節休假待遇.第四章 女職工“四期保護”
第二十三條
女職工經期保護
女職工產期保護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女職工更年期保護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有關本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條件與集體合同相同.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第三十八條
自生效之日起10日內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企業首席代表
工會首席代表
(簽字公章)
(簽字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制度是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更規范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為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為加強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管理、和履行,切實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一、推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是貫徹黨的大會會議精神,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進一步落實《企業工會工作條例》,完善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增強維護女職工權益有效性的重要途徑。
二、專項集體合同的簽訂形式。我公司采用單獨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三、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的起草、協商、簽訂、履約、檢查等,都要納入集體合同的工作范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必須作為職工方代表,參與平等協商、合同簽訂和監督檢查的全過程。
四、以《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從政治參與、經濟利益、素質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特殊保護等方面著眼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五、專項集體合同應保護女職工的勞動就業權利,反對就業中的性別歧視,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均等。
六、專項集體合同應明確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內容,包括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四期”保護,婦科病普查普治等。
七、專項集體合同應明確女職工的教育培訓,包括對女職工進行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為女職工開展特色活動提供條件等。
八、依法簽訂的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對企業和全體女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要嚴格遵守執行。
九、要發揮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工會、職代會及女職工委員會的作用,定期對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企業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并將情況向職代會報告。
十、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生效后,應依法向企業職工公布。
十一、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到期后,應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修訂并簽訂下一輪專項集體合同。
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合同。
第一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在工會領導下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必須對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將女職工工作納入企業考核目標。
第二條
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中女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合同全過程、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監事會、(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董事會中有女代表。
第三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黨委、工會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圍繞企業發展、提高女職工隊伍素質,開展各種形式、豐富多彩的素質教育和自我達標活動,組織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充分發揮半邊天作用。
第四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雙方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條
企業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六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煉時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凡經企業培養(進修、培訓、出國考察)的女職工須與企業簽定培訓、出國的相關協議,必須認真履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七條
廣大女職工要積極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愛崗 敬業、愛廠如家,鉆研技術、力求創新、遵紀守法,自覺執行企業規章制度,樹立良好形象,維護企業聲譽。
第八條
企業依法保障女職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強保健意識,不斷提高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條
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處于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并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條
企業在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并時,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不得轉為待聘或富余人員。
第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勞動。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條
根據企業實際,可為女職工設立衛生室等保護設施,定期為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或補貼。
第十四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生產和使用危害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抬舉、下蹲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二)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三)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提前休產前假。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于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一)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八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二)企業積極宣傳貫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鼓勵女職工晚婚晚育、少生優育。符合《條例》晚育規定的女職工增加產假60天。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每月加發5元獎勵費,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三)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四)產假期滿上班,給予 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不能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為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哺乳嬰兒滿1周歲后,如正值夏季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1至3個月;經醫療機構診斷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最 3 多不超過三個月。
(二)女職工在規定的哺乳期內,單位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六個月的哺乳假。其工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條
企業應積極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按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沒參加生育保險單位的女職工懷孕,在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單位報銷,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八條
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證明不能勝任現勞動的,單位應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
第十九條
單位應切實做好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對女職工(含離退休女職工)至少每兩年普查一次婦女病,條件允許應每年普查一次婦女病。在勞動時間內進行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條
3月8日“三八”婦女節,可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為女職工放假半天。
第二十一條
企業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要有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參加,對本合同履行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和監督,并將履行情況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同時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按勞動爭議規定程序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報縣以上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審批、備案后具備法律效力,雙方必須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單位名稱(章)
單位法人代表(簽字):
****年**月**日
年
月 5
工會名稱(章)
工會法人代表(簽字):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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